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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为社区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把法治精神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各项工作,将有力推进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是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特别是律师行业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在律师行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受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社区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与基层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全市律师行业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措施。全市律师深入社区,“零距离、面对面”地为群众服务,会有力促进城乡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同时,也搭建了律师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使全市律师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的宗旨意识,在服务群众和企业的生动实践中,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拥护。
(三)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效整合了法律服务资源,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律师积极参与的新型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三访三化促发展解民忧”工作的重要载体,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中立性、专业性优势,以法律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丰富了基层社会治理结构,创新了社会管理的内涵。
二、全面建立和推行“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任务职责
(一)主要任务。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统一调配人员力量,实施“全市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争取到2014年底基本建成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网络,实现“一社区一顾问”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和推行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区群众合理诉求得到有效维护,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基层社会稳定风险有效降低。
(二)主要职责。(1)帮助依法依规修订、完善社区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公约及其它管理制度;(2)定期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为社区居民解答法律咨询,举办法律知识培训,增强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3)为社区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手续;(4)帮助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困难群体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5)向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运作方式。社区法律顾问为社会公益性岗位。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与社区协商,一般由社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等硬件设施,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有关上墙的醒目标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常务理事原则上与市级领导联系的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则上与中心城区社区结对(市直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附后);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安排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与相近的社区结对(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顾问联系点名册确定后向市司法局备案)。选派律师在社区工作室明显位置公布照片、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社区群众随时咨询。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本地、本单位具体的意见、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总结、归纳成功的经验、做法。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推动工作的开展。
(二)争取政策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主动加强请示汇报,做好联系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将律师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一、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目标要求
首先,围绕“小政府、大社会”,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只有创新社会治理模式,解决社会领域的矛盾和问题,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改变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模式,创造各种有效方式,由人民群众依法进行自我管理,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其次,围绕“效率高、服务优”,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建立效率高、服务优的政府管理体制,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动力。要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行大部制改革为抓手,重点市、区两级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中心镇”管理体制,完善“一队三中心”(综合执法队伍和政务服务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综治维稳中心)为主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
二、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行政管理体制障碍
近年来,围绕着转变政府职能,已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大部制”改革上有所突破,但是整个职能转变仍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短板。
(一)“管制型政府”仍占据主导地位,“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待加强从目前新型城市化发展来看,政府职能的转变距离“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政府职能更多体现为“管制行政”而没有将适度的“管制”寓于无限的“服务”之中,“管制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并非是一种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由“管制”因素和“服务”因素在排列组合上的变化而引起政府职能的质变。而相当一部分新型城市化政策的落实部门仍旧以“控制、审批、监督、处罚”等手段充当着“经济的计划者”、“市场的控制者”、“社会的管制者”、“公共的所有者”等角色,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自己搞经济建设,直接参与微观经济运行,就会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就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总体政府职能转变定位相悖,进而出现“职能越位”、“职能错位”和“职能缺位”的不良现象,政府的这种“全能”在本质上是以“管制型政府”混淆“服务型政府”。
(二)“大部制”改革只是“物理运动”,并没有发生“化学反应”“大部制”改革属于政府职能转变中政府职能权限及履行职能方式的调整,在推进“大部制”的改革中解决了机构设置过多、职能重叠、职责分工过细、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对政府部门关系,减少政府层级,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地方大部制改革仍存在一些问题,政出多门、部门职能交叉、扯皮推诿等问题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第一,机构精简幅度难有实质性突破。按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文件指示,精简后的市政府机构为40个,与原有的42个机构相比只精简了两个。差不多同一时期,市大部制改革后,该市政府部门从46个减少至31个,减少局级领导职数56个,减少人员编制492个,此外还减少事业单位60个,是市自改革开放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机构改革。作为“大部制”改革“明星”的顺德,政府部门由29个调整为10个;党委机构由12个减为6个,党政机构由41个精简到16个,精简幅度接近2/3。“大部制”改革的成效虽不能简单地以直观上的机构数量精简来衡量,但裁撤冗余给政府“瘦身”毕竟是“大部制”改革让政府“跑起来”的重要前提。
第二,机构精简后又出现内部协调的难题。长期以来,部门设置上的职能交叉一向被认为是政府机构管理效率低下的客观原因,而各部门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则是造成不良结果的主观因素。而大部制则能够明确部门职责、有效避免政府职能交叉、降低政府整体协调成本,但大部制改革单单依靠对政府机构设置的“拼接式”重组,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机构重组后的“发酵”运转难题。自2009年以来启动以“大城管”、“大交通”、“大规划”、“大林业”等9个“大部门”为主体的大部制改革,其“‘大’的初衷,在于减少职责交叉、多头管理,精简政府机构与人员;‘大’的关键,在于建立职责有机统一的行政部门,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既相互分离又相互配合;‘大’的归宿,是变经济建设型政府为公共服务型政府,最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但实际情况是部分改革后的“大部门”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匹配的“大协调”,大都面临着“大部门组织内聚力不足;大部门部内组织要素增多;大部门组织内部整合度低;部门内部综合管理机构协调能力弱;大部门内部机构之间博弈张力增大”等内部协调难题。
(三)市、区(县级市)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简政强区、事权下放”仍未落实2013年3月,市委、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正式启动了以进一步事权关系,优化垂直(双重)管理部门管理机制,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创新用人制度为主要任务的简政强区、事权改革政策。此项改革就是要确保64项事权100%由市级向区级下放,实现“放得下、接得住、干得好”的改革目标,但时至今日,改革仍呈现出“事权下放不够到位、事权承接不够到位、配套措施不够到位”的局面。首先,尚未全面完成既定任务,做到64项事权100%下放,配套措施未落实,整改情况的绩效评估也未启动。其次,在放权范围、放权力度、放权层次上尚未做到进一步拓展。再次,下级政府就近管理、便民服务的职能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如越秀区等少数区一级政府尚未建立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信息、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投诉受理、电子监察等于一体的综合政务服务平台。
(四)“特大镇”管理体制严重制滞后于发展需要街镇是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尤其是相当于中型城市规模的特大镇,其强大的辐射能力,是农村城镇化的先行地带,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载体和切入点。但是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和珠三角地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特大街镇的公共服务能力已处于超负荷状态,其“小马拉大车”的既有行政管理体制已显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1.职能机构设置缺位,人员编制数量不足。根据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数据,将全市35个镇分为一般镇、较大镇、特大镇,特大镇有18个。特大镇无论是在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设置、还是在机关行政编制配备上都已有相当大的试行权,但诸如公安派出所、国土所、城管(城监)中队、环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职能部门仍只是区县的派驻机构。另外,特大镇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进行公务员编制配备,已经不能满足对日益增长的流动人口实施有效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在用人制度上,机关雇员制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又存在着执法身份模糊和频繁辞职的双重风险。所以,特大镇的行政管理体制,虽然负担着县一级甚至是内地地级市一级的管辖区域和高强度管理,但落后的镇级职能机构设置导致很多职能机构不能建立,编制人员短缺,造成了推动发展的能力、社会管理的质量和政权运行力量的下降。
2.执法地位尴尬,缺乏相应的财权。根据《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要求,市、区两级政府要着力下放管理权限,尤其是加大行政执法改革的力度。2009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我市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决定在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等4个中心镇进行试点,将区、县级市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建设、工商、规划、质监等部分职能单位的执法工作委托给镇政府。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拥有完全执法权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大镇虽在经济和社会发育程度上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县级政权,但还是难以逾越完全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身份地位,作为权宜之计的临时执法工作队也只能是协助执法的身份,这样很容易就造成了镇政府对问题“看得见,摸得着,管不了”,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对问题则是“看不到,管不到”的尴尬局面。同样,特大镇又缺乏相应的财权,《意见》要求要加强镇级财力保障,调整和优化区(县级市)和镇的财政收支结构,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对8个贫困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但对特大镇的财权如何如何赋予却未提及,同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硬性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都将使上级政府的“事权下放”变为“负担”下放。
(五)“一队三中心”的基层社会管理平台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只有改革基层体制机制,整合基层资源力量,才能筑牢社会管理的基础,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改革必须“沉淀”于基层、“升华”在基层。作为基层主体的132个街道办事处和34个镇在体制创新中必然首当其冲,而街道社会管理依托的“一队三中心”在机制运行上与预期目标存在着偏差。主要表现为:街道综合执法机制与区(县级市)有关执法队伍未能实现联动;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与“一队三中心”权责不清;违背了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硬性要求街道对应设立机构、配置专职人员,并将其作为工作考核指标”的文件指示精神,肆意修订对街道的考核内容,使部分街道在推进“一队三中心”工作中无所适从,影响了机构、人员整合的力度和进度;与制度配套的财政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使“一队三中心”机制的运行受制于该项保障机制的缺失。
三、新型城市化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路径
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必须根据新的情况、新的变化,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改革、创新,最终目标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建立起与新型城市化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部署得以贯彻执行。
(一)以行政审批为突破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2013年8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正式批准广东行政审批先行先试。进行行政审批改革,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已成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通行的办事规则,改进经济管理方式,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规则、执行规则和当好裁判。按照国务院的会议精神,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同时结合广东省《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成规定的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激活社会的自治功能,形成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打造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格局,建设“大社会”。
(二)以整体政府为手段,构建协商式组织结构从整体政府视角看,大部制改革关键在于把相近职能部门整合,形成统一领导、运转协调的新部门,消除政府部门碎片化倾向。在大部制改革中应该强调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协同治理。一方面是合并部门之间的磨合与整合,强调内部“联合供给”,另一方面是强调政府与社会主体的整合,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市场中介组织,此外还包括自治性组织和广大民众。前者是指大部制改革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基本着力点就是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而“内联”的治理结构要求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和监督有力、和谐协调的政府运行机制;后者是指按照中央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求,强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整合、政府与公众的整合,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吸引社会组织参与,通过决策民主化吸引公众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改变由单一主体治理向多元主体共治格局。因此,大部制改革不能停留在机构和人员等“物理”变化层面,更强调通过改革整合多元主体力量形成“联合共治”的“化学”反应。
(三)以“简政强区”为目标,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管理体制挖掘现有行政区划的绩效,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在短期内并无再次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的前提下,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向现有行政区划要效率。合理划分事权,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关系。按照《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要求,落实在二级政府事权关系、优化垂直管理部门管理机制、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创新用人制度五大方面的任务,而核心举措就是在城市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三个方面完成69项管理权的下放,实现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合理重构,完成“行政性”事权下放向“法治性”事权下放的转变。加快制定与事权下放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清晰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职能,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巩固《决定》关于69项管理权下放的成果。结合《决定》的要求,在监督体系上做出进一步的尝试,即在行政问责式的行政监督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和财政监督相结合的形式。
(四)以放权为契机,持续改革“特大镇”管理体制首先,下放管理权限,扩大人员编制。落实《市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法赋予特大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将上级部门在特大镇的派出机构改为特大镇的职能部门。适时对规模较大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特大镇,整合设立为市辖区。在人员编制上,根据人口规模、经济总量适当增加特大镇编制。其次,执法体制,赋予财权自主。市职能部门应在执法力度上针对特大镇予以加强,在特大镇单独设立分支机构,以加强对特大镇的业务辐射力。建立市镇之间的联动机制,当镇政府遇到执法事项时,应该主动告知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市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需要镇政府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避免在产生行政诉讼时,诉讼被告不清的弊病。市镇两级财权分配关系,赋予特大镇更大的财权自主,明确市镇两级在公共服务中的分担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大对特大镇的转移支付力度。第三,“片区管理,服务下沉”,实现镇、村管理无缝连接。在保留各村建制的基础上,将各村划分为几个“大片区”,并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各片区负责人,同时设置相关管理服务机构,将服务下沉到村,解决特大镇规模大、无街道办事机构、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实现管理服务的无缝连接。
大家早上好!
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四五”普法开展以来的工作,部署安排今年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积极行动起来,打好“四五”普法攻坚战,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成绩,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从2001年起,我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后经历了准备、启动和实施等几个阶段,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建立健全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都成立了领导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四五”普法规划及“十五”时期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做到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两个文明”建设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县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先后接待群众咨询5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近10万份,培训普法宣讲员两万人次,对县直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党团骨干、群众代表共1.2万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全县所有学校均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按照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的要求,基本保证了法制教育课的正常开展;同时,通过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改善了学校周边环境,依法治校工作迈入了正常化轨道。
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促进了基层民主自治和基层社会政治稳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四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部分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地方和单位还没有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四五”普法的总体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三是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要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明确目标,扎实工作,努力做好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也是“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考核验收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十分关键。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是: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要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深化依法治理,提高全县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目标,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首先,要大力宣传宪法修正案,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同时,大力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二,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教育引导作用,努力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为实现我县社会治安局面的明显好转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第三,要加强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题宣传,不断提高消费者、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督者的依法消费意识、依法经营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管理意识,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信用环境。第四,要将普法依法治理与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增强“四五”普法的实效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用法律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第五,要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总结“法德结合”、“文明理家”等工作经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造就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二)切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制素质。
一是要认真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工作。法制学习要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用法,为广大干部群众当好表率。二是要认真抓好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人事部门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切实履[你阅读的文章来自:126]行好组织、指导、协调职能,制定好学习计划,抓好学习内容的落实,组织好考试考核。三是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四五”普法学习。教育、法制等部门要给合中小学教育教学规律,通过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落实法制教育计划、课时、师资和教材等途径方法,精心组织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教育力度。重点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对WTO法律制度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在认真抓好重点对象普法教育的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广大农村普法对象和外来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力争使普法工作不留空白。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依法治县进程。
一是要进一步促进行业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从严执政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赔偿制度,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和消除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认真组织基层干部及广大群众学习与生产、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民主法制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在农村,要以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深入推进村民自治为突破口,围绕“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指导、帮助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制定涉及农村生产、生活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民主管理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农村各项事务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街道社区,要以提高街道社区成员的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街道社区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社区成员的法制观念和社区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今年是“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年,省、市要求各县市(区)务必在六月底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七月中旬市里组织考核验收。现在距考核验收只有一个多月时间,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要组织好自检自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总结验收考核标准,对“四五”普法规划实施近五年来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回顾。对查找出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确保完成“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顺利通过验收。各地、各部门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认为达到要求的,及时向县依法治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四五”普法工作总结,县里将在六月中旬开始对全县各地、各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二是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按照验收考核标准,县、乡两级和县直部门要办好“一个乡镇、一个机关单位、一个村、一所学校、一个企业”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试点,县一中、建陶公司、黄商集团、电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柳林乡、黄梅镇、小池镇、老铺、西河、中列村等单位作为全县试点单位,由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包保责任,6月5日前要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三是要积极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视察、检查、督办和评估工作。县人大、政协6月初将组织对全县“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视察、督办,各乡镇、各部门在总结验收之前,也要系统地组织检查、督办和评估,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做好详细记录,不断改进工作。
四是要做好“四五”普法农村版读本发行工作。全县“四五”普法农村版读本发行总数10万册,按全县农户总户数60%分配到乡镇。为减轻农民负担,经县委研究决定,发行经费由县财政和司法局承担20万元,其余18万元由县直有关部门捐资解决,这项工作由吴海涛书记、张友启县长牵头,希望各单位站在全局高度,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为主题,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满足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促进和谐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通过大力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村居“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为主体,以司法所为依托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宣传宪法赋予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二是深入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深入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财政税收、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四是深入宣传与基层干部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民主管理、依法维权、食药品安全、计划生育、小区物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五是着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宣传以文明生态村、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为载体的构建和谐乡村、社区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以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村(居)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利用各种节日节点、集市等基层群众集中的场所和时间,组织法治宣传员、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等,深入实地发放各种法治宣传资料和普法读物,与基层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咨询、交流。要充分发挥村居文化设施、道德讲堂、村居学校的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要注重整合融入,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政法部门以及人力资源、民政、农业、计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法效果。活动期间,各区每月开展不少于1场的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宣传资料和普法读物,与基层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宣传、咨询、交流。要充分发挥村居文化设施、道德讲堂、村居学校的作用,定期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要注重整合融入,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政法部门以及人力资源、民政、农业、计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发挥其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基层群众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普法效果。活动期间,各区每月开展不少于1场的法律集市集中宣传活动。
2.开展“法治讲堂•律师以案释法”宣讲活动。宣讲内容以《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三农”发展、耕地保护、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家庭联产承包、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投诉、法律诉讼等与基层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和普遍关注的方针政策为重点,力求通过以案析法、浅显易懂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讲活动,引导、教育基层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监督管理村居社会事务的能力。
3.开展“法治影视进村(居)”集中巡映活动。(1)查看各镇(街)法制辅导站挂牌情况、了解相关工作落实情况。(2)查看各村(居)宣传栏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设普法宣传内容。(3)查看各村(居)普法“五个一”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完成较好的进行经验介绍和推广,对落实不到位的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做好“五个一”普法的长效机制。
4.开展“法治影视进村(居)”集中巡映活动。根据市电影公《“法治影视进村(居)”电影放映活动策划方案》的安排,我辖区的法治电影放映时间主要集中在2016年9月份至2016年3月份之间,区普治办要跟踪电影放映的进度,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责任部门:区普治办)
(二)开展以提高基层群众依法治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法律服务活
5.开展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所所联合”法律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安排镇(街)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工作,各司法所要认真了解本辖区镇(街)、村(居)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具体需求,认真安排律师开展活动的场所,每月将群众法律需求和律师服务的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对外公布。(责任部门:普治办、基层股、各司法所)
(三)开展以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活动
6.扩大法律援助宣传效果。以开展“法律援助关爱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进农村进社区”等活动为载体、集中时间、集中地点,组织法律工作人员现场受理法援申请、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援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区法援中心除配合省、市级开展的必要宣传外,还要自行组织进农村、进社区广泛开展宣传,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广告、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宣传。努力扩大法援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7.推进非诉讼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援工作站贴近群众的优势、重点针对基层涉农群体性纠纷,农民工讨薪、老弱病残维权等案件,加大非诉讼调解力度,要充分调动起法律援助信息员的积极性,主动作为,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质保量地努力完成上级确定的工作目标。(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8.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一是创建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窗口,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窗口服务。二是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探索在线解答咨询、网上受理案件,为偏远地区群众和行动不便的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创造便利条件。三是开辟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群众,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现场受理,实行一次性办结制度,对突发紧急、涉访涉诉、社会关注的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优先快速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可事先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齐申请材料。(责任部门: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司法所)
(四)开展以推进基层平安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矛盾纠纷调解活动
9.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排查工作要采取走访式面对面地进行。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全部登记造册,逐一分析研究,逐一制定调处方案,逐一落实调处责任人。(责任部门:基层股,各司法所)
10.召开村(居)民调解示范大会。选取典型的矛盾纠纷个案,适时组织召开村(居)民调解示范大会进行示范调解,达到“化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活动期间,计划于8月在演丰镇山尾村调委会调解室,于11月在人民街道(或博爱街道)司法所各召开一次调解示范会。(责任部门:基层股,各司法所)
四、实施步骤
开展“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至2016年3月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局各股室、法律援助中心及各司法所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积极动员,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2016年1月)。各责任部门按照工作方案和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各项活动,务必取得实效。司法所应做好开展活动的相关记录,律师参与活动应有工作笔记。各司法所要做好活动期间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现场图片上报区法宣股,同时主动撰写“法惠百姓服务万家”案例。活动期间,每所上报相关信息及案例不少于5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6年2月至3月)。对“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巩固和提升活动效果。各责任部门开展活动的总结报告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区局法宣股。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区“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开展“法惠百姓服务万家”主题活动是建设“和谐”的重要举措,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次主题活动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职能部门要精心策划、统筹安排、及早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参与度高、声势强、效果好。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委员:
根据市委要求和安排,下面,我代表市供销社班子就去年5月份以来的履职尽责和班子建设情况进行述职,请予审议。
一、认清形势,明晰思路,突出中心,全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去年以来,因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对供销社化肥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等传统主营业务冲击很大,特别是废旧物资价格跌幅普遍超过50%。面对严峻形势,我们紧紧依靠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在抗灾救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发展举措。
(一)突出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这一中心,全力推动供销社事业发展,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根据市委“四大一新”等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跳出传统经营服务模式,把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系统参与中心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来抓。一是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年终综合考评办法;二是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研究破解工作难题,确保系统工作有序推进;三是充分发挥供销社合作优势,着力推行开放办社新举措,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企业等社会力量,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四是以网络建设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载体,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努力发展新项目,做强做大项目规模,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去年全系统完成商品销售总额6.74亿元、实现利润263万元,较上年分别增长22.1%和27.68%。在全省供销社系统年终综合考评中,我市供销社连续第三年荣获全省综合考评一等奖,贵溪市供销社荣获全省“十佳县级供销社”四连冠。
(二)以人为本,重视民生,合力维稳,为系统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环境
一是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维稳工作,切实解决改制企业职工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和实际困难。集体身份的退休职工和已改制企业职工的医保问题、部分职工的社保问题、已故退休职工的遗孀遗属补助问题、未到退休年龄病故职工的安葬费和抚恤金问题等,是去年以来市社系统职工上访反映强烈的几个问题。特别是医保问题,涉及面广,职工反映特别强烈。为此,市社维稳领导小组自去年5月份以来,共接待来访29起300多人次。由于在接访前我们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到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作了汇报和相关政策咨询;在接访中做了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特别是在全国“两会”和奥运会期间,不少职工扬言要越级进京、赴省上访,我们做了大量说服和疏导工作,从而没有发生进京、赴省上访和群体性上访。该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赞许,市社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去年12月,社属已改制企业所有职工的医保问题,以及已故退休职工的遗霜遗属补助问题得到全部解决。未到退休年龄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金等问题也作了积极协调、劝解工作,对特别困难的家庭积极寻求帮扶办法,目前事态掌控较好。
二是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层层签定安全生产和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职责,做到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岗,工作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特别注重烟花爆竹运输、仓储和销售各个环节的安全,严防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故发生。为确保仓储安全,全系统共投资200多万元,新建了五幢高标准的烟花爆竹仓库。
三是积极稳妥地处理已改制企业的遗留问题。社属8个已改制企业遗留问题较多,有已处置资产办证问题、债务问题、困难大集体企业改制问题等。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历史债务涉及原企业经营借贷、社保金、基建款以及个人债务等,为确保债务管理、处置平稳有序,我们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了大量协调、沟通等工作,赢得了社保、银行等部门及相关债主的理解和支持。
(三)以全市中心工作为己任,积极参与,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我们对联建共创、挂点督导乡镇、定点包村和新农村建设、抗震救灾、防汛、计划生育等每项中心工作都非常重视。班子四个成员有两个被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抽调搞中心工作,可我们对每一项中心工作仍然不折不扣、全力以赴。每项工作我们都分别作了精心研究部署,明确了领导分工,落实了科室、人员职责。为做好挂点督导乡镇工作,在挂点市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深入冷水镇及其所有行政村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与该镇领导建立起融洽的工作关系,确保了工作督导、督导工作两个到位。在联建共创工作中,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创特色,注重调动责任区各经营户落实“门前三包”的积极性,增强他们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责任地段的卫生秩序有明显改观。积极帮扶贵溪滨江乡西洋村李家庄开展新农村建设。
二、振奋精神,攻坚克难,挖潜扬优,全力推进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整体功能和水平
(一)强服务,不断丰富“四大网络”建设新内容
我们按照总社和省社的部署,把构建农副产品流通服务网络、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作为服务“三农”,振兴供销社事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以强化服务功能为目的,始终把推销农副产品、发展订单农业;组
建各种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走上市场;优化农资供应服务,降低农民用肥成本等作为强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来抓。到目前,农副产品流通服务网络已发展专业合作社38个、基层综合服务社100个、农业产业化骨干企业8个、农业专业行业协会6个;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已发展经营企业6家、配送中心9个、直营店165个、加盟店126个、改造农资农家店140个;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已建有县级超市3个、乡级超市20个、村级农家店156个、烟花爆竹零售网点450多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已建有5个交易市场、5个加工企业、138个回收网点。(二)上项目,不断增强“四大网络”建设新实力
“四大网络”建设能否稳步推进,关键要不断寻找突破口,提高经济实力,增强带动力。为此,我们采取开放办社、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措施,联合打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带动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建设的快速发展。如市供销社下属企业去年与江西大忙人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展葛制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与市富农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兴建农副产品冷藏配送中心,近期又联合我市部分畜禽养殖户和销售大户组建了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贵溪市社与杨梅岭村返乡农民合作兴办养牛专业合作社、与金沙蔬菜加工厂合作拓展蔬菜加工项目等。这些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实施,既促进了企业发展,又提高了经济和社会效益,赢得了各级的关心和支持,其中:大忙人葛制品配送中心作为我市去年推荐上报申请“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得到全国总社和省社的肯定,争取到中央财政43万元的贴息扶持。周坊特种水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获省财政10万元的资金扶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农副产品冷藏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非常重视,亲临指导并拨给所需建设启动工作经费。
(三)抓重点,不断展示“四大网络”建设新作为
按照市委、市政府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建设的统一部署,由供销社牵头抓好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为此,我们根据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农村废品结构及废品收购实际,及时调整原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思路,整合现有网络建设资源,加大工作力度,使网络建设在农村“卫生清洁”工程建设中展示新作为。我们成立了专门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方法和措施,落实了工作责任,并按照“六统一、四规范”的要求抓落实。全市已组建7个废旧物资回收龙头企业,36个乡(镇)回收站,选定了118个流动回收员。同时印制了《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络工作手册》下发各地,以方便企业收购和农民交售。全市初步形成了废旧物资收集、收购、加工、销售一条龙的回收网络,确保了农村废旧物资应收尽收,促进了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操作水平,全力提高供销社班子和干部队伍履职能力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班子的思想政治素质。班子成员能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和修养,自觉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把好人生“总开关”。以优化政务环境、机关效能年活动为契机,在机关积极开展“大力治奢,兴廉政风;大力治浮,兴务实风;大力治懒,兴勤政风;大力治粗,兴严谨风;大力治散,兴团结风”等活动,强化了班子的服务意识,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
2、强化科学发展意识,提高班子领导水平和驾驭能力。注重经济、管理、业务、法律等知识的学习,增强市场经济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市场经济管理能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实际执行能力、操作能力的提高,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班子带着机关干部就“新网工程”建设难点、影响供销社稳定发展的制约因素、农村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的长效机制等问题,深入基层、企业、农村调研,并依此展开讨论,提出应对措施,理清思路,提高了学习活动的实效性,增强了班子及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市委“打基础、立规矩”的要求,我们制定并完善班子议事规则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大了维护和执行的力度。班子成员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做到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注重搞好班子内部协调,维护班子团结和班子权威,认真履行职责,合力做好全局工作,做到成事不败事,补台不拆台。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清正廉洁之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建立了本部门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明确了班子成员及全体干部的岗位责任,纳入了机关整体工作之中,做到一同部署一同检查考核。班子成员都能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认真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以律己,廉洁从政,严守“大节”,防出“小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无违纪违规情况。
四、正视困难,沉着应对,创新举措,全力开创供销社工作新局面
一年来,我们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系统整体工作发展不平衡;“四大网络”建设资金匮乏;基层社建设仍然薄弱;改制企业还有不少遗留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供销社没有什么行政职能,在开展工作时,总感觉抓手不够,力度受限;二是供销社基础差,改制后实力薄弱、债务包袱沉重,发展受到制约;三是对供销社事业发展扶持政策少;四是少数供销社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和奉献意识不强,在新形势下发展供销社事业信心不足,措施不多。这些对系统稳定、发展影响较大。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占有重要位置。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涉及整个社会领域,应坚定信心、加大力度,从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加以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改革和创新中,应注意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改革步骤的渐进性,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相配合的“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任务。这是对改革内涵和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社会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的关系,更深刻地理解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更好地坚持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
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临的突出矛盾是温饱尚未解决和短缺经济问题。现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卖方市场已经转变为买方市场,绝大多数商品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方面的供给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迅速提升,上学、看病、住房、交通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相对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也不断凸显。因此,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面临的主要体制问题是平均主义障碍,因此需要通过拉开收入差距、引进竞争机制来提高体制运行效率。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出现了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因此需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秩序。
改革开放初期,放权让利的过程使改革成为普遍的获益过程。随着改革触及利益格局的核心部分,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出来,产生了很多涉及利益分配和利益补偿的突出矛盾,因此需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健全各种协调利益关系的体制机制。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在经济成分多样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现在,我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又出现了如何驾驭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社会、如何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等问题。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成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总之,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是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占有重要位置。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对于协调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正确把握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
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和社会的利益关系协调机制,是现代社会运行的三种基础机制。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其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社会建设规律的就业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教育体制、科技文化体制、医疗卫生体制、户籍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制等,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公正,提供社会保障,完善公共服务。
社会体制改革,实际上是政府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就是通过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此,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涉及整个社会领域,应坚定信心、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的改革。
进一步推进就业体制改革。坚持扩大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服务职能,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并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大学生就业等工作。
进一步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按照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要求,把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原则贯穿收入分配的全过程。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通过规范收入和财富分配来调节利益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这一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重视保护残疾人权益,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进一步推进城乡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发展,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户籍、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领域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体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加大对农村的倾斜力度,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
进一步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体制改革。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公立教育、医疗等非营利机构的社会事业法人地位、行为规范、税收规则和监管制度,在坚持社会事业机构公益性目标的同时,提高其运行效率,降低其运行成本。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大文教卫生事业公共投入的力度,不断增加城乡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下大力气逐步解决人民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公共投入要适当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通过长期努力,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
进一步推进社区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基层社区组织,提高社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建设一支庞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增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足为奇的。应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体制改革。把职工参与和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协调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和调解仲裁办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资两利、合作共赢的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治安防范工作的社会化和民众参与,规范保安服务业,保护人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环境评价体系和补偿机制,强化企业和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应遵循几个原则
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环。应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使我国的社会体制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相契合,更加完善成熟并逐步走向定型,更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需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注意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发展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需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而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律套用某种固定模式。应认真总结各地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的成功经验,用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检验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注意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研究和把握社会体制运行不同于经济体制运行的规律,在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中既注意增强组织活力、降低运行成本,又注意处理好坚持公益性目标和提高体制效率的关系。
注意改革步骤的渐进性。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应循序渐进,通过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然后由点到面不断深入,在实践中获得广泛共识,在渐进、有效、可控的节奏下积极稳妥地逐步加以推进。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四结论
关键词:和谐城市;社会建设;评价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0-44(8)
工业化和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两翼。工业化在先,主要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工业化主要靠经济建设来实现,目前我国这个任务基本完成;城市化在后,主要解决人民的生活问题,城市化应该通过社会建设来实现,其目标是通过社会建设构建一个现代城市社会,目前我国离这个目标还有相当程度的差距。从乡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是现代化的实现形式,也是一个国家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主要标志。在对待城市化的问题上,我国曾经走过弯路。改革开放前,以工业化牺牲城市化,通过城乡二元体制,限制城市的发展,以牺牲农村为代价为重工业发展提供资源;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的前提下,很多地方把城市化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增加政府税收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建设与人自身的发展与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随着我国发展模式的战略转型,未来我国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社会建设和城市化的推进,建设一个以城市为主体的和谐社会,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现代化,两者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因此,和谐城市建设应该按照社会建设的要求,以和谐社会为主要标准,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原则,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未来人们的生活提供安定、有序、和谐的环境。
1 和谐城市的概念、内容与评价体系
1.1 什么是和谐城市
什么是“和谐城市”?中外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界定,但“和谐城市”是城市发展追求的终极目标已经形成共识。城市建设的系统论认为,“城市是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和公共设施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复杂的社会系统。整个城市包括经济、自然环境、公共设施、社会四个大的子系统,只有这四个子系统互相配合、协调发展,城市才能达到和谐。”[1]新城市主义者认为,“和谐城市的核心思想在于: 重视区域规划,强调从区域整体的高度来看待和解决问题;倡导回归 ‘以人为本’ 的设计思想,重塑多样性、人性化、社区感的城镇生活氛围;尊重历史与自然,强调规划设计与自然、人文、历史环境的和谐性。”[2]
秦光荣认为,“和谐城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是经济繁荣的城市;其次是文化繁荣的城市;第三是天人合一、环境宜人的城市;第四是管理完善的城市;第五是高度重视社会发展的城市;第六是积极向上的城市。”[3]夏丽萍认为,“和谐城市的内涵包括: 可持续发展、协同性、舒适性和高成长性。”[4]朱道才、姚丽敏认为,“和谐城市的内涵应包括:经济繁荣、具备先进的文化、有完善的管理与服务相配套、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其中人与社会的和谐是和谐城市的核心。”[5]综合来看,尽管不管学派对和谐城市的看法不同,但都强调和谐、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本文所指的和谐城市不是无所不包的城市系统,主要侧重从社会系统的角度来界定和谐城市建设,主要指社会系统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1.2 和谐城市评价的主要原则
1.2.1 公平正义原则
和谐城市建设的第一原则应该是公平正义,能够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的机会。能够公平地享受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城市政府为所有群体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按照罗尔斯差异公平的原则,重点关注弱势群体的发展问题,在城市社会政策制定中,优先向城市弱势群体倾斜。正确处理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一些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以损伤其他群体的利益为必要的前提条件。各个社会群体应当得到有所差别但恰如其分的回报,社会阶层之间应当呈现一种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的状态。
1.2.2 包容性原则
和谐城市应该是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竞争发展的城市,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派别的文化,都能在城市中交融发展。和谐城市是开放流动的城市,能够为城乡、各区域、国内外的人员、物资和信息交流提供公平的机会和优质服务。和谐城市的政府管理应更加公开透明,主要职能是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为市民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机会与渠道,城市重要事项的决定要体现公众的意向。和谐城市并非没有利益差异和冲突,而是能够用有序化的方式控制利益差异和冲突,建立一种有效的容纳冲突的制度,通过利益表达规范化、制度化的途径,动态地实现利益均衡。
1.3 和谐城市评价的内容与指标
1.3.1 政府治理:决策的透明性、公共服务的回应性与可及性
透明性是使公民对于政府政策信息和政治信息,包括政府的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政府预算、财政开支、公共危机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国防外交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使其对政府工作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回应性主要指政府对公民诉求回馈和反应的迅捷与充分程度。对民意采取积极的态度,认真听取民意代表和普通民众的呼声。服务的可及性,即获得服务的容易程度和可承担能力。政府治理主要包括:行政透明度和群众需求关注度两类指标。
1.3.2 社会公平:非歧视性、非垄断性
和谐城市应保障其居民的基本权利,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不应该因社会地位、居住区域、户籍等不同而采取差别化的措施。社会公平还包括非垄断性,所有的资源和机会均平等地向一切社会群体开放,不同社会阶层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都有获得利益和向上流动的可能,整个社会结构公平开放。社会公平主要包括:户籍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公平性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公平性两类指标。
1.3.3 社会保障:政府公共投入较高、社会保障体系健全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西方国家应对现代风险的主要做法是建立全民覆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制度。政府要把职能从竞争性的经济领域转到公益性的社会领域,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增加对民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的财政支出比例,为城市居民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程度两类指标。
1.3.4 社会安全:社会运行秩序良好、犯罪率比较低
和谐城市应该是居民安全感比较高的城市,城市法制化程度比较高,公民财产和人身等权利得到比较高的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第三人和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城市整体运行秩序良好,社会应急体系比较齐全,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基层社会治安体系完善,各种社会犯罪问题得到有效的限制。社会安全主要通过每万人口刑事犯罪案件数来体现。
1.4 数据来源与评价方法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竞争力研究中心“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课题组,该课题组在长期的研究过程中组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竞争力模拟实验室,实验室收集了全球500个城市、中国300个城市的数百项指标数据。本文所采用的数据主要来自数据库中中国287个地级市2011年的相关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大部分来自各地方统计年鉴、部分来自课题组成员的调研采集、部分来自国家工信部。
对中国287个地级市城市和谐度的测算与排名,是由“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课题组专业人员按照指标体系,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和加权处理后,计算出每个城市的和谐度分值,然后根据得分的多少进行排名。各分项的数据分析由本文作者根据原始数据,录入SPSS统计软件后,用相关统计方法分析的结果。
2 中国和谐城市建设的现状与格局
2.1 二、三线城市和中小城市和谐度较高
根据测算,我国287个城市和谐城市竞争力指数的均值为0.3751,和谐度整体比较低,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在和谐城市竞争力排名中,除了香港与澳门以外,内地排在前十位的分别是济南市、西安市、深圳市、青岛市、威海市、大连市、厦门市和宁波市。“北上广”均没有进入前10位。特别是济南市和西安市作为内陆两个传统的省会城市,在排名中分居大陆城市的前两位。而其他6个城市都是环境优美、经济发展极具活力的沿海开放城市(表1)。在排名前五十的城市中,非省会城市、非直辖市城市有35个,占73%(香港和澳门除外),这些城市中市区所辖人口低于100万的中小城市有19个,占38%。
排在后10位的城市中,主要是西部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值得注意的是处于经济发展前沿的台州市,在和谐城市中排在倒数第10名(表2)。而近几年经济增长较快的直辖市天津排在第133位,重庆排在第210位。这说明经济的发展并不会必然带来社会的和谐。排在250名以外的37个城市中,中部的山西省有6个、湖南省有2个,东北地区的黑龙江省有2个、吉林省有2个,西北地区的甘肃省有7个、陕西省有2个、宁夏有2个,西南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有6个,云南省有5个、贵州省有2个,四川有2个,东南沿海的浙江有1个。值得注意的是中部能源大省山西有6个排名靠后,其城市发展模式应该引起深思。
2.2 和谐城市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度高,东中西部地区差距明显
从我国和谐城市分布的区域比较来看,港澳台是和谐度最好的,样本中的香港和澳门分别排在和谐城市前两名。从中国大陆285个城市的排名看,环渤海地区是最好的,在30个城市中有8个排在前50名,占26.7%。其次是东南沿海地区,在55个城市中,排在前50名的有13个,占23.6%。接着是东北地区,在34个城市中,排名前50的有7个,占20.6%。然后是中部地区,在80个城市中,有14个排名前50,占17.5%。西南和西北地区比较差,西南47个城市中,5个排在前50位,占10.6%。西北39个城市中,只有1个排名前50位,只占总数的2.6%。而和谐度最差城市排名中,西南地区有15个,占31.9%,西北地区有11个,占28.2%(表3)。
2.3 东部和中部二线城市迅速崛起,一线城市压力大,西部偏远地区基础薄弱
最近几年,中东部地区的一些二线城市和中小城市,在经济取得较快发展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开始把重点转向社会建设,目前这种势头开始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部内陆地区过渡。例如在和谐城市排名前50的城市中,中部地区的湖南省有5个、安徽省有4个、江西省有3个,东北地区的辽宁省有5个,西部地区的四川省有4个。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共21个,与东南地区和环渤海地区数量持平。
但是对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而言,由于人口压力比较大,城市发展面临环境、交通、教育、医疗等一系列问题。最近几年由于住房价格高涨,对中产阶层的压力比较大。这些一线大城市也是中国财富最集中的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贫富差距比较大。再加上,外来人口数量大,管理方式落后,给社会稳定也带来很大压力。一些城市过度追求经济的发展速度,造成整个社会建设的滞后,对整个社会和谐带来负面影响。例如,五大直辖市中的天津和重庆在和谐城市排名中位置比较落后。西部偏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些基本的生活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离和谐城市建设还有一段距离,在和谐城市排名最差的37个城市中,西北和西南地区就占了26个。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如何解决好一线城市和西部偏远地区的和谐城市建设问题,仍然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
3 和谐城市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城市政府行政透明度整体不足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透明成为现代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行政的透明化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限制公共权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公民的公共权益。自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以来,虽然不少政府在信息公开化上做出了不少努力,但整体效果不佳,特别是一些敏感性的数据公开程度不够。2012年6月12日清华大学《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报告称,国内81个市级政府,达到财政透明平均水平的仅43%。如果按照“60分及格”的标准,81个城市财政透明度及格的仅7个,及格率为8.6%。在财政公开信息中,政府更愿公开预算而非决算,对预算外花销,81个市政府无一公开。
根据工信部提供的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程度,笔者做出的测评数据显示:行政透明度最好的是香港与澳门,均获得1.38的最高分。内地城市中,排名前10位的城市分别是深圳、无锡、青岛、上海、大连、厦门、武汉、宜昌和沈阳,排名最好的深圳与无锡才0.92分,与香港和澳门差距较大。内地285个城市中行政透明度的平均值为0.5293(表4)。如果以香港和澳门为100分,达到及格线需要0.828分。在中国285个大陆城市中,达到及格线的只有11个城市,占3.86%。
3.2 政府对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回应性低
改革开放初期,在物资极度匮乏的状况下,老百姓的需求十分有限。经过30多年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主要矛盾已经由需求不足转变为生产过剩。老百姓的需求由原来的温饱问题转变为更加多元化的追求。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应该积极回应老百姓的多元化需求,为他们提供差异。但我国政府还没有完成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职能的转变,对老百姓的需求回应性比较差。
根据2011年工信部政府网站绩效测评互动交流指数和政府网站绩效测评日常监测与调查指数,笔者计算出政府对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关注度的数值。政府对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关注度最好的是香港和澳门,测评值是2.68。大陆城市排名最前的是青岛市,测评值是1.79,排名前10位的城市分别为青岛、成都、长沙、武汉、广州、深圳、沈阳、北京、哈尔滨和衡阳。285个城市的平均得分是1.0634,方差为0.096(表5)。如果以香港和澳门为100分,达到及格线的分值为1.608,大陆285个城市中只有13个达到及格线,占4.56%。
3.3 城市内部不同户籍与阶层之间的公平性差
中国延续多年的城乡“二元”体制在农民工的进城的形势下并没有削弱,而是进一步演变成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国家虽然从大的方向上倾向于放松对城市户籍的管制,特别是对一些中小城市只要有稳定的职业、住所等条件即可以落户,但从全国各地落实的情况看,全国各地对城市户籍准入的限制仍然严格。根据全国287个城市对外来人口户籍限制的具体政策,笔者对全国户籍制度的开放性进行了排名。由于香港和澳门没有城乡户籍的概念,在排名中分居前两位。大陆285个城市中,排名前10的城市中除了沈阳、西安外,均为中小城市。特大城市中,北京排在第167位、上海排在第169位、天津排在第178位、广州排在第180位、深圳排在第179位、重庆排在第85位。户籍与非户籍人口之间公平性测量得分最高的大陆城市是四平、宿迁、湖州和松原,分值为0.66(香港和澳门为1.0),285个城市平均得分0.2748(表6)。达到及格线的只有9个城市。
从城市内部不同阶层的人群获得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住房、交通等资源和机会的情况来看。我国城市内部不同阶层之间的社会差别也非常大。公平性较好的香港和澳门测量分值为6.2分,内地城市公平性最好的城市是深圳得到4.13分,排名前10的城市是深圳、济南、厦门、北京、长沙、青岛、上海、武汉、广州和潍坊。公平性最差的是云南的保山市,分值只有0.11。排名后10位的城市是保山、百色、吴忠、陇南、武威、定西、中卫、石嘴山、临汾和兰州,基本上是西北和西南的边远地区城市(表7)。内地285个城市,平均分值是1.36,方差为0.68,说明城市之间差别比较大,达到3.72平均线的大陆城市只有5个。
3.4 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区域差别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偏低
本研究以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领域的年度人均财政支出来比较不同区域城市提供公共服务的差别。数据分析表明,我国区域之间政府公共服务的投入存在很大差异,并不完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287个城市,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均公共财政支出平均为1183.21元,方差为531100元,标准差为728.765元,这说明不同城市之间差别比较大。从不同区域来看,平均数最高的是东北地区,平均为1968.14元;其次是港澳台地区,平均为1556.37元;环渤海地区为1165.46,排在第3位;东南地区为1160.72元,排在第4位;西北紧随其后为1145.63元,排在第5位;中部地区为1071.40排在第6位;西南地区最低,人均只有858.64元。从方差与标准差来看,不同区域的城市内部差别也比较大(表8)。
从不同区域的城市常住人口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情况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三大保险的覆盖面比较低。内地285个城市中,常住人口的平均医疗保障覆盖率为32.02%,养老保障的平均覆盖率为22.69%,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只有14.73%。社会保障覆盖程度最好的是东北地区、环渤海地区和东南地区,比较差的是西北和西南地区(表9)。
3.5 城市万人口犯罪率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比
从万人口刑事案件的数量来看,我国287个城市的平均数是28.94起,从数据上看,远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犯罪水平。从中国自身的情况看,中国犯罪率最高的城市是柳州,排在前10名的分别是柳州、澳门、南宁、银川、南昌、六盘水、台州、石嘴山、曲靖和珠海。从影响中国城市犯罪的因素来看,人均GDP与犯罪率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262,行政透明度、阶层之间的公平性、政府对群众需求的关注度和常住人口的数量与犯罪率有比较弱的相关关系。其他如社会保障程度、户籍、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等因素与万人口刑事犯罪数的相关关系不明显(表10)。
4 促进中国和谐城市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城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载体,比照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未来和谐城市建设的总目标为:消除城乡之间以及城市内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体制性差别,实现城乡人口、资源的自由流动,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融合;建立科学、民主、有效的城市治理模式,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化,为城市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有效的渠道;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服务,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与回应性;增加政府对民生、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建设普惠型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增加居民的幸福感;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化解城市矛盾,建立高效、精细的城市管理制度,减少城市犯罪,增强居民的安全感。和谐城市的建设基本路径是通过社会建设为城市居民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路径包括: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废除城乡“二元”体制,促使农民工市民化;提高政府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调整资源的配置机制,为城市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构建全面、统一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制定高效、完备的法律体系,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对城市人口进行管理。
4.1 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群众的自治能力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曾在其《农民的终结》描绘理想中的未来城市,应该是以拥有自我管理能力、独立精神和优秀品德的市民为主体的社会。[6]从城市管理的主体来看,应该由过去以政府为主的单一管理模式,向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等共同管理的模式转变,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相互支持、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的管理体制。要创新市民参与城市决策的机制,城市政府要创造条件,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提供多种机会与渠道,政府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对信息进行公开,使涉及城市发展和居民利益的事务能够让居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要采取从下到上的方式充分征求居民的建议,体现居民的意愿;社会政策或政府项目的实施,要通过不同方式接受居民和社会的监督。要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各类社会组织建设,为居民自治和参与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4.2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条件
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要加快城镇户口管理制度的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建立新型的户口登记制度,只要具有合法固定居所和稳定职业,即可申请城市户口,使农民工从身分上由农民转变成城市居民。加快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破除体制内外的界限,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对农民工和城市职工平等对待,实现真正同工同酬。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以职业为主要依据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施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和全国流转。要健全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机制,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地位,在各种政治选举和政治活动中农民工都要占到一定比例。要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宣传引导农民工爱社区、爱社会、爱城市,把城市真正作为自己未来生活的家园,成为城市社区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力量。
4.3 以社会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制约我国和谐城市建设的主要矛盾是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不平衡、不协调,未来我国城市建设的重点在社会领域。通过社会建设,增加政府财政投入,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通过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使城市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增强居民生活的幸福感。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面临着一些障碍,特别是体制性的障碍。中国经济建设取得成功的一条基本经验,是从改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入手,为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未来我国社会建设也要从社会体制的改革入手,通过城乡体制、区域体制、劳动就业体制、社会分配体制、社会事业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进行系统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性,把我们的城市社会建设的更加安定和谐。
4.4 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坚持共建共享,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未来我国将进入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的时代,政府要全面转变以经营城市为主要方式的发展模式,退出竞争性的领域,不与民争利,把职能转到提供公共服务和科学管理上来,使群众能够共享城市发展的成果。改变过去以增加GDP为目标的“大拆大建”粗放型发展方式,通过社区建设、公共活动领域的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从以前“重物轻人”,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转变,城市的设计、规划、建设、管理要体现居民的需求,方便居民的生活。在城市发展中政府还要协调好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为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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