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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 S23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2.005
农业机械的应用代表着农业生产向科技化、产业化迈进了重要的一步。随着科技的发展,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作为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农业机械,推动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及科技的普及。农业机械的应用取代了传统的人力、畜力,降低了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使农机渗透到农村的各行各业之中,由此催生了农机技能鉴定,然而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并没有跟上当下农机发展的步伐。
1农机技能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机维修网点规模小
农机已广泛应用到农村农业生产中,但是由于维修农业机械的效益较低,从事维修的从业人员很难获得高收入和社会平均分配值,再加上农民通过培训通过企业上班的收入也很高,导致一些农机维修人员转行进入到其他行业,最后的结果是农机维修业的萎缩。
1.2管理流程不合理
这种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农机鉴定管理部门的职能界定不清晰。τ谂考核鉴定有一些政策法规规定,有的是属于农机监理机构的范围,其他部门的考核无效,那么农业职业鉴定管理部门就无法插手。虽然各种政策要求农机操作员要持证上岗,但是实际的实施和管理有很大难度。一直以来农机职业鉴定所是设在农机技术学校内的,但是近年来,当地的劳动部门要求农机职业技术鉴定业务要在当地技能鉴定中心监督和指导下完成,所以导致农机职业鉴定部门管理流程不顺畅。
2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2.1提高农机技能鉴定管理人员的认知度
当前的一些农机技能鉴定管理人员只是在工作中按照国家要求办理一些工种的从业证书,但是对于证书的作用和具体鉴定操作程序却不是十分清楚。一些管理人员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理解、支持和宣传不到位。因此,应该针对这些问题,按照上级的相关要求,组织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让他们切实了解到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和要求及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农机职业技术鉴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协调配合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
2.2建立长效的资格证书管理机制
资格证书管理机制的推行是以《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为依据的,国家已经对特有工种推行资格管理制度,但是多数地区真正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较少。究其原因是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从业证书的检查和监督缺乏一定的措施。一般对于就业准入的工种是强行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但是对于其他的一般是遵行自愿原则。在职业证书管理机制的推行中还要深入探究,发挥行业的主观能动性,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执法的力度进行明确规定,打破被动局面,形成区域间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2.3加强农机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
农机职业鉴定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对于一般工种的从业人员,如果规定是自愿申请参加鉴定,想让这些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就需要说服。因此,在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配合协作显得很重要。要将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化推向正常化的道路,需要各种农业管理部门的全力配合和支持。经验表明,凡是部门之间配合的好的地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成效就比较显著。
2.4加大对培训鉴定基地的投入
基层农机培训学校是培训鉴定点的一个依托,是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前提。随着需要培训鉴定的工种和人员的增多,一些基层学校的实践操作条件已跟不上鉴定的需求。如果学校的硬件条件不够,就会导致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鉴定草率,降低培训鉴定的质量。因此,加大培训鉴定基地的投入,建立良好的教学环境,提高学员的学习信心,对日后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有着现实意义。
2.5加强考评队伍建设,提高鉴定质量
对于农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素质的提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业务技能的提高;二是责任心的提高。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机械也在不断地改进和革新,这就需要鉴定人员不断吸纳和更新知识,跟上操作技能的更新。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该能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责任心的提高主要是要求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工作时不敷衍了事,按规定操作。
3结语
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是农机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农机职业鉴定规范化管理做好,要做到提高各部门的认知度,提高各部门的协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培训投入,建立长效有序的资格证书认证制度等,才能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建平,尹晋涛.试论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若干问题[J].管理推广,2016(03):25-27.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由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建设单位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管理和负责组织验收的水电建设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下称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并根据本规定制订颁发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工程安全鉴定分为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
1.蓄水安全鉴定是水库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2.竣工安全鉴定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安全鉴定;
3.建设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针对发生问题的情况和部位(或项目,下同)及时对工程进行专项安全鉴定。
第六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和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常规水电站一般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排沙)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还应包括上下库主、副坝、库盆及输水工程(含进出水口)。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基本准备齐全。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宜安排在蓄水验收前三个月开始进行。
第七条竣工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的整个枢纽工程,一般不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但项目法人或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将该项目纳入鉴定范围。
进行竣工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达到《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且供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八条蓄水安全鉴定、竣工安全鉴定、专项安全鉴定等各项鉴定工作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但对鉴定报告中提出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水电质监总结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条工程安全鉴定的工作重点是,依据国家(行业)规程规范、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原初步设计)和专题报告、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检查设计、施工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并涉及工程安全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上述规程规范、设计文件、标准但权威专家认为存在工程安全问题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或评优。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下同)、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应将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费用在工程概算中解决。
第十二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电质监总站确认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工程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也可由项目法人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法人应将专家组的组成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并报水电质监总站核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设备制造等建设各方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他人员,未经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同意,不能担任鉴定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成立前,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中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的职责,由水电质监总站代行。
第十六条鉴定专家组应由有较高专业水平、工程经验丰富、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专家组组长应由权威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鉴定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1.听取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并进行现场调查。
2.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或竣工要求。
3.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对关键部位、代表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专家有怀疑的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可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物理手段进行检测。
4.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防洪渡汛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渡汛安全的要求。蓄水安全鉴定时,还应检查下闸蓄水封堵方案的可靠性。
5.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安全的隐患。
6.检查工程安全监测设施、监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7.作出工程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鉴定专家组在形成工程安全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与建设各方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与专家组共同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工程验收时,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针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和水电质监总站。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做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做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或提请水电质监总站组织国内知名权威专家协助决策。
第二十四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按《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向验收委员会和水电质监总站负责,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做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建设期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安全定检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后的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血型;错误;原因
正确的ABO血型鉴定,是临床安全输血的关键。而错误血型的血液一旦输入,则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本组38例出现血型报告错误。
1.2 血型报告错误的原因
1.2.1 血型测定的错误 血型检测时因用了不洁的玻璃器皿出现假阳性,又因红细胞与血清的比例不当、过度离心或离心不足(未做反定型检测),又只用肉眼观察结果,使之在血型抗原较弱的情况下,微弱、细小的凝集未看到,而造成定型报告错误。
1.2.2 检验者工作粗心的错误 在血型检测时,由于试管上未编号,离心后拿错试管,使之张冠李戴而造成血型结果错误;工作精力不集中,填写血型结果时因笔误而造成血型错误;把ABO标准血清的“抗-A血清”误认为“A型血清”,而“抗-B血清”误认为“B型血清”,使之判定结果错误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
1.2.3 临床医生的错误 临床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时,没有做血型检测,单凭印象或听信患者的主诉血型而造成血型错误。
1.2.4 临床护士的错误 临床护士在抽取血标本时,未校对患者的姓名、床号,仅凭印象,抽了其他人的血液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或交叉配血不合。
1.2.5 血站发血的错误 由于血站发送的血液袋上的血型与血袋内的血液不符而造成献血者的血型错误。
1.2.6 疾病导致血型结果的错误 某些疾病可使受检者血液中有含量较高的冷凝集素,而产生自凝现象或由于疾病使患者红细胞上的抗原减弱而造成血型的检测错误。
2 结果与分析
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表明,有71.1%(27/38)是由于检验者在血型鉴定检测时造成的差错,这其中65.8% (25/38)是检验者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责任心不强所致。虽然血型鉴定的检测工作操作简单,但责任重大。只要在工作中认真细致、精力集中,严格把住血型定型这一关,血型鉴定的检测错误就会减少。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还表明,有7.8%(3/38)是由于临床医生在输血中请单上填错血型,15.8%(6/38)是由于临床护士抽错血标本,5.3%(2/38)是献血者的血型鉴定错误。为避免血型报告错误,要求临床医生、护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检验者在交叉配血时应认真细致,必要时对献血者的血型重复鉴定,以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
0引言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能够有效发现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察觉安全隐患,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有更加客观的认识,从而有效保证工程的质量,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可见,质量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公路工程服务的人群广泛,荷载量非常大,对于车辆行驶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其投入使用前,对于竣工的工程做必要的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完善的竣工验收工作,可以有效检查工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并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和优化,从而让公路工程可以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同时,只有做好质量鉴定,认可工程合格并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有效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及时投入生产和应用,更为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另外,通过质量鉴定工作,实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总结建设项目的不足和经验,然后可以对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做客观的考核和评定,总结经验教训,为进一步的工作改进提供必要的支持。由此可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
对于已经竣工的公路工程,且已经纳入到质量鉴定计划中,此时,相应的质监机构要做好鉴定方案,然后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质量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查阅相应的工程项目资料
要对公路工程的相关项目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对于工程质量的督查报告、监督抽样资料、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等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并对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全面了解工程竣工情况。
2.2现场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
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并要现场亲自查看,对于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效果进行现场评测和检验,对于专项论证的相应问题进行现场了解,客观鉴定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2.3对建设单位验收情况进行鉴定
在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要深入了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没有尽到应尽对验收义务,对于公路工程竣工需要了解的路基工程沉降情况、裂缝情况、病害情况、钢筋外露情况、基础沉降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等问题是否做了相应的检验和验收,对于有隧道工程的公路工程,是否对其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等问题进行了客观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核查的情况,对观察、论证及处治措施进行确认,并针对性地补充观测和论证的内容。
2.4进一步明确抽查项目
在公路工程现场进行质量鉴定的过程中,要立足工程客观情况,进一步明确抽查的项目,以此来更为有效地提升鉴定的有效性。要根据公路工程的客观情况,分析工程中有必要再进行抽查的环节,如抽查公路工程的护栏立柱埋入深度是否合理,分析公路路面施工厚度是否符合客观要求,抽查是否存在公路砼裂缝、墩台沉降以及钢筋锈蚀等问题。然后根据需要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做必要的检测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
3.1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实体检测鉴定
要积极同质监机构展开沟通,开展相应的公路工程实体检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客观获得相应的检测数据,为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检测所得数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列明相应的检测指标数据,并且对分析过程进行相应的标明,并进行备案。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应的检测数据异常问题时,或者存在影响公路工程正常运行的质量问题时,应该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3.2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审查鉴定
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检查,针对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以及路段和结构物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对公路工程外观质量进行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要根据检测的数据异常情况对相应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对于实测指标数值有非常大的情况或者超标严重的工程部位,要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做专项论证,同时对交工验收遗留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3.3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审查鉴定
针对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质监机构对于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展开,特别要对公路工程各个合同段施工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和指标进行严格审查鉴定。然后填写相应的内业资料审查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应该客观加以记录,表述一定要客观准确,对于存在扣分的情况,要加以解释和说明,并签认。
3.4强化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审定
针对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开展,要审定各项资料,如交工验收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外观检查表、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审查表、交工遗留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专项认证报告等多项资料。鉴定工作基于这些资料,有效确定质量鉴定的等级,形成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并进行存档处理。
关键词:蓄水安全鉴定;老龙口工程;水利枢纽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是水利部吉林省“十一五”期间77项工程之一,是振兴吉林省老工业基地重点项目之一。该工程位于珲春河干流上,距珲春市区约30km,坝址位于珲春市哈达门乡老龙口村。该工程是以防洪、供水为主,结合灌溉、兼顾发电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建成以后,可使珲春市防洪标准由目前的不足20年一遇提高到50年一遇洪水标准,保护下游人口60.83万人,保护耕地11.91万亩;每年可为城区供水2.828亿m3;为下游15.1 3万亩农田提供灌溉用水;电站年平均发电量5199万kW・h。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主体工程由大坝、溢洪道、鱼道、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
大坝为粘土心墙坝,最大坝高44.5米,坝顶长756.6米,坝顶宽6米;溢洪道位于左岸,为岸边溢洪道,包括引渠段、闸室段(长34米,设5孔弧型门,单孔净宽12米)、陡槽段、挑流段、尾水渠;鱼道位于左岸溢洪道内测,鱼道总长525.5米、宽2.5米、鱼道的梯级数为137级、梯级长3.2米;引水发电系统位于右岸包括引水发电洞(洞长358米,洞径6.7米)、压力管道、电站(总装机容量1.92万kW,3台机组,其中2台8000kW,1台3200kW)。
水库总库容3.674亿m3,该水库为不完全年调节性能的水库。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概算总投资为8.913亿元,工程已经于2012年完成投入使用验收。
1 工程建设过程
1990年省水院完成了吉林省珲春河流域规划报告,1991年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珲春河流域规划报告,其中老龙口水库工程列为先期开发的项目。2001年省水院完成了老龙口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2001年5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了老龙口水库项目建议书。2001年省水院完成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省水院完成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2005年1月20日水利部批复了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总投资6.9361亿元,其中:中央水利基建投资安排1.8亿元、吉林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2亿元,珲春市地方匹配1.1361亿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亿元。2009年调概为8.913亿元。工程共占用耕地1593.54亩,林地4571.24亩,搬迁人口1937人。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批复总工期为4年,初步设计报告设计主体工程第一年4月份开工,因受征用土地、林地的影响,主体工程实际开工时间为2005年9月份,主体工程开工时间较初设晚5个月。工程重要里程碑:2004年8月-2005年8月为施工筹备期;主要完成三通一平,临时房屋、临时导流洞、临时交通桥等工程。2005年9月土石坝、溢洪道、鱼道、引水隧洞工程开工。2006年5月专项工程(改线公路、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开工,2007年9月底完工;2007年3月电站工程开工,2010年底完工;2007年10月大坝截流;2009年8月进行蓄水安全鉴定,2010年9月工程下闸蓄水;2011年8月31日并网发电,2012年2月完成投入使用验收。
2 主要设计变更
(1)2006年6月25日,公司聘请水利部专家对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进行了技术咨询。根据咨询意见,设计院对土石坝工程进行的优化设计,整个土石坝进行瘦身设计,将原来设计的上下游得坝坡进行了优化调整,即原上有坡度由原来的101.04m马道以下的1:2.75改为1:2.5,101.04m以上的坡度由原来的1:2.5改为1:2.25;原下游101.04m马道以下的1:2.5改为1:2.25,原101.04m以上的1:2.25改为1:2.00。
(2)根据工地现场石料场很难开采出符合设计要求护坡料的实际情况,对土石坝上下游护坡也进行了设计变更,即将原来的上游45cm干砌石护坡改成25cm现浇混凝土板护坡,将原来下游干砌石护坡改为预制混凝土块护坡。
(3)引水洞工程根据开挖后的地质条件,设计院对引水洞工程洞出口位置和转弯位置进行了调整。引水洞与导流洞分岔段位置向上游平移84.313m,原引水洞桩号洞0+155~0+239.313m段变更为导流洞桩号导0-020~0-104.313m。
3 重大技术问题处理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重大技术难题。针对这些问题,老龙口公司先后邀请水利部、水利厅专家到工地进行现场咨询,许多设计、施工方案得到了优化,技术问题得到了破解。
(1)2006年6月24日至27日,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海策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成专家组来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了咨询。专家组针对有关资料和报告,与参建各方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对土石坝上下游坝坡、心墙坡率、下游坝体基础垫层反滤层、坝料压实标准、不良地质段的隧洞设计与施工技术、溢洪道堰型和边墙优化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2)2006年4月18日,老龙口供水有限公司邀请吉林省科技咨询部水利专家组张盛世等一行五人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地,就临时导流洞、引水洞的有关施工地质及临时支护问题进行专项咨询。专家组成员对围岩级别进行了准确的鉴定和并提出了许多施工指导性意见,对保证后续洞内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步起到了很大作用。
(3)引水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不好,大小塌方不断,尤其桩号0+231处附近(断层破碎带NE,断面平直,节理面光滑,带内为断层泥和岩屑,属Ⅴ类围岩,受断层影响,节理裂隙发育,呈松散结构,自稳性及完整性差。两断层相距较近,相互影响较大,使洞顶塌方严重)发生三次较大塌方,塌方量约为600m3,塌方段处理难度大。另外,引水洞出口进洞及引水洞进口龙抬头段施工也存在一些技术难题亟待解决。应老龙口供水有限公司邀请,吉林省水利专家组二次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地,就导流洞、引水洞的有关施工地质及临时支护问题进行专项咨询。专家组成员对围岩级别进行了准确的鉴定和并提出了许多施工指导性意见,对保证后续洞内施工安全、加快施工进步起到了很大作用。
4 蓄水安全鉴定及成果
4.1 蓄水安全鉴定范围和依据
本次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范围是:土石坝、溢洪道(含鱼道)、引水隧洞、基础防渗和已经安装完毕的各类闸门和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监测设施,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稳定、工程地质、水文规划、下游消能防冲等。
安全鉴定工作依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30号)文件。
4.2 安全鉴定准备工作阶段
2008年11月,吉林省珲春老龙口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承担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签订了委托设计合同,同年12月编制出《吉林省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安全鉴定大纲》。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底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业主、质量监督、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等各参建单位依照中水淮河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确定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作开展方案,成立了工作机构,明确各参建方的职责和要求。
4.3 安全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下旬鉴定单位有关专家到工程现场了解工程情况,与业主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研究蓄水安全鉴定的重点工作,确定《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并由业主单位根据《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组织各参建单位准备有关资料和报告。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日至7月31日,鉴定单位派出主要专家对建设各方资料准备情况(中间成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于7月31日前提交最终成果,供专家审阅。
第三阶段:2009年8月14日-8月23日,安全鉴定专家组全体成员17人一行分为综合、水文规划、工程地质、地基处理与灌浆、水工、施工、金结、安全监测8个专业组到工程现场。来到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工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
听取了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情况汇报,审查了各参建单位的“自检报告”,查阅了各参建单位的相关资料,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对防洪度汛方案、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检测设施和检测数据的分析资料等进行了详细审查。
4.3.1 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满足安全蓄水的条件。
4.3.2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做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做出评价。
4.3.3 对影响工程安全蓄水的地质、设计、施工和运行的有关工程问题进行分析做出评价,并提出确保工程蓄水安全运行的意见和建议。
4.3.4 对工程及设备的缺陷、质量事故检查处理报告以及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4.3.5 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等,并进行评价。
4.3.6 建设各方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科学。
4.4 安全鉴定成果
4.4.1 土石坝安全评价。蓄水安全鉴定前,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质量检测单位对土石坝的粘土心墙填筑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测,检测结果认为大坝粘土心墙总体较密实、连续、完整,局部含砂量偏高,但对局部含砂量偏高区钻探取样试验,各项检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鉴定结论为坝体施工填筑中的取样干密度、压实度、相对密度、孔隙率、渗透系数及粘土心墙力学指标均满足设计要求。反滤料成品料级配稳定,总体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老龙口枢纽工程地貌地质情况简单,对地基处理措施属于常规手段,全部基础处理工程合格。
截止到2009年7月底,对11个分部工程中的888个单元进行了评定,均合格,其中优良814个单元,优良率为91.7%,每分部工程中的单元优良率均达到66.7%以上。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优良,施工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全部满足设计要求。
4.4.2 溢洪道及鱼道安全评价。(1)建筑物土石方开挖轮廓尺寸、高程、边坡,已通过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分单元共同评定合格。(2)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筋、砂石料)及钢筋接头分批次进行了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基本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5144-2001)要求,经检测混凝土抗压、抗渗、抗冻等级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4)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截止2009年7月底,溢洪道(含鱼道)工程已完成619个单元,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单元588个,单元工程优良品率为95.0%,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优良,施工质量检测资料齐全,全部满足设计要求。
4.4.3 引水隧洞进口工程评价。(1)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水泥、钢筋、砂石料)及钢筋接头分批次进行了检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2)混凝土工程施工工艺基本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要求,经检测混凝土抗压、抗渗、抗冻等级均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3)施工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施工中出现的施工质量缺陷已经进行处理,处理质量满足设计要求。截止2009年7月底,引水隧洞工程已完成125个单元,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单元99个,单元工程优良品率为79.2%。
4.4.4 金属结构评价。(1)设计成果评价。本次安全鉴定范围内的金属结构设备的总体布置、设备选型、有关技术参数的选择基本合理,闸门及启闭机设备的设计原则、结构选材、结构设计、启闭能力、主要设备的设计应力基本符合现行的设计技术规程规范和有关的规定,可以满足设计条件下的工程运行要求。(2)制造安装质量评价。本次安全鉴定时,溢洪道闸门制作尚未完成,进水口事故检修闸门及封堵闸门安装工作尚未结束,故未对闸门的制作及安装质量进行评价。(3)应尽快安装溢洪道闸门及启闭机,完善进水口事故检修闸门、封堵闸门以及其他尚未完成的后续安装工作,并对闸门启闭机进行全行程的联合调试。
4.4.5 安全监测评价。(1)安全监测项目的设置、监测横断面的布置基本满足规范对2级建筑物的要求,仪器选型能满足安全监测要求;大坝表面位移测点间距偏大,水平位移监测方法不完善,缺少溢洪道闸室的位移和扬压力监测设施,为准确监测建筑物安全运行性态,建议按规范要求补充和完善必要的安全监测内容和监测方法。(2)渗流监测纵断面测点间距偏大,渗流量监测设施尚不完善,建议蓄水后应加强巡视检查,必要时增设监测设施。(3)大坝中已埋设仪器安装方法正确,完好率超过98%,施工期观测基本满足监测要求。由于部分仪器测点未能随施工及时安装,以致大坝目前尚有表面位移、绕坝渗流、渗压力、测斜管(分层沉降)等45个测点未完成安装埋设及确定初始值,建议在蓄水前完成。(4)引水隧洞仪器埋设已全部完成,埋设方法正确,但观测频次和资料整理不规范,应加强技术力量,做好资料整理工作。
5 结论
老龙口水利枢纽工程设计合理,总体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严格,施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成,总体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工程形象面貌基本达到蓄水要求,具备初期蓄水条件。
6 老龙口安全鉴定工作的几点体会
1鉴定工作的依据和程序
2006年,建设部了《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文),用以指导和规范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工作,对既有幕墙的保修和维护责任、维护和检修、安全性鉴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省市也纷纷和实施了更具体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技术性标准,广东省于2007年了《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文),对广东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现阶段进行既有幕墙鉴定的技术标准,主要有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T21086《建筑幕墙》,JGJ10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T139《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等,广东省于2011年了《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DBJ/T15-88),作为地方性标准使用。根据广东省细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既有幕墙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性鉴定:(1)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1994]776号文附件)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2)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3)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4)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5)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1)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2)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3)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另外特别规定: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应委托具有检查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2)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4)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签订委托鉴定合同。(5)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6)分析计算。进行幕墙结构体系受力分析,验算构件的承载能力。(7)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8)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
2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
幕墙作为建筑物护墙,是由面板和支承体系及一系列配件附件等组合而成、附着在建筑物外立面的独立的外墙系统。幕墙充当建筑外立面并具备外墙的功能,如强度、刚度、防雨水渗漏、隔声、防摩擦声、采光、热工、防火、防雷等。对既有幕墙进行鉴定,就是针对其组成部分及整体系统的质量状态和功能状态进行评价,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状态,给出鉴定结论和维护建议。与主体结构可靠性的内涵相一致,幕墙的可靠性是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统称,鉴定工作依工作量、侧重点和深入程度的不同,既有幕墙鉴定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性鉴定以及同时包含此两种鉴定的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幕墙材料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等环节,以下作简要介绍。
2.1材料的检查测试材料的检查测试应先检查其技术资料,核查质量保证文件与现场材料及其相关参数的一致性。当现场调查发现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他系统性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性能退化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至少5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力学性能。材料的检查测试,采用现场测试和取样实验室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金属型材和板材的检查:金属型材和板材应检查外形尺寸、壁厚和板厚、表面处理层膜厚、表面腐蚀(锈蚀)、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和板厚重点检查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2)表面腐蚀(锈蚀)及外观检查:应检查铝合金型材和板材与其他金属型材的接触部位是否有双金属腐蚀情况,重点检查螺栓连接处、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和防雷连接点等部位,铝合金型材和金属板材表面防腐处理层的损坏及基材锈蚀情况。(3)玻璃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品种、厚度、边长、外观质量、应力、边缘处理情况。中空玻璃还应检查粘接密封质量和露点。玻璃边缘处理方式的检验,采用目视观察和手试的方法,检查玻璃的磨边、倒棱、倒角质量,是否有缺棱、掉角等缺陷。检查玻璃外观质量,表面是否有明显的划伤、损伤或霉变现象;夹层玻璃是否有分层、起泡、脱胶现象,脱胶的大小及部位;中空玻璃是否有起雾、结露和霉变现象;镀膜玻璃是否有氧化、脱膜现象。当玻璃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应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方法和检测方法,分析玻璃破裂的原因。(4)石材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品种、厚度、外观质量、边缘处理情况及必需的物理力学性能。石材外观质量主要检查是否有裂纹、边缘缺棱、缺角、锈斑等缺陷和表面的风化侵蚀现象。必要情况下在适当部位抽取石材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的检测:吸水率、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当石材出现异常破裂情况时,综合采用适当的检查和检测方法,分析石材破裂的原因。(5)耐候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外观质量检查、粘结质量检查。其中资料审查包括:胶的品牌、批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耐久性和位移能力等级、接缝位移量和密封胶的适用性。检查接缝密封胶是否开裂、起泡、软化发粘、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检查耐候胶粘结质量,检查接缝密封胶和基材是否粘结良好,同时检查胶体弹性,有无老化。(6)结构密封胶的检查:包括资料审查和胶缝粘结宽度和厚度、注胶质量、粘结质量、外观质量的检查。相关资料审查包括结构胶品牌、型号、出厂检验报告、当年的型式检验报告、相容性和粘接性检测报告、对基材底漆处理要求、变位能力及对计算书要求的符合性。如基材需要采用底漆处理,应检查相容性检测报告和结构胶注胶记录中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外观质量检查包括检查结构胶是否有开裂、起泡、粉化、脱胶、变色、褪色和化学析出物等现象。对硅酮结构胶注胶尺寸及注胶质量和粘结质量的检查,首先应将幕墙结构装配组件拆下分解,然后进行检测,切开胶缝横截面,观察胶缝是否注胶饱满,有无气泡。检查结构胶粘结质量,分别对结构胶两面粘结的基材进行剥离试验,以检验硅酮结构胶是内聚破坏还是粘结破坏。胶样的力学性能测试,采用取样实验室测试方式进行。(7)五金零件及配件的检查:主要检查材质、厚度、外观质量、表面腐蚀锈蚀、非金属零件配件的老化情况。对不锈钢和其他合金材质,可进行取样分析判定。对开启窗五金配件的使用功能及安装牢固程度,采用手动试验的方法现场检查。
2.2结构和构造的检查测试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包括以下文件和内容: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隐蔽验收记录、预埋件(或后置埋件)、构件和主体结构及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防雷构造、防火构造、单元式幕墙的封口构造、幕墙热工构造、结构构造与设计文件及现行标准规范的相符情况。当设计文件及资料不全或实际构造与设计文件不相符时,应补充测绘幕墙的典型立面分格,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式和主要构造方式等。按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确定幕墙结构承载能力验算所需要的相关参数。对隐蔽部位可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和检测。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应按每个鉴定单元各类结构构件和构造节点总数的1%抽样,且均不少于5个构件或5处构造部位。结构和构造的检查包括:预埋件、后锚固节点、立柱连接节点、梁柱连接节点、变形缝、开启窗、防雷构造、防火构造、热工构造等。幕墙面板装配构造的检查:检查明框幕墙的面板嵌入量。检查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面板固定压块和金属板固定耳板的规格数量及固定情况,检查固定压块或固定耳板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情况、测量压块或耳板及紧固件规格、间距。检查吊挂式全玻璃的玻璃上端吊挂夹具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下端支承全玻幕墙玻璃与上下端槽口以及吊挂式全玻幕墙玻璃与下端槽口的装配连接构造,检查并测量玻璃与槽口的镶嵌尺寸。检查点支玻璃幕墙的面板支承连接装配构造,检查驳接头、爪件等支承装置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检查石材幕墙面板支承连接的装配构造,检查石材的钢销、铝合金挂件、背栓、不锈钢挂件等连接件有无松动、变形和损坏现象,测量连接件和紧固件的规格。当缺少幕墙设计文件或工程现场难以测量幕墙构造、构件截面尺寸时,对最不利条件下的幕墙板块或构件进行静荷载检测和计算分析。
2.3设计复核及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鉴定工作实践中,设计复核和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一般多用于早期建成的幕墙工程,其设计施工不规范,缺少设计图纸及设计资料,各设计参数和材料物理性能参数多由现场测量、材料测试得出,属于设计反算。工程资料齐全的工程项目,除非委托方特别要求,正常情况下一般仅进行常规设计审查,此环节不详述。
3工程实例分析
由检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鉴定工作较完整地涵盖了幕墙系统的各组成材料、各结构构造,着重考察的是系统的质量现状。与主体结构相比,幕墙系统使用期限短,性能随时间退化快,主要原因是使用了高分子有机材料———硅酮密封胶作为结构部件,这是高分子有机材料的固有老化特性所决定的。对于既有幕墙系统,特别是隐框玻璃、半隐框玻璃、开启窗等以硅酮结构胶作为结构受力部件的系统而言,硅酮结构胶是幕墙系统安全性的最重要影响因素,也是这类既有幕墙检查鉴定的重点和质量控制点。然而硅酮结构胶的性能退化(老化)规律是相当复杂的。首先,硅酮结构胶是一种混和物,各品牌产品的成份和配比各不相同,产品性能各有差异;其次,在使用过程中,胶体所处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不同,胶体的老化随使用环境不同而呈现出很大差异。以下通过工程鉴定实例简要介绍旧硅酮结构胶的取样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工程概况:某工程位于广州市区,总高19层,72.8m;幕墙工程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形式,幕墙工程总面积约5000m2;1998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
取样情况:结构胶通过开启窗取样,取样数为9组。取样分布于9个楼层。测试情况:将胶样进行修整,制备成哑铃型试样9组,进行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邵氏硬度、质量损失率等四项测试,试样如图1所示,拉伸测试如图2所示,测试结果如表1所示(邵氏硬度和质量损失率指标分别用原胶样和拉伸测试后的残胶测试,不用哑铃型试样)。修整试样,制备成符合条件的后粘结H型试样4组,进行拉伸测试,试件及破坏后状态如图3、4所示,测试结果如表2所示,后粘结试件参照广东省《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技术规程》附录A的方法制备,用高强硅酮结构胶将胶样两面粘结于铝板,按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养护条件进行养护后进行拉伸测试。对本例中的胶样而言,该结构胶后粘结试件最大强度平均值1.29MPa,高于GB16776的0.6MPa要求值;最大强度伸长率平均值88%,弹性一般;0.14MPa定伸伸长率数据较离散,波动范围在5.9%~9.1%范围内;由于没有该结构胶原始数据,无法定量比较。定性分析该结构胶强度指标较好,但硬度偏高,模量偏高。GB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中对结构胶的指标评定均是针对H型试件而言的,但旧胶不具备制样条件,哑铃型试件所测出的力学性能指标与H型试件存在一致的定性关系和大致的定量对应关系,可以作为参考。相比较而言,后粘结试件的受力状态更接近胶体的实际受力状态,尽管从工程现场所割取的胶样很难达到标准要求的胶体尺寸12mm×12mm(GB16776规格),但大量的实验研究结果表明,尺寸为12mm×6mm的试件与尺寸为12mm×12mm的试件,其最大强度和最大强度伸长率指标相差不大。因此本例中,后粘结试件的测试结果仍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4结语
一、加强领导,建章立制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危房排查、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中小学校房屋服务小组,服务小组由工程技术员和白蚁防治骨干组成,并建立了排查、鉴定和防治中小学校危房相关制度,确保中小学校危房排查、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积极履行职能,帮助办理中小学校房屋确权工作
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到房屋产权办理申请资料后,在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及时踏看,现场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办理费用按相关政策予以优惠。
三、认真做好中小学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自XX年对全市近54万平方米中小学校房屋校舍进行全面普查和危房进行鉴定以来,教育主管部门与我局积极协作,无偿为各中小学校提供危房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对中小学校危房鉴定快速通道,在接到校方申请后,我局立即派员到现场勘察、精心踏看,做好笔录,严格填写报告,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并督促乡镇和校方及时整改,限期拆除d级危房,指导维修加固了多处c、b级危房。从而确保师生教学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
我局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建立白蚁防治档案,在年初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全年按计划安排做好白蚁防治工作的宣传,防治及灭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几年来共为学校化解了二十余起白蚁侵蚀的安全隐患。
四、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