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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因自身原因导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记载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举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民事判决书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4376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xx,董事长。
委托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孙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公告送达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孙xx未作答辩。
另查明,原告之前的公司名称为上海玖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经核准变更为目前名称。
以上事实,由《佣金确认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佣金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佣金确认书》,被告与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原告的居间行为即已完成。现合同已经签订,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691弄8号601室房屋也已完成过户,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余下佣金4,000元。对于原告的滞纳金及律师费请求,由于《佣金确认书》对此均有约定,且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此本院对此两项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良
人民陪审员 陆炳文
人民陪审员 许培林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后记船舶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入。
第二条买卖总金额为x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须在xxxx年x月x日前将后记的船舶点交与乙方,并将下列登记文件及使用权文件交付与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点交及办理船舶所有权、渔业权移转登记完毕并经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机关盖印证明时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约标的物的全体股东会议记录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鉴证明书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监事、股东名册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户籍誊本三份。
(6)乙方公司执照,营业登记证影本各三份。
(7)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无欠税证明书正本。
(8)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正本。
(9)船舶吨位证书正本。
(10)船舶国籍证书正本。
(11)设备目录正本。
(12)航海记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文书正本。
(14)船舶检查簿正本。
(15)渔业执照正本。
(16)渔业权抛弃申请书。
(17)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正本。
(18)契约渔船船图。暨进口器材规格说明书。
(19)船舶勘航力证书正本。
(20)货舱、冷藏室及其他供载运货物部分适合于受载运送与保证书正本。
(21)船舶无共同海损部分担额并不负担救助及捞救报酬额证书正本。
第三条甲方于第二条第(2)项乙方支付余款同时,应将后记船舶的所有权及渔业权移转登记与乙方。
第四条在甲方尚未将船舶点交与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时,应由甲方负责,亦即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甲方保证后记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第三条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有关后记船舶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对乙方保证,并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乙方的过失或发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或补充完整,而船舶仍然无法维持继续作业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长达一个月时,乙方可根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船舶。其条件为乙方须就已使用该船舶的时间长短支付船价,每半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三分之一的款项。
(2)退还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应付如前(1)的款项,其余定金退还与乙方。有关使用船舶的时间、其计算方法则无论乙方是否使用,规定从第三条甲方点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还船舶要求之日止,为使用时间。
第八条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船舶,则甲方无需催告,本契约视同作废,甲方得将船舶移动、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关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动、航行费,以及停泊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条所列日期前点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内点交船舶。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点交,则本契约视同作废。乙方得请求甲方退还第二条的定金、以及与定金同额的损害赔偿。
第十条约定事项:
(1)双方同意以xx港为点处所。渔船内所存燃料油归还甲方。
(2)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保险,其受益人应于点交同时变更指定为乙方,变更后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员(包括船员),于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清楚同时,由甲方负责遣散与乙方负担。
(4)本契约买卖标的物交接前所属的所有费用,包括雇用人员薪资,船员分红,及其他一切所有债务及税捐概由甲方负责处理与乙方无涉。
(5)自交接后有关本契约买卖标的物的一切权责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6)甲方保证本契约买卖标的物毫无产纠葛,及绝无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如有其他设定抵押情况发生时应视为违约处理。
(7)所有甲方负担的应付款项,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权益时,在尾款范围的金额内乙方得代甲方径行垫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额则应由甲方负责处理。
(8)如本契约书涉讼时,双方同意由xx法院管辖。
本契约一式三份,当事人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买方(乙方):
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证号码:
见证人:xxx
住址
为确保关税应收尽收,口岸海关关长可要求办理某一货物进口事务的人提交一份书面的海关担保申请。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的形式,列明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若申请人在提交简易进口申报文件时一并提供了海关担保书,或是采用正式进口申报文件进行报关,则可以不再提交此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其中,前述“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工作,由美国海关与边防局金融办公室下辖的税收处担保组(Revenue Division BondTeam)负责受理,地点在印第安那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口岸海关官员无权处理此类事务,若申请人不慎将申请提交给了口岸海关关长,后者应立即将其移交。
申请人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转换为PDF或TIF格式并粘贴在电子邮件附件中的方式最受海关欢迎。但海关也建议,申请人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在邮件中清楚地标明每个附件的具体页数。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外,其他类型的持续海关担保申请仍由口岸海关关长受理。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进口货物的一般特征;普通海关关税(包括任何被依法视为关税的税款)的总数额,以及海关征收的其他税款的估定数额。申请获得口岸海关正式批准后,若其所载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担保债务人应在知晓信息变化事实后的30日内重新提交一份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批准
在“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之外的其他类型中,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发生在某一口岸,由该口岸海关的关长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口岸,则其中任一口岸海关的关长都有权做出决定;若海关担保交易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则由退税办公室的官员决定是否批准。
口岸海关关长负责审查提交上来的申请,判断填写是否正确、所提供的担保能否充分起到保障作用。经过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均应归档保存在口岸海关办公室,除非国际贸易守法处主任对口岸海关关长做出特别的书面指示。此外,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608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1608条修正)的规定,含有支付法庭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的担保书应移交给美国政府律师,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的担保书则应保存在相关的退税办公室。
对于“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税收处担保组将在批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标准程序是将被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的副本传真给担保申请人,并向每位担保债务人邮寄一份副本,此外,担保人也将得到一份副本。
担保的财产与数额
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经财政部长或海关署长授权指令,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相当于担保数额的现金担保,包括美国货币、美国政府债券(储蓄债券除外)、美国负债证明书(U 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indebtedness)、中期债券(Treasurynotes)或国库券(Treasury bills)等,以此代替海关担保中人的担保。
若海关担保义务人(含担保人与担保债务人)提供上述担保物(美国货币除外)作为现金担保,则应向海关提交一份适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书,授权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全部或部分出售现金担保物,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若担保义务人提供的是美国货币,则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可依授权直接扣除现金。
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由税收处确定,单一进口担保的数额则由接受该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确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海关担保的数额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计算担保数额时,1美元以内的小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通常情况下,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是50000美元。若适用主体是进口商,则其最低数额可能是50000美元,也可能是此前12个月中所支付税费总额的10%,最终数额以其中最大者为准。另外,不论采用哪一种标准,最终的数额必须化整为1000美元的整数倍。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得低于进口货物的价值及其所有关税、税款、费用的总和。如果货物由其它联邦政府机构管制,或是属于受限货物范畴,则其担保数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3倍。
确定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时,口岸海关关长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担保债务人此前及时支付相关交易的关税、国内税及费用的记录;担保债务人此前服从海关交回货物的要求、履行未查验货物保持原样的义务、遵守海关执法、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被担保的交易中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
海关对被担保的交易进行监管的等与类型:
担保债务人此前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包括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记录;担保申请中的任何额外信息。
“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数额由税收处担保组定期审查,其他类型的海关担保数额由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定期审查。如果担保数额被认定为不够充足,担保债务人会立即得到书面通知,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认为某项持续海关担保的认可不利于关税征收,或是妨碍海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则可要求担保债务人提供额外的保证措施。
填制海关担保书所需信息
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应列明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及住址。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都由公司承担时,须注明公司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地址。担保债务人也可在担保书中采用商号(trade name)及非公司性分支机构的名称,虽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公司地位,却仍可使用自身名称。
开始实施担保的具体日期也须在担保书中予以明确,担保数额则应采用数字方式加以列明。一股情况下,缩略语形式只能用在担保书的日期中,或是用在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的声明中。如果担保书最后还有空白之处,应划线填满。
证人
若海关担保由非公司性质的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则担保义务人的签名须有其他两人作证,证人须署出各自的姓名与住址。如果两名证人同时为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作证,则应在担保书中明确注明“同时” (as to both)字样。若海关担保是由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所授权的主管人员或人提供,则不需证人。
改变担保书内容
对担保书进行修改(modification),或是在担保书的字
行间书写(interlineation),都将意味着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说构成了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担保书的变更(aiterations)或删除(era sures)包括修正印刷错误、变更地址等行为,这些都是细微改变,并不会导致担保书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是构成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若在担保义务人签字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担保公司的人或个人担保人应就此做出一份同意声明,附在担保书上。若在担保书签字后、海关批准前对担保书采取变更或删除行为,担保义务人应在担保书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变。此后,除非得到法规明确授权或是海关署长批准,担保书一律不得再次进行修改或在字行间书写,否则将被视为新的担保书。担保书正式获准生效后,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或是海关署长特别指示,否则任何改变都不会获得口岸海关关长许可。
附件
可以向担保书追加附件,但并非所有附件都能够被海关接受。一般来说,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以下类型的附件:
只有当改变名称的行为不会影响其法律上的身份或地位时,担保债务人才可以在担保书后追加一个改变其名称的附件。如果担保债务人因合并、重组或类似行为产生了一个新公司,则不能以附件形式改变其担保书中的名称,而须重新制定新的海关担保书。
修改后的担保债务人地址可以作为附件内容。
增加、删减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书附件内容。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担保书的附件由税收处担保组受理外,其他海关担保书的附件均须提交给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经过批准的附件均须与相关的担保书稳妥放置在一起,以免丢失或误放。
印章
担保书需加盖印章时,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个人,须在签名邻近处加盖印章;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公司,则须在该公司代表人签字邻近处加盖法人印章。
担保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交易日期(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持续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the effectivedate)。
担保书附件的生效日期依内容的不同分成以下两类:以改变担保债务人的名称与地址、增加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以删除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也可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但该日期至少要比口岸海关收到该附件之日多出10个工作日,如果这一条件得不到满足,或是附件中根本没有确认生效日期,则该附件生效于口岸海关收到附件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完结之时。
终止担保的生效日期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回避制度;
(七)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产权明晰化是中国漫长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特色概念。纯正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和上市,是在用市场化的概念重新界定清楚国有资产――国有股权之后,实现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的混合。这里的关键问题,只是一个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这种定价与私人企业的上市定价并无本质差异。定价过低,产生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等同于创业者的回报不足,可以选择不卖;定价过高,则会无人认购。
联想控股(2015年4月在香港联交所了IPO招股材料)则是中国改革之后产生的一种特殊国有企业,或说新型国企。其特殊或新型所在,是其诞生本身就是一个传统国有单位(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迈向市场的一种探索。只是很少(20万元)的国有单位资本投入,但从创业之初到后来的成功,都一直在依靠其母体国有单位的各种支持。理论上,我们完全可以把这种企业看作是,还没有“混合所有制”概念时的一个实际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联想漫长的改制历程,则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现代公司概念的深入发展,逐步将这种模糊的混合所有制清晰化,明确界定出来公和私各占多少比例。
谁是创始人?
联想公司前身,是1984年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所创办的中国科学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当时中国还没有现代概念的公司法,股本金、有限责任和董事会等这套概念还都无从谈起。作为中科院计算所的员工,柳传志等人是这一公司创立的推动者,但真正决策者是时任中科院计算所所长的曾茂朝。公司创始人和全部创始资本的提供者都是中科院计算所。
中科院计算所作为联想公司创办者和创始人,不仅表现在最初成立时的20万元“资本金”投入,和将计算所传达室提供给公司作为办公场地,还表现在作为公司最初三位负责人的王树和、柳传志和张祖祥,都是计算所的员工,被计算所任命为公司负责人。并且这一任命中,还明确着三人各自的行政级别:王树和为总经理(正处),柳传志和张祖祥为副总经理(副处)。从计算所的角度看,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就是其新设立的一个二级单位(所办公司,事业单位办企业)。
在公司发展起来并最终改名为联想公司的过程中,计算所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顾名思义,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顶着计算所的招牌,并实际背靠计算所,将计算所研发的技术进行市场化和产业化,是其当时有别于中关村其他公司的一个关键特征。公司的名称,从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到中科院计算所公司,最终到联想公司,源起于1985年开始投放市场的联想公司的第一款成功产品:联想式汉卡。“联想”最初是中科院计算所研究人员倪光南开发出来的汉卡(LX-80联想式汉字系统)所具有的一种功能,用作产品品牌,最后又用作为了公司名称(1988年创办香港联想公司时开始)。
缔造者柳传志
联想公司的创办者是中科院计算所,做出这一创办决策的是时任所长曾茂朝,联想作为产品品牌的创始人是联想汉卡发明人倪光南,这是历史事实。指出这一历史事实,有助于我们理解联想改制的核心内涵,同时,这并不会有损柳传志在中科院计算所新技术发展公司成为今日联想帝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和历史地位。
产品品牌创始人、公司创始人和公司帝国的缔造者是不同的人,很多世界级公司都是这种情况。麦当劳品牌创始人是麦当劳兄弟,麦当劳公司创始人是克洛克。星巴克品牌创始人是鲍德温等三人,星巴克公司创始人是舒尔茨。可口可乐产品发明人和品牌创始人是彭伯顿,公司创始人是坎德勒,公司帝国缔造者是伍德罗夫。在IT领域里,这种情况也很多。奠定IBM公司核心业务领域(信息处理)的前身公司制表仪器公司的创始人、制表机发明人是统计学家霍列里斯,IBM公司(前身C-T-R)创始人是弗林特,缔造了IBM帝国并且给公司取了IBM这一名字的人是老沃森。老沃森作为职业经理人,从仅以5%的分红权激励开始,把C-T-R打造为IBM帝国。
从“职业经理人”缔造企业帝国这一点来说,柳传志与老沃森是很相似的。区别在于,老沃森是公司成立十几年后受聘加盟的,而柳传志是从成立公司动议开始就参与了。还有一点重要区别是,老沃森从加盟开始就明确拥有5%的分红权,而柳传志是经过长时间的改制和多次重组――中国式产权明晰化过程之后,才最终拥有了联想控股3.4%的股权(根据联想控股今年4月的香港上市申请书)。由此我们说,柳传志比老沃森还要道高一筹也不为过。
柳传志作为中科院计算所员工,尽管从一开始就参与创办联想公司(甚至可以说是主谋),但从严格的法律和责任承担意义上,我们说他不是公司的创办者和创始人,他是公司创立的经办者,也是以事实上的“职业经理人”身份缔造了联想企业帝国的。在这一点上,柳传志的角色与铃木敏文十分相似。玲木敏文作为日本伊藤洋华堂的经理人缔造了日本7-11公司,7-11公司作为伊藤洋华堂的子公司发展得比母公司还好,最后重组为7&I帝国。联想作为中科院计算所的下属公司发展起来了,最后把中科院计算所的大部分资产和人员重组进了联想。
股权变更路
1984年中科院计算技术所新技术发展公司创立,为注册资本13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柳传志最初为副总经理,1986年开始出任总经理。1991年,改名为北京联想计算机新技术发展公司。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
为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明确双方质量责任及快速解决质量纠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标准:
双方应根据采购、外协加工承揽、产品收购的业务性质依照合同约定之原材料、零部件、产品的企业采购标准、技术标准、设计图纸要求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封样标准等执行。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标准并结合封样品的质量状态确定。
二、质量保证基本措施:
(一)
所有原材料、加工承揽、产品收购合同的标的物,均应进行首样检验,由乙方提供给甲方或国家检验部门按相应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由双方封样交甲方保存。
(二)
首样检验合格后,乙方才能批量生产,每批产品乙方均应依据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附检验合格证,如甲方需要,乙方还须提供该批产品的实验检测报告,甲方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
(三)
对于重要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乙方选择供应商应事先经过的甲方的认可。乙方自行采购的,必须提供卖方的地址、牌号及有关认证证书副本等详细资料,若有变动,乙方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四)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或成品,在结构、材料和元器件的选用上,若有改变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要得到甲方的书面确认。
(五)
甲方修改有关质量标准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2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传送乙方。
(六)
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由甲方派出技术检验人员进驻乙方,帮助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测。
三、不合格品的处理:
(一)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它手段再经甲方检验合格的,甲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
(二)
由于甲方采取抽检方法进行检验,导致部分不合格品入库后或装配时被发现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于3日内予以书面确认,甲方有权对此予以退货处理。
(三)
对不合格品,如使用不影响性能的,由甲方总经理或授权人决定并签字确认后,可折价接收,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未派员处理的,视为接受甲方的折价。
(四)
同一型号产品,乙方若连续出现二次不合格,甲方可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可应乙方要求,派出技术检验人员予以帮助,但其费用由乙方支出,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停止下单或终止与乙方之间的相关业务主合同。
四、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
(一)
对于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在产品销售或者用户(包括销售客户及消费者,下同)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修材料费或报废损失、甲方处理人员工资、水电费、运输费、申请权威部门鉴定费、赔偿用户损失、诉讼费等、产品的直接损失、市场利润的间接损失和“美的”品牌损失{说明:美的品牌损失,一般可对合作方解释为总损失额度的10%}),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当于不合格产品总价值的额外赔偿。
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某一型号产品发生相同或近似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占该型号产品总数量的2%或以上;或在省级销售区域一月内出现涉及100件产品以上的质量投诉事件;或在一年内质量投诉事件涉及的产品数量累计在300件以上;或一起质量投诉事件的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说明:对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由业务部门在上述数值范围内确定}
认定出现质量事故的产品数量以甲方客户服务中心本部及驻各地分中心于市场服务过程中登记数据为准。损失金额以甲方确定为准。
(二)
如用户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向甲方索赔,甲方赔偿损失后,如有依据认定此索赔是因乙方提品质量存在问题引起,则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用户的赔偿金额、及甲方为处理索赔事件所支出的差旅费、工资等费用)总额加损失总额的10%品牌损失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对此有异议,可在得到甲方通知的15天内提请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最后处理结果以法定检验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乙方在甲方作出处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提供法定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确认“排除责任”的,则乙方无权再提出异议。
(三)
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即时进行整改,提高后续供应之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停止下单或取消其供应资格,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及相关业务主合同。
五、为督促双方特别是乙方提高产品质量,乙方应在甲方帐户上设立质量保证金,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本协议对质量责任事故的处理具有溯及力。
对双方签订的业务主合同和本协议期满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双方仍须按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七、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附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
有效期同《________________》。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XXXXXXXXX有限公司
品质保证协议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为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半成品、零件、原材料(以下称产品),甲乙双方就应实施的品质保证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基本意向)
1.
甲乙双方必须相互信赖、协力合作,具有共存共荣的理念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在相互尊重对方自主性的基础上,实施品质保证。
2.
甲乙双方相互合作,为保证产品的品质交换必要的信息。
第二条(产品品质的保证)
1.
要在甲乙双方各自出示的规格书、图纸、检验规范及其它技术文件中明确表示产品的品质情况。
2.
乙方要确立、运行涉及产品全过程的有效品质系统,以保证其产品能够满足甲方对产品品质的要求。
3.
由于乙方产品不符合品质要求,致使甲方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4.
乙方产品须适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由于产品安全规格所引发的问题,无论有无甲方指示,乙方必须承担相
应责任。
5.
乙方在向第三者委托再制造等事宜时,须保证第三者管理水准与乙方相同,并对其产品的品质负责。
6.
当乙方考虑到甲方对产品设计、制造、管理方面的指示会影响产品或者使用此产品的甲方产品的安全时,乙
方必须通知甲方。
第三条(品质保证体制)
1.
乙方为了保证产品品质,必须根据ISO9000品质体系或者与此同等效力的基准,确立必要的公司内部
组织机构,运行品质保证体制。
2.
乙方确定品质的管理、运行的责任者。向甲方申请时须做出书面报告。变更该责任者时,按同样程序执行。
第四条(品质监查)
1.
甲方为确认乙方的材料管理、制造管理、产品检查等方面的品质保证体制的状态,视情况对乙方事务所等必
要的场所进行品质监督,并根据检查结果,可以对乙方提出必要的改善措施和给予指导。
2.
乙方须根据甲方前项的品质督查所提出的劝告及指导迅速进行改善。
第五条(各项品质保证资料的输出)
1.
乙方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存档对必要的设计,制造检查等记录保存2年。
2.
甲方对乙方的品质保证状况进行确认,要求乙方提供关于品质保证的必要资料时,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
向甲方出示资料。
3.
乙方按甲方要求向甲方出示产品合格检查书。
第六条(确保可追溯性)
乙方向甲方交货时,须确立产品批次,在收货单中明确产品批次的同时,产品及产品批次的追溯记录要在书
面或电子存档保存2年以上。同时,乙方要按甲方要求,把所有可追溯记录文件提供给甲方。
第七条(来料检查)
甲方在实施来料检查时,可按以下任何一种方法执行。但配合产品特性的具体检查方法另行制定。
1.
乙方向甲方全部交货,按批次判定
2.
乙方向甲方全部交货,在甲方制造工程中有权对产品进行再次投入检查。
3.
在甲方制造过程中如有发现品质严重不符合标准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做出退货决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4.
乙方产品如果适用于甲方来料免检制度,则甲方省略来料检查。
第八条(不合格品的处理)
1.
乙方在来料中被甲方判定为品质不合格时,甲方将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需在12H内告知甲方处理方案,在24H内处理来料不合格品。如无合理解释,且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超出时间未处理,造成甲方库容紧张,交期延误,作业困难等,甲方将扣除整批货款的10%以作处罚,情况严重者加倍。
2.
甲方将来料检查中不合格的批次产品返回乙方,乙方负责对产品进行挑选,修正,废弃。如果甲方认为产品
不合格程度较轻时,可根据乙方的申请做“特别采用”处理。
第九条(不良品品质处理)
1.
由于乙方的制造,管理等原因造成产品品质不良,使得甲方在制造工程及市场上发生品质不良问题时,甲方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由于乙方产品不良造成前述问题时,乙方要根据甲方的指示迅速处理,查明问题原因,防止再次发生。同时
乙方要向甲方报告产品不良状况、原因、处理措施、防止再发生对策。
3.
乙方向甲方以外厂家销售与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如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上述问题时,乙方应立即联络甲方,
并协助甲方努力回避不良产品对甲方产品造成的影响。甲方由此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对第三者的损害)
1.
由于乙方产品的瑕疵或者缺陷,使得甲方产品的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受到损害时,
由乙方赔偿其损失。但是,乙方如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产品的瑕疵或缺陷造成时,则不承担责任。
2.
第三者由于乙方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时,乙方应遵照甲方的要求配合查明原因,并给
予必要的协助。
3.
甲方赔偿第三者损失,并确认其损失原因由乙方产品瑕疵或缺陷造成时,甲乙双方协议后,乙方要支付给甲
方相应赔偿金和所需费用。
4.
乙方向甲方以外的第三者销售该产品或者类似产品,如果由于这些产品的瑕疵或缺陷对第三者的生命,身体
或财产造成损害时,乙方应立即联络甲方,协助甲方努力回避这些不良对甲方市场造成的影响。甲方由此引
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因没有图纸指示或记载相关项目原因造成使用者损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甲乙双方按照第十条第二项解
决。
第十一条(设计、制造变更的确认)
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或甲方所需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品制造流程图及品质控管流程。
2.
乙方要变更相应产品的设计及生产制造方面等内容时,在变更之前必须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书”,得到甲方承认认可后方能执行。在乙方没有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时,乙方私自变更由此引发甲方产品出现缺陷、停工待料等,相应损失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
乙方在前项的“变更申请书”里,要附加以下项目的详细内容。
(1)变更内容
(2)变更理由
(3)批次的区分
(4)已购入部分的适用性
(5)有无互换性
(6)变更日期
(7)变更前后相关产品品质的数据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制品的输送、保管)
1.
乙方须遵守甲方“供应产品包装规范”。
2.
乙方必须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记载下列内容的标签。
(1)产品名称
(2)装箱数量
(3)制造日期
(4)制造批次
(5)制造公司名
(6)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7)其他甲方指示事项(产品的管理编号)
2、 乙方在运送及保管产品时,应采取防止产品损伤的包装以及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机密的保持义务)
甲乙双方在没有得到对方许可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分项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一切机密。
第十四条(其他义务)
甲乙双方即使在本协议,采购合同书及分项协议期满、解除合同、或撤消合同后,仍须承担本协议的第二条第三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协议的解决)
关于本协议中未定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诚意解决。
第十六条(有效期间)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二年之内有效。如合约期满两个月前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本协议按同一条件继续执行一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保管。
立协议书人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
营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质量保证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以双方签定的采购订单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零件或商品有关乙方质量、供应保证、“三包”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一、目的
本协议对于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制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质量保证准则,以防止双方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方面而产生纠纷,谋求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宗旨。
二、遵守法律、法规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遵守相关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以接收甲方正式的采购订单为标准,如果乙方判甲方的采购订单、相关技术文件与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矛盾,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
三、质量保证的对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作为质量保证的对象。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为了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通过对订货产品的开发、设计、物资采购、制造、检查、保管、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立经济且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乙方对重要原物料(重要物料签订协议时提供给甲方确认)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
3、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性能必须满足双方签定的有关产品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规格要求;
4、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甲方;
5、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例行试验(含国家机构的第三方试验),实验结果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免费按时向甲方提交所品的例行试验报告;
6、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生费用:
①
乙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甲方生产停止;
②
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乙方不能及时处理;
③
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而造成甲方停产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
④
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的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⑤
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五、质量保证期的确定
乙方提品的“三包”期(包修、包换、包退)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保证期均从甲方产品出厂后的保质期开始计算。
六、产品的质量索赔
1、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而因甲方生产急需,需要乙方到甲方现场全检,返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进行全检、返修。不能返修需采取让步接收的,甲方扣除乙方该批物料货款的1%。
2、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发出《质量信息反馈表》,乙方应在接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盖章返回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提出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若两天内未做回复,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50元扣款。
3、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三包期内),需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将发出《质量索赔通知书》,乙方接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给甲方,乙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进行调节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做回复,视为认同,若有退货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退货。
4、乙方若无法及时交货或返修不及时导致甲方停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订单5%/天赔偿甲方。
5、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在下批次的货款中扣除。
七、协议变更: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在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下进行。
八、生效时间:甲乙双方签认本协议之日起开始生效。
九、有效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但在有效期结束前的两个月供需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延长一年。
以后依次类推。关于质量保证期按第五条执行。
十、其他
乙方和甲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带乙方以外或隐患身份的人员到甲方和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生产技术、商业信息或公司名称等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各种文件。
十一、其他约定
1、关于乙方提供具体产品的专业性条款(根据具体产品双方商定)。
2、本协议作为双方采购订单(或试制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执行不受合同终止的限制。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诚意解决。
4、本协议共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日期:
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本三)
目录
前言
1)定义
2)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3)宗旨、经营范围
4)注册资本和投资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6)权利、债务和责任
7)董事会
8)经营管理机构
9)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10)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1)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2)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3)税务
14)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5)筹备期
16)工会
17)期限、解散和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
20)违约责任
21)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22)合同文件和文字
23)合同有效期及修改
24)通知
附件、会计程序
序言
××(以下简称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并建立的独立法人。其
总部设在××××。
×××(以下简称乙方)其主要业务所在地设在×××××。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下列各条
款及其附件的内容达成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因特殊需要在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明确含义外,下列名词词语在本合同中的
定义如下:
1.1公司是指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公司。
1.2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方从获得的按技术转让和许可
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为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本公司产品,以及为改进本公司
这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一切专有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技术资料、
图纸、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制造工艺、设备说明书、质量控制、计算机程序与
应用、安装与调试方法、企业管理、销售、技术服务和×方通过其关联公司派遣的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人所掌握的各种经验、知识和技巧。
1.3专利(Patent)是指×方从其关联公司得到,以×方在×国和其他国
家已获取专利和将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转让给公司的发明。
1.4合同产品是指公司按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要求而设计、生产、制造、
安装和调试的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有关产品。
1.5工业锅炉是指压力小于××公斤/平方厘米,容量小于××吨/小时
的蒸汽锅炉和不同容量等级的热水锅炉。
1.6电站锅炉是指容量大于或等于××MW,用于发电的锅炉。
1.7签字日期是指合资经营双方正式签订本合同的日期。
1.8批准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正式批准本合同的日期。
1.9成立日期是指在上述当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签发本公司营业执照的日期。
1.10筹备期是指成立日期后,不超过×个月这一段时间。
1.11开业日期是指筹备期结束,公司开始营业和生产的日期。
1.12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其附件。
1.13关联公司是指合营任何一方具有法人地位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母公
司及合营任何一方或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子公司。
1.14主管部门是指××。
第二条公司名称、法定地址
2.1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令和条例共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法定地址是××××。
2.2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公司
改组、变更或期满时,应分别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或撤
销注册。
2.3本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一切活动应
遵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2.4当公司合营期满、终止、解散或×方不再是公司资产拥有者时,×方
同意在公司完成量后一个销售合同交货后,更改公司的名称,并使更改后的公司名
称不再有“×××”或类似字样。×方和公司将尽量大努力在合营期满、终止或解
散或×方不再是资产拥有者之后六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的更改。
2.5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
部批准,公司可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和机构,或其
在他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机构。
第三条宗旨、经营范围
3.1公司的宗旨是在中国设计、生产、制造和装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
有关产品及服务,并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这些产品,以获取合理的利润。经董事
会决定,并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可以从事其它适当的经营活动。
3.2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各种电站锅炉、工业锅炉和其它有关产品;
(2)装配、维修、保养和调试上述产品;
(3)进口有关上述产品的原材料或部件,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上述产品。
3.3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如下:
(1)初期目标:
××××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工业锅炉的能
力。××××年前公司达到年生产能力××千瓦电站锅炉和××蒸吨/时的能力。
产品质量应达到国际标准并有合理的盈利。公司产品以××、××千瓦电站锅
炉为主。
(2)发展目标:
××××年以后根据市场需要,公司将把××千瓦电站锅炉和超临界参数××
锅炉作为发展目标。
第四条注册资本和投资
4.1公司××××年投资总额为××美元,注册资本为××美元。甲方认
缴百分之××,为××美元,乙方认缴百分之××,为××美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分×期交付。每期的应缴数额如下:
①从公司成立日期起的×个月内,甲方应以价值××美元的厂房、建筑物、机
器设备和库存物资做为其投资;乙方应以××美元现金和价格××美元的技术做为
其投资。
②××××年,甲乙双方各缴××美元,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③××××年,甲乙方双各缴××美元并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
×美元做投资(资本化的利润);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④××××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作为投资;
甲乙双方各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⑤××××年,甲乙双方从各方在公司分享的利润中各拿出××美元做为投资;
甲乙双方累计认缴股本××美元。
对于上述4.1①、②、③等项中提到的×方现金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接受
×方用公司所需要的先进机器设备来代替×方的现金投资。
4.2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分别为:×方以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
物资和人民币现金作为出资。×方以先进的机器、设备、许可证技术和外汇现金作
为出资。
4.3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损失。
4.4双方向公司缴清每期应缴的股金后,由公司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
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的稽核由一个国际会计事务所和一个中国注册的
会计事务所承担。国际会计事务所承担的上述稽核费用由×方负担,中国注册的会
计事务所承担的稽核费用由×方负担。根据验资结果,公司将分别向双方颁发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各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年、月、日;
(3)出资者的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包括投资内容附件中双方同意的对实物出
资的作价;
(4)出资年、月、日;
(5)出资证明书签发年、月、日。
4.5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名签发。
4.6由于特殊情况,×方需要把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一部分或
全部出售或者转让给×方的一家关联公司时,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方将给出示书
面的认可,①该关联公司必须能象×方一样,有效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
②该关联公司同×方一样从×××获得同样条件的担保,担保该关联公司履行本合
同的义务;③这种出售或转让要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和批准。
除上述情况外合营的任何一方欲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注册资
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均须事先征得合营他方的同意,合营任何一方在取
得他方同意以后需按下列规定进行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转让、出售或处
置:
(1)当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处置方”)希望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的全部或一部分时,该处置方应书面通知合营他方,
并给以合营他方×个月的优先购买权,该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合营他方收到该通
知之日起算。处置方向合营他方提出的条件应与向任何第三方受让者或购买者提出
的条件相同。
如果合营他方在×个月以内未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处置方可按向合营他方提出
的相同条件,将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出让给第三方。
如果选择购买处置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不止一家,这些购置方将按其购
买份额的比例分享利润和亏损。
(2)处置方应向其他方提供处置方和第三方签订的股分转让或出售协议。
(3)公司的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将不受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出售或任何其
他方式处置的影响。
(4)第三方受让人和购买人向合营其他方担保他将完整、忠实地履行处置方
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合营任何一方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公司注册
资本中所占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应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经济贸易部批准,得到必要的批准以后,公司将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7双方出资比例需要变更,应经董事会讨论一致作出决定,并征得合营
双方书面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生效。
4.8双方在收到董事会增资决议和经双方书面认可后,必须在董事会规定
的期限内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提供再投资。
4.9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合营期内不得减少。
4.10公司开业日期起的第×年至第×年,公司应对其使用的场地按每年
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支付使用费。公司使用面积,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调整,以反映
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在×年之后,场地使用费的增或减,将按中国有关法令和规
定执行,公司应签订一项包含本条款的土地使用合同。
4.11双方的投资按出资日期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按买价
和卖价的平均值)换算为人民币。出资日期是指建筑物、设备、库存物资和仪器的
提交日期,也就是公司收到这些资产的日期,第一次技术出资日期是公司收到第一
张收据日期。双方股本不应因汇率浮动而变化。由汇率浮动而造成的损失和收益,
其损益部分应记入公司帐簿内,因而不影响4.1条所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股权百分
比。
第五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5.1公司年净利润为公司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税后的利润。
5.2合资经营期间,公司每年营业的净利润,扣除董事会决定的储备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的余额作为可分配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超过净利润的××%。
5.3当董事会决定分配利润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个月内,分配上
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如果有的话)。
5.4任一会计年度如有亏损,可将此亏损并入下一会计年度,并由下一会
计年度利润弥补,在亏损未完全得到弥补前,双方均不得分配利润。
5.5如果任何时候的累计亏损超过或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分之×,董事
会将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决定公司的前途。
第六条权利、债务和责任
6.1双方有权按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
6.2任何一方对公司的责任均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为限。
6.3在公司开业日期以前,为使公司充分地并适当地进行经营活动,在必
要时×方将随时在财政计划、外籍人员雇佣、专有技术、专长、管理、项目管理、
监督和控制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支持;×方将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向公司转让
适用的先进技术,以使公司生产的锅炉能达到×方的水平;在本合同期间×方将协
助公司派遣的培训人员和共同工作的其他人员在×国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旅
行和食宿安排手续;协助公司按照×国出口管理法律和条例在×国为公司购买设备
和外购件办理所需手续。除非有其它特别的同意,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
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4本合同期间,×方的支持将包括:办理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成立
的申请(包括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向有关的政府机构办理公司的登记手
续和领取营业执照;按照中国法律协助申请对公司或双方所有可能的减征或免征税
款(包括进出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的减征或免征);协助向有关的政府机构申请外
汇以支付11.4款所列项目,协助申请得到土地使用权,进口设备的报关,招聘
中国当地经营和管理人员、工人和其他需要的人员,协助外籍职员得到入境签证、
工作许可和旅行安排,协助寻找合适的国内材料和国内用户。除非有特别的同意或
合同另有规定或在任何附件中有其它规定,这些支持将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6.5在从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时,双方都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
的任何法律和法规,也不能违反双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法律。在执行本合
同时,合营的任何一方都要保证不违反任一方所在地或任一方关联公司所在地公布
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董事会
7.1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人,乙方×人,董事长由×方指定,副董
事长由×方指定。各方应以书面通知任免其委派的董事(包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7.2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
好协商的基础上讨论、处理和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7.3董事会职权如下:
(1)修订公司章程;
(2)延长公司期限,终止或解散公司;
(3)决定年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发展计划。
(4)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5)决定流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和在此限额以上的借贷;
(6)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讲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职权和待遇等;
(8)设立或撤销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办事处(包括注册办事处)和
机构,并决定其设立地点;
(9)批准总经理的年度报告;
(10)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11)讨论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出资比例的调整和注册资本转让等问题,
并向甲乙双方提出适当的建议;
(12)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标准、
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1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批准经营计划;
(14)决定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公司的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
(15)讨论有关提前终止合同的提议。终止或期满时,负责清理结算工作;
(16)聘请中国注册的审计师;
(17)更改公司名称;
(18)建议增、减董事人数;
(19)建议增加、变更或取消公司内一方当事人在权益转让上的限制;
(20)审批以购买、租赁或其它形式获取董事会认为的对公司营业活动有必
要或合适的不动产和私人财产
(21)审批销售、出租、交换或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财产或其它资产;
(22)审批和其它公司或法律实体的合并或解散;
(23)制定公司有关投标、准备投标和提交投标的政策,采购、服务、保险
以及其它必要的政策;
(24)有权对公司或代表公司出具担保;
(25)有权取得对公司财产的抵押、抵押品、抵押权、留置权或任何性质的
对低押财产的索赔权;
(26)审批开立帐户,撤销帐户;
(27)审批借贷资金。
7.4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
参加,由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如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都不能参加会议,将由董事长
授权一名董事召开并主持会议。
(2)董事会会议应有全体董事的法定多数出席或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
能出席,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表决。
(3)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所在地召开,董事会也可以决定在其它地点召
开。
(4)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至少在会议××天前以书信、电报或电传通
知各董事。董事的代表可以每年指定一次或每次会议前指定,作为合法代表出席任
何会议。
(5)董事会的决定应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作出。每位董事(包
括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只有一票表决权。除7.3(1)、(2)、(11)、(
15)、(19)和(22)等项需出席或委托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
宜外,董事会会议的任何决议须经法定人数的至少百分之××同意。
(6)董事会会议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作记录,会后将记录整理成书面文件分
发各董事。各董事应在收到书面文件30天内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否则此书面文
件将被视为董事会会议的正式文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文本送交各位董事。
(7)董事会的一切会议文件将保存在公司总部。
(8)公司须偿付或者承担董事参加董事会议所需的合理的全部路费以及生活
费用,居住在会址的董事除外。
(9)会议通知须附有一价董事长提出的议事日程。任何一位董事所提出的日
程项目应在会议日期的前十天通知所有其他董事。
(10)如果全体董事在会议前或会议后签署“免予通知书”则召开董事会会
议,可以免予通知。该“免予通知书”应归入会议记录档案内。
第八条经营管理机构
8.1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
理一人,由董事会任命。
8.2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权为:
(1)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的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在总经理缺
席或不能工作时,由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和权力,公司重要决定(如7.3
所列)要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共同签署;
(2)总经理、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一样有权收到会议通知
和有关资料(有关他们本身的任免和工作表现的材料除外)。除同时兼任公司董事
外,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3)总经理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和财务预算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董事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并为董事
会检查、审核公司的会计帐目提供方便。
8.3公司初期的经营管理和组织机构详见附件(略)。经营管理和组织机
构的改变应作为公司的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核准。
8.4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年。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
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也不得同与本公司竞争的其它经济组织有任何关系。
8.5总经理、副总经理如发现有营私舞弊、贪污等行为或严重失职时,经
董事会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九条技术投资和技术转让
9.1×方作为出资的技术和设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9.2×方将从公司成立起开始向公司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技术规范、图
纸,设计及其它详细资料,详见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附件4。
9.3×方将根据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及培训计划提供人员培训。
9.4×方将担保它所提供的技术按照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规定应是商业
上应用的,适合公司生产和经营需要的最新技术。
9.5公司将就×方作为出资的技术签订一项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见附
件(略)。
9.6双方同意公司建立计算机终端站,并和×方的关联公司××公司的计
算机联机。
第十条生产计划、购买和销售
10.1公司应自成立日期起,立即按照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制订的
工厂改造方案实施工厂的技术改造(工厂指×方作为出资的合营部分)并从成立日
期起的第×年生产××MW电站锅炉,而后生产××MW电站锅炉。
10.2公司的生产计划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
10.3公司的生产计划由董事会批准执行,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10.4如果中国国内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工具等(
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将优先在中国国内按市场价格用人民币购买这些材料,购买
价格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应相当于中国国营公司
购买同样材料的价格。需要进口的材料,在保证质量、性能和交货期的前提下,从
价格量优惠的国家进口。公司按××××给其它类似合营企业的内部优惠价格向×
方和×××购买材料和配套件。公司从×方或其关联公司购买任何材料、部件及服
务,应向×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供中国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美元信用证,或为
×方所接受的其他外汇信用证。
10.5公司将在中国国内和国外销售其产品。×方或其关联公司应按销售
代表协议作为公司的销售代表在国外销售公司产品,为此公司将尽一切努力使产品
尽早达到国际标准,从××××年起,公司产品的出口目标是百分之××,并在开
业后第×年达到外汇平衡,公司在中国境内如有外汇收入项目(包括以产顶进项目)
也可以作为实现外汇平衡的措施,如果公司外汇不平衡,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向中国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协助。
10.6公司将与×××签订销售代表协议。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和外汇安排
11.1公司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后,凭该营
业执照中国银行以“××××”的名义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11.2本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11.3公司的长期目标是保持自身外汇平衡,如公司不能保持外汇平衡,
董事会将讨论这个问题并按10.5条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11.4公司支付外汇的顺序为:
(1)外汇贷款;
(2)公司临时和长期雇员的工资及费用;
(3)进口物资的价款及费用;
(4)工程设计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
(5)×方应得的技术转让提成费;
(6)×方应分得的红利;
(7)×方应分得的红利;
(8)其他各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审计、保险
12.1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
制度”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对公司财务和
会计工作的检查。
12.2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会计程序由董
事会审批。
12.3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公司的年度报表和全年帐目进行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合营双方都有权对公司的帐目进行审计,所需费用由查帐方
自行负担。公司应对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有关资料。
12.4公司的财产、运输和其他各项保险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三条税务
13.1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3.2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3公司将依法向中国政府有关机构申请各种可能的减税或免税。特别
是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申请提成
费的减税。公司有权优先享有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或包含在任何
税收协定中影响×方利益的那一部分税。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及工资、福利
14.1根据劳务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辞职、升级、降级和调动,由总经理同副总
经理协商,总经理做决定。公司雇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14.2公司的有效工作所需人数由董事会决定。所需中方职工由×方或中
国有关劳动管理部门推荐,经公司考试择优录用,劳务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
签订。
14.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甲、乙各方推荐,由董事会直接任命。
14.4公司职工工资报酬标准、外籍雇员薪金和津贴等见附件(略)。
第十五条筹备期
15.1公司成立日期起×个月的这段时间为公司的筹备期。
15.2公司筹备期内,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备组。筹备组由甲乙双方指定专
人组成。筹备组人员的编制、报酬及费用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工会
16.1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
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公司的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有权代表职
工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6.2公司董事会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时,工会的代
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励、工
资制度、生产福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并取得工会的合作。
16.3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实际工资是指当地职工实际获得的基本
工资总数,不是指公司支付给工厂劳动部门的工资总数,也不包括外籍人员的报酬。
)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由本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
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期限、解散和清算
17.1公司的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17.2如经双方书面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公司将在合营期满前×个
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报送由合营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
的申请书。获准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
17.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期限届满,而双方没有同意延长公司的合营期限;
(2)公司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双方中任何一方无力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继
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解散;
(6)双方中任何一方被排除参加公司的管理;
(7)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的资产或财产被没收,强行被征用和不可能行使正常
的管理。
上述任何情况下的解散,都必须事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
准。
17.4公司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根据××××年×月×日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六章的规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
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7.5公司解散后,各种帐簿及文件由×方保存,如×方需要,可以查阅。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延迟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任何一
方,不承担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8.2不可抗力在本条中的含意是指以任何方式管辖公司或各方或任何代
理的一切经营活动的任何××的,无论是以××的形式,还是以其他方式颂布的任
何命令、××和书面指示;或是指××、××、战争、××或其他××××、火灾、
水灾;或指公司或受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合理控制的一切其他原因。遭受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采取
合理的行动减轻其后果,并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的证明文件寄给对方。
18.3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
时,应把该事件提交董事会以确定应采取的适当的措施。
第十九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此同意,任何一方及其雇员由于参与合营合同有关的活动,从他方
或他方的关联公司所得到的一切数据和任何其他资料都要严格保密,只有对方书面
授权或法律要求时才能公开上述数据和资料。保密义务的解除应不早于下列期限:
(a)公司终止有效日期起×年之后;(b)技术转让和许可证合同终止有效期日
起×年之后。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20.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天的合理
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20.2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
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0.3因一方违反合同而使本合同的宗旨受到严重的、不可补救的损害时,
另一方有权依据17.4条在违约事件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违反合同的一方
终止合同,此项终止不影响要求赔偿的权利。
20.4上述20.1、20.2和20.3条款中所产生的损失金额双方
同意根据国际惯例确定。
20.5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利润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21.1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执行或解释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
大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21.2如果双方在××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就本款上项达成协议,任何
一方都可以将此争议提请××××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裁决是
终局裁决,该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中文和英文为仲裁所使用的正式语言。
21.3在仲裁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和公司章程
中的其它所有条款。
21.4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按本条的规定提交
仲裁的权利。
21.5仲裁费用将由仲裁院在裁决书中确定并由败诉方负担。
21.6本合同的适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合同文件和文字
22.1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2.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3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以前的一切和本
合同有关的协议均自动失效。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双方签字
的书面协议外,本合同以外的其他条款、责任、章节、声明和说明,对本合同的修
改将是无效。
第二十三条合同有效期与合同修改
23.1本合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之日起开始生效,有
效期至公司缴销营业执照之日止。
23.2变更本合同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
贸易部批准。
23.3如果在本合同签字××天以内,公司尚未获得有关的批准、注册及
必要的营业执照,合营任何一方有权在通知对方十五天后撤销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知
有关本合同的给甲、乙双方及各位董事的一切通知均应用×文书面作出。上述
通知可以用挂号航空信、电报、电传或其它常用通讯方法发出。通知生效日期为收
件人收件日期。以航空信件发送通知,邮戳日期后第十四天为收件日期;以电报或
电传发送通知,电报或电传发出后第三天为收件日期。
本合同签约双方的发送通知地址:
甲方:××
乙方:××
附件:会计程序
附件会计程序
第一条会计总则
1.1此会计程序是××××(以下简称乙方)和××××(以下简称甲方)
合资经营的××××(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营合同的附件,此会计程序规定
条款的有效期限与合营合同一致。
1.2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程序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使制造加工、
利润管理和工程体系的采用更加合理。公司将采用×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会计制度
和程序,以便充分利用吸收×方及分支机构的管理经验、管理方法及现代化整体业
务体系。
1.3公司会计的记录、报告等将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五
三月四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则执行。
1.4会计记帐应以中文和英文同时记帐,公司的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所
有的记帐凭证、帐簿、报表表头和这些文件报表的标题均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
1.5公司将采用人民币为簿记记帐的基本货币。
1.6公司经营所需的经营资本和消耗资金应反映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中来。
总经理将有权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中国银行的贷款以及要求乙方和甲方共同
分缴公司的注册资本。
1.7经费超出或经营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将由董事会批准采取有关策略和
会计程序加以处理。
第二条资本支付的计算
甲方转入合营企业公司的制造设备的价值将按合营公司收到财产日登记入册的
单价值再加××%来计算。
第三条现金和往来帐户的计算
3.1在记帐过程中,外汇转换成人民币时,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
月第一天的报价为准。
3.2帐面汇率将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四条财产盘存的计算
4.1财产盘存科目的计算将采用后进先出法。
4.2公司各种材料、设备和其它物资的收、发和退还应按手续办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计算
5.1公司的固定资产应是指设备器材、机床工具、厂房及各种建筑物等,
其使用期限为一年以上,按中国财政部门的规定计算。
折旧期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所允许的最小期限为准。
5.2合营企业制定适当的程序以批准公司拥有的或租用的固定资产的增加
及转让,这一程序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计算
6.1技术转让许可证费应于转让许可证协议初期较短的时间内或××年期
限内摊销完毕。
6.2筹建费用应在××年期限内摊销完毕。
第七条成本和费用的计算
公司将以契约的形式以确定成本分类核算制,这一制度应在合同的主件和附件
中写明。销售费、一般管理费和非经营费或非经营收入将被视为日常费用或日常收
入并将不予核查或分配入承包成本。
第八条销售和利润的核算
8.1合同规定销售记录和销售成本的计算应采用全部完工法。
8.2公司将根据税后净收入提取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员和工人的奖金
以及福利基金。三种基金的总数一般应当超过税后净收入的××%。若有特殊的提
取比例应由董事长决定。
8.3总经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准备出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
交董事会审查、批准并贯彻执行。
第九条帐户分类会计报表
9.1未经审查的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10日前发送管理者和股
东手中。
9.2送交乙方的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应采用美元和人民币同时表示。公司
将按××标准报告提供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