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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也称为辞职申请书,是个人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组织提请批准的一种申请书,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那么关于个人辞职申请书怎么写有哪些模板?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个人辞职申请书模板,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个人辞职申请书1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还能抽出时间来看我的辞职申请。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而又沉重的心情才写的这封辞职信。自从我进入妇幼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栽培和信任,才使我在医疗行业获得很多机遇和挑战。才让我更加懂得了集体的力量,经过这近两年的时间在医院的工作,使我在医疗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感谢您的厚爱,但同时也给您添加了不少的麻烦,在此也一并向您致歉了……
而我现在能说的也只有一句——我让您失望了,对不起。虽然这句话在您的关怀面前显得那么的无力、苍白…… 其实说心里话,我真的不舍得离开,非常非常舍不得离开……舍不得离开兄长你,舍不得离开在一起这么长时间的同事们,舍不得离开这里的一寸地、舍不得离开这里的一寸土、舍不得离开这里的一粒尘……但是,我还是不得不选择了这样的方式结束了在院的“旅程”。虽然,来日自会方长,但是,确实是由于个人自身能力不足,思想落后,以及各种各样的因素相互掺杂,让我个人觉得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不能挑起一小片天空,希望领导以及大家理解我的“自私”。
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深思熟虑,觉得我自己之前所做的和医院之前的工作安排还差得太远,而自己又无力分身……啊〃〃〃我谁也不怪,只怪自己无能。 为了不因为我个人能力的原因而影响到全医院的运行,经过深思熟虑之后 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医院的一切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可能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也深深致歉。 非常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医院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是非常珍贵的,我也非常珍惜这段时间,将来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走到哪里,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医院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医院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职业生涯中相当重要和宝贵的一部分。 我会时时刻刻想着家的,想着亲爱的大哥、亲爱的兄弟、亲爱的姐妹们……同时,也真心的希望大伙忘了我吧,忘了这个幼稚的,傻傻的,什么也不懂的……我吧……再见了我亲爱的大哥,再见了我亲爱的兄弟,再见了我亲爱的姐妹们…祝你们顺顺利利……
最后,祝医院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医院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同时我也希望医院能否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请求予以考虑并批准。最后,祝我们的妇幼保健院越来越好,一切顺利,事事顺利! 望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曾经的副院长__
20__年12月9日夜
个人辞职申请书2尊敬的领导:
我很遗憾自我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申请。
来到公司也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多的日子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的重视和栽培以及多方帮忙,我十分感激公司各位同事。正是在那里我有过无数欢笑,更多是收获和阅历。公司的领导平易近人,同事的热心帮忙以及优良的工作环境,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那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由此我更加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栽培。
可是最近由于家里一向不顺,各方应对我压力很大。导致以后不能保证正常上班不能专心工作,如果按照这种方式上班和这种心态工作的话会对公司造成必须的损失。所以,我不得不忍痛离开热爱的岗位。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自我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的产量,公司的进度,都有可能因为我而延迟。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研究在此辞呈递交之后尽早离开公司,这样才不会让公司受到更多的损失,我也能够专心打理家里的事情。虽然我在公司工作仅有一年多的时间,但我对公司有很深厚的感情。等家里方面安顿妥当之后,仍愿意回公司就职。来回报教我终身受益的技术本领的公司。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以往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我的力量。我仅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x月x日
个人辞职申请书3X总:
您好!
经过近一个月的慎重思考,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我决定辞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我离开之前,思考再三,我必须告知各位领导。
一、无法继续忍受__公司土皇帝式或土财主式的管理模式。不容置疑的说X总是一个天才,个人本事十分突出,智商和悟性十分高,有许许多多值得我尊重和学习的地方。可是我是一个职业经理人,和__公司只是劳动契约关系,是用自我的劳动换回一份报酬,不是老板从路边捡回来养大的孩子——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在为一份报酬工作的同时,我还要自我的尊严和人格!
二、企业管理要遵循木桶原理,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取决于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而不是最长的一块。__公司部分部门的管理水平十分之低,已经很难支持到人事部门的管理改善,某些部门的做法使我倍感无力!我感觉不到任何成就感和归属感!
三、对薪酬待遇十分不满。五年前我的收入水平已经是税后工资10000元月。之所以选择低收入的__公司,是对__公司的前景心存幻想,侥幸的期望将来__上市后自我也能分得一杯羹。可是,经过近X个月的观察,我明白在__公司,我永远是一个外人(或者说是地主家的一个长工),无论我如何努力,都不能得到老板的充分信任,分一杯羹的想法十分可笑!在连续数月惨遭克扣近1000元的所谓绩效工资之后,我对__公司彻底失望了!
以上是本人的真实想法,可能有些不客观与狭隘,可是绝对都是我的肺腑之言。我的去意已决,望领导能体谅本人的情景,给予批准为谢!
关于离职时间,我尊重公司的决定,我能够立即离职,也能够30天后离职。如果公司决定我30天后离职,期望老板能公平的对待我,不要把我当坏人一样防范!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个人辞职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十分感激这一年来您们对我的关心及照顾,让我学到很多也体会很多。由于本人本事有限,很多工作上的疏忽和缺陷您们都能宽容我并时时教导我前进,更是让我由衷的感激诸位院领导大鉴:
我在学校任教的续签合同(__年-__年年),到明年__月__日将届期终。据合同规定,如一方有变动意向,应在到期前九十天知会对方。经过慎重研究,我决定在到期之日,结束我在本院的教学。
以下是我对决定的说明:
我之请辞,非关待遇问题,亦非人事相处的困扰,而是至今不能认同现行人文艺术教育体制。当我对体制背后的国情渐有更深的认知,最妥善的办法,乃以主动退出为宜。
五年期间,我的教学处处被动而勉强,而光阴无情,业务荒废,我亟盼回到画架前独自工作,继续做个体艺术家。
我深知,这一决定出于我对体制的不适应,及不愿适应。国家的提高在于:个人能够在某一事物上抱持不一样的立场。我的离去,将中止对教学造成的浪费。
目前,第四研究室两位__届博士生刚毕业,尚有__届与__届在读博士生各一名,__年、__年毕业。另外,今年招进本研究室第一批研究生共四名,__年年毕业。我的请辞,与这六名学生的学业有所冲突,如何解决,愿在我退出的前提下,与领导协商可行方式,恪尽己任。
本报告,将同时呈交清华校方、外办、人事办各一份。我的职衔、工作、居留及医疗等证件,合同到期时将会上交,俾便注销。目前借住的团结湖教工宿舍,其入住性质始终未获解释,何时搬离,听候指示。
再次衷心感激学院对我的重用与信赖。我与自我的职称实难匹配,深感惭愧。五年教学是我弥足珍贵的人生经验,虽以请辞告终,但我对本院与教学的感情,恐怕比诸位所能了解的更深。
预先感激院校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__X
日期:__年__月__日
个人辞职申请书5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已决定于20__年4月15日正式离职,所以特提前半月向您提交这份辞职申请。还请留意一下简历中是否有适合接替我工作的人选,感激你这几年对我的照顾和帮忙,十分感激!
最近在整理自我的简历,突然发觉这几年我在公司做的工种实在太多了,细数一下,有不下十种,先是__年3月从前台开始做起,然后是人事,行政,市场开拓,婚庆,护肤品牌信息收集,再到之后的外贸。还有兼职文案,校对,送货,以及各种各样的手工。并且大多数时候我同时在做好几件事情,虽然我从来没有抱怨过我的工作太多可是这并不表示我的工作量小。并且我所有的工作都有做完的那天,或者是被人接手的那一天,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新的工作即将来临。有时候就觉得自我是个高级打杂工,真的太杂了,杂到我此刻已经搞不清楚我自我能干什么,想干什么,我此刻对自我的职业定位和前程也是一片迷茫。所以,我此刻想休息一下,为自我的将来好好打算一下,重新规划自我的职业和人生。
记得年前已经跟你谈过一次,谈过我的想法,所以想必我的辞职对你来说应当不会太意外。我是公司刚起步不久就过来帮你创业了,到此刻为止已经做了快3年多了,看着公司一天天成长壮大,慢慢的走上正轨我心里也是蛮高兴的。老实说离开公司多少还是有些不舍。我明白你的想法点子也很多,以前每一次你有新想法我都很支持你,都会全心全意按着你的想法去做事。公司出现了什么问题,我都会尽我最大的努力去帮你处理好。因为我很重承诺,我答应的事情必须会做到。此刻公司已经走上正轨并且新鲜血液不断供给,我想我能够激流勇退了,也请你给我一次机会,一次让我实现自我想法的机会。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书,在此十分感激!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乙方(应聘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陕西教育学院系(部、处、室、馆、科)(下称甲方),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与(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个月。
二、工作岗位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岗位从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岗位职责。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岗位的职责,结合乙方应聘时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制定聘期内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目标。
2、甲方对乙方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法有明确规定的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
4、甲方为乙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培训条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职工,享受学院和甲方在政治、学术、教学和科研经费支配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2、乙方享受学院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规定的权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职责。
5、其它:
四、工作报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以后随工作变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与乙方协商再作调整。
2、乙方享受所聘岗位与聘任层次相对应的岗位津贴,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它津贴。
3、乙方因工负伤、致残及职业病的待遇,探亲、结婚、丧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的报销标准和医疗期按国家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
1、甲方应严格遵守人事法规、纪律,努力维护乙方人事权益。
2、乙方应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合同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1、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
2、乙方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及自己贡献情况认为有关条款需要变更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不履行职责义务,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负伤,医疗期欺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义务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2)履行公民义务,批准应征入伍的。
(三)合同终止
1、本合同执行期满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期内,乙方因被判刑、劳动教养、开除、除名,从决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3、合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四)合同续签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终止前30天内通知对方,经另一方同意,可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签手续但事实聘任关系仍然存在的,视为续签与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补办续签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1、甲方对作为优秀人才引进的乙方,根据其学历层次、教学和科研水平,按照《陕西教育学院优秀人才引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住房、购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费用。
2、乙方在聘期内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乙方违反约定,需向甲方退还有关费用,并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补偿费和违约金。
3、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签条款,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赔偿金确定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处理
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在双方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组提交《陕西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或向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院人事处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或涂改无效。
一、员工守则
1、先做人,后做事,不得与客户发生冲突,准确听取客户意见建议,做力所能及的事,不得为了承接业务欺骗隐满客户,让客户知道他所应该知道的事情;
2、在岗敬业,时时处处为公司着想,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和说损害公司利益的话,有始有终,认真完成每一项工作;
3、不得私自捞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客户礼物或私自贿赂客户工作人员和主管人员,不得利用和客户业务上建立的工作关系提出和业务无关的要求;
4、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事,不得私自越权处理突发事件和私自对客户进行没有授权的承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处理单位没有明确的事;
5、由于员工道德品德,个人私心等问题违背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失的个人,请主动离开公司,必要时公司将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以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6、不多说也不少说,准确陈述业务的同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评论客户方人员和事情;
7、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由于个人人情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办事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员工承担所有责任。
二、员工行为规范
(一)、服务和工作规范
仪容仪表。1、员工工作时保持清洁整齐的外表十分重要,你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衣着整洁干净,发型整洁,女士脸部不应有头发遮住;男士头发应在衣领之上,梳齐、鬓角要修清至耳朵上,不准留胡子;2、女士化妆或装饰不应太浓、太多;3、注意个人卫生。包括每天洗澡、刷牙、理发,手指甲不能太长、保持清洁等口腔保持清洁;4、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不准穿拖鞋。行为准则。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保守业务秘密;2、爱护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3、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4、保持公司信誉,不做任何不损公司信誉的行为。工作态度。1、员工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2、热爱本职工作,对自己的工作职责负全责;3、员工之间应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台或搬弄事非;4、对本职工作应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5、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主动,以争取公司同仁与客户的合作为前提。6、在所有工作岗位上都要营造安全的环境7、在工作时间不得在网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安全和卫生工作规范
1、工作时既要注意自身安全,又要保护同伴的安全。
2、提高安全知识,培养具备发生事故和意外时的紧急管理能力。
3、爱护公司公物,注重所用设备、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节约用水、用电、易耗品。
4、应急电话,市内伤病急救120;市内火警119;公司火警;市内匪警110。
5、员工有维护良好卫生环境和制止他人不文明行为的义务。
6、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不流动吸烟。
(三)、接待社交规范
1、严禁说脏话、忌语。
2、使用“您好”、“谢谢”、“不客气”、“再见”、“不远送”、“您走好”等文明用语。
4、、接待来访微笑、热情、真诚、周全
5、接待来访热情周到,做到来有迎声,去有送声,有问必答,百问不厌。
6、迎送来访,主动问好或话别,设置有专门接待地点的,接待来宾至少要迎三步、送三步。
(四)会议规范
1.事先阅读会议通知。
2.按会议通知要求,在会议开始前5分钟进场。
3.事先阅读会议材料或做好准备,针对会议议题汇报工作或发表自己的意见。
4.开会期间关掉手机、BP机,不会客,不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如剪指甲、交头接耳等。
(五)同事合作规范
1.上下关系尊重上级,不搞个人崇拜,从人格上对待下级,营造相互信赖的工作气氛。
2.同事关系不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待同事,以温暖的关心栽培荣辱与共的同事爱,营造“同欢乐,共追求”的氛围。
3.尊重他人肯定、赞扬他人的长处和业绩,对他人短处和不足,进行忠告、鼓励,造成明快和睦的气氛。
4.相互合作在意见和主张不一致时,应理解相互的立场,寻找能共同合作的方案。
三、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1、工作和休息时间
(1)办公室人员工作时间8:00——16:30(其中包括1.5个小时的午餐和休息时间为11:30——13:00),每星期六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2)营销人员工作时间8:00——16:30,每星期六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
(1)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
(2)签到必须本人亲自执行,不得代签,否则不予计算工资。
(3)若忘记签到或因公事早退的应经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名确认或行政人事部签名方有效。
(4)签到表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更换、统计。
2、劳动合同
新员工在入司一个星期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员工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书。
3、离职手续
(1)凡离职者,必须先填写离职申请书。
(2)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工具、钥匙、证件的所有有关公司信息资料交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否则,公司有权利不办理相关手续。
(3)未办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扣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4、年度考评
(1)公司除对试用期员工实行考核外,还将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发展进行评估讨论。
(2)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据。
5、合同续签
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是否续签合同并简述理由,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态度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6、晋升与调职
公司实行机会均等、公平公正的人事原则,为每位员工提供平等而合理的发展空间。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的需要并结合个人意愿提升或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
四、员工加班管理细则
本公司员工除每日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工作进度,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
(1)职能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部门主管报请部门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计划内必需的加班,须总监核准后始能加班;
(3)以上人员的加班单,须于次日下午4时前送交人力资源部以备查核。
2.部门主管级人员加班
(1)各级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22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需打卡即可。
2、加班薪资
主管:各部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34%,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1.34÷8小时)〕=加班薪资
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加班工时计算
每日均以8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30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凡需夜班工作者,应由各部门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4、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营销业务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门房、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公司批准休息日的加班,由主管酌情采用调休方式作为补偿。
五、公司加班申报结算流程书
公司的加班申报结算工作按照本流程进行:
(一)、作业目的:
规范员工加班管理,正确考核加班状况,使公司加班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
(二)、作业内容:
1本公司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其余时间为加班时间。
2加班分A、B、c三类加班:
(1)A类加班:指正常工作日从17:30~22:00及周六、周日的加班,加班费给予底薪平均日资的l.5倍。
(2)B类加班:指正常工作日从22:00到第二天早晨6:00及周六周目的加班,加班费给予底薪平均日资的2倍。
(3)c类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给予底薪平均日资的3倍。
3、加班申请及结算流程表单为:加班申请单和加班申请结算单。
4、各部门下午16:oo以前根据当天的生产状况和工期的需求安排当天晚上的加班人员和加班时数(周日的加班需星期六下午安排),并填好加班申请单,经各部门经理审批后,于16:00交到人力资源部。
5、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加班申请单汇总交到总监处审核,核准后交给各部门安排。
6、第二天上午9:oo以前依据实际加班人员和加班时数填好加班申请结算单,于9:oo交到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于lO:00前把所有加班结算表集中交到总监处审核。
7、行政人事部专人于每月20--25日把已核准的加班中请结算表输入电脑,并打印出当月加班汇总表。
8、加班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各部门留底,并检查其正确性;一份作为人力资源部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并存入档案。
六、公司值班管理办法
第1条为完善值班管理制度,做好值班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1.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2.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3.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机事项。
4.随时注意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5.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3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1.自星期____至星期____每日____午____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2.例假日班____午____时起至____午____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
3.夜班____午时起至次日____午____时止。
第4条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配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5条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6条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7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2.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3.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4.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8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9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10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他员工并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11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七、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1、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过三天的,需经部门经理批准,方可准假。
2、基层管理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需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3、中层管理人员请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需经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4、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行政人事部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八、公司出差管理办法
为使公司员工出差管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范围:因公出差的员工。
2、出差形式: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返回者;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申请及批准:员工出差前应填写《业务旅行申请表》,并办理好审批手续;申请批准后应及时交人力资源部;
出差的审核批准权限如下:省内的当日出差由部门主管批准;省外出差及远途出差由部门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时间,必须电话请示,并获批准。
4、差旅费报销:省内当日出差差旅费支付:交通费A.、尽量利用公司车辆;B、如暂时无法使用公司车辆,一般情况下乘坐公交巴士,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C、紧急情况下可乘坐出租车,但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申请并获批准,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膳食费标准为每人每餐(午餐、晚餐)¥/餐,或午餐、晚餐合计¥/日。省外当日出差及远途出差差旅费支付。交通费:实报实销;
膳食费报销:原则上实报实销
接待费:仅总监有权支配接待费,接待费标准由总经理确定,标准以内实报实销。按标准报销的原则为:凭发票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出差已报销膳食费的员工,不再支付出差当日伙食补贴。
5、差旅费报销
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应填写《业务旅行费用报告》并附上《业务旅行申请表》复印件,经批准后,交财务部审核办理。
《业务旅行费用报告》应根据以下完成:一份旅行费用报告覆盖一次往返旅程。所有费用必须出具发票及有效凭证。涉及接待费,应在费用报告中注明被接待的客人及接待的目的。
6、其他规定:员工出差期间将不予申报加班。但法定假日出差除外。若在出差期间已享受访问地的假日,其在出差期间的本地假日将被取消
九、劳动纠纷处理办法
1、按照“先调后裁”的原则,慎重处理劳动纠纷,妥善化解矛盾,创造良好公司气氛。
2、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是部门或者员工。
3、发生劳动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部门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门、上级主管领导提出劳动纠纷处理申请。
4、受理劳动纠纷的领导或者部门,要及时派专人对事实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向当事人双方及第三者听取事实陈述,并征求处理意见。
5、调解工作主要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解前,调解人应当先向当事人双方陈述事实,以便消除误会,达成相互谅解。在区分责任、和是非曲直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调解。
6、调解成功后,调解人将结果填入“劳动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双方签章后,会同“劳动纠纷调查表”一式3份,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将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汇报结案。
7、对无法由领导个人裁决的重大劳动纠纷,可由总经理授权成立临时裁决委员会,仲裁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确定,经总经理核准后,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双方
8、“仲裁通知书“一式3份,一份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其余两份交纠纷当事人双方。
9、凡经裁决委员会仲裁的劳动纠纷一经结案,纠纷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若有异议,可以保留,但有依法向中立司法或者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的权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关联申报
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第十八条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九条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条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三十一条税务机关应结合日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应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实施现场调查。
(一)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二)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四)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
(五)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
(六)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七)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
(八)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第三十三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二)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三十五条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四十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九条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历史经营状况,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第五十三条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第五十五条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五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第五十七条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第五十八条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第五十九条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
第六十条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一条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第六十二条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四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五条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第六十七条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第六十八条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七十条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第七十一条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第七十二条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第七十四条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第七十五条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第七十六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第七十八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第七十九条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第八十条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一条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第八十二条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第八十三条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第八十四条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八十九条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十一条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第九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四条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六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第九十八条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九十九条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条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一百零三条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第一百零四条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零八条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管理和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以外的其他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实施的调查调整程序可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要加强联系,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93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内”、“之日”、“之前”、“少于”、“低于”、“超过”等均包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五条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