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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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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研究论文

第1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钻探施工难点

(1)上岩组斑点状碳质绢云千枚岩、碳质绢云千枚岩层理发育,岩石倾角大,硬度低,其构造破碎带岩石酥松破碎,且有长度不均的黑色泥质岩段。在这种岩体中形成钻孔后,岩体原始的力学平衡状态被破坏,若钻孔倾角大,受重力作用,以及泥浆冲刷、提下钻的抽吸作用,钻进过程中易出现坍塌掉块、缩径现象,成孔困难,岩心堵塞现象十分严重,取心难度大、采取率低。(2)下岩组白云石大理岩和条带状白云石大理岩硅化严重,岩石坚硬完整致密,研磨性低,可钻性级别高,钻效低。

钻探工程要求

全孔岩心采取率不低于95%;终孔直径不小于96mm(HQ);钻孔设计顶角30~40°,每30m及终孔测斜一次。顶角每百米允许误差为3°,方位角每百米允许误差为5°。

主要施工工艺

1钻探设备

使用宝长年公司生产的LF70全液压动力头钻机,配备额定压力7.0Mpa的全液压泥浆泵。LF70钻机使用96mm(HQ)口径,施工时理论钻进能力为542m,钻机可钻进顶角范围0~45°内的任意钻孔,非常适合矿区大角度钻孔的钻探施工。为了弥补钻机处理事故强力起拔能力低的弱点,现场配备了液压千斤顶,起拔能力75t。

2孔身结构

全孔绳索取心钻进。使用122mm(PQ)口径开孔,下108mm套管隔住第四系,以96mm口径终孔。下套管过程中,在108mm套管入岩部分的外壁上涂抹黄油,并密封好孔口,为便于终孔后起拔套管。

3钻进参数选择

钻压:孕镶金刚石绳索取心钻头压力的确定,按照单位压力40~80kg/cm2计算。宝长年LF70钻机孔底压力的确定需要读到钻压表上的两个数值。开始钻进时,将油缸慢速给进控制阀至于钻进位置,钻具缓慢回转向孔底接近但未接触孔底时(悬吊状态),钻压表显示的值为孔内钻具总重量与油缸下行给进力之和。当钻头完全接触孔底时,由于存在地层反作用力,钻压表显示的数值会减小为另一个值,这两个数值的差值称为失压值,失压值乘以油缸有效面积(45cm2)即为孔底钻压。一般来说,在一定范围内钻速是随着钻压的增大而增加的,但与此同时,单位进尺金刚石的耗量也随钻压的增大而增大[1]。过大的钻压会使金刚石耗量急剧增大,导致钻头使用寿命降低,影响绳索取心工艺优势的发挥。转速:金刚石钻进是以高切削频率表面疲劳破碎和小体积量体积破碎为主要碎岩机理,所以转速是金刚石钻进工艺中保证钻进效率的重要因素。对于转速的确定,按普通金刚石钻头钻进的圆周速度(孕镶钻头1.5~3.0m/s)计算转速。根据地层情况,岩石完整时,可适当开较高的转速,当地层复杂时,要将转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泵量:绳索取心钻进时钻柱与孔壁之间的环空间隙小,冲洗液上返流速快,加之孕镶金刚石钻头所切削出的岩屑粒径极小,所以一般而言,泵量的大小只要保证钻头冷却、能够排出岩屑即可,过大的泵量除了会抵消一定的钻压以外,还极易冲垮松散破碎地层,导致岩心缺失,不利于钻进。钻进参数的具体选择可参见表1。

4冲洗液的配制及维护

根据钻孔在不同孔段岩层变化及孔壁的完整程度,及时、灵活、有效地选用和调配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冲洗液,并适时做好冲洗液的净化、监控及维护管理工作,是保证顺利钻进的首要条件[2]。开孔钻进第四系覆盖层时,冲洗液配方为1m3水+2%磺化沥青(DLSAS)+2‰PAM。通过现场使用发现,DLSAS在覆盖层岩心表面形成一层薄而韧的泥皮,岩心自内管取出时几乎为一个整体,证明DLSAS具有极佳的防塌护壁护心效果。钻进完整地层时,使用无固相冲洗液,配方为1m3水+1‰~2‰PAM。使用无固相冲洗液时,常由于岩屑沉淀不佳而导致沉淀箱中的冲洗液变成岩粉浆,从而导致泵压高、孔内岩粉无法排出,甚至发生烧钻事故,影响正常钻进。现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除了合理布置地面循环系统外,还应要求班组勤换冲洗液,勤加清理沉淀箱以保证正常钻进。钻进酥松破碎、胶结性差、缩径等遇水不稳定地层时,对冲洗液的要求更高。要保证冲洗液失水量低、一定的粘度、良好的抑制性和剪切稀释性。现场使用腐植酸钾(KHm)-磺化沥青(DLSAS)-高效植物胶复合低固相泥浆作为复杂地层冲洗液,配方为4%钠土+1‰HV-CMC+4‰KHm+1%DLSAS+2‰植物胶。在配置时,按照先无机、后有机的顺序加入,并保证有充足的搅拌时间。该配方在钻进酥松破碎的碳质绢云千枚岩时取得了理想的应用效果。此外,钻进时,将转速控制在400r∕min之内,将有效消除钻杆内固相颗粒挂壁结垢问题。设置冲洗液循环系统时,要保证循环槽的长度、坡度及档板数量。防止冲洗液在循环槽中流速过高、冲洗液所携带的岩粉无法通过降速与结构破坏作用而顺利的净化沉除[3]。

5钻孔漏失治理

在勘探区上下两岩组的钻进过程中,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失情况,我们以“预防为主,随钻堵漏”作为解决钻孔漏失的主导思想,以801堵漏剂作为主要堵漏材料,根据经验,提前判断漏失层位,在冲洗液中加入一定量的801随钻堵漏剂预防漏失。当出现钻孔漏失时,视漏失量的大小,加入1%~4%的801随钻堵漏剂,1%的磺化沥青粉,并增加PAM的含量,配置成高粘浆液随钻堵漏。在勘探区使用该方法进行钻孔漏失的治理,实用性与经济性俱佳。

6钻头的使用

根据在矿区地层岩石硬度、研磨性及完整度,并结合实际使用经验,基本以8#Q系列绳索取心半合管底喷钻头作为主打钻头。在厚度较大、完整、硅化严重的白云质大理岩及白云质条带状大理岩时,则选用胎体硬度较低的10#钻头,底唇面均为尖齿环形。使用新金刚石钻头时要进行初磨,一般先轻压(正常钻压的1/3以内)、慢转(200r/min左右)5~10min,再采用正常钻进参数进行钻进。在每个回次钻进开始时,也要对钻头进行磨锐。

7测斜与岩心定向技术

使用单点照相测斜仪,仪器罗盘技术参数:斜孔方位角0~360°,倾角0~90°,直孔方位角0~360°,倾角0~90°。该仪器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测量精确度高等特点。为便于测斜,在测斜仪外保护管上焊接了可以直接与打捞器钢丝绳接头连接的母扣,有效减少了测斜辅助时间。为了适合在斜孔内测量,在测斜仪外保护管上部加工了扶正器,使测斜仪可以探出钻头并悬吊在钻头内台阶处进行测量,保证了测量数据的准确性。2011年,使用HQ\HQ3ActⅡ型随钻岩心定向仪,共完成钻孔60个,在其中57个钻孔共3848个回次进行了岩心定向,有3472个回次定向操作成功,岩心定向成功率达到了90%。该仪器是设计与HQ\HQ3绳索取心钻具配合在斜孔中使用的岩心定向仪器,当HQ3口径钻进时可以通过连接在内管总成上的ACT测量仪器(定向工作仪)进行岩心定向测量工作,回次钻进结束后将内管打捞起来,使用地表控制仪器与ACT测量仪器对接,经过数据对比后可确定出岩心管内岩心在孔内原始状态下重力低边的位置,从而完成对岩心实际空间产状的测量。每套仪器可配备两套HQ3内管总成使用,除增加一定的操作辅助时间外,对钻进深度和纯进尺速度没有任何影响。

8上岩组酥松破碎、断层泥岩段施工工艺

使用HQ3半合管+底喷钻头钻进工艺。在使用时,内管与钻头台阶的距离要小于普通绳索取心内管与钻头台阶的距离,在1mm以内,保证足够的冲洗液由钻头底面喷嘴流出,不会冲刷岩心导致岩心缺失;在取心率低的地层采用短回次(0.5~1.0m)、低参数钻进(钻压≯10kN,转速≯400r∕min,泵量≯70L∕min),以保证采取率;发生岩心堵塞要立即打捞内管,保证岩心不磨损、不烧钻;起下钻速度要均匀,不可猛起猛放,下钻时,应先下外管,再下内管,以防止抽吸压力过大从而增加孔壁失稳的可能性,保证孔壁稳定;使用腐植酸钾(KHm)-磺化沥青(DLSAS)–高效植物胶、复合低固相泥浆为冲洗液,并保证冲洗液的性能,严禁与PAM无固相冲洗液在裸眼状态下频繁更替使用;及时回灌冲洗液,保证液柱压力能够平衡孔壁应力;

9下岩组硬岩层施工工艺

使用胎体硬度相对较软的10#钻头钻进。适当加大钻压强迫钻头进尺,迫使胎体磨损金刚石出露,待正常后立即恢复原来钻压,但要注意过度加压会导致钻孔弯曲度增加;磨料选用机场周围挑选的未风化的石英岩,碎至6~7cm3,一般一次投入10~15粒,保证孔底压力12kN左右,低转速、小泵量,10~20转后将钻头提离孔底,反复8~10次后再正常给水钻进[4]。孔底磨钻头法效果明显,但钻头磨损很快,使用需慎重,且辅助时间长、成本高,投入时应将磨料逐一投入,不可一次性全部投入,以免在钻杆内架桥。

第2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说明邱村金矿采用采矿工程外包方式,详细阐述外包价格、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和产生的效益,通过外包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很多不足,在今后发展过程中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矿山建设和发展需要。

一、概述

邱村金矿位于德化县葛坑镇交通便利,自1998年6月建成投产以来,开采+647m-+882m矿体,经调试及改造,目前实际采选生产能力200吨/日,最终产品金精矿全部供应福建省德化县冶炼厂。

二、采矿工程外包

(一)外包的概念

所谓外包(Outsourcing),英文直译为“外部资源”,指企业整合利用其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增强企业对环境的迅速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1]。外包的方式有:生产外包、后勤外包、销售外包、采选设计外包、财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

(二)外包的意义

其意义在于根据实际生产需要,企业将自己做不好或者别人能做得更好更便宜的事,把一项或几项工作外包出去,交由其它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达到降低本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这样本企业可集中精力去做企业的核心业务,以减少资金投入,达到企业效率最大化。

(三)井下采矿工程外包的方式

井下采矿工程外包的方式一般有3种。

1.按作业类型分包。即采矿和掘进承包。优点是:便于生产管理;缺点是:存在相互影响,岩石混入管理难度增加,不利于降低损失率和贫化率。

2.按作业区域分包[2]。即按不同中段进行分包。优点是:可以根据实际采掘情况进行调整。缺点是:不能实现专业化,每个中段各自为一个生产系统,不利于统一管理。

3.按工序分包。即按打眼、爆破、装车运输等分包。优点是:可以实现专业化作业。缺点是:成本较高,不利于生产管理。

(四)邱村金矿的采矿工程外包方式

邱村金矿采矿工程采用作业类型承包和按工序分包结合的外包方式,即采矿工程用作业类型承包,部分矿石运输采用单独分包。

三、采矿工程外包的管理

邱村金矿外包管理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已基本确定,管理走向科学化,但是随着市场变化,今后工作仍然需进一步完善。邱村金矿除+873中段矿石运输承包给一家运输公司,主要采矿工程承包给一家施工单位。

(一)价格管理

1.采用外包方式的矿山企业与承包单位是甲乙的合同关系,双方考虑的是外包的价格,外包的价格越低,企业的利润越高,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要尽量降低成本,也要考虑承包方的接受能力,邱村金矿每年7月份从新签定合同,根据上一年的采掘成本和本年度物价涨落情况,确定本年度的外包单价,按采矿、掘进分别确定,同时核算出价格涨落和主要材料涨落比率,保证双方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格。

2.采矿和掘进价格的确定是按作业成本计算。矿石分采矿矿石与副产矿石(凡井巷掘进中回收的矿石),不同矿石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3.掘进单价确定,矿山802m中段以上部分,平巷、天井、溜井、漏斗、硐室、旧巷道扩邦、旧巷道抬底、清理旧矿碴、水仓按施工立方分别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斜井开拓部分,一、二次提升斜井及各种附属工程制定出一个价格,802中段(含802中段)至712中段(含712中段)之间各中段掘进工程,其价格在802以上中段相应单价的基础上增加5元/m3,经二次提升巷道掘进工程其价格在802以上中段相应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元/m3,硐室、旧巷道扩帮、抬底、清理旧矿碴等工程在各中段价格相同。上述单价包含直接费、管理费及各种税费。

(二)生产技术管理

1.工程采用外包后,邱村金矿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对采掘工程是间接管理,所以只能通过经济手段来保证承包方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2.采掘计划由生产科根据矿山实际,承包方设备、人员的实际生产能力制定出年月采掘计划,由于井下工作有时会发生相应变化,所以在执行采掘施工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调整。井下设备管理和生产组织由承包方管理,生产科属于间接管理,为了保证采掘计划的执行,检查和调整工作较多,经常要与承包方协调沟通。

3.采矿地质管理工作是矿山的重要工作之一,邱村金矿矿体沿走向、倾向具有波皱起伏、膨胀收缩、分叉复合及尖灭再现等特征,其厚度、品位变化系数大,矿体与围岩界线不明显,矿石的损失率、贫化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确定矿石损失率为7%,贫化率为10%。

4.年供矿量:根据我矿生产组织安排,承包方应均衡稳定供矿,保证全年选厂的生产需要,其产量、质量指标执行按生产科月度计划要求。

5.矿石质量:矿石要求块度不少于250*250mm。为防止人为贫化,承包方应严格按生产科的要求合理进行配矿,承包方不能把废石、废渣倒入矿井或倒入矿仓。

6.矿石计量:以承包方每天的出矿车数计量为准,矿车的容矿体积不低于0.75m3,少于0.75m3的出矿车不参与矿石计算,满矿车(矿石必须超出矿车顶水平面)为1吨湿矿量,不满1矿车的按0.5吨湿矿量计算,不满半矿车的不予计量,邱村金矿每天派人管理,计量当天的出矿车数,以全月统计的湿矿量扣除4%的水分作为干矿量计价,

7.工程验收以生产科设计要求为依据。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包方应按生产科要求返工,维修。

四、安全管理

1.邱村金矿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资质进行全面审查。在采矿工程承包合同书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2.邱村金矿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承包方执行。在爆破管理上,制定明确的爆破材料管理制度,从进库、领出、运输、装药、连线、起爆、剩余清退,安全员进行严格监督。

3.每月支付工程结余款项的95%,其余5%作为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承包方。

4.承包方自配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人员(包括空压机工、电焊工、绞车工、爆破工等工种)。

5.承包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及邱村金矿制定的井下安全生产制度。

五、效益

1.矿山建设投资减少。邱村金矿主要投资选矿厂,道路建设、电力外网、主扇风机生活设施等,而其它设备及维护设施,由承包单位承担,减少了建设投资。

2.降低采掘成本。生产科的有效管理,承包方的选进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使采掘成本大幅度降低。

3.材料采购、储备及流动资金的占用减少,因此产生的费用大为降低。

4.人员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工作总量减少。承包单位具有矿山生产和建设的管理人员,有一定的基础,培训时安全技术的理解能力较强,容易接受。

5.减少安全风险。承包方要保证安全文明生产、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结语

邱村金矿通过几年来的采矿工程外包,采矿工程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企业效益较好,通过几年的实践,外包形式比较成功。外包已经作为一种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已经被许多企业所接受。邱村金矿外包形式在今后发展当中定继续改进和完善,通过科学管来降低成本,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第3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矿泉水;生产工艺;滤纳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已从过去的“温饱型”转向“健康型”,他们不再满足喝开水、汽水解渴的传统生活方式,而转向了饮用无任何添加剂、色素、富含对人体健康有益的各种微量元素的天然矿泉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一种来自地下深部循环的天然露头或人工接露的深部循环的地下水,以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或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为特征。国外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开发历史较长。从30年代开始,一直以高速度发展,平均年增长率达10%,远远超过各国工业增长速度。矿泉水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时尚、最畅销的饮料。日本和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居民日常饮用水全部是矿泉水,甚至做饭也用矿泉水,高档的产品如人参矿泉水、蜂蜜矿泉水或王浆矿泉水等。我国饮用天然矿泉水规模开发始于1985年,据统计,目前全国已勘察评价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地已有3500余处。矿泉水类型齐全,凡世界其他国家有的矿泉水类型,我国均有分布。生产企业中,全部引进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的矿泉水生产设备的厂家约占企业总数的10%。由于资金或经验不足,大部分企业走过不少弯路,水处理不过关,导致产品质量差,目前都在寻求改造处理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方法。

1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和水源监测

为了确保矿泉水的水质在不发生明显变化的前提下合理开采,必须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制度,每年至少二次对水源水质进行全分析,以防水质变化,其结果应与技术评审认可的报告相符。由于源水泉有丰水期和枯水期或中水期的不同,检验结果有些波动,但必须符合GB8537-87界限指标要求。对源水泉的水量、水位、水温做到每天观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工艺

2.1过滤工艺

矿泉水在灌装前都必须经过过滤,以除去水中的泥渣、悬浮物、藻类、细菌、霉菌等杂质。在水处理工艺中,活性炭处理是必需的。活性炭具有很多微孔和巨大的比表面积,因而吸附能力强,能有效吸附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去除水中的藻类并吸附异味和毒素。应根据水的洁净程度选择2-3级粗、细过滤,以减轻终端过滤器的负担。终端过滤器应采用微过滤孔径达到0.2μm。

2.2水的消毒

矿泉水的灭菌工艺采用紫外线杀菌、臭氧杀菌二者结合使用。利用紫外线灭菌时,必须考虑水质、水深、流速及吸收率等来决定杀菌必须的照射量。再经过臭氧灭菌,臭氧具有极强的氧化能力,反映较快,杀菌效率高,能迅速破坏微生物的细胞膜、细胞质、酶系统和核酸,从而使微生物迅速灭活,而且可以杀灭芽胞菌。臭氧处理矿泉水的基本原理是臭氧与水混合,并使其最终在水中的浓度达到0.5m/l来满足杀菌要求。采用臭氧工艺时必须结合矿泉水的类型、特点,选用适合的臭氧发生器和有效的水-臭氧混合器,并通过试验找出本企业矿泉水的臭氧添加量的最佳工艺。

2.3空瓶、盖的消毒及灌装工艺

我们通过大量的检测发现,灌装车间空气、瓶内壁、盖子内壁和操作人员的衣物等均有霉菌的存在,由此可见霉菌的传播是通过空气完成的。灌装车间空气致菌是矿泉水霉菌污染的主要途径,切断该途径对矿泉水防止霉菌污染十分重要。灌装间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建成无菌室,空气应净化处理,灌装设备和管路必须在灌装前用消毒液浸泡消毒。定期用消毒液对灌装车间进行空气熏蒸。重视瓶、盖的消毒。瓶装水的空瓶需要循环使用,空瓶的清洗、消毒是否彻底,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一般首先应预洗,清除外表的污迹,消毒处理一般用250ppm的ClO2溶液浸泡后冲洗。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用户使用环境较差或存放时间较长,在光和热的作用下,藻类在水中繁殖,产生“绿澡”。因此,回收到有类似情况出现的空瓶,须采用0.02%CuSO4溶液浸泡20~24h以上,再进行常规消毒处理。

2.4天然矿泉水的沉淀问题及解决方法

矿泉水因含有铁、锰离子而产生沉淀,呈红色、黄色、褐色等。可能因开采过量或地下裂缝出现变化、周围水源保护不好而造成沉淀。因此对水源应做好预防工作,每年定期三次(枯水期、平水期、丰水期)对水源进行水质分析检验并记录,及时掌握水中矿化度及铁、锰含量的变化,及时改善工艺;管路清洗不净或锈蚀极易造成铁沉淀。故应对管路每天开机之前清洗20-30min。矿泉水中的白色絮状物沉淀一是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的桶、盖,或是环境空气卫生质量太差造成霉菌的生长和繁殖,形成可见絮状物;二是生产中滤蕊被氧化,或更换新滤蕊时清洗不净,造成白色絮状沉淀。因此切实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重视桶、盖的清洗、消毒。做好车间内外环境(空间)和灌装设备的卫生工作,杜绝污染。3矿泉水生产新工艺——滤纳技术

目前,矿泉水的生产普遍采用曝气、沉淀和锰砂过滤等

传统工艺,其优点是可以去除矿泉水中的铁、锰、悬浮物和大部分细菌;其缺点是工艺复杂,控制参数多,且除铁、锰效果不稳定,沉淀时间长;对各种溶解性化学物质的脱除作用低;不能有效去除矿泉水中的藻类或青苔孢子。

纳滤技术是反渗透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它的截留性能独特,产水量较高、过膜压差较小。纳滤膜的孔径一般在1~5nm,截留分子量在200~1000道尔顿,膜表面带负电,对无机离子的去除率小于90%,其通透性介于反渗透与超滤之间,因其孔径在纳米级范围而得名。与反渗透膜几乎对所有的溶质都有很高的去除率不同的是,纳滤膜对不同的离子有不同的去除率,具有离子选择性:在小于1MPa压力下,一价离子可以大量通过纳滤膜,去除率小于20%,二价和多价离子则多数被去除,截留率可达90%~99%。由于纳滤膜表面带负电,多价阴离子被排斥在膜外,只有在很高的浓度下才能通过。一般来说,随着水中离子浓度的增加,膜的截留率下降;随着过膜差压的增加,膜的截留率增加。

纳滤膜比反渗透膜操作压力低,运行费用也较低,而且可以截留一部分有机物和高价态的无机离子,还可以去除水中大部分Ca2+、Mg2+、Fe3+、Mn2+等硬度离子,三卤甲烷中间体THM(加氯消毒时的副产物,致癌物质),低分子有机物、农药、异味物质、硝酸盐、硫酸盐、氟、硼、砷等有害物质。纳滤技术应用在矿泉水生产中的最大优点是经过纳滤技术处理后的矿泉水,其中的大部分偏硅酸被保留。实验表明,纳滤膜对矿泉水偏硅酸的去除率为10%~20%。因此,对水源偏硅酸含量不太低的矿泉水,都可以考虑运用纳滤膜生产技术。

纳滤膜分离过程不发生相变化,在常温下进行,是纯粹的物理过滤,因此能耗低。处理效果不受原水水质及操作工艺的影响,处理结果稳定可靠,出水水质可以较长时间维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而且纳滤膜以组件的形式构成,可以满足不同生产能力的需要。因此,纳滤膜技术必将是矿泉水生产工艺的理想选择。

通过实验室检测发现,在原水中含有大量青苔孢子的矿泉水,在经过纳滤技术处理后,那怕用专用藻类培养基培养,也检测不到含有青苔孢子。实验表明,纳滤技术对矿泉水青苔孢子的去除率达到100%。纳滤技术的运用,成功解决了长期困扰矿泉水生产企业长青苔的这一质量问题。

参考文献

[1]郑敬东等.广东省饮用天然矿泉水工业生产与管理办法.

[2]宋秀杰,丁庭华.北京市地下水污染的现状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5,11(11).

第4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1.1材料、试剂和仪器设备自贺州富川脐橙果园购脐橙果实,取新鲜果皮于鼓风干燥箱内65℃恒温烘干至恒重,粉碎后过40目筛备用。甲醇、无水乙醇、硫酸铵均为国产分析纯,以上试剂均未经过纯化处理。橙皮苷标准品(成都艾科达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纯度≥98%)。FW100型高速万能粉碎机(天津市泰斯特仪器有限公司),FA1004电子天平(上海舜宇恒平科学仪器有限公司),40目分样筛(浙江上虞市五四纱筛厂),恒温水浴锅B220(上海亚荣生化仪器厂),SHZD(III)型循环水式真空泵(河南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公司),SY300超声波提取仪(上海宁商超生仪器有限公司,功率300W,频率40KHz),TU1901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北京普析通用仪器有限责任公司),DHG9140A变热恒温鼓风干燥箱(西斯百瑞仪器有限公司)。

1.2试验方法

1.2.1标准品溶液的制备准确称取橙皮苷标准品5.0mg置于10mL烧杯中,加甲醇溶解完全后移入50mL容量瓶中,用甲醇润洗烧杯3次并移入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摇匀,即得浓度为0.1mg/mL的橙皮苷标准液。

1.2.2橙皮苷浓度吸光度标准曲线的绘制用移液管准确吸取橙皮苷标准液0.5、1.0、2.0、4.0、6.0、8.0mL分别置于10mL容量瓶中,加甲醇定容,摇匀,以甲醇作为空白参比,在283nm处测量吸光度。以吸光度为纵坐标,橙皮苷标准液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1.2.3乙醇/硫酸铵双水相体系的制备将一定浓度的硫酸铵水溶液加入无水乙醇中,通过改变乙醇与水的体积比(硫酸铵用量为0.30g/mL)来形成不同的双水相体系(乙醇和无机盐形成双水相的机理可能是盐溶液与有机溶剂争夺水分子形成缔合水合物的结果)。本试验所选择的双水相体系中乙醇初始体积与水初始体积之比为0.43(V/V),硫酸铵用量为0.30g/mL。

1.2.4样品中橙皮苷的乙醇/硫酸铵双水相超声提取及含量测定准确称取干燥脐橙皮粉2.0g置于100mL锥形瓶中。按一定料液比加入由不同醇水比和硫酸铵浓度配制的乙醇硫酸铵双水相体系中,在一定温度下超声提取一定时间,真空抽滤后滤液于分液漏斗中静置,分层,取上层乙醇液于50mL容量瓶中用30%乙醇定容,于283nm处测量吸光度,通过标准曲线方程求出乙醇液中橙皮苷浓度,然后计算脐橙皮粉中橙皮苷的得率(提取所得橙皮苷与原料的质量百分比)。

1.2.5乙醇/硫酸铵双水相超声法提取工艺试验的设计单因素试验。⑴料液比试验:准确称取干燥脐橙皮粉末2.0g,按料液比1∶20、1∶25、1∶30、1∶35、1∶40(m/V)加入醇水比0.43(V/V)、硫酸铵浓度0.30g/mL配制的双水相溶液,在60℃下超声提取200秒后测定橙皮苷含量。⑵超声时间试验:准确称取干燥脐橙皮粉末2.0g,按料液比1∶30(m/V)加入醇水比0.43(V/V)、硫酸铵浓度0.30g/mL配制的双水相溶液,在60℃下分别超声提取100、150、200、250、300秒后测定橙皮苷含量。⑶超声温度试验:准确称取干燥脐橙皮粉末2.0g,按料液比1∶30(m/V)加入醇水比0.43(V/V)、硫酸铵浓度0.30g/mL配制的双水相溶液,分别在40、50、60、70、80℃温度下超声提取250秒后测定橙皮苷含量。⑷醇水比试验:准确称取干燥脐橙皮粉末2.0g,按料液比1∶30(m/V)加入醇水比分别为0.35、0.4、0.5、0.6、0.7(V/V)、硫酸铵浓度0.30g/mL配制的双水相溶液,在70℃下超声提取250秒后测定橙皮苷含量。正交试验设计。在单因素试验的基础上,以料液比、超声处理时间、超声温度条件、醇水比等4个因素,各取3个水平,进行L9(34)正交试验,寻找乙醇/硫酸铵双水相超声法提取脐橙皮橙皮苷的最佳工艺条件。然后,准确称取3份干燥脐橙皮粉末各2.0g,按最佳工艺条件进行提取,计算此法提取橙皮苷的平均得率。

2结果与分析

2.1标准曲线根据测定结果绘制的标准曲线,得到回归曲线方程:狔=42.881狓+0.0478(犚2=0.9996)。表明,橙皮苷浓度在0.005~0.080mg/mL范围内,其吸光度(283nm)与浓度呈良好线性关系。

2.2提取工艺

2.2.1单因素试验料液比对橙皮苷得率的影响:试验结果看出,料液比在(1∶20)~(1∶30)时,随着提取液用量增大,橙皮苷得率逐渐增大,但超过1∶35后得率增大趋于平缓。超声时间对橙皮苷得率的影响:试验结果看出,随超声时间的增加,橙皮苷得率呈上升趋势,在250秒时得率为1.79%,此后,再延长超声时间得率增大效果不明显。超声温度对橙皮苷得率的影响:随着提取温度的升高,橙皮苷的得率逐步增大,温度在70℃时橙皮苷得率达到最大,为1.70%;温度超过70℃时橙皮苷得率下降。分析认为,随着提取温度的升高,提取液扩散速度增加,使浸提橙皮苷的速度加快,橙皮苷的得率也逐步增大,但温度超过70℃时,杂质溶出量会相应增大,增大溶液的黏度,影响橙皮苷物质的溶出,反而导致得率下降。醇水比对橙皮苷得率的影响:随醇水比的增大,橙皮苷能更充分溶出,当醇水比为0.5(V/V)时,橙皮苷得率最高,为2.20%;醇水比高于0.5后,橙皮苷溶出量减少。分析认为,橙皮苷中含酚羟基,根据相似相溶的原理,非极性化合物易溶于非极性溶剂,极性化合物易溶于极性溶剂,因此,较高的醇水比有利于橙皮苷的提取,但醇水比过高时增加了醇溶性物质的溶出,使溶液黏度增大,反而会导致橙皮苷的溶解度降低,得率下降。

2.2.2正交试验试验结果看出,影响橙皮苷得率的各因素主次顺序为醇水比>料液比>温度条件>超声提取时间,乙醇/硫酸铵双水相超声法提取脐橙皮橙皮苷的最佳工艺条件为犇3犃3犆3犅2,即醇水比0.6(V/V)、料液比1∶35(m/V)、温度75℃、超声时间250秒(见表2)。验证试验表明,在最佳工艺条件(犇3犃3犆3犅2)下,乙醇/硫酸铵双水相超声法提取脐橙皮橙皮苷的平均得率为4.23%。

3小结

第5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爬行式;全位置焊;焊接工艺;自动焊;机器人

前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型重要构件的焊接越来越多,仅仅依靠手工焊接难于满足焊接质量和焊接效率的要求,焊接自动化将成为焊接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此介绍新型爬行式弧焊机器人的焊接工艺问题,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大型构件的全位置自动化焊接。

该系统对国内外现有的焊接设备和方法来说是全新的,所以在整个设计、完善和试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在此就焊接试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解决办法做一说明。

一、爬行式弧焊机器人系统

爬行式弧焊机器人系统的构成主要由永磁履带爬行机构、激光图像传感系统、信息处理及跟踪控制系统所组成。爬行机构是机器人的运动动力系统;图像传感与信息处理系统构成焊接识别系统,以识别焊缝,与跟踪控制系统一起组成焊缝跟踪系统,以实现运动中的焊缝跟踪和焊接。

在十字滑块的上滑块上固定有螺丝可调节钢臂,其平行于机器人车体,用以焊枪的对准调节。前端为摆动器,其上可夹持焊枪,用以完成焊接过程焊枪的摆动,参数可调。

为了保证焊接电流在试验过程中稳定可靠,以使焊接试验能够较准确地反映该套系统用于焊缝跟踪焊接的实际效果,焊接用电源和送丝机构选用芬兰KEMPPI公司生产的KEMPPIPR0500,它的焊接模式、焊接脉冲、电流、电压等多项焊接参数均可随时手动调整,在焊接过程中并能根据已有参数自动稳定焊接电流、电压。

二、焊接工艺与试验

采用该系统我们做了两种位置的焊接试验,分别为立焊和横焊(大型构件主要的焊接位置分为立焊和横焊,针对这两种焊接位置来进行试验研究。)在实际手工焊接的过程中!这两种位置的焊接所采用的焊接方法有很大差异,工艺方法也就有很大不同。

1.试验材料

为符合在工业生产中的造船、制罐等实际用材情况,选用普通碳钢焊丝选用直径1.2mm镀膜焊丝。

2.焊接工艺

(1)焊接方法

采用氩气、CO2混合气体保护MIG脉冲焊;背面使用陶瓷衬垫;单面焊双面成形工艺&盖面根据焊接位置为立焊一道、横焊多道成形。

(2)焊接坡口

a.立焊。坡口选用“V”型坡口,具体坡口形式及尺寸如图2所示。焊前坡口及周围20mm范围内清除水、油、锈等,露出金属光泽,以保证激光图像传感系统对焊缝的顺利识别。

b.横焊。坡口选用不对称"v"型坡口,具体坡口形式及尺寸。焊前需处理坡口表面。

(3)工艺规范

在试验过程中,除对焊机参数的整定和正确调节外,焊枪位置、焊枪的摆动、焊接速度对焊接质量、焊缝成形都有很大的影响。因为这些量依靠手调、特别是焊枪位置、焊枪摆动,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测量,调节难度较大。

a.焊枪位置包括焊枪头与工件位置、焊丝与坡口位置(要考虑摆动幅度的影响。

b.焊枪摆动由调节摆动器来实现,主要参数有摆动速度%左中右3个位置的停留时间。

c.焊接速度um为焊前设定值,焊接过程中可调。

d.焊前对焊机电压补尝进行整定,整定值2.6V作为焊机内设参量。常用调节量有送丝速度us、焊接电压U和脉冲幅值。

(4)焊接各项参数

a.立焊

立焊打底时焊枪垂直于工件mm左右上方,加摆后焊丝靠两边坡口1~2mm,第二道盖面,焊枪垂直上调5~8mm,摆动幅度适当调大。

b.横焊

横焊打底时焊枪微向下扎,使焊丝在加有摆动时不至太靠下边坡口,焊枪顺焊接方向向下斜摆,大约与水平成75°~80°;盖面三道成形,均不加摆动,且每次要根据上道次焊接的效果和位置从新调整焊枪姿态第一道盖面枪头略向下扎,二道时较平,末道枪头略向上抑。

三、试验结果

a.在早期试验中,电流、电压值与焊速的匹配总不令人满意。采用的MIG脉冲焊,其宜于用较小的平均电流进行焊接,特点是熔池体积小,不易淌流,且在脉冲峰值电流作用下,熔滴的轴向性好,故比起普通氩弧焊更有利于焊缝成形,在全位置焊中有很好的效果。试验中早期打底焊焊速一般在8cm/min以上,相应电流值也较高,在95~105A之间,焊接过程不太稳定,背面成形有时也不理想。究其原因,在于脉冲幅值的影响,脉冲电流使熔滴呈喷射过渡,在较大脉冲电流下较小的电压易造成大飞溅、淌流,而大电压表面成形也不理想。我们在试验中不断摸索,后在稳定幅值的前提下适当减小电流、电压并且降低焊速,这样在横向和垂直位置的焊接过程中,充分发挥出了脉冲焊工艺在全位置焊上的优点,焊接过程稳定,飞溅小,两面成形都很理想。立焊焊前加衬垫样板、立焊背面成形、打底和盖面成形样例。

b.手工焊盖面横焊工艺采用的是加摆停留的方法,由于人工操作的灵活性,焊接过程中摆动频率、幅度和停留时间均可实时改变,故一般宽度的盖面焊可一次成形。由于该机器人缺乏人的灵活性,我们通过模仿人工的盖面过程横焊,采用高焊速加快速摆动或不加摆动多道成形的横焊盖面方法。这样就避免了横焊盖面淌流的发生,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打底焊、盖面第一道、第二道、最后盖面成形。

c.除了电流电压和焊速,另一个人为影响较大的因素是摆动器的调节,根据不同位置的焊接要采用不同的摆动方式。

第6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利益;内涵;一般意义;事实要件;

一、问题的提出

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看似平淡的寥寥数语,背后却暗藏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雷霆万钧。也正是些许朴素的文字,成全了众多有识之士翘首企盼的私产入宪之梦。制度的应然意义甚至已经使更多的溢美之词显得贫乏与多余。然而,与制度的应然意义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在“贯彻落实宪法”之类的横幅底下还发生着众多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单薄的宪法文本也正经历着强大的现实惯性之洗礼。[①]这种现象所映射的固然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种种不规范问题,然众多问题的表面却往往假借着一个共同的幌子——公共利益。其实在此次修宪之前,我国宪法与法律对“公共利益”早已作出众多规定。《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51条又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社会的利益;《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是对于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说明。在依法治国的思潮日盛、警察国家的时代一去不返的背景之下,“公共利益”俨然已是国家权力干预公民权利的一柄尚方宝剑。乘着“私产入宪”的东风,作为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利益问题必将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本文意欲探讨的正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那么,在法学的视野中,公共利益究竟指什么?

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首先是一个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所谓的“一般法律意义”,主要是想表达以下两点含义:第一,在该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适用于整个法律领域的。第二,也是该部分所欲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与非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同的。

什么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战后德国公法学者对此进行了颇有成效的研究。据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介绍,德国学界对于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一般分别从作为内容的“利益”以及作为主体的“公共”两方面入手。由于利益“不外是一个主体对另一个客体的享有”,而这一切又与主体自身对于客体的感觉紧密相连,因而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是公共利益的概念第一个特征。“简言之,利益是价值判断的结果,是人们感觉其存在之实益,也是民所好之的不定对象,由此可见利益之不确定性及多面性。”另外对于“公共”之理解,学界更是众说纷纭。早在1884年洛厚德(C.E.Leuthold)发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法的公共诉讼》一文中,他就将“公共”理解为“任何人、但不是全体人们”。在此基础上,洛厚德提出了所谓地域基础(territorialeGrundlage)作为界定“任何人”之标准。依据这种理论,公共利益即是一个相关空间内关系人数的大多数人的利益。洛厚德的这种见解,是偏重于地域作为计算区域内大多数人的依据。这一方面固然可以为某一地域内公共利益的判断提供标准,但是,洛厚德亦忽略了,即使属于别区的人民亦可以越区而享受利益。因此,洛厚德的区域理论并不能解释公共之概念。二年后,纽曼(F—J.Neumann)在其所发表的《在公私法中关于捐税制度、公益征收之公益德区别》一文中,对所谓的公益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简单地讲,纽曼首先将公益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部分。其中主观的公益是指“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成员)”(unbestimmtegr?βerePersonenmenge)所涉及的利益;客观公益则一般是指国家的目的(任务)。[1]纽曼的观点对于德国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纽曼把国家目的也作为认定公共利益的一个标准,使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由纯粹的数量标准向质的方向转变。这对于解释现代社会当中出现的少数群体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不确定多数人作为公共的概念,直至目前,仍是一般情况下,广为被人承认的标准;[2]例如德国的实务界及学术界所提出的“某圈子之人”(Personenkreis)理论(即从某具有特定联系的狭窄团体的反面来把握公共之含义)即可谓是不确定多数人思想之翻版。[3]当然,对于“不确定”与“多数”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看法,这主要表现为两者之中以谁为重心的争论之上。一种观点主张应以数量上的多数为核心标准。“‘数量上达多数''''要比''''非隔离性''''来得重要。”[4]也就是说,某范围之人尽管依特定要素有所界限,但因其成员数量甚大,仍可称之为公众。[5]另一种观点则与此恰恰相反:“这个(指纽曼的不确定多数理论)强调不确定之特征是可以承认。但是,强调需大多数,则和宪法理念发展之轨迹不符。自魏玛宪法以后,国家为保障社会之弱者,可采取许多扶助之措施。此些措施是对少数弱者之扶助,亦合乎福利国家之公益理念,因此,不确定之多数人说法,该多数人特征可予省略。”[6]两种观点究竟孰是孰非,目前似乎还没有定论。

我们应如何取舍德国学界的上述理论以界定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概念?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上述各种观点进行简单评析。

第一,关于“利益”的界定,应该说德国学界关于“利益内容不可确定”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正确揭示了公共利益之内容特征。当然,内容的不可确定性并不等于确定内容的过程毫无依据与规则可循。由于利益本身是规范所欲维持之利益,因而判断某一主客体关系是否构成利益首先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我们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之臆想)进行相关判断。

第二,关于“公共”的界定,我们认为德国学界的众多观点都尚存可商榷之处。洛厚德的观点自不必说。纽曼提出的、关于公共利益的两分理论,似乎亦存在一定的问题——关于公共利益判断的两个标准并不处于同一层次。我们认为,“不确定的多数人”应是判断利益公共性的唯一最终标准,“国家的目的”最终也只能通过其是否为了“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而判断公共利益。当然,这里非常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在用“不确定的多数人”标准对权力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判断时,我们所考察的层次是权力行为主要的终极目的,而非次要或者直接之目的。但是把后者作为“不确定多数人”标准的适用范围则是上述众说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例如陈新民教授即以国家对少数弱者扶助之事实作为否定“多数人”标准之论据,而德国学者克莱(WalterKlein)也只有从权力行为的直接目的出发才会得出否定“不确定性”标准之结论。相反,如果以权力行为主要的终极目的为考察对象,那么,“不确定的多数”之标准无疑将贯穿所有领域。具体而言,无论权力行为的附带或直接受益人是多数还是少数,亦不管其范围确定与否,只要该行为是依法作出,它都符合为了“不确定的多数”之公共利益标准。因为与其他领域对公共利益的判断不同,在法律、尤其是法律执行领域,政府存在的一个应然功能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正如德国著名行政法学者沃夫所言:公益条款是任何一个公行政行为之合法性(Berechtingung)及界限之理由。[7]因而,只要权力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它本身就是一种为了维护或增进“不确定多数人利益”之行为。[8]正如吴庚法官所言:“在以民主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宪法及法律内涵本身,即属一种公益之显示,故忠实执行宪法及法律,乃实现公益之主要手段。”[9]

综上所言,对于一般法律意义上公共利益的内涵,我们应坚持如下的界定规则:

第一,在“利益”判断方面,首先必须以规范背后之价值观念为基准。当依据规范所含之价值亦无法确认利益是否存在时,我们则应尽力考察社会客观事实(而非判断者的主观之臆想)进行相关判断。

第二,在“公共”界定方面,应统一采用“不确定的多数人”之标准。

三、实证分析法学意义上的公共利益

前人早已证明,整个法律秩序本身即是一种公共利益。作为公共利益(即庞德所指的“社会利益”)理论的一个重要倡导者,庞德即把社会利益理解为“包含在文明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②]其中的要求、需要或者愿望自然可以丰富多彩,而以法律制度形式体现出的立法者所欲确立的社会秩序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类别之一。关于公共利益内涵的争论很多,但一般都涉及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德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内容看似都不涉及法律秩序,但无论是经济秩序还是社会公德,两者之中最为重要也是最无争议的部分无疑都属于法律秩序的范畴。诚如凯尔森所言——整个法律制度不过是公益之明文规定。[③]

以整体法律秩序为表现形式的公共利益与我们平时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为同一概念?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借鉴霍菲尔德关于权利类型的划分理论,我们认为在法律体系当中亦存在两个层次的公共利益形态:依附于各种具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以及独立地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依据霍菲尔德的推理逻辑,所有的法律关系形态(或者说法律秩序)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在第一层次当中,为了避免由于自然自由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冲突,立法者对各个法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做了直接的规范,体现在法律关系形态上即表现为“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等形式;如果从静态意义上讲,该类法律关系已完全满足法律对行为进行规范的需要。然社会生活尤其是现代社会生活的瞬息万变已是不争之事实,因而,对规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进行适时调整已是现代法律应有的题中之意。这体现在法律关系形态上即表现为“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等形式;两层法律秩序的划分也由此而生:第一层法律秩序一般体现为一些具有明确内容的行为模式;第二层次的法律秩序则表现为特定主体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即立法者为了使法律适应变化的社会事实而赋予一方灵活改变另一方权利义务的能力。以这两层次法律秩序的划分为标准,我们同样可以把公共利益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依附于各种具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等领域的各项具体规定。之所以把这些具体法律规定也列为公共利益的一种体现,这是由这些规定本身的双重性质决定的。一方面,由于它们存在的直接目的就是保护特定法主体的个体利益,因而其表现的第一个特性即为个体权利属性;另一方面,由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都是特定法律秩序之产物,因而任何一项有效的法律规定的执行(或者被违反)都将增进(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立法者对于这些依附于具体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之保护,从民法经行政法再到刑法呈现为日渐增强的趋势。这即是我们所称的第一层次的公共利益。

第二层次——独立地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宪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的公益条款。如《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与第一层次的公共利益形态不同,该层次的公共利益直接表现为一个法律概念。具体而言,它们大都可以被归结为权力行使的事实要件,即为了增进公益或者当公益遭受特定主体的侵害时,权力主体有能力通过单方行为改变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之所以赋予特定主体这种灵活改变法律关系之能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立法者无法通过一次立法就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允许特定主体随意地对既定的第一层次法律关系加以改变,那么基于法治而产生的安定性、可预见性等优点将荡然无存。因此,改变法律关系时所需要的“公共利益”理由就显得非常必要。具体而言,那就是改变法律关系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要大于个体权利存在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理由。

以上两个层次的公共利益共同组成了法律秩序这一公共利益共同体。其中第一层次的公共利益确定了各种静态的具体法律规定;而第二层次的公共利益则为动态改变第一层次公共利益所确定的静态秩序提供了基本依据。由于第一层次的公共利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人为地把其列为独立的探讨对象意义不大,因而本文所欲分析的公共利益内涵仅限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即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公共利益。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该种意义下的公共利益问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共利益本身被定位为权力行使的事实要件。也就是说,我们所欲解决的公共利益概念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问题,更不是伦理学所涉及之问题,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事实问题。我们所有的研究与分析必须紧紧围绕对公共利益的这种定位进行。

第二,公共利益是一个与个体利益相并列的概念。这也是与我们对公共利益概念的定位紧密相关的。作为权力行使的事实要件,公共利益在根本上划分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楚河”与“汉界”,而这种划分的依据就是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衡量。[④]

第三,公共利益的本质功能在于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一种良性动态平衡。由于静态的法律秩序很难适应社会变动的步伐,因此对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调整就显得非常必要。而社会公共利益在其中无疑扮演了“启动以及控制”两大阀门的重要角色。

四、作为特定事实构成要件的公共利益

沿着逻辑思维的台阶拾级而上,我们到了本文所欲解决的最后亦是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公共利益?上一部分的分析固然为我们判断何为公共利益提供了最基本的规则,但如果从对公共利益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定位出发,那么与其说上文的分析为确定公共利益提供了多少帮助,还不如说它为我们排除哪些不是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多参考。因为上文所解决的只是权力行为到底是为“公”还是为“私”之问题。如果是为“私”,那其追求的目的显然不属公共利益范畴;但如果是为“公”呢?在崇尚人权理念的今天,那些“公益优先于私益”[⑤]之主张早已随着西赛罗们的时代一起一去不返。“因此,单线式的公益、私益冲突问题,从而认定基本人权乃私益,而当然要为公益所牺牲,这种单纯的思维方式即理论逻辑,有再修正之必要。”[⑥]然而由此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不能同时得到满足,那么应当如何来确定它们的先后顺序进而作出公共利益成立与否的判断?博登海默精辟地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在对上述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笔者注)中的这个或那个利益的先后位序进行安排的时候,人们无疑要作出一些价值判断;然而,这个价值判断可以或应当根据什么东西来决定呢?这就提出了一个”利益评价“(valuationofinterests)的问题。”[⑦]而利益评价(或称利益衡量)无疑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在缺乏一个由所有法益及法价值构成的确定阶层秩序的前提下,合理的客观的利益评价是否可能?[⑧]结合本文具体内容而言,确定一个相对客观合理的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公共利益概念是否可能?众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公共利益得以成立与否,至少应符合如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一)功能上的必要性

功能上的必要性是指公共利益的成立必须以依靠个体的力量难以实现相关利益或者虽可实现但成本过高为前提。由于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确定之多数人,这也意味着公共利益即为一种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之公共物品。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提供者不可能做到或者要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够阻止那些不承担成本的人对这些公共利益的消费。因而在完全的市场条件下有一种后果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公共物品提供者的退出。因为一个人无论做什么都不会严重地影响公共利益的产生,他把其他人的集体行动看成是已经以某种方式确定了的。如果公共利益已经被生产出来,那么他对这一利益的享有就不会因为他没有作出贡献而减少。反之,如果公共利益没有被生产出来,那么他的行为无论如何也改变不了这种结果。属于不确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反而成为了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⑨]然而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提供或者维护却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⑩]为了缓解现代社会的这种供求矛盾,由国家来提供公共利益就显得非常必要。例如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交通设施。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公共利益尽管有可能通过个体的协商或者谈判实现,但由于交易成本过大,此时亦宜由国家出面降低交易费用,进而促成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政府吸收民营资本进行公共设施的建设,其间对集体土地实施征用。

当然,由于功能上的必要性对于公共利益的判断而言只是一个必要而非充要条件,因而其对于公共利益判断的意义更在于反面排除而非正面肯定。由于公共利益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是依靠个体的力量难以实现相关利益或者虽可实现但成本过高,因而对于那些属于依靠个体力量即可实现之利益,政府便无越俎代庖之权。这也与德国著名宪法学家彼德斯(HansPeters)所倡导的“辅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彼德斯认为,实现公共利益是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但是,这种国家追求、实现公益的行为,必须在社会的个人,凭自己的努力,都无法获得利益,也因此使公益无法获得时,方得为之,因而是一种次要性的补质的辅助行为。[11]正因如此,如无特殊理由(如战争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国家便不能以独占方式排除私人经营同类事业,亦不能以自己的判断代替应当由个体作出之决定。如国家不能以增进国库利益为目的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商业活动,尽管国家认为(或者事实上也是)由其经营土地比集体经营土地可以获得更大的受益。

(二)价值上的优位性

价值上的优位性是指公共利益只有当其所代表之特定价值在与其他价值的衡量中处于优先位置时始能成立。[12]这是判断作为权力行使事实要件的公共利益成立与否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其中最为棘手之问题。称之为“棘手”,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对于价值衡量应采取何种进路这一问题,目前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各自法学理论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分为社会工程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理论进路、法律现实主义进路、法律阐释学进路以及现代主义进路等等。[13]第二,由于缺乏一个普遍客观的效力位阶(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存在),因而很难归纳出一个普遍明确的利益衡量规则,公共利益的个别判断在所难免。诚如拉仑兹所言:“‘衡量''''也好,''''称重''''也罢,这些都是形象化后的说法;于此涉及的并非数学上可得测量的大小,毋宁是评价行为的结果,此等评价最困难点在于:其并非取向于某一般性的标准,毋宁须同时考量当下具体的情况。”[14]

在众多的不确定因素之下,我们应如何获得一个相对确定的公共利益判断规则?对此我们认为:

首先,在利益衡量的理论进路问题上,应采用一种广义的规范主义立场。所谓“广义的规范主义立场”,主要是指如下两种含义:其一,它首先是一种规范主义立场,即“主张法律与事实相分离,主张法律的本质只能以规范加以说明”。[15]这就要求在利益衡量的时候,必须以法律规范(而不是社会需求等社会因素)为基准。其二,它又是一种广义的规范主义立场。所谓的广义是指——我们所讲的规范,它不仅是指具体的某个法律规范,更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不仅包括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也包括了其背后承载的价值判断、甚至于这些价值判断之后立法者所考虑的因素(包括各种社会因素)及其思维方式。正如法国最高法院院长BallotBeaupre1904年在纪念法国民法典颁布100周年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官具有最广泛的法律释权:他大可不必固执地试图确定100年前民法典起草者解的原意。他倒不如自问一下,如果这一规定是在今天,在面对一个世纪以来法国在思想、习俗、制度、经济、以及社会条件方面所发生的一切变革时由他们来起草的话,他们的意图又会是什么?他必定会向自己说,正义和理性要求该条文应更广泛地合乎人情和适应现代生活的现实和要求。”[16]

其次,在利益的个案衡量之同时,还应遵守一些基本的衡量规则:

第一,当各种利益之间发生冲突而较难衡量之时,一般应以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为最高利益。“相对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17]在此基础上可以依照所需衡量的价值与该最高价值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来确定相关价值之位阶。

第二,下位法确定的价值不能成为限制上位法所确定的价值之理由。这一点在德国联邦的不少判例当中已有涉及。例如在针对KlausMann所写的《Mephisto》而做成的裁判中,联邦的法官一致地认为:基本法第五条第三项赋予个别艺术家的基本权不受相关下位法之拘束——基本权的界限只能求诸于宪法本身的规定。此外在Lüth一判决中法院亦表达了类似的见解。[18]

(三)手段上的比例性

手段上的比例性是指作为公共利益其在被实现时必须符合一定形式上的要求。在确定某一利益为价值优位的利益之后,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依据结论而随意地行使相关权力。公共利益的最后成立还必须具备执行手段上的特定形式要求。这即是一般意义上所言的“比例原则”,通说一般认为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19]当然,由于作为比例原则一个重要内容的狭义比例原则大致相当于上文所分析之价值优位性衡量,因而在该部分内容我们将侧重从形式方面来阐释公共利益对于其实现手段之比例性要求。所以称之为“形式”,是因为与利益衡量时涉及对各种价值本身的优劣作出评判不同,这里所关注的只是执行手段必须遵循的一些客观逻辑规则。也正因为脱离了对于价值本身的优劣衡量,这使在该层次上得出一些相对客观明确的判断规则变得可能。手段上的比例性原则亦因此奠定了其在公共利益判断中之地位。诚如德国学者Lerche在评价联邦有关基本权的裁判时所言,“在联邦关于基本权的裁判中,对各种客观法益‘依其位阶衡其轻重''''的做法逐渐减少其重要性,相较于此,尊重一般的法治国原则(例如比例原则、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重视其他''''独立并超越于个别客观的基本权价值的各种标准'''',则日益重要。”[20]

另外,由于该层面的条件亦只是公共利益成立的一个必要而非充要条件,因而从这种论证本身的价值来看,其突出意义不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证立而在于证伪。对于这一点德国法学大师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Alexy)亦曾作出了正确揭示。阿列克西将国防安全(已经确定位优位价值)以P1为代表,表现意见之自由(与国防安全相对处于劣位之价值)以P2为代表,进而将比例性原则表述为如下几个规则:

1.某一措施不适于P1之促进,亦有碍于P2之实现,禁止此一措施用于P1及P2之关系上。

2.某一措施并存有其他手段,而其与该措施具同等程度促经P1之作用,同时其对于P2之限制,少于该措施,则禁止该措施。

3.对于P2加强限制之程度,该措施对于P1须属重要。[21]

(四)程序上的正当性

程序上的正当性主要是指公共利益的确认过程应充分融入正当程序之理念。正当程序之于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已经无须赘言。尤其是在仁智各现的利益衡量领域——不同的主体之间要达致完全相同的结论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之任务,在这种背景之下,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实现结论的正当性便成了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替代方案。从完整意义上讲,公共利益的确认程序可以包括立法、行政以及司法三个方面。受各自性质及其特点的影响,通过立法式的程序来确认个案中的公共利益显然成本过高,而司法程序则已有一套较为完备的程序机制进行公共利益判断,因此该部分的探讨主要是指行政领域内公共利益决定程序的正当性问题。针对公共利益界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利益的确认程序:[22]

引入听证制度。如前所言,公共利益的确认在本质上就是公共利益背后的价值与其他利益所代表的价值之间的衡量。依照自然正义原则对于正义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理解,一个理性的公共利益决定过程中应当能够听到代表不同利益之呼声。听证制度就是把这些呼声有机融入公共利益决定机制的制度化选择。这一点在我们目前的公共利益确认程序中显然是有所欠缺的,在征地之类涉及公民等主体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过程中都尚未引入听证制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3]

明确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凡是权利争讼之类的问题,与此相伴的就必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鉴于程序的发动者以及个体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在公共利益的确认过程中,权力机关应当对公共利益的证立承担举证责任。

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即权力机关必须对其最后作出的有关公共利益判断的结论——尤其是对决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的取舍问题——说明理由。这使权力机关决定的过程本身亦以一种“物理”的方式呈现于社会公众,权力的运行也必将因其透明度的提高而受到无形但却极为有效之监督。[24]

当然,以上众多关于公共利益判断的论述都是从理论层面提出的一些见解。其作用(如果说有的话)最终只能通过与司法实践的结合才真正得以发挥,因而从立法等多个层面完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亦是一项十分重要之工作,如增加关于公共利益确认程序的规范,明确一些公共利益事项的列举,等等,[25]最终实现理论与实践之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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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现实甚至为此做了最为直观之诠释:2004年4月1日上午,北京崇文区,63岁老人黄振禨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8时30分,强制搬迁的人员乘警车来到他家。不愿意被搬迁的老黄在屋前插了一面国旗,手里捧着一本《宪法》,并从《宪法》中摘出一句“国家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大写了放在门口。就这样,靠着《宪法》这本书,以及自发聚起的100多人组成的人墙,终于,黄振禨老人使得自己继承于父亲的祖产得以暂时保留了下来。参见孙正龙:《手持宪法维权的喜与忧》,《中国青年报》2004年4月5日。

[②][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③]Vgl.HasKelsen,zurLehrervon?ffentlichenRechtsgesch?ft,in:A?RBd.31,S.79.转引自陈恩仪:《论行政法上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

[④]当然,由于公共利益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权利主体(这也是作为法律事实的公共利益与作为权利或者权力客体的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一个最大区别),因而国家往往成了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所以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衡量最后总是通过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冲突表现出来的。例如国家为了修筑国防设施而征用土地,其中国防设施即体现了一种公共利益,被征用的土地则是个体利益的体现。但是在征用法律关系当中,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价值衡量自然表现为国家利益(征用权所表征的利益)与个体利益(土地所有权所表征的利益)之间的冲突。

[⑤]即“saluspublicasupremalexesto”——西赛罗语。

[⑥]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⑦][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

[⑧]参见[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3页。

[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48页。

[⑩]如庞德即把公共利益定义为基于文明社会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参见前注2.

[11]H.Peters,in:Pheters/Heydte/Ridder/Bindschedller,Art.Staat,Staatslexikon,1962,SS.532/533;H.P.Bull,aaO.S.29.转引自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2]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的“优位”不仅仅指公共利益代表之价值与个体利益代表之价值的关系,而且也是公共利益背后的特定价值与另一种价值相衡量之结果。例如国家计划为了建造某核电厂而征用土地,此时所需衡量的不仅是公共利益所代表的价值(能源价值)与个体利益代表之价值(土地所有权),而且在此之前还必须对公共利益背后的能源价值与环境价值(主要是指污染问题)进行衡量。因而这里的“优位”既指公共利益代表之特定价值与个体利益代表之特定价值之间的衡量,也包括公共利益背后之不同价值之间的衡量。

[13]参见沈仲衡:《论法律推理中的利益衡量》,《求是学刊》2003年第6期。

[14][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3页。

[15]参见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5页。

[16]《民法典一百周年,1804—1904年》第27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页以下。

[17][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9页。

[18]参见[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5—319页。

[19]参见谢世宪:《论公法上之比例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7年版。

[20]IndemvonKlausVogelherausgegebenenBande“Grundrechtsverst?ndnisundNormenkontrolle”,1979.S.33ff……(fürNormenkontrollentscheidungen)undS.37ff.(fürVerfassungsbeschwerden)。z转引自[德]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20页。

[21]关于阿列克西的具体论述可参见何子伦:《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22]当然以下论述是相对于作为一项制度的公共利益确认而言的,它并不要求任何时候对于任何一项公共利益的确认都必须具备这些制度。

[23]在与征地有关的相关规范中对听证制度已有涉及,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但是其中存在的不足亦是显而易见的:撇开“对于听证会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不说,就连被称之为是“听证”的制度亦只仅仅适用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问题,而征地程序中最为根本的征用决定权却仍然只是行政机关之专利。

[24]以不久前广州发生的名闻遐迩的165栋私人别墅拆迁风波为例。如果引入说明理由制度,即政府在拆迁决定中必须对相对人提出的一些异议(如政府为什么不采用成本更底、效果相近的其它方案?被拆迁地块到底主要是用于大学城建造还是其他一些非必要的辅建筑?)说明理由,拆迁风波或许就不会如现在这么“闻名”了。关于该拆迁风波的详细情况请参见谢闻南:《165栋私人别墅遭遇“公共利益”之劫》,《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4月21日。

[25]最近已有学者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参见姜明安:《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法律规范》,法制日报2004年7月1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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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183页。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6页。

[3]陈恩仪:《论行政法上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7年版。

[4]陈恩仪:《论行政法上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7年版。

[5]自陈恩仪:《论行政法上之公益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

[6]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

[7]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第7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角色向现代“文化产业”角色的骤变是开展好高等工艺美术教育的基础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传统手工业,是为了满足人们基本的日常物质生活需要而存在,其产品以实用价值为主,其中的艺术价值依附于实用价值而存在。伴随着工业化大生产和现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升,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强烈,原有的手工作业产品因其内在的人文因素所体现出来的艺术审美价值受到人们的强烈追捧。传统手工艺生活必需品逐渐向现代艺术品转变,其产品本身的艺术文化价值被放大,工艺美术从传统“手工业”角色逐渐向“文化产业”角色转变。2008年,新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工艺美术行业纳入了国家的文化产业,从此工艺美术实现了从传统“手工业”向现代“文化产业”的华丽转身,工艺美术人才需求也随之急剧增加,客观上促进了工艺美术教育的新一轮大发展。学界能否准确认识这一转变,是趁势而为、顺势而上,抓住高等工艺美术教育发展契机的基础。

二、遵从母体文化的传统和现代文明

的召唤是开展好高等工艺美术教育的核心工艺美术根源于中国的母体文化,是中国劳动人民生产生活的文化结晶,是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具有较强的民族色彩,其发展壮大不能脱离其自有的文化本色。与此同时,工艺美术亦不能仅仅停留于对传统的故步自封,更应该紧跟现代化的节奏,与时俱进,不断吸取多元的现代文明因素去发展壮大自身。1.从传统工艺中吸取养料。古代手工艺的“物”的内核,在独特的美学,简而言之有两大不变的内容:一是超越时代的“材美工巧”———这是手工艺永恒的原则,二是每个时期的审美趣味的映射。超越实用的“工艺美术”不是一般的人工制造物,而是传统精神的凝聚物。尤其是中国的“工艺美术”,它是亚洲这个独特文化国家在地理上的标本(活的、生活的),它是中国独特生活方式的“原型”所在,它复杂地折射了土地、人、生产之间的关系,并通过“馈赠”和流转,在纵向的历史和横向的生活片断中传承。也正是这个原因,可供品鉴的“工艺美术”不会消亡,它卷土重来,自会与中国人如影相随。[1]所以,将立足当代的高等工艺美术教育教学首先从学习好传统工艺中汲取养料作为要义自然是毋庸置疑的。2.从现代文明中吸收新信息。工艺美术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文化与艺术教育,也不仅仅限定在继承与传播所谓手工业时代。文明的工艺美术教育,它还包含着深刻的人文主义精神,它对于传统与现代文化所表现出的广裹性与包容性正日益为世界文化所认同。现代工艺美术教育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必然是一个与传统工艺美术教育中某些束缚人们的思想观念相诀别的过程。[2]现代文明中现代技术手段的精密、现代工具的灵巧、现代工艺技能的张扬、工作方式及表现形式的多变势必给工艺美术创作带来了有别于以往的优越感。同时,多选的新材料、题材和现代审美经验共同构建的气候无疑给工艺美术赋予更大的现代价值。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把现代工艺技术、现代工具、现代材料、现代审美与文化心理等作为高等工艺美术教育教学的主要内容不仅显而易见,而且是转型时代下工艺美术行业适应社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之必需。

三、构建科学的教育教学架构是开展好高等工艺美术教育的关键

第8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文章将分析公益诉讼的意义,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思考。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公益诉讼的意义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是为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

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各类公益诉讼不时见诸媒体报道。无论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公益诉讼的兴起是我国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不图私利,为社会公益,且风险很大,因为被告往往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为什么会出现公益诉讼,出现这么多“好事之徒”?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国有资产流失、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而行政权力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于是,寻常百姓开始拿起法律武器向不法行为叫板。这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态度。对社会公众来说,公益诉讼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需要。

2.公益诉讼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

在中国的现实司法实践中,以个人的力量对抗于强大的垄断部门或权力机构,一种结果是舆论喧嚣之后却没了下文,二是虽然有了一个较好的结果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河南葛锐诉郑州铁路分局厕所使用收费一案,虽然判决获得支持,而葛先生个人在近三年的诉讼中,付出了大量人精力财力,且精神上承受了相当的压力。

公益诉讼难以获得支持,但却并非“与己无关”。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损公肥私、大发不义之财,不就是掏了每个公民的腰包吗?同样是纳税人,有人靠守法经营发财致富,有人却投机取巧,从国库里骗钱发家,这能叫公平竞争吗?这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执法,这既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也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为了国家或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通过诉讼的办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违法责任,既昭示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更冲击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

3.公益诉讼在国际上受到普遍支持,是国家法制健全的标志。

二、对我国公益诉讼发展的思考

(一)我国公益诉讼需要立法支持

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说,为公共利益挺身而出的“好事之徒”的出现说明老百姓学会了用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武器,使得法的意义开始向“权利”的本原回归。

然而,由于现行的法律不够完善,各地崭露头角的公益诉讼的原告,在维权道路上可谓步履艰难。在一个法治社会,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应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虽然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但当受托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时,人民该怎么办呢?承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力,是宪法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现行法律中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使当前的许多公益诉讼徒具虚名。在一些污染环境、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国有资产流失等案件发生后,虽然受害者众多,但根据现行法律,只有直接对公民个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公民才能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却无法代表公众对致害人提讼。如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公民也无法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公益诉讼机制的缺乏,限制了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动,削弱了社会自我调节功能,不利于发挥公民监督政府的作用。可见,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有待立法的支持。

(二)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

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怪现象,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垄断等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联的案件,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到损害,却普遍存在着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由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尽管被告的行为可能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个人利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致使这些诉讼多以败诉告终。法院驳回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直接利害关系,成了横亘在公益诉讼面前一道过不去的关坎。

因而,检察机关应成为公益诉讼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的情况下,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检查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活动的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公益诉讼应成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仅限于救济个案而提起的私益诉讼,而对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也即公益诉讼不予承认,实践中对此类也是不受理的。

公益诉讼的推进必须有一个过程,无论从现有法治环境还是行政诉讼的实际地位来看,目前不可能有较大的冒进,而只能是稳步推进。但是,这种限制公益行政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越来越显现出其缺陷:当国家怠于行使职权造成公共利益受损时,如果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提讼,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日益高涨的公民权利要求。因为公共利益是与每一个人都休戚相关的利益,公益与私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况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仅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的利害关系;既包括切身的利害关系,亦包括非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私以为,当私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时,即使这种影响是间接的、非切身的、可能发生的,也应赋予其原告资格,这也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的趋势之一。“法律就是朝着允许全体公民他们所感兴趣的任何行政裁决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立法和实践虽然在我国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但它对于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建设法治国家,完善依法行政,增强人民法制精神具有重大意义,是值得我国大力推进的。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第9篇:工艺研究论文范文

关键词:涂鸦方式;公共墙;城市;公共艺术

一、前言

涂鸦从诞生之初,它所处的载体就是城市,城市的主题是人类,涂鸦与人类的生活秘密相关,墙是涂鸦艺术最传统和最具有代表性的载体,所以涂鸦方式在城市公共艺术墙的表现是一种公共艺术,涂鸦象征着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提升,有时只是需要那么一抹亮色,对当下大城市中的老城区,这类提升尤其重要。涂鸦的表现一般是即兴发挥来表达作者的激情和理念,是一种个人空间的表达。涂鸦方式在城市公共艺术墙的表达使将原本割裂开来的人和环境以一种人为的活动痕迹联系在一起,涂鸦视觉语言表现了城市的人文景观,同时给人们视觉带来冲击,从而为城市单一、苦闷的生活增加色彩和情趣。

二、研究背景

现代涂鸦是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兴起,随即在欧洲流传。二十世纪末涂鸦艺术才开始在中国出现,进入二十一世纪,涂鸦方式的已经融入了都市生活,被视为张扬城市个性的一种表达方式。有关于涂鸦艺术的纪录片有《StyleWars》讲述了嘻哈艺术在美国的发展,当时美国的嘻哈涂鸦艺术对外界有一定的影响,使人们去了解和接受这种新兴的艺术形式。涂鸦艺术进入中国比较晚,《涂鸦艺术》作者王端云全面介绍了涂鸦艺术的产生、发展和当前表现;《涂鸦变迁》刘隽编、鄢格译,作者以图片的形式展示了各个国家的涂鸦艺术;《涂鸦——世界街头艺术》作者刘建一以世界五大洲分类展示了各个洲的涂鸦艺术;《画在墙上的声音:涂鸦文化史》作者陈琦对涂鸦艺术的发展、传播和在世界各个角落被人们所接受,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总结。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涂鸦被称为“边缘艺术”、“黑暗艺术”具有先锋艺术特质,它是街头文化很重要的一部分。目前是人们自我空间的表达、传递独特想法。显示个性和时尚。通过研究达到涂鸦方式在城市艺术公共空间进一步的发展壮大,是人们更加容易理解城市的文化,以涂鸦来代表城市的文化和形象,同时让人们广之的理解涂鸦艺术,以及解决不足之处。

2、研究意义

随着经济的增长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追求也进一步的提高,而涂鸦在视觉上的冲击力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涂鸦不断的出现在城市公共艺术空间中,渐渐的适应了社会的多样性。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世界各国的城市公共空间,并且与世界各国的地域文化相结合,与其它的艺术形态互相渗透、相互融合。涂鸦的表现对城市公共空间具有不一般的影响力,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符号存在,影响着城市公共空间与周围的环境。涂鸦的表现一般是即兴发挥来表达作者的激情和理念,是一种个人空间的表达。涂鸦方式在城市公共艺术墙的表达使将原本割裂开来的人和环境以一种人为的活动痕迹联系在一起,涂鸦视觉语言表现了城市的人文景观,同时给人们视觉带来冲击,从而为城市单一、苦闷的生活增加色彩和情趣。

四、涂鸦的概念

从字面上解释:涂(随意的涂涂抹抹);鸦(泛指颜色)。“涂”和“鸦”加一起就成了随意地涂抹色彩之意,比喻书法拙劣或胡乱写作(多用作谦辞)。“尚欲勉强涂鸦,以求指教”。——《镜花缘》“涂鸦”一词最早见于《玉川子集》中唐代是人卢仝的一首《添丁诗》中,诗中这样写道“忽来案上翻墨汁,涂抹诗书如老鸦。”来描述儿童乱涂乱画的童趣,后人便从卢仝的诗句里提炼出“涂鸦”一词,流传至今。在词典里面的大概意思就是在桌子、墙面等地方乱涂乱抹。还有会在景区的建筑、墙壁上,并且会刻画着“某某到此一游”等显然的文字,以及在大街上会见到的涂写的各种小广告,这一类的涂鸦所选择的形式、内容以及载体完全不具备艺术美感和审美价值,不仅让人所反感的,还破坏城市和谐。

五、涂鸦方式在城市艺术公共墙的表现以及创新

1、常用的表现工具

1)喷漆罐。喷漆罐应该是涂鸦爱好者的首选,一方面比较方便携带、喷涂方便;创作过程中比较容易干,另一方面适合流动性的创作,不假思索的一气呵成,图形更加生动形象,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不像壁画一样,用的是油画笔或者是丙烯颜料制作出来的图形可以反复的修改,所以整体的效果就比较规整。喷漆罐虽然有这些好处,但是也会有它的不足之处,就是喷漆对身体有所伤害,而且容易在喷漆的过程中被呼吸进去或被皮肤接触到,所以需要防毒面罩和手套来保护。2)马克笔。马克笔是涂鸦者通常用来在比较光滑的墙面书写文字或者签名,也可以勾勒线条或者细部。马克笔分为油性和水性两种。马克笔的牌子和型号都非常多。如果在墙体上,一般用比较大号的马克笔。

2、涂鸦载体

1)墙体。涂鸦在墙体上的表现可以称之为“画在墙上的声音”,墙体是涂鸦最原始的载体,不是说所有的墙体都会引起作者的兴趣,墙体的选择性很重要。所以涂鸦的表现可以选择在城市公共艺术墙。艺术墙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材质在墙面上进行艺术创作的的工作叫做墙体彩绘,而彩绘制作的墙面叫做艺术墙。城市公共艺术墙是开放性的空间,可以服务于公众的公共空间。同时具有浓厚的艺术氛围,同时可以吸取更多的涂鸦爱好者,带动整个区域的艺术气息。2)其他。涂鸦在地铁、火车、公共汽车的车厢、道路上的井盖、公用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因为这些设施是人们在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所以能够引起更多人的注意,从而丰富了我们的视觉信息。除了公共设施作为涂鸦的栖息地,随着涂鸦不断地发展变化,最热门的就是网络涂鸦形式,涂鸦作品大量的出现在服饰、杂志、展览馆等,以另一种方式展现给人们,收到了涂鸦爱好者和年轻人的喜爱。网络不仅传播速度快,同时摆脱政府的大力整治,但是有些人会认为这样通过网络的传播会丧失涂鸦现场的存在感,这些虽然脱离了城市环境,但是这种方式的涂鸦就是一种新的创新,打破传统的传播方式。

3、涂鸦方式

1)纸模。纸模是属于比较传统的图形制作方法,是一种简单方便的表现形式,步骤就是将原先设计好的图形印在厚纸板上,然后做成涂鸦模板,最后用喷漆将图像喷涂在物体表面,并且可以重复制作,并且几分钟甚至几秒钟的时间就能完成一个完整的涂鸦图案,壁画和涂鸦有所区别,壁画需要颜料丙烯涂画,并且可以反复的修改,纸模涂鸦可以按照之前制作好的图形迅速地完成涂鸦,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和时间看到同一个图像,就这样潜移默化的使人们的脑海中只出现一个图形,这样在们的视野中成为一种潜在的符号。2)贴纸。贴纸算涂鸦创作比较保护环境的一种方式,对建筑物体表面损害比较小的一种方式,贴纸的方式就像是一张小的海报,但保留的时间比较短的多,很容易被人们看到后被随手揭走。对于一些涂鸦者来说,由于贴纸可以事先制作,所以显得更容易掌握。并且现在日常生活中的超市和工作室会经常见到贴纸,无论年级的大小都能通过贴纸来表现自己的喜好。3)徒手画。这种创作方法实际上就是在传统绘画模式的基础上,将画布换成了墙纸等其他媒介。传统绘画中采用的材料、方式都可以使用。这是一种比较难的创作手法,也是涂鸦艺术家显示自己水平的主要手段。由于徒手画时间比较长,也会在制作之前先做好图案的设计。4)表现方式的创新。传统的方式中包括纸模、贴纸、徒手画等,这些方法存在者不足之处,为了涂鸦更有一些新的表现方法突破常规的方法,喷漆和丙烯这些材料长时间的使用会给环境带来污染,所以宣扬以环保的方式进行涂鸦,可以利用苔藓的特性以及藤类的植物进行创作,在此过程中需要人力进行维护和修剪,这样可以做到多样性的涂鸦方式。(如图1)除此之外可以利用人们是视觉带来带来的错误信息就是错觉,创造更有趣、生动的空间效果,同时吸引人们的眼球。5)题材上的创新。涂鸦可以结合中国传统的图形和历史文化元素进行创作,这样表现出来的效果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景观,抛开那些西方涂鸦艺术原有的那种反叛的精神,来体现出具有地域性特色的城市景观。比如说把中国的建筑彩绘、纹饰通过改造用涂鸦进行创造,同时保留涂鸦的创作的特点。除此之外涂鸦也可以表达出不同地区的文化特征,成都的熊猫、西藏的唐卡。河南豫剧等等这些题材来体现,用涂鸦的方式在城市公共艺术墙表现把不同地域区间的文化视觉化。

六、涂鸦方式在城市艺术公共墙的应用

1、影响城市环境

随着经济的增长科学技术的进步,进一步加快了城市的发展,因而城市出现千层一面的色彩、明度、彩度的建筑外观,整个城市缺乏活力。涂鸦与城市环境来说是个人情感与公共空间的关系,从人们的角度来说,涂鸦促进人们审美心理的发展,提高人们生活品质和品位,丰富公共空间的内容,增加文化历史气息,深化场所与人们的亲和关系,减小高楼大厦对人们带来死板消极的影响,使人、建筑、空间、自然和社会趋于和谐统一,为城市增添色彩。例如重庆黄桷坪的涂鸦,(如图2)利用涂鸦在公共艺术墙的表现,巧妙的将涂鸦与陈旧落魄的街道结合,产出强烈的视觉对比效果,整个区域充满了艺术和时尚氛围,从形式上改变了片区的脏乱旧的环境,涂鸦极大地改变了黄桷坪地区的环境色彩。重庆冬天多雨天和阴天、日照比较少,比较潮湿和阴冷,人们的心情会受到影响。墙上的涂鸦颜色明快,会给阴暗的自然环境增添一些亮色,是行人轻轻有所改善。

2、历史文化的影响和延续

涂鸦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它在形式、内容以及风格并非是一致的,而是不断地与地域文化相结合形成鲜明独特的形式。这也使得城市的背景、文化特色等在涂鸦艺术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延续。这也是这种艺术得以迅速发展的传播,并得到越来越多人喜爱的原因之一。真正的涂鸦者会对创作地点是有选择的,不会随意在历史文化古迹和标志性的建筑、私人住宅上创作,因为一些涂鸦的喷漆罐颜色一旦喷涂在历史古迹上,会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任何人不应该打着艺术的旗帜随意而为,否则不仅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会破坏,涂鸦也会陷入尖锐的社会矛盾中。涂鸦中会出现书法、篆刻、以及传统的绘画形式。在创作的过程中,不仅把中国元素与艺术结合在一起,还要作品在视觉上营造一种意境,让涂鸦不仅有中国文化的“行”,还有有“神”,这些有中国标志记的涂鸦艺术作品,不仅丰富了涂鸦艺术,同时也是在多元化艺术领域里传播着中国传统文化。

七、存在问题和不足

涂鸦在城市公共空间的表现还存在不够整体性,以及出现随处涂鸦造成一中杂乱的视觉污染,并且在创作的过程中以大块面积的呈现,这样呈现出来的效果不够丰富性和多样性,公共艺术墙面如一张画步,适当的面积、空间、留白等符合构图完美的原则,创作者应该充分考虑其对整个画面的影响,或者其巧妙的把这把公共艺术墙面设计成图案,合理的分配已达到涂鸦在城市公共艺术墙的引导性的功能,是涂鸦方式成为另一种创意符号的指引功能。

参考文献:

[1]安娜瓦克拉维克,《涂鸦与街头艺术》,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第1版2015-01-01

[2]尤洋,《涂鸦与城市景观》,{J}.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