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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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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知识

第1篇:防盗知识范文

水稻稻瘟病根据危害时期和部位不同,可分为苗瘟、叶瘟、节瘟、穗颈瘟、谷粒瘟5种,我们地区以叶瘟、节瘟、穗颈瘟为主。

(1)叶瘟:叶上产生的病斑常因气候条件的影响和品种抗病性的差异,在形状、大小和色泽上有所不同,可分为4种类型。

a、慢性型病斑:此病斑为常见的典型病斑,由最初的褐色或暗褐色小点逐渐扩大成梭形病斑,两端常有向叶脉延伸的坏死线,病斑中央灰白色,边缘褐色,病斑背面有白色霉层。

b、急性型病斑:多发生在叶片徒长嫩绿繁茂地块和天气阴雨连绵之时(一般在7月中旬以后开始发生),病斑暗绿色是微粒点状圆形,逐渐扩大发展很快为椭圆形或不规则形。急性型病斑一旦出现,每天成倍增加,如果遇阴雨连绵天气3~5天叶瘟将大流行。在天气转晴后或气候干燥时可转变为慢性型病斑。

c、白点型病斑:感病品种的嫩叶感病后,可产生白色近圆形小白点,不产生孢子。在分蘖盛期,气温达到20℃时,天气预报又有连续阴雨,4~6天则可迅速发展为急性型病斑。

d、褐点型病斑:常在气候干燥时,在老叶或抗病品种上产生褐色小点,斑点通常局限于叶脉间,病斑不产生孢子,无传染的危险。如适温高湿,有时也会转变为慢性型病斑。

(2)节瘟:多发生在抽穗期,在节上发生褐色小点,逐渐环形扩大,节部变黑,向内凹陷,易折断,发生严重时造成白穗。

(3)穗颈瘟:穗颈上部为淡褐色病斑,边缘有水渍状褐绿现象,向下、上扩展,长达2—3厘米的长斑,发病早的造成自穗,发病晚的则成熟度下降,秕粒增加,穗部的枝梗及小枝梗也可受害,变为灰褐色。

2、病原

稻瘟病菌属半知菌亚门,分生孢子梗丛生,不分枝,我省有7种群15个生理小种。菌丝发育温度范围为8~35℃,适温为25~28℃。孢子形成以饱合湿度为宜,87%的相对湿度则不能形成孢子。

3、发病规律

病菌以分生孢子和菌丝体在稻草和种子上越冬。散落地田间的病稻草及病瘪粒为重要的初侵染菌源,翌年产生分生孢子借风、雨传播到稻株上萌发侵入寄主向邻近细胞扩展发病,形成中心病株。病部形成的分生孢子,借风、雨传播进行再浸染。

4、发病条件

种植感病品种面积大,施用氮肥量过多,栽培密度大,在六月下旬至七月中旬遇阴雨连绵。日照少,平均气温20℃以上,相对湿度85%以上,叶瘟易流行;在水稻抽穗期遇低温、阴雨、寡照天气,易引起穗颈瘟流行。

5、防治方法

(1)农业防治,首先要选优质、高产、抗病性强的品种,如:垦稻10、龙粳14、垦稻12、龙粳12、东农99—21等。其次要种子消毒,先进行25%盐水溶液选种,然后用25%使百克20克稀释500-~800倍液浸稻种40~50千克,以药剂没过种子为宜,经常翻动,使药液浸种均匀。合理施肥也是减轻水稻稻瘟病的重要因素,在公顷施用氮肥(尿素)250公斤情况下,基肥占30%,分蘖肥占40%,穗肥在穗苞茎分化时(约6月20日前后)应根据水稻长势而定,若长势繁茂可以不追或减量到10~15%。栽培管理方面也要做到浅水灌溉,这样能增加植株的抗病能力,减少病害的发生。

第2篇:防盗知识范文

一、目标任务、调查范围及调查方式

按照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以搭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为目的,顺利推进居民家庭和住房情况调查工作,力争2011年上半年完成我市住房调查工作,为我市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本次调查的范围是:、、、、等五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居民房和公有住房)及其他信息等。

本次调查的基本方式是:参照2008年住房调查的模式,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宗地数据为依据,以宗地为单位,采取入户调查与集中填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统一部署、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社区居委会具体入户调查、调查数据同步录入的原则实施。

二、进度安排及重点工作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健全市级组织机构

成立居民家庭和住房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查办,设在市房管局,电话:),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查工作落实到位。

市调查办的具体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住房调查的方案制定,召开动员会议,指导住房调查工作,协调各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工作进度,负责督导人员、调查人员的培训、新闻宣传,以及经费申请、办公设备配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前。

2.成立督导组、调查组,选聘督导员、调查员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成立督导组,全市共成立5个督导组。督导组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调查工作进展调度,指导具体调查工作,解决调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是组织人员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三是组织人员对审核合格的数据进行录入。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至少要分别成立二个调查组,全市共成立约100个调查组。

市调查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督导员、调查员的选调、培训工作。

(1)选调范围。督导员由市调查办从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选调;调查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取,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社会招聘人员组成。

(2)选调标准。督导员应熟悉本次调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熟练掌握调查表及各项指标解释,能够解答调查员或被调查对象提出的各种与调查信息相关的问题,责任心强、工作细致、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调查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熟悉所调查的区域环境,能够工整、清楚地填写调查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信任、作风正派、待人和气、认真负责、工作细致、身体健康,能胜任调查工作。

(3)配备数量。为确保调查质量和进度,必须选配足够数量的调查员。调查员编组时应结合实际,采取办事处(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其他招聘人员混编的方式。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前。

3.召开动员会

召开动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前。

4.组织培训

市调查办要做好调查工作人员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对调查员、录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调查表的填报要领以及信息录入的操作方式,确保工作质量。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前。

(二)调查核实阶段

1.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调查

市调查办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宗地数据进行整理构面,并将构面后的宗地信息录入住房调查系统。各街道办事处通过金宏网系统打印出宗地图及《市居民家庭、户籍、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表》,组织调查员按照两人一组方式进行住房调查。调查时要现场核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和承租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告知被调查居民应诚信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写和上报社区居委会工作。督导员要对入户调查全过程进行督导,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6月10日。

2.逐级核实

市、街道办事处两级督导小组成员按职责分工进行多级审核,对我市开展调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6月20日。

(三)数据录入阶段

1.入户调查数据录入

各街道办事处对采集的信息按要求进行录入,形成入户调查情况一览表,将纸质资料与电子文档以宗地为单位封存,交给市房管局。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6月20日。

2.录入楼幢结构楼盘

各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录入宗地的楼幢房屋信息,形成宗地的楼幢结构楼盘。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6月20日。

3.房屋与户对接

各街道办事处将录入的宗地结构楼盘与录入的住房信息对接。

时间安排:2011年4月26日-6月30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统计、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计算机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提高对本次调查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调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做好居民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全市居民家庭和住房情况调查工作的督导、协调,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责任人和办理时限,落实工作经费,加快推进调查工作。

(三)确保工作进度。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时间安排,抓紧开展本处的调查工作,力争在6月30日底前完成住房调查工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在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的同时,要实行包片负责制,明确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对本社区住房调查工作负总责,按照工作要求及流程进行严格把关,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3篇:防盗知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全市公路技术状况、规范行业管理、优化路域环境、构建和谐公路为目标,以解决当前公路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建立政府主导、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治理的工作机制,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公路管理法规及制度体系,规范公路建设和管理行为,改善公路路域环境,提升公路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公路交通安全水平,努力构建畅通、安全、舒适、高效的公路网络,全面提高我市公路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良的公路交通保障。

二、综合整治范围

公路综合整治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所有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综合管理整治,二是公路用地范围外沿线两侧(每侧各500米,可视范围内)的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国省干线公路穿村镇、城区路段是综合整治的重点。

三、综合整治内容

(一)公路基础设施和综合管理整治

由公路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国省干线公路基础设施及综合管理整治工作。

1、公路基础设施整治

(1)路基。路肩、边坡、排水设施、挡土墙等设施能及时维护和维修,做到路肩平整、坚实、边坡稳定;路基沉陷、滑坡等病害得到及时处理;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损坏,排水畅通;挡土墙等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路面。加强日常维修保养,及时处治路面病害,做到路面整洁,无病害、无杂物、无积雪积冰、排水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对路况实施检测,保证路面平整度、破损率、抗滑系数、强度等各项指标满足规范要求。

(3)桥涵。加强桥涵的日常检查、检测,及时实施维修和加固改造,做到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志、标线等设施齐全良好;结构无损坏;基础无冲刷、淘空现象;及时维修改造五类桥梁。

(4)交通安全设施。本着“保障安全、提供服务、利于管理”的原则,规范完善各种交通安全设施,全面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规范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突起路标、轮廓标、隔离栅、防眩设施以及里程碑、百米桩、道口标柱、公路分界牌、公路界碑、防落网、锥形交通路标、公路防撞桶、减速垫、安全岛、平曲线反光镜、声屏障、示警标柱、示警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对四车道以上公路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中间隔离安全设施,有效降低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公路指示标志设置,加强公路重要平交道口整治,主干道两侧主线与被交路线搭接平顺、视野开阔,全面提升公路通行条件和安全保障水平。

(5)公路绿化。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合理选择绿化苗木,加强绿化抚育管理,做到公路用地范围内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到100%,绿化苗木护管良好,无缺行断档、护管不善路段,一级公路中央隔离带及路两侧等相关区域应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2、综合管理整治

(1)法制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公路地方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整理、修订、制定公路各项行业标准、工作标准、管理制度以及有关办法,加快推进公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进程。

(2)公路管理执法行为。加大公路管理执法人员资格审查、教育培训,制定完善公路管理执法标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公路执法行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继续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全面清理路侧垃圾及污染,并保持常年整洁、无污染,展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成果;维护好路产路权,及时制止侵占、破坏公路等各类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和“五不准”等规定,公开处罚标准,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合理设置、规范管理,增设展示人文、景观和文明、安全交通创建的宣传标志;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取缔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3)公路管理信息化。整合现有公路管理信息化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网功能,及时路况通阻及气象信息。加快路网应急处置中心建设,对普通干线公路重要节点,逐步安装视频监控,提升对公路运营状态的监控能力,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搜集—汇总筛选—及时—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加快突发事件反应速度,提升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

(4)通行费征收工作。坚持依法征费,严格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各类偷、逃费行为,维护良好的收费秩序。规范收费站管理,结合我市城市亮化工作加强站容站貌建设,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提高收费效率,方便车辆通行。

(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1、通行秩序整顿。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全面加强公路交通秩序整顿,重点整治客车随意上下乘客等违法行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疏导交通,避免长时间压车、堵车的现象发生。

2、取缔占路经营。由工商部门牵头,所在镇、街道配合,加大管治力度,全面取缔占路集市贸易、占路经营等现象,优化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3、建筑控制区管理。由城管、国土、交通、规划、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强化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拆除公路两侧违法、违章建筑。

4、路域环境两侧整治。由各镇、街道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外沿线两侧(每侧各500米,可视范围内)的荒山、荒坡、破损山体、河道、湖泊等生态环境进行整治;对公路两侧建筑、穿村镇路段实施统一整治,全面清理路侧垃圾及污染,并常年保持视觉舒适、无污染、人与自然环境和谐。

5、公路路域绿化。由林业部门牵头,所在镇、街道配合,结合公路两侧自然地貌和环境气候实际,对公路用地范围外沿线两侧(每侧各500米,可视范围内)的荒山、荒坡和破损山体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实施绿化,提升公路两侧绿化体量和绿化档次,积极推进公路绿色通道建设。

6、公路两侧水土保护。由国土、水利部门牵头,所在镇、街道配合,严厉打击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及桥梁河道上下游控制区进行非法采砂、采石、取土的行为,保护公路路基、桥涵等设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四、实施步骤

公路综合整治年活动分为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月10日—2010年1月31日)。成立市公路综合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相关单位职责,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交通局、公路局根据整治内容和工作标准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找国省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基础设施、综合管理和路域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治意见,制定整治计划、实施细则、考评办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2月1日—2010年10月31日)。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各自制定的整治计划、实施方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公路综合整治工作。整治工作要因地制宜,注重成效,突出我市的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任务,实现预期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结合全市公路综合整治活动日常工作考评情况,按照考核办法,组织好全市考核评比。对全市公路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对在全市公路综合整治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积极贡献的镇(街道)、部门、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推进公路综合整治活动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局、公路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公路综合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路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定期听取整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成员由市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法院各派出1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集中在市交通局办公,具体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指导、督促、协调、调度、考评,以及全市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综合管理、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公路用地范围外沿线两侧(每侧各500米,可视范围内)的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整治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综合整治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各镇、街道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成立公路综合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整治活动的指导、督促、协调、考评等工作,对公路基础设施、综合管理、路域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排查,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定期向市公路综合整治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各自的整治任务,取得明显成效。

第4篇:防盗知识范文

1、各村委会、茶场领导要亲自抓,要把有效歼灭水稻稻飞虱及其它病虫害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及时组织、督导农民进行防治。

2、村干部要及时深入田间地头,摸清每一村组田间发生情况,有针对性指导农民开展防治,切买当好领导的参谋,制订当地有效防治方案,把稻飞虱等病虫害造成的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3、各村要充分利用各种为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着重把病虫害防治时间、方法、药剂宣传好。要使农民懂得如何防治病虫害。

4、选用对路农药和有效防治方法:药剂是否对路,方法是否得当,是决定稻飞虱防治好坏的关键,不管哪种方法,都要尽量使药剂触及到栖虑、在稻株基部的稻飞虱。最有效方法有以下两种:(1)亩用10%吡虫啉类农药30克加⒛%叶蝉散乳油100克兑水60公斤以上喷雾,喷雾时务必将水稻分成1米一厢,把稻株向两边压,便于喷头伸在下面将药液喷在基部,喷药后田间保持寸水2—3天。(2)亩用80%敌敌畏⒛0—250毫升拌细砂或细土15-20公斤撒施,于晴天中午撒施效果更佳,5天后再撒一次。

第5篇:防盗知识范文

关键词:北方水稻;栽培技术;典型病害;防治方式

我国北方地区要想实现水稻高产,就必须提升水稻栽培技术,根据北方的实际自然环境从育苗、施肥、灌溉等方面入手,一方面取得高产量,另一方面坚持生态友好的原则,最终达到高产、增产的效果。接下来,笔者将对水稻主要栽培技术进行简要分析。

一、北方水稻栽培技术分析

(一)育苗技术

在播种时应该掌握恰当的时间,播种精细均匀,培育出适龄状秧。应用精苗精栽的培育方式,将挑选出来的精苗M行扩行稀植,通过调整秧苗之间的行距完善栽种空间结构,使得精苗的有效、高效的器官得到充足的生长空间,适当抑制无效、低效器官的生长,建立起安全性较高的支撑系,避免出现倒伏现象。

(二)灌溉技术

在水稻灌溉谷草衡中,应该根据秧苗生长的时期不同以及东北地区不同时间雨水量等气候条件的不同对灌溉水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比如,在苗期植株怕涝耐旱,这一时期则应该减少灌溉频率或者不灌溉,控制土壤中的水分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到了拔期以后则要增加灌溉量,浇适量小水。到了大喇叭口期要特别注意,这一阶段如果灌溉不足将会直接影响到植株的成活率,导致水稻减产,所以应该大大增加灌溉频率,保证土壤水分含量充足。水稻水量需求最大的时期是抽穗期,在这一时期必须要根据实际的种植情况随时准备增加土壤水分。

(三)施肥技术

就施肥来说,种植者必须建立正确的认识,并不是施肥就能够促进植株生长,在不同的阶段水稻对于肥料有着不相同的需求,种植者需要对土壤的成分进行检测,掌握测土配方这一技术,及时对土壤肥力的实际供给情况充分了解,控制施肥量,这样做不仅能够保证水稻土壤肥力充足,同时还能够降低肥料浪费。

(四)科学管理,正确掌握收获时间

杂草会对水稻生长造成影响,因此种植者在水稻种植过程中普遍会应用除草剂,要想不影响到水稻种植的质量,除草剂的使用必须适量,避免除草剂药害影响水稻生长,减少土壤中的药物残留。除此之外,还应该定期对稻田进行排查,发现缺苗及时增补,提升土地利用率。在水稻成熟以后应该正确掌握收获时间,太早或者太晚都会对水稻品质和产量造成影响,通常整个稻田的百分之九十的黄籽粒色泽亮、硬度高为最好的收割时间,一些特殊的晚熟品种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间收获。

二、典型北方水稻病害及防治方式

(一)恶苗病

恶苗病是水稻苗期一种非常严重的病害,北方地区的不同稻区都会出现,普通的会造成15%~25%的减产,严重地区甚至会造成40%~50%的减产。恶苗病发病时期会出现植株细高的情况,同健苗高度相比高出三分之一左右,极少数的病苗比健苗矮小,叶片颜色淡、略窄,根系不良发育。绝大多数的病苗苗期就会死亡。对于恶苗病的主要防治方法一是在品种选择是拒绝选择带病的品种,择取抗病高产的品种。二是将5000倍稀释25%咪鲜胺作为浸种药剂,选择0.5%咪鲜胺作为种子包衣药剂。三是秧苗针叶期1500倍稀释25%咪鲜胺乳油做喷雾,发现病苗及时清理,每亩地使用40ml水稀释25%咪鲜胺乳油进行喷施。

(二)纹枯病

纹枯病发生时可以采用农业防治与药剂防治两种办法,其中农业防治是在春耕灌水时将浪扎浮沫带出,于水稻田外深埋或者烧毁,避免出现病草还田情况,保证充足的基肥,控制使用氮肥,增加磷钾肥,降低苗期猛发以及后期徒长、贪青倒伏的状况。而药剂防治则可以对往年发病较多的稻田在栽种10到15天的时候使用4kg20%的稻脚青拌40kg细土,撒入田地杀菌,在发病的初期则可以使用100ml5%井冈霉素兑入30到45kg水进行防治,使用时将药剂喷在水稻病害部位,每7到10天一次,喷2至3次效果最佳。

(三)稻瘟病

稻瘟病在发病过程中可能影响到水稻的每一个部位,并且在水稻种植到成熟整个时期都可能出现,稻瘟病因真菌引起,危害最为严重,严重的可能导致水稻田颗粒无收。防治稻瘟病的主要方法主要有三个,其一,要根据北方地区的积温与气候情况挑选抗病品种,避免种植品种单一,合理布局种植结构。其二,科学管理水肥,掌握符合实际情况的灌溉技术,按时晒田。在施肥时应施足底肥、及时追肥,使用农家肥,增加钾肥和磷肥。三是在病害发病之初使用60到70ml40%稻瘟灵乳油或者100g20%三环唑粉剂按亩喷洒,重病害稻田区喷两次。

参考文献:

第6篇:防盗知识范文

1前言

盲道本是为盲人提供行路方便和安全的道路设施,是社会关爱盲人的标志,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象征。盲道设施建设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理念,是视力残障人士等相对弱势人群充分参与生活的前提和基础,是方便他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条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水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调动群众爱弱势群体、关心残疾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指导作用,也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2方法特点

本方法工艺简单,点位精准度易于控制,工序衔接连贯,劳动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期快,经济实用,易于掌握和推广应用。

3适用范围

此方法适用于人行道、机场、站前广场、地铁站等大型公共场所的盲道钉后植式的盲道工程。

4工艺原理

利用简单便捷的自制模具,精确确定盲道钉点位进行盲道钉施工。

5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5.1工艺流程

弹中心线钻孔淸孔植入盲道钉

5.2施工要点

5.2.1弹线

根据图纸所示确定已铺设完成板材处的盲道位置,找出通长方向两端中心点,用墨斗弹出一条通线。

5.2.2钻孔

大型公共场所盲道较长,盲道钉的数量庞大,孔洞的准确程度关系到盲道钉安装的顺直度和整体效果。当今所用盲道钉有条钉和圆钉两种,如图1所示。条钉下有三条锚筋,成线形布置,所有在钻孔时必须控制孔点成一线,且距离等差符合条钉安装条件。那么钻孔就成为后植式盲道施工控制的关键点。 图1

(1)制作模具:按照图纸要求及现场的实际情况,自制模具。选用3—5mm厚符合图纸模数的钢板不少于2块(本工程为600mm×600mm),板面要平整,按照图纸给点盲道钉布置尺寸,用记号笔在板面上画点,并制孔(孔径大于盲道钉锚筋4mm)。在板上沿道钉方向标记出中心线(如右图)。

(2)铺设模具:模具制作完成后,沿板材上弹好的中心线方向将模具铺在板上,且模具中心线和板材上中线对齐重合。

(3)钻孔:用电钻进行钻孔,钻头直径要小于模具孔径,但必须大于盲道钉锚筋2mm,以免钻头与钢板摩擦造成损坏。首先作业人员用脚踩住已经铺好的钢板模具,将模具四角的孔洞钻出,然后用塞钉插入孔洞内,对模具进行固定,最后作业人员进行大面积操作。模具随施工向前倒动铺设进行作业。(如图)

5.2.3清孔

钻孔工作开展一段时间后,成型孔洞大量完成,出现作业面,这时就可以进行淸孔作业,保证工程的流水施工。由于盲道钻孔过程中,孔洞内会存在大量的石沫,如不清理干净,势必会造成锚筋上植筋胶无法与孔壁有效的粘结在一起。施工后盲道钉会出现固定不牢固、松动,部分使用过程会被踢起的现象。所以在淸孔这道工序中,需用工具对孔洞逐一进行清理确保孔洞中无杂物和石沫。

5.2.4植入盲道钉

同淸孔作业一样,待到孔洞被清理出来一定数量,形成植钉作业面以后,植入盲道钉工作马上展开,保证工程的连贯性。孔洞清理后,按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在盲道钉的锚筋和腹部上均匀的涂抹上已调好的植筋胶,(方法同土建工程植筋),将盲道钉安装在石材板上,先对照中心进行初步单体的调直,压实使其腹部与石材面全面接触粘结。待到盲道钉安装一段数量,且植筋胶未固化前(注:植筋胶的调整比例控制固化时间在2小时内,调整在1小时内)再次进行直线的轻微调整,确保顺直均匀。

6材料与设备

6.1材料准备

(1)根据图纸计算出所需盲道钉条钉及圆钉用量,提出材料计划,物质部负责购买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不锈钢盲道条(钉)、植筋胶。

(2)3—5mm厚板面平整钢板,用于制作模具。

6.2施工主要机具

7.1工程开工前由技术质量部编制详细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作业要求及难点用文字叙述不清楚的,工人无法理解的,在现场进行口头交底和现场检查指导。

7.2确定专职的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严格按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每道工序有专人进行跟踪检查,合格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7.3由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绘制模具图纸,标明各部尺寸。并对现场制作完成的模具进行细致认真的检查、核对,确保尺寸准去无误后,方可使用。

7.4执行标准规范: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

8安全措施

8.1对进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2据工作需要,配备齐全劳动保护用品。

8.3开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严禁设备带病工作,始终保持设备良好运转。

8.4施工现场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施工中要经常检查施工用临时电缆的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8.5现场设专职安全人员对现场的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集中精力、谨慎工作,严禁酒后上岗。

9环保措施

9.1现场施工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规定。

9.2对现场出现的垃圾进行及时的清理,做到“人走料净”。淸孔时,吹出的石沫,立即清理,避免被风刮起。

9.3运到现场的材料一定要摆放整齐,做好有关标识。

9.4建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体系,落实责任制。

10效益分析

采用本施工方法,材料消耗少,无特殊设备,实用、方便、成本低。各工序之间衔接紧密,为流水作业,不会出现窝工和费工现象。质量好,工期快,消耗小。该方法简单易掌握,质量容易控制、有效工作面多、劳动力分散较均衡,协调性好。经分析比较能提高工效10%~20%,节约投资10%~20%,降低工程成本20%左右。

11工程应用实例

第7篇:防盗知识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农业发展、农村进步的根本动力。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破解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确保粮食安全,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原则。围绕农业、农村发展主题,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农业技术推广体制、农村金融制度的难点问题先行开展改革实践,要敢于突破既有条条框框的束缚,积极探索化解难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研究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机制、新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确保稳定的原则。要注重与全省“十二五”规划和“经济区”建设相衔接,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稳步实施,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试点范围及任务

(一)试点范围

全市所属8个乡(镇)。

(二)试点主要任务

围绕《省人是政府关于建立松嫩、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定》明确的改革创新任务,在以下两个方面开展改革探索:

1、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全面完成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加强试验区内公益性推广机构的能力建设与条件建设,探索实践农技推广有效形式。建立职能明确、体制顺畅、布局优化、运转协调的多元化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广体系,提高发展现代农业的支撑能力。

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推进。

2、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机构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增加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立健全适应农村发展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存发展,其他银行积极参与的农村金融市场新格局,提升我市农村金融机构整体服务水平。

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发展和革改局配合推进。

三、实施步骤

(一)试点实施阶段(2011年6月-12月)

组织各乡(镇)认真学习领会《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松嫩,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决定》精神,启动农业技术推广体制改革、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制度,确立试点村屯、农户,并做好重点农户辅导。同时,加强对改革试验的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引导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要集中力量按照试点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积累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总结阶段(2012年1月一3月)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总结试点工作,梳理有益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试验区建设的措施建议,为下一步开展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设计等基础性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将两大改革试验区上升为国家试验区奠定基础。

四、具体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松嫩、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市项目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问题的协调推进工作,审定专项改革方案。

(二)建立协调推进机制

建正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抓好改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分析情况,研究解共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改革试验的进展情况。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机制,具体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第8篇:防盗知识范文

一、总体要求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着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力度,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年继续实现农机安全事故和死亡指标在控制指标之内,为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在市农委农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

三、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机安全工作实际制订本地《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具体的农机安全整治工作。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让每一个农机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拥有者以及广大农机参与者都积极参加到此次活动中来。

(二)集中整治和巩固成果阶段。各级农业部门对照年初的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农机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工作目标。

(三)总结评比阶段。市农委将成立督查组,对各级农业部门农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市)农业部门要写出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市农委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各级农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农机经营使用者合法经营,遵章守纪、安全驾驶、不违法载人,教育农机作业人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不乘坐和攀爬拖拉机,确保农机车辆安全生产。结合“隐患排除年”、“标准化建设年”、“本质安全年”、“安全生产月”和“农业机械百日安全生产行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乡村和田间地头有标语,办公地点有专栏,媒体有报道,工作进展有简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工作不认真、督查不力、整改事故隐患走过场的,要在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二)强化安全监管,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组织农机管理者、农机拥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农机拥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和农机监管部门牌证管理、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三)突出重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格依法管理。重点打击农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要钱不要命的生产经营单位,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微耕机自制挂车上路行驶、报废车病车未检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决不姑息。对无证驾驶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一律予以强制报废。对擅自改装的拖拉机,一律限期恢复为原入户时尺寸。对未参加检验的拖拉机一律予以滞留,限期整改后方可放行。对使用12年以上的拖拉机和使用9年以上的变型拖拉机进行清理造册排查,达到报废的要坚决予以报废。要依法严格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一律停业整顿。要加强拖拉机入户、检测等环节的监管,强化安全巡查,打击“黑车非驾”。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消除一起,决不放过,并严格按照“编号登记、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的规定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治理到位。农机监理人员要深入乡村、深入农机作业场所逐乡、逐村、逐户开展隐患排查,从源头上消除农机安全隐患,切实遏制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百日会战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配合到位,措施到位,宣传到位,扎实做好百日会战相关工作。

第9篇:防盗知识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停车场、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变电站(所)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市安监、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运营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七条(建设安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

第八条(试运行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施设备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九条(试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行合格后,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条(正式运营条件)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书面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保护区范围)

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地面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第十二条(保护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1)

(二)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污水、雨水、排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方杆)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在过河(湖)隧道段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疏浚河道、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五)其他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产生影响的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确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上述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相关区域管理)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垂直投影区域内不得擅自停放机动车辆、搭建设施、作业、堆物等。

第十四条(改扩建要求)

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执行。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在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需要暂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或改变运营时间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实施前提前10日通过媒体以及车站、列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障碍物控制)

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或者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安全的植物。

第三章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评运营单位的主要依据;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运营单位服务职责)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为乘客提供安全、正点的服务;

(三)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列车因故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扶梯、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灭火、报警、防汛、防爆、防毒、防护监视、疏散照明、逃生、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持其完好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护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检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在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备案,并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规范应当包括违禁品范围、安检点设置、安全检查工作人员条件及岗位设置、安检设施设备配置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检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规范实施安全检查。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列车的整洁卫生。[3]

第二十四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二十五条(运营保障)

供电、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用水、通讯等需要。

第四章乘客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接受、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二十七条(票务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含票价优惠)并予以公布。

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可持当次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二十八条(禁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四)犬只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

(五)易污损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六)充气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运货平板车等;

(七)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长度超过1.6米或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八)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九条(危害运营安全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四)损坏轨道、隧道、车站、车辆、电缆、机电设备、安防设备、路基、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五)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通风亭、自然通风井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攀爬、翻越或推挤围墙、栏杆、闸机、车辆、安全门、屏蔽门等;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自然通风井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一)阻挡车门、屏蔽门或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散发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4)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品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弹奏乐器、踩踏座席等;

(六)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在车站或列车内滑滑板、骑独轮车等;

(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特别规定)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学龄前儿童应当在健康成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有权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者进站乘车。

第五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制定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全力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置)

运营单位因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尽快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大客流处置)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在城市轨道交通入口区域以醒目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恶劣气候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在地面或高架线路行驶中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

第三十七条(暂停运营)

遭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重大疫情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并且无法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或者部分路段的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同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第三十八条(协同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的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条(人员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留证据、维护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处理现场,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市民政部门及沿线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安抚及善后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由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近亲属依法协商处理。

第四十一条(赔偿责任)

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时,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由乘客故意或者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保护区管理的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未按规定制定、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防护方案(包括监测方案),或者未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运营管理的责任)

运营单位有下列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至(十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工作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或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或者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未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和换乘指示,或者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拒绝接受乘客投诉的;

(四)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100万乘客人次超过5次的;

(五)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未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评估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6]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发生运营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营,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遭遇冰雹、雨、雪、雾、结冰、沙尘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气象条件,未按照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的;

(十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暂停运营,未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危害运营安全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至(五)项、第(七)至(十三)项,由运营单位依职责进行处置,运营单位不能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票务管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无票或使用无效车票乘车的,乘客应当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运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伪造、变造车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车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相关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交通、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治安、消防、卫生、通讯、物价、民政、突发事件应对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权利救济)

当事人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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