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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是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与环境相关的各种数据信息,依照环境质量的相关标准对环境数据信息进行评估和管理,在此基础上找到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源,从而为环境的治理提供有效的数据,为实现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源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提供具有实践参考价值的信息的过程。根据环境监测具体的目的不同,可以把环境监测分为主要的以下3种类项:监视性环境监测、定点性环境监测、研究性环境监测。
1.1监视性环境监测
这种常规性的环境监测主要是监测影响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在通常情况下,对这些环境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主要是通过长期、定点的监测方式,再利用相关环境监测高科技仪器设备对追踪到的环境信息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比较,得到环境污染排放物的趋势,以便在后期的环境治理下采取有效的措施。
1.2定点性环境监测
这种环境监测的方式主要是用于在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对该环境污染的区域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采取该种监测方式能够有效定位污染源具体的位置。与此同时,当环境污染中发生有害物质的扩散等现象的时候,通过使用这种定点性的环境监测方式能够对有害物质具体的扩散方向以及速度进行掌握,从而为后期环境污染区域的治理提供很好的基础。
1.3研究性环境监测
这种环境的监测方式主要应用于科研方面,为相关的环境课题研究提供一些可靠的依据,因此在进行研究性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其标准和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从而保证后期的环境治理能够正常的进行。
2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分析
环境监测在整个环境治理的环节中占用重要作用,通过选择及时、适当的环境监测方式能够有效的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展开。整个环境监测的过程是相对比较复杂和繁琐的。随着现代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环境监测对于在数据分析中所采用的化学知识越来越频繁,重量法、色谱分析法、容量分析法以及电化学分析法都对环境的监测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使用这些方法对采集到的环境数据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得到环境污染中准确的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具体信息。具体来说,环境监测对于环境治理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使环境治理的目标更加明确。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根据具体问题的不同其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形式,在对这些具体不同的环境问题进行监测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合适的监测形式,从而提高环境监测的针对性。具体到环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有环境监测在前期具有针对性的监测和管理,使得整个治理工作能够进行明确的范围、功能划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环境治理中的各种问题。
(2)环境监测的区域区别对待性能够促进治理工作的展开。根据区域的不同的环境监测可以分为厂区环境监测和区域环境监测。在面对具体不同的区域来说,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是不尽相同的,所以在落实到环境监测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区域性的差别化处理。这就使得在后期环境工作的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能够抓住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从而顺利地展开环境治理的工作。
(3)环境监测促进治理工作的有序展开。在通常情况下,在进行环境监测的过程中都是提前设计和规划具体详细的监测步骤,保证环境监测的有序进行,在后期的环境治理过程中也需要通过制定和规划与之相适应的步骤展开工作,从而促进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性展开,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和环境质量。
3环境监测在提高环境治理效力上的措施分析
环境监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管理过程,所以对于环境监测在环境治理上的效益上的发挥,需要从多方面加强努力从而提高环境治理的成效。具体来说根据现阶段环境污染的具体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3.1加强环境监督检查
在环境监察的过程中,通过严格要求相关环保工作人员对污染源、举报地区以及具体的受污染环境进行长期的监测和检查,从而及时、有效的控制和制止非法排放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采用现代化高科技、高标准的环境监测设备等仪器,严格按照监测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规划所在行业环境监测的具体标准和规定,从而发挥其对环境监管的作用,更好的建设高质量的环境。
3.2制定和规划环境相关的法规
21世纪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与此同时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颁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相关的法律使得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与此同时通过将生态文明建设明确纳入到我国五大文明的建设之中,更加提高和加强了环境治理的我国法律层面的重要性。
3.3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
可以说现阶段很多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所以通过提高公民在环境治理上的相关意识,这对于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如可以在每年的中国环保日举行相关的生态保护活动,可以借助相关网络新闻媒体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认识;当然也可以在每年的世界环境日,联系当年的世界环境主题和重点,为鼓励和引导公民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进行有力的宣传。
3.4加强生态净化绿色治理
对于环境的治理是一个很繁琐和大规模的工程,除了要对污染源进行减少和消除之外,还需要借助生态系统对环境进行改善处理。在进行生态净化绿色治理的过程中,通过利用生物科学的相关技术,设计和研发具体的绿色治理措施,如通过生物体的吸收、分解以及转化等功能对环境污染物的浓度以及有害性物质进行降解处理。
3.5减少工农业商等领域的污染
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打破以环境作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通过研发和应用生态、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高科技的污染处理设备,促进无污染、绿色、高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从而减少环境的污染和提高对环境治理的效果。
4结语
1.1健康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邀请省内外专家来德州市培训专业人员,要求逐级培训、部门培训;要全社区人员了解鼠类生态习性,讲授贯穿于整个试验过程,是一种灵活、实用、有效的方式,最初先培训灭鼠骨干,然后以生产小组为单位,每户派一名代表(以家庭主妇为主),采取授大课的方式,讲授防鼠灭鼠的基本知识,让群众自己动手防鼠灭鼠;灭鼠骨干人手一本宣传手册,每户一张宣传单,并利用沿街宣传栏深人浅出,内容灵活,图文并茂,使群众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对于居家中一些特殊场所(粮仓、杂物间、禽舍等)的环境治理、布夹、布药等不易理解的内容演示给群众,让其照此办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居民不同文化及接受能力的差异,因人施教,充分运用图表、演示、比喻,让其了解灭鼠的有关知识,知道所做的目的和方法,充分调动其自身积极性;多媒体教育利用县、乡、村三级电视台,播放鼠类防治的专题录像,将鼠的危害、生态习性及如何利用其习性进行防治,栩栩如生地展示在群众面前,对推动群众自觉参与鼠类防治,起到了积极作用;群众多年养成的不良卫生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需要试验人员多次讲解,时时提醒,反复强化,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1.2环境学治理
搞好室内外卫生,清理卫生死角,管理院内乱搭乱建草棚草屋、杂物,粮食入仓入囤,彻底清除鼠的栖息场所及食物来源。进出室内所有孔、洞、缝要用水泥堵塞抹平。通向室外的下水道口要用小于0.6cm的铁丝网封档。厨房、仓库要设高60cm、厚2cm的档鼠板,门下边钉30cm高的铁皮防鼠咬啃。
1.3灭鼠效果考核
采用格粉板法(400格者)。试验前于各试验组和对照组区域内随机选定粉板布放户,16:00开始按约15m2房间布放粉板1块,每块大小为20cm×20cm,翌日上午10:00开始查收,同时把带有400格的有机玻璃板罩在粉板上分别计数鼠的阳性格数。计算灭鼠前后鼠的阳性率;依此计算杀灭效果。1.5统计学处理用spss17.0进行统计学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环境学治理
发动各部门、家庭、“五小”行业对进入室内孔缝进行封堵,对餐饮业所有下水道用小于1cm的铁丝封挡;完成毒饵站3.5万个。
2.2试验村与药物投放
对照村灭鼠效果的比较从表1中可以看出,试验村全年的鼠密度保持在在0.5%~1.73%之间,能够长期控制在较低水平;药物投放对照村仅在投药后的短期内将鼠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只是在投入药物后的2-3月内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随后又逐日回升到原来水平,维持在较高水平,7-10月鼠密度分别是6.24%、10.03%、13.21%、13.42%。统计学处理,二者灭鼠效果有非常显著效果差异(U=18.00,P<0.001)。
2.3试验村与空白对照村灭鼠效果的比较
空白对照村全年鼠密度都超过国家标准3~4倍,7-12月鼠密度分别为11.24%、12.24%、11.02%、12.34%、13.01%、11.45%。统计学分析表明,试验村与空白对照村的灭鼠效果亦有非常显著的效果差异(U=3.500,P<0.001)。2.4药物投放对照村与空白对照村的灭鼠效果比较经过统计学分析,二者的灭鼠效果没有统计学意义(U=42.00,P>0.05)。说明药物投放来灭鼠仅在投药后的短期内起作用,只能起到阶段性灭鼠效果。
3讨论
鼠类防治国内外研究报道很多,大多是传统的药物投放毒饵灭鼠,较早使用急性灭鼠药物不但效果逐年下降,而且对非靶类动物、甚至人类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近十几年来,国家积极推广抗凝血药物灭鼠,但由于需要大量粮食,配制要求高,人民群众不了解鼠类的生态习性、灭鼠方法,而且担心毒饵对家畜、家禽造成损害,结果造成鼠害防治效果仍不理想。
鼠类都是依靠人类活动所破坏的环境和形成垃圾、废弃物而生存,卫生状况和鼠害发生程度有直接的关系,脏、乱、差的环境为鼠害提供广泛栖息场所丰盛的食源,是造成鼠患猖獗的原因,只有采取对居民宣传教育工作,让群众更多了解鼠类的生态习性、危害防治方法,让群众自觉地有意识地参加鼠害防治工作,改变不良卫生习惯,建立良好的家务管理风尚,采取环境治理,经常性的打扫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垃圾死角,清理杂物、杂草,不乱扔、乱倒垃圾,清除鼠害隐蔽条件,储存好食物、副食品,剩饭、剩菜及时清理,以此断绝鼠粮,与此同时,对居民建筑进行防鼠措施处理,针对鼠类可能潜入室内的通道和缝隙、下水道、电线通过的缝隙实施相应的防鼠措施,从张庄村实验结果看,以采用文化防治与环境治理为主,辅以少量药物的综合防治措施,不采用大规模药物杀灭,完全可以把鼠害控制在国家标准以下,单纯药物杀灭不可能达到。而且,可大大减少药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畜安全,降低费用。通过3个村一年来的灭鼠测算,采用单纯药物比用该方法多开支灭鼠费用5倍以上。通过调查结果显示,单纯药物投放不能长期稳定较低鼠密度,只有让群众更多了解鼠类的生态习性、危害防治方法,让群众自发地开展全民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家家户户设挡鼠板、堵塞孔洞缝隙,防止鼠随时进入,才能长期控制鼠密度回升。
2014年11月,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湖北省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倾倒工业废水致使重庆巫山县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千丈岩水库出现大面积污染事件对其提讼,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这是全国首例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千丈岩水库;环境损害评估;跨界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概述
2014年8月13日,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报告称千丈岩水库居民用水出现颜色异常。重庆市并湖北省环保部门通过联合排查,确认千丈岩水库水质变化是受到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以下简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所致。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是巫山县红椿乡、庙宇镇、铜鼓镇和奉节县长安乡的饮用水水源地。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位于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境内,该企业于2014年8月9日违法进行带料试生产,将产生的含有浮选药剂的约1390吨硫铁矿尾矿浆直接排放至厂区周边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后经洼地泄漏至地下暗河,由人工引水隧洞流入千丈岩水库,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污染。事件共造成区域内4个乡镇约5万人饮水困难。千丈岩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本次事件作出了环境损害评估。评估认定了本次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并给出了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并未对土壤、地下水等的污染后果及修复费用作出评估。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向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中提出了由被告恢复原状,并依法承担直接、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要求,需要对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致重庆市巫山县红椿乡千丈岩水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2015年10月23日,该案在万州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并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被告承担修复费用991000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为诉讼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2万余元。
经验启示
构建完善的环境损害评估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侵害公私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而依靠惩处环境污染行为并不能真正衡量并弥补由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应运而生。而总体上来看,我国现阶段关于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相关立法中,在环境私益损害的评估与赔偿方面仍有不足,而关于环境公益损害的相关内容则比较缺乏。我国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强制要求污染者恢复受损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而仅要求了罚款或其他惩罚措施,因此无法保证受损的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恢复,无法保障环境公益。我国虽然具有关于环境损害的上位法的规定,但缺少系统性的立法,大多数表现为原则性规定多、可执行性差,往往没有具体的操作要求,因此应当增强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完善环境损害治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制约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及资金来源。欧美发达国家在法律中对环境损害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环境资源管理采用分散式管理体制,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如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海洋等中,十分不利于协调解决由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财产和资源环境损害这一综合性问题。指定环境损害管理部门能够避免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状况,使环境污染者难逃法律的制裁,私益受损者得到应有的赔偿,保证自然环境能够得到治理与恢复,并且管理权力的明确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可以降低环境损害事件的发生率。在评估机构方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于2010年在环境保护部的支持下成立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定级、损害赔偿、污染修复和刑事案件立案及审判中均采信其损失鉴定评估意见。随后,全国部分省市及部门先后设立了相应的试点评估机构。但由于目前资质管理依据不足,各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严重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客观性,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亦受到妨碍。国家应在法律层面上指定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统一评估资质颁发标准,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从而确保评估质量,避免出现评估结果无效的现象,使评估结果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及客观性,能够切实保障环境私益和公益损害具得到补偿。在评估技术方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技术体系和鉴定流程。环境损害评估的相关法律是编撰评估技术导则的重要基础。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标准,有利于准确界定并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使得评估结果适用于当前的环境发展阶段,同时使得该评估流程具有高度的执行力,有利于推进环境损害管理的发展。在资金保障方面,我国环境损害相关资金的来源保障尚未完善。资金是确保环境损害相关法规能够切实实施的重要基础,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资金的出处,保证资金的来源。环境损害对应的资金一般可以分为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的费用和进行环境损害赔偿或自然资源环境恢复的资金。充足的运作资金可以保证受到污染的环境得到及时、充分地治理与恢复。资金保障是环境损害得到切实赔偿和自然环境得到完全恢复的重要基础。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资金来源到资金利用,从损害评估费用、损害赔偿金额到环境损害恢复费用等各方面予以详细的规定,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资金保障机制。我国应当结合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发展的阶段和特征,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完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并结合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环境损害评估的实践经验不断进行改进,始终保证与国情发展相符合。形成有效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Ⅰ版)》以及2014年更新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第Ⅱ版)》是我国目前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的主要依据,并能够有效支撑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结合新《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损害做出了更准确的定义,明确了判定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原则,提出了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评估方法,重点阐释了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的步骤与方法。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定义,体现了生态环境的直接、间接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一定程度地实现了对于环境整体价值的认定。在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中均推荐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评估中较为常用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对环境污染的虚拟治理成本来估计环境退化价值。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常隆农化等6公司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判决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赔付1.6亿余元的环境修复费用,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迄今为止获得的最高民事赔偿。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科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编制是在学习了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环境司法的需要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完成的,推进了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工作的开展。但推荐方法还需要通过各级环保监管部门与环境司法人员的实践与应用,结合国家、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建立地方政府间跨界合作解决跨界污染
本次关于湖北省磺厂坪硫铁矿选矿厂污染重庆市千丈岩水库事件所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环境污染出现跨界的问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污染并不受行政区划的界限,当某一行政区内的污染突破行政区界时,污染事件则成为了跨界问题。各行政区地方政府属于独立利益主体,在面临污染问题时,往往倾向于从自身利益出发,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污染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因而跨界环境治理意见难以协调一致,使事件的复杂程度大幅提升。这种只重视本地局部利益的行为往往会损害大区域上的环境整体利益,这也是目前跨界环境管理的极大障碍。我国的环境保护属于地方环保部门对当地政府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因此地方政府对环保的认识和政策决定着当地环保工作的开展。要实现环境问题的跨区域管理,就必须建立地方政府间的跨区域合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打破行政区划的束缚,强化“利益共同体”的概念,形成协作共治,在跨区域的整体利益观念下,共同推进跨界环境管理工作的发展。法律是真正实现跨区域整体环境管理的关键。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这一规定的执行模式主要为中央政府(即上级人民政府)主导下的地方政府合作管理的协调模式,由中央制定决策后直接颁布实施,强制要求各地方政府遵照执行。在整体的环境管理行为中,这些决策会极大地影响各地政府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方式下难免会导致由地方利益驱动的阳奉阴违,难以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决策有适当的民主程序,使决策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的决策才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除决策外,法律同样应该完善各级监督机制以及补偿机制。在监督机制中,要实现政府内部监督和外部的权力制衡机制与公民权利的监督相结合。在补偿机制中,可以使所有利益相关地区进行自愿、平等协商,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公平。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环保法律体系中针对跨界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区域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区域环境管理从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从跨界环境管理的决策、监督到补偿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区域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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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山环境;启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265-02
一、中国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
中国矿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给社会生态环境带来一些危害,大量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破坏与污染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众多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但缺乏资源的保护意识,而且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加上开采、洗选的方法、技术和装备落后,特别是一些人为了片面追求利润,在开采过程中几乎不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与污染极为严重。
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资源的占用、破坏(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发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污染。其中对资源的占用、破坏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占用破坏、对自然景观和城市景观的破坏、对地下水平衡系统和地下水资源的破坏;引发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地面变形灾害(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斜坡岩土体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矿井灾害(矿井突水、塌方、冒顶、偏帮)等。矿山废渣、废水(矿业废水主要包括矿坑水、选冶废水、尾矿池水)、废气等大量排放是造成矿区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二、一些发达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的主要做法
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经济发达国家,也是矿业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他们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导致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方面花费了巨大代价,成为一项沉重的财政包袱。经过若干年对环境保护政策的调整,由先污染,后治理转向预防为主与预防结合,总结和摸索出了一套可供我们发展中国家借鉴的,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经验。
1.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法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菲律宾、智利等国家,针对本国矿山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于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出台了一系列适合本国国情的法规规定。划定矿区环境恢复的时间界限,将矿区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恢复治理责任明确。对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且要求恢复率100%。许多国家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普遍立法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以确保矿业项目经营者履行预防和恢复义务。
对不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义务的企业,除损失保证金外,还可能受到罚款和监禁等处罚,企业的负责人和高级职员还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2.理顺矿山环境管理体制。美国从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点出发,为避免多部门管理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被动局面,在露天采矿控制与恢复法中,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明确交给了关系密切的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部门进行管理。由矿业部门主管矿山环境的国家还有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
3.建立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许多国家都逐渐认识到,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不能单纯依赖治理工作,而应该防治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或报告书制度作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得到了广泛采用,并作为政府部门批准项目上马的基本依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所有可能给环境带来重要影响的项目,在获得审批前均应开展环境背景研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供有关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实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许多国家的管理实践表明,矿业项目都有特定的寿命期,矿业活动结束后的环境恢复是矿山环境管理中一个突出问题,仅仅规定矿业经营者的矿地恢复义务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为了确保矿业履行其恢复义务,普遍实现了保证金制度。矿业经营者为履行矿地恢复义务,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提交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矿地恢复义务,政府将退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可以动用这笔资金进行矿地恢复工作。
5.实施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环境许可证是矿山开采前必经的法律程序,未取得环境许可证的矿山不得进行开发活动。环境许可证明确矿业主在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面的主要责任和特殊的要求,如对建筑物的布局,废物排放,堆放地,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复垦等。申请环境许可证,要具备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计划、开采方式和复垦计划登记等资料,并交环境许可证费。
6.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目前,许多国家都将矿地恢复纳入了有关法规和计划,要求各种新老矿业项目采取矿地恢复措施,矿业项目申请者提交矿地恢复计划,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后执行,恢复计划中通常包含恢复的内容、目标、措施、时间表和详细的成本估计。恢复计划或者包含恢复计划的其他计划,已成为政府监督管理矿地恢复工作的基础工作。
7.实行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监督检查是政府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查明矿山企业遵守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检查的办法是:按月进行定期检查,每隔4个月对矿业遵守许可证的所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这些检查是在预先不作通知和不定期进行的,可以在夜间、周末和假日突击检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报告复印件迅速交给被检查者。对违反的矿业企业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违法通知书、停止全部或部分经营工作、民事处罚、刑事处罚等。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城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5.12.003
我国的农村环境问题长期以来未得到足够重视。城市由于发展早,开发早,环境问题出现早,所以较早地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并得到了长效地治理和大量地投资。然而,由于农村开发晚,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重视,环境问题已经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农村的环境问题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加之由于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资金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在未来会严重影响农村的发展。
1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1.1 农药污染
农村人口以土地耕种作为生存的根本手段。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这对农民和土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产量,保持农作物的基本供应,大量的农药使用到农作物的种植过程中。这些化学农药不但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同时还难以降解,对土质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1.2 农膜污染
大棚种植让人们对果蔬类农产品的食用不再受季节影响。但农膜简单处理的后果是大量的白色污染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土质。近年来,我国的农膜产量以每年10%的速度不断增长,到2010年我国的农膜废弃量达到50万吨,这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破坏了生态环境。
1.3 焚烧秸秆
近几年,曾经有新闻报道称,乘客在飞机上看到了一片广袤的地区上空冒着滚滚浓烟,这正是农村大面积焚烧秸秆产生的现象。秸秆焚烧不但使空气中产生大量的漂浮颗粒物,严重影响环境,而且由于火情控制不当非常容易造成火灾。
1.4 养殖污染
养殖污染主要来自于对牲畜粪便处理的不彻底。这些粪便往往被直接掩埋,甚至露天处理。粪便中的BDO、CDO、氨氮等物质都严重超标,不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1.5 工业污染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建起了大大小小的工厂。由于审批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不严格,这些工厂在环境治理和废料排放方面毫无作为,废弃物的排放对农村环境产生了毁灭性的打击。
2 农村环境治理存在问题
2.1 政策导向不够明确
在唯GDP论英雄的时代,各地政府对环境问题不够重视。为了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扩充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农药用量也不断增加。为招商引资,忽视了环境问题。这些都是农村在发展经济和环境治理过程中政策导向不明确而导致的。
2.2 先进经验不能吸收
在城市,许多治理环境问题的方法已经被证明有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些先进的经验不但没有得到农村环境部门的重视,农村环境的破坏行为反而有增无减。这种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的行为是严重的本末倒置。
2.3 制度宣传不够扩展
农村交通闭塞,对外界的了解相对较少。在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靠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指导。而由于不重视、不明确、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农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停滞不前。
3 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建议
3.1 清洁生产
农村的环境治理要吸取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破解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环境问题改善最重要的就是要清洁生产。无论是农产品生产,还是畜牧业养殖,都要进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就是要在源头上保证农作物的质量,同时减少“饮鸩止渴”的生产行为。做好清洁生产就解决了农村环境一半的问题。
3.2 循环利用
农村的土壤污染、水污染都是由于农村发展的粗放模式造成的。在当今,城市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这种发展模式,但在农村做得还不够。农村要吸取城市发展积攒的宝贵经验,改变观念,引进技术使农业生产过程中可以被循环利用的原材料不被浪费。循环利用不但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益,同时对治理环境也有重要意义。
3.3 边建边治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和投资的引进。但是,在引进企业的同时,政府要制定政策对企业实施边建边治的方式。招商引资和环境治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对周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在引进之前,要重点考察企业资质,手续是否健全,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是否完备等情况。只有在通过考察以后,才能允许企业进入。对于没有资质的企业,宁可不引进,也绝不能等生态坏境崩溃以后再治理。
4 结语
当前,我国农村的环境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由于长期生产积累的弊端和企业进驻以后产生的新的环境问题,农村的生态环境已经到了不得不治理的程度。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清农村环境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针对环境问题进行治理。特别是优化我国的农业生产模式,管控农村招商引资手续是农村治理环境污染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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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谐;生态环境
一、引言
湖北省荆门市龙源石膏矿山于1958年建矿,早期因缺乏规范化开采管理,导致矿区地质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矿区出现大面积地面沉降、塌陷、地下水位下降、地面开裂、民房受损、碴场。不仅侵占了大量的林地及耕地,而且形成了多个大型高陡边坡,上述各种地质灾害的相继出现不仅对下游及邻近矿区居民的生活、生产产生了严重的威胁,而且也与周围的自然生态环境显得极为不协调。以上诸多不利因素带来的一系列的安全、生态与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到矿区群众的生活和生产。
对此,2002年实行改制后的荆门市龙源石膏矿及荆门市、区政府和当地老百姓也都相继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强烈要求。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治理原国有企业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决定对石膏矿遗留矿区进行科学规划、综合治理,营造一个和谐的生活与生态环境,以达到矿业生产、群众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的目的。
二、矿区地质灾害概况
该矿区涉及到的地质灾害种类主要为: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地下水下降、污染;废碴边坡的稳定问题 等。其地质灾害体特点主要表现为多灾种、分布零散、面积大、稳定性差、恢复治理难度较大等特点。
(一)地面沉降及塌陷
主要分布在遗留矿区的南北两端沟谷区域,呈不规则形长条状、圆形发育,矿区内已发生较大的明显塌陷、地面沉降各3处。地面沉降、塌陷总面积约195000m2,最大地面沉降区长约400m,面积约40000m2,最大沉降累计深度约1m,初期坑壁较陡,约70-80°,后经农耕人为改造,逐步形成一边缘较缓的洼地。由于地面发生多处塌陷及大面积沉降致使290多亩良田无法正常耕种。
(二)地裂缝
矿区地表治理前形成明显地裂缝两处。主要分布在矿区南北两端山脊部位,长度分别为101.4m、66.5m,裂缝呈折线型、“V”字型断口发育,可见深度大于1m,最大缝宽0.5m,为残坡积碎石土半充填。因地表土质疏松,次级影响裂缝不明显。地裂缝的产生对当地农民的生产安全及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较大。
(三)碴场不稳定斜坡
矿区范围内遗留规模型废碴堆4处共占地约12万m2,其中林地约9万m2,耕地约3万m2,其中1#、3#、4#废碴场堆积规模较大,体积分别约15万m3、13万m3、13万m3,一般形成高度约10-26m的锲形体及条带状松散堆体,坡度多在40-65°左右,其下方有24户居民居住,如遇汛期或强降雨,碴场极易形成崩塌或泥石流灾害,严重威胁到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易造成大面积耕地土化石污染,下游上百亩农田将无法耕种。
(四)房屋开裂
矿区上部24户居民房屋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受损严重,多以墙体开裂、歪斜为明显变形方式,房屋多为土坯房,其墙体裂缝多自上至下贯穿整个墙体,裂缝上宽下窄发育。墙体最大缝宽约0.06m,一般为0.01-0.02m,其中墙体严重破损的有10户。
(五)地下水位下降
矿区矿山在原生产过程中,由于大量抽取地下水而导致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井泉、堰塘干枯,导致原矿区及周边地表90多亩农田严重缺水,无法耕种或有种无收,30户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发生困难。采空区干涸堰塘3口,10口人工浅井干枯,区域内人畜饮水十分困难。
三、恢复治理工程技术措施
随着《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和《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已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在科学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开展有效的治理。本工程的矿区恢复治理工程技术措施主体为农田复垦工程、碴场治理工程、新建供水系统工程及裂缝回填。
(一)农田复垦工程
农田复垦工程主要在南、北3个大面积沉降、塌陷区域,主要采用填筑、整平、碾压进行修复,复垦面积195000m2。治理模式有以下3种:
1、废渣填充治理模式:对已确定为浅塌陷的区域,先将废渣直接运至未沉塌陷地。待稳沉后,填筑、整平、碾压,再将确定为深塌陷区域的地表土剥离出来,覆盖到废渣上面。一般覆盖的厚度为1.5m左右。然后,进行复垦。
2、浅层平整治理模式:对于季节性积水及浅层塌陷区,实行挖沟排水、削高填洼,继续耕种。
3、挖深垫浅治理模式:对于塌陷深浅不一,局部地段常年积水的塌陷地,在塌陷较深区域取土,把土填在塌陷区较浅的区域,然后将较浅区域复垦为耕地,较深区域就势建塘养鱼,塘边坡地栽树种草。达到以改善采矿区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养殖业的综合治理目的。
(二)裂缝回填工程
采用三合土或粘性土对裂缝进行填埋、夯实,防止地表水进一步入渗地下,加剧地裂缝的变形及引发区域地层的稳定。
(三)渣场治理工程
碴场边坡工程的治理以机械推平并结合人工进行整平及植被恢复工程为主。经人工、机械整平后,降低碴场堆填高度,边坡角控制在35°(碎石天然休止角经验值)以内,从而增大边坡自身安全裕度。整平后的矿碴区域地表铺垫厚度不小于0.5m,富含有机质,排水性能较好的土壤,然后实施相应的复绿工程。选择植物不但要选择当地的耐旱、生命力强的植物,而且还要适应复垦、复绿的土质和当地的气候条件。
(四)新建供水系统工程
供水系统主要表现在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用水上。在北部居民集中区内,成井二口,抽吸矿层顶部未受污染的基岩裂隙水,供矿区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用水主要为修建“U”型引水渠以引接矿区西侧水源进行农田灌溉,线路总长3600m。
四、恢复治理工程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一是解决了矿区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通过新建水井、修建高位水塔、铺设供水管道、修建灌溉沟渠,解决了矿区附近30户村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和周边地表140亩农田灌溉用水(见图1)。
二是通过对沉降区、塌陷区的农田或地段采用人工、机械实施填土、整平,复垦农田20万m2,新增鱼塘0.3万m2,每年可以增加粮食产量15000公斤,新增鲜鱼产量5000公斤,有利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极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三是改善了矿区附近村民的居住环境。投资40万元对已稳定的老采空区上部1户村民实施了搬迁,9户村民破损房屋进行了维修,消除了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改善了村民的居住条件。
四是地灾隐患得到治理。通过采用三合土、粘性土对矿区2条地裂缝进行填埋、夯实,防治了地表水入渗地下。通过对矿区范围内的废碴场进行治理,恢复植被15万m2,消除了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保证了碴场下游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下游上百亩农田的正常耕种,极大地改善了矿区的生态环境(见图2)。
五、结论
荆门市龙源石膏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改善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更好地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更好地推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一是工程项目的实施对湖北省荆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起着重要的示范性作用,为推进与恢复整治矿山地质环境工作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二是工程项目的实施,可以恢复、改善矿区和周边受影响的自然生态环境,减轻对地面景观的破坏程度,植被恢复和自然环境保护,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是工程项目的实施,可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矿区潜在地质隐患对附近村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使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等活动有了基本的安全保证,同时体现了国家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四是工程项目的实施将优化地方政府的投资环境,促进湖北省荆门市矿业的发展,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地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的积极性,着力建设和谐社会,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五是项目的实施,保证了荆门市龙源石膏矿的安全运作,将给改制后的矿山企业提供了一个更为安全、可靠的环境和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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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打造中国美丽乡村为目标,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坚持治理与转型相结合,坚持“治旧”与“控新”相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集约化、开采方式环保化、生产工艺清洁化、道路运输无尘化、企业管理制度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促进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二、整治内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全县辖区内所有开采的矿山环境进行全方位整治。
(一)开采区。推行矿产资源集约合理化利用,宕面规范、整洁;矿区采剥合理,边开采边复绿,矿区复绿面积不少于全部开采剥离面积的40%;泥土堆放有序,采取截污措施,防止泥土流失;按照开采方式环保化的要求,钻孔要有吸尘装置,做到钻孔作业无尘化;开采道路清晰合理;闭坑矿区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复绿方案和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全复垦复绿。
(二)加工区。采取综合降尘措施,加大对粉尘的治理力度;加工机组一律安装喷淋、布袋等防尘装置。加强污水治理,建设和改造三级废水沉淀池,建设水循环利用系统,添置泥沙分离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收集生活垃圾,消灭白色污染,落实保洁措施,确保矿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四)运输道路。按照道路运输无尘化的要求,对矿区运输道路全程硬化,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做到常清扫、常洒水。强化矿区运输车辆管理,矿运车辆驶离矿区加盖篷布,对轮胎进行冲洗。
(五)固废处置。推行尾矿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沉淀池及时清淤,尾矿及淤泥的堆放有专门场所,堆放规范,并采取回填、复绿、防尘等措施。
(六)企业管理。落实业主环境保护责任,并明确一名分管环保的副经理(矿长)和职能科室,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环保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管理。
三、整治计划
全县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的时间为一年,即从年月开始至年月,分为组织动员、方案实施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我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的文件,并召开全县矿山环境专项整治会议。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统一工作要求,制订矿山企业环境整治推进工作计划方案并落实整治工作人员。各矿山企业根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成立整治工作班子,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有关乡镇、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整治工作方案。
(二)方案实施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全县所有矿山企业根据整治的要求,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扎实抓好方案实施。各有关乡镇及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工作主体,充分调动矿山企业主体的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稳步推进全县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任务圆满完成。
(三)考核验收阶段(年月日至年月日)
按照“整治一家、验收一家、规范一家”的方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年终颁发荣誉证书,享受矿山奖励政策。对达不到矿山环境整治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环境专项整治结束后,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四、奖励办法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整治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县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有关乡镇要与矿山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结果列为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前置条件。凡矿山企业环境整治考核验收不达标的,一律不得申报省、市、县级绿色矿山。
(三)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凡当年环境整治考核验收达标并且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矿山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三年内享受奖励政策,如年度复查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停止奖励。奖励的额度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排污费扣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后的60%进行返回,并在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关键词] 政府职能;市场;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26-1
据统计,全球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中国占5个。而且,中国的对外依存度增加,产品的出口越来越受到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协议等方面的约束,从而使环境问题成为左右政治生活的重要力量。中国正以历史上最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着历史上最多的人口,担负着历史上最空前的资源消耗和经济活动,面临着历史上最为突出的环境挑战。由于市场失灵,环境挑战实质上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挑战,核心是能否实现环境治理的“良治”,是否具备有效的政策工具。经济强国的发展目标和地方政府竞争的发展模式使环境保护在国家的战略层面就已受到巨大的挑战,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明显,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能和角色也不断变化,实现环境治理与政府职能的最佳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治理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命令控制型、市场激励型和社会参与型三种类型。
一、命令控制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多采用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来保护环境,依靠国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进行直接控制。1973 年,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这是国务院专设的环境保护领导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对污染水平实行管制,制定有关环境标准,包括污染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等污染指标,并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被执行。对于不达标者,政府可采取强制关闭、限产限量及罚款等处罚,以便将其排出的污染物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国常用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有: 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物申报制度、污染物限期治理制度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其中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核心手段是对污染排放的浓度进行限制。由于排污企业被迫接受政府指令,大多采取稀释浓度的做法应付环保部门检查,总体环境质量持续恶化。这一阶段的环境治理主要通过政府对违反环境要求的企业实行行政与法律制裁的强制性政策来保证环境目标的实现,政府起主导作用。
二、市场激励型
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是指政府环境行政部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旨在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各自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对其行为进行成本效益评估,从而选择有利于环境保护行为的手段的总称。通过排污权交易,使污染物的减排任务由企业完成,从总体上降低了污染治理的成本。企业通过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多余的排污权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经济利益,这样就会激励企业主动改进环保措施,但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弊端,加之当前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很多问题单靠市场并不能解决。所以,没有真正发挥它的经济激励作用,这一政策实质上还是披着经济政策外衣的行政政策,例如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行为的政府干预色彩太强,主观随意性程度较大。市场并没有起到相应的引导调节作用,政府仍然是这一政策的主宰者。这一阶段逐渐认识到市场的重要性,但由于体制和决策方式的缺陷,以及技术落后、监管者能力有限、资金匮乏、监管制度和监管资源有限等因素的影响,经济政策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
三、社会参与型
社会参与型是指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治理环境的模式,注重公众参与, 培育民间环保团体,对应多中心合作治理的方式。社会参与型环境政策是指政府环境行政部门通过广泛的道德规劝和舆论影响,将保护环境的观念渗透入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居民个人的价值观,从而促使企业和居民自愿作出符合政府意愿的环保行为的手段的总称。政府规定个人及群体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准确的向公众传达环境信息,确保环境决策民主,保障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公众具有科学的环保意识,按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企业和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传统的治理方法都是以规范企业行为为主,即从生产领域来控制污染,但是消费领域也会产生污染,如个人消费中的生活垃圾,从这个方面来说,公众参与的效果比政府简单的管理更好,容易成为长效机制,而较少依赖于外界的压力和刺激。公民会按环境标准来规范自己的生活习惯,如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污染进行诉讼,对污染严重的产品进行抵制;公众还可以对政府监督,使政府以公共需要为基础来制定政策。
参考文献:
[1]黄晓云.生态政治理论体系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一、社会资本———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因素
2005年国务院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我国目前存在“环境治理机制不完善、公众参与水平有待提高”等弊病,倡导从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向现代模式跨越。如果说传统环境治理是政府直控下的政府加市场的二元治理,那么现代环境治理则将是市场、政府、社会等的多元治理模式。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来说,如何使农村社会中各环境利益相关者成为环境治理参与者,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这就需要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发表了题为《社会资本随笔》的短文,提出社会资本概念。他认为作为一种和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具有相同属性的“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这些资源与对某种持久性的关系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这一关系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一种体制化的……集体的每一个成员拥有这些资源”。②而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关系同物质和人力资本一样能产生社会价值。社会资本从根本上说是从人与人之间和社会结构中衍生出来的一种价值资源,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三个组成要素。社会资本理论提出至今,已经成为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研究领域广泛采纳并用来解释和说明各自研究领域问题的综合性概念和研究方法。这一理论之所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原因在于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软资本”,能够促进社会组织网络之中的良好共生关系,提高政府的综合治理绩效,提高社会运转效率,激发社会持续的发展活力。在社会、人群、组织之中如果缺少了这种黏合剂,则社会合作就会出现障碍,制度效能就会出现问题。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本机制,可以弥补政府单向管理的不足,有效地解决人们在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利益冲突,减少摩擦,增进协调合作和参与,促使人们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是更有效率、更人性化、更有灵活性的有效的环境治理手段。而相对于城市来说,我国农村的特殊社会状况也决定了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社会资本将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
其一,我国农村社会“村民自治”管理模式使政府难以在环境治理中直接发挥效力。我国自1983年实行乡镇体制以来,农村的治理方式演变为“乡政村治”模式。乡以下的村落不设政权建制,而代之以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根据村民意见实行社会事务的自治管理,这种管理不具备国家强制力,而是以村规民约、村民舆论、村民集体意志为基础,具有高度的自治色彩。而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并不是村民自治组织必尽的义务,农村环境保护任务对村民来说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农村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很容易发生“公用地悲剧”现象。
其二,我国农村社会蕴藏着大量的社会资本。虽然在现代化过程中,农村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人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变得疏远淡薄,但是我国大部分的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熟人社会”的基本状况。曾经描述过中国传统的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特点:“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中国传统农村社会以血缘关系、熟人关系为基础构成了基本的社会关系网络。在城市化进程中这种社会结构特点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农村社会仍然以家庭、家族、亲属、熟人等关系为纽带,而所谓“熟人社会”中蕴涵的信任、互惠、合作和关系网络等社会资本要素仍然在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丰富的社会资本要素稍加利用,就能够在环境治理中发挥出良性作用。
二、社会资本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功能
社会资本包含信任、规范和关系网络三个组成要素。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三者之和可以带来广泛的社会参与和社会合作,弥补传统“政府直控型”治理模式的不足,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绩效。
1.规范机制
规范是对人类相互行为的约束,是人与人之间长期博弈的结果。环境治理中的规范要素,即使是没有强制力为后盾的非正式规范,对人的行为都有一种软约束的作用或凝聚的作用。而一个社会如果缺乏足够的规范作为制约力量的话,则会导致社会的管理与监督成本增加。农村环境治理目标在于农村环境的最佳治理效果,这意味着每一个农村环境利益相关者在各个方面都能够有章可循,有规则可依,使每个个体在追寻自己的环境利益时不会损害他人和国家的环境利益,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规范这种社会资本的建设。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的正式规范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非正式规范对于农村社会的约束力也不强,“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观念很普遍。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环境治理效果。
2.信任机制
环境治理是在一定区域内发生的,并且通常是以一个行政区域为单位。生活在这一区域中的人必然与这个“共同体”发生联系。在同一空间中长期共同生活是人群不仅仅在物质生活上会发生长久而紧密的联系,在其他的方面,如价值观念、组织结构、人际互动等各个方面都会形成一定的密集的联系,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而这些因素恰恰是构成社会资本的基本要件。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有政府、环保部门、企业、村民等几方面,形成或强或弱的关系网络。其中政府和村民之间是否构筑起良好的关系网络资本,对于农村环境治理效果有重要的影响。二者良好的关系网络同时意味着沟通机制的畅通、多方参与、伙伴关系和高信任水平。政府(包括环保部门和具有准政府职能的村委会)是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承担者和治理行为的决策者、组织者和主要作为的实施者。政府在村民中的口碑与受信任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社会资本状况和信任环境。政府和村民之间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环境利益协调机制、环境信息沟通网络对于农村环境质量具有重要的影响。这种网络关系的质量与分布状况,决定了人们达成一致行动的可能性和效率。关系紧密、沟通顺畅,各主体之间信任度较高,则社会治理的效果就会较好;反之,各主体之间彼此不信任甚至敌对抵触,则环境治理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3.关系网络机制
一个共同体中关系网络的维持、规范约束作用的发挥需要以社会信任来保证。“没有互相之间普遍的信任,社会本身将瓦解,几乎没有一种关系是建立在对他人的不确切了解之上的。如果信任不能像理性证据或亲自观察一样,或更为强有力,几乎一切关系都不能持久。”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程序化和制度化的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彼此信任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至关重要。社会信任的缺失会直接导致社会危机的出现。良好的社会信任是一种风险规避机制。信任机制作为社会资本的内在机制之一,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是一种比行政和市场手段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治理手段,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环境利益相关者彼此间信任的存在能使双方对未来有一个明确预期,并由此达成互惠合作,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规范和关系网络的构筑使社会产生良好的信任机制,三者之和等于良好的社会资本。良好的社会资本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和正式与非正式规范的凝聚,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从而将农村社会各个分散的环境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利益诉求、环境权益等凝聚在一起,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农村环境资源利用中的利益冲突和摩擦,有效地弥补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不足。反之,忽视社会资本因素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也会直接影响农村环境治理绩效。
三、发挥社会资本效应,支持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社会资本对农村环境治理的作用与功能表明,良好的农村环境治理依赖于农村社会丰富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存量丰富且分布均衡,村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就强,对环境治理的参与合作就更容易,环境治理的效果就更好。而社会资本的缺失必然会制约环境治理的效果。因此,培育和利用农村社会资本是提高环境治理绩效的关键因素。
第一,培育运用农村社会丰富的社会资本,组织农村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环境治理。我国农村社会成员基本上处于分散、无组织的状态,他们在环境利益的竞争中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这对农村环境治理来说是巨大的挑战。农民作为中国最大的一个阶层,也应当有自己的环境利益组织,并能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决策过程中反映自己的环境利益和诉求。将村民组织起来形成环境利益方面的协会来提高农民参与环境治理能力尤为必要。
第二,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制度与规范。应建立健全法规政策制度体系,认真修订完善现有与农村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增进其具体性。农村环境治理规范的健全也不仅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环境的各项规定的健全,更重要的是政府还要投入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