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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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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

第1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应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并对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与整顿执法队伍、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财务公开、财政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注重改革的整体配套和协调推进。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规范行政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保留审批事项的监督制约

国务院公布取消了第一批7**项审批项目,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这一举措,标志着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改革已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阶段性成果。据了解,近期还要公布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这次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改革,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计划经济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行政审批是我国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向前推进,现行审批制度的弊端也日渐显露,主要表现为: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限长;一些审批机关重审批、轻管理,甚至以审代管;审批透明度低,自由裁量权大,极少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违法违纪,给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仅势在必行,而且十分重要。这项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目前还保留了大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行政审批的法律,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约束,也没有一个完整、统一的标准。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应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公布取消的第一批7**项审批事项中,不涉及依据法律设定的审批项目,只有等待《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才能提到进行研究和处理的日程上来。为此,尽快颁布相关法律,有利于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依据法律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并对今后新设立的审批事项进行规范。

为促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还应加强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国务院公布第一批被取消的7**项审批事项,并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作为审批事项已不存在,但大部分事项的监管职能还在,责任还在,绝不能“一减了之”。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管理工作的衔接,继续承担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责任。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预案,提出加强后续监管的措施,防止出现管理真空或者管理脱节。

第2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行政审批制度在中国的广泛运用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紧密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这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审批制度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

1、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审批是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自主决策,妨碍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正常发挥,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市场经济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再事无巨细地对经济和社会实行直接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按经济规律办事,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实践证明,在很多方面,市场调节远比行政审批更公正、更有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

2、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适应wto的有关规则。wto的基本原则及各项规定、协议都是基于市场导向基础之上的,内在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创造开放、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给予审批者直接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加之审批标准公开度不高、审批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透明度较低。这与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竞争、开放市场、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等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一定距离。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wto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有计划地依法进行改革的问题。

3、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不利于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规范的政府。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的是"大政府,小社会"模式,政府审批事项过多、范围过广。审批手续繁杂,存在多头、重复、层层审批现象,导致审批时间无限延长,群众和企业办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图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审批带有一定随意性,腐败现象即由此滋生,损害政府应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重审批轻管理、重收费轻服务现象普遍。审批责任不明确,很多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审批行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后续监督。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呼唤审批制度的改革,并要求其不断深化。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有别于其他政治体制改革,因为它是一项自下而上、从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计划经济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县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审批、承诺办结为特点的审批便民机构,金华市更在1999年便将46个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局委的审批办证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厅,而因此获得浙江省政府200万元重奖。由于浙江省在审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众多邻近省市前来参观取经,安徽的学浙江,邻近的河南、山东学安徽、再远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东当成了老师,而最先起步的金华,又返过头来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学习。各种经验、做法被不断的复制、完善、创新,虽然最后各地审改的结果都有大同小异之感,但毕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势在全国铺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为:减、集、分、联。

所谓“减”,就是审批项目的大量削减,这是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级政府的强势推动下,各个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不论愿意不愿意,从削减比例上来看确实有大量的项目被减掉了。而在为这些数字欢欣鼓舞的同时,不禁心惊审批项目的如此之多!而且,从绝对量上来看,各部门仍然保留了数量不少的审批项目,而且这之中的一部分已经触及了各审批部门的最敏感部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想再有进一步动作,难度会显著增大。

所谓“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审批机构的成立。这是普通群众最直接感受到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审批办证从“你来这儿找我”变成了“我在那里等你”。耳目一新的运作模式、严格的内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种中心成为政府部门的示范单位。

所谓“分”,就是审批和监管的分离。长久以来,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一套人马,审批烦琐而监管不力,事实上降低了行政审批的严肃性。前置审批承诺制推行以后,门槛进一步降低,审批变得简易而监管的压力增大。可以说,正是因为监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审批项目的精减、时限的缩短成为可能。

所谓“联”,就是上下联动,共同开通快速审批通道。浙江宁波、金华的不少地方已经组成了审批网络,从市到县,再从县到乡镇,市县一级普遍建立了集中审批机构,而在乡镇一级,则全面推行全程服务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是政府机关的一场自我变革、自我完善,是为建立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而破旧立新的一项艰巨工程。这项改革涉及到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要注重市场规则的运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依法逐步推进。

1、审批办事机构的运作方式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目前,大多数县市区成立了办事大厅、审批中心、服务大厅等名称各异、职责雷同的服务机构,实现了管理方式的转变,并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不能认为就是改革的终点和目标。第一,进入中心的部门有限,而没有进中心的部门把审批项目放进来是不可能的;第二,从项目上看,目前不可能所有审批项目都进中心,还有一部分项目游离于中心之外,纵然中心都建立了各种监督机制,但对未进中心的审批项目没有约束力;第三,进了中心的部门,也没有把所有的审批项目放入中心;第四,进了中心的项目,有个授权到位不到位的问题,就算授权全部到位,窗口能不能、敢不敢充分利用又是个问题。虽然欧美等国家也有类似的政务大厅,但其审批职能部门之少、审批内容之精是我们现阶段不能相比的。对于审批办事机构来说,也不能满足于现有成绩,在运作的方式方法上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为最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审批体系提供实践经验。

2、审批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削减审批项目。目前,审批制度改革正在各地轰轰烈烈的展开,某地某日削减多少审批项目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不少地方政府把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削减审批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但是只减项目不减机构,审批项目仍可能反弹,毕竟政府机构的存在总可发挥一些作用。审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只看减了多少项目,而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公共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快培育与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原有的审批项目可以由市场机制去调节的,就交给市场。可以由中介机构解决的交给中介机构,把群众自己可以解决的事情交给群众,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律组织—社会和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

3、行政审批不能仅限于政府内部监督。目前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已经实现了程序、资料、收费、依据、承诺期限的五公开,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明知办不了,但是可以打打球,知道条子办不了减免,但是可以拿出政府文件来办理。而未进入中心的项目自然不必说了,审批的随意性大,领导的意图有可能代替制度,成为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同时,对审批责任的追究不够,对审批机构、审批人的失误或错误过于宽容。

第3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秉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的原则,十多年来,在实施依法审批、改进审批方式、规范审批流程和时限、削减和下放审批事项、集中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方面取得一系列成效,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幅度削减许可事项,政府职能发生转变。

以山东省青岛市为例,2013年以来青岛市对2008年后实施的4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最终保留了市级审批事项272项,承接国家、省级下放的审批事项38项,减少了审批事项158项,在与全国同类城市相比处于领先水平。下放审批权限,有利于基层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极大的方便办事群众、提高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近年来,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通过集中办理、网上办理,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及审批快速绿色通道等方式,使市级机关的审批效率大幅度提升,其中,建设领域的审批提速30%以上。许可事项的大幅度减少,为政府职能改革创造了条件,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服务市场主体、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有了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秉承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的理念,不断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

(2)逐步规范行政审批模式,日益优化审批管理方式。

目前,山东省内大多数城市及其所辖区已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原本分散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规范、要求,统一到中心大厅集中办理。通过对原有审批模式进行再造,产生了积极的成效。一是调整了政府内部工作程序。政审批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等审批模式,推行审批“标准化”,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以往群众普遍反映的审批机关地点分散、审批环节复杂、办理手续繁琐等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二是提高了政府的便民服务意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的老百姓,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一扇窗口,各中心在方便群众方面均有所创新,如实行对弱势群体提供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服务模式。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行政审批服务与社区建设相结合,构建了区、街道、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将部分事项下沉到街道、社区,实现就近异地办理,极大地方便了山区居民。三是创新审批方式,节约行政运营成本。通过探索和创新,实行联审联办、并联审批、联合勘验等方式,既简化了手续、压缩了时限,又节约了行政运营成本、提高了行政效能。

(3)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廉洁行政效果明显。

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后,各审批职能部门入驻大厅集中办公,统一印刷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对审批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承诺时限实行“六公开”,有效防止了重复审查和私设审批门槛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督机制,以青岛市为例,在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流程纳入青岛市网上审批系统平台运行的同时,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监管,将所有审批业务纳入业务处室、监察室、分管领导三级网上监督机制,减少了审批中人的因素,限制了自由裁量权、避免了审批随意性。严格执行“一个窗口收费”,杜绝个别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的不廉洁行为,清除“暗箱操作”的空间。

2行政审批改革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有一些新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思考,总结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把握好适度原则,确保改革取得良好的效果。

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但对于必要的审批还应当保留。行政审批在一定范围内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与公共安全及国计民生相关的大事,例如危险品生产和运输、公共资源利用等,国家还是应当采用行政审批制度加以规范和控制。在审批权削减和下放时,要把握好度,合理论证哪些事项需要审批,哪些不需审批。在削减或下放审批权后,应跟进、分析由此产生的效果以及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如果效果不理想,就要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从另一个方面讲,削减审批权,并不是政府彻底对市场的监管,而只是转变了政府的管理方式。特别要注意的是,个别部门可能在取消审批权后,对以往管理的事务不闻不问,不承担应尽的管理职责和社会服务职能。此外,在压缩审批时限时也要把握好度,不能一味追求审批时间最短而忽略操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避免只求速度不顾效果的短视行为。

(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两集中、两到位”落到实处。

行政审批权与部门利益存在着难以割舍的关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将这种关系切断。而个别部门想尽各种办法留住权利,于是出现了“多头审批”、“体外循环”等乱象。按照“两集中”的要求,部门行政许可职能需向一个处(科)室集中,部门行政许可处(科)室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现在仍有一些部门将许可事项分散在不同的行政处(科)室,隶属于不同的分管领导,存在多头审批、多环节审批问题。群众反映的审批程序繁琐、时限长、部门内部转圈、分管领导不一都是由于不集中造成的。此外,按照“两到位”的要求,部门行政许可项目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落实到位、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授权到位。通过调研发现,个别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将审批窗口作为咨询处、收发室,而材料审核、批准、发证仍在职能部门办理。这种“体外循环”模式苦的是办事群众,他们要在收件窗口、审批部门、收费窗口之间来回奔波,一个事项跑上几次乃至十几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样不仅违背了“一个窗口对外”、“便民、高效”的改革本意,也激发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怨气。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于此类现象追根究源,将“两集中、两到位”真正落到实处。

(3)收放结合,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健康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面为市场松绑,激发出市场经济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针对“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应积极的承担监管责任,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仅以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设立为例,在取得执照前需要办理涉及食品、卫生、环境、消防等各类前置审批。为此,企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做制度性文本、办理各种评定、审核。而投入运营后,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遵循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监督检查是否到位?这是我们改革的重点。在某种程度上,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比事前监管更为重要,“毒奶粉”、“地沟油”等恶性事件都发生在事中和事后。因此,相关部门在简化审批流程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在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上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涉案企业的处罚力度。此外,政府还应承担好公众服务职能,在防控和治理雾霾、水资源污染、土壤污染等各类环境问题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做好收放结合,将具体经济发展中的权力交给市场和社会,在事中、事后监管、宏观调控、公众服务等领域要勇于承担责任,唯有这样才能使政府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4)增强改革意识,确保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高效运转。

第4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一、措施与成效

(一)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联动机制。区委、区政府始终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抓手,切实把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为确保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召开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印发了《槐荫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的通知》(济槐编办发〔2014〕58号),成立了区推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区编办牵头,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调配合的联审联动机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了3个审核小组,采取集中审核、责任包干、定期汇总的方法,明确责任目标和时间节点,做到认识统一、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摸底提供了坚强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严格审核标准,推进依法行政。把工作中心从“重审批”转向“重管理、重服务”,建立“许可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一是统一审核标准和尺度,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有法可依”框架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原则进行梳理,防止不合法项目存在;严格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保留的文件,防止新设定项目的遗漏;严格对照市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防止已下放的项目承接不到位、已取消的项目继续保留;严格对照各部门的上报事项,防止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的重复设立。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投诉等环节规范化操作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的主观性、随意性,形成依据充分、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优化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四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采取分组负责制,把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部门(单位)分成三组,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和工作台账制度,月调度、周安排;根据目录编制进度倒排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创建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对日常审核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形成台账、倒排表、档案“三位一体”综合管理工作运行机制。二是建立“两个台账”工作机制。一方面通过收集整理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特别是济南市政府2012年集中下放的166项管理权限,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台账”。另一方面通过梳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历年变动情况建立“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台账”。三是采取“纵向对照,横向对比”工作机制。为确保梳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缺项、漏项、多项、错项,先后整理出自2010年以来省、市公布取消、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文件21个,区政府审批、处罚文件2个,供各部门(单位)参考,形成了“省市区参照对接、同级区县对比”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沟通互动”工作机制。强化与各部门(单位)沟通,第一时间与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科室人员建立联系,随时调度工作进度。严格按照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的要求,通过与部门(单位)反复研究探讨,最终确定纳入区政府23个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101项(子项125项),其中行政许可88项(子项11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子项6项),与部门报送事项相比精简40%。同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机构编制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困难与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系统内逐级上报的许可事项,下级部门的初审、审核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存在意见分歧。有些部门将自己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许可项目作为本级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只是收齐材料上报,没有审批权而不作公布。

(二)一定程度上依赖和受制于部门。审改过程中大都采用部门自查自报,审改小组分组审查,审改办集体会审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再由政府公文的基本步骤。其中最为基础的部门自查自报环节。由于各单位的情况不一,自查自报中遗漏权力、实施依据不明确、许可项目不规范的合并、分项情况突出。这成为各地许可项目数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审改机构虽然意识到自查环节存在的问题,但是在改动时也不得不尊重单位的意见,而不能越过单位增减权力事项。

(三)缺乏成熟先例。鉴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处在探索之中,缺少政策依据、工作标准和成熟先例,各地在政策理解、认定标准等方面参差不齐,反映到各单位,对于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把握,对事项名称和子项的设定,对合并、分列事项的标准都不能做到完全统一。

三、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行政审批,激发市场活力。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成果,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花卉的“长效药”,以机构编制工作新常态为引领,坚持量质并重,以量为基、以质为要、量质互促。对上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经论证确需调整为内部审批,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以外,其他非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列入区级目录的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打造“网上政府”,提高行政效率。相关政府部门要抓住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契机,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强化“亮权”、“晒权”方式和研究,深入推进“三化”建设,即:审批事项目录化、审批流程标准化、审批方式信息化。扩大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公信度,着力打造“网上政府”,提高政府履职效率。积极推动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着力打造以“四张清单、一个平台”为主要架构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探索建立网上集中受理和部门分别受理相结合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形成“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立体运行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第5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暴露出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审批条件跟不上具体的申请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不公开,随意性大,暗箱操作;效率低下许可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且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寻租”制约;审批缺少监督,滋生腐败等等。自深圳市将42个政府部门的1091个审批项目减少了463个项目以来,全国掀起了一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潮。具体说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改革主要围绕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表现为政府内部的放权或收权;第二阶段,1983年到1988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重是下放权力,减少层次;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7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侧重于经济领域。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部门,强化社会管理职能部门,减少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要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第四阶段,从1998年至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广泛而深入开展阶段。在中央及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在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大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主要成果有清理和减少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了政务公开增加了透明度。通过联合审批项目窗口,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许多单位都建立了审批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和行政外部监督相结合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

二、对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分析

虽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误区:很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迎合改革盲目的追求减少项目数量或者单减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而有利可图的却保留,这样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远没有达到改革的公正、效率跟反腐;审批项目取消后就了事,造成了管理的脱节;各个部门都只是针对本部门进行改革,部门之间没有协调。

第一,行政审批改革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多是自发性的,缺乏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依据,社会科学中相关的学术理论与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践尚没有紧密地结合起来。现存的有限的理论研究还大多停留在操作层次,过于侧重对精简幅度的研究,而忽视对具体项目或政策的分析和评估”。目前对审批项目设定的范围还不统一,没有一个关于审批项目的科学、准确的界定,从而导致各地对审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各异,影响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发展。目前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与标准不统一,哪些项目必须削减,哪些项目应该保留,都没有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统一的指导。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改革程序可以遵循。

第二,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进行。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经济要素的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在市场准入方面,大大的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在市场资源配置方面,广泛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例如,“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产权规范转让等方面,运用市场手段来处理,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带有计划经济的余痕,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在很多可以由行业管理的事项,国家还紧紧抓着不放;在金融保险领域市场准入的要求很高等等。其主要表现为:(1)行政审批制度保留了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由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计划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市场的调节,直接阻碍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反市场的特征。由于市场主体的活动没有受到市场的调节,因而在供需关系上往往与市场产生矛盾,容易导致市场需要的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生产,而市场过剩的还继续按照原来制定的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对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阻碍作用;(2)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行政审批过多,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良好发挥。目前,我国行政审批设置过多过滥,重复交叉现象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行各业的兴盛,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庞杂,审批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的行政审批设置多、滥、重复设置现象非常严重。据统计,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有2094项,省一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也有2000多项,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农业、交通、城建、文化等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和几乎所有的行业。虽经改革,还是有的地方变相地进行保留;(3)行政审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弥补市场不足方面作用体现得不充分。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要素的成长如资金的筹措、人力资源的开发、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市场的培育等方面行政审批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在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方面,现行行政审批也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如在限制垄断方面,行政审批不仅没有阻止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反而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垄断的形成。非常典型的行政垄断如"诸侯"型垄断、行政权力型垄断都是与行政审批有着莫大的关系。

第三,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难以达到公共行政的基本目的。虽然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地的都在不断的展开,减少行政审批的项目,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但是这种为改而减,并不能真正地起到作用。行政审批在当前是需要的,并不是不要,因而一味地减少,很可能会导致泼水连孩子也一同泼掉的情况。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没有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改革的目标单一、模糊,一味地追求削减审批项目的数量指标,而忽视了科学性和合理性、长远性和现实性的有机结合。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没有质量上的保证,数量上也很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一定要将数量与质量合理结合,避免改革留下后遗症。对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的学者也提出了担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还没有跳出统治型政府的模式,“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很有可能演变为“二级政府”,反而加重人民的负担。其次,“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对传统机构的公务运作产生了一些影响。虽然大多数审批项目名义上已经进驻“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但是有很多部门并没有将真正的审批权力下放给窗口的工作人员,仍然有许多事项无法就地解决。这引起窗口只是起着“中转”的作用,反而延误了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等等。导致以上诸方面的原因:原有行政体制不利于改革;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不成熟没有积极参与管理;传统体制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审批工作人员习惯用审批权进行资源的配置,将政府作为一个“全能政府”对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式不了解;改革必定要触动原有的利益分配,各个部门的利益问题是改革的一个阻碍。

三、针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真正的功效,还有一些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需要尽快着手:第一,完善人大的立法监督功能。如可以考虑由人大常委会产生一个专门的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由它对现存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的梳理和提出清除的建议,并对现存政府机构职能配置的不合理状态进行研究,同时提出下一轮行政机构改革的建议。这个专门机构同时承当行政相对人对各种行政审批提出的审查要求,并有权采取听证的形式,对行政机构设定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听取行政机构和行政相对人的答辩。第二,建议人大尽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到抽象性行政行为。第三,修改立法法,把听证程序制度化,规定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经过公开听证的程序,充分采纳所有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第四,尽快出台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和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许可程序以及对许可和被许可人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制定统一的法则。

第6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一、总体目标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使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进一步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真正实现阳光审批、高效审批,从根本上达到行政审批“事项、人员”集中,“办公、授权”到位的“两集中两到位”要求。

二、基本原则

1.批管分离原则。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对分离和有机结合,各职能处室制定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对审批过程进行协助指导,并对批后项目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科行使行政审批的执行权,具体办理进驻事项;局纪检部门对审批过程、批后监管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权责统一原则。全面落实审批责任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细化行政审批每一环节的权限和责任。明确界定行政许可科与各职能处室分工。行政许可科为行政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处室为批后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行政许可科与各职能处室在审批过程和批后监管中要做到互相配合、互相沟通、互相监督。

3.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流程中各环节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全部对办事群众公布。同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审批条件、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及审批结果,提高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4.高效便民原则。按照“能优则优、能减则减”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通过合并项目、并联审批等方式,来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能。

三、主要任务

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清理、规范、创新、建制”。

1.清理审批事项。根据省、厅最新审批事项清理要求,对我局各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后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日常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全部进驻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除房产交易中心、公积金办理大厅办理的事项外),原职能处室不再办理相关事项。

2.规范审批内容。制订详细的审批规范和标准,对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及审批裁量权限等进行梳理,做到法律依据充分、申报材料规范、审批流程简洁、审批标准亮化,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

3.创新审批方式。根据“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批流程、时间、权限等要求,建立一审一核、联合会审、疑难研审机制,对一般事项要做到高效快捷,对疑难事项要做到处理规范。弱化审批人权力,降低岗位廉政风险,建立规范、高效、廉洁、阳光的审批运行制度。

4.建立制度保障。由局层面建立完善分类审批、信息反馈、联系协调、监督检查等机制,细化执行标准,加强执行力度,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高效运行。

四、实施步骤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特将有关工作分为六个阶段来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8月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推进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行能力和建设管理能力,进一步塑造住建系统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要在全系统中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使各单位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此次改革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局党委的要求保持一致。

第二阶段:事项梳理阶段。(2013年9月,法制科牵头)

清理审批事项,制定审批标准。对我局各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报资料、收费标准、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重新进行梳理。对保留事项(房产交易中心、公积金办理大厅办理的事项除外)进行研究讨论,明确审批标准,进一步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限,在此基础上确定审批方式。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13年9月,住建窗口牵头)

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许可行为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以及一审一核、联合会审、疑难研审等各项制度,全面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管理。组织人事、监察等处室共同研究建立健全内部监管考核机制,加大对行政许可科、各职能处室的监督力度,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四阶段:人员设置阶段。(2013年9月-11月,组织人事牵头)

1.组织机构设置。第一,为确保我局行政审批工作的高效运作,要建立我局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机制。成立由局长陈昉为组长,局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窗口,张之洪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邰永军任办公室副主任。第二,整合窗口现有岗位,将我局审批工作分为规划、房管、建管、市政园林四大块,每块设窗口副主任一名,可由相关处室的分管行政审批的副主任兼任,日常办公以中心窗口办公为主,具体负责审批中心事项和协调原处室的批后管理工作。第三,因规划处已成建制进驻中心,并承担着规划科、村镇处的审批工作,将在规划处内部根据业务工作进行分组,设置组长,建立层级管理机制。

2.确定审批人员。根据承担审批事项的不同情况,由局组织人事科会同行政许可科提出房管、建管、市政园林等条块抽调人员的建议名单。其中各条块的副职人员将尽早确定,并参与到事项梳理、建章立制等环节工作。所有人员原则要求为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并具有执法资格的正式编制人员。在人员全部到位前,由行政许可科对抽调人员和窗口原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不适应窗口的人员进行分流,确保窗口审批队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建议名单经局党委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明确,所有人员统一由行政许可科管理、考核,福利待遇不在原单位享受,统一享受局机关待遇。对服从组织统一安排,在行政许可科(窗口)工作满2年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阶段:试运行阶段。(2013年11月-12月)

在所有事项梳理清楚、审批模式明确和人员全部到位的基础上,开始试运作。将此阶段作为全面实施阶段的一个磨合期,由行政许可科负责汇总审批事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并针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六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1月开始)

在试运行完毕后,对需要调整的人员、事项进行全面调整、梳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确保行政许可科能够高效、顺畅运作,行政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五、保障措施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局各个内设科室及相关职能处室,因此,为了能够顺利地推进此项工作,实现总体目标,必须明确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形成合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是我局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效抓手。全局上下要强化大局意识,将此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因此,我们组织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来进行广泛动员,以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为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

第7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优势、高效、规范、完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标准,求真务实,步步推进。在提升审批中心功能,规范审批中心运行,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全面实行了集中审批。为了创建便民利商的服务平台,按照市政府所有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和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的要求,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54个单位,除公安局所属交警支队和市检验检疫局就地规范、设立分支机构、纳入中心管理外,其余的53个单位全部进入中心设立了审批服务窗口,市政府集中审批的部门达到了100%。在审批中心全面推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为了保证集中到审批中心的部门窗口人员有效行使审批权,统一刻制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启用,在审批工作中与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2、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通过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办事时限缩短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市级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273项,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几次大规模清理和精简,精简幅度近70%,加上上划和新法律设定事项,现共保留审批事项413项。办事环节普遍减少,办事时限平均缩短了60%以上,即办件比例上升到40%左右,审批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几年来,相继出台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规定》和一些相关办法,使各类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得到规范。把可有可无的程序和环节一律砍掉,将大量承诺件变为即办件,办事时限比原来普遍缩短40%左右,当场办结件数占50%以上,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3、积极推进机制创新。主要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一审一核”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要求,把审批程序由“多审多核”简化为“一审一核”,并在具备条件的部门,推行了“一审核准”制,即由窗口人员依法全权办理,不需经领导审核把关,这样责任具体明确,方便快捷。二是“绿色通道”制。对事关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协助办理,为客商市场准入和重点企业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三是节假日预约制。企业或群众如有急需节假日、双休日办理的事项,都可以提前预约或临时提出,审批中心都会安排相关人员加班,帮助在最短的时间给予办理。

4、强化公开与监督。采取全面公开与多种形式监督相结合,通过新闻媒体、明白纸、触摸屏、中心网站等形式,对审批职责、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了“十公开”,便于群众查询和投诉。完善了监督机制,制发了评议卡,设置了意见箱,并经营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社会各界代表为监督员,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实施监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搭车收费、“吃拿卡要”等现象。

五年来,市审批服务中心共办理各类审批事项63.7万余件(含市交警支队审批大厅),各类审批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99%以上。共收到锦旗牌匾198面,表扬信、感谢信168封。窗口服务工作许多典型事例多次被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市审批服务中心年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去年又被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授予“文明示范窗口”称号,所属多个窗口被授予“文明示范窗口”、“行风示范窗口”和“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办事成本,增强了行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了投资者和群众“路难找,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但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未能彻底解决“事难办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探索解决。

1、“体外循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对集中审批工作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愿把审批事项放到审批中心办理,或对市政府集中审批的要求存有松懈麻痹思想,造成工作被动,“体外循环”、授权不到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中心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部门在选派人员时,并不是按照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到中心,而是抱着“应差”的想法,把中心的窗口工作当成“守摊子”,将不符合中心工作要求的人员派驻到中心工作。一些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得过且过,对工作没有积极性;一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无法直接办理业务工作,致使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3、部门没有专门的审批机构。部门的审批职能分散在多个科室,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不便于整体进入中心,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4、中心的监管功能“先天不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的地方,审批权力仍属于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仍在本部门。即“一变四不变”:地点变,审批主体、审批权力、审批责任、审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在这种体制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前进一步,都会遭遇巨大的阻力。中心对行政许可事项和窗口人员的管理、对中心以外办事的协调,都有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1、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各部门将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建立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入中心,以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

第8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按照厅领导的职责分工,成立规划耕保利用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组、矿产资源开发组、地勘地环组和测绘管理组,由分管厅长任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规划耕保利用组由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财务处组成。召开会审会审查的,办公室、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参加。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还可通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组由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处、规划处和财务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地籍管理处、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等相关处室参加。

矿产资源开发组由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规划处、财务处组成。召开会审会审查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参加。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地质勘查处、执法监察局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地勘地环组由地质勘查处、地质环境处、规划处、财务处和科技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等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测绘管理组由测绘管理处、地籍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组成。根据会审事项的具体情况,承办处可通知相关处室参加会审。

监察室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会审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二、会审范围

1、省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

2、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和验收结果确认;

3、建设用地置换、新增耕地指标异地有偿调剂审批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规划的审批;

5、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周转指标下达审批;

6、国家和省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审批;

7、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项目立项审批;

8、国土资源项目经费使用审批;

9、厅领导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事项。

应当会审的行政审批项目,未经会审、会签的,不得审批。

三、会审形式和时间

会审实行会签审查与会议审查两种形式。一般情况由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审查,会签结果应定期在会审会上通报;重大项目或会签中有不同意见的项目,实行会议审查。

会审时间由分管厅长确定。急待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厅长及时召集相关处室会审。各相关处室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审,应报经厅分管领导同意,指派本处、室、局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

四、会审内容

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五、会审程序

承办处接到窗口转办或者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申请条件依法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有关处室会签。会审会由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承办处书面汇报会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查、调查和认定的事实,项目是否符合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予以批准的审查意见,相关处室进行讨论,最后形成会审意见。

会审会应当制作会审记录,与申报材料一并归档。会审记录由承办处指定具体人员负责。会审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审的审批项目;

(二)会审的日期;

(三)会审会主持人、参会人员;

(四)参会人员审查意见;

(五)主持人意见。

会审实行实名签到,参会人员的审查意见由参会人员审核后现场签名,参会人员对漏记、不准确的可以补正、修改。会审记录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名,并作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依据之一。

会审实行合法性一票否决制。凡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会审期限

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我厅承诺的办理时限内会审。

由厅机关直接承办的项目,从收到呈报材料到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0日。

七、审批决定与文书送达

会签审查通过的,厅分管领导根据会签意见签批;会议审查通过的,承办处根据会审意见拟文报厅分管领导签批,其中,重大项目或者会审中有分歧意见的项目,应当将会审情况向厅长或者厅长办公会汇报后,由厅分管领导签批。会签、会审情况,由承办处每月向所有厅领导书面汇报一次。

以厅名义作出许可决定的文件或者颁发的有关证件,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需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审核报国务院的,由业务处承办具体事务,待批文下达后,交由厅政务中心窗口送达当事人。

其他会审事项,会审结果由厅以公文形式下发。

八、会审结果公开

第9篇:行政审批制度范文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 制约因素 利益博弈

从本质上来讲,每一次改革都是对现行利益格局的一次调整和再分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调整,必然意味着既得利益的阻挠与因改革而即将获得利益的群体的支持,因此利益冲突、利益博弈便成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

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一)制度本身缺乏改善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行政管理而实施的,它本身就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与制度缺陷。这里所讲的制度缺陷是指行政审批制度缺乏自身进行改善、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机制。这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行政审批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健全,审批制度的法治化程度比较低,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很多行政审批的具体操作行为找不到法律依据,行政审批的改革和创新也找不到根据。其次是行政审批制度缺乏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行政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无法得到矫正,这类行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仍然大量存在,违法违规、变相改革的现象也非常明显,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程。

虽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是制度进行变革的前提和基础,但是也正是因为这种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又成为制度改革的重要阻碍因素。

(二)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阻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存在着制度的自我强化机制和收益递增效应。首先,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推行过程中,非正式的制度不断形成和巩固,成为影响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因素,也成为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制约因素。如果行政审批制度想要变革,就意味着要破除现行的非正式制度,形成与新的行政审批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而这个过程则意味着要改变人既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习惯,这必定是非常困难的。其次,在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利益格局,既得利益者会想方设法巩固和维持自己的利益格局。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很多拥有能力和资源的人已经在这个制度背景下占据了一定的利益,而那些没有在这个制度背景下掌握利益的“弱势”群体则是那些没有资源和能力的群体,而他们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会维持着缺乏资源和能力的状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会倾向于维持现状。再次,正是由于非正式制度和既得利益的存在,使得行政审批制度一旦推行一段时间,利益格局基本稳定下来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退出的成本就变得非常大,这意味着要利用资源打破现行的利益格局,突破来自于既得利益者的阻挠、破除非正式制度等等,这样的成本往往是非常巨大的。因为惧怕这样高昂的成本,更多的人寄希望于“搭便车”,希望能有人“出头”,享受别人耗费资源取得的改革红利。

二、信息不对称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信息不对称是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是行政审批制度推行的一大障碍,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大障碍。制度的推行和实施分别为顶层设计者和具体实施者,制度的改革也是如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者与推动者主要是中央政府,而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实践者则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同时改革的推动者又兼具监督者的身份。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而地方各级政府则负责具体的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接触比较多,所以地方政府获得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第一手信息,包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就、面临的困难、需要改进的地方、民众的热点诉求等等。而中央政府却很难获悉这些信息,因为中央政府不是改革的具体实践者,不能直接通过观察获取这些信息,并且也不方便深入到改革的实践当中获取信息,信息不对称也就产生了。所以,在这样的状况下,作为制度顶层设计者与推动者的中央政府根本不了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既不能有效地监督地方政府,矫正其违法违规的行为,也由于没有掌握改革的反馈信息而不能有效地制定下一步的改革计划。

三、各方利益博弈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如前文我们所讲到的,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中央政府属于顶层设计者和规划者,所以他考虑的更多的是关于这项改革的整体成效,更从国家和整体战略的角度推动这项改革的进行,对地方政府的利益考虑的则比较少。然而,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实施者的地方政府考虑整体改革的成效则比较少,考虑更多的则是地方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所以在这种直接利益目标不一致的前提之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努力的方向也便出现了差异,而地方政府在这场博弈当中往往占有信息优势,掌握着与改革密切相关的第一手资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中央政府的监督,甚至会出现政策执行异化。因此,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格局当中,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出于维护地方与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采取变相改革的方式甚至是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方式,也形成了很多非正式制度,这无疑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二)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

行政审批是行政干预的一种手段,是政府与市场、企业发生关系的直接手段,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和企业双方利益的活动。审批权是一项能够获得收益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寻租”空间,这种收益性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抓住这项权利以不断提高地方政府的收益。然而,审批权对企业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受限与受损,所以地方政府和企业就出于一种利益博弈关系当中。在这种关系当中,企业应该会排斥政府的审批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总是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不会形成“一致对外”的情势,而是寄希望于“寻租”,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用最小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并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合力,无法给政府造成一种下放审批权或简化审批的压力,所以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三)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利益博弈

随着社会团体的发展,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团体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参与对象,在一定程度上承接了政府下放的审批权,也提供了行政审批前提咨询等服务。然而,在政府行政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政府并不会把关键性的权力下放,而只是把一些无关紧要的审批权下放,所以使得社会团体承接了更多的责任,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在这种利益博弈关系中,发展并不完善的社会团体明显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没有能力与政府抗衡,因此社会团体为了生存就会在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上下功夫,比如会增加业务量、变更业务方式等。而这样做无疑会导致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阻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四)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博弈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终受益者,所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也是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一场利益博弈。虽然,我国一直在加快民主化进程,但是普通人民群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程度比较低,对政府决策的政治影响力还不够。而且,普通的社会公众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也很难形成一种合力。由于社会公众参与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不足,社会公众往往产生“集体无意识”,对政府采取一种消极服从的博弈策略。社会公众这种消极服从和“集体无意识”的行为,不能形成人民群众对政府改革的压力,所以这种博弈格局也是阻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因素。

四、结束语

2014年被称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改革”是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最大的一个亮点,77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的“改革”凸显了深化改革的主旋律。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必须坚持做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质上就是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所以利益博弈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征。除了行政审批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制度弊端之外,利益博弈双方的博弈格局也决定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结果。当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方力量大于反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方的力量时,改革便不断推进。否则,改革便举步维艰。在现实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部门利益”以及“搭便车”、“集体无意识”等现象,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在以后的改革当中,我们还应该给予这些阻碍因素更多的关注,逐步突破这些阻碍改革的因素,推进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取得更多的改革成果。

参考文献:

[1] 高小平.解放思想,深化行政体制改革[J]. 中国行政管理,2013(03):11-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