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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教《小马过河》这篇课文第4、第5两个自然段时,先引导学生分别找出老牛和松鼠劝告小马的话:1.老牛说:“水很浅,刚没小腿,能淌过去。”2.松鼠认真地说:“深得很哩!昨天,我的一个伙伴就是掉在这条河里淹死的!”
然后我便问学生:“老牛和松鼠的对话是对还是错?”我的设想是让学生研读第4、第5两个自然段,先得出这样的结论:老牛和松鼠的话都是对的(因为就这两段看,它们的话确有合理的一面);再进一步设疑:既然都对,小马为何不按照它们中的一个说的话去做?从而引导学生懂得“事物属性往往是相对的”这一道理。但问题一提出,绝大多数学生都不假思索地说:老牛和松鼠的话都是错的。我很疑惑,再三诱导,学生还是认定此理,难以回到我预先设计的路子上,使我无法按既定的程序实施教学。
下课后我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缘由,得出两点结论:(1)学生的学路和我的教路不一致。我是顺序教学,先按老牛和松鼠各自的认识,让学生理解其结论合理的一面,再转入妈妈的话,让他们理解老牛和松鼠的结论不合理的一面;而学生已读过全文,知道“河水既不像老牛说的那样浅,也不像松鼠说的那样深”,从而推出老牛和松鼠的话都是不正确的,并且形成思维定势。(2)我提的问题过泛。因为老牛和松鼠的话即对又错,即对其自身而言是正确的,对小马而言又是不正确的,其中蕴涵着一定的辩证关系。因此离开了具体情况要学生抽象地回答是对还是错,这本来就为难了学生。于是学生只好走“捷径”,从结果入手找答案,而不愿意直面我的问题去思考。这第二点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为如果不是我提的问题过泛,学生即使已读过全文,也不至于会这样趋易避难。在寻找失败的原因时,我想到了斯金纳的“小步子”原则。
在另一个班教同样的内容时,我就变换了问法,将原来的一个大问题化解成四个小问题:1.老牛和松鼠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2.它们对小马是关心还是哄骗?3.他们的说法为什么互相矛盾?4.小马为什么不能听信它们?
[关键词] 混合过错 过失相抵 共同原因 不当行为 比较过错 原因力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对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 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受害人赵正,系3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女,云南省某县职员,40岁。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远。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28%,深度为Ⅱ一Ⅲ度。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
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 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混合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确认混合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其特征表现为:1、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混合。2、损害发生的原因事实相混合。在混合过错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原因力。3、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
过失相抵,也称与有过失,是债法的概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所谓过失相抵,不过为形容之语,其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相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并非两者互相抵销,是以有仅称为被害人之自己过失者。 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混合过错是不仅加害人一方有过错,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混合过错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是受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以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实际上是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一部分损害,应由自己负责,而不应由加害人负责。在侵权法中,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即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三、过失相抵的构成
过失相抵的构成,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加害人的责任,应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来确定,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要件,符合这四要件,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其构成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害人须有过错
受害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前提,是自己有过错。如果受害人的行为虽然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但其主观上无过错,仍然不构成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错,存在三种学说:第一种学说强调受害人必须有责任能力。第二种学说认为,受害人的过失并非固有意义上的过失,只要受害人不注意而对损害的发生予以助力就足够了,因此,与有过失的辨识能力,并非对于违法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只需具备避免危险发生的必要注意能力,如此责任能力并非必要。这就是“不注意-------事理辨识能力”说。 第三种学说为能力不要说。认为从加害人立场看,受害人如无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即与有过失规则,实欠公平,故与有过失不以受害人具备责任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必要,只要受害人在客观上与有过失,即可适用与有过失规则。这种学说又称参与度(原因力)减责论。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混合过错中的受害人过错,我认为不仅包括一般的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的心理状态,还包括对自己的过失。
(二)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
构成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行为不需违法,只要求不当即可。所谓不当行为,就是为自己利益或在伦理的观念上为不当,阻却违法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不构成过失相抵。 这种不当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构成过失相抵,分三种情况:一是重大损害未促使其注意,二是怠于避免损害,三是怠于减少损失。这三种情况都是受害人的消极行为,都是构成过失相抵的要件。前者如受害人患有心脏病与加害人摔跤游戏,未告知其注意而致其心脏病发;中者是未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已发现可能造成损害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却未加避免;后者为损害已经发生但可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怠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三)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民法通则》第131条仅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没有对损害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所谓共同原因,是指受害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促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或者是受害人的行为作用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上,使其继续扩大。 至于那个在先,那个在后抑或同时存在,则在所不问。举例来说,尽管受害人与有过失,在其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未予任何影响的场合,受害人仍得请求全额的损害赔偿。相反,如果受害人的过失是唯一的原因,由于赔偿义务人的行为和结果欠缺因果关系,故并不发生赔偿责任。损害发生的原因,不仅包括损害本身发生的原因,也应包括损害原因事实的成立或发生的促成因素。促成损害事实发生的行为,也构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共同原因。
四、过失相抵的实行
过失相抵的实行,包括两个步骤,一是比较过错,二是比较原因力。
(一)比较过错
比较过错亦称比较过失,是指在混合过错中,通过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决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比较过失是美国侵权法自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广泛采纳的一项制度,与大陆法的过失相抵制度相近似,并不是仅以保护加害人为目的,以期减轻其赔偿额,而在于衡平保护各方的利益,充分体现过错责任的固有作用。使用比较过错这一概念,侧重于认定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责任基础即双方各自过错程度,通过比较过错而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承担。
比较过错,有三种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在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过错在程度上要重于另一方的过错,则不论那一方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或使加害人被完全免责。若受害人的过错等于或大于加害人的过失,则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简言之,受害人有49%的
过失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如果有50%的过失就无权获得赔偿。
第二种,在双方当事人中,如果加害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可使加害人被免除或减轻责任。这种做法并不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具体以百分比确定,而是将双方的过错具体确定为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三个等级,加害人具有故意而受害人具有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加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受害人有一般过失者,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具有故意,则加害人完全免责;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而加害人有一般过失,一般应免责,在过错推定责任时,则根据具体情况使加害人负责。
第三种,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全部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5---49%;过错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混合过错。
以上三种办法,第一种和第二种不符合现代过失相抵原则的主旨,不可采用。第三种办法是实务中所采用的方法。
在混合过错中,依据何种标准判定双方的过错程度,是认定过失相抵责任的关键。通常采用的标准是:
第一种,根据行为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来决定过失轻重。优者的行为的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因而过失更重;反之,过失较轻。
第二种,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根据这一标准,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连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双方当事人并不应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和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
第三种,采用不同的标准衡量各方的行为决定过失的轻重。为使受害人能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对受害人应采取低标准或主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对加害人应采取高标准或客观标准衡量其过失轻重。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第二种标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轻重。这是因为,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程度的优劣的标准,只适用于交通事故等狭小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过失也有失公平;只有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才客观、公正,可以适用一切案件,因而成为通用的标准。
通常掌握的过失轻重标准是:
受害人 加害人 过错比例
故意或重大过失 轻微过失 10%以下
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 10%--25%
故意 重大过失 25%以上不足50%
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或重大过失 50%
重大过失 故意 50%--75%
一般过失 故意或重大过失 75%以上至90%
轻微过失 故意或重大过失 90%以上
50%的过错比例,一般为同等责任;5%至49%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次要责任;51%至95%的过错比例,加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5%以下的过错比例或95%以上的过错比例,通常可以考虑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或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作为混合过错实行过失相抵。
(二)原因力比较
在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时候,过错程度起决定的作用,但是,原因力对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原因力比较也是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重要一环。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混合过错中的损害结果,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造成的,这两种行为对于同一个损害结果来说,是共同原因,每一个作为共同原因的行为,都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具有原因力。
原因力对于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则不构成侵权责任;但混合过错责任分担的主要标准,是双方过错程度的轻重,因而,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尽管也影响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大小,但其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或制约。
原因力对于混合过错责任范围的相对性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无法确定时,应以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如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时,可依受害人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难以确定比例时,也可依双方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例,确定责任范围。
第二、当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对赔偿责任起“微调”作用。 双方原因力相等或相差不是悬殊的,双方仍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原因力相差悬殊的,应当适当调整责任范围,赔偿责任可以在同等责任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减少,成为不同等的责任。
第三、当加害人依其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时,双方当事人行为的原因力起"微调"作用:原因力相等的,依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不等的,依原因力的大小相应调整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三)确定混合过错责任的基本方法和具体问题
确定混合过错责任的基本方法,有过错决定说、原因力决定说和综合说三种主张。我认为,单纯以过错决定混合过错责任和单纯以原因力决定混合过错责任的主张,都有其片面性,应采综合说的主张,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综合确定混合过错责任。这种基本方法已如上述。
适用这种基本方法确定混合过错责任,有以下具体问题需要说明:
第一、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不等,如何确认过错比例和原因力大小。
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对过错比例的确定不发生影响,仍与确定过错比例的比较过错方法相同,如双方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仍为同等责任,其余类推。双方当事人人数不等,可以形成双方行为程度的不同,对原因力的大小产生影响,可以依其具体情况,确认原因力的比例,调整混合过错责任范围。
第二、第三人过错对混合过错责任的影响。
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损害,原则上由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过错对混合过错责任发生影响。加害人过错致受害人损害,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可以适用混合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如某甲被违章骑自行车的某乙撞伤,某甲之妻怠于治疗,致某甲死亡,某甲之妻的过失可视为某甲一方的过错,适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受害人一方的亲属等第三人亦有过错者,则增加受害人一方的过错比例,适当减轻责任。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过错确定。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共同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时,是否构成混合过错实行过失相抵,有的持否定意见,有的持肯定意见。以最高人民法院对赵正诉尹发惠案件的批复意见观之,最高审判机关采肯定说的主张,学者亦持赞同意见,即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行为推定其法定人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精神,行为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赔偿责任的成立,只是此种责任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承担,因而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发生或扩大的直接原因时,应认定受害人的法定人的过错比例,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
任。
五、混合过错的法律效力
混合过错的法律效力,在于过失相抵具备其要件时,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的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是仅仅为减轻赔偿责任,还是包括减轻和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国外侵权法多数规定既包括减轻,也包括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少数规定只包括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国时期的立法采前一种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种立法例,即不得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均有过错,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最为公平。在此情况下,如果让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加害人亦有过错却免除其责任,既违背公平原则,也难以让受害人息诉服判。
关于过失相抵是依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国外通行的办法是采职权主义。《民法通则》第131条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在实务上,人民法院均采职权主义,法院依其职权,得不待当事人主张,而实行过失相抵,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民法判例研究与适用》(第一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2、杨立新、韩东海:《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容泰印书馆,1978年版。
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上册),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的是,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严格把握该种情形连带责任的适用。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该种情形,要把握好担保人过错的内涵。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指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而是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以及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缔约过错,这也正是担保人不能完全免责的原因。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当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是承担因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为此,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问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不享有追偿权,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对此也未作规定。二是在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才能执行无效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此时,何谈追偿权。
我们认为,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理由是:
一是法律无禁止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因过错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从维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维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享有追偿权。
二是债务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担保人,无效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这种追偿权不能因债务人无财产而消灭,当债务人将来有财产时,担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偿权(也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原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是终极责任人。
四是从责任性质上,虽然担保人的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担保人的过错是决定其在担保无效时继续承担责任的根据,但这种根据只是确定一定的代偿责任的根据,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仍有代偿责任的性质。
因此,应对无效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追偿权予以明确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反担保也是担保,也具有担保所固有的从属性与补充性,但是与担保合同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担保人与债权人间的担保合同,它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反担保与担保的不同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反担保与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guarantee)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反担保与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反担保与担保保护—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与担保—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例女口,乙向丙借款10万元,甲为乙向丙提供担保,丁又为乙向甲提供反担保,那么在甲无能力全部承担担保责任时,丙无权要求丁承担担保责任。
【关键词】 产后;健康教育;效果;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 现代医学模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其中, 健康教育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 对产妇实施产后的护理教育在产科工作中日趋重要。通过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的产后健康教育活动, 满足产妇及其家属对健康知识的需求, 使她们逐渐适应护理模式的改变, 提高产科护理服务质量。现将郑州市中医院的具体教育方法及体会介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1月~4月期间, 在本院产科分娩的189例产妇。年龄22~38岁, 平均年龄26岁。
1. 2 方法 首先, 对全院护理人员进行健康知识、护理方法、护理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提高护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 根据产科工作的特点和产妇的需求, 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和个性化的教育措施, 将健康教育贯穿于产妇产后护理的全过程。
2 产后健康教育
2. 1 产后常规知识指导 护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产后产妇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对产妇的身心状况做出初步的评估, 注意观察生命体征、伤口情况、阴道出血、子宫收缩等方面的情况, 尽早建立泌乳反射, 保证产妇充足的休息, 并为产妇提供合理的饮食指导。比如, 护理人员应指导产妇多饮用营养丰富的汤汁和饮料, 多食用维生素和无机盐含量丰富的蔬菜和水果以及芝麻、鱼汤、鸡汤等滋补食品, 但在术后3 d内应适当控制汤汁的摄入量, 以免引起奶胀。此外, 护理人员应指导顺产产妇尽早排尿, 防止产后出血情形的发生;转变自然分娩产妇家属的观念, 使患者及早进食营养丰富的各类食物;鼓励产妇在产后24 h后下床活动等[1]。
2. 2 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指导 护理人员首先应向产妇宣传母乳喂养在促进产妇身材恢复, 降低卵巢癌、子宫肌瘤等病发率方面的优势, 改变产妇传统的思想误区。其次, 向产妇介绍正确的喂奶姿势, 指导产妇及时把握并做到早吸吮、早接触、早开奶以及按需哺乳和有效吸吮的特点和重要性[2]。最后, 耐心向患者介绍乳汁分泌不足、错觉、疼痛、肿胀等产生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为产妇提供喂奶技巧示范, 如:正确的挤奶手法、适当的哺乳等。
2. 3 新生儿的护理指导 护理人员应指导产妇及其家属, 学会把握新生儿的哭声所传达的信息以及掌握新生儿大小便的规律, 给产妇介绍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生及消退过程, 做好新生儿脐部的护理, 了解新生儿沐浴时的注意事项, 指导产妇如何更换小儿的和尿布, 做到定时翻身和侧卧, 适时添加合适的衣物。此外, 护理人员还可以向产妇介绍婴儿抚触等新兴而有益的育儿方法。
3 效果与体会
3. 1 效果 ①提升了护理人员的素质, 融洽了护患关系 在健康教育的实施过程中, 护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具体内容有计划、有目的的对产妇实施健康教育, 不仅可以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提升, 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 而且增加了和产妇之间的沟通交流, 融洽了护患关系, 提高了产妇对护理工作的理解和满意程度。②提高了产妇的认知水平, 降低了并发症 通过定期对产妇进行健康教育, 使产妇了解必要的常识, 不仅可以有效的减少产妇多余的心理顾虑, 增强产妇的信心, 而且减少了产后并发症的发生, 降低产褥期病菌感染的概率, 提高产后的保健质量[3]。③掌握恰当的母乳喂养方法, 促进新生儿的成长 通过健康教育, 产妇对母乳喂养的优势有了正确的认识, 使新生儿的母乳喂养率在89%以上, 并掌握了新生儿健康护理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仅促进了新生儿的成长, 而且减少了皲裂及乳汁淤积现象的发生, 降低了乳腺炎的发生率。
3. 2 体会 通过对产妇实施健康饮食、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产后健康教育, 使产妇及时做到理论与实际的有效结合, 及时帮助产妇解决了问题, 克服了产妇产后疲劳、认知能力下降等缺陷, 充分发挥了护理的作用, 使护理的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素娥, 覃桂荣, 麦蔚莹, 等.产妇产后健康教育方法研究.护士进修杂志, 2005, 20(11):977-978.
【关键词】颌面部;爆炸伤;护理措施
“颌面部爆炸伤,由于其伤情复杂,损伤面积较大,伤口内常有异物存留,污染严重,给临床救治带来一定困难。”[1]因此,颌面部受伤后,一定要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口腔治疗护理操作,防止口腔并发症。本文总结了我院近5年来收治的30例口腔颌面部烟花爆竹爆炸伤病人的护理,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护理体会介绍如下。
1临床资料
30例颌面部爆炸伤均为男性,年龄22-58岁,平均36.5岁。9例为工程用8号纸壳雷管在矿洞中爆矿石致伤,22例为烟花爆竹爆炸致伤。收住院经过清创处理,术后给予专科护理指导,并加以健康教育。出院后随访半年,效果良好。
2护理措施
2.1病情评估仔细评估病人情况,制定详细的口腔护理措施。评估口腔呼吸道和病人对口腔护理的承受力,评估内容:①生命体征;②口腔粘膜及组织有无异味、出血、坏死等;③术后留置物如:牙周夹板、结扎钢丝等,是否移位及脱落;④根据病人具体情况进行口腔护理。
2.2口腔护理患者多张口受限,口腔自洁功能差,口内分泌物血块异物易堆积压在伤口上,引起伤口感染、口腔溃疡等并发症,严重的可引起骨坏死导致手术失败,故口腔护理尤为重要。“可予生理盐水、0.1%洗必泰、3%过氧化氢溶液用20ml注射器接弯针头加压冲洗口腔后含漱,对夹板及结扎丝之间的食物残渣,可用棉签或探针去除,擦洗时动作宜轻柔,以免损伤口腔黏膜及局部伤口。”[2]口镜观察口腔粘膜有无溃疡、炎症,牙弓夹板、结扎丝有无脱落、断开、移位。有无刺伤牙龈、粘膜.根据情况涂擦药物,如有异常情况应报告医生及时处理。
2.3心理护理颌面部爆炸伤,由于损伤广泛、污染严重,伤后面部出血、疼痛、肿胀,颌骨骨折多塌陷、畸形、容貌改变和张口受限,咬合紊乱,功能受损,患者恐惧、紧张、情绪低落。对手术有恐惧感,担心术后伤口疼痛和手术失败等,针对患者的心理问题,耐心细致地给予解释,让患者及家属了解其特点和治愈效果,使他们解除心理顾虑,积极地接受、配合手术治疗。
2.4营养支持由于颌面爆炸伤,张口、咀嚼、吞咽受限,进食困难。为满足能量需要,首先鼓励患者少量多餐。进食高营养、高热能、丰富的维生素流质食物,如牛奶、豆浆、鱼汤.鸡汤等,必要时静脉补充能量,防止水、电解质紊乱,营养失调,促进伤口愈合,减少并发症发生。进食可用空针注入法、吸管吸入法,可将一段软管自缺牙间隙或磨牙后区植入。吸入或注入流质,避免呛咳。必要时可鼻饲。
2.5预防感染颌面部受伤后,应加强口腔护理,保持口腔清洁。术后病人常因伤口疼痛,口内有钢丝、夹板等固定物,使患者张口困难,口腔机械性自洁作用受限,应加强口腔护理。每日应用漱口液,给予大量抗生素,预防感染。给予地塞米松,减少水肿发生。给予大量液体以维持血容量,增强抵抗力
3结果
30例患者,在住院期间均获得满意的治疗护理,无并发症发生。30例中随访25例,平均随访15个月,其中5例因颌面部骨折严重面部畸形愈合,需二次手术,其余25例全部愈合,颌面外形及面部表情基本恢复到受伤前水平。
4讨论
颌面部爆炸伤,由于力度和角度不同,外伤类型及临床表现也各不相同,影响到患者颌面外观、语言功能、咀嚼吞咽动作的协调性、呼吸的动度等。对伤口较大较深且有污染者,应协助做好早期清创缝合处理。由于颌面伤口多暴露,易受细菌污染,应注意保持局部清洁。术后常规注射破伤风抗毒素。对伤口出血较多者,应行无菌加压包扎伤口,注意伤口敷料渗液渗血情况。为防止失血性休克,应及时补液,维持足够的循环血容量。患者因张口受限而不能进食,不能自洁,利于病原菌滋生,易引起口内伤口感染,因此口腔护理是术后一项重要措施。若口腔清洁度很差,为更好保证口腔护理效果,提供清洁的口腔环境,应给予口腔冲洗,该方法是通过用一定冲击力的冲洗液水流冲洗口腔内各面及牙齿各面,以进一步清楚口内污垢,继而增强口腔护理效果。除此之外营养支持跟心理护理度对患者的康复也有影响。
5小结
颌面爆炸伤术后护理需要根据病情特点,制定有效的护理措施,积极预防感染,做好口腔护理、饮食护理、及术后患者行被动张口训练需要医护人员的全程监督和积极的宣教等,都是术后伤口愈合的关键。术前、术后加强营养支持治疗和有效的护理干预是促进病人伤口愈合和迅速恢复的关键。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产后子宫收缩综合护理效果研究
【中图分类号】R4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3)02-0201-01
产后出血作为产妇分娩期最为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产妇的子宫收缩乏力、胎盘因素、软产道出现裂伤以及凝血功能障碍,其中子宫收缩乏力最为常见。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综合护理促进产后子宫收缩的效果的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1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本组所研究的30例产妇是从医院收治的病例中随机选取出来的,她们的年龄在21-35岁之间。这些产妇在产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子宫收缩乏力症状,进而导致产妇的第三产程不断延长,使得阴道流血量增大,导致产妇出现头晕、面色苍白、脉搏细弱、心慌、血压不升、冷汗等症状。
1.2方法。本组针对30例产妇在产后出现子宫收缩乏力的症状所采取的综合护理措施包括以下四点:
首先是做好子宫按摩工作,即护理人员将手放置在产妇子宫的底部,拇指放置在子宫前壁,其他四指放置在子宫的后壁,连续均匀地按摩产妇的子宫。同时也可以一只手握拳放置在阴道的前穹隆处,用拳头顶住产妇的子宫前壁,用另一只手从产妇的腹部开始缓慢按压子宫底部,使得子宫前屈,两只手相对性地挤压产妇子宫的后壁,直到产妇的子宫收缩恢复正常位置结束。通常在按压子宫的时候要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规范。
其次是做好对产妇的心理护理工作,即产妇在生产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好坏将直接影响产妇的产力,消极的心理状态不利于产妇产后子宫收缩功能的恢复,而积极的心理状态有助于促进产妇产后子宫收缩功能的恢复。因此,护理人员要向产妇与其家属讲解分娩流程与分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临床症状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让产妇做好充分地思想准备。让其认识到胎儿分娩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生理过程,逐步降低产妇在分娩过程中产生的紧张、焦虑、恐惧等负性情绪,树立顺利分娩的自信心。另外护理人员可指导产妇家属陪伴分娩,给予产妇足够家庭支持以有效消除产妇在生产过程中的紧张与忧虑等不良情绪,有助于预防产妇由于精神紧张而引发大脑皮层的兴奋感不断增强,进而导致子宫收缩乏力等症状的发生。同时在产妇进入分娩期之前,要给予产妇足够的水分与营养支持,保障产妇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尽量延长产妇精神体力方面的消耗时间。
三是做好子宫腔的填塞工作,即在剖宫产手术结束之后对产妇的子宫腔进行消毒,接下来用长约2厘米的长纱布填塞子宫腔,在24小时之后将纱布取出。在取出纱布之前需给予产妇肌肉注射麦角新碱与催产素等一系列宫缩素,并在纱布填塞后密切观察产妇的体温、脉搏、血压等生命体征,并严防子宫残角因填塞不实而导致不出血的虚假现象。但当产妇出现产后出血不停止等症状时需采取子宫切除术或者将盆腔血管结扎的方法对患者进行抢救。
四是做好静脉通道的建立工作,即在产妇进入手术室之前为产妇建立两条静脉通道,一条用于输注药物,另一条用于输注血液。运用20毫升25%的葡萄糖融入20U的缩宫素进行缓慢地静脉推注。
2结果
利用统计学理论对综合护理促进产后子宫收缩的效果进行系统性分析与研究,得出以下结论:30例产后子宫收缩乏力的产妇经过综合性护理,子宫收缩状况得到有效恢复,临床并发症的发生率降低,产妇与婴儿的生存质量得到有效提高。
3探讨
子宫收缩乏力是产妇产后经常出现的临床并发症之一,而引发子宫收缩乏力的主要因素包括巨大胎儿、多胎妊娠、子痫、先兆子痫、羊膜炎、产程不断延长、胎盘或者胎膜残留。子宫收缩乏力极易导致第三产程不断延长,使得产妇的阴道出血量不断增加,出血速度加快,从而导致产妇出现头晕、面色苍白、冷汗心慌、血压不升等不良症状,不利于产妇的生命健康。因此,在对产后出现子宫收缩乏力的产妇进行综合性护理,需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在产妇生产过后每隔十分钟按压一次子宫宫底,并仔细测量产妇的子宫宫底高度,准确掌握产妇的子宫收缩状况;二是密切观察产妇的生产进程,精准地绘制出产妇生产的进程图,一旦发现产妇的产程存在异常状况需及时地告知助产医生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科学处理;三是在产妇生产结束后的半小时后让其与婴儿接触,并鼓励产妇坚持母乳喂养,这是因为乳汁的分泌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恶露排除体外的速度,有助于促进子宫收缩功能的恢复;四是护理人员需指导产妇坚持定期定时排尿,以免膀胱出现过度充盈症状,严重影响子宫收缩功能的恢复。参考文献
[1]杨晓燕,魏平.子宫收缩乏力引起产后出血的护理措施[J].中国基层医药,2007,10(03):277-288
[2]张吉华.中药熏蒸促进产后子宫收缩的临床护理研究[J].健康必读,2010,27(03):318-320
【摘要】 目的:评价高度近视超声乳化摘除+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后疗效。方法:患者145例(56例透明晶状体,89例合并白内障),平均年龄55岁;术前裸眼视力
【关键词】 高度近视;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人工晶状体
AbstractAIM: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high myopia phacoemulsification and intraocular lens implantation.METHODS: Totally 145 patients (56 cases of transparent crystal, 89 cases of cataract), average age was 55 years old; preoperative visual acuity
KEYWORDS: high myopia; phacoemulsification; intraocular lens
0引言
高度近视患者白内障发展较快,且多合并视网膜脉络膜疾病及黄斑病变,因此应及早手术。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摘镜或提高裸眼视力,而且可以及早发现眼底病变。我们对145例高度近视合并白内障患者行透明角膜切口+人工晶状体植入术,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收集200806/200911在我院就诊的高度近视患者145例,其中男69例,女76例,年龄24~78(平均55)岁。透明晶状体56例,硬核70例,后囊下19例。0度植入博士伦4攀型人工晶状体。
1.2方法 术前眼科裂隙灯检查,眼底检查,医学验光,角膜曲率,眼轴及眼球A,B超,VEP,ERG,OCT,人工晶状体度数计算采用第三论公式SRKT,设计术后屈光状态为0.50~1.50D。所有手术均为同一医生完成。患眼术前30min用复方托吡卡胺滴眼液滴术眼(日本参天)3次,5g/L爱尔卡因滴眼液表面麻醉术眼2~3次,由于高度近视患者眼轴较长,未采用球后麻醉。合并白内障患者均采用表面麻醉,个别不配合或Ⅴ级核患者采用球周麻醉。手术切口,二梯度透明角膜隧道切口,内切口3.2mm,外切口3.5mm,长度1.75mm,前房注入少量玻璃酸钠,连续环形撕囊5.5~6mm,水分离及水分层1~2级核IA吸出,Ⅲ级以上核刻槽分块吸出核及皮质,植入人工晶状体于囊袋,前房注入0.3mL卡米可林,水密切口。
2结果
术前及术后裸眼视力见表1。术前及术后矫正视力见表2。术中并发症:碎核时后囊破裂4例。术后并发症:一过性角膜水肿19例,6mo内发生视网膜脱离2例,后发性白内障3例。
3讨论
小切口白内障超声乳化+后房型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术后视力恢复理想,术后并发症较少,高度近视患者眼轴长,巩膜较薄,往往合并后巩膜葡萄肿,晶状体悬韧带较正常人数量减少,而且细长。悬韧带断裂玻璃体液化明显,进而对晶状体的托浮作用也减弱,这就要求手术医生更严格地操作[1]。另外术后切口散光仍是影响视力恢复重要因素,在减少术后散光方面,准确构建角膜梯形切口是关键。先做主切口后做侧切口或先做侧切口及注入黏弹剂,保持角膜张力,这种状态下,角膜切口易做准确。高度近视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中并发症主要为后囊膜破裂,术后并发症主要为一过性角膜水肿及视网膜脱离。随晶状体核硬度增加超声能量增大,时间延长是产生角膜水肿及后囊膜破裂的主要原因。而后囊膜破裂是产生继发性视网膜脱离的主要原因。本报告术中后囊膜破裂2.7%,较文献报告[2,3]稍低,可归根于硬件设备更新换代及术者技巧提高。术后出现角膜水肿者均于1wk内消退,未出现角膜失代偿者。有研究报告认为高度近视超声乳化术后视表1术前及术后末次(3mo)随访裸眼视力分布例(%)表2术前及术后矫正视力分布例(%) 网膜脱离的发生率为4%~8.1%[4,5],而本报告视网膜脱离发生率仅为 1.3%。这可能和主刀医生熟练操作及术前严格筛查患者有关。本报告中所有眼术后裸眼视力均好于术前,术后3mo随访矫正视力≥0.5有79眼(54.5%)。高度近视视力预后影响因素主要为眼轴长度、年龄、屈光度数、眼底情况及是否有全身疾病。年龄越大,眼轴越长,近视程度越高,眼底病变越重,则预后越差[6]。
本报告有9例患者抱怨视近物困难,影响工作学习,其中3例1mo后做另1眼,设计术后屈光状态增加1.00D患者满意。如何确定人工晶状体度数预留,需要根据患者年龄,工作性质,用眼习惯及对术后远近视力期望值综合分析。这就需要检查医生和患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以免术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参考文献
1姚克.复杂病例白内障手术学.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309311
2杨文辉,郑丹莹,鲍烔琳,等.高度近视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及人工晶状体植入术.中国实用眼科杂志 1999;17(10):598599
3尹泳红,欧阳红专.超声乳化人工晶状体植入术治疗高度近视白内障.眼科新进展 2003;23(1):3738
4 Colin J, Robinet A, Cochener B. Retinal detachment after clear lens extraction for high myopia: sevenyear followup. Ophthalmology1999;106(12):22812284
[关键词]产后子宫按摩;产妇泌乳;产后子宫出血
[中图分类号] R7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6)09(a)-0114-03
作为产科一项比较严重的并发症,产后出血为产妇死亡的常见原因,其中>90%的产后出血由于宫缩乏力而引起[1]。由此可知,为充分促进产妇死亡率的下降,就需要对因宫缩乏力而引起的产后出血展开积极的防治[2]。此外,近些年来,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母乳喂养的优势,纷纷采取子宫按摩的方式来刺激产妇早期泌乳。作为现代医学与传统中医学的有效结合,产后子宫按摩通过对相关穴位进行按摩与刺激,可对产妇的正常生理功能进行有效调节,并且具有无创、操作简便且无不良反应等优点,在临床产科中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3-4]。基于此,本文以来我院行自然分娩的208例产妇为例,对其予产后子宫按摩操作,并仔细观察其泌乳和子宫产后出血情况,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4月~2015年4月来我院接收的208例产妇为研究对象,所有产妇均实行自然分娩,且均为初产妇,单胎头位妊娠。采用随机数字表的分组方法将其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104例。在分组过程中,医生和患者事先并不知道或决定患者将分配到哪一组接受治疗;医生和患者都不能从一个患者已经进入的组别推测出下一个患者将分配到哪一组,因此,此种随机分组方法是可行的。对照组中,产妇年龄为20~35岁,平均(28.4±3.5)岁;孕龄为37~42周,平均(39.5±0.4)周;平均第一产程时间为(568.2±121.4)min,平均第二产程时间为(53.2±23.1)min;胎儿体质量为2880~4300 g,平均(3280.8±225.3)g。观察组中,产妇年龄21~34岁,平均(27.6±3.3)岁;孕龄为38~42周,平均(39.7±0.6)周;平均第一产程时间为(573.6±124.3)min,平均第二产程时间为(54.5±24.8)min;胎儿体质量为2900~4350 g,平均(3297.4±231.6)g。排除存在胎盘前置、凝血功能障碍等产后出血高危因素,母乳喂养禁忌以及其他严重系统疾病患者。对所有新生儿行Apgar评分,结果均>8分。两组产妇的年龄、孕龄、第一及第二产程时间,以及胎儿的体质量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产妇使用催产素来预防产后出血的发生,待产妇娩出胎儿后,向其肌注10 IU的催产素,并每隔半小时观察产妇出血量一次。一旦发现存在较多的出血量,就应及时肛塞2粒米索前列醇,或口服1粒卡孕栓。在产后,还应对产妇展开心理疏导、饮食指导以及健康宣教等常规护理干预。
观察组产妇则在此基础上接受产后子宫按摩。具体操作如下:助产人员发现胎盘出现剥离征象时,分开左手拇指及其余手指后置,按压在产妇耻骨联合的上方,用手掌将宫体抵住,并朝着上方缓缓推动。右手则将脐带轻轻握住,并向外进行牵引,帮助产妇顺利娩出胎盘。待产妇完全娩出胎盘以后,助产人员需将一只手放在其腹部,以触摸子宫底部为准,将拇指放在子宫前,其余手指则置于子宫后壁,对子宫展开有节律的、均匀的按摩,以促进子宫收缩。此外,助产人员也可将一只手放在耻骨联合的上缘,轻轻按压下腹的中部,将子宫托起;另一只手则将宫体握住,抬高至超过盆腔,对子宫的底部展开有节律的按摩,同时间断用力挤压子宫,及时排出宫内的血块与积液,直到子宫的轮廓变清晰,且收缩变硬。所有患者子宫的按摩时间约为半小时。
1.3观察指标及标准
1.3.1产妇泌乳情况 对两组产妇的见乳时间及产后3 d的泌乳量进行观察与记录,其中泌乳量多少的判定标准如下。①泌乳量多:产妇自觉双侧的饱满,每天的哺乳次数≥8次,能充分满足新生儿的需求,且新生儿的情绪及睡眠均处于良好状态;②泌乳量中等:产妇自觉双侧的饱满,能够满足新生儿大部分的需求,但还需要增加配方奶,新生儿的情绪及睡眠质量一般;③母乳量少:产妇自觉双侧的松弛,用手挤压只能产生少量的乳汁,无法满足新生儿的需求,需增加大量的配方奶,新生儿经常哭闹,且睡眠质量较差。
1.3.2产妇第三产程时间及产后出血情况 其中产后出血量的计算方法为:当胎儿娩出后,护理人员待产妇子宫内的羊水完全流出后,将聚血盆放置其臀下,当结束切口的缝合操作后,计算聚血盆中的血量,此为第三产程的出血量。将聚血盆取出后,再将一次性的计血量纸放在产妇的臀下,对其产后出血量展开进一步的测量。产后出血量的判定标准为产妇产后24 h的出血量>500 ml。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3.0软件分析包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结果
2.1两组产妇泌乳情况的比较
在泌乳方面,观察组产妇的见乳时间为(2.0±1.2)d,比对照组的(4.2±2.3)d更早(P
2.2两组产妇第三产程时间及产后出血情况的比较
观察组产妇的产后出血率为1.0%(1/104),显著低于对照组的6.7%(7/104),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讨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医学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健康意识也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产妇的产后恢复情况[5]。其中,作为新生儿一项重要的食物,母乳中含有大量的免疫因子以及新生儿生长所需的各种营养物质。通过采取母乳喂养的方式,不但可促进新生儿抵抗力的提升,而且还能有效增进母子之间的感情,对产妇身体的恢复也非常有利[6-7]。在分娩过程中,产妇常见的并发症是产后出血,情况严重时还可引起死亡。经研究知,在娩出胎儿后,产妇宫腔的内容积发生明显减少,在胎盘剥离及排出后,子宫肌纤维会发生强烈收缩,在压迫作用下胎盘附着的子宫壁处的血窦闭合,进而止血[8]。由此可知,产妇产后出血的一项重要原因是宫缩不强,为达到预防子宫产后出血的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宫缩[9]。临床以往在促进产妇宫缩时,主要采用米索前列醇或卡孕栓等催产素治疗,但这些药物的半衰期比较短,当进入产妇体内后,会迅速被代谢,难以获得理想效果[10-11]。
在中医学理论中,经络学说认为通过对人体穴位进行刺激,可作用于经络,并向与之相属的脏腑传递,进而产生调节气血的功效[12]。其中,产后子宫按摩便有机结合了现代医学理念及这一中医学理念。当产妇娩出胎儿后,通过子宫进行全面且均匀的按摩,可有效促进子宫平滑肌收缩。助产人员在第三产程按摩产妇子宫时,应对脐带情况及胎盘剥离情况展开严密观察;在向上缓缓推动子宫的同时,对脐带进行轻轻牵拉,可避免因错误判断胎盘剥离征象而用力过猛,从而拉断脐带等[13]。
中医认为分娩结束后,产妇比较虚弱,气血不足,再加上缺乏相应的知识及伤口疼痛等,会出现紧张、焦虑等心理,进而影响子宫收缩及泌乳。通过按摩其子宫,可有效缓解其不良情绪,维持激素水平的平衡[14-15]。助产人员在对存在明显不良情绪的产妇进行子宫按摩时,还应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并叮嘱家属多多陪护产妇。当产妇的泌乳情况不够理想时,还可按摩其,通过对局部的血液循环进行刺激,加大营养的供给,并刺激神经末梢,从而促进催乳素的释放及乳汁的分泌[16]。本研究中,接受子宫按摩的观察组产妇,其见乳时间要比对照组更早,泌乳量显著多于对照组,第三产程时间、产后出血率、第三产程出血量及总产程的出血量均显著低于对照组,这一结果与宋洁等[17]的研究报道相吻合。
综上所述,通过对自然分娩的产妇进行产后子宫按摩,可充分缩短其见乳时间,增大产妇的泌乳量,同时对子宫产后出血还能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肖红,陈丽.产后2 h定时按摩子宫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现代临床护理,2010,9(8):26-27.
[2]陈慧青.产后按摩子宫及对预防子宫出血以及产妇泌乳的效果观察[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5,26(4):913-914.
[3]胡玉玲,付俊.子宫按摩对产妇产后泌乳和预防子宫产后出血的临床观察[J].中外医学研究,2014,12(33):17-18.
[4]兰.产后子宫按摩对产妇泌乳及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影响[J].中国妇幼保健,2014,29(17):2687-2689.
[5]张金燕.产后子宫按摩对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4,12(16):150-151.
[6]王小英.产后进行子宫按摩对产妇泌乳及预防其产后出血的效果分析[J].当代医药论丛,2015,13(17):16-17.
[7]张f卉,张铨富.产后子宫按摩对产妇泌乳和预防子宫产后出血的临床观察[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13,34(5):59-60.
[8]周慧轶,厉跃红.产后子宫按摩对产妇泌乳和预防子宫产后出血效果观察[J].河北医学,2013,19(10):1557-1559.
[9]卜美玲.产后子宫按摩对产妇泌乳及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15(54):113-114.
[10]雷燕.产后按摩对产妇泌乳及子宫复旧的影响[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3,32(2):273-275.
[11]刘丽.产后子宫按摩对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北方药学,2014,11(2):138-139.
[12]曾美玉,袁浩雄,梁展婷.静注缩宫素与子宫按摩联合应用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牡丹江医学院学报,2014, 35(1):51-52.
[13]王晓莉.米索前列醇配合子宫按摩预防产后出血的效果观察[J].现代诊断与治疗,2012,23(11):2004-2005.
[14]张志容.持续子宫按摩预防产后出血400例临床观察[J].现代预防医学,2012,39(16):4294-4295.
[15]贺贵华.缩宫素联合米索前列醇配合按摩子宫预防产后出血的临床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2,9(14):789-790.
[16]何玉婵.产后康复按摩对产后泌乳的影响[J].现代医院,2011,11(2):84-85.
编者按:在全球的每一个角落几乎都能买到“Made in China”的商品,这着实让中国企业骄傲,但中国也因此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面对甚嚣尘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的制造企业该怎么办?也许,看完此文后,相信聪慧的读者会得到一个答案。
曾经,“Made in China”让中国企业很骄傲,因为在世界上有人类活动 的地方几乎就有中国制造的产品存在,也因为有了这样的中国制造而使得中国经济连续20年保持强劲增长。
然而,辉煌的背后是让人羞于启齿的话题。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的反倾销报告透露的数字却让许多中国人特别是外贸行业人士感到尴尬和焦虑。截至目前,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WTO成员国所提起的反倾销案件中,高达六分之一是针对中国企业。
为什么会这样?事情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原因?
海外屡遭尴尬
现在,无论是产业界还是理论界,比较一致的说法是世界已进入“Time for 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时代)。仿佛一夜之间,人们忽然发现,中国已变成了世界制造业的大工厂,从纺织、轻工、机械、电子产品到化工、农产品甚至汽车、通讯等高科技产品,几乎在世界每个角落都有销售。
据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182,321亿元人民币,按可比价格计算,2005年年平均汇率折合为22257亿美元,位列世界第4。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贸易2005年更是达到14221亿美元,在全球国际贸易排名中坐三望二 。毫不夸张地说,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只要有人生活的地方就有中国人制造的产品。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南半球国家的商场、超市、零售店里,中国制造的产品早已超过半壁江山,纺织、轻工、机电类产品更超过90%。而在欧洲、北美和世界各地也都如此。
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和历史的经验,大约每隔10年就会有一个投资获利最高的地区出现。继美国、日本之后,下一个10年就是中国,包括汽车、工业制造、消费类电子、半导体企业、TFT产业等的制造业,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近年来,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快速增长。也正因如此,“中国制造”在全球范围内遭遇到了重重阻击:欧盟对中国皮鞋、彩电实施反倾销,对中国打火机实施新CR法案;美国对中国打火机进行“337调查”……仅2005年当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就达57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用四面受敌来形容“中国制造”的处境并不为过。
中国商品四面受敌,是因为“中国制造”过于强大吗?Zippo公司的打火机在沃尔玛的单个售价为20~30美元,而中国打火机的出厂价平均不到1美元。这就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商美国芝宝制造有限公司(Zippo)对中国打火机生产商“大动肝火”的原因。中国低价打火机大量销往美国,对Zippo公司毫无疑问产生了巨大冲击,其想方设法阻挠中国打火机进入也就可以理解了。
令人忧虑的是,如今向中国商品设置贸易壁垒的已不仅限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近10年来,3/5的对华反倾销都是由发展中国家发起和实施的。
尴尬的背后
中国商品为什么在国外屡屡遭遇反倾销调查?
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吴家煌副会长认为:“应该看到,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实际上已经成为全球贸易摩擦的‘重灾区’,这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内难以遏制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所致。”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发展总体还不平衡,全球有将近2亿失业者,由此,美国、欧盟等国家为解决自己的就业压力等问题,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也是越来越高涨。
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保护、劳工标准等贸易壁垒手段也是“新保护主义”常常使用的贸易保护措施,因此,我们除了警惕它们频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国家干预等传统保护手段外,还应针对层出不穷的贸易保护手段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防止发达国家利用自身在环保和科技等方面的优势,制订更高的环保、技术、商品甚至劳工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建立在廉价劳动力基础上的出口竞争力。
目前中国在出口贸易竞争中,主要还是依靠数量和价格优势竞争,企业科技创新和营销能力发展还很滞后。作为全球制造业大国,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角色日渐尴尬:一方面是接踵而至的各种贸易摩擦;另一方面却是量增价跌后利润的日益微薄。
据了解,在外资企业生产的一个价格为40美元的鼠标售出后,外企得20%,分销商和零售商得37.5%,零件供应商得35%,而加工环节仅得7.5%。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提示我们不能仅仅沉醉于甘愿做世界大工厂的喜悦之中。
由此可见,中国外贸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以制造而不是以创造见长等现象,有待改善。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霍建国对此评论:“过去我国的外贸政策总是以出口为导向,把出口创汇当成第一要务来抓,对于进口却认识不足,这种‘出大于进’的观念要尽快转变。”
尴尬何时能结束
美国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三四千美元,浙江恒星打火机厂的工人月薪为人民币1000元左右,约合130美元。实际上,无论是打火机、皮鞋、领带,还是彩电、手机,低成本向来是“中国制造”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全球化的产业梯度转移过程中,凭借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中国迅速发展成为跨国公司的外包加工基地。
低成本发展模式让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民族工业也获得了成长壮大的机会。以鞋革行业为例,温州的康奈集团、奥康集团等无不是从低成本扩张开始,逐步做大做强的,它们的营销触角如今已伸向了海外。然而,相当一部分中国企业对低成本发展模式渐渐形成了路径依赖,在这些企业中,工人工资和福利长期得不到改善。有人形象地比喻这里企业的利润像男人长胡子那样长得快,而工人的工资却如同眉毛那样长得慢。外贸加工大省广东近期公布了20家“血汗工厂”的名单,企业恶意欠薪超时加班的现象再次暴露出低成本发展模式的弊端。
同时,中国的低成本还表现在工厂建设和土地获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低成本,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所谓的招商引资,大量非法侵占农民的土地,以极低甚至倒贴建厂土建费用的方式招商,从而使这类企业在短期内得以高速扩张。地方政府为留住这些企业,根本不对它们提出环保要求,或者帮助它们制造环保配套的虚假达标配套谎言。所有这些都使进入这些产品的固定成本更加低廉。
当然,中国的低成本优势不可能马上消失,但这个优势逐步削弱已是大势所趋。实际上,越南、印度等国家的低价劳动力已经在削弱中国的成本优势,中国企业在全球新一轮的分工体系中,必须做好准备,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