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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大师罗丹曾经说过“: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其实在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民间艺术的影子,例如,贴在窗户上的窗花、沙发上的雕饰、家里的杯盘碗盏以及各色工艺品等,这些都是民间艺术的体现。许多看似平凡的旧器具,其造型和技艺却渗透着民间艺术家的匠心独运。让学生走进家庭寻找民间艺术,可以让他们懂得民间艺术就在我们身边,民间艺术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同时,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开发美术教学的资源,可以有效地激发他们学习和研究的兴趣,使教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次,我模仿央视的“寻宝”节目,让学生把家里的“宝物”带到课堂,并要他们了解“宝物”的历史和艺术价值,然后在展示宝物的时候讲解给全班听,让大家来评一评这件“宝物”是否恰如其分。学生都觉得很有意思,有的把家里的古玩拿来了,有的把旧铜钱拿来了,还有的把花瓶也拿来了,一时间,课堂成了一个微型的“民俗博物馆”。通过“展宝”环节的介绍,学生了解了不少民间艺术的知识,并对民间艺术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二、走访校外,追溯民间艺术
2011年教育部在出台的《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中提出:“广泛利用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美术馆、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及私人博物馆、当地文物资源、艺术家工作室和艺术作坊等。”这条规定鼓励小学美术教师去积极开发校外的各种课程资源,包括民间艺术。民间艺术源于民间,走访校外,走进民间,追溯民间艺术的来龙去脉,可以提高学生的美术素养。参观美术馆、博物馆及当地文物资源等,能让学生感受到浓郁的文化氛围和艺术气息,从而对我国的民间艺术产生敬佩之情,激发学习兴趣;参观图书馆,查阅有关的文献资料,可以加深学生对各种民间艺术的了解,包括其发展历史、艺术价值、工艺流程及有关的逸闻趣事。这些优秀的民间艺术资源,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创新能力和艺术表现力,能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新能力。例如,有一次我组织学生下乡,带领他们走进农家,随时收集隐匿于民间的艺术。在农村,学生看到了古式的建筑、古老的家具,还有草编、纸扎等,也许在学生看来,这些质朴的农民就是民间艺术,在小学美术欣赏课上,学生接触过一些以农村和农民为主题的绘画。当这些景象和人物真正映入他们的眼帘的时候,他们才会真正震撼于画家高超的写实技巧和表现力。
三、走进节日,感受民间艺术
我国的传统节日不仅是民族文化的聚集地,也是民间美术的大舞台。例如,春节、元宵节、端午节、清明节等,人们在这些节日里挂年画、贴春联、剪窗花、赏花灯、猜灯谜、赛龙舟、做祭祀等,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堪称民间艺术的“百科全书”。教师如果能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走进节日,让他们亲身参与民俗活动,体验民间美术在节日中的特色表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到民间艺术的魅力,提高动手能力。有一次,我在年关将至、寒假之前组织了剪纸比赛,要求每个学生根据“春节”这个主题任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图案,剪成窗花,然后全班投票表决,评选出“最佳创意奖”和“最佳工艺奖”等奖项。为了保证比赛公平,我要求学生在窗花背后写上自己的名字,并用简洁的语言介绍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创意和寓意。由于比赛形式比较新颖,加上寒假将要来临的氛围,学生热情高涨,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剪出了一幅幅非常具有创意的窗花,例如,有的学生剪出了奥特曼,有的学生剪出了牡丹花,有的学生剪出了福娃,介绍语也很有意思,有的是“花开富贵”,有的是“年年有余”,看到这些美丽的窗花和美好的祝福语,学生似乎感到春节已经来临了。由于学生表现都很出色,除了最佳奖之外,我给每个学生都准备了一份新年礼物,并要求学生在春节那天把自己的作品贴在自家窗户上。通过这项活动,学生一定会更加喜爱剪纸艺术。
四、走近艺人,体验民间艺术
论文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拟就内涵、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予以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相关制度的出台有所裨益。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整理。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