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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各地房价涨幅较快。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无力获得住房的问题日益严峻。国家为解决这一群体的住房难问题,自1998年起先后多次出台了相关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将“住有所居”列为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2010年10月又对“住有所居”做出庄严承诺,着力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使住房保障惠及到越来越多的住房困难群体。但是在房价高涨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住房保障政策的“盲点”,大学毕业生就是这样的群体之一。
我国自1998年高校实行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在持续上升,到2010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631万人。这一群体掌握一定的科技和管理技术,拥有优越的知识水平及较高的素质水平,是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我们在看到大学生数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必须面对的另外一个现实就是大学生的收入增长远远赶不上房价的增长,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大多没有能力购买住房。“蚁族”、“鼠族”、“蜗居”是对这一群体的形象描述。因此,解决这一群体的住房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学毕业生住房现状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购房对于这一群体来说是遥不可及的。目前,大学毕业生住房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居住水平低,环境差
目前能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住所的单位极少,而购房对他们来说又遥不可及,为了节省开支,他们不得不去选择居住面积小、环境较差的出租屋,蜗居、城中村现象相当普遍。同时,出租屋设施简陋,安全系数不高,居住环境差。城中村人员构成情况及其复杂,安全状况着实令人堪忧。由此可以看出,大学毕业生当前的居住水平是比较低的。
2 居住费用支出大,生活满意度低
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大学生工资一般很低,月收入一般在2000元左右。据麦可思一项最新调查表明,2010届大学毕业生(包括本科毕业生和高职高专毕业生)的薪资在2200元上下浮动。
在收入状况本就不高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每月还有一笔固定的开支用于房屋租金的支付。由于刚参加工作,他们一般没有稳固的经济基础,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再除去基本的生活支出,交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收入将所剩无几。
收入的偏低,还要支付不同类型的费用,直接导致了大学毕业生对工作及生活满意度的下降。据麦可思一项名为《理想与现实:2010届大学毕业生工作满意度分析》的调查表明,76%的学生对当前所从事的工作表示不满意,仅有24%表示满意。这一群体居住在面积小、环境差的城中村,对于这样的居住情况,他们的满意度也是偏低的。
3 住房保障制度的排斥
当前的大学毕业生处于社会“夹心层”状态,他们是政府住房保障的“盲点”。目前,廉租房政策、经济适用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而这三项住房政策并未把具有身份特殊性和住房困难现实性的大学毕业生群体考虑在内。
廉租房政策对大学毕业生的排斥主要表现在户籍和收入方面,这一群体一般都不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大学毕业生群体的排斥主要体现在户籍制度和经济适用房的认购程序方面。即使少部分大学毕业生被列为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但认购程序的复杂性也将许多经济适用房需求者排斥于政策之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大学毕业生的排斥主要体现在大学毕业生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群体内部分割性。一般而言,单位效益好、收入高且工作稳定的大学毕业生受益较多,而那些真正需要扶持的在中小私营企业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被排斥在住房公积金的受益范围之外,形成了大学毕业生群体住房状况的“马太效应”。
三、解决大学毕业生住房问题的必要性
大学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住房又是基本的生存问题,因此大学毕业生的住房难问题理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一群体住房问题的有效解决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大学毕业生自身的发展
住房问题的解决消除了大学毕业生的后顾之忧,使得他们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去转换角色,适应新岗位,尽快融入社会以实现自我价值。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着积极的就业愿望和强烈的就业动机,为尽快实现人生价值而充满激情,然而,现实的就业和生活压力往往让他们心灰意冷。国家拿出有效措施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是重视人才的表现,这会对大学生起到极强的激励作用,可以激发他们以实际行动来为社会创造财富。
2 有利于城市的持续发展
大学生是城市发展的核心力量,城市未来的主力军,关注大学毕业生的住房有利于城市留住人才。然而,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而言,他们的收入远远不能承受城市的高房价,过高的房价会把大学毕业生排挤在城市之外,因住房问题阻滞大学生进入城市的现象已经凸显,造成了城市人才的流失;即使大学生留在了房价高的城市就业,但巨大的经济压力也会迫使让他们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奔波劳碌,难以在工作中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发挥自己的专长,这势必会影响他们知识的发挥,城市的发展也将不可避免的受到阻碍。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把住房对人才的限制和困扰降到最低。当今社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解决好刚就业大学生住房问题,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城市就业,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以便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城市化进程。
3 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大学毕业生人数在逐年上升,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具有很大的开发空间。房地产开发商正是看中了这一巨大的市场,不断更新项目,房地产市场显得愈发混乱。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加强宏观调控,通过推行大学毕业生住房保障解决这一群体的住房问题,可以引导房地产市场上的供需双方,避免因众多大学毕业生购房而造成的市场混乱。同时,间接调控了房屋租赁市场,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把大量毕业生推向租房市场,解决了租房市场潜在的问题,从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发展。
四、共有产权模式的有益探索
大学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刚参加工作,一般没有稳固的经济基础,没有足够的资金积累,虽然现在买不起房,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是不断变化的,他们紧张的住房需求只是暂时的,他们所需的只是阶段性的帮助,未来他们有能力实现自己的住房目标,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这一群体解决暂时的住房难问题,这不仅可以促进大学毕业生安居立业,也是保民生的具体体现。
1 共有产权的含义及其特征
所谓共有产权,是指住房财产由多个个体组成的共同体所
有,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都享有这些权利,共有产权制度的本质是,坚持住房的双重性质,实现保障性与商品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现行法律的实施为共有产权奠定了法律基础,根据《物权法》对“共有”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在我国共有产权制度的具体形式是:凡由政府提供补贴的住房,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获得住房的一部分产权,让渡占用权和使用权。一般采取购房者和政府分别持有7:3和5:5两种比例结构。共有产权房的产权根据购房出资比例享有对应的产权,若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完政府的购房款,即可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2 共有产权模式的实践运作
在国外,英国共有产权模式最为典型,英国的共有产权是政府对有一定的购房能力,但又难以支付全部购房开支的群体所设计的一种分阶段购买住房的模式。为了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梦想,英国政府于2006年推出了“新居者有其屋计划”,其方式就是先购买部分产权,然后逐步购买完全产权。这一模式在英国的成功运作,让共有产权房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吸引力。在美国,政府为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于2009年正式宣布启动名为“居者有其屋”的第二代房屋援助计划,推出共有产权房来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梦。在新加坡,政府通过公共住宅政策的实施,已经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本地区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新加坡政府倡导和帮助没有支付能力的家庭购买公屋的使用权,并且根据家庭的承受力而制定丰富的政策,以此保障居民的住房。
在我国,200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在全国首创实施出让土地性质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淮安共有产权这一模式也得到国家住建部的肯定,这一模式在实际运行了近3年后,淮安市开始将这一做法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来。上海为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于徐汇、闵行两个区进行共有产权试点,购买者在购买时享受低价,并且拥有有限产权。甘肃省于2009年出台《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共有产权引入廉租住房保障。湖南省衡阳市对暂时没有经济承受能力购买住房的困难家庭,实施共有产权这一新的住房保障方式。兰州、南京、宜宾、株洲等城市也相继对这一模式进行试点,并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领取购房用的统一表式资料。
2、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所提供的文字资料及相关政策规定,核准后把相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行建行付款。
5、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关键词] 共有产权 经济适用房 效率优化
一、案例概况
1.淮安模式简介
所谓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总价格参照普通商品住房执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低于同期、同区段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5-10%),购房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为政府出资,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构成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通过政府产权分摊购房人出资负担,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变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双轨制为普通商品住房单轨制。
具体说来,淮安的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共有产权房的对象
淮安市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的收入标准,以总人口20%来划定最低收入标准,定位人均700元每月(2007年,2009年调整为800元)。由此可见,其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
(2) 共有产权房的用地取得、建设及价格构成
共有产权房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竞价公开出让;由开发商按照政府标准建设,提倡与商品房混搭建设;价格构成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包括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
(3) 共有产权房的购买及产权分配
根据购房者的收入情况,目前淮安实行政府与家庭按3:7或5:5的比例出资从市场上购买共有产权房;同时,政府按出资份额享有相应产权,并在权证上进行登记。政府将自己产权部分的占用权和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者,保留退出时的收益权和处置权。
(4) 共有产权房的准入机制
淮安的共有产权房准入采用申报和三级审核制,及购房者先向街道申请购房,又接到审核公示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并公示。
在审批过程中,放弃全国普遍采用的“轮候制”,采用逐级提高的“门槛制”,及先满足特殊困难群体,再以情况逐步放宽。
2.淮安模式试点现状
自2007年淮安市出台《淮安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办法》以来,在试点的两年间,将申购条件由2007年末、2008年的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月,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调整为2009年人均月收入800元/月。
2010年,申购条件进一步放宽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1200元/月,已建成交付房源60套,在建房源1600套,将动工房源250套,半年内开工房源3900套。
二、淮安模式的创新特点及现实意义
1.共有产权房与现行经济适用房的比较
共有产权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本质都含有保障性和商品性的双重属性,但二者有有着很大的区别,与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相比,共有产权住房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改变了土地取得方式。土地取得方式从行政划拨改变为“招拍挂”公开竞价;
(2)改变了房屋建设方式。房屋建设有政府组织建设、政府购买方式转变为以市场的方式组织开发商建设,政府仅在建筑面积等方面作出要求和限制;
(3) 改变了房屋价格组成。房屋的定价又不完全向完全转化,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将土地出让金、税费计入成本;
(4) 改变了房源供应方式。房源的供应由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逐步转变为与商品房类似的分散建设;
(5) 改变了政府补贴方式。政府的补贴方式更为灵活,由单一的免除土地出让金并且税费减半转变为可根据购房者情况选择的不同出资比例;由“砖头补贴”转变为“人头补贴”,由财税补贴转为货币补贴;
(6) 改变了房屋交易方式。房屋退出时的交易方式由购房者单方面决策转变为政府以共有产权人的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处置权和收益权。
综上所述,共有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相比的创新实质,就是“坚持共有财政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现代产权法则,建立‘政府与个人按份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制度’”,实现将政府财政性支出转化为兼顾公平的投资,在保持经济适用房保障性的同时降低“计划”对其商品性带来的扭曲。
2.淮安共有产权住房创新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压缩套利者牟利空间,以退出机制反制“入口”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牟利空间远远大于普通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房由于将政府隐性的产权显性化,从退出入手,压缩了套利者的利润空间。加上共有产权住房的审批机制更加严格,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比较之下,一部分套利者退出。
这一点在淮安是的试点运行中也有所证实。淮安市房管局局长邵明表示,在共有产权住房正式向非拆迁安置户开放后,申购者的数量明显下降,甚至出现了“房等人”的局面。
另外,若购房者相依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房产转手给利益相关人后牟利,由于政府是房产的共同共有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转让时,共同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可以杜绝这种行为。
(2) 有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现行的经济适用房体制中,由于政府与申购者之间总是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逆向选择严重,不乏有“装穷者”住进经济适用房,而真正的补贴对象却没有能力获得补贴。共有产权房仍然存在着逆向选择的风险,但由于政府拥有住房的部分产权,当发现“装穷者”时,政府可立即向其收取市场租金甚至惩罚性租金。另外,对购房者的道德风险,如掠夺性的使用、不加以必要维护等,可在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中规定不管购房人所占产权比例为多少,维护费用全部由购房者承担,这与购房着享受全部的使用权是权责对应的。
(3) 有利于减少寻租。
经济适用房对于房地产市场不可忽视的一个影响是造成了住房价格的双轨制:
①商品房建设用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通常占住房价格的20%,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并有一系列税费的减免;
②政府严格限制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利润不超过3%。
以上两点造成了在一个市场上同时存在高价的商品房和只相当于其价格50%-60%的经济适用房。这种价格的落差必然吸引一部分人通过各种关系,购买经济适用房再转租或转卖以从中牟利,即出现经济学上的寻租现象。
所谓寻租,是指如果让政府行政干预资源分配,那么权力就一定会在市场上寻求自己的价格;也就是说,如果体制内能以大大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获得资源,那么必定会有人愿意通过贿赂来获得资源。
要解决寻租问题,光靠提倡大政府、坚强政府管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而应该真正从源头根治,即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市场化变革,让政府全力退出资源分配领域。共有产权房以近似市场的方式运作,让保障性住房根据市场机制形成价格,再通过政府参与购买减轻购房者压力,而后一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二次分配”的过程。虽然,政府在由谁获得购房权的问题上还是存在寻租的可能性,但由于价格差距的微小(仅5%-10%),这种可能性已被大大减小。
(4) 有利于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
经济适用房确切的说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提供方式按高低共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供应;第二层为以政府采购方式定点专供;第三层为直接向收益人提供货币补贴。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也就体现为从“砖头补贴”到“人头补贴”的过度。在姚玲珍的《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等文献中已经论述了我国现阶段经济适用房政策实行“人头补贴”转变的可行性,而从西方经济学的斯勒茨基分解来分析共有产权住房(作为一种“人头补贴”)相对于现行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砖头补贴”)更加有效率,即消耗同样的社保资源能达到更高的效用水平。
如上图所示,以X轴表示住房的消费量,Y轴表示除住房外的其他商品的消费量。AB为购房者的预算约束线,U为购房者的无差异曲线。政府提供任何住房保障措施以前,购房者的消费组合为a点,效用为U1 。假设政府采用现行的经济适用房对购房者进行补贴,相当于降低了住房的价格,购房者的预算约束线变为AC,与更高的无差异曲线U2相切,消费组合移至b点。若此时,我们在保证购房者还能消费b点的组合而换用“共有产权”的方式补贴的话,相当于将预算约束线向外平移至DE,能与更高的无差异曲线U3相切,购房者消费组合移至c点。
(5) 有利于社保资源的积累和实现经适房“内循环”体系
现行的经济适用房用地行政划拨,意味着地方财政失去了很大一块收入来源;另外,经济适用房满足规定年限后便可由购房者决定上市交易,退出住房保障体系。这两方面的原因加重了财政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压力,打击政府提供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造成住房保障政策的不连续性。
相比较而言,共有产权住房充分考虑了房地产的长期有效性和贫困的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在退出机制中为政府保留了回购的选择权。这样,政府就有可能通过政策的引导,鼓励富裕起来的家庭回售共有产权房,使其又流回住房保障系统,形成一个可循环利用的回路,缓解财政资金不断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压力,使社保资源能够不断累积,以为居民提供更广泛的保障。
三、总结及淮安模式的推广建议
首先,应加大试点的广泛性。淮安作为一个地级市,其代表性有一定的局限。我国地域广阔,各个地方经济、社会环境差异较大,住房矛盾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不仅住房问题最为严峻,且房价日益飙升,这对淮安模式中资金来源必是一个挑战。因此,应将淮安模式在全国不同规模的城镇开展有区别的试点工作,以不断探索最适合的方式。
其次,应逐步调整保障对象。在淮安模式的试运行中,保障对象基本还是中低收入家庭,由于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灵活机动,推广中可根据各地情况适当扩大其对象范围。尤其可以考虑在一线城市中将“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的对象扩大至“上夹心层”,主要是刚出校门无法买房的大学生。
再次,“共有产权”虽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济适用房的效率,缓和住房问题,但它毕竟是一种社会保障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矛盾。因此,在探索和推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我国住房立法,改善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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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租售并举、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县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购房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该家庭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购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租赁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现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合同、协议、契约等凭证;
(四)出具享受廉租补贴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户,通过电视、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签订合同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进行成本审核,以审核的价格出售。
第九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和所有产权两种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两种形式,一是按共有产权出售,其中个人占80%产权,政府占20%产权,即按照80%产权出售给个人,20%产权归政府所有;另一种是按所有产权出售,即100%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按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出售,应包括征地和征收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取得共有产权的,应按照产权比例交纳国有产权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包括第九条的所有费用加土地出让金。
(三)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按共有产权出售的,给予应付房款3%优惠;按所有权出让的,给予应付房款的5%的优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60%。余款应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交清。
第十条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一次性按总房款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一)凡是购房人无论是共有产权出售,还是所有产权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产权20%补缴第九条所列的费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按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管理。
(二)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县管理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者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按供应对象的可支付水平,全国各地市县政府推出了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住房保障法制建设滞后。目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均是以《通知》、《意见》和《办法》等文件形式来推动的,这样导致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够,政策措施的强制性力度不足。
第二、保障运行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在运行机制上实行审批核准制。但在实践操作中,这种“申请――审批――公示”程序的审批核准制在各个环节都存在缺陷,致使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效果与预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公平性严重受损。
第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偏高。保障性住房建造标准的提高,提升了保障住房的品质,但也较大地抬高了住房的价格,导致许多有机会购买保障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因价格过高、无力购买而放弃。
第四、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郊化严重。目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出于成本考虑,忽略了当前消费者对周围环境的重视和社会的影响,大多集中在较偏僻的郊区,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造成住户的生活不便。
三、部分城市在保障性住房上的经验做法
(一)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尝试“共有产权”模式
2007年3月,淮安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民生帮扶“九大工程”实施意见(淮安市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在全国首创出让土地性质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所谓共有产权房模式,就是由购房者和政府按照出资比例购买住房,各自享有相应比例的产权。淮安市确定了购房者和政府分别持有7:3和5:5两种比例结构。购房者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回购政府手中的产权。按照淮安市的共有产权房政策,购房人如果5年内购买政府手中持有的产权,按原价结算;5年后8年内购买的,按原价加当年利息结算;8年以后购买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而在8年之后,如果购房者仍无力购回政府持有的产权,政府就将自己持有的产权部分,以廉租房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租金。这样,购房者仍然可以“居者有其屋”。
对于政府“出资”(所占产权比例)30%或50%资金,淮安市政府采取了三种途径。一是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被动购房群体,把政府资金投入部分先期列入拆迁项目预算,提前解决问题;第二种是针对主动消费人群,由当地国企采用“反哺”模式,国有开发企业把商品房的盈余作为启动资金;第三种则是把“暗补”改为“明补”,把集中建设保障房的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然后把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产权投入。土地出让金、规费优惠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直接投入,构成了政府共有产权的保障资金。
在购买价格方面,政府参考普通经适房的有关规定,给予房地产开发商3%的利润和3%的管理费。但如果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就不仅仅是6%的利润了。承建共有产权房的企业虽然利润空间相对狭窄,但不存在风险,无需营销费用,这6%或更高的利润完全是板上钉钉的事。
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实际运行了近3年后,淮安市开始将这一做法以政策的形式固定下来。《淮安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修改后将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目前淮安共有产权这一模式得到来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国务院研究室、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这一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二)九江财政三管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近年来,九江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通过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积极发展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多项措施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九江市财政局积极主动策应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全力保障工程顺利完工,让低收入群众如期住进“放心房”。
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着力优化财政支持结构,将中央和省级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认真落实到位的同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增加财政预算在保障性住房上的投入。九江市按要求将当年土地出让净收入的10%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并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协调商业银行和金融部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发放项目贷款。
认真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减免有关收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免收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调动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严格加强资金监管。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核,全过程监督。一是事前做好项目预算评审。二是事中进行跟踪监管。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检查结合起来,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促进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廉洁。三是事后进行跟踪问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和决算审定工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刘伟.城市“弱势群体”居住需求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7.9.
[2]马光红,田一淋.廉租房制度的创新、动态演化与完善.城市问题.2009(03).
一、计划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3000户,预计补贴金额550万元。今年补贴标准仍然执行低保户家庭140.00元/月,低收入家庭及其他保障类型家庭90.00元/月。根据20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度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审核标准,即由原来的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270元/月,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313元/月;享受按份共有产权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及实物配租的家庭收入审核标准仍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1600元/月。
二、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我们将在保障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拓宽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将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大学生、公交车司机、一线环卫工人、青年教师及青年医务工作者等纳入现有已实施保障乡镇的住房保障范围,对以上新增保障群体在收入上不设限制,需要本人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提交在本地没有房产和车辆的相关证明,另对失去原有耕地,并有乡镇政府出具失去原有耕地相关证明,在城镇居住10年以上,符合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范围,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也可享受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待遇。通过这个举措不断提高住房保障覆盖范围。
三、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保障群体层次的不同,为便于统一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仍实行低保户家庭为1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为2元/月/平方米,其他保障家庭为3元/月/平方米,对外来务工及其他保障家庭,在第二个年审期如达到低收入或低保标准,可按年审后的标准收取租金。
四、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利用三个月时间组织全面核查完全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核查户数550余户,重点核查镇、松江河镇区域保障对象,确保出租房屋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杜绝转租、转借及空置、闲置现象。
五、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对已审计出的违规保障户,将通过社区督促其进行整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公示后退出其保障资格。
六、对松江河镇政府提供的172套吉源小区公租房,将督促松江河镇政府尽快交付,由我单位申请装修资金进行装修,使已签订分配入住合同的保障户重新审核后尽快迁入新居。
七、结合抚政办发【2019】56号文件,至方案颁布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年后仍未购买国有产权份额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对国有产权部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在届满之后由住房保障机构另行制定。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愿退出自有产权份额的,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政府按照保障户原出资价格回购,不计利息,对装修及附属物不予补偿。
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不足6年的按合同约定的原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超过6年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廉租住房国有产权份额,合法继承人对价格有异议的,可自行选定有相应房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来确定;放弃购买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廉租住房国有产权房屋租金。
在今后执行中,如有超出我县实际发生的情况,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社区、民政办及住房保障部门,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要严格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检查督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八、要根据《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号文件精神,社区、民政办及住房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做到随时申请,集中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保障户纳入到保障范围里,经审查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在申请实物配租轮候期间,应当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租赁补贴保障名单确认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社区要将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家庭,暂时纳入到轮候范围,在下一次新增保障计划时,按照轮候保障家庭的轮候时间及家庭困难情况按顺序给予保障。为方便群众办事,2021年将逐步完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力争于2021年年底前开启信息网上年审工作。
九、结合省住建厅建立的快报系统,对我县棚改实施进度及公租房分配情况,通过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每月及时准确进行报送。
十、针对镇、松江河镇、泉阳镇完全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保障户供水管道老化、影响生活等问题,由我单位申请维修资金对供水管道进行维修,并设立专人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养护报修,承租家庭公租房随时需要解决的问题要给予及时解决。同时计划在公租房房源集中的松江河镇、镇联系公租房配套设施养护保修合作单位,针对保障户报修问题及时解决。
为了落实“作风建设年”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住房贷款利息负担。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同意乐清分中心开办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批复》(温公积金[2007]58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乐清分中心开展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将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㈡无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以上的逾期还贷记录;
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或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个月内提前还清个人住房贷款;
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是原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及其他产权共有人。
三、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㈠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限额;
㈡不超过所购房款和抵押房屋价值的70%(辅房部分不超过最终评估价值的50%)
㈢不超过原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数(取千元以上整数)。
㈣所购住房为共有产权且共有产权人不是借款人配偶的,以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比例计算可贷额。
四、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㈠所购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并签约的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办理转贷手续;
㈡所购住房已办理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已抵押的,可由贷款人先将个人住房贷款还清后,在三个月内以所购住房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办理转贷手续;
㈢个人也可以先用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作抵押或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办理转贷手续。抵押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抵押物,经抵押权人同意,可办理抵押物更换手续。
五、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规定执行。
吃穿用住行,数“住”最吸睛。对于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不少老百姓最关注的是关于住房政策的表述,最牵挂的是今后房地产市场走势。对于住房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着墨不少:住房制度、租赁市场、租赁企业、长效机制、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等,引发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广泛关注。
更好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2017年,京沪两地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的探索为解决住房问题打开了新的渠道。这一方式下,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使用权”让渡出来,购房者则能以较低的价格住进新房。
“过去,城镇商品住房的供应主体比较单一,主要是开发商提供,中央提出要探索多主体供给,就是要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研究员任兴洲表示,目前租赁住房中供应主体更为多元,比如开发企业、国有企业、产业园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参与租赁住房的供给和经营。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住有所居”的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保障住房制度,加快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培育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老旧住宅小区、危旧房和易淹片区改造,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按照“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的目标,明确如下任务: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部分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6.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其中的无房户和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年,对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全市低保家庭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至年,全市建设廉租住房2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中低价位商品住房250万平方米,对347个棚户区平危旧房实施整治与改造,对175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综合整治。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坚持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时调整,动态管理等原则。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231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住房平均租金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逐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城市低保或特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情况实行轮候制;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供应。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产业集中区域、公共配套较为完善和交通便利的区域。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近期住房保障规划提出,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安排。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也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年度建设规模,由市、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出方案,并报市、县(市)政府研究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包括合理地价、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合理利润、市场因素等方面,在土地挂牌时初次定价,待具备销售条件后,由价格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近期以集中建设为主,今后可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完全产权,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取得“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5年后购房人可以转让,转让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区具体交纳比例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国土局、物价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由各县(市)政府确定;购房人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政府可优先回购。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两证”中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三)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模式。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因购房能力不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积极探索并试行“共有产权”模式。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年,市区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50套,由政府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县(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一定数量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格的50%,租用公有产权部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向产权部门缴纳租金。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售房价格购买公有产权份额,5年后购买公有产权份额时按照届时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执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供应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且住房面积已达标或领取购房补贴、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力度。根据城市建设规模和住房需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商品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目前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建设项目中的被拆迁人,今后将根据房源情况,逐步向城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供应。
(二)加快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按照政府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的原则,对小区基础设施条件差、影响居民基本生活条件、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的老旧住宅小区,可优先安排综合整治计划。实行综合整治的老旧住宅小区,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及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提高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
(三)加快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计划,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易淹片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四)多渠道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进城务工人员密集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附近,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并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政府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人投资,或国有企业组织实施,采取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进城务工人员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进城务工人员出租。
(五)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六)切实帮助特殊群体解决住房困难。为了解决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在统一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向特殊群体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政策性保障住房。特殊群体是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驻部队现役军官、干部和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等。年初分别由工会、军分区、民政和人事等部门,依据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有关政策,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指标。
(七)培育和引导租赁住房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房出租,鼓励、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私人投资经营租赁住房。提倡住房合理消费,引导和鼓励低收入家庭从购房市场中分流到租赁住房市场,以减轻购房经济压力。加快租赁住房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合理调控租房租金水平,逐步形成租售并举、完善规范的市场化租赁住房制度。
五、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房产管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等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已经成立县级房产管理局的县(市),要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尚未成立的县,要尽快明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强化服务,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高效、规范的住房保障工作运行机制。房管部门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住房保障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发改部门要认真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优先立项;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的总体要求,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项目的详细规划;国土部门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列;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落实到位;物价部门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要会同房管部门做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三)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规划要明确“”后三年每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投资金额、建设用地数量以及房源需求、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规划是市政府考核县(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县(市)“”后三年(年-年)的住房保障规划,要报省、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落实建设用地和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计划要单列。每年1月15日前,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建设中低价位商品房减半征收上述收费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