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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 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家属意见: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职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
2、
3、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 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现住址: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项执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_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3)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甲乙双方同意试用期自____年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日止,共__个月,试用期工资为:___.
第二条 录用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
5.其他:______.
第二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从事___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该岗位的绩效考核办法为:
第四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a.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b.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c.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有权临时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3个月内),乙方应当服从。如甲方需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书加以确认,该协议书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岗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乙方的工时制度:
第八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乙方岗位的薪酬制度双方约定为:
第十条 双方约定加班加点计发工资基数为___元/天,事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病假扣除标准为___元/天,旷工扣除标准为 元/天。
第十一条 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甲方按月将工资打到乙方帐户上,乙方在指定银行领取。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随意、无故克扣乙方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1)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2)甲方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因乙方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甲方可从乙方本人的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
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另外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第六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八条 乙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通知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乙方确认,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即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双方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未能在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2. 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3.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1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5.乙方系特种作业人员的,因其自身原因违章作业或造成物损100
0元以上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或处分外,甲方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除甲方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下列行为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乙方具有下列行为的,甲方可不经预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补偿:
1、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累计旷工6日以上;
2、对别人恶语中伤、辱骂,造谣生事,诋毁公司或他人的名誉、信用的;
3、对主管和同事使用恐吓、胁迫、暴行及其他不法行为,危害人身安全的;
4、挑拨是非,教唆、煽动他人怠工或者罢工,参与打架斗殴的;
5、私自接受业主和客户馈赠的;
6、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
7、盗窃公私财物的;
8、连续两次在群众测评被排在后三位或被公司处理两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9、利用社会不良力量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0、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11、其他:
第二十七条 乙方因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三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试用期满解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时如未能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的,应当按乙方当年正常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对方作为代通知金。
第三十条 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情形的,合同终止。
第九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2)本合同订立时,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合同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1988年秋与济南市天桥区某村委会洽谈旧村改造事宜,并于1991年4月与该村委会签定了联合开发居民住宅楼合同。1993年1月,所建6栋楼房主体工程基本建成后,某经济开发中心没有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于1993年1月11日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合同载明:某经济技术开发中心把5栋商品住宅楼出售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建筑面积17919.82平方米,每平方米850元,总价为1523.1847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付总款数的30%,3月底付总款数的50%,余款待房屋验收后10日内付清;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1日。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负责办理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购房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某经济开发中心为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办理房产证明后,购房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每延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楼房竣工验收后2个月,如售房方不能顺利为购房方办理房产权手续,应退还购房方所付房款并赔偿银行利息的损失,另按总房款的20%支付罚金。
合同签定后,某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月12日至6月1日先后6次付给某经济开发中心人民币共计1204万元。某实业总公司征得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同意,又于1993年4月23日,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签定了购销所买之商品住宅楼合同,每平方米售价930元,共计16665430.6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综合公司于1993年4月23日至6月5日先后6次共付给某实业总公司1316万元。某综合公司因计划变动,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出售该商品住宅楼许可证后,又于1993年5月15日与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签定了出售所购商品住宅楼的购销合同,房价为每平方米990元,共计17740621.80元。交房时间为1993年6月30日。违约责任与前引合同相同。合同签定后,某劳动服务公司以月息5%贷款700万元,月息2.7%贷款100万元,分别于1993年5月19日至6月30日3次共付给某商业综合公司900万元。后因某劳动服务公司只见到复印的楼房图纸,故再未付款。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未将5栋楼房竣工,致使原被告及第三人某实业总公司共造成经济损失448万余元,为此,原、被告及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及赔偿经济损失发生诉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原告之申请,于1993年12月3日裁定,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本市某住宅小区所建的第一、三、四、五。六号楼查封。查封期间,为避免更大经济损失,法院准许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继续施工,并督促其办理有关的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坚持不予办理。
审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认为:
1、基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即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了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间内督促其办理该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手续,但第三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至今不予办理,故应认定双方所签定的合同无效。
2.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合同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不注意审查法定手续,盲目签定购房合同亦应负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4.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高息贷款之利息,在法律允许之范围内予以保护,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查明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购房款120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22315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山东省某综合公司购房款43342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购房款9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134250元。
2.案件受理费58200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228400元,山东省某实业公司承担7500元,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承担14300元,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承担8000元。诉讼保全费7769元,由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承担7000元,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承担769元。
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案例评释]
本案是一起案情颇为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多次的转售行为错综迷离;另一方面,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既有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问题,又有合同法上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要想合理地解决本案,必须把握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两个核心,层层递进,才能理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平地解决纠纷。
一、合同的效力问题
解决本案,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即是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即在受理此案后,在较长的时期内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该商品住宅搂土地使用权手续未果的情况下,认定: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和土地使用的法律规定,而且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因而应是无效合同。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看,其受理后很长一段时间的做法与其最后的裁判未尽一致:裁判做出前,该院是督促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督促其履行合同,而履行合同是以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但嗣后的裁决却是认定合同无效。
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未办理出售商品住宅楼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与其他当事人所签定的出售商品住宅楼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答案应是否定的。理由在于:
由于我国对于物权变动,在法律未设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未有特别约定时,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因而合同法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无须在签定合同时,既已取得其所欲出售的物品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只须在合同签定时,有可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处分权即可。故合同生效的要件,就标的而言,是要求其在合同订立时“确定、可能”。[2]所谓“确定”,系指合同的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所谓“可能”,是指合同的标的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以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为合同标的,理论上称为标的不能。民法理论上关于标的不能的情形,可分为下列几种:1.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事实不能又称自然不能或物理不能,如约定购买根本上不存在的自然物质等;法律不能是指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而不能,法律不能的情形,构成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违法。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又称原始不能,指合同成立之时,其标的已不可能实现;嗣后不能又称后发不能,指合同成立时尚属可能,但于合同成立后因故而不能。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指合同标的全部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一部不能指合同标的仅一部分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4.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客观不能指标的非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归于不能,主观不能指仅因当事人本身的原因而不能。5.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指标的不能的情况永久持续下去,无消除的可能。一时不能指开始时标的虽属不能,但其不能之情形,于嗣后可以消除。[3]
在这几种标的不能的情形中,只有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和法律不能方致使合同无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虽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取得所售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它完全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自始主观不能,而非属自始客观永久不能,再者这一合同也无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之处,因而也不存在法律不能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
二、合同解除及其法律效果
既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确定地成为生效合同之前,合同对于当事人并无法律的约束力?答案是否定的。无权处分情形下,合同效力待定,所待定的,是合同的部分效力,即关于受让人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至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只要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合同成立时起,即当然地发生法律效力。新颁行的《合同法》第44条第1款已确认了这一点,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一方面迟迟不能完工房屋的建造,另一方面又迟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从而影响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的上述行为,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条款,业已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当事人如欲从这一交易关系中脱身出来,途径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途径之二是解除合同。从前述的理由可以看出,第一条路是走不通的,此时,只有一种选择,即解除合同。
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5]所谓法定解除,也称法律上的解除,它的解除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当这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对于法定解除,我国的合同立法一向都设有具体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除此以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适用于特殊合同解除的条件,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如《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了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2.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技术合同解除的条件:1.另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2.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使履行成为不必要。《经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及各种合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财产租赁、借贷、财产保险等合同的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新颁行的《合同法》在总结以往合同立法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基础上,就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也作了详尽的规定。[6]
在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于其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可所签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1993年6月1日到来后,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构成了履行迟延,嗣后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该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又拒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这就表明其违约形态已从履行迟延转化为履行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根本就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应确认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解除发生的法律效果,一般是使基于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是这种消灭是否溯及既往,各国立法的规定不同。大体来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另一种是使合同关系自合同解除时消灭,即:使合同发生终止的效力,解除以前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在我国,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行以前的法律尚无直接规定,理论解释基本认为是无溯及力的,即仅对将来有效。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合同解除的本来性质,也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在现实生活当中,确实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必须使其发生溯及的效力。但也有一些合同,在解除时无须发生溯及的效力。其中,对于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给付人。因此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可能。对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所谓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7]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等均属此类。[8]本案中,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对这一合同行使解除权,可使其自合同订立时起归于消灭。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第97条即明确认可了这一点。
通过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了,当事人各方都可从此项交易中脱出身来,但当事人之间并非从此就了无瓜葛。在本案中,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给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又未能按期履行它们与山东省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商品住宅楼合同,因而要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仅要补救该综合公司因合同未能履行所遭受的损失,还要在其可预见的范围内,对该综合公司因违约而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所承担的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负担责任,诸此种种,都给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在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就引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
对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各国态度不一。
德国民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使合同恢复到与未订立合同时同样的状态,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而损害赔偿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存,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请求。
法国民法认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已经成立,非违约方将合同解除时,该损害赔偿不能因此而化为乌有。因此合同解除不排斥损害赔偿。不过,为了维持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观点,便在损害赔偿成立与存在的范围内拟制合同关系没有消灭。
瑞士债务关系法一方面追随德国民法关于合同解除排斥损害赔偿的立场,另一方面又允许非违约方请求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的赔偿,即所谓对信赖利益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这一原则。这显然不同于德国民法的规定,与法国民法和瑞士债务关系法的规定也不同,因为法国民法只承认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对因返还给付所支付的费用等损失不予赔偿。这对非违约方来说过于苛刻。瑞士债务关系法承认的是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对因合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置之不顾,也放纵了违约方,仍不足取。因而,我国的做法克服了以上弊端,较具有合理性。
结合本案,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以及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一方面可以要求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返还他们支付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对自身国对方违约及合同被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可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相对性及其适用
此外,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由于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签定的商品住宅楼购销合同无效,致使后来原被告及第三人以同一标的物所签定的两个商品住宅楼无法履行,给原、被告及第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对此,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一判决理由,我们能否据此得出结论: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或者山东省某综合公司可直接向给其造成损失的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合同法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包含了极为复杂和丰富的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法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无合同上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3.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即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违约的当事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其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须。当然,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已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那么,该第三人就应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责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前的《经济合同法》第33条曾规定:“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机关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要求作为第三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机关承担违约责任,虽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合同关系的不正当干预,保障并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该条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明显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民法通则》对该条款所做出的修正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新颁行的《合同法》坚持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原则,该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其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外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9]
结合本案,正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尤其是因为责任的相对性使然,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第三人求偿。
应注意的是,出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中曾约定:由甲方负责办一切房产所有权手续,如乙方在交房前售出该房,则由甲方负责为方指定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这一约定是否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对乙方未来可能的买受人承担了合同义务,从而使该合同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的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0]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与山东省某实业总公司和海南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所签定的合同之所以不能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中,某经济开发中心所对应的权利人是某实业总公司和某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其所做的为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的承诺,是向合同权利人做出的,而不是向第三人做出的,该项义务仍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并非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另从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随后与某综合公司所签定的合同看,某综合公司所对应的义务人是与其订立合同的该实业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发展公司,并非某经济开发中心。因而,就为其买受人未来的客户办理房产所有权手续而言,某经济开发中心所承担的角色,只是其所对应的买受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合同义务仍应由买受人负担。买受人的客户不能直接请求某经济开发中心履行合同义务,某经济开发中心也只是在接到买受人的指令后,方协助履行义务。
四、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们说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不得直接向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主张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就不对他们的损失承担责任。那么,山东省某经济开发中心在何种情况下对山东省某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山东省某综合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这就引出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即非违约方间接损失,违约方应否赔偿,如果赔偿的话,是否应有所限制?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建筑劳务公司管理主要问题应对措施
一、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还不完善,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的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建筑劳务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符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规定甚至有的还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施工。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如果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合格,对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来说是很致命的,这关系到房屋的质量问题,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是要对此负法律责任的。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劳务公司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减少其成本而在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不注意质量问题。
2、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格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不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来说,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监督不到位,合同定了之后,就没有及时去监督工地的施工情况;另一方面,从劳务建筑公司来说,主要是因为劳务建筑公司不愿意花更多的钱去请一些高级技术师或花时间精力自己培养技术人员。
3、建筑劳务公司拖延工期。有时候劳务公司为了向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提出增加资金的问题,有时甚至是漫天要价而未被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所接受时,就会故意拖延工期。出现这个管理问题的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协商妥当并及时形成书面文字。
4、建筑劳务公司只顾自身的施工,没有考虑到整个项目的整体性。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在于劳务公司只着眼于自身利益,盲目施工,没有一定的规划性,而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此又缺乏整体的工作协调和定期的监督。
5、建筑劳务公司缺乏职业道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纠纷不断。出现此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农民工的出勤情况,建筑劳务公司也不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成果,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
6、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缺乏成长,培训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房地产行业中,劳务建筑公司的引入,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刚毕业的大中专生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就直接进入了管理岗位,而没有参与到工地施工人员的具体的工作中去,从而造成了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的经验欠缺,也缺乏必要地磨练。
二、针对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的质量不符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规定甚至有的还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进行施工的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处理:首先,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对建筑物的辅助材料的品牌、性能、材质、参数以及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等等作出明确要求,在施工场地严格把守材料验收关;其次,对于主要的建筑物的材料与设备应该有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负责采购,而建筑劳务公司仅负责一些常用的器具和零星材料;再次,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每个工程所用的材料必须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数量领取和定额盖章,以防止建筑劳务公司多领取造成浪费,增加成本,或者是少领取材料而偷工减料,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施工技术问题。
2、对于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格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工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不高的问题。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施工质量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所雇用的农民工一定要监督建筑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实际的动手操作技能,从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禁止未经过必要的实际操作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施工的知识培训就直接上岗的,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且在平时施工过程中,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得适时地进行监督,以免到时候出现什么安全问题,就都由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所承担,只有明确规定之后,建筑劳务公司才会注重施工的质量及农民工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安全施工的知识培训,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过失。
3、针对建筑劳务公司拖延工期的问题,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必须善于平衡施工的力量,掌握潜在的、必要的应急预备成员,这样可以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延误工期,以确保我们的工程能按计划的期限保质保量地完成。
4、针对建筑劳务公司只顾自身的施工,没有考虑到整个项目的整体性的问题,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主动和全权协调配合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义务以及在工地管理中采取奖惩制度的措施,以强化建筑劳务公司主动协调配合房地产业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的行为,从而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性。
5、对于建筑劳务公司缺乏职业道德,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纠纷不断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影响了房地产行业对建筑劳务公司管理的秩序,而且对建筑劳务公司自己的信誉也不好,因此,为了长期的愉快合作,在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与建筑劳务公司的合同中要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不然会对建筑劳务公司所对其造成的影响要求予以一定的赔偿。
6、针对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缺乏成长,培训不到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好办的,为了给建筑劳务公司做一个好的榜样,我们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自有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与教育,特别是对于刚招进来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使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的自有施工管理人员快速成长,掌握基本的建筑的实际操作技能,并且提高他们的素质,只有这样才对建筑劳务公司放到管理更有说服力,更具有管理的权威性。
三、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在进行改革,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力量、以劳务作为主要依托的企业型组织结构形式。不过,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并没有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我们必须重视这些问题,而我们相信,只要经过我们的努力,房地产行业总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的发展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最近一段时间我公司在上级林放到大力支持下。这是值得我自豪的地方,但是并没有骄傲和自满,也意识到自身存在不足之处,需要积极的改正。
劳务公司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总公司党政及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带领全体员工,团结一致,奋力拼搏,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创新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凝神聚力,拼搏进取,以诚信、务实、创新、奉献”团队精神,以“重责任、勤沟通、抓细节、重效果”工作方法,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公司领导班子出主意想办法,劳务公司积极配合上级培训部门组织的普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了更好的完成任务。积极向上级请示,研究设计多种培训方案,确保项目工程施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利用项目部会议室、办公室等办理农民工夜校,组织农民工同志们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操作技能水平,并且聘请有施工经验的老师进行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大家的一致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上级培训部门交办的各项培训任务。培训总人数近人,合格率100%所有参加的农民工都顺利的取得了相应工种的技能证书,使劳务公司的持证上岗率进一步提高,持证数量达七百人。
做到现场服务,进一步加强了劳务管理工作。劳务协调畅通,使公司生产秩序得以稳步发展。积极配合项目部落实好文明施工、安全、质量等工作,指派优秀劳务队长深入工地,把劳务管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基层一线。同项目部管理人员面对面的沟通,直接接触一线工人,使生产中反映的问题能及时在一线现场解决,拉近了劳务公司同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距离,确保了项目部政令畅通,人员协调及时,为项目施工管理打下夯实的基础。根据工程承接规模的不断扩大,劳务公司按照项目需求,及时增加和调整管理人员,依据承揽工程的大小,合理科学安排劳务管理人员派往施工现场,劳务公司派往人员参加列席项目部生产会。
确定每周五下午为例会时间,坚持“两会”制度。每月25日下午为民工负责人生产会时间,统筹安排,处理和协调各项工作及时到位,制定和完善了劳务队长的工作职责和奖罚措施,为项目部解决实际问题。关心职工和农民工的生活,为职工和民工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对患病的员工进行慰问和到家探望。严把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各项条款,做到不漏项,力争使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规则化。依法为民工队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共计XX余人,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赶赴第一现场,查明原因,耐心工作,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运行。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要求。
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引起的劳务纠纷和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教育列为工作的重点。一方面,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通知精神,依据单位工程合同书约定的工资支付与结算办法,积极同项目部经理协商沟通,督促项目部按合同约定给予结算支付工资。派往项目部现场办公的劳务队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了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目前,公司承接的项目部任务中,大部分项目部引起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原因是建设单位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但也有个别项目部经理管理意识、大局意识不强,个人私利意识较浓,有意无意地拖欠农民工工资。截止月日,据不完全统计,项目部拖欠的民工工资总额近万余元。另一方面,劳务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各项规章制度,倡导“安全生产第一,爱惜生命第一”安全意识,把安全保障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对全公司农民工的教育力度。利用投影机、笔记本电脑、数码摄像机等全套多媒体设备,利用晚饭时间派专人巡回到各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普法教育。积极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一些喜闻乐见的电影和宣传片,全年共巡回宣传施工项目几十个,极大的提高了广大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律知识。
劳务公司的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总体较好,经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实现利润指标万余元,产品合格率100%完成了劳务公司资质年检及动态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了企业资质年检动态考核电子档案,积极开拓市场,逐步扩大劳务公司经营规模,以提高劳务公司综合管理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监管力度,确保了年度各项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工作上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拼搏。得到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鼓励和认可,但离上级的要求还相差甚远,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但我会不畏艰难,会尽职尽责、一如既往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克服经济危机给我带来的困难和压力,知难而上,以维护公司大局为己任,创出一条符合劳务公司发展的新路子,努力提高劳务公司经济效益和信誉,强化管理,为公司发展和企业的做大做强贡献力量。
湖南安华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
确保公司骨干利益,确保公司品牌信誉。创新劳务用工方式,创新项目结构管理模式,创新劳务报酬分配及支付方式,创新横向经营和深度管理。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劳务用工的数量也飞速上升。据统计,在进城务工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有近三分之一以上从事的是建筑劳务业,如何规范建筑劳务用工问题、实现建筑劳务向专业化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资源是建筑业的第资源,如果没有相对稳定的一线劳务队伍,建筑业很快就会萎缩。我国六七十年代的建筑公司就是现在的建筑劳务公司,过去的建筑公司提供的是人工、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现在劳务公司的扩大经营也是人工、设备、辅材。过去的建筑公司虽然是集体所有和国有,但是劳务用工形式相对固定,在经营管理上比较完善。
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特别是经过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造和建筑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筑业的用工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老企业自有队伍逐渐减少,有些老职工也转到管理层。大量的一线操作工人都是从农村招募上来的,于是建筑职工被社会统称为“农民工”,称呼的改变也带来了建筑业职工的身份变化。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似乎建筑工人也就不属于产业工人了,不可否认,由于传统的建筑业都是人随项目走,人员流动性大,加上相当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没有一定技术,几乎是丢了镰刀拿瓦刀,未经培训,所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纪律性较差甚至自由散漫,与传统的产业工人,特别是与正规建筑职工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建筑农民工也就列在建筑产业工人之外。试想,再过十年八年,我国老一辈的正规建筑职工都因年龄和身体原因退休或生病以致难以上岗了。现在城市职工子女一般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多少人愿意从事这个苦、脏、累的行业,而从农村进入这个行业的人员培训又跟不上,可想而知今后的建筑业是什么样子。
因此,无论是从建筑企业的自身发展,还是从建筑行业的发展看,无论是从城市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稳定的需要,考虑把建筑农民工逐步变成建筑产业工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农民工要变成产业工人,就必须要让农民工有归属感,享受与产业工人同等待遇,如果还是些散兵游勇,甚至还不如六七十年代的建筑工人,又怎能抓住建筑工人的心。
我公司是一家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建筑劳务企业,没有依托任何总承包企业,一直致力于劳务用工管理研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劳务管理模式,即“四确保”“四创新”,即:确保农民工的利益,确保合作方的利益,确保公司骨干利益,确保公司品牌信誉。创新劳务用工方式,创新项目结构管理模式,创新劳务报酬分配及支付方式,创新横向经营和深度管理。
改变用工方式
传统的用工方式:建筑承包商承接工程业务后按工种划分成若干个小组,每个包工头负责一个小组,包工头承接业务后,开始组织生产工人,以计时或计件的方式组织管理。包工头在发包过程中,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工人的利益对包工头而言,并不十分重要,如若发不出工人工资,就找承包商索要,承包商若不给就停工闹事,再有一点就是,项目完工后,工人的去向工人自己找,如此用工方式会造成如下几个问题工人的工资得不到保障;用工随意性突出,无组织、无纪律;工人工作酌连续性无法固定,工地完工后,工人要自己寻找新的工地;一旦发生拖欠,受害的是农民工,并有可能被人利用发生欧斗事件,群体上访事件。
改变用工方式的有效方法:由劳务公司代替包工头,减少中间层层克扣,由劳务公司直接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工人工资能否及时到位全部由劳务公司负责,项目的资金能否到位,不会影响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一个工地完工后,劳务公司就及时安排应退场的工人进入到劳务公司第二、第三个工地,从而保障了工人工作的连续性,建筑承包商在项目劳务管理中,只要管住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就够了,项目经理不称职,承包商随时可要求劳务公司更换。项目劳务作业的所有质量、安全、进度,成本节约全部由劳务公司项目部统一管理,并落实到位。
改变劳务管理模式
传统的劳务管理模式:一个项目一个总包工头,每个工种一个或多个专业包工头, 个专业包工头下面又按人员数量形成多个小包头,形成了一个大包工头只管专业包工头,专业包工头只管小包头,小包头管工人的组织结构。这样的结构会带来下列问题:包工头只考虑自身的利益,不会考虑专业包工头、小包工头和工人的利益,每个包工环节的包工头都只顾自身利益,既不考虑上层利益,也不考虑下层利益,如此形成了上下脱节各顾各的利益。
有效的劳务管理模式:劳务公司承接一个项目后,根据项目各个因素,成立项目劳务管理部,项目部代表劳务公司全权管理项目劳务。项目部根据项目各工种和专业的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并且代表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从而形成了劳务公司既管项目部又管理生产工人,项目部在管理好项目时,又管理好工人,并对劳务公司直接负责,如此以来,没有中间环节,生产工人只与劳务公司发生合同关系。
改变劳务报酬分配制度
传统的劳务报酬分配:总包工头吃掉一定的份额,再发包给专业包工头,专业包工头吃掉一定的份额,再发包给小包头,小包头吃掉一定的份额,剩下的才是一线工人的。当无法满足一线工人的报酬时包工头欠钱通常采取如下手段:安排工人加班不加钱;利用低水平工人代替高水平工人操作;工人做完事少给钱追使工人离开,经常更换队伍;低价承包后,中途卷钱跑,把工人交给工地承包商处理:中途停工无理索价。
合理的劳务报酬分配制度:项目劳务管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部位、技术质量要求,测算出与市场价相对应的工种基价,组织该生产区域的生产工人进行友好协商,形成工人小组集体承包制模式,并确保工人报酬及时到位。工人与项目部直接发生关系,项目管理部的主要工种专业负责人的报酬,直接与生产工人的报酬、质量、进度、安全、成本节约挂钩,项目部和劳务公司都是围绕一线工人服务,一线工人所有报酬收入到位后,项目部和劳务公司才会有所得。
建立劳动合同
由于农民工不懂法,很多包工头利用这点,采用拖、欠、卡、扣对待农民工,造成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随着国家的法律健全,国家对农民工权益更加重视,有一小部分农民工利用国家政策,并采用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高额索取工资和费用,使一些老板有苦难言。要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就只有建立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上,有一些公司认识不足,认为签订了合同就会对企业不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签合同比不签好,如果不签劳动合同,公司除对劳动者的要求满足外,还要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并且对劳动者无任何约束,与其不签劳动合同,还不如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保护了企业的权益又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
改变劳务人员培训方式
不管是农民工学校培训还是培训机构培训,所有的培训都逐步变为一种形式,原因就是农民工培训后没有受益。用六七十年代和现在相比,建筑工人整体文化提高了,部分手工作业革新成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生活水平提高了,工作环境提高了,但是,仍有相当部分纯手工作业的专业技能还不如从前,为什么?过去学徒要拜师学艺2—3年才能出师,而现在,跟着大家一起出去闯,不要找师傅,相当一部分是丢了镰刀合手泥瓦工,干上几个月就成了师傅,如此下去,我们的专业技能素质怎么能提高?要想提高,必须要让农民工有着自愿学知识的兴趣,要让农民工知道学了东西能赚更多的钱。
有效的培训方式是;员工由企业培训,班组长和劳务队长由培训机构培训。有定规模的劳务企业,都必须设立自己的培训机构,培育自己的员工,采用师带徒结合培训学校的模式,让学徒跟师傅学专业技能和在培训学校学理论知识同步进行。
培训机构重点培育专业班组长和劳务队长,以点带面,对专业班组长必须强调持证上岗,而且要分等级,等级由管理班组人数多少来决定,并给予带徒的指标。班组长在整个项目管理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班组长所得利益又远高于工人,所以班组长会主动要求参加学习和培训,并会多次参加学习和考试,获得更高级别的证书,谋取更大的利益。而年轻的工人要想今后成为班组长,首先要通过拜师和培训,获取技能资格证,获取技能资格证达到一定年限才能参加班组长的考证,班组长持证达到一定年限,才能参加劳务队长资格考证,如此以来,整个行业就会出现学习热潮,职工整体素质就会提高得更快。
改变工资发放方式
在工人工资发放时,尤其要讲诚信,很多企业都知道,工人工资是一道不能碰的“高压线”,所以有些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宁可所有管理干部的钱推迟发放,也不欠农民工一分钱。但即使这样,还会因工资由包工头代领,而引发工人的欠薪上访,甚至企业还要再拿出笔“冤枉钱”来平息事端,实际上企业不仅要把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下去,还要讲究方法。最好的方法是,工资和奖金的发放采用实名制,工人工作出勤要张榜公布,或者逐月打卡,工人工资表由公司造册统一发放,最好采取银行卡发放,如此发放,有效杜绝某些包工头或其他个人从中截留工人应得收入,在工资发放上取信于农民工。
扩大横向经营,延伸深度管理
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产品的成型主要依靠劳动力,产品质量好坏、成本高低都取决于人,建设项目三大成本“人、材、机”,劳务管理只是三大成本管理之一。劳务企业要赢得市场,除自身加强劳务人员管理外,还要有扩大横向经营的思路,将机械和周转材料纳入到管理范围,做好机械的保养和维护,使机械效率提高,合理的计划周转材料数量,有效地利用周转材料的周转次数,将机械和周转材料利用率提高,有效地降低了工程成本。劳务用工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想要人工成本越低,就要延伸深度管理,将子目细化。例如:砌体作业在传统作业中,劳务作业工资只考虑到每立方米砌体多少钱,而现在应提升到更深更细的方面考虑,在每立方米砌体子目中包含多个小项:纯瓦工砌筑工资;砌块转运工资;砂浆拌合工资;砂浆转运工资;砌块湿水工资;筛砂工资;工具用具费、设备费及影响工资的其他因素。建筑劳务子目细化,有利于专业技能的发挥,更有利于成本的节约和质量控制。深度管理,除了子目细化外,还要好好地利用数据掌控。
数字化管理能更加有效的提升劳务管理水平,项目实施前认真细致的做好项目成本分析表,使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成本数据指标进行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分段或按月做好产值完成记录,做好成本实际支出记录,及时检查分析各项成本费用情况,让所有参与项目管理成员全方位掌握项目一切数据,有效地控制成本。
朝集团化发展,走品牌化道路
建筑劳务企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未来必须通过走集团化、品牌化道路,同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建筑业价值链中重要一环,同时也给劳务企业带来很多益处。
有利整合社会劳动力资源。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劳务企业规模偏小,且地域特征非常明显,有些区域的劳务人员技能强项在结构方面,有些则在装修方面,企业实力普遍效弱,使得一个大型工程往往需要几个甚至十几个劳务企业参与建设,给现场施工管理和协调带来非常大的困难。劳务企业走集团化和品牌化道路,有利于建设项目时整合社会劳动力资源,根据不同的技能特色合理调整作业班组,降低现场管理难度。
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度劳务工作表彰大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公司做劳务工作报告,并向前来参加表彰大会的建工集团领导表示热烈欢迎!向关心和支持劳务工作的上级各有关部门及公司机关处室、各分公司、项目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被评出的先进劳务基地、先进劳务企业、先进作业队和先进个人表示祝贺!向参与公司项目施工的全体外用职工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过去的一年,是公司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积极迎对建筑市场的竞争与挑战,努力化解经营风险,外拓市场,内抓成本的关键之年,虽然我们经历了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建筑市场房建工程趋减,工程任务不足的困境。目前,企业的发展遇到一些困难,但是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克服重重的困难,实现经营产值亿元,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劳务管理工作
改革劳务管理方式,培育劳务市场,规范劳务用工行为,完善劳务市场机制。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劳务市场,充分的发挥各省劳务基地在劳务市场中的调剂作用,展现各劳务企业、作业队的优势和在施工生产的重要作用,公司为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针对劳务管理工作制定了《劳务管理办法》等三个具有强制性的文件,把劳务管理工作列入到公司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并且已经成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环节。
今年,劳务公司在劳务用工上采取市场准入制、劳务分包招投标制等管理模式,在劳务层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协调配合好分公司项目部做好外用工的管理和调配工作,保证了各施工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劳务分公司在工作中,一是积极执行公司的劳务政策,建立劳务市场准入制,对新开工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二是积极调配劳动力,协调各专业工种配合项目施工生产。三是办理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⒈建立劳务市场准入,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劳务企业、作业队是我们公司项目施工中的生力军,是建筑企业的一支重要力量,有些劳务企业、作业队进入一建劳务市场多年,转战天山南北,形成了良好协作关系,有深厚的合作基础。年初,按照要求,劳务公司对进入劳务市场的劳务企业和作业队实行市场准入,并对历年劳务作业队业绩进行评定,其目的是维护优秀作业队伍,净化劳务市场环境,给市场提供优秀的、高素质的劳务作业队伍。今年严格按规定办理准入手续的共家劳务企业,支劳务作业队。基本满足了项目施工的需求。
⒉履行劳务、劳动合同,维护外用职工权益
依法用工,信守合同,维护对外劳职工权益是公司劳务市场用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进入施工阶段,劳务公司加大了对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力度,通过每月公司的现场联合大检查和内业检查,对项目工程的用工准入,劳务合同单价及任务书的结算、劳务费用的支付、劳务企业与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等情况逐一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当即予以纠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了合同双方体的经济利益,又避免了劳务纠纷,特别是维护了劳务作业队人员的权益,形成了良好的依法用工,履约守信的氛围。
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施劳务招投标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今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劳务招投标。公司成立了招投标领导小组,制定了招投标规则。在工作中,劳务公司时刻关注劳务市场价格的动态信息,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不同季节、工程的结构、劳务市场各工种的缺乏及饱和程度进行价格预测,成功组织了高新区国税局联合办公楼工程,库尔勒中天国际上华城商住楼等个项目的劳务招投标。除个别项目因建设方资金不到位,未能及时履行劳务合同外,其他项目工程均能很好的履行合同,工程质量稳中有升,成本控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招投标确定劳务作业队,运用市场经济规则,实现了双赢。
⒋调配劳力余缺,服务项目用工需求
今年,由于国家政策和建筑市场大环境的影响,公司施工任务不足,在施工的大好季节,致使一些劳务作业队进场后不能进行施工作业,而一些再建工程项目交工,又急需一些工种作业人员,为此,劳务公司积极的与各劳务基地沟通信息,及时的选调各工种作业队,调配到项目部。一年来,调配到市内、外区各项目部劳动力达多人次,为项目部正常施工提供了保障。
⒌做好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工作
按时对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和支付是外劳队伍稳定的前提和保证,也是维护权益得以保障的体现,公司主要领导多次在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按时结算人工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外劳工资。在公司组织的多次现场检查中,任务单的结算,支付工资数又是被检查的重点,各级领导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年劳务公司对各分公司项目劳务费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任务书签定的单价及工作内容与当时招投标和《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不相符,经审核后对高出单价部分、工程量多结算部分、零工部分、分包工作内容重复结算等,共计扣款万元。有效的控制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
从客观情况来看,一些在建工程条件苛刻,资金不到位,垫资施工,工程款拖欠严重,造成了当前部分分公司、项目部支付困难。尽管如此,公司还是下大力气,采取了定指标,收欠支薪等多项措施,加大收取欠款力度,努力实现支付款目标。截止十月末,共结算人工费万元,支付劳务费万元。虽然公司目前资金困难,但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在年前给劳务企业和作业队伍支付劳务费,让广大外劳工人安全返乡。在此期间,很多的劳务企业和作业队伍保持了相对的稳定。如:四川省广元劳务基地、巴中劳务基地的等同志,在人工费支付不足的情况下,稳定队伍,快速优质的搞好施工,在公司资金困难之时,识大体、顾大局,克服了人员返乡,支付工资等诸多困难,与企业共度难关,至此,我代表公司向你们表示感谢!
⒍加强岗位和特种作业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建筑施工易发生人身伤害,安全生产尤为重要。为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劳务公司在今年月份对劳务企业的特殊工种(架子工)计人进行了培训,其中:复审人,新取证人,保证和促进了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与此同时,劳务公司还对名劳务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对人进行了职业资格等级认定,其中:高级技师人,技师人,高级工人,中级工人,初级工人,有效的提高了公司的整体实力,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在劳动厅多次的检查中获得好评。
⒎强化法律意识,维护企业稳定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公司以至建筑行业离不开的主力队伍,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加强对劳务队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已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多年来,尤其是到年终,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因经济纠纷不断发生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攻政府、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过激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同时给企业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必须加强对劳务队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劳务队负责人及每一个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使外来务工人员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走正规渠道,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从月日—月日,劳务公司共培训外来务工人员人,取证人,超额完成公司下达培训人的指标。受到市建委的高度赞扬。
⒏发挥劳务管理职能,规范市场劳务行为
×年,在公司项目施工的劳务作业人员多达人,其中在外区施工人员人,市区人。为规范市场用工行为,体现劳务市场规则的严肃性,公平性,强化劳务管理和体现职能作用,公司组织了数次的市内、区外劳务用工大检查,仅对市区所属项目部每月进行劳务用工准入,劳务劳动合同签定情况,人工费结算与支付的检查,对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场指正,对问题严重又不及时整改的分公司和项目部在公司进行通报,限期整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为落实外区项目工程劳务管理的情况,由劳务公司于××年月和月两次赴南北疆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的劳务用工,费用结算,支付工程款等情况的检查并对各劳务企业、作业队进行慰问。对各项目工程经检查从中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违规用工的情况,当场予以纠正和责令整改,并专题报告了董事会,对扰乱劳务市场,违规用工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⒐调解和处理劳务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稳定
一年来,在规范用工行为,依法用工,依照规定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务纠纷少于往年。通过市场准入的劳务企业、作业队基本上没有发生劳务纠纷,但是个别的分公司、项目部由于历年的人工费陈欠或违规擅自用工,违法转包,由此造成了一些劳务纠纷。劳务公司通过不懈的努力和细致的工作,共调解劳务纠纷起,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蔓延,保证了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
⒑年末岁首,劳务管理工作重中之重
劳务作业队的员工辛勤劳作一年,家中妻儿老小企盼你们带着收成回家团聚,为保证民工顺利返乡,十月以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董来军同志及主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人生产与生活安全等工作,要求各分公司领导切实把民工工资、冬季安全生产和取暖安全当作一项十分急迫和非常重要的工作进行,确保广大民工顺利平稳的返乡。在年末岁首之时,全力作好民工返乡工作是与会同志们一项艰巨而光荣的使命。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加大收款力度,想方设法最大限度支付劳务费,各劳务企业的领导作业队负责人要做好队伍的稳定工作,安排好工人吃住和取暖安全,同心协力,善始善终做好劳务管理工作。
二、劳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劳务市场在企业改制的进程中不断的发展,但市场机制更需完善,这也是今后劳务管理工作努力的方向,经过一年的工作,劳务管理取得了成效,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主要有:
⒈有些分公司、项目部不认真执行公司的劳务管理规定,擅自招用无分包资质,无市场准入资格的劳务作业队进入项目施工;一些劳务作业队私招乱雇,又将劳务分包工程层层违规转包,造成劳务分包主体责任混乱,扰乱了劳务市场秩序,使不稳定因素聚增,给企业的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⒉一些分公司、项目部,在使用管理劳务作业队时以包代管,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对劳务作业队没有签订、履行外劳职工劳动合同制度和外劳职工二次分配表的规定,发放人工费缺乏监控。
上述问题反映了我们在劳务管理方面亟待要解决的是执行力度、管理理念和制度创新的问题,以科学的管理,严谨的工作推进劳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