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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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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6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9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98,下称工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如期在香港举行,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薪酬议案没有能够提交审议。
工行曾于5月22日公告称,鉴于有关部门正在制订银行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管理的相关办法,董事会通过决议,撤回此前既定方案,且不再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年会批准。
这只是近日国有金融企业薪酬问题系列变局中的一环。事情的导火索是一家被认为非国有机构的公司。今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香港交易所代码:01318,下称平安)年报披露了高管年薪,平安董事长马明哲2007年的收入6616.1万元引发舆论热议。这引起最高决策层关注,甚至就此专门召开会议,了解讨论此事,并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平安是非国有股份制上市公司,其高管薪酬原则上是董事会范畴的议题,但据称“此事非常敏感,引发了连锁反应”。中央汇金公司有关人士称,汇金因此叫停了工行等控股金融企业原来的薪酬计划。据悉,管理层的基本思路是,金融企业特别是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薪酬,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各行业,“既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又要与当前国情相符合”。
《财经》记者获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在根据这一安排了解各行业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现状,在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争取提出规范意见。
证监会则通过交易所要求金融类上市银行年报的补充公告,披露高管的具体薪酬,并针对股权激励制度连续了两个备忘录,收紧相关尺度。
《财经》记者还了解到,银监会对此事的基本态度是,薪酬问题要坚持改革原则,不走回头路;但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把方案做细做科学,激励约束机制要对等”,不能“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但各监管机构只是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办法应由股东和董事会决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已于此前完成了《国有金融机构薪酬情况的分析》报告,目前正拟定相应的文件,对国有金融各机构的激励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根据“党管干部”的特有国情,有关按照业绩考核央属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办法和建议,也将提供给中央组织部门做参考。
连锁反应
5月11日,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中信银行五家已上市银行年报补充公告,详细披露高管、董事和监事2007年度薪酬状况。此次披露,是相关公司根据上交所要求而统一进行的。以往公司已的年报里往往只公布一个董事、高管薪酬的总额,而不披露到具体名下。
5月15日,宏源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2)《关于实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被否决,成为首家股东大会否决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此前的4月22日,宏源证券董事会已经通过了高管薪酬的考核办法,这次股东大会叫停的只是董事和监事的分配方案,而宏源证券高管中只有董事长汤世生,副董事长李克军以及总经理胡强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其余高管薪酬仍照常发放。
根据宏源证券之后的公告,方案未能获得通过的原因,是当日投弃权票的99961.040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表决权的94.79%。宏源证券第一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持股97721.26万股,显然正是他们投了弃权票。
宏源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22名董事、监事和副总经理2007年的薪酬总额为936.01万元。其中,董事长汤世生174.42万元,副董事长李克军55.37万元,当年10月15日刚刚上任的总经理胡强19.32万元,刘东、周栋两名副总经理均为111.28万元,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许建平为111.27万元,副总经理栗宏刚为107.53万元;而监事会主席徐际国和副总经理高涛薪酬分别为65.74万元和59.74万元。
这一薪酬在业内并不算高,整个汇金系券商的薪酬事实上在整个行业里属于中下水平。但据接近汇金公司的有关人士解释,券商薪酬通常是与业绩挂钩的,但证券行业的业绩波动较大,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与高管个人的努力关联度并不高,所以奖金不能定得过高。
数日后,工行公告称,5月22日,董事会已经同意撤回了此前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2008年董事、监事报酬合同及2007年报酬合同和清算结果议案。
根据此前方案,工行董事长姜建清的税前报酬为160.6万元,含福利保险费用在内的税前总收入为179.5万元。行长杨凯生的税前报酬为153.4万元,加福利后总收入为171.1万元。两位副行长张福荣、牛锡明的不含福利的税前报酬分别为138.5万元和137万元。而梁锦松等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则由工行向其发放51万元或以下不等的税前报酬。
分析人士认为,工行此番公告表明,除股权激励计划外,以财政部为大股东的金融企业高管的薪酬也纳入了统筹规范的范畴,具体方案预计不日将出台。方案出台前,一些相关的上市公司的高管及董事薪酬方案都将可能暂时搁置。
此前,财政部已叫停了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是少是多?
金融行业的薪酬多少合适,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曾担任建行独立董事的日本新生银行前行长八城政基曾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中国大银行高管需要承担的责任,与其100多万元的年薪严重不匹配,这和分行行长只有2倍差距,他认为总行行长至少应是分行行长的10倍到15倍左右才合理。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部门总经理也向《财经》记者抱怨,自己的年薪和股份制银行相比差距太大。
然而,国有金融企业高管的任命没有实行市场化之前,围绕其薪酬和激励问题的争议,会将一直持续。
“不是按市场原则选择的,只能上不能下,还有大量的职务消费,给100万元我都觉得高了。”汇金一位负责人谈及控股的几家大银行的高管薪酬直言不讳。
财政部有关人士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仍比照市场化水平提高薪酬”是不合理的。
财政部有关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偏离社会平均值的程度高于发达国家,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0万元,而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9.89万元、13.28万元、10.85万元和12.14万元,分别是社会平均值的4.71倍、6.32倍、5.17倍和5.78倍。财政部称,与此相比,美国银行人均收入是社会平均收入的2.39倍,渣打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为2.86倍。
与此同时,2003年以来,国有金融机构的薪酬也保持了快速上涨势头。财政部前述报告认为,其中“改制金融机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上涨势头尤为明显”。以2006年总部员工薪酬增速为例,政策性机构中,农发行、进出口银行分别增长21.03%、16.10%;保险企业中,人保集团增长24.03%;商业银行中,中行、建行分别增长18.62%、20.76%,均高于14.36%的社会平均工资增幅。
另外,薪酬向管理层倾斜,相同职级存在一定平均主义现象,也为财政部所关注。一是分配关系向总部倾斜。2006年,中行和人寿股份总部的部门总经理平均薪酬分别为93万元和75万元,明显高于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69万元和55万元的平均薪酬。
二是分配关系向中高层管理人员倾斜。2006年,中行总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43∶1,薪酬总额比例为1.02∶1。出口信用险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52∶1,薪酬总额比例为1.79∶1。人寿股份总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66∶1,薪酬总额比例为2.33∶1。中信集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人数比例为0.37∶1,薪酬总额比例为1.35∶1。
此外,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涨幅高于员工工资涨幅,内部收入差距拉大也受到财政部关注。
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角度看,财政部报告称,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普遍高于国内上市公司。2006年,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年薪30.18万元,工行、中行、建行和交行董事长薪酬分别是国内上市公司董事长平均水平的4.31倍、5.05倍、4.69倍和5.74倍。
在上市公司中,金融高管的薪酬遥遥领先。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日前的《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显示,在近1500家上市公司中,2007年,各公司最高年薪前五位均为金融企业高管,依次为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年薪6616.1万元;深发展A董事长法兰克纽曼,年薪2285万元;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年薪1748.62万元;中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年薪986.6万元;招行行长马蔚华,年薪963.1万元。
在董事长年薪排行榜中,有一半来自金融、保险行业;总经理年薪20强中,同样有一半金融企业。除了上述已经提及的数位金融高管,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6)董事长高建平(297.6万元)、中国太保(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01)董事长高国富(295.21万元)、北京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169)董事长闫冰竹(268.61万元)、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董事长王开国(254万元)、中信证券董事长王东明(245万元)、中国人寿(上海交易所代码:601628)董事长杨超(199万元),全都在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20强之列。
荣正董事长郑培敏表示,从行业比较研究看,金融业各岗位的薪酬平均值均以遥遥领先的数值高居各行业之首,但在持股市值的行业比较中,金融业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岗位均未进入前三。他认为,这说明,金融业核心高管当期货币薪酬过高,但报酬结构不尽合理,长期激励严重不足。
建议与制衡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在就金融行业高管薪酬提出各自的建议。
记者从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监会已经就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提出了六点基本看法。
首先是薪酬应与企业战略的长期目标、经营理念、社会责任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之所以要强调企业的经营理念,主要是因为不同的理念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偏好与战略选择。如有的机构因为吸纳存款,所以必须是风险保守型的;有的机构则是持服务型理念的;还有的机构没有存款人和投资人,完全是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不同性质的机构应该有不同的薪酬标准。
第二是绩效与风险成本要平衡。这就是说,不能只看赚了多少钱,还要看为此付出了多少人工成本、坏账成本、拨备成本,要关注资本充足率。
第三是激励与约束要平衡。薪酬不能只是“水涨船高”而“水落石不出”。如果企业业绩下滑,出现亏损,就应该大幅削减薪酬。然而现状却是不仅金融企业,很多工商企业都是赚了工资大涨,赔了国家买单,个人毫发无损。
第四是薪酬发放应该遵循“高层和基层平衡,高层与专才平衡”的原则。该人士援引日本企业经验,在业绩不好的时候,高层的工资会大幅下降,基层的领导扣得较少,普通员工无须减薪。至于专才,则应按一定的市场价格付酬。
第五是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要平衡。要避免一些高管在快退休的时候,修改工资原则,为自己谋私利。
第六是政企一定要分开。目前有一些国有但不控股的企业高管,依然在享受公费医疗,有住房和电话补贴,使用公家的司机,甚至不断地更换新车。“下海就是下海,不能继续享受干部待遇。”有关人士称。
作为侧重风险管理的机构,银监会的意见仅仅是作为建议供各金融企业的国有股东作为参考。股东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
据《财经》记者了解,财政部目前亦提出了政策建议,这包括股权董事薪酬不与所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挂钩,根据其履职情况发放,以避免股权董事与公司高管在薪酬问题上利益趋同;真正发挥薪酬委员会和市场中介的作用,杜绝高管人员自定薪酬;严格控制高管人员职务消费,将职务消费纳入高管人员薪酬总额;对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封顶管理,高管人员薪酬不得超过普通员工薪酬的一定倍数。
财政部还建议,“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对员工收入较高的金融和垄断行业,出台加强工资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高管人员的工资做出明确限制。”
而导致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与激励机制争议不断的用人机制,也纳入了财政部政策建议的范畴。财政部建议,加大人力资源改革步伐,对员工普遍实施聘用制和合同制,管理人员的任命逐步体现市场原则。同时,推进管理垂直化和扁平化,缩减行政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规模,适当减少副职管理人员数量。因为财政部调研报告认为,国有金融机构存在管理层次过多,管理人员占比偏高的问题,“浪费了人力资源,提高了人员费用”。例如,中行总行副总经理级干部123人,是总经理级干部人数的4倍;工行一级分支机构副行长199人,是行长人数的7倍。
在建立科学的薪酬管理机制方面,财政部表示将审慎推动高管股权激励计划,对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必须与人力资源改革相衔接。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不能利用关联交易,不得增加工资总额,实现股权激励封顶。“这是借鉴了国资委有关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有关办法。”财政部有关人士说。
近来,财政部与“一行三会”一直在研究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薪酬的管理办法,并叫停了之前多家企业拟执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财政部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在新的股权激励办法出台前,不会批复任何一家股权激励计划。
显然,如何计算市场和非市场因素,就国有金融机构高管“红色金融家”的特殊身份,设计出比较合理的薪酬水平,对管理层的智慧是极大的考验。
“由于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管的任命仍遵循‘党管干部’的作法,为解决当前突出的矛盾,组织部门应把业绩考核纳入对‘党管干部’的考核中去。”一位相关官员表示。
作为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最核心的决策机关,董事会如何有效履行自己的决策职责,是企业利益相关者最关注的问题。而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的历史表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有效运作,是做实董事会职责、提升董事会运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治理方式。
专业委员会登上舞台
在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两种治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治理结构;以美英为代表的单层治理结构。实际运作中,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双层结构的优点是监督层对于执行层有更大的独立性,缺点是远离公司实际业务,缺乏足够的信息履行自己的职能;单层结构的优点是对公司业务掌握了更多的信息,缺点是容易为内部人所操纵,变成董事会本身蜕变成“橡皮图章”。
20世纪后期两种治理结构相互融合,特别是有向单层结构演变的倾向。为解决单层结构下的天然缺点,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解决方案先后应运而生,并最终成为目前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从企业内部看,董事会是一种以有限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的一个集体性的管理机构。这种工作方式决定了它无法仅靠几天或几次短暂的会议完成对对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高质量决策。而且,随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和经营管理模式、手段变化的日益加快,董事会的决策,越来越需要建立在专业基础上的深入细致的事前研究,才能在最终的董事会会议上做出有效的审议和决策。这也是促使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诞生的一个根本的内在性因素。
四大关系决定作用发挥
公司治理,关键在于治理“人”和“关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要想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
专业委员会与股东的关系。标准普尔曾经对我国的公司治理进行过专门的评价,其核心结论之一就是:股权结构不够合理(主要是一股独大),大股东干预过多。特别明显的表现是,多数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更多时候表现为行政领导机关附属单位的“翻牌”公司,上级行政机关继续干预企业的人、财、物的选拔与决策,专业委员会根本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如果想做实董事会的职责,让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首先需要股东转变观念,在遵循现代企业治理的规律和正确的公司经营理念下设计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设定好自己的权力边界,保证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的整体最大化。
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关系。这一点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来说尤其重要,因为在这样的公司里,董事会是真正的权力和决策中心。专业委员会能否真正帮助董事会把职责落地,关键在于董事会能不能用正确的理念、定位和制度来管理和规范自身及下属各委员会的履职行为。
在GE,董事会以诚信作为基石和基本理念,并用它引导着公司董事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解决“做什么”、“为谁去做”以及“如何去做”等关键问题。它对自己的角色定位非常明确,即:认真关注和保证股东的长期利益;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以使其经营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负责任地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得到应有的反映。为此,它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审计委员会、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共责任委员会,并在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方面赋予其充分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能的空间;同时在董事会的整体框架内,设置了这些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内生机制。
由于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因此,各专业委员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受到董事会集体的领导和管理。在GE,各专业委员会在每次的委员会会议之后,都需要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的会议决议和会议情况,必要时要提请董事会讨论。而在戴尔,每次董事会的会议中,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审议都会作为一个固定的会议议程。
专业委员会之间、专业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对不设立监事会的企业来说,处理好专业委员会之间的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对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健康运作至关重要。比如,在一些治理良好的企业中,各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而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治理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改进建议,则又可能是基于管理发展委员会(或领导力发展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的专业评估报告。
而设有监事会的公司则会采取在监事会下也同时设立一些专业委员会的做法,对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履行应尽职责的同时,代行部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避免了重复设置。比如,在中国银行的监事会下,便设有“履职尽责监督委员会”和“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而董事会下就不设类似的审计委员会、提名/治理委员会。这样,就既促进和保证了董事会职责的履行,又防止了双方职责的交叉、重叠和冲突。
专业委员会与企业管理层/执行层(含其下属部门)的关系。专业委员会如何处理好与管理层/执行层的关系,也是其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GE,其专业委员会每位成员每年都会考察至少两个业务部门,亲自体验GE的经营,并有针对性地和管理层交流沟通相关问题。而无论是GE的管理发展和薪酬委员会还是戴尔的领导力发展和薪酬委员会,都会和现任管理层一道来商讨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共同讨论其继任者的问题和包括其本人在内的领导力发展计划。
而在中国工商银行,则采取了“双汇报告路线”制的方法来管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层、监事会的关系。比如,其审计委员会下辖的“内部审计局”,会将自己的报告经由第一汇报路线汇报审计委员会,同时经由第二汇报路线报告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
强化自我管理
所有的组织、机构、团体,如果想要健康有效地运行,都需要对自身进行自觉地管理。专业委员会的自我管理,首先体现在勤勉、尽职。比如,GE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讨论自己分管领域内专题的次数,是国内同类企业的三到四倍,甚至更多。以2007年为例,其审计委员会总共召开了22次会议、管理发展与薪酬委员会召开了8次会议。
感谢支持本专题调研的各证券监管机构、所有上市公司董秘、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券商分析师、财经媒体记者、个人投资者、全景网
“新财富金牌董秘”评选已经走过6年,6年来,《新财富》见证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变迁及董事会秘书职群的发展壮大。对比历届董秘生存状态调查报告与2010年的调查结果,本刊发现,董秘整体上正逐渐摆脱“光环下的弱势职群”的形象,在上市公司内、外部的地位都有不断提升趋势。自1994年在法律法规中正式确认董秘一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16年后,其价值逐渐开始凸显。
“史上最年轻董秘”事件
凸显董秘职群高素质
2009年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屡屡取得突破性进展,创业板推出且渐入轨道,股指期货尘埃落定已无悬念,在经济复苏、股市反弹的背景下,IPO重新启动,企业融资进一步活跃,2009年深沪两市累计完成412项融资活动,募集资金9830.17亿元;其中,共有111家公司完成IPO,使得上市公司董秘职群进一步扩大,截至2009年3月12日,在A、B股上市的1784家公司共聘请了1787位董秘。
上市公司能否成功在资本市场融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除此之外,上市公司的软实力―公司治理是否完善、相关机制是否健全,也日益受到重视。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主要存在着内部控制不完善、透明度(运作透明度、经营管理透明度、决策透明度)欠缺、“三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会)运作有待完善等问题,而董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中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因为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都与董秘的工作息息相关。因此,“什么人来当董秘”,是一个公司与投资者都备加关心的大问题。
处于各方利益交汇的枢纽点上的董秘,必须是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公共关系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单是交易所对董秘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届定,就囊括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多项法律法规的内容。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在合规运作中暴露问题。
从2001-2008年度深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结果看,合格率总体上不断提升,信息披露优秀率也呈上升趋势,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董秘的履职情况持续向好(图1),但统计显示,2009年至2010年3月,A股市场仍发生了上市公司违规事件67起,涉及61家上市公司,其中,与董秘工作直接相关的就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20起、“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26起、“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1起,显示董秘需要进一步提升执业的专业素质。本刊的调查中,近九成董秘对此表示认同,他们强烈认识到,自己身处“公司高管层中最职业化的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亟待提高。随着监管层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以及金融危机后风险管理备受重视,董秘更面临工作压力与执业风险不断增加的挑战,其素质提升更见必要。
2009年出现的“史上最年轻董秘”事件,也让董秘的素质问题更受社会关注。2009年7月28日,时代科技在资产重组后聘用了刚刚毕业、尚未满24岁的董宋萍担任董秘。尽管董宋萍取得了董秘的任职资格,但匆匆上位的年轻毕业生能否胜任以及该公司对董秘一职的定位难免让人质疑。一位资深董秘谈及此事时认为:“上市公司千差万别,董秘自身条件与生存环境也因此千差万别。这一事件不是个例,但一定不是主流,董秘应该更加重视提高自身素质。”
目前,上市公司董秘的年龄构成、学历构成、专业背景等基本素质等都反映出主流的董秘群体是一个高素质职群。对本届评选入围董秘的调查显示,其平均年龄为42岁;本科以上学历者占85%,硕士以上学历者占44%;92%的董秘拥有各种职称,其中78%是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等职称;94%的董秘有过其他从业经验,其中,24%从事过公司相关主营业务运营管理,20%从事过行政管理,从事过财务、法律、人事等工作的董秘各占16%(图2)。如海通证券(600837)的董秘金晓斌曾在证券研究、经纪业务、兼并收购、资产证券化、新三板等业务部门任负责人。杭汽轮B(200771)的董秘俞昌权曾任分厂厂长、车间主任、子公司董事长等职。相关工作岗位上的历练,丰富了他们的工作经验。
董秘兼任董事长:
对内话语权增加,晋升空间扩大
随着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越来越受重视,董秘工作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高管层的理解和重视。本刊调查中,65%的董秘表示自己在公司内的地位有上升趋势,这主要表现在董秘在公司决策中发挥着日见重要的作用,公司在遇到重大决策事项时都会咨询董秘意见,并且其意见往往得到尊重和采纳。
而一些实权派董秘,即兼任董事、副总等职务的董秘,更能够实质性参与管理,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更方便地开展董秘工作。在本刊的调查中,有63%的董秘是兼任董事、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职的实权高管。与过去5年的调查结果比较看,作为实权高管的董秘比例呈增长趋势(图3)。
担任董秘后被提拔为实权高管,也是董秘受到公司重视的重要反映。一个极端的例子是,2009年3月26日,*ST炎黄(000805)董秘卢珊被擢升为公司董事长、总裁兼董秘。尽管事件背景为公司当时处于被监管部门调查的非常规状态,但这也反映出董秘一职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性与重要性。统计过去五届评选中的202位“金牌董秘”(剔除重复获奖者)的现任职情况,剔除现在仍担任董秘的139人后,已不再担任董秘且升迁至公司实权高管的“金牌董秘”共23人,占比达37%(表1)。
董秘所在部门(一般为董事会办公室)的扩充,也是董秘在公司地位提升的显著标志。首先,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均配备了证券事务代表,全面配合董秘履职。此外,信息披露、三会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及法律咨询等事务一般都放在董秘所在部门,大部分公司为董秘配置了专人分管相关内容。调查显示,全部接受调查董秘均配有助手,其中三成以上有助手3人以上,助手最多的达11人。
薪酬超过董事长:从价值发现到价值变现
薪酬水平最直接地反映了公司对员工岗位职责与能力的肯定程度。《新财富》2005-2010年的调查显示,6年来董秘的薪酬满意度整体呈提高趋势(图4)。
本刊对2008年度A股市场董秘薪酬的统计显示,有公开披露信息的1492家公司的董秘中,年薪在10-20万元者最多,占32%;20-30万元和10万元以下两个档次的董秘均占21%;30-40万元的占12.06%;50-100万元和40-50万元两个档次的董秘占比大体相当,均为6%;年薪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董秘占2%(图5)。
这1492家公司董秘的平均薪酬为25.9万元,而同期薪酬排名前三的高管单人均值为38.5万元,显示董秘薪酬整体上已处在高管层的中等偏上水平。这一结果也与我们的调查结果相符―有77%的董秘表示,其薪酬水平处于所在上市公司高管层的中等或以上水平,并对其薪酬水平基本满意。
在少数公司,董秘的收入甚至在高管中排名前一,如国元证券董秘万士清2008年年薪从上年的53万元增至98万元,超过了董事长凤良志从公司领取的62万元报酬;而浦发银行董秘沈思2008年年薪也上涨98.7%至383.6万元,居公司高管第二。董秘薪酬的提高,可以说是投资者关系受到重视的表现,然而这些董秘的薪酬大幅上涨、甚至位居高管前列却引起了一些争议。如何正视董秘价值提升之后的价值变现,投资者同样需要与时俱进。
A股上市公司董秘中,2008年薪酬排名第一位的是民生银行副总经理、董秘毛晓峰,其当年薪酬达589.61万元(表2)。薪酬排名前十位的董秘中,金融业上市公司占据7席,且囊括了前三名,在所有行业中具有绝对优势。此外,医药生物、电力设备与新能源、房地产三个行业各占一席。这一结果与2008年度行业报酬均值排序情况类似,其中,金融业年度报酬均值名列第一,为2189万元,是位列第二采掘业的5倍(图6)。
除年薪外,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董秘还可以享受到股权激励。据Wind资讯统计,目前共有98家上市公司实施或拟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次调查中,共有6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其董秘全部享受到了股权激励,激励方式均是与公司业绩挂钩,激励标的物为期权,数量从40-60万份不等。
猎头瞄准董秘:民企上市潮推动市场化流动
自2005年《新财富》开始关注董秘职群开始,市场化就一直是董秘们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实现市场化是他们得到市场认可、实现自身价值和地位提升的重要途径。6年后的今天,有八成董秘表示,已经深切体会到董秘市场化趋势正在加强。调查中,有4位董秘曾经有过跳槽经历,而跳槽的原因集中于职业发展空间不大、升迁机会小。此外,历届“金牌董秘”中,有2人有过“跳槽”经历,原深深宝A董秘刘雄佳现在农产品任董秘、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原青岛海尔董秘纪东,现在青岛软控任董秘、副总裁。
尽管跳槽的董秘人数仍不多,但董秘的需求市场已然敞开,随着中小板、创业板的推出,民营企业上市不断。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两会”期间与工商联界政协委员座谈时曾指出,截至2010年2月12日,深沪两市共有民营上市公司703家(沪市242家,深圳主板137家,中小板270家,创业板54家),占比由1993年的2.4%升至目前的近40%。无论上市还是拟上市民企,急需引进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结构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资本市场合规运作方面的人才,董秘一职首当其冲。在招聘网站“前程无忧”搜索董秘职位需求,结果达120条,其中近一半来自民营企业。有董秘就表示:“经常接到猎头公司电话,看来董秘职位确实越来越市场化了。”
“董秘交流圈”成形:
人脉延伸,社会认可度提高
如果说市场化是董秘价值得到市场认可的标志,那么,交流圈的形成则是董秘职群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和市场化的基础。
本刊调查发现,过去董秘间鲜有交流的割裂状态已经大为改观,通过各种途径,董秘们结成了不同特征的同业交流圈。接受调查的全部董秘都表示与同行有接触和交流,每位董秘平均与37位同行保持经常性联系,其中,结识同行最多的董秘交流圈达300人之广。
从交流圈的特点看,有34%的董秘交流圈完全不受地域、行业限制,有24%的董秘交流圈是集中于同一地域的董秘,有18%的董秘交流圈由同一地域且是同业的同行构成。在董秘交流圈的结识途径上,最常见的是通过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董秘协会组织的会议、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此外还包括交易所组织的培训、各行业协会的会议、第三方组织的交流活动等。有意思的是,董秘交流圈日常主要的沟通交流方式是电话、MSN和QQ等。
在董秘的外部社交圈中,除了互通消息、共享经验的同业,还包括他们在工作中建立的涉及监管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券商分析师等资本圈各类主体的核心人脉圈。首先,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联系人,董秘要与交易所、证监局保持日常沟通,汇报相关工作和接受相关培训等。其次,与机构投资者的沟通也是董秘所主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中之重,充分沟通,特别是重大事项发生时的充分沟通,以取得机构投资者的信任和理解,尤为重要,否则,换来的只会是机构投资者用脚投票,2008年发生的“平安增发门”即是生动的教材。此外,与券商分析师的交流也必不可少。分析师普遍认为,在公司调研过程中,如果董秘所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到位、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及时,积极配合回答问题,那么他们一般会提高公司估值。
据统计,接受本刊调查的董秘平均每年要到交易所3次、属地证监局6次;而基本所有的董秘都表示,会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些基金经理和券商分析师并保持经常性联系,这在资本市场的宠儿―蓝筹公司表现得更为明显。除个别董秘表示“平时接触到的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太多了,难以统计”以外,接受调查的董秘平均要与15位券商分析师、22位基金经理保持经常性沟通,遇到公布年报、半年报以及增发等重大事项的时候,董秘甚至会率队到各大基金、券商处上门路演推介。调查中结交人脉最广的董秘当数中国神华(601088)的董秘黄清,其交流圈辐射到了50位券商分析师、100位基金经理。
董秘交流圈的形成,不仅生动地反映出董秘职群的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其不断辐射也使得董秘的人脉关系得以拓展,社会认可度随之提升。董秘的价值发现之路还刚刚启程,随着董秘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发挥,中国董秘如其海外同行那样成为公司的“首席治理官”或也为时不远。
“金牌”们的业余时间……
随着董秘的地位提升、价值被认可,其责任也不断升级,自在休闲也成了一种奢侈。
家庭生活更受重视
在本刊2008年的调查中,多数董秘表示,最大的期待就是平衡事业与生活的关系、多抽时间陪伴家人。今年,这一意愿同样强烈,不过同前几年的调查结果相比,董秘在工作之余更多注重家庭的重要性,本刊关于“业余时间做什么”的调查中,23.85%的回答为“与家人在一起”,和朋友聚会则占了20%,看书和休闲健身分别占18.46%和16.15%,也有10.77%的选择为加班工作(图1)。另外,董秘们还会选择逛街购物、上网娱乐、旅游、听音乐等活动度过闲暇时光。
保证健康有绝招
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董秘们基本持满意态度(图2),认为身体一般或不满意现有健康状况的只占25.64%和10.26%。良好的身体状况和好的习惯分不开,基本每一位董秘都有自己的运动方式,徒步、摄影旅游、登山、健身、高尔夫、羽毛球等活动都受到他们的喜爱。
度假钟情大自然
内部审计
审计是内控的重要部分,也是保证公司治理有效的重要环节。完整、理想的银行的内审组织架构是在监事会和董事会均设有审计委员会并下设办事机构----审计部,经营层设有稽核部,各审计部工作职责和定位清晰而不重复。但对于规模不太大的银行,为节约人力和资源,可将经营层的稽核部同时确定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样全行就只有一个审计部。为明晰定位和职责,该“三合一”的审计部的业务性的常规稽核对经营班子负责,属董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属监事会职责内的专项审计对监事会负责。
在定位和职责分工上,要确保专项审计必须独立于经营管理。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全行的审计工作,具体的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日常的重要工作是向董事会主席(董事长)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业务指导,除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也都是对口审计部的。审计部的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和行长之间没有业务报告关系(常规稽核除外),只有行政报告关系。审计和法律、风控是伙伴加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各自的工作是类似的,审计部是以内控为主,法律和风控是以直接的风险控制为主,可以互通有无,是伙伴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和风控的管理好坏,也要受到审计部的监督。审计部与一般的营运部门、支持部门是纯监督的关系,与监管部门是沟通协调的关系,与外部审计是审计成果的互相利用的关系。
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方面,董事会的职责是负责建立和维护本行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其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专业、独立的工作原则,并协助董事会工作。高级管理层是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专职首席风险管理官,对行长负责,向行长、董事长双向汇报,首席风险官指导风险管理部在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和风险偏好的框架下工作,其职责是制订风险水平、风险偏好、风险管理体系及基本原则、风险管理战略或策略、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内控、经营风险及信贷审批)、重大风险的界定及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审批风险的授权额度及高级管理层的最高授权额度,监督高级管理层在各类风险的控制情况,听取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汇报,确保各类风险控制在偏好之内。首席风险官有权就个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在与行长意见分歧很大时,可以将两种意见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经风险管理委员会协调,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以后执行,否则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部则在首席风险官的指导下实时监控风险偏好的累积执行情况。
风控方面要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和信贷审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部不是审批部,首席风险官不是首席审批官。审批只是风险控制中的一小部分,信贷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各有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比如市场风险(如利率、汇率)一般是集中管理,而操作风险则适用于全行。另外,董事会要有一套完整的授权授信机制,贷审会也要有自己的完整的组织机构和问责机制,坚持行长不参加会议而只行使否决权,委员以专业化为原则,委员的审批行为要有激励约束机制。
合规管理、关联交易控制
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合规管理委员会和下设的合规部,合规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管理者执行相关规定的遵从性做出判断,确保合规经营。合规部坚持独立的工作原则,实行负责人垂直管理制度,实时监控合规情况。
关联交易控制主要有股东、董事、监事关联交易控制和高级管理层、关键岗位人员关联交易控制两部分,前者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后者是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关联交易控制的机制应该是: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履行全行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职责;股东和高管及相关人等关联方信息,由董秘及具体经办的部门收集;关联交易的识别上,若属交易性的则由提出交易申请的部门识别,若属提供服务交易申请的则由法律合规部、财务部或相关部门识别;关联交易的审批上,按照风险可控和简洁高效的原则,根据不同额度和性质的关联交易分别交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成员或信审部门审批;关联交易的信息统计和交易监控由交易执行部门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督由审计部门实施。
人事和薪酬管理
人事权是公司治理中相当重要和容易引发董事会(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行长)冲突的方面。人事权主要是三个方面:提名权,任命权和奖惩权。人事权不仅关系到业务的开展,关系到“领导”的权威性,还关系到董事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力,因此董事会对人事拥有一定的发言权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同时行长是经营团队的负责人和日常经营的负责人,对团队配备应该有发言权。一个有效的、高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对人事权问题做出妥善安排,既要保证行长的发言权,又要保证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决定权和对中层干部适度的话语权,核心是董事会(董事长)和行长对人事权的职责分工的明晰和“度”的问题。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人事权上应是分工清晰、相互协作、有效制衡的机制,具体架构设计上可借鉴西方内阁制政府设计原则,公司治理的人事权上,副职和中层由行长提名,人事配备的标准、程序和激励约束基本制度、人力资源基本政策、薪酬体系以及副职以上和双线管理的重要部门的任命权由董事会掌握。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包括对内披露和对外披露两个方面。通常讨论公司治理时只重视对外披露,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披露的要求。事实上,对内披露的重要性要远高于对外披露,对内披露可分为上行披露和下行披露,上行披露即经营层对股东、董事、监事的信息披露,其要求应该是充分、完整、重要,能让董事会获得决策的必要信息以支持其形成科学决策。下行披露是指将董事会等决策信息对经营层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至每一位员工披露,其要求是充分、必要、完整、适度,确保执行者对决策层的决策理解准确、完整,为有效执行提供必要的信息。
对外披露必须坚持依法合规原则,持续披露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主动披露原则。对外信息披露可采用《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的对象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的渠道是主要营业场所,本行网站等,需注意召开新闻会不能代替对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情况、重大事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等内容,但不包括日常监管信息资料等。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负责管理本行重大信息披露事项,对年度报告负全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务,是年度报告法律合规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的有权人是董事长、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行长、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负责,年度报告公布前,董事会秘书要将年报送监管部门审核。
若干容易混淆的问题
为什么没有监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我国在引进西方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时的翻译错误。在西方,没有董事会秘书的称呼,而是公司秘书,它对公司负责,并不对董事会负责,与总经理平级,这也就是公司治理中没有监事会秘书一职的原因。
董(监)事会专业委员会是不是必须是董(监)事?完全没必要,除董(监)事外,根据需要完全可引入若干专(兼)职的专业人士,以提高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
公司治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同一个概念,不应混淆。
股东大会、董(监)事会会议程序不尽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是否无效?实务中会议程序存在少许瑕疵的现象并不鲜见,如会议议案送达时间不合要求,会议现场参加股份数(人数)不足等。至于由此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情况可分为无效和可撤销(瑕疵)两种情况。如果形成的决议是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决议是无效的。如果仅是会议程序是违反《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则决议是可撤销的,股东、董(监)事有异议的可在决议形成后6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申请将决议予以撤销,逾期未提讼的则视同决议有效。
日常运作机制
通俗地讲,良性的公司治理应该是决策科学、传导顺畅、执行到位的。日常运转中,决策科学的前提是董事会自身的素质适应并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执行到位的实质就是高管层的理解准确、贯彻尽职、执行到位。因此,执行到位前提是董事会必须建立对高级经营层的尽职约束制度、落实保障机制和监督纠编机制。
决策科学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前提。要做到决策科学,除应保障充分的上行对内信息披露,健全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办事机构并保证有效运作外,董事的专业素质、参与意识、时间保障是董事会决策科学的核心问题,为此有必要建立董事的择优选聘、持续教育培训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懂业务(能力和素质)和心态正(为了银行能干好)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董事会民主决策机制和董事坐班、履职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以解决董事们愿意(积极性和主动性)和有空(有时间)的问题。
2007年是中国银行业快速发展的一年,行业全面开放、竞争加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局。各家银行加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发展战略,为迎接各方面的挑战做好准备。这也使得上市银行的年报比起往年来,有了更多的看点。本期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上市银行年报的主要特点,全国性上市银行年报的财务分析,以及14家上市银行2007年的财务盘点和趋势性展望。
截至2008年4月23日,14家上市银行全部了2007年年报。读这些多则300多页,少则100多页的年报,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这些信息量丰富的年报,不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监管者,不论是银行从业者还是研究者,都值得细细读来。我们对年报的粗读中发现一些味道,并试图将一些体会与各同仁分享。
从年报看信息披露
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而年报则是让投资者来知晓和判断上市银行全面信息的重要资料。可以这样说,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的最集中反映。中国证监会对上市银行年报信息披露内容的和格式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上市银行年报披露既要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也要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总体来看,上市银行年报披露中基本上按相应的要求进行了披露,但有三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各家银行披露的详略情况各不相同,在香港与内地同时上市的银行年报披露普遍优于只在内地上市的银行,二是不少银行对某些应该详细披露的地方采取了模糊技术,实际上违反了上述信息披露的要求。三是大多数银行进行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
对称与非对称。
在14家上市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在香港联交所和上交所同时上市,深圳发展银行与宁波银行在深交所上市,其余都在上交所上市。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银行,在年报信息披露中当然必须要满足中国证监会相应的监管要求,而在内地与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则要同时满足内地与香港的监管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八条“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若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年度报告。”这就是说同时在香港与内地上市的银行,必须要遵循同样的披露原则。由于在香港的信息披露较严,因此国内的投资者显然能够了解更多的信息,看来搭了境外投资者的便车了。具体来看,在两地同时上市的银行的年
报有如下特点:
董事长、行长致辞体现银行亮点。在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报内容中并没有董事长和行长致辞这样的强制性要求,但不少大银行都附上了这样的致辞,虽然名称各异,有些说《致辞》,有些用《报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五家在香港与上海两地同时上市的银行都有这样的致辞。其实,放在年报前面的致辞不仅体现了对银行当家人对投资者的尊重,展现银行在本报告年度的工作亮点,而且还能让投资者很快就能了解银行的发展定位与战略方向。这可以大大节省投资者的阅读时间,也便于投资者很快掌握银行的主要信息。同时,上述银行还将银行在本年度获得的主要荣誉都列了相应的清单,也有些银行还将银行的历史作一简单介绍,这都很有利于读者了解银行的情况,有利于形成加深银行品牌的形成。
透过董事长致辞,我们能清晰地看到银行的发展战略。如工行董事长在致辞中就说,新年度、新阶段工作的主旋律是:增强竞争发展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面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现代金融企业步伐。在建行行长的致辞中,我们可以看到:“本行将肩负‘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为员工搭建广阔的发展平台,为社会承担全面的企业公司责任’的使命,遵循‘始终走在中国经济现代化的最前列,成为世界一流银行’的愿景奋力前行的承诺。”交行董事长在致辞中则是提到了“打造中国最佳财富管理银行的战略构想”,并且将这一战略目标写在扉页上。
公司治理披露更细。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既是投资者关心的重大问题,也是近年来上市银行区别于非上市银行的重要方面。在公司治理方面,投资者要关心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是否尽职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因此,在公司治理架构、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中都涉及到公司治理的内容。根据《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只要求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履职情况汇总报告。在所有的年报中,在境内上市的银行都达到了上述最低要求,但其他专业委员会的情况没有充分披露。只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在两地同时上市的银行则将所有专业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更详尽。作为对银行报告年度中财务及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的部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为投资者提供了银行业务表现和发展前景最为实质性的信息,各家银行年报中这部分内容详细程度有着明显不同,反映了各自在维护投资者关系、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不同的理念。已年报的14家上市银行均对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项目分别进行了列示,同时也对所经营的各方面业务进行了说明。但仅在境内两地上市的银行则大多仅止于此;相比较,在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银行对业务各方面的变动则给出了较详细的分析和解释,力求让年报的阅读者能够看到变化背后的原因。
总体来说,在香港与内地同时上市的银行与其他银行在这方面的区别较大。两地同时上市的银行将“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单独拿出一部分用较长的篇幅来分析,而只在境内上市的银行则按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将此放在董事会报告中,通常篇幅不够长,分析也不够详尽具体。
更为重要的是,在两地上市的银行对财务报表分析非常详细。例如,关于财务报表分析中,中国工商银行按照损益表项目分析、分部报告、资产负债表项目分析、其他财务信息分别进行分析。损益表项目不仅列表分析,而且还根据项目进行分析。对收入、支出的各个明细项目都有非常到位的分析。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都有类似的详细分析。
模糊与精确
在今年的年报信息披露中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对一个敏感问题的披露,那就是不少银行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具体薪酬情况披露采取了模糊技术。根据证监会2007年出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须在年报中披露每一位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具体薪酬情况。其实,2006年的年报中,绝大多数银行都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报酬进行了比较具体的分析,由于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因高管薪酬与其他银行比过高,引发了股东、媒体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因此在2007年的年报中,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没有对每一名董事、监管、高管的具体薪酬情况进行说明,而只给出了模糊的统计信息。以招商银行为例,年报中只说明“本公司2007年度支付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报酬总额为5319万元。其中,100万以下的12人,100万~300万之间的8人,300万~500万之间的2人,500万~1000万之间的4人。”北京银行关于这一点的披露为:“2007年度在本行领取薪筹(税后)的董事、监事共计18人,高级管理人员5人。领取薪筹在100~180万元的10人,50万~100万元之间的6人,10万元以下的7人。”既没有说明董事、监事及高管报酬总额,也没有说明每一成员具体数额。不知道监管部门对这种模糊战术是何态度?但作为投资者肯定是不满意的。
在此项披露中,也有一些银行做得很好,如华夏银行不仅披露了每一位董事、监事及高管报酬的含税与税后报酬情况以及总数,而且在注释中说明董、监事津贴的依据,特别地指出不在公司领取工薪的董、监事的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津贴和会议补助三部分构成及分别的标准。
相反,在一些涉及到商业机密的地方,银行本可以采取模糊一点的技术,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披露十大客户贷款资料时,采取了比较模糊处理的办法,只说到了所属行业、金额和占比,但将客户的具体名字隐去。这应当是被允许的。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但像宁波银行这样的公司却将客户的名称披露了。
企业社会责任进入披露视野
早在2006年6月,浦发银行就作为国内商业银行中的第一家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详细说明自身在保护环境、扶贫赈灾、关怀弱势群体、支持文教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2007年,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紧随其后,工商银行也将在2008年首次报告。在年报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都比较详细地提到了本行在2007年为承担社会责任做了哪些主要的工作。不知为什么最早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浦发银行虽在第十一节《重要事项》中提了一段,但看不出具体在哪些方面做了什么。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则完全没有提及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
从披露社会责任的银行我们可以看到,各家银行都在追求业绩增长,实现快速发展的同时,相继把社会责任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在履行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公益事业。交通银行在2007年8月28日在董事会中专门设立了社会责任委员会,以拟定社会责任战略和政策,对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审批对外捐赠等事宜。这应当是境内首家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司。
总之,及时、全面、准确的披露年报是作为公众银行监管和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更是树立银行品牌的良好机会。任何对投资者应该知晓的信息进行模糊处理的办法将有损银行的声誉,也许在不久的将来要付出代价。相反,充分利用好年报,在规定动作之外做一些自选动作,让信息披露更为详尽一些,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获得更好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同。
从年报看银行业趋势
随着2006年底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中国银行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2007年虽只是一个开始,但银行业的一些发展趋势已经显现:一是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组织结构、强化业务管理线职能和流程建设为目的机构及管理体制改革此起彼伏,二是同战略投资者在业务上的合作向广泛化和纵深化发展。
组织架构调整
从年报可以看出,2007年上市银行的组织架构改革风生水起,各行都在为迎接银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做自我调整,取长补短,积聚力量。综合来看,机构改革基本上分为集中加强风险管理和流程银行建设两个方面。
就加强风险管理而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和浦发银行都有明显的举措,具体如表1所示:
为了更好的面向市场,提高效率,建设流程银行,推进会计与营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核心业务处理的前后台分离,后台业务处理职能逐步向上集中,也提上了大多数上市银行的改革日程。中国工商银行与南京银行均在深入推进管理扁平化改革;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南京银行或成立专门的产品事业部,或按照业务条线设立团队,向专业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的方向大踏步前进。
中国工商银行,将股份制改革办公室改建为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组建产品创新管理部,优化产品管理与业务创新流程。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工商银行专门成立金融期货结算中心,积极申请金融期货特别结算会员资格。到2007年末,直属分行和二级分行均已着手开展扁平化改革。
中国民生银行的年报披露了公司金融事业部改革,介绍了总体思路、整体目标和愿景、改革步骤和机构调整情况。中国民生银行的事业部制改革既为投资者所关注,也为业内所重视。根据介绍,中国民生按照公司化运作理念,对公司金融主要产品线和行业客户线实施事业部制度,以做强主要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价值,以努力办成本土一流的公司金融银行。2007年,中国民生银行已完成贸易金融部、金融市场部三个产品部门和地产、能源、交通、治金、工商企业五个客户部门的事业部改革。
兴业银行则稳步推进组织体系变革,探索建立企业金融、财富管理业务板块管理总部,进一步强化业务条线的统筹管理能力。深入推进分行零售事业部制改革,逐步完善全行零售银行管理体系。继续有序实施业务流程再造。
中信银行则按准事业部制模式,推进了信用卡中心、投资银行中心、汽车金融中心、私人银行中心、托管中心的建设来优化前台组织架构。同时正式启动会计记账中心,将会计后台业务集中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则稳步推进会计与营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核心业务处理的前后台分离,后台业务处理职能逐步向上。
与战略投资者的合作更加深入
截至2007年底,除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之外,其他各行均已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随着交流与互信加深,各大型国有上市银行以及中信银行、交行同战略投资者在业务方面的合作均向广泛化和纵深方向发展,并主要集中在风险管理、技术支持、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培训等方面。如表2所示:
相比较而言,华夏、浦发、兴业等银行同战略投资者的合作领域则仅限于某些具体产品,稍显狭窄,尚待加强。
从年报看银行发展战略
除银行业发展的一些共同趋势,根据年报和其他来源的信息,上市银行各自的主要发展战略也都显现出来。总体上可分为三类:大型国有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加快综合化、国际化经营步伐;中小股份制银行正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加快网点布局速度;城市商业银行则在加紧跨区域布局。
大型国有银行和较大规模的股份制银行直指综合化、国际化经营
2007年,各大银行均迈开了综合化经营步伐,在向新业务领域推进方面你方唱罢我登场。
中国银行于2006年底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又在2008年1月,与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尝到了综合经营的甜头,2007年投资银行、直接投资、保险、租赁、基金等业务板块对全行税前利润的贡献度由上年的7.45%提高到11.14%。中国工商银行紧随其后,成立工银租赁,使境内的业务从基金扩展到租赁业务。交通银行则相继投资设立了交银国信和交银租赁。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也共同发起设立建信金融租赁。中国民生银行于2008年4月初成立民生金融租赁公司,另外,成立民生加银基金公司、投资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使得民生的业务扩大到基金和信托领域。中信银行则充分利用中信集团的综合金融平台谋求竞争优势,与中信系统的证券公司推进客户资源共享,与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基金和信诚保险开展交叉设计和交叉销售。浦发银行则利用上海国际金融集团的平台有着与中信类似的追求。
在国际化方面,工商银行的布局尤其引人注目:收购印尼Halim银行,顺利实现工银莫斯科的开业,通过了收购南非标准20%股权和收购澳门诚兴银行79.93%股权的相关议案。此外,申设美国纽约分行、中东地区迪拜子银行、多哈分行和澳大利亚悉尼分行的工作也已经获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其中多合分行已在2008年1月31日获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截至2007年末,工行已经将境外营业机构延伸至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分支机构总数112家,与122个国家和地区的1,349家银行建立了行关系,境外网络已具规模。
交通银行海外机构战略布局也在加快,法兰克福分行和澳门分行已分别于2007年10月11正式对外营业,海外分行数达到7家,海外资产177.71美元,比上年度增长23.67%,实现利润总额1.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5%。招商银行在纽约设立分行的申请获美联储批准,目前纽约分行正在筹建中。建设银行则收购了美国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全部股权,并在此基础上成立建银亚洲,对在香港的机构及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在香港地区形成了以香港分行、建行亚洲、建银国际为经营机构,业务覆盖批发银行、零售银行、投资银行三大业务领域的全面金融服务提供商。民生银行也计划进入美国市场,投资联合银行控股公司(美国)的工作正在等待相关监管机构批复。
加大基础建设投入――中小股份制银行的选择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增长速度显然快于大型商业银行(见表4)。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的增速超过了40%,即使是增速最慢的中国民生银行也达到了26.9%,超过了大型银行中最快的交通银行。随着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上市,其网点优势变得非常明显,所以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有着尽快做大规模的冲动。于是中小股份制银行选择了把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加强网点和渠道建设以及加快人才储备作为发展的主题。
中小企业与跨区域经营――三上市城商行的主题
南京、宁波、北京银行三家城商行都是在去年上市的。从他们公布的年报来看,这些已经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一方面将跨区域经营作为发展重点之一,另一方面仍然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跨区域经营的思路都已经在2007年明显体现出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正式开业,天津地区首家异地支行设立,西安分行筹建申报工作也已经完成;南京银行泰州分行于2007年2月正式开业,迈出跨区域经营的第一步,2007年12月,上海分行正式获准筹建;宁波银行则把上海作为向外扩张的第一站。据悉,在杭州、南京设立分行也已经被写入宁波银行2008年的发展计划。宁波银行于2007年新开设上海分行,同时在宁波地区新设支行3家,使机构网点总数达72家。在2008年的计划中,宁波银行要“做好跨区域发展和营业网点的规划,稳步推进跨区域发展战略,继续强化对宁波本地重点经济建设乡镇的网点配置,加快营业网点布局。”南京银行也有类似的表述:“加快跨区域经营的步伐”。
在业务结构中,这些银行仍然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的客户对象。南京银行在2008年的对策中,提到强化小企业和个人贷款所占的比重。宁波银行则继续发展小企业授信业务。
关键词:本土化;中小型韩资银行;金融;研究
近年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截至2010年6月末,有13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5家外商独资银行、2家合资银行、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另有24个国家和地区的70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1家分行。同时,近5年来外资银行总资产也以年均12%的速度增加。随着在华市场的拓展和业务范围的扩大,外资银行加快推进自身的本土化进程,力争通过尽快实现人才、金融产品、技术和管理模式与本土文化的契合而获得在华发展的先机。按照发展战略及业务重点的不同,外资银行本土化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以花旗、汇丰等大型国际型银行为代表的业务全面推进型;二是以荷兰银行为代表的专业化服务重点突破型;三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依托母国总行的目标业务型。不同的发展模式产生不同的发展轨迹,韩资银行因母国与中国一衣带水的天然地域联系,实施紧跟母国在华企业投资地域和产业领域,服务于母国企业的目标业务型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既给韩资银行带来差异化服务的发展优势,同时又造成银行的发展受制于母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甚至在本土化进程中衍生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韩资银行经营发展特点及本土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山东烟台的2家韩资银行(分别简称h银行、q银行)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深层次剖析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中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
一、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及经营现状
2006年12月,中国加入wto后5年过渡期结束,中国金融业进入全面开放时期。随后,银监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贯穿了以外资银行法人为导向的监管理念。自此,外资银行开始实施法人改制,成立本地注册法人。本地注册法人的成立,其管理架构与经营理念的巨大变化成为外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的里程碑。外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由此也分法人成立前时期和法人成立后时期两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其本土化路径体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以笔者所调查的烟台市2家韩资银行为例,在2007年和2009年,两家银行分别转制为本地注册法人银行,成功翻牌并开办了人民币业务,迈出了本土化的关键一步。在华法人成立前,韩资银行没有统一的管理行,经营管理以韩国母行为主,采取业务跟进式的发展方式,主要经营战略为服务本国企业。这一时期,韩资银行缺乏统一、明确的本土化战略,业务范围局限于外币业务,绝大多数客户为韩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外籍员工占比较高,银行自身的本土化意愿与程度均不强。法人银行成立以后,韩资银行结合自身优势,提出了统一、明确的本土化发展战略,大力开拓中国市场,如h银行(中国)确定以私人银行业务和财富管理经验及技术引入中国市场,在东北三省和山东省大力拓展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战略,q银行(中国)确定结合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优势,努力拓展中国市场的战略;获准开办人民币业务,业务范围实现本土化;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对业务、资金等实施了集中化管理,建立了统一的内部审计模式;不断开发本土化产品,非韩资客户占比逐步提高(见表1)。
明确、统一的本土化发展战略的确立及实施,也推动业务的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6月末,h银行(中国)贷款余额89.12亿元,较年初增加23.57%;各项存款70.18亿元,较年初增加15.09%。q银行总资产为56.53亿元,较年初增加13%;各项存款23.04亿元,较年初增加108%(见表2)。
二、本土化问题与瓶颈
从两家韩资分行的运营特点看,转制为法人分行后,其人员配置上出现华人管理中层,业务方面国内客户逐年上升,这说明两家韩资银行在逐步融入本地市场。但总体看,韩资银行本土化进程缓慢,本土化瓶颈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突破,相关的经营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
(一)市场融入度低、运行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从总量上看,两家分行平均资产规模只有10亿左右,平均负债规模9亿左右,整体市场占有率不足0.5% 。二是客户群体较为狭窄,授信集中度高。两家分行的信贷投放均集中于烟台、威海地区韩资出口导向型企业,分布在电子、机械、服装、造船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产业对外贸政策和劳动力成本的敏感度高,出口退税及劳动力成本的较小调整,
就会带来经营业绩较大波动,引发银行信用风险的集中暴露。三是金融融入度低。目前,欧美外资法人行普遍与中资银行在资产、负债及中间业务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内容涉及资产管理、转受让、资金结算、银团贷款、拆借市场等,但两家韩资银行仅在拆借市场与中资银行有过简单合作,且金额较小,业务合作参与度低。
(二)管理体制难以达到本土化要求
一方面公司治理尚不完善,如q银行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还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并由董事会对其考核,同时外部监事与母行间尚未建立直接有效的汇报路径;h银行存在未经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层审批修订银行基本管理制度等情况。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形不像、神难似”。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架构并保证顺畅运转,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两家外资银行的组织架构均不是按照要求设置,而是根据人员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设置,比如q银行只有三个内设部门,h银行也是类似设置,以审贷会为例,2名业务主管+1名风险主管+1名行长的运行模式很难保证审批的独立性和公允性,诸如合规、会计、技术岗位等均是兼任,也很难发挥监督作用。
(三)流动性满足本土监管指标压力大
一是存贷比指标高居难下。截至2010年6月末,h银行(中国)的存贷比为126.99%,q银行(中国)存贷比为145.89%,距75%的监管要求差距较大。同时,为达到存贷比监管要求,部分行在拓展负债业务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采取了限制资产业务发展的经营策略,使得资产业务发展也一度停滞。二是韩资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同业存放和单位存款,同业拆入和储蓄存款所占比重较小,对于批发性资金依赖性高,核心负债依存度低,资金来源稳定性较弱。三是日常资金管理目标以满足即期资金需求及流动性监管指标为主,以短期资金支持中长期贷款,期限错配情况较为突出,7天以内的短期资金压力较大。
(四)信贷文化“水土不服”凸现风险
韩资银行的信贷文化与国内存在显著差异。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例,韩资银行认为对客户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进行贷款展期,既能有效满足客户资金需求,又能降低客户财务成本,让经营良好的客户适时展期有利于“服务客户”宗旨的实现,因此展期贷款一般归于正常类贷款。基于这种信贷文化,韩资银行在国内经营时也大量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对客户一再展期。但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贷款通过办理借新还旧、在异地分行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变相展期,展期期限最长达到6年。同时,在部分客户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银行仍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并归为正常类客户,造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五)人力资源本土化瓶颈难以突破
一是高管层本土化问题未突破。目前,两家行的高管人员均由韩籍人士担任,与成熟外资行高管人员由本土金融资深人士或母国中国通担任相比,现任韩籍高管对中国社会生活认知少,文化熟悉度较低,制约了银行管理的有效性。二是普通员工对银行认同感不强。两家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缺乏长远规划,一些新进员工也多以积累工作经验、作为跳槽跳板为主,对银行文化认同度不高,人员流转快。以h银行烟台分行某4人编制的部门为例,从成立初至今已先后有5人跳槽。三是对母行派遣人员的本地管理不足。外籍管理人员的选择、任用、薪酬及考核等由母行决定,本地行权限不足。同时,外籍派遣人员流动性较强,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经营发展的连续性。四是受银行社会认知度和待遇制约,两家外资行难以吸引到本地的优秀人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三、本土化问题深层原因分析
(一)发展战略制约本土化发展
目前韩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可归结为目标业务型,即银行紧跟本国在华企业投资地域和产业领域,服务于本国企业。这一战略在银行介入中国市场初期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也受制于本国在华企业的数量和发展规模。因为金融资本的扩张速度远高于产业资本的扩张速度,韩资银行改制后经历了较快速度的规模扩张,如不及时更新发展战略,重新定位市场,为本国企业服务的异国化特质就会不断固化,出现客户资源“天花板”现象,更严重的是东道国企业被排除于银行服务行列。目前部分中小韩资银行受其发展战略所困,本土客户拓展困难,客户本土化停滞不前。
(二)企业文化融合性不足
目前韩资银行企业文化仍沿袭母行文化,未能结合东道国文化特质,融合形成具有本土化特征的企业文化。如韩资银行倡导员工自主自律的企业文化,倚重员工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因此内部岗位设置中不兼容岗位制衡及授权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国内监管部门对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也不适于目前国内经营管理环境,因此产生大量操作风险问题。对q银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行未建立资金业务及交易系
统授权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个别分支机构存在不具备交易资质人员使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进行交易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及认知度不够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机构,受依赖心理制约,社会和企业对本土银行的信任要高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民认知度对外资银行的本土化程度也起着较为关键的作用。与资金实力雄厚、国际知名度较高的欧美外资银行相比,公众对韩资银行的认知及信任仍有差距,2007年又发生了韩资企业非法撤资事件,使得大众对韩资企业的警惕心理进一步提高。据半岛网报道:52%以上的大众和企业不愿同韩资银行发生业务往来,90%以上的大众和企业表示不会把钱存在韩资银行,社会氛围的排斥,不利于韩资银行进一步扩大本土市场。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文化融合,树立外资银行服务品牌
外资银行在实施全球化标准服务的同时应着力探索文化融合之路,寻找与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契合点,关注本地市场的需求,设计和提供符合目标客户潜在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在提供的银行产品雷同的情况下,在营销行为、合作习惯、谈判风格、后续管理等软文化和软技能上突出客户管理特色,取得竞争优势,形成独特的外资银行文化及服务品牌。
(二)完善管理模式,奠定本土化发展基石
如何将母行良好的管理文化和管理模式与当地实际结合,建立起既保留母行管理特色,又兼顾当地实际的本土化管理模式,是韩资银行能够做强做大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一是应根据公司治理的原则与要求,完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薪酬管理及考核评价,建立外部监事与母行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按照商业银行法、银监法等要求健全必要的内设部门,厘清职责分工,为管理流程再造奠定组织基础;三是要按照监管要求完善诸如审贷会等各项制度,使制度能够和业务发展情况实现无缝对接;四是要实现管理的语言与文化融合,减少信息中间漏损,杜绝管理、执行两层皮。
(三)注重队伍建设,为本土化植入原动力
人才本土化是经营本土化的前提,对韩资银行而言,重要的是植入中国基因,吸收中国文化和智慧,打造自己的人才竞争力。为此,一是吸引本土高级管理人才,在决策和经营导向中注入本土元素;二是要积极推行“本土吸纳、国际培育、善用善待”的人力资源策略,利用母行经营管理优势,给本土人才提供全方位培训和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培养出一支既了解国内当地市场、又懂得国际惯例的员工队伍;三是要注重对不同来源的员工进行文化融合,提供完善和良好的企业经营理念培训和文化熏陶,避免员工曾有的其他公司文化烙印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和弱化文化冲突,建立起真正融合企业与当地文化的本土化的员工队伍。
(四)创新产品服务,加强本土化载体建设
韩资银行要实现本土化发展,就应逐步摆脱目标业务型发展战略,立足自身优势,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商业银行品牌体系,特别是发挥小企业金融服务优势,从业务导向及客户导向两大体系构筑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大力发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形成在小企业金融业务本土化营销上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协作监管,发挥监管引领作用
首先,督促境内法人行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增强资本实力,为业务扩张和风险缓释奠定基础。其次,加强全面风险管控。督促完善日常流动性监控手段和工具,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改善期限错配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有效识别、检查、控制操作风险;建立经济资本管理长效机制,将资本监管要求与自身管理目标结合,促进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参考文献:
[1]韩山华.法人导向下的外资银行本土化经营战略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
[2]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20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信贷风险 问题 改进建议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逐步放开,银行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但银行间差异化经营尚不明显,经营同质化较为严重。为争夺有限的“优质”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银行间不规范、不公平竞争时有发生,增大了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相比于国际成熟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控制风险手段和措施还有待完善。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元素,是可能发生的损失和未来结果与预期期望的偏离。从风险的概念来阐释信贷风险,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而引起的信贷资产损失或超额信贷收益的各种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承担适度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信贷收益的最大化,并将风险始终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是一种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进行有效决策的制度安排,依据其可能掌握的信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决策来管理信贷风险,实现预期经营目标,达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不同的商业银行因其风险承受能力、价值判断、组织体系的不同而对同一潜在风险因素有着不同的应对,即所谓的“风险偏好”。这决定着商业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方式、方法、风险定性和风险规避措施,也是设计信贷产品和确定信贷产品价格的重要依据。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贷风险更多发生在信息非对称情况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对自身经营、现金回流、偿债能力等情况十分清楚,而银行不能完全获取企业资料,对企业信用状况不十分了解,使银行处于信息不利地位。二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与客户营销部门人员信息不对称,客户营销人员经常与企业进行接触,更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但有时出于绩效考核和自身利益原因,营销人员会掩盖企业某些风险信息,而银行风险管理人员仅进行短期主观风险判断,后者明显处于信息不利地位。三是银行与民间借贷债权人、企业股东、前手贷款人相比,由于上述当事人各方出于利益考虑存在主观隐瞒、隐藏的动机,使得银行贷款的实际风险往往要大于在贷前审查阶段所洞悉到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绩效考核体制存在欠缺
商业银行为实现日常竞争战略目标,往往会制定较为激进的绩效考核指标。一方面,银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为完成存贷款、贷款质量指标,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规操作,利用手中职权采取借新还旧、以贷还息等手段压缩不良贷款规模,掩盖贷款真实风险;另一方面,某些银行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时,重存贷款规模、利润考核指标,而未对不良贷款责任处罚和追究做出明确规定。2005年,银监会就通过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要求商业银行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不尽职行为及违法违规问题。但在不良贷款发生时,银行部门、员工间相互推诿,无法明确归咎责任,往往仅对某一当事人进行问责,无法对不良贷款的所有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且因客户营销人员对问题贷款有着信息优势,当企业出现风险苗头时,客户营销人员往往会跳槽,规避处罚。
(三)银行信贷资产投放行业、单一客户集中度较高
一般来说,当银行将信贷资产集中在单一行业或客户时,信贷风险会很大。近年来,虽然房地产市场受宏观调控和供需下降影响,在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但相比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一线城市的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类信贷业务得到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偏好,信贷及类信贷业务金额大幅增长。单一平台融资类项目、单一地产项目、单一客户集团融资金额大、期限长,合计金额占银行信贷资产占比较高,区域、行业信贷风险突显,信贷资产投向较为集中。如果在将房地产、土地、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等商业争行认为风险可控的涉房、涉地抵押类信贷业务考虑其中,则行业集中度会更高,潜在风险会更大。此外,由于各银行间信息流转渠道不畅通,银行对单一企业对外担保情况了解不够,多家银行贷款的担保方集中于单一集团公司,也同样存在着较大业务集中风险。
(四)信贷管理理念和业务操作需加强
商业银行通常是以存贷款规模、利润为考核导向的,但在信贷管理却存在责权利不对等、重贷轻管理等问题,使贷款“三查”工作流于形式。在贷前调查阶段,银行风险审批和业务营销人员往往能够进行认真的贷前调查,要求企业提供详尽的授信资料。而在贷中、贷后管理环节,基层银行存在贷款发放条件满足不到位、贷后管理要求未严格落实的情况,如未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先行全额放款、未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发放贷款、未及时归集贷款用途证明发票、未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等现象,增大了银行潜在的信贷风险。此外,贷款档案未及时归档归集信贷重要档案,如借据、合同、贷款通知函等,也给银行在贷款依法催收制造了困难。
三、改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非财务因素分析在贷款决策中的作用
银行应重视对贷款决策中非财务因素调查分析的力度,进行企业非财务因素的动态考察。财务指标分析主要是对借款人过往还款能力的定量分析,且企业向银行申请授信时,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还需考量。判断一个企业好坏,关键要看企业的领导水平、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非财务因素。一方面,银行要在贷前调查、审批过程中提高对于企业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技术环境、行业环境、地理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分析,了解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银行还需对企业组织形式、战略形态、核心竞争力、管理者能力、经营思想和作风、业界信誉等企业内部条件进行分析,判断企业的还款意愿。另一方面,银行在贷后管理中也要持续关注非财务因素释放的风险预警信息,注重收集、分析、监测非财务因素,掌握企业实际还贷能力和意愿。
(二)完善和强化银行不良资产绩效考核问责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信贷管理人员工资绩效延期支付制度,按照贷款发放、贷后风险预警、贷款收回的三个阶段分期发放,实行可变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时期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发生员工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损失,银行有权按规定比例收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并止付未支付部分。二是采取切实有效的信贷风险问责机制,问责意见明确到人,问责范围明确到贷前调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各个环节,结合考虑贷款发放的背景、员工尽职程度、不良资产清收及最终损失情况等进行问责。三是加强员工离职管理,对离职员工进行信贷资产质量、工作履职等方面的离任稽核检查工作,要求离职员工签订协助进行信贷资管理承诺书,实行不良资产终身追究制。四是建议由监管部门倡导成立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员工问责沟通平台,杜绝对不良资产负有责任的员工在银行业间相互跳槽,逃避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防风险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业务风险管理线。它是对应银行业务产品条线设置的,负责管理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授信额度核定、信贷业务审批、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组织和监督条线贷后管理、信贷资产质量分类、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由总行垂直管理,向区域负责人和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双线报告。
第二道防线是内控合规管理线。它负责信贷业务产品设计、流程设置、人员操作、合同签署等工作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业务操作风险进行持续监督检查,由总行垂直管理,向区域负责人和上级合规部门双线报告。
第三道防线是内部审计线。它负责对银行所有业务线、业务风险管理线的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对信贷风险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尽职检查,并对内控合规线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内部审计线直接向监事会下属的内部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部门线还可按需要设立区域审计中心,负责对区域内信贷业务进行适时的检查和监督。
此外,银行还可根据自身实际信贷风险特征,聘请行外会计事务所、风险评估机构对行内信贷风险体系、风险管理状况、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咨询类审计,以求更加客观地了解当前银行的自身信贷风险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流程再造,优化信贷业务管理流程
一是实行大型企业和集团客户集中管理与营销,由总行按名单制统一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既可以避免分支机构间相互无效竞争、防范客户多头授信,也可以缩短客户信息传递环节,提升风险管理专业度,提高业务审批效率。二是开展信贷审批人定期不定期资格认证制度,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和动态的资格考评机制,以提高信贷决策工作质量,逐步建立专业化强、经验丰富、客户独立的风险管理队伍。三是合理设置信贷审批权力制衡,实行信贷审批人与业务签批人双签模式,前者负责信贷业务专业性的审查和签批,后者负责业务的最终签批,只有两者都同意的情况下信贷业务才可办理,对超过一定额度的授信,必须经相应层级的信贷审计委员会讨论通过,实现个人审批与集体审议的有效结合。
(五)夯实信贷风险多维度管理,提升信贷集中度管理水平
一是完善信贷政策管理体系,形成以行业、区域、客户、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四个基本维度的信贷政策,分别确定准入退出标准、信贷资源分配、风险管理内容和方法、信贷融资规模,四个维度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二是夯实信贷集中度风险数据管理基础,在客户准入阶段就按客户、关联企业、集团来识别行业、区域等敏感因素,并及时准确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为识别、监测、度量信贷集中风险奠定基础。三是根据银行资本限额和信贷风险偏好,实行信贷集中限额管理,分别在产品、客户、行业、区域四个维度制定信贷规模限额,并按产品风险限额、客户风险限额、行业风险限额、区域风险限额递进管理。四是综合运用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增设分支机构、新兴行业产品创新等业务产品降低信贷集中风险。
(六)拓宽信贷风险信息来源渠道,建立风险预警触发机制
一是信贷风险审批人员、客户部门营销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营业现金流、市场发展前景、财务管理状况等做出全面及时分析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加强银行业协会、金融同业协会间的相互交流,及时沟通风险信息,共同防范企业利用银行间的激烈竞争,大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三是加强与财政、工商、税务、法院、纪检监察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高管、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检查信息和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和判断,发现其中可能威胁到信贷资产安全的信息,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将上述收集到企业信息及银行在日常信贷管理中归集的资料信息,及时进行整理,按客户、关联企业建立银行客户综合信息数据库,为日后授信企业准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提升信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加强信贷风险文化建设,培育良好信贷风险文化
信贷风险管理文化是银行员工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遵守银行各项规章制度而自然形成的风险管理思维和行事方式,对员工行为具有强大约束作用,先进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经验和教训,培育良好的信贷风险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对风险管理工具和信贷产品进行持续创新,建立集中风险管理体系,保持信贷审批、风险监督、稽核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激励优秀的风险人员。二是银行高管要始终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将把控风险与创造利润视为同等重要,制定全行信贷风险偏好,要求分支机构不能够偏离,提高执行力,推行问责制。三是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准则,制定严谨而详尽的规章制度,如“银行员工行为基本准则与规范”“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员工禁止行为规定”等,用制度约束人。四是坚持合规经营,维护信用秩序,强调对员工忠诚度和归属感的培养,加强内控控制措施以防范道德风险,用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保护员工。
四、结束语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改革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明显加快,金融业衍生产品创新日益加速,加之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这些都给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和考验,必须予以面对。银行要不断拓展信贷风险预防范围,将所有信贷风险源纳入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当中,并结合自身信贷结构和经营特点,合理选取科学的内、外部风险指标和变量,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贷风险监督管理体系,切实提高银行应对各类信贷风险的能力,保证银行信贷业务的正常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为渤海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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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雪寒.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J].时代农机,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