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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学期工作回顾
(一)常规工作——严格常规管理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1、计划制定。第一周和第二周突出各类计划的制定和审阅,突出计划的层次性、全面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2、常规管理。常规管理主要指教务处的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分工明确,各负其责,配合默契。改进了调课通知流程;健全了教务日志档案和教学历;按月及时核算、公示加补课情况和绩效工资奖励积分;恢复教辅人员周二例会制度,交流汇报上周工作,安排部署当周工作,按周量化考核,按月与绩效挂钩。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岗位职责的责任性,提高了服务质量。
3、教学常规。教学常规主要指教师的备课、上课、作业批阅、学生辅导和考试阅卷等日常工作。经教学处抽查和教研组长检查记录显示,前半学期为适应班班通教学的需要,备课注重电子备课与打印学案相结合,作业、考练与训练单相结合,辅导与小组协作学习相结合已成为大多数教师的共同特点,使教学环节更趋于实效性、针对性。
(二)重点工作——着力抓好重点工作,推动管理提升品位
1、复课工作。
2、创强工作
①档案建设。在张主席得到精心指导下,王主任和牛主任按照分工,借鉴行政档案管理和创省标档案建设的经验,独创具有学校特点的档案资料目录体系,具备美观实用、便于检索、方便续建的特点。
②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示范学校。这是创强项目建设的硬性指标,目前各项档案资料基本齐备,迎验方案初步形成,成果汇报演出节目排练基本到位,自查报告初稿完成,正在充实完善。
③规范使用语言文字工作。这也是创强项目必查项目之一。目前,领导机构已成立,工作方案已就绪,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已成为全体师生的共识和课堂教学的实际行动。档案资料正在完善之中。
3、教学研究
①论文撰写。任新海、杜佳霖、徐平辉、刘详生、许爱茹、王利强、邢亚军等7人撰写的论文在国家级刊物《教师报》,任新海撰写的《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努力打造高效课堂》一文被省教育厅评为教学管理一等奖,拟将收入大型文献《中国领导管理艺术文库.思想光芒篇》。县级获奖13篇,一等奖3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7篇。
②高效课堂。高效课堂教改实验是当前教育系统一项重大改革项目,我校坚持先试点,后推进。①由观念到理念再到信念,②实验学科实验班级实验年级,③变教法变学法变教材,④管理理念的转变教学理念的转变教学理念的转变评价理念的转变。
③推荐新秀。继徐平辉老师被评为21世纪首届省级教学能手之后,学校先后推荐李红科、刘聪儒和卢文斌等三位老师参加省市级教学新秀联评,在推荐过程中,领导重视,文综教研组通力合作,高一二班和高二一班密切配合,做课老师虚心请教,不断改进,是一次成功的校本研修实践活。
④校本研修。校本是指范围,研修是指学习,反思和提升的过程,校本研修是当今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的新思维,新方式。它是由校本教研、校本培训、校本课题和校本教材逐步发展而来的。校本研修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教师专业发展为主要目标;以强调解决教育教学问题必须以教师专业发展为前提,通过专业发展去实现教育教学问题的最终解决。校本研修的主旨是让教师成为教学、研究和学习的真正主人,使教师的教学质量与生命质量得到共同提高。自我反思(独立思考)、同伴互助(一帮一)、三人有师(三人行必有我师)是校本研修的三个核心要素。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制定了《xx中学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各教研组制定了《工作计划和研究课题》,严格执行县教研室制定的校本研修学时申报制度,各教研组形成了鲜明特色:
语文教研组:重视青教培养工作,主办《溪流》刊物出版发行,出版3期,精心排练的课本剧《范进中举》将参加省级艺术节展比。
数学教研组:积极开展高效课堂模式研讨活动,深入学习教改理论,积极实践并开展评课交流,有5篇论文在《教师报》发表。
英语教研组:注重英语听说写能力训练,《英语之声》校园广播播音正常,质量不断提高,英语角和单词大比拼等活动常态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已着手筹备xx中学第三届英语风采演讲大赛。
文综教研组:注重青教帮培,公开课共7节,教师平均听课10节,教师在评课交流中都能开诚不公,点评到位,加强了教研组凝聚力,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在省市级教学新秀的评选中对参赛教师李红科、卢文斌的课多次听评,认真讨论,出谋划策,几经修改,配合录制,收到好评。
理综教研组:认真做好部室管理,主管三个实验室、三个探究室、一个综合实践专用教室,资料齐全,排放整齐,干净卫生,计划上墙。出色完成了高二学业水平考试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付瑞娟老师组织的高二生物竞赛(陕西赛区)培训班,有6名学生进入复赛。
艺体教研组:特色鲜明,成绩斐然。高考专业课考试通过36人,其中美术20人,学前教育3人,音乐舞蹈2人、体育11人。省级“春芽杯”书画音乐比赛2人或美术一等奖,1人获音乐优秀奖。积极筹划首届校园文化艺术节。“校园集体舞”比赛效果良好。
(三)临时工作——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保质标量完成任务
1、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准备充分、操作规范、组织严密、总结及时。
2、高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精细、操作规范、高一和高二班主任配合监考老师布置考场认真负责,工作到位。
3、教师的加课调课补课。前半学期因客观原因加课、调课比较多,全体教师都能急学校之所急,想学校之所想,克服困难,勇挑重担,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保证了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特色工作——突出亮点打造精品,彰显我校管理特色
档案建设更加规范;高考复课得到好评;教学研究注重实效;教辅管理得到加强;教学手段跨越发展;艺体教育形势喜人。
(五)工作反思
主要收获:
1、管理流程渐趋合理。决策民主、指挥唯一、分工清晰、考核及时。
2、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章可循、主次分明、虚实有别、及时到位。
3、教育科研初见成效。省级教学能手实现0的突破,论文质量不断提升,数量不断增加。
主要问题:
1、不要斤斤计较,要不断增强奉献意识。成就事业一要有真才实学,二要有奉献精神。
2、不要自以为是,要不断强化角色意识。角色就是素质,角色就是水平,角色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必备条件。
3、不要眼高手低,要不断加强执行力度。文化人不到要能干,而且要能说,还要能写。写的过程是经验总结的过程,是理论水平提升的过程。
4、不要简单粗暴,要不断提高领导艺术。教师队伍管理要坚持王校长提出的三大原则:重师德师风建设,教育人;重骨干体系建设,培养人;重用人机制建设,使用人。
二、后半期工作展望
后半学期我校的教学工作要巩固和提升管理水平,以两个城规为抓手,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1、高考复课。从第三阶段开始,不断强化考练,坚持两天一个循环,考试备课、阅卷作业、展示探究、纠错检查,每天各科每班上好一节课,抓住重点精讲巧练,培养答卷的良好习惯,不断调整心态。筹备召开宝鸡市高考复课推进现场会。
2、招生宣传。高考结束,中考之前集中做好复习班招生工作和高一新生招生宣传工作。
3、常规管理。常规管理要乘势而上,常抓不懈,完善机制,形成特色。
4、教育创强。创建省级艺术教育示范校和迎接语言文字三类城市检查已刻不容缓。教务处要再动员、再部署、再加力,确保不托全县后退。
(一)21世纪教师的知识结构
TPACK模型是当前国际上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的主流理论框架,由密歇根州立大学Matthew J. Koehler 博士和 Punya Mishra 博士提出。该模型是在国际知名学者舒尔曼教授提出的PCK框架基础上进行的创新与发展。
TPACK模型将21世纪教师的专业知识分成七个部分(如图1),分别是技术知识(TK)、内容知识(CK)、教学法知识(PK)、技术-内容知识(TCK)、教学法-内容知识(PCK)、技术-教学法知识(TPK)和技术-教学法-内容知识(TPACK)。其中,与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密切相关的知识主要是TK、TCK、TPK和TPACK。
图1 21世纪教师的知识结构
技术知识(TK):指一般的ICT知识,如信息、操作系统、软硬件使用、技术发展史等。
技术-内容知识(TCK):指关于技术与学科内容如何相互作用(组织、呈现)的知识,等同于教学资源知识。
技术-教学法知识 (TPK):指关于技术在教学和学习情境中的存在形式、使用要素和作用效力的知识,包括了解可完成某一特定教学任务的种种技术手段,选择最恰当的且当前可用的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可支持的教学策略等知识,等同于教学设计知识。
技术-教学法-内容知识(TPACK):包括学科教学知识、教学资源知识和教学设计知识,等同于教师信息技术应用知识。
(二)21世纪教师的能力结构
TPACK模型规定了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而能力是教师在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从TPACK出发,可以构建如图2所示的教师专业能力结构。
图2 21世纪教师的能力结构
学科教学能力:包括对学科知识的掌握、对教学过程的安排、基本教学技能等。
资源应用能力:包括对教学资源有效使用、收集与鉴别、加工处理、设计开发等。
教学设计能力:包括课程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设计、自主学习教学设计等。
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包括技术支持下的学科教学能力、资源应用能力和教学设计能力,最终要形成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能力(即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包括教学过程层面和整个课程层面的整合与开发能力。
(三)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结构
依据图2规定的教师专业能力结构,构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结构如图3。
图3 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结构
信息技术能力。信息技术能力是教师应用信息技术的基础能力,包括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和信息技术基本技能两个部分。基础知识指信息技术常识,即TPACK中的技术知识(TK)。基本技能指信息技术的基本操作,包括电脑基本操作、常用汉字输入法、常用办公软件的使用、上网、网络资源获取、多媒体素材处理等。
教育技术能力。教育技术能力是对教育教学过程与教学资源的设计、开发、组织、管理和评价能力。其中,教育技术的核心能力包括教学设计能力和资源应用能力。从2005年开始,全国60%的中小学教师已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能力。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能力是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核心,即信息技术与不同学科整合的能力。与教育技术能力规定的技术支持教学的普适性能力不同,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能力是教育技术能力在不同学科的灵活应用,需要结合学科教学法、学科内容、学科性质和目标,综合考虑选用合适的学科工具、学科资源,采用适合的教学组织方式、管理方式和评价方式开展教学。
教师专业发展能力。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专业思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新手教师到专家型教师的发展过程。信息技术能力、教育技术能力和技术支持下的学科教学能力是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在信息时代,教师需要具备应用信息技术促进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智慧、角色、人格等全面发展的能力。当前我国教师的专业发展能力普遍较弱,急需以教研和科研能力培训为突破口,促使教师向科研型、专家型、智慧型教师发展。
培训内容
围绕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结构,设定如图4所示的培训内容。
图4 培训内容框架
(一)信息技术能力培训
1.信息技术常识
2.常用软件使用(Word、PPT、Excel、概念图、博客等)
3.多媒体教学设备使用
4.多媒体素材处理
5.网络资源获取
6.教学软件下载、安装与卸载
7.操作系统优化与管理
8.文件存储
……
(二)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1.教育技术基础知识
2.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设计
3.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管理
4.信息化教学资源获取、设计、开发、组织与管理
5.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评价
(三)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能力培训
针对具体学科开展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的培训。中小学学科可以分为六大类: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社会)、理综(科学)、艺术和体育。当前先从前面五大类开始培训,逐步扩展到所有学科。
1.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法知识
2.技术支持的学科内容获取
3.技术支持的学科教学活动设计
4.学科教学工具与平台的使用
5.网络环境下的学科教学
……
(四)教师专业发展能力培训
1.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2.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研究(远程评课、远程指导、远程视频研讨会)
3.信息化环境下的科学研究
4.基于网络的自主与协作学习
……
培训方式
(一)国际教师培训经验借鉴
1.英国:ICT教师培训
(1)实施三步走策略,理念培训、行动培训、教学法培训。
(2)政府层面花巨资规划支持教育信息化及教师ICT培训。
(3)制定了统一的《学科教学中应用ICT教师能力培训计划》标准。
(4)教师的ICT培训不但体现在ICT技能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现代教育观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师的自信心等方面。
(5)强调技术应服务于教育教学的需要。
(6)培训对象不仅是全体教师,而且还包括学校领导的ICT培训。
(7)监督和考查ICT培训的质量,如考查学校是否知道培训、是否使用了教师培训署提供的ICT培训资源等。
2.新加坡:教师ICT能力培训
(1)信息技术的教育教学一体化应用(课程规划、设计、实施、评价、教学方法)。
(2)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根据教师不同的总体规划阶段、不同的教师职业生涯发展阶段、教师的不同需求等,培训内容有不同的侧重。
(3)培训的对象不仅仅是学科教师,还有学校相关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等。
(4)提供网络培训服务,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全面发展提供网络支持。
(5)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培训,实施国家层面的技术资格认证。
3.韩国:ICT素养培训
(1)在ICT应用教学活动中,更重要的是如何设计课堂教学活动。
(2)教师的ICT素养和ICT应用教学能力之间有着相当大的鸿沟。
(3)教育部组织开发了“各科目ICT应用教育进修课程”,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ICT教学的有效应用。
(4)预备教师培训内容偏重于ICT知识。
(5)在职教师培训偏重于利用ICT开展教学的相关实践技能。
(6)建立了教师网络培训系统和网络培训学院等,以增加教师培训的机会。
4.经验总结
(1)培训内容体系完整,全面支持技术与学科教学的融合。
(2)培训对象不局限于教学人员,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校领导。
(3)注重培训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4)根据培训对象需求,进行针对性的培训。
(5)实施国家层面的技术资格认证,与职称、晋级、评奖挂钩。
(6)提供全面的网络培训支持服务。
(二)“研训赛”一体化培训
借鉴国际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建议采用“研训赛”一体化培训模式(如图5)。该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图5 研训赛一体化培训模式
1.搭建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平台,支持全国各地开展基于网络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该平台要具备资源管理、过程记录、在线考核、讨论互动、协同教研、激励等基本功能。
2.鼓励教师根据教学实践问题,在专家指导下开展教研和科研探索。
3.针对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育技术专家、学科专家、地方教研员对教师进行面对面培训和网络培训。
4.组织全国性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赛,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培训工作,推动一线教师自主、自愿参与到教师培训活动中,提升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培训效果。
“研训赛”一体化培训模式的核心特征:专家引领、问题导向、多方参与、网络互动、短板强化、差异培训、以赛促训。
如图6所示,培训对象包括:一线学科教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校长。培训者由学科教学专家、教育技术专家、地方教研员和骨干教师组成。其中,一线教学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是整个培训工作的核心。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校长的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支持、服务一线学科教师的专业发展。
“研训赛”一体化培训过程中,更多的培训资源将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动态生成。通过定期组织全国性的比赛(如图7),广大教师积极参与,逐级评审,每年评选一批涵盖各主要学科的信息技术教学应用优秀课件、教案、论文、案例等资源。生成的资源自动存储到网络培训平台的资源库。
实施建议
(一)需要开展的工作
1.编制一套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
2.编制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大纲
3.邀请一批教育技术专家和学科教学专家
4.精选一批学科骨干与特级教师
5.筛选一批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优秀教学案例
6.搭建一个“研训赛”一体化的网络培训平台
7.设计一套面向全国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施方案
8.设计一套科学、可行的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质量监督与评估方案
(二) 保障措施
1.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与教师职称评定、评奖、荣誉等挂钩。
2.制定学科教学工具开发需求,引导企业参与学科教学工具的开发,产生大量丰富的、学科适用的教学软件,支持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
3.对于经过市场检验、有成熟应用模式和较大推广价值的教学课件、工具和平台,应加大推广力度。
4.设计合适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校长等积极参与培训活动。
5.制定全程监督与全面考核的制度,保障培训工作的绩效。
6.吸引多方力量参与培训,地方教研员参与教师信息技术应用的日常指导工作。
7.企业向学校出售的软硬件产品需要经过中央电教育馆的专业认证,同时,加入技术应用培训,企业可自行组织或邀请专业的培训团队对教师开展应用培训。
范文一
我于5月31号进入xx公司参加培训开始,经历近两个月的试用期,现在即将面临转正.在这两月里我很荣幸能和大家一起经历xx开业前期的培训和准备,有幸见证公司开业当天庄严激动的那一刻,和搬入新办公区,我们一起用心布置和爱护家一般的喜悦心情,还有每一次跑客户谈业务的经历仍很清晰,我很认真的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努力提高,和同事相互协作和学习,互相鼓励,一次次使我变得更有底气。
到现在近两月的工作和学习,点点滴滴心里充实了许多。从每一天的晨会要事记录开始,到每一天工作日志记录结束,看到自己一天天做的,和提醒自己要做的,以及偶尔心里有过的想法和思考仍很清晰。
作为客户经理,在思想上,在我内心深处,我有意识的培养自身的素质和修养,不断提升自己,做好细节。在此还要特别感谢王总在那次晨会上的教导,对任何人都应该尊重,以礼相待。偶然疏忽带给我内心深深的触动以后,我更注重细节和习惯,非常感谢王总一直以来对我们思想和行为上的帮助和教育,我看到了自己的成长,内心充盈,很开心!也感谢李总在培训时的那一句鼓励:我们是职业的经理人,那是我不懈努力的方向,我会做的更好!
在工作业务上,到现在,对于公司的产品,理念,流程,制度我基本都了解。记得调查客户从最开始心里很空白只能在旁边旁听,对要了解和核实的问题和要收集的资料都不熟悉,到现在能基本把握要点和客户有底气的交谈和沟通,很清晰的完成资料的收集,以及到厂房车间对客户经营实力的实地考察,和库存清单的核实,每一步都有了认识和经验总结。非常认同公司不喝客户一杯茶的理念并时常将其放心中,不增加客户额外成本,对客户每次再三的热情邀请都婉言拒绝,希望能帮助公司在起步时就能将好的方式一直坚持和延续。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在所有小细节中做到风险控制、速度、亲和力、创新的差异化竞争,争取给所有接触的客户留下好印象,培育自己的优质客户。
作为阳光小组的成员,我经历了生意贷客户xxxx的实地调查,坚持风险控制第一,营销客户第二。从实力、信用、效益三大原则上多维度的分析客户,特别注重客户第一还款来源保障和抗风险性,比如销售收入的核实,我们都尽量在走访中就及时核实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手工帐本、各种财务报表,不留给对方造假的时间,且增值税和银行流水要时间同步才能准确反映。对各报表都认真审核是否造假,对于客户的任何情况的收集都客观的在调查报告中反应,不隐瞒,不夸张。对于客户的疑惑,我都能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出发,较合理的与客户沟通。在服务等细节上都尽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给客户送合同,送借据,拿资料。而薪易贷业务的程序相对要简单很多。从所经办的客户向曾、谭安淑经历中体会,最主要是核实客户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两个基点,申请特别授信15万的谭姐从材料收集到签合同全程由我主办,为了核实其烟草局的工作我专程去到她单位拿劳动合同,一方面为客户省事,另一方面是对收集的材料和工作情况更有把握,从而降低风险。这位客户本身很赶时间,所以我根据她的需求加紧在两天就为她办下来,也最大限度体现公司的及时性,客户对此也非常满意,发来致谢短信。而我在全程经历中对所有细节和流程都有更透彻的了解,相信对之后薪易贷业务的办理更顺利。
范文二
时光荏苒,转眼间,我已经进入中国银行六个月了。从盛夏到寒冬,在这短短半年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下面将我一年的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入职的第一课从入职培训开始。尽管入职培训的时间安排相当紧凑,但是入职培训对于我们新人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入职培训,我了解到了中国银行的企业文化,学习了银行个金、公司、国结的基本知识,培养了团队意识,认识到了沟通交流的重要性。入职培训让我受益匪浅。
经过短暂的入职培训,我在永丰路支行开始学习柜面业务。刚刚开始上柜操作时,我总感觉手忙脚乱,对于客户的提问也显得不知所措。在师傅和同事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我虚心地学习请教,认真地做笔记,很快我学会了存取款、挂失、外汇买卖、存款证明的开立等各项柜面基本业务。与此同时,我也认识到银行柜面业务看似简单重复,但实则需要柜员细心、耐心、有责任心:细心地处理每一笔业务,耐心地服务每一位客户,时时刻刻谨记工作的责任,对每一位客户负责。
银行业归根结底属于服务性行业,而对于银行来说,各个网点则是为客户服务的第一窗口,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对银行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文优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工作中,我时刻将文优的重要性放在心上,微笑待人,礼貌用语,想客户之所想,忧客户之所忧,以客户为中心,力争做到让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要做好柜面工作,各项技能必须达标。对于我来说,点钞、计算器、中文录入、个金业务每一项技能都需要练习。在网点同事的帮助下,在综管部的训练指导下,在自己的刻苦努力下,我的技能水平渐渐提高,柜面办理业务的效率也随之提高了。技能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练习的刻苦程度,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苦练技能,力争不断提高。
在银行工作在风险,因此,认真执行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是责任心的体现。作为柜员,我严格按照双十禁的要求进行工作。无论是业务的办理过程,还是图章、凭证使用保管,都严格按照要就执行。长此以往,我自觉养成认了真谨慎的工作作风,尽可能的将工作中的风险降低。
营销也是柜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保险等中间业务也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更好的进行柜面营销,我学习了相关的基础知识,树立了相应的理财意识。但是,在柜面的营销过程中,我的营销能力还欠佳。因此,我的营销水平还需不断向老员工学习请教,在实践中不断磨练。
半年的工作经验让我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同时也让我认识到自身还有很多不成熟和有待提高的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秉承脚踏实地的精神,保持学习的热情,摆正心态,用心做事,立足岗位,廉洁奉公,真诚服务,真心奉献,以追求卓越的精神,力争与中国银行共同成长,共发展。
范文三
转眼间,两个月的试用期即将结束,在这段时间里,我在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同事们的关心与帮助下,从一开始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已逐渐适应了周围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对销售支持这项工作也逐渐进入了状态。从自身来讲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现将这二个月的工作情况作以下总结:
一、人管方面:
1、通过打电话及参加招聘会的形式,物色销售人员,并为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安排面试。
2、对于通过面试的新员工,根据hr的要求为其准备相关入司资料,并系统中为新员工上工号。
3、做好销售人员的考勤工作,以及他们佣金、薪金的计算工作。
二、业管方面:
1、在中信和交通银行的协议签定的过程中,与分公司保持联系,跟踪协议的会签过程,并在协议签定后,在系统中设置相关网点信息,以保证保单的录入,和单子的正常出单。
2、负责日常的收单、审单以及交单工作,并做好每日的业务记录和业务播报,若出现照会等问题单,做好跟踪并及时处理。
3、根据总监的要求,制定渠道经营计划并对费用进行预算管理。
4、负责制定银行与brc人员激励方案,并进行实施与跟踪,并在月末做好费用报销工作。
5、与财务和银行方面做好沟通,在每月月初核对做单情况,计算并及时支付银行手续费。
6、制定有关业务的培训方案,并对培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做好报销工作。
7、处理分公司下发的邮件,并完成其安排的任务。
8、做好银保单证的征订,并及时对库存资料做好清点和整理。
9、做好施总安排的各项工作,为我们的销售团队对好后勤支持和服务工作。
内容提要: 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意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潜在利益的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的良性运行,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充分表述,使其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过上优良的、自由的生活;其本质特征体现为政治性与道德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普遍性与适足性等几层面;其类型上依不同标准大致分为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实现义务与促进义务等三种。
由国家、社会、人权思想变迁的基本史实与思想史可知,国家义务与国家起源相伴而生,国家义务为国家目的实现的有效路径,国家义务与人权互为条件。由国家义务的变迁史亦可发现,国家义务萌芽于古罗马、古希腊城邦国家,发端于罗马法复兴时期,形成于英国《大》时期,确立于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作者以为无论国家起源学说各异,但国家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其存立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保障人权,国家负有保障人权义务属应有之义。那么国家义务的具体涵义与基本特征究竟为何?本文将对与其相互“关联”与“对立”的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由此阐释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根本特征与基本类型。
一、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一)义务的内涵与本质
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基本的法律范畴,义务是对权利的承诺。抽象层面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伴而生。权利是主体借助契约设定的结果,义务必包含于权利之中。因此,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具体层面上,并不是所有的具体权利或义务都有相应的具体义务或权利相对应。一项具体权利可能形成多项具体义务,一项具体义务亦可能由多项权利作为基础。但在抽象意义上,我们依然能够找到与这些具体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即人人都享有生命权、财产安全权等等,政府负有保障民众享有这些权利的义务。可见,抽象意义上的权利是和义务相对应的。保障与实现主体的正当利益追求是创设一切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基点,在这个意义上,权利是符合该常态思维的主线,义务则是实现权利的对应物、从生物。[1]而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主体的产生,在法规范之功能上而言,具有调整主体间利益流动的作用。此外,于主体间的关系中,义务主体必定对应于某一权利主体。法规范运用权利与义务两个概念,借着两者归属主体的价值决定,据以形成人际间交往模式的规范秩序。我们认为,权利的内容最终就是自己或某个别人义务的履行,其目的在于使你的自由与我的自由并存成为可能[2]39。就此观点而言,权利与义务将作为交往活动过程中一种相互强制的关系,两者系处于一种动态法律关系之脉络。不过,倘若就法规范的价值选择而言,权利概念固然属于一种我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但是义务概念除了作为确保权利实现的职责之外,义务概念本身也是一种价值选择。因为,义务概念维系了群体生活的共容性,并且可作为个人身处群体关系中的形象参考。所以,在法规范中义务概念所代表的规范意义,其实并非绝对依附于权利来思考,亦即并不是每项义务都需要利用到权利这个制度。[3]125
从义务产生的根源可以发现其本质。所有义务都是主体共同参与、自由设定、自由意志的结果,即主体自由,自觉、自愿地尊重他人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简单地说,义务的本质特点乃为主观自愿,具体理由有四点[1]。(1)权利的正当性决定义务遵守的自觉性,从而决定义务意识的出现必与权利意识相伴随。正义标准的形成是人们共同参与形成的结果,在肯定了权利正当性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受到尊重的应然性,因此义务的自愿履行是人们真正理解权利内涵的必然结果。义务自愿性早在最初的习俗性产权制度中就已存在,“习俗性产权制度,基于如果我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也将同样尊重我的权利的稳定预期,它的出现并不是出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设计。它之所以有可能自发衍生,是因为人们从经验中认识到,遵循这样一种约束实际上有助于每个人对目标的追求。如果他们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元制度就不会产生,从而导致共用资源的退化和衰竭。”[4]41一个人的权利只有在认可与尊重他人有相同权利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存在,“如果人们能够承认权利存在并能够对它们有所要求,那么,他们就能够形成社会,建立制度,这种制度的权威将存在于社会自身之内。”[5]23权利的尊重是相互的,义务意识总是和权利意识相伴而生、自愿自觉的行为。(2)权利的设定者亦为义务的设定者,权利的实现是参与利益评价主体的主观追求,那么义务的履行就绝不是外在的强迫。(3)习惯和人的反思能力是义务自愿性的社会和心理基础。丹宁曾指出,英格兰人民守法自愿性的义务感来自何处呢?“首先,它来自人们在其历史中成长的习惯。如果你回溯到足够远便会发现,早在诺曼征服以前,每一地区的法律是属于居住在那里的整个群落的东西:它被认为是最珍贵的财富以及希望每一个人予以维持的事物。人们对法律极其尊重,只要它是人们自己创设的并且不是来自上级强加给的”。[6]298青木昌彦对“稳定的产权”为什么能够“得到人们的广泛尊重”进行过分析,结论是“稳定的产权安排中一定包含某种自我实施的因素。”[4]37这种“自我实施的因素”恰恰是人们对产权规则包括纠纷解决等理解的经验总结,义务自愿性是实现自主生活的必然选择。(4)义务自愿性的定性符合法律的历史发展和本性要求。法律的本性是为人们提供实现自由的途径和保护手段。亚当·斯密曾说:“法律不应妨害天然的自由,而应予以扶持。”[7]34-35法律必然会鼓励和支持自觉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的行为,义务的自愿性亦为诚信的基础和表现。
(二)国家义务的基本含义
诚如前述,义务与权利本具有互相渗透的特性,所以无论是从义务来认识权利,或者是从权利来认识义务,实为两种不同的观察角度而已。不过,在义务与权利相互渗透与循环的现象中,或许会形成一种空洞的信念论,因此我们需要通过一个外于体系的作用力来整全此一相互对立、渗透的关系。在此,国家权力似乎可扮演一个调整的角色。在前述义务与权利的关系中,国家权力实居于一种协调作用的地位,并且明显地表现在法规范的规制作用面上。国家权力,一方面,除了表明国家负有执行法律权限的义务外;另一方面,则进一步隐含有国家应正当地行使其强制力与支配力。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其义务之性格往往表现在法秩序的合理规制义务上。即国家应依正义之观点,负担正当整全规范的设计及其适用的义务。本文所说的国家义务,指的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它是一个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概念。国家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人权、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人权。
如何理解国家之本质与内涵,绝非易事。我们知道,国家不能够与任何有名字的个人或群体在现行的存在中扮演某种角色而与其相等同,因为没有任何个人或者任何群体可以承担起国家的整个责任。因此,譬如,“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政府”,因为一个政府总是一些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人作为个体都不能承受国家债务的财政负担、或者承受起国家暴力行为的道德负担。这些个体最多是以某种身份代表着国家,犹如所有的政府在当今世界都是以某种形式从事活动的那样。国家也不能够等同于“人民”,因为人民仅仅是数量更多的有名有姓的个体的集合体,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与政府官员相比都不能更多地承担起国家行为的个人责任。因为目的与工具是相互分离的,国家也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因此,国家是一个不能等同于其成员、宪法、权力、或者目的的联盟。联盟是虚构的,然而国家肯定是真实存在的。最能够从现代国家的本质上反映这种矛盾状态的政治理论家是霍布斯,他同时也被称为是最能够抓住现代国家显著本质的政治理论家。在其《利维坦》中,霍布斯尽可能清楚地表明,国家不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关系、或者一部宪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国家是一个人,它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因此,尽管国家来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且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讲,从而实现“人民的安全”,但是国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种类,因为非但契约本身不能够做出行动,即便安全也无法做出行动(相反的,它们两个都是行动的产物)。[8]朗西曼如此理解:国家是一种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的无法测量的利益的机制,其方式是通过一种共同的政治形式,使得这些利益能够得以表述,并能得以进行比较。这是一种交换的手段。用这些术语来讲,国家的职责是使得那些愿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够共存,而无需拉平他们之间的差异,就像金钱能够允许人们交换他们不得不拿出的不同东西而无须对他们所期望的这种交易凭借预想而做出判断一样。当这些机构运行良好的时候,它们也都能够使得个人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对他们所真正希望的东西进行探索,也能够使他们免于遭受不必要的处罚而对各种交换进行实验。自由的国家,犹如金钱一样,也因此成为成长的载体。[8]39追随着布克哈特——当然也包括兰克、迈内克将权力描述为国家的本质。国家理性确实应该成为国家利益的理由,也就是“国家行为的基本原理和国家运动的第一定律”。国家理性将教导人们“为了达到日常最佳的生存条件,国家必须做什么”。[8]99国家的法律来源于以同意为基础的民众的意志。
参照上述有关理解,本文以为,国家义务是指国家在调和冲突和调和潜在利益之场域中,通过共同政治形式之良性运行以满足与保护民众充分表达利益的机制,使民众能够得以安定有序共存,从而使民众过上“优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而保障人权实属国家义务当然之具体化,民众基于人权之诉求为国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国家保障人权实则为题中之义。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征
(一)国家义务的政治性与道德性
不少思想家在论证国家义务的形成史中,分别就其政治性与道德性做了深刻阐述。马基雅维里将国家看做是分散的人为了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建立的组织,并将国家的根本问题看做是统治权问题。西塞罗突出国家的政治意义,且承认公民在国家中要“分享共同利益”,并提出国家的目的,就是要挽救人类的堕落,使人类归于自然善良的状态。为了实现目的,他力主通过法律调整各阶层的关系,他注重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论证人的自由权利的平等性。所有有关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与生命权等,都已在此处打下了理论基础。在罗马法复兴时期的思想家及立法实际中,人权已经成为公民参与社会、国家生活的一种方式,财产权、自由权、公民权、亲属权、平等权等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国家所追求的目的应是一种最高而又最广的善业,国家从根本上是为了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首先在于促进高尚的道德,在于达到全城邦的“美满幸福”和“优良的生活”。阿奎那认为,国家的目的就是谋取社会共同的幸福,幸福生活也就是按照道德原则生活,国家的目的“是过一种有德行的生活”[9]84。孔德曾经认为,国家履行道德的职能,是道德秩序的监护者。建立新的公共秩序,创立一个道德共同体,使公众享有有序的道德生活,就成为国家最重要的义务。国家所创建的道德秩序,首先是强制的。凯尔森说:“可以把国家界说为一种社会秩序,也就是说,国家是一套约束个人之间彼此行为的规则,一种可以用下列要点来表明的秩序,它是一种强制的秩序,那就是说,它企图用强制措施来制裁所不期望的人类行为,从而实现所期望的人类行为。那就意味着这个秩序是一个法律秩序。”[10]5这种秩序由此而呈现为一强制的公共秩序。然而,因利益诉求常与创造秩序的努力相冲突,这就要求国家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对此予以平衡。其次,国家所创建的道德秩序是合法的。创建一个合法的秩序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已为亨廷顿所阐述,“对于现代化中的国家来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创造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11]8当然,创建有序与合法的公共生活,并使之不断地再生出来,这不只是处在发展
综前所述,既然法律义务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判断权利存在与否的一个基本标准,其本质特点为主观自愿性,而国家义务是满足与保护民众充分表达利益的机制,使得民众能够安定有序共存,从而使民众过上“优良的生活”、“自由的生活”,那么国家义务具有政治性与道德性、自律性与他律性、普遍性与适足性等基本特征则属其内在要求,且国家义务应社会变迁而内含着开放性等特质。
三、国家义务的基本类型
国家所负的保障义务应如何归类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德国学者有将保障义务作以下的分类[21]135。其一,刑法上的保障:以联邦禁止任意堕胎的判决为例;其二,警察法上的保障:指妨碍公安及他人的行为,应依警察法加以干预;其三,外交上的保障:指本国国民受外国侵害时,国家应采取外交上保护措施;其四,面对团体保障个人:指保障个人的自由参与或退出宗教、政党等团体。这种说法其实与基本权没有关系,制裁犯罪、维护治安自有国家以来即有此功能,无待基本权理论出现;又对本国国民给予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甚至在成文宪法出现之前。另有学者从保障的必要和受保障的内容进行分类。第一类:生命及健康在宪法有极高的价值,若受威胁,国家应予保障;第二类:科技发达出现新的产品及生产过程,这些也造成对人类的危险,国家有防止及监控的义务;第三类:国家的建制对外应尽其重要的社会机能,对内应使相互冲突和竞争的利害关系者得予共存;第四类:社会建制即各种社会团体,他们的存在与基本权的享有息息相关,当它们不能以本身的力量维持存续时,国家便有保障他们的义务;第五类:在私法领域,弱者的基本权面对强者时,根本毫无机会可言时,国家有义务对弱者加以保障。[21]135-136本文在参考借鉴情形下,拟从三个层面试图对国家义务予以分类阐释。
(一)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
台湾地区学者吴庚从逻辑论证观点提出将国家义务分成三类,即禁止义务、安全义务与风险义务。[21]136-137他认为,在保障义务的语境下,国家所负首要的义务就是禁止义务。生活中常发生的公权力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国家当有加以禁止的义务。对于第三人侵害人权的行为,国家当然也有义务予以禁止。不过禁止义务会出现过度禁止或不足禁止的情形。前者指禁止的法规或行政措施超过必要程度,不符比例原则。至于不足禁止指应禁止或不禁止,或虽禁止但其程度显然不足而言。总之,两者主要都是对立法者的要求,对侵害基本权的行为不得过度禁止,对基本权受害者其保障则不应不足,过犹不及。安全义务在此处专指保护个人不受第三人违法侵害而言。这项义务,原则上是以一般国民为对象而非个人,保护制度及相关措施基本上是立法者自由形成的事项。个人主张权利受害,请求主管机关予以保障,则应视个案而定。风险义务,对现代社会因合法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诸如科技装置所造成的普遍性危险等,国家也有保障的义务。以上三种义务中,禁止义务及安全义务既针对国家本身的侵害行为而言,也包括第三人对基本权侵害的防御。至于主张保障义务也及于天然灾害者,只能归类为第三种风险义务。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一般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点在于免于来自国家的干涉,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来自国家的积极介入。因此,前者产生的是所谓的消极义务,而后者产生的是所谓的积极义务。两公约在相应的实施要求上也有所差异,比如,规定前一种权利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或者“人人不得……”;而关于后一种权利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或者“本公约缔约国承担保证……”。
其实,对于一项具体的权利来说,国家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是同等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不仅仅意味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它同时要求缔约国采取积极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这种认识在人权法中已经比较普遍。欧洲人权法院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明确指出,此类权利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权力的自我克制来保障,要有效地保障自由权就需要有来自国家的积极措施。在1979年的马克斯案件(marcks case)中,法院认定《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尊重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利的基本目的在于排除公共权力的干涉,同时判定,对家庭生活的有效尊重包含着积极义务。[22]而且,在爱利案件(airey case)中,欧洲人权法院也作出了同样的判定。该案件中,受害者因为贫穷不能享受律师帮助,不得不放弃在国内的诉讼。法院认为,从宗旨上说,《欧洲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不是作为理论或空想上的权利,而是实际并且存在有效保障的权利”,进而要求缔约国通过法律扶助制度来确保对法院的有效利用。[23]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相对性,也表现为自由权的实现需要有国家的积极行为。这一点在管理国家机关的人才训练、教育和机构性配备不充分的国家表现得尤其明显。自由权的保障仅仅通过抑制国家权力就能实现,这种认识实际上只在配备齐了一定程度的国家机关的场合下才成立,在尚没有达到这一程度的国家里,自由权仅仅作为一种消极性权利却是无法实现。[24]210自由权公约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为确保公约所规定的对其领域内并且属其管辖下的个人的权利,不仅要求缔约国自我克制国家权力的恣意行使,还要求采取积极纠正措施等积极行为。如,对生命的权利,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指出,对“生命的固有权利”这一表现不能作限制性理解。并且,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为减少婴儿死亡率、提高平均寿命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再如,欧洲人权法院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明确指出,自由权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权力的自我克制来保障,而是需要国家的积极措施。
随着人权诉求的变迁,国家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保护的内涵从消极性的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护,表现为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爱德和凡·胡佛等人认为,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和互动的整体性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的义务,尊重只是国家义务的前提与基本的道德基础而已。在宪法规范中的尊重一词是历史的概念,最初主要指国家对自由权的保护义务,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是一种自由国家的基本理念。但是,从自由主义国家向社会福利国家转变后,对人权的尊重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尊重义务范围也得到了扩大。为了履行尊重人权的义务,国家既负有积极义务,同时亦负有消极义务。特别是在社会权领域,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主要表现为满足与促进、积极而适度地干预公民的生活。在自由权领域,国家尊重人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负有消极义务,自我控制国家权力对自由权的侵害。因此,国家尊重人权义务是全面性的、综合性的义务,不能片面地强调其中的一项内容。自由权与社会权保护义务的相对化,客观上要求国家保护义务的多样性与综合性。
(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满足或确保义务、促进义务
自由权和社会权具有相对性已逐渐得到承认。以这种趋向为背景,在理论上,也开始出现了取代将人权区别为自由权和社会权这一传统式分类的新的分类。有人将国家的人权义务分类为以下四个方面: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满足或确保的义务、促进的义务。爱德和凡·胡佛等的见解就是典型代表。依这些见解,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克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这些义务在性质上并不互相排斥,各种人权义务尽管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都是权利的一个侧面,而国家负有针对这些侧面采取措施的全面性义务。[24]210
在传统的理解上,社会权使国家负有积极的义务。这种理解只强调了满足的义务,而忽视了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等其他方面。而且,将自由权理解为国家的消极义务的传统性认识,也只强调了国家对自由权尊重的义务,而忽视了自由权的其他方面。这任何一种认识都忽视了国家为人权综合性质实现所负义务的复合性特征。的确,对于具体的人权,某种特征可能更为突出,而其他侧面则可能表现得不明显,但这是一个应该因具体的人权进行探讨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能通过对自由权和社会权作范畴性区别来解决的问题。[25]103-109
以上这些分类不是经过严密的理论探讨之后而作出的分类,这些分类在将来能否一般化,或新的分类中哪一种分类最适当,对这一问题,现在应该注意避免作出互相排斥性的判断。对新的分类中哪种类型化最为适当,应该在认定社会权和自由权的差异具有相对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个别的、具体的人权分析的积累来作出判断。关于这一点应该注意,对上述德国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非常广泛地承认了国家的积极义务,有人提出反对理论并认为,如果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相对化能有助于扩大司法审查,那么这种相对化就孕育着一种危险,它可能将本来属于根据民主主义原则选出的立法机关的政策判断委任给司法机关。这种批判,在针对德国和美国联邦法院所表现的司法积极主义,其别是针对将社会政策积极地服从于司法审查的主张时,早已有人提出过。相反,如果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相对化,以立法裁量论的形式制约司法机关的违宪和违法审查的话,那么发达国家通过长期努力所构筑起的“作为人权保障堡垒”的司法机关的意义就可能受到巨大损害。在司法机关的自我抑制相当过分的国家,这种现象具有现实的危险性。[24]221-222不过,对“作为人权保障堡垒的司法机关”这一定性本身,有必要对其作为一般理论的妥当性提出疑问,也有必要对其根源进行再探讨。而且,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适当的权力分配问题,不仅应该从国家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这一角度,而应该将其作为21世纪国家的存在方式的问题进行综合性的探讨。
注释:
[1]彭诚信,邹潇.义务观念的现解[j].学习与探索,2005(5).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michael freeden.权利[m].孙嘉明,袁建华,译.台北:桂冠出版社,1998.
[4]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周黎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
[5]辛格.实用主义、权利和民主[m].王守昌,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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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戴维·朗西曼.国家的概念:一种想象的主权[m]//昆廷·斯金纳,博·斯特拉思.国家与公民.彭利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马丁·范·格尔德伦.近代早期欧洲国家及其竞争对手[m]//昆廷·斯金纳,博·斯特拉思.国家与公民.彭利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9]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10]凯尔森.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m].吴恩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译.上海:华夏出版社,1988.
[12]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3]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14]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m].王守昌,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15]董云虎,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16]叶蓬.道德义务的他律性和自律性论纲[j].齐鲁学刊,1995(2).
[1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8]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19]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0]罗伯斯庇尔.革命和法制审判[m].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1]吴庚.宪法的解释与适用[m].台北:三民书局,2004.
[22]eur. court h.r[j].marcks case, judgment of 13 june 1979, series a no.31, para, 31(pp.15).
[23]eur. court h.r[j].airye case, judgment of 9 october 1979,serise a no.32.para, 24(pp.12-14),para.26,ibid,pp.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