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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十率)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一、加强医院会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会计档案作为医院经济活动的信息载体,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反映和监督。这里的反映和监督功能一方面是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保管,使得会计档案具有法律依据功能,另一方面是医院加强自身内部管理的需要,积累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数据,为当前和未来管理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真实、完整的会计档案对医院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持、保证和促进作用,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医院会计档案管理的现状问题
《新办法》对会计档案定义别指出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显然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及其他类都属于其范畴,其涵盖收集、整理、保管和销毁过程。其中行政事业会计档案定期保管年限分为10年和30年,较之前有很大区别。
近年来医院随着业务工作量的增长和经济活动的增加,以及新的结算形式给会计档案带来的冲击,使得会计档案的数量增长过快。例:某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单月全部原始记账凭证为194册,组成结构为:门诊收入原始凭证101册,占全月总量的52.06%;住院收入原始凭证43册,占全月总量的22.16%;全院报销支出原始凭证50册,占全月总量的25.78%,其中:总务、科研、教学等支出原始凭证44册,占全月总量的22.68%;药品报销支出原始凭证6册,占全月总量的3.1%,以上原始凭证中未含原始POS机小票约1.26万张,此部分档案单独存档。通过对上述档案连续三年数据的测算,每年均以10%的速度进行增长。会计档案涵盖了所有与财务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归档、储存、查阅工作都比较繁杂,往往是周期长、流程多、专业性强,有的资料还涉及核心敏感信息,其管理工作需要专业的知识、规范的制度和敬业的精神。笔者工作实践中觉得目前档案管理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未设置独立的档案部门及未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新办法》规定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之后原则上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医院均未设置专门档案机构,使得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工作缺乏统一指导、监督[2]。财务部门不仅要为日益增加的会计档案寻求保存空间并负责妥善保管,还要承担接待各部门甚至外界查阅会计档案的服务工作。由于未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导致查询效率低,工作量大等问题的产生。
2.未将电子财务档案完全纳入管理范围
《新办法》规定内部形成和外部接受且符合相关要求的会计资料可作为电子会计档案保存。这是从制度上弥补了电子档案归档、保存的空白,可以说是档案管理里程碑式的进步。很长时间来财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资料打印成纸质存档,不仅耗用了审核岗位大量时间精力和实物资源(纸张和墨粉),同时也占用了大量档案空间;同时会计专业软件系统的安装光盘、磁盘、用户名称密码、用户服务卡及使用手册等资料也散落在各岗位手中,没有做到统一归档入库,不利于维护和查询工作[3]。
3.未充分利用开发档案的内涵价值
会计档案涵盖医院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会计档案的管理者要具备会计、档案、医学、信息等知识背景,才能更好地管理、利用会计档案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目前会计管理机构和档案部门没有专门的管理会计档案的人才,没有充分开发利用档案资料的信息资源。基于会计档案资料的丰富内涵,如果不能对其充分开发利用,不仅无法有效体现档案的价值,也直接影响管理者和使用者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4.未按规定及时销毁
《新办法》对会计档案的销毁流程做出明确规定。而一直以来,作为会计档案管理重要环节的销毁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却并不重要,呈现无人来销、无人敢毁的局面。这里面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上耗时耗力、怕有疏忽承担责任的顾虑,也有客观上缺乏专门管理机构、明确操作制度和可行操作流程,使得会计档案越积越多,占用大量库房空间,一旦需要转移就是浩大的搬迁工程,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新形势下加强医院会计档案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1.设置独立的档案部门并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设置独立档案部门既是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是加强和规范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这样可以一方面逐步实现档案的归口管理,提升会计档案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档案的收集、归档进行指导和监督,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会计档案进行瘦身。会计档案分类整理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合同、POS机刷卡凭证等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保管后,可随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销毁,这样可以达到提高档案的查询效率及工作质量,节约有效的空间,提升服务品质的目的。
2.加快会计电子档案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提升档案管理的水平
根据《新办法》要求加快电子档案的归档、保存,一方面对于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的特点,采取严格授权审批、权限管理、电子签名和及时备份等方式加强相关数据的安全保密措施;另一方面电子档案也要分类归档、安全存储,从而方便整理和查阅,提升会计档案的利用效率及价值。
3.切实转变观念提升档案的利用功能
会计档案管理不仅仅是对资料的整理保管以备查阅,还有对资料的开发、利用,从而最大程度实现档案的作用和价值。因此,在对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中要做到合理规范,建立严格的查阅制度,保护档案完整、安全的前提下,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查阅服务,同时档案管理部门也应该根据实践经验和反馈信息做好效果分析,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借助各种信息化手段,方便管理者和研究者使用档案资料,在加强档案管理的同时提升人们对档案管理认识。
4.做好保管期限届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专门档案;管理;经验
1 什么是专门档案
专门档案顾名思义就是专门的档案,指的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从事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活动中,为了实现相关职能目标而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并按照专门的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的各种载体形态的历史记录。
专门档案是一个群体概念,不是说某一个档案专门。具体而言,可以分为诉讼档案、工程档案、学籍档案、艺术档案、出版刊物等等。它作为一种有效划分档案类别的途径而广泛应用于档案分类当中,由于专门档案的特定形成规律,其收集和管理工作就有别于文书档案而相对具有独立性。
2 专门档案分类的优势
专门档案相较于文书档案,其归档效果更强烈,更便于查找和借阅。类似我国古代史书中的“纪传体”与“编年体”,专门档案就如同纪传体,以某一类人、某一类事作为统一记载序列,而文书档案则一般是以年度为界。比较来说,专门档案在技术机关事业单位在某些专业方面的工作情况比文书档案更有优势。
同时,由于专门档案的分类方式,诸如音频、视频、图片等媒介能够单独分类、单独存储,同时其存放条件也与一般文书档案不同,避免了目前传统纸质分类方式的管理人员混杂、管理方式杂乱的现象。
3 如何更好地建设专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3.1 要掌握灵活性
管理专门档案要根据专门档案的灵活性灵活调整。比如我们保存出版刊物时,由于不同的出版刊物有不同的受众阅览,也面向不同的地域阅览,因此,我们在存储这类专门档案的时候可以选择按照出版时间加以分类,也可以选择按照出版地点加以分类,还可以按照面向人群进行分类,类似1999年1月1日的《新华日报》可以和同时间的《人民日报》一同归档,也可以按照地域和同一时间的《扬子晚报》一同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现实要求,分情况分类进行归档。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非纸介档案的专门归档,要根据每种档案的不同特质灵活对待,借助磁材料保存的文字、声音、影像档案,例如光盘、磁盘等要单独放置,避免消磁。同时因为声像档案的瞬时性和阶段性,此类档案还应该及时归档。采用胶片、相纸等感光材料的,还应当留存备份。对于感光材料和磁材料的借阅问题上,应该严格控制原件借阅。
3.2 要重视完整性
专门档案以类别划分,如果档案不全将对查阅造成极大不便。比如诉讼档案,我们要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讼到审判机关审查宣判,全部记录,缺一不可。无论时间再长,也要逐一记录。再比如基建档案,涉及到规划、勘察、施工、建立、设备、财会、验收等方方面面,其参与部门之多、时间之长、工程之复杂等都非常考验机关单位专门档案管理工作。这种档案一旦缺失某一点,在后期的核查及纠错将会出现重大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要特别注意,确保此类档案的齐全和完整。
对于非纸介档案,除了应留存备份之外,在记中还应当对档案生产的时间、地点、人物、工作内容和活动等一一注明。明确一线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系统监督。
3.3 要强调时效性
不同的专门档案有不同的管理方式。现实社会中,信息量冗杂且繁复,很难对全部的档案管理做到全面、准确,纸质材料的存档更是如此,往往纸质档案随着时间的推移越积越多,给档案管理和查阅带来了诸多不便。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对归档整理要有时效性概念,尤其是专门档案的分类管理工作,比如说诉讼档案中若存档超过一定时限,在法律意义上讲已经丧失了利用的价值,这时我们可以将超时的这类诉讼档案再逐一进行专门管理;教学工作的学籍档案根据学生是否在校,分类管理,按照在籍学生、未毕业保留学籍者、毕业未提走档案者等归类存档。这样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将为档案的查考利用提供便利条件, 也为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
对待非纸介档案,不仅要考虑传统档案的时效性,还要从其本身的材质出发,视情况整理。磁介质的档案需要隔一段时间检查档案质量,光材料档案要选用遮光避光场所,同时也要注意保质期限。
如此归档,很多查找档案的专门档案需求人员直接可以查阅本专业的档案材料,不需要档案管理部门的协助即可,方便又快捷。
去年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以来,我局地方税管理工作按照省局税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服务基层,力创和谐征纳环境;在基础上求实,在管理上求细,在服务上求优,有力地推进了我局地方税收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确保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2004年全市共组织各项地方税收收入××××万元,同比增长××%,增收2074万元,其中“七税一费”收入完成××××万元,比1994年1137万元增长了××%,所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25%提高到2004年的××%,今年元至9月共完成“七税一费”收入××××万元,为同期的110%。我们的具体作法是:
一、优化素质,完善机制,在基础上求“实”,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规范化
(一)优化队伍素质。为适应新时期税政管理工作要求,我们在组织保障上,对政策法规管理科人员进行充实和调整,以确保政策全面准确到位,并指定各基层分局分管业务的领导具体抓,还采取全员考试、择优选用的办法在系统内精选了10名税政管理员,负责所在地政策宣传、管理、督查和反馈。在日常政策管理中,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健全学习制度,培养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良好习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实行“每周1题、每月1考”,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提高地税干部政策业务素质。一年来,举办税政业务培训6期,参训285人。 (二)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制定了《××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政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跟踪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市地方税务局税源监控管理办法》、《××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办法》等多项管理办法,进行业务整合,明确管理各环节的职责、目标和要求,细化到每个岗位,形成统一规范的地方税管理工作体系,使地方税政策管理业务流程有章可循,衔接紧密,运程流畅。同时,严格税务行政许可和进一步完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为规范地方税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规范基础管理。针对地方税管理特点,我们一是按“一户式”档案标准建立了“七税一费”信息资料库。对地方税纳税人纸质档案,逐档编号,将全部资料输入微机,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实现了税政信息网上全员共享。二是建立收入分析报告制度。每月初,我们都要对地方各税种的收入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对16户重点税源监控的税源评价情况,向计统部门反馈。三是确保足额入库。开展经常性政策落实检查和漏征漏管清查活动,定期核查税负评定情况,确保了地方税收入质量。
二、优化流程,强化稽查,在管理上求“细”,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精细化
(一)以税收信息化细化税源管理流程。一是规范地方税税源管理。在管理对象上,做到了按税种、按行业、按项目、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在管理内容上,加强了户籍管理,强化了账证管理,规范了申报管理;在管理方法上,完善了纳税评估,建立了科学的税收信息录入方法;在管理协作上,与国税、工商和房地产等多个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形成了地税机关管税、有关部门协税、社会力量护税的综合治税网络。二是以税收信息化优化税源管理。我局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建成城域网一个,局域网15个,计算机拥有量达到总人数的100%。在此基础上,税收管理员通过对各类税源信息的清理、审查、更新、录入,充分发挥eTax运用效率,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征管数据库,使税源管理步入精细化管理轨道。
(二)以分类管理落实地方税减免税政策。一是将减免税按法定减免和报批减免进行分类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法定减免的房产、土地、车船和民福、劳服、科研开发、综合利用等报批减免项目数据,我们分类设立了电子登记统计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所有减免项目数据,掌握减免税税源分布情况。二是全面落实政策,严格程序管理。按照“纳税人申请、基层审查、科室调查、上报审批”的工作程序,我们及时将各项地方税优惠政策落实到纳税人,确保地方税减免管理规范有序,2004年法定减免6925万元,报批减免1136万元。三是制作减免税网页。我们精心设计了减免税政策宣传、法定减免税分类、再就业税收优惠、劳动和工商部门资料传递网页,将所有数据录入减免税电子台帐,实施信息共享联网管理,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全市执行落实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以政策检查促地方税政策落实到位。加强税政与稽查、征管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将税政管理与稽查、征管融合,实行税政、稽查、征管信息共享,便于从税政角度实施监控,达到以查促管效果。2004年,我们在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石化原油、铝电加工、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稽查的同时,对165户纳税企业的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源情况等进行了清查,查补地方税收入468万元,保证了地方税政策的落实到位。
三、发挥职能,构筑和谐,在服务上求“优”,努力推进地方税管理科学化
(一)以发挥职能为己任,创和谐征纳环境。一是寓地方税政策宣传于服务中,优化税收环境。服务于社会,凡新的地方税收政策出台,必在有关媒体公布,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服务于领导,定期以《地税参阅》刊物向市领导汇报反映工作动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重视;服务于纳税人,按照“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市局开通了的“政策咨询热线”和“网上税政”,各办税服务厅利用“政策法规公告栏”、税政咨询窗、电子滚动屏、触摸屏等公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宣传税法知识,公布违法查处结果,公开纳税情况,创和谐治税环境。在服务方式上求“优”,强化“一窗式”管理,推行全程服务;实行分类指导,针对基层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专题培训。二是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研,服务于征管。我们以“三税”主体税种征收数据信息为抓手,开展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分行业、分项目的税源清理调查,以分析预测收入态势,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以落实政策税源为基准,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税负调整政策和货物运输发票的调研活动,为组织收入提供依据。以强化行业税收管理为依托,开展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地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应收尽收,实现税收同经济的良性循环与和谐发展。三是开通绿色通道,积极落实地方税优惠政策,服务于纳税人。对再就业优惠政策我们做到及时落实,简化程序,限时服务,送政策上门,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排忧解难,一年多来共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地方税收1080万元,其中2004年减免地方各税683万元,减免工本费13040元,惠及全市2681名下岗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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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同时监管办法》),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十八条,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在借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分类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立法目的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的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三同时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是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
重点问题
《三同时监管办法》围绕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提出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等要求。其范围包括所有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级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三同时监管办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此项工作采用目录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并不断完善3个类别的目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补充。凡列在目录中的项目都必须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三同时监管办法》要求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评审后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核或者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对于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应当委托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三同时监管办法》同样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要充分掌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对于可能出现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经评审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同时监管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设项目完工后的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期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和本单位相关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建设单位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具备验收条件。然后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验收或者备案申请,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程序进行验收或者备案。
实施意义
《三同时监管办法》明确了各方责任,尤其突出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而且为突出重点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且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分类指导目录也即将出台。这都将规范、指导各相关单位更好地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高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附:《职业病防治法》对应条款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解读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以及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扩法》(以下简称《监护监管办法》)。
涉及内容
本《监护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卫生部原《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但是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门规章,本《监护监管办法》紧紧围绕着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责范围的,在本《监护监管办法》中没有作出规定,如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处罚等。
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健康监护档案等4个方面。《监护监管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的规定,增加了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但是考虑到目前劳动者流动频繁,时间跨度较大,实施离岗后医学随访难度较大,为此,《监护监管办法》未将离岗后医学随访纳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内容。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
考虑到多年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在听取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时,多数安监部门建议煤矿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为此,《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
《监护监管办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本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法律规定、增加可操作性的原则,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
用人单位对不同阶段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主要是围绕着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进行合理的劳动分工。检查内容是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健康影响,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要定期进行,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的作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病危害后果,减少劳动者的痛苦。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及保证专项经费
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是检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证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应检尽检的重要依据。《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近年来检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上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安排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经费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经费无固定渠道,致使经费没有保障,严重影响了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选择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都能承担,《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职业健康检查既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也涉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所以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把关,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这项工作。在日常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用人单位选择无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普通体检代替职业健康健康检查,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达不到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及时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
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的具体文件及资料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这些资料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作出正确判断的必要基础。首先,不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的目标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只有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才能确定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从而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作出客观评价;其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只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才能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对用人单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
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
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人为缩小范围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周期,对全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顶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忽视一些特殊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比如在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方面,一些用人单位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全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对于已经在单位工作,由原来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转岗的劳动者则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电工、高处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3.放松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一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提出时才对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如劳动者不提出,则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以后的职业病责任纠纷埋下了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监护监管办法》明确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以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所采取的措施
《监护监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等措施。其中,前4条是对劳动者个人采取的处理措施,第五条是要求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采取的处理措施。
在工作实践中,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不能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不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 档案 创新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迅速增加,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点是加强创新。只有通过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分析,将纸介档案与数字档案的转换,才是需要对新时期提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途径策略。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增长迅速。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万人。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档案与日俱增,当今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保险档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对社会保险档案进一步创新。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改革计划
近几年来,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实施了各种改革计划,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在2010年内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这些政策改革都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机遇。
(三)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部门分散
我国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中管理。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具体情况是:社保中心管理着养老、医疗、工伤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档案;民政局管理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着公民个人补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险金。这种现状造成多头经办,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源浪费,政令难以统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机构分散、不集中,使人们在利用公民个人社保档案时,存在着许多不便。例如,我们如果需要了解公民个人就业及保险金交纳情况,需要到几个不同的管理机构去了解,这样就给公民个人和组织在查询工作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这种分散的管理,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许多漏洞,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个人保险账户并未随之终结,仍有人代领保险金。
(四)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缺乏硬指标考核
社保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相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社保档案工作没有硬指标来考核,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因此让部分档案工作者放松了对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档案并非一个部门管理,进而导致不同的开发商参与系统建设,相互之间的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或者同一家系统开发商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和技术架构,导致系统割裂。数据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换的形式,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视报道深圳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就是因为不同的省市之间不能共享社保缴费信息,从而导致社保对于“候鸟型”的打工者来说只是带不走、挪不动的“地方粮票”。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和范围需要扩大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办管理效率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伴随着生活中网络的普及和对税务、银行等网上业务的接受,热切期待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际申报模式的实现,而传统性纸质档案管理约束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者要求简化手续、便捷服务的利益诉求,因而我们应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问题,再继续讨论介质原始性问题显然已是过去时了。现今解决档案数字化的关键是讨论如何确保数据归档前后原始性认证和原始性保证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比较新的工作,人们还不是很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都集中在扩大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忽视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归档范围不明确,社会保险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档案管理方法不健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社会保险档案专职人员难落实。有些社会保险部门档案机构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即使有,也是临时抽调,没有经过专职培训,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的质量。
(三)社会保险档案存档的条件差
由于场地限制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无法解决,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始终未能列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议事日程,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至今未设立固定的场所存放档案,历年累积的社会保险档案只能由经办人员分别保管。由于没有专有的库房,只能存放在潮湿的房间里,致使社会保险档案存在诸多安全因素。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方式不仅查阅起来非常困难,也给日常经办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四)缺乏专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社保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职工档案管理仍在执行1992年劳动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而该项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如适用范围、归档范围、管理形式、交接流转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有的制订了一些社保档案的地方标准,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而全国许多地市则没有建立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造成社保档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统一。在不同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保档案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
一、药品生产企业
(一)严格对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清单(附件1、2)进行自查,有上述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年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标签、说明书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须于年月日前向省局申报补充申请备案。
(二)生产“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物的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购销台账,建立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杜绝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严禁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三)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不得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
二、药品批发企业
(一)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
(二)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三)经销相关药品应建立专门的购销台账和客户档案,确保产品购销渠道合法,并实行实名购销制度,销售时每批产品必须附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中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三、药品零售企业
(一)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年月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不得购销。
(二)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1医院薪酬体系建设状况
经过长时间的变革与发展改进,公立性质医院的薪资管理已逐步自成体系,赋予地方和单位较多的自。更加注重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分配制度的激励作用,从重等级、重职务逐步转向以业绩、能力为导向,开始注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经过2006年的工资改革,医院现行薪酬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显著成绩:
1.1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建立不同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工资也应该不同,此外薪资的水平还应当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挂钩。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任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工资要能够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现级别不同工资亦不同,并且经过考察,业务能力突出者给予加薪奖励。在医院的日常运行中,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薪资划分为65个级别,工人薪资划分为40个级别,因为不同岗位的工作不同,所以薪资管理部门因具体岗位具体制定薪资底线,年度审核通过的职员可晋升薪资级别以增强体现资历因素的部分。薪资不仅体现员工的资历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更是对其业绩的肯定与贡献的评定。在我国,医院等类似事业单位实行绩效薪资实施总量管理的方式,在此范围内各单位拥有自行决定权。此类单位可以在规定薪资总量范围的基础上,参照规范流程结合自身的需求,对其内部的薪资进行详细制定。使事业单位内部薪资制度改革越来越合理化———从事不同工作的员工应当有与其工作内容相称的工资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应合理利用奖励制度。公正公平的薪资制度是员工踏实努力工作的重要前提。此外,也能促使企业为自负盈亏做出努力,利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1.2变革工资分类管理办法使其更加合理改革相应体制,以适应从事公共服务事业机构的需求。不同类型的单位要有不同的工资分类管理办法,使得事业单位的薪资体制在改革后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每个员工的得应所得。不同类型的机构首先要实施国家统一规定。目前,具体的事业单位分类办法,正处于试验阶段,今后将逐步在试验的基础上推广。目前,暂按现行工资分类处理办法。
1.3加强调整工资体制建设根据现行聘用制度的改革需要,应加强单位工资正常调整体制建设。根据考核结果,应每年度对员工薪资水平进行重新考量与评定。为使单位工作人员薪资水平能够适应社会经济,要完善薪资体制与补贴制度。
1.4加强优秀人才以及重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制度建立良好的奖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让他们为医院与社会创造出巨大价值,做出贡献。此外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既有利于促使单位的收入分配调控制度改革,又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1.5建设完善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制在对中央、地方包括各个部门的管理范围,以及其分级调控、分级管理状况进行了解之后,实现部门的管理目标,调整薪资管理制度,改良薪资支付制度,理清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
2医院薪酬管理概况
医院管理部门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对深化医院改革和管理发展开始了积极的思考与实践,几十年来医院薪资管理取得较快发展。医院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改革的大背景下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工医疗改革保险制度,并且不断发展深化。然而医院正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下医院管理者谋求改变,创新管理模式,更加注重效率与效益。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开展的薪酬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当中,这促使医院薪资管理的发展,薪资分配办法也呈多样化。医院的发展变革得到了我国政府以及卫生主管部门的支持。医院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对其内部员工制定不同的薪资分配办法,并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支配权利,医院管理者越来越重视技术的革新等因素如何参与分配。考量不同工作的工作量,工作风险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的考量,医院管理部门将管理、技术、风险、责任等要素作为工资分配的考虑因素,将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具体情况如下:
2.1在医院工资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两次变化首先,为使员工酬劳与实际工作相符,政府出台政策影响医院的工资发放,使得工资发放方式更有弹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并增加了奖励制度。其次,在改革中医院将员工的档案工资与员工的岗位工资加以区别,档案工资即原工资,另外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
2.2改善奖金分配方式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内容,奖金制度是医院薪酬管理中最灵活的一部分。把奖金与绩效紧密结合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的工作热忱。
2.3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就要重视工资奖金以非货币性薪资奖励,当下工作环境的好坏,晋升空间的大小等因素已经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在这一阶段中,医院管理者经过不断思考不断完善奖金分配制度与奖励措施,这也使医院的分配模式越来越有弹性,越来越多样化。薪酬制度创新趋势随着人力资源管理学的发展,未来医院的薪酬制度发展将有以下趋势:
2.3.1内在薪资与外在薪资的有机结合内在薪资指能够给予员工的非货币形式的各种奖励,比如培训以及学习机会、荣誉、奖励等。外在薪资指单位给予的有形且可以量化的货币性工资。
2.3.2将薪酬与工作绩效相互联系与之前稳定甚至僵化的薪资体制不同,其能最大程度促进员工的积极性。
2.3.3激励长期化通过各种方式留住关键人才和技术,稳定职工队伍,激发员工劳动热情。
2.3.4专门人员的薪酬设计专门化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特殊岗位实行独特薪酬。
2.3.5福利制度更加人性化如增加自助餐式比较自由的福利制度,让员工选择自己想要的福利。
2.3.6员工参与工作考评以及薪资定价增强员工的公平感,鼓励员工向着自己的较为满意的目标而不断努力。
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职业健康建设年为主线,按照“夯实基础、完善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要求,重点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分类管理”两个制度,探索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逐步提高职业病危害综合监管能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和总结,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定期检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控制度。依法开展职业危害检测,年底前重点行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60%。加强监管与引导,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测、评价工作,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三)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年底前重点行业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60%。
二、积极探索,研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新模式
(一)探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根据市局工作部署,逐步开展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二)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各街道安监办(中队),根据辖区内企业职业危害特点,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分别推荐并培育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企业,全区共培育标准化企业20家(街道及各4家),其中重点培育职业健康管理示范企业5家(街道及各1家),确立全区职业健康管理标杆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达标一家、带动一批”的效果,推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示范企业培育推荐名单请与3月31日前报区安监局。
三、依法行政,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安监局工作部署,将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及人造板两个行业纳入治理范围,进一步核实底数,建立整治台账。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消除职业病隐患,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将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四、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深化职业健康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化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精神及重点内容进行宣贯。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二)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在5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6月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期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切实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