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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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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论文

第1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改进,推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从整体上看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

1.1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农民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无力承担过多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要想提高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加大国家的投入力度,增强社会增援力量,满足农村居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1.2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广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混乱,呈现多头管理。各部门处于各自利益的考虑,部门间工作难以有效协调。一些具体职能的实施上也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实施上也呈现不同程度的困难。

2我国农村消费现状

2.1农村消费总量不断增加,但是比重逐年下降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但是增速迟缓,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消费速度,并且农村居民消费总额占总消费额的比重呈逐年降低趋势。可见,广大农村的消费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

2.2结构不合理,层次较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比重依然比较高的食品类、衣着类支出却显示出,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依然落后于城镇居民消费水平。以北京市居民为例,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北京市居民的消费数据中看出,城镇居民食品、衣着、居住类消费支出占消费总额的50%,服务性消费占30%;而农村居民同类消费支出仅占消费总额的60%、28%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分配社保资金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而较低的经济收入又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居民参与全民社会保障的步伐。因此,国家必须加强财政投入力度,向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倾斜,改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差距。

3.2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分为几个档次,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费档次,政府会适当给以补助。实际上,政府补助程度极其有限。因此,可以引导当地的大型企业参与到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来。这些企业既可以直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也可以通过吸收当地农民,解决当地农民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政府还可以对当地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使其投入到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项目中来。

3.3建立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当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面临多头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统一管理,加强协作。同时,建立必要的内、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是一切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建设的基础,是关键。近年来,连连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直接摧毁了民众对社保项目建设的信心。加强社会基金安全监管,确保每一笔基金到位,做到实用,是整个社会的期待。

第2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原则具体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在目前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然而在农村8亿多人中,很多人都不清楚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缺乏了解。因此,为了保障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等有保障,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刻不容缓。

一、建立农村权利保障制度所依据的原则

1.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与我国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经济发展来支持的,它要以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此一般来说,各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是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水平不足,使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们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保障水平过高又会加重在业者的负担,不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会使一些人成为躺在国家身上的懒汉,削弱经济发展的动力。

2.符合少数民族特点。民族地区适宜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在正确的民族观下指导选择的,只有符合该区域各民族的发展需求,实现其历史阶段作为民族中的基本元素“人”的福利最大化的发展模式。

3.社会保障制度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公平的,一视同仁、无歧视地对待所有的公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键是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但又不是截然对立的,一个经过精心设计的制度,可以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使公平和效率可以同时得到适度的发挥。

4.保护弱者的利益。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社会保障制度理应是保护弱者利益的最有利的工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具体建议

(一)尽快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农村最低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在农村地区,应尽快出台最低保障线,同时应该考虑各个地区的差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地方财政能力,农民增收潜力,地理环境等进行调整,以确立公平合理的保障资金,在次基础上,对低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因灾病或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作出适当的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建立资金来源的多源化,在资金的安排上,应该以政府的投入为主,同时通过捐赠,发行彩票等各种方法增加资金,以保证农村保障资金的充足。

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上,政府应当发挥主导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当年的预算中都应该安排适当的资金,确定专门的机构来保障资金到位和使用,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对那些挪用,私自占用等破坏这部分资金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应该实行资金由专门的银行来收取和管理,在资金的发放上也有银行来完成,这样就可以解决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资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现象,更能保障资金的有效性。(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防止村民为看病而生活困难的一项措施,也是解决“老有所养”的重要一个方面。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推行,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民收入偏低,村民的意识比较低,村民参保对象不多,这严重影响了养老制度在该地区推行,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障的压力。所以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大力宣传养老制度,是村民真正认识到该制度的优点,远行方式,制度安排,以及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争资金途径多样化,努力提高养老保险数量,尽力减轻村民的负担。在运行模式上。最后。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费发放和使用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在制度的推行方面,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经济结构差异、农业人群经济实力的差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不可能采取同步发展的方式,而应采取非均衡推进方式。

(三)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在各个乡建立医疗服务所,加强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和落实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②从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来看,应采取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和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进行,即集体补助部分一般应占筹资总额的20%,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一般应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在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上,应由各地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根据筹资数额与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自主确定,一般应控制在40%75%范围以内,使享受合作医疗的成果。③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建立相关的挡案制度和信息制度,保障每一个村民都能加入到农村合作医疗当中来,政府应逐年的增加资金的投入,逐年提高报销的比例,开拓资金来源的渠道,从而实现资金的足额。④对于各种病的报销比例应该有所区别,根据看病的花消适当的作出调整,在那些花消大的重病,大病应该高于那些花消小的轻病、小病,不能搞“一刀切”,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合作医疗制度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忠瑜等,《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研究》,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7月第一版

[2]青海省统计局编,《2003-2007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发展情况》2008年1月

[3]许荣生主编,《民族理论概论》,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李俊杰,《从民族地区小康进程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版),2003年第5期

[6]王佐龙,《法社会学视野中的“三农”问题与权利扶贫》,《青海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4期

[7]雷振扬,《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障探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3期

[8]王佐龙,《西部社会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2月第一版

[9]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10]韩大伟、厉放、吴家亨,养老金体制国际比较、改革思路、发展对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11]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家计委社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新东方/1997(1)

[1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王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6)

[13]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李焕林/学术论坛/2001(4)

[14]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选择:激励与增长/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易纲,汤弦,王晖/金融研究/2000(5)

第3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军人社会保障制度;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因此,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从结构上说也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三个要素。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在三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问题上我们要有整体思路,同时也要有具体的路径选择。

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创新的整体思路

新制度经济学对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既继承了西方正统经济学理论的某些传统(如经济人分析、边际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等等),又超越了这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限制,这种超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把在正统经济学理论中被认为既定不变的制度视为会被修正和创新的,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内生化是制度经济学的重要特征。(2)放弃了正统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费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都不存在”的非现实假定,理论分析更加接近于真实现实。(3)认为经济人并不能解释所有的经济行为。但是,任何制度创新都离不开理论的支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功能创新问题从宏观上和整体上作出基本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一)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主体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主体就是指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初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单个人构成的团体,这一单位意识到了一些目前暂时不能获得的收益,只要能改变制度安排的结构,收益就有可能增加。次级行动集团是指一个决策单位,它们帮助初级行动集团获取收益而进行一些制度变迁。

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初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初级行动集团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益,初级行动集团虽然不创造收益,但是,参与收益的再分配过程。划分并考察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的意义就在于有利于帮助对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主体的分析。我们要注重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

(二)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是指,目前,我国现实存在的一系列旨在促成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基础规则。从实质上来说,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就是指基础性的制度安排(Foundament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熏它是我国基本制度规定,决定并影响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的构成及变迁,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我国宪法和法律结构至关重要。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相比,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也是可以变迁的,所不同的只是变迁的速度要慢得多。

(三)重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安排”的含义就是“制度”最通常使用的含义。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长久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就是指具体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给予特别激励的设计和安排。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应该在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中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决定着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反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也会反作用于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从比较静态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项新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个: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新制度安排为覆盖群体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指虽然新制度安排损害其覆盖下一部分人的利益,但是,另一部分人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进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准确厘清上述基本概念的准确含义,同时,把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环境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安排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准确把握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变迁中的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的区别。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边际调整过程,制度环境决定了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和进程,制度创新也会使制度环境不断完善。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主力军,目前,缺乏适宜的初级行动团体是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变迁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一)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

由于对根源于文化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演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结果导致非正式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全社会缺乏普遍的拥军爱军的主流意识,致使已有的正式制度设计缺乏运行的制度环境和基础。因此,积极培育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非正式制度要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1.转换指导思想,确立军人社会保障激励的新理念

我国军人社会保障激励制度的指导思想具有时代局限性。对军人所承担的额外义务进行特别补偿是现行军人特别保障的立法根据,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通过军人社会保障对军人应该如何激励?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上,我国军人保障的指导思想却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重牺牲奉献,轻优待激励”的立法思想具有深刻的时代烙印,只强调对军人设置义务,忽略了对军人的物质和精神激励,忽略了应该从内外两方面进行立体的激励和保护,在保护理念上具有显著的偏差和错位。由于军人特别保障强调“牺牲和奉献”忽略“优待和激励”的制度设计没有回应市场经济发展而做到与时俱进,在新时期根本担负不了保护军人的重任,它已经和正在给军人造成制度性的伤害。

因此,在新时期我们要转换军人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确立军人激励的新理念,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大力研究军人职业不同于普通职业的特点和规律,对军人实行科学激励;

(2)充分挖掘“保障”的内涵,对军人实行全面立体保护;

(3)顾及军人的私权性质,对军人实行官方和民间双重保障;

(4)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保障激励思想,完善保障激励范围和保障激励内容。

第4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第5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英国 济贫法 社会保障

济贫的传统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之前,济贫的传统已经在英国社会产生并且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包括教会的慈善事业、个人慈善救济和行会的互助救济在内的多种形式,共同构成了当时英国社会救济的重要内容。但这些社会救济多为民间救济或者说是非官方的社会救济,直到1536年《亨利济贫法》颁布,英国政府才真正开始在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从《伊丽莎白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济贫法制度随着英国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这个过程中,济贫法传统逐渐成为英国社会政策的一大特色,影响这英国社会发展的许多方面,其中对英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尤为重要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主要体现为济贫法对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影响,以及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更为深远的影响这三个方面。

一、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

济贫法传统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最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英国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通过影响社会保障理念,进而在英国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之中发挥隐形的却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贫穷这一概念以及贫困产生原因的不同界定直接影响着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对穷人的救济行为。《伊丽莎白济贫法》将穷人分为应该得到和不应该得到贫困救济两个部分,身体健全的贫民不能得到任何救济,只能接受强制劳动,身体健全而拒绝工作的贫民将被送进承接所,接受鞭刑、烙刑、枷刑和灌水等酷刑,甚至被处死,并无权提出申诉;而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贫民和儿童则可以接受救济。 由此可见,《伊丽莎白济贫法》宣扬了这样一种理念,贫困是穷人自己的错,将贫困完全归咎于个人原因。因此,旨在救助穷人的社会保障战略被认为是一中必要的罪恶。这使得社会保障成为国家层面的一种施舍,而非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理念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发挥着影响作用。

这样一种理念与英国社会的自助传统有着很大的联系。在全社会对自助传统有着共识的前提下,人们普遍认为,每个人的生活都应该依靠自己而不是别人。所以当自己陷入贫困时,首先想到的应该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解决贫困问题,而不是去获得救济。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就不难理解将需求和济贫视为一种公共慈善,而不是一种社会保障权利的看法。

这种看法反映到现实中则是上文提到的对于贫民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于因懒惰而导致贫困的贫民的重罚。这种刑罚可以说是十分严苛的,也从一定的侧面体现了政府对于因懒惰而致贫的贫民采取的是一种坚决打压的态度,并且希望借由这样一种严苛的刑罚来减少社会上的懒惰现象。除此之外,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英国政府开始兴建各种济贫院,改变了原有的以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方式,实施严格的院内救济制度。而这种救济方式可以说是带有侮辱性色彩的。在被认定为贫困进入济贫院之后,人们即失去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19 世纪中期的法国批评家H.泰恩参观了曼彻斯特一个模范济贫院之后指出:“济贫院被看成是监狱,穷人把是否进入济贫院看成是自己名誉的转折点。或许应当承认,这种管理制度是愚蠢的专制,令人担忧。这是每一项管理制度的缺陷,每一个人在这里成了机器,仿佛他们没有情感,总是无意识地受到侮辱。” 更有学者认为,当时的济贫院已经失去了济贫的初衷,转而成为政府惩戒穷人的一种场所,激励穷人努力工作的一种方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整个社会形成一种更加强调个人的作用的理念。虽然国家通过了相关的立法确定了救助穷人的责任,但是这种责任还是非常有限的。社会大众仍然将接受贫困救助视为一种耻辱,没有认识到对穷人进行救助实质上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济贫法在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影响

英国是最早在社会保障方面立法的国家,济贫法早在1601年便正式颁布,而这一传统更是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晚期。但是英国却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相反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进程中,英国某种程度上落后于欧洲其他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济贫法对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可以从促进和阻碍两个方面的作用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济贫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首先,济贫法传统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本身就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英国悠久的济贫法传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由于济贫法产生的历史悠久,在英国社会已经产生了一种对于济贫这一传统的共识。人们普遍认为,政府通过兴建济贫院等方法救济穷人是一种社会常态。其次,济贫法传统下的许多做法也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1908年《养老金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开端。在该法令中就规定,依其能力等在成为国家养老金领取者前,未能为自己及其家人努力工作的人没有资格领取国家养老金。 这于济贫法中规定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不能接受救济的原则相同,都是鼓励个人通过勤奋工作摆脱贫困,并对懒惰者有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济贫法的存在也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一个阻碍因素。19世纪末,英国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经济方面,受国际农业竞争的影响,英国的农业在十九世纪下半夜急剧衰落。不仅如此,危机还出现在工商业等其他领域。1873年—1896年,英国工商业增长率、利润率和外资额都有所下降,失业率更是超过10%。原有的贫困问题加上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迫切要求政府做出制度的变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英国政府并没有因此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而是选择了改革现有的济贫法制度。

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来:一是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稳定的社会政策,如果想变革该项政策,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者。正所谓破而后立,新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打破原有的陈旧的、不符合新的时代需求的旧制度。而济贫法在英国存在的时间很长,其稳定性很难被打破。特别是1834年济贫法改革之后,济贫法制度下的各类社会救济均由英国地方政府自主进行。废除济贫法制度就等于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权力,这必然引起地方政府的坚决反对。 这无疑给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于是政府只能通过改善济贫院的生活条件,放宽对失业者的院外救济等措施,来应对复杂的社会问题,缓解了人们对于原有济贫法的不满。因此,当德国率先建立其社会保障制度,西欧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的时候,英国似乎还觉得不以为然,仍然寄希望于济贫法,希望能够通过济贫法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效果。正是由于济贫法传统的根深蒂固,才使得英国迟迟没有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层面上,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落后与德国甚至其他的西欧国家。

三、济贫法在英国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作用

1908年养老金法在英国建立起了国家养老金制度。随后,失业保险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也逐步建立,但这并不意味着济贫法制度的终结。尽管济贫法制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已经不能适应英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它并没有被废除,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它一直存在到1948年。 在社会变革时期,原有的济贫法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存的局面,也成为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时,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实施了30余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人们开始考虑实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过去20年里由于利益群体之间的争吵而不了了之的变革,突然变成可行的政治行动。 贝弗利奇报告构建了英国福利国家制度的蓝图,意在鼓励英国人民并肩奋战, 迎接美好未来。这份报告以消除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散等五大社会病作为目标, 制定了一个以社会保险制为核心的全面的社会保障计划 。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变革可以看作是对济贫法的根本性改革。从社会对贫困产生原因的看法而言,个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经济因素,如失业和低工资成为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原有的济贫法制度下将贫穷完全与个人道德堕落挂钩的观念已经发生转变,国家和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国家在社会贫困问题中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贝弗利奇报告》对英国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确定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 突破了1834年济贫法改革过程中不敢触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至此,济贫法制度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小。

1928年,国民救济法的颁布正式废除了济贫法制度,济贫法作为一种社会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作为一种社会保障传统,或者说是社会保障思想,对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仍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第6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推动社会经济稳步发展不可或缺的根本依托和重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及住房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福祉的重视及关切,人们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的阳光与安康。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转贴于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7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 政策缺位 权益 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6-0021-01

农民工是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是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他们是城市繁荣和发展的建设者,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固有的经济社会体制,使得他们不得不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有效保障,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在1.5亿以上,其中80%的农村家庭都有人在外打工。如果农民工的基本待遇问题没有良好的保障,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由于起初社会保障事业的重心一直放在了城镇发展,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的发育相对滞后,随着农民工数量大幅度的增长,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建设和改革势在必行,而且至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用法规,这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当前的“城镇型”社会保障体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民型”社会保障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都是个人和社会的福祉。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在社会层面上具有积极性,而且作为单个个人群体会有更高的参与热情。可是为什么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建设过程当中我们却看到了不一样的情况呢?种种数据足以显示出农民工对此项政策并不积极。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归根结底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在现有的《劳动法》实施以后,在城镇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在某种原则上是适用于此法的,同样参加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可是实质上我国现今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专门法规,才会导致现今更多的农民工游离于制度之外。在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是比较狭窄的,保障水平程度还比较低。至2011年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24%、19%、12%左右。作为社会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改革项目,要想成功,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对于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来看,政策方面的缺陷正是许多问题存在的根源。

三、改进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必须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完善工作。在现今新的社会形势下努力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本着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认同程度。

二是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现今在我国各个地方对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过高,目前很多农民工工资相对比较低、家庭负担比较重,根本没有能力来承担社会保险的相关费用,因此我们可以适当降低缴费基数和各种险种的征缴比例,可以适当免去个人缴费部分和降低单位缴费部分,这样就可以提高一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是加大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力度。在社会中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对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全覆盖,简化农民工一些复杂的纠纷处置程序,同时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完整的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同时建立起牢固的劳动关系,并逐渐开始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可以促进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办法。

因此合理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目前我们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问题,不仅仅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同时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有益于加速城市化进程;有益于加速工业化进程;是应对我国老龄化高峰的良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有益于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育。

【参考文献】

[1]卢汉龙.均衡与稳定二发展的新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2]袁华平.简议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3]石慧农.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农业经济,2005/1.

第8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政策措施;保障机制

1 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关,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应结合我国的国情特色,即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正趋于完善之中,我们应选择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业已完善的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1)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挑战。从长期看,要解决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有病就医、失业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从中期看,要减轻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在近期,要考虑如何根据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适时调整各有关项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

(2)社会保障范围覆盖不全、社会化程度较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部分集体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雇员和外商企业的职工几乎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广大农村则更处于家庭自保状态。据统计资料表明,占全国人口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费占总数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却占总数的89%;从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看,城镇已达到91%,而农村只有2%。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这种巨大差距,不仅影响了收入公平目标的实现,也阻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此,社会保险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从我国现状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少部分由国家补充,个人很少交纳,不能很好地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

(4)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9年为4.20%。

(5)立法滞后。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虽制定了规定和条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时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将有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和谐、稳定、有序、健康的社会环境,要求我们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会的生活质量。

(1)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社会保障的管理也应依法进行。201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国家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规范社会保障行为、制定单项保险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它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保障的范围、资金筹集办法和管理体制、规范社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的性质、国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义务等,但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和个人要做到规范运行,切实保证该法律的贯彻与实施。

(2)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障金的收缴。首先,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覆盖到城乡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须尽快、尽早地把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是关系我国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大事。为此,我们应进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据我国区域特点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诸多方面社会成员人人平等。

(3)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不够规范,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会保障税应是当前最理想的筹资手段,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4)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国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长,国家与地方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确保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财政应增加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对社会保险的补助支出,增加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实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保证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的稳定;二是增加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的投入,这一部分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社会保障系统的补充;三是政府应制定财政等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和优抚事业。

(5)不断强化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条件。社会化管理的重点是养老保险中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其方向是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当前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首要任务是改基金的差额发放为全额缴拨,并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即由社会保障机构统一负责,通过银行、邮局、社区和其他中介机构,直接把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社区组织管理。

(6)进一步健全商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障机制的作用。积极鼓励发展商业保险,为富裕起来的国民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需求,这不仅可为再就业者提供更高的社会保险,也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7)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征缴和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与运营。首先,我国应在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由国家财政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负担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行政费用及弥补保险费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业和职工则以工资额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交纳保障税,并在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会统筹,其余的则记人职工个人的帐户。其次,要进一步加大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对不同企业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故意拖欠保险费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确实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或亏损严重的企业,可通过制定缓缴的措施来解决。第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结余的投资方面,从长远来看,应将其交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投资运营机构实行多元化投资运营。

(8)扩大社会就业渠道,减少失业人员,减轻失业保险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应制定相应政策扶持社会经济实体的建立,各种经济实体的运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富国强民的有力保障,同时又为社会就业提供了广大的平台,拓宽了社会就业渠道,减少了失业人员,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减轻了社会负担,也使社会更加安定。

(9)健全监督机制以及监管法律制度。监督机制不完善、运行透明度低,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中的监督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坚持的原则

(1)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发展的需要和表现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权,是人权保障的基础,这是人人都应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社会保障必须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法应规定的最基本的内容。

(2)社会成员保障普遍性。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一原则不仅要在社会保障项目中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中体现,也要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等保障项目中体现。当前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落实立法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力求使每个保障项目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

(3)社会保障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有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项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点。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考虑到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基本国情,对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不能过多,范围适度而标准不能过高,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且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与效率结合。社会保障的不同项目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程度不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享受,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中的主要项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保险对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需求、体现社会公平,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效率。

第9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医疗社会保 小康社会 城乡

1 建立新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

1.1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

农民工由于文化、技能水平低,在城市难以进入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岗位就业,多数人收入微薄。农民工进城的主要目的是打工挣钱,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他们即使受到疾病侵扰,面对昂贵的医疗费,大多不会及时就医诊治。一旦病情加重,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少数农民工会铤而走险,无形中给社会稳定埋下了不稳定因素。我国现行城市医疗社会保障是以二元户籍制度为依据,只针对城市人口实行,并以单位为依托,以有固定单位和工作稳定性较强的人群为主要实施目标。因此,广大仍属农村户口、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被排斥在外。实事上,农民工是城市中各类疾病的高发群体。农民工工作环境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是传染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多发群体,健康状况处于危险之中,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其医疗保障问题成为社会稳定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当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有了保护, 强烈的逆反情绪就会得以缓和, 犯罪案件也会因此大为减少, 这样就能增加社会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

1.2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看病贵”、“看病难”己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问题的症结在于是否有一个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的建立正是解决“看病贵”问题的一个好办法。一旦所有民众都获得了医疗保障,医疗费用就可以在所有人之间分摊,而不是仅由病人负担,对每一个病人来说看病自然就不贵了;低收入者也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对医疗服务望而却步;保障的组织者也就成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医疗服务买卖双方市场力量对比不平衡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1].目前相对于城市来说,农村医疗保障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村居民个人医疗负担与其实际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然而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总量不足,水平较低。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使农村人民也能和城市人民享受同样的医疗社会保障。我国的城乡的医疗保障公平性有待于进一步的改善和加强,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必将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的水平。

1.3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建立医疗社会保障,应该给农民国民待遇,但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不等于“城乡统一”[2]。农民进城务工, 主观上是为了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工业化中期,具备了由二元结构向更高水平一元结构过渡的条件。社会保障作为这种结构转换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要通过“城乡统筹”逐步走向“城乡统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种结构转换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发达国家大多曾为此跋涉了约半个世纪。所以,在今天立即实行社会保障的完全“城乡统一”无异于拔苗助长。政府是举办国家社会保障计划的主体。但问题是,如果我国马上就实行完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政府有无足够的财力来负这个责任呢?这几年在进行城乡统筹就业、农村养老保障和农村医疗保险方面的试点,效果都不好。工作的阻力恰恰来自农民,农民对此普遍不理解、不热心,甚至公开抵制。因此,现阶段社会保障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城乡医疗社会保障的一体化。

2 建立我国医疗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2.1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

建立稳定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逐步改变传统的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扩大报销额度, 减少报销审批程序。这需要政府加大资金的补贴力度以充实医疗保险基金[3]。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加强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支持,扩大农村投资。我国农村处于长期的贫穷阶段,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资金来源不足,必须凭借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外来资金的注入才能更好的发展。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资金投入应优先投入到条件较好、具备一定实力的乡镇,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增强经济发展能力,强化其对周围乡村的辐射、带动功能。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市资金投向农村,特别是结合农村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农产品,设立农产品加工企业,使投资获取丰厚的回报[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可以完善转诊制度,合理分流病人。资源分配时制定相应的倾斜政策,使其流向农村、社区及初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社区初级医疗卫生保健,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网的作用,尤其要充分利用初级医疗机构,为更多的人提供服务,缓解目前大医院就医困境,也可以节约就医份费用,充分利用卫生资源[5]。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医疗社会保障必须加强全科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需要教育动员一批医科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去,充实农村卫生机构。具体可以采取教育动员,政策优惠,机制灵活的方式吸引与留住医科大中专毕业生人才。通过报效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大学生到农村去为农民服务,实现自己的理想价值[6]。

2.2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农村城镇化医疗社会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在制定基本医疗的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时,要综合考虑收入差异,确定有弹性、有差别、有地区特点的缴费标准,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搞一刀切。

二元社会体制下城乡有别的卫生服务供给方式所导致的国家对农村的卫生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客观上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成本,使农业这个弱势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同时也使农村和基层政府在提供超过自身财力的卫生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债务。为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应由依靠农村和基层政府提供转向以国家提供为主的政策目标[7]。要加大国家投入力度,要把卫生资源公平地分摊于城市和农村,同时建立农村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民在卫生服务领域享受到和城里职工同等的国民待遇。

2.3让困难企业、弱势群体和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满足多层次医疗消费需求

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成了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障覆盖率的扩大[8]。解决这个问题,可采取分类别、分程度、多渠道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即根据不同的缴费能力,采取不同的办法,制定不同的待遇标准。例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实行住院费用统筹和保一定的病种;对于完全没有缴费能力的企业,地方财政有负担能力的,可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住院统筹基金和保一定的病种;地方财政没有负担能力的,在单位组织、个人自愿、政府同意的原则下,可采取个人缴费形式参保,建立住院统筹基金或保一定的病种。农民工一般应以个人参保为主,并要防止他们的逆选择风险,例如年轻健康时设法逃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老多病时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办法有:缴费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消除因收入不确定带来的风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一个等待期;缴费只有达到一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9]。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方式有其相对独立性,相对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而言,社会医疗保险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功能的另一种保障方式。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相得益彰,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2.4医疗社会保障辅助电子系统的建设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种信息系统开始投入使用。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注册公民个人帐户,该帐户的号码与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一致,由国家卫生部统一电子化管理。这样,公民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帐户注人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医疗保险金,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杜会医疗保险金[10]。

2.5突出政府在医疗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卫生部部长陈竺强调,强化政府责任与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事实上,百姓企盼医疗卫生服务应由政府主导,其本意是希望政府对医疗卫生承担起更多的责任,从而更好地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应该是出资、筹资、监管和政策支持,而非亲自办医。因此,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公益性和可及性的关键虽然是筹资方式,但在组织形式上,则更应强调竞争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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