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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市律师协会应当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因工伤请求赔偿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报酬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第七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八条 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
(四)非诉讼;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权的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公民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给付义务机关为市级机关或者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行政给付义务机关为区级及区级以下机关或者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由所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三)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可以由给付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的区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法律援助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中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是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所申请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该申请的。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由申请人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由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
受援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相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当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及其他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当事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法律援助事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中止或者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事项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遇有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有关材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机关应当免收相关费用;需要复制有关材料的,有关机关收取费用的标准不得高于复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费。
第二十条 公民持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司法救助。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资金专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支持其法律服务人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因法律援助人员过错致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受援人追缴法律服务费用。
当2007年的第一场春雨滋润着三秦大地的时候,西安古城墙脚下的桃花已悄然绽放了花蕾。
3月9日,为探寻陕西省法律援助实施6年来的进展情况,本刊记者采访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潘连生。原以为百忙之中的潘连生恐怕很难如约,但电话的那边他很爽快地答应了,并约好在下午4点,这让我有些喜出望外――我的手里还没有背景材料。在当日下午将近两个小时的采访中,潘连生平易近人,思路缜密,语气平和――倒像一位儒雅的学者。但记者能感觉到,在他亲切随和的笑容后面,是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忧虑,是对建设法治陕西的激情和信心。他的谈话让记者联想到什么叫“国是”之大者。
记者注意到,他使用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是“公平”、“正义”。
《西部大开发》:潘主任,您好!在我们的印象中,陕西是实施法律援助较早的省份,而您被称为促进陕西法律援助建设第一人,能否谈一下陕西目前的简要情况?
潘连生:大家都在做,我并不是第一人。陕西的法律援助起步确实比较早,2001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率先在全国提出了“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特别是《条例》关于政府法律援助责任的规定,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使得法律援助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法律制度,成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西部大开发》:6年来陕西法律援助都取得了哪些成绩?
潘连生:首先,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基本形成,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基本完成。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团体、组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工作站(点),在基层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了联络站、点。其次,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建立,工作规范开展,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案件补助标准“三个标准”制定完成,经费管理、质量评查和补助发放等逐步进入规范化轨道。第三,条例宣传不断加强,社会影响逐步扩大,在一定范围内使群众了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引导经济困难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四,依法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2年以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600件,代书、咨询、调解等形式的法律援助活动31670件次,并逐年增加,使数万名困难群众获得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
――潘连生还列举了近年来陕西的几起比较有名的法律援助案例:西安市临潼区5岁幼童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下,获得了51.8万元的赔偿;在铜川市 “11・28”矿难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不仅引导遇难家属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而且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商洛市山阳县48名农民工矽肺病法律援助案,受害人在法律援助下获得了270多万元赔偿,受到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好评。
《西部大开发》:目前陕西省法律援助的经费主要来自哪里?能够保障吗?法律援助机构目前接不接受来自民间的援助资金?
潘连生: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截至2006年底,我省省级和8个市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改善了法律援助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商洛市2004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各类法律援助资金40多万元,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法律援助资金账户单设。截至2006年底,全省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区)由2004年的14个增至63个;经费由14.5万元增加到149.9万元。可以说,我省法律援助的基本经费得以缓解,但目前还有很多缺口,有许多事,由于缺钱,基层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办法去做……
――谈到这里的时候,潘连生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叠资料对记者说:
省上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民事案件每件补助400元~8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助300元~700元。由于经费不足,绝大多数市县按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补助200元~300元掌握,即便如此,有的市县还难以及时发放。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63个县(区)中,大部分县区为1万元~3万元,部分县区仅为3000元~5000元,其余完全依靠上级经费支持。虽然中央财政、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给予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以积极支持,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大缺口。所以,我们非常欢迎民间的援助资金,你们媒体也要呼吁一下啊!
《西部大开发》:去年年底,您率省人大执法团对陕西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发现什么问题没有?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哪些不足?
潘连生:去年11月14日至24日,我率部分省人大代表组成执法检查团,对全省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从中发现一些问题,虽然我们只去了西安、渭南的一些区县,但有些问题具有共性,我觉得有些情况应该引起重视――
首先,是《条例》宣传还不够广泛,社会知晓度低。虽然采取了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但是还不够深入、不够广泛,宣传的效果很有限,特别是经济困难群众不知道有法律援助以及如何获得法律援助;有些政府部门工作的同志也不大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甚至有的法官把司法救助当做法律援助。
其次,法律援助工作条件不够适应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需求,一些市县的法律援助机构未得到编制部门批准,全省有近半数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费短缺也是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工作尚未形成合力。检查中发现,不知道、不执行的问题在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职能部门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配合履行法律援助职责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到1994年初,司法部才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地开展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1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担负起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997年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民政部批准成立。此后,司法部就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了多个联合通知。广东、山东、江苏、重庆等省市也出台了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所有这一切为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 标志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主要的服务形式有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证等。
了解法律援助,必先搞清何为“经济困难”、有那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些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由谁来提供服务、怎样减免费用……
一、“经济困难”没有全国统一标准
《法律援助条例》旨在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但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在制定经济困难标准时,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既要考虑贫困群众的实际需求,同时要兼顾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困难标准,并随着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调整,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各地经济困难标准至少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公民能得到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高于这一标准,尽量降低门槛,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制度。
二、 六大民事、行政事项可请求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对此六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条例还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或发放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到何处申请法律援助
国家设立的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各地的社会团体对其所属成员符合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法学院校自发开展的为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由谁来提供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只有律师才能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21 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工作人员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五、怎样减免费用
“减免费用”顾名思义是减少和免除费用的意思,这里的“减少费用”很好理解,关键是“免除费用”,“免除费用”不等同于“免费”,通常情况下,受援人不用支付律师的费,但须承担一定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鉴定费等。
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民事诉讼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先行对受援人做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的支付。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双方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经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胜诉方为受援人,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败诉方为受援人,由于其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减免诉讼费;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诉讼费,如果受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其应承担的部分。
六、 法律援助是否一助到底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法律援助条例》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目标任务,区局对上半年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了收集汇总,现将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一、项目实施进度
上半年,全区共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结案件,结案率,接待法律咨询人次,完成。
二、主要成绩和做法
⒈完善实施措施,工作推进扎实有效。
以“群众利益无小事、原创:为民办事解忧愁”作为今年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全局上下始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亮点工作放在了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认真组织,推进实施。一是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年初,区局对××××年落实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圆满完成××××年度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进行分析研究和重点部署,下发了××××年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将法律援助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责任人,建立了考核奖惩机制。局还招聘专门人员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接待工作,建立了局领导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日制度,推行五项承诺和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从制度、人员、经费等方面重点保障。二是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修订和调整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工作的义务工作量及办案补贴、奖励标准;各镇、街道也积极落实《条例》的规定,明确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补贴,充分调动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
⒉积极实施《条例》,完善法律援助保障机制。
今年以来,基层各工作站以《条例》为依据,向本级党委、政府积极宣传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同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创建“平安”和“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重视,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各工作站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专项经费,得到了财政的支持,增加了法律援助经费的预算,滨湖镇、胡埭镇等单位均落实了经费,为落实政府实事工程打下了基础。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区中心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落实了专门人员,增加了法律援助办公区域,设立了援助中心办公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场所,增添了办公设施,电脑、传真、复印机、打印机一应俱全,制作了法律援助工作公示栏等等,从硬件和规范上保障实事项目的完成。五月份,区局还与区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团区委联合成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工作站,进一步加大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力度。
⒊积极开展质量建设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各工作站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了人员配备,并完善了公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援助登记制度、办案流程监督制度、服务标准制度等。各工作站都能做到热情接待申请援助当事人,当事人一次告知,二次受理,按规范及时受理、指派案件,最大限度地方便申援当事人。在办理案件时严格贯彻了“以民事案件为主、以法律工作者为主”的原则,诉讼率达,民事案件比例达,达到了上级的有关要求。全区各基层工作站对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公示,使申援人在申请和咨询时,能非常直观地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等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实施监督。
⒋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为广泛宣传《条例》,方便联系和申请,区局制作印刷了万张法律援助家庭联系卡发放到全区所有家庭。区中心组织咨询宣传次,与新闻媒体共同制作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点评节目;全区各级积极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并张贴宣传。各工作站还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工作例会、农村集市、宣传板报、新闻媒体等形式,继续宣传《条例》,扩大了群众的知晓率。
⒌紧密协作,积极奉献。
各乡镇、街道援助工作站与各法律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深化法律援助结对活动,做到了咨询宣传统一行动,受理指派不脱节,办理案件不推诿,援助服务不收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奉献社会、履行义务观念普遍增强,办案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一些承办人员还自掏腰包垫付案件交通费和有关调查费用。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已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原创: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件,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有关案件中克服语言不通的困难,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教育当事人认罪伏法,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⒈各工作站在完成目标任务上参差不齐,少数工作站宣传推进力度不够,进展较慢。
⒉少数单位没有按《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⒊少数案卷内容不齐全(缺少词、庭审笔录、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按要求进行归档;来人来电咨询登记不够及时和完善。
⒋个别单位报表不及时,数据不准确。
四、下半年工作的有关要求
⒈各工作站要抓紧时间,积极受理办理案件,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⒉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援助案件的指导和跟踪监督,完善和严格执行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咨询接待,规范操作程序,规范结案归档;
关键词:政府法律援助;民间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监督机制;社会认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94-04
一、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呈现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它的含义不仅体现在对于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无法保障自身利益的公民的救助,而且还体现在无偿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中。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它不仅以服务社会弱势群体为己任,使一些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且想通过诉讼来给自己讨个公道的人有路可寻,而且也在改善民生上有了诸多贡献。
(一)法律援助机构由政府设立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的规定将法律援助归于政府的职责,政府在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地位是重中之重,要将法律中的内容落到实处,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救助。政府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也是将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运作。政府法律援助在我国整个法律援助框架中是重中之重,并且由县级以上政府在不同的地域内按等级将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划分与整合。
从《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部门法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援助的内容来看,政府的主要职责为,对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使他们能通过这种无偿服务来维护自身权益。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发展方向,使法律援助机构井然有序的运行,并且对于法律援助制定完备的服务体系。对于受帮助的公民,明确提供服务的范围,更可能广泛地为公民提供帮助,让他们感受到法治的阳光。
(二)民间法律援助作为补充
民间法律援助是社会私人或团体组织自发形成的,他们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目的是公益性的,免费为经济困难或者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特殊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民间法律援助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在政府法律援助涉猎不到的方面进行覆盖,并且在实践中,促进了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整合。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时间很早,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于1995年就建立了“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年”,华东政法大学于2005年建立了“劳动法律服务中心”等。这只是两个极其普通的例子,像这样的机构还有很多,而民间法律援助的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也是我国整个法律援助队伍中一股不可或缺的力量。
(三)法律援助只针对特定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来看,我国法律援助所针对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就体现为它只帮助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特殊群体和特定情况下的当事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在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将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没有以前苛刻了,只要被告因经济苦难或某种程度上的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正常法律援助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利,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更多地体现在国家赔偿的案件和当事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
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提供律师咨询案件等法律援助的方式对于案件被告人和特殊群体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在刑事案件领域中,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有经济困难的或者是盲、聋、哑的被告人或者未成年,就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且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和行政案件领域中,法律援助涉猎的是几种特殊情况下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当然对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且经济上还算宽裕的人,可以进行相关问题的咨询。法律援助针对这些特殊群体,这是一种便民的表现,说到底只有将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法律援助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区别
早在15世纪时,苏格兰就颁布了一条法规,使得法律援助的雏形初现,在之后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在西方国家得到很好的完善与发展。而我国从1994年提出并实施,2003年才有相应的条例,发展时间远远不及其他国家,但也有显著的成效。虽然起步晚且经验不丰富,但也是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照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制度,在发达国家中主要是以人格为基础的,只要符合规定即可享有这项权利,在我们国家,法律援助还暂且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于公民来说,还没有颁布“法律援助”这项专门的权利来直接享有,只能是一部分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才可以享有法律援助。因此,我国还需根据立法的深入和国情的变化对于法律援助做出改变。
无偿法律援助服务使公民的权利得到维护,但是在法律援助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后,也是需要花销的,经费上来说,国外或者国内都是政府支付费用,只是在筹集款项上我国的筹集方式没有国外的方式多,比如国外就可以通过某个基金会的捐款来扩充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等。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是专款专用,无论从法律援助经费占总财政收入的比例,还是从人均法律援助比例来看,都少得可怜,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进展。
三、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以哈尔滨市法律援助建设存在的问题为例
《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比国务院出台的《法律援助条例》在时间上要早,但是自1999年这部条例出台后,就再也没有修改过,总是说法律的颁布在一段时间后有其滞后性,哈尔滨法律援助条例更是有些滞后了,没有从现阶段出现的实际问题中出发,对条例进行补充和修改从而解决实际问题。从《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来看,条例中对法律援助的对象做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对于本市区内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进行救助。
宣传的对象不够全面,群众知晓率不高。就以哈尔滨市周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为例,虽然法律援助机构每年都进行广泛的宣传,但宣传活动主要集中在乡镇集镇,使得一些足不出户的老百姓并没有及时了解到法律援助基本的知识,甚至对于基本的法律知识也知之甚少,就更不用说法律援助的内容了,这样的维权意识正是由于宣传的倾向性没有照顾到该照顾的特定主体,使得法律援助付诸实践时成效并不高。
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在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机构是设立在司法局下的,有道外区法律援助中心、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等15个法律援助中心。据统计,哈尔滨市从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至2015年,总共受理了35 100余件符合法律援助范围与条件的案件,并且接待的无偿咨询人数有数万人。看到这些显赫的成绩,可以说,进行法律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一件事情,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但是就它本身的单位性质来看,它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要面对的是十分庞大的案件受理,不仅人员上可能跟不上,经费的来源远不能弥补。法律援助的经费还要根据政府每年的财政款项来进行调整,这便会使每年的经费受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说经费不足,会使得工作人员有所懈怠,办理案件的律师不认真办案。
(二)我国法律援助突显的几点不足
立法层次低。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健全且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至少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出台,或者说在一国宪法中有所体现,但我国宪法里没有关于法律援助的特别规定。立法的层次太低,立法不够完善,法律援助只有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援助没有得到解决。
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运作的不足。从机构内部来看,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制和运行经费上。对于法律援助内部运作来说,在部分地区还有乱收费的现象,这使得法律援助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可能会受到损伤,而且此类事件对于其内部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声誉来说会很不利的。因此可以看出,造成以上情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和专业的监督手段,当上述的情况愈演愈烈时,会影响当事人所处案件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己的后果的担心,同时也产生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信任。经费保障存在不足,法律援助是政法的职责,自然经费的多少是与政府的经济状况有关联的,再加之一些地区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不重视,使得经费就更少了。在我国,律师是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如若经费少,那么对于律师的补偿就更少了,这也是会对他们积极办案有直接影响的。
社会认知存在着片面现象。法律援助在一些区域能有利开展是与宣传力度的大小有着直接关系的。更何况对于一些偏远的地区,还有农村地区,宣传不到位,农民根本不知道什么样的条件才符合法律援助,以及如何去申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法律援助在我国没有受到重视,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因相关证件的缺失就不能担任法律援助的工作,这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也进一步使得需要得到帮助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的方式仅限于政府下的法律援助机构,局限了群众的办案选择。
四、针对我国法律援助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法要深入
提高立法层次,有针对性的一部法律来规定法律援助的有关问题是关键。全国上下应当将法律援助重视起来,出台更高层次的立法,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台相应的条例,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化,并在实践中更有效力,从而反过来也能促使我国法律得到发展与完善。
(二)提高法律援助机构内部运作效率
对于一个机构来说监督机制的建立和保障是十分有必要的,可以使各个部门有效地完成工作,还可以杜绝机构内部一些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对于法律援助来说,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案件众多,但始终没有一个标准对案件进行评估。标准的不确立,会导致对于相同的案件,法律援助的机构处理的结果可能不同,这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对案件质量设定相关标准,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并定期对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审和监督。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能力要提高要求,并形成工作人员惩戒办法,对他们的工作进行严格管理。这样的要求,会减少工作人员的违纪现象,提高工作服务质量。同时,社会中广大群众的监督也十分重要,法律援助机构可建立诉讼、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受到群众的监督下,会有效减少违规办案行为的发生,提高案件的质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合理化。
经费支持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是很重要的,对于经费不足的事实,只有通过多渠道获得经费的支持,提高补偿,才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更有积极性。法律援助队伍的壮大也应落到实处,毕竟一个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如若人员不足便很难支撑所有需要办理的案件。那么,这对于当事人想要迫切得到法律帮助,工作人员想要尽量解决当事人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因此,经费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社会认知的覆盖率
要让基层人民群众知晓并能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深入农村、各个社区及企业,加强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对于民间法律援助工作者来说,更应该受到鼓舞,既然是本着服务大众的爱心活动,也应当参与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来,呼吁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使大众能对法律援助有个基础性的了解。
(四)我国法律援助创新制度的推进
最大限度地确保弱势群体的公平正义,遵守法律程序,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若要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就要通过创新的方式。如今面对新的形势,法律援助的开展应当与时俱进,有所创新。
首先,根据这种司法救助的对象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我国应当扩大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让民间法律援助也参与进来,使法律援助工作能高效运作,和谐发展。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特殊群体的法律问题,对于一个受案范围广,政府法律援助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同时兼顾不好案件质量,在全心全意办好案件的同时降低了工作效率。解决这一对矛盾的最好方法是扩大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机构范围,让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也能更广泛地参与进来。比如政府可允许工会、有能力的高校及其他有法律援助意愿的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这样使他们投身于法律服务工作中,很好地解决了这对矛盾,也为和谐社会的建设献上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尤其对于高校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援助诊所,有雄厚法律知识功底的教师带领有相关法律知识储备的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工作,这不仅极大地丰富了学生实践课程,而且将课堂获取的知识运用于现实案件中,无偿帮助了弱势群体,弘扬正义。某种程度上,民间法律援助对政府法律援助的不足进行了补充,那么政府应当面向社会组织设立较为宽松的政策,让他们尽可能地参与进来。对于民间法律援助相关证件证明的问题应当放宽,这样才能使更多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参与其中,他们也才有信心参与其中,为老百姓办实事。
其次,各个地区应当建立健全功能全面、安全可靠的法律援助信息咨询工作网络。有必要时可以创建相应APP应用软件的服务功能,在微信等网络公共平台中推送订阅号,让更多的人关注法律援助在本辖区的最新动态,以及对于不懂的问题进行线上咨询。当然,对于法律援助热线12348的提供,各个地区应当有专职人员接听解答,使群众通过最便利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法律问题。
最后,要建立服务型政府,应当对政府工作人员设立一个评价体系,法律援助机构也不例外,接受服务的群众可以对工作人员或者律师进行满意度评价。这样不仅可以杜绝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行为懒散、态度恶劣的情况,而且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使法律援助工作朝着科学高效的方向发展。
五、总结
从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年来看,法律援助工作经历了风风雨雨,取得许多可喜可贺的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想要解决变化中的困境,就要牢牢抓住与时俱进的思想,主动出击解决问题,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越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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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同行”系列公益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和全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的精神,体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发挥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困难群体公款法律的要求,维护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我区和谐社会的进程,贯彻落实市开展的系列公益活动,我区司法局决定开展“法律援助与你同行”活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铸造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品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这一中心,坚持开展系列维权活动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服务相结合的方针,结合本地实际,求结合点,找准突破口,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工作目标: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要求,以“政府满意,人民欢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职能,拓展法援领域,扩大法援覆盖面,提高法援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开创法援社会化新局面,推动法援工作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1、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系列宣传咨询活动
为了满足广大弱势群体的需求,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今年我们将在全市组织开展系列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以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使法律援助“民心工程”更加深入人心,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活动内容:
(1)联合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者参与劳动监察部门对建筑行业、民营企业、食品行业等农民工集中的行业的定期执法检查,积极为困难职工进行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深入社区和乡镇,组织老年人、妇女儿童法律维权知识讲座。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具有多样性、广泛性的特点
我国法律援助参与者主体多样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是由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现状和特点决定的。首先,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一方面,我国的人口数量较大,法律援助对象众多,并且公民法律普及的程度不高,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法律援助对象不仅要求得到专业的诉讼和辩护,也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咨询,非诉讼的法律事务的指导和等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缺少,全国注册的执业律师不到13万人,平均每一万人不足一名律师。同时,律师分布不均衡,70%左右的律师集中在大中城市,只有30%的律师在为农村服务。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人员正是为了弥补律师数量上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均衡应运而生的,目前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也仅有10万人左右。法律服务从业者的数量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
因此,在我国,社会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将长期存在,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法牵援助工作中来 ,共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其次,法律援助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人力资源成本。从降低和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出发,应该对不同的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配置不同援助人力资源,合理调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参与者的力量,为有不同需求的法律援助对象服务,实现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的最充分地发挥,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是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律援助参与者的范围和对象上,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方面通过《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关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确定了由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职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同组成的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对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灵活的、倡导性的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一些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如《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存在的问题
经费困难。除个别经编制部门批准的法律援助组织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在各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站点情况相对好一些。这些站点虽然没有专项经费支持,但是由于其设在各社会团体内部,其办公经费一般都会从其所属部门开支。但是这些组织能利用的办公经费有限,所以其业务活动受到很大影响,有的形同虚设,很少开展活动。与上述组织相比,民间组织则困难更大,它们没有正常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些组织因争取到境外资金而成立,后因为境外资金收缩或停止而遇到了生存困难。
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人员的身份不明确,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较为艰难。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中具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执业场所的限制不能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书,他们在法律援助活动中的身份经常受到质疑,得不到法院、仲裁机构的相应支持,在协调处理纠纷及办案取证等等活动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受到许多限制。由于经费及专业服务资质等原因,社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范围很窄,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案件范围很多是相同的,没有成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补充。
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目前,对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还缺乏具体的规定,针对社会组织踊跃但无序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情况,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已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情况。但是目前仅仅是与经其批准设立的组织保持着经常性的工作联系;而对未经其审查、批准成立的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以说是基本上不了解其从事法律援助活动方面的具体情/,!/况,更谈不上管理和监督。收费问题仍然存在。仅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曾经发生有些社会组织因法律服务方面的收费引起纠纷被投诉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情况。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定位思考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挂了法律援助牌子,但工作仍处在权益维护的老模式上,对怎样开展法律援助思考不够;二是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视为维护社团成员利益的渠道,在工作开展中因依赖政府法律援助而失去 自治品格 ;三是致力于建立一套与政府法律援助相仿的工作体制 ,独立于政府外开展的却是与政府法律援助重合的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效率有待提高。是否能够切实有效地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 便捷、 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都与法律援助机构职能发挥的好坏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些法律援助机构重办案轻管理,疏于履行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影响了整个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
如何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
明确参与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
我们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目标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我们要坚持:社会法律援助组织与政府法律援助协调互补;多元化发展;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严格保证质量。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自律为主的内部治理机制。为保证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对社会组织要实行准入制度,明确监管的标准和责任。
加强政府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
立法 方面,加大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体系。首先要求中央政府对外加大对国际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交流力度,把握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发展趋势和成熟经验,对内则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结合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实践,制定详细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指导文件,形成以《 条例》 为基础,各种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相互衔接,多层次、综合性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确保法律援助事业协调有序发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而言,则应依据《条例》并结合本行政区域财政、法制状况,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实施标准,要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援助细则,并随着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做相应调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立法建议,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资金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必须加大国家财政拨款数额,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其次,建立政府性法律援助基金。从实践上看,这种基金是一个很有发展潜质的资金筹集途径。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法律援助政府性基金可采用以下筹集方式:一是每年由政府从律师行业收取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法律援助机构,用做法律援助经费;二是从福利彩票、募捐扶贫济困等各项公用资金中提取法律援助基金;三是政府将部分罚没款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金;四是依法收取应由受援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同时从败诉的非受援方交纳的诉讼费用中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法律援助基金。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工作纪律,明确法律援助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加强考核,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办案质量都应达到一定标准,对于能力素质不达标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法律援助队伍。
加强培训和信息交流,注重专业特色,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动员、挖掘具有“维权性质”的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横向延展覆盖触角。
吸纳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法律援助,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法律援助受众人群和服务实施主体分析发现,工、青、妇、残、老等社团组织工作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其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其机构具有的维权特性与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依法维权的本质高度契合,且具有周密的组织网络体系,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稳定,如果能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则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有益补充。
发展专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完善维权网络,活跃工作局面。
充分吸收社会律师作为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激励机制。截至 2013 年 11月,全国共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行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仅安徽、福建、江苏等 12 个省份规定“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激励机制的覆盖范围,在其余的省份中建立奖励和表彰的激励机制,以提升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同时,激励机制应当以义务和职责的形式明确化,具体到条文表述中宜规定为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突出强调 :请记住我站域名“应当”二字,更有利于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实现。
二是要增强激励机制的含金量。激励机制的实现形式主要为奖励和表彰。一方面,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成绩突出的律师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表彰力度,加强对先进典型、先进事迹的学习、宣传,通过授予荣誉、提高社会美誉度的方式来增强广大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自豪感和内心动力,激发其热情和积极性。
积极吸纳院校学生为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各地区可以与当地大学法学院合作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组织在校学生到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接待咨询、承办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成为了学生们的“实践课堂”,既为法律援助带来活力,也储备了人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邓金华)
参考资料:
1、宫晓冰: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__ 年,第 3 页。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打官司难,尤其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切实保护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界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司法部、财政部对《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和通知。为弱势群体,特别是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解我区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现状以及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我们从多方面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研,深深感到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有的援助力量与我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之间的比例,已经处于一种严重的失衡状态。
一、我区法律援助中心近年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
根据某某区司法局提供的材料反映,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__年8月,现有专职工作人员3人(无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具体的援助案件都由瑞盈、劲峰、金钰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由于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应该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也一直都是在打欠条。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56件,其中刑事案件216件,民事案件40件,免收诉讼费60余万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人次,解答法律咨询865人次,发放各种法律法规读本和宣传资料1万册,为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根据某某区法院提供的材料反映,自20__年以来,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94件,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150件。法院除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94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发函给援助中心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以外,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这一块,当事人受到法律援助的状况,却成为一纸空白。而民事案件牵涉到的恰恰又是最贫弱的群体,包括妇女、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等。法院虽然在受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的入门过程当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给予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但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由于这些群体请不起律师,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援助,根本不知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也无法代替当事人去收集一切必要的的证据。由于诉讼技巧的欠缺和举证不力,严重影响了弱势群体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法院对弱势群体在诉讼费问题上提供的司法救助失去其应有的意义,不利于法院公正裁判,无法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
我们到各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律师事务所在20__年——20__年期间,都已经脱钩改制走向市场,成为一个自打鼓、自划船的社会中介机构,原来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都不复存在。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走向市场的律师只是作为法律援助队伍的一支协助力量,倡导的是一种行业奉献。但由于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配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所有的援助案件都由原某某区改制出来的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承办。三家律师事务所现有的执业律师合计只有20来人,本身人力资源不足,又要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和生存的压力。而且在办理援助案件的过程当中,不仅拿不到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要垫付大量的办案成本费用。因此,办案过程当中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流于形式,在开庭时应付了事,直接影响了援助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直接接触了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农民工等几个方面的弱势群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反映不知道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性质和目的,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小部分人虽然知道法律援助中心这么个机构,但是因为门槛过高,手续繁琐,而且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不高,而丧失寻求法律援助的信心。在这些弱势群体当中,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以农民工为多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这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不容分辩,农民工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对象的特殊弱势群体。我区现有人口为56.5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4.17万人,占总人口的77.9。目前已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多达12万人,占我区农业总人口的27.16,这些农民工,都无奈地游离于城市社会正规组织和制度之外,面临着工资低、生活困苦的种种困境。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全国72.5的农民工工资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拖欠,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左右,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左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又得不到必要的法律援助,维权将极为困难。
二、影响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开展的原因
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因素很多,如政府的支持力度、社会各界的关心程度、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特殊群体的知晓率、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经费保障等等。经综合分析,我们认为
主要原因是以下三个方面:1、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短缺,应援尽援难。
既然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将法律援助明确为政府的责任。那么政府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本意,也就是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直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个政府救助机构。因此政府有义务组织、配备高素质的法律队伍来为受援当事人提供最优的服务,以达到其所能达到的最佳援助效果。但是,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的人力资源现状来看,由于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配备不足,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力又较弱,从而使作为协助力量的社会律师充当了法律援助服务者主力军的角色,法律援助中心事实上成为一个中转站的性质,这与政府设立该机构的本意相违背。
2、部门配合机制不健全,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当前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政策、机制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不把法律援助案件当一回事。比如,工商、房产、国土、档案等部门对援助人员的调查、查询、复印资料等仍然坚持要收费,不收费就采取推诿、拖延等。这些情况明显违背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使本来就严重不足的法律援助经费雪上加霜。再比如,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要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条件,即一定要先仲裁才能诉讼,仲裁费、鉴定费等又无疑给弱势群体的维权设置了一道门槛。而且如此一来,光走程序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大大增加。加上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不知道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
3、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不能够满足需求。
资金是援助事业发展的保障。因此,资金不足是影响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关键因素。有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有了广泛的法律援助对象,但缺少资金这一纽带,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区财政虽然已经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到预算当中去,但预算额明显偏低,与法律援助的需求相差甚远。今年区财政拨付的援助经费,和普法、安置帮教、清明纠纷调处等费用一起打捆,总共才拨了5万元。省财政拨付的援助费用唯独零、冷两区的没有到位。因此,仅凭借现有的财政拨付经费,我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的开展,也的确是举步维艰。
三、对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工作开展的几点建议
1、加强援助中心人力资源建设,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
为援助中心配备必需的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单纯靠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办援助案件,既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不符合政府设立法律救助机制的基本精神,不能够确保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到位。
基于我区法律援助中心目前人力资源匮乏的现状,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予缓解:第一、向社会公开招聘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愿意从事援助事业的有志人士来充实援助队伍;第二、整合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为本社团范围内特定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第三、由政府牵头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2、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援助途径的畅通。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现阶段援助经费本身紧张的情况下,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将有利于大大降低援助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办理进程。
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第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不仅要让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目的,还要让社会各界都认识到援助工作深远的社会意义;第二、由政府出面,以文件的形式直接协调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调集一切社会力量参与到援助工作中来,共同开通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3、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切实为未成年人尤其是为新市民子女及其家庭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研究决定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要充分认识“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