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政务礼仪范文

政务礼仪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政务礼仪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政务礼仪

第1篇:政务礼仪范文

一、统筹安排设立服务专区窗口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政务大厅设立“帮办代办+政策推送”专职窗口,成立帮办代办专区,这样既便利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加快进度,压缩压减审批环节和时间,同时又为民生服务、低频事项、惠企政策、减费降税、招商引资等方面政策等领域提供及时服务保障。由县政务中心统一采购“帮办代办+政策推送”帮扶专区所需要的一切设备,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基础。

二、协调各方抽选服务精英

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衔接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等部门,听取意见及建议,汇报县政府,确定招聘人员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招聘长期服务人员,由人社部门负责,通过第三方人才服务公司分别为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配备6名帮办代办工作人员,另由各相关服务区分别确定1名(自然资源、发改、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窗口工作人员,11名人员共同组建县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专业化队伍,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全面集中培训和带班操作,完成考评考核后统一上岗,严格执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等制度。

三、积极衔接,梳理帮办代办事项清单

根据2021年梳理编制的各窗口进驻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衔接各相关进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梳理确定帮办代办事项目录清单。其中涉及重大项目建设及民生实施工程等领域的为帮办事项,相关部门涉及低频事项的确定为代办事项。

四、明确工作职责,提供高效服务

成立政务服务中心帮办代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放管服”县级负责人任组长,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直部门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统筹协调调度、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副组长负责帮办代办具体工作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支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有效推进,确保工作迅速启动、落实到位。

第2篇:政务礼仪范文

1.1当今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1994年4月,117个国家和地区在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上签字。GATS于1995年1月1日与《建立WTO的协定》同时生效。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中形成的第一个全球性多边法律框架,借以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消除服务贸易壁垒,扩大国际服务贸易,促进贸易各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也标志着WTO体制较以往的国际贸易体制更完善。

当今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活跃的领域,1980年到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额从7674亿美元扩大到53304亿美元,期间增长了5.9倍。服务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份额从1980年15.7%上升到2006年的17.9%。同时,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1)新兴服务业不断涌现,服务贸易的结构进一步调整

长期以来,服务贸易领域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随着全球新科技浪潮的推动发展,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到服务业上,计算机信息服务、咨询、金融等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并迅速扩张,世界服务贸易正逐渐由传统的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以知识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

(2)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地位逐渐上升

服务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地区性不平衡。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亚洲地区的服务贸易是世界上最具增长活力的地方,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世界服务贸易的平均增长率。而中国和印度的服务贸易增长速度快于其它亚洲地区。

(3)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服务贸易壁垒形式更为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下,各国在经济势力强的部门和经济状况良好的时期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而在幼稚产业或衰弱产业部门和经济窘迫的状况下实施保护主义政策。鉴于服务产品的非储存性,产销不可分离性,不容易监管等特殊性,各国都在保护着本国的安全,如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外商股权参与的比例,限制服务交易数量等。

1.2中国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国际服务贸易呈现以欧美为主的格局,发达国家在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体现出更强的竞争优势。从单个国家来看,美国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出口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服务贸易盈余国。另外,在WTO公布的2006服务贸易出口排名数据当中,只有中国和印度是进入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其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稳步上升。2006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达到914亿美元,排名第8位,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3%;在进口者排名中,中国位居第6,服务贸易进口额达到1003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8%。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市场高度集中,服务贸易进出口前十位伙伴国家(地区)占有3/4的份额。其中,中国香港、美国、日本为前三大服务贸易伙伴。

2波特“钻石模型”对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20世纪90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迈开尔.波特在《国家间的竞争优势》一文中对国家竞争优势进行了全面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钻石模型”。波特指出,一国特定产业能否取得成功或者在国际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取决于四个关键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和辅助产业的表现,以及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这四项因素正像一颗钻石的四个基本面,通过紧密结合形成核心优势,构出了竞争环境所需的框架前提。此外,政府行为和机遇作为另外两个辅助因素影响着上述四个要素,也对产业国际竞争力产生着影响。

2.1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包括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基本要素主要有自然资源、地理条件、初级劳动力等。而高级要素有人力资本、知识和科学技术、服务业经营管理等。目前,我国自然资源和初级劳动力资源丰富,因此长期以来在国际旅游业、海洋运输业和劳务输出等资源和劳动力密集型服务产品的提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各服务业都在不同程度上缺乏高级资源要素。

服务消费在生产中完成,要求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这就对服务贸易的人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今世界服务业的竞争受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等初级要素的影响越来越小的,反而对知识、人才、通信手段等高级要素依赖性却越来越大。国际服务市场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力资本的竞争。中国的人力资本状况就不容乐观,尤其是新兴服务贸易行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要的外向型高级人才紧缺,培养机制不够完善,这使得我国在当今世界服务贸易量大的金融、保险、咨询和专有技术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领域处于劣势地位。

2.2需求条件

一国服务贸易的扩张,必须基于充足的国内需求。波特的理论进一步强调了国内需求对竞争优势的获取所起的推动作用。本国的需求会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改进,服务生产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市场国际化随之加快,国际竞争力才会不断提高。

在我国,以保险为例,由于保险种类有限,公民的保险意识较差,随着金融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仅带来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带来了崭新的保险理念和众多的保险产品,这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消费者的保险知识,刺激了他们对多功能保险产品和高层次保险服务的需求。作为世界上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这是其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有利条件。

2.3相关和辅助产业

相关和辅助产业为主导产业提供投入的国内产业,其发达和完善程度关系着主导产业的产品成本、品质和信息交流,从而影响主导产业的竞争优势。一国的服务业就是一个大的关联行业群。如运输业的发展无疑会推动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而电信业的发展更是金融、保险和咨询业发展的基础。

我国服务贸易的支柱为运输和旅游项目,以劳动密集型的低附加值的服务行业国际竞争力较强,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保险等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服务市场结构过于单一,必然导致对某一市场的过度依赖,一旦该地区发生经济波动就会对我国的服务贸易形成巨大冲击。在国内地区结构观看,沿海地区由于优越的地理条件和较发达的经济体系,服务贸易规模较大,在运输、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有较明显的优势。中西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其现有资源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服务贸易所占的份额极小。

2.4企业组织战略和竞争程度

国内竞争程度高的国家,企业所受压力大,技术改进与服务创新的要求迫切,有利于建立国际竞争优势。纵观我国国内各服务企业,意识较为封闭与落后,甚至一些大型企业眼光仍然停留在国内,尚未实施跨国经营企业。另外,我国服务业长期处于一种竞争不充分的状态下,垄断经营现象严重,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如邮电部长期以来对我国基础电信业的垄断;即使有外资银行的加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对我国商业银行服务业的垄断等。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服务业以及企业的创造能力和创新能力。

由于服务领域总体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影响了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制度的引进,阻碍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另外,政府拟定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而往往许多自然垄断的行业由政府垄断经营,其管制表现在对某行业的人为进入壁垒,过多的行业准入限制,遏制了服务业的充分发展。因此,大部分主要以国有成分为主的中国服务领域,缺少必要的市场竞争,降低了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尽管一些服务部门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要真正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同样会受到较严重的冲击。

2.5政府行为和机遇

当今社会,政府的作用日益重要。政府要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引入外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完善管理制度等优点,为我国服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进步。加入WTO是发展中国服务业,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机遇,中国应积极支持国内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而不断提高中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

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不完善,缺乏一些基本的行业性法规或法律,这样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健康发展。再有,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外贸易管理上责任不明确,交叉管理,条块分割现象严重等问题。此外,服务业由于管理落后造成对服务业统计不规范,对服务业的定义、统计范畴,以及划分标准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国际惯例不一致,使得统计数据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尚有一定的差距,这些都是阻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造成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非均衡现状。

3增强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建议

我国应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的有利于同国际服务贸易惯例接轨的软件和硬件环境。积极开拓国际服务市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优化升级。

3.1加强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完善服务贸易管理体系

应客观地根据我国国情、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服务贸易法律原则,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中国作为GATS的成员国,应当以GATS为原则制度,国内有关服务方面的条文应该与国际法规相接轨,减少我国现行服务贸易法律与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的冲突。以规范和约束国内市场的国际竞争。政府应及时对外公开立法法规、法律政策,并增加法规的可操作性,确切地落实到具体工作上。针对我国服务贸易管理仍存在的问题,应明确或建立国家统一的服务贸易综合的管理机构,确立其管理的范畴,平衡各服务业主管部门的利益;明确服务贸易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负职责,按照国际国内服务业行业的法规条文进行管理,统计和掌握本行业的情况。

3.2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优化服务业行业内部结构,为服务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服务业的发展必然带动劳动就业的增加,为国内创造更多就业的机会。同时,综合国际服务贸易的趋势、国际市场的需求和具有良好发展态势的服务部门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改造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服务理念、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业,提高我国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充分利用廉价劳动力优势和专业技术优势,对于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出口服务业要扶持其发展。同时,对于我国目前比较劣势明显,而且技术和知识含量高的服务产业,要给予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促进中国服务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3.3内外并重,渐进有序地对外开放

开放国内服务业市场,推进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国家垄断。通过竞争鼓励创新,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效率和国家竞争力。重视国内需求,积极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及管理、资金,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服务领域。创造条件鼓励国内服务型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市场,建立营销网络,提高国际服务业的市场份额。“引进来”和“走出去”相互结合,服务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将会得到一个新的发展。但就服务业部门之间而言,不可能没有一点保护的开放,要采取适度的隐性保护措施,循序渐进。服务离不开国家的管理,实现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并不能完全脱离国家的管制,在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中国实行贸易自由化应保持适度的原则,保护本国企业和国民的利益,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我国服务市场。

3.4加大人力资本的投资,提高人力资源的服务素质

目前,我国虽然人力资源充足,但熟练掌握国际规范的人才较缺乏,这无疑是影响经济长足发展的薄弱环节。我国应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服务贸易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种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品格素质,增加我国服务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5以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出口的突破点

中国巨大的制造业市场、优质低廉的劳动力尤其是日益普及的通信设施以及入世之后在服务领域不断加大的开放力度,使其成为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的重要目标国之一。2006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为299.93亿美元,比05年增长了37.8%。在新一轮产业转移和跨国公司全球生产要素重组中,我国可以通过承包软件开发等远程服务、招商引资、对外投资以及外派劳务等途径,获得外包服务,进一步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知识结构多元化的优势,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就业机会,促进我国更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努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刘庆林.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2]赵放,冯晓玲.中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兼论中国服务贸易结构性失衡[J].世界经济研究,2007.9.

[3]曹亮,马瑞婧.国际商务与服务贸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第3篇:政务礼仪范文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4篇:政务礼仪范文

一、医疗服务行政管理概述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且城市社区建设越来越繁荣,原有的医疗卫生体制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医疗资源不足、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且医疗费用不断增加,使得社区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越来越迫切。基于此种形势,我国逐步确立医疗体制改革并通过试点推行的方式,将医疗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其中的重点内容。

二、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

从我国当前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来看,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即在医疗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上存在诸多不足。社区医疗机构建设不完善,医疗设施不完备,使得其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大削弱。许多居民寻求医疗服务时,一方面考虑的是医疗费用高低问题,另一方面即医疗服务水平。在两者之间权衡之下,许多居民为追求治疗效果,宁愿选择费用相对较高、但医疗设施较完善、医疗服务水平较高的大医院。服务质量不高,难以满足群众的需求。

(二)医疗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仍不高

医疗人员素质不高,且其服务水平不高,是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又一大问题。由于我国医疗服务机构多为小型社区医疗机构,其资源配置相对较差,医疗人员的收入水平不高,且未来发展的前景不明朗。许多医疗人员在尝试一段时间后,仍选择进入正规医院当中。同时,当前医疗服务体系缺乏健全的培训机制,许多医疗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无法得到有效提高。许多医疗人员的专业知识更新频率较低,导致其医疗服务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升。

(三)医疗服务相关制度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医疗服务仍处于探索和建设当中,其在运行时的许多相关制度仍未有效建立,导致其在运行时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首先,社区医疗服务相较于大型医院而言,其当前主要的服务目标是对小型病症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对诊断出的重大疾病,并及时转由大医院。然而,双向转诊制度的缺失,使得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承担的责任相对有限。其次,我国当前的医疗保险政策对于社区医疗机构的就医报销问题仍未有明确的政策规范,使得人们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时面临着报销过程复杂、报销占比较少的问题。

三、产生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社区医疗机构资源匮乏

基于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医疗服务机构设施不完善则主要因我国医疗资源配置仍不均匀,大型医院获得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多,社区医疗机构则因其运行过程仍不稳定、可提供的医疗服务相对有限,使得其获得的医疗资源相对较少。社区医疗机构为解决生存问题,不得不采取以药养医的办法,通过药物价格上涨来弥补医疗收入的不足。这就造成居民认同感下降,最终导致其失去市场资源,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二)发展空间较小,医疗人员培训不到位

医疗人员素质不高且服务水平较低,主要因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仍处于探索和发展当中,并未形成严密有效的运行机制,其未来发展前景仍不明朗。发展空间较小,待遇较差,使得许多医疗人员选择跳出。当前的医疗人员队伍则普遍学历层次不高,且并未有健全的培训机制,使得医疗人员的培训不到位。培训机制的建立需要培训资金的投入和管理人才的投入,需要更多的医疗资源和费用资金,也就反映到医疗服务机构获得的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上。

(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制约作用

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的制约作用,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虽已经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表现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但该政策在各地方具体实施效果并没有有效保证。许多社区医疗机构尚未进入到医保定点单位系统当中,也就导致许多居民无法享受到社区医疗费用报销政策。此外,许多社区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医保用药目录与二三级医院不一致,许多高质量、高费用的药物不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居民只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

四、发展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的主要策略

(一)有效配置医疗资源,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

为有效解决当前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实现我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首先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医疗资源的有效配置。当前社区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匮乏,其医疗服务水平很难得到有效提高。政府可对医疗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对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源需求量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同时,建立有效的医疗服务网络,使得各医疗服务机构与医院之间实现信息共通,并对资源进行分享和整合利用,有效解决社区医疗机构资源匮乏的问题。

(二)加大社区医疗机构扶植,健全人才培训机制

由于我国社区医疗机构仍处于探索发展时期,其运行过程仍面临重重困难和挑战。这就需要政府加大对社区医疗机构的扶植,通过政策偏向的方式,使得其资源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得到重要保障。健全人才培训机制,通过全国性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地区性医疗人员培训机制的建设,使得医疗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高。同时,加强医疗人才的培养,为医疗服务机构人才的发展打造有效通道,提高医疗人员的薪资待遇,使得医疗人员的服务热情和自我提高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三)加强监督管理,引进社会医疗服务力量

第5篇:政务礼仪范文

那么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电话的礼仪非常重要。第一我来讲讲接电话。那么接电话有什么地方要注意呢?大体上来讲,这么几个点要注意。第一接听电话要及时。我们专业讲法叫做铃响不过三声。为什么要及时接听电话呢?表示对客人的重视。说实话现在市场上讲究竞争,比如我要买个东西,我打张三电话,电话拨不通,我找李四去了,嘛死吊在你一棵树上?所以接听电话要及时,铃响不过三声。管理严格的企业,这个电话如果连响了六声才来得及接,第一句话要说,抱歉,让您久等了,也是表示一种歉意。当然你也别做过了,别铃响一声你就接,铃响一声你就接,那边还没做好准备,你把人家吓一个半死。第二呢,通话语言要规范。拿起电话之后第一句话就是要问候对方,你好,第二句话自报家门。比如你好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正昆。自报家门。我们有同志这点不注意,拿起话筒第一句话,喂喂,噗噗,再问,有人吗?那你说我接电话的不是人吗?不合适,大老粗,这个通话语言要规范。第三,万一遇到掉线的情况,手机、座机都有经常会有掉线的情况,如果遇到掉线的情况,要及时拨回去,另外这个电话再次接通之后要说明歉意,别让人家觉得你有意不听他电话,那么这个接听电话要注意这么几个点。

第二个问题,打电话你要注意什么呢?打电话有这么几个点要注意。第一择时通话。打电话选择通话时间非常重要,公事公办,非公务交往别打电话。当然我也说个不该说的话,我也当过学生,我当学生也傻过,想跟导师谈事,半夜三更给人家敲一个电话,现在才知道真招人恨。我现在说的什么意思呢,你要讲内外有别,你和你妈打电话,和你爸打电话,老爸、老妈爱你,随时打没事。和外人要注意,不要影响人家个人空间。一般来讲周末啊,假日啊,晚上八点以后,早上七点之前,别因为公事把电话打到人家里去,骚扰人家不是。同样道理跟海外人士通话避免时差的问题,你白天十点钟给美国打电话,没准人刚睡,不合适。择时。同样道理呢,在工作中你要有经验的话,你还得明白,有些时间打电话,通话效果受影响。昨天有一个学生要求职,要到一个单位去要了解情况。我问他在哪儿,他说外地的。我说外地你就得打电话,或者网上了。他说那你说什么时候打电话?我说我告诉你,礼拜一刚上班那个时间最好别打,周末综合症,还没缓过劲呢。同样的道理,礼拜五还差半个小时下班了,也别打,心不在了。明白我讲的意思吗?各位。要选一个接听电话那一方心平气和,聚精会神,专心致志的时间打电话效果才容易实现。择时。第二,打电话你要注意第二点什么?通话三分钟原则。通话时间要简短,长话短说,废话不说,没话别说。我们有些同志这点不大注意,拿起话筒之后口才颇佳。喂,你猜我是谁?听不出来了?不够朋友。慢慢地猜嘛。你猜嘛。你再猜嘛。你使劲猜嘛。你烦不烦。您家的电话机不值钱,您的时间不值钱,人家的时间值钱。这个一定要注意,打电话。一般来讲我们讲的通话三分钟原则,就是让你长话短说、废话不说、主次分明。第三拨错电话要道歉。我想我们在座的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很多人是有手机的,遇没遇到这样的事?有人电话给你拨错了,花了你的钱,还不跟你道歉,搞你挺撮火的。

接下来我们再讲一个代接电话。有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找您家的人,或者找您的同事,他们不在,你替他接。代接电话。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同事、朋友、家人,该代还是得代。但是你得会说话。下面大家听听这话是不是有问题?假定你的电话打到我家去了,我们家人替我接电话。你好,请问金教授家吗?对。下面就是我们家人说的那话了。你找金教授什么事?什么什么事。那你是谁?你是谁。然后再跟你说,金教授不在。听了我这个模拟的问题了吗?如果打电话那一方,他要找的人不在的话,比如金教授或者张三李四,一定要告诉对方他不在。先说不在,才能问来系何人?所为何事?明白吗?谁都不傻,你可别吊人家的胃口,你要像我刚才的模拟,我就怀疑这老金在边上埋伏着呢,一看电话号码不认识,告诉老婆或者孩子,上,问谁。你的学生,叫刘峰。问什么事?要想来看你。问什么时候来?马上来。告诉他我不在。听懂我的意思了吧。所以这一点非常重要。人家找的人不在,先说不在,才能问来系何人,所谓何事。

最后就是关于移动电话的使用。那么使用移动电话,有这么四个点要注意。第一不要借用别人的手机。那么现代人都有个人空间,一般来讲,讲究的人名片上是不印手机号码的,所以不要问别人手机号,也别借人家手机。人家要愿意告诉你是另外一回事,告诉你是信任你,别自己找上门去,这是一种教养。一般我们工作场合提供的全是座机号码,而且是办公室电话号码。别拿出小孩那套,您家电话,告诉我吧,手机也跟我说吧。不合适。这是第一你要注意的。不要去了解别人手机号码,不要去借用人家手机。第二使用手机要注意安全。驾驶车辆乘坐飞机按照有关规则不要去用。第三使用手机不要制造噪音。开会也好,观看演出也好,工作场合也好,不要让手机发出铃声。要养成习惯,进入公共场合手机改为振动或者关机。最后一点要注意,就是手机放置的位置有讲究。一般手机别别在腰上,不要挂在脖子上,正常情况下,手机放在自己公文包里是比较合适的,这个说一下电话。

第6篇:政务礼仪范文

一、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法律性质

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决定了其承担的义务具有多样性,如道德的义务、政策的义务等。由于信息义务与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有直接关系,所以,我们对其法律性质的探讨也是在行政法范围内的探讨,对信息义务的法律定性也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定性,这些行政法上的属性可作出如下初步概括:

其一,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普通义务与特定义务的统一。前者指行政主体所履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务,它不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事,而是由行政主体的职权而抽象出来的广泛义务。后者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的义务。之所以说此二类义务具有法律性质,主要因为其是从宪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则中演绎出来的,并得到相关规则的限制。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就是上两类义务的统一,即行政主体既在法律上有普遍的提供信息的责任,又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提供足以促成相对人实现权利的具体信息。

其二,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对下义务与对上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对于人民及其公共团体所负的义务,有执行司法与执行行政的义务。详而言之,即:对于自由权,有不作为及不得违法侵害的义务;对于请求权,有受理及作为的义务;对于参政权,有承认其权利及使之实现的义务。”这便是传统义务概念中行政主体对下的义务,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的广泛义务,其中信息义务就是这一对下义务的一种。对下的信息义务一般是以纯粹的义务形式出现的,行政相对人对于此种义务在行政主体不履行的情况下常常可以通过司法性程序予以解决。对上的义务在一般行政法教科书中被称为一种责任,就是行政主体对上级或相关制约机关所负的法律上的责任。但是,我们认为,责任和义务尽管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不是同一范畴的东西。责任可以说是因义务履行不当而引出的一个法律后果,义务常常在责任之前就被明明白白地写进了法律规范之中。尽管从行政法理论上讲,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的承受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我们也许只应把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信息义务的法律性质确定下来,而没有必要在信息义务理论中把对上的义务亦划归进来。其实,从信息义务与行政相对人直接与间接的关系形式分析,两个范畴的义务都不可或缺,因为对上的义务亦必然以间接的形式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也只有将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在法律上定位于对上和对下两个方面才可能最终使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完全法治化。

其三,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是柔性义务与刚性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柔性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具有较大的伸缩性,甚至无法在法律中进行量化的义务范畴。与之相对应,刚性的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就义务所表现出的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化而论的。我们知道,法律上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的一般属性,即法定的、可操作的、不可作出两种以上解释的,那么,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符合此一特征。

其四,行政主体信息义务是社会性义务与经济性义务的统一。200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今后我国社区发展作了这样的叙说:“推进社区建设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政府指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组织和联合体建设,扩充社区管理职能,……完善社区功能。”这是对行政主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性义务的规定。这样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却在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经济属性的信息义务指具有经济内容和财产价值的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第11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全国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重点林区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是有关行政主体在林业管理方面的一个信息义务。该义务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二、行政主体信息义务的范畴

笔者认为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包括:

第一,行政事态发展格局推演性信息义务。行政事态发展格局推演性信息义务是指行政主体所应承担的对行政事态发展的方向作出预测、推论并提出有价值的社会发展格局判断的信息义务。

第二,社会权益关系组合估价性信息义务。行政不干预主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然而,行政不干预并不等于政府可以在许多方面放任自流,恰恰相反,当法律规则将有关的社会事务设计以后,行政在实施法律中的作用便是不可缺少的。在市场经济下行政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关注的正是对这种意义上的政策执行。行政系统为了实现执行法律和政策的目标对各种各样的社会组合关系必须作出估价,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的估价及其成果就是此一信息义务的内涵。如果说,行政事务发展格局推演性信息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由高层行政机关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反映出来的话,那么,社会权益关系组合估价性信息义务则是由低层行政机关以行政执行行为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的今天,行政主体的此一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该义务提供给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是能够直接为其带来利益的信息。当然,权益关系组合的估计不仅仅在经济方面,其他形式的权益组合关系亦应包括其中。此类信息义务可以在行政程序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则中予以设定,只需行政主体作出估价,而履行具体的组合职能则不是信息义务范畴之内的义务。

第三,行政权益赋于中相对人索取性信息义务。行政主体是通过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和赋予权利两方面的行为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后者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带来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赋权,另一种是解除禁止性赋权,行政权益赋予中相对人索取性信息义务就发生在这样的场合。纯粹赋权行为中的信息义务相对而言不十分重要,因为此种纯粹性权利与行政相对人的后续利益没有太直接的关系,这种纯粹权利大多是一次性的。而在禁止解除状态之下的权利获得则与行政相对人的后续权益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禁止状态的解除只是确认了其获取一定利益的资格,而实际利益的获取还需通过后来的行为予以证实。行政主体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对此种赋权行为的具体化。

第四,行政行为履行依据公开性信息义务。规范化的行政行为必须是有根据的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主体主观想象下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根据可以说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行政行为赖以存在的法律上的依据,即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行政主体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绝对的公开化的义务。因为我们认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本是不存在保密问题的,因此行政主体便有义务对此予以公开,而此种公开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就是一个信息。第二个方面是行政行为存在的实体条件,就是相关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所公开的事实只是大前提式的事实或者结论性事实,而对于支持和演绎这些大前提和结论的具体事实则不予公开。行政行为履行根据公开性信息义务的受益者既可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能是与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利害关系人。

第五,行政个案咨询性信息义务。行政个案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发生的个别性、具体案件。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认识行政个案:一个是与某单一的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关系的个案,行政许可中的案件、行政处罚中的案件、行政强制中的案件都可以归于此类。在此类条件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利了解与自身权益有关的情况,以信息的眼光观察就是有关的资料、情报等。在相对人请求了解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便有义务告知。另一个是与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利益有关的个案,如行政主体采取的决策性行政行为、抽象性行为等。这些个案虽不能与普通的行政案件相提并论,却就其所涉及的范围以及行政相对人或者公众对它的反映来看,其仍应归于个案的范畴。在一些国家通过广义行政听证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就属此类。

三、行政主体信息义务与行政法关系的新构造

行政主体信息义务与行政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可以从行政权行使的角度对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进行探讨并给予一个合理的说法。然而,仅仅把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局限在行政权的运作之内必然有所失偏,因为它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有二:一是将一个属于普遍性的问题个别化。我们曾一度在行政领域实行广泛的社会协商对话,而近年来亦不见踪影等等。究其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将本来属于普遍性的问题而使其普遍化,就事论是式的制度设立必然导致单一制度流产的结果。二是将一个客观性的问题主观化。不同的行政主体都可以根据自己所握有的行政权力对信息及其信息义务作出解释,哪怕这种解释是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应的。三是将一个动态问题静态化。信息义务是一个范畴概念,作为义务它是确定的,而作为某一具体义务中的内容其则必须符合时代特性,否则就不具有信息的价值,这是不需要论证的事实。而信息义务一旦仅仅限定在行政权的范围就很难从权力的刻板性中走出来。上列三者说明,随着我国行政法治化水平的日益提高,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必须普遍化、客观化、动态化。最有意义的处理方式或者最佳的选择途径就是使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法律化、法治化。我们之所以要把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与行政法关系综合起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信息并不是一个中立性概念,即是说它牵涉到权力或者权利的分配问题。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只有放在行政法关系中运行才是合乎正义的。在这里,笔者要重点探讨,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对我国行政法关系理论和对我国行政法法治实践的挑战。

(一)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对行政法关系走向的决定。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在履行过程中是以行政法关系为外壳的,没有通过行政法关系而能实现的信息义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我们在行政法治中强化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必然使传统行政法关系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笔者认为,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对行政法关系走向的决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则,使传统行政法关系的特征发生变化。传统行政法关系最为本质的特征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一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则不容许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具有此种单方面的意志性,甚至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无条件地履行信息提供义务。故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就决定了行政法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非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关系。二则,使行政法关系内容的背景材料发生变化。传统行政法关系中材料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简单化。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将使这种背景材料发生巨大变化,即由低级的、简单化的背景材料变为以知识为核心的背景材料。

(二)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行为取向的重塑。笔者认为,任何行政行为只有将它限定在行政法关系的范围内讨论才可以得出比较恰当的结论。行政主体信息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的行为取向有着巨大的影响。服务性行为取向和创造性行为取向则是信息义务的必然结果。行政主体信息提供义务中的创造性行为取向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它强调行政主体用逻辑的、实践的、解决问题的、有效的、有条理的方法创造一种对行政相对人带来利益的行为结果。

第7篇:政务礼仪范文

齐瑶(1989―),女,汉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学硕士,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研究方向:国际经济。

摘 要:以服务贸易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臻重要的角色,而且日渐超越一、二产业。而日本作为一个资本和技术要素丰富的国家,其在工业上的竞争力是毋庸置疑的,但在服务业贸易方面的竞争力和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分类方法本文将日本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研究2000-2012年日本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发展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日本服务贸易的因素,以期能够对中国服务贸易有所借鉴。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对称的显示性比较优势

一、导论

日本作为亚洲发达国家的代表,制造业产品的比较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但日本的服务贸易却国际竞争力不足,大部分服务贸易行业处于逆差水平。根据H-O理论模型,日本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国家,应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本应处于贸易顺差,然而从日本服务贸易变动状况看来,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本文试图回答2000-2012年日本服务贸易发展状况及其变动原因,以期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有所借鉴。

二、衡量指标及数据来源

1.服务贸易开放度。以服务贸易依存度作为服务贸易开放度的衡量方式来判断一国服务贸易开放是否合理。贸易依存度=对外贸易总额/国民生产总值。

2.服务贸易出口净额。可以通过服务贸易出口净额变动情况来判断日本服务贸易总体趋势及国际竞争力的变化:出口净额=出口额-进口额。

3.净出口比率。净出口比率(简称NX)用于表示一国贸易的竞争力,指的是一国商品贸易的净出口额与贸易总额之间的比值。

本文将运用服务贸易依存度、服务贸易出口净额、NX和RSCA这四个主要指标来研究日本服务贸易现状。本文数据均来源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使用2000-2012年日本和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价格单位均为名义美元,对指标计算结果没有影响。本文按照联合国的分类标准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进行研究分析。

三、日本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一)日本服务业开放状况

如图1所示,日本服务贸易开放程度是逐步放开并提高的, 但与此同时,日本服务贸易开放度的提高是很谨慎的的,每年变化不超过1%,说明日本政府选择的是温和的服务贸易开放政策。

(二)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状况

如图2所示,日本服务贸易出口额从2000年的692.5亿美元增加到2012年的1428.6亿美元,出口业绩提高了2倍多。而同时日本服务贸易进口额从2000年的1151.1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1754.6亿美元,提高了不到2倍,说明日本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率快于进口增长率,体现出日本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在不断提高,但日本服务贸易逆差这一事实长期存在。

(三)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力

图3显示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负数,表明日本服务贸易处于劣势。但是从每年变化来看,日本竞争力指数成上升态势,而且数值趋于零值,表示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力向世界平均水平靠拢。

(四)日本服务贸易对称的显示性比较优势

依据日本及世界服务贸易出口额和具体11类行业的服务贸易出口额计算出日本2000-2012年服务贸易各行业的对称的显示性比较优势(RSCA),如表1所示。

计算结果显示:运输业显示性比较优势大于零,说明国际竞争力较强,运输业在日本服务贸易中比重较大,其进出口在近几年呈上升态势。旅游业的RSCA指数小于零,表明旅游业竞争力较弱,日本服务贸易长期逆差,受旅游业影响很大,尤其日元升值后,国外游客到日本旅游成本提高,而日本居民出国旅游成本却降低,造成大额逆差和较弱的国际竞争力。金融、保险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RSCA指数都小于零,表明这几个行业竞争力较弱,虽然日本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国家,但这些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明显不足。版税和许可证费用对日本服务贸易出口起支撑作用,RSCA指数大于零,表明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强。运输业和其他商业服务分别位于日本服务贸易的前两位,后者一直位于日本服务贸易第二位。到2012年,日本其他商业服务出口额与进口额分别达到370亿美元和464.6亿美元,逆差为94.6亿美元。另外,二者占日本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的比重分别达到25.9%和26.5%,仅次于运输服务的地位。

四、影响日本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首先,政府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物质动力。一方面日本着力发展国内服务业,从政策、制度等方面完善服务业发展必要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日本注重培养信息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其次,合理的服务贸易发展策略促进了日本服务贸易竞争力。日本运用了谨慎的渐进式开放策略。该开放策略使日本企业有时间向别国同行业学习管理经验,而且该策略能避免快速的金融业开放对国内金融市场、保险市场造成冲击。

五、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日本没有发挥出比较优势,服务贸易中旅游、交通运输等服务比例过大,金融、保险、计算机等技术型服务出口比重过小。根据H-O理论,日本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应该运用技术和资本上的比较优势,调整出口结构,从而提高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虽然日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量很大,但日本服务贸易发展质量并不乐观,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竞争力较弱。同时,从供需方面对日本服务贸易出口影响分析可以得出,服务贸易开放度较低是影响服务出口的主要原因。鉴于此,我国在服务贸易开放进程中应适度放开本国市场,要充分运用国际资源来降低国内服务市场价格水平,使其低于或国际市场价格,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虹.日本贸易政策的历史性转变―提高服务贸易领域的比较优势地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6期

[2] 尹翔硕,申朴.论中印两国要素积累对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

[3] 李莹.日本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启示[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1

[4] 庄丽娟.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实证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期

[5] 钟小平.日本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亚泰经济,2006.3

[6] 森山勇.试析日本服务贸易现状与发展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9.4

第8篇:政务礼仪范文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为突破口,以强化乡镇服务功能、方便群众办事为目标,逐步建立科学合理、依法行政、机制健全、上下协调、便民利商、廉洁高效的行政便民服务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调整组织机构

加强和改进乡镇便民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必须加强对“乡镇中心”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组织机构,确保“乡镇中心”正常运行。“乡镇中心”为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乡镇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一名副乡镇长或党委委员具体分管该项工作,任命一名政治素质好、协调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任“乡镇中心”专职主任。“乡镇中心”工作人员要按要求配备并相对固定,要定岗、定位、定职责,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村明确一名为民全程服务代办员,由行政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县成立颍上县乡镇便民政务服务中心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乡镇中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

三、充实调整项目

要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为民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确实把面对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项目纳入“乡镇中心”办理。经过调整后暂定的项目为:

办理类:户政管理、婚姻登记、劳务证、出生证明、婚育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工商登记、土地管理、涉农规费收缴、涉农资金发放、交通规费收缴等,

咨询类:农业科技咨询、劳务市场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农民负担监督咨询、涉农税收政策咨询等。

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将适合乡镇特点的服务项目安排在“乡镇中心”办理。

四、加强经费管理

县财政对“乡镇中心”拨付的专项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的更新维修、日常办公用品购置、工作人员的考勤补助等,不得挪作他用。县“乡镇中心办公室”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经费,根据各“乡镇中心”工作实绩拨付,不平均使用。下拨到“乡镇中心”的经费,由“乡镇中心”主任审核签报后,由乡镇财政所按规定监督使用和统一结算。

第9篇:政务礼仪范文

一、对象和范围

截止年12月31日,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为完成普及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育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购置等债务。经省财政厅审计核实认定,我区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本金余额为474.3万元,分为镇政府、学校和村委会三部分,其中:镇政府承担工程类所欠工程队债务422.82万元,学校承担工程类所欠工程队债务25.39万元,村委会承担工程类所欠工程队债务26.09万元。

二、工作原则、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和“优先偿还与分段偿还相结合”的原则,计划年全面完成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的长效机制。

三、资金来源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采取多渠道筹措的方式。资金主要来源有两种方式:

一是上级补助的专项化债资金(暂按债务总额的50%计算)237万元;

二是从我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237.3万元,合计474.3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和办镇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财政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对学校的各项预算支出,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坚决不予批准立项。要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动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偿还债务。要在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经费需要的基础上,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