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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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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1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 水利水电 工程设计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TV211.1+4文献标识码: A

从项目研究的可行性来看、项目规划、初步设计到施工设计等,一系列的设计工作均由设计部门来承担,水利工程设计决定了项目的质量水平、功能成本等,是决定工程效益的关键。在水利水电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各个层面的设计部门资质不同并且工作人员的技术差距也较大,所以在工程设计中经常性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1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常见问题

1.1 报告编制缺乏规范性、严谨性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有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章节编排严重混乱,很多设计由于众多原因而不进行实地的勘察,只是借助以往的资料或其他地区类似的资料进行设计,使设计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结果严重影响施工质量,有些设计部门的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粗略地进行与水文、水力学和结构力学的计算。此外,有的设计者为了加大安全系数,不按设计规范设计,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擅自人为的提高混凝土的强度、抗渗、抗冻等质量控制标准,导致工程项目材料无故增加投入,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金浪费。缺乏设备安装的技术指标,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和各项检验指标等的详细说明,甚至对于存在与施工图技术要求矛盾的现象置之不理,很多技术指标在其关键部位的控制要点明确度太低,不能为施工作业提供很好的指导作用。设计方案与工程实际需要不符合,不能周全的考虑到工程的后续运行和管理。

1.2 对于前期的规划相当缺乏

首先是规划设计的资料不充分,水电站工程所在的地质、水文、气象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设计方案选择的标准。因此,设计者应该在进行设计前充分的掌握这些资料,在实际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部分设计者为了赶设计出结果、缩短时间、缩小经济的投入量,直接采用与之类似的实地考察资料和需要设计地区的类似资料进行设计,从而一些计算公式的引入、水文资料的参考、参数的确定、设计方案的确定等都不精确,根据这样的数据设计出来的方案,肯定是不达标的,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导致设计出现明显的偏差。其次是实地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很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为了节省开支,加上时间短、人员稀缺、任务繁重等众多因素,在水电站项目的实地勘探中,对工作程序进行了简单化。常见的表现为: 虽然进行了地质勘探,但范围不够广且深度不够,导致得出的结论事实上与实际地质情况有出入;进行地质设计时,不进行勘探,直接利用以前地形图和地质资料,难免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

1.3 投资概算过于简单、准确性差

设计者在投资概算编制上没有做到明确细致化。对于工程的整体情况,投资的主要指标等方面太过于简单,对于附表和附件没有严格的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制,使得在工程的下一阶段无法准确的核对,当然也不能判断出是否合理,而且在分析单价方面,没有考虑到实际材料的价格变动给项目单价带来的影响,使项目单价分析不准确,从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投资。

2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中的应对措施

2.1 针对设计时所收集的资料不充分的问题

由于相关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极度匮乏,错误的评估了水利工程中容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做的是与国内知名的图书馆和高校建立长久的合作机制,这样可以充分的利用馆藏图书,最为重要的是可以搜索相关学术论文、期刊和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相当于在全世界范围内搜索相关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准备。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设计人员的知识素养和对规范的熟练掌握程度,运用这一特性整理出一套适宜的材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水利建设的地点结合理论来进行现场资料的收集。只有这样,才能拿到精确的资料,加以相关文献的查询和总结先前的经验,之后结合目前世界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对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进行合力计算和优化设计。

2.2 端正态度,明确责任分工

在水利水电站设计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客观因素而引起的,但同时也与设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首先应该端正设计态度,明确设计的重要性和其自身的职责,针对不同的项目工程,做好明确的设计分工,在了解各自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专业制定各个阶段的目标和质量方针,将责任务必落实到每一个人当中。一旦发现任何问题,一定要做到及时反馈并加以纠正。

2.3 加强实地勘探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要尽量让操作技能熟练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测量时要严格的按照其操作流程来进行每一步的操作。各级设计部门要积极的引进和采用技术先进的勘探设备,配备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前期的勘探工作务必搞好。在设备上要提供与操作人员水平相当的设备,落后的设备准确度一般都比较低,预期的效果很难出现。而过于先进的设备虽结合了很多优良的技术,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符。要选用操作人员最熟练的勘测手段,进行现场的勘探。同时还要保证各项水工建筑结构物、水利机械、水利电气等达到配套、系统、合理、完善,使工程不仅是在等级上、防洪能力上或者是抗震设计强度上都能够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建成后的水利运行方面、工程管理方面,均达到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而从真正意义上保证工程项目效益更好地发挥。

2.4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

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对设计整体的把握程度,并且要随时代不断变化,要和世界先进的技术不断的拉近彼此之间的差距,然后就是要积极学习国内外水利建设的新技术和新工艺,以及对于新型材料的应用。并且要组建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和交流,要做到技术跟随时代潮流,及时的变换更新设计思想,并将其充分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注重设计部门优秀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秀的技术人才应该在工程中充分的发挥其自身的价值,帮助各部门解决各种疑难杂症,并完成技术含量高、设计结构复杂的水利水电项目。每个设计工作的相关人员,要注重日常相关工程资料的整理和积累,要建立起自己专属的信息资源库。在实际的应用中随时能够拿出对于问题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另一方面而也有助于自身业务水平的发展和提高。

2.5 提高设计人员的知识素养

加强设计人员的专业培养,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素养与水利工程的设计水平密切相关,设计人员应该随时不断的更新设计理念,设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组织他们进行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学习,进行实质性的业务培训,并注意引进并运用行业内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帮助设计人员及时更新设计思想,并将新的设计理念充分的运用到实际设计中去。与此同时,设计部门还应积极的引进优秀技术人才,让这些优秀人才指导设计部门完成困难、复杂的设计,帮助解决各种技术难题,有效的带动并监督整个团队,从而提升整体的设计水平。

总之,对于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来说,设计部门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在一定意义生说一个合理的设计是优质工程的基本决定因素,而且高知识和技术水平支撑着设计的工作。相关的设计部门和设计人员应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避免上述这类问题的频繁出现,保证设计的质量和水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从总体上来讲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余国亮.水利水电设计中存在的问题[J].江西建材,2012(08)

第2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设计;改进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desig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sign of the existence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of several common problems, according to its own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design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he improving measure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Design; Improv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水利设计部门承担着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一系列工作任务,为水利事业的发展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的同时设计部门的设计水平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有些设计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工程设计报告特别是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仍存在一些问题,水利工程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重要性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各级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重视。

1水利工程设计的意义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是指为达到预定水利工程目标而制定的工程方案、建筑物和实施方法以及经费预算等工作。其中设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效益和工程的安全运行。所以,在水利建设中水利工程设计起着关键性作用,加强水利工程设计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1水利上程没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影响水利工程的造价。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包括三大阶段: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在整个水利工程建设中,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设计和决策两个阶段,当水利工程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关键就是工程设计了,而工程设计方案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利工程的质量和造价。

1.2水利工程设计对于运行费用的重要性。水利工程设计的质量影响着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也影响着运行费用。水利工程一次性投资和运行费用有着一定的反比关系,而水利工程设计在它们之中的作用可以影响到两者的最佳结合,完美的设计可以使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费用达到最低。

2水利工程设计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2.1报告编制格式不符合规范规定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章节安排及格式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但根据实际情况内容和深度可适当简化。现在有些设计章节编排混乱,根本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章节内容甚至根本没有(如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项目设计等)。

2.2基本资料不详

基本资料不详是设计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水利工程设计,当地的地质、水文、气象、水资源等摹本情况直接涉及设计方案的选择。计算公式的引用,参数的确定等问题,这些基础资料不详或不准确。将直接导致设计失误,因此设计部门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现有很多项目由于时间紧或为节省开支不进行实地勘察.采用以往资料或其他地区的资料进行设计,而在实际施工中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就要进行设计变更,这不仅给设计审查带来麻烦,而且会造成工期拖延甚至施工方索赔等一系列问题。

2.3方案论证不充分

方案比较与论证无论在可研阶段还是初步设计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详细、充分的比较和论证才能保证设计方案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而这部分内容恰恰是水利工程设计中被普遍忽略的。方案比较应该从工程选址、工程总布置、建筑物结构设计等步骤对备选方案的工期、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影响、运行条件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而且比选应在几个可行的方案之间进行,绝对不能与根本不可行的方案比选。现有很多设计只在总体方案选择时简单的定性说明一下甲方案投资高于乙方案,就认为乙方案优.而没有进行详细的经济分析(计算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指标)。总体方案确定后,具体结构设计就很少进行方案比较,这些就会造成结构设计不合理、投资浪费等问题。

2.4水利工程设计中的“偷工减料”行为

水利工程设计工作沿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详图设计的流程不断深入,并不只意味着结构图、工程量和工程费用计算的逐步细化和分解,还包括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的逐步补充完善,设计方案的比较也需进一步深入论证,设计单位在设计取费中实际已包含了这一部分的费用。但是目前很多水利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为节省费用支出,各阶段不愿作进一步补充完善设计采用的基础资料,会把上一设计阶段的基础资料直接挪用到下一个设计阶段去,使得很多设计方案因基础资料不完善而不能作进一步的深入论证,这样会导致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3水利工程设计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3.1确保设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我国现行各种水文计算规范中规定,在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对水文基本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复核。工程水文设计受基础资料、推算、环境、人为因素等方面的主、客观的干扰,或多或少存在成果评判上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对工程水文设计相关资料必须认真核查,才能保证设计成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设计中新引用的基本资料、数据、时期等都要满足两条要求:一是十分可靠;二是适应研究对象精度要求。

3.2设计招投标

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制,目的就是要引进竞争机制,使设计单位具有危机意识,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精心设计、优化设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可将预可研阶段、可研阶段分别作为一个招标阶段,招标设计阶段与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合并为一个招标阶段,分期进行设计招标。现在的工程实施监理制度应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的体制了,可以从资金、进度、质量三个方面对工程进行控制。而在我国的设计市场上,还则往往存在着一家之言、一家说了算的问题,对设计单位的工作成果只有通过审查会的形式加以判断和确认。但由于审查会一般时间较短,与会的专家不可能对整个设计进行全面细致的论证或复核,使审查会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设计成果要是出了问题,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3.3实行设计监理制

能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与监督,必然会促进设计单位提高其设计质量,从而使设计工作到位,对工程的投资控制是非常有益的。业主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设计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设计监理的管理,根据合同条款考核设计监理的工作业绩,并给予一定的奖惩。在工程项目设计的不同阶段,可视工程需要聘请国内外的权威机构或专家,对工程中的一些重大方案进行论证或重要的技术难点、专题进行咨询。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在某些问题上咨询有特长、专长的专家,把好技术关,更好地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4加强设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设计中发现的很多问题往往不是由于设计水平不够造成的,而是由于设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工作疏忽引起的(如某些前后矛盾或计算错误的内容),因此设计人员一定要解放思想、端正态度,充分认识设计质量的重要性,树立精品意识,使每一项设计成果都经得起推敲。

3.5注重规划设计的前期工作,确保设计方案切实可行

结合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具体项目的特点,认真分析工程项目实地的地质、水文、经济、生态等的综合因素,搞好流域上下游水文站的测验资料平衡检验,整理汇集完整的地质资料,认真做好水力、结构计算,择优选择和制定最为合理的设计方案。保证各项水工建筑物、水利机械、电气等达到配套合理,使工程无论从等别、防洪能力上,还是抗震设计烈度方面,以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上,都能达到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进一步保证工程项目效益的有效发挥。

3.6不断提高设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人员要加强自身设计水平,不断更新设计理念。首先,要注重国内外水利水电工程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引进和运用,设计部门要加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的学习,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察,及时的更新设计思想,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二是设计部门要积极引进高、精、尖的技术人才,帮助各部门解决大量的技术难题,完成技术含量高、结构更复杂的项目,还可以通过日常的工作带动设计团队整体的设计水平提升;三是每个设计者要注重日常相关工程资料、信息的搜集和积累,增强设计工作的灵活性,实际工作中不去生搬硬套,拿出具有针对性和具有独创性的设计方案。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施工方案和运行管理等方案,真正做到了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指导性的技术管理文件。

4结束语

水利水电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水利工程投资管理也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模式转变,但仍需要不断的去完善。因此,水利工程的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规程规范,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设计的技术水平和设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这样,水利工程设计就能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就能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刘肩文、林雪飞、姜文新,水利工程设计中引以注意的两个问题【J】.水利天地.2000,(02).

第3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动力触探;试验;问题

一、动力触探贯入机理

所谓动力触探贯入机理,就是土体在冲击荷载的作用下,按照孔穴扩张理论,在不排水条件下,假设触探头贯入,土体作为弹塑性介质,在临界深度内,贯入触探头时,土体的破坏以整体剪切为主;贯入触探头后,由于周围应力的不断增大,土中不再出现整体剪切破坏,剪切破坏或孔穴扩张的破坏只在锥头附近出现,在黏性土中,由于超孔隙水压消散比较慢,随着深度的不断增加,超孔隙水压也在逐渐增加。

在工作过程中,在导杆摩擦、锤击偏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与理论计算值相比,自由落锤能量比较小。因探杆本身长度、质量、弹性变形及探杆周围土体摩阻力的影响,传到探头的能量也被消耗一部分,所以,根据荷兰的动贯入阻力公式计算土对探头贯入的阻力:

式中:Rd、M、m、H、A、e、D、N63.5、g 分别代表动贯入阻力(kPa)、落锤质量(kg)、圆锥探头及杆件系统的质量(kg)、落距(m)、圆锥探头截面积(cm2)、贯入度(mm),e=D/N63.5、规定贯入深度、规定贯入深度的击数、重力加速度, g=9.8m/s2。

二、动力触探设备及应用范围

在使用动力触探种类方面国外比较多,根据锤击能量,国内将动力触探分为轻型(N10)、中型(N28)、重型(N63.5)、超重型(N120)等4 种。触探头、触探杆、穿心锤3 部分共同组成我国动力触探设备,根据重锤质量、落距所组成的动力能量之间的差异,可以将动力触探分为轻―特重型。在测试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一机多能的作用,80 年代以后,63.5kg 类型的锤重得到广泛使用。

三、动力触探试验的工程应用

某水利工程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以结果满足水利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精度为目标。勘察工作主要采用资料收集、整理,工程地址测绘、沿堤线及建筑物工程地质钻探,现场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等综合勘察手段。原位试验选用的设备为重型(N63.5)动力触探设备。执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包括《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SL299-2005)、《土工试验规程》(SL237-2000)、《岩土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021-2001)、《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工程地质手册》等。

3.1临界深度her在贯入设备的初始阶段,随着贯入深度h的增加,动探击数N63.5逐渐增大,导致地面出现隆起、开裂现象,当贯入达到一定深度后,N63.5值趋于稳定,地表不再继续变形,在N63.5-h曲线上出现明显的变化点,该深度值就是动力探触临界深度(her)。

在地面以下,临界深度范围之内,在贯入探头的过程中,土体以剪切变形为主,土的侧向约束力随着贯入深度的增加逐渐增大,压缩变形逐渐取代剪切变形。当贯入深度超过临界深度后,土体的压缩性或者密实度将影响和制约动力触探击数。在“动力初探试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一文中,赵昭熔,曹化平指出:①在同一均匀土层中,随着探头直径增大,临界深度不断加深;②当探头直径相同,随着N63.5增大,临界深度逐渐加深;

在一般地层(N63.5在2-50击/cm)中,对于重型动力触探来说,临界深度通常为0.5-1.0m,相当于探头直径的7-14倍。

3.2判断土的密实度密实程度作为最主要的指标,可以对非粘性土地基强度进行评定。对于非粘性土的密实程度来说,如何进行判定。目前,通过相对密度对砂土进行评定,通过目测观察的方式对碎石类土进行评定。对于同一级配的非粘性土来说,如果密度越大,那么对应的土层越密实。对于地基土密实程度通过采用密度可以进行间接的判定。通过对50组资料进行综合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对于砂土来说,N63.5随着密实程度的增大逐渐增大,相应的地基强度呈线性增长的关系。在低密实度时,卵石土也呈线性关系,击数N63.5随着密实程度的增加其增大值明显增大,与地基强度的增长率相比,其增长率明显偏大。在较密实状态下,击数N63.5与地基强度呈非线性关系。动力探触的试验成果包括标贯击数和修正标贯击数,确定砂土的液化性时,采用未修正的斯峄魇,而确定承载力时,采用了修正后的击数。这样试验主要是因为主要因为用标准贯入击数查地基承载力的经验关系统计时所用的标准贯入击数是经过修正的;而液化判别公式中已经包含了深度的影响,只采用未修正的标贯击数即可。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超过全重50%的土称为碎石土,粒径大于2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称为砂土。碎石土和砂土密实度分类标准见表1。

3.3 其他应用

3.3.1 液化判定:砂土层的密度通过原位标准贯入试验的击数可很好地反映,然后结合砂土层和地下水位的埋藏深度,进行局部的调整和修正,砂土液化的可能性通过查表即可判定。根据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需要进行液化判别时,通过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相应的判别。但是,在对饱和砂土层作标贯试验时,由于某些工程项目将快速提升孔内钻具换成标准贯入器作标试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孔内水位接近孔底,与地下水位之差大则孔底发生涌砂,特别是埋深较大且又是纯净的中细涌砂最严重,进一步造成误判。

3.3.2 土层划分:静力触探试验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精确分层、确定土体的类型,为工程建设提供设计依据与参数。依据钻进和取土情况以及锤击数差异变化,并按照沉积规律综合判定。我们认为并非是单一的厚层砂和砾卵石简单结构,而是由多个沉积韵律组成的不均匀复杂土层结构,并依此作为土层划分的依据。

四、结束语

动力触探试验野外现场作业简单、方便,测试需时短,可以缩短勘察工期,进行土体岩性划分及确定土体力学参数效果良好。比较客观地测试土层的工程特性,为工程地质地基评价和设计基础型式的选取提供合理、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赵昭熔,曹化平.动力触探试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J].铁道工程学报,2005,(S1):431-439.

第4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三河口;大坝工程;工程建设;除险加固

1工程概况

三河口水库位于闻喜县城西南30km处,建于1973年11月,1975年5月竣工蓄水,是以防洪、灌溉为主的小(1)型水库,总库容325.7万m3,控制流域面积41.5km2,设计灌溉面积1.5万亩,下游保护范围13个村庄1.2万多口人、1万亩耕地及25家企业。经多年运行,三河口水库大坝库区淤积严重,淤积厚度已达14m,淤积38万m3。坝体土局部含有钙质结核与碎石,填土干密度较低,填筑质量较差;筑坝时对坝基覆盖层及强风化层清除不彻底,形成渗漏通道,影响水库的正常运行。灌溉洞设在大坝中部,为半圆拱无压洞,进口由锥形球闸控制,卷扬机斜拦钢丝绳启闭。涵洞长80m,洞宽1.2m,高1.7m,进口底板高程720m,纵坡1/200,最大泄量为1.0m3/s。大坝建成蓄水初期,由于坝体填土质量差,左侧坝体有明显沉陷,最大沉陷为70cm,大坝沉陷导致灌溉洞进口混凝土体断裂,产生漏水现象;灌溉洞侧墙砌石部分砂浆脱落,涵洞内有多处纵横向裂缝,距进口1m处有两条纵向裂缝,宽1cm~4cm,长15m左右;锥形球闸及卷扬机由于多年运行,损坏老化严重,止水功能失效,漏水严重。溢洪道位于大坝右侧,为开敞式溢洪道,进口底高程733.2m,设四孔砌石拱工作桥,断面净宽26m,总长90m,消能形式为陡坡挑流消能,陡坡段长20m,坡比1:3。设计最大泄量630m3/s。溢洪道与大坝连接处岸坡渗漏明显,整个岸坡潮湿,渗漏量大;溢洪道底部清基不彻底,有砂卵石层,沿溢洪道底部有渗流现象,溢洪道进口处护砌太短,右岸坡有明显坍塌现象。水库管理房破损严重;水库无必要的观测设施。

2工程建设任务

由于历史原因,大坝建成后就存在诸多隐患,因此,水库自建成后就是一座“病库”。经过35年带病运行,经复核水库现状坝高满足三十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三百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但溢洪道基础渗漏严重;下游坝坡的稳定安全系数小于允许值,坝体有明显沉陷,对大坝安全构成威胁;坝基施工时未对坝基风化层进行清理,渗漏量较大,有可能发生管涌。大坝缺少安全监测设施、渗流观测设施、通讯设施落后、无水情测报系统、防汛抢险道路不畅通、管理设施薄弱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大坝正常安全运行。因此,2008年6月,大坝被鉴定为三类坝,属病险水库。若不及时对大坝进行加固处理,势必影响坝体结构的稳定和工程安全。水库防洪保护范围包括汾村、下院等13个村庄1.2万多口人、1万亩耕地、25家企业及闻垣公路,区域内人口稠密、农业发达、工业兴旺。如水库溃坝一旦发生,必将造成巨大损失,下游的公路、农田、工矿企业及沿岸13个村庄,将被淹没,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三河口水库大坝进行除险加固是非常必要的。三河口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对大坝防渗加固处理;对大坝上游坝面塌陷部位、下游坝面进行培厚;对溢洪道进口基础进行防渗处理,对溢洪道侧墙进行修复;对灌溉洞进口及洞身进行维修加固;对进水口锥形球闸、启闭机进行更换;对坝顶道路进行硬化,对防浪墙进行修复;增加大坝渗流及变形观测设施;对水库管理站进行改造。

3工程加固设计

3.1工程等别及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规定,该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5级。枢纽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设计为三十年一遇,校核为三百年一遇,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为二十年一遇。根据《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图A1)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第1.0.6条规定,大坝及建筑物设防烈度为Ⅶ度。

3.2分部分项工程设计

下游坝坡培厚经大坝稳定计算复核,大坝下游坝坡安全系数小于规范允许值,需进行加固处理。工程主要对下游坝坡进行培厚,新修排水沟及下游坝脚棱体排水。大坝上游坝坡主要进行陷坑处理。大坝迎水坡塌陷坑位于灌溉洞顶部,桩号0+105~0+150段,高程在729m~732.3m之间,沿坝轴线走向呈长条形,长45m,宽10m,最大沉陷深0.7m,面积315m2。在溢洪道与右坝肩之间有长约80m的卵石层渗漏段,高程在726m~735.5m之间,工程对溢洪道与右坝肩之间80m渗漏段采用铺设复合土工膜进行防渗,复合土工膜铺设时与大坝上游坡面土工膜连为一体,范围为733.2m~721m之间。由于溢洪道进口护砌不够,受洪水淘刷,岸坡已部分坍塌。本次对进口进行护砌,长12m,护砌总高度为2m~7.5m;对溢洪道进口段底板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石护砌,厚0.5m。溢洪道陡坡段位于砂砾石基础上,为了减小底板扬压力,在陡坡下部设排水减压孔,孔距2m,排距2m,梅花形布置,排水孔孔径为φ100mm,孔内填设反滤土工布及豆石料。根据《三河口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评价报告》,因大坝沉陷导致灌溉洞进口混凝土断裂渗漏;涵洞侧墙砌石部分砂浆脱落,内有三条纵向裂缝,裂缝部位有渗水,危及大坝的安全运行。本次将灌溉洞进口拆除重建,为现浇C25钢筋混凝土结构,进口为两孔,单孔净宽0.9m,侧墙厚0.3m,长4.2m,高4.15m;对涵洞全断面采用内衬C25钢筋混凝土进行加固,厚0.15m,并对其涵洞进行回填灌浆。此外,需要对观测设施等进行完善,增加大坝浸润线、渗透压力和位移观测设施;对坝顶路面、防浪墙、水库管理站进行修复改造。

4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三河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场地,主要分布在主坝上。该水库距县城30km,水库坝址现有8km公路与后宫乡连接,路况较好,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施工用电,可就近从附近村庄接线。工程施工用水可直接从库中抽取,生活用水可架管道从附近水井引用。工程所需的水泥、钢材、炸药、汽(柴)油、木材由闻喜县城采购供应,运距30km。工程所需的毛块石料、碎石料及砂料可用水库下游河谷及两岸的块石,岩性主要为花岗岩、灰岩。经过加工可作为粗骨料及细骨料使用,质量较好,储量大,交通方便,开采条件好,运距为2km。砂料可选用河底料场的砂料,距离大坝20km。本工程施工导流只须解决基流导流,清水流量约为0.08m3/s。根据大坝实际情况,利用大坝原有的灌溉洞导流,在第一年春浇完后泄空水库,到汛期过后,进行坝前淤泥开挖,就近堆放与大坝平行形成自闭围堰,以拦蓄少量清水以备施工使用,多余河水用一根直径为40cm的钢管导入灌溉洞后流入河槽。三河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体工程为大坝防渗加固处理、大坝上游护坡塌陷部位及坝坡护脚处理、溢洪道基础进行防渗处理、灌溉洞进行加固、坝顶防浪墙修复、大坝渗流变形及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站改造等工程建设。根据工程特点,该工程总工期为一年,施工天数365天。

5结论

在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要坚持和谐管理、和谐施工的理念。该水库的除险加固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区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作者:刘晓薇 单位:运城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

参考文献:

[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S].

[2]吴持恭.水力学[M].4版.

[3]碾压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S].[4]王继镛.水工建筑物[M].5版.天津:天津大学.

[5]袁光裕,胡志根.水利工程施工(第五版)[M].武汉:武汉大学.

第5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拦河坝坝坡坝顶

中图分类号:TV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

桃林营水库位于潘庄镇桃林营村东南,位于秦皇岛市卢龙县境内青龙河水系上,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养殖的小(2)型水库。坝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2km2,原设计总库容85万m3,现状水库总库容53.4万m3;工程等别为Ⅴ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原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 目前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

2拦河坝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上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修建的小型水库,拦河坝出现的问题大致相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上、下游坝坡抗滑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第二:上游坝坡未护砌,或者有护砌,但经过多年运行,已风化脱落破损严重;第三:下游防渗体失效;第四:坝体、坝基渗漏;第五:坝顶高程不满足防洪标准;第七:坝顶路泥泞不堪,通行困难;第八:坝坡亏坡严重。针对以上情况,采取不同的加固措施,使拦河坝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桃林营水库存在问题是:1. 水库防洪标准不满足30年一遇洪水设计、300年一遇洪水校核的规范要求;2. 大坝上游坝坡在正常运用期及非常运用期抗滑稳定满足规范要求;下游坝坡在正常运用期及非常运用期,抗滑稳定不能满足规范要求;3. 坝体在稳定渗流期和非稳定渗流期的各种计算工况下,浸润线均能反映坝体内的水位变化,符合渗流基本原理,但大坝坝基渗漏严重,经计算坝基不满足渗流稳定要求;4. 迎水面马道以下干砌石护坡损坏,马道以上未护坡;坝脚排水棱体破损严重,已经失效;5. 溢洪道导流墙损坏严重,无交通桥,泄洪时无法上坝;6. 输水洞闸门竖井损坏,闸门及启闭设施锈蚀变形;7. 水库无必要的安全监测及管理设施。

3拦河坝加固工程措施

3.1上游坝坡加固工程

3.1.1上游坝坡抗滑稳定加固

首先对现状坝坡进行抗滑稳定复核,检验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如满足则不再对坝坡进行加固,反之则应先对坝坡培厚放缓、压实,使坝坡满足稳定要求,再对坝坡进行干砌石护砌。对于下游坝坡亦是如此。桃林营水库经复核得知,现状水库上、下游坝坡抗滑稳定满足规范要求,因此,桃林营水库坝坡坡比维持现状不变。

3.1.2上游坝坡护砌加固

对需要进行坝坡护砌的情况,首先对坝坡进行清表,清表厚度一般为60cm,然后由下向上依次铺设15cm的中粗垫层、15cm的碎石垫层,最后在垫层上铺设30cm厚的干砌石垫层。对于第二类情况,如果是局部风化破损,仅对局部破损部位进行翻修处理,翻修方法及施工工艺与第一类情况相同;如果是坝坡全部破损,先对原干砌石护坡进行拆除,然后按第一类情况的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对坝坡进行干砌石护砌。

桃林营水库拦河坝上游马道以下干砌石护坡砌筑质量较差,目前破损严重,马道以上无护坡。为保证大坝安全运行,对上游坝坡进行干砌石护砌。

首先对拦河坝上游马道以下干砌石护坡进行局部翻修处理,预估拆除原干砌石护坡的30%。然后对局部拆除部位进行平整夯实,铺设两层反滤料,由下向上依次厚15cm的中粗砂垫层、厚15cm的碎石垫层。马道以上也采用干砌石护坡,施工及铺设厚度同马道以下护坡。

对于拆除后的干砌石,可依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回收利用,如桃林营水库上游坝坡按拆除量的30%进行回收利用。对于新砌护坡块石料要求质地坚硬、无裂纹,饱和抗压强度大于40MPa,容重大于24kN/m3,施工时要求砌筑紧密,护坡表面砌筑平整。

3.2下游坝坡加固工程

如果原拦河坝下游坝坡没有护砌,除险加固时,一般也不再对下游坝坡进行护砌。桃林水库下游坝坡加固设计维持原护坡型式和坡比,在下游坝坡进行自然草皮防护。

经复核,桃林营水库在正常蓄水位情况下拦河坝渗漏量为1.38×10-4m3/s•m,渗漏量较大,影响水库综合效益的发挥。但拦河坝在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和校核洪水位情况下,最大水平渗流坡降均小于允许渗透坡降,渗透稳定满足要求,并且下游坝坡渗透稳定也满足要求,因此依据水利部“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对于渗漏问题可按“允许渗漏但不允许渗透破坏”的原则采取工程措施,本次加固不在进行防渗处理,为保证拦河坝的稳定在下游坝脚处新建贴坡排水。

新建贴坡排水体高1.5m,设置两层反滤,由下向上依次为厚20cm的中粗砂和厚20cm的碎石垫层,表层为厚30cm的干砌石。在大坝下游坝脚设排水沟和外引排水沟。坝脚排水沟底宽0.6m,深0.8m,上、下游边坡分别为1:1.5和1:1.5,由30cm厚的干砌石砌筑;在坝脚排水沟水流汇集处向外引一条长25m的外引排水沟,外引排水沟底宽0.6m,高0.8 m的过水断面,采用厚30cm干砌石砌筑;坝脚排水沟和外引排水沟砌石下均设厚10cm碎石垫层。

3.3道路加固工程

3.3.1坝顶路加固

针对以上情况,小型水库坝顶一般做成泥结碎石路面,其下可铺设三七灰土垫层,路两侧设置路缘石。桃林营水库坝顶路面泥结碎石厚20cm,两侧设置10×40×60cm的混凝土路缘石,路缘石顶面与坝顶路面齐平。单侧向下游排水,坡度1.5%。

3.3.2上坝路加固

上坝路为通往坝顶及村民的外出通道,上坝路一般采用跟坝顶一样的结构和施工工艺。桃林营水库上坝路改造采用泥结碎石路面,厚20cm,上坝路两侧设混凝土路缘石,厚10cm,高40cm。路缘石顶面与上坝路面齐平。单侧向下游排水,坡度1.5%。

3.4防洪标准加固

如果设计时遇到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坝顶增设防浪墙2.拓宽溢洪道3.降低堰顶高程,以上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具体要看水库所在地区的地基和坝体的质量。如果坝体质量较好,可优先选用坝顶增设防浪墙,这样不仅施工工艺简单而且投资相对来说比较小。反之如果坝体质量不好,可进行拓宽溢洪道或降低堰顶高程。在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采取较合理的加固措施,使之满足防洪标准要求。

4拦河坝及主要建筑物抗震稳定分析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划定,桃林营水库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4s,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Ⅶ度。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水库主要建筑物的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工程设计中应进行抗震计算,主要建筑物采用结构措施进行设计。

5结语

以上是小型病险水库中拦河坝除险加固的一些基本方案措施,并不全面。有些水库可能并不完全存在以上问题,在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经论证再确定合理的加固方案。随着除险加固工程的开工,施工方案可能会有新的问题出现,针对新的问题,我们应结合工程所在地情况,以安全可靠,设计合理,标准规范,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率为原则,制定新的施工方案。同时希望通过对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能给下游的村民带来丰厚的经济回报。

参考文献

[1] 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件(办规计[2011]206号)

[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第6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一、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地震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严重自然灾害。我国是世界上蒙受地震灾难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毗邻京津,地质构造复杂,处于七、八度烈度区,被确定为首都圈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有感地震,公元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发生过—级地震,年地震、年地震、年地震等多次地震也波及到,特别是年月日发生级地震,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任重而道远,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克服麻痹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巩固成果,长抓不懈。近期全球发生一列显著地震,表明地震已进入一个新的活跃时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从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真正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年,基本形成多学科、多手段的综合观测系统,地震监测能力达到级,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地震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对防震减灾贡献率显著提高;城市新、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抗震能力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农村地震安全民居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建立比较完善的抗震救援队伍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小时内救援队伍能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小时内灾民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全市以上的社会公众受到一定程度的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全市建立起完善的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

到年,地震监测预报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能抗御相当于当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达到全省同期先进水平。

三、全面提升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一)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政府、地震部门要按照《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步实施,达到逐步提高的目的。改造和完善现有观测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布局合理、手段齐全的地震监测预报网络体系。严密监视震情的发展与变化,进一步加强对震情的综合分析判断与跟踪,努力捕捉前兆信息,制定震情跟踪方案,落实震情跟踪措施,加强分析会商,提高震情决策水平,力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前做出较准确的短临预报,为政府决策做好服务。逐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以专家为主、专群结合的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市县两级地震部门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开展地震监测方法的研究,提高预报预测水平,力争长期预测更加科学,中期预测成功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测有新的突破。要特别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震情保障,制订完善的专项保障预案,努力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要在地震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培养专业人员,增加监测手段,增设监测台站,力争“十二五”期间地震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增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继续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工作,规范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工作,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各级地震、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要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审批把关,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继续开展建筑物普查鉴定及加固工作,对各类建筑物、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尤其是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生命线工程要开展抗震设防能力普查鉴定工作,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尽快拆除或重建,对抗震能力不足、存在明显隐患的要限期加固;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拆建或加固改造;对学校、医院、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同级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三)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要尽快完成城市活断层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予以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新民居建设,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按照《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统一验收。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和保障能力。全面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巨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加强电力、通信保障能力建设。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输电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国家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集群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短波无线电台等各种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提高水利水电工程、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抗震能力。优化抗震设计、施工,确保重大工程安全。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输油气管线、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六)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配足、配齐地震应急物资,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要制定专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建立联动应急管理机制;要建立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各有关行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具备基本抗震救灾知识的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紧急救援体系,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日常演练,制定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应对地震自然灾害,将具有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在城市规划和小区建设中,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空旷地带建立避险避难场所,布设相应标志和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建立应急工作检查机制,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能快速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七)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纳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计划,切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建立市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相应规模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要建设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防震避震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公众的防震意识、知识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序和群众情绪。

(八)加强“三网一员”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继续推进地震宏观观测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既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理顺机构,明确编制。年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各县(市、区)政府机构方案中,已明确了防震减灾职能的归属。各县(市、区)要在政府工作部门“三定”工作中,落实承担防震减灾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机构和足够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地震部门或机构的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研究防震减灾工作,听取防震减灾工作进展汇报,解决各类问题,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深入开展。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7篇:水利水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6月10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