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风险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下面先举两个例子:
实例一:
1994年,某省粮明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蓝天公司分批从该国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精明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过”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定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变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成备货后,王牌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精明化工厂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
后经多次协商,精明化工厂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忖每年2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精明化工厂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最后,该合同以精明化工厂另外找到新的买家,才得以继续执行。
案例二:
199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买力,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累超标为由,拒收拾物。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风险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风险条款的存在,但为促成交易成功,同时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而轻易跳进对方埋下的陷阱。所以,只有把握住“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案例一中,“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的条款属于“风险条款”。但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确为协调各部分资金及工程建设情况,也被卖方接受。随时间的推移。在市场出现不利的情况下,该条款又使买方成功地减少了仓储费,推迟了合同执行时间,顺利地转卖给其他客户,从而规避、转移了风险,收到了当初没有预想到的结果。由此可见,合理巧妙地利用风险条款对于保护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但该案例也慕露出买方的一些问题:一是买方前期调查不深入,市场预测不准,造成该顶贷款合同没成功。二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自己的信誉,为以后的贸易带来了负面影响。相反,作为卖方,当初接受该条款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该条款的风险及对自己的不利后果。在合同实施时,也没有适时把握这条款,只把它作为贸易合同中一般的装运通知条款来看待,事前没有征得买方同意就开始备货,直到装运前才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拒收货物,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承担仓储费及长时间占压资金的损失。
案例二中,支付方式、品质条款,对于出口方来讲均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品质方面,虽考虑到了农产品的品质在备货时很难准确把握,用“适销品质”来补充,但没有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具体地说明在品质出现不同程度的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另外,玉米本身具有易滋生黄曲霉菌的特点,长时间的运输更加快其增长速度。对于这种可以预料但难以避免的状况,在品质条款中没有任何说明。这些都给对方拒收货物提供了机会。在支付方式上,远期汇票兑交单,货到付款,虽是我国对南美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过于注重促成合同的成立,风险性极大,特别容易被对方恶意利用。在市场形势对其有利的情况下,往往都是以其它条款为由或拒收货物,或大幅度压价。该案便属典型的恶君利用“风险条款”的例子。
如何规避风防
国际贸易合同商谈中,条款的订立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具体贸易中,应尽量避免易产生纠纷的“风险条款”。合理把握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是签订合同成败的关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好贸易伙伴。诚实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础,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2.严格审查,把握好合同条款。实事求是地订立合同,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
3.严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4.适时地转嫁风险。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利用合同将其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5.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走。
一个软条款带来4万美金的损失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受益人无法控制的条款,或意思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因难以满足这种条款,往往会给受益人支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以下案例中的一个软条款使我方出口公司损失了四万美金。
关键词:施工合同; 风险; 应对方法
Abstract: In this paper, from the angle of market development analysis of the risk characteristics and coping methods from construction contracts contract signing to each stage,for reference only.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risk;cop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加强企业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和规避市场中的合同风险,已成为每个施工企业的当务之急。
下面,我从施工企业市场开发的角度谈谈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签订过程中格阶段所存在的风险特征及应对方法。
从建筑施工合同的招标到最终履行过程分析,承包方风险呈现顺次递延、逐渐增加和最终显现的特征。
施工合同订立阶段,主要是要约风险。订立施工合同要经过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阶段。业主往往利用承包方急于中标的心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对信息形成高度垄断,进而主导订约过程,签订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合同。承包方在急于中标的情况下,通常主动或被迫承认业主所有要求,放弃自身的一些重要权力。从表现形式上看,承包方对风险具有主动接受性。在这一阶段,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是来自业主主体资格及相关资信方面。发包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就是说发包方没有依法成立,这种情况现在不多见,但并没有完全消失。虚假项目法人没有独立的项目运作资金和相应管理能力,甚至是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任而设立,实际上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承担这类项目法人的施工项目,可能随时被强令停工,甚至承包方的工程款都难以收回。即便通过诉讼,受到损害的权利也难以救济。
从项目本身来看,项目可能存在未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没有完成,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等情况。承担这样的工程不但面临停止施工的危险,严重的还要已经施工的部位。承包方还可能遇到费用不能结回的风险。
上述风险应当说是浅层的,较容易辨识和防范,但是许多人的确疏于相关情况的核实调查工作,盲目投标,给后续的施工生产埋下极大的风险。应对这种风险,承包方要在购买标书前对业主单位及项目信息进行详细考察和分析,弄清业主单位性质、业主诚信度、资金来源、项目规模及项目合法性,只有各项要求符合施工企业市场开发有关规定才能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二是来自招标文件方面。招标文件是反映业主意图和要求的要约邀请,以此传达出对未来投标者提出要约的条件、要求和限制。分析起来看,其中可能有如下风险:
违法要求。如要求承包方进行垫资施工,或者变相要求垫资施工,对主体工程肢解招标、指定分包等。
显失公平的要求。如提前工期奖励很小,而延误工期则处以高额罚金等。故意隐瞒对业主提出要约有重大影响的细节问题,使承包方产生误解。资金、地质情况,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状况等。
对中标后产生法律后果的重要问题。如一些业主要求承包方提供低价中标保证金,直到施工验收完毕才可提取等。
应对这种风险,承包方首先应熟读招标文件,必要时请律师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违法要求或中标后有法律后果的条款坚决要求业主删除或修改;对显失公平的要求要据理力争;对业主故意隐瞒的重大细节问题应及时请业主澄清。以上风险的处理达到我方要求后方可进行投标。
在合同签署阶段,大量风险来自投标文件。该阶段主要是以合同的形式将承包方的承诺进行确认;另一些则是由于承包方的过失或屈服于发包方的压力等原因新增的风险。在这一阶段,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一是业主不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而是选用其它文本或采用自己撰写的文本。即使选用示范文本,也对文本进行节选,删除发包方承担相关义务方面的条款内容,或者在签署合同时,对相关重要的内容不进行填写,不进行明确,以确保己方的利益,为以后对合同进行有利自己的解释做好准备。 二是在合同文件体系中,业主在所签署的不同文件中,不断对文件进行修订,通过施加压力逐步增加承包方的风险。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文件相抵触或从逻辑上无法解释的效力问题。此时业主往往自行解释,以自己的解释为准,而此种解释大都对承包方不利。
三是黑白合同。个别的发包方利用优势地位与承包方签订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方面应对监管部门,一方面对承包方进行权利限制。这样的合同一般都是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甚至存有违法要求,这样的合同充满了风险,是利用合同转嫁风险的极端表现。
在合同内容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以往经验,在合同内容方面以下问题应引起承包方的注意:
一是技术供应问题。施工图纸供应不及时,这是施工中常遇到的问题。有时个别图纸即使到达现场,但由于图纸不系统,承包方无法正常和系统地组织施工,也会造成工期和成本的损失。
在技术供应方面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业主现场工作人员对承包方提出的技术问题不进行解决或不正确、不及时解决,并严重影响施工生产问题,监理工程师也有类似问题,但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条款。
二是施工准备不充分的问题。由于业主提供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合同约定的开工期限又不允许顺延,致使承包方进场后,无法迅速展开施工,致工期损失和人员设备的窝工。如果合同中对施工现场的描述不够准确详尽,之后又得不到相应的签证,工期和经济损失则很难避免。
三是地质资料不准确的问题。“地质资料不准确”是业主和承包方都不可能完全预料到的风险,应当合理分担。但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所提供的资料往往都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
四是工程计价方式问题。实践中,对于设计工作达到一定的深度,边界条件较清楚,工程量变化不大,施工难度小的项目,业主一般都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以求得自身风险最小,承包方风险较大,并且以较低的报价中标。承包方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很难变更承包价。在这种合同条件下,承包方的索赔机会几乎没有。投标这样的工程,承包方将面临投标时间过于短暂、无法进行深入工作的风险,有价值的重要信息掌握不准确和不充分的风险,工作质量低下的风险。
五是预付款、进度款问题。主要是业主不兑现承诺,不拨付预款。一般情况下,发生此问题,主要是合同对发包方违约的后果责任没有约定,或者是没有严格的、细致和量化的规定。也有的是承包方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没有主张权利,不进行抗辩,或者失去时效,从而利益受到损害。
对于工程款,之所出现拖欠,承包方的权益受到损害,主要也是由于缺少细致的合同条款约定,特别是缺少对发包方逾期拨款的大力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制裁措施,这导致发生争议时,承包方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支持,承包方又没有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这样发包方在违约后没有后果责任,给承包方造成损害。
六是工期问题。招标文件中,业主对工期已经做了要求,但一般而言,该工期已被压缩。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工期滞后的可能性非常大。承包方一般主要是工期风险,发包方则主要是工期利益。合同中业主往往对逾期交工处以重罚,所以这一风险也就很大。施工时防范工期风险只能是合理的和有效的施工组织。而最为重要的是,在投标之际就应当科学测算,权衡利弊,量力而行。工作中常有对开工和竣工发生争议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合同中没有明确这些重要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承包方应当力主对此予以明确,并要规定必需办理相关手续。
七是工程变更问题。有的施工合同对工程变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以及对设计变更相关手续的取得等程序性问题,如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等,没有细致的约定。这导致工程变更出现许多问题,发生争议,而承包方又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承包方合同中的进度计划,如果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有出入,出现工程变更时,就无法依据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增加工程价款。
八是不可抗力问题。现实情况下,不可抗力还很多,要根据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在这一方面,存在问题较大的是对不可抗力不进行量化的约定,比如降雨量多大,持续多长时间才是不可抗力。没有这样的约定,发包方就不会认账,就无法达成共识,也就难以避免承包方的风险。
九是合同履约保证金问题。这是业主对承包方最有威慑力的武器之一,也是承包方在施工中经常受制于人的主要原因之所在。现在大多数施工合同中,对业主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程序执行履约保函未做任何限制性规定。一些没有信用的业主,动辄以执行保函相威胁,迫使承包方就范,有的甚至对发生一些小的合同纠纷,也采取先入为主的策略,执行全部的保函金额。承包方如要保护自身利益,所付出的成本相当高。
十是材料价格风险。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国家经济结构在进行一次大的转型,由于多种原因,国内出现通货膨胀的倾向,尤其是最近一段时间PPI(工业品出口价格)连创新高,导致油料、钢材、水泥等大宗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在施工合同中有实力有诚信的业主一般会提供油料、钢材等主材的供应,相对材料价格风险较小。而一些没有实力的业主往往不提供主材,而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进行材料价格调差,而业主也不会采纳承包方提出让其供应主材的意见,进行风险分担,这对我们来说是最大的风险,对于这中情况我们应根据工程规模、工期长短、自身实力以及市场走向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风险规模,是否满足自身承受能力。
另外,在应对材料价格风险中,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申请资金进行大宗材料的囤积,提前化解风险。二是依据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价格调整文件进行法律维权。
总结:提高施工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高度防范和规避合同风险,能够有效的维护施工企业的应有权利,对实现合同公平、公正也有着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正.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TL37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所进行的一系列的活动。实现合同的全过程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涵义
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问题,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不同的理解。有论者给出这样的规定: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也有论者认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从订立、存续到终止的全过程中,由于合同主体违法或合法的作为亦或不作为,将导致与其期望目标相背离的、对企业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综合人们的不同理解,这里给出这样的规定:企业合同法律风险是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确定过程中,由于合同主体不按法律要求作为导致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多方利益被损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签订和履行合同,对企业来说,是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对外业务往来的经常性的事情。合同是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工具,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能够得到一种静态的财产归属或其它方面的利益,正是签订合同的目的。通过合同,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达得以确定下来,固定下来,供各方遵照执行。但合同是企业在法治经济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以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得以产生的重要源头。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很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或由于各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不同理解而发生纠纷。当合同确定的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时,一种源于合同的法律风险就迎面而来。实际上,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到终止,每个环节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然而在日常的经济交往中,许多企业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这就可能会使企业陷入合同法律风险之中。不仅处理这些纠纷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处理的结果还有可能产生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重视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法的合同中,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和制约的,如果企业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做一些违法违规或是违约侵权的事情,就会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2、合同审查不规范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的严谨性要求合同在制定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法律语言等必须规范,因此,合同条款、内容中的专业术语、文字及关键字的措施都要十分准确、严谨,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合同制定后的审查不力,相关的专业术语、关键字使用不规范,就会造成“一字之差,谬之千里”的现象,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
另外,由于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有些企业只将合同当做是双方之间的一个普通约定,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中的具体内容、条款的要求不重视,合同执行缺乏严肃性,十分容易造成违约侵权的现象,引起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由于我国风险理论的研究发展较晚,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才有一些理论工作者将风险问题和如贝叶斯法、决策树法等风险决策的方法介绍多国内,之后,风险管理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因而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对风险认识不足、不全面的现象,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或者是认识不到风险的重要性,或者是将风险与损失划等号,对风险采取一味的回避态度。这就使得企业对包括合同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管理不力,缺乏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在风险形成时,不能对风险进行较好的化解,进一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范围,增加了风险的破坏力,使企业面临更加严重的困境。
三、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从以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形成原因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引发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中,最基本的原因是企业管理者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全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力度,提高企业全员的法律意识,通过举办合同法律知识讲座、发放合同法学习资料等方式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对合同的种类、主体、合同法条款等进行讲解,使企业全员能够更为全面对认识到合同和合同法,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念,从基础上对企业合同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整体管理水平,从而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优化合同签订流程,确保合同合理合法
由于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为了尽可能地减少由合同签订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优化合同的签订流程,在合同签订前,首先应当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对市场、产品、客户的调查,以调查的实际资料作为分析的参考资料,遴选和确定出合同签订的对象,从而再做出最终的决策,确定合同签订的方式、内容和签订对象。在合同草拟、制定时,合同中一些专业性强的条款、内容要参考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对制定好的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合同中的专业术语等严格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等的要求,确保合同中的文字使用准确,尤其是关键字的使用要严谨、规范。
3、加大合同执行力度,正确处理纠纷
合同签署之后,企业还应当做好合同履行的工作,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有时可能会出现合同履行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是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在出现合同内容需要变化或者解除等情况的时候,企业应当确保合同变化或解除的过程合法,尽量减少纠纷。而由于签约双方意识上的差异,在合同履行或者合同变化、解除时,双方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争议,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稳妥解决,对于一些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则可以诉诸法律手段,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其相关的过程、程序等都要依法进行,以防范和化解合同法律风险。
4、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全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利益实现的必经程序,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一环,也是合同关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合同能否按照约定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实现。严格的合同履行可以有效的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其进行监管,督促对方履行义务,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原方案不符的情况时,做好方案调整后的认证工作,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三是当出现对方违约事项时,应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搜集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减少损失打下基础。
结束语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关键的影响,加强企业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业务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水平,保障企业的自身权益。在企业对合同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签订流程,加强对企业全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全员尤其是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合法经营,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松涛.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鄂州大学学报.2012(1).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西湖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作为一种创新的工程承包、维护和资产管理方式,基于产出和性能的道路合同模式(OutputandPerformanceBasedRoadContract)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2005年9月,世界银行正式示范文本,并在南美、南亚和一些非洲国家得到快速推广。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的结算不以投入的资源或已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而是以道路为使用者提供的服务水平为依据,从而保证了投资的长期收益,因此该模式更多地在国际金融机构出资的项目中得以应用。在OPRC模式下,项目在设计、投资、建造和维护等方面的风险大都转移至承包商身上,降低了业主的管理难度,提高了管理效能,因此对业主而言更容易接受。对承包商来说,深入认识此类项目的特点,辨识并应对其中的特定风险,对项目的承揽和实施都将大有裨益。
一、OPRC项目实例简介
中国河南国际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中标实施利比里亚68公里OPRC道路项目,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出资,是西部非洲首批采用世行标准OPRC模式管理的项目之一。项目合同工期为10年,其中建设期2年、常规维护期8年、周期维护期1年。建设期的工作内容包括:道路全线的施工图设计、填挖方160万方、各类管涵2000米、新建桥梁1座、修复桥梁5座、级配碎石30万方、沥青混凝土20万吨,以及相关道路附属设施;常规维护期主要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水平对道路资产进行维护;周期维护期(合同周期的第8年)需要在全线行车道加铺5公分的沥青混凝土。与传统FIDIC合同模式不同,该项目合同规定,建设期、常规维护期和周期维护期的付款比例分别为合同金额的52.1%、28.3%和19.6%,支付的依据不是按照承包商已投入的资源或已完成的工程量,而是对整条道路按照每连续5公里进行分段,对应不同的结算比例,在承包商完成该段的全部作业内容后,按照服务等级水平对该段成品道路进行评价和结算。服务等级水平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道路的可用性、耐久性、道路用户服务和舒适措施和管理性能,以上四个方面主要是从道路的投资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角度,将成品道路视为具有商业价值并需要长期维护的资产,对其产出和性能进行评价。
二、OPRC项目特定风险解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管理模式,O-PRC打破了基于投入进行管理和结算的传统,更多地强化产出的目标和效果,并要求项目各方以最终的产出和性能作为依据进行管理。OPRC与FIDIC合同,或设计—建造—移交(De-sign-Build-Transfer)、设计—建造—运营(Design-Build-Operate)/设计—建造—运营—维护(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等模式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风险的分摊和结算的方式。在OPRC模式下,出资方和业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资源并降低管理风险,而承包商则需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中承担更多的风险,其特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计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对设计标准有详细规定,但除了概念设计和简单的交通量数据外,并未提供更多的参考文件。为了准确计算出可靠的报价,承包商需要在3个月的投标准备期内对项目全线进行勘察,完成初步设计并提供相对详细的工程量,这对承包商的勘察设计能力是一个很大的考验。该地区地形起伏大,植被茂密,一旦初步设计出现较大偏差,特别是对不良地质和石方挖填路段的测算,以及对设计年限内累计交通量的预测出现偏差,将会影响对项目的整体报价。另一方面,投标期间初步设计的费用也需要计入标价,如果该项目未能中标,那么这部分费用将全部由承包商来承担。项目中标后,承包商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细化并做出施工图设计,设计的进度和成果的提交都需要严格按照服务等级水平的要求来进行,否则不但会影响分段结算,更会拖延整个项目的进展。
(二)投资OPRC项目对承包商的投资能力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承包商在完成建造期全部施工任务后,如果服务等级水平满足要求,可以得到合同金额51.2%的支付。通常情况下,建造期需要投入的成本将占合同金额的70-80%,这就导致整个项目的资金回收期大幅延长。其次,在建造期内,由于OPRC项目执行分段验收和计量支付,一段道路需要在路基、路面、排水和附属设施全部完成后才能提交验收,这就要求项目前期就投入全套的施工设备及配套资源,不利于项目的成本控制。第三,由于项目合同期长达10年,10年内的物价和汇率波动以及可能出现的政治和社会动荡都将对项目的运行产生影响,这样的波动或动荡却是无法准确预测的。以上三类因素构成了OPRC项目特定的投资风险,这种风险将伴随着项目运行的整个生命周期。
(三)建造该项目所在地区年降雨量4000毫米以上,雨季长达半年以上,对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和安全控制极为不利,加之工程量较大,质量控制与其他三大控制之间的协调成为一大难题。建造期内,OPRC项目的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承包商提交的《质量控制方案》和服务等级水平要求,对质量问题开出《不符合项报告》并限期整改,这些报告以及处理的情况也将计入服务等级水平的考核体系并影响到最终的结算。一般情况下,如果建造期内承包商对质量的控制不够严格,那么质量问题有可能在通车后的8年内暴露。质量风险在传统的FIDIC项目中体现的并不突出,因为FIDIC模式下的项目维修期一般是一两年,而在OPRC模式下,质量风险将完全被转移到承包商身上,如果在建造期内未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那么由此埋下的隐患将在之后长达8年的维修期内陆续爆发,无论是维修还是重做,都将对项目的效益乃至企业在当地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四)维护在OPRC项目的维护阶段,承包商负责进行道路资产管理和服务等级水平跟踪。例如,该项目合同规定,承包商要在8年的常规维护期内,按季度对整条道路的服务等级水平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在常规维护期内,影响道路资产服务水平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量、降雨量、交通事故等。虽然合同中也规定,承包商可就超过一定限度的实际交通量或降雨量提出索赔,而且也不需要对由于社会车辆交通事故对服务等级水平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但这种长达8年的道路资产管理和服务等级水平的跟踪,是传统模式中承包商从未遇到的新课题,也必然带来新的风险。此外,在第8年的周期维护期内,承包商还需要投入资源,在全线行车道加铺5公分的沥青混凝土。
三、OPRC项目特定风险应对
河南国际自2006年起进入利比里亚承包工程市场,积累了相对丰富的当地经验。在该项目的运行过程中,面临OPRC项目这些区别于传统模式的特定风险,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设计对承揽OPRC项目的承包商来说,一个强有力的、熟悉当地情况的设计团队至关重要。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并且降低投标成本,河南国际在投标伊始就与南非一家专业咨询设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由河南国际利用其在利比里亚的当地资源,进行外业勘察并搜集地质、水文和交通量等数据,南非公司利用其技术力量对数据进行整理并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在这种合作模式下,由于承包商对当地的环境相对熟悉,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外业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南非公司熟悉设计规范的优势也可得以发挥,河南国际前期只需支付南非公司部分费用就可以拿到初步设计,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投标成本。该项目中标后亟待开工,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和细化,并以最经济和最快速的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河南国际有了在投标期间与南非公司合作的经验,通过双方的积极工作,深化设计任务得以顺利进行,而且在促成咨询工程师对设计方案的批复过程中,南非公司还充分发挥了其在咨询服务方面的优势。
(二)投资OPRC项目的实施需要承包商具有开阔的视野和清晰的战略。项目前期的投入相对较大,承包商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并结合母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创新使用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方式为项目的运行提供财务保障。在实施OPRC项目的同时,还要利用为该项目投入的设备和人力资源,积极开拓周边地区市场,以减轻母公司的投资压力。在项目管理层面,由于分段验收的要求,该项目团队在计划管理上狠下功夫,一方面协调好各种资源,保证节点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做好成本管理,努力提高各项投入的收益率。由于OPRC项目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都是一个相对新生的事物,在项目初期,三方就验收和结算形式的细节问题多次沟通,最终促成了各环节的顺利进行。在该项目的投标期间,承包商意识到物价和汇率的波动会对项目的最终收益造成较大影响,为降低投资风险,承包商在投标期间详细测算现金流,并在标价计算中考虑了回收资金的折现率。另外,在投标和合同谈判中,承包商还对合同调价指数的权重及来源给予了高度关注,目的是在未来的结算中,调价系数将充分反映资金回收时的客观情况。
(三)建造在OPRC项目执行过程中,建造的质量、进度、成本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收益,鉴于这种高度的相关性和敏感性,该项目在三大控制上都建立了完善的体系,特别是在质量控制上,通过编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方案,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位,融入测量、实验、检测等各方面的力量,保证质量控制能够按照计划进行。通过坚持做好施工自检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个流程,形成可追溯的体系,真正将质量责任落到实处。承包商的以上措施不仅赢得了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信任,也极大地降低了维护期的风险。
(四)维护OPRC道路资产评价的依据是道路的服务等级水平,对服务等级水平的评价不仅需要一些表观数据的采集,还需要利用先进仪器采集道路的平整度、强度等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分析道路的使用情况。在承包商与南非咨询设计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已将这些内容写入合同,以专业和全面的服务评价服务等级水平。为了尽可能准确地记录交通量,承包商在征得咨询工程师和业主批复后,采用了在观测点预埋传感器的形式进行观测。降雨量记录和交通事故报告则分别通过月报和快报的方式及时送达各相关方,做到在长达8年的维护期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河南国际意识到,在维护期内的道路资产管理仅靠承包商是远远不够的,道路使用者的参与更为重要。承包商多次通过社区活动和路演,宣讲道路安全知识,并以多种形式履行社会责任,赢得了沿线居民和当地政府的赞同,这也对道路的管理起到了良好作用。同时,承包商还积极与当地公司开展道路维护方面的合作,利用当地公司的优势来保证项目维护期的稳定运行,尽最大的可能降低社会和政治风险。
关键词:伊朗 回购合同 商务风险 对策
伊朗油气资源丰富,根据 CIA(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数据,伊朗原油已探明储量为1376亿桶,位居世界第三;天然气已探明储量29.61万亿立方米,仅次于俄罗斯的47.57万亿立方米。丰富的油气资源,日益严厉的国际制裁,愈演愈烈的伊朗核问题,使得伊朗备受关注。
我们注意到,尽管由于国际制裁的影响,欧美等西方公司目前停止参与伊朗油气领域投资,但以中国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中石化及中海油)为代表的中国企业近年在伊朗签署多项重大石油合同,中资企业在伊油气领域投资规模获得突破性进展。据报道,中石油目前在伊朗在执行项目四个,包括MIS项目、三区项目以及2009年签署的北阿扎德甘项目和南帕斯11期项目。其中,规模较大的南帕斯11期项目及北阿扎德甘项目预计投资分别达到50亿美元、20亿美元。
此外,中石化Yadavaran一期项目预计投资20亿美元。保守估计,未来十年中,仅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在伊朗投资规模将达到上百亿美元。中国石油公司在伊朗的发展,是我国能源行业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成果,是国际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保障我国能源战略安全意义非凡,也为中国石油公司在伊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然而,机遇必定伴随着风险与挑战,只有规避了风险,克服了挑战,机遇才有了现实意义。油气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有系统性、立体性,在投资立项、执行合同及结束合同的每个阶段,面临合同风险、执行风险以及回收风险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从专业类别上区分,又有地质风险、钻井风险以及商务风险等。伊朗回购合同是伊朗油气对外合作的唯一方式,研究伊朗油气投资的风险就是研究伊朗回购合同的风险。本文着重研究的是伊朗回购合同的商务风险及对策。
1、伊朗回购合同的发展
伊朗回购合同(Buyback),可直译为“买回”合同,实质是通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授予国际石油公司一种有限获利的风险服务合同。即NIOC与合同者签订服务合同,由合同者提供技术、资金等将项目建成并移交给NIOC。NIOC通过报销可回收成本、支付一定报酬将项目买回。一般情况下,建成移交后,合同者仅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等服务,不再担任作业者。伊朗回购合同与许可证合同、产品分成合同有本质区别,合同者仅获得约定收益,无权分享额外收益。
罗承先等人综述了伊朗石油天然气的储量、勘探开发和生产现状,对伊朗引进外资开发油气资源的作法和进展做了回顾。W.J.H. Van Groenendaal2006年对伊朗回购合同做了总体回顾,对合同框架及经济评价做了介绍。郝卫东等(2005)对开发阶段的回购合同模式的开发期限、合同者投入回报、成本回收方式、报酬费及回收限制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举例对回购合同进行经济评价,并对回购合同经济评价提出了一些建议。
马宏伟(2007)结合多个已经签订的伊朗回购合同样本及与伊朗谈判的结果,就开发油田回购合同的关键商务条款进行了分析,有助于快速谈判及商务决策对风险的把握。分析的关键经济条款包括,合同收益率、资本投资上限、成本回收上限、银行费用、报酬费/资本成本、产量测试、实际报酬费调整、投资/回收剖面形状和开发生产计划。这是国内出现的较早的对回购合同系统分析的作者。马宏伟(2007)对伊朗新一轮的回购合同模板做了研究。
美国Conoco公司是第一个签署伊朗回购合同的公司。受克林顿政府1995年实施的“伊朗-利比亚制裁法案”(ILSA)影响,该合同被迫取消。法国公司TOTAL等后来接手了Conoco公司放弃的南帕斯2、3阶段的合同。自此,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欧洲公司在伊朗上游的业务获得进一步的发展[8],法国Total、ENI及Repsol。亚洲的印度及日本石油公司也曾参与部分项目。
2、伊朗回购合同的特点
经过多年发展,回购合同的特点被归结为“五个一定”,即在“一定”的时期内,支出“一定”的投资额,完成“一定”的工作量,达到“一定”的产量目标,并获得“一定”的报酬。仅当前四个“一定”全部实现的时候,“一定”的报酬才能实现。
在此框架之下,国际石油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油价过低、投资超限、工程延期、产量过低及过高的操作费等。
随着我国企业在伊朗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张,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管理研究,是实现中方利益的必然前提。目前对回购合同的风险多集中在回购合同本身所附带的风险,对于经营风险、回收风险认识远未达到具体化、系统化。在此,笔者结合回购合同执行经验,对回购合同面临的商务风险做重点阐述,以期对回购合同的顺利执行提供有益的参考。
3、伊朗回购合同商务风险及对策
1)控制投资超支风险就是保护回购合同的生命线。资本上限是合同双方对合同总投资的预期,超过约定资本上限的投资无法回收,是回购合同的最致命风险,也是诸多回购合同执行困难甚至失败的最重要原因。目前资本上限确定实行“预估-调整”机制,即在合同签署时先预估投资总额,在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内,根据国际招投标结果确定资本上限,这一改进虽被视为回购合同重要改善,但依然不能消除资本上限超支的风险。主要应对措施应包括:第一,项目工作全力推进,确定资本上限的期限尽量延长。期限越长,资本超支的不确定性就越小,风险自然降低;第二,大额招投标工作范围务必明确、完整,隐性合同支出情况必须清晰。通货膨胀、结算货币汇率、适用税率变化、资源国社会保险费率变化风险承担方式必须明确。
2)合同超期风险的责任、界定机制必须清晰。一般回购合同有勘探期、建设期、回收期以及合同总期限的规定。因合同者原因造成的合同延期,直接后果是项目管理费用不可回收,其他成本不允许计提利息费用。合同期的超期,则会导致大额成本在合同期末依然无法回收。值得注意的两点包括:
第一,总合同期的规定与特殊情况下合同延期两者的关系必须在合同明文中予以明确。经过努力,回购合同可留有“特殊情况下合同双方谈判合同延期”的条款,似乎对合同超期留有余地,但这决不可成为合同者乐观的理由。因为,合同中同时有“无论如何合同期不得超过N年”的规定。当合同者、NIOC分别朝着有利于自己方向解释时,合同期延期将成为重大争议。
第二,根据回购合同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国际制裁加剧,伊朗对外合作受限的形势下,合同商有机会争取超期内管理费用依然为可回收成本。管理费用占总投资的10%左右,超期内管理费用的回收,无疑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益的实现。
3)当地采购比例51%不是高压线,合同者有争取的空间。回购合同一般规定伊朗本地采购必须达到资本上限的51%,同时规定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合同执行期间,合同双方成立专门的伊朗当地采购分委员会,监控当地采购执行情况。针对当地采购比例风险,建议应对措施包括:第一,对当地采购的定义必须清晰,严谨。伊朗自然人、法人提供的商品及劳务属于当地采购的范畴,合资、合伙主体中伊朗法人份额也应予以计算;更重要的是,伊朗本地市场无法提供的商品及劳务也应视为伊朗本地采购。第二,当地采购的比例限制争取降低,奖惩机制程序加以明确,避免奖惩严重不对等现象出现。
4)垫资是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转嫁合同风险,侵占合同者利益的惯用手法。NIOC和国际石油公司共同持有回购合同权益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此情形下,NIOC惯用的策略是“只进不出”,即NIOC在整个合同期内追求“零现金流出”,NIOC相应份额的投资要求外国投资者垫付,但垫资利息远远低于回购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近年该指标一般在14-16%)。回购合同的固有风险之一就是全部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合同者收益决不会超过约定内部收益率。以低于约定收益率的成本为NIOC垫资则进一步增加了合同者风险,并直接压缩了合同者本项目的收益率。通过一项垫资要求,NIOC一举实现两大目的,即轻易获得与其信誉等级不匹配的低融资成本,进一步侵占垫资方应享有的原本就有限的收益。垫资所带来的收益率量化分析,将另文讨论。对于垫资,合同者须坚守以下原则,第一,尽可能的拒绝垫资要求,尽可能的压缩垫资额度,尽可能的将垫资利息提高到合同约定的内部收益率水平;第二,垫资偿付方案、担保措施必须可行。NIOC一般以项目投产后其相应份额的油气收入作为偿付来源,无其他保障措施。一旦项目出现销售市场无法落实,油气收入不足等情形,不仅合同者自身投资无法回收,垫付的成本的偿付也立刻落空。合同者为此承担了NIOC全部的该项风险。
5)主合同与销售协议脱节,隐含致命回收风险:回购合同成本回收、报酬费收取来源仅为本合同所产生的油气销售收入。销售协议是回购合同主合同的一个附件,但其意义远非如此。在销售渠道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合同者看到的回收前景非常不现实。可能出现的糟糕结局是,随着主合同的执行,合同者投资大规模展开,但销售协议迟迟无法落实,回收来源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合同者已经发生的大规模投入,终止合同已经不可能,为落实销售渠道,销售协议谈判陷入全面被动。因此,主合同的谈判与销售协议的谈判必须同时进行,否则将错失良机,直至陷入危机。
6)系统、规范处理伊朗社会保险费(Social Security Organization,“SSO”)事关回收大局。伊朗SSO费用包括合同SSO和个人SSO。其中合同SSO是指,所有伊朗境内开展的服务,要缴纳合同额7.78%至16.67%的合同SSO。主合同商在每笔分包商发票付款时,须扣留发票金额的5%,并扣留最后一笔发票全额。合同结束,分包商凭SSO机构签发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向主合同商申请释放之前扣留款项。在回购合同期末,主合同商凭所有合同的SSO缴纳证明及员工SSO缴纳证明向SSO机构申请回购合同本身的SSO证明,并作为回购合同成本回收及报酬费收取的支持文件。否则NIOC一定不会同意成本足额回收。尤其要注意的是非伊朗籍员工SSO的处理。SSO法规明确,如果非伊朗员工能证明自己已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系统的覆盖之下,且经伊朗驻该国领事馆公证、认证,可以免交伊朗个人SSO。但执行过程中,免交绝非易事,合同期末拿到SSO清缴证明困难重重。如果外籍员工缴纳本部分员工,首先成本增加,其次NIOC会对其合理性予以质疑,进而拒绝确认为可回收成本。稳妥的办法是,通过律师,取得SSO机构对此问题的书面确认,并就该确认与NIOC探讨,取得其对SSO处理方案的书面认可。
总体来讲,伊朗回购合同框架清晰,但风险点具有隐蔽性。加强回购合同风险的系统研究,在其框架范围内寻求合同者利益最大化,是实现我们在伊朗预期利益的前提,也是中国石油海外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回购合同风险多样,涉及经济利益巨大,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本文通过对回购合同商务风险的分析,希望有助于海外石油工作者增强谈判好、执行好回购合同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年平,李玉顺. 回购合同在伊朗石油勘探开发中的应用[J]. 国际经济合作, 2004, 7, 37-39.
[2]罗承先. 伊朗石油工业现状与引进外资情况[J]. 当代石油石化, 2005, 13, (8), 41-44.
[3]郝卫东,王玉生,尹秀玲.回购合同模式及其经济评价方法研究[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2005(6):26-29.
[4]马宏伟.伊朗回购合同关键经济商务条款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2007(7):50-56.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四)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2)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
(3)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债权让与合同中转让人、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一)转让人的法律风险
1、表见让与,即当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债务人基于对通知事实的信赖而向受让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见让与情况下,债务人向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如受让人与让与人签订分期支付转让对价的合同,并约定支付首期(很小数额对价)对价后若干日内,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债务人立即向受让人履行全部债务,然后受让人玩失踪而损害让与人的利益。
(二)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受让的债权难以实现。如受让人接受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凭证、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但债务人下落不明而无法实现债权;或者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受让人取得该债权时就已丧失了胜诉权,导致债权成为“自然债务”而难以实现
2、《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但由于规定过于简略,实践中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在法律对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让与合同双方也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时不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义务,致使债务人不知向受让人清偿债务,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法律对于债权人采取何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通常债权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头通知的,如电话,因为不易留下证据,债务人为了达到拖延履行义务的目的,往往会否认收到了通知,受让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公告也是通知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情况下采用,但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的债权时则有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把这条的适用对象扩大至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对一般受让人的债权转让行为中。由于公告也视为通知,在债务人无法找到的情况下,给受让人实现受让债权也会带来巨大困难。
3、受让债权存在瑕疵。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一性,因而债权原有的瑕疵也随之转移于受让人,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后,对让与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对抗受让人,并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权的,还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权二重让与的风险。因债权让与并不要求公示,受让人就无从知道债权是否已被重复让与,当债权人就同一债权重复让与其他人时,受让人难免会受到损害。
三、债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应本着谨慎的原则,慎查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二)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催收债权的通知,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往来信函,由律师判断该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从而确定是否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受让人还应自行或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如经调查发现债务人住所无法找到同时其财产下落不明的,即使债权转让的对价很低,受让人也不应贪图纸上富贵而签订合同,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转让的债权时应特别注意,由于他们的利益受到“国宝级”的特别保护,因此不要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阴招和美丽的谎言,而轻信债务人的地址明确且随时能找到债务人。因为如前所述,审判实务中法院往往对《规定》扩大适用,即使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国有银行的公告仍被认可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在与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洽谈债权转让事宜时,更应聘请律师把关。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并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文选题为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管理,目的在于探讨承包商如何通过认识施工合同管理的风险来源,做好风险防范措施,以便提高施工合同管理水平,增强承包商的竞争力,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 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X702 文献标识码:A
一、施工合同管理主要内容
(一)进度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经审批的工程进度计划,采用适当的方法定期跟踪、检查工程实际进度状况,与计划进度对照、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偏差,并对产生偏差的各种因素及影响工程目标的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使工程进度在计划执行中不断完善,直至按设定的工期目标(项目竣工)即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增加工程造价的条件下提前完成。
合同工期确定后,工程施工进度控制的任务,就是根据进度目标确定实施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和调整,以实现进度控制的目标,具体的讲,进度控制的任务是进行进度规划、进度控制和进度协调。
(二)质量管理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漏,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目标条件下通过行动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质量等级以及工程师的指令认真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随时接受工程师对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竣工工程等质量的检查、验收与监督。
(三)合同价款管理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出来的,用以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这是合同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是否经过招投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分为两种情况: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商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预(概)算书,由发包人与承包商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规定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工程价款的调整程序:承包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因素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商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商。
二、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风险来源分类
1.来自工程本身的风险
现代工程规模大,功能要求高,需要新技术,特殊的工艺,特殊的施工设备,工期紧迫。现场条件复杂,干扰因素多;施工技术难度大,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场地狭小,地质条件复杂,气候条件恶劣;水电供应、建材供应不能保证等风险。
2.来自合同条款的风险
①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否合理是承包商能否赢利的一项重要因素。
②合同类型。总价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条件差及其他意外困难等。单价合同有利于减少投标阶段承包商因不能合理预见合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风险。成本加酬金合同对承包商来说风险很小,但利润也相对较低。
③工程款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时间及方式给承包商带来的风险。
④工程变更风险。作为承包商,工程变更直接影响其自身利益。
⑤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严密,致使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或合同存在单方面约束性,双方责权不平等。合同内没有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约定条款等。
3.来自承包商自身的风险
承包商的能力、资信、企业规模、管理水平、目标与动机、目前经营状况、过去同类工程经验、企业经营战略等。承包商的施工工艺、施工技术、设备水平等是否能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承包商报价风险,报价太高可能失去中标机会,报价太低可能赔本或废标;承包商的资金风险,资金是否雄厚,如果承包商没有一定的资金储备,可能在建筑市场立足较难。
4.来自发包人方面的风险
来自发包人的风险主要有:发包人的资质信誉风险,发包人的注册资本、建设期资金渠道、银行贷款的条件、经济状况以及以往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管理水平和能力,发包人的目标和动机,期望对工程管理的介入深度、涉及诉讼的情况、发包人对承包商的信任程度,发包人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等。
5.来自经济、自然方面的风险
经济方面的风险主要有:要素市场价格的浮动,如劳动力、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上涨,直接增加成本;由业主供应的设备或材料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通货膨胀、汇率调整、工资和物价上涨等。物价和货币风险在承包工程中经常出现,而且影响很大。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可能带来承包商的风险。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二)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承包商,在任何一份工程施工合同中,问题和风险总是存在的,除了成本加酬金合同不承担风险,没有绝对完美和双方责权利关系绝对平衡的合同。对分析出来的合同风险必须认真研究对策,任何承包商都不能忽视合同风险防范。
1.研究招标文件,确定是否投标
投标之前,承包商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发包人意图和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的总体检查,包括文件的完备性,工程招标的法律条件,然后分三部分进行全面分析:
①招标条件分析。分析的对象是投标人须知,通过分析不仅掌握招标过程和各项要求,对投标报价工作作出具体安排,而且要了解投标风险。
②工程技术文件分析。即详细勘察现场,进行图纸会审,工程量复核,图纸和规范中的问题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材料、设备的分析,作实施方案,进行询价。
③合同文本分析。分析的对象是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重点分析合同范围、类型、合同工期、质量、支付方式、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合同条款。
仔细研究和分析招标文件后,认真分析自身的情况:本公司的优势和劣势、技术水平、施工力量、资金状况、同类工程经验、现有的在施工程数量等。调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状况,系统调查该工程投资主体及资金到位率等诸多方面情况,明确参加投标的目的,然后分析中标可能性的影响因素,根据本单位施工经验及人员、设备、资金、战略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投标。
建筑市场是买方市场,投标报价的竞争异常激烈,承包商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经营状况不饱满的情况,选择投标与否的余地很小。一般情况下,只要接到业主的投标邀请,承包商都积极响应参加投标。这主要是基于四种考虑:第一,参加投标项目多,自然中标机会也多;第二,经常参加投标,在公众面前出现的机会也多,起到了广告宣传的作用;第三,通过参加投标,积累经验,掌握市场行情,收集信息,了解竞争对手的惯用策略;第四,承包商拒绝业主的投标邀请,有可能破坏信誉度,从而失去收到投标邀请的机会。
2.认真编制投标书
承包商要尽可能在投标书中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履约的风险。投标书中尤其注意施工工期的承诺要切合实际。工期短、造价低、质量好是人们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提出的三大基本要求。缩短施工工期可以降低施工企业经常性的实际支出,从而降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但合同一经签订,施工企业就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但是在施工过程中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施工生产,给履约带来种种困难。若不能按期完成,就要受到违约处罚,影响施工企业的信誉,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在编制标书时,不要为了中标而编标,不顾工程中标后的投入代价有多大,任意承诺提前工期,给今后施工生产保工期造成压力。致使企业为了确保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不计成本保工期,扩大了成本的开支,使本该盈利的工程变成亏损项目。对多数工程来说,合同中一般规定对提前完工工程项目,有奖励,若能提前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不但节约了投入,而且还能得到甲方的奖励,取得名利双收的功效。
3.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的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越来越被当事人所重视。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承包商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加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依法控制工程风险。
4.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任明确、平衡,风险较小,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比较公正合理。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合同条款认真研究,逐条推敲。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对工程的一些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要特别注意合同用语的严密性,不能使用“争取”等不规范用语,前后条款不能互相矛盾或相互否定。各项约定都必须非常具体。例如:一方面是具体开工条件方面的约定。由发包人完成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要求;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以及影响开工的责任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不能如期开工,则工期顺延。另一方面是合同价款的约定。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如建筑规模扩大,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注明: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约定方法可采用系数法,即以合同价款为基础,确定一个百分比率,作为计算风险费用的方法。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如将风险费用定为若干万元;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办法。如遇设计有重大变更,采用原合同造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时,采用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方法等。通过合同谈判,使发包方和承包方清楚地认识到各自在施工合同中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对工程风险通过合同条款在合同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5.建立信用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包人和承包商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建立信用担保制度时必须遵循对等原则,即发包人和承包商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担保,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在自己不提供信用担保时要求对方提供信用担保。
6.通过购买工程保险转移风险
工程保险是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财务损失时,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都已指定承包商投保的种类,并在工程开工后就承包商的保险作出审查和批准。通常承包工程保险有: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保险等。承包商应充分了解这些保险所保的风险范围、保险金计算、赔偿方法、程序、赔偿额等详细情况。
7.承包商可以将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分包出去,向分包商转嫁风险。或建立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共同承担风险等。
综上所述,要控制和防范施工合同风险,就一定要熟悉和掌握工程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把标书做到最优,合同报价最合理:加强合同谈判,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掌握要素市场的价格动态:在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分析工程风险:推行索赔制度:管好分包商减少风险事件。
注释
[1]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合同的管理过程划分为5个阶段:准备阶段、招评标阶段、决标和合同签署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完工验收和决算阶段,在各阶段中,由于工作质量或是其他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变更、索赔的出现。
1.1准备阶段此阶段是合同管理的一个基础阶段,若是招标的文件不够科学、准确,编制的合同文件也较为粗糙,就会导致该工程的合同管理出现先天不足的情况,实施的过程中变更以及索赔是绝对无法避免的,甚至会使其变更、索赔金额比例大大提高。
1.2招评标阶段此阶段对合同管理的好坏也会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若是对投标人其资质的预审不够认真、严格,使得资质不达标的投标人入围并且中标,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其后的工程施工过程中,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都是难以控制的。其次,招评标阶段所使用的补遗以及答疑的材料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若是合同文件不够全面、严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对合同中的一些的解释发生异议的情况,从而引起索赔。
1.3合同签订阶段此阶段是合同双方相互承诺、签约的重要阶段。在此阶段中,双方应在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产生实质性更改的前提下,对评标中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或是评标中所发现潜在问题,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有必要以书面的形式对其加以澄清,从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变更、索赔。
1.4合同实施阶段此阶段是合同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阶段。前三个阶段中所隐含的问题都会在该阶段全部暴露出来,并且还可能由于一些意外事件的出现,或是管理协调的不善,导致部分原本不应该发生的变更、索赔出现。
1.5完工验收和决算阶段此阶段对该合同工程是否达到所预期的经济目标的一个总结。尤其是完工决算,其主要是对工程合同中的经济往来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一次性的清算。首先,施工单位提出决算申请书,然后经过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及内部审核,按照合同条款,对所完成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逐项的核实,变更索赔就是审核的重点。
2控制变更索赔风险的对策
2.1控制变更索赔的源头水利工程质量的高低和设计时制定的质量标准两者间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变更量的程度大小能对设计质量造成很严重的影响,因此预防变更出现,首先就要保证设计的质量。一般而言,为了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会采取如下措施:①设计招标公开化,与中标者签订相关合同;②业主和设计单位签署资金限额设计合同书,优化管理方法;③给勘察设置一个恰当的工作周期;④业主和设计单位签署供图合同书;⑤业主设置一些恰当的建议奖惩方法。
2.2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控制变更索赔的主要依据是编制优秀的招标文件,就合同文件而言,重要构成成分的招标文件是业主就水利水电合同工程想投标者的邀请约定,这也相当于投标者对工程作出的承诺,同时也是挑选投标者的参考标准。假若招标文件里面的所标定的合同条款不完整、不全面、文字有歧义,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就会出现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的现象。为了保证合同的严谨性,一般都会采取下面的措施:①在招标文件中设计科学合适的工作周期,且要有人性化;②合同中的内容尽量引用规范的文本内容,避免出现歧义,在签署之前,最后让专家审查一遍;③各段工程的施工标段要科学、合乎时间逻辑,保持各段独立,避免施工干扰的出现。
2.3转嫁风险损失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后,两方相应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风险就已经被明确划分,并具有法律效益,同时双方各自的权利也被明确规定,不能出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然而,在每个工程的施工过程都是一段漫长的工期,在这个过程中若是发生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灾难都是在签署合同前不能预料的,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要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让签署的某方购买相应的保险。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