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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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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保合同

第1篇:维保合同范文

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范文1订合约人: (以下筒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 技术条款

感谢您选择我们******有限公司的服务,同时也感谢您为我们提供了显示湖北华菱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力的机会。

********有限公司以

第一章 服务设备明细

为确保电梯质量,延长电梯使用寿命,我们建议对您的电梯进行全面、持续、规范维护保养服务,这种服务将于 年 月 日开始。您的电梯明细及服务费用为:

第二章 ************有限公司服务内容及责任

一、 维护内容

1.1 每二周例行保养内容; 1.1.1 每层厅门门锁、靴块; 1.1.2 1.1.3 1.1.4 2.1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轿顶安全开关是否可靠; 机房控制柜子、原件查看; 底坑极限开关是否有效; 每月例行保养内容; 主导、小导加油; 门槽灰尘清理; 检查轿厢导靴是否完整; 查看每层呼梯显示是否正常;

每季度机房对主机、控制柜进行注油和清洁; 轿顶上所有安全装置和检查调整; 检查及平衡曳绳张力和清洁;

2.3.7 检查机房控制柜、主机、所有电器、开关; 2.3.8 查看每层外呼、楼层显示器是否正常;

2.4 当电梯发生故障时,接到客户通知,我们派遣技术人员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

第三章 *******有限公司的责任

一、积极配合客户通过年检;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二、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

三、将随时听取客户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以认真分析及纠正。

四、保修期间,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电梯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四章 免责条款

一、因非乙方的责任导致电梯设备丢失、损坏,合同履行的延误,以及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未及时处理本公司所提合理的建议所产生的事故或合同终止期间产生事故和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出现紧急报修的情况,甲方要未予及时直接通知本公司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的损失,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客户责任

一、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电梯及其运行的准确消息和基本情况。

二、甲方应按本公司设备维护服务的要求,为机房提供足够的照明、冷暖风气,按温度的要求做好通风,并协助本公司电梯工作人员作其他必要的工作,以保证设备高效率运行。

三、甲方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惯例,提供设备的安全设施以及保安服务。

四、由甲方负责办理电梯年检的申报工作并支付年检费用,如一次不能达标,复检费由乙方承担,直至技术监督局发证为止。

第六章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

第七章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时间从 至 。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刻生效,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范文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规则》等要求,为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并明确甲乙双方在电梯管理、维修保养中的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济宁市人文嘉园居住小区住宅电梯 地址:济宁市机电一路与古槐路交界处

二、合同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三、维护保养内容:

1、乙方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并根据国家及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条例等提供维保服务。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期限:乙方根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严格执行半月、月、季度、半年及年度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保养工作完成后交甲方相关负责人对保养单进行签字确认后存档。

3、电梯年度定期自检:乙方根据《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维护保养自检规则》严格执行电梯年度定期自检。乙方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届满前一个月对电梯进行自检,并出具年度自检报告,经甲方签字确认,并向济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年检

4、电梯年检及费用:乙方负责按期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年检并进行组织工作,甲方承担年检费用。

四、付款方式:拨款节点及拨款金额如下表,乙方需在拨款节点前3日向甲方按拨款金额提供发票,甲方在拨款节点后7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五、甲方的权责

1、甲方提供的电梯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保证上述维保设备属于甲方合法财产或甲方对其拥有合法的委托维保的权利。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负责电梯及附属设备的使用管理,并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设备管理人员。甲方管理人员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并在作业表签字确认。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时,甲方有责任提供适当工作环境,务必使其完成工作。

4、甲方如发现设备出现任何故障应立即停用,且及时拨打乙方的急修电话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细节,使乙方能够顺利排除故障。

5、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年度安全、性能检查。如存在非保养原因存在的问题,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建议进行整改或委托乙方整改,委托乙方整改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上述不安全隐患未完全处理完毕前,该电梯应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否则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的权责

1、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2、实施维护保养驻点服务,但修理及保养时必须有2人及以上持证人员作业,分别是姓名:刘 波 联系方式: 朱世龙 联系方式: 3、须提供全年365天×24小时的应急响应服务,并确保通讯畅通

4、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调整、点检、注油、、清洁、修理等维修保养工作。每次工作完毕,乙方维保人员应请甲方管理人员在维保记录上签字确认。

5、当发生或发现非维保责任事故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事故严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该电梯。

6、配合甲方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电梯的年度定期检验,并对因维修保养不良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电梯或零部件损坏,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予以修理或进行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

8、指导甲方完善各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9、非维保原因造成故障需要更换配件的,乙方应列出维修项目、费用,以估价单的形式报与甲方供其做出决定。

10、乙方必须保证所有更换配件均为原厂原装配件。

七、违约责任

1、驻点服务的项目维保人员,在接到一般故障或事故报警后60分钟内到达现场,如遇突发事件(如楼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等给排水设施严重渗漏),应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超出时间引起的事故或损失应由维保单位负责,

2、对电梯困人事故要求自接到报警后30分钟内必须把人员从轿厢中救出,对于非需更换配件的故障要求在1小时内排除,对需更换配件的故障在合理时间内解决。

3、因保养不当导致电梯停止运行,若在7日内不能恢复的,招标人将免付该台设备一个月的保养费,在15日内不能恢复的,招标人将免付该台设备服务期限内的保养费。

4、配合政府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并通过年检,如因维保质量原因未能通过定期检测或年检的,发生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5、因保养不当造成事故或导致业主投诉或索赔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其它

1、后附乙方免费提供维保配件清单、易损及非易损配件价格表

2、本合同书在执行中发生争议,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原则,协商不成可向服务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其他未详尽事情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加盖双方公章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了使用户安全、正确、方便地使用电梯,保证电梯能正常运行,现经甲、乙双方磋商协定,就甲方所服务的 内的电梯维护保养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电梯型号及保养费用

二、 合同期限及付款方式

1月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均应于本合同终止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双方未曾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合同,则必须在合同期满时方能终止本合同。

2、付款方式:按月支付, 。

三、 保养等级内容

A级保养:保证保养电梯的安全正常使用,定期检查调整个安全部件及各活动部件,并定期进行清理(依据电梯保养周期表内容执行)。提供全天24小时应急修理服务,在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提供为保证该设备安全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所有电梯配件更换及维修产生费用(电梯的装修、照明更换除外),负责实施技监局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质检局的各项年检标准(但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保养期内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 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付款。

(2) 甲方应按电梯操作规范,合理、安全、正确地使用电梯,避免出现人为的损坏;

(3) 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4) 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以便尽快地使设备恢复正常运作;

(5) 前述电梯及其附件均为甲方财产,应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执行一切有关保养维修服务。

2、乙方职责

(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的维修许可证、作业人员证等相关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且在每个电梯中张贴维修人员的电话号码及“乘客须知”提示牌;

(2) 以顾客满意为最高目标,提供一流、优质服务;

(3) 每月至少两次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4) 定期向甲方报告保养设备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每月甲方汇报一次;

(5) 提供各部件(运行系统、传动系统)以及整机运行情况检查;

(6) 检查调整各项机件及安全保护系统;

(7) 指导甲方操作及正确使用设备;

(8) 以电梯保养周期表的内容实施保养。

五、保养工作中的免责范围:

1、 在保养合同期内,因甲方人为或恶意造成的安全事故或使用不当引起的零配件及电器元件严重损坏等情况,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承担乙方的修理人工费;

2、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造成的电梯整修和零部件的更换由甲方负责;

3、 由于现行的适应于电梯设备的法令、法规变化而必须进行的工作,而这种法令法规的变化生效于甲方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日期之后,对于这种变化,乙方负责及时通知甲方。

六、其他

1、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电梯故障造成的任何设备、财产、人员

2、乙方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维护,在维修、维护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疏忽、失职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

3、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本合同总标的金额20%的违约金。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5页,本合同及其附件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雅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备案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维保合同范文

卫生保洁承包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为了实行甲方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和深入后勤工作社会化管理,就甲方的卫生工作承包给乙方管理和服务,为甲方领导职工及就医患者创造一个良好、优美、温馨的工作环境,为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如下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保洁范围

1、 甲方综合楼1—3楼、防保楼2楼走廊、楼梯、病房、输液大厅、二楼厕所、玻璃(不含办公室室内、医护值班室、治疗室、手术室、产房、及医技科室卫生);

2、 后院院内及厕所卫生;

3、 院门前及中院院落卫生;

4、 全院垃圾清运;

二、 承包费用

1、 每月***元;

2、 清洁物料由卫生院负责,由乙方管理,视情况半年更换一次;固定保洁物品如痰盂、垃圾篓等根据乙方需要由甲方配置,乙方负责清洗保管。

三、 质量验收

乙方在每天早上8:00前、下午4:00前(夏季为5点前)保洁完毕后,甲方后勤负责人应对当天的保洁质量进行验收,达到走廊、楼梯、地面无痰迹、灰痕、垃圾堆;门及门框无灰尘、卫生间无尿垢、无杂物、手纸篓每天倾倒并冲刷,玻璃无水痕、灰迹。

四、 付款方式

由甲方每季度将承包费付乙方,(如有承包合同外保洁业务,保洁完毕后由甲方负责人验收后付款)

五、 约定责任

1、 甲方保洁工作一次性承包给乙方;甲方事先告知乙方保洁过程中注意安全,因乙方身体健康方面原因及保洁过程出现安全事故,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 本合同为承包合同,甲乙双方互不干涉对方事务。

六、 在本合同实施期间,甲方保证无偿给乙方提供水、电使用,保证下水道畅通。

七、 本合同暂定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延续或终止,双方另行协商。

八、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后完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卫生保洁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

承包方(乙方):

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则,甲方现将西丽综合商贸城(原西丽文体中心)市场一至四楼卫生保洁项目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项目:西丽综合商贸城一至四楼(原西丽文体中心)市场的卫生保洁。

二、承包区域:市场、一楼至四楼通道、卫生间、电梯。

三、承包期限: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0 日,共计 一 年。

四、甲、乙双方责任:

1、承包期内,乙方承包区域的卫生保洁指标要符合甲方规定要求达标。如未能满足甲方规定要求达标时,甲方有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中止合同。

2、承包期内,甲方规定市场乙方雇用卫生保洁工作人员编制为7人,最少不低于6人;乙方负责西丽综合商贸城(原文体中心) 一至四楼市场环境秩序和卫生保洁工作。必须做到;

A,每天至少在一至四楼通道、电梯至少清扫二次、公共厕所清洗三次。

B,每天7:30至17:30做到无乱堆放、保持整洁、美观。

C,肉菜市场每天早上6时以前必须全面清扫卫生一次,晚上七点清洗一次。

D,肉菜市场摆放商品的台面每天至小冲洗一次,所产生垃圾必须每三小时清走一次。

C, 肉菜市场排水系统至小每周清洗、疏通一次、消毒一次。 3,若遇特殊情况或上级检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全天候做好市场卫生工作,并全面清扫卫生和消毒二至三次。

4,垃圾必须及时归集清运至垃圾焚烧场或填埋场,做到日产日清。乙方要做好市场设施、街道垃圾桶管理维护工作,承包期满时完好无损地归还甲方,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5、承包期内,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承包费用 贰万元(20xx0.00) 整,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第一的作业原则,如发生受伤等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6、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雇用人员进行管理;乙方要配合甲方工作;

7、乙方雇用员工实行择优聘用制,如不适应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调换岗位或解聘;

8、承包期内,甲方不再给向乙方提供卫生保洁使用工具;

9、承包期内,乙方如需转包,必须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方可转包,否则不予转包;

10、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后,如乙方无违约现象,此款原数退返。

五、奖罚条例

1、甲方为维护市场的清洁环境,对乙方实行扣分制度,甲方在检查和抽查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合同标准和工作要求的,将以扣分的形式来约束乙方。甲方每日对乙方进行不低于1次的书面记分考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如拖延时间而末完成工作、违反甲方纪律、制度或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扣1分/次;如因故意违反工作规程,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的扣50分直至解除合同。

2、甲方于月底统计乙方的扣分分数,95(含95分)分以上为达标;95分以下,每扣1分折合人民币100元,乙方于月底要求签付服务款时,必须附上每月所扣的分数、内容单据,其累计扣分折币在合同款项内扣除。如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且表现出色、清洁质量和效果明显,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乙方以加分的分式表示奖励。

3、乙方应确保各项清洁综合服务质量能满足甲方及客户的服务需求。如因乙方服务质量原因,造成5%的客户投诉(经甲方确认为有效投诉)时,按10%的比例从乙方被投诉当月的服务费中扣除违约金;投诉率达15%的比例时,则按50%的比例执行。

六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内擅自停止服务,撤走雇用人员,甲方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内擅自转包者,甲方扣除乙方全部保证金。

七、其他事宜:

承包期满后,在另行承包时,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八、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卫生保洁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受甲方的委托,乙方承包甲方在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00号合肥创新产业园B3楼3层南跨西部办公室保洁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创新创业园B3楼3层南楼办公室保洁项目 项目地点:合肥市望江西路800号 项目范围:3层南楼办公区域、休闲区域及洗手间卫生保洁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作职责及项目质量

1、 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茶水间、休闲区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地,每周能用肥皂水拖一遍;

2、 负责会议室、接待区、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3、 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卫生,清倒办公室和公共区的垃圾。

4、 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5、 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

6、 负责清扫办公区洗手间卫生,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以上,做到厕所无异味、地面干净。

第四条:项目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包干承揽方式,日常清洁卫生保洁项目服务价为每月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付款方式:遵循先服务后付款的原则,按 月支付。

第五条:上班时间

上午:8:30-11:50 下午:1:30-16:30 每天上班需要打卡记录证明按时做的卫生,迟到早退请假等按照公司的正规制度处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指派专人对乙方作业实施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执行合同的各项约定。

2、 甲方有权对乙方负责的服务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3、 为提高服务质量,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积极的方案和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采纳和实施。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洁服务。

2、 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与他人。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有权针对在清洁保养作业检查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经甲乙双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确认后,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每发现一次10元-100元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甲方可直接在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 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1、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3篇:维保合同范文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供货商)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 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 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 向 法院起诉;

9.2 向 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4篇:维保合同范文

「关键词原保险、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reinsurance)系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危险,转向他保险人为保险的契约行为,可谓为“保险之保险”(theinsuranceofinsurance)。“其……对于再保险人而言,则有达成危险分散、节减营业费用与获致优厚利润之效能;而对原被保险人,亦有加强安全保障、简化投保手续及提高企业信用之功能。故曰保险经营的成败,端视再保险的运用妥当与否,实非虚言。”再保险合同及运用,均较一般保险合同更为精密、复杂且多变化,其影响之深远足以左右保险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国内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出发,讨论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而探讨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及从属性,以期对再保险合同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再保险合同的界定

(一)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再保险合同虽种类繁多,方式互异,其本质究竟是什么?似乎仍有探讨的必要。关于再保险合同属性的主要学说有:

1.合伙合同或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

有学者认为,再保险合同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分担危险为共同目的之合伙合同。此说认为就其经济机能而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由于危险分担之结果,在利害关系上有共同性,与合伙之性质相似。易言之,再保险合同之当事人,就危险之分担、利益之获得而言,有其共同之目的,如此结合,无异合伙。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不论比率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均由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负给付之责,正如合伙债权人对合伙体请求履行合同之责。至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责任的分摊,均由再保险合同决定,犹如合伙合同中约定出资额的多寡决定合伙人责任的大小。此说为德、日、法等国早期判例所采用。(注:袁宗尉:《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69页。)笔者以为,就法律要件分析,合伙乃当事人互约共同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合同,亦即必须有共同之合伙财产,当事人亦须以经营共同事业之意思而订立合同。而事实上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并无共同出资,且订立再保险合同之目的亦非在经营共同事业,加之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系两独立的法人,各为合同之主体,并非两者成为一合伙体,故再保险合同非合伙合同。早期代表性之见解还有保证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与保证契约从属于债权契约而存在,两者有相似之处,故认为再保险人类似于保证人之地位,若担保保险人于事故发生时拒付保险金,将由再保险人代负履行之责。)转让理论(注:此说认为,原保险人将其对原被保险人之权利义务移转给再保险人,亦即契约主体的变更。)及委任理论(注:此说认为,再保险人是受原保险人之委任,处理原保险人承担危险等事物。)等,但由再保险的各种方式观察前述理论,发现其均难以自圆其说。以比例再保险为例,原保险人将所承保之危险按一定比例分出给再保险人,由再保险人承担一部分危险,这并不能使再保险人立于保证人的地位,进而代原保险人履行合同。而转让理论对比例再保险似可圆满解释,但对溢额再保险则无法自圆其说。另外,订立再保险合同后,原保险人仍须处理理赔等工作,并非委由再保险人处理,故委任理论亦无法妥善解释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2.保险合同说

由于再保险合同既非合伙亦非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就应从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间的合同内容加以观察。由此可以发现,不论比例再保险或溢额再保险合同,均系由原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费,而由再保险人承担危险的双务合同。此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内容相一致,故再保险合同应为保险合同无疑。唯其属何种保险仍有以下争议:

(1)原保险合同说。亦即同种保险说、继承说。此说认为,再保险合同继承原保险合同而来,两者并无二致。因再保险之成立与否,仅视原保险是否存在,而其实质内容仍以原保险合同之内容为基础,亦即认为再保险合同系由两个团体承担同一危险,而构成同一利害共同体,再保险人赔偿义务与原保险人赔偿义务同时发生,再保险与原保险属于同种保险。故原保险合同若为财产保险,则再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原保险合同为人身保险者,再保险合同仍不失为人身保险。因为其保险标的并未改变。(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47页。)

(2)责任保险合同说。此说认为,再保险系基于原保险合同中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责任,而以填补此种给付为目的之一种责任保险。因责任保险合同所保险之对象,并非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致之财产损失,而是避免其因法律或合同所负债务之增加或扩大,所保护者为消极之保险利益,亦即一种不利之关系。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的保护,正是其依原保险合同所负之赔偿责任,故其性质应为责任保险。换言之,不问原保险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再保险均属责任保险。(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6页。)

综上所述,关于再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仅有两个条文的规定。其中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这是我国法律对再保险合同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对再保险合同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上述法律条文所称“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至少有以下两层含义:其一,不论原保险合同为寿险或非寿险,再保险均系基于有效合同基础之上而成立的保险合同;其二,再保险之特征为责任转嫁或分担。据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再保险合同为责任保险,但从国家立法宗旨和当事人缔约目的观察,此种合同在性质上当属责任保险合同无疑。

(二)再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为了更进一步明确再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必要比较与再保险相类似的制度-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之间的差异。

1.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同保险(co-insurance)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均具有扩大风险分散范围、平均风险责任、稳定保险经营的功效。两者的区别在于:共同保险是多数保险人同投保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属横向联系和原保险,且为原保险的特殊形式;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它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而再保险是保险人同保险人建立的保险关系,是纵向联系;就风险的分散方式而言,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并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更加细化。从历史沿革来看,共同保险的产生早于再保险。但由于再保险的融通性高且运用方便,现代保险实务中普遍采用再保险分散风险的方式。而最近的发展结果表明,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并非背道而驰,反而渐趋接近,呈出现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与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之“互化”趋势。尽管如此,两种制度间的差异仍较明显。

2.再保险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虽与再保险一样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从缔约动机上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若系善意,旨在增强安全保障,恶意投保人则往往在于图谋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乃原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所负责任,所做出分散危险的制度安排。从告知义务的履行事项看,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而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则应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从超额部分保险的效果来看,重复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而再保险中则可就超额约定再保险合同。总之,再保险与重复保险为两种不同的保险制度。

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属私法上债权合同之一。基于债权合同之“相对性”,可知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乃两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各有其当事人,其权利义务关系,自应依个别独立之合同决定。况由再保险的种类亦可知,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为两个独立存在的保险合同。以溢额再保险为例,原保险合同的事故发生时,再保险合同的事故尚未发生,故再保险人不须负理赔之责。由此可见,原保险人依原保险合同对原被保险人负责,再保险人依再保险合同对原保险人负责,两合同各自独立,合同的权利义务亦不相牵连,在学说上称为再保险合同之独立性。

(一)赔偿请求权之独立性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既为两独立合同,故原则上,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再保险合同之再保险人间不生任何权益关系。(注:参见梁贤宇:《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83页。)基于债之相对性,除非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当然无任何请求权可言,故《保险法》第29条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因此,被保险人仅在原保险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依民法之规定,代位原保险人对再保险人行使求偿权。(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19页。)但其行使之效果,有学者主张仍应该属于原保险人,原被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而仍与其他债权人立于平等之地位而受清偿。但问题是若原保险人破产时,再保险人之给付仅成为破产财产,原被保险人亦仅参加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这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不甚周全,故引发我们思考是否应赋与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人直接请求之问题,此容后述。

(二)保险费请求权之独立性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为再保险人及原保险人,原投保人与前者无涉,故再保险人不得向原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此从合同效力相对性之原则即可推论而出,《保险法》第29条更明文强调其旨:“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再由再保险的种类观察,比例再保险之保险费固以原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但溢额再保险的再保险费高低与原保险费全然无涉,自不能由再保险人径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保险费之给付。即使在比例再保险中,要求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将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原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给付甲再保险人、乙再保险人,亦甚繁琐。就再保险人而言,不仅无原投保人之完整资料,且空间距离较远,又无业务往来,直接收取不仅困难且不经济。为求运作之经济便利,仍应遵循各保险合同的分际,由原保险人向原保险合同之投保人请求原保险费,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请求再保险费而不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求,此为保险费请求权的独立性。

(三)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原保险人之赔偿义务,应依原保险合同决定。不论其是否办理再保险,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负理赔责任应无疑问。再保险的运用,对原保险人而言,虽有增强保险的功能,但不得因此认为,再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将影响到原保险合同的履行,故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债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履行其对原被保险人之给付义务。换言之,原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与原保险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再保险合同之影响,故《保险法》第29条特别明文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此为赔偿义务的独立性。

三、再保险合同的从属性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虽为两独立的合同,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若干关联。以下笔者从两保险合同相从属的角度,来观察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关系之另一面。

(一)同一命运原则

再保险合同虽独立于原保险合同之外,然实际上两者亦是相互依存,再保险合同不能脱离原保险合同而存在,原保险合同有赖再保险合同分散其所承担之危险。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其保险上的命运(insurancefortunes),即与原保险人相随与共,此即所谓同一命运原则(follow-the-fortunesprinciple)。国际惯例上,共同命运条款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注:胡炳志:《再保险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因此,原保险合同之无效、解除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亦生同一效果。(注: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68年版,第53页。)因为原保险合同若无效、解除或终止时,再保险合同将因无保险利益而随之失效。此在比例再保险之情形下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对于溢额再保险适用与否,则因情况而异。如果赔偿款未达到起点额(priority),再保险人不必负任何赔款之责,自不涉及同一命运原则;倘若超过起点额,则再保险人须负赔偿责任,则有同一命运之存在。因此,同一命运原则在比例再保险中数量上为无限制(unlimited),在溢额再保险中则有数量上的限制(quantitativelimit)。

(二)直接请求权的赋与

在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部分,我们已经虑及,该项独立性对原被保险人的保护未必周到,因而应当考虑是否打破独立性而赋与原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以下乃从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效能及其属责任保险的本质上着手,寻求赋与其直接请求权的正当性。

1.由再保险之目的与效能观察。如前所述,再保险原为保险人考虑自身的承担能量,而决定将其保险业务转保或分保与他保险人,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变化。但随着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保险业所承保之保险金额随之增大,危险的分散与平均化愈显重要,再保险将一家保险公司所承保之危险,转嫁到多家保险公司负担,成为网状。若遇保险事故发生,由众多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藉以减少自身责任以求经营之安全,因此再保险除对原保险人有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加速业务发展等功能外,原被保险人应依再保险合同之订立而获得加强安全保障之利益。(注:袁宗尉:《再保险论》,台湾三民书局1972年版,第51页。)欲使原被保险人之安全得以周全保障,应赋予其对再保险人直接之给付请求权,以避免当原保险人破产时其只能处于普通无担保债权参与分配的窘境。故虽有《保险法》第29条之明定,笔者仍主张再保险人与原被保险人之间虽无合同当事人关系,但可于再保险合同中,订明再保险人可直接向原被保险人负责。此虽违反《保险法》第29条之强制规定,但此项约定因有利于被保险人,应属有效。此也符合保险立法的现代精神和原则-优先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保险法”第54条规定:“本法之强制规定,不得以契约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不在此限。”即为实例。赋予被保险人直接请求权,使之获有双重保障,但不得有双重赔偿,以免不当得利,自不待言。由此可见,对原被保险人赋予直接请求权,不仅并无违反再保险之意旨,相反地,似更能达成再保险之目的与整个保险制度以保护被保险人为中心之意旨,殊值赞同。我国理论和立法应加以引进和确认。

2.由责任保险的观点立论。再保险的性质属责任保险已如前述。关于责任保险中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可行性,法学界有两种观点:(1)否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乃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对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对保险人当然无请求权可言。(注:陈继尧:《再保险实务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76年版,第120页。)日本等国立法采此说。(2)肯定说。此说认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应负担损害填补之义务。填补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其一,以被保险人已对第三人履行损害赔偿义务为要件,在其保险额度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其二,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之法律责任确定时,以损害赔偿额为限,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其三,当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之法律上责任发生已确定时,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损害赔偿请求权。三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当被保险人因无资力而无法履行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时,空有保险救济却无法运用;第二种方法有被保险人将已领取的保险金未对第三人赔偿而转向他处消费的疑虑;基于保护第三人之政策观点,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权实为最理想的方法。(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2页。)《保险法》第49条在立法上亦采此说:“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笔者认为,从责任保险的目的来看,责任保险即在于求得被保险人责任之免除。对第三人赋予请求权,使保险人直接对第三人为给付,符合责任保险的目的。因此,肯定说有其合理之理论依据。

综上所述,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虽无法否认第三人(被害人)并非保险合同中之当事人,但学说与立法例均试图赋予其对保险人之直接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原则。再保险合同既属责任保险,同时再保险目的之一亦在于追求原被保险人之安全保障,使其损害得到充分补偿和利益获得充分保障,故将上述对责任保险第三人赋予请求权论理类推至再保险,使原被保险人对再保险亦有直接之请求权,应属可行。

(三)代位权追偿所得之摊还

代位追偿为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为保险合同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代位权,这是因为:一方面要使侵权行为人等应负责之人,不因被保险人有保险就免除其损害赔偿之责,亦即要求对危险事故发生应负责之人,负终局责任;另一方面不让被害人因保险理赔和侵权行为人等之损赔,而获得双重赔偿,产生不当得利之问题。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亦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再保险人于理赔后理当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如此,则使再保险人得以追偿所得,降低理赔金额,进而得以降低再保险费,使原保险人乐于分保,原被保险人也多一分保障。然以再保险的特殊性,运作上是否与一般损害保险有所不同?以下仅探讨再保险中代位权之行使范围及其实现途径等相关问题。

1.代位权之请求范围。一般而言,保险人之代位请求范围,以其所支付之赔偿金额为限。具体到有再保险之保险人时,其所能请求之范围,究竟是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抑或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之余额?法学界与保险实务具有不同见解:(1)保险人只能请求再保险摊回之金额后的余额。此观点以为,保险人的代位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其目的在于避免保险人的不当得利。保险人因事先已安排再保险来分散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责任因不同的再保险方式,以不同的比例或数额分散至再保险人,故实际上,原保险人只负担所承保危险的一部分。亦即原保险人理赔后,尚可向再保险人请求摊付再保险之部分。保险人既未负担全部责任,自亦不能代位请求理赔金额之全部,否则将造成原保险人之不当得利。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判例上即采此观点。(2)保险人可请求对被保险人理赔金额之全部。此观点以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求应负责之人尽其赔偿之责,另一方面避免被保险人之不当得利。然而,若原保险人只能代位请求其实际负责之部分而非理赔总额,则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便因原保险人安排再保险而获得利益可免部分责任。因安排再保险而使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成为实质的受益人,岂不荒谬!(注:施文森:《保险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209页。)为求侵权行为人尽其应负之责,应让原保险人代位向侵权行为人请求赔偿之全数,再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依其应负责之部分,分别享受代位之所得。唯有如此,才能使侵权行为人负其应负之责,原保险人又不致不当得利。而再保险人因代位所得之补偿,可降低其损失额,对再保险制度的发展,实属有益。对原保险人而言,损失额的减少,进而得以降低保费,亦有利益。对此笔者以为,以后说为当。同为侵权行为人,其因侵权行为所应负之责,不应因被害人之保险人是否参加再保险而有所不同。依国际惯例,“再保险人对于赔偿及理赔费用,依其再保险成分负责任,但对该项赔偿之救护或追偿所得,按其成分具有权利。”(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4页。)因此,不论理论上或实际运作上再保险人均应可分享代位所得之利益。若依前说见解,原保险人只能请求自负理赔责任之金额,忽视了再保险人之权益,则再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

2.代位权实现的途径。我们既已肯定再保险人立于再保险合同之保险人地位,理当可享受代位权所得之利益,但其是否可自行行使代位权?或须通过原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所得补偿再摊还给再保险人?法学界与保险实务界有不同见解:(1)再保险人可自行行使代位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之保险人,而原保险人为被保险人。依《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之条件观察,原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之损失后,获得代位权,同样适用于再保险。即再保险人将再保险金给付原保险人后,再保险人取得代位权,(注:陈继尧:《再保险论-当前趋势与型态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页。)其与一般保险人取得代位权并无不同,自可自行行使。(2)须由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此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之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原保险人为分散危险之需求,可能依各种方式安排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可能散布世界各地且人数众多。对再保险人而言,再分别行使代位权,事实上不可能,也不经济;对应负责之人(如侵权行为之加害人)而言,则会因再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而疲于奔命。为求再保险人之方便,并免第三人应诉之累,代位权之行使权人应限原保险人得为之。至于求偿所得,再由原保险人因自己及各再保险人应负责之部分分摊。(注:[日]田边康平:《保险契约法》,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对此笔者以为采后说见解为当。由原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而言,虽亦可能因共同保险情形而须面对数个保险人,但对比起须面对分散世界各国之再保险人一一请求,可减轻不少讼累;对再保险人而言,亦简便省事。若原保险人知有代位权之存在,却故意不为行使,或就其追偿所得不按约定成数移转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即可以原保险人违反再保险合同之规定,向原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故目前国际间保险业习惯,亦多于再保险合同中订明,由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代请求所得,依其负责程度享有权利。

四、结语

第5篇:维保合同范文

乙方:

为了防止甲方因 设备维修保养不及时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造成的产财损失,乙方特此接受甲方委托。乙方为保证甲方 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甲方的合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初次签合同前,设备应正常运转情况下,方可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说明

1.1 设备系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的合同;

1.2、对合同预留的空格处,合同签订后不能空缺;

1.3、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变更部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维修保养的范围

因甲方所使用的监控设备不是在乙方处购买,所以乙方只能够对甲方部分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2.1、维修保养范围内的设备有 ;

2.2、不在维修保养范围内的有 。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乙方根据甲方合同设备出现故障的报修通知,乙方优先安排上门维修。在周一至周六的法定工作日内,乙方8小时内到达现场;应急事故需2至4小时内到达现场;

3.2、乙方上门维修不收取上门费及工时费;

3.3、乙方上门维修没有次数限制;

3.4、如有设备当日不能修复使用的,可由乙方提供临时备用设备,直至设备完成修复使用为止;

3.5、如有损坏设备经双方确认,确已不能再继续使用的,由乙方免费提供设备更换、维修保养;

3.6、乙方根据甲方合同设备情况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报之甲方。在没有甲方报修通知的情况下,乙方按维修计划,对甲方合同设备进行上门维护。一般情况下,每四个月一次上门维护保养服务。乙方每次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

3.7、乙方所有工作不得分包其他单位,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8、乙方为甲方合同设备维修保养时所需的工具,由乙方自行配备。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甲方在协议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4.2、甲方不能使用未经乙方认可的零配件、消耗品,否则产生的设备故障,乙方不承担责任;

4.3、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不得邀请第三方单位对合同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4.4、甲方不得对合同设备进行私自拆卸,否则由甲方承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4.5、协议设备发生转移或转让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临时备用设备有监管义务,如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有人为损坏、丢失等情况发生,给其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维修保养费用计算方式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及付款方式

6.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 日废止;

6.2、维修保养费用分两次支付,每6个月为一周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贰)日内支付第一次维修保养服务费用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第二次维修保养服务费自 年 月 日起2(贰)日内支付全部费用,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七条 免责条款

7.1、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等)或非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其它损坏和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则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48小时之内通知另一方,并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除因延迟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外,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遇有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7.3、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遇有不可抗力一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扩大。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5%。如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的,还应赔偿其差额;

8.2、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其损失;

8.3、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4、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第九条 争议及争议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且在收到他方书面违约通知后超过 日仍未改正的;

(2)、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地的;

10.2、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0.3、在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履行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已履行部分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但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双方应就无效部分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双方之权利、义务为准; 1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公章后生效;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6篇:维保合同范文

保洁委托合同范文1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卫生保洁及野广告清理

工作地点:西岗区高尔基路五四路新开路市场街包围地停车场

工程内容:停车场内卫生清洁设施维护及场外规定范围内野广告清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车场18600平方米内卫生清洁设施维护及场外规定范围内野广告清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4月30日

竣工日期:2012年4月29日

四、合同价款:金额:(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萬元整(人民币小写):240000

四、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清洁施工并在清洁工作施工期限内承担清洁质量及设施维护责任。如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施工规范标准要求,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撑到全部责任。

五、甲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乙方清洁工作所需要的水电使用,并免费为乙方储务室和乙方员工就餐及更衣的房间。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清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根据考核评定的情况对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

3、甲方要支持乙方工作的开展不影响乙方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的卫生清洁工作,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清洁管理和清洁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4、甲方如果发现乙方工作人员违规工作时要先报告乙方,由乙方进行处罚或解聘。

5、甲方如果对乙方安派清洁人员不足时甲方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

6、甲方要妥善保管好文件及贵重物品。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配置为甲方工作的清洁人员、清洁工具等确保所派人员纯洁性、可靠性。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清洁服务管理制度。

3、负责清洁和处理清洁区域内办公区域外废弃的物品,如塑料袋、垃圾袋等。

4、根据甲方授权对乙方委托的清洁区域各项清洁服务必须认真完成,保持公共环境的卫生整洁、舒适、确保达到甲方的要求。

7、乙方清洁人员在工作时如对甲方物品造成损坏的或文件丢失的,经检查是乙方造成的,乙方要负法律责任或进行赔偿。

七、安全工作

1、乙方管理内容包括为甲方公司的防火、防盗、门禁管制、巡逻警界、监控及车场外围规定范围内的清洁管理等。全车场包围地实行24小时安全及消防管理。

2、乙方要对本公司清洁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工作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解除事故隐患,如乙方对本公司清洁人员未尽安全防护措施及培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乙方在作业中应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挪用发包人的物品,要加强管理,安全生产。

九、付款方式

1、甲方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月起,如未发现保洁质量问题,工程款以转账支票方式于每月10日(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付款日期顺延)向乙方支付当月的保洁服务费(人民币)20000元正。如甲方发现乙方保洁质量问题,甲方按月保洁费的10%先行扣款,然后双方协商。

2、甲方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商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的变更与提前终止必采用书面形式

2、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双方协商以补充合同方式解决。

4、合同内容变更提前终止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月服务费25%负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解除

1、乙方严重失职造成甲方的重大损失,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责任要求赔偿。

2、乙方发生严重违约后,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行动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

在履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合同自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委托合同范文2 甲方:(物业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 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将其实施物业管理的xxx住宅小区的保洁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 委托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行使保洁权的期限为xx年。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第三条 委托费用

标准:

数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洁费用的方式:

第四条 保洁标准

乙方的保洁标准为:

1.按时清洁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频率标准xxx;

2.住宅小区内窨井、化粪池的清淘清运,频率标准xxx;

3.按时清运住宅小区内的垃圾,并协调与环卫部门的关系,频率标准xxx;

4.定期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害虫消杀工作,频率标准xxx;

5.定时对楼内或楼外的保洁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违章建筑和施工的现象有责任劝导,并及时通知甲方管理部。巡视频率标准xxx;

6.对住宅小区高层公寓防火通道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清理、频率标准xxx;

7.对高层公寓内的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损坏打及时报修并跟踪处理结果,巡视频率标准xxx。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拥有对乙方的保洁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

2.拥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洁标准的权利;

3.拥有对乙方危害住宅小区行为的制止权;

4.拥有对乙方重大保洁措施的审定权;

(二)义务

1.为乙方完成住宅小区的保洁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2.向乙方支付保洁费用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住宅小区保洁业务的权利;

3.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

4.乙方丧失保洁公司资格;

5.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二)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抵押金。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如果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来访人员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前款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x份。甲乙双方及xx各执x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洁委托合同范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区域日常保洁事宜,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现将_________区域日常保洁工作委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该区域全面清洁服务。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水电供应。

2.协助乙方解决工作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

3.提供乙方员工更衣就餐、设备存放的房间。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对所有保洁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2.乙方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3.乙方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清洁标准进行工作。

4.乙方负责制定详细的区域清洁计划供甲方参考。

5.负责提供清洁工作所用设备和物料。

6.乙方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及清洁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返工。

2.合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3.甲方应按期支付给乙方每月的清洁费用。

4.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各项条款,在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1.双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合同未及时通知对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支付剩余月份__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不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过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金额

1.按月付款:甲方于每月底以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清洁费用,乙方在收款后应开列发票。

2.每月的清洁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飓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维保合同范文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参加_________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_________(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后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______日,即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______%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______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____________法院;

9.2向____________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或授权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8篇:维保合同范文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9篇:维保合同范文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鉴于甲方参加  项目的投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  (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  月日后至  年  月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 月 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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