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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03]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申请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作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费用的资金。
第五条、拆迁申请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将市拆迁办核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拆迁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分批拆迁的,应按规定分批缴存和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归拆迁申请人所有。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同类地段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确定。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不计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范围。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申请支付货币补偿款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安置结束后,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时办理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
(三)、用尚未建成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在安置楼工程主体完成50%以后,应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施工进度表和请求分批付款的报告,报市拆迁办审核。市拆迁办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分批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证明,于工程竣工时付至80%;
(四)、补偿安置结束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结余的,应全部向拆迁人付清。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以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及时将不足部分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产管理局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应将继续完成拆迁补偿安置所需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与市拆迁办、指定银行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2〕18号),以及国务院专门召开的部署集贸市场、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和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9号)、《关于在重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整治工作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22号)以及《关于开展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246号),对落实国办的“两个通知”精神,依法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切实完成国务院赋予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在各地的全力支持下,进展顺利,效果明显,取得了初步成果,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全面完成两个专项整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巩固取得的成果,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继续做好下一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精心部署,缜密安排 为确保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适时召开了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了计量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纷纷成立计量专项整治的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圆满完成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浙江省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体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相结合;二要将专项整治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三要将专项整治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四要将专项整治与质量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相结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突显计量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由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缜密安排,有利地推动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铁拳治理,成果显著 1.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了集贸市场、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好地履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此次专项整治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未报材料,未含),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共31259家,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总数258万余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62.9%,计量专项整治后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86%,提高了23.1个百分点;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总数24466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74.6%,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为95%,提高了20.4个百分点;上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加油站80198家,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总数291267台,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7.7%,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9.7%,提高了2个百分点。 2.计量专项整治查处了计量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治,铁拳出击,效果明显。 据统计,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熏检查集贸市场21887个,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合格138万余台(件),合格率为72.2%;检查公平秤19101台(件),合格18216台(件),合格率为95.4%;检查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合格224549批次,合格率为87.3%;检查加油站66213家,检查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合格214585台(件),合格率为96.2%;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针对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重点整治20个集贸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江西省局在开展全省计量专项整治同时,要求南昌市局重点抓好列入全国重点整治市场范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的整治工作。南昌市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洪城大市场内专设了商品计量、计量监督服务站,负责对洪城大市场的长期整治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整治,洪城大市场基本达到整治目标,解决了长期顽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的集贸市场、74%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83%的加油站、74%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收缴了一批“鬼秤、昧心秤”,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老百姓放心购物、加油创造了良好的计量环境,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3.计量专项整治,树立了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带动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计量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意抓典型,树榜样,以期带动整个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水平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陕西、黑龙江、贵州、辽宁、湖北、重庆、吉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新疆、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涌现出一批“五好摊位”、“合格菜市场”、“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质量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等先进典型。如青岛市大连路农贸市场自1999年开办以来坚持树立公平
计量意识,通过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株洲市的果品市场、蔬菜市场建立并做到由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小秤一日一校、大秤当日归库、一日一租(使用人不固定)、出库入库当面校准验收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难的问题。 4.计量专项整治扩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住计量专项整治的契机,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宣传计量的重要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河北省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与当地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大容量报道。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广东等相当一部分地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的同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市场,召集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开设计量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宣讲《计量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地方的相关计量法规等,有些地区还编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手册》,如《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新疆和田等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克服语言障碍,及时将该《办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印发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山东省潍坊市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作成录音带等材料,发放到每个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印制计量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摸清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情况,使集贸市场、加油站纳入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了搞好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并为今后对其实施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分别建立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档案,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如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一套《集贸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文书》,对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帮助集贸市场管理者建立“集市在用衡器原始检定记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集市在用衡器统计表及集市检定衡器建议书”等,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社会的服务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为了巩固计量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联络员”、“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历时近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达到了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的总体目标。 二、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 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二是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相对较低,整治工作不配合,有的主办者甚至鼓动业主阻挠计量执法,致使一部分集贸市场成为整治死角;三是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不能得到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油站经营者,利用高科技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坑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加油站计量经营秩序;五是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六是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受检率100%的目标,尚有一部分地方未达到。 三、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治长期作战的思想。各地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的治本之策,解决此次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内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的方案和措施。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长抓不懈。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各地要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做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要把《计量法》、《强检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位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明晰自己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着手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加油站计量监管依据。 (三)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文明建设。各地要积极与物价、工商、经贸委等部门密切合作,在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中,强化信用意识,加强集贸市场、加油站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等活动,树立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以点带面,带动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文明水平的提高。 (四)抓基础,抓源头,力争从源头遏制加油机计量作弊现象的恶性蔓延。要强化加油机定型的监管力度,强化加油机制造许可证的监管力度,强化加油站计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加油机定型鉴定大纲和检定规程建设,组织专家研究开发加油机防作弊技术,加大对利用各种手段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农资市场现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主要农资经营行为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45号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运用各类执法力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农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为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和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督相结合”,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保春耕、保秋播、保安全”活动。严格农资市场准入,加强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推进诚信经营,促进优质农资有效供应;着力加强农资经营和使用环节管理,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努力提高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确保2013年我市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做到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监督检查率达到100%,假劣农资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三、工作重点
目前,我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总体良好,但也有少数经销单位存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为彻底消除农业生产安全隐患,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市政府决定在2013年1月1日至4月底,对全市范围内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点和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清查,清理、注销不符合条件的网点,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查处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兴政办发〔2012〕215号)文件精神,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农资经营主体监管,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农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专项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1月1日~1月20日)。各分局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对各农资经营户宣传规范经营的政策,提出整治工作要求,同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形成整治共识。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监测为手段,以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对农民群众投诉的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案件,各分局必须做到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自查整改阶段(2013年1月21日~2月28日)。各分局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工作,对辖区所有农资经营者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认真填写调查表格,要求各农资经营者对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范经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到位。
一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职能作用,从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和规范农资产品的经营范围入手,着眼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经营。二是组织人员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三是要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工作,对农资生产经营者与其“经济户口”进行认真核对,重点检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经营资格是否合法等,对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营业执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各分局要加大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一照多点、挂靠经营等行为的清查力度,规范农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日~3月31日)。市局将会同农业局、供销总社、安监局、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农资经营网点开展重点清查整治,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经营网点。查处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网点;查处经销掺杂使假及以次充好和不合格化肥、农药;查处销售假冒或者仿冒他人商标、名称、地址、装潢的化肥、农药;查处标识中含有擅自扩大功效和适用范围等虚假宣传农药;查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
第四阶段:巩固规范阶段(2013年4月1日~4月30日)。在前三阶段工作基础上,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各农资经营者建立完善农资规范经营的长效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以杨基全局长为组长,副局长李顺喜为副组长,市场合同科、监管科、经检大队、登记注册科、消保科、消协和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红盾护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合同科,具体负责指导农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立、落实,检查和督办各阶段整治工作,协调“红盾护农”专项整治工作具体事宜。监管科负责无照经营取缔组织实施工作,经检大队全力协助、配合,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注册科、分局严把农资市场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不予参加验照、年检,消保科、消协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内农资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具体负责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各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大普及农资基本知识宣传工作力度,在“3·15”活动期间,集中2至3天时间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红盾护农行动”的意义、目的以及农资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农资商品质量和农资打假维权的知识,市局将免费下发由我局编印的《红盾护农工作实用手册》,帮助农民和农资经营者提高辨假识假和自我防范能力,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各单位要借助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大造工商部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的声势,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护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扩大“红盾护农行动”的社会影响。
(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我局是国家工商总局确定的红盾护农工作联系点,因此全系统干部职工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红盾护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迅速全面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不断规范农资经营者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农资坑农、损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保障春耕生产顺利进行,努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红盾护农长效监管机制。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工作只是红盾护农工作的一个方面,关键是长效管理,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是继续健全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对农资经营者定期走访、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农资商品准入、农资经营索证索票、农资经营质量承诺、市场巡查、市场预警、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等行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促进农资市场的规范管理。
二是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市局与分局、分局与监管网格干部、网格监管干部与经营者签订责任状,实行层层责任包保制,落实全方位、立体化网格式监管,建立和完善红盾护农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三是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畅通农民投诉渠道,形成受理投诉、跟踪督办和案件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网络。
四是建立健全农资企业和经营者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农资商品的可追溯管理,积极推行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促进农资企业诚信经营。
五是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检测。市场合同科要配合上级部门和经检大队完成好各时节的农资抽检工作,要充分应用质量监测的结果,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农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通过我局开通的“红盾强农惠农网”等媒体向社会消费警示。严格落实不合格农资下架、退市制度,要把农民群众投诉和检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作为监管重点,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完善农资质量预警机制,确保农民群众能够买到放心农资。
六是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加大农资市场日常巡查和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网定格、格定责、责定人”市场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市场监管预警等制度,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效能,强化监管执法。加强与农牧、质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对经销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典型案件要严历打击,及时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是强化农资商品预警防范和消费维权。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涉农维权联络站点的作用,及时受理解决农资申诉。组织人员深入到乡村集贸市场或农户,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和农资商品知识,提高农资识假辨假常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八是积极推进农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按照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动态信息录入,对有一定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警示,对有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九是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的考核认定工作。市场合同科在第一季度要依据《农资经营示范店考核办法》,结合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已考核认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实行动态监管,对信用分类B级以下或停业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及时摘牌。积极引导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资企业争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第三季度考核推荐、认定一批省、市、县级的“农资经营示范店”,逐步提高农资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五)加强部门配合,增强执法合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方”的要求,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联动、互查、集中会审”的形式,保证全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能力,坚持讲大局、讲协调、讲配合,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要主动加强与农业、质监、供销、公安等部门联系和配合,充分发挥协同部门专业特长和打假维权网络的作用,形成合力,促进执法到位,规范农资经营行为。
关键词:计量 定量包装商品 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包装技术也是日新月异。但是,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定量包装商品时不能直接观察和检验商品的计量和包装过程,使得一些不诚实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通过在包装商品的计量上弄虚作假牟利,坑害广大消费者,导致出现了许多有关定量包装商品缺斤短量的纠纷和投诉。那么,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什么呢?怎样去解决这种现状呢?
一、当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
1、计量法制意识淡薄
不少企业的计量法制意识不强,尤其是小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计量基础相对薄弱。个别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知半解,特别是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偏差、净含量标注的法制要求缺乏了解。加上企业内部管理不严格,没有制定严格的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抽样检验等管理制度,少数包装工人责任心不强,导致包装的正负偏差过大,甚至在包装时有意克扣,造成产品都在负偏差范围内。
2、计量器具配备不合理
有些企业的计量器具没有遵循量值传递的基本原则,不按周期检定,检查发现超期使用现象严重,检测定量包装仪器设备相对陈旧落后,配备的计量器具的量程和准确度不能满足称量要求,这都是造成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重要原因。
3、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
包装器具的质量问题是造成产品净含量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企业在购进和回收包装器具时,没有严格把关筛选,使用的包装器具规格不统一,在灌装时净含量很难达到合格。还有的企业在选用包装器具时,只注重美观开启方便,没有考虑到在搬运、贮存过程中的密封性问题,从而导致商品在销售环节中出现净含量的不合格。
4、流通领域管理不严
市场抽查发现:各大中型商场、超市对产品质量非常重视,对假冒伪劣商品把关较严;而对缺斤少量这一的问题,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大部分商家缺少必要的商品净含量计量检测手段,对商品净含量没有专门的进货把关制度。这反映出各商家缺乏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流通领域缺少有关的规范措施。
二、提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率的具体对策
为确保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合格率,维护好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帮扶力度,提高企业计量基础建设
质监部门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加大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宣传力度,使他们比较全面地了解定量包装检测知识,自觉地把计量管理列入生产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并且提供定量包装生产企业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二是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形状特点及国家相关规定,选择使用符合准确度要求,计量性能稳定的计量器具,建立检定台账,并要求企业定期向计量检定部门申请检定。质监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业详查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完好性和使用环境符合要求,并和企业一道加强对这些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是帮助企业认真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控工作。如帮助企业把好包装物的进货重量检验关,选择稳定性好的包装物等。四是确保企业按要求进行计量监控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严格要求企业产品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做好产品的标识标注。
2、改善服务,提高企业计量管理水平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选择计量基础好,生产规模大,社会知名度高的企业开展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使用“C”标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对于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采取教育、引导在先,规范整改在次,监督检查在后的方式,从源头清除不合格隐患。并且根据不同企业灌装设备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对使用先进的灌装设备、计量可靠性高,稳定性好的,要求企业定期加强自我校准,防止平均负偏差的出现,加大对灌装线上产品计量抽查频次,要求企业做到车间、仓库、化验室三级抽查,以保证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合格率。
3、规范市场,提高商业企业物流配送的验收把关意识
当前流通领域的部分经营者和服务员对计量法律法规不了解,企业接受定量包装商品监督检查的意识不强,没有把好进货验收关,大型商场、超市在包装出售过程中往往不去皮,导致商品量不符合要求。针对这些问题,质监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全部商业企业及大型商场、超市逐家检验,帮助培训计量监督员,配备计量器具,健全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等。要求企业严格实行定量包装商品进货验收制度,设立专用计量器具,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一律不准上柜台。对进货把关意识不强、计量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予以查处,从而充分调动起流通企业干部职工参与计量监督的热情,提高他们抵制不合格商品的能力。
4、加大投入,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建设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质监部门要想更好地帮助企业提高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合格率,重要一点就是要加强自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一是检验人员要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检验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做好检测工作打下基础。二是定期组织计量检验人员外出学习,加强同上级部门的业务交流。三是要不断更新旧的、过时的检测定量包装商品的仪器、设备,确保检验仪器能适应定量包装计量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四是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定量包装商品实验室的建设,无论在硬件、软件上都有一个质的飞跃,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参考资料:
对于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早在1993年10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内贸易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了《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规定》,主要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计量负偏差等进行了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4月19日《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证。
现实中,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时,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间超过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要有基本的保护意识,尽可能多掌握一些生活知识,使自己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避免更多的失误。以下是识别电子秤作弊的方法。
电子秤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垫角法。秤放不平则不准。为了坑害顾客,有的商贩故意将桌子放斜,或是用硬币、纸板垫高秤身一角,造成缺斤短两。
二是连盘出售法。商贩有意不将秤盘放在秤上,待顾客购物时,按上单价数字后,再将放有商品的秤盘放在秤上秤量,结果盘的重量也就成了商品的重量,计算在价款之内了。
三是留底数法。空秤时字幕应该全市零,但有些商贩却在左面重量的数字中先储存一定的底数,顾客购物时,那先储存的底数,也就连同所购商品以并记入了价款。
四是冲击法。空秤时将商品重重丢进秤盘,冲击力使秤的重量数在一瞬间被人为地加大,待顾客还未来得及细看时,商贩手快嘴快已将商品拿起,随口报出价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其中,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同时还应当承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义务。
“文化是设计无法偏离的核心,只有以文化的宏观视野观照设计领域,才能使我们跨越设计门类的局限,对中国设计的发展方向有更为清醒的认识和把握。”
――文化部副部长董伟谈文化与设计的关系
“努力改变自身形象、改变自身的功能,为未来的发展创造好的条件,已经成为所有设计师的共识了。要公允地评价中国的设计和中国的设计师,给他们创造更好的条件、更好的环境,给他们更好的发展空间和引导。中国设计充满希望!”
――文化部艺术司副司长诸迪对2012年12月7日―2013年2月26日举办的“首届中国设计大展”表达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创新与传承
“文化是不是能够被传承、保留和弘扬,其最大的前提是它有没有消费需求,如果没有消费需求,这种传承将只能是博物馆艺术。要想让它充满活力,应该在我们现实的生活中把活化,变成当代人的生活。”
――北京市社科院首都文化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沈望舒面对“文化创新和传统文化的冲突”
“在社会的发展中确实会遇到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冲突的问题,是否落后需要认真地辨析,有利于自己和社会的就应该是先进的文化。如中国传承了几千年的繁体字现在已经没有人认识,在中小学的课本中文言文的比例也偏少,这些都羁绊了我们对中华文化的传承。”
――北师大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助理万安伦教授面对“文化创新和传统文化的冲突”
“今年春节前,我们在网上发起了‘光盘行动’和不放鞭炮的倡议,但是一些老人对我们说,过节剩饭是年年有余,放鞭炮是民俗,传统的东西怎么能丢?”
―― 一名80后的街道工作者的困惑
关键词:拍卖
1月上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此前施行了12年之久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当前,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有很多非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管理,可在《办法》中,我们仍然看不到相应的条款,不得不留下些许遗憾。”
――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王凤海
“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这次修订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中给企业减少负担的修改值得赞赏。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有什么根本的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的修改!”
――注册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
关键词:相声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规定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标明原产地以及境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法律责任
【关键词】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我国城市建设的步伐,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也使得我国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飞速递增。二次供水是指能贮存来自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并凭借高层构筑物形成自然压差或机械压力,二次输送到用户的供水设施。目前,我国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除公共场所、物业管理及直属房管系统者有一定的管理组织及制度外,其余大多处于无序状态,长期无人管理或管理仅在于形式,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常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加强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卫生工作中一个重要课题。
二、基本状况
在开展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1990年)前,由于缺乏有关管理制度,水箱(池)的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有的水箱自建成以来从未进行清洗消毒,内壁及底部淤泥沉积,水藻滋生,孑孓繁殖,有的水箱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个别水箱中甚至发现死鼠、死鸟,致使水质恶化,发生异嗅异味。由于水箱不洁,使得饮用者消化道不适症状增多。在对部分多层住宅居民健康调查中发现,二次供水组腹泄、腹痛发病率显著高于饮用直供水组。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而引起的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某涉外宾馆地下蓄水池因溢流管与下水道相连,下水道受阻时,其中的污水倒灌入蓄水池,使得各客房因水有明显异味,造成不良影响。
三、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1.供水设施的污染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不合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一些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于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疏忽,以致设施的设置不甚合理。如水箱(池)容积与用户用水量不配套,水长时间滞留,余氯消耗贻尽,一些化学指标发生改变。
(二)水箱结构不合理,进出水管位置不利于水的全面流动、更新。蓄水池容积过大,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由于担心缺水,用户首先考虑水池越大供水越安全,设计人员往往受用户影响,在设计时,将水箱、水池容积设计偏大,重视了水量的保障,却忽视了对水质的影响。因为自来水在水箱中贮存期间,水中的余氯会迅速减少,细菌、总大肠菌群指标会明显增加,特别是在夏天,水温较高,水在蓄水池中滞留24h以上,水质就会急剧恶化。
(三)低位水箱设在地下室内,由于水箱水溢流和地下渗水,使污水长期浸泡水箱。
(四)有的水箱设在生活居住区附近,周围存在着生活垃圾、厕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污染源。
(五)有的设施把溢流管与污水管相连接等等。这些极易造成二次供水水质污染。
(六)没有消毒设施,甚至没有预留安放消毒设施的空位。
(七)仍有很多水箱周围无防护结构和措施。
2.防锈、防尘、除污措施不力
二次供水设施由于结构、材料上存在缺陷,又加上经过蓄水这一环节,因此,必须增加防锈、防尘和除污等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不能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水箱和蓄水池无盖、无锁、排气孔无防护装置,内壁没有防腐层,壁周和底部污物沉积等问题严重。
3.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不能定期进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85)中明确规定:“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而且不少于一次”。但是,有些二次供水单位不设专人管水,管理人员不固定,给健康查体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无证上岗和管理者卫生知识贫乏的现象较为突出。
4.职责不清,管理混乱,缺少必要的卫生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住房体制改革,企业改制,一些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难以确定,使得卫生监督和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无法落实。虽然加大投入,改造输配水管网,水务部门接管部分水箱的运营,蓄水箱(池)已由1997年的2100个減至1500余个,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自觉清洗率只有56%。有的蓄水池通风管封死,有的通风管防虫网罩损坏,盖板被毁,箱底淤泥堆积,箱壁青苔密布,水质浑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蓄水池时有出现。虽然建设部、卫生部在1997年的5生活饮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第8条、第14条当中,对二次供水单位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和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中也对卫生部门必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作了规定,由于缺少对二次供水单位义务的约束和制约措施,我市自2002年实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部门体制改革以来,32家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单位,没有1家主动向卫生部门提出通过审查和验收申请。
在全国城市卫生、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推进下,各市都制订了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一些市相继建立了高低位水箱清洗消队伍,对居民住宅楼、宾馆及饭店的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进行了突击清洗。但由于房地产的开发,房屋产权归属不一,不易形成一定的管理体系,给高层水箱的长期卫生管理和定期清洗消毒带来一定困难。相互推诿现象常有发生,不少住房来源较杂的住宅楼,往往因无人牵头,收费困难,水箱得不到及时的清洗、消毒。
四、卫生监督管理的对策
1.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档案
为全面了解掌握水箱及供水现状,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范围内对每个水箱实行统一编号,建立水箱档案表册。内容包括产权单位、水箱地址、容积、建成日期、供水人口、供水方式(直供、加压)、水箱防护、清洗消毒和卫生监测等。为日后有的放矢地进行卫生管理和监督,建立背景材料。
2.建章立制,各司其职
城市建设、卫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供水条例》、《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完善具体的办理程序、条件和监督措施,以保证未经验收的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要遵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还要了解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合理设计,使水箱大小适应安全供水的要求,又不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在水池过大时,必须考虑设置防止自来水水质恶化的有效措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依据,实施每年1次清洗消毒制度和对新、改、扩建水箱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建立规范,落实措施
为使高位水箱清洗消毒管理落到实处,严格把握清洗消毒质量,使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制订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制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规范》、《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程序》等;对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水质消毒方法的现场技术培训;对清洗后的水箱进行水质卫生指标的检测,以考核清洗质量;对新建的水箱、水塔(除对基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外)在投入使用前,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验收。
4.强化卫生法制观念,加强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伴随《行政许可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实施,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探讨对带有市政垄断和公益性供水行业卫生监督模式,研究供水单位多元化改制,政府委托经营和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等形式下对二次供水管理相对人身份、义务的认识、把握,依法行使对供水单位的行政许可权、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审查权、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监测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与承担管理职责的城市建设行政部门的协作,共同作好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饮水卫生安全。
为强化高层水箱的卫生监督管理,在每年1次清洗消毒的基础上,以“看(现场),访(用户),测(水质卫生指标)”的形式,对高层水箱清洗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引起各二次供水产权单位及管理者的重视,增强自身管理意识,推动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巩固发展,从而保障广大饮水居民的身心健康。
五、结束语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的卫生与我们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切身相关,状况已得到彻底改善,二次供水末梢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的总合格率已由1993年调查的30.67%,提高到1997年的98.53%;末梢水游离性余氯检出合格率达到95.5%;基本达到了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实现了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安全水的研究目标;感染性腹泻、痢疾2种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分别下降了29.34%、24.10%,大大提高了群众的健康水平,保护了生产力,间接促进了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延平,蔡祖根.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实用指南[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