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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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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论文

第1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纵观西方的法律教育,英国的法律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2世纪英国受整个西欧的影响就掀起了法律教育的热潮,伴随着大学和法律教育的发展,英国的法律教育逐渐向法律职业教育发展。到14、15世纪,英国出现很多律师公会,这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教授方式。到了l6世纪罗马法复兴,律师公会的学徒制法律教育成了英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l7、18世纪随着英帝国全球化的扩张,律师公会逐渐丧失了其法律教育的职能,学徒制教育逐渐被后来的大学教育取代。在18世纪,托马斯•伍德等人大力发展大学法律教育,威廉.布莱克斯通在法律教育的实践中,系统地阐述了现代法律教育理论,提出了一套科学的法律教育思想。被认为是英国现代法律教育的先驱。英国现在的法律教育有其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一方面能保持其传统的特色,另一方面也吸收了欧洲大陆国家法律教育的合理因素。1864年由英国议会成立的法律教育特别委员会对英国的法律教育现状进行了调查,做了关于法律教育改革的报告。1852年牛津大学和1855年剑桥大学建立了法学学科和学位授予制度。1908年设有法学院的大学联合成立了“公共法律教育者协会”,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现代法律教育制度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律教育和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律教育和培训的报告对当代英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报告指出法律教育应使受教育者不仅具有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的思考能力,还要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核心知识;不仅养成法律价值观念还要培养法律职业技能。

1.1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

英国法律教育善于随着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及时地作出灵活调整,这样就使法律教育成为英国法制持久的巨大的推动力。英国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一种职业训练,其培养目标与美国的法律教育有细微的区别,英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和法官,而不是法学研究者或者法学家。任何想成为律师或是法官的人都必须经历三个阶段的学习,即法学理论学习阶段、法律职业培训阶段和法律职业实习阶段。通过学术基础教育阶段、职业培训阶段以及职业实习阶段的学习,有利于培养真正合格的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

1.2英国法律教育的培养模式截止到现在,英国法律教育有两种途径:法律学术型和法律实务型;前者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后者是培养职业律师。英国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的模式与我过当前的培养模式相似,本科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三年制的硕士学位,英国的法律硕士学位属于法律实务型学位,一般不用写论文。英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体,在专业硕士学习的一年中,三分之四的时间在进行课程学习,有2—4门的法律职业核心课程,1—5门可供学生选择的法律专业领域之内的或者跨学科的课程。英国的法学硕士是两年制的,属于纯学术型学位,论文答辩通过才能取得法学硕士学位。英国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是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和实习阶段。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在法律教育中很注重法律案例的讨论,这样就使英国的法律教育呈现出思维的开放性、法律的外向性以及办学的国际性等教育特色。

1.3英国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由于英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就开始了重点发展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不再注重研究和论文的撰写。英国法学院主要是注重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分析、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所以在实际教学中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两种: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因为法官裁决案件主要以先前的司法判例为基础,即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这样使得案例教学法成为英国法律教育的一项基本教学法,也是英国高等法律教育较为成功的教学方法。其次,在英国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即是导师带头教学方法,导师每周给他的学生上专业指导课,导师与学生讨论特定的课题,为学生开出下一周要看的书,并检查上周布置的专题作业。导师对学生关于专题的讨论,提出建议或者是尖锐的批评,这种讨论使学生学到读书和做学问的基本方法,养成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

2英国的法律教育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英国法律教育的分析。我们认为值得借鉴的内容很多,最为重要和迫切的在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树立开放”灵活”兼收并蓄的多样化教育理念,课堂理论教学必须与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避免与现实脱离的假”大”空式照本宣科。

第一,法律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双向培养目标借鉴。英国法学教育的功能不仅在于为社会培养职业化法律人才,而且在于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进行学术训练。学生通过修读课程而获得学位的同时,也具有了一定的研究能力。在制定培养目标中,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培养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为满足法律部门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152才的需求,使培养的法律人才能为英国企业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取得竞争优势、复兴和发展英国工业与经济贡献自已的智慧和能力。英国的法律教育的双重培养目标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教育的过程不仅是法律知识积累的过程,也是为法科学生今后走向法律职业生涯打基础的过程。我国的法律教育不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法科学生不一定从事法律工作。由于我国是现代化法治国家,无论是法律工作者还是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思维对于其胜任工作都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是有利的。

第2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事实上,以现阶段国内的律师实习制度来讲,大多数的实习律师在整个实习期过程之中并没有收入的保障,大多数基本上要依靠自己去寻找找案源来养活自己,同样也没有相关制度化的研修安排,有些时候虽然存在名义上的指导老师,但这些指导老师实际上大多数都是趋于形式,并没有对其进行真正的指导工作。正是因为如此,一个实习律师能否切实块速的去掌握与理解诉讼实务的基本技巧,从某方面来讲完全在于指导老师所具有的责任心以及业务的数量等情况。总体来说,现阶段国内的法律教育在学生处于学院期间往往缺少对于学生其实践技巧的训练与培养,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只能依靠自己边干边学、慢慢上道。这就导致了在法律职业者群体中毕业生大多数存在对法学院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抱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国外的应用

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地,其不单单担负着实践法律教育的功能,与此同时其也是美国法学院一个特别的面向社会的服务窗口。意在通过使诊所的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之中或是以社区服务等方式参加到实践活动当中去,另一方面来说法律诊所还较大程度地缓解了社会法律援助资源的不足。在国外,诊所法律教育这种模式之所以主要依靠于法律援助这一形式,大多数是因为对于需要接受实践性教育的法律职业人员来说要亲身参与到实践活动即司法活动之中,才能够真正的学习法律,培养法律能力与技巧。而在由职业律师所经手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往往由于没有收费驱动机制,并不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大多数执业律师对于案件的办理往往不尽人意,并不主动且尽心尽力去为当事人从各个方面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相对与职业律师来说,由在校的法学院的学生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学生们为了巩固所学的知识将会有较高的热情来面对所承办的案件,与此同时学院的学生相对于更具有社会责任意识,并不需要太多的经济利益的驱动。相对于利益的趋势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在诊所教育的整个过程之中,可以使学生自身参与到法律援助的诉讼活动之中。通过生动形象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形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并且这种模式还能在真实的诉讼活动中让学生通过与真实的当事人接触和沟通,进一步了解到他们的喜怒哀乐、点点滴滴,真正的去了解到与认识到因为社会制度的某些不公正所造成的疾苦。从多方面养成他们对于法律的正义追求的信念与坚持。

三、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中的意义

法学教育之中所包含的主旨应该是让学生学会怎样去学习与使用法律,并不是简单地灌输一些既定的、凝固的知识与理论。事实上,通过法律诊所之中比较系统的学习与研究,相区分于传统的模式,学生们学会的是怎样应用法律的方法和技能。对于现阶段的法律教育职业化要求教给学生这种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避免单纯地背诵几条法律条文。传统法学教育对于快速记忆法律的基本元素确实是异常有效的,但传统模式下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培养却并无多大益处。潜移默化的束缚了学生独立思考、发现问题的,并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诊所法律与传统教学的区别

第3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当前,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仍未达成统一,但较为一致的认识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以自治为基本理念,但民法的自治难以解决市场的失灵、外部性及公共产品投资问题,因而需要国家权力的监管、调控以及并从新的角度来思考公共产品投资的法律规范形式。由此经济法至少应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等内容。其所调整的不是私人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而是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与调控。基于此认识,市场主体法如公司法、市场行为法如合同法,以及物权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等均属于民法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则常被划归于经济法的体系范畴。根据上述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划分,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均调整市场行为,均与经济关系与经济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民法侧重于市场主体及其自主决定的经济活动,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对市场主体自主决定行为的局限进行政府干预。在很大程度上,民法构成了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不了解民法所调整的私主体行为,就不可能真正理解公权力干预的正当性。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劳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被划入经济法体系范畴的单行法,其所涉及的侵权关系、合同关系均以民法上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法专业的法学本科生而言,民法是必修的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与市场监管与调控紧密相关,常常被列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法律课程,但受专业课程计划的限制,不可能为法律课程留下充分的空间。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基础的法律知识背景,他们很难真正理解经济法的真正内涵。即使学到一些“法律知识”,也很难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运用,实际上不能达到教学目的。因此,对非法学类专业而言,单纯一门经济法课程是远远不够的,但是开设更多的法律课程从专业课程规划的角度又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受学科意义上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限制,而应针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从“经济法律制度”的视角来进行课程设计。相对于“经济法”,“经济法律制度”不仅能够涵摄民法范畴内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内容,从而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课程前提性法律基础之不足,而且也便于将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系统性的整合。

二、非法学专业法律教学课程设计的三个层次

即使通过经济法律制度整合民法中有关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单单这一门法律课程仍嫌不足。因为在学习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学生需要对法律的一般理论,经济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律责任所涉及的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问题均需有基础性的把握。一般而言,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设置应当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的一般理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构造、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及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基本内容。课程教学目标在于让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体系与内容有个概括性的了解,并在此基础培养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治理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为全民法治观念,要将法治教育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即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法律课程将成为高校所有专业的必修课程。目前,各高校经管类大多仅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课,很少未开设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尽管思政类课程中涉及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并不在于基础法律知识的介绍和法律理念的培养,而是将法律作为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手段来对待的,其侧重点在于尊法守法意识的树立,与作为专业类法律课程的基础以及十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相差较远。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基础类课程中的《经济法学》课程的讲授缺乏必要的基础法律知识背景,仍需先行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从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第二层次即经济法律制度。该课程属于学科基础类课程,其内容主要介绍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说基础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在于认知和理解,经济法律制度的教学目标则应适当增加法律的具体应用能力。第三层次为专业类课程。这类课程是根据具体专业方向的需要而有针对性地开设的课程。经济法律制度由于涉及到的法律领域十分庞杂,只能侧重于基础,而难以具体和深入。更为深入的内容只能就不同的专业方向有针对性地另行开设。比如人力资源方向,需要专门开设劳动法,工程管理专业需要开设建筑工程法,物流专业方向需开设物流法规,而对外贸易专业方向则需要进一步了解海商法的专业法律知识。这一层次的法律课程由于是针对具体的专业方向需要而特别开设的,故在教学目标上应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上述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相对于法律基础课程,它已经较为偏向专业需要,是对有关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的进一步深入。但相对不同专业方向的特殊需要,它又属于经管类的基础类课程。

三、非法学专业法律课程设计与创业教育之协调

当前,已出版的各类《经济法》教材近百种,但大多数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编写的,虽然部分教材考虑了非法学专业的需要,但并未针对特定专业的自身特点,而是力争“包罗万象”,由各专业根据不同需要自行选择需讲授的内容。由于缺乏明确的针对性,这样的编排内容全面有余,但系统性不足,几乎毫无例外地均是依照单行法律来设章分节。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样的教学内容安排只能使他们掌握一些零散的经济法律知识,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认识,更无需谈法律的具体应用。为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部提出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高校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要求将创新创业类课程的设置要与专业课程体系有机融合,编写适用和有特色的高质量教材。尽管法律教育并非创新创业教育之重点,但法律课程建设无疑是创新创业——尤其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迄今为止,法律专业课程设计还未能充分考虑创业教育之需要。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是让学生了解创业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并能将之运用到创业工作中去,而相关的法律知识——企业的设立、公司治理、投资者内部关系、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市场经营与竞争等等——几乎均与经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故此完全可以与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设计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律制度》课程的内容设计可考虑以创业过程为线索,将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贯穿起来。这样不仅可满足非法学专业尤其是经管类各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要求,而且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四、结语

第4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培养创业人才必须以课程体系为核心,并将创业法律教育作为整个创业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基本框架,致力于课程教学改革,促进教学教育工作的改革和深化,促进学生创业法律水平的提升。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1科学的确立课程目标

虽然高职院校创业教育的开展面向全部学生,促进了学生创业意识与能力的提升,但是由于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学生个体的差异化,使得每个学生不可能完全成为创业者。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应对创业法律教育目标进行科学的确定,并对目标进行科学的分层,一般应将教学目标分成两个层级,第一层级,应将其面向所有的学生,并利用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开展,为全体学生创业法律基本知识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第二层级,主要是利用实践活动中找寻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特点的高职生,利用创业法律平台和实践对学生进行针对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教育,从而更好地满足不同层级学生的需求,确保有效资源得到最大化的配置。

1.2科学的进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设置

对于全体学生的创业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创业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创业课程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并在所开设的课程中增加法律方面的比重。若学生的创业特质较强,或者具有较强的创业意愿,并通过一定的培训后,使其系统全面的掌握创业法律知识,选用具有较强实用性、基础性的创业法律读本,并从创业准备、经营到纠纷解决和企业社会责任等对教材的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取,将其针对性和专业性体现出来,并以选修的方式促进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提升,从而更好地促进学生创业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有机结合和全面培养,使其创业过程中始终按照法律框架进行。

1.3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的改革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不仅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还应加强实践教学改革。刚入学的高职学生,应以基础教学为主,着重培养学生的创业法律意识,经过基础知识学习后,就应引导学生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应用于专业实践教学之中,注重创业主体的培训和实体经营的管理,并在整个创业实践过程中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以促进高职院校的创业法律教育得到有效的改革。

2.结语

第5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现在各院校的教学方法仍然多限于“一本书、一支笔、满堂灌”的单向型灌输模式,教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较少涉及法律文化背景介绍或是语言能力的拓展训练,更是缺乏情景、交际、案例等实践教学法。案例,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重要参考材料,在法律专业学习与应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然法律英语是一种法律语言,在学习的过程中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将案例排除在外。案例教学法,即将案例作为教学中的核心及承载物,在案例学习、讨论、归纳、结论中实现法律知识及语言技能的习得。案例教学法着重的并不是结论,而是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资料搜集、分析归纳、深化理解及思维方式,在语言传授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及思辨能力,完善思维模式,加强各种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同时,案例教学法大大逆转了传统的由教师“一言堂”的枯燥氛围,案例的引入无疑将是课堂变得生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法律英语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极为必要的。

2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与传统教授型的教学方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不仅专注于“教”,更强调“学”,这就要求教学双方角色的转换,真正做到由学生做主体,教师退回到辅助的角色。(1)案例的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法中强调案例的主导地位,一切教学内容均是以案例为中心而展开。师生在课前均需对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充分的准备,包括资料搜集,案例阅读,初步思考等;教学过程中就案例中涉及核心问题教师应做出适当的引导,提供学生充分讨论的空间;课后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做出结论,由教师做出点评。由此可见,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案例的准备、引入、讲解、分析、结论,都要求师生双方的积极参与,每个教学环节都是通过案例实现了某个教学目标。(2)启发性及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不会给出唯一的或是确定的答案,只在恰当的时候给出适当的启发,这就给了学生充分思考大胆假设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究该问题。真实案例的引用,让学生可以将已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通过理性的分析,相互间的讨论,做出自己的判断或得出自己的结论,以实现理论知识向专业实践的转化,这也很好地弥补了校园中的学生无法很好地接触现实社会的缺憾。(3)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及动态性。案例教学中,教师仅负责案例的筛选及准备,并做出适当的启发和引导,在各个教学环节中均由学生做主体,积极地参与到实践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师生共同学习的过程。同时,案例教学也是一个动态教学过程,强调的是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案例资料之间的交流,在小组讨论和总结发言的教学环节更加强调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不断交流。(4)强调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案例教学的价值,不仅在于案例中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对学生理解分析能力的提高,以及学生对已掌握的各种知识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各种教学组织模式的优化过程,使学生在学识之外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学生通过选取有用的信息,策略地分析判断,从而使认知能力得以提高;小组讨论中,学生学会了彼此交流学习及合作;在小组陈词阶段,学生体会到了小组之间的良性竞争;在教师点评的环节,学生学会了如何做出有价值的评价。在这样一个个体行为和小组行为交叉进行的学习过程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充分的激发,提高了自身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也学习到了珍贵的团体合作和竞争精神,人格发展更为健全。

3如何选择适合的案例

作为整个教学过程中的核心和载体,案例的选定尤为关键,如何才是一个好的案例呢?笔者认为应当具备如下的几个特点:(1)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讲述了一个好的故事。好的案例就是一个好的故事,应该具有吸引人的情节,但这个故事是发生于真实世界的,也是与学习者的个人经历相关的,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这个故事也许并没有既定的结局,却经得起研究和学习,能提供给学习者充分的发挥空间。(2)好的案例应具有时效性。好的案例要反映当下的现实状况,通常应发生在过去5年以内。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无论过去多少时间也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更多的真实案例应该是与我们现在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的,这才能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此案例学习研究的必要性及价值性。(3)好的案例应与学习者息息相关。一个好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或情节应该是学生们所熟知的,或是很有可能直接面对的,这能有效地激起学习过程中的共鸣感,更加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4以《消费者法》为教学内容的教学实践

为了更为直观地体现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笔者以《消费者法》作为教学内容进行一次教学实践,具体教案如下。教学内容:消费者法。学生人数:55人。教学目标:(1)让学生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利。(2)培养学生在消费者权利纠纷案件中对相关法律英语语言的应用能力,包括词汇、句型、口语表达及书面撰写能力。(3)提高学生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及义务意识,能够做到合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主动践行自己的当然义务。教学重难点:(1)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各项权利义务。(2)如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消费纠纷。(3)相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训练。教学资料:(1)充分利用教材。(2)多媒体辅助。教学实施:(1)课前准备:学生分为8~10人一组,共6组,课前要求每小组准备两个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案例,并做出简要的分析。教师将12个案例进行分类筛选,并选出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两个留作课堂备用。(2)课堂导入:以提问方式引入本课教学内容:Ifyouboughtanewbookinthebookstoreanddiscoveredafewmissingpages,butthebossrefusedtochangeanewforyou,whatwouldyouliketodo?1)Youacceptthelossandwillneverbuybooksthere.2)Youreasonwiththebossandinsisttoreplaceit.3)YoucomplaintoCommerceandIndustryBureau.4)Youasksev-eralfriendstohitthebossanddemandthereplacement.在学生作为选择后,以简单的问题引起学生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考:1)Whatrightsdoconsumersentitledtoenjoy?2)Whatorganiza-tionsinourcountryprotecttherightsofconsumers?3)Whencon-sumers’legalrightsareviolated,whatshouldtheydo?4)Ascon-sumers,whileenjoyingrights,whatobligationsshouldcitizensper-form?(3)案例引入:案例1:暖瓶水爆炸伤人案件。案例2:旅行社虚假宣传欺骗团友案件。(4)小组讨论:要求学生就以上两个案例做出分析讨论,给出解决建议并作发言。(5)教师总结:1)点评各小组讨论情况。2)总结教材要求掌握的消费者各项权利与义务及维权途径。3)强化相关英语词汇、句型。(6)强化练习:提供一案例,要求学生就本课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英语语言技巧做出对该案例的分析。

5总结

第6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我们要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即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就更加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自1986年以来,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变化,农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们在农村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在建设过程中也发现了问题,笔者仅就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以飨读者。

一、在当前进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意义

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在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中之重。“五五”普法把农民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之一,充分表明了普法教育对于建设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不懂法律就难以参与经济活动,农民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就会影响和滞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二)是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推进基层法制政府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市场的能力,促进农民和农村经济实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从而保障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是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重要举措

“五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重要的是要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实践表明,农民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法制化建设进程就会加快,“五五”普法规划的目标就会圆满实现。

农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农民法律意识增强了,基层稳定了,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其物质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满足,根本利益也才能得到体现和维护。

二、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我国虽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四个阶段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累累硕果。但是由于我国历史原因、地理原因、民族原因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在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这一块还存在

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一些乡(镇)级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有名无实,忽略了此项工作,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就突击安排敷衍了事,甚至有时出现“推一步走一步”的状况,有的村干部把普法宣传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没有正常开展。

(二)经费上保障不力

大部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有的地方普法宣传教育经费没有能列入财政预算内,有的虽然能列入财政预算,但仅仅只是一小部分或者是“空头支票”,经常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难以开展。

(三)时间上集中困难

自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生活的自由化程度高,自主安排自己的耕种。另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他们的规律是早出晚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部分人员外流,加之普法宣传教育力量不足,集中学法难组织这种情况一直困扰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正常开展。

(四)形式上手段单一

一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还习惯于借助行政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是讲讲课、出板报、搞专栏、开动喇叭、张贴标语,进行普法宣传形式传统单一。另外,由于普法宣传教育人员和宣传员深入农村少,编写的教材不能满足农村普法教育的实际需要,观念陈旧,形式单调的教育方法,给人感觉是走过场,影响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深入。

针对存在的种种问题,原因分析如下:

1.宣传教育认识上的偏差:有的认为,经过近20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已经掌握了不少法律知识,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知识都已学过,已经达到了普法的目的。因此,大规模、全民性的普法任务已经完成,普法工作该结束了。还有少数基层单位认为,普法是软任务,搞好搞坏无足轻重,对此项工作持轻视态度,产生组织领导上的“疲软性”。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普法工作摆不上位子,挂不上号,上级抓一抓就动一动,完全处于应付状态,在组织领导上不够得力。

2.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绝大多数单位在制定计划时,没有针对本地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特点来确定学习内容,制定的“规划”、“计划”上下一个样,学习的内容也是各地一个样,缺乏针对性。

3.部分干部工作方式难以服众:近年来,有极少数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因此造成一些农民认为:“法律条文讲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就走了样,法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另一套,学法无用”。由于这种学法脱节、执法不公的现象,挫伤了农民学法的积极性。

三、当前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

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由于其范围广、人员多,文化层次差异大、组织程度低,始终是普法教育的薄弱环节。尤其是进入新的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组织形式上、实施方法上、学法需求上等诸多方面,与前四个五年普法相比,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1.由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农民集体活动的时间和机会明显减少,使得过去采用的利用农闲时机进行集中普法教育的方法也难以实施。2.由于行业分工的细化,农民对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关心程度明显高于过去,尤其是对了解和掌握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的欲望日益强烈。这就使农村普法工作出现了多样化、专业化的要求。3.由于经济发展,农民需要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学习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有了提高,使农村普法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

笔者结合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新特点,对“五五”普法教育中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一个初步的思考,现将思考认识表述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具体领导的责任

首先,从思想上要重新认识在我国普法教育任务重。普法教育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我们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搞突击、搞运动。要把普法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我们实施法治国家仅仅半个世纪左右,广大农村还残存着封建意识和封建做法,改变一个人的观念和思想不是靠打压封杀,要靠教育慢慢的影响从而改变其思想。我们的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做到通过以案说法、以理服人等方式启蒙农民兄弟的法律意识之门,唤醒其了解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其次,我们还要在组织上给予保障。我们要明确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真正做到“保障有力,责任明确”。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素质,要经过一定的考核,不能随便找人说教宣传,最起

码从事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人员自己要“知法、懂法,守法”。同时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专属的普法宣传教育经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再次,对于普法宣传教育不能搞标准化检查、突击检查。我们不能拿一个量化的、精细化的普法宣传标准来进行考核。我国地域辽阔,风俗迥异,区间差别很大,我们不能拿一个地方的做法去要求其他地方的做法,我们要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了,法律的文明程度改善了,任何方法、方式都可以尝试。同时,我们也不能搞突击、临时检查。这种随意性检查有可能既起不到检查的目的同时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情感或利益。

最后,我们要真正做到“赏罚分明,奖惩得力”。我们既不赞成搞突击检查和标准化检查,但是我们也不能漠视或姑息普法宣传的涣散、无力。如果具备了相应的条件,我们要对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到措施保障、从长远规划到具体计划、从实现目的到阶段目标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发掘、表彰一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机构或人员,惩戒一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人员,真正做到让有能力的人肯干,肯干的人愿意干。

(二)探索宣传方法,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

我们很多地方的普法宣传工作人员目前还停留在“说”的阶段。一进入农村就是用大喇叭说法,或者在宣传墙上用图画文字的形式说法。一般情况下来的时候兴师动众,效果却差强人意。其实借鉴国内外一些成功的做法,我们不仅仅要会“说”,同时我们还要会“学逗唱”;我们不仅仅要会编排“法制黑板报”,还要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影像设备进行宣传。我们可以通过比赛、歌会、晚会等形式,通过地方剧种、歌舞、小品、相声等手段进行普法教育。我们的工作人员也不仅仅是主持人或者宣讲者,他同时可以是参与者或者是听众。我们要想尽一切方法,只要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都可以承载普法宣传的内容。其实“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普法宣传教育也同此理。

(三)宣传具体到位,讲授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

我们不仅要能宣传、肯宣传、会宣传,而且还要知道宣传什么。由于我们从前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全国一盘棋,村村都相似的问题,我们现在就急需解决广大农民兄弟目前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目前他们破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他们感到迷茫

困惑的法律问题又是什么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同时我们也不能“坐而论道”,自我臆想和空谈理论的做法在农村普法宣传教育中会适得其反,挫伤广大农民兄弟的学法积极性。这就需要我们的普法宣传工作者进行实地调研、制定长期规划、提出具体目标、采用有效手段、宣传实用内容。

我们只有解决了“谁宣传、怎么宣传、宣传什么”的问题,才能在农村真正推广普及法律知识,真正实现“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目标,从而才有可能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和构建和谐、民主社会的宏伟蓝图。

【参考文献】

[1]刘建发.“新农村”背景下的农村法治教育[J].世纪桥,2007,(1).

[2]陈万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至关重要[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3]马建新.论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J].大连干部学刊,2007,(1).

[4]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

第7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对于法律的价值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理解有了不一样的解释,现如今,公认的法律价值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正义等等。对于不同的法律其法律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其针对点也是不同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关部门是十分重要的,其价值取向决定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其要求会更加的苛刻,只有不断的促进其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才会有新的革新与进步。基于公平与效率,充分的发掘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正确的决定其价值取向,有利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一)基于法律价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为义务与权力的合理分配,使之处于一种平衡,在法律中对公平的体现,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义,有的可以赋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则,有的可赋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则,公平对于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公平,没有详细的介绍,可从原则性与道德规范两方面确定。

(二)基于法律价值效率

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解决众多冲突,缓解各种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凸显于利益关系。法律在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存在的冲突进行平衡,对于利益的获得要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则是对利益与效率进行合理的限定,进行有效率的组织活动,效率对于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价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来规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才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渐转变到集体大众型活动,将私人利益转变成公众利益。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价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则,公平对民商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质的其作用是加强条件与经济的公平,对于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对每个主体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价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现,是对利益的展现,对于经济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中展现则是展现自愿、自由等等,而这些原则则会使私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间接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可以理解为对于存在一些价值的行动,对于其获得具有平等的权力,使之处于一个适当状态,在经济法中,其公平是针对不同条件的主体所展现出的,让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将各种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排除。对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点,同时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需要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调节,经济法对于市场上的这种效率中的缺点就可以进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对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价值,二者是对经济的调整,对市场间的调配以及相应的平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离不开其具有的价值,公平体现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标、特点、本质,民商法离不开公平原则,对于经济法,公平作为其理念。基于效率,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效果是一样的,其目的是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进步,二者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对市场进行调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现出平等的原则和高效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其自我的价值,与此同时,其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民商法针对私人,经济法是针对整个社会。

四、结语

第8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中语文教学;教学效率;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3-0236-01

一、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乐之者。教师应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兴趣与热情,使他们在参与中掌握学习方法,获得成就感和自信心。正所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这也是提高教学效率、让学生学好语文的关键所在。学习兴趣是学生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的核心因素,它能够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从而集中注意力,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新课改要求把教堂变为学堂,这就要求语文教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对感兴趣的知识点往往表现得兴致勃勃,他们体验着思考的喜悦,获得知识的满足,发现真理的惊讶。由于老师给他们带来的欢乐,他们也更加喜欢老师,从而以更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学习中,促成教育活动的良性循环。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以在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帮助下,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借助作用于视觉、听觉、肤觉等感官的图画、音乐、动作等,再现教材情境,引导学生涉境体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扮演语文课文中的某一角色,经历情感的体验,产生深切的感受,从而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还可以运用电教媒体,再现课文描述的情境,以调动学生多种感官,参与学习,保持学习兴趣,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创造一个能让学生各抒己见的宽松的学习环境,让学生在竞争中体现自我价值,更积极地投入到教学中。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多给学生一些表现自己的机会,树立民主、平等的思想,真诚地为学生服务,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用灵活的教学方法,给学生以鼓励和支持,多肯定,多鼓励,让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从而心情舒畅、无拘无束地参与到课堂中去。

二、教师提高语文专业素养

良好的语文专业素养是提高语文教学效率的必备条件。高中语文教师应“不断学习,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只有具备良好专业素质的老师才能适应现在教学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高中的语文教师,首先要努力夯实本学科的知识面,充实自己的语文素养。语文教师应当成为语文的一部分。一些学校学生之所以反感语文,还在于个别语文教师知识贫乏,学识干瘪,授课拘泥于教材,文学底蕴不厚,人云亦云,教学缺乏深度和厚度。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语文老师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才有可能上好一堂语文课。比如,语文教师需要掌握常用的古汉语、现代汉语知识,并加强文学名著的阅读,扩大自己的“内容”,这些语文知识的储备必将带来让老师在课堂上游刃有余。同时,教师还要加强自己说、读、写能力的锻炼。语文教师要懂得语言的奥妙,还要具备欣赏语言,熟练驾驭语言的能力,让自己的语言具有文学的魅力,也就是说一个优秀的语文老师需要锻炼一副好口才。语文课堂上教师给学生呈现知识,主要来自于语言表达,这需要老师经常动口。无论讲解也好,朗读也罢,都应该成为语文教师吸引学生的亮点。另外,语文教师写作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对于高中阶段的作文教学,教师一定要抓住这块阵地,最好自己动手和学生一起习作,相信一定可以激发学生练习写作的兴趣。同时,高中语文教师要调整心态,在提升自己专业水平的道路上,有的放矢、按部就班,相信经过努力,一个具备了良好语文素养的语文教师一定可以成为学生百读不厌、书香四溢的大书。

第9篇:法律教育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 法律教学 人文教育

在高职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界对人文教育的关注度特别高,因此各高职院校也加大了人文教育融入课堂教学的力度。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对日后学生在社会上的发展方向有很大的影响,在法律课堂中融入人文教育有助于提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的个人素质,塑造其人文精神。本文将从高职法律课堂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的现状出发,对高职院校学生的人文素质、人文教育于高职法律教学的意义以及目前法律课堂融入人文教育存在的问题等作相关分析,从而得出一些促进人文教育与专业课程教育相融合的有效途径,希望能促进我国高职人文教育的发展。

一、高职法律课教学中融入人文教育现状

1.1专业课教学中存在的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法律课教学所强调的是技能性教学,老师往往是教会学生如何来阅读分析课本上或者其他遇到的案例,从而来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会学生知识,并让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但是在整个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价值观、情感或责任感等方面的教育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导致高职教学中无法培养出一个比较全面的学生来。

法律课的教学,内容本来就是枯燥无味的,如果任课教师还一味的追求案例的讲解分析,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并且学生在接触各种犯罪案例的过程中,会不自觉的扭曲自己的世界观,导致价值观缺失。所以在高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教育使很有必要的,人文教育的融入,可以丰富法律教学的课堂,还能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对法律课教学有特殊的意义。

1.2教学过程中人文教育的不足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职院校对学校人文教育的重视度越来越高,甚至还专门开设了人文教育的课程。但是,就高职的法律课教学来看,将人文教学另设科目来教学似乎不大妥当,一方面,法律课教学枯燥无味,另设人文教育课会使学生认为人文教育课无关紧要,反而不能达到人文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人文教育跟法律教育本来就是不能分开的,如果分开来上,会让学生觉得这是两个不相干的学科,致使人文教育与法律教学分家。如果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把握好人文教育与法律教学的关系,任课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能有效进行人文教育,那么学生就会在无形当中形成追求正义和真理的价值观,从而在接受法律知识的同时塑造了法律公正无私的形象,这样才能达到人文教育与法律课融合的教育效果。

1.3高职院校将人文教育融入课堂的力度

当下,我国高职院校对人文教育的关注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实施的力度却还相当不足。法律课堂中融入人文教育,会减少很多专业知识授课的时间,许多老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法律课的教学应该以知识和技能教学为主,不能插入其他内容。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实施人文教育的力度还不够,只有从教师层面上决定融入人文教育教学,高职的人文教育才能得到发展。

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人文素质现状

2.1学科视野局限

法律的专业教学,本来涉及的内容就比较宅,而且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所学的知识都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无法接受其他学科或其他类别的知识,使法律专业学生的视野就停留在法律知识上。单纯课堂知识的教学,局限了学生的学科视野,不利于学生的个人发展。

2.2功利导向重

在这个追求金钱和权利的时代,每个人都对金钱和权利有着不同程度的向往,尤其是正在接受教育的青年同学。高职法律教学,是要培养法律上的优秀人才,这不能单单体现在其法律知识水平上,还要看其人生价值观和个人正义感等。过重的功利导向,不利于法律专业学生人生价值观的形成,更会影响法律课的课堂教学。

2.3个性过强

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价值观人生观也随之出现,尽管在教育的过程中,许多教育家强调要保证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但是当下学生的个性太强,与教育家们强调的个性化教育似乎没有多大的契合度,过强的个性,使学生很容易产生抵触学校教学的情绪,特别像法律课这类的课程教学,课堂内容枯燥,而且老师所教授的都是一些案例性的知识点,制约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法律教学不能达到教学的目标。

2.4缺乏文化陶冶

法学课堂教学缺乏必要的文化陶冶,使学生的人文素质普遍不高。技能教学并不是所有,在高职法律课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注重学生的文化情操的陶冶。在授课的过程中,任课教师除了讲解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外,还要担负起陶冶学生文化情操的责任,只有在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才能得到提高,而且,学生还能在接受文化知识的同时,接受法律知识。

三、人文教育在高职法律课教育中的价值

3.1开阔学生的学科视野

在高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教育,可以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人文素养,并且开阔原来被束缚的思路,以更活跃的思维来进行学习。法学学科的教学,受知识内容的限制,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也只能局限于学科内容,无法打开思路教学,从而也导致学生的学习思路较为死板,不能游刃有余。人文教育与法律教育相融合,不仅创新了教学方式,而且还丰富了教学内容,打开了学生的学科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