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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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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

第1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治安承包就是将其整体治安或某项治安或某个要害部位、重点项目的巡逻看护、安全管理,以每年一定价格的方式承包给一个人或几个人,并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严格奖惩兑现,从而达到维护治安和安全的目的。可以说,治安承包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生产力的发展,随着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化,不可避免地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影响:广大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生产经营自后,人、财、物的流动更加频繁,对组织、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开始松散,原有的社会管理机制和行政强制手段逐步弱化。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及价值观念转变带来的影响,原来实行的干部带班巡逻、义务巡逻、联户联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已经显得力不从心。社会治安防控机制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严重脱节,基层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需要寻求新的出路,这时,治安承包制度应势而生。

在农村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治安任务也变得更为繁杂艰巨,迫切需要加大治保工作力度。而且,农村原有的治保组织和工作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村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村大量的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只有老人、妇女和儿童留守,致使农村群防能力减弱,治安形势恶化。而治安承包制度的出现则满足了农村治安的需求。治安承包制度将治安防范以合同的形式承包出去,不仅弥补了农村警力的不足,也维护了农村地区的安全稳定。

实行治安承包制度也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行治安承包的一些地区,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例如河南方城县在实行治安承包后,治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该县政法委副书记吕长春介绍,自1998年以来,全县治安案件发案率急剧上升。最严重的小史店镇,1999年发生盗窃、抢劫案件上百起,杀人案件8起,死20人。治安形势的恶化促使该县的领导决定在小史店镇试行治安承包责任制。在试点的2000年,小史店镇仅发生刑事案件11起,比上年下降60%,一跃成为该县同类乡镇中治安状况最好的乡镇。

二、对治安承包责任制的评析

(一)治安承包存在的正当性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都会有人提出质疑,主要质疑的是治安承包的正当性。理由是治安管理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治安管理的承包是政府对其公共职责的放弃,容易引发大量的非法行为,甚至还会加剧社会的混乱。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社区警务理论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来讲,治安承包有其存在的正当性。

1.治安承包符合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理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开启了以“新公共管理”为导向的行政改革新时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用市场的方法再造政府,提出了“多元共治”的理念,强调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反对政府包办一切。在公共治安中引入竞争机制、市场机制,可以改变公共治安低效率的状况,提高公共治安生产者的积极性。虽然公共治安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引入了竞争机制,把部分公共治安的生产以契约的方式委托给行政机关中的个人,甚至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生产,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公共治安的供给效率,以更小的成本提供更好的公共治安服务。治安承包就是这么一种改变公共治安生产的新尝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加之社会控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共治安服务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要善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蕴含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热情发挥出来,实现公共治安的社会化、市场化。

2.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理论的核心。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盛行“社区警务”理论。社区警务是一种依托社区、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的新型警务体制,同时也是在社区内实行治安管理和防范的一种新的警务理念。社区警务理论提倡社区群众以多种形式参与治安防控工作,共同研究、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社区警务的核心是改善和密切警民关系,通过警民合作,共同预防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就目前的治安承包而言,既不是单纯的政府行为,也不是纯粹的民间活动,而是警察职务行为与居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主导下的各种社区治安资源和社区治安力量的有效结合。

3.治安承包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各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思想、教育、文化等手段,打击犯罪,积极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治安承包利用经济利益杠杆,充分调动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挥了“群防群治”的优势,并且采用契约的形式,使权责利明确,将治安防范落到实处。治安承包不但符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从效果上看,也达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可以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它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治安承包中遇到问题及解决办法

1.承包事务内容需明确界定。社会治安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原本应当由专门性的行政机关进行治理。如果要承包出去,到底哪些治安事务可以由私人力量进行承包?治安事务的承包是否存在?明确承包事务的范围应是完善治安承包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治安防范事务:治安防范的承包内容包括私权范畴的事项,如纠纷调节、对违法犯罪人员的举报权和制止权、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防卫权、检举权和扭送权、治安巡逻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逻却具有双重属性:既属于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又属于私权的范畴。治安巡逻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而依法组织实施的一种巡查警戒活动。在我国进行治安巡逻工作的既有专门的巡警队伍,又有由各种民警、武警等组成相对固定的警察队伍,还包括由民警和居民组成的群众性治安联防组织。

部分非强制性治安管理事务:治安承包不能承包那些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及处罚等事务。只能承包治安管理权中的一些具有业务性的管理权,如户籍管理、暂住人口的登记和发证、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调解等,这些管理权虽属公权力,但不属于国家强制管理权。

2.严格选定治安承包人。承包人的选定一定要慎重,因为承包人承包的内容是治安防范工作,要履行巡逻防范、维护地方平安的职责,承包人的素质不仅关系到治安承包制度的成败,更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承包人的选定,应通过招标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治安保卫工作,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同时,公安机关要发挥监督审查的作用,对承包人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其能够胜任工作。选定承包人后,公安机关要对其进行培训,使其具备行使治安防范工作的能力。

3.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治安承包是以合同的形式明晰承包人的责权利,可以说承包合同是治安承包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承包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而是带有一定的管理职能,对治安防范承包人职责权限的界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防越权、越规行为发生。

4.要对治安承包人进行考核。考核是检验治安防范承包人履行协议情况的有效形式。考核标准是整个考核机制最关键的问题。考核标准可坚持硬性指标和软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硬性指标主要是指发案量、抓获违法嫌疑人数量等。单纯地以发案量等硬性指标来衡量治安承包的绩效并不是合理的,相反地,应该以软性指标――即公民的满意度作为绩效评估的主要标准。因为案件发生与不同季节、不同时段有密切关系,以确定的数量指标来衡量不确定的事实无疑欠缺科学性。这些内容都要在治安承包合同中加以明确。对于全年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治安承包人要予以奖励,对平时不负责而出现问题的治安承包人,要与其解除承包合同。

5.筹措治安承包经费的途径。承包经费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能搞硬性集资、摊派增加群众的负担。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解决承包经费的办法。例如河南方城县公安局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出了四种途径:一是直接兑现货币,有能力出资的采取这种形式;二是实行实物折价,把承包费换算成树木、粮食等;三是用集体机动地、荒山、荒滩承包权抵换承包费;四是以工代费。这种灵活变通的办法照顾了不同层次不同条件的发包人、承包人。

另外,山东聊城市还实行了“治安保险”的新办法。一是面向城区居民的“社区治安保险”,由居民与社区、社区与人保公司分别签订治安承包责任协议和保险协议,每户居民每年缴纳36元费用,分出4.4元办理社区治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并免费为每位社保队员提供总额为1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是面向农村的“契约式联防保险”,由每户村民每年缴纳治安联防费30元,分出10元作为保费,由保险公司承保家财险,保险金额1万元。上述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试点社区和村庄群防群治的经费问题,调动了当地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治安保险的做法不仅解决了治安承包费用,而且也解除了承包人的后顾之忧。需要注意的是,治安承包一定要遵循“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承包费用的筹集一定要建立在人民群众自愿的基础之上。

第2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改变,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社会问题与矛盾凸显,不稳定因素增加,现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当今社会的管理需求,社会管理创新迫在眉睫。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广义的社会管理者,面对着越来越难以满足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法律服务体系,必须加大创新力度,寻求司法理念转变和执法监督手段的创新。

2009年中央政法委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这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要求,由此上海检察机关将设立社区检察室作为社会管理创新、探索检力下沉的一项具体措施进行落实。

本文主要就设立社区检察室,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寻找与社区建设和基层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监督途径和方法作如下思考:

一、社区检察室设立的意义所在

1.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创新的体现。

社会转型时期,活跃的社会生产、开放的社会生活和多元思维方式,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社区检察室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检力下沉、职能延伸,使检察工作扎根于基层,践行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理念。基层和社区是当前社会矛盾集聚最前沿的地方,社区检察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方便群众、强化法律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职能延伸的体现。

社会管理手段、方式以及技术等载体的创新,是启动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良好契机。检察职能的延伸和下沉,是对法律监督内涵的深化和外延的拓展,它要求向矛盾源头延伸,向社区、乡镇、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延伸。执法载体创新,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条件,社区检察室正是由此孕育而生。

3.设立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创新的体现。

积极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包括承担起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监外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等工作。从而建立起一系列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社区矫正机构等组织的工作联系机制,整合社区各方面的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实效,扩大监督影响力。

二、社区检察室设立的现实背景

1.社区检察室设立是贯彻落实中政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2008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社区检察室的设立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探索检力下沉、法律监督职能延伸的重要创新举措。通过在基层社区设立检察室,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社区矫正组织等基层组织的立案、侦查、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综合治理等活动的监督,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扩大检察效果及其影响力。

2.设立社区检察室是贯彻落实中政委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做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完善和推行在农村、社区设立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聘请检察联络员等措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积极推进社区检察室建设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探索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检察工作职能、拓宽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在街镇(社区)设立百姓身边的检察室,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贴近群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3.设立社区检察室是贯彻落实高检院加强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要求。2010年10月,高检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规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作出明确规定:“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层检察院基础、条件各异。因此,向基层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要充分考虑基层检察机关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和基层当前的执法环境、群众认可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实事求是,逐步推进。”

三、当前社区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和功能

探索检力重心下沉、检察工作延伸、社会管理创新,切不可脱离检察机关自身的职能。根据本市检察机关派驻(社区)检察室工作职责(试行)的规定,当前派驻(社区)检察室主要职能定位和功能如下:

1.业务范围。派驻(社区)检察室主要承担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非监禁刑罚执行(社区矫正)活动监督、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受违法犯罪人员的自首、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开展法制宣传和其他适宜在社区(街镇)开展的相关检察工作。

2.工作职责及相关建议。

⑴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

对公安派出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立而不侦、久侦未结等情况的监督;刑事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收集证据手段,以及违法使用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违法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等措施实施监督。

一要明确监督定位。根据市院文件精神,当前社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定位于工作监督、场所监督,区别于以往传统的个案监督。二要确立监督范围。社区检察室监督范围限定在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三要明确监督方式。主要通过入所巡查、信息通报、适时介入、工作例会、专项检查等形式开展。四要增强监督的实效。社区检察室在监督工作中,对公安派出所执法中的违法不当行为,虽然可以通过口头纠正、书面通报、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但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缺乏刚性。所以,监督措施实施以后,一定要做好跟踪督促的工作。五要加强与院内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对公安派出所的刑案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等实现信息共享。

⑵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在罪犯交付、变更监外执行活动实施等环节的监督;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日常管理、矫正与监管情况的监督;受理监外执行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等。

一要加强工作联系、排摸掌握重控对象。社区检察室会同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协同机制,对所在的社区监外服刑人员进行排摸,做到底数清,重点明,通过参与宣告、谈话、教育等方式,预防其重新犯罪。二要搭建信息平台。社区检察室应当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这些职能部门搭建起信息平台机制,实现监管信息的畅通和交换。三要明确社区检察室和派出院监所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分工,相互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四要强化执行的监督。对不服管教、脱管、漏管、违法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

⑶接待及法律咨询。

受理社区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对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对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部门干部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对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等。

一要明确受理的范围。限定在“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反映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等”。二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统一受理社区群众的举报、报案、控告、申诉,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等举报件,不得自行办理,一律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分流。三要注重与院控申部门的联动,做好涉检,扩大检察宣传,通过参与所辖地政府接待日活动、召开群众座谈、分发宣传资料、公布联系方式等,宣传检察职能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联系群众桥梁”的作用。

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犯罪预防工作。

了解社区基本情况,掌握当地社会治安状况,发现不利于稳定的违法犯罪苗头性问题,及时配合解决;建立沟通渠道,积极收集各类犯罪线索,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制宣传,拓宽社区群众了解检察工作的渠道。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笔者建议要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要努力寻找案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和矛盾,运用检察建议预防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监督执法活动。

四、当前探索社区检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定位,认真履职

社区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一种延伸,是实现检察监督的关口前移,其职能承担应与人员配置、经费保障和所辖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要结合检察工作特性,突出法律监督作用,体现服务民生、执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合理设置社区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并予以积极履行。比如,对当地执法部门司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接受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开展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受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对社区检察室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明确任务、分解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日常社区检察职能过程中需要地方党委和政法委的支持和协调,在重大问题上,应该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使镇街(社区)政权真正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社区检察室是本院派驻社区检察工作的窗口,要真正搞好社区检察室工作,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检察室的职能虽然不会与院内部业务部门产生冲突,但是一定会发生部分业务重叠,所以一定要理顺检察室与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两者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和衔接,才能形成工作合力。

第3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关键词:Web 2.0 AJAX SuperMap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c)-0018-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带来许多不安定因素,社会治安形式严峻,刑事案件、抢劫案件、盗窃案件居高不下。针对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安全问题,中央提出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并把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平安企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监控系统作为监控中心平台,涉及的工作对象包罗万象,而且众多的工作对象均具有与地理位置密切相关的属性,传统的信息系统中没有地理位置信息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许多不便。这时候需要一个视频监控综合应用管理平台,集成了统一管理、集中监控、流媒体转发、存储点播、报警联动、远程指挥、视频会议、目标识别、GIS应用、GPS定位等多种功能于一身,可以满足各系统对图像资源统一调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区域统一集中实时监控、区域日常巡查、图像资源相互协作共享等各种应用。

1 视频监控系统简介

视频监控系统采用基于嵌入式技术的网络监控系统,选用H3C硬件系统,该系统以网络集中管理和网络传输为核心,完成信息采集、传输、控制、管理和储存的全过程,能够架构在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之上,并与现有网络设备实现无缝连接。GIS模块部分为我中心进行开发并与H3C平台进行对接。其中系统最终用户预计是55个,最终可能扩展为100多个,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系统维护的投入,采用B/S架构,这样即减少地理信息数据维护的工作量,又把对客户端的设备及软件需求降到最低。

1.1 系统建设目标

报警与监控系统是在整合公安和社会报警与监控资源的基础上,加强信息在产生、存储、传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实现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对报警与图像信息的共享。

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目标如下。

(1)制定视音频图像的编码、存储、传输、控制标准,实现视音频信号的互联互通。(2)实时图像和历史图像回放质量符合公安实战的要求,传输网络保证视频传输的及时性和可靠性。(3)优先保证报警信号的传输,为报警信号的传输预留紧急通道。(4)建立完整、严密、可靠的认证体系,为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安全保障。(5)与现有的公安接警指挥系统(110、122、119等)在统一平台上运行,实现报警信息与图像信息有机联动。(6)系统应该具有良好的扩展性,能在规模、监控层次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扩展。(7)具有良好的设备可维护性,实现设备的自动巡检。(8)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网络、设备等资源。(9)视音频与报警信息的有效存储与快速检索。

1.2 系统框架

1.3 系统设计

“城市网络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GIS(地理信息系统)、图像处理、自动控制等高新技术为支撑,综合视频监控信息、地理位置信息、文字数据信息于一体的GIS,对柳州市城区报警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对应的室外监控点进行查询、分析和管理的信息系统。该系统能够管理数据信息并以地图方式显示结果,将传统的网络视频监控带入到可视化空间中,大大提高管理水平。城市网络地理信息系统采用北京超图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ebGIS 软件SuperMap IS 开发平台。在该系统中,充分发挥了SuperMap IS开发平台技术的先进性。

1.4 图与表

(1)整个系统传输方式非常灵活,可利用已有光,可利用已有专线网络,更可利用公众宽带网,将端监控点的音视频、控制、报警信号以模拟信号、字的方式传输到上级监控中心,非常符合、贴近不城市的复杂环境、特殊需求。(2)监控中心的核心设备为模拟矩阵和数字硬盘像机(DVR),同时具备一套功能强大、集成度很的综合监控平台软件,能够管理、控制模拟(矩)、数字(DVR、网络视频服务器)设备和信号的件平台。(3)矩阵系统对模拟信号进行切换上屏幕墙监,DVR则将传统的模拟视频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过计算机网络来传输,通过智能化的计算机软件处理,这就形成了模数网络结合的监控系统。实现视频/音频的数字化、系统的网络化、应用的多媒化和管理的智能化。

2 系统实现

2.1 地图服务

2.2 监控和地图互动

WebGIS上与监控平台对接采用联动的方式,即根据地图上监控点保存的对应球机的ID组成一个UDP协议数据包由WebGIS服务器向本机指定的端口发送指令(CU监听UDP的10998端口,以接收外部的播放请求),客户端在启用协定端口的监听的前提下,客户端监控平台处理协定端口收到的数据包,根据解析好的UDP消息中所带的参数,进行相应的处理向视频转发服务器请求指定的摄像机视频如图视频监控与WebGIS互动流程图。当请求的摄像机视频已经在某个窗格上播放了,则直接回复OK;播放的视频默认在第一个可用通道播放,如果所有窗格都已经占满了,则在第0个通道播放,覆盖原来窗格播放的视频。播放了视频以后,一分屏显示;当有预置位调用的时候,直接下发预置位调用命令,不考虑云台控制权限;当用户处在非实时监控页面时,自动跳转到实时监控页面。云台的控制权还是在全球眼客户端,WebGIS和全球眼客户端平台是相对独立的。

2.3 查询与分析

本系统于WEB GIS结合,提供多种页面形式供用户浏览,用户可在电子地图上点击视频点获得当前监控路口图像。同时可以进行地图的定位查询,结合各种安保专题数据进行扩展,提供经历分布查询、分区域查询、单位场所的综合关联查询以及监控点查询。监控点区域分布的分析,结合案事件进行分析,迅速挖掘出有用信息。

3 创新与结语

较以往的视频监控平台,本系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创新点。

(1) 实现监控点的地理定位,使监控点可视化表现于地图上。

(2) 采用先进的WebGIS技术使得系统易于扩展、升级。

(3) WebGIS平台采集了监控平台告警信息,可以进行告警定位。

但是,由于此次WebGIS与监控平台的对接没有实质的把两个系统综合集成,给用户造成使用两个系统的效果,最好的方式是监控平台把GIS嵌入到本身的系统中作为一个管理综合平台或者监控平台嵌入WebGIS中,基本的业务可以在WebGIS中完成。通过本系统的实践,我们充分体验了SuperMap IS的优势,SuperMap IS完全具备了部署企业型WebGIS项目能力。

参考文献

第4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本文拟从巡回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引起共鸣。

    一、基本情况

    西吉县地处六盘山西麓,黄土高原中心带,境内群山连绵,峰峦叠嶂,沟壑纵横,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县境东西长67公里,南北长74公里,总面积3144平方公里,全县辖3镇16乡4个居委会306个行政村1912个自然村。全县总人口近50万,其中,农业人口46万,占92%。

    西吉县人民法院内设10个职能部门,下设4个基层人民法庭,法庭管辖2镇9乡24万人,法庭现有审判员5人,书记员3人。

    巡回审判在西吉县人民法院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949年12月建院以来我们的法官就秉承着并自觉不自觉地适用着延安时期“马希武式”的乡土化的审判方式。90年代,在与国际司法接轨的思潮影响下,巡回审判曾一度被废弃。近年来,随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方针的提出,巡回审判这种传统的审判方式再度回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之中。法官们带着精心设计的便携式审判桌椅和流动法制宣传栏,翻山越岭,深入山乡村镇、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2009年,西吉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案件350件,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赡养、继承、民间借贷等10多类民事案件,其中,90%的案件都以调解方式结案,且凡是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辖区老百姓的一致欢迎和称赞。

    二、存在的问题

    巡回审判作为矛盾纠纷最有效的化解手段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司法方式,虽然已被现代司法人所重新认识,使之回归到审判实践之中并被广泛适用,但由于体制、机制及认识等方面的影响,却仍未能从根本上进行发扬光大,并极尽其应有之功用。

    (一)、巡回审判的面很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审判实践看,目前,我院巡回审判仅局限于民事方面,而且,主要集中在基层人民法庭,适用于巡回审判的案件也仅仅限于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也主要采用简易程序。新类型、疑难、复杂,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基本都集中到审判庭审理。民事审判一、二庭即使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及赡养抚养、侵权等当事人在同村、组居住且法律关系单一、矛盾争议不大的普通简单民事案件也很少主动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到案发地、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审理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审判更是无从谈及。

    (二)、对巡回审判作用认识不足,缺乏积极性。到案发地巡回审判案件不是为了走形式、做样子,其作用更不仅仅在于利用特定氛围化解纠纷,其真正效果在于采用现场办案的形式,吸引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和法治教育。通过以案释法,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进而达到长治久安的纵治目的。审判实践中,一部分审判人员缺乏大局观念,目光短浅,不思长远,崇尚“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的国外审判模式,忽视我国的国情和传统风俗习惯,忽视法院定纷止争的终极目的,就案办案,借口案多人少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巡回审判耗时费力运行成本高、装备简单人身安全无保障,不积极主动开展这项工作。甚至有人认为适用六、七十年前这种审判方式,是法治的退步,是法律权威的丧失,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以至于“案结事不了”,造成当事人缠诉、闹访,甚至一定程度上还导致了其他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三)、孤军作战,未能充分调动地方组织优势。到案发地巡回审判解决纠纷,尤其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及赡养等纠纷,由于矛盾本身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加之法官事前对案件的背景及当地风土人情不甚了解,这样,就很难对症下药,打开局面,平息事端。而这些纠纷往往是经过地方乡老、阿訇、人民调解员或村委会、司法所、乡政府等民调组织多次调解不能才起诉人民法院的,如果我们在巡回审判之前能主动联系他们,通过他们掌握更多情况,并能争取到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开展工作,其效果一定会更好。但从巡回审判实践看,这种联动工作做的并不好,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我们法官在唱独角戏,未能发挥整体优势。

    (四)、群众工作乏力,巡回审判效果不佳。巡回审判是一项劳神费心、耐心细致的工作,需要一批年富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吃苦耐劳的法官,尤其需要象赵启哲这样长期扎根基层,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模范法官。然而,进些年,由于受进人机制的影响和法官任职条件的提高,法官断层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体力精力跟不上,年轻法官精力充沛,法律知识渊博,但人员匮乏,又缺乏群众工作经验,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发挥的并不理想,定纷止争的效果凸显不出。

    三、原因

    对于巡回审判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便民、利民、服务民生的意识不强,部分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对送法下乡、深入田间地头、到案发地解决纠纷的这种老百姓喜欢、社会效果显着的审判方式并不感兴趣,只从表面上看问题,认为巡回审判耗时费力,司法成本高,人身安全无保障。却没有真正认识到巡回审判这种便民、利民、服务民生所具有的重大社会意义和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巨大作用。

    (二)、经费、装备、人员保障不力。巡回审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审判方式,与坐堂判案相比,降低了老百姓的费用支出但却明显增加了人民法院司法成本。在目前人民法院办案经费并不宽裕、物资装备相对落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业务庭室经费定补的情况下大范围开展巡回审判,客观方面的确存在一定困难。

    (三)、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贴近群众、宣传法制、服务民生最直接、最有效的纷争解决方式,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但是,到目前为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简单的授权性司法解释外,巡回审判如何运作、程序如何应用、采用何种审判组织、适用于何种案件等等,尚无任何法律、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范,法院自身也没有巡回审判方面成文性制度和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因无章可循,无强制性规定,审判庭室在巡回审判方面便会随心所欲,根据自己的好恶进行选择,在巡回审判的实际操作中,各庭室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不仅对哪些案件进行巡回审判看法不一,而且在具体案件上采用合议庭还是独任庭、适用普通还是简易程序也是各自为政。至于临时法庭地点的选择、法庭的布置,更是因陋就简,没有统一标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

    (四)、适宜巡回审判的案件少。巡回审判的目的是采用现场说法、化解纠纷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最适宜而且效果最好的案件是婚姻家庭、相邻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赡养、继承及当事人居住地在同村、组的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及轻伤害等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居住异地的案件、群体性纠纷及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不适用巡回审判。西吉县是一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10万人在外务工,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案件当事人,以致无法进行巡回审判。

    三、对策

    (一)、建立健全巡回审判保障机制。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服务民生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纳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巡回审判实践建立并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和实施细则,建立起贯穿诉讼全过程、与巡回审判有机衔接的诉讼调解制度,从案件范围、适用程序、庭审地点、法庭布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经费、装备、人员上给予有力保障,尤其要向基层法庭倾斜,确保巡回审判依法规范均衡有序进行。

第5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农村土地、债务、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治安环境是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和谐文化建设、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和改进工作,才能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保持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相互协调,使农村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使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笔者从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出发,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保持持续稳定,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农村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还比较强烈,农村社会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土地问题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

因土地问题引发的农村矛盾是当前农村反映最为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权属纠纷。主要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工业园区、移民安置区等村组,人多地少,成员复杂,因土地权属纠纷导致群众上访的事件仍持续不断。二是违规征地引发矛盾。少数用地单位违规操作,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或占地后长期闲置,导致撂荒,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三是群众对土地补偿标准不满。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群众不接受,因征地补偿问题阻止高速公路和铁路施工,甚至阻断交通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失地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引发农村,仍然是影响农村乃至社会不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农村债务问题存在严重隐患

农业部在1999年采取抽样的调查发现,全国村级约有3600亿的债务。而农业部2006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该数字已经达到4000亿。村级债务问题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债务不能偿还,由此引发干部与群众之间,现任干部与原任干部之间,村干部与包工头之间等多方面矛盾,由于债务问题引发的行凶动武事件在各地也经常发生。农村债务不解决,对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很大。

(三)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村务公开未完全到位。现在农村很少召开村民大会开展村务公开,多数公开栏常年不公开,上面检查时往往是突击应付。即使公开了,内容也不具体,群众看不明白,甚至出现公开内容不真实的现象。久而久之,群众对村务公开失去了信任,对村级事务失去了监督。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少数地方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尤其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村内宗族或派性之间矛盾难以调和,少数房头宗族势力干涉村务政务,操纵村民换届选举,导致村民之间矛盾冲突,影响正常的村民自治工作,给农村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四)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村社会治安保持了持续稳定,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所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刑事案件与2005年基本持平,其中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别下降了25.2%、13.3%、14.8%和5.2%。2007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发生的刑事案件继续保持稳中有降。但是,有的农村地痞、村霸、市霸、水霸、菜霸等流氓恶势力横行乡里,为害一方;有的地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乡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农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

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致使一些群众越级上访,甚至演变成。二是不依法行政。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三是以权代法。少数被“海选”出来的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在集体项目承包、征地补偿、救济款发放等群众敏感的问题上,不实行村务公开,搞暗箱操作,,侵犯了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引起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

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乡镇维稳专班仅一个人,村组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力,维稳工作难以开展。有的地方工作又比较薄弱,机制很不健全,导致了一些应由部门处理的问题,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对策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和谐。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应着重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农村平安建设的成效,关键在于基层党委和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农村平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列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和奖惩使用直接挂钩。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帮助解决农村平安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乡(镇)、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的地方和单位,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培育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加大“五五普法”工作力度,通过广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具有乡土气息的群众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使农民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三)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整合资源,加强乡(镇)、村(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站点等工作网络建设,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农村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归口调处等制度。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和推行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

(四)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

要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督察专员、领导包案处理大要案等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回应、有人处理。要建立对重大案件、重访案件实行实地调查处理制度。对重大案件、重访案件或认为有必要进行督查督办的案件,省级党委、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防止重访、重大的发生。

农村平安建设切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切实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基业,只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平安建设,才能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国务院摸底基层债务财政部酝酿相关方案》,,2006-11-1620:37:04,定军,21世纪经济报道。

②公安部《我国农村上半年治安形势保持稳定》,2007年08月23日05时27分,。

[参考文献]

[1]王智民,等.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4).

[2]师逸,蒋凌燕.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若干因素浅析[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3]苏建忠,陈允政.浅谈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2。

[4]宋远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第6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2011年,我街道综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市委全会、全省、南平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跨越发展这条主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为导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基层基础建设,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全面提升综治工作整体水平,为顺利实施“十二五”规划,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服务保障跨越发展。

1.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目标,充分发挥综治职能,有效服务发展大局。继续深入推进优化发展环境治安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破坏和阻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发展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借机滋事、干扰生产、阻扰施工、强买强卖以及涉黑涉恶犯罪的行为,优化治安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突出服务“三农”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贩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准确把握经济形势,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2.切实改进执法方式。综治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打造“一站式”的窗口,引入“一条龙”服务,运用巡回审判、警务直通车、“QQ网络警务室”等措施,更好的服务人民群众。突出服务企业发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做到“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防止因执法、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对经济纠纷案件,多用调解协商的办法,慎重作出裁判决定;对执行案件,灵活采取强制执行、分期分批执行、执行和解等措施,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执行和运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方面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努力营造敢闯敢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着眼服务保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综治工作,加强社会服务管理,优化社会环境,更好地保障跨越发展。

着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抓好源头预防。广泛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通过大走访、大接访、开门评警、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密切群众关系,维护群众利益。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决策上项目要做好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风险两个评估,坚持做到“三个不实施”:即群众不支持的不实施,与民争利的不实施,条件不成熟的不实施,努力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深入推行“路线图”,扎实做好工作,切实把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2.抓好全面排查。切实做到街道每半月拉网排查,村每周流动排查,行业系统联动排查,特别是要深入排查因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山林纠纷、涉法涉诉等引发的重点矛盾,切实把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隐患掌握住。强化各级综治成员单位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能,落实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送、分析研判机制,全面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

3.抓好调解落实。着眼于“事要解决”,健全完善党政主导、多元化解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性调委会等调解组织及市、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完善落实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化解机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位一体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综合施策,依法调解,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尤其要重视做好涉法涉诉重信重访排查化解和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努力实现今年上半年把进京非正常访积案妥善化解的目标。继续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严格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新的涉法涉诉案件。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着力源头预防、初始化解和妥善处置群众性事件。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1.强化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全面采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现实动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做好对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着力解决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居住、子女就学等困难。及时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2.增强综治专项工作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管教,重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有效衔接、常态化管控工作,强化并规范公安、司法、法院、监狱、社区的对接工作,加强和改进教育改造与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有效预防脱漏管和重新犯罪。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计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探索建立对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有报复社会倾向人员、“”痴迷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理控制,有效预防、减少个人极端暴力事件。强化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平安铁路创建活动,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3.强化网络虚拟社会的管控。积极构建网上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提高网上发现处置、侦查打击、防范控制能力,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建立健全网上舆情引导运作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舆情引导员队伍的作用,及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司法个案、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化解网络舆情危机。

4.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对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民间公益性组织,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敏感类社会组织,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内部会商机制,摸清底数、纳入视线,加强监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坚持利用、防范两手抓,坚决抵制和防范其对我进行渗透破坏活动。重点加强对国内政治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及时掌握其政治背景和现实活动情况,对实施渗透破坏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强化打防管控措施,确保社会治安平稳。

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要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深化、反恐怖、反渗透、反颠覆斗争,健全完善情报信息网络,提升预知预警预防能力;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等组织捣乱破坏活动,健全完善预防、惩治和教育转化长效机制;讲究斗争策略,妥善处置地下宗教、民间“保钓”等敏感问题;高度重视“维权”领域的斗争,对境内外敌对分子敢于挑战政治底线的违法犯罪活动,要旗帜鲜明,依法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要严厉打击刑事违法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突出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犯罪、涉枪涉爆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电信诈骗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以及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报复社会的各类犯罪,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坚决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严密社会治安防控。进一步健全完善点线面相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突出城区主要路段、校园、公共复杂场所以及农村重要集镇等要害部位的防控,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覆盖范围,提高对社会面的治安防控能力。突出重大节庆、敏感节点及相关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的防控,尤其要重视建党90周年节庆的安保工作,集中防范力量,强化安保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突出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检查督促,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发生各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强化治安重点整治。集中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信息诈骗、制贩吸毒等突出治安问题,继续采取领导挂点、挂牌督办、派驻工作队等有效措施,按照有机构、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动、有成效“五个有”的要求,集中力量深入开展重点整治,限期改变治安面貌。重点抓好学校及周边治安整治,加强学校安保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筑牢学校安全防线。继续开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依法依规调处医患纠纷,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4.深化“平安”建设。继续把平安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围绕创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巩固拓展提升。深化平安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的创建活动,拓展金融、交通、铁路、边界等行业系统的创建,不断提升创建水平。要强化平安创建责任,把平安创建与优化发展环境、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结合起来,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党建先进单位的前提条件。要丰富创建内容,注重培育亮点,提高创建实效。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打牢社会稳定基础。

第7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农村土地、债务、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治安环境是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农村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和谐文化建设、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和改进工作,才能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保持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相互协调,使农村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使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笔者从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出发,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保持持续稳定,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少数农村地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治安问题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还比较强烈,农村社会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当前农村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大方面:

(一)土地问题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

因土地问题引发的农村矛盾是当前农村反映最为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一是土地承包权属纠纷。主要是城中村、城郊村、开发区、工业园区、移民安置区等村组,人多地少,成员复杂,因土地权属纠纷导致群众上访的事件仍持续不断。二是违规征地引发矛盾。少数用地单位违规操作,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或占地后长期闲置,导致撂荒,引起群众强烈不满。三是群众对土地补偿标准不满。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不一,群众不接受,因征地补偿问题阻止高速公路和铁路施工,甚至阻断交通的事件时有发生。四是失地农民的利益缺乏保障。一些地方违法征占农民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计安置,引发农村,仍然是影响农村乃至社会不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农村债务问题存在严重隐患

农业部在1999年采取抽样的调查发现,全国村级约有3600亿的债务。而农业部2006年上半年的抽样调查,该数字已经达到4000亿。村级债务问题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债务不能偿还,由此引发干部与群众之间,现任干部与原任干部之间,村干部与包工头之间等多方面矛盾,由于债务问题引发的行凶动武事件在各地也经常发生。农村债务不解决,对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影响很大。

(三)基层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村务公开未完全到位。现在农村很少召开村民大会开展村务公开,多数公开栏常年不公开,上面检查时往往是突击应付。即使公开了,内容也不具体,群众看不明白,甚至出现公开内容不真实的现象。久而久之,群众对村务公开失去了信任,对村级事务失去了监督。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所抬头。少数地方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尤其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时,村内宗族或派性之间矛盾难以调和,少数房头宗族势力干涉村务政务,操纵村民换届选举,导致村民之间矛盾冲突,影响正常的村民自治工作,给农村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四)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农村社会治安保持了持续稳定,农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所立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刑事案件与2005年基本持平,其中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别下降了25.2%、13.3%、14.8%和5.2%。2007年上半年,全国农村发生的刑事案件继续保持稳中有降。但是,有的农村地痞、村霸、市霸、水霸、菜霸等流氓恶势力横行乡里,为害一方;有的地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危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而且直接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乡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

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赁、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农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

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致使一些群众越级上访,甚至演变成。二是不依法行政。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三是以权代法。少数被“海选”出来的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在集体项目承包、征地补偿、救济款发放等群众敏感的问题上,不实行村务公开,搞暗箱操作,,侵犯了农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引起农民群众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

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乡镇维稳专班仅一个人,村组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力,维稳工作难以开展。有的地方工作又比较薄弱,机制很不健全,导致了一些应由部门处理的问题,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对策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和谐。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新农村,应着重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农村平安建设的成效,关键在于基层党委和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农村平安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主要领导任期目标,列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晋职晋级和奖惩使用直接挂钩。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帮助解决农村平安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乡(镇)、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鼓励;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重大的地方和单位,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使农村平安建设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培育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加大“五五普法”工作力度,通过广泛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具有乡土气息的群众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能力,使农民群众自觉地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三)切实抓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整合力量、整合资源,加强乡(镇)、村(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站点等工作网络建设,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结合起来,完善农村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要严格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情况报告、归口调处等制度。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和推行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的发生。

(四)加强和改进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

要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督察专员、领导包案处理大要案等制度,确保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回应、有人处理。要建立对重大案件、重访案件实行实地调查处理制度。对重大案件、重访案件或认为有必要进行督查督办的案件,省级党委、政府应授权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处理,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力度,防止重访、重大的发生。

农村平安建设切实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也切实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基业,只有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农村平安建设,才能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国务院摸底基层债务财政部酝酿相关方案》,,2006-11-1620:37:04,定军,21世纪经济报道。

②公安部《我国农村上半年治安形势保持稳定》,2007年08月23日05时27分,来源:

[参考文献]

[1]王智民,等.当前中国农民犯罪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4).

[2]师逸,蒋凌燕.当前影响农村稳定的若干因素浅析[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3]苏建忠,陈允政.浅谈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因及对策[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2。

[4]宋远翔.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1).

第8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犯罪学 方法论 实证研究 思辩方法 田野调查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所谓方法论就是指解决本学科问题的基本立场、基本路线及方式、方法。在社会科学中,方法论尤为重要。“只有当一种理论懂得了个性和理性是社会的产物,才能使他们的问题得到解释,使他们的生存得到理解”。①每门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即方法论,学科的性质决定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即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同时方法论也是为本学科的目的服务的,例如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所以法学方法可以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犯罪学通常认为是一门“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预防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也有它的研究方法。以下简要论述:

一 犯罪学的基本问题

无法否认,我们的社会正面临着又一个新的犯罪高峰期,这也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表现之一。所以犯罪学的研究也尤为重要。犯罪学作为一个学科,尽管与其他学科有着相互交叉,但它也有本学科的方法论。“犯罪学的研究方法或方法论,是指借以揭示所研究的犯罪现象的规律、形式及内容的各种方法方式的总和。”②每门学科的方法论都与学科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学方法论是内在地包括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中的,而不是游离的,超然于犯罪学理论体系之外的。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1、研究目的:

基于犯罪活动③的增加,人们首先用实证方法对犯罪活动加以研究,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预防和控制犯罪。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犯罪产生、发展变化及其消亡的客观规律,进而寻求减少预防及至消灭犯罪的道路。④

2、思维进路:也可叫研究路径,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思维方法。

通常认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被犯罪原因所决定,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和犯罪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结。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浅、直观的经验事实。而近代犯罪学史基本上就是犯罪原因学说史。近代犯罪学兴起始于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狭义上的犯罪学即犯罪原因学,即使广义上的犯罪学也以犯罪原因理论为核心部分。同时,罪因理论的基本价值体现在犯罪原因与犯罪对策的关系上。二者的关系常常被比喻为病因与治病的关系。⑤因此,犯罪学的思维进路为: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犯罪控制

犯罪预防

1) 犯罪现象 人类的认识活动是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最先,人们以一种一般社会人的判断发觉社会中有一种危害行为,这种危害行为危害到社会中的大多数,而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此时人们是从感性认识出发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理性的分析。

2) 犯罪原因 在人们对犯罪活动的理性分析之后,人们发现了许多犯罪的共同点即共同的社会原因,犯罪原因的研究具有三个特点:客观性、开放性和综合性。

3) 犯罪控制 在理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方法消除社会中的致罪因素减少犯罪活动的出现。犯罪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方法,“社会控制的目的是使越轨行为者、群体或制度回到规定的轨道上来,使社会系统恢复均衡。”①

4) 犯罪预防 犯罪预防是研究犯罪原因的出发点和归宿。犯罪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的预防犯罪的组织体系和措施体系及其具体实施等。因此探寻预防犯罪的最佳途径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所在。

按照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社会发展过程中总会伴有一定的犯罪活动,即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犯罪活动是不能消灭的。从以上进路达到犯罪学研究的最终目的:达到社会中犯罪活动的最小化。

3、基本立场:

犯罪学对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包括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理性分析抽象出关于犯罪人、犯罪原因及其他致罪因素,采取一种甚至几种方法,使社会中的犯罪诱因得以减少,以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 犯罪学方法论

1.方法论的内容: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最高体现,运用理性的方法研究即是科学。这是最广泛的科学观。依此,与迷信和宗教相对立的东西都是科学。其标准在于理性的有无。它同时向四种研究方法开放,即经验方法(观察实验),形式化方法(根据逻辑规则进行形式演算的方法),思辩方法(跳出经验世界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都是运用这种方法),规范性方法(进行价值评价)。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思辩方法是一种传统的研究方法,即对现实的客观现象的一种理性分析。

“尽管犯罪学的研究方法非常多元化,但是事实上犯罪社会学继犯罪生物学和犯罪心理学之后成了当代犯罪学的主流。”②“菲利在抨击古典学派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同时,大力倡导以观察与经验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明确地将其理论命名为实证派犯罪学。”我国犯罪学老前辈严景耀先生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他坚持把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置于相应的文化背景之中,认为社会变迁造成文化冲突和文化失调,而文化失调中最主要的则是法律文化的失调。因此严先生明确指出:“犯罪不是别的,不过是文化的一个侧面,而且因文化的变化而发生异变。”③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上,有学者认为,实证研究在西方犯罪学以及整个社会科学界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研究方式,针对中国犯罪学研究在实证方法方面严重匮乏和先天不足的现状,亟需吸收他人之长,充分重视和加强实证研究。也有学者认为,实践中,针对同一个现象的不同的实证研究,往往会得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研究结果,因此实证研究的开展要以实证研究方法自身的完善和科学化为前提。有的学者以我国现有的基础理论和阐释工具还不能让我们放心大胆直接地去进行实证研究为理由,认为在目前的犯罪学研究中应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另一方面,思辩的方法是解决基础理论的方法之一,定性研究毕竟是定量研究的理论和逻辑前提。而我国的学者长期以来惯于思辩式的理论研究,缺少对实证研究的认识,因此,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积极运用思辩研究。④本人认为应强调实证研究与思辩的结合。我国犯罪学研究首先应当根据犯罪状况进行实证研究,然后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辩,再用其理论指导实证研究,使实证研究更准确、更科学。犯罪学研究的思辩方法与实证方法的结合,也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依据这一套研究方法,中国犯罪学对当代中国的犯罪具体情况和具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依据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犯罪对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犯罪学理论和实践。

2.方法论的结构:

1)横向结构:

第一,与刑法方法论比较。

“刑法学以犯罪与刑罚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定罪和准确适用刑罚。”①它有一些具体的研究方法:注释研究法(也称分析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②基于两门学科的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的不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有所不同。

第二,与刑事侦查学方法论比较。

“刑事侦查学史研究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法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学问。”③犯罪学的研究与侦查学不同,就个案来讲,侦查学注重对案件的侦破方法,以及如何取证。而犯罪学注重对犯罪原因、致罪因素以及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生理心理调查。

第三,与其他学科方法论比较。

犯罪学与其它边缘学科研究方法也有不同,本文只列举几例。如精神病学、法医学、多属于医学科类,它们主要以临床研究方法。由于犯罪学的研究是从犯罪人的研究开始的,所以犯罪学方法论也有其相似之处。但是临床检查法仅为犯罪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之一。④

2)纵向结构:

第一,从研究对象划分,犯罪学从宏观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四个基本问题。思维进路已经具体阐述,在此不赘述。

第二,从犯罪学发展轨迹来看,“《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前科学时期、半科学时期和科学时期,也就是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⑤在古典到实证阶段的研究的过渡中,犯罪学家菲利的贡献最大。“菲利在抨击古典学派的抽象分析方法的同时,大力倡导以观察与经验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明确地将其理论命名为实证派犯罪学。”⑥ 至于涉及到了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犯罪心理学派等不同派别的观点,学者们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知识,对犯罪原因、犯罪对象、犯罪对策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

三 犯罪学方法论的重新整合

第9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范文

在此背景下,XX市确立了“高点定位、自我加压、奋力拼搏,努力争创全省、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于xx年正式申报,并于xx年10月首批被命名。其经验和做法给了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一、在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多年来,XX市坚持以党的xx大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注重教育引导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其主要方式,一是选准主题,旗帜鲜明地加强正面灌输。早自1990年始,就坚持每年集中三个月时间,在全市分农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五个层面,采取举办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开办专题讲座、组织优秀党课下基层等形式,有针对性地组织集中教育活动。二是强化对比引导,更新发展观念。针对干部群众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自满自足自负”和“畏首畏尾畏难”情绪,选择了全国14个首批沿海开放城市、全省17个市及周边城市三个座标,分1980年、1999年和“xx”以来三个阶段,对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对比,使干部群众清晰地看到,改革开放的前12年,烟台在全国14个首批开放城市中的发展位次稳中有进,而“xx”期间,17项主要经济指标有11项增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通过比较,干部群众普遍认识到:看不到差距是最大的差距,认识不到危机是最大的危机。进而增强了“不进则退、小进也是退”的忧患意识,形成了破满破难、奋力赶超的斗志。

思想建设的成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思想保证和精神支撑。xx年,全市gdp达到1630.89亿元,增17.5%,在14个首批沿海开放城市的排名由第8位前移至第7位;地方财政收入完成64亿元,增33.8%;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0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660元,分别增10.4%和13.1%。烟台进入中国综合实力30强城市。同时,社会事业也取得新突破,分别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全国科教兴市先进城市、全国文化模范市、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城市、最佳中国魅力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荣誉。

中央文明委决定命名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后,XX市委、市政府认为,文明城市是反映一个城市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最有说服力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一张含金量非常高的“城市名片”。全市上下要在四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争创文明城市突出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及以人为本思想,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二是争创文明城市有利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是推动烟台走向全国、走向世界的有力手段;三是争创文明城市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造福群众的德政之举、民心工程;四是争创文明城市活动内容广、标准高、指标细、测评严,全市上下同创共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市文明委全会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提出了明确目标:到xx年,力争全面完成《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基本指标,确保首批进入全省文明城市行列,力争建成全国文明城市。同时要求,切忌形式主义,在群众“最盼”上赢民心,在群众“最急”上见真诚,在群众“最怨”上改作风,让群众真正在创建活动中见到利益,得到实惠。

动员大会后,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知晓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加大新闻和社会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开设了专栏专题,以新闻报道、典型介绍、访谈评论、市民言论、公益广告等形式,进行全方位、高密度、大容量的宣传;二是在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党政机关、学校及社区、主要道路、公交车及出租车上设置公益广告、宣传橱窗,张贴文明公约、宣传单和标语口号;三是通过社区居委会和中小学生,向每一户家庭发出公开信,号召市民共同参与,多作贡献。三次抽样调查的结果表明,市民对创城工作的知晓率达95%以上。

在创城工作中,特别是在宣传发动群众、维护城市秩序和卫生、帮助弱势群体方面,志愿者队伍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XX市有一支宏大的志愿者队伍,分属工、青、妇及文明办、综治办等部门组织管理,仅治安志愿者就达1.5万人。其管理的可取之处,在于队伍具有相对稳定性,有详细的档案名册,并配有相关标志。

二、在工作重点上,要始终坚持典型引路,整体推进,突出同创共建的总体要求

在创建活动中,XX市特别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从1993年起,定期通过市民直接投票方式,评选“十佳文明市民”、“十佳服务明星”、“十佳文明家庭”、“十佳窗口单位”,并由市委、市政府召开大会隆重命名表彰;对各行各业在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对树立的典型,采取新闻报道、事迹展览、组建先进事迹报告团等形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