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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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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

第1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强制性制度变迁/委托—关系/一致同意原则/制度选择

一、道路的选择:意识与经验

医疗保障从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起就存在了,伴随着“福利经济学”和“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它逐渐从疾病、医药保险扩展到保障健康的所有物质和服务;实践上,经济危机和战争创伤使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政策,公共财政承担了医疗保险的大部分费用。1942年的贝弗里奇计划覆盖了英国全民生活各个方面,并为大多数西欧发达国家效仿,包括战后的日本。

与此同时,在两极世界的另一端,以“苏联”为首的经合组织也配合计划经济建立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国家负责劳动者全部的保障,保障水平非常高,但却缺乏活力,难以监控。苏联的社保体制直接影响了中国,从1932年苏区的《劳动法》已经得到体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覆盖了疾病、伤残、死亡、生育和养老各方面,覆盖了各国有、私营、公司合营企业94%的职工。(孙光德,董克用,2000)

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接近“理想国”的美好时光,同在20世纪70年代末,两个互相隔离的世界都面临了制度危机。西方直接表现为经济危机。当时欧共体各国社会福利开支占GDP的比重上升到40%,北欧达50%以上;当时经合组织国家外债占GDP比重则从79年的23%攀升到1992年的44%,瑞典高达80%,欧洲九国人均社保支出占GDP比重上升了10个百分点。

然而作为整体经济制度的一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政治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致改革反过来受到了制约。从现代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林毅夫1989)从道德和伦理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结构是否公平,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但是,诺斯指出,在个人发展新的意识形态以适应变化了的经验之前,必须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西欧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当时主导各国政治的社会的支持,“全民福利”不仅成为政治目标,已经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事实,1965年-1975年间,英、法和联邦德国不仅医疗保险开支达到GDP的10%,而且平均每年增长幅度达15%左右。经济危机、失业、人口老龄化,都使社会保障支出飞速增长。然而,深谙意识形态作用的执政党只能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对保障水平进行些微的修改。例如要求病人、退休人员和雇主负担部分保障金,延长领取疾病补助的等候期(丹麦,荷兰)。英国保守党上台执政后,进行了更多制度性的改革,例如取消双份的社会保障、加收疾病补助金的所得税,似乎更换了政党的政府更有改革的勇气。

苏联的社会保险制度选择建立在纯粹的意识形态基础上,以解放无产者为目标,按劳分配,故1917年11月诞生的“国家保险”覆盖全、内容齐、水平高,如退休金在原有水平的70%以上,(孙光德,董克用,2000)并以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初期,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考虑经济承受力,而是作为对革命支持者承诺的兑现,即更多基于政治理性而非经济理性。

可见80年代前,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经济政策,受到不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经过一、二十年的运作,又强化了原制度的意识形态。在70年代末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到来之际,各国政府和人民在承受财政赤字和生活水平下降的同时,也不得不进行痛苦的反思,以形成一套能适应新全球化经济环境的制度解释。制度供给充足、或制度均衡的国家,如两党制的英国和政策设计合理的瑞典顺利实现了过渡。而制度供给不足的国家,如苏联和东欧,以全面崩溃的代价,为改革提供空间。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没有为社保改革提供配套的经济政策,在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的环境下,改革彻底失败。

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国的经济实力是完善医疗体系的必要条件,对贫困人口占很大比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广泛有效的利用是最重要的,即公平性问题;而“意识形态刚性”又阻碍了一些国家,尤其是制度稳定的发达国家为改进效率而做出的努力。

中国医疗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医改”)的失败,在越过了最初的经济实力障碍之后(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增长了10倍),也面临着意识形态刚性问题。改革初期中国农村从集体制向家庭农作制的顺利变迁,使“市场”一词受到了近似神化的膜拜,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改革者来说,将局部有效的意识形态扩大到改革的困难领域,是短期成本最小的。问题在于,如果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社会科学知识不足,改革初期的盲目还情有可原;那么当政府亲手培育的既得利益集团膨胀到影响社会安定(如药品市场腐败等),当政府手中的再分配权减弱到不足以减少社会不平等程度,当权者的权威也将受到威胁。此时,为追求“权威最大化”,政治制度现代化、决策民主化是成本最小的选择。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规则的误用

根据制度变迁的形式分,有强制性和诱致性变迁。但由习惯取代规则的操作成本相对于政治家主导的“突破式”规则变化而言,操作成本低,所以规则的边际上总有习惯在起协调分工的作用,而且,制度的执行成本越高,边际越大。“正是制度在边际上的连续演变造成了制度中正式的也是可见的规则的变化”。(汪丁丁,1999)始于70年代末的中国改革表面上看是政府在开放后面临国际压力下采取的主动式改革,包括医疗改革。但从一些官方资料看,在正规制度无法满足民间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时,首先起到补充作用的是民间自发的供给。由于医疗设施分布的不平衡,农村大多数基本医疗服务是由“赤脚医生”提供的。1980年9月,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允许个体开业行医问题的请示报告》,把个体开业行医并纳人政府管理体系,报告说,“随着城乡经济放宽政策,兴旺发展,各地广开门路安排闲散人员就业,许多地方又陆续出现了个体开业行医人员”,“同时,各地反映和群众来访中要求个体开业的也日渐增多”。事实上,农业经济制度增加了农民收入,相应的也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但政府却“减少了对合作医疗体系的财政支持”。“赤脚医生”数量减少,间接享受医疗保障的农民下降了50%。(HsiaoWC,1984)许多“赤脚医生”要么继续接受教育,要么开设了私人营业,农民不得不承担几乎所有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据四川省1979年底不完全统计,各种开业人员有六千九百多人,比1978年底增加了3100人。当时,政府出台措施“允许和保护”实际上已成为重要非政府医疗供给来源的“个体开业医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0),源自竞争性非正式制度的压力,也是对制度“边际演变”的认可和利用。但这一内生制度演变在80年代的整个制度改革浪潮中没有被吸收到正式制度构建过程中,相反,雄心勃勃的改革者把市场经济原则,包括竞争、优胜劣汰和货币交换法则,放任法制意识和环境非常不成熟的自由市场提供本应届于非市场的公共产品。

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由政府主导,其变迁模式和方向有赖于统治者对强制推行一种新制度安排的预计边际收益与预计边际费用的衡量,他“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来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林毅夫,1989)他会在意识形态教育方面进行投资,以使选民确信他的权威合法性,降低统治系统的费用。另一方面,统治者偏好函数会随国民财富增加而变化,从国民财富最大化,转为威望最大化。

1978年后的中国首先重新建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意识形态,借助强大的国家宣传机器,渗透到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1979年出台的、被看作最早的医疗改革政策:《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卫生事业”的强制性变迁路径。此后20年,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在城镇中建立起统筹医疗保险的基本框架,在农村中试行合作医疗模式,启动了机构民营化改革。

因此,首先是规则层面的制度改革。即重新界定医疗保障中政府、个人、企业三方的责任。经历了10年探索,1988年《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医改”正式明确了市场化方向,规定了:

第一,关于激励的规则:

1)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只限于合同内。

2)下放医疗机构合同职责外的业务收入分配权。

3)鼓励医疗机构差异定价。

4)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服务企业减免税

第二,关于惩罚的规则

由卫生管理部门(为讨论问题方便,视为中央人)实施监督。但作为急于取得改革成效的一方,也是提供制度激励的一方,很难成为称职的监督者。更明确地说,在实行类似于“财政包干”的医疗服务放开后,中央人通过向医疗服务机构(下游人)索取固定剩余额,向其出让剩余索取权后,便没有意愿监督他。

第2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欧盟国家; 医疗保障; 制度改进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8)03-0090-05

欧盟是现代医疗保障制度的发源地。医疗保障制度已成为欧盟国家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对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必将为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一、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借鉴艾斯平一安德森以非商品化作为划分福利国家类型的依据、Deacon考虑到“革命过程的特征以及跨国界的影响”对福利国家类型的划分以及国内学术界对医疗保障制度类型的一般划分办法,可以把欧盟现有27个成员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大致分为三种模式。

(一)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

以英国为代表的盎格鲁一撒克逊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大体可以划人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这种医疗保障模式的主要特点有:医疗保障系统主要以法定医疗保障为主;医疗保障经费大部分来源于国家税收;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实行以总额预算制为主的混合支付方式;实行政府筹资、公立机构提供服务的计划型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福利经济学、凯恩斯主义和《贝弗里奇报告》是其主要理论基础和直接思想来源。

(二)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

德国、法国、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等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划人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这种医疗保障模式的主要特点有:医疗保障系统一般分为法定医疗保险系统和私人医疗保险系统,其中法定医疗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强制性医疗保险经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医疗费用支付一般采用混合支付方式;实行社会筹资、私立机构或医生提供服务、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卫生服务管理体制;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是其主要理论基础和直接思想来源。

(三)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

波兰、匈牙利等受前苏联影响较大且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的东欧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大体上可以划入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这一模式目前的主要特征有:医疗保障系统已经摒弃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医疗保障模式;医疗保障经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往往承担大部分费用;医疗费用支付实行以预付制为主的支付方式;实行社会筹资、公立机构或医生提供服务、市场与计划相结合的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市场亲善论是其主要理论基础和直接思想来源。目前,以波兰为代表的东欧转轨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在医疗费用的筹集方式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上,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和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制度的结合。当然,这一模式由于医疗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学习效应还没有实现最后均衡;从长远来看,预期它可能会被一个或多个熟悉的类型替代。

二、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绩效比较

在分析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特点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它们的实际绩效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不同医疗保障模式的优劣,从而更好地理解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一)绩效比较

国内外研究主要是从公平、效率和制度适应性三方面对医疗保障制度的绩效进行评价。健康消费者组织(Health Consumer Powerhouse)在没有偏离上述评价标准的前提下,从“患者权利和信息、候诊时间、医疗服务结果、慷慨程度、药物”五个方面选取27个指标。采用社会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对欧洲29个国家的医疗状况进行了评价。这是目前比较完整的专门针对欧洲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的绩效评价。根据健康消费者组织的评价,欧盟国家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的绩效见表1。

(二)结果分析

首先,欧盟国家三种不同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区别是明显的。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最好,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居中,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相对较差。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之所以相对较好,主要是由于该模式在“候诊时间”和“医疗服务结果”项目上得分较高。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之所以略逊色于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主要是由于该模式在“候诊时间”项目得分太低。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的绩效相对较差的原因是该模式的各项指标得分都较低,与其他两种医疗保障模式相比,最明显的差距是“医疗服务结果”和“药物”两项得分。这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还处于转轨过程中,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的路径依赖使其很难在短期内在绩效方面超过其他国家。

其次,目前把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划分为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和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是正确的。欧盟主要成员国医疗保障制度的绩效比较从实证方面证明了这一分类结果。当然,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还远未定型。将来可能还会转向其他两种模式,因为受前苏联影响较大的一些东欧国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已经是欧盟的成员国。但是目前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其他两种模式。

三、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的绩效状况对其各自的改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欧盟国家三种不同医疗保障模式针对影响其绩效的不同原因,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改革的原因

首先,缓解医疗费用支出的压力。造成欧盟国家医疗费用支出压力的主要原因是居民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凸显、高技术医疗产品的广泛使用、疾病流行模式的变化、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本身的一些漏洞以及卫生医疗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等。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和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缓解医疗费用支出压力的动机较强,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医疗费用支出压力相对较小,但也在积极寻求改革,以防医疗费用上涨过快。

其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因此三种不同模式的医疗保障制度都面临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以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健康需求的问题。

再次,适应欧盟区域一体化的要求。随着欧盟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一体化程度逐步加强,欧盟开始着手建立欧洲健康协调和检测中心(European Health Coordination and MonitoringCenter)。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分析对比欧盟境内的

健康数据,检测流行病的趋势,确认并处理一些健康不公平问题。2002年,第一个公共卫生领域的区域一体化5年规划(2003―2008)被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批准实施。2005年,欧洲议会立法委员会决议制定了第二个卫生领域的行动规划――2007―2013年区域卫生行动规划。目前,在欧盟内部,患者有权利在其他国家就医而在其国内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医务人员也可以跨境自由流动。虽然欧盟在卫生医疗方面的政策干预工具较弱并且大部分是建议性质的,但是欧盟在医疗方面的政策实践对其成员国医疗服务的影响是巨大的和日益增加的。欧盟成员国为适应欧盟一体化的趋势必然要积极对其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二)改革的内容

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最近的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种是参数改革,一种是结构改革。参数改革是指在维持医疗保障制度整体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微调,以达到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适应欧盟一体化要求的目标。结构改革是指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进行变革,是相对于参数改革来说幅度较大的一种改革。

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内容各有侧重。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和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以参数改革为主,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在转轨过程中一般是先对其进行结构改革,然后进行参数改革。以英国、德国和波兰分别作为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的代表,将其改革的主要内容列成表2。

(三)改革的趋势

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还将继续进行下去。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模式未来的改革可能是在不进行结构改革的前提下设法在其医疗保障制度中引人竞争机制。而在短期内对其进行结构改革要冒把孩子和洗澡水一块泼出去的风险。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障模式是当今世界上医疗保障制度的主流模式。这种医疗保障模式未来的改革可能是会借鉴国家福利型医疗保障制度的部分做法,在公共医疗保障的中长期计划中通过激励导向措施,削减一些效果不明显的医疗服务需求,尽快加强私人医疗保险基金体制建设。混合型医疗保障模式还没有完全定型,未来的改革可能是除了进一步明确其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外,同时还需要全面提升其医疗保障制度的绩效。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未来都会根据欧盟一体化进程的需要而作相应的调整,比如调整其医疗人力资源政策、药品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性、跨境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卫生医疗资源配置政策等。

四、对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对欧盟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比较分析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根本问题是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

欧盟国家三种医疗保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产物,没有哪一种医疗保障模式是单纯依靠政府干预或者市场机制来运行的。中国应该借鉴欧盟国家的经验,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国情,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寻求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点。具体来说,公共卫生和非营利医院需要政府投入,政府应当直接给予支持;社会医疗保险需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药品生产流通、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业健康保险应当主要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政府加强监管和引导;对于贫困人口、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应当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劳动者的医疗保障,应当由政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理负担。

(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

自从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欧盟国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并且改革还将持续下去。由此可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将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应是在明确其“保健康”的目标定位基础上,以公共治理精神逐步推进公共卫生体制改革、医院管理体制改革、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以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三)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依托实施全科医生首诊制度

欧盟国家三种不同模式医疗保障制度都有实施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例子。全科医生首诊制度实现了选择与约束的有效结合,对于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以及保障居民健康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国社区卫生服务虽然全面推进和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社区卫生资源缺乏、服务水平低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比例偏低、社区卫生服务相关制度建设和观念滞后等不足。这些不足之处限制了全科医生首诊制度的实施与发展。中国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创新社区卫生服务观念,建立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以全面建立和实施全科医生首诊制度。

第3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机构设置

第4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世界各国在发展农村医疗过程中都经历了各自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限于篇幅,本文主要介绍下几个国家:

(一)联邦德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研究

在欧洲联邦德国,大方的农村大部分地区都由政府实行了对农民健康保险的强制性制度。他们的具体做法是由分布在联邦德国各个州的20家针对农民的医疗管理和相应的照料公司来进行经营。参加农村农民医疗保障人数已经达到65万,这个数字约占联邦德国总人口的0.8%,而在联邦德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仅仅2.4%,因此说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在他们的国家内,保费缴纳的多少与每个公民的现实收入相挂钩,通过政府的这种做法使农村合作医疗得以顺利进行下去。他们的主要做法一是政府缴费的强制性,二是实行与收入关联的缴费制度,三是保险资金运营市场化,四是由联邦政府财政的巨额财政补贴兜底。

(二)日本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研究

众所周知,日本在二战后是战败国,日本为促进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民的健康,动员全国农民积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国民所交纳社保的基金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参保所缴纳的保险费,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国民的参保也相应地进行财政补贴。日本采用按照保险费收取的标准进行参保,并且规定参保人员的年收入应当具有一定的比例,并且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核定。通过日本农村医疗保障的做法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第一方面是日本国家具备了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制体系,第二个方面是日本具有完备的业务运营保障体系,第三个方面是日本具有相对完善的各个监督体系,第四个方面是日本具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相当数量的政府补贴钱款。

二、发展中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研究

从世界各国的现状看,发展中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对于我们也有很大的借鉴之处,此处主要介绍泰国和南美洲巴西两个国家。

(一)泰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研究

在发展中国家,泰国与我国的位置较近,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与我们相比较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对此,这个国家提出了“30铢计划”。这个计划主要是由中央财政按照一个总的固定标准将国家的资金通过相关部门预拔到各个行政省,各行政省卫生部门再按照各省的人力情况确定工资、预防保健和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再把这几个省的医疗情况和资金情况根据实际分配给各个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便于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30铢计划”是根据国民的居住情况使国民到相对应的定点医院进行就诊,只要是到对应的医院就诊看病,每个患者诊治一次只需支付大约折合人民币6元左右的费用就可得到相应的全面医疗服务。泰国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决策的权威性,二是在筹资机制上以政府出资为主,三就是泰国在医疗服务方面,通过偿付那种以按人头付费的方式和按照患者病种的付费方式为主要。

(二)南美洲巴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分析研究

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美洲巴西就建立了类似北欧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来看,南美洲巴西属于中等发达国家,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差距的现象,在巴西,全体国民只要有享受政府医疗保障制度的公民只要到任何一家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免费。但由于巴西国土面积大,仍有相当农民享受不到医疗服务,特别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农民,缺医少药问题十分严重。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巴西联邦政府建立了“家庭健康计划”。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四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巴西政府不断重视全国农村的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农村医疗保健计划进行了资助。二是巴西在全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方面,巴西政府注重对农村医疗体系中尤其是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

三、借鉴先进国家农村医疗制度的经验,不断完善我们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外国在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为我们提出了许多先进的经验,在化解医疗保障中的利益转移问题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它们的一些成功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有效化解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中存在的利益问题提供某些借鉴与启示。

(一)政府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是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的关键所在

与国外先进经验相比较,我国农村合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比如中央政府为了促进全民的医疗的这种筹资机制似乎是有问题的,极易造成农民、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三方动态博弈的格局。地方政府先说服农民每年出资20元,然后地方政府再出资40元,中央政府在前两者都愿意出资并已经到位的前提下,自己才出资40元。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角色是极其消极的,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即使三方资金都到位,但由于缺乏法制保证任何一方每次都必须出资,政府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想改变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这种做法,就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让农民先出资,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政府出资,加大对农村医疗经费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惠及广大农民百姓的那种农村医疗保健制度,这样应能相应地消融农村人口收入两极分化带来的参保农民在医疗服务利用方面的利益转移问题。

(二)支付制度的内在激励机制是消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利益转移问题的关键

在决定一个卫生保健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希望它达到目标时,支付制度的内在激励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实行与收入相关联的差别缴费制度,激发参保农民的缴费积极性。在这方面,德国、日本和泰国都实行了差别缴费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符合缴费纵向公平性原则,同时,也合乎不同收入水平的参保人在利用医疗服务方面的群体性差异。

(三)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是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问题的保证

与发达国家以及农村合作医疗先进的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仍然任重道远,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际,深化改革不断深入和拓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完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我们要解决的是借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改革的东风,进一步地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我们政府相关部门还要从根本上动员广大的农民参与进来,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合作医疗能够更好惠及全体农民。由此可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安排,是国家政权深入农村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适时的制度变迁与升级显得特别重要。从与先进国家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方面的做法来看,我们国家的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提高我们国家农村合作医疗方面的财政支持力度和农民参保的覆盖面,为更多的农民健康发展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第5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 ,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民众关注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6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新加坡依靠政府补贴和强制个人保险来实现全民医保,通过政府津贴、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保健基金构建了整个医疗保障网络,后三者被称为“3M策略”。

1. 政府津贴:新加坡政府按照门诊和住院两种类型来为病人提供财政补贴。其中,门诊看病,政府为成年人补贴50%,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65岁以上的老人补贴75%。对于住院患者,根据住院条件的差别,病房分A、B1、B2、C四个等级。对各等级病房的补贴率不同。如果每次住院总费用超过500新元(C级)至1000元(B2级),即可启动保健储蓄。

2. 保健储蓄计划:这是一项带有强制性的全国医药储蓄计划,国民必须将每月收入的7%~9.5%存入个人专用户头,用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院费用和特殊的门诊费用。为避免个人保健储蓄提早用尽或过度耗费,规定保健储蓄在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度,政府积极鼓励患者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称的病房等级。

3. 健保双全计划:设立于1990年,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首次缴付公积金时,就自动加入健保双全计划并交纳费用,除非主动选择退出。这是一项低廉的重病保险计划,为投保人提供重病保障,万一患上重病或长期疾病需要庞大的医药开支,而保健储蓄又不足以支付这些开支时,可动用健保双全资金。

4. 保健基金:设立于1993年,是政府设立的一项保健信托基金,主要使用利息收入协助贫困病人支付医疗费用,其实质是通过政府买单为贫困者提供医疗保障,是一个托底的国家保险基金。

医疗服务体系

新加坡基本医疗服务为人们提供基本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主要包括门诊治疗,诊断服务和药品,出院后的跟进治疗,预防免疫,健康筛查和健康教育。

新加坡基本医疗模式的特色在于引入个人约束机制,个人储蓄支出占医疗费用的大部分,较好解决了其他模式难以解决的资源浪费问题,因此在效率上处于国际前列。

新加坡实行双轨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即政府提供非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私人医生提供营利性医疗保健服务。根据所有制不同,医疗机构分四大类:①公立医院、专科中心或政府综合诊所。②私立医院或专科中心。③私人诊所。④慈善义务机构,包括老人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终端疾病医院、慈善医疗义务中心等。

基本医疗服务由公立的联合诊所和开业医生私人诊所提供,公立医院占主导地位。公立医院提供80%的住院服务,私立医院只提供20%的住院服务。公立医院在床位的供给,高技术、高成本药物的引进、控制医疗成本等方面有更大的影响权重,可以为私人医院定价提供基准点。

新加坡公立医院病房分成4个等级,A、B1、B2、C级,并对不同等级病房的床位进行分配,C级病房床位占27%,B1和B2级病房床位占38%,A 级病房床位占35%,为鼓励患者按需就医,节约医疗资源,政府对不同级别的病房给予不同补贴,其中C级病房补贴80%,B2级病房补贴65%,B1级病房补贴20%,而对于A级病房政府不予补贴。

新加坡医疗体系倡导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费用在个人,4级病房体系和3M医疗保险体系建立,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并把基层医疗机构和大型医院有机联系在一起,有效整合了医疗资源,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医疗网络,从而提高了医疗体系整体服务质量和能力。

20世纪80年代,“指导性竞争”被引入新加坡公立医院体系中,公立医院拥有自主经营权,薪酬激励机制,各公立医院重组为企业实体,设立理事会,然后建立以公立医院为核心,以周边综合诊所、社区医院、养老院为支撑的医疗集团,集团内部整合服务、转诊,共享设备、床位、电子病历,发挥综合效应和规模经济。各集团之间则有序竞争,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民众满意度高。

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社区医疗中心的建设,通过财政高投入、高补贴建立起较完善的公立社区医疗卫生中心,覆盖全体居民,并制定了严格的病人逐级转院制度:病人先到社区医疗中心就诊,如社区医疗中心没能力治疗,再推荐转入大型综合医院,这样既坚持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又避免了大医院、专业医生看“小病”的资源浪费现象。

医疗价格网上公布

新加坡的医疗价格主要由市场来进行调控,医疗费用公开、透明。新加坡政府对医院药品的价格实行全面干预,其政策取向是医院不允许在药品上获利,对医院药品一律采取零差率政策,药品的出厂价格就是病人的购买价,以借此减少医院药品开支,从而减少医院开支,使费用控制在国家对医院的总费用预算之内。

从2003年起,新加坡当地民众可以在政府卫生部的网站上查看并比较各医院的收费情况,市民在选择就诊医院时,可以查询出各大医院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及单病种费用等,以便做出合理抉择。新加坡卫生部每个月都会定期更新资料,以便公众及时掌握和了解相关情况。

从2007年起,新加坡私人医院的收费情况也被放到了网上公布,对公众来说就更方便了。这种做法其实是双向受益,公众可以了解各医院的收费情况,以便做出选择,医院则可以从网站上知道同行的收费,从而降低成本,保持竞争力。

由于实行了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新加坡的医院基本不存在药品虚高定价、过度用药等问题,而医院的药品收入也只占总收入的10%左右。

药品严格管理

第7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一、现行城乡分割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全国各地在这个制度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了很多针对不同群体的具体政策,在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诸多问题也凸显出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割运行的体制就为政界、学界众多人士所诟病。在实践中,这种运行体制主要暴露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城乡二元的制度体系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

从现实意义来看,全面建立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居民,是一种历史性的跨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全国范围内城乡统一的“大市场”成为必然趋势。不断加速的人口和生产要素的流动,迫切要求打破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城乡二元制度。同时,由于不同地区城乡居民分布存在差异,如果某一群体人群过少,单独为其设立一种保障制度的成本过高,有的地方就可能选择放弃将这一群体纳入到医保范围之中。

(二)管理分割,制度运行成本高昂

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同为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基金征集管理规则一致,业务管理方法相同,且城乡居民都要到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但由于人为原因,目前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城镇居民医保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医保中心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经办机构力量分散和重复管理的问题同时存在。此外,两个部门分别设定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各自设定网络信息平台,业务经办资源分散,运作成本高昂。

(三)保障水平差距大,制度缺乏公平性

公平性是医疗保障制度最基本的特征。现行城乡分割的居民医保制度是根据城乡户籍界限,因人设保。由于财政对两种制度投入力度不同,二者在筹资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医疗保障待遇存在不小的差距。虽然城乡居民在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层次上存在一定差别,但是从人作为生命个体的角度来说,不应该在医疗保障制度供给上存在差别。同时,这种不公平性还表现在跨区流动的农民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制度分割造成的障碍而降低了投保的积极性,游离在保障体系之外;城镇低收入居民渴望加入到政策更加优惠的新农合制度,富裕农民也希望以城镇居民医保的方式获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但在目前的运行体制下,这种愿望难以实现。

二、阻碍城乡医保制度并轨的原因

(一)财力的约束

新农合在筹资上是以财政支持为主、个人缴费为辅,城镇居民医保则是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二者在筹资方式上是相反的。如果两个制度并轨,产生的直接问题就是,并轨后的制度是以个人缴费还是以财政补贴为主。如果以个人缴费为主,那么大多数农民不具备缴费能力,新的制度又会将众多农民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如果以财政补贴为主,在满足城镇居民较高的保障水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尤其是贫困地区财政将不堪重负。这也是经济发达地区城乡制度并轨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此外,受财力约束,欠发达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专业人员少,硬件设施不完备,也是阻碍制度并轨的因素之一。

(二)部门利益的争夺

城乡分割管理模式在推进制度并轨一开始就面临着复杂的利益纠葛和角色冲突。一方面,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社保部门以归属权为理由反对接受新农合。而负责新农合的卫生部门因居民人口严重老龄化、健康风险大,将会加重医保基金的负担。同时,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卫生部门管理着新农合基金,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签订合同,扮演着服务购买者的角色;又要规制和管理医疗服务供给者的行为,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财政预算补偿,扮演供给者的角色。双重身份的管理体制使卫生服务机构“供给诱导需求”的行为倾向得不到合作医疗管理方面的有效制约,不利于控制医疗费用,节约新农合资金。

(三)城乡发展不平衡

城乡二元分割的经济社会体制,造成包括医疗保障制度在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别。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医疗服务设施完善,健康意识强;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对低,医疗资源匮乏,人们的健康意识较弱。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在对医疗的需求上存在一定差别,这可以从城乡居民人均医疗费用的相关数据得知。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需要充分考虑两个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找到一个契合点。同时,城乡差别大的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在面临医保基金支付风险时,财政发挥作用范围有限,可能会造成制度中途瓦解。

三、构建城乡一体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对策

早在2007年,全国就已经有很多地区开始了制度并轨的探索。2008年全国新农合工作会议,确定实施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衔接(又称“两制衔接”),并在全国10个城市开始了试点。当前,很多试点以外的城市都在进行制度并轨的探索,也得到了城乡居民的拥护。可以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轨是大势所趋,政府应下大力推进制度一体化建设,着力构建具备统一性、开放性和公平性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应具备几个特征:首先,覆盖全民,做到人人有保障,每个人都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制度;其次,制度设计从公平角度出发,不存在强势或弱势制度体系的区别;再次,具体表现为在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基础上,实现制度体系模式、保障水平、制度运行机制的统一。

(一)试点先行。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

从各地实践经验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同步推行城乡医保制度并轨不可行。应在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人口流动大、财政实力强、卫生服务体系完备的地方首先推行。中央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适宜的时机出台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作为全面推进并轨实践的政策指导。要打破城乡身份界限,设立多个层次的缴费标准。在制度并轨初期,可以将新农合作为低档标准,城镇居民医保作为高层次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穷帮富”的问题发生,也可以使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入到缴费较少的层次,使富裕农民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从而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障需要。在保险待遇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针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定不同层次的报销比例。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医疗救助,考虑到运行体制同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别,

可仍然由民政部门管理。此外,要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的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以保大病为主,保特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相结合的制度体系。财政部门继续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对城镇和农村居民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逐步加大财政对农村居民的补贴力度,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并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理顺体制,建立统一的保险管理机构

制度并轨存在争议最多的地方就是两制合一后由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上有各自的优势,也有人提出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问题的关键在于由哪个部门管理更能推动城乡医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成本更加低廉。中央应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打破部门利益纠葛,明确部门职能及各自的协作关系。因为社保部门具有更加丰富的人力资源信息和成熟的网络管理平台,可以将新农合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其基金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统―使用城镇职工医保“三个目录”,统一结算方法和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将新农合管理部门的部分人员充实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此外,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可建立医保经办分支机构,以方便农村居民办理相关业务。

(三)统筹推进,完善配套制度改革

第8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关键词:两型社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097-02

随着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种用地需求大量增加,征占农业用地的力度越来越大,失地农民也越来越多,并迅速扩大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一些失地农民在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一些不适应,正逐步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并对长株潭两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由于缺乏规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在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收后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而当前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安置补偿模式无法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在就医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何探索建立一个合理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成为当前两型社会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失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凸显

据调查统计,长沙市仅2004年至2007年城市建设征地就有约8万的农民失去了土地;湘潭市截至2010年4月失地农民总人数达到了132 088人;至2009年10月株洲市石峰区有失地农民10 540人。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补偿款过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这些失地农民成为了游离于农村和城市之间的“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由于受到文化素质的局限,许多失地农民缺乏对医疗保障制度的认识,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对未来的规划,在失地农民中推行医疗保障制度颇为困难,部分失地农民甚至宁愿花钱去烧香求神拜佛,也不愿意花钱买保险。随着近年来湖南省的医疗费的逐步增长,而政府支付给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有限,只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需求,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或者非常事件,则需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

二、构建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路与原则

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认真研究长株潭三地失地农民的现状,在充分吸收其他省市地区开展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城镇职工的医疗制度,以农村原有传统医疗制度为基础,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循序渐进,分层次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其次,明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构成。地方政府和农民集体应当为失地农民医疗保险提供主要资金来源。即地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部分,农村集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拿出一部分共同作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的费用。再次,明确失地农民医疗保障范围。即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中不仅包括那些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同时也应当包括土地未被征收的本集体农民。但在医疗保障救助程度上,对于后者则只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救助和适当提高其相应的医疗补贴标准。

在构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原则上必须在尊重地区社会经济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尽量扩大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力图将长株潭三地的所有失地农民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来。其次,还应当坚持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原则。在失地农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中政府必须主动承担起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给予政策指导以及组织具体实施的责任。而且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要尽量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险相衔接,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再次,由于长株潭三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而医疗保障制度取决于本地区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被征地的土地资源禀赋所产生的土地价值两项因素,因此在构建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当地经济水平,有所区别,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建立两型社会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途径和策略

要建立适应两型社会的失地农民医疗保障模式,就要因地制宜地考虑长株潭三地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制度现状,从三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考虑到三地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从各自的经济水平和地方财政出发,尽可能地将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都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来,从多方面、多渠道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形式、低水平和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制度。

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加大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争取更多经费支持,解决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财力问题;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提高政府对农村转移支付的力度,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和规范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要积极改造和扩充现有的卫生资源,建立“一网多用”的卫生保健制度,从根本上纠正原有制度在设计上所存在缺陷问题,从而避免农民产生“逆向选择”等问题。

适时开展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对于家境较好的村民,可将一部分征地补偿费用用于大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仍然是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此外,政府还可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进行自主创业,在税收、信贷、工商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和优惠;对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政府可以让失地农民以土地入股,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政府还可以开展多种就业培训,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进行必要指导,从而增强其自谋职业的本领,间接地为解决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创造条件。

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失地农民入险意识。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与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是有关的。政府应当加强舆论宣传,积极组织专项讲座,定期召开大型的公众宣传活动,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险宣传小分队,甚至可以深入到各县、村区进行上门宣传指导服务,耐心细致地为失地农民讲解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实施办法,以及参加医疗保险的必要性和不参加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利影响和因素,使他们从内心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和参保给他们带来的实惠,强化失地农民参保的内在动因,从而提高参保率。

制定相应法律,完善监督管理。加快和完善合作医疗组织立法。明确农村医疗的资金筹措方式采用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相应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资金筹措机制。针对长株潭三地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农民住院费用的确认和报销,制定严密、科学而又便于操作的系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对于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本着监督、管理两条线的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合作医疗的民主监督机制。

规范和发展医疗市场。除了对经济效益明显较差的地区仍旧采用政府投资和控制的医疗机构外,对于其他地区的医疗市场应当适当放开医疗机构的准入限制,通过市场调节,使其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这样,既可以通过市场规范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又可以促使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达到提高效益,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还可以让参保的农民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而非采取定点医疗机构的方法,从而通过市场导向合理的引导医疗机构规范和改善自己的行为,消除其利用政策所可能形成的垄断性优势。

总而言之,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就要从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加强舆论宣传、制定相应法律和规范、发展医疗市场多个方面入手来构建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当前失地农民的就医问题。

参考文献:

[1]杜伟,黄善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经济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周秋华.关于重庆市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的思考[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3]唐政秋.两型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证研究[J].公共管理,2011,(4).

[4]王晓莹.关于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思考[J].中国发展,2007,(6).

[5]温皓.我国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刍议[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1).

第9篇:医疗保障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解决军烈属(含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医疗难,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几,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深切关怀,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难,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实行国家负担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医疗费减免优惠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在乡六级(含六级,即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费医疗,其医疗费仍由医疗保障机构负责核定,市财政局预算项目列支。

第四条享受本办法待遇的优抚对象为: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但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第二章医疗减免和救助办法

第五条医疗减免。

(一)优抚对象在乡镇卫生院就诊的:优先就诊;免挂号费、诊查费(检查材料费不在减免范围);护理费、注射费、住院床位费减免20%。

(二)优抚对象在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铁路医院、市港务医院就诊的:优先就诊;免挂号费、诊查费(检查材料费不在减免范围);治疗费减免20%;住院治疗的,诊查费、治疗费、床位费减免20%0

第六条大病救助。

优抚对象一次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下的(不含1000元),由个人自理。一次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的,按下列比例实行救助:

(一)一次住院医药费在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10%;

(二)一次住院医药费在2001元至5000元的救助15%;

(三)一次住院医药费在5001元以上的救助2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元。

第七条大病救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第三章资金来源

第八条优抚对象医疗大病救助所需经费,列入每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拨付市民政局集中管理。

第九条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经费,坚持集中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管理形式

第十条市民政局负责核准享受医疗优惠的优抚对象人数,并发给《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在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疗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市人民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铁路医院、市港务医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为优抚对象定点医疗单位。优抚对象定点医疗单位要积极为优抚对象搞好服务,认真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民政局协调市卫生局,与有关医院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在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确需到省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有市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三条享受大病救助的优抚对象出院后,凭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医药处方、医药费用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及《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证》,到市民政局办理大病救助手续。对超出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不准报销的医疗支付范围的医药费,不属救助范围。

第十四条享受医疗减免、大病救助的优抚对象,由市卫生局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医疗部门为重点优抚对象检查身体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