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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检查不到位。建筑工程采取全面检查是难以实现的,这是由其巨大繁杂的工程所决定的。因此,但采取抽检的方法对涉及较广的程序和范围进行检查,又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这样就客观上造成了部分建筑存在很大的质量隐患。很多建筑企业的质量和国际接轨标准差距甚远,不符合ISO14000、ISO9001等标准。
施工管理的安全意识不到位。现场施工管理中,安全是做好建筑施工管理的关键,关系到整个工程进程。但是许多施工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很多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没有高度强调这一思想意识,很多人在现场施工不带安全帽,安全措施和意识极其淡薄,这种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对安全方面的忽视和压缩,从而导致施工管理出现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管理措施分析
1.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人员的管理是加强安全管理的核心。从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尽量实现工程施工“零事故”。在工民建施工过程中,影响安全的一些细节,尤其是防火等相关问题,要注重管理。施工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队伍,增加培训,提高管理,防患于未然。
2.增强对施工材料的管理制度。施工材料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是非常关键的。施工材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的安全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增强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正规化,以增强建筑施工材料的管理。建筑工程材料的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职责分明的形式,加强对资料的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人。
对每一个建筑环节,施工材料的需求不同。因此,我们对每一个环节可以加强控制,尽量使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与预期的材料相同,减小偏差,及时纠正。
施工单位在工民建是施工的时候,一定要把成本控制的观念渗透到整个施工管理、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及制定的过程中。在对工民建的施工管理中,利用成本控制对资源消耗状况和费用的开支进行合理和科学的指导、调节、限制和监督,并有效纠正施工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偏差,从而确保工民建施工的各项费用的支出在成本控制允许范围之内,最终使工民建施工的成本投入处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2工程建设中成本控制的注意事项
在工民建的施工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应该注意的几点注意事项:
(1)进行工民建的施工,必须确保工程的成本控制和工程的施工进度有着一定的连续性。也就是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以及使用质量的情况下所开展的将工程建设的成本降低到最小的一项陈本控制的工作。
(2)采取目标管理的方法有效控制工程建设中的成本。目标成本就是根部工程的各个施工图进行估算的成本支出,根据已经确立的测算目标,针对每个单项工程,利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来明确相关的参与单位应负有的责任,并将此作为成本控制管理工作的中心。工程建设开始的时候就必须建立一个期望值,另外必须要确保所达成的成本控制的目标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并且在制定成本目标的时候努力做到详细和全面。目标的实施过程需要进行必要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如若发现问题,就必须予以及时的纠正,从而确保整个工民建的施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达到良性的循环和发展。
(3)工民建的施工过程中,各个部门和各个班组都有权利和义务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施工成本控制,从而形成科学的成本控制责任网络。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和管理
招投标是工民建施工的首要阶段,在这个阶段,技术经济部门和项目的负责人必须要认真和仔细的研究招投标的工作,全面分析当前的市场情况,利用多种渠道与业主及其参与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主动并积极的参与业主开展的招投标的各项活动中,阅读并深入的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结合施工单位实际的情况并分析其未来发展的方向,预见和分析某一个项目或者某一时期的成本水平及成本目标。预测指的就是核算整个项目投入成本的过程,预测项目的投入成本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施工单位减少成本支出提供帮助。
(1)成本预测的程度。首先,需要对成本控制的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充分的掌握。在工程项目成本预测之前,对企业内外部资料进行必要的收集、调查和整理,为企业成本控制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据;其次,大致成本目标的制定。依据事前已经有所掌握的市场成本控制的信息,然后对其进行测算和分析而制定工程建设的最初的成本控制的目标。随后鼓励所有的施工人员参与探讨,从而选择出一个最好的预测目标和成本控制的方案;最后,控制目标的确定,工程建设施工之前,不但需要做好前期的成本预测的工作,而且需要对成本控制的目标进行明确。
(2)前期成本控制的方法:首先,完善招投标工作。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建筑行业竞争更加的激烈,很多的施工企业不断地寻找新的信息,参加各项的投标活动。由于建筑行业的竞争机制还内有足够的完善,一些施工单位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而故意压低标价,甚至一些工程项目的中标价低于市场均价。为了合理的控制项目投标的费用,除了进行总额度的控制之外,还要有效控制工程项目的细节开销以及完善细节的管理工作;其次,中标后的价格分解。对于中标的工程来说,由于他们的降低幅度有所不同,因此,其中标价格不尽相同。为了统一管理其考核的标准,就需要对中标价格反复地分析,从而确定做好的成本控制方案;最后,成本预测的方法。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依据单项工程投资分割的情况,测算机械使用、人工以及材料等费用,然后根据工程的施工方案、人员配备以及施工技术来预算施工中的实际成本。
4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预管理
(1)强化施工精细化管理。
利用对工民建施工项目的专业化指导,使成本控制在施工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其优势,从而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层能够获得更为准确的数据。预算部门需要在施工单位领导的带领下加强与业主及设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同时可以组织一些公司内部的经验交流活动,使项目预算具有较高的准确性。
(2)加强预算专责考核。
考核预算专项责任的过程之中,主要内容就是加强对预算、工料机和工程图概算编制的情况的考核,因此,必须要求预算的专责总控值为概算收入,同时重视依据公司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科学和合理的“三级”管理。
(3)最好结算,严格把关工程收入。
1.1项目质量计划编制不合理
民生工程建设在项目的质量计划编制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状况,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往往分工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在需要共同完成的任务上经常出现无人负责或人人负责的状况,对项目质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和全面性,只是对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制定出了相关的职责规范。此外,民生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建设单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质量计划编制过程中往往忽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忽视业主的需求,不符合计划编制要以满足顾客需求为目的要求,使得编制的质量计划达不到业主的要求。
1.2组织机构欠佳,人员素质不高
民生工程的建设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如某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设施医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因此,在下达计划任务之后,各个单位进行各自的质量控制。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建立的组织机构不合理,使得民生工程建设只是一种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此外,一些参建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不足,缺乏实际的技术操作能力,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只是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但是并不能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与此同时,一些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低下,并没有认识到民生工程在物业服务方面的作用,使得工程的质量得不到切实的保证。
1.3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到位
在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控制不到位的现象。具体表现为某一项目完工后进行检验时往往只是完成了检验的程度,缺乏对工序质量控制的认识,而且在每一工序检验完成后,没有做好质量控制的总结工作,使得类似的质量问题重复出现。此外,在进行质量控制时,相关人么惠龙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矿区建设管理中心163000员没有认识到民生工程项目其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质量都有哪些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如何,使得对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2.1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领导只是注重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目标,缺乏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在现实的情况中,一些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意识,没有把安全第一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理念,看不到安全管理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同时,一些安全管理人员整体上素质不高,对安全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防护措施的运用不到位,当安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及时整改,甚至即使企业编制了安全专项方案也不能很好地运用,缺乏针对性的方案来应对实际问题。
2.2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在进行民生工程建设时,招聘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相对匮乏。在施工过程中,根本不了解其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到位,安全意识极度缺乏。此外,一些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没有受到相关的安全教育,施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往往只是做表面文章,根本收不到实际的培训效果。而且还存在许多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就直接上岗的现象,尤其是对于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来说,不经过培训考核就直接上岗进行关键工序的作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民生工程建设中针对质量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1编制合理的项目质量计划
在编制质量计划时,要注意分工明确,提高计划的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到需要共同完成的任务上做到分工合作,避免出现负责混乱的现象。同时,在编制质量计划时一定要结合建设单位的需求,结合实际的工程情况,做到从顾客的利益出发,提高编制计划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3.1.2提高人员素质,健全组织机构
在编制的计划下达到各个部分之后,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并且部门内部要建立起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体系,避免出现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现象。此外,还必须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包括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认识到民生工程建设的物业服务作用,通过培训来提高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掌握相关技能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努力。
3.1.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进行质量控制时要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尤其是对于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一定要严格,严格遵循质量检验的程序,检验之后做好事后的质量总结。同时,对于涉及到关键部位的质量影响因素要全面分析,针对不同的因素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以便把民生工程建设落到实处。
3.2民生工程建设中针对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2.1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在进行民生工程建设时,企业的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安全管理人员也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将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到每个人,准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
3.2.2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一)民间艺术缺失生存环境历经社会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变化,民间艺术生存面貌的不断调整,在现代生活快节奏、网络交流便利、高科技语境下,生存空间大大缩小,许多民间艺术品类失去了原有依赖的文化生态环境,濒临消失。此外,目前的保护体系尚未健全,专业人才匾乏,尚未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力,也导致一些民间艺术品类在传承上出现了断层和消失现象。民间艺术生存环境的缺失,是民间艺术走向消亡的核心因素,也使民间艺术产业开发因为文化生态背景的变迁而道路弥艰。
(二)民间艺术开发缺乏整合力度民间艺术具有较强的地域特色,分布零散。民间艺术产业开发缺乏整体性的规划,众多的资源品类尚未形成集约发展,散点式的开发造成了资金分散、各自为战、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等混乱局面,文化产业的依附性、渗透性、复合性和广泛性难以发挥。有些区域文化资源观念淡漠,认识不到文化资源的重要性,造成了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些区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仅仅从当地的利益出发,相互之间争夺资源,资源的完整性受到损害;还有的区域急功近利,对文化资源掠夺性、破坏性开发,使资源的生态性受到损害。
(三)民间艺术产业开发人才缺乏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断代消失。民间艺术产业开发人才的瓶颈表现为民间艺术传承人的断代消失和民间艺术创意与经营人才的短缺。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要依靠掌握技艺的专业人员才能生存和发展。高层次创意人才要具有对民间艺术的包装与创新能力,依托民间艺术资源,创新研发出更具广泛受众和文化内涵的新产品。民间艺术创新或经营人才的缺乏。民间艺术的创新或经营人才,应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同时又是民间艺术的行家里手。经营人才则要把技术与市场结合起来,使民间艺术真正转化为生产力。
二、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开发机遇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政策,相对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助推力,使民间艺术产业开发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
(一)国家积极的文化产业政策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阶段。文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提升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国家战略。党和国家站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正在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进。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在体制机制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各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上也明显提速。
(二)宽松的产业环境当前各地都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文化产业人才规划,着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层,优先发展十大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内容产业、新兴产业、民俗产业。以优势产业积聚文化人才,以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人才,以良好机制激励文化遗产。建立灵活多样的文化投融资机制,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这些都为民间艺术产业开发提供了积极的产业政策环境。大力推动传统文化产业与新兴文化产业的融合,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优势。
三、民间工艺美术市场发展措施
(一)准确定位市场产品是市场营销组合首要和基本的要素,企业与市场联系的重要载体,是企业经营的核心。当代社会高科技发展迅速,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企业的成败越来越与企业能否生产出能够切合消费者需要的产品相联系,产品营销已成为企业营销的基础。相对于高科技产品而言,消费者对民间工艺美术品的更新速度需求要缓和些,因为民间工艺美术品在大多消费者眼里是一种怀旧的回归乡土的象征。然而求新求异是人的心理需求本能,许多民间工艺美术品在八十年代中期的消失,就说明了刚改革开放后人们喜新厌旧的心理,现在一些传统手工艺品又重在市面上出现,
(二)扩大广告和市场营销促销,是指提品和劳务的企业以多种多样的方式,向消费者、中间商以及其他公众传播信息,树立形象,赢得好感,以影响和促进人们的购买行为和消费的活动。促销的实质是一种沟通活动,是信息提供者发出作为刺激物的信息,并把信息传递致电一个或更多的目标对象,以影响其态度和行为。
论文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肩负着国家基本建设的重任。建筑农民工是建筑业的主要从业人员,承担着建筑施工一线繁重的建设任务。长期以来,建筑业使用农民工不规范,缺乏针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屡屡发生,阻碍了建设行业快速发展,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建立有效的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摆在政府、企业和所有农民工面前的迫切问题。
1建筑业施工企业本民工使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据《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6年建筑业的就业人员约有540.9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以农民工为基础。广大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中,客观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3、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给行业管理带来困难;4、工资水平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5、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6、十余年不变的价格体系,最大限度地去攫取人工费差价,安全、质量等方面很少或者基本不投入,导致部分工程项目施工如履薄冰。
2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建筑业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建筑企业通过招聘、甄选、培训、工资支付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农民工进行有效运用和管理,满足建筑企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需要,保证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和建筑农民工发展的最大化的管理过程。
目前,加强建筑业农民的工人力资源管理十分必要,表现在:
第一,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筑业只有通过培训和开发农民工,才能使其掌握、熟悉并提高自己的技能,以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需要。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适应并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更新和提高农民工的知识、技能、素质。而这一切,只有通过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实现。
第三,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通过人力资源的管理活动,能够使农民工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水平,工程质量会大大改善,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会有很大提高,从而增强企业的整体竞争实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提高。
第四,加强建筑业农民工人力资源的管理可以提高凝聚力。建筑企业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使企业的理念文化扎根于农民工的心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企业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3强化建筑业农民工管理的对策思考
3.1从政府角度出发
完善并严格执行建筑农民工工资制度。第一,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建筑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有可能转移、隐匿的设备、产品及其他财务,可申请法院对涉案财务依法暂扣。
第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拖欠工资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惩罚力度较轻,导致建筑企业选择“不守法”策略。为促使建筑企业守法,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试行“日薪制”。目前建筑企业实际实行的是“季薪”、“半年薪”,甚至是“年薪”,这为企业最后拖欠工资留下了口子。政府应出台文件,鼓励建筑企业在部分能按日计算工程量的岗位上试行“日薪制”。工资发放时间缩短后,既可应对人员的流动和变化情况,也能更有效地激励农民工提高工作效率。
重视建筑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第一,充分考虑频繁流动与受益的衔接。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该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加强各地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强要求建筑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的力度,对于未按要求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限制其投标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执法环境
第一,明确政府各级部门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职问题,要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筑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对农民工拥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是建筑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制造者。为了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争议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
做好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第一,合理安排培训内容。一方面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项目对生产技术的要求确定培训内容;另一方面针对建筑农民工特点,根据农民工实际需要设计课程体系。
第二,完善培训软硬件设施。建筑企业民工业余培训学校可建在工地生活区,与工地食堂或活动室合二为一。企业要为农民工业余学校配备教学必备设施。
第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由企业负责人、项目部经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能水平较高的工长、队长担任。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第四,培训方式灵活多样。由于建筑农民工培训是典型的“工学结合”形式,企业即可利用政府的优惠措施,在工程任务不紧张时,开办农民工业余学校;也可给农民工指派“师傅”,现场指导农民工的操作技能;还可鼓励农民工自学成才,学习相关的技能、知识,提高学历水平。
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加强劳动保护
建筑企业应加强与农民工的沟通与交流,关心农民工身心健康。同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生活条件,关心其身体状况和就医情况,注重对职业病的防治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可建造一些低价位的适合农民工居住的住房,制定配套政策出卖给他们,使他们做工有单位,居住有定所。
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建筑企业应该按照《劳动法》或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的主体工资、加班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做到不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建筑企业还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尤其是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
做好农民工绩效考核工作
在工作上应注重对农民工工作业绩的考核,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那些工作表现突出、业务精良的农民工应给予褒奖。同时允许建筑农民工可参加企业的劳模评比,对工作业绩出色的农民工,企业要提拔重用,为其他农民工树立榜样。
从建筑业农民工角度出发
提高职业技能。建筑农民工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根据自己在建筑业所从事的工种和自己的兴趣,选择最适宜自己的各级、各类职业知识和技术,特别是不断涌现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夯实职业能力基础,做到将所学的知识技能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有了良好的专业技能,才能有事业的发展。
加强文化学习。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建筑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更加重要。建筑农民工要自觉主动地学好文化知识,做到持之以恒。建筑也农民工要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途径,在日常生活中挤出时间多读书,多看报,多思考。积极参加各地为农民工举办的文化学校和培训班学习。有条件的农民工还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学习,如高等自学考试学习,以获得更高学历。
遵守公德、法规。建筑农民工要想获得社会的尊重,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建筑业农民工要克服“小农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选择合法的维权渠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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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红,丁.中国农民工考察[M].北京:昆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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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河曲有“中国北方民歌之乡”的美誉,河曲的“山曲”曾是河曲地区老百姓人人皆能吟唱的民歌。但是,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横渡黄河时船夫们酣畅淋漓的船夫号子现如今已经听不到了。山西其他地区如左权的开花调、沁源小调也同样陷入尴尬的境况。1986年在对山西民间舞蹈的普查中发现,山西的民间舞蹈有65种。时隔近三十年之后,艺人能够依靠日常演出维持生活的舞种只剩下临县的“伞头秧歌”、孝义的“悬空椅”。而那些依附于农耕文明、祭祀文化的舞蹈,如灵石县的“独龙杆”、浮山县的“人熊舞”、晋城陵川县的“五鬼盘叉”以及曲沃的“人庄扇鼓”等,大多只有在重要活动时,让老艺人们自娱自乐一番了。山西的民间说唱也曾经遍布全省各地,深受老百姓的喜欢。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红极一时的“太原莲花落”,长治地区的“长子鼓书”、“襄垣鼓书”、“潞安鼓书”,沁水县的“沁水鼓子词”,陵川的“陵川钢板水”,沁县的“沁州三弦书”等。进入21世纪以后,这些说唱艺术渐渐被通俗易懂的流行音乐取代。山西有享誉全国的四大剧种,“晋剧”、“北路梆子”、“上党梆子”“、蒲剧”,而遍布全省的地方小戏更是有50多种。目前,山西卫视《走进大戏台》栏目成为收视率最高的栏目之一,但是仔细观察台下的观众,大都是中老年戏迷朋友,基本没有青少年戏迷。可见,戏曲的未来令人堪忧。
二、高校公共音乐教育传承地方民间音乐的路径
公共艺术课是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2006年,教育部印发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对课程设置、教师配备等提出了要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对普通高校公共音乐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其内涵是在中小学音乐教育大纲基础上的一种延伸。其中虽然没有涵盖关于本地音乐教育融入教学的具体要求,但是在一些相关课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将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以及本土音乐纳入其中。将地方民间音乐多样性的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中,不仅可以开阔大学生的眼界、提高大学生的音乐文化素养,更是将丰富的民族民间音乐文摘要:音乐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遗产。面对当前地方民间音乐日趋衰落的现状,普通高校公化利用高校公共音乐教育辐射面广、大学生数量庞大这个优势,以“活态”的方式传承下去。
1.开设相关课程
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中指出的“要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尊重多元文化”,确立教学目标。地方民间音乐进课堂并不是以让大学生掌握民间音乐的技艺为目的,而是以地方音乐为视角,放眼全国甚至全世界的音乐文化。因此,在开设相关课程和制定教学目标时,教师要正确把握教学方向。高校公共音乐教育课程分为必选课程和任选课程,地方民间音乐属于任选课程范畴,教师在开设此课程时要以自身的优势、大学生的兴趣和音乐品种的重要性为依据。有的教师是民乐专业,即可申请开设《山西民间器乐作品鉴赏》课程,大学生不仅能通过视频领略中国地方民间音乐的风采,通过教师在课堂上演奏或教奏某种乐器培养大学生兴趣的同时,还能提高其音乐综合能力。还有一些教师擅长声乐演唱,可申请开设《山西民歌鉴赏》课程,根据山西地域的划分,讲解山西各地不同的民歌类型、特点以及方言与民歌的关系,同时还可以在课堂上开展“人人会唱家乡歌”的主题活动。除此之外,高校还可以开设《山西民间舞蹈鉴赏》、《山西说唱艺术鉴赏》等相关课程。教师在设计教学大纲时应突出重点、难点,在内容上则应尽可能地让大学生欣赏到更多的音乐品种、音乐作品,提升大学生对于民族民间音乐的情感和态度,从而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例如,《山西民歌鉴赏》课程开设时要考虑山西因地域辽阔、地形多样,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民歌呈现的音乐本体和审美特征也各有不同。因此,教师在研制教学大纲时即可按照山西的区域划分为大学生呈现风格多样的名歌。
2.开展教学活动
一、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法律知识欠缺,缺乏正确的救济途径。
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劳动法了解不够,甚至一无所知,这从某种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在维权方面比较盲目。如不少农民工不知道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发生争议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1件因属于仲裁前置案件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占调查案件的12.14%。
(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来源:()动合同,农民工举证困难。
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在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供过于求,这一状况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在提供劳务时,大多农民工不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是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发生争议后,当农民工举证困难。而民事诉讼法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为同情而免除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有24件因农民工无法证明其讨薪主张而被法院驳回,占调查案件的13.87%。
(三)农民工经济困难,付不起相对高昂的讨薪成本。
农民工之所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大多因为家里贫穷。而讨薪则意味着自己以前应得(一年甚至几年)的工资不能得到,这将导致以打工工资维持生计的农民工更加贫困。同时农民工做为外地人的身份也意味着农民工要讨薪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间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调查的173件讨薪案件中,农民工因经济困难而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共计25件,占调查案件的14.45%。其中包括申请免除的9件、申请减交的5件、申请缓交的11件。
二、破解农民工来源:()讨薪难对策研究
农民工讨薪难作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要完全解决它,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以上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要考虑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普法宣传可以通过发放普法小册子、以案释法、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咨询等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使他们懂得法律的相关规定,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完善立法,加大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农民工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应得工资的相应证据,有的甚至不能证明劳资关系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在内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用人单位之所以敢明目张胆的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因此,建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可处于罚款或者拘留。
第三,缩短诉讼周期,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速裁庭。当前在司法救济途径中真正困扰农民工的问题是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农民工讨薪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简易程序的3个月,普通程序的6个月。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时间就是生计,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对农民工讨薪来来源:()说无疑是奢侈的。同时农民工作为外地人的身份意味着农民工要打官司则必须来回奔波于老家与外地的打工城市之间,其中的时问成本、住宿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这对于本身就生计难支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减轻农民工负担,法院首先要做的就是缩短诉讼周期。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劳动争议速裁法庭,专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减少农民工不必要的负担。
我国《宪法》为人民建议的提出和征集提供了根本性保障,《条例》则进一步落实了宪法关于人民建议征集方面的规定。人民建议被视为的一种纳入到了《条例》当中进行规范。不过,投诉请求类仍是《条例》所关注的重心。《条例》虽然对建议意见类有了一些规定,如通过公开机构联系方式提供便利建议提交的渠道、奖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建议等。新修订的《上海市条例》明确将功能定位为参政议政和权利救济两大方面。[1]依托上海市办于2011年成立的人民建议征集处,人民建议征集正逐渐成为有序推动公民政治参与并同时集民心、民智和民力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要更好实现参政议政和科学民主决策目的,则离不开人民建议征集信息方面的规范公开。要消除人民建议征集作为政府权力进行有选择性征集的顾虑,[2]就需要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轨道进行规制。本文试就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视野下的人民建议征集是指各级机构通过和人民互为主动的方式交换建议的过程。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是参政议政的要求,也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
1.参政议政的需要。人民建议征集作为一项有助于提升公民参政议政的社会管理创新手段,离不开信息公开的支持。可以说,信息公开是保障我国公民参与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3]近年来,中央政府开始鼓励公众有序参与到政治生活当中。十六大政治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该观点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予以重申。党的十七大和十政治报告进一步要求从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提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上海市新修订的《条例》也寄希望通过强化工作参政议政功能,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4]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的意愿也逐步高涨。从厦门到启东、再到宁波和现在的云南昆明PX风波,透露出我国民众迫切希望在关系到自身切身利益领域方面有自己的话语权并得到尊重。2011年底成立的上海市办人民建议征集处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人民建议意见1万余件,“建议意见类事项已占总量中的一定比例,2012年1月至10月,建议意见类事项占来信、电子邮件总量的33%。”[5]有了中央的支持以及民众的回应,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俨然已成一种趋势。我们关注的焦点不再是是否需要提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而是如何提升的问题。
要提升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水平,则需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说道:“中国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以说,公民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事务的参与依赖于对各种信息的了解程度。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民众了解行政权力运作的前因后果和自身利益在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的损益,进而有效地参政议政。[1]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2]在征集人民建议之前,需要向民众公开政府所关心的议题,以及对这些议题的一些初步阐释。这种前期公开有助于民众更加有的放矢地献计献策。在人民建议处理后,有必要通过信息公开让建议人和其他公众都有权知道政府对人民建议是否采纳以及采纳理由方面的结果信息。这样一种互动方式不仅体现了对建议人的尊重,而且也可提高其他人提建议的积极性,进而扩大建议范围和提升建议深度。
2.科学民主决策的需要。我国延续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使得政府在做出决策时倚重“领导说了算”,[3]由于整个决策未经民主程序,一旦公布常常出现各种问题。为改变这种“领导说了算”的决策做法,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是对这个决策机制的支持。
1997年以来,民主决策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一起被认为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四种主要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被看作改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具之一。十五大政治报告就提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推行,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公开视为行政决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务院2008年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要求重要决策直接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十报告重申:“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上海在推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时就强调“旨在将‘民心’作为衡量决策的坐标、把‘民智’作为科学决策的基础、把‘民力’作为实施决策的动力,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4]人民建议征集作为社情民意的有效表达和汇集分析渠道成为上海实施科学、民主决策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的探索有助于政府从被动防范民众上访转向主动问计于民。[5]但是,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本身也存在公开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建议在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就应将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在人民建议征集过程中,政府对人民建议的不回应或者回应不及时是导致公民参与热情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公民建议杳无音信。政府的冷漠换来的是公民对有序政治参与的冷漠。[6]
二、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现状分析
现有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四大缺陷,即重征集、轻回应,重内部交流,轻外部公开,重一对一的回复,轻一对多的公开,重投诉请求类信息查询、轻建议意见类信息公开。这些缺陷造成了人民建议征集作为政府权力这样一种错误印象,[7]结果推导出政府没有权力进行人民建议征集。要彻底解决这些缺陷以及固有认识偏差,则离不开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
1.征集重于回应。现有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重在征集。回应这种向建议人公开的方式并不是关注重点。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只是将建议意见类归为的一种类型进行了原则方面的规范,没有就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涉及到信息公开的就只有第九条的告知机构的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的答复方式和时间。第十一条虽然要求国家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息系统,为人在当地提出事项、查询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但是《条例》第十二条则只要求部门将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息系统,供人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为适应民众参政议政热情的提升,新修订的《上海市条例》一个创新之处就是要求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该条规定来看,人民建议征集更多还是突出在政府单方面的主动为之,无论是征集、还是梳理到后面的分析、采纳以及奖励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单方面从公众处收集到建议意见后的内部工作流程,缺少对公众建议回应这类告知或公开方面的硬性要求。有关书面处理意见则只是针对投诉请求类。当然,人民建议和投诉请求类虽同属政府信息,但在公开程度和范围乃至方式上应有所不同。
2.内部交流重于外部公开。我国现行的制度侧重在内部流转,对外部公开方面则有所忽视。体现的是一种单向度传输。国务院《条例》当中规定了机构的职责,其中除了受理、查询之外,其他的如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以及研究分析和指导强调的都是内部交流方面的工作事宜。查询和国务院《条例》第九条当中规定的向社会公布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是其中仅有的和外部公开有联系的职责。如果不将外部公开和内部交流等同对待,的参政议政功能就会受到制约。
3.侧重于一对一的回复。现有关于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主要是针对建议人的回复,更多时候估计还没有回复。《哈尔滨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对此做了一些调整。其中除了一文一复的答复方式外,还有针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广大建议人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答复。这突破了原先的一对一的回复类公开。但是,该办法并没有涉及到除此之外的人民建议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问题。没有常规性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的建立,就不能说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机制。
4.侧重于投诉请求类信息查询。国务院《条例》要求省级政府颁布关于投诉请求类办理情况查询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海在2005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事项查询试行办法》。其中明确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投诉请求类。该办法第二条规定人向本市各级政府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查询投诉请求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机关接受查询请求、反馈查询结果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建议意见类的查询则无法可依。查询作为信息公开的一种,如果没有相应制度支撑,就无法充分发挥人民建议的参政议政功能,也会制约其科学、民主决策实效的发挥。
三、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若干对策
1.确立人民建议的政府信息属性。人民建议属于政府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的定义,我们可以推导出人民建议是一种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项信息要构成政府信息,需要符合四个要件:主体是行政机关;必须和履行职责相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制作或获取。人民建议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部门,如上海市办的人民建议征集处,依其在渠道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这份职责所获取的来自人民的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各种方式提交的信息以及所制作的关于人民建议处理方面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的四个构成要件。如果有申请人向部门申请涉及到人民建议征集方面的信息公开,部门就无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以“非政府信息”予以答复而不予公开。
2.人民建议信息公开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调整。属于政府信息一种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可以直接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调整。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和投诉请求类信息不同。现有实践对于后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对于投诉请求类信息,统一适用特别法规定,即有关事项方面的查询制度。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在收到这类信息公开申请后,一般都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例外”进行答复,并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特别规定进行查询。司法实践也大多支持这种答复。[1]人民建议属于信息的一种,如果和投诉请求类信息区别开来,统一走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开的话,似乎有所不妥。但是如果走查询这种特别渠道的话,就涉及目前并没有相关制度进行调整。这是因为国务院《条例》只授权地方就投诉请求类信息制定特别办法。上海就投诉请求类信息查询制定了《上海市事项查询试行办法》。
考虑到人民建议和投诉请求类信息的差别,在降低立法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适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人民建议征集信息进行公开。这样做有利于人民建议征集信息更大程度和范围上的公开,从而有助于人民建议征集在有序推动公民政治参与和实现科学、民主决策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因为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人民建议征集信息公开可以去除规定在事项查询特别规定当中的主体资格限制。《上海市事项查询试行办法》将查询主体限定为提出该事项的人。非该事项的人无权也无法进行查询。如果人民建议征集信息也适用该主体资格限制的话,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的使用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3.主动公开作为人民建议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人民建议信息在公开方式上应当侧重主动公开,辅助依申请公开。这主要考虑到我国通过了一个以主动公开为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仅规定了最低标准,而且还用三个条款的内容分别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提供了一般标准,规定了四种情形供行政机关决定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四种情形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设置了六大保障措施,用以确保主动公开要求得到落实。这六大保障措施包括多渠道的主动公开、各式各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编制和出版、主动公开信息20个工作日的时间限制、举报和行政处分机制。[1]具体到人民建议征集信息,除了现有的主动公开机构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外,在主动公开机制上,我们还可以考虑:
一是主动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在“征”上下工夫。人民建议征集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渠道开展各类主题的人民建议有奖征集活动,如黑龙江省曾经开展的“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言献策”有奖征集活动等。这类有奖征集活动是政府以一种开放姿态主动向人民征集建议,有助于引导公众就政府最为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贡献智慧。在进行主动征集活动时,要有信息流通思维,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标准框架,要尽量阐释所需征集的主题、具体内容、征集时间、方式,如有奖励的,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等都应主动公开。
二是编制并主动公开《人民建议征集公报》。该公报以非正式出版物的方式定期出版。除了分送相关职能部门和建议人外,还可供一般人随意参阅。[2]上海自成立人民建议征集处以来,编写了《人民建议专报》和《人民建议摘报》。这些专报和摘报除了上报相关领导外,也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如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主动公开适用标准考虑主动公开。
4.依申请公开作为人民建议信息公开的辅助方式。我国说的主动公开,不是要求所有政府信息都主动公开,对于那些不能主动公开的人民建议信息,我们可以采取依申请公开。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需要考虑到:
一是开展对人民建议定属性工作。在人民建议信息制作开始,就界分其属于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内容,方便今后开展人民建议信息公开工作。对于那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以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人民建议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列入主动公开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人民建议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其他信息则可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按照依申请公开程序进行办理。
二是申请人范围不限定在提出人民建议本人,还应扩展到包括公民、法人等其他所有主体。向人民建议本人公开是对其的尊重。在做好人民建议登记、处理和答复工作基础上,对于被采纳的建议发放人民建议证书;对于未被采纳的建议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必等到建议人自己向人民建议征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如果除建议人外的其他主体申请人民建议信息公开的,则要启动第三方征询机制,向建议人征询是否同意公开;如果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如果不同意公开的,原则上不予公开。当然,建议人在提交人民建议时就明确同意公开的情形除外。还有,如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予以公开。不过,建议人有权知道该公开决定及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三是被申请主体是作为人民建议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机构,即部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谁制作,谁公开”原则,部门作为人民建议信息获取以及人民建议处理意见的制作部门,是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责任部门。虽然人民建议在处理时会涉及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这些相关职能部门也会制作和人民建议相关的政府信息,但是考虑到这些职能部门较为分散,作为建议人和公众是无法知晓的,如果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话,不利于人民建议信息公开工作。从便民考虑,部门作为可以获取到这些人民建议处理意见的机构,理应作为答复涉及到人民建议征集信息的公开申请的受理部门。受理相关申请的部门不能适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予以答复。
1.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
首先,编写好校本教材。剪纸作为校本课程,没有现成的教材可用。为此,学校要动员教师和学生广为收集有关剪纸的书籍和资料,并到新华书店购买相关书籍。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由课题组负责把这些材料整编成册,作为剪纸校本教材。其次,充分利用民间艺人这一稀有资源,邀请民间艺人来校指导,传授剪纸刻纸的技术和方法。
2.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要逐步普及剪纸艺术,就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学生介绍、宣传剪纸艺术。可以在学校的宣传橱窗、墙面、楼道、教室、窗户等位置上张贴师生的剪纸作品,发挥校园隐性环境课程的教育作用。利用学校广播等媒体进行定期宣传,介绍剪纸的知识、方法,借鉴适合学生自主学习的剪纸教学网站,开展为学生作文配剪纸插图的活动,编制“小巧手”剪纸学习专栏,使学生对剪纸由陌生到熟悉,由熟悉转为亲切,激起探究欲望,营造积极的校园剪纸艺术氛围,使师生在校园生活的每时每刻都能受到艺术熏陶。
3.让学生积极参与剪纸
剪纸是一种工艺,需要良好的心态、力量的均匀和意志的坚定。不论学什么,精神都是最重要的,方法是第二位的。剪纸教育注重动手、动脑,能营造一种轻松活泼、主动探索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的创造性与求知欲,提高学生在创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寓教于乐。剪纸内涵十分丰富,具有极强的综合性,涉及数学、美学、哲学、力学等。它的创作过程,与常规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剪纸教育主要是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动脑、动手的主动精神,而且还要提高他们的美学审美层次。剪纸艺术的内涵是开放的,是课内外相结合的,能促使学生广泛地吸纳更多的学科知识,特别是美学知识,因此在剪纸的创作和教育过程中包含了再认识、再创造循环往复的过程,对人的品质的培养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多不愿学习的学生通过参与剪纸艺术,学会了吃苦,磨练了意志,提升了自信,开始热爱学习。
4.建设剪纸艺术传承团队和工作室
学校应安排教师牵头成立剪纸艺术学群,负责剪纸工艺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定期邀请剪纸大师或艺人来校讲学、传授技艺,由教师和工艺师联合组成传统工艺传承团队。还应该建立剪纸工作室,继承传统、融入时尚元素、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实现设计室、创作室、展示室三位一体,使设计、制作、展示在真实的职业场所环境中进行,真正实现艺术融入技术、技术凸现艺术。学生跟随指导教师学习实际操作技能,真正做到“教学做”合一。每一件栩栩如生的剪纸作品,都能够很好地感染熏陶学生。
5.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在师生关系的处理上,要建立陶行知先生所提出提出的“艺友制”,即教师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师生关系,既是师生,又是朋友,教学形式不拘泥于课堂,大家像朋友一样相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和教师进行交流,既可以切实学到技艺,还可以发展创造性思维,极大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传承剪纸工艺对塑造校园文化的再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