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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一期;后路;胸椎;腰椎;结核;脊柱;内固定器;清创术;骨移植;脊柱融合术
[中图分类号] R5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2)08(c)-0028-03
Clinical study of single-stage posterior debridement, interbody bone grafting, internal fixation in treatment of thoracic and lunmbar multilevel noncontiguous spinal tuberculosis.
MA Bin DAI Chonghua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the People′s Hospital of Luliang County, Yunnan Province, Luliang 6556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clinical effectiveness and safety of surgical management single-stage posterior debridement, interbody bone grafting, internal fixation in treatment of throracic and lunmbar multilevel noncontiguous spinal tubercylosis. Methods A consecuing series of 50 cases of spinal tubercylosis from May 2006 to November 2011 were studied retrospectively. The height of vertebrae interval and deformity were measured before and after the surgery by X-ray. All the cases normally wore waist bellyband to strictly limited lumbar activity for 3 months and had been antituberculosis therapy for 9-18 months. Lumbar interbody fusion and the effectiveness were observed. Results All the cases had been followed for 12-32 months postoperatively, the average follow-up period was 18 months. Operative incisions of 44 cases were primary healing. 4 cases appeared tuberculous sinus after operation for 1 to 3 months, and 2 cases recurred. Preoperative average posterior convex angle was 11.8°, while it achieved 2.4° postoperatively, and 8.4° was corrected. The rest of the 47 cases met the standards of tuberculosis healed within 6 months with 94% recovery rate, except 1 case continued dressing change for sinus formation and 2 cases had anterior-lateral debridement for recurrence. Conclusion Single-stage posterior debridement combined with single segment interbody bone grafting and internal fixation is an effective method, and it is one of feasible method to treat the tuberculosis of lumbar spine.
关键词:一城一书;阅读推广
当前时代,在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我国国民阅读状况却与其它发达国家有很大的阅读差距。虽然近几年的国民阅读调查显示成年人图书阅读率有所增长,但根据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第六次国民阅读调查公布:2008年我国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49.3%,成年人人均年阅读图书4.72本(而日本是40本,韩国是17本,美国正在2007就设定了实现每年每人读书50本的目标)[1]。因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推行全民阅读活动,尤其是“一城一书”形式的图书推广是很有必要的。
1.活动开展情况简介:
“一城一书”活动的通用解释是指同一本书作为社区阅读计划而被推广,一个城市或社区试图让这个地区的每个人都参与城市的阅读和讨论。
1998年,西雅图公共图书馆华盛顿图书中心主任南希皮尔女士发起了一个“一城一书”( One City,One Book)活动。这一活动倡导城市的全体市民共同阅读同一本书,通过导读、讨论和文化的约会,引导市民对图书内容的深度行赏。自1998年以来,这一读书活动已经成为西雅图图书馆的品牌,通过大众阅读,引发公众共同的思考。
“一城一书”活动在全球各地反响之热烈,肯定是发起者没有预料到的。很快,芝加哥加入了,旧金山加入了,加拿大的多伦多和魁北克也跟上来了,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和荷兰也有模有样地学起来了。台湾的桃园不仅模仿,还搞了个诗意盎然的名称“一书一桃园”。如今,“一城一书”活动已然有了全球化的味道,比如在第18届“法国读书节”中,“一城一书”活动甚至涉及到了本国各大城市和一百多个合作国家。各地一城一书概念和手法各不相同,但同样都是集体阅读成长。
2.具体案例介绍
2.1美国案例介绍
自1998年,全美各地效仿西雅图,出现一城一书、一社区一书等活动,搭配读书会、徵文、学校推广等,美国图书馆协会更发展出一套推广参考方案,到现在全美已经有130个城市参与一城一书运动,成为美国阅读文化重要的一环。
关于活动的选书,多数地方根据本城最需解决的问题而选书。遇到的问题主要有:这么大的一座城市,选择一本什么样的书才足以引起广大市民的兴趣?为解决本地区最棘手问题,我们需要选择出一个什么样的共同话题?西雅图曾选过《梅岗城故事》《爱在冰雪纷飞时》,目的在于通过讨论小说主题,消弭种族隔阂,促进社区互动。还有的城市重在选择和本城或本地区相关的作家的作品,一边庆祝,一边重温,旨在增加地域文化凝聚力。
在美国开展“一城一书”活动的初期为了加大宣传,有的地方会举办系列讲座、网上投票选举、进行征文比赛、邀请书作者等一系列活动。经费多数由政府或者公共团体支持。如芝加哥头三年的经费是来自从利拉华莱士/读者文摘基金会的资助。在第三年,图书馆获得全国各处捐赠50万美元的补助金,并提出了今后的计划补助150万美元。为此,芝加哥花4万元宣传,销售其中包括副本的书约有2500本。他们会注意先做营销计划和收购预算,还有其它形式的运营方案,其中包括作者的酬金和旅费,书籍和印刷方案等。他们在其附近餐馆提供海报和广告以获得赞助费,如麦当劳的营销支持,还有比如在星巴克咖啡馆举行的五本书的讨论,在此活动中高中教师和图书管理员也加入了。[2]
2.2中国台湾案例介绍
台湾省桃源县文化局图书馆自2003年起,效法美国也开始举办“一城一书”的活动,每年由县内各级学校之校长与读书会、县籍作家等推荐图书,经由民众票选以及专家学者的评鉴,选出一本“桃园之书”进行推广,并举办持续一年之阅读讨论会与征文等活动。另外在“一城一书”活动举办期间,同时举行书展、征文及图书馆利用教育等阅读推广活动,希望能让民众更乐于阅读并妥善利用图书馆。这一系列的“一城一书”活动是分成好几个组进行的,比如分成亲子组、儿童组、青少年组、成年组、银发组。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满足不同年龄段的人阅读与交流。
台湾政府很重视“一城一书”的阅读推广活动。为鼓励全民阅读,教育部长吴清基宣布,将补助全国二十五县市推动“一城一书”活动。在世界读书日,教育部以“全民乐阅读”为主轴推动系列活动,其中“一城一书”活动列为台湾阅读运动的重点,各县市可透过学校、读书会、在地作家的推荐,再由民众票选及学者专家评审,选出一本「城市之书,鼓励全民读好书希望每个县市都有自己的“城市之书”。另外,教育部也将在全国各县市发送四万多份阅读礼袋,鼓励亲子共读,并会邀请当场的家长说说亲子共读的经验。
3.活动的启示
一城一书”活动多数以展览、讲座和读书演讲之类为主,而目标也是鼓励全民读书:形成阅读焦点,可以最大程度唤醒市民的阅读热情,集中各方的阅读注意力,让私人的阅读兴趣在公共阅读事件中酝酿得更浓厚和持久;制造共同话题,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创造一个机会,一个话题空间,更鼓励通过讨论和辩论就某些原本有分歧的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推动深度阅读,提倡精读一本书,重温一本书,促使那些习惯“浅阅读”的人通过参与各项活动,认识到只有读深读透一本书才可以和别人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树立起深度阅读带给一个人的荣耀和尊严。如果所选书籍和本城本地有关,可以激发市民对家乡历史或现实的了解与热爱。如果我们能够借鉴国外的经验,从一城一书的读书组织入手,逐步渗入社会,有可能稳固地将读书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会让各类活动变得焦点更集中,收获更明显,影响更普遍,反应更热烈,步伐更踏实。(作者单位: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2.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深化工程设计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设计招标:
(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
(二)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
有保密或者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负责设计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招投标办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四)核准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
(五)协助建设单位聘请有关专家;
(六)调解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办理招标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自行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参加投标的书面申请;
(五)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标书;
(九)投标单位将投标标书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十)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十一)开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八条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
(三)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过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工程建设地点、平面位置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区(1:500)或者郊区(1:1000)地形图,建设场地的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者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水文地质详勘资料,原料、燃料、水电、通讯、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
(五)招标工作小组已成立。
第十一条设计招标按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可采取一次性总招标、分单项招标、分专业招标等形式。
设计招标一般应当采用设计方案招标,其中有条件的工业、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实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标后,可不再实行设计方案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核准后,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设计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者其他形式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申请设计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设计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3个以上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指定招标:由市建委指定若干个设计单位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要求;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五)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向市招投标办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的名单。市招投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应当在7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经市招投办核准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内容。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持有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和领有本市勘察设计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设计投标的单位可独立投标,也可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及其隶属关系;
(二)建设工程设计证书复印件及承担任务的范围;
(三)单位简历、技术力量及主要装备情况;
(四)近年来承担主要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的标书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书。
(二)建设工程方案主要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
3、立面图;
4、剖面图,其中,主要剖面图不少于2个;
5、公共建筑要有着色透视图1份和建筑模型1只,居住小区要有小区规划模型1只;
6、工业项目还须有工艺布置图。
(三)主要的施工技术要求。
(四)工程投资估算、经济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设计质量达到的等级和设计周期及其保证设计进度的措施。
(六)设计收费金额。
(七)工业项目要提出达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方案设计,包括采用的工艺路线,主要设备的选型、物料、热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体布置等。
第二十条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在规定的地方加盖投标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单位。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一条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数量一般为12套。招标单位需增加标书数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单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二条自发出招标文件至开标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开标、评标至确定中标单位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二十三条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评标、决标会议由评标小组主持。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人员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员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7至11人。投标单位和投标方案设计者不得参加评标小组。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有困难的,应当委托市招投标办指定。
市招投标办应当在接到评标小组名单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五条开标须在市招投标办、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并由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标书、投标单位名称及其印章进行编号和有关保密处理后,送交评标小组人员评审。评标小组人员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图文和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内容不全或者粗制滥造的;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除事先说明外,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须按技术先进,切合实际,安全适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的原则,结合设计方案优劣、投入产出效率高低、设计进度快慢、设计单位的资历和社会信誉、设计收费金额高低等因素,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调解。
第二十八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优质优价、按质论价的原则收费;但上下浮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5%。
第二十九条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领回投标标书及有关资料,同时根据编制投标标书工作量大小和技术难易程度,付给未中标单位1000元至1万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评标小组确定。标书编制补偿费在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对中标单位的标书编制补偿费可在设计费结算时一并付给。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总投资额的02‰,向市招投标办缴纳设计招标管理费,管理费在建设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设计招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标办应当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中标单位使用未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未中标单位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转让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当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未采用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可处以承发包合同价1%至3%的罚款,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的,对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三)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借故收受回扣的,对收受回扣单位处以回扣费5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压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其各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取消其1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者有隐瞒、虚报单位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6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其处总投资额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招标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内容或者因招标单位责任在开标前造成投标标书泄密,给投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对犯有行贿、受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要求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项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负责依照本条例对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核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服务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实施监察,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估算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情形。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或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
第九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未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建设工程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项目的性质和管理权限,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产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是否进行施工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百分之五十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或者省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拟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内容;不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投资人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的特点,由投资人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审批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机构应当按其招标资质从事相应的招标业务,不得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咨询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本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转让招标业务。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该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招标公告连续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同时将招标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公布。
交易中心应协助招标人及时信息。招标人不依法信息的,交易中心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必要时可以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对列入名录的预选承包商进行动态考核管理。
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再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不采取资格预审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十名的,视为不合理条件,应当调整资格预审条件重新招标。但技术复杂或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建设工程,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预审决定,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不采取资格预审,符合资质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十名且招标人需减少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随机抽取十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设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对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方法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确定:
(一)属一般性建设工程,只评审经济标,并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办法,即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进行投标报价,开标后按有关规定计算投标人的平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的投标基准价,再计算两者的平均值作为定标标准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标标准值的或绝对值最接近定标标准值的两个投标报价者为中标候选人。
(二)属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建设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权平均评标法作为评标方法外,可对工程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八条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限价,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价,不设标底。
使用国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必须经过同级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的,工程预算价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得列入投标竞价。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及潜在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疑问,形成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材料送达所有投标人,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经招标人提议,并经所有具备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同意的,可缩短期限,但缩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工程依法进行分包的,应当将拟分包工程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投标,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参加投标。
第三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收取,但应存入招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共同开设的银行专户。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依照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参与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服务机构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三)投标人之间先商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的;
(四)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人或同一机构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存在大量类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开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主持: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三)地点: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四)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依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次序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五)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须验证且不要求密封的证明材料的;
(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并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及其授权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其中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七)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同一单位参与同一项目不同投标联合体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资格的认定和专家库的组建、监督、管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工程专家资格的初审和本专业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专业专家人数较少的,可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业工程专家库为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的情况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称职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应及时取消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从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或相关专业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不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评标项目预先告知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十五条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人使用特区建设工程专家库提供服务,协助招标人随机抽取专家,负责通知专家到场。
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的招标工程项目,本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或者国家、省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专家库申请选取专家。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活动实行屏蔽、变声处理等封闭式管理,对评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存档备查。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情况报告。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交易中心实行的封闭式管理。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必须进行公开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在投标截止期限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招标不足五个,邀请招标不足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应作为废标处理的;
(三)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四)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查实并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第五十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中标结果应当同时在交易中心信息栏和市建设网上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函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由银行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与履约担保金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具体的履约担保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人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的。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赔偿: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中止招标的;
(二)确定中标人后拒绝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建设工程,不得将中标建设工程违法分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或者公开招标项目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有关备案、报告、批准、确认手续的,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招标、开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事项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无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招标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招标资质而以招标机构名义从事招标业务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业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六个月;
(三)转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招标,或者转让招标业务,或者从事同一工程招标和投标咨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六个月。
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发生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招标人的处罚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工程招标业务一年,并可报资质审批机关吊销其工程招标资质。
第六十条投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未中标的,处投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将中标工程转让或者违法分包给他人的,转让无效,处转让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参与评标的,评标无效,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贿赂、私自接触投标人,或者泄露应当保密事项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评标资格,禁止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的;
(二)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
(三)向投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标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
(四)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