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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学期,我担任二(2)班的班主任,同时任教该班的语文。由于本学期刘庄小学合并,咱二年级段的三个班重新编班,原本自己已熟悉的孩子分手了,取而带之的是来自4个班级的孩子。对孩子来说,他们不熟悉新老师的教学方法,而对我来讲,面对不了解的一群孩子,也很难开展因材施教。
新班级组成后,为了尽快重新培养起新的得力助手。我在新课程理念的指导下,以调动孩子的主人翁精神为目的,实行他人推荐、自我推荐等多种办法推选学生干部,聘任试用一个星期,不合格者淘汰,真正推选出一群大家信得过、能力强的领导干部。同时,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感受自己是家的主人,我为给每个孩子都分配了任务,使得人人参与班级的管理。一学期来,在干部们的协助下,孩子们的共同配合下,我的班主任工作开展得如鱼得水。
作为一个教师,师德是最重要的。从早上7点多开始,直到傍晚5时多,我总埋头忙碌在工作中,不是为赢得领导的表扬,不是为得到更多的报酬,只是不想误人子弟,只是想用行动证明我是一位人民的教师。
一、做好家校联系工作,促使干好提优补差工作。
这一学期,我根据学校的安排,上好公开课,开好家长会。让家校联系的书信真正发挥其威力,引导家长更好地配合教育好孩子。
我想,家长能在百忙中挤时间看看自己孩子在课堂上的表现,这样的机会是多么不易。在家,面对一个孩子,无从比较,谁认为自家孩子笨?人人都可以争着眼说大话:我要让孩子在班中冒尖。然而走进课堂,走进49个孩子中间,对孩子们一堂课的表现的观察、对比后,又能有几个家长还能勇敢地说:我的孩子特别聪明?如何通过一堂课的设计教学,让孩子通过在课堂上互动、表现,裸地把孩子间的差距:能说善思的、爱表现自己才华的与只做忠实的听众、不乐意动脑的孩子展现在每个家长面前。从而让家长更好地了解自己孩子的优缺点,在平时的家教中会取长补短,使家长会、公开课更具实效性。我大胆开放性地引导孩子自己尝试学习,自己读课文,读后谈感想,自己理解课文,然后出题目考小伙伴。看动画片,谈小鸟怎么样。整堂课,把学习主动权教给孩子。老师主要是引导孩子思,鼓励孩子创造性地说。课后,家长们都说,孩子们参与得活跃,许多能思会说的同学给家长们留下了深深的印象。家长会后,家长们普遍都更重视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回家作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孩子们学习的态度明显端正了了许多。
每月的4张家校联系单,我都针对性地选择班中4位孩子的优点或不足之处,诚恳地告之父母,以获得父母的配合教育,或孩子的进步,让父母及早知道,让父母同乐。
家长会召开,家校联系单的联系,把老师与家长的心紧紧联系在一起,共同去教育好孩子。它们提优补差工作的的捷径。
二、抓好常规工作
新班的组建,起初要培孩子们良好的习惯和常规是最重要的。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都做好榜样。早上,一般我都在7点20分到校,让学生在小老师的带领下就进行早读,养成好习惯。上课、下课、课前准备、做眼保健操、集会、路队等各项常规都在一点一滴地养成了,从开始的乱烘烘到现在的有条不紊,花费了我大量的心血。本学期,为了迎接上级对我校的教育水平评估,我提早两个星期就开始对学生的言行进行洗礼。引导孩子开展:谁的身上无污泥;谁是文明的小天使;谁的小手最灵巧;我是爱生命的小不点等。经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孩子们的言行更文明了,朋友之间更友善了,个人卫生也有了很大的改善。虽然我们没有直接面对检查评估,但我们更像个好少先队员了,我们参与了评估活动,说明我们爱集体,爱母校,这难道不值得赞赏吗?
三、以比赛激励学习,以比赛促进学习
低年级的孩子都以自我为中心,做事都从自己出发考虑。重建班集体后,我组织了许多以组为单位的比赛,比如:讲故事比赛,识字比赛,写字比赛,回家作业反馈评分、词语接龙活动等一系列活动,以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也培养了他们团结协作、为集体争光的意识。本学期,学校开展了一至六年级写字比赛。赛前,我组织开展了“一个人的力量小,集体的力量大”的讨论会,学生们,树立了集体观念,集体荣誉感增强了,纷纷表示在写字比赛中争取得个好成绩。孩子们还说到做到,真的写得格外认真,集体获取了写字一等奖的好成绩,紧接着,孩子们同心协力,又在语文基础知识竞赛中取得了第一,我还真为之感动。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朗冉斐”为你整理了这篇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19年,正值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及机构改革之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进一步探索、磨合和完善之中。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县属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执法支队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本职,尽职尽责,敢于碰硬,担当作为,全力以赴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执法工作,以优化城市环境、打击违法行为为目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城市公共利益,全力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和城市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规划执法管理力度,改善城市环境。
严格按照“严控增量,减少存量”的工作目标,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作,针对违建者“游击式”、“隐蔽式”抢建抢修的特点,我们坚持24小时全天候和无盲区、无节假日的工作模式,对城市建设核心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监控管理,并及时在成型过程中予以消除,使新增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得到了有效规范和消除。截止目前,消除存量违法建筑43件1951.04㎡,遏制新增违法建筑49件2348.16㎡。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2件,办结2件;接待群众来电来访110余件次,群众满意度为100%。
二、加强市政执法监管,改善城市容貌。
紧紧围绕“马路办公”的总体思路,整治城市“六乱”行为为重点,全面开展“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餐厨垃圾收运整治、平安县城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有限的执法力量,合理调配,优化结构,将支队分为三个综合执法中队,分别负责葛城、复兴街道所属城市建设核心区的三块划分区域,执法人员由各中队长结合网格化区域管理灵活调配分工,定人定岗定位,确保执法全方位、区域全覆盖。
一是加强宣传。制作宣传展板16块,法制宣传标语25条,发放宣传资料3900余份,接受法制咨询7608余人次,出动执法人员102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760余车次,暂扣物品48件。
二是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从内容、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固定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落实城区东、北、南大街、步行街、城区菜市场等重点区域值守值岗,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形成基本职责清晰、岗位职责明确的岗责体系,切实加强市容秩序常态化管理。对道路设施、沿街棚伞、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夜市占道,各类标识、标线、餐厨垃圾的收运和菜市场秩序等进行综合整治。劝阻违法经营性占道约1317人次,查处违法经营性占道行为4件,设置规范管理摊位68个,规范占道经营5430余起,骑门摊2500余起,游摊走贩1780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发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含简易程序)15份,处罚金3400元。
三是落实“蓝天行动”,严格扬尘污染整治。结合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制定扬尘污染整改方案,对城区6条扬尘示范道路进行巩固,加强对扬尘示范道路的巡查监管,与公安交巡警常态化对城区建筑施工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扬尘监管,并在城区入城点设卡检查,严禁脏车入城。同时,加大对露天烧烤、烟熏烤肉,落叶、秸秆焚烧以及城镇污水“三排”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整治城区露天烧烤场所12处,制止露天焚烧垃圾4起。
四是受理城市管理投诉件83件,其中:重庆市政府公开电子信箱交办件7件,重庆市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投诉65件,回复社情民意交办件11件。智慧城管处置件2500余件,受理举报热线100余起,办理结果满意度达100%。
三、加强专项整治力度,提升城市形象。
自开展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截至目前,各乡镇(街道)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704件11962.1㎡、16.5吨、210m3,县城区域整治城乡环境“六乱”行为10456件(其中:“乱搭建”84件3222.7㎡;“乱停放”拖移各类车辆630次,规范停放3154次;“乱砍伐”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3件;“乱摆占”6578件;“乱倾倒”2件3166m3;“乱开挖”3件)。
(一)加大宣传,增强群众参与度。各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城乡居民、志愿者积极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已在主要集中休闲区设立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分解、违法建筑整治法规和政策专题宣传栏、执法普法齐头并进、建立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等方式方法,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由相关县领导牵头,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巡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强化城市管理执法,不断规范城市管理秩序。截止目前,城乡环境“六乱”整治专项行动开展“马路办公”89次,发现并交办城市管理问题234件,完成整改225件,问题整改率97%,解决热点难点问题34个。整治规范占道经营5400余起、骑门摊2400余起、游摊走贩1680余起、发送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决定书68份。联合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深入开展城区市容环境“治乱拆违”工作,开展综合整治25次,拆除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12处,整治规范乱停乱放车辆1500余辆,清理整治“僵尸车”50余辆,着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巩固城区扬尘示范道路6条。
(三)加强整治,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召开城口县乡情大会为契机,会同县公安局、县司法局、葛城街道等单位联合对公园一级环山步道、住宅小区楼顶、滨河公园杜家坝大桥北桥头临时休闲广场等进行了综合整治,共拆除公园一级环山步道违建29件958.84㎡,整治逸城国际小区楼顶违建11件304.16㎡,状元府第小区楼顶违建2件30㎡,恒丰小区楼顶违建5件92㎡,杜家坝大桥桥底违建3件90㎡,没收和暂扣违规物品110余件,对县城区域内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的“乱停放”、“乱搭建”、“乱摆占”、“乱倾倒”等城乡环境“六乱”行为重点任务进行了全面整治,整治城市管理问题的同时加强监管巡查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四、存在的问题
一年以来,执法支队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工作中还有许多的不足,与领导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自机构改革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成立和运行没有具体的指导实施意见和三定方案等相关文件,目前工作按原城管局和规划执法大队的相关职能职责在履职,至今仍存在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工作上不能有力有序地开展。
二是受现行法律法规制约,行政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部分都是劳务派遣员工,员工流动性大、执法资格受限,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责任不清,造成执法文书、现场勘验等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小摊小贩随意性较多、流动性较大、反复性较强,时间性不确定等情况,管理相对人既是违法者也是弱势群体,城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造成管理上疏堵结合流于形式的问题。
五、2020年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部门联动。组织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把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力实施城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和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常态化开展“马路办公”,结合城乡环境“六乱”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城口人民建设一个环境优美、建设规范、管理到位的提供行政执法保障,用法制的手段保障城乡建设和管理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方联动”的原则,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作,从群众诉求、政府作为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举报电话,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共同整治违法建筑的浓厚氛围。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不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然而,只有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能永葆青春与活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审判能力才能不断地增强。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分开,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来管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规律办事。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由外部向内部管理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法官个人和团体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到尊重。同时还应强化审判长职责,发挥审判长的能动作用,将审判权力逐步向优秀审判长倾斜,并加强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采取这一举措也是为实行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应注意保持法院减员与增效的统一。推行法官助理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充分的竞争和选择后作出。赋予法官助理的职权不能过小,因为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应承办一定数量的简易案件和调处纠纷,以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调动法官的审判积极性,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主审法官的选任,推行法官员额制,把具有较强审判业务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的法官选拨到主审法官这一重要的岗位上来,充分挖掘现有审判资源的潜力,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运行机制。 二、选任主审法官的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主审法官的任职条件 主审法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院规章制度,严守审判纪律,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或者系本院审判员。 3、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 4、所承办案件无重大差错,无违法违纪行为。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领导机构 主审法官选任工作由本院党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县人大、县纪委,县组织部、县政法委的参与、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五、主审法官的职数 按县人民法院所担负的三大审判任务,主审法官分为刑事主审法官,民事主审法官,行政主审法官三类;全院设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非经考试任命,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主审法官的,每年承办案件数不得低于同类主审法官的平均办案数。 六、主审法官的选任程序 1、设立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由院长业宁州任组长,政治处主任周明全任副组长,副院长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组员,组成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 2、确定主审法官员额并公布。第一任主审法官的职数为8名,分为刑事主审法官和民事主审法官两类。其中:刑事主审法官2名,民事主审法官6名,行政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从民事主审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报名。除院领导外,凡本院审判员均须报名参加选任;已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并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也可报名参加选任。 4、资格审查。由报名者填写报名表,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公布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 5、业务及综合素质考试。主审法官考试分为业务素质考试、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庭审能力考试、公文写作能力考试、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共五场,总分100分。若报名参选人数达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违背《通海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选任主审法官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由主审法官选任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考试办法,对考试内容和形式作适当调整。 ①业务素质考试。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理论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主审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占总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②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考试。收集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娱乐、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方面。由应试者抽签定题后,考虑5分钟,即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考评组对应试者的思维敏捷性、社会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作出综合评价,占总分的1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③庭审能力考试。选择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应试者开庭审理并公开当庭宣判。法庭审理结束,由考评组对应试者主持法庭审理的能力、庭审技能、感染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进行评判,占总分的20%。考评组成员由市中院政治部从本市两级法院中指定五名优秀法官,会同本县人大、纪委、组织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组成。 ④公文写作能力考试。由应试者自定题目,写一个工作报告、工作总结或工作方案,占总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⑤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试。第一,选一个案情复杂、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二,选一个案情复杂,但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第三,选一个案情简单、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无争议的案例,制作一份判决书。通过以上三个判决书的综合得分,作为评定应试者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依据,占总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负责出题和评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负责监考。 6、公布考试分数。 7、根据考试、考核、考察情况,公示拟任名单。 8、公布选任结果,办理任职手续。 9、由本院院长颁发任命书。 七、时间安排 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 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 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 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 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晋升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 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 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 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 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 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十一、主审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 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 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 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 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 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 2、经济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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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2年审判案件情况
二、政治思想教育情况
以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教育活动和“三个至上”为主线,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是我党今年政治生活中一项重要内容。法庭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不走过场,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让先进性教育的宗旨得到落实,让干警的政治思想素质得到提高。首先,法庭认真组织学习了宋鱼水、牛玉儒等同志的先进事迹,与学习教育读本相结合,学习党的优秀传统的同时,总结、发现先进人物身上的闪光点,比照自己的工作实践,寻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认清形势,转变思想观念。其次,庭室同志分组到村委会、村民小组、企业、煤矿一线开展调解工作,梳理总结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寻求工作的突破口,同时拉近了法官与普通工人、群众的距离,在一定层面上改变了人民群众对审判的看法,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三,结合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出个人的,重点突出、实事求是的整改材料,提出了改进不足、缩短差距、解决问题的长效措施,保证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升。通过解放思想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法庭完成了一次干警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重塑,转变了干警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利益观,逐步树立“笑相迎、主公道、伸正义、显权威”的良好的司法形象。
三、队伍建设情况
2012年法庭的培训工作把培训作为一种长效机制的开端,逐步建设形成系统、科学的培训规范,与法院的制度相配套。为改善法官知识结构,增加内涵,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法庭加强了法律专业培训,在院党组和院领导的关心下,二名同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三名干警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为法庭审判工作提供了人才储备。通过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法官的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办案水平不断进步,审视、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强,案件质量进一步提升。同时工作作风明显改善,在日常工作中更能自觉地注重自身的形象,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从以往的被动服务,向现在的主动服务,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转变。为创造学习型、知识型、专业化、职业化法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庭不断注重廉政建设,按照《法官法》严格要求干警,从发生过吃拿卡要行为,保持了良好的法官形象。
审判和调解工作是法庭各项工作的中心。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法庭在上半年紧紧围绕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一是在审判中注重普法教育工作。在庭审中,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助理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人民群众达到600人次,尤其在这些活动中,许多群众看到公告后自发参加旁听,审判现场常常出现爆满的场面。活动后,干警对庭审进行集体讨论,查找各个庭审的不足,总结经验,形成符合法庭特点的审理案件规范。通过这些活动,法庭的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将它作为培训人民调解员的一种方式,并有力地宣传了法律,让人民群众更理解法庭的工作,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民事、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推行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制度,提高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重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出一审案件在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影响着整体案件质量的优劣,因此法庭推行了重审、改判案件讨论、分析制度,旨在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以此确定审判工作的薄弱环节,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改进依据,达到提高审判人员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质量的目的,并将讨论的结果形成调研文章,依据讨论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培训内容,保证审判素质稳步提高。三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分析,结合实际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大胆提出自己的认识,撰写论据充分的调研文章,以调研工作提高法官认识问题的深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审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四是在领导的关心下,调整审判人员,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加强调解组审判力量,加大调解力度,创造了法庭调解结案的历史新高。
四、存在的不足和2012年的工作安排
(一)存在的不足
2012年的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同志之间的协作、团结不够,全局观念不够;
2、案件流程中某些环节衔接还存在不顺畅的地方,影响了审判效率;
3、案件细节处理不足、不精,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认识不到位;
4、审判效率提高幅度不大,调解力度还需要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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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庭前准备;民事庭审功能;庭审中心主义
审判中心主义是三大诉讼法需共同研究的问题。刑事诉讼因出现“逮捕中心主义”“侦查中心主义”“卷宗中心主义”〔1〕等诉讼形态,审判中心主义乃作为关系命题而言。民事诉讼中审判中心主义因没有关系对立面而作为要件命题存在,并主指庭审中心主义。“程序结果在内容上的正当性问题,实际已经转化为是否充分满足程序条件的问题。”〔2〕庭审在满足体现辩论原则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若干要件前提下,才能实现程序公正价值,达到民事诉讼解纷目的,这是实质化庭审,决定庭审中心主义的实现,这又以庭前准备为前提和基础。然而,实证研究发现,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庭前不作准备、庭前准备错位至庭审中、庭审应有功能错位至庭后的现象,最终不可避免地使民事庭审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化。让庭前准备程序回归本位,使依次错位的各程序功能回到其应有位置,是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必然要求。
一、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关键环节
庭审实质化的“四个在法庭”和一个集中审理要求,必须以充分的庭前准备为前提。在庭前准备中梳理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理清有争议事实和证据、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才能在庭审中围绕争议焦点和事实举证质证、充分辩论,并通过一次集中审理形成心证,即时作出裁判,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也曾将庭前准备与庭审程序合二为一,〔3〕并在证据上奉行随时提出主义,后因争点无法固定、庭审效率低下、反复多次开庭的弊端,通过《有关简化审判程序及加快审理进程的法律》将民事诉讼程序成功地改革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庭前准备与庭审实质化密不可分,庭前准备的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基础是庭前准备,二者共同为民事庭审中心主义服务。应然状态下,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应具备7个要件:一是充分的准备。法官和当事人都应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准备,使案件事实在基本清楚的前提下进入开庭状态。二是准确的争点。这是庭前准备的重中之重,庭审乃至裁判始终应围绕争点展开。三是聚焦的调查。律师和法官的调查都应当紧紧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争议焦点细致进行,不应盲目随意。四是集中的审理。案件应在一次开庭中连续不间断审理,不应反复多次开庭。五是成功的辩论。这在庭审中扮演最重要角色,也是贯彻辩论原则的最直接体现。通过当事人双方争锋相对的辩论,达到去伪存真、争议事实答案浮出水面的目的。六是即时的裁判。庭审结束后法官心证自然形成,应最快时间内即时作出裁判,不应间隔多日或数月。七是缜密的思维。诉讼全过程包括证据调查、归纳争点、言词辩论、裁判说理都应有一套严谨的思路方法,紧紧围绕请求权及其为基础的要件分析和相关事实进行。以上7要件在程序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庭前准备,要求充足的准备、准确的争点、聚焦的调查;第二阶段为开庭审理,要求集中的审理和成功的辩论;第三阶段为庭后裁判,要求即时的裁判。其中缜密的思维贯穿三个阶段全过程。第一阶段是前提和基础,第二阶段是中心环节,第三阶段是水到渠成的结果,三个阶段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由此可见,庭审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则要求集中审理和成功辩论,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庭前准备程序成为实现民事庭审中心主义的关键环节。然而,据调研访谈,〔4〕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并未将庭前准备摆在应有的位置重视和操作,普遍存在四种认识误区。一是将庭审中心主义等同于“一步到庭”,认为所有事项都在庭审中处理即可以达到公平正义并体现司法公信力。这种错误认识的直接体现是不进行庭前准备径行开庭。二是将庭审简单理解为开庭审理,认为开庭时当庭对证据一一质证就是庭审实质化,“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来了,不如直接开庭”。而实际上庭审中的“庭”应该是指实质化的庭,而不是特定场所意义层面的“庭”,关键在于落实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三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即使不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准备办案,不充分贯彻辩论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同样能办好案。这种错误认识直接导致庭审“虚无化”,其根源是对民事诉讼目的以及程序保障功能未予充分认识。四是认为开庭的效率在于直接开庭,面对“案多人少”和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压力,庭前准备既浪费时间又没有效果。该认识没有理解庭前准备的效率价值及其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以上四种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缺失与错位,严重阻碍民事庭审中心主义实现。
二、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错位削弱庭审应有功能
为客观考察当前民事庭审状态,笔者对所在C市及辖区20个基层法院庭审和庭前准备情况〔5〕进行抽样调查,同时开展多次会议座谈和单独访谈。抽样对象为五家法院:C市中院、主城区W区和G区法院,近郊L区法院,远郊J县法院。抽样案件范围为2014至2015年两年间的一审判决生效民事案件,类型为4家基层法院主要受理的6类民事案件,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判决结案总数占当年该4家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判决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61.3%和64.2%;C市中院受理的4类民事案件,即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其判决结案总数占当年C市中院一审民事案件判决结案数的比例分别为78.4%和79.6%。分别抽取2014年和2015年五家法院每类案件结案数的2%,即184件和242件,共计426件案件电子档案卷宗。以上抽样调查集中反映出C市法院近两年民事庭前准备程序错位以及庭审应有功能未实质发挥的现象。
(一)庭前准备未依法开展
《民事诉讼法》第125-129、131-133、165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4、226条,《证据规定》第19、23、25、33、34、37-39、54条对庭前准备规定了29项具体事项,其中法官20项,当事人9项。在法官的20项中,必作7项、选作13项;在当事人的9项中,必作1项、选作8项。通过对两年共计426件案件的实证分析发现,法官和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的选作事项基本忽略不作。在必作事项中,“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四项单纯程序性事项比较重视,其中就“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主城区G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中一并告知,远郊J法院发送专门的《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尽管如此,实践中普遍存在被告在庭前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形,法官也无法在庭前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换言之,一般情况下法官庭前已作事项实际只有三项。“指定或认可举证期限”和“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二项需要配合一定审查的程序性事项在实践中变通进行。一般作法是:法官依职权将举证期限指定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相当于没有指定举证期限,这种作法印证了法官一般不作实质性庭前准备的现实;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案件在立案的同时均立为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视案件具体情况再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准备事项则基本不作,个别法官基于自己的办案习惯对其承办的部分案件在开庭前会进行一定审核,但随意性较大,缺乏规范固定的操作模式,在卷宗中也不能反映法官庭前阅卷的情况。就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并应及时”这一必作事项而言,一般情况下,原告只在立案时提交一次证据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及时提交充足的证据材料,由于法官基本不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因此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中和开庭后补充提交证据的情况比较普遍。就庭前交换证据这一重要的选作事项而言,做得最好的近郊L法院在开庭前制作《诉前辅导材料完善情况》表,内容包括完善相关手续、诉前调解达成协议、证据材料整理、组织双方证据交换、诉前鉴定、立案登记备案、引导来诉人进入诉讼七项,然而遗憾的是证据材料整理和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在调查卷宗中均填写为“否”,可见即使内部管理对庭前准备有要求,法官依然难以作到。另外一种变通作法是,主城区的G法院在当天开庭前一两个小时内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交换完后立即开庭,其效果也差强人意。总体看,绝大部分一审案件在开庭前均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庭前准备,庭前准备简略到只有“将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提交部分证据材料”五项。对法律规定的选作事项基本不作,对法律规定的必作事项变通进行,成为当前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庭前准备现状。
(二)庭前准备处于缺失状态
司法实践中不仅法官不重视不实行庭前准备,当事人自身也没有意识到庭前准备的重要意义,基本不主动使用民讼法赋予的申请证据交换权。法官与当事人均在准备不充分、基本无准备或不知道如何准备的状态下开庭。
1.法官基本无庭前准备。绝大部分法官庭前根本不看卷,更不会进行证据交换和明确焦点。不管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庭前准备都基本只作送达载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受理通知书、附带状副本的应诉通知书等送达文书工作。样本案件中,只有主城区G法院的一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形成交换笔录,但仍然未在庭前明确争议焦点。
2.当事人庭前准备欠充分。无一当事人使用申请交换证据权。原告一般只在立案时提交一次初步证据材料,被告基本不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在庭审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答辩。由于许多案件未指定举证期限或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合理,且不进行证据交换,原被告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主要证据,双方均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知晓对方主要证据和答辩意见。
3.法官与当事人协同意识较差。为实现集中审理和庭审实质化,德国民事审判程序基本理念变化的最显著标志是吸收协同主义元素。〔6〕即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诉讼,成为作业共同体,在“事实关系的解明问题上,应当同等地依靠法院和当事人”。〔7〕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庭前准备中对法官和当事人的义务各有规定,但实践中双方均未履行,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官亦不主动指挥。许多案件第一次开庭后才发现要追加当事人,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囿于庭审有限的时间和空间,一次听甚至多次庭审都很难将事实查明清楚。导致大量未查明事实的一审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与一审的功能“同质化”〔8〕现象突出。
(三)庭前准备内容错位至庭审阶段
纵观诉讼流程,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其内在自然规律和阶段,即①梳理证据②明确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③调查争议事实,并非只凭当事人记流水账式罗列证据就可完成。其中,第一二阶段应在庭前完成,庭审则着重进行第三阶段。若缺失第一二阶段实际是跳过庭前准备,而实践中又无法真正绕开庭前准备进行有效庭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往往将第一二阶段的工作错位至庭审中进行。这一通行作法与访谈中大部分法官错误的“效率意识”相对应。
1.开庭审理实则无的放矢。一审庭审中绝大部分案件在第一次开庭时不归纳也无法归纳争议焦点,法官直接说“现在由双方举出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的证据”。〔9〕有争议焦点归纳的,也是泛泛而谈。常见如“现双方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向法庭举证、质证”,〔10〕对争议具体事实不明确。或者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前进行“大包围”式争点归纳,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分歧意见笼统作为争点,如“争议焦点即被告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转租权”。〔11〕争点应当围绕请求权基础、在分析构成要件基础上形成与要件有关的事实或证据争议,并在庭前予以准确固定,不应在庭审中现场整理。
2.法庭调查实则证据梳理。法庭调查一般内容是:首先由原告宣读书、被告宣读答辩状;其次,原告和被告分别对所有证据一一出示,依次表示是否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法庭调查完成了梳理证据和明确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的任务,这些耗时耗力的梳理,绝大部分应依法在庭前准备阶段完成。法庭调查应该只对有争议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质证,那些无争议的事实庭前即应明确。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充分积极举证,遵循适时提出主义,为防止庭审证据突袭,法官应制止随时提出主义,善于运用证据失权制度,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举证。正因为庭前缺乏准备、没有整理争点,无奈之下法庭调查阶段只有梳理证据。
3.法庭辩论实则形同虚设。法庭辩论阶段常见方式有: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双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2〕一般当事人都说无意见;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都说坚持或答辩意见,或者再将法庭调查中的意见重复一遍,整个过程不到五分钟即可结束。言词辩论作为庭审的主要内容和查明争议事实的重要手段却基本处于“走过场”状态。访谈中,法官和当事人都表示,法庭调查阶段已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到法庭辩论阶段已没有激情和思绪,更无法作到成功的辩论。按照辩论原则的要求,首先,辩论前当事人明确清楚无争议事实;其次,辩论前当事人清醒知道辩论焦点,并始终围绕焦点辩论;最后,缩小辩论范围,让辩论焦点更集中。这三点所涉大部分工作都需在庭前予以充分准备,否则庭审中辩论原则无法实现。如果庭审没有辩论,或因准备不足辩论没有围绕前述三点展开,那么该辩论不具有实质意义,这也直接导致该庭审不具有实质性。因此庭审实质化和庭前准备是辩论原则应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四)庭审虚无化现象突出、质效低下
庭前准备缺失导致庭审虚无化现象非常突出,主要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分散式庭审。一次和多次庭审,整个庭审没有焦点或重点,庭审记流水账的证据梳理和质证,法官往往随意无目的地发问。如一合伙协议纠纷中,问“谁的挖挖机”,被告答“工程小,不记得”,问“打井给了多少钱”,被告答“具体多少不记得,但钱是我给的”。〔13〕二是渐进式庭审。多次开庭,第一开庭全面梳理证据,第二次开庭归纳争议焦点,补充新证据或由证人出庭,庭后研究法律条款和卷宗,第三次开庭进一步查明部分事实,庭后得出裁判结果。将庭前准备的内容分两至三次庭审递进推进。如“上次开庭中双方对责任认定、医院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焦点是护理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14〕三是规程式庭审。庭审只是一个概念、一个规程,按照法律规定的阶段走完即可,法官就是主持一下庭审而已,发问较少,这是当前大部分民事庭审的现状。如“现在宣布法庭调查……有无补充变更……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在进行最后陈述”。〔15〕四是简单准备式庭审。因办案习惯不同,个别法官对建设工程合同等复杂案件会庭前简单阅卷,必要时庭前进行证据梳理和交换,但不归纳争议焦点,只是作到法官自己心中有数,缺乏诉讼程序上的意义,庭审的辩论依然形同虚设,不能实现集中审理和实质化。
(五)庭审应有功能错位至庭后
1.庭审后继续查明事实。由于庭前没有准备,庭审形式化,经过开庭审理的案件依然没有查清事实。此时,法官要么继续依职权调查取证,再多次开庭,要么向庭长、审委会汇报案件,以寻求裁判结果。座谈反映,大部分庭长认为汇报来的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明,事实比法律更困难,审委会委员认为讨论中分歧较大的案件都由于事实没有查清。当事人上诉案件中,上诉理由大部分也是“事实不清”。由此可见,许多案件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判结果。
2.庭审后开始分析法条。经过开庭,法官熟悉了卷宗和诉请请求,开庭后法官才开始寻找相应法条并根据庭审情况分析构成要件,而不是全面分析构成要件后寻找对应事实,因此构成要件的分析往往具有片面性和主观性。如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分析,只着重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分析和调查事实,对庭审中未涉及的“明知”问题则不予调查和分析。〔16〕
3.裁判结果无法即时作出。由于庭审未实现实质化,法官在庭后需要开展大量调查和研究工作,开庭后不能立即下判,而是间隔一周至几个月时间,诉讼周期较长。法官作出裁判结果时重新翻阅卷宗和庭审笔录并回忆开庭场景,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当面性要求,难以保证裁判公正。
三、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与完善
本文所称庭前准备程序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人为开庭审理所作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17〕从前述庭审中心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实然状态可以看出,庭前准备程序是庭审中心主义必不可少的环节。庭前准备缺失导致庭审功能错位,庭审中进行了本应由庭前准备完成的事项,庭审走向虚无化,庭审中心主义无从实现。因此,实现庭审中心主义关键进路是让庭前准备程序在实体、程序和时空上回归本位。两大法系的通行作法是将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并重,未经准备程序的案件不能开庭审理和辩论,主要由诉答程序、证据开示、庭前会议等程序组成。〔18〕参考国外有关作法,本文重点对司法实践中缺乏但审判所需的程序进行构建。
(一)宏观思路:庭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架构
1.主要内容应依法进行。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庭前准备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程序性准备和实质性准备、当事人准备事项和法院准备事项。程序性准备均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这体现职权主义色彩,主要有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追加当事人等。实质性准备中,法院完成事项有审核诉讼材料、指定或认可举证期限、确定适用程序,组织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对无异议和有异议事实及证据分类记录在卷、归纳争议焦点、召开庭前会议等。由当事人完成事项有及时提交证据材料,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协商举证期限、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保全证据、鉴定、证人出庭、交换证据等。
2.参与主体应涉及各方。庭前准备应由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成为作业共同体,体现协同主义原则。在“事实关系的解明问题上,应当同等地依靠法院和当事人”。〔19〕法院中具体由谁进行庭前准备,民诉法无明确规定。可参考《证据规定》第39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但对审判人员亦无明确解释。鉴于此,考虑到法官员额制及“案多人少”压力,可将审前准备主体与庭审主体分开,由法官助理开展审前准备,并将作好移交工作。
3.主体权责应明确具体。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法官助理不属于法官序列,原则上不享有法官职权,为法官助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带来困难。如庭前准备中的依职权调查只能法官亲自进行,法官无法从庭前准备中解脱。因此应赋予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中享有部分职权:庭前准备指挥权,控制庭前准备各程序环节并排除障碍;释明权,促进庭前准备顺利进行;调查权,必要时对争议事实依职权调查;调解和解确认权,在法官助理主持下,对当事人调解和解案件有权依申请作出确认判决;作出庭前准备报告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针对确定诉讼请求、无争议事实和证据、争议焦点等。
4.程序方式应规范灵活。庭前准备的具体程序在我国民诉中无明确规定,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审前准备程序的作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庭前准备的规范性具体程序可分为分流案件、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固定争点、庭前调查、庭前会议、报告移交八个步骤。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开展的只有送达阶段。因被告提交答辩状为权利事项,一般被告都放弃不提交,导致审前有诉无答。因此,庭前准备的各环节程序应分步规范进行。前述八个步骤中的前五个步骤为必做步骤,其中固定争点为核心步骤,应贯穿庭前准备程序的始终。庭前调查、庭前会议、报告移交三个步骤则视案件繁简选择性进行。准备方式可灵活多样,不限于言词准备方式,可有书面、会议、预备庭〔20〕等多种准备形式。法官可根据案情难易程度及当事人需求进行选择。比如某些简单案件在诉答阶段即可固定争点,而复杂案件则可能需要庭前会议才得以固定。
5.程序效果应予以固定。庭前准备的程序效果在我国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也是直接导致实践中庭前准备缺失的原因之一。庭前准备的构建应重视其程序上的效果意义,而不能仅停留在具体内容的规定上。为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前准备中确定的事实、交换的证据、固定的争点、阐明的观点对庭审具有约束力,庭审中可不再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质证。为防止证据突袭和实现集中审理,庭前固定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在庭审中不可改变,庭审中当事人不应再提交新证据、申请新证人、提出反诉,法官不应再追加当事人。如果庭前被告不予答辩或证据交换,则应直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原告不进行证据交换则应视为撤诉。
(二)微观要求:庭前准备程序的针对性操作
1.简易程序简洁准备。庭审实质化范围主要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考虑到诉讼效率,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应由法官助理简洁准备,否则法院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在无实质性的程序上,就程序走程序,脱离以程序保障实体的目的。但是简洁准备并非不准备,如对于只书面审阅书和答辩状即可固定争点的案件,无需进行证据交换等程序。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案件,普通程序开庭前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规范准备,已进行程序可不重复进行。
2.一审普通程序规范准备。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事实查明难度和纠纷解决效果直接全面反映庭审中心主义的理念价值和现实需求。一审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的功能也要求程序正当性,运用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程序达到公正高效目标。若一审普通程序未规范进行并发挥其应有功能,则整个民事诉讼程序都将走向无序化、虚无化。因此,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进行最规范、最完整的准备,将八个规范步骤全部开展。诉答阶段,在固定诉请请求同时,应分析请求权基础及构成要件;证据交换后,对有争议事实督促当事人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庭前会议中,应对已准备事项予总结并形成笔录,作到“四固定”:诉讼请求固定、证据固定、无争议事实固定、争点固定。同时进行调解,因事实已基本清楚,当事人已充分沟通,调解成功几率相当大,经过充分庭前准备,由法官开庭的案件应是少数。报告移交阶段,准备法官应撰写准备报告,对准备情况准确完整、详略得当、逻辑清晰的总结。
3.二审开庭程序适当准备。庭审中心主义以一审庭审为中心,但我国目前二审还不是完全的法律审,不少案件在二审中仍进行补充调查甚至全面查明事实,二审开庭审理仍有必要按一审庭审实质化标准进行。由于一审已进行过争点固定和证据交换,二审开庭庭前准备应在一审基础上适当进行,重点审阅上诉状和答辩状,对二审新证据和一审未查明事实进行证据交换和调查。
4.二审不开庭程序书面准备。二审重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因一审已查明案件事实,二审以一审事实为基础,无需重复查明事实,否则无法真正体现二审与一审功能区别。庭审实质化隐含之意是对无需开庭案件则没必要走过场式反复开庭。因此,就法律适用问题上诉的案件,庭前准备可书面进行,可通过书面形式进一步互相交换意见,着重研究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预备法官;职业规划;性格特点;气质特点;专家型法官
所谓预备法官,又称为法官预备人选,通常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同时又通过国家统一招录考试的法院系统公务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人员。预备法官,通常是法官任命之前的一个阶段。在各级法院的实际工作中,通常在各业务庭承担书记员的工作。
现代社会,每一个职场人都需要有自己的职业规划。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预备法官,通常是刚刚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久的"新人",更需要系统而严谨的职业规划与设计。
一、职业规划的内涵
所谓职业规划,是职业生涯规划的简称,就是对职业生涯乃至人生进行持续的系统的计划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在一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设计并实现个人合理的职业生涯,对自己一生中所承担的历程进行预期和计划。[1]
一般而言,职业规划包括以下内容:确定个体理想生存状态;了解个体各个方面的素质特征和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环境;修订理想状态为可行的目标;确定职业兴趣、理想职位和适宜工作氛围;确定达到理想职业的可行性路线,制定短、中、长期职业规划;确定目前状态和目标之间的差距,寻找切入点,开始执行职业生涯规划;阶段性小结、反思,并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设计进行科学的修订。
二、预备法官进行职业规划的意义
简单而已,职业规划的意义在于选择什么样的行业,从事什么样的职业,进入什么样的组织,想达到什么样的成就。
从微观的角度看,预备法官进行职业规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切实有效的、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规划,不仅可以正确认识自身个性特点、发现自身优势与潜质,更能扬长避短,不断提高自身职场竞争力。
其次,可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众所周知,一切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有效可行的职业规划不仅可以帮助自身准确定位,还可以不断修正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更能制定较为完善的中长期发展目标与规划。尤其在职业进程不顺的时候,可以及时调适自身心理状态跟工作状态,从而为最终职业理想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
再次,可以及时排除干扰因素。职业规划的制定与完成,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积淀与思考、对自身的分析与认知,以及对发展方向的定位与抉择。现实生活中充斥着各种选择、纷扰甚至诱惑。也只有在坚定了方向与目标后,才不会轻易地改变与动摇,更不会被其他外在因素所扰、所惑,从而更加脚踏实地、更加高效的专注于自己的专攻与方向。
最后,可以节约时间成本。现实生活中,一部分年轻人因没有做好前期的职业规划,待进入法院后才发现无法胜任审判工作、无法融入法院的大环境。他们或改行当律师,亦或跳槽到其他党政机关。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所有报考法院系统的公务员以及预备法官,只有本着对自己和组织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视、仔细分析自身的目标理性与性格特点,在录用以及任命之前做出理性、务实、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规划。这样不仅可以帮助自己少走弯路,更能够避免在行业之间频繁跳槽,减少在时间和精力上的不必要浪费。
当然,也不排除少部分人是出于私心与私利。他们往往借助法院的职权与平台,趁机锻炼自己、增长才干,丰满自己的羽翼。待时机成熟后,通过跳槽、转行的方式,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至于此种情况,也建议组织部门在选拔录用相关人员之前,对预备法官的心理倾向与职业匹配度进行严格把关,从而避免事后的人才流失。
三、职业规划的具体进程
职业规划的过程,其实就是对自身性格、气质特征,以及职业目标等因素进行全面剖析与定位的过程。
(一)正确分析自身性格特点
性格是指一个人在生活中形成稳定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性格不仅影响着一个人的婚姻家庭与生活状况,也影响这个人的职业取向与职业发展。在职业生涯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量自身性格与所从事职业的契合度。
美国的心理学家将人的个性分成四种类型。即,活泼型、力量型、完美型以及平和型。活泼型的人喜欢与人交往,热情助人,感情外露,害怕孤独,做事情绪化强,通常缺少耐心与毅力,一般较适合从事与人交往或富于变化的工作;力量型的人喜欢实干,精力充沛,充满自信,理智果断,做事效率高,以我为主,相对较固执、缺乏同情心,一般较适合从事具有挑战性或竞争性的工作;完美型的人喜欢思考,注重细节,善于分析,有责任感,做事计划性强;而和平型的人性格低调,容易相处,平静而富有耐心,不易生气,善于面对压力,会妥善处理冲突等。
大部分人都是几种性格的混合。但通常而言,具有完美型和和平型性格的人较适合从事法官职业。
(二)正确分析自身气质特点
职业规划的初期,每个规划者都应理性分析自己的性格与气质因素。气质这个概念最早是古希腊医生希波克拉底提出来的,后来罗马医生盖伦作了梳理。他们认为,人有四种体液--血液、粘液、黄胆汁和黑胆汁。这四种体液在每个人体内所占比例不同,从而确定了胆汁质、多血质、粘液质、抑郁质四种类型。[2]
胆汁质的人热情、直爽、精力旺盛,脾气急躁,易动感情,具有外向型。多血质的人大都活泼好动、热情、敏感,反应速度快,喜欢与人交往,具有外向型。抑郁质的人反应相对迟缓,感情细腻,做事谨慎小心,观察力敏锐,善于察觉他人不易察觉的秋毫细末,具有内倾型。粘液质的人偏安静、稳重,情感不轻易外露,沉默寡言,善于忍耐,注意力不易转移,具有内倾性。
气质是人们的个性中最稳定的因素,气质类型对职业生活影响也较为重大。每种气质类型都有其相对适应的职业范围。气质类型是选拔录用飞行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特殊职业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于法官职业,粘液质的人相对适合。因为粘液质的人具有较强的自我克制能力,能够埋头苦干、不易分心,具有因循守旧的倾向。并且粘液质的人做事有条不紊、沉着冷静,对耐受性较高的工作相对较适合。[3]
相比其他几种气质特点,粘液质的人较适合担任法官。但需要指出的是,审判执行工作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法官的气质并不专属于任何典型的类型。一个优秀法官的气质应当是复合型的。比如,稳重而不沉郁、智力活跃而不粗枝大叶、富有激情而不感情用事、果断而不武断等。因此,法官的气质应是以粘液质的性格特征为基础,同其他优良气质的有机组合。
(三)以专家型法官作为职业发展的目标
在理性分析完自身的性格、气质特点后,需准确定位自身职业发展的目标与方向。成为一名专家型的法官,是法官职业发展的最终目标。
"专家"不同于"新手"。通常而言,专家具有以下特征:专家主要在其所从事的领域内表现出色;能够在其所从事的领域内知觉大量有意义的模型;反应敏捷,能够快捷的操作该领域的技能,更快更好的解决问题;有非凡的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能力;会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分析问题质的方面;具有高度的自控能力。[4]
就审判领域而言,专家型法官通常具备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且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具有丰富的组织化的审判业务知识;第二,能够高效率的解决审判领域内的问题;第三,有较强的洞察力,善于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第四,善于运用先前案例解决手头案件;第五,具有强烈且稳定的内在工作动机;第六,具有情绪稳定、理性、无私的人生追求、善思、自信等人格特征;第七,具有较强的审判责任感和使命感。[5]
(四)成为专家型法官的路径与方法
第一,调整心态、摆正位置。俗话说,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你就是专家;重复的事情用心做,你就是赢家。法官的职业发展,要经历一个从新手到熟手、再到专家的过程。因此,作为预备法官,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首先应降低姿态,杜绝心浮气躁、好高骛远。应当时刻本着学习的态度,从简单、基础的层面做起,多向书本学习、多向带教的师傅学习,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加注重在实践中的学习与摸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多思考、多请教、多总结。也只有谦虚好学,才能不断成长进步。
第二,循序渐进、科学规划。专家型法官的成长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预备法官,应在仔细分析自身性格、气质特点及现阶段的专业技能水平后,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有效可行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然后脚踏实地,奔着既定的目标不断努力。
第三,加强学习、修炼内功。作为青年预备法官,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一方面,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法官技能。法官不是一种大众化职业,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法官是吃"法律饭"的,天天与法律打交道。因此,法官必须熟悉程序与规则、精通法律与法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精通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处理棘手案件、也很难让民众信服,更有碍于青年法官的成长与进步。
所谓法官的能力,一般由认知能力、操作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三个层面构成。认知能力一般是由良好的注意品质、较强的观察能力以及出色的思维能力组成。操作能力主要由案件性质的确定能力、案件事实的建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庭审的能力组成。表达能力则主要有口头表达能力以及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两方面构成。法官能力的培养与提升,需要后天的培训与学习,更要靠自身的摸索、经验的总结以及大量司法实践的积累。
另一方面,积淀社会阅历,不断提升人文修养。法律专业知识如果不与社会生活相结合,如果没有人文精神的滋养,就会干瘪无味。一个缺乏人文素养的法官很难有宽阔的视野和深厚的眼光,社会大众也很难给予其足够的尊重与信赖。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人文素养的高低决定着法官队伍基本素质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个体今后发展的潜力和进步提升的空间。[6]
参考文献:
[1]文青,江春生.赢在新起点[M].北京:研究出版社,2011:247.
[2]陈增宝.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09.
[3]俞文钊,等.职业心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53.
[4]连榕编.教师职业生涯发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133.
[5]陈增宝.法官心理与司法技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84.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设想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分析
(一)“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的概念辨析
很多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程序时,将“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混为一谈,在使用时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区分这两个概念的不同,对发现我国审前程序的弊端起重要作用,还有利于审前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审前准备程序”对于庭审程序而言,在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究其根本,设置审前准备程序的目的在于为庭审程序的有效运行服务。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主要负责指导双方当事人交换与固定证据、整理固定争点,为随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打好基础。而在功能上,审前准备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它对庭审程序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审前准备程序中的“准备”是为庭审程序而做的“准备”。离开了庭审程序,“审前准备程序”也就缺少了发挥的空间,因此“审前准备程序”不能独立存在。
“审前程序”不仅具有交换证据,整理争点等“审前准备程序”的传统功能,还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即通过当事人双方和解或法院调解,以此完成民事诉讼的任务并终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由此可知,审前程序的独立功能的目的并不是为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而是力求将有待庭审程序解决的问题提前到“审前程序”中解决,只要解决成功,整个诉讼程序即可宣告结束。与“审前准备程序”相比较,“审前程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功能上,它都具备了鲜明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经上述的比较分析得知,“审前准备程序”与“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使用时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审前准备程序”等同于“审前程序”,因为“审前准备程序”只有被赋予独立功能后,才能称之为“审前程序”。
(二)我国的审前程序实质上停留在审前准备阶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2)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3)全面了解案情,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4)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3]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立足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可看出,多年来我国民事诉讼的一系列审前准备活动还只是处于审前准备阶段,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审前程序。
我国的审前程序仍停留在审前准备阶段的原因有:(1)程序强调的是“先后秩序性”,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各项审前准备活动的侧重点却是事务性工作,这些工作并不强调“先后秩序性”,出现了不连贯、主次不分、先后不明等问题;(2)在这些审前准备活动中,没有正确处理审判权与处分权的问题,强调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准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3)这些准备活动与庭审程序的各项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职能不分,将两个不同阶段的活动混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对审前准备活动进行了改革。例如,该《规定》第34条所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这只能说明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民事诉讼审前活动只是向着程序性的方向迈进一步,它仍然不能完全脱离“审前准备阶段”的范畴。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改革设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审前程序的规定过于单一,给审判实践活动带来了较多弊端,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基本由法官包揽,而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几乎不介入的超职权主义的民事审前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其弊端日益突出。结合我国审前程序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设立案件分流机制
审前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简化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其自身可分为复杂程序和简化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简单的案件,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明确,案件事实比较简单、清楚,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后,便可确定开放审理的日期,无需法官对双方的争点进行整理;对于争点不明确,事实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则可进入争点整理程序。而实现简化程序目的有赖于案件分流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法院将案件主要划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但对于如何区分案件繁简,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案件的繁简由有关领导批准立案,分案时直接决定。然而案件的繁与简并不能直观地看出,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很多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即是明证。因此,为了更好地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在立法或制度建设上,制定明确的简易案件的标准是必要的。如从诉讼标的额大小、是否存在争议焦点、争点的分歧大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其影响范围等方面加以明确。
(二)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任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该条规定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而落实则需要相应的措施: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即在审前程序中设置预审法官,专门负责主持民事审前程序,把庭审法官从审前工作中脱离出来。预审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补充和更改诉讼请求,收集、提交和交换证据,整理争点,依职权进行调查等庭前准备工作,以便集中审理,提高庭审效率,庭审法官不介入审前程序,有利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
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典型有两种模式, “大立案”模式将审前程序由法院单独设置的立案庭法官负责,在完成法律规定的审前准备工作之后再移交给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三二一”模式由合议庭法官的法官助理来负责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只管坐堂问案。这两种模式都是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不参加事先的审前程序,其支持观点主要基于:实行审前准备法官与本案审判法官相分离的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极大限度地防止“人情案”的发生。
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只由同一合议庭或审判员来完成,不同的诉讼阶段应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不仅指形式的分离,还要求实质上的分离,不仅不能同为一人,还要求禁止两者之间互换意见,以保障庭审法官排除预断。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审前程序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内容。
(三)开设预审庭
预审庭是审前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法官在预审庭中的主要职责是:调动各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对争点和证据进行整理,补正诉状、答辩状,对事实和证据自认,对证人和证明文书辨别,避免不必要的证明和重复;确定开庭审理日期或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条件进行裁决。在预审庭即将结束时,法官对整理后的争点问题和证据、当事人的申请、开庭审理日程的确定等事项作出审前裁定,裁定在后,对日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拘束力,如果不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修改。
结合我国改革实践,美国在预审庭制度上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预审庭制度实行的是审前会议程序,具体指在审前证据交换后,由审前专职法官组织当事人和律师参加,审前专职法官引导当事人详尽总结无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并将其固定;细致总结归纳有争议的诉讼主张、案件事实和证据,缩小讼争范围。同时,法官在预审程序中,应尽量寻求当事人和解的机会,使纠纷得到迅速、妥当、公正的解决。
(四)完善诉答制度
由于原告和被告双方缺乏充分的交涉,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和答辩中难以全部表达对案件和对对方观点的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诉讼之初设置了诉答程序。但诉答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启动诉讼,其次才是整理争点,所以过多地寄希望于诉答程序是不现实的,要达成整理争点的目的,还需要通过建立预审制、审前会议等制度来实现,以及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诉答制度可从以下几点进行:
1.规定诉讼请求时限和事实主张时限。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要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应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主张的,除非可能造成明显的不公正,否则,法院对当事人的变更将不予以考虑。
2.强制答辩制度。强制答辩制度就是将被告对原告起诉的答辩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这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原告了解被告的主张和事实理由,以此来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有利于发挥审前程序整理争点的关键之一。通过当事人双方积极的答辩和再答辩,双方的争点则逐渐清晰,提高庭审的公正和效率。
3.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制度是强制答辩制度的保障。要使答辩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需要明确不履行答辩义务则要承担的不利后果,以不利后果来督促当事人答辩。即如果被告不依法答辩,则视为默认,意味着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从而失去其在庭审程序中的攻防权利。
(五)建立健全的证据交换制度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在吸收司法界理论研究成果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比较详尽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等制度,初步构建了我国审前程序的内容,从司法解释上改变了“一步到位”的做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其改革的不彻底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1.明确证据交换的范围
我国可借鉴美国证据开示的做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2.1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标的有关联,并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即除保密特权外,凡与案件有关联的事项都可作为证据开示的对象。因此,证据交换范围应该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项,我国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需要证据交换的案件范围;二是明确需要交换的证据范围。
2.证据交换的主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即将证据交换的主持赋予了审判人员。但是这项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应设置审前法官,由其主持审前程序的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内容也应该由审前法官根据实际案件的性质来确定。
3.证据交换的程序
任何一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证据交换也不例外。审前程序证据交换由审前法官对简要程序进行释明后,当事人要依次交换证据。证据交换完成后,法官经当事人同意后,明确案件争点,争点明确后,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
4.建立证据失权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这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搞当庭“证据突袭”,致使对方当事人无从准备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改革,有了举证期限的规定。“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一定程序上被“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替代,这项改革的实现还有赖于建立证据失权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即当事人双方在举证时限内不交换的证据材料,除法定事由外,这些材料将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证据失权制度,我国还应该加强对于当事人和法官证据失权意识的培养,使该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六)完善解决纠纷的相关配套制度
当下各国司法改革的趋势之一是司法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护线,司法改革不仅要促成新型纠纷解决机构的构建与发展,还要使国家司法机关与其保持一定程度上的联系与牵制,以此达到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法制化。美国ADR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值得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借鉴。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改革:
1.完善我国的和解机制
此项改革的关键问题是赋予和解协议足够的法制权威,使其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要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内容不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和解内容为基础制作民事调解书。以和解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使案件无需进入庭审程序,就可终结诉讼程序。
2.为了发挥审前调解程序的作用,我国首先要在审前程序中设置调解程序
在审前程序中,审前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即可制作调解书,终结该案诉讼程序。另外,审前调解还应进一步向当事人自身主导的调解倾斜而不宜有太强的法官主导色彩。
(七)建立“二次”交费制度
第一,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这不仅是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法院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第二,法院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法院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领会,我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践行和谐司法。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进社区。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畅通涉诉渠道的同时,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加强对新形势下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分析研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以优秀法官典型为榜样,以先进的信息网络为平台,以教育、研讨、学习为手段,营造公正、博学、清廉、文明的和谐法院文化,争取取得文化建设和审判互动,法官素质与办案能力齐飞的效果。
在切实转变司法观念上下功夫,打牢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各级法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紧密联系干警的思想实际,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战略部署,强化人民司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重要工具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切实转变司法观念,坚决纠正一些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司法理念、司法方向存在的某些认识偏差,确保在法院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思想,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强化党的领导观念,强化服务大局观念,强化国情观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动摇。
在落实司法为民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人为本,始终将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要教育广大法官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学会换位思考,学会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使公平正义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要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考评体系,鼓励法官多运用调解、和解的方法办理案件;三要健全完善司法便民措施,将大量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狠抓司法管理上下功夫,确保司法公正。建立完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评查制度,对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增强法官的案件质量意识;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检查督导等监督工作机制,并充分实现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业绩考评之间的协调;进一步明确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审判管理;建立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指导、协调、沟通等工作机制,强化和规范审判业务指导。此外,要加强外部监督力度,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完善特邀执法监督员制度,畅通监督渠道,继续通过推行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