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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请人因经营需要,特向我行申请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万元,期限三年。该笔贷款由提供本人的房地产作抵押。根据信贷管理的要求,为防范风险,我行组织信贷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及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男,现年31岁,湖南省县人,大专文化,身体健康,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县镇,家庭住址:路,家庭电话:,手机号码:,申请人系我县城镇开发公司停薪留职干部,其妻谭,现年31岁,湖镇人,高中文化,户口所在地县城关镇,身份证号码:,身体健康,系博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借款申请人家庭共三人,一女,在读小学,属未成年人。
>谭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县城镇综合开发公司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从1999年开始,其停薪留职独集和与他人合资先后开发了县平头住宅四栋、西路综合大楼,县重点工程巷步行街等工程项目,累计完成建筑面积2平方米,工程量万元左右。其承包的工程质量都是优良工程,社会声誉较好,经过几年的发展,现已拥有个人资产近250万元。
>二、借款用途:
>2003年5月,谭与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一份施工合同,合同要求主体及部分安装工程按图纸要求以元/m2承包金穗大楼工程项目,该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工程名称:大楼
>工程地点:开发区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
>工程建筑面积:m2
>工程总造价:万元
>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其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为1、工程发包方在承包方正式施工并完成隐蔽工程及主体第一层后支付万元整,第二层否第七层每完成一层支付20万元。2、装修工程:水电安装、粉刷、铝合金门窗安装完毕付万元,打灶、铁门安装、刮胶、屋顶水泥装修完工后发包方支付30万元整,工程验收合格后结付80万元整,余款按集资价格抵付四套房子给承包方。8万元作保证金,验收合格一年,房屋未出现质量问题,余款半年内付清。
>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外墙装饰,室内水电安装及抹灰刮胶也在同时进行。整个工程已投入资金270万元,发包方按合同已支付200万元,承包方谭已垫资70万元,要完成该工程谭需再投入60万元,而工程余款的拔付工等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拔付,因此该借款人资金周围困难,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按期履约,特向我行申请45万元个人消费费额度贷,由借款人本人提供自有房地产作抵押。
>县博桂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大楼项目住房已100%预售完,1-2层业门面已预售40%,预定金额达314万元。足已支付谭工程款。
>三、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银企关系
>借款人谭是我县晓有名气的建筑商,其为人诚实,重合同守信用,自九十年代末期就停薪留职下海从事奸诈建筑行业,从一个国家干部到今天拥有数百万家产的建筑商,他深知企业的艰辛,深知个人资信的重要性。据调查,其开始下海时的原始资本是靠民间借贷来筹资,从建筑市场反馈的信息来分析,其本人多年来从没有借贷纠纷等现象出现,这说明其个人信度较高,借款人已凭自己稳健的工作作风、诚信的个人资信、优良的工程质量开辟了自己的市场,在我县的建筑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一直都在我行府前街分理处存款,是我行的老客户,从客户提供交记录看,其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近几年来其所做工程款的拨付大部分在我行办理,是府前街分理处较大的储户。
>四、抵押物情况
>借款以自有门面及房产作抵押,抵押物位于县城关镇环城西路,一宗是门面,建筑面积为207.25平方米的酒店,另一宗是第4层层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抵押物地处较繁华地段,地理位置较好、变现较易,酒店出租给他人经营,年租金收入3万元,住宅自住。抵押物初评价值万元。抵押物产权手续齐全,房产证号为:字第01013141号,宜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宜国用(2003)字第号,宜国用()字第00037号,抵押率低于%,符合我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抵押的要求。
>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析:
>借款人的还贷来源主要是工程收入及门面租金收入:
>1、工程收入:20万元/年
>从借款人近几年的承包合同分析、借款人业务发展较好、诚信度较高,每年的工程量都在200万元以上,目前建筑行业的平均利润为10-20%左右,按此利润测算,借款人每年可实现纯利润在20万元以上,金穗大楼的工程可实现利润30多万元。
>2、门面年租金收入:2600元/月×12个月=3.12万元/年
>从以上收入来源可以确定,借款人年收入可达23万元,第一还款来源充分,第二还款来源,抵押物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变现较易,且具有一定的增值空间。
>六、风险防范
>该笔信贷业务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稳定可靠,贷款的风险相对来说较小。但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因此要加强贷后管理,督促借款人工程款资金结算通过我行,随时掌握借款人的资金流向及财务状况,发现风险,及时收回贷款,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另外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登记过户手续和财产保险手续,明确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管理,尽量将贷款风险控制在萌芽状况。
>七、结论
关键词:职业教育;九型人格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9-0240-02
一、九型人格理论概述
九型人格学(Enneagram)是一个有2000多年历史的古老学问,它按照人们习惯性的思维模式,情绪反应和行为习惯等性格特质,将人分为九种,称为九型人格。
“Enneagram”一词源自希腊文ennea(九)以及gram(型态),可以g为九柱人格、九型人格或九种性格。九型人格是2000多年前印度西部与阿富汗一带研究出的人性学,后来由苏菲教派所传承。原来的九型人格是一套灵修学问,以口耳传播,教派中的大师借此辨析弟子的性格类型,并依此指引他们灵修上的出路,帮助他们提升人格。
目前,九型人格在美国FBI、Apple、HP、Coca cola、P&G、Nokia等政府组织和大型公司的企业培训中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推崇,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九型人格是其中的必修课程。九型人格已经成为企业进行企业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并逐渐被世界五百强企业和著名高校广泛接受和认可。
二、九型人格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报告的基本情况
调查问卷的来源:美国九型人格专家唐・理查德、里索等设计的144题的图表测试法,这一测试方法已经在国际上开始流行,并作为众多世界500强企业领导用来安排员工岗位的重要参考。本次问卷发放的时间为2016年9月,属于局部调查。共发放问卷181份,最终有效回收176份,回收率为97%。调查对象为部分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2014与2015级的在校生。调查的结果如表1:
(二)基于直觉的特征分析
在九型人格分类中,1号,8号和9号是基于身体的直觉类型,2号,3号和4号是基于感情的直觉类型,5号,6号和7号是基于精神的直觉类型。根据表1的数据进行统计,基于身体的直觉类型占比24.9%,基于情感的直觉类型占比43.2%,基于精神直觉类型占比34.1。根据九型人格理论的观点,基于身体直觉类型的动手能力较强,基于情感直觉类型的情商较高,基于精神直觉类型的智商较高。所以可以看出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情商较高,智商也不错,但动手能力较弱。从调查结果来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中基于情感的直觉类型比例最大,他们的本能就是情感感知,即便他们已经进行了深思熟虑,考虑了细节,还是会从情感角度出发,去判断和行动。这部分学生的不足之处就是会忽视客观存在的规律与事物,不擅长采用科学正确的方法,不擅长理性地思考问题。
(三)主要性格类型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2号人格占比20.5%,占比最大,其次为4号占比18.2%。7号和9号分别占比15.9%。下面着重分析这几种类型学生的性格特征:
1.2号性格特征.2号性格的学生喜欢与人相处,但是非常在意自己是否受欢迎,自我意识较强,渴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好感。这类学生在交往过程中往往乐于改变自己,也乐于助人,但这种改变是一种类似交易的交换。如果他们付出的努力没有被发现或者认可,他们则会感觉受到了打击。2号性格的缺点也很明显,他们很乐意助人,也喜欢提出各种建议。但是如果他们的支持与建议没有得到回报,没有被认可,很有可能成为幕后的事件操纵者。这种情况在班会的时候非常明显,例如整班讨论“十一”的旅游计划,会议之初2号会给出各种建议,并积极分析,但是如果他们的建议不被重视或者采纳,则会产生抱怨,甚至会排斥集体产生的决策。
2.4号性格特征。4号性格的学生比较喜欢特立独行,认为独特的追求能体现他们精致的品味和唯美的敏感。这类学生一般喜欢穿着夸张。追求奇装异服,通过这些装扮来体现自己的独特性,向其他人说明自己是走在潮流前面的人。这类学生集体观念不强,往往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比较理想化,不太愿意接受客观的现实,更向往充满幻想的世界。这类学生一般不会主动接触老师,不喜欢与老师交流互动,学习劲头一般都不足,基本不参与课堂的互动,上课过程不带课本,喜欢一直玩手机。
3.7号的性格特征。7号性格的学生比较容易识别,他们一般都高昂的热情,对很多事情都感兴趣,喜欢快乐的生活,喜欢参与社团活动,不知道疲惫。这类学生的师生关系维持的很好,在课堂中喜欢听老师生动的讲解,喜欢看视频,乐于回答老师的问题,积极参与头脑风暴。这类学生容易进入状态,也非常容易泄气,持久力不行。尤其在竞赛的选拔赛中,往往冲劲足,但是在后继的持续训练中则容易产生倦怠。这类学生的责任心往往不足,比较健忘,容易上课迟到,课堂中喜欢讲话,忘记完成作业等。
4.9号的性格特征。9号性格的学生生活态度随和,不喜欢与人起冲突,乐于吃亏。这类学生的亲和力很高,在交往过程中会让其他人感觉到很轻松。也能够客观地看待身边的事物,接受现实中的优点和缺点,适应力很强。这类学生能够迅速地接受任务,并且立即着手行动,但是缺乏主动思考,对于任务的合理性的思考比较少,不能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这类学生自我规划能力较差,容易产生网瘾等不良嗜好。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学生的关爱
学生内心深处是非常渴望得到关爱,得到认可。从马斯洛需求理论可以看出,学生渴望被重视,被关爱体现在两个层面: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则反映在学生的衣食住行。近年来,随着学院的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现有的校园条件已经不能够满足学生的物质需求。学生针对食堂,寝室,教学楼提出的投诉较多,但是由于诸多原因,这些设施的改善力度不够,没有达到学生的期望值。建议学院追加投资,尽快完成现有的设施的提质改造,让学生感受到学院对他们的呵护。精神层面则反映在学生与学院的沟通。目前学生与学院的沟通模式还是采用传统的垂直管理。学院下达管理命令到系部,辅导员负责执行,学生的诉求难于上传。学院领导与学生之间产生了“信息孤岛”。建议学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改现有的垂直沟通模式为“扁平”,将原有的单向“命令式”改为双向“沟通式”。
(二)帮助学生设定目标
高职学生的规划能力较差,不善于制定目标,容易被不重要的事情(例如逛街,打游戏,睡懒觉)分心。因此,在辅导学生的过程中,应该帮助他们设定一些短期目标,督促他们完成。通过完成阶段性的目标,循序渐进,最后达成中期目标。尤其在面对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上,更要椭他们认清今天和明天的关系,帮助他们认识到今天的学习对于明天工作的意义。帮助他们区分重要和不重要,理清紧急和非紧急的,指导他们思考各阶段的学习目标。
(三)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高职学生的存在感很强,也非常愿意参与,喜欢积极表现,得到其他人的认可。目前的社会也是竞争的社会,可以利用学生的性格特征,引导他们参与竞争,锻炼他们的承受能力。目前学院大力支持竞赛,可以通过鼓励学生参与竞赛,实现自身的价值。
参考文献:
[1]美]海伦+帕尔默.徐扬,译.九型人格[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2]杨菲菲.九型人格理论在大学生班干部选拔培养中的应用[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7):8.
Higher Vocational Students Enneagram Characteristics Investigation Report
―Take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Modern Logistics as an Example
DENG Pan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Modern Logistics,Changsha,Hunan 410000,China)
按照县编委要求,县编办、县政府督查室,于8月10日至8月
16日对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此次督查共涉
及24个工作部门8个中心共48个单位。督查组深入各有关单位,采取听取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实地查看、拍照存档等形式,逐条督查评估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特点及成效
1、领导重视,迅速行动。县政府机构改革后,县领导、单位领导都高度重视,主动配合,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县政府副县长张志红、县长助理刘忠民亲自召集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城市客运职责调整和手续交接工作。县发改委、县工信局领导积极沟通,将发改委负责“经济运行工作的5人”划转到工信局,并积极开展工作。县农牧局、县住房和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等单位已启用了新章、挂了新牌子、变更了新账户。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粮油贸易中心、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等单位及时刻制新公章、制作新牌子(其中县粮油贸易中心已挂新牌子)。县计生委、县粮油贸易中心等单位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制作悬挂内设股室牌子。
2、转变职能,促进工作。各单位以改革为契机,积极推出各种新办法、新举措,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打造干部队伍,
提升服务能力,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效,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县审计局强化工作薄弱环节,加大了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县财政局简化工作程序,制作工作流程示意图,提高办事效率。县公安局加强城区防控力量,有力地打击了不法活动,极大地改善了治安状况。县城管局购置新车辆,每天在城区主要路段洒水降尘,在炎炎夏日为群众带来了可贵的清凉。县广播电视发展服务中心实行了挂牌上岗,加强了新闻舆论监督,开展了有线电视数字化
整体平移工作,重新开播了内黄县广播电台,增设了以文娱、娱乐为主的有线综艺频道和以农业、法制宣传为主的第三频道,实现了工作、效益、社会多赢的良好局面。县安监局一手抓执法,一手抓服务,以整改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实行“首查不罚”制度。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积极开展电视技术讲座并安排专人定期下乡为农户搞好技术服务。
二、存在问题
1、个别单位职责调整还未到位。如县发改委的“工业经济运行”职责还未调整到县工信局;
原农开办的“农业综合开发”职责未调整到县财政局;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未调整到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应调出的职责也未调出;
原广电局、文物旅游局的行政职责和县文管所未调整到县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也未合并;
原畜牧局行政职责未调整到县农牧局;
原粮食局行政职责未调整到县发改委;
原县政府教育督查室行政职责已划入县教体局,但人员还需进一步理顺;
原新农办需进一步理顺关系。
2、个别单位牌子未挂、公章未刻、账户未变。如县蔬菜服务中心、县教育发展促进中心、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广播电视发展服务中心、县棉花粮油生产服务中心、县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未挂牌子、未刻公章、未变更账户。县政府办公室、县人社局等单位未挂内设股室牌子。
3、大部分单位存在乱挂牌、股室牌子名称不规范、股级干部超配、行政单位事业身份人员任股级干部现象。此次已将相关单位的所有挂牌拍照存档。
4、存在部门干预挂牌子现象。大多数单位都挂有:计生办、综治办、群众工作室、工会等牌子。县公安局挂有原系统内未改革到位的牌子。个别单位有临时性工作办公室牌子。如:“三项重点”工作办公室。
三、意见建议
1、涉及职责调整的单位由有关县领导、部门领导召开会议,进
行沟通协调,及时安排落实职责划转事项,办理交接事项。
2、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对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进行跟踪督导。
作为国际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的审前调查制度,在考评犯罪并予以刑罚借鉴中的地位日趋明显,其有利于促进刑罚效益的最优实现,被认为是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1]。我们虽不应盲目追崇所谓国际领域先进的司法制度,但理当遵循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国际司法的一般趋向,来审视审前调查制度的合理性,并为我国司法实践借鉴推广。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审前调查制度已成为当今各国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尽管我国对这种制度没有实现立法化,不过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这方面内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指出:“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用司法解释这样的规范法律文件形式来确立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属首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同形式的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笔录等,已在客观上对刑罚裁量有一定影响作用,而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体现,无疑还要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审前调查制度的一般解释
审前调查制度,被我国许多学者称作社会调查制度或者人格调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决前,由专门机构或者个人对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犯罪背景等进行专门调查,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一种制度。审前调查报告,即为审判前的调查报告,鉴于我国定罪量刑的程序没有分开,那么审前调查报告自然应当包括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和影响量刑适用的因素;当然,审前调查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理论基础,既有利于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人权,其实质归宿与量刑调查无异。从应然角度看,审前调查涵盖入罪认定和量刑适用两方面的内容;从实然角度看,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将犯罪和刑罚紧密结合,以品格证据质疑犯罪构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审前调查则与量刑前的调查无异。从美国的量刑前调查制度来看,审前调查报告包括犯罪人情况报告和犯罪行为情况报告两方面的内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可以说,现代的量刑前调查,既是缓刑的重要依据,更是整个量刑考虑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审前调查本身就被广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对未成年人刑罚处置的轻缓化上发挥特殊的功效。
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罚原则的理论中也呈现了其必要的价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已被各国法律制度认同,随之引发的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命题也是针对未成年人社会化进程的谬误而来,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更是教育和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审前调查制度正是配合实现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重要支撑。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认为: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各国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从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运作来看实际上已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可见一斑。
二、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前形成
2006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检、司四家单位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审前调查的主体、职责、调查的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2010年4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还专门会同江苏省司法厅就《办法》的修订进行了座谈,对主要问题深层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对调查机构的选择确定问题
《办法》对调查主体明确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此规定对本地籍贯的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调查没有丝毫影响,但对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调查问题,矛盾比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动作案的人员,多为随父母来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随父母来本地的租住地容易变化难以确定经常居住地,选择社区矫正机构来调查就形成了困扰;属流动人员的又要其户籍所在地出具调查证明。调查机构是否健全、调查人员是否专业、调查结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忧患。
(二)审前调查评价结论的客观性问题
《办法》要求审前调查由县(市、区)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扎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调查,并形成书面调查评价报告和两级量刑建议。这些结论意见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因而这些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社会经验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其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影响甚大。然而,基层司法所及其所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精力上、时间上、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上往往不能适应《办法》要求的相对专业化的需要。有的调查机构和人员根本未经认真、全面的调查而简单、草率地作出结论;有的为减轻其今后需承担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的工作负担,不加区分,故意作出不宜适用非监禁刑的结论;更有甚者,某些地区极个别调查人员还可能与被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价上存在金钱交易的嫌疑。审前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受到质疑,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恰当量刑。
(三)委托审前调查制约法院正常审理节奏的问题
一般而言,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限为20日,普通程序为4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缓刑条件的,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向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发出委托调查函,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分别在接到委托调查函的5个和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调查报告回复的漫长过程中,案件审理的期限却日日缩短,从业绩考核以及对未成年人全面负责的层面说,都是回避不了的难题。
(四)审前调查报告结论当庭接受质询的问题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要对调查评价报告当庭质询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收到开庭通知后,应当指定调查人员出庭并做好出庭准备工作。同时《办法》也对调查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作出了规定。作为法院量刑参考依据的调查评价报告,虽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但法院应当对其客观性进行审查,而作出结论的人员当庭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质询,无疑是一种最好的审查方式。但调查人员当庭接受质询却很难进行实际操作。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官本位观念影响,一般不愿当庭接受质询;二是外地调查人员因路途遥远等客观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质询;三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有时开庭审理时审前调查评价报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调查人员出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考虑,不同意当庭接受质询。再因《办法》规定可以当庭对调查评价报告进行质询,在当事人或其人、辩护人向法院申请后,法院通知后调查人员实际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动。
(五)法院判决结果与调查报告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法院基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审理,根据案件事实、对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定罪量刑,这是对案件审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作为量刑参考的审前调查报告结论有时与法院拟作出的量刑结果不尽一致,由此可能带来的一些现实后果以及对法官的无形风险也不可避免。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监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结论适用非监禁刑的,在刑罚执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态度暂且不论,一旦该未成年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可能将责任转嫁于法官。如调查报告结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官依法判处监禁刑的,则可能会引发被告人亲属无理纠缠的现象,给承办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压力。
综上,从我省的实践情况及我们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况看,我国目前的审前调查报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报告名称不统一,如审前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情况等;二是调查对象不完全,一般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如丰台区法院等个别法院才有对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调查目的不宽泛,更多是为了考虑适用缓刑的效果,便于非监禁刑犯进入社区矫正,对可能判处实刑的调视程度不够;四是调查的主体不确定,有检察、审判机关直接调查的,有基层司法所调查的,也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五是调查内容不规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自我认识,除了北京门头沟法院引入社区评价、苏州平江法院考虑帮教条件外,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酒精史、药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诊断等影响量刑的因素极少评判。为使审前调查报告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就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统一的论述。
1.调查报告的名称
在我国有着各种名称的审前调查报告。判决前的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进行规范化。[1]按照我国目前的状况,应当说,有什么样的制度名称,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报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实,又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让其认识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其在诉讼中的表现。[2]如此看来,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调查报告”名称是能够被借鉴和贴近实际的。
2.调查报告的对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别保护和关注的对象,虽然我国的审前调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强制,但司法解释对审前调查已作出授权,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广泛运用审前调查报告,就符合了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待审前调查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时,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广,现有形势下的审前调查,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适用,对成年被告人鼓励适用。
3.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
依据现有规定和做法,调查报告来源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有关社会团体、社会调查员等多种渠道,究竟由谁来承担审前调查的主体,也存在一定争议。如有学者主张,调查报告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3]但司法机关直接担任社会调查主体有不少弊端:如在侦查环节的警官同时承担社会调查任务的,其对犯罪主观的判断容易误导调查报告的内容;如检察官,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其积极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甚至内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够影响法官定罪量刑的情节,这些要求似乎与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职责不相协调。[4]调查过程的“先入为主”、“先定后审”的弊端,则有可能对法官公正判决产生影响。而由辩方担当社会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可能有失偏颇,调查报告极易沦为脱罪的工具。由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的调查,是各国审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见形式。[5]社工等社会团体组织人员,不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亲和力,且相对独立于各方当事人,所做社会调查报告更具客观性,还可弥补司法资源紧张等缺陷,是人民参与司法的具体表现。[6]所以,我们建议从立案起,调查工作就应伴随刑事诉讼的展开而启动,这样可以减少批捕、的案件数量,也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
我们不妨参照一些法院尝试的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聘请的社会调查员(审前调查员)来进行审前调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前已经先行形成调查报告,而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再根据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现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点,也反映出对审前调查报告科学、客观性的认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发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调查活动就能伴随辩护权的行使,无疑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体现和尊重。社会调查员全面直接参与调查,选拔时应要求其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审前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再适当地对其进行培训。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还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这样做既解决了困惑我们的审限问题,也解决了调查员的出庭问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查报告的质量。在逐渐建立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后,调查报告的正确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说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摆脱外界的干扰、专心办案。
4.调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目前,审前调查报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个人特点(包括个人经历、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况、自我认识、社区评价、帮教条件六个内容:
(1)个人情况和性格特征。
个人情况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网瘾等不良表现,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
(2)犯罪情节和个人表现。
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个人表现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环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况和对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当等情况。教育环境包括学习成绩、学习态度,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况等。
(4)生活环境和帮教条件。
生活环境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邻里关系等。帮教条件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完善、矫正人员的配备、矫正措施的得当等。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审判运用
长期以来,定罪量刑捆绑在一起成为习惯的方式,在立法没有修改、现行诉讼程序不改变的前提下,审前调查报告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处罚上,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如何较好地把握审前调查报告,是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刑罚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实现量刑均衡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同时,随着近年来非监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扩大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处遇方式的发展,是否选择非监禁刑,以及选择何种非监禁处遇方式,均依赖于审前调查对涉罪未成年人个体情况的调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阶段突出审前调查报告的作用,对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性化矫治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调查报告仅作为量刑的参考
在审判实践中,审前调查报告主要反映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观与客观因素,是少年法庭据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动机的重要依据。有人认为,根据调查报告本身的内容及其作用,从理论上而言,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的属性。[1]传统观念认为,证据必须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也就意味着证据只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部分,从庭审程序上说属于犯罪事实的调查,只限于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定罪与否。在这样一个程序中,牵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这些品格事实是在定罪即判断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时所禁止的。例如有关被告人平时自私、爱占便宜的品格证据,不应作为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都应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断,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样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当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能够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相关证据涉及品格问题,或者使用品格证据对污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进行质证等情况下才能使用品格证据。[2]由于审前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有很多是与犯罪无关的,但是又影响量刑的,而这些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品格和习惯,容易在事实问题的判断上造成事实认定者的偏见。有学者提出将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保障法官既不会因为与犯罪无关的事实影响自由心证,又能适当量刑的前提。进入量刑程序、量刑听证时,应当提交包括了与犯罪无关的信息的量刑调查报告。[1]伴随时间的推移,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的模式正被试行并有逐渐推广的趋势,审前调查制度将更大程度地为世人关注。
(二)审前调查报告在庭审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指出了调查报告的提交者为控辩双方、必要时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调查。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各类的调查报告,有关其认识和在法庭审理时的出示时间、方式、效果,都不尽一致。更有呼吁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的观点,[2]但同时又提出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的依据,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如果从证据角度来说,只能在法庭对犯罪事实调查时出示,且一般均为与诉讼程序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供,这种方式的市场比较广阔,值得深思。
根据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对独立,由此,审前调查报告作为影响刑罚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为。我们通过对当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离的庭审观摩,清晰知晓庭审调查的事实部分已经由单纯整体的犯罪事实转变至定罪部分的事实和量刑部分的事实。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调查的仅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都纳入量刑事实部分加以调查,列举证据,在这里审前调查报告便可以自然作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从幕后走向台前,在法庭调查阶段作为量刑事实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审前调查报告的判断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证转变为审判程序的合法环节。出示审前调查报告时,可以参照个别法院引入“适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励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作为一个类似专家证人的社会工作者,其仅对其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经历和生长环境的客观、真实负责。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据此作为从重、从轻的量刑辩论,从程序和实体上都能达到一种平衡。从效果上看,既阐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诉讼要求。
(三)审前调查报告的量刑评析
由于通过审前调查所获得的有关该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险性的表征,因此,审前调查是获知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重要途径。人身危险性“表现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是以行为人的犯罪倾向性和人格为基础的”,[3]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
审前调查能够影响量刑的具体因素非常多,在此无法用所谓量刑基准来简单说明。我们这样认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理由。这些原因在犯罪学上整体概括为家庭、学校与社会环境的原因及在个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适合何种处罚进行教育改造的条件,才能达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而与此相关的条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现、家庭环境、社区环境、社会评价和容忍度。以上内容有些既是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时需要考虑的理由,也是是否适合某种刑罚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两者同时要考虑的因素。
在审前调查制度被落实、具有相当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公正获取客观资料,经法庭质证后由高素养的开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够借助法庭审理教在场者信服,还可以借助文书制作让公众者认可的。
四、结语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bi,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在我看来,一个好的行业要做起来必须要有其自己的餐饮文化,这是最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一个团队的信仰,以及对自己餐饮的定位,比如说是中餐还是西餐。此外还有就是企业要做好就要有一个好的管理,就算在小,都要由自己的规章制度,麻雀尚小,五脏都还俱全呢,再一个就是重点了:每个行业的特点。就比如我所在的是餐饮也,那么,食物就是这个重点了,做好这个了,就等于有了自己的口碑,就会有资格站在社会的同行的一角,有自己的地盘了
而就从我在的餐厅,我发现:
一:好的地段
一个绝佳的黄金地段真的可以让企业成功一半!真的,企业真的毋须用多大的宣传就可以轻而易举的为餐厅带来相当高的营业额。
二:适当的宣传
而我所在的餐厅地理位置不佳,本来是离火车站不远,可是却在一个停车场的转角处,一个小小的角落,很多人都看不到。所以说这家店开张时很多人都并不理解,我也是怀了这个疑问工作了几天后发现,我们店有经常有发那种传单,到附近有5、6栋写字楼,而我们旁边的一些小店不送外卖,我们店可以送外卖!这就神奇了,每天的外卖都可以上到两千,再加上店里的,每天的营业额可达四千多,好的时候可以上到五千,这对于一个只容的下40多个客人的小餐厅就很不棒了。所以说,适当的宣传是有效果的,我实践过的真理。
三:适时变换食物,但要有独家菜
一个餐厅做起来容易,可是要做好就难了,能继续保持很高的营业额,最终还是要看你的食物,能不能留得住客人的胃。很多的餐饮店一开始生意红火,越到后面就越做不下去了,关键还是自己的食物。很多人一开始觉得好吃,可是都会有吃腻的一天,这时如果还不换就太失败了。可是我发现很多餐饮厅菜单是换的挺快的,可是换来换去都没自己的特色了。就比如我所在的 餐厅虽然换菜单是跟着那些菜买的记录换的,可是这样一换很容易引起老客户的反感,接而他们投诉,然后口碑名誉的就慢慢下降了,明显感觉的到客流量减少了。
四:卫生环境
绝对的责任问题。一个干净的地方总是让人有好的心情,进而有食欲。这个会增加餐厅的好的名声,有回头客生意可做。
以下就是我对我们餐厅的建议:
一:不要总是换厨师,厨师是一个店的招牌,即不要总是随便换菜。
二:适时的发传单。就据我观察,我们隔天发一次,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多关心一下我们的服务员。
三:我们店里的规章制度,刚来那几天我就发现很多上班期间不能做的事,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在做。似乎没起什么作用,就是一张纸,贴在墙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样觉得让人没有专心做事,或者心不在焉。对于任何一个工作人员来说,都没有达到最好的工作状态,这是不好的。
这是我个人做的小调查,肯定和社会有一定的不符,若有什么大的出入,欢迎指出
关于镇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调查报告
无照经营现状社会调研总结
无照经营现象的社会调查报告
中国美容化妆品业连锁经营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企业学习实践活动调研报告:关于搞活经营的对策研究
乡镇走农业产业化经营道路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8年暑假学校食堂经营状况调查报告
关于县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调查报告
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
云阳县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
大力发展民营农业经济 努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关于加快石柱县民营农业经济发展的调查报告
创新农村经营体制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关于渝北区龙兴镇奶牛协会的调查报告
阳湖土地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报告
【关键词】调查报告 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中图分类号】G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176-02
许多老师都在感叹,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越来越难管了。针对这种情况,人们想了很多办法。如果学生能够进行自我教育,这种局面不就可以改变了吗?于是,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的教育被提上议事日程。这方面,笔者做了一些尝试,其中让学生写调查报告对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很大的帮助。
1.126班写调查报告的情况简介
126班在校期间,每个寒暑假,笔者都给他们布置作业:写调查报告。
第一个假期的调查报告没有限制主题,只要求学生对自己熟悉的、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结果,学生交上来的调查报告内容多、涉及面广,其中包括很多社会敏感问题。如:有对农村的教育、环保、养老、留守儿童等社会热点问题的调查,也有对学生思想动态、青少年上网的利与弊等青少年教育问题的调查等等。此次调查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社会。
第二个假期,笔者要求学生调查“十种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员及其家庭收入和消费情况”,并就他们的知识层次、学历、社会背景等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此次调查,学生得出这样的结论:学历高,技术好,社会背景好,就好找工作,相应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也高;反之,收入就低,有的只能维持基本生活,谈不上什么消费。此次调查的目的就是让学生知道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性。
126班的专业是计算机操作和文秘。第三个假期,结合专业特点,笔者要求学生对“计算机操作员、文秘的供求状况及工资收入”进行调查。此次调查针对往届毕业生对自己、学校和社会的期望值过高的现象而布置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自己所学专业的供求情况及收入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心态。
第四个假期,笔者要求学生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并交一份实践报告。其目的是让学生初步接触社会,为实现学校向社会过渡作准备。
2.调查过程对学生教育所起的作用
写调查报告的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整理阶段和撰写阶段。调查过程就是学生锻炼能力、了解社会、自我教育的过程。
2.1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学生必须明确调查目的,再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计划,确定调查的范围、对象、手段、时间、步骤等。这一过程锻炼了学生的策划能力。
2.2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收集材料的过程。在材料的收集过程中,学生了解了社会,提高了与他人交往的能力。第二个假期的那次调查,要求学生至少与十种不同类型的人进行接触,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可让他们毕业后少走弯路。
2.3整理阶段
整理阶段是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整理并使之系统化、条理化,寻找规律,并形成观点的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帮助学生提高综合能力。
2.4撰写报告阶段
撰写报告阶段是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书面归纳、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探索事物内在联系,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的过程。作为文秘班的学生,写作是她们的必备技能之一。对调查材料进行总结归纳,向上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她们作为文秘人员的职责。
3.注意事项
3.1安全第一原则
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因为忽视安全问题而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灵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挽回的。首先,在设计主题时,就要考虑安全因素。其次,在调查过程中,有的被调查对象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要教会学生学会拒绝。社会实践活动,笔者要求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进行,也是出于安全考虑。
3.2设计主题要明确,必须具有针对性
第一次调查报告,是一个尝试。一方面是想让学生了解社会,另一方面是笔者想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她们对社会的认知能力。后面调查主题设计的目的,主要是让学生对自己的专业学习以及本专业今后的从业状态、收入和工作性质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因心理落差太大而出现不良的后果。
3.3要教育学生正确对待社会的阴暗面
对十种不同从业人员的收入、消费和社会背景进行调查时,有少部分学生在调查报告中流露出“文凭、技术”都没有一个“好爸爸”重要的想法。的确,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的人有更多的机会,这是社会现实。面对这个问题,笔者教育学生应该客观地看待:机会多是“软件”,并不代表成功,要成功还必须有强大的“硬件”来支持,这“硬件”就是个人条件,它包括技术、能力、文凭等等,这些可以通过我们努力的得到,而不是 “好爸爸”能给予的。笔者鼓励学生先装备好硬件,然后自己再去创造良好的“软件”。
教育家陶行知提出了“生活教育”理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写调查报告就是让学生在生活中学习,在生活中接受教育。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直接面向社会,在校期间多与社会接触,工作后就能更快适应社会,写调查报告能达到这样的教育目的。
参考文献:
[1]《教育学》 南京师大教育第编 人民教育出版社
关键词: 量刑调查 刑罚个别化 品格证据 矫正机构 量刑调查表
媒体曾报道,2007年4月19日,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住地的司法所所长来到法庭,坐到公诉人边上宣读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据了解,在刑事案件当中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证实被告人的平时情况,并作为法官量刑参考依据,在本市尚属首次。”①事实上,这并不“首次”,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的探索和尝试。
所谓“社会调查报告”、“量刑引入社会评价”、“人格调查制度”,其标准的名称是“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s Report,英文缩写为“PSI”),为简便起见,我们通常也可以称其为“量刑调查”。如今天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其信息来自于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家庭成员、被害人、其他与被告人经历有关的重要的个人。两个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被告人的从军经历、经济状况、社区居住期限、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吸毒史、滥用药物史、心理和精神病史,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被害人陈述一、被告人本人陈述、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被告人是否能够适应社区生活,量刑建议。②以上两部分情况,都将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量刑调查制度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评论者指出,“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丁就是丁,卯就是卯,犯多大事就该承担多大的责任。”③那为什么在西方国家会产生一种包括了很多与犯罪事实无关的因素的“量刑前调查报告”作为量刑的依据之一呢?这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刑罚个别化理论
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时期,作为刑事古典学派最具生命力和代表性的原则:罪刑相适应,在报应刑理念的支持下,要求刑罚应当与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大小相适应,要求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而此处的罪,是指犯罪行为。报应刑建立在每个人的犯罪都是因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前提下,认为犯罪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犯罪人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与自己行为相当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刑事古典学派在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自由意志论、犯罪原因观念上的道德原因论、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个人责任论、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报应论。
但是,这一观念的问题是,只认识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每个人的犯罪都有社会的原因;个人不是完全有选择自由的;犯罪也不一定是道德恶劣的表现,社会也应当承担责任;犯罪概念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行为人的情况是不妥当的;刑罚的根据除了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于是,19世纪中后期,刑事古典学派日渐衰落,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之基础上逐渐壮大起来。“应受处罚的是罪犯,而不是犯罪。”“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④随着李斯特这一著名的口号的提出,出现了刑事社会学派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犯罪行为哲学哲学观念上的社会决定论(意志不自由)、犯罪原因观念上社会原因论(而不是道德原因)、犯罪概念观上的行为人论(而不是行为论)、刑罚责任上的社会原因论(而不是个人责任)、刑罚根据和目的上的预防论(而不是报应论)。
进入20世纪,无论是古典学派还是实证学派都意识到各自的理论不能很好的遏制犯罪、预防犯罪,所以都取对方之长。因此,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报应主义与功利(预防)主义兼有,客观行为与主观恶性统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在此基础上体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行为的社会原因决定论认为:“犯罪并非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不诚实、不完全满意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因此,社会和其他非个人意志因素对犯罪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各种人格的罪犯,则需要实施不同的处遇方案”。⑤
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他的《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刑罚个别化理论。萨雷伊对刑罚个别化作了如下表述: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所谓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思想为近代实证学派所倡导,经过他们的努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明确了以下两个观点:第一,适用刑罚应当以犯罪的个别预防为出发点;第二,刑罚个别化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决定刑罚的适用。⑥
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刑罚个别化原则,但立法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精神。例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就包括了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的内容。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这里,“情节”与“犯罪事实”是并列的,且“情节”前并没有犯罪二字的限定,“情节”包含着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有关内容,如作案动机、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因此,立法精神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意蕴。
刑罚个别化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个人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刑罚,要实现立法上的制刑个别化、量刑个别化和行刑个别化,所以要对可能判处刑罚人进行量刑调查,以确定适当的刑罚。
(二)教育刑理论
关键词:社会调查;法理依据;法律属性;程序构建
《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自此,社会调查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但此规定相对概括,造成调查主体多元、调查内容模糊、程序不具体等实践性问题,笔者拟从社会调查的内涵及法理依据、法律属性、实践性程序构建几个方面略陈己见。
一、社会调查的内涵及法理依据
社会调查是指通过走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就读学校、同学、社区居民等,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综合评估,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1]。其法理依据主要在:
(一)行为模式的规律性。从生物学上看,每个人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具有稳定性,导致个人行为具有反复性或规律性。从心理学角度看,世界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个性从内在看包括独特而稳定的态度、思想、认知等,从外在看是一种习惯化的行为模式。个性主要是人在后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通过对一个人个性的了解,不仅可以掌握其当前的行为,而且可以根据其个性,预见其未来的行为。对某个情境中的行为的最好预测,是看在某个可比情境中过去的行为。当然,由于行为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个性与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决定关系,而是一种模糊的具有较高概率的相关关系。一个屡次偷盗的人,如果没有足够的教育警醒,那么再次偷盗的可能性就大;一个以往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人,我们并不能百分之百地肯定在这次行为中他是冲动的,而只能说他表现出冲动的概率较高,这就是运用社会调查判断人身危害性的理论基础。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社会调查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某人的了解为基础,对于一个“陌生人”,很难形成诸如“声誉”或者“性格倾向”等评价。未成年人与成人相比,生活地域范围相对狭窄,相对减少了社会调查的难度。同时未成年人在生活中不易伪装,更多的表现出真实的自我,社会调查报告反映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时具有较大的可信性[2]。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应以更宽容的心去对待他们,力求寻找诱发其犯罪的原因,用最佳的处理手段让其回归社会。
(三)教育挽救的目的性。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已经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并已普遍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接受。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情绪容易冲动,虽然做出某些不合乎法律规范或社会规范的行为,其本身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并未形成类似成年犯罪人那样稳固的犯罪人格,对其不良行为进行矫治、重塑其人格比较容易。《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相关规定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能机械地强调处理结果与犯罪轻重相适应,而应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矫治的实际需要相适应[3]。尽管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性,但每个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社会调查综合分析,才能选择最合理的处理方式,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态势。
二、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属性问题,主要指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属性。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是“准证据”。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是“品格证据”,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有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并不具有证据的属性。司法实践来看,有的将其作为证据适用,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有的不将其作为证据,不允许对其质证,但允许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社会调查不宜与“品格调查”等同。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无论怎样定义,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同案情没有关联的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并不是直接反应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所以社会调查报告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的特性,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证据。同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能作为“意见证据”。“两个证据”规定中首次对意见证据做了规范[4]。所谓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就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性格爱好和家庭背景等方面了解情况,并不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因此不属于意见证据。社会调查也不宜简单的与“品格调查”等同,因为社会调查的范围不仅限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品行”,还包括其生活环境、家庭情况等。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定罪无关,与量刑也没有直接关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和社会公众接受的程度,因而可以作为案件处理中适用强制措施、诉与不诉、非监禁刑罚适用的参考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对有利于被告的调查报告和结论可以不质证,不利于被告的报告和结论应当质证。
三、社会调查的实践性程序构建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六十八条对社会调查制度的概括性规定,以法的形式解决社会调查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需要重点明确社会调查操作主体、社会调查内容、社会调查程序三个问题。
(一)社会调查的操作主体。六部门《意见》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5]。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都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目前,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并未对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启动社会调查,一般根据各自的需要而有选择地开展社会调查。这样主体多元,很可能造成重复调查,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因调查方法各异、结果差异造成适用困难等问题。
笔者认为,六部门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但却缺乏可行性。一是社区矫正机构缺人、缺钱、缺物,其自身工作自顾不暇,基本上无力承担社会调查工作。例如四川资阳市现有175个乡镇(街道)建立了司法所,但专职司法助理员却只有87人,有一半司法所无专职司法助理员。同时兼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而且部分司法助理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难以有效开展矫正工作,社会调查就更难落实。二是耗费巨大,单独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繁重程度几乎与案件侦查工作量相当,给社会增加很大的负担。依照公检法三机关的相关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应普遍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重要性,决定了调查应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公安机关是最早接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其侦查期限较长,调查阻力小,由其调查,有利于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期间的表现及是否具备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从实践角度说,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同时收集社会调查需要的资料,并填写社会调查报告;交由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社区矫正机构认为有必要另行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可以自行调查;人民检察院、法院认为有必要另行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可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另行调查或补充调查;影响较大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团体、社会工作者独立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这样只有少量影响大的案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其他团体、社会工作者独立开展调查,既保证了公正性,又减轻了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作为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确认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准确定罪,公正量刑,有的放矢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依据。《刑诉法修正案》中概括规定包括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根据六部门《规定》中相关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居住环境及睦邻关系的调查、涉嫌犯罪前后表现、分析犯罪的原因、就量刑以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项目繁多,看起来较分散与杂乱。
笔者认为,社会调查应秉持刑罚个别化理念,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素质特性。同时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侧重点,重点收集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刑罚裁量以及教育矫治相关的材料,并围绕此中心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比如,对于一个涉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以其盗窃行为为原点,全面收集其实施盗窃行为前的行为表现、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父母对其在金钱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情况、平时交友中的经济来往情况等,区分是因无生活来源作案还是有生活来源因一时贪念、期望不劳而获而作案。在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时,还应对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调查,以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帮教条件。对于那些主要受环境影响实施的较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通过对他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或调整,可望得到改造,不致再犯的,可以考虑暂缓。
(三)社会调查的方式。实践中,调查方式较为简单,采取讯问、谈话(电话)、发放调查问卷、填制社会调查报告表等方式,制成调查笔录。有的甚至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社会经历、家庭背景三方面进行简单讯问,并记录在讯问笔录之中,以此作为调查结论,使得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其客观性、真实性均难以得到保证。
笔者认为,在调查时应该以走访为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生活、学习、工作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实地走访,向其本人、父母、亲友、老师、邻居在内的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对所有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应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以利于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发的潜在的问题,指导后期的矫治教育。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体情况比较复杂,难以通过直接的调查获取精神、生理或心理特性等方面的确定信息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或测评。但该鉴定测评应尽早提出,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专业测评[7]。调查应坚持迅速原则。《北京规则》第20条规定,“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并在“说明”中解释到,“在少年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法律程序和处理可能会达到的任何好效果都会有危险。”参照美国青少年司法和犯罪预防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如果未成年犯被羁押,应在5天内完成社会调查,如未成年犯未被羁押,应在10天内社会调查。
参考文献:
[1]《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莫洪宪邓小俊()
[2]刘立霞,尹璐,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制度探讨(J),2007年《青少年犯罪问题(1)》。
[3]《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第17款第一条: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23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六部门《规定》”:2010年8月1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六部门《规定》”。其中三.(一)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