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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证金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保证金合同

第1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第2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一是高度重视。始终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政治工作和底线工作来抓,定期召开碰头会议,研究解决扶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强化责任。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股室、乡镇财政所长为成员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三是周密部署。局党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调度财政扶贫工作,财政评审每两月出台一次小型公益工程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表,对村级扶贫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对40万以下的项目实行“四自两会三公开”模式,确保扶贫资金用得下、用得快、用得准、用得好。特别是2017年8月以来,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进度,做到一月一调度,一周一通报,督促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四是强化制度建设。为确保统筹整合工作顺利开展,我县出台了炎陵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炎政办发[2016]8号)、《炎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方案》(炎政办发[2016]24号)、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炎政办发[2017]44号)等一系列文件。

二、资金的整合和监管情况

2016年-2018年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共计59118.3383万元,其中2016年8511.12万元,2017年32446.3334万元,2018年18160.8849万元。

2019年计划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5810.65万元。

在资金监管方面,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抓细制度建设、抓好资金筹措、抓准资金投向、抓严资金管理、抓实监督管理、抓紧问题整改,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抓细制度建设

——出台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炎政发[2016]18号)文件,成立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统筹方案的确定、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制定统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财政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

——制定了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法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每年制定了《炎陵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了资金整合的范围及整合程序。整合的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层面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20项;省级层面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化四体系"建设的资金除外)等19项。

——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先后下发了《炎陵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炎政办发〔2016〕8号)、《炎陵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炎政办发〔2016〕75号)和《炎陵县精准扶贫产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炎扶发〔2016〕2号),就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审批、拨付、管理和监督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简化资金审批和报账流程,确保扶贫资金用得下、用得快。财政评审每2个月制定一次小型公益工程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表,对村级扶贫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对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对40万以下的项目实行“四自两会三公开”模式。

(二)抓好资金筹措。严格按照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应整尽整。

(三)抓准资金投向。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7〕21号),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2017年明确统筹整合的资金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 “七个一批”和“六大工程”安排使用,落实定资金、定项目、定责任、定时间的“四定”原则。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转移就业、农户补助等方面,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项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2018年以后,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发展两个方面。

(四)抓严资金管理。一是实行专人、专户、专账核算。二是建立了项目资金台账。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依据下达的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项目文号、项目地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资金规模、支出金额等要素,建立了项目资金使用台账。三是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县级方面,炎陵县涉农整合年初方案、调整方案和全年下达的整合资金计划均在炎陵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长期公示。村级方面,村级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切实提高脱贫攻坚工作透明度。在贫困村村部设立脱贫攻坚公示专栏,明确专栏的扶贫政策、扶贫资金项目、贫困对象管理等公示公告内容,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并留影像资料备查。四是加大培训力度。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让全县相关财务人员、扶贫帮扶工作队员和村干部知晓熟悉财政扶贫政策。

(五)抓实监督检查。一是严格纪律监督。扶贫、财政、审计每年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严肃追责问责。对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实行一周一排名、一周一通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当月各个项目进度排名倒数第一及整体进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三是扎实开展股所共建。局班子成员和相关股室每月下乡镇财政所,对乡镇扶贫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核查,指导乡镇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掌握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动态,及时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六)抓紧问题整改。一是严格按上级要求抓整改。三年以来,国家、省、市级多次对我县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各类问题,县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列出问题清单,下发整改督办通知单,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整改到位。二是审计抓整改。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审计组,对所有涉及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的县直单位、乡镇、部分村进行全面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反馈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时进行了整改。三是全面自查抓整改。县财政局组织局纪检、监督股、乡财服务中心对所有贫困村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查即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专门调查,一个一个核实,及时回复举报人,并将核查结果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三、统筹整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及取得的成效。

炎陵县始终以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首要责任、第一民生、苦战硬仗,举全县之力朝着脱贫摘帽目标扎实推进。2014年,全县建档立卡初始贫困人口8164户26761人,贫困发生率16.57%,贫困村66个(建制村合并后调整为54个);2014-2017年,全县累计脱贫6633户22881人,贫困村全部退出,贫困发生率降至0.6%。2017年12月,通过市初审;2018年2月,通过省核查,在全省5个同类县中,贫困发生率最低(0.6%)、群众认可度最高(98.49%);6月,通过国务院专项评估检查,错退、漏评均为“零反馈”;8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宣布脱贫摘帽。主要围绕“五个字”做文章:

(一)驱“贫”——让产业收入多起来。牢牢把握发展绿色产业、增加群众收入这个脱贫的关键,千方百计让贫困户的“钱袋子”鼓起来、“腰杆子”硬起来。文化旅游方面。打好炎帝牌、红色牌、生态牌,基本形成“一心一环三大版块”旅游格局,炎帝陵创5A进入冲刺阶段,标语博物馆成功创4A、云上大院成功创3A,神农谷旅游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带动39个全国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48家休闲山庄、412家农家乐加速发展,帮助5600名群众就业创业,其中贫困人口2112人,人均增收1.8万元。绿色农业方面。“一带八基地”成为群众脱贫致富“主阵地”,带动6096户18846名贫困人口,户均年增收6800元。特别是炎陵黄桃连年产销两旺,获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湖南十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炎陵县获评“中国优质黄桃之乡”。生态工业方面。“一区两园”扩大到11平方公里,炎陵工业集中区进入全省园区综合排名20强。把握贫困县IPO“绿色通道”机遇,成功引进欧科亿、国声声学、全康智能家电等3家投资10亿元以上的预备上市企业,入园企业发展到149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66家,安置就业1.4万余人,带动2692名贫困人口人均年增收2.5万元。

(二)治“穷”——让内生动力活起来。注重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让他们的心更热、腰更直、手更勤。“扶志”。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和正向激励,引导和帮助贫困户从精神上立起来、强起来、硬起来。“扶智”。突出抓教育扶贫,开展“千名教师扶贫大走访”活动,通过教师进村入户比对确认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信息,做到精准资助“一个不漏”、控辍保学“一个不失”、条件改善“一所不差”,全县义务教育入学率100%,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无1人因贫辍学。“扶技”。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免费培训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两后生”, 帮助缺技术的贫困劳动力掌握致富技能,实现“培训一人、转移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开发生态护林员、生态管护员、乡村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728个,引导和帮助群众实现就业增收。全县农村贫困劳动力累计转移就业6658人,占59.5%。

(三)解“困”——让基本保障强起来。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政策始终向贫困户聚焦、向贫困人口叠加。保障“房子”。扎实推进“三大工程”,实现“居者有其屋”。坚持定户、定点、定标、定期、定责、定业的“六定”举措,分2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1234户4013人,确保“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按照“一提三分一统”的思路,完成农村危房改造8327户,其中贫困对象农村安居工程2543户;兼顾贫困村与非贫困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完成6122户农村土坯房集中整治,拆除5366栋闲置、废弃、空心破败的农村土坯房。保障“身子”。大力开展健康扶贫,形成了贫困人口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险、特殊医疗、便民服务“六重保障”。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服务。贫困患者县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90%以上,5452人纳入国家健康管理系统实行分类管理和救治,有效降低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几率。保障“底子”。针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全县农村低保对象1349户2940人,其中兜底对象294户516人,兜牢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最低保障网。实施生态扶贫,投入补偿资金6568万元,让贫困群众既守住身边的“绿水青山”,又从“金山银山”中分享红利。

(四)提“质”——让村容村貌美起来。实施“六大工程”,贫困村、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交通更通畅了。投资14.59亿元,完成国省干线公路提质改造161.51公里,建设农村公路808.22公里,危桥、渡改桥25座,客运站场224个。饮水更安全了。完成水利设施投资3.67亿元,100%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其中91.7%的行政村通自来水。网络更发达了。光纤宽带和手机4G信号全覆盖,农户100%通生活用电,农网改造全面达标,51个村级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环境更优美了。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4.38%,形成了“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及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文化更丰富了。全县人均文体设施面积2.07㎡,送戏、送电影、送图书、送文体器材等文化惠民活动广泛开展,乡镇综合文化站全覆盖,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成效显著。乡村旅游更兴旺了。纳入全省“神奇湘东”文化生态旅游精品线路,39个贫困村纳入全国旅游扶贫重点村,发展星级乡村旅游点42个。

(五)担“责”——让结对帮扶实起来。全面压实“五个责任”,严格遵守“五项制度”,坚决兑现“五个不论”,结对帮扶做到“身入”“心入”“深入”。“身入”,就是贫困村、非贫困村帮扶工作队全覆盖,贫困户帮扶干部全覆盖,累计开展“大走访”21.46万人次。“心入”,3641名帮扶干部深入千家万户,开展“三同五好”2.59万人次,成为最感人、最亮丽的一道“风景线”。“深入”,根据“贫困户所需、帮扶干部所能”,实打实为群众解决问题,帮助贫困户实现各类“微心愿”2.16万个。“大走访”经验获省委《工作情况交流》刊文推介。

四、涉农整合资金中农林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成效典型案例

炎陵县发展黄桃产业推进精准扶贫

炎陵黄桃生长于炎陵县海拔300-1200米的深山之中,得益于充足的阳光、凉爽的气温、昼夜温差明显的独特气候以及松软肥沃的土壤条件,“炎陵黄桃”具有果形周正、颜色橙黄、甜度适中、酥脆可口,香气浓郁等特点,受到市场的青睐。该产业已经成为炎陵县带领广大老百姓脱贫致富的主导农业产业,炎陵黄桃线上线下热销,并带动炎陵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发展,对促进农民脱贫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2784户8152名贫困人口因黄桃种植直接受益,年人平增收约8500元左右。获“湖南十大农业品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国优质黄桃之乡”等荣誉和称号。它集精致农业、观光农业、高效农业、互联网+农业等多个现代农业元素,是炎陵农业发展史上一个成功的范例,“炎陵黄桃”也成为了炎陵县一张响亮的名片。

第3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过去的一年,全县政府系统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出发,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圆满完成了办理工作任务。__年全县政府系统41个承办单位共承办县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99件和县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100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a类件40件,占总数的40.5%;b类件51件,占总数的51.52%;c类件8件,占总数的8.08%。政协提案a类件48件,占总数的48%;b类件45件,占总数的45%;c类件7件,占总数的7%。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结率和格式合格率达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98%。

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乡(镇)和县承办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创新方法,改进作风,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推行“三走访”、“四转变”的办案模式,办理质量明显提高,解决了一批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来源:文秘站 )各项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经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研究,决定对__年度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名单如下: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10个):交通局、建设局、水务局、教育局、交管大队、城管局、林业局、旅游局、新村办、人劳局。

第4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为贯彻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现对北京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1802号)文件补充如下:

    1.基金收缴的流程时间:

    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中的本月基金收入划转到同级财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每月21日前将基金划拨到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经办机构每月22日前将支出户基金上缴到市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经办机构每月27日前将收入户基金上缴市财政专户。

    2.基金拨付的流程时间:

第5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为做好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经费由医疗机构定额管理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指标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二、享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4、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三、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第6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有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1.各区县、局总公司必须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门帐户,并督促、指导所属企业设立资金专户(下岗职工较少的要设立专门帐页),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基本生活费按月核拨程序,每月按照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实际需要,按月核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项标准。

3.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将基本生活费发到下岗职工手中,不得代领或通过银行。

二、关于划转下放到区县企业享受“三三制”的有关问题

1.对于下放以后批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三三制”待遇的下岗职工和已建中心随下随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应由财政负担的三分之一资金,从6月1日起,由区县财政负担。

2.下放到区县前,已建立享受“三三制”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拨付第一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其第二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负担。

3.享受“三三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下放区县后,发生企业无力负担自筹三分之一部分资金情况的,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提交主体 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保证金的期限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后果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目的 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8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摘 要 保证金是银行保函业务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基于金钱具有便于执行的特点,保证金又往往成为其他众多债权人的目标。本文尝试通过对保函保证金的不同救济手段的困境分析,寻找银行保函保证金能够对抗第三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保证金质押 保函

一、问题的提出:某银行保证金账户被扣划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船舶制造企业,向B银行申请开立船舶预付款保函,受益人为外国船东C公司,该保函由A公司法人代表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B银行经审核,同意开立预付款保函,同A公司订立开立保函合同,同D订立反担保合同,向船东C公司开出保函,约定船舶预付款分五期支付,B银行每收到一期预付款则相应额度的保函即生效。B银行同时根据行业惯例,要求每期预付款的5%划至保证金账户,但未订立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其余部分B银行划入A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第三期预付款划至B银行时,A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造船进度远远落后造船合同约定,对外负债极高,且有相应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保函尚未到期,船东C公司也未索赔。A公司要求B银行仍然将该笔预付款划入一般结算账户,B银行面临保函有可能在近期赔付的局面,单方将第三期预付款全额划至A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同时,B银行将保证人D在B银行的存款也全额划至D名下保证金账户。此时,A公司、法人代表D的债权人E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裁定扣划A公司、D公司在B银行的保证金账户,B银行能否以这两个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对抗第三人?

二、保函的法律关系分析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委托人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以本案例为例,一笔船舶预付款保函业务,涉及的法律主体包括:主债务人A公司,担保人B银行,债权人船东C公司,反担保人法人代表D。这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有:A公司与船东C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关系,B银行与船东C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以保函为形式),B银行与反担保人D的反担保合同关系,另外B银行、D在履行完担保义务后还享有对A公司的追偿权。

三、保函保证金救济困境

银行保证金是指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时要求缴存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通过银行专户管理以规范客户的履约行为,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但基于金钱便于执行的特点,在授信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时,一旦其他债权人掌握了相关信息,通常会不遗余力地请求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存款和保证金。此时,开立保函的银行如何进行救济,就成为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一)银行进行私力救济的困境

1.银行能否宣布提前到期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账户存款;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扣收保证人存款来行使抵销权。

在授信主体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若授信品种为贷款,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使借款人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成为到期债务,从而扣收其存款或者保证金来行使抵销权;但是对于保函来说,银行作为担保人,在仅仅是授信主体在主合同项下预期违约而自身担保之债尚未实际发生之时,难以向债务人和反担保人行使抵销权。

2.银行能否单方扣收存款作为保证金

上述案例中,银行在没有得到债务人或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单方将债务人或保证人的普通存款划入保证金账户?上述案例中B银行认为其扣划依据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B银行表示,因A公司生产停滞,面临破产,即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之后,该企业将无力偿还银行的垫款,构成预期违约。

然而深究一下,B银行的说法难以成立。A公司仅仅对船东C公司负有债务,此处的预期违约仅仅适用于船东C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对A公司和法人代表D享有的是追偿权,该权利能够行使的前提是B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目前担保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预先行使追偿权(见《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如法院最终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且船东C公司未申报债权,则B银行可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故案例中B银行作为担保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3.保函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1)未订立保证金质押合同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金钱要形成有效质押,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保证金质押不成立,质权不能设立。二是“特定化”。银行通过开立特殊账户并具体约定该账户内资金的存入理由、数额、特殊的资金用途及其使用条件,以使其区别于其他金钱。三是“移交债权人占有”。该账户完全由质权人进行管控,账户内的资金被限制使用,客户暂时丧失了对该账户金钱的支配权。根据这三要件分析,案例中B银行将每期预付款的5%作为保证金不成立质押:虽然B银行开立了专用的保证金账户,资金也进入该账户并进行了管控,但因为没有订立质押协议,存入的资金并不能与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无法符合特定化要件,“行业惯例”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得到支持。

(2)银行单方扣收的保证金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尽管银行单方扣收存款放入保证金账户,并从银行角度认定为某笔业务设定质押担保,但不成立保证金质押。原因即是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第一,没有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第二,该保证金不特定化。由于没有出质人和银行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导致该保证金担保的对象的不特定化,仅有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无法满足该要件要求;第三,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该占有是债权人主动所为,并非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交付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扣入保证金账户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不成立保证金质押。

(3)不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难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可以主张优先受偿,但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两种未成立质押担保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呢?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只规定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两种授信品种的保证金不得扣划 。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两种授信品种项下的保证金账户即使未质押还能根据司法解释的“尚方宝剑”对抗第三人,对于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由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保护,如果没有成立保证金质押将无法对抗法院的扣划行为。故案例中,B银行按照行业惯例纳入保证金账户的预付款5%部分以及扣收的A公司第三期预付款和保证人D的存款将均无法对抗第三人。

(二)银行申请公力救济的困境

1.能否申请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

法院扣划存款作为保证金必然也是要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如前所述,以债务人预期违约为由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能否要求债务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

对于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信用证,银行常常以要求申请人/出质人补足保证金作为诉讼请求,那么这样的诉请能否适用于保函呢?

答案是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与保函的性质是不同的。前两者中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保证人而是债务人,其当然享有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债权;但是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第二性的付款责任,银行在主债务合同中其身份并非债务人而是保证人,其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仅享有追偿权。

3.法院扣划的保证金能否对抗第三人

在保函尚未赔付的情况下,通过法院扣划的存款仍然只能放在保证金账户下,而不能放入银行内部账户,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使成功通过司法手段扣划后,资金仅仅是从存款账户到了保证金账户,但仍然因为其没有特定化而无法对抗第三人,依然存在被其他债权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危险,公力救济的效果依然不尽如人意。

四、保函授信保证金救济出路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银行操作的不规范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保函业务出现风险时的救济面临困境,保证金的救济作用有限;对保函授信中保证金救济手段的出路,尚需回到保函业务叙做之初保证金的设立上来,对此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订立质押合同,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注明保证金质押条款,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金钱质押性质,并详细约定银行对该资金的优先受偿权。商业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对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进行书面约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严密的操作流程来规范保证金账户的设立与管理,避免出现虽约定为质押性质,但因操作上未全面落实各项生效要件而被否认质押效力的情况。

(二)开立到银行内部账户

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由于金钱在不进行特定化处理的情况下交付债权人占有即成为债权人财产,无法再成为债务人的出质标的,也不能成立质权。此时,金钱的所有权因交付而被债权人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将无权再对这部分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从而化解被执法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方式强制执行的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提存

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借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经验和模型,经与客户协商,将保证金交由公证机关提存或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存放。但此时须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认定质押有效呢?对此,有学者提出,对于开立在第三人处的保证金账户,须有债权人与出质人约定以明确特户的担保性质,并有出质人向第三人为书面通知,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置特户中的金钱。上述观点可以被理解为将“指示交付”运用于金钱质押,但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

第9篇:保证金合同范文

关键词:保证金;特定化;金钱质押;扣划管理

一、保证金基本概述

(一)保证金的定义。保证金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以其特定账户交存债权人并为其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实现质权情形出现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对保证金进行扣划用于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就银行而言,保证金主要用于银行债权得不到清偿时,银行可立即以保证金账户资金清偿到期债务而无需顾忌流质禁止原则。

(二)保证金的性质。质押依据标的不同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以动产为标的质押是动产质押,以财产性权利为标的质押是权利质押。一般而言,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的存款单、债券、汇票、本票等方式,保证金的标的是现金,是以货币充当质押物属特殊的动产质押,对其定性为债务人为履行合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货币性质动产质押担保,即金钱质。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等返还开证保证金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虽未明确指出保证金性质就是“金钱质”,但既然明确是“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就等于间接承认是金钱质。此种担保方式与《担保法》规定的质押不同之处在于,质押权人无须与质押人协商即可对此笔款项径行扣收以冲减货款,体现了保证金所特有的保证支付功能。然而实践中银行以保证金清偿到期债务也存在法律风险,由于《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中并未将保证金列入其中,故此司法判决中保证金质押的适用范围、质权的设定方式、质权的对抗效力等问题尚存分歧。此外,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不规范、保证金质押手续操作不当等问题又进而造成各地法院在审理保证金质押案件时,在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存在较大差异,使得银行最成为此类法律风险的最终承受者。

二、保证金担保的生效要件

从全世界范围看,多国的立法已认可金钱以特定化的限制流通形式作为质押标的,罗马法中就有关于以金钱设定质权的内容,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通过限定特定化的质权,许可承认了金钱质押。目前,《物权法》与《担保法》对于金钱质押虽未有相应规定,但也无限制性规定,从理论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是认可金钱质押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因此,保证金要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担保法律效力应具备二个法律要件:一是质押物应当特定化;二是质押物应当移交债权人占有。

(一)质押物的特定化。特定化就是双方当事人已依约将保证金做为出质金钱存入了专户,并依约定用途管理使用保证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之所以要求保证金需先特定化后再移交债权人占有,就是为了满足保证金质押标的实现占有移转且保留所有权的公示要件。对于一般动产而言,特定化是容易实现的,然而金钱作为货币具有充当一般等价物的流通属性,并不能通过重命名、编号等方式加以区分,因此唯有通过公示手续以实现保证金质押物的指定占有与所有权分离,从而满足特定化的构成要件。

现实中银行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因保证金扣划业务使保证金浮动并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特定化是指保证金账户及用途特定化,而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数值并不要求绝对固定,即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虽然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浮动并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但保证金质押浮动均应来自于担保债务的变化及合同约定用途,若银行将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一般往来账户之间的业务的结算,即保证金与其它一般往来业务资金混同结算则会使保证金失去质押优先权。以北京市二中院对“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诉被上诉人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判决中明确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保证金即使已经进入了银行保证金账户,但保证金应该进行特定化而未进行特定化,故银行对该保证金丧失了优先权。

银行与债务人在一般户中的款项即便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特定化,也不能认定为保证金,在一般户设定金钱质押会使银行面临丧失对抗第三人优先权的风险,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诉陕西省机械设备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案”为例,银行在存款户上设定金钱质押,导致保证金丧失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此外,在存款上设定质押,或者以存款账户内的金钱质押,或者将账户质押内的金钱称作是“存款”,都是违反担保法基本原则和原理的。特别是存款账户内或质押账户内的金钱,如果有往来进出,就更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特定化要求。

(二)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占有即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及对物形成管理力的事实。从商业银行操作规范及银监监管来看,银行并不能将债务人的保证金存在于自己名义的账户之下,往往需通过保证金账户科目的调整使担保人对资金使用受到限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判决指出:“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案涉账户开立在上诉人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对于银行而言,现实中占有只要满足了对质押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既只要银行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即应认定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

三、保证金收存管理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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