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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nation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curb overheate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the REIT as a new means of financing will be favorited by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Nevertheless, China's real estate trust industry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the development is imperfect ,it contains a number of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in the real estate trust industry was discussed primari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ies, and some response prevention was put forward.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理论;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防范
Key words: information asymmetrie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26-02
0引言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的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持续和中国加入WTO,中国房地产业将融入到房地产业全球化的浪潮中。随着我国经济的起飞和持续繁荣,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发展速度快、影响面广的支柱产业。而由于房地产实体具有不可移动、不可分割、价格昂贵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差,容易引起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形成资金缺口;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性产业,其持续良性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和同金融业的很好融合。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房地产金融业的成长息息相关。信托业、银行信贷、保险业、证券业是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信贷方面存在严重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协调的矛盾,且加之商业银行在前几年房地产热潮中被积压在商品房上的两千亿元巨额资金,使其已无力承担起为启动房地产市场提供大规模资金的重任。特别是200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银行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几乎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此举的目标就是让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信托业回归本位,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信托公司。而我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不仅开展各类金融业务,还涉足多方面的实业投资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现实是众多的投资信托公司因参与房地产经营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的句袱,甚至步入债务危机。
1房地产信托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募集资金的托管人,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投资[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具有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具备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高和品种多等优点。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运用自有资金和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房地产的经营开发的投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在我国,它的经营模式一般如图1所示[2]。
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信托公司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由于现实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房地产信托各主要当事人之间便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影响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导致交易效益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学理论,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两种情况,即逆向选择是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是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3]。
1.1 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契约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这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事情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
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在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过程中,因无法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信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会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劣质项目。这样,优质项目会逐渐退出这个市场。其次,投资者与投资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逆向选择,即劣质投资信托公司占据信息优势,提供高于优质投资信托公司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大众,从而把优质投资信托公司驭逐出这个市场。这使得整个信托业会出现很多风险。
1.2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这里重点指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难以知道人的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施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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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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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风险管理
当地产价格相对昂贵,流动性差,容易引起风险的高速集中,有必要得到金融行业的支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工具,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本身较晚,在选择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时,需要关注信托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实现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分析当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和风险管理。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的资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只适合使用在商业地产中,可以分为混和房地产、股本房地产、按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三种类型。当前REITS的发展与我国当地产信托在运作方式、税制以及流通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这些都制约了我国REITS的发展。
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信托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确定投资人的管理职能,能够同时保证资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同时也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种运行模式是目前国外内REITS最常使用的一种模式,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如《信托法》等限制了信托计划的招募,从交易平台分析,当前交易平台还未形成,资金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在债券形式方面,这种运行模式无法参与到项目的管理投资中。
房地产上市公司运行模式,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基础,目前国内有很多的上市公司经验可以提供借鉴,在法律方面受到的限制很少,这种模式下投资人能够避免基金持有人和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国际上也有很多成功经验。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很多的劣势,我国《公司法》对收购新的房地产项目对这种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影响,另外这种运行模式会面对房地产管理混乱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和现有房地产上市公司有很难区别,现有上市公司难以使用这种运行模式。
封闭式基金运行模式能够很好的避开《公司法》的限制,目前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经验能够借鉴,在这种运行模式中能够实现当地产公司管理的作用,房地产项目能够通过资金的结构实现监管和管理。封闭式基金运行模式同样存在很大的问题,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完善,契约式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存在很大矛盾,很难以突破法律障碍。在我国没有具体的规定之前,可以采用私募资金信托的方式进入市场,投资者能够收取管理费等,虽然同样需要承担长时间的风险,但是相对而言收益比较平衡。
2.风险管理
REITS风险相关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受到当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同样在REITS运行中也会存在很多的风险因素。REITS投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相关资产,面临的风险包括了环境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资本市场风险等REITS运营风险包括委托地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等,REITS的设定设计到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股票持有者等,在经营和管理中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REITS存在的风险,建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控制。在REITS风险管理控制中,市场调查研究是事前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场调查研究包括了宏观经济形势的调查,还包括了当地产投资项目的调查,调查月项目,对REITS的管理越有帮助。在宏观市场调查中,包括相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成交量等的限制,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准确把握宏观经济的变化,判断未来走势,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在微观调查项目方面,主要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包括上铺、写字楼、住宅公寓物业等。
针对集中投资的风险,可以采用合理的投资组合策略来管理风险,保证一方的投资损失能够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使风险得到分散。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不同的物业组合,每一种类型的物业都有自身独特的风险类型,因此可以采用不同的物业组合方式控制风险。选择不同的空间组合也能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投资的风险组合是指房地产投资不应该限制在某一区域,而是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把资金分散到不同区域的项目上,在这里的地区组着指的是不同城市和经济地区的自合,减少房价下降造成的风险。也可以采用混合组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一种两种方式的组合,结合利益和成本综合分析进行投资。
我国正在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体制不够完善,针对REITS运行存在的风险,需要制定规范的运作流程和规则,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机构,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和市场风险预警系统。在风险管理中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获取超前的风险知识信息,为风险调控和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和风险管理。针对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相关法律的还完善,还需要选择资金募集形式,完善退出机制。(作者单位:1.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因项目地点不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不同、建设进度不同、资金运作模式不同,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收益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较流行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种:
抵押贷款型
运作原理
开发商将已经拥有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贷款,承诺信托到期时归还贷款以解冻被抵押的土地或房产。此种产品类似银行的抵押贷款,也是目前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
风险解析
* 信托融资规模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价值是否经过公正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如接近信托贷款总金额(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价,同时房地产项目失败,则变现抵押物将无法收回原信托贷款本金。目前,抵押比率通常应当不低于2:1。
*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对建筑物的留置权是否影响抵押物的变现?开发商是否在国土局或房管局办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并真实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资者可以要求查看土地证或信托公司持有的其他权利证明,以避免未来的法律诉讼纠纷。
* 借款的开发商是否有偿债能力,以往的信誉如何。如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则考察担保方的信用等级应作为投资者的工作重点。
政策关注
近期随着银监会212号文件等监管法规的出台,国家对此种信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要求:
(1)借款的开发商要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借款项目要达到“四证”齐全;
(3)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可以说,这些措施虽然大大减少了抵押贷款型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投资者的选择风险。
房产回购型
运作原理
开发商将已经达到预售状态的房产以低价格出让给信托公司,但约定一定期限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购买该房产,如果到期后开发商不履行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
风险解析
* 提防风险开发商没有实力在信托到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投资者可以考察开发商的资质和过去已经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
* 开发商承诺回购的房产在信托期内发生较大跌价的可能性。目前,一般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以控制风险。投资者也应经常关注房产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状况。
* 信托公司在购买房产后未在房地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以至于在开发商一房多卖,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期内要求信托公司出具是否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的证明,以避免该风险。
财产受益权型
运作原理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果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风险解析
* 项目房产在信托后的经营状况是否能产生足够的收益供投资者分配。
* 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使该房产受益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公司应落实抵押登记以代替目前尚未建立的信托登记。
* 房产变现后如发生大幅度跌价,则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额保证。一般信托计划中的优先受益权占全部受益权的比率应不高于50%。
股权型
运作原理
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参与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司的股权,使项目公司得到足够的注册资本金,以顺利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或银行贷款。该项目实际建设的股东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溢价回购部分股权。
风险解析
这种信托在我国江浙、上海等地发行较多,该区域投资者比较认可股权投资模式。
* 提防风险。如果项目公司管理混乱,入股的信托资金将面临被挪用的风险。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要向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人员,但是否能实际掌握该公司的财务控制权,还需投资者审慎分析。
* 如该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不理想或无法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则到期回购资金将没有着落。投资者应重点考察承诺回购股权的股东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经营现金流作为回购保证?另外,考察该房地产项目未来是否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和当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也应是投资者的主要工作。
比较
同前三种房产信托模式相比,股权型信托产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股权的受偿和变现能力相对于债权都是劣后的,所以,承担的风险也较高,理论上投资者应要求更高的风险收益补偿。同时,投资者也需具备一定的股权投资和房产投资知识或经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夹层融资型
运作原理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以上四种类型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
正是基于此,如初涉房地产类信托的客户,不建议选择此种信托进行投资,而具备丰富信托投资经验和较高风险承受力的客户可以尝试购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了一种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该类型信托产品与财产受益权类信托的交易结构较为类似,所不同的是:
(1)发行规模大、期限长,同时要求标的信托资产的每期现金流量较为稳定;
(2)应是一个封闭式的公募信托,有公开市场交易转让,投资者既可以持有以定期获得分红,也可以随时转让变现。
目前,由于我国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配套监管法规、税收制度、交易制度还没有出台,所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在我国境内还没有一只获准发行,投资者如想投资此种产品还需等待一段时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各个信托投资公司还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推出新类型的理财产品。作为钱经人,不要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仔细地分析该金融产品产生的背景、募集资金的用途、出现风险时的防范措施等诸多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理财强者。
一、完善信托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与现实紧迫性
(一)完善信托业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信托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通过吸引外资、吸收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等举措,为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各项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具体经验,也走了不少弯路,从1982年开始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整顿,交了很高的学费。分析起来,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真实、不作为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2001年以来,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都按照《公司法》建立了公司治理基本结构,但在实际经营管理中,信托资金的违规运用、不顾风险的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甚至个别公司的主要股东经营目的不良,有意模糊和弱化内部监控机制,达到浑水摸鱼中饱私利的目的,使公司治理、内控体系有名无实,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鉴于此,银监会正在制订“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指引”,指导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三会一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和职责;在董事会下,规范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做到有职、有权、有责,名副其实,不做表面文章,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体制建设上加强内部牵制作用,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信托业内人士希望通过完善信托业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树立行业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实现将信托业发展成中国金融业第四支柱的战略设想。而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更好地合法合规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而且也必将对信。托业整体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信托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紧迫性
1.违规事件的抬头。重新登记后,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创新上表现出扩张的冲动,产生新的风险,引起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不可否认,有些信托投资公司铤而走险、险中求富贵有客观的原因,如面临股东方的短期盈利压力、内部人控制等,2003年庆泰信托投资公司和2004年金新信托投资公司违规事件为其他信托投资公司敲响了警钟,监管机构对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把金融牌照当成融资工具的问题也保持了高度的关注。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趋于理性,不仅是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必然选择。
2.分类监管的要求。2004年,由于个别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最终导致信托资金严重亏损,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引发了分类管理体制的启动。银监会将对全国的信托投资公司采取差异化管理的监管模式,“奖优、限平、驱劣”。对于资质好、信誉高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许可、经营范围上都可以适当放开,并可单批业务,诸如信托合同200份放开、异地销售放开、报批改为报备等。分类监管评级中,公司治理水平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完善治理结构,提高自律水平,是信托公司获得监管信任的重要工作之一。
3.增资扩股的需求。各公司为迅速做大资本规模,提高整体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纷纷加快增资扩股的行动,不仅鼓励现有股东增加投资,而且向国际著名金融公司频频招手,希望获得外界的认可。
而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向投资者表明较高的财务安全性,而且可以使投资者更愿意为治理状况好的公司支付股本溢价。正如国内著名公司治理专家李维安教授所说,经营成果与公司治理好比一棵树的果实与躯干,公司治理好的企业,它就能每年持续结果,越结越多。如果公司治理有问题,它的成果持续性就无法得到较高的保证。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信托公司获得外部资源的重要表现方式。
中国银监会刘明康主席强调,信托投资公司将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搞好,行业就有了加快发展,健康发展的扎实基础和核心竞争力,信托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也就有了较好的保证。因此,我们相信,在监管机关的指引下,全行业注重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与完善,将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内部审计功能对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
内部审计是在公司有权部门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效益、效率及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行为。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内部审计主要发挥着维护内部控制、支持业务创新、辅助领导决策等重要作用。
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内部审计作为监督和评价机制的主要手段,在平衡不对称信息,使合同有效执行和促进股东与经理人利益最大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
1.内审部门的隶属关系体现所有权监督的性质,通过审计协助所有者平衡不对称信息,使合同有效执行。
审计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条件下(即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财产所有者为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而建立的监督机制。在现代授权经营管理体制中,由于内审部门大都采取董事会(监事会)直接领导或者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双重领导的模式,使内审部门具有所有权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其接受所有者授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评价的现实关系。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关系至今未变,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管理公司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作为委托方的所有者,反而处于公司的外部。这样的公司管理现实,如果不采取措施,建立高效连续及时的监督评价机制,容易混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权责关系,形成“所有者缺位、经理层越位”的反常现象,并使经营者几乎不再有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含会计信息)的压力。
因此,为确保受托方充分履行受托责任,如实报告经营信息,就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其经营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内部审计由于熟悉公司政策和内部体系,并拥有专业知识的优势,通过稽核检查,可以协助所有者平衡不对称信息,评价履约责任,为委托合同的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2.内部审计不仅是所有者进行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经营者经营业绩报告的重要鉴证方式,为激励和考核经营者能力提供必要的依据。
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与古典公司治理理论的最大区别是将经营者的激励与考核机制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计划管理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任期的经营目标,并签订任期经营责任书,然后以此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目标利益从事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只有在完成所有者设定的经营目标后,经营者才能获得其应有的报酬。
企业经营者能否获得企业所有者给予的报酬,取决于经营者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实际经营效果。企业经营者为向企业所有者证明其经营能力,获得所有者的信任,就必须定期向企业所有者汇报其工作成果,传递经营管理信息。而内部审计的存在就为经营者的业绩报告提供鉴证帮助,为经营者迎接企业所有者的激励与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公司治理的实践证明,对内部审计的要求已不仅仅是资本所有者单方面的需求,而且是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共同意愿,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并服务于治理结构下各权利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不论是监督手段,还是鉴证手段,内部审计的结果都是体现治理结构下恰当的权利分配关系和相关利益各方的利益平衡和约束,达到多赢的效果。
在国际上,由于发生了美国“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的造假案,促使纽约证券交易所下定决心制订“上市公司诚信声明”,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与否,作为维护上市公司诚信守则一项很重要的内部制约机制,使内部审计不仅成为上市公司维护公众形象的一项基本制度,而且也成为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有效手段。
现阶段,我国信托业正处在改革、创新、调整、发展的时期,许多信托公司在不断发展业务的同时,注重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的完善。但不足的是,仍有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充分重视独立监督和评价功能的重要性,只是将内部审计作为财务部门职能的一部分,或是将其放在公司高级经理层以下行使职能,并未重视发挥其维护公司治理结构、平衡不对称信息的作用。这不仅与国内外公司治理趋势相去甚远,也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加强对内部审计的重视,发挥其对完善监督和评价机制的积极作用,将对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内部审计对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作用
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一个组织内部,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战略管理目标,由高级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目标的具体实施,由中层管理人员负责一方面管理工作,由操作人员进行有授权的日常操作,而内部审计人员则定期评价和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信托业应坚持的风险管理理念是:全面体现信托产品不保底的特点,坚持风险效益原则;在信托产品设计、销售中充分识别和揭示风险,通过信托机制和信托专家分解、分散、分担和防范风险,给委托人和受益人留下与其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实际操作中,体现风险管理目标的行动,主要从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两个方面人手。作为公司治理下的内部审计,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1.督促执行者全面贯彻决策者的意志,不折不扣地实施各项风险管理的决策和命令,落实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制度。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________
(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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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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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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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化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12-0068-03中图分类号:F832.49文献标识码:A
我国信托业是在党的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得以恢复和发展起来的金融行业。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发展新阶段的开始。1979年至1999年,在这短短20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5次大的清理整顿。虽然每一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不同,但根本目标只有一个,即规范信托业发展,防范信托风险。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正是在第5次信托业清理整顿的大环境下,借鉴西方国家信托风险防范的先进经验而出现的新生事物。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首次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规定,其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和运用做了进一步补充,以上两制度中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构成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雏形。然而,纵观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发展现状,以及部分信托公司因违规经营被停业整顿或被关闭的实事,可以看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范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一、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
(一)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目前,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散见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上两制度片面地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比例和使用范围,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具体条款规定如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规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信托赔偿准备,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第163条规定,“从事信托业务时,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信托投资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二)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根据2005年公开披露的48家信托公司年报数据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注册资本合计410.07亿元。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取的规定,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80.11亿元,缺口率高达97.68%。以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最高的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例,期末信托赔偿金4522.60万元,注册资本25亿元,准备金缺口45477.4万元,缺口率高达90.95%;另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为零,从未计提过信托赔偿准备金,准备金缺口率高达100%。就河南当地的两家信托公司,中原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59万元,注册资本59227万元,准备金缺口率99.5%;百瑞信托期末信托赔偿准备金62.9万元,注册资本35000万元,准备金缺口99.1%。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现象非常突出。
(三)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从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制度规定看,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来源局限于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对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管理运用,只是规定了信托赔偿准备金应存放于经营稳健、具有一定实力的境内中资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并未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新的来源渠道。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机制,是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重要特征,已成为制约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充分发挥的“瓶颈”问题,也是导致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断攀升的信托规模,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根据2005年公开信息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共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956.99亿元,较上年增加443.15亿元,增长29.27%。当年新增集合信托项目622个,新增集合信托总规模511.8亿元,平均单个集合信托规模8228万元,而48家信托公司平均每家信托赔偿准备金仅为395.83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的4.81%。2005年河南当地两家信托公司新增集合信托项目30个,平均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0.95万元,占单个新增集合信托计划平均规模15077万元的0.4%。随着信托规模的快速增长,信托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数量差距不断增大,会进一步降低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的发挥。
二、信托赔偿准备金现状分析
针对当前信托赔偿准备金存在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一)由于受我国信托业法制环境和现有金融信托制度规定的影响,信托赔偿准备金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其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信托规章制度,信托法制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但与《信托法》相配套的信托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信托产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托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信托赔偿准备金虽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体现,但始终未出立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即使现有的关于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条款规定,也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作用,首先应出台专门详尽、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制度。
(二)我国信托业经历第5次清理整顿后,信托公司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通称一法两规)的规范约束下开展业务,从信托业整体情况看,信托公司在综合经营能力、资产管理水平、业务结构调整、信托发售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托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资产质量不高、包袱沉重、产品创新能力不强的状况,未能形成良性的获利机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从未分配利润,严重影响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数量,直接造成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缺口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数据显示,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9亿元,较2004年增加8807万元,增长86%。增速较快,增量较小,成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变化的主要特征,其根本原因是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太小,稍有增量,就会显示出较高的增长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的增长比例推算,48家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计提限额82亿元,需要8年甚至更长时间。河南地区的两家信托公司,2005年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121.9万元,较2004年增长50%,若照此增长速度计算,两家信托公司达到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赔偿准备金最高计提限额1.88亿元,大约需要13年左右的时间。因此,如果不改变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途径单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机制的局面,信托赔偿准备金漫长的积累过程无法避免,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优势将很难发挥。
(四)我国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信托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而信托赔偿准备金由于受最高提取限额的约束,信托财产规模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悬殊的矛盾会越来越大。信托赔偿准备金对于超出自身金额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信托产品,一旦发生信托赔偿事件,很难形成有效的赔偿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因此,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进,其风险防范作用必将会更加弱化,甚至发展到形同虚设的地步。
三、完善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有关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金融制度当中,且原则性较强,不便于操作的现状,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必须尽快出台我国信托赔偿准备金专项管理制度,规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原则、方法和比例,运用的范围、途径和方式、信托赔偿准备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违背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使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更加科学合理,管理更加规范,使用更加高效,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
(二)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不同的信托公司由于受资产质量、资金规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抗风险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借助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依据风险大小,将信托公司划分为5个等级,即A、B、C、D、E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差5个级别。根据信托公司所处不同的风险级别,按照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与风险级别相配比的原则,科学制定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和最高限额。具体方法:监管评级为A、B、C、D、E5个级别的信托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比例应依次为5%、6%、7%、8%和10%。停止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限额应依次规定为,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的15%、20%、25%、30%和35%时,可不再提取。这样可以使信托赔偿准备金与信托公司的风险度有机结合,充分体现信托风险与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的配比原则;提高信托赔偿准备金的计提比例,降低准备金缺口;增强信托公司股东对信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对信托公司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信托公司经营风险。
(三)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放大信托风险补偿作用。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补偿作用,应该拓宽信托赔偿准备金来源运用渠道,鼓励信托公司在充分考虑信托赔偿准备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同时,兼顾收益性,提升信托赔偿准备金自我“造血”机能。具体措施:
1.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存放中资商业银行、购买国债的同时,准予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等金融投资领域,进行投资活动,由此产生的投资收益计入信托赔偿准备金,并给予税收优惠,以激发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积极性,达到信托赔偿准备金快速积累的目的。
2.准许信托投资公司用信托赔偿准备金购买商业保险,一旦信托计划出现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投保额,提供风险补偿,放大信托赔偿准备金信托风险的补偿效用。
3.准许信托赔偿准备金参与信托风险缓冲基金的创建。当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风险时,信托风险缓冲机制启动,信托风险缓冲基金可对信托计划进行收购,保证信托计划按期兑付,起到信托风险的缓冲作用。
(四)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计提限额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停止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当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不断增加,信托风险度不停增长时,为了有效解决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与信托赔偿准备金滞胀的矛盾,应建立信托赔偿准备金补充计提机制。即当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达到计提限额后,应按当年信托规模与一定比率(可参照一般存款准备金率8%)的乘积,确定信托赔偿准备金计提基数,用信托风险准备金计提基数与达到计提限额后的信托赔偿准备金相减,若差值为正值时,应按差值补提信托赔偿准备金;若差值为负值时,保持原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以达到有效防止因信托规模不断攀升,信托赔偿准备金风险防范功能弱化的现象。案例:某信托公司信托规模为100亿元,年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6亿元,达到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限额,按规定当年可不再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但根据信托规模100亿元与8%的乘积(100×8%=8),计算出信托赔偿准备金基数为8亿元,8亿元减去6亿元的差为正2亿元,该信托公司当年应补提2亿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反之,若差值为负数时,则不计提也不冲减信托赔偿准备金,保持6万元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
总之,为了充分发挥信托赔偿准备金的风险“防火墙”作用,化解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必须完善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信托业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1]49号?熏2001.11.27.
信托投资不包括国债投资,主要包括: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等。信托投资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用自有资金及组织的资金进行的投资。投资者身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目前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一,信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金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而委托投资的资金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人提供的投资保证金。
第二,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手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2001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使中国信托业基本步入了规范运行的轨道。并将信托业定位于具有财产管理功能的中长期金融机构。截止2003年年底,共有59家信托投资公司完成了由“高度银行化的混合经营模式”向“专业化受托理财金融机构”转换为核心的清理整顿和重新注册登记工作,全行业共盈利15.5亿元。盈利企业比例高达92.53%。2004年信托公司的营业总收入45.7亿元。以上这些数据本将预示着信托业良好的发展前景。但2004年,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陡然而至的德隆事件,使得“由乱而治”的中国信托业再度成为市场置疑的焦点。信托业到底能不能在我国得到持续发展?信托业的定位是否存在偏差?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信托存在的必要性。从国际经验和在我国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来看,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在金融市场中已显现出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信托业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入世后,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展业空间得以巨大拓展。同时,中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全社会对长期建设资金的需求非常强烈。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社会保障资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住房公积金、各类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急待外部财产的管理安排,这些均要求迅速建立一个成熟的信托市场体系。
(二)信托业有区别于其它行业的突出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来源和信托投放的领域十分广泛。《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10项业务,其中主要业务有:资金信托、财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银行、信用证和资信调查;经营方式上有对外投资、贷款、出租、出售、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投资范围上可以是证券也可以是实业。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使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金融资产运作效率,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第二,信托设计的灵活性为信托资产管理提供了巨大的运作空间。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标准产品,通过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这种投资方式和产品的灵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第三,信托制度可以发挥“破产隔离”的作用。《信托法》中规定信托行为具有“信托收益权对抗所有权”。这一信托制度特有的法律效力,形成信托制度的债务隔离机制和破产风险隔离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托财产的安全,从而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瓶颈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自“一法两规”以来,我们对信托业基本思路的定位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信托业不能利用其优势快速发展呢?我认为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着一些瓶颈性问题:
(一)信托业发展面临外部环境制约
1、政府管制过严。由于信托业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加之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不成熟,使得政府表现出来的态度是捆绑限制有余,支持和服务不足。主要表现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集合资金信托业务200份合同的障碍,信托产品私募性质的约束,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等。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堵”甚于“防”的监管手段,甚至一些“秋后算帐”的行为使行业创新与违规难以界定,信托业务的拓展畏首畏尾,难以寻求突破。
2、社会信用不足和信用不良。信托首先是一种信任关系,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如果发生了信用危机,信托业就将无立锥之地。近半年来,因部分公司违规经营导致有关信托业的负面报道屡见报端,信托业的市场公信力跌入了低谷。旧的业务难以存续,新的业务无法拓展,形成了恶性循环。
3、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一方面,信托产品的创新空间受到分业经营局限,信托产品的诸多功能难以体现。一方面,五次整顿后,信托机构所经营的非信托业被彻底剥离,将经营的银行业务还给银行,证券经纪业务还给证券公司,而由于信托市场的非专属性,使得本属于信托公司主营业务的基金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他机构仍可进行,形成了不公平竞争。
(二)信托公司本身存在的问题
1、中国的信托公司存在严重的治理缺陷。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成立之初大多脱胎于大银行和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所具有的“激励不够,约束力不力”等问题在信托投资公司身上同样存在,各信托公司实际上成了各部门、地方政府的全功能金融机构。许多省市都设立有自己作为“融资窗口”的信托公司。由此导致了许多信托资金的违规运用、不顾风险的关联交易等现象,使信托公司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积聚了极大的风险,也使信托公司丧失了信誉。
2、缺乏核心盈利模式。事实上,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灵活性使其在面临众多选择的时候常常是无从选择。信托没有像银行、保险、证券那样形成他们专属的核心盈利业务,最终没有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更令人堪忧的是,此时信托公司与管理部门的博弈可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即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风险制定了相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严格监管下的盈利压力使信托公司出现短期行为和违规经营,引起潜在风险。然后监管部门又加大监管力度,如此反复,最终很可能信托业在这个怪圈中作为一个产业而逐步萎缩。
3、信托业的人才不足。立足于专家理财的信托公司却缺乏专业人才,这是目前信托业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信托业是一个智力密集型产业,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我认为仍然是各个信托公司对具体从事的领域不明确,未来的业务流程不清晰,于是就根本不知道需要什么样的人。
三、我国信托业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从宏观的角度,为信托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1、放松政府管制。要建设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而不能因主观判断过多地进行行政干预。同时,中国入世谈判时,对信托业开放的限制基本上没有涉及,信托业很可能成为未来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分业经营的模式显然使我国信托公司缺乏竞争力。因此,政府有必要逐步放松对分业经营的管制,使信托业“金融百货机构”优势真正得以发挥。
2、加强信托业风险的防范。1制定更为完善细致的《信托业法》。纵观信托业发达的英、美、日等国家,除了一般的信托法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品种制定的信托特别法,因此我国也须加快信托立法,使之对各个业务范围有具体的说明,对违规和创新领域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设计提供依据。2成立信托业协会。在协调行业内部矛盾,建立标准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等方面,行业协会的地位是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在内的各机构都不可取代的。3建立信托业资信评估制度。由处于相对独立地位的资信评估机构对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收益等进行全面权衡后打分,并将得分情况向社会公布。通过市场的压力迫使信托公司改善经营管理。
3、营造适合信托发展的社会信用环境。既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信用水平极低的社会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付出沉重代价,我国信托业的坎坷经历就是这种代价的真实写照。信托要重整旗鼓,必须先回归信誉。当务之急就要在完善信用体制的监管手段、提高监控效率、完备《信托法》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和出台行业配套制度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认真记取教训,从规范抓起,从自身做起。要矫正治理结构,健全风险内控体系,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优化业务流程,完备信息披露制度,合力打造信托公信力,增强公众的信托意识。
(二)从微观角度,信托公司须构建持续的盈利模式
1、实现融资向投资的转变。前几年,信托公司大多从事以贷款为主的融资业务。诚然,融资功能也是信托的功能之一,但他能否成为足以支撑信托业生存和发展的经营基础呢?目前信托公司年费收入只在融资额的1%左右,在将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信托公司所剩无几。何况信托与银行相比做不到像银行那样的规模,也没有银行那样的流动性,竞争上处于劣势。所以我认为信托应该把经营范围放在投资管理上,运用组合投资的理念即通过集合性投资与集合性融资的匹配和战略联盟来实现风险的分散。
2、选定特点领域,突出品牌优势。截至2004年底,信托全行业总资产2784亿元。在目前经过重新登记的59家信托公司中,总资产大多为几亿元人民币,多者也仅为一二十亿。如此的资金规模,选择综合的盈利模式是不太现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采取市场细分的策略,结合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寻求在特定领域的竞争优势,实现项目向产品的转化。项目无法实现稳定经营,只有具有品牌优势的标准化产品才能反复的用,反复的带来收益。从当前看,我认为可以开发以下信托品种:1个人资金信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金融资产大约15万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占比高达75%,如此高的储蓄率,意味着市场上有着强大的资产管理需求待有效释放。同时争得这部分资金也将保证公司信托投资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2产业基金信托。投资于实业经济的产业基金信托业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涉足。我国经济发展也为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成长前景,因此产业基金信托应该是我国信托发展的一个很好的切入点。3公益信托。我国已经或即将建立规模巨大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扶贫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助残基金等。这些社会公益性基金数量非常可观,且都有保值增值的需求,如果能得到政策上的扶持这些公益基金将成为信托业务一个极大可供开发的“金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