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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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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制度

第1篇:收费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02〕8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

(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下同)

(二)暂住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每人2元/月标准计收,由用人单位(业主)或房屋出租的单位、出租户负责到指定的收费处交纳。暂住人口居住不足15天按半月计收,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办公间数每间3元/月标准计收(其他项产生的垃圾另按收费标准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间数与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各单位在当年的六月底前到指定的收费处一次清全年应交的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餐饮娱乐业、家禽饲养、屠宰加工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以箩计收,每箩3.3元/次(一箩为25公斤,不足半箩(12.5公斤)的减半收费,半箩以上按一箩计收),经县环卫站核定垃圾量,双方签订垃圾收费协议,由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条餐饮娱乐业以外的经营企业门面、个体经营户(含医疗门诊)的商铺垃圾处理费标准和方法:按经营铺面(店面)面积计收。30㎡以下收16元/店月;30~50㎡(含50㎡)按0.52元/㎡月计收;51~100㎡(含100㎡)按0.48元/㎡月计收;101㎡以上采取协商核定计收。以上计收标准经县环卫站核定,由经营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同一个经营者有多个铺面的分别按上述面积计收。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店)、医疗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床位计收,每床位2.00元/月(不含餐馆娱乐业和医疗垃圾),经县环卫站核定,由单位或业主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纳。

第十二条街道摊点、临时摊点、流动摊点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摊(点)计收,每摊(点)1.00~2.00元/天(具体由县环卫站按不同类别在此幅度内计收),经营数量达1吨以上的按5.00元/吨天计收,由县环卫站每天派员收取。

第十三条长、短途客车、各种进城务工车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方法:长、短途客车按实际核准载客每座位1元/月计收;各种进城务工车辆按10元/月辆计收;费用由车主支付,经县环卫站与车主核定座位数,委托各运输企业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

第十四条各类市场、商场、生产加工企业(不含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厂矿、村(屯)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按吨计收,委托县环卫站清运的按80元/吨计收,自运的按50元/吨计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委托县环卫站清扫保洁单位内(外)部卫生责任区和个人场(所)地的,按0.5元/㎡月计收。

第十六条建筑场地、交通事故、运输等遗撒污染等一次性清理冲洗,按5.00元/㎡次计收,超过50㎡以上的可与县环卫站协商计收。

第十七条自配垃圾桶的单位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

按每桶240.00元/月计收(每桶容量0.28立方米,重量100公斤)由县环卫站每天派车清运一次,经县环卫站与单位确定桶数,单位按月到指定收费处缴纳。

第十八条未纳入上述收费范围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方法:参照以上相类似的收费标准计收,由县环卫站与发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协商计收。

第三章实行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

第十九条部队、义务教育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按80元/吨或240元/月桶,减半收取。

第二十条低保户、残疾人、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按每户5元/月计收;

第二十一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的85%计收。

第二十二条五保户、烈属户、孤寡老人免交垃圾处理费。

第四章收费工作管理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垃圾处理费交纳对象的情况如有变动的,应及时向环卫站申请复核,以便调整缴纳标准。

县建设局要经常对县环卫站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对有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烈属持县民政局出据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县建设局审批;经县建设局审批核发垃圾处理费减免凭证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垃圾处理费;未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征收;县建设局每年12月20日—30日审批一次。

第二十五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六条所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上缴县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县建设局、县环卫站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的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县财政局审批拨款。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代收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允许从其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7%的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依法催缴。

第二十九条县环卫站必须建立交费户的相关档案,切实加强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管理,做到应收的不漏,应免收的不收。县环卫站每季度分别向建设局、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县物价、财政、审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该收不收、不该减免乱减免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垃圾处理费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2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贷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

第3篇:收费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具有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在制度实施中存在着教育公平、收费标准等问题,有必要从教育公平角度和学制角度出发来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

2006年研究生收费制度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九所大学试点实行;2007年17所高校研究生培养不再分公费自费;2008年56所设研究生院高校研究生招生不再区分公费自费。此次改革将公费与自费进行并轨,试点学校将再无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研究生之分。对于此项制度的改革,人们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实施研究生收费制度不能照搬本专科收费体制模式,它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机制和考虑到实施此项制度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使研究生收费制度相对完善。

一、研究生教育收费的根据

(一)现实根据

有偿学习,增大压力,提高学习积极性,从而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高校将面临生源竞争的压力,会迫使高校必须加强自身教学和师资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和导师队伍,使之在办学中突出自身的资源和学科优势;办学资源多元化,促进办学规模扩大,减轻国家财政压力;促进社会公正,根据“谁收益,谁付费”原则,接受研究生培养教育的学生理应为自己得到的服务买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和管理制度的创新,迫于与国际研究生教育接轨的压力和解决贫困学生上学的问题,收费以后可以实行弹性学制,政府只是教育投资的一方,培养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具有部分的服务性契约关系,这是对当前培养单位和研究生之间权力不对等的一种矫正,对培养管理观念是一个极大的变革。

(二)理论根据

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人的质量,教育是提高人力资本的最有效投资”。丹尼森等人的分析也使人们一致承认:在人力资本形成的各种途径中,教育是最重要的、最明显的投资,受教育越多的人,创造高收入的机会就越多。成本分担理论主张受益的个人和机构应对教育成本进行补偿。研究生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受益方包括国家、社会、受教育者本人及其家庭,依据“谁受益谁付费”和成本补偿原则, 受教育者理应承担部分教育成本。同时教育公平理论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免费的研究生教育实质是将公共教育资源向城市人口、高收入阶层转移,这是因为,他们早期接受的教育比农村要好,上大学的比例比农村要高;同时由于家庭相对富有,大学毕业后不急于工作去赚钱,继续读研的可能性要大。

二、研究生教育收费之问题

(一)思想观念方面

研究生不收费,似乎已是约定俗成,人们已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认为研究生就等于无偿接受教育。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变教育观念,因为研究生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入学需求是正常现象。国家和学校最大限度地采取措施来保证让更多的学生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上学,但是不可能也不应该由政府来保证解决所有学生的经费问题。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是一种教育投资,与其他消费相比,研究生教育就收费问题上并不具有特别性。

(二)教育公平方面

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存在忽视弱势群体的现象,减少了贫困学生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现阶段我国城乡及区域发展不平衡,加上贫困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的大量存在,他们的收入十分有限,他们能用于教育投资的资金实在极为有限。但当前我国教育周期长,教育花费过多到硕士毕业一般需要21--22年的完全教育周期,总共约需20万元之巨。所以贫困家庭根本不太可能承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费用,这就关闭了贫困群体中优秀人才向社会上层流动的唯一通道,将会严重了损害教育正义与公平。

(三)收费标准方面

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是推进研究生教育收费改革的关键。由于还没有比较完善的科学的研究生成本核算和计量的制度,所以目前研究生学费政策的制定往往是通过以往的经验和政策来制定的。研究生教育收费标准的确定要考虑研究生教育的人均培养成本、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和预期收益、学生负担能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诸多因素,还要与本科教育收费相衔接,避免差距太大。研究生教育成本核算还需要对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改变高校以经费支出为中心的核算方法。

另外,在研究生阶段,学生大都是二十多岁的成年人,上学缴费还需家庭供应,学生自身未免会产生对父母的心里压力,有愧疚感。另方面为解决经济问题,学生很可能会参加社会兼职较多以赚取学费,从而影响了学习,可能会是教育质量下降。此外,现在就业压力巨大,研究生毕业后未必就能有份称心的工作,收入也未必如预期之高,收益与成本不存在必然的“赢利”空间,也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不良的心里影响,这样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就是最大的伤害。

三、完善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建议

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离不开宣传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其收费制度改革力度大、影响深,实行之前必须充分做好宣传工作,以转变人们旧的观念和提高思想认识,取得全社会包括各级领导、招生单位及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在制定合理标准方面,政府可以规范研究生教育市场收费,防止乱收费和各种“寻租”。可以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一个指导性的规范意见,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政策,高等院校也应有一定的自主权,不同地区的高等院校、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同一高等院校内的不同专业,可以提出不同的收费意见,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建立健全奖、贷等学生资助体系和其他配套措施,解决研究生就读期间面临的经济和心理压力。研究生资助体系应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多元措施,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毕业,使成绩优异的学生得到相应的激励,激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以奖学金、助学贷款、“三助”津贴和导师科研课题资助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奖学金的比例、额度要提高、学校提供的“三助”岗位津贴要有更大的覆盖面,还要提高导师科研补贴、创新基金的投入力度。

加快体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弹性学制能使研究生在学期间积累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有利于学用结合、学以致用,锻炼社会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文。研究生教育该不该收费关于研究生教育收费研究综述[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5,(2)

[2]王效仿。研究生教育收费的必要性及收费可能产生的现实问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 (4)

[3]王丽萍。研究生教育收费与保障机制建设研究[J]山东纺织经济,2008,(4)

[4]刘俊。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及若干问题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4)

第4篇:收费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县环卫站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

(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取);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第九条县城管大队负责巡逻检查县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条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六条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七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县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区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第十九条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环卫站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在县环卫站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县环卫站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场以外倾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及接受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对建筑垃圾处置费该收不收、乱减免收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5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 高等教育 收费 国际比较

高等院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在美国、日本等工业化较早的发达国家中,已成为惯例,而欧洲的大部分国家,由于受到历史传统和人们固有观念的影响,其高等教育大都实行免费。但是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向普及化阶段过渡,接受高等教育人数明显增多,以及政府的财政紧缩政策,欧洲各国政府对承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高等教育免费的传统观念开始动摇,也开始收取学费了。

1 各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基本情况

1.1美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这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强大的经济实力及国家和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高度重视。所有美国高校的学生都需要交纳学费。学生在学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费外,主要支出是学费。近年来,美国大学学费标准迅速提高,学费的平均上涨速度是美国人均收入平均增长速度的10倍,高校学费几乎成为家家户户关心的问题。据美国大学理事会公布的资料表明,四年制公立高校2004--2005年平均学费为5132美元,而四年制私立高校同年平均学费为20082美元。在越来越重视子女教育的今天,美国绝大数学生是通过各种途径争取政府、学校、基金会和私人的贷款和奖学金来完成学业的。

今年来,美国政府在不断增加教育直接投入的同时,也推行了一系列政策引导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上学。如规定年收入在1万美元以下的家庭减免所得税,如果学生学习成绩好还可以享受每年1500美元的抵税退款待遇;建立大学学费预付计划,家庭可以按目前的学费标准一次或分期将子女就学应缴纳的学费存入基金会,待上学后由基金会负担其学费;还有一些学校实行学费分期付款的方式,甚至允许学生将1年的学费在10个月内付清。多种多样的资助和收费方法对不同情况的家庭和学生起到了激励作用。

美国高校收费政策是基于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理念,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收费在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各州各学校之间、各专业之间相当不同,而且也取决于学生是否来自本州的居民,如果学生是留学生,则收费标准比外州学生收费要高的多。可见,美国高校学生收费政策与其财政税收体制、能力负担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等社会经济基础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私立高校一个学生全年的学费一般为数千美元到3.7万美元不等,如耶鲁大学商学院2004年的学费为35600美元。私立高校的收费标准一般高于公立高校,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以哈佛大学为例,每个本科生年学费1977年为4100美元,1987年为11390美元,1997年为20424美元。公立高校学费本州学生一般为5000美元左右,外州的学生一般是州内学生的1.5~2倍。不少学校的学费是以学生所修学分按学期收取的。

另外,美国大学学费也与学校知名度、专业的热门程度有关系,这也是与美国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需求多样化相适应的。

1.2日本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

在实行高校收费的所有国家中,日本是比较突出的国家,也是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在日本,实施高等教育的机构有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其中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对学生收取学费差距悬殊。从统计数字上来看,1985年日本私立大学的学费是公立大学学费的2.45倍,到了1999年,私立大学学费则为公立大学的1.96倍。另外,日本高校收费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家庭所负担的成本占教育总成本的比例相当大。进入21世纪后,公立大学在日本的数量很少,在此只介绍国立大学和私立大学是收费情况。

日本国立大学的收费制度采取的是立法保障的渠道,主要体现在日本的《教育基本法》和《特别会计法》中,用于保障包括学习权力原则、无偿教育原则、设置者负担原则、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完善教育条件原则和正义原则等内容。用立法保障高校收费的制度,是各国值得学习的模式。

日本私立大学的经费主要来自学杂费、经营收入、国家补助和民间捐赠等。学费收入占学校全部收入的67%,注册费和考试报名费占14%,国家资助占10%,其它收入不足10%。在私立大学就读的学生占大学生总数的70%甚至是80%,如此之高的比例在世界高等教育领域也是罕见的。将两组数据结合起来看会发现,日本绝大多数的家庭承担者子女高昂的学费,其家庭负担之重可想而知。

日本的高等教育是由国家财政支撑的国立大学和主要依靠学费收入的私立大学所组成的双重结构。近年来,日本的出生率有所下降,由此产生高等教育适龄人口不断减少。这使得高校收费发生一些变化,如一些三流的私立大学面临严重的生源危机,开始降低收费标准。

1.3欧洲一些国家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欧洲的许多国家是实施免费高等教育的典范,但现在有一些国家的财政不足,促使它们开始收取一定的学费。在欧洲北部国家主要都是高福利的国家,高等教育入学率都比较高,目前还没有收取学费的打算;欧洲南部和西部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收费,如意大利、英国、西班牙、荷兰等;位于欧洲中部的国家收到周边国家的影响,就是否收取仍在进行讨论,如德国、法国等。

欧洲收费国家以英国最具有代表性。英国2004~2005年的学费为固定费用1500英镑,到2006年变为院校自主收费,但限制在3000英镑之下。虽然英国收费金额最高,但学费也只占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针对低收入家庭,英国采取了相应的资助体系。对年收入低于15200英镑家庭的学生进行全额补助,学生在毕业以后年收入达到£15000后才开始偿还贷款,还款的金额为超过£15000部分的9%,如果在还款期间学生的收入下降到£15000以下可以暂停还款。对贫困学生学费的补助以国家为主,大学也负担一部分,如全额补助贫困生时,政府补助2700英镑,大学需要补助另外的300英镑。因此,高等教育收费对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影响还是较小的。

1.4中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在1985年以前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免费教育,从1989年开始少量对所有学生收取少量学杂费,每学年收取200元,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实行成本分担制度。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到1997年,全国所有高校基本完成了招生并轨和缴费改革,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逐步完善。

我国对高等院校的学生收费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区别对待。具体来讲,我国首先对艺术类专业的高校学生收费,接着扩展到财经等专业。作为为国家培养师资的师范类院校,其师范专业的学生是最后一批收费对象,并且其收费金额也低于其他专业的学生。另一方面,我国对 

高等院校的学生收取学费表现在收费的数量上,可以说是一个短暂、激变的过程。据资料显示,从1989年开始实行大学收费额制度,当时每年学费为200元;而同一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为1376元,200元学费占平均年收入的七分之一,加上生活费和其他开支,平均以每年500元计,供养一个大学生的学费是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的50%。而到2004年,这时的大学学费基本上是处于5000-10000之间,与1989年相比,上涨幅度为25倍;而这一年城镇居民的平均年收入为8375元,比1989年增长6倍,大学学费的涨幅4倍于居民收入的增长。高等教育费用在家庭开支中占了很高的比例,超出了许多家庭的承受程度。按中等水平计算,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大概在1万多元。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均收入分别为8375元和2109元,高等教育学费约为城镇人均收入的56%,农村人均收入的217%,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带来困难。虽然我国建立了“奖、贷、勤、补、助”的资助体系,但覆盖范围仍很小,仍不能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

2 各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差异

2.1学费收取标准不同

我国高校主要是公立的,除去因为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收费较高外,各高校间、各专业间的收费差距并不是很大。而美国和日本高校收费在公立与私立、知名高校与一般高校、热门专业与一般专业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如美国私立大学的学费是公办高校的4倍。2003年,佛罗里达大学的学费是2581美元,而佛蒙特大学则高达8994美元;在日本,私立大学1999年的收费标准,医学部最高为218.8万日元/年,工学部为63.3万日元/年,文学部较低,为46.3万日元/年。

2.2教育成本个人补偿比例不同

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增长迅速,由i989年200元增长到现在的5000元左右,超过了经济的增长水平,个人承担的比例由6.4%增长到目前的25%以上,增长了4倍。而在美国,个人的教育成本比例却在下降,由60%下降到30%;日本主要是私立高校,个人承担的教育成本处于较高的水平,为67%,但近年来由于生源减少,个人的教育成本开始有所下降;欧洲不少国家的高等教育仍是免费的,即使收费也较少。

2.3学费占人均年收入的比例不同

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占城镇人均收入的56%,占农村人均收入2倍以上:美国高等教育学费大约占人均收入的30%以下;高校欧洲一些国家虽然收费,但都很低,即使是收费较高的英国也只占个人年收入的10%。

2.4学费缴纳形式不同

我国学费缴纳一般在每学年的开始一次性缴纳,缴纳形式单一。在美国,建立了大学学费预付计划,家庭可以按目前的学费标准一次或分期讲子女就学应缴纳的学费存入基金会,待上学后由基金会负担其学费;还有一些学校实行学费分期付款的方式,甚至允许学生将1年的学费在10个月内付清。

2.5高等教育资助体系不同

第6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审计收贷 审计质量对策建议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 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 Public 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 R.Deidjr.和Gary 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

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 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

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变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审计收费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社会公众对事务所进行监督,减少审计收费环节的不正当行为,遏制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我国现有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只局限于上市公司,且较分散、相对粗略、执行力度较弱。因此,应重新制定条文或修订原有的规定,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选择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和事务所的收费模式,减少管理当局操纵审计结果的可能。只有集中、详细和强制三者结合,才能保证事务所披露的信息质量,让利益相关者取得有用信息。制定规范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将披露审计费用及相关信息作为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披露审计费用,并规定其披露内容,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客观、清晰和真实。

信息披露形式可以是指定网址或指定报纸,要能够让广大信息使用者方便查阅,并推行事务所对公司披露信息的确认制度。各级CPA协会可以建立行业业务收费申报制度,对全体执业CPA和事务所加以约束和监督,使审计收费更加透明和规范。作为监督部门,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企业披露审计费用信息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的未能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建立行业诚信的社会监督机制,为CPA审计营造一个纯净的环境。

第7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 排污收费 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一 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就是以行政命令式的控制管理为主,并辅之以排污收费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控制污染、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同时又能使环境资源的利用达到充分的状态,许多国家就实现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手段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契合的现代环境管理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现代化的首要任务。

二 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的比较

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收费制度都是基于市场的环境管理制度。从污染源的角度而言,无论是排污权价格,还是收费价格,都相当于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只要排污费规定得合理,其对排污源的经济刺激作用与排污权交易基本相同。但它们在设计上存在明显的区别。排污权交易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水平,由市场确定排污价格;而排污收费则是由政府确定排污价格,由市场决定总排放水平。

总量控制包括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和环境目标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总量控制将管理的地域或空间(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整体,根据要实现的环境质量目标,确定该地域或空间一定时间内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采取措施使得所有污染源排入这一地域或空间内的污染物总量不超过可容纳的污染物总量,保证实现环境质量目标。

排污收费制度无法实现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目前,由于我国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排污处罚标准严重偏低,环保部门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观上造成“付费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状况。目前“付费即排污”的污染控制办法,更多是依靠政府行为来推动环境保护。排污费由政府强制征收,排污许可证由政府授予,超标排污由政府处罚,大部分污水处理设施也是由政府投资兴建,企业是否执行环保政策过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动监督,由此造成企业缺乏珍惜环境的内在压力和动力,“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难以落实。而且,这种污染控制办法还容易导致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尽管经费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环境质量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我国排污费的收费标准偏低,使得企业宁愿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意去安装、运转自己的污染治理设备。污染总量控制根本无从谈起。由于企业排污权获得成本低,客观上造成以下三个问题:①排污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一些排污大户甚至在资金预算中,就专门列支了排污费和超标排污罚款支出;②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演变成排污费征收机构,对企业造成的污染只要缴纳排污费或罚款就不再过问;③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许甚至鼓励企业排污的现象。其次,环境标准也难以实现污染总量控制。目前我国实行的多数环境标准普遍偏低,而相当一部分又是浓度标准,这就使现有环境标准对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十分有限。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在降低环境管理成本、促进企业达标排放、降低企业达标成本、促进企业超量减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准确确定环境税费率、提高监测能力、完善环境信息系统、促进经济发展、形成污染水平低而生产率高的工业布局、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国家可以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数量进行事先控制,由于每张许可证所代表的排污种类、数量都是特定的,同时许可证不能任意增加,因而也就实现了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另外,高昂的执行成本和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是实施总量控制的最大障碍。在既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下,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容量资源,可以有效降低实施总量控制的成本,也提高了总量控制的可行性。

排污交易制度不仅能体现“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场手段使企业主动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随着厂商数量的增加,即便某地所有厂商排放的污染物都达到了环境标准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仍然会增加。如果为了确保总的排污量指标不被突破,只能禁止新厂商进入该地从事生产,有时又可能影响经济效率,因为新厂商的经济效率有可能高于原来的厂商,而其污染治理成本又有可能低于原来的厂商。排污权交易为这些厂商提供了机会。如果新厂商的经济效益高,污染治理成本低,则仅需购买少量排污权就足以使其生产规模达到合理水平并盈利,那么,该厂商就会以哪怕较高的价格(因为此时厂商较多,可供转让的污染权数量已十分有限)购买排污权,那些感到得不偿失的厂商则不会购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地方政府核定区域内污染物总量后,排污权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减少排污节约的排污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获利,排污者就有减少排污的积极性。如果区域内排污总量一旦确定,排污权就获得了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污权必然带来价格不斐的交易,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自然会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但是排污权交易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污权交易交易制度可适用于那些为了确保总量控制水平、具有区域性污染特征、于污染源分布状态不密切(即:污染物处理费用高的排放源可能造成的局部较大环境影响是无关紧要的)的一类环境污染问题,如酸雨、臭氧层破坏、SO2、温室气体排放等污染的控制。那些与污染源分布状态密切,具有强烈局部性特征的污染问题(即:污染物排放应用市场调节可能导致局部地域产生高浓度污染,从而会产生很大的公众健康和环境损害风险的情况,)则不宜应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等的市场调节途径,只能按严格的排污收费制度等行政环保法规来监管控制,一般不允许转让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排污源相互之间进行替代削减,在这种情况下,低成本排放源趋向于削减更多污染物,而高成本排放源将少削减污染物,甚至增加污染物的排放;但与高成本源相比,低成本排放源往往不需要采用新技术,而仅仅是生产工艺的稍加改变或原料的改变就可大幅度削减污染物。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排污削减从高成本排放源转移至低成本排放源,从某种意义上减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正如美国自然保护基金会的分析家理查德・里诺夫通过实际调查后指出,排污权交易尽管为企业节省了资金,但几乎未带来任何技术革新。

三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长期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已不适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环境保护新形势,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总量控制方面具有其一定的经济刺激力和市场效率的优势,弥补了排污收费制度的一些缺陷。但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有限的适用范围,其实施过程还存在许多困难,故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及管理水平不宜大范围推广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其应与排污收费制度优势互补相结合,试点实施逐步完善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实现新世纪我国的环境总量控制。

参考文献

〔1〕陈辉霞 征收排污费制度改革探讨《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 第3期

〔2〕吴荣香、任树睿 排污收费中的法律支持《环境法制》2002年第3期

〔3〕罗吉 排污权交易:一种基于市场的控制策略《走向21世纪――中国青年环境论坛首届学术年会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3年5月

第8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预收费水电气收费方式收费一卡通限额报销模式

2009年12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发了《矿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停止对矿区民用水电气暖实行“暗补”政策,改为由居民个人直接向水电气暖供应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缴费,实现矿区民用水电气暖供应和物业服务的商品化、货币化。为此,新疆油田矿区居民水电气收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结合矿区实际,制定了“一卡通”收费模式和“限额报销”模式。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一卡通”收费模式

“一卡通”收缴费管理系统的研发将引领完成收费制度改革工作。将由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各类服务性“暗补”费用进行量化,以“补贴用户卡”为载体,明补给职工,职工持“用户卡”直接向服务单位缴纳水、电、气、暖、物业等费用,从而树立居民的有偿服务消费观念和缴费意识,促进企业和住户共同节能降耗,推进矿区服务的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一卡通”收缴费管理系统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提高行政效率,按照建设服务型机构的要求,不断拓展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利用现代化和信息化手段改善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系统将采用一种新型收费模式,使其成为物业管理所需要的最佳信息载体,既拓宽了业务范围,又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了一站式收缴费。对居住在新疆油田矿区福利房的员工住户,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定额显性补贴“一卡通”模式,超定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标准按照暖气和物业服务补贴按夫妻双方各自职级分别计算。各类人员暖气和物业服务费补贴标准:

二、“限额报销”模式

对从未购买过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矿区福利房,将福利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上市交易的员工住户,暖气和物业服务收费由员工向供热或物业服务单位缴纳,凭发票在补贴面积标准内(参照“一卡通”模式),回员工所在单位限额内据实报销,超定额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三、新疆油田矿区民用水电气暖收费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水电气暖“暗补”变“明补”政策

目前,矿区水、电、气、暖及物业服务的收费方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历史上对稳定职工队伍、改善生活条件、保障油气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收费方式也存在种种弊端,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已越来越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越来越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的要求,同时也与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存在差距,必须加以改革。

(二)实施收费制度改革是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积极探索城镇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北方地区停止福利供热,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由居民家庭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2005年,八部委再次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进程。2008年,国家颁布施行的《节约能源法》第28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资源实行包费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为国有重要骨干能源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积极推动矿区收费制度改革。

(三)实施收费制度改革是建设节约型矿区的重要举措

实践证明,低收费或不收费是造成矿区能源和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水、电、气收费方式与户均消耗水平紧密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收费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越小,水、电、气的户均消耗就越低;反之,福利化程度越高、收费价格与市场价格差距越大,水、电、气的户均消耗就越高。实行市场化收费制度改革,有利于转变职工群众消费观念,增强节约意识,减少能源和水资源浪费。同时,住房制度改革完成后,矿区居住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人员越来越多,部分单位住宅小区的社会住户比例达到25%-30%。收费制度不改革,势必造成企业福利流失。

第9篇:收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教育公平

作者简介:侯蕾蕾(1988-),女,安徽亳州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刘如月(1986-),女,河南周口人,淮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2-0006-02

一、教育公平的多元分析

教育公平指公民具有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教育资源的权利,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教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权利的平等,是指不分种族、性别、出身、、经济地位等的影响,每个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教育机会的均等主要是用来改善弱势社会阶层的教育情况,其基本原则是教育系统可能会给各种不利状况予以补偿,例如社会、文化或者经济等。[1]教育公平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外学者针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状况不一。

从伦理学的角度看,公平有时被等同于公正。美国学者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了公平的三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在这三个原则中,平等自由为三个原则中的优先原则,其次分别为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2]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教育公平就是将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普遍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基本的人权状况。苏延骏从两个方面探讨教育公平问题。一方面是就教育本体而言,教育公平是指:对于每个受教育者,教育主体方都应该公平对待,并在专题教育活动中对受教育者进行公平的评价。教育公平最终表现为,受教育方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另一方面是就其内在规定性而言,教育公平除了要对受教育方公平和评估每个受教育者的公平之外,教育公平还要有一定的救助机制或制度的保障。针对公平的理解,就制度层面上讲,它不仅是要求公平理想的分配资源,还要有相应的救助模式和制度保障。因此,教育公平可以认为是在社会成员之间按照比例理想地进行平均分配以及对相关理想与制度进行补偿,这种补偿需求是实现教育公平的根本保障。[3]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美国学者科尔曼和瑞典学者胡森认为“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是可以互相代替使用的。教育公平即每个社会成员在受教育机会面前应该受到同等对待。 [4]

我国自1997年实行高等教育收费。该制度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其对教育公平的影响更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下的教育公平问题

瑞典学者胡森在《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一书中指出教育公平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可分为三个阶段的公平:教育起点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5]

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导致高等教育入学起点不公平

由于政府财政方面的拨款与高等教育发展以及国内高校办学成本所需的经费不能完全同步增长,往往前者增长速度滞后,所以,国内高校不得不通过提高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来弥补办学以及学校发展所需经费的空缺。据统计,1995年高校学费还只有800元,但是到了2005年高校学费已经上涨到5000元,涨速高达750%。而学生住宿费则从1995年的每生每年270元,增长到2005年的1000~1200元。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我国高校每年的收费标准在不断增加,而这种标准逐年增加的结果必然会超过社会一般阶层的收入水平,超过普通百姓的经济承受能力,致使社会低收入水平阶层的学生很难接受或完成高等教育。

当前,家庭收入是学生学费以及其他各类开支的主要来源,过高标准的学费不仅会使收入不高的家庭承受更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使一些学生无法接受高等教育,致使社会低阶层的学生无法平等享受受教育权。而且,对低收入水平家庭的学生而言,高等教育的这种收费制度不但会使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还会使学生在选择高校以及相应专业方面的机会产生不平等。高校学费总体水平不断上涨的速度远远超出了许多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有些优秀的学生就会因为学费问题放弃位于大城市的重点院校,改选一些位于中小城市收费较低的学校和专业。

2.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不完善导致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

一些中低收入水平家庭支付较高的学费后再无力承担学生其他的生活费,所以来自这些家庭的学生都要靠银行贷款和课余时间打工来获取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入学机会,大大加重了学生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高校已建立各种奖励和助学模式,例如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等。但随着我国高校的不断扩招,贫困生的数量在招生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以中西部高校为例,其贫困生比例已高达1/4左右。然而,当前高校的资助经费还是主要依靠国家拨款,由于其资助资金总额的局限性,所以在资助的力度和范围上都非常有限。高校为了激励在校生学习,多采用奖学金的形式发放,但对于一部分成绩一般而家庭真正困难的学生就无法惠及。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学生只有靠自己在课余时间打工赚取生活费。和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比起来,他们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学习,这就造成了高等教育过程不均等。因此,为了保证高等教育过程的平等,多元化社会资助方式的构建以及国家一系列有效助学措施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

3.高等教育入学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导致高等教育结果不公平

高等教育入学起点的不公平和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必然导致高等教育结果的不公平。出身名校或者热门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签到一份很好的工作,而那些不是好学校或者冷门专业出来的学生则很难找到工作,这就产生了就业的不公平。不公平的就业机会会导致个人经济收入以及个人社会地位无法进一步提升。对整个家庭而言,就不能改变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如此一来,就会造成整个社会阶层的固化以及人力资源的错误配置。因此,高等教育的机会以及过程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着高等教育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以促进教育公平的措施

1.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制订合理、规范的收费标准主要应优先考虑多数居民的家庭经济收入和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根据地域、学校、专业的不同而收费。农村作为我国低收入家庭的主要阵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其家庭收入与城市家庭收入差距十分悬殊。因此,在制订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广大农村家庭的现实承受能力,同时也要兼顾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在学费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根据其家庭的收入状况适当减免部分学费,应该将这一措施作为扶植低收入家庭的扶贫政策来实施。[6]

2.完善贫困生资助体系

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高校收费制度的不完善性,使高等教育贫困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缓解这种突出问题,我国高校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对资助体系进行完善,以确保在同种收费制度下让贫困学生平等享受教育权。高校通过逐步构建奖励及助学机制来维护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为贫困学生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当前,我国高校采取的主要机制有奖学金制、助学贷款制以及困难补助等几种方式。其中,国家助学贷款已经纳入到国家贫困生资助体系之中,已经得到很大进展。虽然国家助学贷款的应用实施显现诸多优点,但就其款项数额、资金的来源以及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上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举措乃至整个资助体系都需要不断进行完善,以满足家庭及社会需要。

3.扩大政府投资,多元化筹集经费

为了确保教育活动的公平进行、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作为高等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的政府应保证对高校财政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以满足高校所需的办学资金需求。世界各国政府在国家教育方面的支出各不相同。西方发达国家每年的教育支出可达到GDP的6%~7%。印度近些年的教育支出比例亦达到4.6%。我国虽然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20世纪末,国家财政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但直到2012年我国才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国家为真正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教育资金方面拨款的增长应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切实保障教师工资以及学生公共资金的增加。教育公平的实现是一个不断接近、逐步缩小差距的过程。只要政府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履行其职能,教育公平的程度定会不断提高。

此外,当前我国高校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这种消极等待拨款来支持高校发展的陈旧观念需要进行改革,从单纯依靠国家拨款向以国家拨款为核心、多元化筹资办学转型,依靠个人、团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来筹集高校发展的资源与基金。这种高校基金来源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甚至是降低高校的收费标准,为教育公平的逐步推进提供一定的经济后盾。

四、结语

教育公平是目前世界各国进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但要认识到,绝对意义上的教育公平是不存在的,应正视社会各阶层享受基本教育权利以及非公共教育资源等不公平情况,允许这种个体差异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公平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育公平范畴是不容混淆的。[7]同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也不能够完全达到教育公平,所谓的公平只是理论上的状态,缺乏现实操纵性,当前人们的努力方向应该是不断努力消除各种影响教育公平的不利因素,以此促进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完善,不断趋于公平。

参考文献:

[1]杨东平.影响接受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的制度性因素探析[J].中国高等教育,2001,(6):28-29.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5-69.

[3]苏延骏.教育公平的法理意义分析[J].教育探索,2003,(5):37-39.

[4]蒋士会.教育公平结构论[J].学术研究,2004,(4):116-121.

[5][瑞士]托尔斯顿·胡森.平等——学校和社会政策的目标[A].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