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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市劳动局批准的家政服务实体。现应甲方申请,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清洁卫生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约定事项
1.服务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务时间:从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4.服务费用: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
5.交费方式:予交完工后交余下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遵守事项
1.甲方认为乙方派出的家政员不适用,并有充分的理由,乙方给予调换。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应遵守事项
1.甲方必须如实填写《___________家政客户服务申请登记表》,并如实的说明清洁卫生面积、项目。
2.甲方不得随意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工作。如需增加,应得到乙方家政员负责人的同意,并适当增加报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甲方向乙方交纳约定款项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xxx委会
乙方:__________
乙方经甲方研究同意雇用为xxx卫生保洁员,为明确保洁员工作范围的责任,履行甲乙双方的职责,特制定如下合约:
一、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清理卫生(包括小弄),每日进行两次卫生清洁工作(上午6点左右,下午12点左右),并做到随传随到。
二、乙方应做到摇铃跟车,通知各住户清倒卫生,住户无人的,应主动将其屋外垃圾桶清倒。
三、乙方需按指定的地点倒垃圾(地点按环卫处指定)。
四、乙方必须负责保洁区内各种张贴广告宣传的清理。
五、甲方不负责其它意外事件发生,包括事故等。
六、甲方聘请乙方为临时卫生保洁员,月基本工资400元,其它补贴包括工具在内每月30元,每满半年给予奖金1020元(如有发现乙方违反卫生保洁员合同要求或在清理卫生时马虎了事,一次扣发奖金50元或扣除全部奖金),每满壹年给予雨具补贴70元,以上均以人民币结算。
七、乙方不得私自找人代替,如要请假,需经甲方的批准。
八、乙方应按受甲方片区管理员的监督、检查,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对乙方有权随时决定辞退、留用。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xxx委会
乙方:
签订日期:二0年 月 日
合同范本二
甲方:
乙方:
为了搞好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内外卫生,创造洁净、优美的环境,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研究、协商,甲方同意由乙方承包有关清洁工作,订立本合同,双方遵照执行。
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设备的方式。
二、清洁范围:
烟台市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内公共区域及甲方提出合理的范围内。
三、承包价款:
富豪国际购物中心正常投入使用后,乙方投入保洁人员共 名,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清洁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月整(¥ 元/月)。开荒费用为: (¥ 元/次)
四、乙方承诺:
尽职尽责的清洁服务,创造洁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维护富豪国际购物中心管理处的良好形象。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若乙方清洁工作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2、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清洁、用水、用电、及放置清洁用具、用品的仓库一间。
3、甲方及其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及其劳动成果,不得鄙视或讥讽清洁人员,并教育本公司员工自觉维护富豪国际购物中心的清洁卫生。
4、甲方在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公共场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
六、乙方责任:
1、乙方须确保合同执行有效,向甲方提供熟练清洁工,并遵守甲方、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物,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2、乙方派驻甲方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员工,其中含一名主管,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清洁综合服务工作;巡检现场清洁情况;即时处理甲方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3、在一个月内若业主投诉两次以上(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而乙方又没有解决的,甲方有权提出警告直至在当月清洁服务费中扣除5%--10%的清洁服务费,若因乙方承包清洁工作达不到甲方要求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罚款,罚金则由乙方负责。
4、乙方将定期清洁作业计划情况告知甲方,并经常将清洁作业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5、乙方负责购买员工之保险和支付工资、劳保福利、住房等一切待遇,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决不允许有挪用或偷窃行为。
6、所有在富豪国际购物中心工作的清洁员工,乙方提供统一工作服并佩戴乙方公司的企业牌。
7、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适的清洁工,乙方无条件接受。
8、根据卫生检查标准每月大检一次,未达到85分扣除当月清洁服务费5%,因卫生影响创优,乙方按年总清洁服务费的50%给予甲方补偿(后附清洁检查扣分标准)。
七、付款方式:
甲方须在每月15日前以银行支票转帐的形式付清乙方上月之清洁综合服务费,乙方开户行及帐号以合同规定为准(注.乙方开户行: ,银行帐号: 。若有变更,乙方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因乙方提供的帐号及开户行有误导致服务费无法进帐,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合同期限及续延: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个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续期或签订新合同。
2、甲方至少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延续合约,乙方至少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延续合约。
九、签署
1、合同经双方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即有效。
2、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工种)
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同意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
2、甲方由于经营需要,可与乙方协商适当延长乙方工作时间。
四、工资待遇
1、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月。
2、甲方于每月 日发给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自动顺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各相关岗位的劳动工具及工作场所;
2、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在乙方试用期合格后,甲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2、乙方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4、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给予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各岗位的操作流程及规程,保证安全工作。
4、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长达一个月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的,应当支付该乙方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当月的工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被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3、乙方死亡;
九、法律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如超过规定日期,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算,拖欠的天数,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资额的1%支付乙方赔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要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同时,对低于部分每日另按其总额的1%补偿员工。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未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其它事项
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订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进行_________作业,并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业务对象
名称: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
作业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 作业范围及内容
_________。
第三条 清洁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_________。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业机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_________。
第五条 施工工期
乙方的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时间为_________天。(如因整体工程延期,交叉施工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期,以甲乙双方协商的最终日期为准)
第六条 合同以外业务的特殊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此合同以外的业务费用,应事前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清洗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为乙方作业人员提供工作期间的水、电(安全用电)、存放器材、清洁剂的库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3.协调在乙方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4.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
1.甲方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违章作业,有权进行处罚。
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有合理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需在终止合同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终止合同一方,将按执行合同5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结帐方式
_________。
第十条 其它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在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初夏时节,我们又迎来了小朋友们的喜庆日子——“六一”国际儿童节。首先,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全市××*万儿童少年致以节日的祝贺,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今天的幼苗,明天就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亲爱小朋友们,你们面对的21世纪,是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崛起和人才竞争更加激烈的新时代。希望小朋友们向我市“十佳少先队员”、“孤困儿童品学兼优奖”获得者等优秀儿童学习,热爱祖国,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勤奋学习,让理想为你们的人生导船,让知识为你们增强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励志博知,做好准备。
广大儿童工作者为我市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辛勤耕耘,付出了心血和劳动,涌现出以市“十大杰出妇女”、南马路小学校长赵翠娟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教育工作者,为全市儿童工作者树立了榜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人才成长的基础,教师是太阳底下最高尚的职务。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以“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境界,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用远大的志向引导学生,用广博的知识哺育学生,用高尚的情操熏陶学生,为祖国的四化大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儿童事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20世纪90年代儿童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我市儿童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儿童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日趋优化。哈尔滨市儿童工作被国务院妇儿工委授予“全国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先进集体”光荣称号。借此机会,我向全市儿童工作者,以及[本文转载自所有为促进我市儿童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个方面、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贾府里的太太小姐们是富贵人家的身子骨,个个都金枝玉叶,生病时,太医院的太医们自然要常常出入贾府的,而且用药也多谨慎,讲求调补,什么人参养荣丸、八珍益母丸、天王补心丹之类,但是《红楼梦》中也有对庸医的描写,尤其是晴雯和尤二姐,简直是遇上了虎狼医。
《红楼梦》第五十一回“薛小妹新编怀古诗,胡庸医乱用虎狼药”中,说的是晴雯着了凉,伤了风,宝玉深恐晴雯被赶出同子回家养病,便让下人悄悄地请个大夫来,给她看看。那大夫看了病后说道:“小姐的症是外感内滞,近日时气不好,竟算是个小伤寒。幸亏小姐素日饮食有限,风寒也不大,不过是血气原弱,偶然沾了些,吃两剂药疏散疏散就好了”,于是开了处方。上面有紫苏、桔梗、防风、荆芥等,又有枳实、麻黄。听起来好像是头头是道,但宝玉看了看处方,连叫:“该死!该死!他拿女孩儿也像我们一样治,如何使得。凭她有什么内滞,这枳实麻黄如何禁得。谁请来的,快打发去吧。”万幸,病晴雯碰上了痴公子,这宝玉是最知道怜香惜玉的。那乱用虎狼药的胡庸医被宝玉打发走了,那害人的处方也被扔掉了。这是好的结果。
在该书的六十九回“弄小巧用借剑杀人,觉大限吞生金自逝”中,尤二姐碰上了个虎狼医,尤二姐可没有晴雯那么幸运了。书中所描写的是,尤二姐在大观园里积郁成疾,贾琏为她去请医生,谁知熟悉的那位王太医军前效力去了,于是便由小厮请了位姓胡的太医胡君荣来为尤二姐看病。胡太医说尤二姐经血不调,全要大补,并告诉贾琏:“尤二姐不是胎气,只是淤血凝结,如今只以下淤血通经脉要紧。”尤二姐服了他开的虎狼药,只半夜,便腹痛不止,准知竟将一个已成形的男胎打了下来。于是血行不止,二姐昏迷过去。贾琏闻知,大骂胡君荣。一面遣人再去请人调治,一面命人去告胡君荣。胡君荣听了,早已卷包逃走。请来的太医说,“本来气血生成亏损,受胎以来,想是着了些气恼,郁结于中。这位先生擅用虎狼之剂,如今大人元气十分伤其八九,一时难保就愈……”急得贾琏“查是谁请了姓胡的来,一时查出,便打了个半死”。身处绝境的尤二姐再遭不幸,肝肠寸断,悲痛欲绝,万念俱灰,终于乔金自尽,一缕香魂,哀怨地去了。
真是庸医用药,如虎如狼,与杀人无异!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约定处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内的;
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内容提要: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
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
1.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
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使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只是角度不同而已。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宽松状态来平衡各种矛盾,不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合同法的整体适用。[1]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其理由如下:
首先,此种观点不利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的异议权则永远被动地受制于解除权人的解除权的行使与否,致使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显然是用来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若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况且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这样一种可以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交易,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立法目的。
其次,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协商一致产生。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其中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3]而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显然不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恰当体现。
第三,此种处理方式将导致纠纷增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在此基础上享有异议权,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解除权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出现其他不合理的行使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对人的异议,于是引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判,此时又回到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如何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并未将问题予以根本解决。
由上观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的观点,并不妥当。
2.解除权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
有学者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后,确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且无催告情形的合同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应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类推适用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于解除权发生之日一年内消灭。《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理念。(2)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3)有一年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应该说短不算短。[4]
此种观点亦有失偏颇,理由如下:
首先,从《解释》本身来看,该《解释》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不能随便使用该《解释》。
其次,在法理上,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在法理上,类推适用本身就具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所谓类推适用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5]类推适用在本质上是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的法律适用过程。与演绎推理(关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和归纳推理(构成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相比较,类比推理是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6]基于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因此,对于类推适用,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深入地分析,看能否适用,而不得不问具体情况概括适用。虽然类推适用不失为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但它是超越法律规定文义范围的造法。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法律。[7]
再次,将未约定行使期限的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都类推规定为一年,不符合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我国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为一年,是因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律都已具体规定。在立法时,法律对那些情形都已经予以考虑,根据合理原则,那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科学合理。在一年的期间内,权利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而法定解除情形以外的,便属于约定解除的范畴,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缔约的具体情况来自由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觉得合理即可。这是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充分体现。所以,在约定解除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形下,一律适用类推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不合理,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判定无催告情形下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依据
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1.解除权人口头或书面放弃,其解除权即告消灭
解除权人明确向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明示放弃,此种情况显然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
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接受,也包括默示接受。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则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间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8]换言之,明示接受即解除权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对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表示的接受;默示接受即从解除权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来推断其接受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此种情形导致其解除权消灭的理由如下:
第一,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只能择其一而行使。民法理论认为,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都属于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所谓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9]国外相关立法大多规定,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两者中择其一而行使,解除权人选择了要求或接受对方的继续履行,则意味着其放弃了解除权。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请求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章第3节规定:“如果受害方当事人知道或有原因知道对方当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履行,而受害方不合理地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他不欲领受履行,如果对方果真于一段时间内提交了履行,则受害方当事人丧失其解除权。”在德国,除非合同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否则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而不必求助于那些关于解除契约的救济。[10]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如果解除权人选择了或默示接受了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方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通常有两种选择:接受对方的毁约以终止合同,或者确认合同继续存在,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11]无过错方在意识到对方违约及自己有权进行选择后,仍无保留地继续催促对方履行或接受对方履行,则被认为是确认合同。[12]虽然合同违约解除不同于合同约定解除,但是,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下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与违约解除情形下的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相同,即都是在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原理对解除权人进行救济。因此,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权人也只能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救济方式中择其一而行使。换言之,从解除权人的行为来看,如果其要求或接受了对方继续履行,则可推定其默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第二,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心理分析,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从人的行为和心理来看,相对人在知道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既不催告解除权人解除合同,亦非等待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而是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此种行为包含有不愿意解除合同而希望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的意思。从解除权人的心理来看,在相对人积极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若解除权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或无意义,则应作出拒绝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若解除权人无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解除权人默示接受对方的履行,可推定解除权人默示放弃解除权。
第三,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人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会严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很明显,相对人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给付义务,花费了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对方接受后,不但享受不到对方的对待给付,反而还要承受合同解除的后果。这不但使相对人之前的继续履行行为归于徒劳,而且还会增加相对人的负担。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解除权人若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则应视为默示放弃,解除权消灭。
3.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消灭
在阐述上述观点之前,需把握好“合理期限”一词。所谓“合理期限”,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以一种平常的心态来对待或处理事情需要的时间。[13]关于“合理期限”的长短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合同法》第95条规定的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样,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合同标的的性质、交易的习惯和目的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来具体地认定,而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合理”的认定,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1)社会普遍认可的事理,即某种情形是否合理是社会生活约定俗成的,一般社会公众均认为是合理的,那么它就是合理的。(2)交易习惯,在特定的交易当中,一般都会有该种交易所形成的特有的交易习惯,依此种交易习惯和目的形成的履行或行使期限,亦可以认为是合理期限。[14](3)案件具体情况。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的情况来分析判断,如由交通、通信等状况所决定的在途期间,标的物生产过程所需要的时间等。(4)标的的性质。例如,若合同的标的是易保管的货物,则其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可以相对放宽延长,若合同标的是不易保管、易变质腐烂的水果或鲜活动物,则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则不宜过长。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合理期限”也不必类推适用法定解除权一年的最长期限。如前所述,法定解除权规定为一年的除斥期间,是因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律已作具体规定,这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符合合理原则。而对于其他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形,都统一规定为一年的除斥期间,未必合理。
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应告消灭,理由如下:
首先,相对人未继续履行合同,亦可起到与催告相同的提示效果。同理,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亦应告消灭。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状态来分析,如果相对人在出现约定解除情形后未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起到与相对人催告相同的表示效果。《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催告的作用在于提示解除权人自由行使其解除权,重在提示、提醒。事实上,相对人中止履行按正常发展状态其本该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履行的状态中断,亦可以起到对解除权人的提示作用。在相对人未继续履行合同后的合理期限内,解除权人有合理的时间来选择是否解除以及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若在此合理期限内解除权人并未行使解除权,即表明其不愿意解除或放弃解除权,此时解除权亦应告消灭。因此,在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未予催告的情形下,也可以看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或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若未如此,则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
其次,从学理上看,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应该有一定的行使期限限制,期限过后应予消灭。所谓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的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权利。形成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其目的就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解除权既然属于形成权,解除权人便不能无期限地永远享有,否则就会与形成权的性质相悖,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若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应告消灭。
第三,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过后归于消灭,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合同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因此,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任何合同关系都不应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也就是说,解除权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得有一个期限,而不是无期限地享有,否则会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致使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让解除权人的解除权在合理的行使期限过后归于消灭,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又能够使纠纷得到灵活合理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所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来确定其解除权一个合理的行使期限,合理期限过后权利即告消灭,也是我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所使然。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若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也应告消灭。
三、结论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合同约定解除提供指导,但是其在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仍然不可忽略。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口头或书面放弃显然导致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则应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亦消灭。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好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恰当地处理好此类纠纷,切实地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 周大力:《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立法依据的思考》,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3页。
[4]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5]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页。
[7]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 145页。
[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7页。
[10]易民胜、林森才:《合同解除权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2003年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第13页。
[11]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12]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