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内涵
本文为河北省审计厅重点课题《国家审计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的路径研究》(课题编号:201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国家审计内涵分析
收录日期:2014年3月3日
一、国家治理的概念
“治理”有管理、统治之义。任何组织都需要治理,并建立有效的治理机构,国家作为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组织,同样离不开治理。国家治理不是指单纯国家机构运行系统的权力划分,而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目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市场和公民,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核心是以新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社会资源和代价的分配,解决好谁得到什么,何时得到和如何得到的问题,从而实现国家和社会协调良性发展。国家治理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以管理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全面、均衡发展,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深刻变革,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发展,公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从立法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反馈再到社会管理,公众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到国家治理中。现阶段,国家治理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方面:
1、国家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国家治理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又包括了公民、其他非政府组织等第三部门。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不只由政府负责,更多的社会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其中,并在不同层面发挥着作用。
2、国家治理的机制具有复杂性。国家治理的机制,既包括政府管理协调、市场配置、公民社会自治,又包括中央和地方、区域间的互动。
3、国家治理强调公平和民主。从国家治理的理念而言,强调了责任、透明、民主、合法性和公平公正;从国家治理的目标而言,强调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发展,人民利益获得保障和提高。
4、国家治理的范围以促民生和社会发展为主。当代的国家治理,淡化了国家的阶级统治职能,强调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社会公共事务方面职能。
二、国家审计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可见,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在经济生活中,按照实施审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在不同的领域发挥各自的职能。
1、国家审计的概念。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之下,依据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对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的独立性经济监督和服务活动。
2、国家审计的职能。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治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因此,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检查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是否按授权或既定目标履行经济责任,有无弄虚作假、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并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促使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监督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审计的职能也在不断深化,由“监督经济活动运行”发展到了“国家治理”的层次,这就要求国家审计除了履行监督职能这一基本职能之外,还要对某些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作出评价,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经济效益的优劣等,并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比如经济责任审计、政府绩效审计等,从而发挥国家审计在权力运行监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腐败治理等国家治理方面应有的作用。
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国家治理是特定政体下的统治手段,国家审计必须在国家治理的大框架下运行,必须服从于国家治理的大局,同时国家审计职能发挥得好坏从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国家治理的效果。所以,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最终发展上具有一致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体现以下三方面:
从国家治理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监督控制系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
从审计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来看,国家审计参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动因是基于公共受托责任,国家审计通过发现并促进问题整改,保障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对改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1]秦荣生.国家审计职责的界定:责任关系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1.3.
近一时期以来,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我在执法观念上有了很大改变和提高。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院里统一部署,我对自己在工作、思想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现将查摆出来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查摆出来的问题
1、法律服务意识有待加强,在工作中还我存在着一些等靠思想,深入社区宣传法律知识做得不好,有时工作一忙就把这项工作拖延了。
2、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本质要求认识得还不够深刻,在工作中践行得不够好。
3、因为办公室工作比较繁杂,我忽视了对业务知识的学习,法律专业素养不足,一些业务问题掌握不深不透,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有模棱两可的情况,
二、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从思想抓起,从自身做起,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自身工作责任,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做好或大或小的每一项工作,并在服务过程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站在群众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切实保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二是在工作之中和工作之余,多钻研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创新性的执法理念,把握新时期检察工作的要求,既要把握法律概念的基本内涵,也要在实际工作中拓展法律内涵在应用中的外延。
社会管理这个词对我们来讲都不陌生,也没有人对其提出质疑,但当对社会管理的学科归属进行划分时,则发现其存在于多个学科之中,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在多个学科中社会管理的概念的精神气质则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这种情况对于学术研究也会带来影响。目前在我国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工作中,对于社会管理的边界、实现方式和手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管理在实施状况中其内涵和方式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需要来对处于党内文件、政府文件、法律规范和领导讲话中的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统一,使其具有同质化。但就当前的具体情况来看,在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界定时,以行政法最具适合性。因为社会管理实施主体并非是其他系统,以行政系统为最主要的实施主体。所以利用行政法来对社会管理概念进行界定与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的传统具有较好的符合性。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走的都是分散化的道路,在当前我们既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同时也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在具体实践中我们是针对若干敏感而具体的行政行为来对程序规则进行制定,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这种分散立法的道路与我国当前的国情更为符合。社会管理作为法治中的一个基本现象,通过制定一个典则来对其定义,对其内涵和范围进行阐释具有合理性。
2以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
社会管理在我们国家包含着若干复杂的价值判断,例如在政治学体系中社会管理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就是在社会系统中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进行适当的利益平衡。而用社会学的眼光来观察,社会管理则是要实现国家对社会过程的有效统治、国家对社会关系的有效处理,国家对社会角色的有效分配等。在行政管理学中,社会管理的基本价值则是强化行政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在行政管理中的体现等。也许社会管理的诸种价值判断和理念是可取的,但是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社会管理的理念必须回归到法治中来。我们允许学术上有关社会管理理念的多元化存在,但是我们不能够容忍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赋予社会管理理念不确定的元素。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用行政法强化社会管理的理念,通过提炼和强化使社会管理理念与行政法治理念相融合,使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管理理念。
3以行政法重塑社会管理的意识
从概念上来讲,社会管理是一个涵盖内容较大的系统,在某种层次上讲还包含了文化的因素,其中所包含的事项众多,需要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对于社会管理的意识来讲,从内涵的角度来讲,却有着与之较大的差别,相对来讲范围较窄。社会管理意识是一种主观上的认知行为,是一种意识领域的执行思维,主要表现在社会公职人员以及行政主体在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认知。社会管理的过程具有公众性,公职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严格按照国家所赋予的权利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很多时候恰恰出现了相反的现象,破坏了这种和谐,过多的将自己的情感片面的带入工作中,为我国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不良影响。这种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造成了一定的打击,大大的降低了参与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公众权利实现的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公权对私权压制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以行政法意识构造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树立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用行政法意识来统摄社会管理意识,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法意识中的陈旧部分进行更新甚至创新。这样便使行政法意识与社会管理意识予以统一。
4以行政法设计和实现社会管理的秩序
近年来,我国的财务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对财务治理的内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程宏伟(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的统治和支配,即关于企业财权的安排,它决定财务运营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财务政策;杨淑娥(2002)则把财务治理理解为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饶晓秋(2003)提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林钟高(2003)指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以上这些有关财务治理的定义,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对财务治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偏差。他们要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将“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将“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混为一谈,或者只强调财权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视其他方面,因而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财务治理的内涵。
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治理内涵的理解,笔者比较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即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强调了财务治理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同时还突出了财务治理是为了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财务管理学教材都认为,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财务管理是一项管理活动,其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和企业的价值。
从以上对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其目标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点,那就是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都以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为基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都涉及到财权问题);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同属财务范畴且都是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财务管理学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财务治理的考量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这一概念特征决定了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财务活动)与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相结合来进行考察。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仅从数量层面来对财务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对财务的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的处理这一财务管理的本质问题却一带而过。而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的制衡、责任的分担以及利益的划分,最终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是不够的,应注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权利和责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财务行为规范等财务治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过于注重研究财务管理学的具体内容时,却忽视了一个对推进公司财务理论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把握财务管理学的特征。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传统财务管理学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把非经济动机排除在外的纯经济行为,较少关注制度与财务文化等社会因素对财务行为和财务效率的影响,而是把影响财务行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认同,致使制度无法纳入财务行为的解析框架,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使财务管理学的构建日趋保守乃至封闭。第二,没有进行相关财务治理影响分析,因而产生对“财权配置”问题的轻视及与此相关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监控的弱化及其财务利益的受损,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第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经济属性(财务活动)的过度关注而轻视其社会属性(财务关系),从而加剧财务冲突和财务道德的失落。
三、财务管理学再造:基于财务治理的创新
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特定的企业假设基础之上,企业的不同界定和企业特征的现实变迁都会对公司财务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传统的企业特性之上,从总体上属于价值管理理论。诚然,企业作为系列契约的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财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财务关系。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现代企业理论对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便成为当前公司财务理论的主要议题。现实表明,单纯从各自的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管理或财务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现实经济的需要。因此,财务管理学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和丰富理论内涵,就必须与财务治理进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界定与企业财权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选择财务目标,建立和完善财务的导向机制,是保证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并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提。近年来,财务管理目标的定位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完善等现实背景下,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管理学教材普遍接受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过分强调股东或企业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会将非价值性的社会责任排除在财务管理目标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东至上”的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被弱化的现状,以及企业是在复杂的、充满竞争的关系网络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还使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得以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
全进行硬性规定。
这就需要企业的社会性目标,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这是由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若过分强调企业的经济性目标而忽视社会性目标,将会失去社会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随着SA8000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和实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以及落实社会责任便有了最佳保证。这一坚持多边主义的理财目标,是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思想和目标相适应的。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企业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诉求。此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相机财务治理,也应在财务管理学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视制度因素在财务管理学中的地位
内生于公司财务行为的制度因素可按财务活动的关系分为财务本体性制度和财务关联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的财务管理学中,只是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税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散见于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重组及清算等财务活动中,而对在性质上并不是财务性的却会对公司财务行为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网络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财务关联性制度(如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伦理道德等)闭口不谈,这不仅背离现实而且还会把财务管理学引入歧途。财务管理学的再造,除继续重视和完善财务本体性制度对公司财务行为的规范约束,还应当重视财务关联性制度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关联性研究,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引入财务关联性制度的研究,将有利于摆脱现有财务管理学“就财务论财务”的思维偏差,使财务管理学再造更具动态调整性和环境适应性。
(三)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
财务管理学如果只关注具体的资金运动而忽视在这一过程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势必会导致资本运营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财务管理学再造就必须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学中在阐述企业财务活动时,本能地运用了诸如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会计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来约束与制衡管理者,而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影响企业命运的制度安排却没有片言只语,这与企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融入财务管理学再造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公司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来,以财务治理的观点考察薪酬对公司财务业绩的敏感性渐成潮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我们在财务管理学的再造中,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不能掉进“国际大厨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关注财务文化对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的作用
目前的财务管理学较为强调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会责任和道德品质等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倍受蹂躏而变得支离破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趋恶化,使企业无法实现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学关注资本、成本、利润等本是应有之义,但影响和决定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为也不应该忽视,因为这有利于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企业财务文化是一种“内隐文化”,是企业为了实现财务目标而一贯倡导、逐步形成、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所自觉遵循的理财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会、凝聚而形成的整体财务管理精神风貌。财务准则有形而财务文化无形,但财务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却无处不在。鉴于财务文化对企业竞争力所具有的原生性决定作用以及它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企业本质特征,要求人们在财务管理学再造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财务管理学再造关于企业财务文化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与中国企业协调发展的财务文化发展战略模式,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申书海,李连清.试论公司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与对接.会计研究,2006,(10).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治理;免疫系统;辩证关系
一、绪论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日益加快,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中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应该立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能力提升。在履行政府对人民负有的各项职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是一个关键性要素,它代表国家行使审计监督职能,是国家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促进政府改进管理和决策、加强监督和增强责任心。
实现国家治理目标关键在于深化国家审计职能,正是围绕着这样一个主题,本文从国家审计及国家治理的内涵上入手,进一步分析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辩证关系,将深化国家审计职能与实现国家治理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期得到一些有意义的
启示。
二、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内涵
(一)关于国家治理的定义及其内涵
国家治理是以国家执政机关为主体、公民社会共同参与的通过一系列体制设置和制度安排的对经济社会公共事务的多元化多向度的协同治理。有以下基本内涵:
一是属于政治学领域的概念,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国家统治的必然选择和转型升级;
二是既体现国家统治的阶级性,也体现公共治理的社会性;
三是既体现国家执政机关治理的强制性,更体现国家执政机关与公民社会治理的协同性;
四是注重引进现代企业治理的相互牵制与相互制衡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模式,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二)关于国家审计的定义以及在国家治理框架内新的内涵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应当体现国家从统治到治理转型的全新内涵。一要实现国家审计的转型升级,实现国家审计工作创新发展。二要体现国家审计的社会性,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度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三要加强国家审计的柔性监督和行政指导。四是加快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切实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免疫系统”功能。
根据国家治理赋予国家审计的全新内涵,国家审计可以理解为审计机关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下,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经济责任,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保障国家安全的独立性经济监督和服务活动。
三、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及其角色定位
只有弄清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界定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框架内的角色定位,从而科学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框架内应有的治理作用。
(一)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家治理中,国家审计的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具有独立性的更高层次的综合监督,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国家治理中居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是国家治理内生的、不可或缺的组织细胞。
(二)国家治理的发展决定着国家审计的发展
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因此说,国家治理的发展进程决定和制约着国家审计的发展进程,始终对国家审计起主导作用。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必定要在国家治理的框架内开展工作,必须要服从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大局。当国家治理对国家审计的需求发生变化后,国家审计必须主动调整跟进。
(三)国家审计对完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审计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进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审计是强化公共受托责任的监督机制;二是国家审计为国家治理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三是国家审计是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调控杠杆;四是国家审计是提高经济效率效益的重要工具;五是国家审计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
四、创新审计管理和审计发展,使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审计监督功能,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制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1.完善审计问责制度,一是从“问责无序”向“问责规范”转变。
2.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促进审计成果转化利用。
(二) 完善审计职能,积极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推动作用
1.积极开展效益审计,考察政府绩效和责任。
2.搞好与宏观管理有关的专项审计调查,评估宏观经济政策。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增强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宏观
意识
为适应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审计机关必须建立一支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审计人才队伍。随着审计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审计事业的发展,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它要求审计人员具备良好的审计专业技能,还应该是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审计人员还必须具备宏观思维的能力,能够结合审计工作为决策部门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建议。
当前,实现国家良好治理、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安全运行是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惟有以科学严谨的态度研究和理解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审视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家审计有效参与国家治理,促进国家和社会和谐发展,并寻求国家审计自身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随学深.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哲学关系辨析.审计月刊,2012年第8期.
[2]别必爱.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丰富内涵.审计月刊,2011年第11期.
[3]刘家义.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讲话,2011:7.
公益原则是一项被多国公认的、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上如何体现关系到法的完整性和社会安定。遗憾的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不但没有对公益原则予以明确规定,而且鲜有文章对行政许可公益性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其概念、内容概述,提出在行政许可法中树立公益原则意义。
关键词:
行政许可;公益原则;内涵;意义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从设定开始,经过实施、监督检查程序,最后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着自己一套完整的体系,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201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行的十二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简称“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在政府职能从管制型向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极力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对行政许可公益原则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
一、公益原则概述
(一)问题的提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进行事前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许可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协调。既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进行平衡,因为行政许可往往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所以就涉及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那么到底应该怎么掌握这样的一个平衡点呢?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是不是有相同的原则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呢?通过对德国、日本、美国的行政许可原则汇总、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公益原则是共通的。在美国,所有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益原则;在德国,公益原则是许可的基础;在日本,行政均应从公益的角度进行判断①。反观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可以看出,虽然我们并没有公益原则肯定为基本原则,但是我们法律条文中却有关于公益原则的表述。那么对于我国的公益原则应该怎样理解?
(二)公益原则的内涵
公益原则,是被法学界公认的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简称公益”②观点为代表,这也是绝大多数学者支持的观点。因为将公益归结为公共利益的简称,这样就可以将行政许可法法与宪法的公共利益概念统一,从而体现出行政法与宪法在法律体系上的紧密关系。即使认同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简称,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人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的、整体的、综合的和理性的利益”;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集体利益,集体可大可小”;有的人认为“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第二种观点认为公益具有两种涵义:一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事项”。二是对“以实现公益为目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解禁”③。从行政许可的内容和意义两个不同的方面对公益原则概念进行了表述,让我们更容易理解,也对于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升华。第三种观点是与前苏联刑事诉讼中的公益原则相关联。认为公益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样一来,公益原则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都进行了融合,范围更加宽泛。三种观点相比较而言,第一种结合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内涵,使这一法律概念显得更系统,但是并没有体现出“公共利益”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特点;第二种观点除了吸收第一种观点的同时,突出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更加全面,缺点就是略显笼统;第三种则显得更没有说服力,有照搬刑事诉讼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嫌疑。结合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确定公益原则的概念内涵应该从以下三点入手:首先,应该从字面意义的层次进行解析。法律是由句子来表达,而句子都是由词语构成。我国汉语文化博大精深,同样的词语放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会有不同的含义。公益,从字面上理解,公为公共、大家而与个人相对,益为利益、权益,公益即为社会公共的利益。其次,应该从《行政许可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层次进行理解。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变化为立法背景;《行政许可法》对于立法目的也有准确的规范。最后,应该以《宪法》对于相关原则的规定为依据。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门法立法的根据。应该根据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相关立法精神确定公益原则的内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益原则概念有以下三点;第一,公益原则包含公共利益而不限于公共利益,还应包含社会秩序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内;第二,公益原则应该是一个具有浮动性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等不同程序而有所变化。不能将公益原则限定在一个范围而通用整个行政许可行为;第三,公益原则应该更加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三)公益原则的意义
行政许可法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今天,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从行政法的作用来讲,有利于限制行政权,维护公民个人权利。行政法有“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力”的作用。④不管是“控权论”对控权作用的推崇还是“平衡论”对平衡双方权利作用的强调,两者都不否认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关系,任何一方的扩大必定以另一方的削弱为代价。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为了公共行政事务的顺利开展,一定会对公民个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正是为了防止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无限度的侵犯,需要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规范从而维护公民的私权利。公益原则的确立和完善,正是对行政权的规范给予原则性的指导,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合理的界限,从而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同和谐发展。
其次,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来讲,有利于行政许可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原则体系中,没有一个原则是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入手,对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进行规范。确立公益原则就补上了这一漏洞,有利于促进行政许可法律原则的完善。现行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很多法律规则已经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果此时能够用公益原则对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权衡,适应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适当放宽约束,必定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长足、有效的发展。再次,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一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管是在市场监管方面、社会管理方面还是公共服务方面继续简政放权,积极推动政府向有限型、服务型、法治型转变。更加凸显了政府放权服务于人民群众、切实以人为本的方针与理念。这对于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也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尤其是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公益原则为指导切实进行行政许可就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趋势。“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其实就是公益原则的要求,政府遵循了公益原则也就实践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公益原则的确立的确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扎根于具体法律条文、践行于具体行政行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最后,从国际角度来讲,有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全球化不仅表现在经济上,也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当然可以表现为属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借鉴、吸收和移植。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或者表现为一种政府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并不是为我国所独有,如上文所述美国、德国、日本的行政许可中都有公益原则。虽然这三个国家的行政许可的公益原则表现不尽相同,但是,大同小异的原则足以给我们以启发,真的需要用公益性原则来促进《行政许可法》的完善,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不仅仅是行政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链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在民众求逐渐多样化的今天,相对“死板”的行政许可制度的落后性越来越被放大,只有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公益原则的地位,从民众角度出发,更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黄金.行政许可设定中的公益原则[J].商品与质量,2012,5:175.
[2]李会,房震.公共权力的公益原则及其限度[J].当代法学,2003(10):23-27.
[3]许乙川.公益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中的运用[J].法治研究,2008(3):76-79.
[4]黄红华.中国律师在公益行政许可听证中的法律地位研究[J].中国发展,2009,9(5):51-55.
[5]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概念透析[J].法学,2004(10):3.
[6]韩大元.宪法文本中的“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J].法学论坛,2005(1).
[7]王新艳.公共利益诠释[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9(5):39-43.
[8]石佑启.论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权保护[J].法学论坛,2006,21(6):74-81.
[9]杨辉.<行政许可法>七项原则[J].中国质量报,2006,3:1-2.
[10]李富莹.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J].工商行政管理,2004:41-44.
[11]刘希琳.行政许可七项原则不可丢[J].公共行政,2006,1:38-39.
[1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第四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00-211.
[13]周莉.行政许可原则初探[J].行政论坛,2001,44:35-37.
[14]王晓岭.论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J].前沿,2004,12:123-127.
[15]杨建顺.浅解<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J].中国监察,2004,22:60-61.
[16]景安妮.浅谈<行政许可法>的原则[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44-47.
[17]李爱萍.浅谈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7,8:56-58.
[18]刘希琳.试论<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J].甘肃高师学报,2006,11:63-66.
三种理解模式的争论
客观地说,政治理论研究模式是起点,历史主义政治哲学、概念史的研究模式是它的发展及反思的结果,并共存于当代政治哲学之中。一般而言,人们对基本概念的兴趣往往来自于个人境遇、实践经验或制度理想,而非这个概念的理解史。这决定了人们需要借助理性及政治理性的思维方法来“理解”基本概念。政治理论研究模式应运而生,它通过设置和修改某些假设、增加一定的概念设定、采取特定的推论演绎、借助格式化的理论图式等方法塑造政治概念。当理性重建遭遇历史时,“历史重建者”就粉墨登场了。正如洛夫乔伊所言,大思想家和经典文本中对基本概念的阐释不一定具有社会代表性,它们与常用的政治和社会用语之间很可能缺乏钩稽。在这里,历史主义政治哲学和概念史研究的出现就再自然不过的了。只不过前者更加偏重古典政治哲学的传统,主张放弃当代政治哲学,反对当代政治哲学对“哲学技术”和“现代宇宙观”的迷恋,进而回到朴素的古典时代;而后者则试图从历时性和共时性角度考察政治概念,既关注概念的自主的历史演进及其历史语义的嬗变,又注重这一过程中不同阶段概念涵义与其“大环境”(社会背景、语言形态)和“小环境”(文本的语境、作者的意图、作者的行为等)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理性重建还是历史重建,从它们的思维方法看,政治理论研究模式是“化约主义”的,而历史主义政治哲学和概念史的研究模式则是“复杂主义”的。政治理论研究模式强调对统一的政治观点的论证,往往具有明显的学理范畴和基本框架,政治概念的历史理解在相应的论证框架内才具有意义,这种融入和应用体现为对历史理解的化约处理。如约翰•罗尔斯提出:“政治观点是关于政治正义和公共善以及哪种制度和政策更好地促进政治正义和公共善的观点。”[8](P.5)为此,“思考关于正义这样一种政治观念:它试图对这些价值做出合理的、系统的和连贯的说明,试图弄清楚,这些价值如何被组织起来以便应用于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政治哲学的大部分著作(即使它们历史悠久)都属于一般性的背景文化的一部分。”与此相应,政治理论研究模式的学理范畴和基本框架大都是在政治人性的基础上,从政治理性和政治道德出发,逐渐形成政治平等、政治自由、自由民主等政治生活的规范标准,并建构以政治公正(或正义)为鹄的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关系,由此通向更加文明的政治生活状态[。与此不同,历史主义政治哲学和概念史论认为历史理解是复杂的,而将复杂性因素化约或者进行简单化处理,并不能真正建立一致的概念解释的逻辑体系,概念框架不同于政治学说、政治理论及其背后的政治理性框架。他们主张历史理解成为一种概念解释的历史主义意识,要用历史的方法而不是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思想史。由此才催生了复杂主义,即从基本概念历史理解的历史特性出发,展示它的具体性、过去性、变动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这就要求在研究方法上重视任何历史理解都是发生在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具体氛围中的,尽量按照过去的样子来理解过去,不能在不断变动的时间之上建构绝对的一致性,应该承认历史理解受到史料的制约而具备未知的复杂性,不能用固定的、单一的、整齐的模式对待历史。就概念分析的相关度而言,历史主义政治哲学与概念分析的关系较为薄弱,而政治理论研究模式和概念史研究模式都较为重视政治概念的分析。
政治概念的历史理解有两个基本要件:概念分析与历史分析。尽管历史主义政治哲学十分注重历史分析,但是它对于概念分析的态度却不太明确。这并不是说历史主义政治哲学没有政治概念的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历史主义政治哲学的理论旨趣较为宏大。其核心“是古代与现代之间永无休止的斗争”。而施特劳斯更明确指出:“‘政治哲学’这一措辞中,‘政治的’这个形容词与其说指明一种主题,不如说指明一种处理的方式;从这一观点出发……‘政治哲学’的首要涵义不是指以哲学的方式来处理政治,而是指以政治的或大众的方式来处理哲学,或者说是指对哲学的政治指引。”[就此而言,政治理论和概念史的研究模式都更为重视概念分析。政治理论的概念分析致力于发现某种受到普遍认可的概念意涵,反对存在本质上是争议性的政治概念。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正是对政治概念存在最佳解释的有力论证,它试图通过引入一项逻辑大前提来从另一个几乎无限复杂的现实中抽象出内涵的精神构造,并在剥离概念的价值负载同时强调概念仅仅是用来分析的工具。同时,他们认为对抗和分歧对把握概念的本质是重要的,但并不意味着有什么“本质上”有争议的概念。对概念史研究模式而言,概念分析更是其核心。它的一切研究都是围绕概念展开的,是纯粹的概念分析。即便是近年来出现了其与社会史、政治史合流并逐步关注现实政治的倾向,它的出发点也是概念分析。概念史研究模式的概念分析认为,“概念,就像个人一样,有着自己的历史,并且镌刻着无法磨灭的岁月风霜”。其意在使“人们远离那种静态的、非历史的‘概念分析’事业,而走向一种更为动态的、历史主义的、强调‘概念变迁’和‘概念建构’的‘概念史’。”[由此可见,因为政治理论和在历史分析上的态度不同,所以它们二者的概念分析并不是一致的。就研究模式的逻辑而言,三种研究模式也各有千秋。其一,政治理论研究模式中,研究者一般以经典文本对概念的界定为题材,分析它们的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传承、发展和影响。他们一般认为不同的历史理解都是针对某一政治概念的若干相同基本问题的思考和解答,而集中最多思考和解答的政治概念就是基本政治概念,包括自由、平等、民主、正义、共和、权力等等。这些基本政治概念的根本含义是不变的,只是在定义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维度、层面和领域的差异。因此,政治概念的历史理解存在确定的逻辑或体系。其二,历史主义政治哲学与政治理论研究模式在历史理解的结论方面恰好相反,认为探索“政治现象的本质以及最好的或公正的政治秩序”必须“面对过去思想的正确性”[。它继承了历史主义的“历史意识”,但并不同意历史主义的价值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历史主义政治哲学认为历史理解存在“显白”和“隐喻”的表达方式,这使得政治知识和政治意见同时存在历史理解之中,它的任务就是从政治意见之中遴选出政治知识。继之,有关政治概念历史理解的政治知识也有“独立的”和“传承的”之分,而历史主义政治哲学旨在探究前者的研究模式。其三,概念史研究模式强调“概念史”真正体现了政治世界(即政治生活及其历史发展)的概念特性,提示人们应保持对政治世界的概念争论及其后果的敏感,它希图说明政治概念历史理解的普遍境况。作为人文科学的新分支,“它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特定社会语境中的语言运用,探讨概念的历史语义”。“概念史试图用自己的方法彰显其理论假设,即历史见之于一些基本概念;它分析历史经验和理论嬗变的语言表述。不同概念的起源及其含义嬗变,是我们今天认识文化、语言和概念的决定性因素。”其包括了词语(词源、词义)史、概念(概念要义、概念表述)史、范畴(概念场域、概念情境)史、实现(概念运用)史等主要内容。以外,三种研究模式的时间观亦有不同。政治理论承认政治概念历史的理解存在“时间距离”问题。对于这种“时间距离”,政治理论研究模式采取以今涵古的态度,认为概念史的演进就是概念边界不断扩大的过程,“时间距离”是在这种概念意义的包涵与扩张中被克服的。而在历史主义政治哲学的视野中,时间距离是存在的,是政治概念的历史理解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但克服时间距离并非获得历史理解的惟一途径,我们应该承认时间距离的客观性,从不同阶段的历史理解中理解政治概念的整体意义。因而,历史理解的绝对条件意味着历史语义在理解政治概念所有条件中居于首要地位。与它们不同,概念史研究模式将时间距离作为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惟一可能存在的领域,以此反对“教义神话”、“连续性神话”、“预期神话”和“狭隘主义神话”。这一模式认为,概念史是“历史的历史”。由“时间距离”带来的理解困难并非绝对的,只要真正理解历史性质的要求,借助那些基本概念存在的时代语境、实践环境和意识形态(或话语)背景,谨慎而持续地加以探讨,就可能描绘出一幅符合基本概念历史理解的画卷。换言之,能够克服时间距离的不可理解性,从而在政治概念的历史理解与现实解释之间建立起一些有益的联系。
三种理解模式的启示
对于理解公正的概念史而言,上述三种模式既有关联,又有不同。它们提出的观点为我们科学地理解公正概念史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提供了原则和方法。第一,理解公正的概念史首先要具有历史意识。所谓历史意识,是指在理解公正的概念史时应将其作为一种意义的“出现”的历史。具体而言,就是要注意公正的历史含义及其侧重的变化,以认识这一现象为目的,力求重现公正的各种基本意涵。真正的历史意识反对片面的、孤立的“自我认识下的历史”和“意识的历史自我认识”,而主张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一方面,不能离开自由、平等、正义、公正、共和、权力等现代政治术语,离开它们就无法真正回到历史文本中去思考相应的概念表述和研究题材;另一方面,应该谨慎使用较新的、当前的概念解释,特别警惕将今人的观点强加给古人,为了建构政治概念历史理解的系统性、融贯性、普遍性和永恒性而做出以今譬故、以新取旧的举动。之所以说概念的历史是作为一种意义的“出现”的历史,是因为这一思维将“自我意识的‘近’路和意识的历史的‘远’路重合在一起”[15](P.17),就是说“在理性方面,哲学家假设理性阐明了历史,因为理性属于要求、任务、义务、调节概念的范畴,因为一项任务只有在历史中才能实现;在历史方面,哲学家假设历史通过某种价值的出现和提高获得了纯属人的资格,哲学家能再现价值和把价值理解为意识的发展”[15](P.18)。这种双重保证和证明体现了历史意识在政治概念历史理解中的重要性,它是理性的概念分析和历史的概念理解的“缝合线”。历史意识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能够通过描绘具体的历史对象、再现历史主体的说话方式和语言所指、梳理术语符号的多样性以及回归文本当时的词典(或借助工具书、大众媒介)等具体途径和方法加以体现。即便是学术话语或经典文本中的概念分析,研究者也可以借助多种文本的比较和梳理等方式有益于从而形成较为准确的历史理解,减少主观臆断,谨慎避免印证式解释。第二,理解公正的概念史必须认真对待时间距离问题。按照科泽勒克的观点:“所有的概念都包含了一种时间上的联系结构。根据有多少此前存在的体验被融入其中,根据有多少创新型的期待内容被纳入其中,每一个概念都有着不同的、历时性的价值。”[16](P.21)存在是有时间性的,亦是有限的。这意味着,“时间总是表现为过去、现在和将来,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时间性的距离,这种距离由于历时久远而成为我们读解古典遗传物及古典文本的障碍,它妨碍我们对它们的理解。”[17](P.129)公正作为基本概念无法在跨越时代的观念或问题而独善其身。三种研究模式都承认时间距离的存在,只是在如何对待和处理时间距离的问题上有所不同。不过,不论它们是主张现实超越历史、古典代替现代还是实现概念史的“串并结构”,它们的任务都在于“克服”时间距离。但是,“时间距离”真的需要克服吗?对公正的历史理解不是“死”的素材而是鲜活的创造。在概念的转换中,历史理解既在索取意义,又在创设意义。由此可见,历史理解创造的知识是理解公正概念史的必要条件和真正动力,在这里,时间不再是一种由于其分开和远离而必须被沟通的鸿沟,并不是某种必须被克服的东西,而是理解的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可能性。只有从某种历史距离出发,才可能达到客观地认识[18](PP.420~421)。总之,时间距离不要被克服,而应被展示,“展示”时间距离中的历史理解自然就能够体现概念演进的逻辑,为概念的解释框架提供“历史前见”的基本内容。第三,理解公正的概念史需要审慎处理概念与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概念与语言符号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对公正而言,在术语层面它可以与正义、公平、平等、公义、公道等术语相互替换,而其符号形式更是难以枚举。在政治理论利用统一的符号形式将概念分析的历史与实践建构成一个有目的性的解释框架,这样就是为什么正义与公正可以不加区分地被使用且justice成为公正概念的普遍符号的原因。历史主义政治哲学发现了“符号”的历史多样性,并主张最原初的语言符号反映出最直接和准确的概念意义,而复合与变形的语言符号则不可避免地具有“隐喻”的性质,因而需要甄别。概念史研究模式则力图从语言学、认识论、符号理论等学理层面上区分“符号”和“概念”。显然,纵然不同研究模式的处理方式不同,但理解公正概念史就必须注重“概念”、“语言符号”及“意义”的相互关系。择要述之:“一个‘概念’是一个已经‘吸融其被使用时的全部意义语境’的‘词语’。‘词语’因而具有‘多种潜在的意义’。而‘概念’则内在地聚合了‘大量的意义’,并且‘与语词相比,概念总是隐晦而多歧义的’。”[4](P.78)但意义一旦与概念相结合,就从可能的观念转变为一种事物的品质。对于作为确定意义的概念而言,语言符号是其标准化存在形式。简而言之,语言符号具有形式的单纯性,却是复杂的意义合成物;而概念则与之相反,它往往表现出复杂的形式性,却具有单一的意义指向。例如,“分配正义”概念就是符号相同而具有不同概念意涵的术语,“开始于亚里士多德、消失于十八世纪后期的那个概念,和由约翰•罗尔斯根据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一些直觉而提出的概念存在很大不同”[19](P.168);而“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应该得到的东西”则出现在正义、公道、国家、公权、均衡、平均、公平等很多术语中。显然,处理好“概念—语言符号”之间此种“复杂—合成”的意义关系是进行政治概念历史理解的方法论基础,以符号的一致性证明概念意义的独断性,或者以概念意义的复杂性否定语言符号的确定性都是值得商榷的。在这里,符号选择与概念意义的建构应该具有一致性。第四,理解公正的概念史不能忽视历史理解的所处的语境。语境主义对政治概念历史理解的积极意义在于为抽象枯燥的概念的历史语言理解(例如概念与语言符号)提供了具体真实的理解网络,从而为发现或重建一套完整的概念语汇、意义结构及与之配套的语词符号的概念分析结构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依据。语境主义认为:“历史都以高深莫测的方式,融合了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经验的厚重语境与对这一语境的含义极为重要且常常高度创造性的探索活动,它既力图理解那种语境,又力图促进或阻挠其中的某些特定目的。”[20]因此,语境主义方法的“注意力不应放在个别作者身上,而是放在更具普遍性的他们那时代的话语之上”[21](P.118)。语境主义充分展现出历史意识、时间距离感与概念意义的复杂性,是“普遍主义”的天敌。正如斯金纳质疑“永恒正义”时所言:“不仅在于每一个思想家都是以他自身的方式来回答关于正义的问题,还因为表述这一问题时所使用的词语在他们的不同的理论中是以如此相去甚远的方式体现出来的,认为可以挑出任何稳定的概念来。不过是明显的混乱。简而言之,错误在于假定存在着以某一组问题,是不同的思想家都会想自己提出来的。”[21](P.86)不过,剑桥学派的语境主义并非无懈可击,它对文本语境的强调时常会被诟病为“相对主义”。
〔关键词〕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的想象力;贫困治理;多重视角;政策自觉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112-06
伴随着我国贫困治理总体形势的变化,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进入了新的阶段。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理解“新阶段”的基本内涵。首先,从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来看,经过二十余年的贫困治理实践,我国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大幅缩减。参照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我国的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的规模从2000年的9422万人,下降为2010年的2688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更是下降到2.8%。〔1〕然而,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绝对贫困人口的总体规模有了大幅度的缩减,但如此重大成就的取得,得益于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改革的实施和中国经济发展的良好总体形势,尤其是近十余年来中国经济保持了持续的快速发展,新千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一揽子惠农政策的颁布更是为贫困治理提供了强劲支持。然而,步入新阶段,单纯的经济增长已经很难继续为贫困问题的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撑,贫困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模式迫切需要创新。其次,绝对贫困人口的分布特征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趋势,新阶段,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连片特困地区”。据统计,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农民人均纯收入2676元,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在全国综合排名最低的600个县中,有521个在片区内,占86.8%。〔2〕所谓“连片特困地区”,不仅是指这些地区贫困的范围广、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难度巨大,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转换,既往的减贫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此类地区的贫困治理事业,迫切需要完成理论视角的转换。同时,“连片特困地区”多具有自然地理条件的复杂性和经济社会文化多元性并存的特征,以“发展主义”为核心的“同质化”贫困治理方案,不仅难以实现减贫的目标,反而会面临巨大的生态风险、社会风险和文化风险。最后,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为“连片特困地区”的减贫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此类地区的发展面临着资源、生态、文化等多方面的约束。中国扶贫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政策性倾斜,新阶段国家财政能力大幅增强,在“连片特困地区”减贫与发展的国家投入能力也将获得相应的提升。然而,也需要看到,“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问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其减贫与发展有着自身独特的规律,此外,随着我国主体功能区划的明确,和生态治理目标的提出,此类地区的发展道路面临着诸多的现实约束。
可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主战场的转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政策命题。破题新阶段扶贫开发事业的关键,在于“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治理的理论创新。鉴于此,本文聚焦于“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治理,从认识连片特困地区贫困问题的特殊性入手,分析既往扶贫开发模式的基本成就和局限,从新发展主义的理论视角,尝试阐述新阶段贫困治理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治理政策创新的问题。
一、迈向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治理
无论是对于政府还是知识界而言,“连片特困地区”均属于较新的概念。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对于“连片特困地区”概念的理论界定。这种状况,很大的原因在于“连片特困地区”自身的复杂性。从图1我们可以看出,“连片特困地区”散布于我国广大的地理版图之内,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所谓“连片特困地区”主要是一个集合名词,具有较高的抽象层次,很难具体到对每一个地区特征的描述。当然,这一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些地区的某些共性问题。例如,这些地区均是贫困范围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工作难度巨大的区域;同时,这些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和生态高度脆弱的地区,既往的贫困治理模式,在这些地区很难奏效。
2011年1月,主席访美期间中国国家形象宣传片在纽约时代广场进行了密集播放,这一官方的公关行为将本已热议的中国形象问题进一步置于了舆论的中心。针对由政府开展的国家形象宣传,研究者观点不一,有人认为中国国家形象的宣传,应该加大媒体的力量,增强能见度;也有人认为意识形态和文化差异是导致外界对中国误读的重要原因;还有人认为单靠由政府主导的国家形象宣传难以奏效,而应该将国家形象传播的主体扩展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等。庶几有人考虑这些形象宣传片所传递的价值和理念与国家理念及其代表的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基于此,本文以政治学和传播学结合的视野,从国家理念这一核心关键词出发,探究国家理念与国家形象传播、政治文明之间的关系,以便为正在进行的国家形象宣传提供理论支撑和有益借鉴。
国家理念的基本内涵
“国家理念”是指一个国家所秉持的观念或者学说,在现实当中它突出地表现为执政者的政治理念。从纵向的角度来说,国家理念是发展性和历史性的统一。所谓发展性是指国家理念有一个生成和发展的过程,它不是永恒不变的、静态的,而是运动着的,因为面对绝对运动的国家建设实践,国家理念需要不断地调整自身以符合不断变换的国家建设实践,甚至会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主动吸收先进观念使之成为国家理念的一部分;所谓历史性是指国家理念也有自身的延续性,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优秀的国家理念会在发展中被继承下来。从横向的角度来说,国家理念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所谓国家理念的普遍性是指“在同一生产方式基础上所形成的反应同类生产方式的最基本、核心的政治理念原则是同一的,这类政治理念反映和揭示的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中最本质的、最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原则和理论。”①所谓国家理念的特殊性是指由于世界上不同的国家所具有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所具有的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的因素的差异,导致他们的国家理念会千差万别,呈现出各自的特色来。
显而易见,国家理念作为一个普遍的概念它似乎是空洞的,也似乎是抽象的,但是当它落到某个国家的实际的时候一定是现实的,有丰富内涵的。一个现代的国家理念既应该包含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理念,又要做到延续历史与尊重现实的结合。在政治上,既尊重曾经的国家建设实践,又能够吸收整个人类建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文化上,既继承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又能借鉴其他民族文化的长处;在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关系上,兼顾国家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兼顾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使作为“公”的政治国家与作为“私”的市民社会之间做到合理的界分,在国家的支持下使人能够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同时又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来调节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
国家理念与国家形象传播的关系
我国的国家形象塑造与传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首先集中在传播学层面,主要关注国家形象的媒介塑造和传播问题,这一层面的重点主要是放在媒介策略方面,强调媒介的作用。对我国国家形象出现的各种问题原因的解释,也基本围绕媒介或者传播渠道打转,诸如强调“中国传媒力量与中国国力的不相吻合”、对外传播力不足、境外媒体的误读和中西方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国际传播结构的不均衡等因素在国家形象传播中的作用。但是如果研究者将精力过分集中在媒介身上,则会陷入媒介中心主义的危险。其次集中在管理学层面,认为国家形象是“政府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研究把国家形象的研究“降低”到管理学的技术层面,有失于理论研究的一般性高度并缺乏理论的普遍指导意义。笔者认为,对国家形象的研究首先以对“国家”的理解即国家理念为前提,即国家理念在国家形象传播和塑造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作为国家形象的塑造主体之一――国家(政府),持有什么样的国家理念,在怎样的国家理念下进行国家建设将会对一国的国家形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其一,国家理念的具体内涵决定了国家形象传播的具体内容。持有的国家理念不同,在这种国家理念下所进行的国家建设的实践也就会不同,相应地反映到传播的具体内容上也就会不同。之所以这样讲是基于由国家形象定义得出的自然推论。所谓“国家形象是国家外部公众和内部公众对国家本身、国家行为、国家各项活动及其成果给予的总的评价和认定,是国家力量和民族精神的表现与象征,是综合国力的集中表现,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②也有论者将之称为“国际社会公众对一国相对稳定的总体评价。”③当然其他的研究者还有另外不同的定义,但只是表述的方式不同,实质的内容没有太大的差别。一言以蔽之,国家形象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在国家理念之下所进行的国家建设具体活动都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实践活动,它是客观的。这种客观存在是形成其形象的客观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的物质基础不同,在传递它时所形成的素材也就不同,理所当然地在人们心目当中的印象也就会有差异。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排斥由于媒介因素、人们的心理因素等中介变量影响所造成的国家形象差异和变化。
其二,国家理念的具体内涵不同决定了国家形象传播的主体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国家秉持的是专制的国家理念,一味强调国家的统治性和镇压职能,强调国家作为一个者的权力的绝对性,形成国家对社会的全面统治,国家的权力和力量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它的国家形象塑造主体就是一元的,也是确定的,只能是国家(政府)。因为在这样的国家理念下,不会产生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也不可能产生多元意识。在全球化剧烈发展的当今时代,在传播格局由西方占主导地位的现实下,只用单一的国家意识形态去讲述国家的全貌,只能是僵硬的,不讨人喜欢的。因为这样的国家理念和政治理念跟大多数国际受众所普遍接受的国家理念和政治理念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西方受众来说,尤其如此。
与此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秉持的是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的国家理念,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理分野,并能够做到政治国家所代表的“公”与市民社会所代表的“私”之间的合理界分,两者形成良性互动。这样国家的权威性并没有丧失,而社会的活力也被有效地激发出来,藏之于社会的各种利益主体就会形成国家形象传播的另一股有利的力量。大量的社会组织包括媒体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企业,甚至个人都会成为这个现代国家的符号,为国家形象的传播贡献出自己的力量。这样一来,国家形象传播的渠道就得以拓展,改变了过去由国家唱独角戏的局面。市民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代表的是社会的利益,他们与政治国家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他们所传递的信息较少带有官方意识形态的色彩,当然所传递的形象在国际受众眼中更为真实,更为丰富多彩。
其三,国家理念具体内涵不同决定了国家形象传播具体策略的选择的差异性。“”期间,我国秉持无产阶级下继续革命的理论,革命的话语在整个国家和社会领域占据统治地位。在我国的对外宣传方面,强调把“发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作为宣传目的。④在对外的传播策略上,就表现为用“左”的思想武装对外宣传领域,在具体的做法上强调“输出革命”,解放生活在资本主义统治下的劳苦大众,强调新闻传播的“内外无别”,将国内这套革命的理念和话语不加区别地照搬到国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原来的革命理念转变为发展经济,从封闭走向开放,对外宣传的策略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转变为“全方位重塑国家形象”。⑤在具体的宣传策略上强调“内外有别”,并且在“内外有别”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延伸,提出了“外外有别”的原则。尽管从今天的实际发展来看,“内外有别”的原则已经受到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网络社会崛起等各种因素的挑战,但是从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来看,这一策略和原则是当时国家理念转变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应当时那个时代的实际情况的。
上述关于国家理念在国家形象传播中的指导地位的论述并不说明国家形象传播就是完全被动的,完全受国家理念支配的。相反,国家形象传播对国家理念具有反向的作用,这突出地表现在国家形象传播对国家理念的矫正作用上。
倘若将国家形象传播当做一个传播过程来看待,信息经过采集、过滤、加工、传播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反过来会作用于国家理念。倘若对国家形象进行传播的一系列举措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除去传播过程中的噪音、受众的接受心理、外在的传播格局等因素之外,国家理念是否出现了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考虑的重点。举例来说,在关于我国的国家形象的现状描述上,不管是定量的研究还是定性的研究,基本都得出大体一致的结论:我国的国家形象欠佳。现在媒体上大量的暴力拆迁伤人的报道、层出不穷的各种“门”事件、跨省追捕记者的新闻等等都是这一结论的突出表现。这些事件综合在一起就是我国国家形象的媒介呈现,而这种媒介呈现不能把原因简单归结为记者的“扒粪”,或者是一群“刁民无赖”的无理取闹。统治阶层,同时也作为一个能动的反思主体,应该从国家、政府的角度考虑,是不是在国家公共权力与社会中各种团体甚至个人的私人权利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是不是国家在“公”与“私”这对概念之间的张力关系没有进行恰当的处理?与此类似,媒介上各种分配不公的报道和社会底层与上层之间日益加大的收入鸿沟,应该使我们反思是不是在“公平”与“正义”这一国家理念的维度上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此类的反思,会最终对国家理念的进一步完善起到辅助作用。进而言之,倘若这些做法与现代、先进、开放、进步的国家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统治阶层就应该有更弦易辙的勇气和魄力,将符合现代国家规范与理念的内容纳入进来,进而在相应的制度设计当中将之体现出来。
国家理念与政治文明的关系
国家理念不仅决定着国家形象及其传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更大的程度上它还是区别不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这一现象在当今经济、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今天表现的尤为突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⑥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弗朗西士・列伯则将政府干预社会的制度、政府干预社会的目的、政府干预社会的方式视为政治文明的三个方面。当代美国政治学家温特森・奥斯特罗姆在《政治文明:东方与西方》中认为,专制体制和官僚政治是政治文明的对立物,“人类文明的持久的创造力与自治组织有关,而其基础则是公正、正义、互利和互信原则。”⑦更多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家则将自由、民主、人权等基本原则视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普世价值,进一步将之视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正如佩里・安德森所言:“‘文明及其内涵’这个题目涉及一系列概念,主要是‘文明’还包括‘文化’‘市民社会’‘国家’‘地区’‘人民’,他们都处于当今国际学术对话的前沿。这些术语的含义变动不居,在不同的历史语境和背景之下其意识形态的内涵迥异。”⑧不同的政治学家对政治文明的理解是不同的,这跟他们看待问题的出发点及其所处的时代、所服务的对象有紧密的关系。但无论如何,上述政治学家的论述基本都将政治文明与国家及其理念结合起来论述,使得国家理念成为区分不同政治文明的标志。归根结底,政治文明指向的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它既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取得进步的政治成果,又是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
在当今全球化急速发展的时代,这点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的推动、信息技术的助推使整个世界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在这个狭小的世界中,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却是不争的事实,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争斗依然激烈。亨廷顿断言,未来的冲突将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文明之间的差异必然导致文明的冲突。他认为,文明冲突的核心是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的冲突。现代世界是一个狭小而又充满矛盾的体系,不同民族国家和政治共同体相互竞争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政治价值之间必然会发生碰撞和较量,这又会突出地表现在国家理念上。因此,不同民族国家区别的标志不可避免地会表现为上述政治学家所言的国家理念的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何种国家理念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换言之,只有占据了国家理念所代表价值的制高点,才有可能在激烈的政治较量中获胜。
明白了这一点,对目前我国在国际社会中正在下大力气进行的国家形象宣传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形象是动态发展的,它跟一个国家所代表的政治文明紧密相关,虽不能说一国所代表的政治文明是其国家形象的全部,但至少是最核心的部分。基于此,在国家形象宣传片中怎样以柔性的手段表现出自身所代表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而我国目前所拥有的政治文明也必须得到清楚的说明,这是不容回避的,也是回避不了的。当然,我们这里所谈的国家理念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它的具体内涵有很多维度可供考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自由与秩序、民主与管制、公平与正义等都是考察国家理念的维度,这些具体理念与国家形象传播的关系有待我们更进一步地研究和考察。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注释:①王岩主编:《中外政治哲学研究》,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②管文虎主编:《国家形象论》,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③杨伟芬主编:《渗透与互动――广播电视与国际关系》,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张永德:《建国以来我国对外宣传的反思》,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5月1日答辩通过,第11页。
⑤张昆:《国家形象传播》,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