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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第 3 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
(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四)审批招标投标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
(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
(八)成立评标组织;
(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
(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
(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
(六)各种文件格式;
(七)其他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招标单位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将要求投标单位垫付建设资金作为招标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报市招标办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企业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以及平均技术等级;
(五)企业自有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约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六条 交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现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标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金融机构的保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发现招标文件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自行退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签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的地点。送达的投标书确需更正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合同内容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其评标时参考。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资各方及其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组织,专业复杂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可以邀请开户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参加。开标时应当当众启封投标书以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组织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评标、定标:
(一)综合因素评标、定标:采用评分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投标单位所投报的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业的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评议,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单因素评标、定标:仅对投标单位投报的工程价格进行评议,选择其中合理的低标中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定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招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单位未按规定定标的,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过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应当在7天内将市招标办审核过的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单位,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招标单位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向未中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招标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将投标保证金退给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款招标的,责令不准开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招标的,招标无效,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条件以及资金保证等真实情况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的,取消其6-12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五)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施工合同的,除责令责任方承担对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外,并对责任方处以中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标底的编制单位或者审查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标底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编制标底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
对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投标单位,取消其对该工程的中标资格。
第四十三条 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在施工招标投标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施工招标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由市招标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机构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一部分 管理目标
一、经济指标
1、营业收入: 万元;
2、实现利润: 万元,利润率为 %;
3、上交管理费用: 万元,上交管理费率为 %。
二、运行管理目标
1、工期
达到业主的工期要求。
2、质量
(1)单位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到100%;
(2)本工程质量达到省(部)优工程目标;
3、贯标认证工作
(1)贯标外审无严重不合格项;
(2)职业健康监护率100%,年新增职业病例≤0.15%;
(3)对环境污染控制率达到100%;噪声、污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率达到100%;对井巷施工粉尘浓度检测合格率80%以上;
4、安全管理:
(1)无工亡事故;
(2)杜绝重大交通、设备、火灾、触电、爆炸和中毒事故;
(3)亿元施工产值重伤率≤1人、轻伤率≤5人;
5、成本费用控制: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其中:
(1)人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2)材料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3)机械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4)其它直接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 %以内;
其中:项目经理部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控制在 万元内。
(5)项目经理部管理费用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中:业务招待费控制在 万元以内。
第二部分 项目经理的责、权、利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一)履行公司与业主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保证达到业主满意。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到合法经营。
(三)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工程或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资金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1、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大宗材料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活动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招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监管,在公司审批后方能签订采购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督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若有修改则按新的文件执行
2、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必须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办发[XX]19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二十三冶监察发[2019]1号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二十三冶工程施工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
第一,工程分包(包括劳务):凡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执行招投标程序,禁止化整为零。
第二,招投标过程中必须具备下列书面资料:邀标书、标的确定的工程预算分析资料和市场调查书面报告、投标人投标书、评标会议记录、评标人评审意见、评标结果、项目经理部选择中标单位的书面决定书。
第三,项目经理部所有工程(劳务)分包投标活动必须报公司并经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审批后方能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省内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活动或省外工程项目合同估算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管中心参与组织评审和监管。
第四,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必须建立台账、编制目录、形成书面档案。
有关工程(劳务)分包的招投标业务适用范围、招投标方式、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监察按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执行。
3、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
第一,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分承包与劳务分包的规定》,只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禁止自然人分包。
第二,工程(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4、遵守资金集中管理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发[2019]13号文关于印发《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文件,项目经理部从业主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工期奖(或赶工奖)及其他资金必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集中管理银行账户。
第二,公司根据审定的项目经理部当月用款计划将款项拨付至资金支付专户,严禁项目经理部直接在收款专户上支付。
第三,严格遵守公司关于项目经理部在主账户以外的设立的收款专用账户,实行余额限量的实时归集管理制度,对付款专用账户接受公司限额管理制度。
5、加强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手册》的规定,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主持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项目目标进行系统管理。
(五)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六)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
(七)应及时做好与业主的月度工程量签复、工程变更调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和分包业务的各项结算工作。
(八)接受公司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散的善后工作。
(九)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考核面达到100%。
(十)负责各类计划和报表的编制,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系统管理和有关规定报送给公司各有关部门。
(十一)上交劳保基金:工程专项劳保基金全额上交公司,本项费用不列入上交管理费范围,专项核算专项上交。
(十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上交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工会经费共7项,按公司规定计算并上交。
(十三)按规定完成各项资金上交任务,并按期归还公司垫付的工程款。
(十四)就地延伸施工项目或新项目的开拓,其投标报价需报公司审批确定,在本项目实施期间,开拓业务万元。
(十五)做好风险抵押金的收集工作。按月在工资中扣一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或按公司规定另行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
(十六)其他职责____。
二、项目经理的权力
(一)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二)主持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三)生产指挥权:项目经理有权按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根据项目随时出现的人、财、物等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指挥调度,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网络计划,在保证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优化和和调整。
(四)人事权:项目班子成员聘任、奖惩、考核、解聘的建议权;对其他人员(公司直派人员除外)使用的决定权;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参与权。
(五)财务管理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
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安排目标成本费用的开支;
2、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向公司建议项目内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分配办法、分配原则和具体方案;
3、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推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岗位工资和确定奖金(含工期奖)分配方案;
(六)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编制、审定按贯标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组织或参与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选择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和进场时间,对所购设备物资按质量标准验收、检验。
(八)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关系。
(九)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力_______。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履行职责。
三、项目经理的利益
1、按《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关于子、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工资指导意见》的规定享受项目工资待遇。
2、享受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达到省(部)优目标,项目经理按集团公司现行规定享受优质工程奖。
3、享受管理目标兑现奖。
4、享受业务开拓奖。
5、享受超额利润奖。
6、公司规定的其他________奖励。
其他班子成员按项目经理的分工享受相应利益。
第三部分 奖罚
按照考核结果,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经理及其项目班子成员奖罚兑现,奖罚办法明确如下:
一、 目标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的计算
1、计奖基数的确定:
计奖基数=上交利费额×提奖比例
2、计奖时间系数=实际工作月数/有效工期(总月数)
3、职务系数确定的原则:项目经理部经理职务系数为“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职务系数为0.5~0.8,由项目经理依据各位班子成员的业绩情况向公司提出建议报经公司确认。
4、目标奖计算式:目标兑现奖=计奖基数 *职务系数*任职时间系数
(二)目标奖励兑现的时间:
1、经公司审计、考核确认完成各项目标,同时项目经理部向业主方回收的资金和上交公司利费均达到80%以上,给予兑现70%;
2、工程结算完毕、工程款全部回收、工程项目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再兑现余下30%。
二、 超额利润奖励:
1、目标利费=营业收入×相应利费上交比例
2、超额利润=实际利费-目标利费
超额利润奖按公司现行办法分配到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
三、惩罚办法
1、项目经理部未完成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利费上交目标,项目经理及其管理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抵交不足部分;
2、项目经理部若发生亏损情况,则按照《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公司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安全死亡事故、发生重伤、重大人为机械事故按相关管理办法处罚;
4、交工资料未及时归档扣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目标兑现奖1~5万元;
5、材料物资、工程或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扣目标兑现奖1~ 5万元。
四、项目经理兑现奖计算公式
1、目标兑现奖=目标奖+超额利润奖+业务开拓奖+优质工程奖-安全、质量罚款-其他罚款-已发奖金
2、个人所得税由项目经理部班子成员各自承担。
第四部分 附 则
一、交易业绩不断增长
**年1-12月共完成交易1088项,成交金额445330.8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61.25%;增加收入106031.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465.53%;节约支出31896.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102.52%。
其中:
(1)建设工程项目141项,交易金额193501.32万元,节约支出30363.37万元,节约率13.56%。
(2)政府采购项目845宗,交易金额9354.87万元,节约支出1532.9万元,节约率14.08%。
(3)土地出让92宗,成交金额240321万元,增加收入105413万元,增值率78.14%。
(4)矿产出让7宗,成交金额856万元,增加收入106万元,增值率14.13%。
(5)产权交易3宗,成交金额1297.7万元,增加收入512.46万元,增值率65.26%。
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为保证招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运作,从而用制度来实现管人管事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乐清实际,草拟和出台了各项招投标规章制度。我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乐清市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联合纪委监察局、财政、规划、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开聘任乐清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进一步充实了本地专家库;加强了与周边县市专家库的连接,出台了《乐清市招投标项目异地评标专家组合使用暂行规定》,并设计了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和异地使用专家库联系表,进一步避免评标专家的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起草了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和申请人参加土地招拍挂流程;草拟了《乐清市招投标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针对建设工程、土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各自的交易特点结合科室的要求设计了统一的交易情况统计表式。为了规范本市机构的行为,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制作了《乐清市机构登记表》,以便全面掌握我市招标机构的情况。另外,我们还推出了招标员制度,分两期对各个单位的招标员近两百人进行了业务培训。
三、招投标工作方法不断创新
1、综合管理方面:规范了保证金管理。为使保证金收、退、存工作科学、有序,帐务票据齐全、日结月清,制定和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并采取向投标人发出《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设计《投标保证金交、退款通知书》和《投标保证金收、退台帐》、购置财务软件等具体措施落实了《投标保证金日结月清管理办法》,现在该项工作运作有序,解决了长久以来保证金工作没有日结月清带来的隐患。
2、建设工程方面:在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原来实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制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串标、围标行为,在进行了大量的考察研究后,我们会同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提议实行资格后审制,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外,一律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取消报名环节,不再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为此市政府已于**年6月4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43号)。8月份,我们又联合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监[**]1号),现在,建设工程项目资格后审制已全面启动,从初步运行来看效果较好,进一步打击和防范了建设工程中挂靠、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行为。
3、土地交易方面:结合各市县的做法和我市的实际,对进入中心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并实行会员制管理,建立了拍卖行会员库,制定了《乐清市招管办拍卖行会员制管理规定(试行)》、《乐清市拍卖机构评比标准》、《乐清市拍卖机构年度考核标准》等各种规定。其中对于会员准入的条件、会员制的管理办法、会员获得拍卖权的竞争办法、佣金费率的确定办法以及会员的考核办法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做好市政府土地项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工业用地,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我们高度重视,经过近一年的积极调研,充分准备,62宗工业用地的挂牌项目顺利成交。
为积极调动潜在投标人,最大程度地展开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拓宽招投标信息管道,与省、部里网站进行衔接,坚决克服因信息管道不畅、不广而形成的招标不足。根据每宗土地出让地块标的大小确定不同层次的媒体(如各级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和具体的次数,并采用电话、短信、邮寄等形式将公告信息发给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我们还组织了中心区A-j9部分地块出让推介会,吸引了来自南京、温州、乐清的近二十家房开企业与会。在7月31日的拍卖会上,A-j9地块经过激烈的竞争拍出了7.78亿的高价,成为新地标。
4、产权交易方面:积极开展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国有、集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防止公有资产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对改制企业的房地产产权转让交易,做好产权的政策处理和招投标服务工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尽大可能筹措资金。今年9月份我们完成了乐清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在杭州的两处房产和坐落在乐成镇湖上岙村原属市食品公司部分房产出让项目。
5、政府采购方面:改进了协议供货制度,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协议采购,实行了“一三一”措施,降低了采购价格,节约了采购资金,从执行效果来看比较好。对公务车协议供货工作,我们增加了福特、五菱、丰田等品牌。改进了空调政府采购年度协议供货,我们增加了奥克斯、松下、TCL等品牌,同时改进了采购实施办法;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上有了新的突破,乐清湾港区软土地基处理原位监测工程采购在时间紧的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行政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采购取得成功。
6、乡镇招投标方面:会同纪委联系、指导乡镇招投标工作,推进招投标平台的深入和延伸。目前全市31个乡镇已经建立并挂牌的招投标中心有25个,**年乡镇招投标中心共交易92件,交易额8055万元。项目主要涉及水利、土地治理、房建施工、桥梁、租赁、园林绿化等等,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方方面面,促进了增收节支,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同时乡镇招投标平台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
四、监管手段不断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温州、乐清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资格审定、标书制作、开标、评标、询标等阶段重点监管。对每一次评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把评标室门卫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评标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外出,对进入评标室的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使评标过程更加严肃、规范,防止评委的倾向性意见。
五、招投标门户网站访问量不断上升。招投标门户网站具有宣传窗口、交流平台、数据仓库、得力助手的作用,我们做到使网站内容丰富,内外皆通,网页特色、美观、实用,并做好网站的宣传工作,网站的访问量不断上升,今年下半年网站的访问量是去年同期的五倍。同时完善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进一步拓宽信息管道,在温州招标投标网,浙江省招标投标网及兄弟县市招投标网信息,并建立了短消息平台。对招投标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建立了法律法规、招标项目、采购人、供货商、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良行为及黑名单等电子档案库。
六、“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我办(中心)按照“大局着眼、小处入手、抓住重点、整合载体、讲求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通过“一促”、“两争”、“三创”,即促进高效廉洁的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争当全市文明机关、争当全市优秀服务窗口,创优招投标市场环境、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创建窗口服务品牌,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作风建设年”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七、顺利通过档案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我办(中心)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将档案达标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年初就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员,出台了《档案管理办法》,购置了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11月底成功通过了档案管理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
关于部分设备设施存在闲置浪费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我公司固定电话使用效率低的现象,目前已进行了整改。通过整合办公区域,实行业务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将原有的 部固定电话进行全面梳理,裁撤掉其中利用率较低的 部,将目前全公司使用的固定电话降低到 部。
关于办公设备使用效率低现象的整改情况:
由于公司机构调整人员变动,公司原有人员 人,目前人员精简至 人,致使部分办公设备处于闲置状态。目前已经对办公设备中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了统计,其中电脑固资帐上实有 台套,在用电脑 台套、划拨园区服务公司 台套、闲置 台套。打印机固资账上实有 台,在用 台、闲置 台(损坏,待修)。 年公司业务拓展预计引进部分相关人才,到时闲置办公设备将配备给新进人员使用。剩余办公设备将按照《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规定,结合实物情况履行封存、利旧、报废等手续。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的整改情况:
关于卫生间长流水现象,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于20 年 月底前将卫生间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已彻底解决了长流水现象。
关于实物资产管理及交接的整改情况:
针对人员变动、20 -20 年度实物资产交接手续不全现象,依据《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20 ] 号)、《 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发[20 ] 号)要求,结合 实际拟重新修订《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 年印发)。目前公司已经拟定完成《 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完善人员变动情况下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台账等管理制度。
关于 产品积压现象的整改情况:
针对部分 产品库存时间过长,贬值较多情况。办公室与业务部门沟通,提出 产品处置办法。对还有销售价值的 产品,利用多种渠道拓宽销路尽快使资金回笼。对于已无变现价值的 产品如活动定制产品、过期产品采取报废处理。对 等具有一定保留价值但无变现价值的产品部分留存作为资料,剩余采取报废处理
关于无外聘员工管理办法的整改情况:
根据《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 发﹝20 ﹞号)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发﹝20 ﹞ 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 人员招聘与配置管理制度》,完善了用工制度及劳务的日常管理。
关于实物资产交接手续缺失的整改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关于员工离职办理的管理办法》规定:解合人员(辞职、离职)均应向办公室人事领取《离职/调离人员业务工作交接单》、《离职交接表》,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公司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及离职证明,在所有手续办妥后给予发放。
针对项目审批立项不到位的整改情况:
在建工程管理不到位,内部工程项目未见审批立项。制定 《立项审批制度》,并制作《项目立项风险评估研判逐级确认书》、《预算审批单》以及《立项流程图》。
摘要:电子招投标是近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项全新业务形态,它将信息技术与传统招投标模式相结合,实现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电子招投标发展过程及现状,分析各地电子招投标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电子招投标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招投标;现状;发展对策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规范业务流程,增加招投标全方位透明度,我国借鉴国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引入了电子招投标,各地先后开展了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研究与探索。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逐步形成一种基于信息技术的全新业务形态——电子招投标。
一、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现实意义
1.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和交互性,电子招投标方式相比其他媒介更能增加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公平竞争。同时,在强化系统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增加系统平台操作监督基础上,电子招投标可避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暗箱操作,有效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使招投标中的每个步骤都依法遵规、按部就班,信息披露更广泛,有效提高了招标信息的对称性,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掌握整个招投标过程,也有利于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使整个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也能更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实现。
2.实现招投标活动便捷高效
传统招投标中,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需要向不同主管单位送审和报备大量书面材料。电子招投标中,招标人只需将文件资料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相关主管部门即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审批备案。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有效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同时,通过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售、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和网络传输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优化了整个招投标工作业务流程;而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进行评标,还大大提高了评标专家的评标效率,缩短了整个项目招标投标时间周期。
3.降低招投标活动交易成本
电子招投标的显著特点是,不仅能有效降低招投标活动时间、经济和社会成本,还能降低招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或投标成本,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和交易场所等部门公共服务成本,有效降低各种开支并节约资源,推进绿色采购。采用电子招投标后,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不复存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机会明显增多,由此造成竞争数量显著增多,招标项目竞争性扩大,投标价格普遍降低,招标人也从中受益。
4.促进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
随着招投标规模和范围的拓展,传统的招投标业务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规范化、效能化要求。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全过程电子化招标项目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投标全过程受到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双重监督,促使招标投标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电子招投标通过系统流程管理,采用网络技术使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按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管理部门在电子招投标平台能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整个招标投标交易的每个环节始终处在可控状态,实现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确保过程的公正合法。
二、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过程
1.电子招投标发展初期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各地区对电子招投标已有初步探索和研究。1999 年外经贸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我国首次使用电子招标方式。2001年,中国国际招标网在我国率先开始运营针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采购的“国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和“国内招标项目管理平台”,主要业务流程实现了在线操作,开启了中国电子招标平台先河。随后,世行和亚行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也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此后,全国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开展电子招投标系统与实践的开发与探索。2007年,四川省采用电子评标系统进行评标;2008年4月,国内首个建设工程远程评标系统在苏州开通,并于2009年7月1日起在江苏全省推行;2008年12月,宝华招标公司自主研发成功国内首个全流程网上招标平台,并顺利完成首个“网络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项目”网上招标,该项目的实施标志着全国第一个网上全流程招投标项目的诞生;2009年3月,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建筑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了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此外,广州、深圳、南京、昆明、安徽等省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也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并取得较好成效。
经过十多年发展,电子招投标在我国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覆盖领域也从货物采购逐步拓展到重大装备招标采购、建筑工程招标采购、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领域;电子招投标已从早期的网上招标公告、公示中标结果,逐步发展到整个招标过程全部实现电子化。
2.法律法规健全与完善,推动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立电子招投标的法律地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了技术规范,改变了建设技术标准不一的局面。2013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推动了我国电子招投标工作,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13年底,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保了进入市场的系统安全合规,推动了标准统一,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明确了各行政机关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监管中的职责分工、监管重点以及监管手段。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配套文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同时它也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附件,该《检测认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程序、内容、方法和准则。
3.信息技术和监督机制研究,促进了电子招投标发展
201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扩大会议暨招投标经验交流会上,与会代表交流了电子招投标建设经验,探讨了接口开放以及如何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及招投标全过程真正电子化等问题。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解决“信息孤岛”问题,也是单一系统向集成系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8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组织召开的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第一次专家会议上,许多央企和各地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成后,面临如何建立监督机制等问题,专家认为,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机制研究很有必要,新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需要解决行政监督平台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关系问题,也需要相应的办法予以规范。会议确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研究任务,探讨了将监督机制在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中落实的办法。
三、我国电子招投标现状分析
1.我国各地区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我国对电子招投标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1)政府主导模式。以北京等地为代表,由政府招投标综合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主导,交易场所、技术支持单位协同工作的模式。综合职能部门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方案并全程指导、协调、管理,将全部依法招标项目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实施。
(2)交易场所主导模式。以深圳、南京等地为代表,由交易场所牵头,政府部门指导,制定运行规则,自主选择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技术支持单位,实施电子化招标,提供相应的服务,将本交易场所覆盖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3)招标机构主导模式。以上海宝华等单位为代表,由招标机构作为建设单位,自主决策、自行管理,自定运行规则、技术标准,提供电子化招标平台,为本机构所的项目提供服务。三种模式的共同点是政府部门、技术支持单位和交易场所各方分工协作,区别在于决策管理和推进实施的范围、标准、力度有所差异。从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职能分工及监管方式的创新、各种模式实际应用效果以及电子招投标的发展趋势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电子招投标体系是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国电子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电子招投标建设标准不够统一。目前,我国电子招投标在技术、管理和业务上存在较大差异,系统建设、安全认证、流程操作甚至文本格式等都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比如,各地区、各行业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交易平台使用的数字证书的认证机构均不相同,且不能相互兼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及数据电文文件格式迥异,有的地方电子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数据接口上只兼容部分造价软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没有统一的建设标准,平台之间互不兼容,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造成各地区、各行业间各自为阵、“烟囱”林立,甚至重复建设,同时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势必形成新的区域屏障、市场封锁和技术壁垒,形成“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格局,导致各地区、各行业在推行电子招投标中大量的资源浪费。
(2)电子招投标推行方式认识不一。
由于电子招投标在我国是一项新型业务形态,既没有固定统一的发展模式,也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加上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条块分割和职责分工,全国各地大部分是在招投标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托本地交易资源、监管力量实际情况推行电子招投标,导致我国各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县市之间的模式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应当由国家统一建设运营全国性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统一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数据接口,有利于促进全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避免由各地政府自行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造成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的认为应当以省为单位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建设运营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每个省份根据各地招投标实际情况,创新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电子招投标,促进了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有效避免了不同城市建设、运行多个交易平台带来的投资增加、资源分散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有的认为各市县级区域均可建设运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利于电子招投标稳健有序发展,避免由全国或全省统一建设带来的系统庞大、操作冗繁、运营复杂等问题。电子招投标的本意是形成信息和资源公开透明、公平共享机制的招投标市场,转变和规范行政监督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在今后推行电子招投标时,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
(3)电子招投标使用范围有限。目前,全国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领域,即实现了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等招标电子化,电子招投标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拓宽,电子化范围还需拓宽。目前,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勘察、设计、交通、水利、民航、铁路等项目、产品和服务采购、科研课题立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等招投标仍处于传统招投标阶段,也应逐步实现招投标电子化。
(4)电子招投标现有系统设计待调。2013年2月4日,国家八部委联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存在问题基础上,规划了电子招标投标的系统架构,规定了建立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构成,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但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现有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多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易场所主导建立、运行,且招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功能集成在一个网络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要对现有系统中的招投标交易功能模块、公共服务功能模块和行政监督功能模块进行拆分、剥离,建设形成相互独立但又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平台。尤其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且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应交由市场来进行调节,各交易平台可以公平竞争。
四、推进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借鉴引用国外电子招投标的成功经验
我国招投标活动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知识与做法主要引自和借鉴国外经验。西方招标与投标活动已有较长的历史,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应用与实践,西方形成了较为成熟与系统性较强的工程招投标理论与机制。同时,在把握科技变革的契机不断推进下,信息技术与招投标活动相互融合,使招标与投标活动实现了电子化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与运用。由于起步较早,西方各国的电子招投标在技术、方法等方面相对完善,制度建设更为齐全,取得了较好的应用效果。目前加拿大、美国、英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在电子招投标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也普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电子招投标体制与市场。
国外较为成熟与广泛推行的电子招投标理论与技术具有借鉴意义,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其发展模式与操作方式实现国内电子招投标的后发优势。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出台,在国内十多年的电子招投标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及借鉴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先进经验,推动中国电子招投标系统的研究、开发、设计、运行等整个体系的发展。
2.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2013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等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这两个文件实现了为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保驾护航作用,但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招投标领域法律体系,引导与规范电子招投标市场行为,确保电子招投标进程的稳健发展。例如,建立行政监督平台以及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建立电子交易(商务)法,系统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建立电子认证及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3.统筹规划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
电子招投标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参与的对象众多,且权限分配的差异较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招标投标流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全面发展。在建设电子招投标系统时,应以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为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同时必须建立在有良好的平台支持、有标准化的数据接口实现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之上,具备高度兼容性和集成性,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数据接口和信息共享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防止资源互相占用与重复建设,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一个高度集成化、全程电子化、程序规范化、流程控制化和过程监管化的系统平台。
4.研究创新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模式
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根据推行的市场主体大致可分为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两类。其中政府主导可以细分为中央政府主导的全国性发展模式和地方政府主导的区域性发展模式。全国性发展模式目前刚刚处于试点阶段,日前国家发改委确定深圳为全国首个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城市,以点带面,推进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发展及应用。区域性发展模式可以再细分为两种: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均衡的地区,可采取自上而下的推广方式;对于区域范围内招投标市场发展水平差异的地区,则宜采取先行试点部分地区,再逐渐由先进带动落后的渐进式推广方式。市场主导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市场化的指导方针,给予了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的法律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央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方面,鼓励平等竞争,提高效率、改善服务。我国还应综合分析国内外电子招投标的实践,深入研究和创新适应中国招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投标发展模式,调整招标投标行业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发展电子招投标中优化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
五、结语
电子招投标是一种创新的招标投标方式,它是传统招投标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传统招投标方式的重大改革。电子招标投标与传统方式相比,实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阳光交易”,提高了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了资源和交易成本,创新了监督管理方式。它是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落实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电子招投标必将为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带来新的机遇和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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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投标档案 管理
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是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工程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水平,是城市建设部门整体管理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工程监管、审计、责任追究等诸多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进人信息时代,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也在其影响下得到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作为城建档案重要内容,是开发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基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应该明确在城建档案中的定位。因此,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在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管理与服务中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电子文件的产生,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有着丰富的数字化资源、海量的存储、便捷的检索、快速的传输、高度的开放、信息的共享等优点,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缺陷,在其建设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亟待深入研究和解决。
1、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条件较好的地区与系统、规格较高的单位,具有技术、资金、人力等优势,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规格略低的单位,既无充足的资金,又缺乏从事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秀技术人才,信息化建设困难重重,步履维艰。这种信息化建设的不平衡造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的不平衡。出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仅处于内部档案业务管理过程,对于电子文件管理、电子档案管理还存在较大缺陷,更没有真正实现跨部门、跨机构、跨行业之间的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资源运用。
2、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技术落后。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不能适应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要求。
3、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没有形成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数字资源库集群,不能实现通过高速网络及数据互操作技术,将数字资源库集群连接起来,没有建立档案信息的数据仓库与交换中心,难以实现数据共享集成服务。因此,不能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4、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数字信息管理存在不安全因素。安全问题是计算机网络世界的难题,也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的重大难题之一。主要来源于计算机病毒、计算机黑客、恶意破坏和摧毁系统的信息处理功能或破坏电子通讯装置、人为或偶然事故造成的威胁,使数字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服务显得十分“脆弱”。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1、建立、完善和实施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实践中,我国各省仍然执行的是不同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不利于管理和监督,同时影响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统一规范管理,制约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整体管理水平。
2、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由于各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 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及信息化发展状况也不相同,因此不同规模的城市根据各自的实力,分步实施,逐步建设和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系统,以达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管理和利用。
3、加强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信息化工作以及电子文件管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标准的研究工作,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法规体系。面向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加快标准体系的形成和提高标准化程度。
4、加强网络安全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高可靠性的数据安全系统。
5、建立完整的档案归档目录要求。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内容应该包括: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等)、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以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这些必须存档的资料,在管理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有缺失,会给管理带来无法估量的影响。因此,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应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
6、规范档案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工程招标实行委托的,由招标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招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7、严格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时限要求。收集建筑工程招投标归档资料有其实效性,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按照要求,实行委托招标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收集建筑工程招投标归档资料时,应变“被动”为“主动”,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收集资料,及时登记,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开标之后半年。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照册后销毁。
8、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因此,必须注重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着重培养信息技术性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挥人才作用。留住人才的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采购招标 廉政制度 廉政条款
高校采购大多实行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多由中介机构完成,这个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机制风险、权力运行风险、思想道德风险”三类廉政风险。制度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权力运行风险包括权力配置不合理、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过于集中三个方面;思想道德风险包括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它们都取决于制度的顶层设计。
有关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亟待进一步完善,理顺政府管理体制,提高监管力。政府采购主要是采购人和市场的问题,不能期待仅仅通过技术革新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解决问题,还是要靠法律制度和道德来解决。
1 高校廉政制度的内涵
1.1 高校廉政制度的概念分析
所谓高校廉政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制止和惩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和教师利用其掌握与教育相关的权限和资源所发生的各类腐败行为,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得到合理应用,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校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或条款。
高校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专门规定廉政建设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廉政文件”),二是嵌入在各职能部门管理办法之中的规范性条款(以下简称“廉政条款”),廉政条款一般由职能部门制定学校统一签发。
1.2 廉政条款:廉政文件的有益补充
如上所述,高校廉政制度包括“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两个方面。廉政文件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的反腐倡廉规范性文件;廉政条款是指具体业务工作,根据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廉政风险,设置科学合理的分权机制,对集中的权力事项进行必要的确权、分权、限权等,通过廉政条款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廉政文件和廉政条款在高校廉政制度建设过程中相得益彰、互为补充。
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相关廉政立法探析
2.1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现状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制度建设主要来源于国家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各部委的行政规章。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层面:
2.1.1 国家立法
《政府采购法》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以及相关的风险防控制约和追究机制;《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中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1.2 国务院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个环节中投标人、评标专家、机构、中标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规范了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
2.1.3 部委规章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2.1.4 地方政府规章
以北京为例,对于招标采购的管理,人事局、财政局、发改委等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出台相关规定,对专家评审、采购、资格预审、招标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确保政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切实防范政府采购运行中的廉政风险,政府层面分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不难看出,采购招标领域国家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但直接言明廉政因素的“廉政条款”严重匮乏;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立法有待加强。
2.2 我国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缺位与原因
有研究认为,现有高校采购招标“一校一模式、一校多规章”的现象严重,存在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决策结构、管理模式、组织运行、监督体系的多样化和自主性。
2.2.1 廉政制度缺位表现为采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采购招标业务流程中的重点环节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目前,高校采购招标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受理采购申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开标、评标、中标签订采购合同。各高校负责招标采购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将采购招标工作交由1~2人负责,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专家身份直接参与评标,不相容职务未能有效分离,容易导致标书制作、资格预审、参与评标等重点环节由同一人经手,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采购招标中的标书制作存在技术陷阱。高校招标采购标书中的技术参数和货物品牌往往由使用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具有倾向性,技术参数具有唯一性等,虽有监察人员评标现场监督,但由于技术壁垒,监察人员往往很难辨别出招标文件技术上的陷阱。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校方专家按比例组成。评标委员会是通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相对比较公正。招投标文件明文规定评标专家中可以有校方专家代表。校方专家出席评标现场,客观上有利于帮助学校遴选出合适的中标供应商;但由于校方专家对学校情况知情,评标过程中其个人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评标结果,参与评标也存在一定的廉政风险。
设备使用人以释疑为由出席招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时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设备使用人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哪一个投标人更符合招标要求,到场的设备使用人往往会明确表态,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设备使用人考虑到设备使用需要,确实认为某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更符合要求;另一种可能是招投标程序之外双方已经达成某种默契,直接导致风险发生。
借壳围标现象严重。受财政部门对专款执行的硬性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有些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者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不得不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导致一部分借壳围标现象发生,致使部分高校采购招标流于形式;同时也有一些投标单位通过内部操纵,以借壳围标途径保证中标几率等。
2.2.2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条款”缺位的原因
招标主体多元化。调研发现,当下多数高校没有成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部门,许多高校的招标采购分别由基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后勤部门等分块采购,招标主体多元,招标制度各家自成体系。“多头采购、分散管理”问题突出。
招标制度有缝隙。由于高校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没有将廉政风险防控因素嵌入业务管理制度的规范条款,导致采购招标制度存在缝隙和漏洞,招标采购各个环节中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既得利益者自保。健全完善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受众群体的公平、公正,使公共资金用在实处。高校采购招标的廉政条款缺位很大程度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自保,规范详尽的“廉政条款”难免会给既得利益者造成“限权”和“断财”。
3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思考
廉政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制度约束难奏效,需要通盘考虑,从整体进行布局和设计,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打一套“组合拳”。高校廉政制度的位阶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第一位阶,校党委或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二位阶,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台的专门性廉政文件第三位阶,学校职能部门各类具体业务管理制度的廉政条款。
3.1 完善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法理思考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高校管理体制实际,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等主要工作;同时又要保证学校用于采购的财政资金合理运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防止腐败。从法理角度看, 高校采购招标“廉政文件”的顶层设计需要考虑廉政制度框架,做到制度明目齐全。笔者认为:
第一,作为廉政制度第一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由学校党委或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定出台,其适用范围是全校各工作单位、各职能部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这类规范性廉政文件包括《××大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办法》《××大学信息公开办法》《××大学道德诚信守则》,理所当然地适用于高校采购招标领域的各个环节。
第二,作为廉政制度第二位阶的规范性廉政文件出台与制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统一学校招标管理体制问题,建议高校应成立统一的招标管理组织机构,由该部门起草制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按照校内行政程序,由学校统一签发,再由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通过制度明确招标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程序等内容,特别是要明晰采购招标的管理者、操作者、使用者之间的权限范围,建立三者之间的权力分离机制,同时学校监察部门要立足监察和纪律监督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明确规定高校采购招标需要监督的具体环节,监督部门的职责权限、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之后的问责机制等。
3.2 高校采购招标领域“廉政条款”立法建议
在高校采购招投标领域,作为廉政制度第三位阶的廉政条款,应由学校统一成立的招标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出台,具体廉政条款的拟定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根据当前高校对招标采购管理的现状,第二位阶的廉政文件《××大学招标管理办法》下辖制度应包括《××基建工程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物资采购招标实施细则》《××仪器设备采购招标实施细则》,这些文件应由高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制订,细化各管理口径的采购招标行为,完善各个环节的廉政条款。
第二,必须直接将高校采购招标中廉政风险的防控因素直接嵌入具体业务管理条款当中,例如:招投标重点流程中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等;也可以制定专门性的制度,例如:制定招投标专家管理制度,招标评标专门办法等,对于经常委托招标机构的,还应该制定招标机构委托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细化并完善制度的具体条款,特别是要将廉政风险防控的分权、限权、放权、减权等方面的廉政因素写进具体条款,从业务管理制度设计本身健全内控机制,综合考虑权力运行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科学推进北京高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J].北京教育,2012(2):4-6.
[2] 周燕.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J].北京教育,2011(10):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