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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境监测整改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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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境监测整改报告

第1篇:外环境监测整改报告范文

【关键词】硫酸法钛白粉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监测 核查 检查

钛白粉,学名二氧化钛(TiO2),具有无毒、无味、不透明性高、白度优良、光亮度好等特性,是一种性能优越的白色颜料,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

目前,全球氯化法钛白粉与硫酸法钛白粉的产能比例大约为56∶44,氯化法钛白粉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欧美,硫酸法钛白粉主要集中在亚太。截止2012年底,国内90%以上的钛白粉企业仍采用硫酸法,随着技术的改善和提高,其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家要求,同时,因氯化法对硫酸法没有完整的替代性,当前来讲,只有优越性和完善性,硫酸法生产的钛白粉仍具有广泛的应用途径和市场需求,所以,我国的硫酸法会随着科学研究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氯化法长期并存。

鉴于我国大部分钛白粉生产企业仍将长期采用硫酸法生产钛白粉,环境监测部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也将继续对此类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监测),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已完成的多个硫酸法钛白粉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经验,将其环保验收监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总结出来,供参考。

1 现场踏勘

1.1 生产设备核查

在项目现场,沿着其生产工序,逐一核对项目生产设备数量和安装运行情况,通过核查各工艺设备的运行参、能耗、水耗、原料、产品的出库单记录等确定项目生产负荷。为保证验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现场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项目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 [1] 。

对硫酸法钛白粉项目,应重点关注球磨机处理能力及数量,硫酸贮罐、酸解罐、水解罐等生产设备有效容积及数量,煅烧窑生产能力,雷蒙磨处理能力及数量,确认项目主体生产设备的运行负荷与环保处理设施运行负荷之间的关系,环保设施实际处理量与设计处理量之间的关系,对项目实际生产能力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估。

1.2 污染防治设施核查

现场核查项目污染设施是否按环评和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并正常运行。根据硫酸法钛白粉项目的行业特点,对硫酸储罐围堰设置情况、碱液喷淋循环水池容量大小、污水处理站实际处理能力及外排口设置情况、事故应急池数量及容量大小、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情况、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类别及建成运行情况、碱水喷淋次数、处理设施风机额定功率大小、废酸回收利用情况、固废临时堆场使用年限及堆存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1.3 企业环境管理检查

现场检查时,应关注企业是否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程,是否建立环保管理网络,是否确立环保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环保负责人、环保设备运行记录是否完备,是否制定环保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各种应急设备、物资是否齐全,重点对企业环保事故应急演练情况、环保档案管理情进行检查。

1.4 排污口规范化检查

对废水、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进行现场检查,确定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在线监测装置是否具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书,自动监控设备是否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确认项目各排污口是否按管理要求设置了环保标志牌,排污口、排气筒的数量、位置是否与环评报告书批复意见一致。1.5 固废堆存处置及综合利用检查

硫酸法钛白粉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酸解尾渣、石膏渣、煤灰渣,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检查厂区临时渣场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雨、防渗措施,通过现场查阅固废外售合同及台帐,核查固废暂存、外售及综合利用情况。

1.6 环境敏感目标核查

对照项目红线图明确其厂界,认真核实相关风险评价等级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核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拆迁或搬迁。项目建成后,附近是否又出现新的环境敏感目标,对未拆迁、搬迁或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

2 现场监测重点

2.1 废气监测

硫酸法钛白粉项目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有烟(粉)尘、二氧化硫、硫酸雾,由于硫酸雾有异味且会对生产管线和除尘设施造成腐蚀,如控制防护措施不到位,易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项目排放硫酸雾的煅烧窑及酸解车间的排气筒必须进行除尘效率监测。

2.2 废水监测

因硫酸法钛白粉项目产生的酸性废水量大,且处理成本较高,部分企业唯经济利益至上,存在生产污水偷拍漏排现象,现场监测时,务必对项目雨水和清净下水所属管网做好排查,明确污水监测点,除雨水排口外,生产污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生活污水排口都是验收监测的必测点位。

2.3 噪声监测

对照项目红线图明确其厂界,若厂界周围存在环境敏感目标,在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的同时,还应对环境敏感目标进行监测;若厂界噪声超标,还应对可疑声源进行监测,以分析噪声来源,确定其影响范围;为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应在监测时派人对项目主要声源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确认生产负荷,最大程度保证数据的代表性。

3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编写要点

对硫酸法钛白粉项目而言,监测报告应介绍清楚项目基本情况,对项目生产工艺及清洁生产水平有清晰把握,核算清楚新鲜水用量与污水实际排放量、摸清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式及排放去向、准确绘制厂区平面布置及外环境关系图、注意核对监测数据的有效性、选用最新的验收排放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准确核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结论必须清楚表述项目是否可行、要特别重视三同时登记表的填写。

在进行总量核算时,一般是根据验收监测期间得到的单位时间实测排放量,乘以年实际工作日得到年排放量,而年工作日的核定有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计算结果的错误。因此,可根据验收监测期间的监测结果得到实际产污量或排污量,以此来计算年排放量,得到较为精确的结果[2]。

在结论部分,对照原环评报告书中标准及结论、环保批复,要有一个结论,对照现有标准、功能区要求,也要有一个结论。

4 结语

在实际工作中,硫酸法钛白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监测人员应结合实际的环保治理和监测技术水平,本着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真实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及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使环保验收监测达到为验收审批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的要求。

参考文献

第2篇:外环境监测整改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国内外环境技术贸易的发展,有效地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经认定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和相关的药剂、材料。

第四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实行第三方认证,采取自愿、公开、公正、透明、非岐视的原则。凡列入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的产品,境内外生产企业或商均可自愿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需要,认定指南、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认定种类名录,规定认定标志的图形式样,指导并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机构和检测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七条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机构应是被公认独立于供方和购买方的第三方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它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组织或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

(二)符合检测机构的法定条件和具备出具公正数据的资格;

(三)具备从事环境保护产品检测的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建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三章申请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四)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日前一年内,申请企业未受到当地环境保护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十条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种类名录中的产品;

(二)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能正常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限制使用或即将淘汰的产品;

(五)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认定种类名录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三)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四)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及用户意见;

(五)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七)其它申报资料。

境外企业或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应在30日内审查申报材料,决定受理认定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认定申请通知。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组织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随机抽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依据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或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向认定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认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现场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查,对通过认定的产品签发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证书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对未受理或未通过认定的产品,认定机构应在30天向申请企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认定证书、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认定证书的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认定证书和标志。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八条使用认定标志时,应在标志图形的下方同时标印认定证书号,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十九条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可在认定证书期满前90天,向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认定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产品签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认定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者其它原因获证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认定证书和标志,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证获证产品符合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转让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收回认定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定标志:

(一)在暂停使用认定证书期限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

(二)涂改、滥用认定证书或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的;

(三)不再生产获得认定的环境保护产品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得认定的产品,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或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获认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达不到认定技术要求和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企业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认定机构应暂停使用或撤销产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用户对获得认定的产品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产品生产企业反映,并提出改进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认定机构投诉,认定机构应在30天内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坚持科学、准确、真实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范围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认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不得向申请企业提出超出其工作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第二十九条从事认定及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若有、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泄露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与认定相关的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一)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二)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三)认定机构、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四)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三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对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计价格1610号《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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