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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混凝土膨胀剂误区
1、膨胀剂使用中存在的误区
(1)、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不明,膨胀剂采用何种方法不明确。当使用粉煤灰掺合料时,配比又应当如何设计?在配制防渗混凝土时,按规范规定:水泥用量不得小于300kg/m3,如掺入粉煤灰,则水泥用量不得小于280kg/m3。以此为基准设计膨胀剂的混凝土配合比。由于各厂的水泥和粉煤灰活性不同,各地砂石质量差异较大,施工选用混凝土的坍落度也不同,因此,试验室应参考以往的经验,结合试验中得到的技术参数,确定基准混凝土的水泥和粉煤灰单方用量,再计算膨胀剂的掺量。
(2)、大多数施工单位委托试验和与混凝土搅拌站签定合同时,只要求提供满足掺膨胀剂混凝土的坍落度、强度和抗渗等级的配合比数据,不提混凝土限制膨胀率的指标。存在膨胀剂“一掺就灵”的盲目思想,这是使用膨胀剂的最大误区。根据GBJ119—88规范,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的特性指标是:水中养护14d的限制膨胀率≥0.015%。膨胀剂主要用途是补偿收缩,根据大量工程实践表明,防水工程的底板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ε2=0.02%0.025%,侧墙ε2=0.03%0.035%后浇带或膨胀加强带ε2=0.035%-0.045%为宜。不同的结构部位的抗裂要求不同,因此,膨胀剂掺量是不同的。由于膨胀剂与水泥及减水剂(泵送剂)之间存在适应性的问题,在同一配合比下,使用不同的水泥及减水剂(泵送剂),混凝土产生的膨胀率也不同。必要根据工地原材料进行补偿收缩混凝土的试配。在满足混凝土坍落度、强度和抗渗等级的情况下,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限制膨胀率,否则就要考虑调整膨胀剂掺量。有些单位把膨胀剂当防水剂使用,这是允许的。一般防水剂只能提高混凝土抗渗性能,但不能满足抗裂性能。而膨胀剂首先解决混凝土结构的抗裂,不裂可以不渗。而达到补偿收缩的抗裂作用,关键是混凝土膨胀率能否满足不同结构的补偿收缩要求。必须指出,厂家推荐的膨胀剂掺量只作参考,试验证明有些厂家的膨胀剂质量波动较大,有的甚至是“调包”的伪劣产品。因此,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测混凝土的限制膨胀率,并以此作为配合比的主要依据之一。这就要求各检测试验单位应配备检测限制膨胀率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
(3)、许多单位反映,膨胀剂替代水泥后,混凝土强度下降,认为少掺膨胀剂为宜,这也是个误区。因为膨胀剂替代率是通过试验而确定的。在实际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则受到钢筋和邻位的约束。试验表明,带模养护的膨胀混凝土试件的限制强度比自由强度高10%--15%,所以,不必担心掺膨胀剂的混凝土强度下降。不能以7d自由强度作判断,应以28d强度是否达到试配强度为准。
(4)、膨胀剂掺量有意和无意少掺是使用补偿收缩混凝土的又一个误区。现实中发现,施工现场不能正确使用试验室提供的混凝土配合比,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工地和搅拌站没有专门的膨胀剂计量装置,靠人工以斗代秤加料,由于监督不力和人工加料的随意性,大多是少掺。更有甚者,某些搅拌站从经济利益出发,故意少掺或不掺膨胀剂。导致了施工单位对使用膨胀剂的误解。针对工程中使用了膨胀剂,混凝土仍然开裂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结果表明:①按混凝土总量计,少用膨胀剂20%30%,原设计规定掺量12%,实际只达到6%8%;②忽略了混凝土的前期湿养护。这样,膨胀混凝土就是失去了补偿收缩作用,开裂现象由此而生。
(5)、有的用户拘泥于膨胀剂的推荐掺量,如某产品掺量为10%--12%,在特殊结构部位用户却不敢超过12%,这也是使用的误区。实际工程中,如后浇带或膨胀加强带,要用大膨胀率的膨胀混凝土填充,要求混凝土膨胀率达到0.035%--0.045%,混凝土强度提高5MPa,要掺入14%--15%膨胀剂才能达到。如只限于掺12%就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有可能开裂,所以,应根据不同结构部位,科学地掺入不同数量的膨胀剂,才能达到补偿收缩的要求。
2、关于复合膨胀剂
复合膨胀剂是用膨胀剂和化学外加剂配制的产品,可用于拌制缓凝、早强、防冻和高性能的泵送混凝土。该产品曾列入《混凝土膨胀剂》建材行业标准JC476—1998中,但在实施中发现不少问题:
(1)、质检部门对检测提出要求,复合膨胀剂由于掺入减水剂、防冻剂等化学外加剂,膨胀剂使用砂浆检验,化学外加剂使用混凝土检验。检测十分繁杂,而结果往往相佐。如膨胀剂规定碱含量≤0.75%,由于减水剂(泵送剂)、早强剂和防冻剂中含有Na2SO4,故碱含量往往超标,由于复合膨胀剂中掺入减水剂,容易蔽盖了膨胀剂本身的质量问题。
(2)、混凝土搅拌站提出:由于水泥品种不同,按厂家推荐的复合膨胀剂掺量,难以达到混凝土的坍落度要求,有时坍落度损失大,难以泵送,这时,搅拌站要增添泵送剂才能达到,使用麻烦。基于上述两条理由,新修改的JC476—2001标准中,已取消《复合膨胀剂》这种产品,请使用单位明鉴。但是,复合膨胀剂具有多功能和使用方便的优点。如用户愿意使用复合膨胀剂,生产厂家可按用户要求提品,但要做好现场售后服务工作。
3、设计中注意的问题
建筑结构抗裂抗渗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设计单位推荐使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作为一个防裂措施,但部分技术人员对膨胀剂的正确使用不了解,也存在一些误区。
(1)、在设计图纸上指明厂家和掺量是错误的,合理的说明是:“采用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标号、混凝土水中14d限制膨胀率大于0.015%(或者根据不同结构部位提出更高的膨胀率)。”这样,可以由用户选择膨胀剂厂家及其合理确定掺量,达到设计要求。
(2)、混凝土变形(膨胀和收缩)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膨胀要通过钢筋和邻位约束才能在结构中建立预压应力。所以,要求设计者采用细而密的配筋原则,个别开口部和墙柱连接处由于应力集中易开裂,应增添附加钢筋。由于墙体难施工、养护差,受外界温差影响大,易出现纵向裂缝。要求墙体的水平构造筋的间距小于150mm,配筋率在0.5%左右,在墙中部1m范围内,水平筋的间距加密至80100mm,形成一道“暗梁”,以平衡收缩应力;水平筋应放在受力竖筋外测,确保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施工中注意的问题
施工单位对建筑结构的裂缝十分头疼,认为混凝土中加入膨胀剂就能迎刃解决,这也是个误区。除了设计上保证合理配筋和补偿收缩混凝土的配合比保证足够的限制膨胀率外,施工管理则是关键。
(1)、工地或搅拌站不按混凝土配合比掺入足够量的膨胀剂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浇筑的混凝土膨胀效应极低,何以补偿收缩?因此,确保膨胀剂掺量的准确性极为重要。
(2)、现场拌制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要比普通混凝土延长30s,以保证膨胀剂和水泥、减水剂(泵送剂)拌合均匀,提高其匀质性。
(3)、混凝土布料,震捣应按施工规范进行。
(4)、膨胀混凝土要有充分湿养护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膨胀效应,对掺膨胀剂的混凝土提出更严格的养护要求,养护期不小于14d。
(5)、边墙出现裂缝是个难题,施工中应要求混凝土震捣密实、匀质。有的单位为加快施工进度,浇筑混凝土12d内就拆模板,其实这时混凝土的水化热升温最高,早拆模板造成散热快,增加了墙内外温差,易于出现温差裂缝。施工实践证明,墙体宜用保湿较好的胶合板制模,混凝土浇完后,在顶部设水管慢淋养护,墙体宜在第5d拆模,然后尽快用麻包片贴墙并喷水养护,保湿养护10--14d。
(6)、即使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筑墙体,也要以30--40m分段浇筑。每段之间设2m宽膨胀加强带,并设钢板止水片,可在28d后用大膨胀混凝土回填,养护不小于14d。
(7)、底板宜用蓄水养护,冬季施工要用塑料薄膜和保温材料进行保温保湿养护;楼板宜用湿麻袋覆盖养护。
一、实验课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中学语文教学一直存在着脱离实际的偏向。教学中过多的架空分析和为应付考试而进行的五花八门的练习,挤占了学生语文学习的大部分时间,而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等最基本的语文实用能力却往往被忽视。汉字书写基本功差,口语表达能力差,应用文写作不过关等问题,在初高中毕业生中都表现得相当普遍。当今时代,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信息交流日趋频繁,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等语文实用能力几乎随时随地都要应用,而我们培养的学生却恰恰在这些方面捉襟见肘。
我们深切感到,尽快纠正上述偏向,加强语文实用能力培养,提高语文教学的社会效益,造就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新型人才,应该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去研究。1990年10月,山东省教研室在《关于改进中学语文教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写字、口语、应用文等实用性语文能力的训练,力争在初中阶段达到基本过关的要求”,并提出了每周用一课时,初一进行写字训练,初二进行说话训练,初三进行应用文写作训练的初步设想。在学习讨论省教研室的意见时,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以下两点:第一,初中是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其毕业生除少部分升学外,大部分将直接进入社会,在初中阶段使学生的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达到基本过关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初中学生仍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以小学训练为基础,在初中各年级每周用一课时分项进行集中训练,既不至于加重学生的负担,又有利于学生系统掌握相关知识,既可行又容易见效。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于1991年上半年建立了实验组织,印发了实验方案,下半年已将这项实验在全市推开。
二、基本做法
1.保证课时,落实实验教师。我们首先强调,语文实用能力培养是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课程方案中活动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各校从各年级的语文课或活动课中每周拿出一节,分别为初一、初二、初三安排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训练课,列入课程表中,以保证时间落实。实验教师尽量由各班语文教师兼任,有些学校语文教师写字、说话基本功参差不齐,我们便要求他们依据专长挑选胜任者为专职教师,以保证训练质量。
2.设计训练程序,用好训练材料。任何能力的形成与训练,都应有个序列,这个序列应该体现由易到难,由低到高,由单一到复合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从实验一开始,我们便着力研究和解决训练程序问题。通过广泛摸底调查,分析学生的基础状况和能力形成的因素与过程,在多次会商之后,为三项训练确定了以下程序:
写字,先进行硬笔书法训练,再进行软笔书法训练,以硬笔为主。在训练过程中,先进行用笔要领的指导,再摹写基本笔画、偏旁部首,然后再临写基本笔顺、基本结构,最后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背帖练习,鼓励学生形成自己的书写个性。
说话,先以排除学生惧怕当众开口讲话的心理障碍为重点,鼓起勇气,激起兴趣;然后在说的练习中依次突出发音、吐字、语速、语调、把握中心、分清条理、表意准确、礼貌得体等说话基本功训练;在此基础上再指导学生掌握口头答问、复述、解说、即席发言、交谈采访、讨论、辩论等各种说话形式的基本要求。
应用文写作,先练习那些在初中教材中已有的、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格式和内容较为简单的文体,再练习学生较陌生但社会生活中又经常用到的、内容较为复杂的文体。每种文体按先研究格式结构,再研究内容语言的顺序,以后者为重点进行训练。
我们选用的训练材料是山东省教研室组织编写的《初中写字训练指导》、《初中说话训练指导》、《初中应用文训练指导》,在使用时根据已确定的训练程序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补充,这样既保证了训练有据,又突出了训练重点。
3.坚持以练为主,改进教学方法。能力培养必须突出一个“练”字。从实验一开始,我们就特别强调训练课要以练为主,要尽量让学生多动脑、动口、动手,切忌上成单纯的知识传授课。为提高课堂训练效率,我们在改进教学方法上下了很大功夫。
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如写字课上的“讲解示范与定量练习相结合”、“小组矫正与板演评析相结合”、“写字训练与课文字词教学相结合”;说话课上的“放开说与放开评”、“阅读吸收即知即传”、“设置情境竞赛发言”;应用文写作的“掌握格式,规范训练,联系实际,用于生活”等。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从1993年春季开始,我们便着重探索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的课堂教学基本模式,以进一步增强教学效果。写字课我们总结推广的基本模式是:“讲解示范--领写练习--自练自悟--讲评矫正”;说话课的基本模式是:“朗读课文--讲解要领--组织练说--评价指导”;应用文写作的基本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试写--讲评--矫正--成型”,另一种是“集中讲解--分项突破--组合成文”,前者适用于学生较熟悉的文体,后者适用于学生较生疏的文体。根据“教学有路,教无定法”的原则,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可灵活变通,把课上得生动活泼。
4.将训练向课外延伸。学生写字、说话、应用文写作能力的提高,单靠每周一课时的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开通多种渠道,尽量向课外延伸。
一是向各科教学延伸。要求各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注意说话能力的检查指导,在作业批改与讲评中注重写字的规范要求与评价。二是向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延伸。如在写字课后开展每天练百字,一周一展评活动;在说话课后开展每天三分钟,同桌讲新闻活动。有些实验教师还采取让学生自愿报名、自由结合的方法,开展出报刊、办专栏、轮流主持校广播室组稿、编稿和播音等竞赛活动。有的班级还与车站、商场、展览馆建立了联系,利用星期天、节假日开展语文实用能力观摩实习活动。此外,学校和市里还经常组织书法比赛展览、口头作文和专题演讲比赛、设置情境变换角色写应用文竞赛等大型活动。
5.以鼓励为主,搞好教与学的评价。为鼓励教师积极搞好实验,我们设立了“初中语文实用能力培养奖励基金”,每年用本人总结、学校推荐、教研室现场考核的办法,评出一大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对学生的学习评价,采取评议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每学期搞两次。评议包括自评、小组互评和教师意见三部分,重在评价努力程度和提高幅度;考试包括单独安排的写字、说话技能测试和纳入语文命题中的应用文写作测试,主要评价这三项能力达到的实际水平。评议与考试结果综合考虑,划出等次,填入成绩单。对成绩优异的学生各校也给予专门奖励。
三、实验效果
通过三年的实验,我市初中语文实用能力培养实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1.简洁性和复杂性两者兼顾
实用英语在与人进行交流时,既有简洁的运用,也有非常复杂的地方,在当前的商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实用英语带有某种很强烈的目的性特征,我们都知道,普通的英语在进行交流时,一般都是先进行寒暄和客套,这些比较适合在非正式场所进行交流。但是,实用性英语却显得非常不同,在进行交流时可能会带有某种切入正题的意味,并且在交流过程中会使用大量平易的英语词汇进行交流,这样就在交流过程中显得非常简洁和明确。
2.实用英语表达的完整性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实用英语在运用时一定要注重专业性和准确性,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过程中,要能够充分运用实用英语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将自身所要传达的意见能够完整地表述出来,为此,在和客户进行交流时,要能够注意对方所要传达的内容,从而能够灵活地转变为交谈话题,并且还要根据对方交谈的语气进行自身言语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在语言的表达上更加具有随意性,进而能够充分避免出现尴尬的现象发生。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控制自身语气的随意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在企业会议开展过中,就更要注重语言上的准确表述和严谨性,只有这样,才能让实用英语在企业管理中发挥最大的效用。3.实用英语的专业化特点从目前的实用英语使用情况来看,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都是通过信函和语言来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其中与普通的英语相比较,实用英语在企业的管理中更加注重其自身的专业化,在企业的运用性英语过程中,不仅仅要能够为企业自身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还要能够得到其他员工的了解和支持,才能更好地发挥实用英语在企业管理中的效用。我们都知道,实用英语在工作方面都可能会带有口语化和随意化的语言,所以,我们要能够注重其自身语言语气的委婉,准确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来。如果采用的语言非常强烈和锋利,那样就很容易在双方之间的言语上产生矛盾,这样就不利于双方经济活动的开展。英语本土化的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是比较高的,所以,在国外的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也是非常成熟的,并且委婉的语言是国外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之一。作为从英语中衍生出来的实用英语,也保留了这一特征。在和别人进行交流时,如果你的语言显得很锋利,并且咄咄逼人,这样就会让人感觉到对你的印象非常不好,而如果在与别人进行交流时语气比较委婉,那么,这对双方的关系都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企业管理中实用英语的具体运用
1.实用英语是企业内部沟通的手段
为了能够使得企业在今后协调发展,必须要能够在内部沟通方面巧妙地运用实用英语,企业在对外贸易时,为了能够更好地与客户进行及时沟通,必须要求员工熟悉一定的实用英语,同时,这也是为了能够在企业中形成良好的交流机制,为了减少英语沟通之间的阻碍,这就必须要在企业的管理中逐步加强实用英语的运用,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的误差,能够让员工处于良好的英语氛围当中去,促使其自身英语水平的不断提升。
2.实用英语是企业获得知识和技术的一种手段
在当前的企业内部管理中推广实用英语,不仅仅是一种形式,还要能够将实用英语广泛地运用在企业各个管理部门当中去。众所周知,21世纪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信息与技术从根本上说是企业发展的根基,而很多国际经济新知识和新技术都是采用商务英语进行发表的,甚至有很多企业发展会议都是要运用实用英语,为此,必须要求参与者都能够具备一定的实用英语,这样就能够逐步加强实用英语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同时,相关的企业领导者还要切实注重对员工实用英语相关技能的培训,促使员工英语水平的不断提升,让员工在面对一些重要的报告和会议资料进行阅读时,可以很好地理解其中所传达的意思,从而清楚地知道自身所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员工能够通过自身努力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实用英语的能力,使得企业发展更加具有潜力。
三、结语
(一)如何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监管平台。通过平台建设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息的搜集整理、评价及时准确,并实现社会共享。同时,信用信息平台要作为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的办公平台,日常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和检查结果要实现与平台数据同步,充分发挥两场联动作用,即将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联动,将建筑市场和现场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及时纳入信用平台,对建筑企业或从业人员做出全面信用评价;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或等级,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市场环境,以此推进建筑市场诚信制度。二是要以政府对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评价为前提和基础,积极推进综合信用评价。对建筑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是以市场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的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相关协会指导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研究制定。
(二)横向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信用意识,为诚信奠定文化基础。加强对公民、企业进行诚实守信教育的力度。对企业、个人及银行的信用进行评级,促进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始终坚持讲信用、守信用及履行信用契约,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二是加强信用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传导机制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必须依靠扎实的、符合市场规律的原则,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以达到制约和惩治失信行为的目的。同时,还需建立守信奖励制度。三是加强政府引导,行业自律。政府推行信用制度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建筑市场信用制度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转变管理模式、缩减政府部门裁量权、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市场信用体系不仅要发挥政府管理职能,还要加快建立健全、完善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察力度,构建激励机制,着力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解能力。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
二、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科学性
收集整理建筑市场主体行为是信用体系管理的起点。健全企业信用数据征集制度必须建立多种征信渠道,开展征信活动,进行企业信用资料库建设。信用评价阶段是信用管理的核心。这一阶段主要是信用评价的主体,可以是政府行政机构、信用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等,通过此前收集的数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恰当的信用评级方法,最终对评价客体即被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做出恰当的评价。
(一)信用评价体系常用模型
1.特征分析模型。特征分析作为目前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管理工作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分析模型。该模型的主要用途就是对所要评价分析的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综合判断和评估,并以量化的方式对所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做出评定。特征分析的技术理论涵盖了被评价客户经营实力的重要指标。该模型将定性或定量的特征全部进行定量处理,将一些模糊的或直觉的、感观的印象和信息指标变为确定指标,使信用分析更加精确、直观和易于理解。2.5C模型。5C法主要考察企业的品德、赢利及还款能力、资本实力、抵押品和经营环境。在我国综合类企业信用评估中,采用5C引申出来的五性分析法来评价企业信用状况。所谓五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成长性、流动性和生产性。具体到实际的信用评级体系中,评级要素一般包括管理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和发展能力等。3.骆驼分析模型。骆驼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经营机构的业务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数据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评级制度。骆驼分析模型包含5项考核指标,即资本的充足性、资产的总量、资产管理水平、利润水平和资产流动性,采用五级评分制来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及管理水平(一级最高、五级最低)。骆驼评级方法因其有效性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二)建立适合国情的信用评价体系
近年来,我国已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部分省市在工程招投标中简单地应用各种信用信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并没有真正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综合信用程度。为此,在初步应用信用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施工企业的多方面征信,深入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定量考核和评价标准,确定信用评价模型,根据5C模型和3F模型的思路,并结合其特殊性,形成完整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以此建立起建筑业管理与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使信用管理成为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我国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企业特点,信用评价内容可分为对建筑业企业自身经营能力、资产充足度的评价;对其承担建设项目履行合同能力、履行行为的信用评价两大类。企业基本情况按照目前国内外成熟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按照信用评价工作的可执行性、可实践性和可区分性,对建筑业企业的评价内容可分为企业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及获奖受罚记录等几个方面。
现场履约行为记录,结合当前我国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及履行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及社会反馈建筑行业的问题,可分为市场交易行为、质量控制行为、安全控制行为、文明施工控制行为、劳务招募和使用行为以及承包合同履行行为6个主要方面。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指标的设立实现了工程建设现场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联动,将建筑业的企业施工现场各种行为表现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以及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劳务用工分包情况等,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业主单位和分包单位,将各种行为作为指标进行量化,然后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计分,最终将通过量化评价的结果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环节,实现从“两场脱节”到“两场联动”的彻底转变。这样做必将促使企业改变以往注重招标市场经营、轻视工程管理的行为,以利于信誉良好、施工现场管理好的企业中标,以利于引导企业注重标后管理,踏踏实实搞好项目本身,认认真真做好多方主体评价行为,注重长远发展。
三、探索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手段,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行在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的实践基础上,始终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各个环节上来。信用体系建设要从长远着想,科学规划,也要立足当前,从现在做起。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建筑市场信用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既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又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做好“放与管”结合的必要条件。因此,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依据或参考。同时,考虑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在工程发包过程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查验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
四、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制立法工作
目视管理是一个相对比较笼统的概念,将其细化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中,具体的可以分为:对相关施工人员的目视管理、对机械设备及其材料的目视管理等,总而言之,在施工中一切可能出现安全问题的,都能够引入目视管理。而目视管理的引入又都无一为施工现场的安全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对施工人员的目视管理;首先:查看是否有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其次,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着装是否达到了安全施工的要求,最主要的就是安全帽是否合理佩戴,安全帽其本身除了是一件保护装备以外,对于目视管理来说它就是一件标志和管理指标,没有合理佩戴安全帽的相关人员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这也是对施工人员目视管理当中最直接的一个环节。对机械设备及其材料的目视管理;施工现场中难免会有类似于起重设备、发电机、电动工具或者脚手架等各种用途的设备,这些设备的特点是“重、大、贵”也就是说如果这些设备在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不仅会影响施工的进程提高施工成本,还会造成难以估算的人员伤亡;因此,这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一直都是工程施工环节的重中之重。目视管理的引入,除了要对这些设备、材料的质量及其使用方式是否正确进行管理外,还应该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也应该给予明显安全标签。施工人员通过标签,就能知道这些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此外,安全标签的存在也会下意识的给施工人员敲响安全警钟,这样双管齐下就能够很好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2、引入目视管理的意义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来看
目视管理被证明是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于降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目视管理的引入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安全管理能够覆盖施工现场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台设备、每一个工作人员。此外,以简单易懂的标志作为其主要管理方式,操作简单并且不会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从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来看,目视管理起到的作用,都是其他管理方式所不能够取代的。
3、执行目视管理的相关措施
(1)结合客观情况,制定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之前,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目视管理所涉及到的相关要求标准化,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实际执行的难度。首先,建立目视管理视板是最基础的,其位置的选择必须是显眼并且要给予特别指示的,视板上的信息要总分有秩,确保所有人员都能够一目了然。对不同的工种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相同的工种采用相同的方法。安全信息是共通的,要完全杜绝安全信号的杂乱无章以及随意更改,这样会给一些理解能力相对弱的施工人员以误导,这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安全隐患之一。目视管理的引入其核心含义便是要让所有施工人员都能够对安全隐患一目了然,能够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松懈,如果出现了歧义或误导,那么可以说这样的目视管理就是失败的。
(2)执行要点,所谓“隔行如隔山”,目视管理的具体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如何执行,并不像外人看上去的那般简单,它同样要遵循一定的要求;首先,决定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进入施工现场的资格,是必须要经过专业的培训的,只有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对其具有辨识度的标签卡片;此外,施工现场往往会有多个工种,不同的工种可以通过不同颜色的服装来进行区分,切忌在分的时候过于繁杂,这样很容易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相关设备的目视管理的要点有:设备在进入施工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细致的检查,检查合格过后才能进入现场,也就是说文章前面提到的在施工现场的检查仅仅是“复查”。此外,特定设备的使用还必须有国家特定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才能够使用。
4、结束语
关键词:医院;用电管理;节能管理;问题;措施
引言:医院是人们看病就医的重要场所,它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院也不断的进行改革,不断完善自身的医疗环境,这就使医院的用电量也随着增加,因此用电管理是医院后勤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医院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势必要降低成本支出,而电费是医院的重要经费支出,因此加强用电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成本是医院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医院加强用电管理的重要意义
(1)减轻国家的电能资源压力。虽然我国是资源大国,但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能源少,因此必须得重视电能资源的节约。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是人们看病就医必须去的地方,它全天24小时的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因此其电能消耗十分的巨大,加强用电管理能够有效的缓解电能紧张的局面。(2)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加强用电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医院加强用电管理不仅有利于社会整体的节能环保,而且有利可持续发展。加强用电管理是对党的十的号召的响应,有利于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3)有利于降低医院的经费支出,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医院的每一项医疗服务基本都要用到电,电费是医院的一笔重大开销,加强用电管理有利于减少医院的经费支出,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促进医院良好持久的发展。(4)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加强用电管理就要在用电时间和用电量上进行限制,这就势必要求完善用电设备。除此之外,医护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各个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加强用电管理有利于工作人员和各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二、医院用电管理存在的问题
(1)很多部门缺乏节约用电的意识。由于一些医院领导的节能节电觉悟不高,导致了工作人员的节电意识淡薄,因此很多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十分浪费电能,不注意节约用电。而且一些医院部门认为用电管理只是后勤部门的问题,没有承担节约用电的责任,单纯依靠后勤部门,无法使其管理顺利进行。(2)缺乏完善的用电管理制度。很多医院在用电方面十分的随意,没有丝毫的制度可言,这使用电浪费十分的严重。大部分的医院不具备完善的用电考评制度,甚至有些医院对合理化用电的评价根本没有拟定,通常实施用完再算的方式。这不仅不利于后勤部门进行用电管理,而且不利于整个医院的节能管理。(3)机电设备较差,费电严重。由于我国的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各种精密、繁琐的用电设备逐渐的普及扩大,医院对于电能的可靠性以及质量方面的需求不断提升。电能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医院的总体经济效益。但目前很多医院的机电设备较差,费电严重,而且没有安装节能设备。虽然现在科学技术十分发达,医疗设备十分的先进,但仍有一些医院的机电设备较为陈旧,耗电量大。再加上一些医院不能够及时的对其机电设备进行更新和改造,使得在设备性能方面展现出极差的水准,十分浪费能源。(4)医院内部节电环保的宣传不到位。很多医院不仅没有意识到节约用电的问题,而且对于节约用电的宣传不到位,每个工作人员没有自觉的拥有节约意识,也没有自觉的树立节约理念,医院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好。
三、医院节能管理的措施
(1)医院领导要做好节能环保的带头作用,同时要重视节能管理。节能管理是一项长期而漫长的工作,而医院领导要对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只有在医院领导的带领下,整个医院的工作人员才能更加的重视节能问题,节能管理才能更加有序顺利的进行。(2)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没有制度的保障,节能工作很难顺利的开展,因此为了加强节能管理,医院必须制定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首先,医院可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安排固定的工作人员定期的对日常的能源消耗进行检查记录,并对电能消耗严重的部门进行指出通告批评。其次,可以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在节能管理方面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考评制度,对节约能源有功的工作人员和部门实行奖励,对浪费能源严重的人员和部门进行适当的惩罚。最后,可以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对于整个节能管理的各个程序实行有效的监督,这样可以使整个节能管理更加的完善和科学。(3)安装先进的节能设备,更新和完善医疗设备。首先,医院在灯具选择方面上要谨慎和科学,不同的场所要布置不同的节能灯管,通过合理的安排,争取达到节能的同时提高照明效果的目的。其次,医院的医疗设备和后勤机电设备要不断的进行更新和更换,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减少电能的使用,降低能源消耗。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设备对于节能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不断的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和后勤机电设备,为节能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硬件设施保障,是节能管理顺利进行。(4)加强节能环保的宣传和学习。医院要为工作人员安排定期的学习和培训,要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并且可以通过具体的课程是工作人员能够具体的了解到自身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节能。除此之外,医院可以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时刻的提醒工作人员和病人家属“节能环保,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通过大力宣传,医院内部的人员能够无形当中树立节约理念,自觉的增强节约意识。节能管理要从细节做起,在电源旁和饮水机旁可以贴温馨提示,时刻提醒人们节能环保,营造良好的节约环境和节约氛围。
结论:医院加强用电管理不仅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而且有利于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促进医院的良好发展,因此医院加强用电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很多医院在用电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电力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用电设备落后,节电意识淡薄等问题十分的突出,因此必须加强节能环保。节能的方法有很多,但在节能的过程中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除此之外,还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节能环保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节能环保是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医院的各个部门都应减少电的使用,降低电能的消耗,这样才能有利于医院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我们能够认识到,目前很多医院的节能工作进行的还不全面和深入,但是加强节能管理却是促进医院良好持久发展的重要战略。医院加强节能管理是一项艰巨而又光荣的任务,但是在完成这项任务的同时也为医疗事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此医院要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节约用电,节能环保。
参考文献:
摘要:项目管理是当今一个倍受关注的领域,项目采购管理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方向,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降低采购成本、减少现金流出、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几条管理措施。
关键词:项目管理成本控制
项目管理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为实现项目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现代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被划分为9个知识领域,包括:项目综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成本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以及项目采购管理。本文所关注的是其中的项目采购管理领域,并从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角度出发,探讨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如何降低成本、减少现金流出,并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项目的执行除了需要必备的人力资源之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原材料、零件、服务和其它物质资源,离开了这些物质资源,再高明的项目经理也不可能按要求完成项目的任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产品和服务是通过采购活动来实现的。从执行组织以外通过采购取得项目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就是所谓的项目的采购管理。而这些资源的获取又是需要花费一定的项目资金的,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使用这些项目资金?如何使一笔有限的资金发挥其最大的效用?是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所应该关注的问题之一。
梅瑞狄斯在《项目管理——管理新视角》中提到:“在采购设备、原材料和分包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还要找到最低的价格和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在现实的项目采购操作中,要实现这两个“最”字的目标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们却能够通过对项目采购管理中部分环节的控制,来有效的降低采购成本,从而使项目资金达到最优的配置,用有限的资金获取尽可能多的资源,这是我们在项目采购管理中所能够实现的成本目标。以下,就将从成本控制的角度来逐一论述在项目采购管理中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些措施。
1、制定采购预算与估计成本
制定预算的行为就是对组织内部各种工作进行稀缺资源的配置。预算不仅仅是计划活动的一个方面,同时也不仅仅是组织政策的一种延伸,它还是一种控制机制,起着一种比较标准的作用。
制定采购预算是在具体实施项目采购行为之前对项目采购成本的一种估计和预测,是对整个项目资金的一种理性的规划。它不单对项目采购资金进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发,还同时建立了一个资金的使用标准,以便对采购实施行为中的资金使用进行随时的检测与控制,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浮动。有了采购预算的约束,能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项目采购管理中资源的调配,查找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例外情况,有效的控制项目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采购成本的目的。
2、供应商的选择
供应商是项目采购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采购时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提供均等的机会,一方面体现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另一方面也能对采购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项目实施的质量。因此,在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就有如下两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选择供应商的数量。
供应商数量的选择问题,实际上也就是供应商份额的分担问题。从采购方来说,单一货源增加了项目资源供应的风险,也不利于对供应商进行压价,缺乏采购成本控制的力度。而从供应商来说,批量供货由于数量上的优势,可以给采购方以商业折扣,减少货款的支付和采购附加费用,有利于减少现金流出,降低采购成本。因而,在进行供应商数量的选择时既要避免单一货源,寻求多家供应,同时又要保证所选供应商承担的供应份额充足,以获取供应商的优惠政策,降低物资的价格和采购成本。这样既能保证采购物资供应的质量,又能有力的控制采购支出。一般来说,供应商的数量以不超过3-4家为宜。
第二,选择供应商的方式。
选择供应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和直接签订合同采购,四种不同的采购方式按其特点来说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我们认为,在项目采购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可以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帮助采购方以最低价格取得符合要求的工程或货物;并且多种招标方式的合理组合使用,也将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从而有利于控制采购成本。
3、采购环境的利用
项目的外部环境对采购策略的制定、采购计划的实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指能对项目组织怎样及如何采购产生影响的外部变化,包括市场季节性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调整、市场利率及汇率的波动、通货膨胀的存在及战争罢工等各种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指项目组织的内部环境,包括项目组织在采购中可能采取的组织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实施采购的过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观环境原则的前提下,一个好的项目采购策略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市场环境为项目整体带来利益。
充分利用采购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熟悉市场情况、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有关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及服务的多方面市场信息。比如,结合所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能参数、质量、数量、价格的要求等,了解熟悉国内、国际市场的价格及供求信息,所购物品的供求来源、外汇市场情况、国际贸易支付办法、保险合同等有关国内、国际贸易知识和商务方面的情报和信息。这就要求项目组织建立有关的市场信息机制,以达到有效利用采购环境的目的,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包括:
建立重要货物供应商信息的数据库,以便在需要时候能随时找到相应的供应商,以及这些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性能及其他方面的可靠信息。
建立同一类货物的价格目录,以便采购者能进行比较和选择,充分利用竞争的办法来获得价格上的利益。
对市场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作出市场变化的预测,使采购者在制定采购计划、决定如何发包及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时,能有可靠而有效的依据作为参考。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才能在项目采购中做到“知己知彼”,并对采购环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这使得采购者能处于供需双方的有力地位,获得价格上的优势,不仅取得高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也能取得成本上的利益。否则,如果缺乏了对相关信息的熟悉,会造成采购工作的延误,采购预算的超支,失去成本控制的优势。因此,在项目采购管理中充分利用采购环境,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机制,同样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的途径之一。
4、供应商的管理
基于长期的降低采购成本的理念出发,我们认为,在项目的采购管理中应该贯穿一个“供应商管理”的思想,也即是把对供应商的管理纳入项目采购管理的一个部分。这样既可通过长期的合作来获得可靠的货源供应和质量保证,又可在时间长短和购买批量上获得采购价格的优势,对降低项目采购中的成本有很大的好处。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与供应商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
对于采购方来说,一旦确定了可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应该与供应商之间建立直接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一种双赢的合作关系,使采购方在长期的合作中获得货源上的保证和成本上的优势,也使供应商拥有长期稳定的大客户,以保证其产出规模的稳定性。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确立,能给采购方带来长期而有效的成本控制利益。
第二,供应商行为的绩效管理。
在与供应商的合作过程中应该对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绩效管理,以评价供应商在合作过程中供货行为的优劣。比如:建立供应商绩效管理的信息系统,对供应商进行评级,建立量化的供应商行为绩效指标等等,并利用绩效管理的结果衡量与供应商的后续合作:增大或减少供应份额、延长或缩短合作时间等,对供应商以激励和奖惩。这样能促使供应商持续改善供货行为,保证优质及时的供货,从而有效的降低项目采购总成本。
关键词:知识管理;知识挖掘;知识共享;节约型营销
如何建设一个节约型社会,是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是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我国缓解资源压力和环境压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意义重大。
而创建节约型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缓解可持续发展资源瓶颈的重要基础。因此,创建节约型企业绝不是企业发展的权宜之计,而是企业适应整个社会发展,转变增长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要求。是企业自身“增效”的重要举措之一。“节约型”企业没有固定的含义,所谓“节约型”企业应该是资源消耗少、成本水平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从这个含义上讲,节约型企业是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所应追求的目标。
建设节约型企业可以从很多方面人手,尤其以生产经营为重头。在知识经济条件下,通过采用知识管理,以及对技术的大量投入,在研发、产品、销售、品牌建设、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企业效率,对建设节约型企业的作用非常明显。
1.知识管理与市场营销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已经逐渐成为保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实践知识管理,也成为企、世未来发展的一项有利保障:时知识的管理工作并不着重于知识本身(及围绕着知识的各类技术)进行管理。而是更慢调把知识看作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着重主张利用知识实现企业更好的经营管理模式。知识管理的过程可以粗略地分为三个基本环节:知识转化、知识循环以及知识组织/存储其中.知识转化过程说明的是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问的关系,知识循环则强调的是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知识组织/存储是指将知识在组织内部沉淀下来,成为企业全体员工可用的共同资源。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消费者的心理不断成熟,消费观念不断更新、消费层次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优化,从而对企业的营销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企业要是固守原有的管理理念,进行“大量营销”,其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而且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因此在企业营销领域,充分实行知识管理,会有很大的作为。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营销的工作对象就是客户(包括合作者、分销商和顾客等),并且从开始就有客户参与,是协作伙伴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组织外部网络。根据价值链的分析,在市场营销的重大行动、重大目标和其自然的联系中,营销组织必须利用知识管理在关键环节为顾客创造更多的价值,同时保证组织未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营销的方式以及如何管理客户信息的方式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使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掌握大量的客户信息,以挖掘更多的市场机会。通过这种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营销的精准性。
2.以知识管理实践“节约型”营销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的竞争愈加激烈,因此在管理的诸多职能领域中,营销对于企业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践中,营销浪费现象却是普遍存在。市场营销大师菲利浦·科特勒在2004年底,发表了题为《亟需改善营销生产率》的讲演。他指出,营销的结果令人尴尬,广告失效、促销浪费、新品失败、市场失控等现象屡见不鲜。此种情况在我们国内尤其普遍:过大过高的目标(全国第一、世界前列、世界500强等等不胜枚举)、过度的包装(如月饼)、耗资庞大的广告和赞助、无时无刻不计血本的促销等等。营销的浪费反映的正是当前营销的浮躁、盲目、冒进、急功近利等不理性的企业心态,也是中国本土企业总是无法实现超越、做大做强的一个原因。面对越来越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越来越理性的消费者和市场,越来越注重成本竞争和资源优化的营销时代,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营销的未来,树立新的营销观念和理性营销心态,实现营销的全面改造和革命,首先就应告别“浪费营销”,倡导“节约营销”,走入理性营销时代。
2.1通过有效渠道,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及消费知识,培育节约型的消费者
现实的情况是节约的消费观念在中国市场并不成熟,消费者对那些真正能够节能的产品的认同度还很低,很多消费者盲目求新、求大、求高,对一些高耗能的产品趋之若鹜,例如买车一定买大排量的等等。面对这种消费现实,该如何培养具有节约观念的消费群体呢?其实道理很简单,第一,通过消费知识的传递,让消费者真正了解产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第二,让消费者能从消费节能型产品中真正得到益处,例如价格的降低、功能的改进以及使用成本的降低等等。消费者从中得到好处,自然会在消费中注意节约,形成一种新的消费观念。企业经营的一切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市场,市场上存在什么样的需求,决定了企业生产什么样的产品、如何去生产。如果消费者普遍具有节约的观念,就会迫使企业注重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节约”。因此实践“节约型”营销,建设“节约型”企业,可以首先从市场人手,培育节约型的消费者。此外,企业在日常开展营销过程中,应该奉行“社会营销”的理念,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以此带动消费者观念向注重节约和节能转变。所以“节约型”营销,首先不应该是一个企业微观的营销问题,而是涉及全社会的宏观营销问题,需要全体企业共同参与。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或法律等手段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2.2通过知识转化,提高市场营销活动的竞争力
1958年英国科学家、哲学家波兰尼首先提出了“显性知识”(明确知识)和“隐性知识”(缄默知识)的知识形态分类,这是企业知识管理的本源性对象要素。波兰尼认为,所谓“显性知识”(explicifknowledge)是指用“书面文字、图表和数学表述了的知识”,通常是用言语、图表等人为方式,通过表述来实现的,所以又称为“言明的知识”(anicuIateknowledge,又译“明确知识”)。而作为显性知识的相辅相成的一类,隐性知识(implicitknow1.ed)是指尚未被言语或其他形式表述的知识,是“尚未言明的”、“难以言传的”,尚处于“缄默”状态的知识。
相对于显性知识而言,隐性知识对于企业营销的作用要更明显一些,创造的价值最大,同时价值的流失也最大,因而也最关键。由于企业营销面对的就是企业的所有客户,所以隐性客户知识的地位又是重中之重。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例如投诉电话、销售代表的走访等,可以掌握大量的隐性客户知识,这些隐性客户知识对企业来讲是不可多得的一笔宝贵财富。
但隐性客户知识是很难直接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必须通过隐性客户知识的转化,才能形成对企业有用的信息,实现组织知识的创新,帮助企业准确地执行市场营销战略,管理客户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不断提高竞争力。这种知识的转化包括四类: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
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这是在个人间分享隐性知识,是知识社会化的过程。主要通过观察、模仿和亲身实践等形式使隐性知识得以传递。例如不同销售区域的客户代表通过走访调研来了解企业不同区域市场的特征。
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这是对隐性知识的显性描述,将其转化为别人容易理解的形式,这个转化所利用的方式有类比、隐喻和假设、倾听和深度会谈等。例如上述客户代表通过走访之后,企业可以组织不同区域市场的营销人员召开区域市场营销的“头脑风暴”会议或区域市场营销的“现场讨论会”,帮助这些代表将自己的认识准确地表达出来,并与他人共享。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这是一种知识扩散的过程,通常是将零碎的显性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和复杂化。经过隐性到隐性、隐性到显性的转化过程,人们头脑中的显性知识还是零碎的,也不是格式化的。将这些零碎的知识进行整合并用专业语言表述出来,个人知识就上升为了组织知识,能更容易地为更多人共享和创造组织价值。在上述例子中,企业肯定能将这些存储于不同员工脑海里,散落在不同区域市场中的营销知识提炼出来,建立属于企业自身拥有的区域市场营销知识。
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这意味着,企业的显性知识转化为企业中各成员的隐性知识。也就是说,知识在企业员工间传播,员工接收了这些新知识后,可以将其用到工作中去,并创造出新的隐性知识。上述例子中的客户代表了解掌握了足够的显性知识后,就可以充分借鉴其他营销区域中经验,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
2.3利用数据挖掘准确进行细分,找准目标客户
营销大师科特勒曾说:“现代战略营销的中心,可定义为STP市场营销——市场细分(segmentalion),目标市场(Targe.ting)和市场定位(Positioning)”。虽然目标市场营销的理论在上个世纪就已经出现,但进入2l世纪以后,找准适合自己企业的目标顾客仍然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准确进行细分,找准目标客户是企业战略营销的起点,企业的一切营销战略,都必须以此为出发点。没有市场细分,找不准目标客户,企业在经营时就如同“瞎子摸象、大海捞针”,营销活动也会出现大量的浪费。这种盲目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因为企业不知道自己的目标群和目标市场之所在。而有的企业则在此方面做到了节约,例如英国连锁超市TESC0L一共有l300万客户,一般的企业将客户细分至三四个不同的群已经相当不错,令人感到惊奇的是,它将这些客户细分到5000个不同的群,形成不同的俱乐部,实际上建立了一个社会的纽带。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超市可以选择不同的营销方式,这样就避免了很多浪费。
在细分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知识管理中的数据挖掘技术,有效达到节约的效果。因此,数据挖掘技术在企业市场营销中得到了比较普遍的应用。数据挖掘就是在企业的数据库中,对数据进行一定的处理,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模糊的、随即的数据中提取隐含的、事先未知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知识的过程其基本假定是“消费者过去的行为是其今后消费倾向的最好说明”。它正是以市场营销学的市场细分原理为基础,通过收集、加工和处理涉及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大量信息,确定特定消费群体或个体的兴趣、消费习惯、消费倾向和消费需求,进而推断出相应消费群体或个体下一步的消费行为,然后以此为基础,对所识别出来的消费群体进行特定内容的定向营销,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和服务来不断降低营销的盲目性,提高客户满意度。这与传统的不区分消费者对象特征的大规模营销手段相比,大大节省了营销成本,提高了营销效果,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此外,数据挖掘还可以在交叉销售、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许多公司都开始在原有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对业务信息进行深加工,以构筑自己的竞争优势,扩大自己的营业额。
2.4利用知识挖掘提高促销效率
在广告界就有这么一句经典的话:我知道我的广告费一半都浪费了,但我不知道是哪一半浪费了。这清楚地表明了传统促销方式精准性的欠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繁华商业街上一些厂商对来往行人不分对象地散发大量商品宣传广告,其结果是不需要的人随手丢弃资料,而需要的人并不一定能够得到。具有关资料统计,没有运用数据库技术进行筛选而发送邮寄宣传品,其反馈率只有2%一4%,而运用数据库技术进行筛选消费者,其邮寄宣传品的反馈率可以高达20%~30%,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营销的效率。
现代营销越来越注意信息技术的成分,信息技术的进步可以帮助解决一些营销活动的欠缺,并且分析结果,企业就可以运用更经济的促销方式,从而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例如美国运通公司(AnericanExpress)有一个用于记录信用卡业务的数据库,数据量达到几十亿字符,并仍在随着业务进展不断更新。运通公司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挖掘,制定了’“关联结算(RelalionshipBilling)优惠”的促销策略,即如果一个顾客在一个商店用运通卡购买一套时装,那么在同一个商店再买一双鞋,就可以得到比较大的折扣,这样既可以增加商店的销售量,也可以增加运通卡在该商店的使用率、再如,居住在伦敦的持卡消费者如果最近刚刚乘英国航空公司的航班去过巴黎,那么他可能会得到一个周末前往纽约的机票打折优惠卡。
2.5通过知识共享,可以提高顾客响应速度,降低交易成本
越来越多的公司认识到时间与速度是影响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快速响应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由快速发现顾客需求、快速研发产品、快速制造产品、快速物流配送等环节构成。提高企业快速响应顾客的能力需要该企业所在供应链上所有企业的配合行动。企业员工之间的知识共享,以及企业与供应链企业之间的知识共享,将可以有效消除存在于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现象。在面临客户要求时,有效提高订单或其他信息在企业内部及供应链企业之间的流动效率,以达到对最终客户要求的快速响应、减少存货成本、提高供应链整体竞争水平的目的。:
【关键词】金融集团(化);金融业综合经营;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正文】
一、金融集团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界定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Conglomerates)和金融集团化(FinancialConglomeration)是市场规律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甚至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跨业融合的必然产物。[1]国际上,1999年在亚洲金融危机余波未平之际,美国花旗银行和步行者集团实现金额高达730亿美元的合并,将金融集团形式推向;2008年1月,我国银监会、保监会正式签署《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银保相互投资开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等业务;此外,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积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试点。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2]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集团化已然兴起[3]。
那么,何谓金融集团?根据欧盟于2003年11月生效的2002/87/EC号《金融集团监管指令》,金融集团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1)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被监管机构;(2)如集团的总公司是被监管机构,该总公司可以是金融机构的母公司,也可以是金融机构的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机构通过合同、章程达到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机构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被监管机构,集团的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个机构为保险业机构,并至少有一个机构为银行业或投资业务机构;(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机构的业务总量都是重要的。根据该指令的定义,金融集团的任一个子集团满足上述条件也应当视为金融集团。[4]这是迄今为止,对金融集团所做的最为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实际上,金融集团是金融业务综合经营和产融资本跨业经营以及混合合并的产物。金融集团化不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Merger),即金融企业集团化不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公司之下多个金融法人企业综合经营甚至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公司群体。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金融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元服务和多种经营。
金融集团资源整合的优势在于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强。但是金融集团的资源整合不仅给金融监管带来重重困难,同时,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垄断优势不断扩大,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潜在威胁或现实破坏。发达国家对金融集团在金融监管之外的反垄断规制有着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5]。近20年来我国本土金融集团发展迅速,[6]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金融大鳄逐渐加快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借重本土资源的优势,并购我国中小型银保企业已成潮流,但相伴而生的限制竞争尤其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现象日趋普遍。虽然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其竞争不应当过于激烈,但并不意味着放任垄断力量在金融领域过度发展和滥用。我国对金融集团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势在必行。正如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1998年6月16日在美国国会作证时所指出的:“培育竞争和创新对于繁荣经济至关重要”。
(二)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的一般理解
我国《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MarketDominantPosition),又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我们应该明确,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必然“有罪”,只有当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⑴扭曲竞争机制,剥夺中小企业的平等经济机会,阻碍技术进步;⑵以社会利益的损害为代价维持优势企业的高额垄断利润,助长不劳而获的获利动机;⑶促使优势企业在缺乏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消弭进取心和创新意识。
在竞争法理论中,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人们讨论过市场绩效、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构等几种标准。[7]但根据实践,竞争是否存在,基本上取决于市场的结构,它是世界各国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占有不低于三分之一市场份额,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8]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市场结构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的重要性,市场份额是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垄断力的最好的证据。[9]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情形。[10]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行为多变的今天,列举不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性,于是立法者们便在列举基础上加上兜底条款。该规定同样体现了立法者的市场结构的考察视角,承袭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
具体到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资产与工商资产的共同逐利性以及信息优势等原因,金融机构往往更容易对外扩张并进行相互联合。[11]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和产融跨业融合趋势的兴起,美英德日等许多发达国家对于金融集团的发展和扩张往往采取积极鼓励的态度,而相对放松了对金融集团市场力量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从而使得一些诸如花旗集团、汇丰集团、三菱集团、瑞穗集团、国际荷兰集团等超大型金融集团不断涌现。这些金融集团通过其雄厚的资金和庞大的金融服务网络,不仅占据着本国金融市场极大的市场份额,而且还将其触角伸向全球各地,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也占据支配地位。[12]在国内,2006年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中国内卡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为42%。然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就不可能对其发起反垄断法调查。对于可能的损害竞争也不能进行有效的抑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有所不同。因为以常规的从商品市场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概念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在金融服务领域直接适用。在金融集团领域,市场份额的标准是立法者首先予以采用的。不过,在市场份额方面的法律规定似有不足。就市场结构方案而言,市场份额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市场份额达到了50%的企业,只有在根据其他因素可以明确地作结论时,市场上仍然存在着强度足够的残余竞争,方可不被视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另一方面,一个市场份额占25%的企业,只有当其他因素明确地说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仅占有一个相对弱的市场地位时,方可被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13]然而,在反垄断实践中,市场份额基本上是对企业过去竞争力的说明,而不能确定企业以后的市场地位。[14]随着市场情势的变化,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发生改变。并且,从更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市场份额应当是一个相对的市场份额,即相对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而言。因为,仅仅孤立地根据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能充分证明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大小,其竞争者的市场份额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这个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例如,一个银行集团的市场份额占到了60%,这个时候,如果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在5%以下,那么显然这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如果有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占到了30%甚至更多,则这个企业的优势就不那么明显。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的影响力很大,会在很大程度上抵消销售商的影响力。所以,要把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放在与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以及交易相对方的市场份额的总的关系中来考察,才能对该企业的市场影响力进行正确的评价。所以,确定市场支配地位,还必须同时考虑其他可以说明企业的竞争地位的因素。具体包括:⑴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设置的障碍。进入市场的障碍越高,企业相对于潜在的新的竞争者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越强。⑵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品的可能性。企业转产的灵活性越大,该企业对其客户的依赖性就越小。⑶交易对手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交易对手的选择性越小,该企业对市场的影响就越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是建立在对企业和对整个市场众多因素进行一揽子评价的基础上的,但是市场份额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在金融集团领域,就市场结构而言,不能一味地过度保护,应该适当降低市场结构的比例,对于金融集团的垄断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态度,以保证市场竞争秩序。这是从静态的方面来说。就动态的视角而言,应该对市场准入的障碍和竞争对手的他向选择进行必要的考察,以做出科学的决策。
二、金融集团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RelativeMarket)(也称特定市场)的概念首先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判决中,是指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对这个范围的确定被称为相关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欧盟法院又进一步确定了相关时间市场。金融集团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金融集团的产品市场
产品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进行有效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所谓相似,并不是指产品物理、化学或技术上的同一,而是指产品市场就是由“具有相当程度的可替代性的产品组成的”。[15]产品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可以从需方替代性与供方替代性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需方替代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如果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原则上都同样适用于某个确定的使用目的,即可以满足一个确定的需求,那么,它们相互就可以替代,并属于同一个产品市场;第二,供方替代性——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者都可能利用现有的技术、设备在很短的时间里,转产其他产品,给该相关产品市场的原有竞争者带来更大的竞争压力。供方替代性就是从这种有可能的、潜在的投入市场上的竞争中来分析判断相关产品市场的。
在金融集团化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研发是金融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十分借重的。为了规避产品市场的传统界定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产品研发都体现出差异化的趋势,尤其是在保险产品市场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琳琅满目的产品更是推陈出新。所以,我们在对金融集团在相关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必须对产品市场的含义做出更为严格的界定。
一般来讲,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作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16]金融市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标的物可以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按照中介特征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按照交割方式可以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等等。[17]但是,从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讲,并非所有的划分都有意义。按照中介特征和交割方式的划分以及发行和流通特征的划分对于企业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过于宏观,取得支配地位的难度也非常大,如果采用这类划分,对于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就过于宽松,不利竞争秩序的维护。按照标的物的划分方法比较适中,不至于过于宏观,而且在具体认定和相关功能以及外部特征方面更加明显,有利于执法的便利和执法成本的降低。
(二)金融集团的地域市场
地域市场是决定相关市场的另一重要因素。地域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某种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该产品的一定区域。[18]欧盟委员会认为地域市场是指“在这个地域内,有关的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处于基本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并且这个地域和邻近地域相区别,因为相互间的竞争条件特别明显的不同。”[19]这些相互竞争的条件应当包括:在一定地域内不同生产者提供生产和服务的成本(最主要的是运输成本)、消费者的喜好、当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等等与卖方或买方相联系的一切因素。
在一般的产品领域,地域市场的范围局限于国内或国内的某一部分。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集团的综合经营乃至跨业经营方式已经逐步为各国所认同,国际上大的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控股现象日益普遍,且大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许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机关在考察金融集团的市场地位时,重点不再是集团的绝对规模,而是其相对规模。随着全球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继续演进,市场形态正由地区市场向全国市场乃至全球市场发展。所以,在地域市场的划分方面,我们应该选择比较适中的地域。因为我国金融产业就全国而言竞争相对充分,而且在中国加入WTO五年之后基本开放了金融市场,外资金融企业的登陆使竞争在全国范围显得更为充分和激烈。为了充分的维护竞争,我们必须考虑被告的规模以及原告的地域和涉诉方所在地域市场的竞争状况,来确定地域市场的层级划分。
(三)金融集团的时间市场
时间市场通常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开展竞争的时间范围。过去,由于市场经济节奏较为缓慢,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案件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都没有重视时间市场,仅仅考虑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然而,随着科技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也越来越快。或许企业的产品在某一时间段确实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这种支配地位的存在只是短暂的。因此,在市场效率越来越高、科技速度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的某种产品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间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一般认为,时间市场通常是针对某些季节性的产品和服务来考虑。就金融业来讲,金融产品通常都具有时间替代性,在某一时间段其支配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换一个角度来讲,由于金融集团的生存模式中还存在金融集团持股非金融企业,如银行持股工商企业,金融企业可以行使非金融企业的投票权,对非金融企业的经营决策做出相关安排,所以我们在考虑金融集团领域的相关时间市场时,应该予以区分,做出不同的处理。在金融集团中没有非金融企业时,可以做出相对宽松的考察;只有金融集团中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决定性安排时,对非金融企业的产品在时间替代性上进行考察,以充分维护竞争秩序。
三、金融集团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一)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与认定
所谓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的整体或局部实施的超过了合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限,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可能造成损害,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为了规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因此,界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是,如何划定这条界线却是现实中的一道难题,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或执法对一般企业的滥用行为(更罔谈金融集团了)下过一般性定义,只是给出一些标准,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若干典型表现。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然后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实践中根据这些标准和典型表现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从欧盟处理GE与Honeywell混合合并案中可以看出在界定金融集团“滥用”时更是依赖这种路径[21]。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规定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2]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需要反垄断机构对金融集团进行具体的认定。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主体。滥用主体应当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整体(企业集群)或一个核心企业(金融集团核心即控股母公司)。[23]至于联合起来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内部各个企业是否构成滥用主体可能需要进一步考察和论证。
按照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包括一个企业单独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和几个企业共同构成支配地位的情况,如前述《欧共体条约》中规定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体”,法国《关于价格和竞争自由的法律》中规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金融集团在法律的界定之内。
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做出明文规定,可以从立法目的推定,法律将所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且有滥用行为的经营者都归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金融集团也不例外。按照反垄断法理论,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出我国市场上具备支配地位的经营者[24]:(1)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我国的相关法律概念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25]这些公用企业长期处于政策性垄断状态,大多在我国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26]由于金融行业是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产业,与任何企业的联系都非常紧密,现实中,金融集团如果与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达成一致或实质融合,就能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27]从而更加巩固其垄断地位,在市场行为中往往会利用其地位实施滥用行为。(2)依法独占企业。是指由于企业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等特别限制,使得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的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28]一般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在贷款权的控制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优势地位。(3)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我国市场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的金融企业本身就属于国有独资或者经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体制上的遗存原因,我国国有工商企业与国有金融企业有国家政策作为纽带,其信用联系本来就十分紧密,如果企业属于金融集团成员即发生产权联系,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更加便利。[29]
2、主观方面。界定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法,主要在于对行为反竞争目的的评价。主观方面体现在滥用主体有滥用的故意,即它或它们明知其滥用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等损害后果的发生,却希望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增强其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主观方面而言,主要出自对竞争进行压制之目的。
3、客体。金融集团相关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的客体是有效竞争的秩序以及与竞争秩序息息相关的消费者利益以及企业自由。
4、客观方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占市场支配地位金融集团相关主体的各种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对有效竞争实质性损害结果两个方面。
就主观要件和客观结果两个方面是否均为必要条件,各国在立法上存在差异。其中主流做法是目的与结果的两侧主义,即只要具备目的或结果的其中之一就可以作为认定滥用行为的依据。如《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3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为了不正当地排除竞争事业者而进行交易,或者可能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30]也有立法坚持结果主义,认为仅当支配地位的企业造成了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结果时才被认为是滥用,不问行为前或行为时是否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例如,《欧共体条约》规定,“一个或者多个在共同市场内或者其中的相当一部分地域内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地位的任何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因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而并未明确规定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主观目的也是判断滥用行为的一种标准。
笔者认为,两者均应为必要条件。因为,坚持结果主义一般是考虑在执法中认定目的的难度。但是,我们可以在具体执法中以企业的行为为佐证来认定其目的。并且,没有主观上的不法目的支配下的行为,对其进行规制并不能达到法律应有的惩戒和规范的效果。
从反垄断法上来看,对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要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入手。如果一国竞争法的最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那么金融集团对经济效益、社会福利的减损行为就是滥用;如果一国选择公平的交易作为竞争法的主要目标,那么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破坏、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是滥用行为[31]。美国反垄断法注重市场效率,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理论深深的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欧盟的竞争法则注重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保护中小企业的权利。我国认定金融集团滥用行为尤其要关注以下两点,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金融集团相关主体实施的;滥用行为主要在国内市场产生了反竞争的后果,具有违法性。
(二)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行为
金融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控股或控制以及国内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金融集团,其市场支配地位为其滥用这种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一般认为最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包括:1、金融子公司相互之间尤其是存款机构向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不符合标准或低于市场合理价格的资金支持;2、金融子公司拒绝对其他子公司的竞争对手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联合抵制以确保其他子公司的市场优势;3、强制性搭售,即对锁定客户以提高融资成本或拒绝服务为要挟,要求其接受其他子公司的服务,等等[32]。其结果必然对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我们主要对差别对待、拒绝交易、变相搭售三个最典型的行为加以分析。
1、差别对待。差别对待即歧视,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售后服务以及其它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
差别对待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价格歧视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美国《克莱顿法》最早直接规定价格歧视为非法。[33]在很多时候,差别对待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就使反垄断策略陷于效率与公平的冲突之中。人们一般认为,实施价格歧视行为的企业在市场上的势力越大,这种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危险也越大。”[34]
典型的例子是附加条件限制,即交易中的优势相对方,根据对方企业的身份,对其做出不公平的附加条件限制,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完全不同的地位,导致部分企业成本过高,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一个银行在贷款中规定对金融集团内部的成员相对于非成员企业的竞争对手更加宽待的条件,这就使两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差别对待行为在经济生活中比较普遍,它也不是当然违法行为,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对其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具体操作上应当考虑竞争者与金融集团的关系,是否具备成员的资格条件。
2、拒绝交易。拒绝交易也称为抵制,是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与对手交易。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意图进入相邻的市场,例如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钢铁企业意图进入汽车制造业,它就可能采取拒绝供货的方式,拒绝向市场上的某些汽车制造企业提供某种生产汽车的特种钢材。[35]拒绝交易可被视为差别对待的极端情况,是支配企业妨碍下一阶段企业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拒绝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首先,生产商通过拒绝供货的方式,可以强迫批发商或者零售商按照其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可以限制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在这种产品上的竞争,“经验表明,拒绝供货是卖方在买方不遵守转售价格的情况下使用的最有力的武器”,[36]其次,拒绝交易会减少上下游生产阶段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降低该市场上的竞争程度;此外,拒绝供货还会限制消费者的购买渠道。
在金融集团中,集团的银行等机构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或者人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拒绝一些企业的贷款,使其生产融资成本增加,无法与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域市场或者时间市场上竞争,实际上便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
拒绝交易是合同自由原则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矛盾的产物。反垄断法并不给一般性的企业强加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的义务,以保证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同时,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时,则属于滥用了合同自由原则,对自由竞争造成了损害。为了保护弱小的市场主体,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从实质上促进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必须对拒绝交易行为予以规制。
3、变相搭售。搭售是指卖主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买主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的行为,也就是出售人销售商品时以买方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的销售方式。[37]这种销售方式也称作拥绑销售。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搭售属狭义的搭售行为,具有强迫性。另外搭售还要同促销相区别,如生产商为了促进新产品的销售,将新产品与老产品搭配销售,这时新产品的定价一般低于市场价,并且具有暂时性,因此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搭售行为一般发生在卖方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力,购买方对一种商品有急切的需求,卖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商品替代性较差,这时销售商才有可能要求购买方购买不需要的商品。
在日常的金融行业市场行为中,变相搭售行为随处可见。主要的形式是,在银行和保险业出现了混业整合的时候,银行在其市场行为中以购买其保险产品作为为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换条件,典型如房贷保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利用了其优势地位,在金融集团内部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中达成了一致,从而利用客户的贷款需求,在保险业的经营上排除了任何潜在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变相搭售是一种纵向的非价格约束,是搭售方利用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将这种优势延伸到搭售品市场上,从而企图获得高额利润的限制竞争行为。
与之类似的便是金融集团的排他易和选择易。如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利用与客户的关系,向客户强力推销其承销的证券或其他无法卖出的金融商品、联手促销的金融商品或将劣质商品转售与客户。[38]而且,行为可以变异为消费者欺诈。[39]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的行为显然是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将其归入垄断协议行为,还要考察银行与保险公司就银行利用优势地位向客户推销保险是否具有明示或者默示但可推知的协议的存在。例如,2008年4月,都邦保险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书,此次合作包括协议存款、资金结算、产品、客户开发等多层面的业务。此次合作充分体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单纯地利用银行渠道销售特定险种,逐渐扩大到多个领域,对消费者提供更多金融保险服务。[40]这实际上便是一种明示的协议,可以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
四、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相结合――规制模式的选择
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结构主义规制方法和行为主义规制方法。
结构主义规制方式,是指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控制使之保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目标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即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集中的市场结构或者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该理论认为,当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所在的市场就是一个集中的市场。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即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违法,需要采取分拆企业等手段减少市场集中度,使市场恢复竞争状态。行为主义规制方式,是针对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不公平或不利于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制度。根据这种方式,反垄断法针对的对象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集中的市场结构。[41]结构主义控制制度以日本为代表,欧盟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了行为主义控制方式,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以结构主义为主,其后以行为主义为主。[42]两种方式的价值取向和法律后果大不相同,分析两种方式的理论基础和优劣利弊,对我国金融集团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结构主义认为集中的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有负面影响,反对市场的过度集中以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但结构主义并未达到理论的目的,单向的因果关系逻辑反而削弱了正常的企业发展动力,同时政府的干涉也干扰了市场的合理发育,影响了经济规模、经济效益和经济组织的发展。行为主义则纠正结构主义的“滥杀无辜”,使市场回归公平的竞争,同时并不反对企业的做大做强。行为主义注重的是市场效益、行为和结构的双向作用。考察主要的国家,可以看到,目前比较通行的是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同时辅以结构主义的前提标准。
结构控制和行为控制,无论在控制对象还是在法律特征上,无论是在法律构成还是在主要表现形式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在反垄断法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担负不同的任务。但是,纵观各国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又发现,结构控制与行为控制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在相互对应、互相区别的同时,又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调整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竞争性经济秩序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目前均将具有垄断状态或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界定垄断行为的先决条件,有的还做了明确界定。如英国、德国的反垄断法均具体规定了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这样做的好处是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不但有利于执法机关的执行,而且有利于企业遵守反垄断法。这一经验也被我国立法所借鉴。德国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也就是说,对于具备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推定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制度同样在我国立法中得到反映。[43]我国反垄断立法较为成功地引进了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但应注意,推定制度不应绝对化,市场是复杂的,将标准简单化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执法,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伤害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者面对的一个难题,执法的便利性有可能导致“一刀切”。而且,如上文所述,笔者认为这样的一个绝对化的市场份额推定在金融综合经营乃至金融与工商跨业经营竞争的时代,似乎并不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正义。我们应当在秩序的法律价值下确保个案正义。
(二)个案正义――抗辩制度的完善
法律总有例外。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地位才是违法的。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应采用“合理原则”,即被指控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应当有权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法律辩护。法律应当允许被指控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企业对有关指控进行抗辩。
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企业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做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它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主管机关和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没有滥用。比如,拒绝交易是出于购买者本身的不当行为;独家交易所实施的排他性约束可以作为生产商之间开展竞争的合法手段;出于技术上和为使用者安全考虑的搭售是必要和适当的;等等。这也是在法律的一般规则下确保个案正义的体现。
我国反垄断法允许这种抗辩。如《反垄断法》第43条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允许这种抗辩的目的,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利益与其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实为一种对复杂市场行为的更接近真实的诉求。
(三)完善制裁――责任体系的充实
关于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认为,应充分鉴借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特点,建立形式多样、富于实效的法律责任体系。首先,我国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来制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就行政责任而言,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各种滥用行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颁布行为禁止令、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就民事责任来说,经营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可借鉴美国等的增加赔偿制度,如三倍损害赔偿等,以增强民事责任对滥用行为的制裁力度。同时,为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有效制止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者,应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制度中规定必要的刑事制裁条款,对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世界各国在控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过程中所采取的其灵活多样的方法,如采取恢复竞争措施、责令改换替代经营方式等也可予以借鉴,这些方法既可降低审理滥用行为案件的成本,又可及时有效的制止违法行为,体现效率原则。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均有规定,可以通过法条指引到相关的行政法和民事法律规范。如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在第49条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直接指引至整个侵权行为法律体系。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有详细的配套规定,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必要明确规定。
但是,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乃至经济型垄断的三种行为模式,刑事责任在《反垄断法》中没有体现。涉及刑事责任的是第52条和第54条,分别针对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相对人的不予配合和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针对垄断行为本身则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或者法条指引,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验表明,自1974年修改《谢尔曼法》大大提高刑事处罚标准以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得到了更好的遵守。”[44]因此,为了规制严重的滥用行为,反垄断立法中应当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笔者建议,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证据确凿充分的滥用行为可依法追究支配企业和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处以罚金和徒刑。当然,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模式,关于滥用行为具体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由刑法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规定。
当然,金融集团反垄断规制研究在我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金融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控制还需要与金融监管密切配合,[45]尚有许多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理论界的长期探索和实务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的及时总结,笔者期待更多的同仁能关注这个问题,期望我国金融反垄断法制建设早日完善。
【注释】
[1]FinancialIndustryConsolidationSurveyResults,AFPResearchDepartmentSeptember2000,AssociationforFinancialProfessionals.
[2]王健:《企业经济集中与反垄断法》,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95页。
[3]详见《中国央企的“产融结合”》,载英国《金融时报》2007年11月15日。
[4]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5页。
[5](美)肯尼斯哈姆勒:《法律全球化:国际合并控制与美、欧、拉美及中国的竞争法比较研究》,安光吉、刘益灯译,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四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第375-390页。
[6]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产业资本涉足金融行业即“由产而融”,90年代末随着股份制银行兴起和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加速,“由融而产”也浮出水面,在我国出现产融双向结合的局面。
[7]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德国法还规定,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除非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
[9]例如,在微软垄断案的一审中,杰克逊法官在事实认定书中判定微软公司在电脑软件市场中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理由为:微软公司在全球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占有率已经的保持在95%以上;微软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产业高入门障碍的保护:消费者缺乏商业上显著的替代性选择。
[10]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11]JosephG.HaubrichandJo?oA.C.Santos,BankingandCommerce:ALiquidityApproach,WorkingPaper,2001.
[12]AlexanderRaskovich,ShouldBankingBeKeptSeparatefromCommerce,EconomicAnalysisGroupDiscussionPaper,2008.
[13](德)P·贝伦斯:《对于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详见王晓晔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5页。
[14]市场份额,又称市场占有率,是“根据企业总产量、销售量或者能力的比例,对该企业在一个行业或者市场中的相对规模的测定方式。”市场占有率﹦(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特定市场的销售总额)×100%。各国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企业是否居于市场支配地位时,经常将市场占有率视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2年联合签发的《横向兼并指南》就如何计算市场占有率做出规定。根据欧盟198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欧盟兼并控制规则,欧盟主要依据产品价格计算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15]MarkFurse,CompetitionLawoftheUKandEC,BlackstonePress,1999,p69.
[16]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第2版,第1页。
[17]同上注,第8-11页。
[18]李小明:《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7年第11期。
[19]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20]王婷:《应对反垄断,金融业准备好了吗》,载《中国证券报》2008年8月1日。
[21]CentoVeljanovski,ECMergerPolicyafterGE/HoneywellandAirtours,Competition&CommunicationsEconomists,Winter2003.
[22]我国法律禁止的滥用行为包括: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3]金融集团之间以及金融集团与其它企业的联合滥用其危害更大,这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4]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25]详见1993年我国《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
[26]孙晋:《自然垄断的规制改革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科学构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5期。
[27]笔者在这里把两个或两类及以上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结合称之为“实现垄断性相互传导”。
[28]孙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29]笔者认为金融企业与工商企业的产融结合分两个层次:基于信贷形成的信用关系表现是较低层次的产融结合;基于单项持股或双向持股形成的股权关系则是较高层次的产融结合。发达国家更多的表现为后者。
[30]游劝荣:《反垄断法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种明钊:《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页。
[3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载经济法网,2008年6月15日访问。
[33]张穹:《反垄断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4]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35]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2页。
[36]Reportsofthecommitteeofexpertsonrestructivebussinesspractices.Paris.1969.p.21.
[37]殷志刚:《搭售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及其规制》,《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20期,第168页。
[38]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39]人民网:视频资料《银行推销保险美其名曰‘存款送保险’》,2006年9月25日.
[40]《兴业银行联姻都邦保险》
[41]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并不限制企业的优势地位,而是反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根据该法规定,当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针对下列条件下,如果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就构成了企业的优势地位:第一,没有竞争者或者竞争者很少;或者第二,相对弱势竞争者。对于第二个条件,除考虑其市场份额外,特别要考虑其财力、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财产上的关系以及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限制等因素。
[42](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典型问题与案例分析》,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9页。
[43]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