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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生产需要,我公司使用了两台x射线,型号为smex-v8065b、cmex-78065,分别放于客运南站和客运西站,用于检查危险品、违禁品,两台射线装置都属ⅲ类射线装置。
我公司射线装置其安全和防护状况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方面,我公司射线装置其性能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定期检验和监测,检验频次一般为每年一次,检验结果由公司安机处负责存档;我公司的操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养并做好交接记录,对使用射线装置的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至于射线装置的维护,常规电器线路一般由公司电工负责维修,机身内故障送指定单位维修。射线装置在20xx年的使用过程中运行状况正常,无设备损坏造成事故。
二、在辐射安全、防护制度和落实方面,我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的“辐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严格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该项安全管理列入公司重网要议事日程,使辐射防护管理一直处于受控状态。公司规定所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要求佩带个人剂量仪进行操作,做好个人防护,以确保安全生产。直至20xx年度未发生超级量照射和照射事故。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报告是否披露,以及对不同类型或特征的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报告质量;是否受证监会处罚,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构建内控指数或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详细分析内控报告。随着内控制度的完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应处于逐步增强的趋势,先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每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数目总体上的统计和对比,有些则忽略了新上市及退市的公司可能对统计数据准确性造成的影响,而具体到对同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在不同年份间连续披露情况的研究则较少。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针对本文指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程度、年度间的连续性及在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间存在差异的现象,可见在中国,监管环境、股权性质会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政策的出台要伴随适当程度的政府监管,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出台的经济后果;内控体系的构建亟待规范,统一的内控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要重视政府监管,更要注意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制度规范的同时不忘质量控制,杜绝表面现象;要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和自我评价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内控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内控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由于国土规划部门的规划,让一个城市或者城市周边地区符合一个现代城市的发展需求,因此对于诸如棚户区的改造,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开发商的开发行为都迫切的需要拆迁。浏览更多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请点击“拆迁申请”查看。
2022拆迁补助申请书三里街拆迁指挥部:
本人原系三里街粮站职工_,现龄57岁,拆迁序号A12。夫妻下岗失业多年,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较困难,这次拆迁更是雪上加霜,为此特申请拆迁指挥部给予一定补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现在不少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始了房屋拆迁,大多数人一看到房屋拆迁首先可能是有拆迁补偿,但是对于房屋拆迁流程具体是怎样的也不太清晰。
房屋拆迁流程主要包括十三个步骤:
第一个步骤——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个步骤——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第三个步骤——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第四个步骤——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第五个步骤——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第六个步骤——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七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八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九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第十个步骤——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第十一个步骤——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第十二个步骤——动迁。
动迁是专业名词,实际上就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后被拆迁人搬家,把房屋交给拆迁人。动迁的主要工作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评估报告送达后,由拆迁人(一般拆迁人不亲自出面,而是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在现场组成动迁办公室,接待拆迁户主动过来商谈搬迁事宜。拆迁补偿费用除了包括拆迁评估报告的金额之外,有一些额外的奖励,如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等。
拆迁过程属于双方协议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在合同约定补偿金额是多少?钱怎么给?怎么交付房屋?另外动迁有一个奖励期,一般是根据拆迁户的多少,比如说15天、20天、30天等,在奖励期内搬走的,一般是一户给5000块钱的奖励费。但是在实际中也有奖励费远远超过5000块钱的。例如,现在拆迁房屋周边的市场价是8000元/平米了,但按照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规则,评估价是6000元/平米,这样总价可能差10万元,那么拆迁人可能把这10万块钱通过奖励的方式补给你。如果你在奖励期内走,则补给你;如果你不走,就可能得不到这笔奖励。这就是动迁的过程。
最后一步——结案。
最后是拆迁工作结束,项目结案,从拆迁人来讲等所有的人走了以后,他要统计最后花了多少钱?可能和最初上报的拆迁实施方案有一些区别,比如说多给了一些奖励费。另外因为钉子户的存在,费用可能增加了。拆迁人最终需要把实际的拆迁补偿成本报到政府部门备案,这是最后一个过程。一共大概就是这十个阶段。
房屋拆迁流程十分复杂,因为房屋不仅关系到一个城市未来发展规划,更关乎到百姓最基本的问题,即居住问题。十个阶段中有一个阶段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民生,所以国家对此十分重视。
房屋强拆怎么处理对于国家赔偿我国多部法律都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表明,在行政机关亦或是司法执行机关的行为出现违法行为时,只要利益因此行为受到侵害那么就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键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知识经济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1-0239-01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人类的智力成果,是当今全球性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关注的热点。各国的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创造、繁荣科学文化、提高综合国力、促进国际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和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如同志1996年底在广东省考察工作时指出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一场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占优势,他们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其目的就是要垄断市场和技术”。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企业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家和企业都积极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其关键内容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2006年的新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制,这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投资、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重要前提。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实现其经济价值。
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评价
1.1 我国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应用分析
(1)充分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在对技术型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取何种评估方法,都应当考虑许可证贸易合同的类型和许可或转让的专利技术权益的状况。特别注意到由于目前我国技术交易的材料收集工作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市场法评估技术型无形资产的要求,因而在实际评估中较少采用这种方法。但市场法有很广的理论支持,市场往往是技术价值的最佳指示器。而且,随着我国技术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技术交易越来越活跃,市场法运用会越来越广。
(2)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评估,成本法以软件的开发成本为基础进行评估;市场法是通过比较类似资产在自愿交易下的价值来确定软件的价值。当被评估软件具有一定流通年限时,可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该方法简单,直接。若在推出一个新软件时,市场上已经有同类产品,若可参照该软件的价格作为确定新软件价值的基础,关键看两者相比较功能相差如何。软件常有新版本出现,市场法较适用于新版本出现时价值的评估。
(3)商标记价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商标价值评估主要是以商标权转让和商标权许可使用为目的的当企业未来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导致资产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从而影响收益的情况。由于商标的价格主要不是按其“物化”的价值,而是按其额外收益来确定,从而商标价值评估,本质上应采用收益现值标准。决定收益现值标准的主要因素是:重置成本、超额利润、本金化率、追加资本等。对于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权价值的评估,由于商标开发和使用的历史较长,具有明显的历史传统和市场信誉优势,而其商标的成本又基本收回,所以,此时商标权的价值主要是按新增收益和驰名度大小来确定。
(4)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著作权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很多种,但在实际应用到著作权中又有其特殊性,在具体应用时应选择较为恰当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当评估版权的目的是财务记账摊销费用,或版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根据该出版社为该图书所付出的全部费用进行评估,可从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及其杂费的发生中考虑使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将重置成本法应用于著作权的评估时存在有一定的难度,因为,版权的成本中活劳动所占比例较大,要比较准确地确定活劳动的成本是非常困难的;著作权作为一种权力,其损耗一般是无形损耗,确定它也非常困难;创造著作权的费用通常并不与其评估价值相对应,在采用该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对如通俗小说、通俗音像制品等,其版权交易在市场上较常见,运用市场法是可行的。当以投资、转让为目的的版权评估,应尽量应用收益现值法。
1.2 评估方法特性综合分析
(1)主要评估方法的性质。从评估方法论的角度分析,重置成本法与市场法属于演绎方法。重置成本法是对被评估对象本身现在及其过去的技术经济资料;市场比较法是用与被估对象类似的资产现在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归纳推断出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现值法属于分析方法,即被估对象未来的使用情况经济分析来确定资产的评估价值。
(2)知识资产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知识资产是一种复杂的资产,知识产权的评估对象是它的获利能力。评估知识产权,实际评估的是资产的使用价值。被评估对象的有用性,它的获利能力实现点,在未来市场上被认可的程度,都由各种评估对象的个性特征决定,只用通过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只有通过分析,才能公正的认定其价值,不能进行简单的归纳推理。因此,知识产权评估中最适用的方法应当是收益现值法,更确切的说是应当经济分析方法。
(3)知识产权评估的目的强调收益现值法的实用性。在我国目前的转型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所用者是因为发生诸如合资合作、购并、投资参股、股份制改造等资产业务需要而进行评估的,是以知识产权转让、投资或咨询为目的的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明显地不能满足要求,市场法的应用范围又极其有限,因此收益现值法从需要到可能都被放在了首选方法的位置上。
2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作用及应区分的种类
2.1 资产评估报告的概念
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和有关方面提交的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报告。它是按照一定规范来反映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资产评估报告即资产评估报告即减免税评估报告书,即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对资产作价的意见,提交给委托方的出证性的报告,也是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情况的总结,还是评估机构为资产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2.2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一是未被委托评估的资产提供作价意见,该作价意见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并且是一种专家估价意见,具有较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因而成为被委托评估资产作价的参考依据。
二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情况,明确委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这体现了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它是有偿服务。
三是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是管理部门完整资产评估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是为建立评估档案、归集评估档案资料的重要信息来源。
2.3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的种类
资产评估报告应分为预期性评估、现实性评估和追溯性评估。
预期性评估报告是指预测资产未来价值的评估报告。现实性评估报告指的是评估基准日和现实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目的相距很近,而且也是反映被评估资产现实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追溯性评估报告是指需要确定过去价值的评估,即评估基准日早于报告日。
3 应单独制定知识产权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是独立的单项资产,具有单项资产的特性。正如房产、地产、机器设备属于有形资产范畴,但仍然具有各自的资产特性。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都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却拥有各自的资产特性。无形资产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能体现单项资产的特性。然而,从国际评估准则及我国的评估实践来看,只是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并没有针对单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制定相应准则进行规范。知识产的权法律是知识信息具有非损耗性的特征,且任何知识信息都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因而具有“永续性”的特点。然而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广泛传播与流通,从而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法律硬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存续期限,知识产权只在这一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权力归于消灭。
4 资产评估报告应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报告
目前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在我国应区分为两类报告,即法定评估报告及咨询性评估报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资产评估报告本身就是一种咨询性意见,不必区分两类报告。区别对待上述两类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对社会及评估师都是有利的,也符合社会客观情况。也只有通过制定准则来规范评估业务,公告于社会,才能取得社会的共识。
5 突出知识产权价值特性
知识产权涉及法律、技术、经济三方面的知识,知识产权的价值不仅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而且法律权利、技术进步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价值。因此,在制定评估准则时,应详细分析研究知识产权的法律、技术、经济特性,突出知识产权的价值特性,使准则可以有效地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摘要: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0.1.3、10.1.4、10.1.5规定,以及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来判断的。本案中,XH公司与上海JM之间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的关联关系,但却存在着非同一般的关系,加之收购资产评估增值率909.92%,对本案关联方的认定,不是《股票上市规则》列举所能涵盖的,需要在实践中予以灵活运用。
关键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
一、事件回顾
2008年4月25日上海XH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H公司”或“公司”)公告称: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并使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11200万元购买上海JM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上海JM”)的全部股权。
上海JM成立于2000年6月,原注册名称为上海JM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叶再长、怡、沙海三名股东出资,此后经历了一系列的股权变更,至2007年2月,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再长和沙海,分别持有60%和40%股权)。转让后,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上海JM10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07年4月25日办妥工商登记变更,由此上海JM成为一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
2002年4月,上海JM取得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晚报》广告总,2004年11月,上海JM与新闻报社及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签署《新闻晚报》广告总合同,广告总的期限为3年。2008年1月,上海JM与上海新闻晚报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新闻晚报》2008-2017年度广告协议,双方约定上海JM为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所属《新闻晚报》2008-2017年度广告总商。上海JM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08年4月24日,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JM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评估报告书显示:上海JM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1227.82万元,评估值为12400万元,评估增值11172.18万元,评估增值率909.92%。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没有介绍对上海JM未来收益的预测情况,对于上海JM的盈利预测只能在相关的公告中找到一些数据:
单位:万元
2008年4月24日,XH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了按照评估价值12400万元的90%收购上海JM的决定。
二、处理方式
对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提到的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来进行判断。但是在本案中,XH公司与上海JM之间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也不受同一控制人控制,XH公司与上海JM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但是在这一收购过程中双方关系又存在着明显不一般的地方:
1.在购买时机上,上海JM3个月前刚刚与《新闻晚报》签订长期合同,收购上海JM,本质上是收回了广告合约,虽然XH公司一直强调,他们收购上海JM看中的是上海JM的整个团队、运营模式、客户资源等,但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强调的却是广告协议带来的收益。
2.在业务关系上,上海JM主要业务是经营《新闻晚报》广告和与之相配套的其它业务,上海JM目前还没有取得其他报纸的广告权,也几乎没有除报纸广告以外的其他业务。上海JM就是依靠取得《新闻晚报》的权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而《新闻晚报》是XH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报业,上海JM的生存严重依赖XH公司的关联方。
3.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发现评估师就评估结果的相关技术说明,评估报告中没有说明折现率是如何确定的、未来收益是怎样预测的,无法判断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的道路上,我们听到许多来自企业的问题:
如何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
怎样的内部控制才是好的内部控制?
怎样建立内部控制的常效管理机制?成本如何?等等……
古希腊剧作家欧晨庇德斯说过:“伴随成功的是智慧的闻名遐尔”(Along with success comes a reputation for wisdom)。我们可以理解成,做好一件事的前提是,对工作方法的有效总结和对工作过程的有效管理。为了解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领域所处的阶段、存在的疑惑以及所需要的支持,我们进行了本次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调查。我们衷心期望本次调查可以对您有所启发。在本次调查过程中,我们的专业团队基于一些内控建设的最佳实践以及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设计了调查问卷,用以了解目前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帮助我们进一步优化我们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方法论,使其能够更符合我们的国情以及广大上市公司的需求。
在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上,76%的企业不了解、不完全了解或不确定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企业目前可能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风险管理人才;
――企业可能尚未掌握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对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法意识模糊;
――企业可能对风险管理的可操作性存在疑虑。可能尚未了解风险管理对于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营运效率效果及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倒计时或刚开始?这是本次调查报告的标题,也是我们对本次调查结果的总结。
对于当前这个时期,企业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工作,正是处于这样一个疑问句中:是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还是刚刚开始的阶段呢?中国的上市公司,由于各自不同的发展历程,管理水平的差异化是现阶段的国情。
如何使用内部控制这样一个先进有效的方法,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增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提升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无疑对中国的上市公司是一个契机也是一个挑战。
我们希望尽绵薄之力,借本次调查的结果,在上述问题上提供一些启发。我们希望我们持续的研究,能够继续得出有价值的成果与见解,和各界人士分享。
D、调查结果
第一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
是否了解和符合监管要求
74%的企业清楚了解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只有20%的企业认为自身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能够完全满足监管要求;另外55%的企业认为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其中部分企业不能确定自身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开展内部控制项目;剩余25%的企业认为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不能确定是否满足或认为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是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在风险管理体系的问题上,76%的企业不了解、不完全了解或不确定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
通用计算机控制的设计
74%的企业认为其已经设计了部分或完全的通用计算机控制(比如,系统开发与变更、信息系统安全等),但是69%的企业不能完全确定其通用计算机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第二部分内部控制文档的编写与更新
内部控制文档的编写与更新
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时,需要把公司整体控制情况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进行描述。
在收集的问卷中,有25%的企业认同以上的说法,其他企业不能确定重要的内部控制活动是否被准确、完整的记录下来。
对于内控文档的更新,大约75%的企业并不一定会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文档。
第三部分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
识别、整改和汇报内部控制缺陷
79%的企业不确定是否能够识别内部控制的缺陷,但是71%的企业认为,会在发现缺陷后立即进行改善。
73%的企业认为自身建立了有效的或较为有效的报告渠道。
第四部分内部控制测试与报告
实施内部控制测试以及编制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74%的企业了解监管机构对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可是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上,有73%的企业不能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30%的企业认为,自身不能够独立判断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因此认为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协助他们进行内控有效性评估。
34%的企业认为自身可以独立编写符合证交所要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45%的企业认为自己部分具备编写报告的能力,其余企业无法确定是否能够编写报告或者不能够编写报告。
第五部分内部控制常效管理机制
建立内部控制长效管理机制
72%的企业不完全同意企业本身有持续监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机制。
20%的企业认为需要利用外部专业人员来协助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与评估等工作;30%的企业认为需要部分利用外部专业人员来协助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26%的企业认为自身非常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评估结果非常关注,并且将内部控制评估结果纳入到定期业绩考评中;另外,有27%的企业不关注或不能确定是否关注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
E、主要启发
主动型和被动型?
调查结果
74%的企业清楚了解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要求。
只有20%的企业认为自身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能够完全满足监管要求;另外55%的企业认为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要求,其中部分企业不能确定自身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开展内部控制项目;剩余25%的企业认为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不能确定是否满足或认为不能满足监管要求。
主要启发
监管机构颁布了监管要求,为何企业仍然未能有效开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呢?
我们就这个问题与一些我们接触过的企业进行了探讨,在这个问题上,企业可能存在如下情况:
――对于主动型的企业,把监管要求作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契机,自行制定了实施时间表并已开展工作;
――对于被动型的企业,认为尚无硬性的具体时间表,认为内部无法推动或没有推动的愿望,对内部管理缺乏前瞻性和自我要求,尚处于观望阶段;
――企业的内控建设仍需与监管要求接轨。
通用计算机控制?
调查结果
74%的企业认为其已经设计了部分或完全的通用计算机控制(比如,系统开发与变更、信息系统安全等),但是69%的企业不能完全确定其通用计算机控制设计的有效性。
主要启发
如上结果带给我们新的启发,企业有可能:
――不十分了解如何设计通用计算机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帮助;
――未掌握如何评估通用计算机控制设计有效性的方法;
――虽然已经设计了通用计算机控制,但是未定期对通用计算机控制的设计和执行进行测试确认。
内控文档的更新:麻烦或是必要?
调查结果
建立内部控制体系时,需要把公司整体控制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进行描述。在收集的问卷中,有25%的企业认同以上的说法,其他企业不能确定重要的内部控制活动是否被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对内控文档的更新,大约75%的企业并不一定会及时更新内部控制文档。
主要启发
对于不能确定内部控制活动是否被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企业有可能:
――未了解内控文档体现了企业建立了内部控制;
――未了解内控文档是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和编制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基础;
――内控是动态的带有时效性的,过去有效的内控在将来可能不一定有效,所以更新内控非常重要。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调查结果
在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上,有73%的企业不能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30%的企业认为,自身不能够独立判断内部控制设计与执行的有效性。
主要启发
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需要使用专业的方法并应用最佳实践,企业不能确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或无法独立判断有效性,这有可能是因为:
――企业需要有具备内部控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来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在不具备这样人员的情况下,需要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在评价的专业方法上实现知识转移,如接受更多的专业培训,并通过不断实践增强这方面的能力。
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调查结果
79%的企业不确定是否能够识别内部控制的缺陷。但是71%的企业认为,会在发现缺陷后立即进行改善。
主要启发
这反映出,只要企业知道他们存在内部控制的缺陷,一般都会采取适当的行动以降低风险。企业不确定如何识别内部控制缺陷,这有可能是因为:
――不具备内部控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来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从而对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识别;
――不了解内控自我评估的科学方法。
可以编写《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调查结果
34%的企业认为自身可以独立编写符合证交所要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45%的企业认为自己具备部分编写报告的能力,其余企业无法确定是否能够编写报告或者不能够编写报告。也就是说,有79%的企业认为自身可以独立编写或部分编写内控自我评估报告。
主要启发
根据我们之前谈到的,79%的企业不确定是否能够识别内部控制的缺陷;但是此处我们看到同样绝大多数企业认为可以编制内控自我评估报告,这有可能是因为:
――企业未理解内控自我评估报告必须是基于管理层的内控自我评估结果变质的;
――对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理解与监管机构的要求不一致,尚未掌握编写内控自我评估报告的方法和报告的编制基础、推论依据;
――内控自我评估报告与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脱节。
何为常效管理?
调查结果
72%的企业不完全同意企业本身有持续监控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机制。
主要启发
大部分的企业尚未建立内控常效管理机制,有可能:
――企业不了解内控常效管理机制,包括如何搭建常效管理机构进行内控评估、汇报机制和日常监控手段等;
――企业不具备进行内控常效管理的资源。
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的重视程度?
调查结果
26%的企业认为自身非常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对内部控制评估结果非常关注,并且将内部控制评估结果纳入到定期业绩考评中;另外,有27%的企业不关注或不能确定是否关注内部控制的评估结果。
主要启发
部分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非常重视,但并非所有高级管理层均能意识到这一点。
■观察
内控建设与监管要求接轨任重道远
根据德勤中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调查显示,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需进一步与监管要求接轨。
近几年来,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先后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和相关指引,财政部也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刘伟杰先生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关的指引和法规不断出台。我们这次调查旨在进一步了解及评估中国上市公司在内控建设和落实监管要求方面的情况,为公司提供有用和具可比性的数据,加深上市公司对监管要求的认识,从而透过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内控建设的有用信息,以协助其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内控,贯彻有关监管要求。”
这次调查的结果显示,大部分(74%)的上市公司清楚了解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但只有20%的上市公司认为自身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完全满足监管要求。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华东区合伙人杨莹女士对以上结果的分析是:调查表明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对监管要求是了解的。中国企业各自的发展历程不一,许多公司内控在短期内尚未能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可以理解。以美国的萨班斯法案来讲,各类美国上市包括一些比较先进的公司也花了2至3年的时间来达到法案的要求。
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方面,约四分之三(76%)的受访上市公司均表示不了解或不确定如何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公司尚未理解风险管理对于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提高运营效率及公司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缺乏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人才,或者公司对风险管理的工作方法意识模糊,也可能是对风险管理的可操作性存在疑虑。
杨女士说:“一些主动型的上市公司把监管要求作为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契机,自行制定了实施时间表并开展工作。但是有一些上市公司仍然处于观望阶段。中国监管机构对内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要求接轨,并带有前瞻性。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个要求也是一个契机,公司应在建立内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加强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设备抵押评估;评估主体;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3日
一、设备抵押评估中常见问题分析
(一)设备产权依据不足。设备产权一般依据发票进行确认,但在评估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几种状况:一是没有发票。被评估企业只提供购货合同作为产权依据,由于购货合同只能证明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设备产权是否属于被评估企业只能提供一定参考;二是虽然被评估企业提供了购货发票,但发票上的金额低于设备申报金额;三是发票抬头与被评估企业名称不一致,被评估企业却始终强调两家公司由于是同一个老板而拒绝变更。
(二)ι璞该挥薪行详细勘察。设备勘察是抵押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制约,在勘察过程中的漏洞也很多:一是仅仅依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评估明细申报表而不到现场勘察,对设备的具体状况一无所知就进行评估;二是在现场勘察时走马观花,不具体核对设备型号及生产年月等关键资料,造成虽然去过现场,但具体评估设备价值时仍旧依据被评估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三是对设备具体状况缺乏了解。在勘察时只看铭牌而对设备的具体性能、保养状况以及设备还能使用多久等不作具体了解。
(三)对设备重置价值的确认缺乏依据。设备重置价值一般包括购置价、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在确定相关费用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在评估设备购置价时直接依据设备购置发票来确定,没有进行市场询价,对设备现行价格不作调整;二是对设备购置发票中的增值税部分考虑不周,由于增值税部分可以抵扣,在评估时必须予以考虑,而不是一起纳入到设备重置成本中;三是对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确定简单照搬评估教材上的费用比率,而不是结合设备的实际状况进行合理确定。
二、设备抵押评估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设备抵押评估中的问题是目前评估业务中非常常见的,虽然不时被提出并进行整改,但收效不大,原因主要有:
(一)被评估企业的原因
第一,产权意识淡漠。由于设备产权的确认不像房地产、汽车等有明确的程序、规章制度来遵守,导致一部分企业对设备产权的保护意识淡漠,认为设备在自己企业内就是自己的,其他人无权干涉。因此,在设备购置过程中只注意物与钱的交换,自己把钱付了,设备就是我的,而不管第三方是否认可。
第二,法律意识淡薄。一部分企业在设备购置过程中之所以不要发票,是通过偷税、漏税的形式来节约成本,可以以比市场更低的价格拿到设备。尤其是位于偏远地段的企业,当地政府为扶植企业发展,对企业的税务核查较松的情况下,企业就会采用种种方式来降低成本。
第三,企业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分企业由于内部管理松懈、规章制度缺乏,在设备购置过程中,对于是否开具发票以及发票抬头把关不严。同时,也存在同一个老板旗下有多个公司,虽然从理论上来讲这些设备的所有权都是这个老板的,但每一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需要独立核算,在抵押时把甲企业的设备直接给乙企业是不可以的。
(二)评估主体的原因。评估主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评估机构;二是评估专业人员。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评估时出现问题。
第一,责任意识不强。对于在评估中的责任,评估主体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设备抵押给贷款机构,权利和义务是他们双方的,评估报告只是提供参考,最终做出是否贷款决策的是贷款机构。因此在评估过程中敷衍了事,对于设备的真实性、保养使用状况、现行价格等不做尽职调查。这样做出来的评估报告给第三方的参考价值将大幅缩水,同时也违背了评估机构及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二,专业水平不足。由于设备种类千差万别,即使作为评估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对所有的设备都能清楚地进行辨别和判断。但碰到业务时,没有谁会坦诚自己专业水平不足而拒绝,这就导致在对设备评估时不敢和被评估企业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只能做表面文章,根据理论直接推导出结果,而对设备的具体状况不做分析。
第三,受企业方制约不敢对对方提合理要求。在设备抵押贷款中由企业和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合同,虽然在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比如企业不能干涉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评估活动,同时评估主体也要客观、公正的对设备进行评估。但在操作时,企业对具体评估数值会提出要求,以满足贷款机构的条件,当评估机构拒绝时,企业就会以拒付评估费用或者要求更换评估机构相威胁,使得评估机构在最终出评估报告时不得不屈服企业的要求。
(三)贷款机构业务员的原因。贷款机构业务员受业绩要求和考核压力,在评估过程中一般会配合企业要求评估机构出具符合贷款机构条件的评估报告,因为业务员有权在符合贷款机构要求的评估机构中选择,所以在业务合作上受制于业务员的评估机构一般只能听取业务员的要求。
三、解决对策
设备抵押评估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及原因既有长期评估中积累的,但更多是制度设计和监管漏洞所导致,只有完善必要的制约措施,存在的问题才能被一一克服。
(一)强化对设备抵押评估的监管。只有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在源头上堵住这些漏洞:
第一,建立对设备抵押评估报告定期检查制度。由于目前评估协会一般只设置到省级,即使对每个评估机构一年只抽查一到两份报告,对全省来讲检查工作量也非常巨大。因此,可以通过不同评估机构之间的匿名检查来增加检查数量,先由省评估协会对各评估机构随机抽查一到两份报告,再通过随机分配给其他评估机构进行检查,这样既能减轻评估协会的工作量,又能通过评估机构之间的互查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和贷款机构合作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当有评估业务时,确定好评估人员去现场勘察的时间,直接和贷款机构的审查人员一起到现场,对评估人员在现场勘察、产权资料的收集、设备状况的了解等进行监督,以促使评估人员在评估前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在现场必须认真勘察和收集好相关资料。
(二)报告及工作底稿电子存档。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一般都是存放在评估机构,评估协会要抽查时非常不方便,应逐步建立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电子存档制度。
第一,建立报告及工作底稿上传系统。建立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上传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省评估协会的检查人员通过系统可以随时抽查各评估机构的报告及工作底稿,由此建立动态检查机制,而不是目前几年才会轮到一次检查,让那些有侥幸心理的人打消在做评估报告时糊弄差事的想法而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开放系统。如果评估报告上传系统建成后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只有特定的人才可以查看的话,那么该系统建设的意义将会大打折扣。系统建成后应该允许所有的评估师可以进入系统查看报告,这样一是可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二是让更多的人查看报告可以发现更多的问题,这对所有做评估报告的人来讲也是一种压力,可以督促大家更加认真地把报告做好。
(三)对评估主体实行严格的处罚措施。设备抵押评估中存在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评估机构及人员在评估作业时对规则的不尊重,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让所有评估主体在做评估时小心谨慎。
第一,对违反评估法及准则的人员严肃处理。2016年12月开始实施的资产评估法对有效规范评估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使在评估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同时各项评估准则也对评估行为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在此背景下仍旧不守法律、准则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就必须严肃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约束整个评估行业的风气,使评估行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第二,建立评估机构及人员退出机制。为了保证整个评估行业的活力,实现优胜劣汰,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评估协会应建立正常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退出机制。对于屡屡违反评估法及准则的机构和人员,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按照规定逐步加大处罚力度直至退出评估行业,并在规定的年限内禁止再入。
(四)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在设备抵押评估中有些问题完全是评估人员工作马虎或业务技能不熟造成的,比如不仔细核对设备铭牌,对设备现行状况不做任何询问等,因此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才能更好地提升评估质量。
第一,完善培训C制。虽然目前评估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培训,但随着一年一年培训的进行,走过场也逐渐被大家认可和接受。在培训时虽然也有考核,但整体比较宽松,对评估人员专业技能的提高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在培训时一是压缩每次培训的人员数量,动辄一两百人的培训是很难有效果的;二是在培训过程中应避免简单的说教,应更多地让培训老师与学生互动,既要让老师讲,更要让学生问,尤其是在评估中遇到困惑的地方应拿出来讨论,只有相互取长补短,才能共同提高。
第二,评估人员的交流。由于不同评估机构在规模、执业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为促进整体评估水平的提升,可以通过不同评估机构人员的交流来实现,尤其是一些执业水平较低的机构通过委派评估人员交流学习,可以快速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准。
(五)评估业务选择的独立性。在设备抵押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受企业方的制约,当其提出不合理要求又难以拒绝时,提高评估质量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提高评估业务选择的独立性就成为必然。
第一,建立合格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作为贷款机构应根据自身对评估质量的要求建立合格的评估机构评价体系,对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纳入数据库作为设备抵押评估的备选。
第二,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在有企业需要设备抵押评估时,直接从数据库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取,避免人为操作导致评估业务受制于企业而使得在具体业务执行时开展不顺利。
第三,评估费用由贷款机构收取。在执行设备抵押评估业务时评估机构受制于企业方的主要因素就在于评估费用,企业往往会拿评估费用去要挟评估机构必须按其要求出具评估报告。因此在评估费用的收取上,可以有贷款机构收取再转交给评估机构,使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能更加独立进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安娜.浅谈资产评估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J].科技经济市场,2016.6.
[2]许子琳.对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现状的思考[J].新课程,2016.3.
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xx]2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四)向非国有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北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其他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有多个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最大股东委托;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委托;
(四)经济行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应由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一般由企业委托。
第八条企业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企业在实施资产评估前,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评估基准日。选取评估基准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方应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充分沟通;
(二)充分考虑利率、汇率、税率、市场价格等客观因素的变动对评估值的影响,选取的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实现日接近;
(三)对同一经济行为涉及多个评估报告应选择同一评估基准日;对多个经济行为应分别选取与其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
(四)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
第十条企业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原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企业应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一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后,应与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权属证明、企业发展规划、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等基本资料。
第十三条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资产评估规定出具《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应认真审核,对错评、漏评或重评之处,须责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对需要逐级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出具审核意见。
在评估基准日后,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但对评估结果未产生明显影响,企业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市场价格或资产数量发生变化且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三章受托机构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从事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规则和执业准则,按照规定的评估程序、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企业资产评估业务时,相关工作人员与企业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受托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性资产等资产和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遵循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当科学、客观地分析知识产权收益预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对资源性资产、生物资产以及珠宝、玉器等资产评估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工作;
(三)对破产企业评估,要考虑破产行为的特殊性,应当充分调查破产财产变现的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破产财产评估值;
(四)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评估时,原则上应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实际状况进行充分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对有关内容表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评估目的应当唯一,表述应当清晰、明确;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应当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四)明确选取评估基准日的理由及成立的条件;
(五)明确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并说明其合理性。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中,应对下列事项予以充分披露,并揭示其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一)房地产等重要资产的产权权属瑕疵事项;
(二)抵押、担保事项,以及法律纠纷等未决事项;
(三)评估基准日后房地产等重要资产市场价格变化事项;
(四)评估基准日后汇率、利率、税率等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事项;
(五)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企业存在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租赁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可确指无形资产和其他账外资产及负债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并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方和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及评估报告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的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由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委托方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涉及非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按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凡需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评估前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拟选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
(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六)其他事项。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所出资企业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除核准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下列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一)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所涉及的评估项目;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
除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的评估项目外,其他评估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提出备案申请。
(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核准表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表;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三)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
(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附件、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电子文档);
(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审核制度;对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基本事项
1.所出资企业初审意见是否明确;
2.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对核准项目,企业是否在评估前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了书面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4.评估目的表述是否准确;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7.评估依据是否合理,选取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是否适当;
8.评估假设是否合理;
9.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特别事项是否充分披露;
11.企业撰写的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评估说明是否对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适当的阐述,评估增减值原因分析是否充分、合理。
(二)评估报告附件
1.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是否对如实反映账外资产(含无形资产)及账外负债做出承诺;
2.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企业是否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相关试算平衡表、审计调整分录和审计事项说明等);
3.重要的合同文件是否齐备;
4.房屋建筑物、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5.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所需签章是否齐全。
(三)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二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三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配备专人管理资产评估项目,做好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备案、档案管理和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工作。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其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选定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企业经济行为是否合规;
(四)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
(六)评估依据是否合理、评估方法是否适当、评估程序是否合规、重要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必要时可调取评估工作底稿;
(七)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八)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原因;
(九)一份评估报告是否只用于一项经济行为;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体系,对执业水平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建议企业不再选聘其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应当重新评估而未重新评估;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五)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
(二)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不配合评估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的类型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关键词:评估机构 企业文化 成本 效益
一、引言
评估机构作为特殊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相比,“人合”重于“资合”、“公信力重于赢利”。在机构的利润形成过程中。人力资本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评估机构的劳动过程也主要是智力投入,评估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的最终产品――评估报告是机构内部人员脑力劳动的结晶。因此,对内如何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统一的凝聚力;对外如何提高评估报告的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评估机构的持久稳定发展非常重要。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作为机构内部发展的“软性”力量,提高评估机构的竞争力和公信力,特别是这种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增强机构的“软实力”,有助于机构做大做强。从20世纪80年代起,企业文化就开始进入管理学领域,它一般被看作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意识形态化,由企业特定的价值取向、内部交往习惯以及员工的工作方式等构成。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文化逐渐成为商业运营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被认为是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指导企业和员工发展的重要方式。
二、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意义
(一)从评估人员的行为选择看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美国马里兰大学的门瑟・奥尔森教授(MarlcurOlson)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在其代表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当一群理性的人聚在一起想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每一个人都想让别人承担更多的风险和成本,而自己却“坐享其成”,这种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构便导致了“搭便车”困境。并且奥尔森认为“搭便车”行为会随着群体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加剧,假设在一个由n个成员组成的企业中,每一个人的边际努力程度所带来的整体效益的增加被更多的人所分摊,结果就会产生一个缺乏效率的低努力水平,并且人数越多,每个人的努力水平越低,因此,人数越多,把该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大为的提高。奥尔森这一理论用于描述评估机构内部也较容易得到验证。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评估项目的完成都是许多评估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工作人员和外聘专家等,产生的评估结果也要经过机构内部不同人员对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必要的复核。许多人在一起工作,评估报告的质量与每个人的努力程度都有关系,而机构内部的激励机制通常采取利润分享制,即任何一个人的报酬都取决于其他人的努力。每一个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在进行博弈,即使能够获得足够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也会产生偷懒的行为,并且试图占别人的便宜。搭便车的行为不可避免的产生。而在实践中我们激励员工采取集体行为仅仅是依靠利润分享制,结果致使许多机构的管理者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利益,阻碍了机构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因此,除了薪酬激励之外,如何在机构内部形成核心的价值观念,使机构内部形成具有统一凝聚力的企业文化。促进员工的团队合作和集体意识,对于评估机构的做大做强更为重要。
(二)从评估报告的成本构成看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评估报告作为机构的最终产品,是所有员工在统一的价值观念和集体意识下智慧的结晶,对外代表着机构的整体形象。评估报告的成本构成可以划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固定成本一般是指在固定投入要素上的产出,是不受产量变化影响的成本,在评估机构内部,主要是物质资本的构成,即非人力资本的构成。在一般企业中,非人力资本主要是用于购买厂房、设备、原材料及支付其他生产中的必要支出,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收回,之后再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如此循环往复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起到垫支的作用,而评估报告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产品,并不需要消耗大量的固定成本,因此非人力资本在评估机构内部只是起到一个抵押担保的作用。而一般意义上的变动成本是指企业在可变投入要素上的支出,是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成本。评估机构人力资本是为机构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资源,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人力资本的不可抵押性,但人力资本的成本或者价值往往无法可靠的计量。评估报告的变动成本主要是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评估师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一种,其收入主要采取基本工资加奖金的形式,许多机构将薪酬激励作为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现实成本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的成本包括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会计成本也就是企业文化形成的现实成本,即打造企业品牌的支出,包括聘请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超额支出,对员工的培训支出,确保评估报告质量的支出。聘请优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仅要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还要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为评估机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奠定基础。一般员工的群体行为决定着评估机构整体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因此加强对员工品德和行为的诚信教育是评估机构内部人员后续教育的重要内容。评估报告的质量关系着机构的整体形象,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只能通过机构员工主观努力的结果来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而做出重要的决策。
(二)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机会成本
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机会成本,是经济学探讨的主要内容,即评估机构获得超额利润的成本。机会成本虽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却直接影响到企业对生产要素方向的选择,因此,机会成本对于评估机构这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来讲,同样很重要。我们可以将评估机构的机会成本理解为,机构为了提高评估质量,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而对委托方进行严格的筛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所失去的从被排除的潜在客户中获得的最高收益。资产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评估师与委托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评估机构在承接评估项目之前,必须考虑评估项目的风险、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等因素。从机构的整体声誉出发,考虑是否承接评估项目。当然,评估机构为了树立自己良好的品牌形象,又必须把客户放在重要的位置,充分考虑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存在,增加机构的交易机会。不能对客户存有偏见,以评估师的个人偏好来决定是否承接评估项目,否则客户对评估师这一行为的直接报复就是减少交易的次数和降低评估费用,这样会直接减少评估机构同更多的客户进行交易的次数,带来净收益的直线下降。
(三)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效益分析在企业文化与企业经营效益的相关关系方面,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是由哈佛大学的约翰,科特与詹姆斯,赫斯克特做出的。在他们的专著《企业文化与经营业绩》一书中,他们以实证的方式揭示了以下事实:企业文化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有着重大的作用;企业文化在下一个十年很可能成为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企业文化尽管不容易改变,
但它们完全可以转化为有利于企业经营业绩增长的企业文化(张根明等,2005)。因此,众多的企业家积极的投身于企业文化建设,构建企业的创新力和凝聚力,在不断的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的同时,增强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评估机构作为以知识型员工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机构内部要实现企业文化的真正的变革,必须消除机构内部人员的特定的价值取向,就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企业文化成本,才能最终在机构中形成统一的凝聚力,找到机构的股东、管理者和一般员工的利益的结合点,反映在评估机构由企业文化所带来的效益上,就是股东收益的增长率、管理者薪酬的增长率与员工薪酬的增长率将会出现逐步接近的趋势。通过企业文化的变革使机构保持不断创新与增长的活力。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所带来的效益包括,对内改变机构整体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程度,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形成不断进取、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对外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评估机构形象的塑造可以通过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的高低而传出去,评估机构如果能够赢得良好的声誉,公众会不断购买机构的产品,机构就会不断巩固和发展客户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实现机构和客户的双赢。为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进而达到长期利润的最大化。我们可以用模型来描述评估机构内部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变化状况,c为企业文化形成所耗费的成本,u为形成企业文化为评估机构带来的效益,N为企业文化底蕴不断提高的程度,如(图1)所示。基于对评估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知道企业文化的形成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并且最终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将企业文化形成过程理解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此项无形资产的形成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假设评估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则对于评估机构形成企业文化来说,不存在固定成本的消耗,所有的要素都是变动的,因此成本曲线是从原点开始先凹后凸向右上方倾斜的一条曲线,这是由投入的各种要素成本所带来的规模报酬先递增后递减所决定的,而所形成的效益曲线与相对应的成本投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必然在开始时以低于成本的速度增长,但最终会超过成本的增长速度。机构的企业文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发展企业文化在初期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而产生相应的效益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促使机构企业文化形成的初始成本投入不会立刻影响到员工和社会公众。伴随着成本投入的增加,企业文化便会愈来愈影响到机构的内部、外部环境,其效益便愈来愈大。
四、评估机构提升企业文化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点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评估机构的经营主要是各类专业人员的智力投入,因此,人是决定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因素,以人为本的管理在评估机构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人员从高管人员到一般的员工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水平,是机构得以发展的宝贵的人力资源。以我国目前最大的评估机构中企华为例,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中企华公司的最佳优势。公司本部拥有70余名学有专长、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水平专业评估人员,其中获硕士、博士学位的占80%。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价值观,为组织带来的效应具有综合性与持久性,能够很好地提高员工对机构的认同感与忠诚度。出资人对机构的投人不仅仅需要财力和智力的投入,也需要对其员工感情的倾注。作为领导要知人善用,关心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为人才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员工的成长与发展需要一个健康和谐、自主创新、富于协作精神的文化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高于一切,强调对员工的人本管理和参与式管理,通过尊重员工,激发员工的热情,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从而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