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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鉴定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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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鉴定报告

第1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从旧锅炉安全质量技术鉴定报告背景概述中以及用户买卖的证明中不难看出,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影响下,有的企业经营不善,造成倒闭停产,象锅炉这样的贵重设备就会被拍卖掉抵债;有的企业经营良好,原来配置的锅炉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需要更大的锅炉而卖掉小锅炉;有的企业因政府环保要求而更换燃煤锅炉;有的企业因建厂时资金不足,而需要旧锅炉。在这种市场行为下,旧锅炉的移装变多了,进行这种交易的绝大多数为私营企业,锅炉型号多为整装快装工业锅炉。应当认识到旧锅炉是一种宝贵的生产物质资源,为创造节约型社会,促进生产流动需求,有着积极的一面。

二、旧锅炉移装安全质量技术鉴定

在这里提到旧锅炉安全质量技术鉴定指的是旧锅炉移装投用前的鉴定,目的是为了保证锅炉的使用安全,防止出现假锅炉,对锅炉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性能进行安全质量技术评价,有如下意义:

1、首先旧锅炉在安全可靠的前题下才具有使用价值,但购买旧锅炉存在着风险,旧锅炉已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会产生受损,就拿锅炉本体来讲,锅内出现水垢,受压元件出现腐蚀、磨损、变形,甚至出现裂纹、材质劣化等情况,严重影响了锅炉的使用寿命。虽然购买时价格便宜,但使用维护费用很高。

2、旧锅炉是否具备安全使用功能也应当考虑,很多锅炉在卖掉前已停用了一年以上的时间,在停炉时间内锅炉本体得不到良好的保养,受压元件加速腐蚀,锅炉受热面管常出现腐蚀穿孔,投用后旧锅炉能否按原有的工作参数进行工作无法保证。另外各种阀门、安全附件、仪表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附机设置等出现失效,也失去了原有的功能。更可怕的是用户一旦购买了土制锅炉,完全不能达到安全的要求,谈不上这样的锅炉具备安全的使用功能。

3、旧锅炉在运输过程中也会造成损坏,可见的有旧锅炉的炉墙被损坏;锅筒上的接管被撞飞;受压件在运输途中被建筑物等碰撞变形等问题。能否满足使用要求,也应进行安全质量技术评价。

4、旧锅炉的原始出厂技术资料和使用资料常出现不全或遗失,对锅炉的注册,使用造成麻烦。在现场核对时,常发现锅炉上的铭牌不见,打在锅炉上台号钢印无法确认,给旧锅炉的鉴定带来困难,也给不法中间商带来投机行为。旧锅炉出现套铭牌和套原始出厂技术资料的情况较严重,进行资料与锅炉本身身份符合性鉴定,就是为了防止因年代已久用套牌、套资料的假冒锅炉在社会上流通使用。

5、旧锅炉的安全质量技术鉴定把旧锅炉的安全质量技术鉴定等同于锅炉的内部检验是不正确的。锅炉的内部检验是锅炉正常使用时采取的法定检验,有检验规则做保证,整装和快装的工业锅炉通常以宏观检查为主来保证锅炉正常的安全使用性能。旧锅炉的安全质量技术鉴定是委托性的检验,是一种对使用过的锅炉做全面性的安全使用评价。通常从设计和制造资料认定开始,审查在其正常使用时进行的内外部检验报告,检查锅炉的损坏程度,评价锅炉继续使用的功能和价值。

三、旧锅炉安全质量技术鉴定三步骤

1、应对旧锅炉各种资料进行审查鉴定。所要鉴定的资料内容有:锅炉的设计技术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监检证书、锅炉使用证、历年的锅炉内外部检验报告、耐压试验报告、锅炉的修理记录等。可能在鉴定中出现资料不齐全,可以把这些资料分为两大类:一部分为原始技术资料,另一部分为使用状态资料。若有旧锅炉的相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可将实物与设计图样或质量证明书进行比对,判明锅炉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如可通过清点某些部件数量来确定,如水管量、烟管量;也通过测量尺寸来确定,如用测厚仪测量关键部件的厚度(锅筒的厚度、烟管厚度、水管厚度、集箱厚度)等;也通过测量外形尺寸,如长和宽等。若没有旧锅炉的相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就要做大量的复原工作,对功能构造与外观进行实地勘察,与见过的同类锅炉进行比较,得到锅炉的型号,再到锅炉厂查阅接近年代的设计技术资料,复原旧锅炉接近当年的设计与制造技术要求。用这些方法可以鉴定旧锅炉是否假冒伪劣,是否为正规制造厂生产的。

2、旧锅炉应进行使用安全性与使用价值性的技术鉴定。由于目前一台锅炉的使用寿命没有硬性规定,一般通过定期检验和维修情况来确定。我省文件规定,若一台锅炉使用了15年以上,不能进行旧锅炉的移装。这样的锅炉使用的安全性与价值可能不高了,可做为控制内容。如卧式燃煤锅炉出现小烟室、管板张接形式、型号KZG等都是年代已久的锅炉。

第2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关键词]海运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货不当;损坏与损失;纠纷

1 案例简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为买方与香港罗氏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两份热轧钢卷买卖合同,价格条件均为成本加运费至日本某港。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被告所属的“通盛”轮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两套正本清洁提单。2004年9月25日承运船舶抵达日本FUNABASHI港开始卸货,卸货时THP公司发现上述两套提单项下的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两套提单项下的货损向承运人提交了索赔通知,并委托检验人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钢卷的破裂、压缩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绑扎的货物的积载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损坏是由于航程中海水从不充分密闭的舱口盖进入货舱,加上由于船员的疏忽导致的9月27日雨水进入货舱所造成的。货损发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险公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受理了作为被保险人的THP公司的保险索赔,2004年12月29日通过三井住友银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赔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签署的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据罗氏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及保单的记载,该批货物的日本卸货港到岸价值为267826471日元,该批货物的货损金额为86707125日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货物损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货损检验费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运人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是在被告承担的责任期间发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的客观事实,也未能证明这些变形、锈蚀、刮擦导致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发生变化并导致贬值;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货物时,并没有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均存在疑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以证明货物损坏的原因及实际损失,但其当时仅是对货损的原因进行检验,但未对货物的残损程度进行及时鉴定;而对货物残损的检验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另外,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且检验人进行的所有钢卷开卷检查报告均未对货物的锈蚀面积、锈蚀程度、钢板的材料厚度的变化及力学性能的变化有任何描述,而仅是依据申请人对货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为货物残值来计算货物的残损,既未考虑市场因素对货物出售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切割费、搬运费等费用与货损的联系,因此该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而导致的代位索赔纠纷案。在本案中,承运人在装运港接受了货物并签发了清洁提单,则有义务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完好货物,并对在其责任期间非法定免责事由发生的货物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有权向承运人因其管货不当而造成的货损进行索赔。

然而,由于海运运输路途远、时间长、货物属性限制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此很多时候很难辨清货损是否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因此就导致本代位求偿案中纠纷的产生。而纠纷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验鉴定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虽然THP公司在卸货时发现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于是进行了一定的检验鉴定,但是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报告只是一份调查检验报告,而未对货物受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定损。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根据开卷的情况来判断多少面积的钢板可以作为原来的用途,多少无法作为原来用途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或改做其他用途以及相应的贬值率,但是该报告均未提及,而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货物的残值和计算折损率,并认为该价格就是公正、合理的,这与进出口商品鉴定的常理相悖。

其次,货物性质对鉴定的影响。作为原料产品的热轧钢卷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并没有对由于锈蚀对钢板厚度影响的描述;而根据当时国内及日本钢铁市场的数据分析,当时日本钢铁市场的大环境已经出现了供不应求,本案中受水湿造成的损失率已经被钢材上涨的市场因素相抵消,如果日本货主放弃这批货物,完全可以通知承运人,甚至将货物运回中国处理,用最合理的价格和方式将损失减少。

最后,检验程序的有效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对货物残损的检验系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且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

据此,法院认为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从而不予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本案启示

(1)必须考虑货物性质以及损坏与损失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热轧钢卷只是一种中游产品,它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其他产品,或者进一步通过酸洗等加工成下游产品,作为原料产品,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产生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因此,即便是由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产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等货物表面的损坏现象,但若其并未对被保险人带来实际性的损失,则承运人便不存在过失责任。

(2)必须理清托运人和货物损失的关系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如在FOB、CIF等贸易术语下),托运人负责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装运的过程中对货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在对货损鉴定中一定要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以使求偿能顺利进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曾抗辩,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既然牵扯到托运人,那么保险人则应当先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然后再分别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索赔,从而尽可能降低索赔成本,保护自身利益。

(3)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由于货损一般均由被保险人首先发现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且相关单据单证都在被保险人手里。因此,作为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货损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卸货场地进行勘察,一定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在本案中,由于保险人对货物残损的检验是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定要掌握好取证调查的时间,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4)采用法定检验程序和规范检验项目

首先,检验过程要由检验人而不是检验申请人来完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的,导致该检验证明无法律效力而未被法院采纳。其次,检验的项目不仅包括货损原因的鉴定,还包括货损程度的鉴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货物损坏和损失都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而本案中原告恰恰未能证明钢卷变形、锈蚀、刮擦,对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带来了变化并导致贬值,因此法院对其不予认定。最后,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和检验货物时要通知承运人,以免使承运人对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疑问。 转贴于

4 结 论

随着保险业竞争主体不断多样化,保险人“重效益”的观念不断加强,代位求偿案件将会大大增多。因此,保险人在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对出现的承运人管货不当而产生货物损失的情况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避免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窦延乐.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J].经营管理者,2010(2):194

第3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 30.哪些情形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哪些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及延长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3)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4.实施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置被扣押财物?

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

35.哪些情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第4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挖老井的新商机

雷少华家在上海市崇明县的农村。一天,由于自来水管道升级,雷少华家储水不足,到第二天中午家里就没水了。无奈之下,母亲让他到老水井里去挑水。结果这顿午饭做出的饭菜格外美味,父亲说:“这井水都是天然的,不像自来水,带有白矾等添加物。可现在的人都不愿意多走几步去挑水吃。”父亲的话让雷少华心动了:井水在农村随处可见,但对城市里的人来说却是稀罕物,自己何不去城市里卖井水呢?

雷少华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判断。他买来几只提壶及三只大塑料桶,装满井水便运往城区,每升定价一元。

雷少华推着板车来到一老社区,社区的大妈们便凑上来询问:“小伙子,你这里面装的什么啊?”“这里面都是井水,纯天然,无污染。”雷少华立即遭到众人的嘲笑……他又走了几个小区,一天下来没做成一笔生意。

第二天,雷少华带上新灌装的井水再次来到城区,他原本打算到中高档小区去推销,可这些小区管理规范,根本不让进。雷少华决定在小区超市里以700元的价格租用一块约6平方米的地盘,以此解决井水进小区的难题。

为打响头炮,开业第一天雷少华在小区超市里举行赠水活动,向每一位顾客派发卡片,上面注明赠水的时间。可当雷少华介绍完自己卖的是天然井水,大家议论纷纷,“你这天然井水到底有什么好啊?”雷少华说:“这可是我从老家崇明专门运过来的井水,不信你尝尝。”说着,他倒了一小杯井水给一名姓黄的男子试喝。那人喝了一口,摇摇头,“尝不出来这就是井水。”说完便离开了。雷少华不信,喝了一口,味道果然没有在家里喝着甘甜,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问题出在几只塑料桶上。井水装在塑料桶里,在运输途中经过阳光照射,那股凉劲儿变了味。为此,雷少华请教了村里的老人,他们建议改用可以加盖密闭的瓦缸运送井水。雷少华听从了他们的建议,虽然在运输过程中瓦缸易碎,增添了很多麻烦。但事实证明,用瓦缸运输、存放确实保证了井水的口感。

为了消除人们的疑虑,雷少华还到水质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这井水不仅含有钾、镁、偏硅酸等物质,而且呈天然弱碱性……雷少华将这份鉴定报告张贴在小摊前,以此作为“软广告”。

重新开业后,雷少华的小摊再次迎来众多顾客的围观,但还是看的人多,买的人少。中午时分,黄先生再次来到摊前,雷少华主动倒水让他品尝。他喝完点点头,看了看鉴定报告后,便买走了3升井水。

小生意市场却不小

接下来两天,雷少华一笔生意也没做成。直到第三天上午,黄先生再次来到雷少华的摊前,又买了5升井水。

雷少华了解到,原来黄先生用井水泡茶和煮中药,泡茶口感纯正,煮药也有很好的保药性。这样的信息让雷少华欣喜不已,他想:大家既然不太愿意买井水做饭,但买井水泡茶、煎中药也十分实际。而且这个小区居住的多为中高产阶级,不少家庭都有喝茶的习惯,而且老年人也不少,他们往往更为看重中药的疗效。可见这里面蕴藏着大市场。

雷少华特意花钱买了上等的西湖龙井。在小摊前放上三只杯子,一只是用自来水泡的,一只是用普通矿泉水泡的,一只是用井水泡的。大家观其色泽,看到了区别;品其味道,品出来优劣,生意很快便有了起色,小区内越来越多人开始购买雷少华的天然井水。两个月后,雷少华每天的销量基本上在500升以上。为了确保井水充足供应,2007年4月,雷少华又在崇明物色了三口古井,并通过当地村委会获得授权。

随后,雷少华针对大家反应的“不上档次”的问题,对自己的小摊重新进行了装修,突出乡村田园风格。他还给取水的几口水井拍了照片,放大后挂在店墙上作为装饰。经过一翻整改,以前的小摊摇身变为一个乡村小店。

第5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农机产品进行试验鉴定时也要关注天气情况,对于犁、旋耕机、深松机、灭茬机等耕整地机械,满足土壤含水率在15%~25%之间的试验条件下才能进行性能检测;至于收获机械的检测,作物表面更不允许出现明水。如果遇到雨天,试验只能中止,要等晴好天气适时抢墒进行试验。农机产品进行试验鉴定时对于试验用田块都有具体的要求,对挑选的田块从长度、宽度,纵、横向坡度,土壤含水率,植被覆盖率,作物条件等方面着手考虑,只有田块和作物条件都满足了试验条件,才能进行正式的性能检测。以谷物收获机械为例,试验应选择长度75m以上,宽度25m以上的地块,当试验田块不规则或太小的情况下,即使作物的草谷比、籽粒含水率、成熟度、自然高度等方面都满足试验条件也无法进行试验。因此,能否找到适合的试验地有时也会束缚住试验。

通常情况下,农机产品的田间性能试验只需按试验条件做一季即可。但对于稻麦联合收割机的性能试验,水稻、小麦的田间试验都需进行检测。在6月份左右做完小麦的田间试验后,最快也要等到7、8月间的早稻成熟时才能进行水稻的田间试验。部分农机产品检测完田间性能试验后需尽快处理样品,尤其是稻麦、油菜收获机械。试验中及时清理出排草(杂)口处损失的籽粒和在出粮口处抽取样品等工作,试验后对于出粮口处样品也必须当天清选出杂质和破碎籽粒,否则封存的样品由于气温、含水率较高,1~2天内封样器内就会出现大量水珠甚至样品出现霉变现象。

田间试验检测设备的状况

投入数量大。由于农机产品的田间性能试验带有明显的季节性,为及时、高效完成试验鉴定任务,在检测人员保证的前提下,必须加大田间性能试验相关检测设备的投入量,其数量需基本维持在3~4套。

使用环境差。对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的农机产品,仪器设备必然要经常带到检测现场。尤其在7、8月份的高温季节,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高温环境会使检测设备中电子产品的电阻、电感、电容等性能参数发生变化,不仅降低了仪器设备的寿命,而且会出现数据的零点漂移,甚至会影响到检测结论。

需携带方便。用于田间试验的检测设备需要一些小巧轻便、能快速测量的仪器,如气象监测仪、土壤紧实度仪、米麦水分测定仪、牧草稻草水分测试仪、精密声级计、钢卷尺、秒表、天子天平等,其中部分仪器用于验证田块、作物条件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如测定水稻、小麦等作物的籽粒、茎杆含水率时,除了水分测定仪直接测量外,也可以使用烘干法,但所用电热恒温干燥箱、光学读数分析天平等仪器要求在恒温环境下工作且不易携带。如果将样品带回试验室进行检测,一旦出现含水率不满足试验要求,则该次田间试验需要重做,农时不巧时,很可能会耽误一季。

需增加夹具。耕整地机械类有些技术指标(如牵引阻力、功率消耗等)需在田间作业时进行检测,所用检测仪器须安装在拖拉机和农机具之间。由于各类农机具和拖拉机配套时的联接方式千差万别,必须根据实际连接方式及尺寸为仪器加工专门的安装夹具。如在安装转速转矩测量仪测量旋耕机的功率消耗时,一方面因动力输出部分的花键轴有6键、8键,则要求转速转矩测量仪至少有两种规格的配合尺寸;另一方面因在拖拉机和其配套的旋耕机之间加装了测量仪器,则对于三点悬挂式连接方式应重新加工三个各加长20cm的悬挂臂。因此,单靠检测设备而不增加相应的夹具是不能进行正常的检测工作。

处理样品需要辅助设备。稻麦、油菜收获机械田间试验时,接取排草(杂)口处排出物,清选不少于1000g样品(每次试验至少取9个样品)中的杂质和破碎籽粒等工作多采用人工方法。因缺乏针对样品的有效设备,在25m测区内接取茎杆等物一般多超过50kg(喂入量4kg/s时,接取茎杆等杂物可达100kg以上),参加接样的人员至少需要6人,尤其在小麦收获机械向7~10kg/s的大喂入量方向发展时,接样人员需要更多,接样也更加困难。而在处理小样中的杂质和破碎时,完全依赖自制设备很难达到对样品的处理要求,多采用自制设备加人工方式完成。在缺少处理样品的有效辅助设备的现状下,要想尽快、及时处理好样品,只能费工费时了。

综上所述,农机产品田间性能试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在使用的时间、频率、环境、可靠性等方面不同于试验室里的专用仪器,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为保障鉴定工作高效、优质地服务生产企业,提高检测(鉴定)报告的质量,现提出如下建议。

1)加大宣传,争取财政支持。农机产品田间性能试验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如按鉴定机构承担项目所需检测设备的一台(套)来配置,显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和财政部门沟通,让社会了解、理解鉴定工作中田间性能试验如同现在的“三夏”、“三秋”工作一样紧迫,不能抢抓农时做完田间试验,直接耽误产品进入支持推广目录一年,直接影响生产企业来年的市场占有率。鉴定机构只有加大田间性能试验检测设备的投入量,才能满足检测设备在“农忙”季节成倍增加的需求量;鉴定机构只有加大宣传,使财政部门理解增加同种类检测设备的必要性并加大对鉴定机构购买检测设备的预算。

2)关注农机,加大检测设备的研发力度。在购机补贴政策的持续影响下,在农机农艺不断融合下,新机型不断涌现,农机产品也在向高端发展。原有的检测设备可能已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高新产品,让检测设备的专业生产企业关注农机,促进检测设备与农机产品的有效结合,生产出更多高精度、易安装、易携带、易操作的仪器设备。

第6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2003~2013年间,朱玮担任济南铁路局科协办公室(科委办公室)主任。这10年,对于他,工作充实且踏实。

任重道远为科普

在济南铁路局长期从事科技管理、科研开发和科普宣传工作期间,朱玮先后组织制定了《济南铁路局科学技术管理办法》、《济南铁路局科研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济南铁路局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实施细则》、《济南铁路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南铁路局“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制度规划,建立和完善了铁路局科技创新体系。

在这些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他常常写到深夜,倾注了很多心血,并多次以各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思考推敲,反复精心修改,确保制定的政策措施能够符合实际、切实可行、见到成效。

朱玮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由他组织开展的各年度“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活动,是以宣传铁路科技为主线,结合各年度活动宣传主题,精心组织设计活动方案,在车站货场等地展示设计制作的铁路科技图片展板,利用铁路办公网举办网上科普知识竞赛问答,邀请知名专家举办高速铁路技术、TRIZ创新理论与应用原理等科技讲座,选购数千册优秀科技图书、期刊及编辑制作各年度济南铁路局科技成果汇编(光盘)赠发给全局各单位、部门学习参考。由于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受到了领导的肯定和广大职工的好评。

专心致志搞课题

为保障铁路安全生产、提高设备质量、促进运输经营,朱玮做了很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他组织编制了10个年度的铁路局科研计划,累计安排科研课题及示范推广项目561项,涉及经费4815万元;组织申报了铁道部科研计划课题,累计承担铁道部科研计划课题23项,涉及经费983万元;组织开展铁路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累计通过省部科技成果鉴定14项,通过铁路局科技成果鉴定137项;组织申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累计获省部级奖27项,获铁路局奖169项。

在科研管理过程中,朱玮组织审查筛选科研课题,了解现场需求,明确课题目标,组织审查课题组起草的研究方案;组织了审查修改课题组起草的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结题鉴定技术资料,组织召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会议;组织科技成果申报省部级科技奖的评审推荐和铁路局科技奖的评审表彰工作。

在科技工作中,朱玮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保持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他积极参与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好成绩。作为主要研究人员,他先后参与完成15项铁道部、铁路局科研课题,在研课题10余项。获得5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项济南铁路局科技进步奖。结合科研主笔撰写论文《既有线临时限速预警控制技术研究与试验》,发表在《中国铁道科学》2013年第三期上,获济南铁路局优秀科技论文一等奖。

此外,2006年组织参与完成铁道部重大试验《CRH2等型动车组型式试验》和《列控综合试验》;2011年组织参与完成京沪高铁先导段第二阶段综合试验,受到了铁道部的好评,为高速、提速铁路发展做出了贡献。他还牵头组织济南铁路局专项重点技术工作论证,先后组织完成了“胶济客运专线自动售检票系统”等8个项目技术论证,为铁路局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建议。

积极探索求创新

以济南铁路局办公网络为依托,朱玮组织筹建了网上济南铁路局科技图书馆,于2007年12月18日举行了隆重的开馆启用仪式,至今每月组织维护更新图书期刊内容,确保图书馆运行正常。馆内精心挑选收藏了有关铁路科技各专业技术领域和相关基础技术领域的电子图书6万余册、期刊论文518万余篇、技术标准近2千项,供全局10余万职工上网免费登录查阅,为广大职工学习铁路科技知识、查阅专业技术资料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供了很大帮助。

在科技图书馆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过程中,朱玮组织了科技图书馆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网站页面等软件的设计制作,图书期刊的挑选、订购、导入,期刊、标准的更新,不断丰富图书馆网页内容,精心维护管理,确保运行正常。

由商务部和铁道部批准、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第五届至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现代化铁路技术装备展览会,是朱玮先后组织参加的一项重要展会。他利用灯箱图片、文字、电视片、展册、实物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示了济南铁路局铁路建设成果、先进技术装备、铁路客货运输服务、科技创新成果及科技新产品。展览内容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整体设计简洁大方,版面设计制作精良,提升了济南铁路局形象,得到了领导和参观嘉宾的好评。

第7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关键词:艺术品交易 物联网 RFID

物联网的概念

(一)物联网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物联网的概念于1999年由麻省理工学院的Atuo-ID实验室提出,Atuo-ID的概念是以无限传感器网络和射频识别技术为支撑,时刻感知物品的位置、状态等信息,实现智能管理。同年,麻省理工学院的GershenfeldNeil教授撰写了“When Things Start to Think”一书。这标志了物联网的开展。

2005年11月17日,在突尼斯举行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上,国际电信联盟(ITU)了《ITU互联网报告2005:物联网》,正式提出了“物联网”的概念。根据ITU的描述,在物联网时代,通过在各种各样的日常用品上嵌入一种短距离的移动收发器,人类在信息与通信世界里将获得一个新的沟通维度,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连接扩展到人与物和物与物之间的沟通连接。物联网概念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际电信联盟(ITU)2005 年以物联网为标题的年度互联网报告。然而,ITU的报告对物联网缺乏一个清晰的定义。

2009年,IBM首席执行官Samuel J.Palmisano提出了“智慧地球”概念,把传感器嵌入和装备到电网、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建筑、供水系统、大坝、油气管道等各种应用中,并且通过智能处理,达到智慧状态。

2009年9月,在北京举办的物联网与企业环境中欧研讨会上,欧盟委员会信息和社会媒体司RFID部门负责人Lorent Ferderix博士给出了欧盟对物联网的定义:物联网是一个动态的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它具有基于标准和互操作通信协议的自组织能力,其中物理的和虚拟的“物”具有身份标识、物理属性、虚拟的特性和智能的接口,并与信息网络无缝整合。物联网将与媒体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和企业互联网一起,构成未来互联网。

(二)物联网体系结构

一个完整的物联网系统一般来说包含以下五个层面的功能:

1.信息感知层。该层的主要任务是将大范围内现实世界的各种物理量通过各种手段,实时并自动化的转化为虚拟世界可处理的数字化信息或者数据。

物联网所采集的信息主要有如下种类:传感信息:如温度、湿度、压力、气体浓度、生命体征等;物品属性信息:如物品名称、型号、特性、价格等;工作状态信息:如仪器、设备的工作参数等;地理位置信息:如物品所处的地理位置等。

信息采集层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种信息进行标记,并通过传感等手段,将这些标记的信息和现实世界的物理信息进行采集,将其转化为可供处理的数字化信息。信息采集层涉及的典型技术如:RFID(射频识别)、各种传感器等。

2.信息汇聚层。该层的主要任务是将信息采集层采集到的信息,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进行汇总,将大范围内的信息整合到一起,以供处理。信息汇总层涉及的典型技术如:Ad-hoc(多跳移动无线网络),传感器网络,Wi-Fi等。

3.信息处理层。该层的主要任务是将信息汇总层汇总而来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从而对现实世界的实时情况形成数字化的认知。信息处理层典型的技术如:GIS(地理信息系统)[k1]、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

4.运营层。该层主要任务是开展物联网基础信息运营与管理,是网络基础设施与架构的主体。目前运营层主要由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广电网等基础运营商组成,从而形成中国物联网的主体架构。

5.应用层。主要是物联网在各个行业的垂直应用层面。

(三)物联网的应用

物联网有效地整合了通信基础设施资源和行业基础设施资源,提高了行业的信息化水平,改善了行业业务系统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目前,物联网已经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工业自动化控制、交通安全、家居安防、健康监控、精细农业、智能物流等方面得到应用。

例如,2009年4月,美国公布了40亿美元的智能电网投资计划,通过在发电、输电等各个环节引入先进的传感和测量技术、控制方法以及决策支持系统实现电网高可靠、高效率运行,实现高压输电线安全监控、电力设备工作情况监控、智能用户需求相应、实时定价、停电检测、电能质量检测等目标,美国能源部预计这一计划在未来20年内将节省投资800亿美元。

艺术品交易概况

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艺术品收藏者已达到7000多万人,2003年到2005年全国艺术品的年交易金额可统计到的数据分别约为60亿元、200亿、300亿,且每年以50%以上的速度递增。

(一)艺术品交易的目的

艺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其作用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需求,精神需求表现在:

1.消费艺术品获得的满足。在满足了物质的需求后,人们开始追求精神的满足。艺术品作为精神世界的载体被人们所消费,人们从消费中汲取精神财富,从光影图画的欣赏中获得内心的共鸣。例如毕加索的名作―《鸽子》作为祈愿和平的象征,被赋予积极的时代意义。此外,作为最顶级的奢侈品,艺术品还代表了其拥有者的荣耀、成功、地位。

2.文化艺术知识的增长。艺术品承载了文化、历史甚至于科学知识,通过欣赏艺术品,增长见闻,积累知识,充实精神。其物质需求表现在艺术品作为商品,具有投资价值,实现财富的聚集。

据统计,就平均投资回报率而言,金融证券为15%,房地产为21%,艺术品收藏为30%左右。艺术品继是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之后的第三个投资市场,是资产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艺术品的价格和国民经济直接相关。

(二)艺术品交易的方式

1.议价购买。议价购买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商议价格成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买卖双方直接成交,另外一种是通过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等中间机构进行成交。

2.现场拍卖。现场拍卖是指艺术品拥有者通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成交。现场拍卖这种方式成交所需时间短、成交量大、影响面广,是目前艺术品交易的主要成交方式。

据雅昌艺术网的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中国艺术品拍卖业绩达500万元以上的有100家企业,其中,业绩超过10亿元的拍卖公司有4家,即佳士得香港公司、香港苏富比、中国嘉德及北京瀚海;业绩在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拍卖公司有29家,主要分布在北京,业绩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拍卖公司有77家。100家拍卖公司共举办拍卖场地684场,总成交额近150亿元。

3.在线交易。在电子商务逐渐成熟以后,艺术品交易市场开始尝试向网上过渡,但是在线交易的成交量小,其原因在于测度艺术品的真实性方法较差、欠缺价格参考体系。

目前,艺术品在线交易网站有三种类型:

在线委托拍卖。通过将互联网技术和拍卖方式对接,产生了在线委托拍卖方式。在线委托拍卖依靠信息平台,通过虚拟的方式,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拍卖。在线委托拍卖方式和传统委托拍卖的不同在于:一是买方依靠图片辨识艺术品。传统的委托拍卖,买方可以在拍卖前去实地考察拍卖品,以此来决定拍卖目标。在线拍卖只能通过文字描述、图片来辨识艺术品。二是时空限制较小。传统的委托拍卖受到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买家必须在极短的时间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而在线拍卖受限度较小,买家可以在任何地点、在拍卖期限内完成交易。

艺术品信息交易平台。艺术品信息交易平台只提供交易信息,不参与到买卖中,其能否成交完全取决于买家和卖家之间的沟通。

网上画廊。网上画廊由艺术家直接开设,由艺术家直接和买方沟通,没有中间环节。

4.银行艺术品理财。银行艺术品理财是以投资为目的,其交易能否成功取决于艺术品的投资回报率。目前,银行艺术品理财有以下方式:

直接投资型。到期收益取决于所投资艺术品价格变化,以民生银行的产品为代表,其风险在于艺术品的价格波动。

融资型。艺术品拥有者以艺术品为抵押向投资者融资,融资型艺术品交易的风险在于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资金实力。以建行联手国投信托推出的相关产品为代表。

期权型。其运作方式为给客户一定时限的鉴赏期及期权,到时限后客户可以选择原价购买或放弃,只要客户交纳保证金即可。以招行的艺术品鉴赏计划为代表。

艺术品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一)艺术品造假

艺术品造假的方式主要有:

临摹甚至于克隆后采用熏蒸法做旧,这种方法主要用于绘画作品,其鉴别难度大,主要依靠专家对画家的画风、历史知识等因素的掌握程度来鉴别,鉴别方法比较主观,完全依靠专家的历练,因此,对于同一幅画作,会出现专家意见相反的情况。此外,对于在世作家的画作,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或画家的风格已经转换,会难以辨认早期作品的真伪,甚至于出现刻意否定以前作品的情况。

例如,2005年北京瀚海秋拍中,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池塘》以253万元成交。2008年7月1日,经吴冠中先生亲自辨认,此画被认定为伪作,他在画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2009年香港佳士得春拍中,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油画《松树》以158万港元成交,日后也被吴先生认定为伪作。

2005年11月,俄罗斯石油大亨斐克塞伯格以168.8万英镑在佳士得拍卖行拍的俄罗斯画家鲍里斯・米哈伊洛维奇・库斯妥基耶夫的油画《宫女》,2009年被俄罗斯专家鉴定为赝品。

近年来成交的30多幅20世纪重要画作,被鉴定确认为赝品,涉及的总金额超过3000万英镑。其中包括佳士得拍卖行以350万英镑拍出的恩斯特作品《人群》、以6.7万英镑售出的坎彭东克作品《伴随天鹅的女孩》,德国知名拍卖商Lempertz以290万欧元售出、曾创当时德国拍卖纪录的坎彭东克作品《马匹构成的红色画像》。

真品碎片上造假。此种造假方式常见于瓷器、漆器等,如在元青花的碎片基础上制造瓷器。对于高仿品,普通人甚至于专家也难以辨认其真伪。

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根据《拍卖法》,只要在拍卖前由拍卖人、委托人声明,在拍卖中因艺术品造假而造成的损失,不能追溯拍卖人、委托人的责任。

此外,许多网站在《拍卖规则》中会有:“在本网站登录的拍卖品描述是指对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料、真实性、出处、保存和估售价等提供的意见性说明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投者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及加盟企业对拍卖品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及“因摄影、显示等造成描述作品的色调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的规则。

(二)哄抬价格

请“托儿”哄抬价格,可以使艺术品的成交价格翻上几番,常用的方式有:

请收藏家竞相应价,让其他竞拍者产生错觉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由于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竞拍者的心理本来就比较紧张,如果有收藏家频频竞价,会让竞拍者在紧张的情况下做出错误决策。

和拍卖商勾结,自拍自买,提升价格。艺术品拥有者雇佣“托儿”提高价格,如200万元的艺术品抬高到1000万,但结算时并不按1000万成交,但1000万成为下次拍卖的指导价。

(三)艺术品权属不清

艺术品权属不清,如所有权和处分权存在争议,常见的问题有标的物被查封、先期抵押、先期租赁等。

例如,北京嘉信国际拍卖公司举办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会中,傅抱石作品《雨花台颂》上拍之后,却被傅抱石后人告之该作品为傅抱石先生在上世纪60年代初期存放于南京画院。但南京画院持相反意见,认为其收藏的为一幅傅抱石先生的同名作品。

2008年,一位刘姓买家将嘉德拍买公司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在嘉德在线上参加了竞拍名为《人群组画之书香门第》的油画。在2007年12月交纳了3000元保证金后,取得竞拍资格。该画从1元起拍,最终以13000元拍下。在2008年1月24日交纳了画款及1300元佣金后,被告知这幅油画在此之前已被作者委托的另一家画廊卖给了别人。

(四)网上交易税务监管难度大

对于在线委托交易,有些网站表示不收佣金,只收会员费,所以不存在偷漏税问题,要求艺术品拥有者们积极申报自己的个人网上交易税,这取决于艺术品拥有者的自觉性。

此外,与法国等国5.5%的艺术品交易税相比,国内近30%的艺术品交易税过高,这也是很多艺术品拥有者千方百计避税的原因。艺术家们热衷于网上交易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特别的监管部门和措施来管理其网上交易所得。

(五)艺术品损坏的责任难以界定

在艺术品运送途中,尤其涉及到多个公司交接时,导致的艺术品损坏责任的判定较难,所以在线网站都建议购买者自取。

传统的艺术品交易解决方法

(一)艺术品登记制度

全国首家艺术品登记中心于2005年7月份在上海成立,真品登记制证是以国家产权局作品登记模式为蓝本,对艺术作品的内容、标题、局部细节等,经作者本人亲笔确认后,建立影像、文字等多种档案,并由国家版权部门备案,然后制作记载登记要素的登记证。登记证的副本由艺术品登记中心保存,原件由作者本人持有。

当艺术品进行交易时,艺术品原件随艺术品一起被交易,若怀疑艺术品的真伪,可在艺术品登记中心查询。

(二)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

我国目前已有各类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的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如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中华民族艺术珍品评审鉴定专家委员会、中国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中国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品鉴定委员会、中国国际收藏艺术品鉴定评估委员会等。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某些问题。

(三)传统解决方法的缺陷

艺术品登记制度的缺陷表现在:一是覆盖面窄。艺术品登记制度只能应用于在世作者的艺术品鉴别中,而这些艺术品只占了艺术品交易中的一小部分。二是手续繁琐。目前的艺术品登记所开具的证明只有十年期限,十年后仍需登记。

打造权威鉴定评估机构的缺陷表现在:一是重复鉴定。由于鉴定物和鉴定证明分离,导致艺术品交易时,对鉴定证明的认可程度低,往往需要重新鉴定。二是存在主观因素。由于鉴定需要专家的个人历练、知识深度等要求,往往失之片面,会出现对同一个艺术品的鉴别意见相左,而且对鉴定结果要求往往只有真或假两种状态,结果的绝对性导致决策难度骤增。

物联网解决方法

(一)艺术交易的物联网系统

图1为艺术品交易的物联网系统。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是通过无线电信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的无线通讯技术。RFID一般不具备数据采集功能,多用来进行物品的身份甄别和属性的存储。

通过建立连接RFID系统的网络信息平台,连接艺术品拥有者、拍卖公司、画廊、银行、网站、艺术品购买者、鉴定机构,完成运输和交易。

信息平台由权威机构建立,如文化部,建立全国范围的RFID系统,可采用无线或有线的方式通过Internet连接到网络信息平台。

(二)物联网系统的功能

该物联网系统可以完成的功能有:

1.艺术品信息登记。在世艺术品作者在信息平台登记作品的属性,如名称、尺寸、质地等信息,由信息平台配送电子标签给作者。而其他的艺术品可以通过鉴定机构鉴定其真实性后,由鉴定机构登录到信息平台,登记相关记录,如持有者、艺术品属性等信息,由信息平台配送RFID标签给鉴定机构。信息平台给每个登记的艺术品分配ID号,该ID号会一直保存在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在艺术品交易结束后中,由拍卖机构、画廊、网站等将交易信息录入到信息平台。

2.艺术品信息查询。可以查询艺术品的所有者、艺术品的属性等信息。拍卖公司、画廊、网站通过阅读器调阅相关信息,如果想获得更详细的信息,还可以通过ID号到信息平台查询,如交易过程查询、交易价格查询等,而税务机构可以通过查询交易信息来调阅查看是否已经交过税。

在艺术品运输途中,相关人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来查询艺术品的实时运输信息,如所在地域、是否损坏、运输企业等。

3.艺术品交易。艺术品拥有者可以出售信息,购买者可以通过需求信息,通过信息平成交易。

结论

通过使用物联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艺术品交易中的问题,如对艺术品的重复鉴定等问题。此外,物联网可以避免鉴定专家必须要做出真或否判定的窘局,鉴定专家可以给出在一定概率上的判定,购买者只要查询交易记录及查询鉴定专家的意见,给出自己的判断。但是,仅仅依靠物联网来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科技一定要结合社会道德、法律来辅助交易。

参考文献:

1.黄涛.物联网技术与应用发展的探讨[J].信息通信技术,2010,15(2)

2.解冲锋,孙颖,高歆雅.物联网与电信网融合策略探讨[J].电信科学,2009,25(12)

3.刘强,崔莉,陈海明.物联网关键技术及应用[J].计算机科学,2010,37(6)

4.刘蔚,黄金洪.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对策[J].怀化学院学报,2010,29(6)

第8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被民营房地产商控股

摆在投资者面前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这个新近成立的天津文交所到底是个什么来头,是否和上交所、深交所、上期所、大商所以及中金所等其他金融交易所一样,是合法、正规、监管到位的国有控股交易所呢?

文交所的官网资料显示,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于2009年9月17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地为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注册资本金为1.35亿元人民币。但根据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工商局的相关信息显示,天津文交所的具体股权结构是:天津济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5.85%,认缴出资额4840万元,实际出资额1694万元;天津市泰运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7.6%,认缴出资额3726万元,实际出资额1304.1万元;天津新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5.04%,认缴出资额2030万元,实际出资额710.5万元。可见,号称1.35亿元的注册资本大幅“缩水”,实际资本金只有一半都不到。

而据记者调查,文交所前两大股东济川投资和泰运天成投资均是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民营企业,其中济川投资的办公场所居然设在天津市北辰区的一个居民小区内。虽然第三大股东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为国有企业,但前两个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已超过60%,因此天津文交所实际相当于被民营房地产开发商控股了。

因此不少投资者担心,一个由民营企业控股的公开集资交易的交易所,其资金监管安全性如何获得保证?况且这两家民营企业的身份十分神秘,文交所也没有对此进行必要的说明,万一这两家企业将来倒闭或撤资了,那文交所将会如何?若情况更糟,这两家企业本身就是想借发行艺术品股票之名来恶意圈钱的话,一旦携款潜逃,这中间的巨大风险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交易所+券商”模式

让人诟病的还有天津文交所“一所揽数职”的问题。艺术品份额交易过程中,文交所不仅承担了监督、发行、股权登记、信息公布等职责,甚至还成了一家中介机构,担任了相当于A股市场中券商的职能。这等于说,文交所一边可以在艺术品审核发行前收取上市费用,目前来看,是发行总价格的1%~2%。以“天然粉钻”收取2%费用为例,文交所单单在这一个品种上就收取了不下40万元费用;另一方面,投资者只有登陆文交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才能进行份额买卖,因此文交所还可以向投资者收取一笔交易佣金。据文交所官网资料显示,交易为双向收费,单次收取佣金的基本标准为2‰(交易量大可再适当下调)。以3月29日交易金额5509万元计算,当天文交所赚到的佣金就不下10万元。可见,作为绝对主体的文交所可同时在一、二级市场赚两份收入,且两份收入都相当可观。

“文交所又做交易所又做券商,这不但会导致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更可怕的是市场将高度不透明,投资者因此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证券市场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这样认为。由于文交所的交易信息并没有完全公开,因此很容易坐庄。他说:“一个5000万元的盘子,2000多万元资金就可以操盘了。坐庄手法和股票一样,在底部大量买入,随后不断拉升,吸引更多的人来买入,到高位放盘。只不过在艺术品市场中坐庄比在股市中坐庄容易得多,因为就这么几个品种可以选,庄家甚至不用主动拉升就可以坐等价格飞天。”

谁对赝品负责?

艺术品估值是否准确以及自己拍下的艺术品到底是否真作也是令投资者十分困扰的问题。天津文交所总经理柳红卫接受采访时指出,他们发行上市的艺术品经过了两家权威部门“背靠背”鉴定和估值,且发行价格取两者中的低者。

记者在文交所官网上找到了两个鉴定部门出具的报告,其中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报告认为,《黄河咆哮》现阶段的市场价值约为800万到1100万元。而中华民间藏品鉴定委员会天津分会的艺术品鉴定证书则认为,其评估价是2300万到3500万元。但这两个鉴定部门的估值又是否权威呢?

记者经过调查后在天津市的一个别墅小区里找到了中华民间藏品鉴定委员会天津分会,其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委员会属于民间机构,而其鉴定的艺术品的市场价格和收藏价值也“没有什么标准”,更可怕的是,他们也不对画作真伪负责。

事实上,在传统艺术品市场,“拍卖行不保真”已是惯例,然而在艺术品份额交易市场中,上市艺术品全部由中国金融博物馆保管,投资者连艺术品的样子都看不到,更不可能聘请专家对之进行鉴定。而投资者唯一获得的由交易所出具的所购艺术品评估报告又无法确保艺术品真伪,一旦出现赝品,投资者很有可能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

著名维权律师严义明认为:“艺术品虽然也是投资品,但它和股票或其他投资品不一样,是特定物,存在许多特定风险,最大的风险就是赝品风险。现在看来,鉴定机构只负责出具评估价格,中国金融博物馆只负责保存和提供场地,银行只负责提供购买渠道,公证机构只负责见证过程,文交所只负责提供平台,一旦发现赝品,各受益方都可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这其中的损失只能由稀里糊涂买了份额的投资者自己承担。而且如果运输或保管不当,艺术品价格就可能会大幅下跌,如果艺术品不小心灭失了,被偷换了,博物馆监守自盗了,或者一开始文交所就知道这个是赝品却故意上市交易,由于目前上市艺术品详细信息被文交所一家高度垄断,因此这些都是有可能的。万一出现这种情况,你叫投资者怎么办?”

监管缺位成最大风险

说到底,出现上述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监管的缺位。文交所上演的一幕幕闹剧丑剧,至今没有一个部门主动站出来。正是由于文交所处于“三不管”的状态下,才使得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安全性产生了高度怀疑。

广州市皇玛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彭国杰接受采访时就直言:“这跟非法集资没什么区别,明显在圈钱,被炒作的可以是一幅画,也可以是一部车、一栋房、一块石头,已经完全与艺术品无关了。这种交易模式,更像是一种赌博,而不是一种投资。而且几只“股票”的盘子都太小,很容易受控制,一点点资金就能拉涨停,最终受害的,不会是中间的炒家,肯定都是盲目跟进的人,政府部门应该马上出手对其喊停。”

第9篇:运输鉴定报告范文

中午时分竟然发生如此严重的单车事故!是为了躲避乱闯红灯的行人?是车辆突然发生机械故障?还是司机突发疾病?抑或是司机“酒驾”甚至“毒驾”?一时间,人们猜测纷纷……

今年9月27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随着庭审步步推进,上述疑团逐一解开。

事实焦点:有没有“犯困”

下午2点,审判长敲响法槌,法庭审理开始。

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沈某表示,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随后,庭审依次进入公诉人、辩护人发问,法庭补充发问及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在车祸中受伤的15位乘客、3位行人的陈述,被告人沈某的妻儿、同事等多名证人的证言,案发时公交车车内及道路上的监控视频等证据。随着这些证据的逐一出示,事发当天的情形及被告人沈某的基本情况渐渐明晰起来……

44路公交车的运营区域位于上海中心城区的西南部,运营线路呈南北略偏东西走向。由东南向西北设28个站点,反向设27个站点,单向全程15.4公里,计划运营时间60分钟。事发当天,沈某上早班。凌晨4点多出门赶往始发站龙华西路龙恒路站,5点钟准时发车开始一天运营。上午10点30分左右,沈某跑完2个往返,在始发站休息、用午餐。饭菜是隔夜准备好从家里带来的,一个荤菜两个蔬菜。11时许,沈某吃完午饭开始跑“最后一圈”,跑完这个来回,他就可以下班回家了。

中午11点35分许,沈某驾驶公交车从定西路由南向北右转进入延安西路,行驶至近番禺路西约200米处时,在遇道路偏转的情况下,没有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路线,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延安西路高架立柱,造成2名乘客死亡,16名乘客(其中1人为2岁多一点的小孩)及3名行人不同程度受伤……

中午11时36分许,沈某公交车司机的职业生涯定格在没有跑完的“最后一圈”的中途……

1958年出生的沈某,初中毕业后先到市郊农场务农,后回城进色织厂当工人。1993年,纺织行业从上海这座城市逐渐淡出,沈某转岗进入公交公司当售票员。4年后,公交车实行无人售票,沈某再次转岗成为驾驶员。在同事眼里,他是个老实、本分的人,平时话不多,也不太爱参加同事间的聚会,喜欢抽烟但不喝酒,不打牌也不搓麻将。上班开车,下班回家,生活简单而有规律。到这次重大事故发生前,沈某开公交车已整整18年。期间碰碰擦擦的事故在所难免,但致人伤亡的事故从未发生过。本来,再有两年半,他就可以退休了。但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车祸,在给乘客带来死亡和伤痛的同时,也给他自己带来了难以承受的身心创伤。

2015年9月1日,事故发生两个多月后,沈某第一次在医院接受警方询问时,两次提及事发当时他有点“犯困”。但庭审中回答公诉人相关发问时,沈某表示,“在定西路转弯出来走延安西路时,我脑中一片空白。”公诉人问:“从监控录像看,36分05秒,车子偏离车道撞上隔离栏,在这之前,你有点瞌睡的动作。”沈某答:“交通肇事罪这个责任我是承担的,但是我没有打瞌睡。”

辩护人问沈某:“案发当日,你几点上班?”沈某答:“4点多起床,5点钟上班。到案发时,我已经开了五六个小时了。”

审判长问:“案发当日,你在驾驶过程中有没有特别疲劳?”沈某答:“没有,跟平常一样。”

当庭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公交车前方道路路况正常;11时35分45秒,沈某打方向盘车辆右转;11时36分05秒,沈某有点头动作;06秒,沈某双手控制方向盘在并无急打方向的情况下车辆撞上了高架立柱……

鉴定人说明:是不是“犯病”

针对监控视频,辩护人提出,在车辆撞到护栏时,以沈某18年的驾驶经验,他应当有所反应,但实际情况是沈某没有做出任何反应。辩护人认为,“很有可能在事发前几秒钟的时间,沈某可能处于无意识状态。”

继续举证。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其中,对被告人沈某是否因自身疾病影响机动车驾驶能力的鉴定意见,公诉人申请传鉴定人出庭,对相关鉴定意见当庭予以说明。法庭传鉴定人到庭后,鉴定人首先签署了“保证向法庭如实说明鉴定意见,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的保证书。随后,鉴定人回答了公诉人关于如何作出鉴定意见的提问。鉴定人表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委托方提供的沈某2014年的体检报告和事故发生后沈某的治疗报告。两份材料显示:沈某2014年体检时查出有高血压,但车祸发生后的治疗记录显示,沈某血压正常;沈某入院心电图检查提示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其后临床未诊断沈某有心梗等其他心脏疾病;头颅CT片提示多发腔隙性梗死灶,但未见其颅内存在新鲜脑缺血及脑出血等征象。综合以上各项,沈某上述疾病影响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依据不足,可以排除沈某自身疾病对其机动车驾驶能力的影响。

公诉人问:“如果病人有脑梗、心梗,会有什么表现?”鉴定人答:“如果是急性脑梗死或者心肌梗死,临床会有意识改变,脑梗有肢体功能障碍,心梗会有胸痛。这些在入院后通过CT检查等都可以查出的,但沈某入院后的病例资料显示没有心梗或脑梗的情况。”

辩护人问:“鉴定报告中提到的‘腔隙性梗死’,这个病如果发作,对人体会有什么影响?”鉴定人答:“‘腔隙性梗死’是由脑部小血管出现病变引起的,如果发作,一般没有头痛或者意识障碍,严重的会引起病灶脑部控制区域的运动障碍。”

审判长问:“被告人沈某的‘腔隙性梗死’严重吗?”鉴定人答:“并不严重。”审判长再问:“鉴定意见提及的两种疾病,从监控视频看,沈某有没有这两种疾病发作的可能?”鉴定人答:“心脏方面,我们认为没有发病;脑梗方面,从视频资料及之后的病例资料看,没有新鲜的梗死病灶,我们认为可以排除其脑梗死发作影响其驾驶能力。”

公诉人提供的其他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包括:2名死亡乘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两人因该起事故分别造成胸部和胸、腹部损伤而死亡。20名伤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司机沈某及1名乘客的伤势构成重伤,其余18名伤者的伤势,14人构成轻伤,4人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沈某的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日送检的沈某的尿液、血液中,均未检出吗啡、氯胺酮、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也未检出其他常见药物、杀虫剂及毒鼠强成分。肇事公交车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地,肇事车辆前行方向的道路向右弯曲(道路内向弧度为0.1396);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速度为40-43公里/小时之内;肇事车辆车头左角先与隔离栏发生碰撞,车头左侧再与高架立柱发生碰撞。

法庭辩论:能不能“减轻”

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基于各自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围绕沈某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应予刑罚的轻重,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说,案发后,沈某一开始称自己“犯困”,后来说自己“脑子一片空白”,这其实是沈某对自己行为的供述和辩护。公诉人指出,医院的抢救记录反映,沈某在发生事故三小时后意识状态正常;监控录像表明沈某在车辆碰到左侧隔离带以后,即向右侧避让,右手去抓方向盘,这些都表明案发时沈某并没有失去意识,事故原因就是沈某最先说的“有点犯困”。公诉人表示,本案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进行量刑。

辩护人开宗明义为沈某作“罪轻辩护”。辩护人说,沈某从业近20年,表现一贯良好。本案属于过失犯罪,沈某是初犯、偶犯。由于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沈某不可能自首,但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并对事故的发生一再表示愧疚之情,一再表示愿意认罪。辩护人指出,事故中重伤二级的沈某,既是本案的被告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在接受长期治疗的同时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辩护人接着指出,本案除了沈某本人因素,也存在行业的特殊性。44路公交车途经交通繁忙路段,车队大多是中老年人,没有新人加入使得车队处于老龄化状态。同时,车队对驾驶员如何应对紧急状态并没有进行教育,平时的安全培训只是开开会。辩护人认为,尽管沈某对本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行业的特殊性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为这种事故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位驾驶员身上。最后,辩护人希望法庭考虑沈某妻子身患重病这个因素,对沈某从轻、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条件许可的话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某在公诉人、辩护人坚持各自意见的第二轮辩论后作了最后陈述:“我向遇难者家属和被我伤害的人表示沉重的哀思。出事到现在,我饱受煎熬。案发当日,我正常开车,事故发生让我深感震惊,尤其是被我伤害的那些人,我绝对没有伤害你们的心,让你们遭受骨肉分离的苦难,我悲痛万分。千古罪人向大家赎罪。请法庭、受害者家属对我网开一面,给我一个减轻罪刑的机会。”

审判长:“被告人的陈述是真诚的悔罪,法庭希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可以告慰死者、伤者以及他们的家庭。”

法槌敲响,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继续。在简要回顾案件审理过程后,审判长对被告人沈某在本案中具有的从轻情节以及公诉人、辩护人对本案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逐一进行了点评。随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听到判决结果,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沈某流泪了,旁听席上,部分事故受害者及家属也流泪了……

在之后发送的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本案的判决理由,判决书如此表述: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多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书称,公诉机关当庭播放的监控录像以及宣读的鉴定意见和鉴定人出庭所作的证言,足以排除沈某因自身疾病的因素而导致其不能安全驾驶;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告人沈某在本起事故中因未安全掌控车辆,在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及时修正行驶路线,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据此,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及庭审中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因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沈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该罪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不宜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