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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
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具体来说,法律教师要秉承法治观念,具备多种能力与素养:首先,应当热爱法律教育事业,对法律教育抱有很强烈的热情,应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律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其次,教师应适当参与法律实践,更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再次,教师应该具有使用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语言能力。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法律语言是这项专门知识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法律教师应该持之以恒地把法律语言渗透到教学过程中。
【论文摘要】在高等学校中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健康思想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校大学生中不懂法甚至违法的现象,暴露出了当前高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薄弱的问题。
大学生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他们在学习科学知识的同时,其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如何,将直接关系和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在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部分,高校要提高对法制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搞好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社会调节机制来维持正常的秩序,道德和法律就是社会的两大调节机制,两者共同担负着调节社会关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道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把某种价值体系、价值观念、行为和观念的准则灌输到人的意识中,使其形成相应的信息、品质和习惯,达到自我调节控制和自我监督的目的。法律代表了阶级的意志,是推行国家、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强制手段。人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还要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
道德和法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种社会规范:
首先,道德与法律联系密切,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互补性。
其次,在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除了受到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以及法律自身条件的约束外,还必然要受到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最后,法律以道德为价值取向,并以道德为社会支持。“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如果法律背离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精神,将失去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
(二)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
1.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关系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高校教学大纲和教学实践中,高校的法制教育一般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在当前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占据了相当大的一部分,在有些高校甚至全部是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德育教育的一个补充。
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成熟,法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情况下,虽然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有其必然的联系,但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合理的。正是这种思想政治教育比例关系的失衡,导致了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发生违法问题。综观在校大学生发生的不同方面的违法问题,一方面是其本身道德素质低下导致的;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意识的不足和淡薄造成的。
2.高校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应当并重。基于上述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道德和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是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的。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仅靠德育教育还不能解决全部问题。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当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宜采用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相结合的形式。
加强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要求。法制教育的价值在于倡导法制精神,造就大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来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
二、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
(一)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减少大学生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的需要
(二)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自民办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这些重点院校的大学生频频犯法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已经迫在眉睫了。法制教育本身及其产生的结果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其有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三)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三、目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目前高校已经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计划,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却非常少。由于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有限,在很短的时间内要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制教育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来对待,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与修养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社科部、学工处、德育处、团委或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就不难理解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了实践教学环节,未能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法律基础知识的内容仅限于几部法律,缺少有针对性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学考核方式不合理
目前,各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阅卷考试,考核的内容主要集中于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惟一的标准是考试成绩,学生追求的仅仅是该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一边了,并未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加强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其自身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必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选择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那些既有利于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思想教育意义的案例。
(二)开展灵活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
运用现代的多媒体手段进行直观、形象、生动的教学形式。如组织学生观看、收听法律专题的电视片或录像带等,让大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学习;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活动;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列席旁听审判过程,增加其对法律学习的感性认识;请法律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来高校开设大学生法制讲座等活动,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实践证明,多种形式并用的法制教育要比单纯的法律课程教学效果更好。
(三)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是搞好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不同的学校要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精干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现在,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急剧变化。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此,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其消除不良的心理状况,最大程度上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从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
五、结语
高校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教育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只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良好的效果,才能使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全面的掌握,使得他们不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更能理解法的精神、法的作用,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06,(3).
[论文摘要]在大学生就业制度改革走向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今天,面向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增强法制观念,是防范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被侵权和引导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有效途径。文章通过分析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素质培养体系的重要性及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从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等方面来构建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体系。
[论文关键词]法律素质;职业发展;培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就业形势日趋严重,已经为大学生就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发生改变,人才培养模式走向市场化,当就业率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效果和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时,全国各大高校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基本上强调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的培养,时常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设置收费陷阱、扣证陷阱、试用期陷阱、培训陷阱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很容易被卷入劳动纠纷中。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大学生不懂法、不知法,心存侥幸,不能做到诚实守信,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加强法律素质培养是大学生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是高校提高就业指导效果和完善就业指导职能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素质培养体系的重要性
(一)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学生就业逐步走向“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市场模式,各种招聘活动和形式不断涌现,用人单位参差不齐,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等弱点,屡侵大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帮助大学生了解法规、政策、树立法律意识;学会辨别就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现象,以免上当受骗;用法律的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二)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就业价值观的需要
在近几年的毕业季里,一些大学生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工作职位,增加自己的求职“资本”,铤而走险,私刻公章伪造荣誉证书、等级证书或是职业资格证书,而这种行为一旦被用人单位发现,不但会失去这份工作,而且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学生不能诚信就业,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由于就业法律知识匮乏所致。
(三)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高校提高就业指导效果和完善就业指导职能的需要
2011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660万人,2012年更是达到了680万人,呈明显上升趋势。大学生本人、高校及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加,就业率也成为评价一所高校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就业率,帮助毕业生就业,许多高校都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内容偏向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教育。在法制化、市场化经济下,在机遇与挑战并有的形势下,要让大学生顺利地、正确地、满意地就业,高校在对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应当顺应时展的需求,加大法律教育,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教育体系,指导学生依法就业和学会自我保护,从而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设。
(四)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当依法治国方略确定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各行各业都已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高校毕业生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已成为社会就业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主力军之一,大学生就业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经验不足,与用人单位相比应属弱势群体,也常常因法律缺乏而被侵权。然而,大学生就业事关一个人,一个家庭、甚至一个地区,如果处理不好或是不及时,也是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构建法律教育体系在当前的就业形式下具有现实意义,尤为重要。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就业法律的课堂教育投入不足,形式单一
目前,许多高校在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律知识教授的比例极少,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渠道非常有效,多数学生仅仅是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上对法律有所涉及性的学习,而且该门课程大一就开设,课时少,学生都不重视。在就业指导课中,关于就业法律教育也往往只有一两节课时,其中还包括就业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就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往往一带而过。其实,教育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两天或一两节课所能做到的。
(二)高校在开展就业指导时,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
目前许多高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帮助学生就业,几乎将所有就业指导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就业观念和就业技能方面,而没有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教学生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模式下,很多大学生能就业,但不能安全就业,因为他们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或是不懂得自己的一些就业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三)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师资力量有限
目前,许多高校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这些教师学科背景各种各样,平时也常常忙于日常事务,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就更难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这完全不符合师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大制约了就业法律的指导效果。
(四)大学生对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然而许多大学生对这些法规政策知之甚少,从思想上就根本不去关心,不知其重要性,不知这些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自己有哪些帮助,造成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怎样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同时,由于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在就业过程中,求职心切,铤而走险,通过造假的方式增加自身就业资本,从而让自己顺利就业。而对这些行为,许多大学生都声称自己只知道这是欺骗,没想到这是违法的,不知道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五)当在校大学生或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法得到高校或母校的帮助
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由于自身原因,当其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自己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哪些法律救济,应该去找谁帮助自己,因而使其陷入茫然之中。这时,作为大学毕业生坚强后盾的高校应该为毕业生提供任何帮助。在我国各高校中均未建立专门服务于大学生的法律咨询援助机构,认为只要学生顺利就业即可,没有从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没有能意识到只有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作为高校毕业生坚强后盾的作用。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一)从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应摆在较高的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点之一。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法制观念的教育,使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才能使大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大环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才能使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
首先,在大学毕业生中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目前有的高校在全校范围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而在以往的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所提问题能反映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所以,可以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中的重要内容。当然,在课堂教育中应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合同意识教育、司法救济意识教育、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并引导学生自学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在教师要教授学生全面、细致的法律知识时,其自身就必须有更多的就业法规、政策知识,学校就要建立一支真正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学校可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教师队伍,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开展就业法律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第三,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让学生学会自我保护。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同时,要突出维权教育,使大学生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怎样的救济途径,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这需要学生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由于大学生们基本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校还应在就业法律指导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意识,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强化大学生对就业协议重要性的认识,慎重选择,认真履约,避免陷入合同陷阱。高校也应当重视培养大学生自我提高法律意识的能力,引导学生认清社会形势和就业现状,培养学生学习就业法律知识的兴趣。
第四,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让学生更容易接受就业法律知识。(1)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教育的形式应当尽可能的丰富,高校不但可以通过就业指导课、就业讲座的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咨询、个别辅导、法律援助、跟踪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不拘一格,达到实效。(2)丰富宣传形式,如发放就业法律指导宣传手册,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关就业法律知识,并将其上传到网络,便于学生自学;设立专门的宣传橱窗进行宣传;利用校园广播、校内刊物等宣传媒介传播就业法律知识。(3)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模拟实践教育方式,通过组织模拟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开展案例分析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会、模拟招聘会等方式,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实现寓学于乐,更加容易的接受就业法律知识。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关键词]基础化学实验;教学;法治教育;渗透;融合
1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1],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已成为社会和学校所共同关心的问题。
2现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法治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了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降低了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法制教育停滞在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注释法学层面,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2]。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体现在人类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在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等方面,化学实验教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众多非法学专业中,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尤为密切,如实验室安全、化学药品管理、废弃物排放等方面,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知识。现阶段的化学实验教学实施过程中,因受到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还未充分开发与利用实验教学课程中的法律资源。在实验开始前,一般是指导老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讲解化学实验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较少从法律层面去诠释化学实验方面的问题,使得实验实践与法律知识相脱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笔者从五个方面开展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与法治教育相互渗透融合的探索与实践。利用基础化学实验中的法律资源,使学生在开展实验的同时接受法治教育,提升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3基础化学实验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教学的措施与实践
3.1树立法律信仰培养法治观念
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高校需要充分意识到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开展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学术交流、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师生共同学习法律知识的环境和氛围,师生共同提高法律素养,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培养正确的法制观念,坚决避免诸如“复旦大学投毒案”事情的发生。尤其是教师,要以身示范,言传身教,认真钻研教材内容,找出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的结合点,并运用自己独特的见解与思想渗透在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真正实现法治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入到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3]。
3.2实验室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高校化学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室的安全是完成教学和科研的根本前提。学生在化学实验室的人流量一般很大,实验过程中的不确定安全隐患因素较多,实验室要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制定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来确保实验安全,确保学生在健康安全的实验环境中学习和成长。化学实验所产生的污染物,虽然数量不大,但污染物种类多、组分复杂,且大都回收处理程度低,有的实验室甚至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虽然是小污染源,但对环境造成的累积损害不容小觑[4]。1998年化学废物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化学实验化学废物的排放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实验室要不断探讨改进,在化学实验室药品的管理、废弃物的排放、防火防水防电等方面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使实验室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让学生从踏入实验室开始,就接受化学实验知识技能与法制知识的双重学习,在培养创新能力的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3.3实验教学内容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基础化学实验内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很多。如化学实验试剂药品方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涉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等。实验废弃物排放方面的法律条例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合成实验中有关绿色化学、清洁生产技术、循环利用等科学技术内容,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实验仪器设备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实验室防火防水防电方面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青少年保护法》等。在基础化学实验教学过程中,既要传授相关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也要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结合知识、技能中内在的法律知识渗透到实验教学内容中去,在潜移默化中不断提高法律修养,领悟法律制度是创造和谐、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唯有在法律的制约下,才能让化学科学技术正真造福于人类。
3.4实验操作过程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在学生动手做实验之前,先明确实验使用化学药品时的一些注意事项,了解有关化学药品的相关法律知识,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化学实验的谨慎性,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在化学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要随时监督实验状况,帮助学生养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避免学生过度使用化学药品,尤其在使用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等化学药品时,坚决杜绝拿着药品到处走的现象发生。在进行实验废弃物的处理时,指导学生进行废弃物的初步处理,树立法律环保意识,树立正确的科学法治观念。除了要发挥好实验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外,还要发挥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让学生发现实践生活中的化学与法律的关系,如食品安全问题、工厂污水排放问题等,让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培养学生应用所学去分析解决生活实际问题的能力,用自己所学的化学知识技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3.5实验数据报告与法律知识相渗透
2016年,教育部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办法》的第六条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七条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任何实验活动都离不开实验数据,对实验数据的尊重是实验工作者最基本的品质。实验数据不仅是重复实验的依据,而且也是优化实验的重要参考,所有科学上的讨论和质疑,都是建立在数据是真实的基础上。要求学生规范实验数据记录,严禁剽窃、抄袭、伪造、修改实验数据,实验数据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记录,凡是修改过的数据必须要有说明和证明人的签字。在撰写实验报告、研究报告、论文投稿过程中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坚决抵制学术造假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法律素质教育;法律教育;高校教育
近几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逐渐深入,素质教育水平成为衡量教育改革的标尺之一。高校法律教育也逐渐实现了的法律素质教育改革优化,为法律教育的完善提供了保障。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素质教育成为了国家发展和完善的基础,以国家市场化发展为基调,在法律素质教育的视角下实现高校法律教育优化能够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法律效应环境的优化,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与发展。
一、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和意义
近几年随着我国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逐渐普遍,在其应用和发展的过程中发现具有优化教学环境,改进教学方式,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1]。优化教学环境主要是指高校法律教育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施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从教学内容上优化课堂教学环境,为学生建立符合道德素养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环境。教学环境的优化能够激发学生对法律学习的学习兴趣,从而保障法律学习的高效性和素质性,进一步为高校法律教育环境的优化做出贡献。改进教学方式主要是指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坚持以法律素质教育为根本,实现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协调教学计划,能够实现教学方式多样化的改进。高校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受到法律教育内容的影响,学生认为法律教育较为枯燥,且教师以知识点讲解灌输的方式实施教育[2]。在法律素质教育的基础上能够利用素质教育的多样性实现教学方法多样性改进,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提升教学质量主要是指高校法律教育中能加法律素质教育能够从素质和专业两方面综合提升教学质量。传统的专业教学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为评价标准,增加法律素质教育就增加了评价指标,对学生的教学质量评估进行了全面的改进和完善,从而要求教学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也必须以提升学生综合水平和能力为教学主要任务。因此,高校法律素质教育具有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3]。
二、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改革优化
1、融入法律情感教育
法律情感是法律素质教育关键点,其与一般情感之间存在差异性,是对法律的认同反对、热爱冷漠、信仰敌对等情感。未来在优化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法律情感培养思路,将法律情感教育贯穿到整个教学中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优化[4]。首先,在法律情感培养思路确定的过程中心理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心理和行为倾向的培养。态度决定了结果。在具体法律情感融入思路构建中的关键点在于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认识到法律的理性、专业性、安全等精神,激发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热爱感。其次,在法律情感贯穿整个教学策略中以情感熏陶为主,利用教学内容和理论知识点的处理,实现法律教育的理论融入和实践融入,从而优化高校法律教育。
2、融入个性教育
个性教育的融入主要是从个人素质教育入手,化一性的将法律公共基础教育渗透到日常高校法律教学中使用统一的教学标准和教学形式塑造个性化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的过程设定以学生个性素质全面和谐发展为基调的教学模式,引入个性平等、博爱教学思维,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个性,充分发掘学生的个性潜能和优势,从而更加自然的优化学生的教学方式。其次,在融入个性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将历史和传统局限性教学打破,创建于学生个性步调相一致的教学方法,将法律教育与学生的基础教育相结合,在现有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增强学生的个性素质观念和意识,以优化法律素质教育视角下高校法律教育整体水平。
3、优化教学方式
素质教育的融入不仅是在思想和理念上对其进行融入,还应该在其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不断的融入和强化法律素质教育,以促进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首先,建立案例法律教学,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结合真实的法律案例,学习法律技巧和运用步骤。案例教学法包含“教”和“学”两个部分,在“教”的部分中要求教学为学生准备相关的教学案例,为学生提供教学保障。在“学”的部分中要求教学配合学生的学习思维和内容,激发学生将案例与教材内容相结合,从而实现素质教育的基础教学方式改进。其次,构建法律情景教育。利用情景教育模式将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基础教育相融合,创建符合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情景式法律教学模式,从而在教学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提升学生的素质水平和能力,以实现高校法律教育质量的提升。最后,创建诊所式法律教学方式。将高校法律教学与医院诊所问诊的模式相结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责任心,在加强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提升整体教育水平,为我国法律教育水平的改革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总结
高校作为我国教育的重要机构,其对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升具有重要的责任。大学生是社会的主力团体,担负着未来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未来我国法制社会的健全发展。通过本文的分析得出,当前我国高校法律素质教育具有优化教学环境、改进教学方式、提升教学质量的价值和意义。未来在我国高校法律教育优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融入法律情感教育、融入个性教育、优化教学方式的方式为我国教育改革和优化提供保障。
作者:夏欣 单位:武汉华夏理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卢平.高校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内容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6,01(02):50.
[2]喻靖文.论道德法律化背景下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道德化困境[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1(03):100-103.
各院校法学专业所设置的课程,不外乎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则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等。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学,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这是刚入学的新生甚至经过一年学习都不懂的问题。相较于自然科学,法学无疑更抽象化、哲学化、人文化,需要用伦理人权和道德准则去衡量。一个法学工作者心中一定对世界有一个完整的宏观认知和对人际纠纷的平衡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权底线的贯彻和践行。
作为刚入学的大一新生,对本专业的认知会存在一些模糊和疑惑,也可能会产生茫然和懈怠的心理,这跟中国现行的教育制度或多或少有些关系,因为大部分本科生在之前的求学阶段并未接触过专业的法学知识,只能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来了解这门学科,而作为毕生的专业仅通过这四年的学习究竟能达到什么程度,法学专业目前在中国仍“稳居”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由于本科生人数过多,再加上中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导致人才泛滥,但其毕业生的质量究竟怎样,真正具有专业知识的精英占比多少,就我个人的看法应该不超过20%,而中国目前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毕业人数与实际社会所需工作量是否匹配。
由于在校法学本科生专业知识掌握量有限,所以很难触碰到学术前沿也很难有机会跟法学界专业人士交流沟通其在学术上的发现与认知,再加上其缺乏管束,是否有自律自省的意识及个人的法学思考,或是仅仅把其看待成一个负担或一纸文凭,因此具有被强迫性和随意性。法学专业本科生如果仅按学校所安排的学时进行专业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除去公共基础课,专业课所占的学时每周仅在8至10小时左右,而法学学科的复杂性,其分支学科的多元化以及庞大的信息量,仅用这点时间只能接触到皮毛,无法深入到核心部分,而实际上如果没有天赋和灵感以及对人文社会深刻的认识,哪怕穷尽一生也无法达到学术的巅峰,这也就是为何法学人群这个集体非常庞大而真正有所建树的只有少数人。而庞大的集体与社会需求量的出入注定了法学的低就业率,更何况国家,地方机关需要的从业人员有限,而教学水平,学校条件的限制使得那些二层次院校专业的学生离学术圈渐行渐远,而一层次集体中也有大部分学生无心深究学术问题,其本科学习的目的性与动机并不单纯。而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其资历,工作经验远远不足,再加上前一代法学家在学术圈的地位,引发了我们一些必要的思考:这个时代是否真的需要这么多法学人才,而如果一个法学家的产生只是在重复上一代的理论而没有创新,那么能否认为这个法律人的产生是多余的,除法院、检察院等政府部门外,其余的法学人才大都“潜藏”在律师事务所中,实际上有些律师的法学水平并不低于政府部门中的法学人员,只是可能因为丰厚的薪水更具有诱惑力,所以才选择进入私营企业。与公务人员相比,其职业的非稳定性和竞争压力决定了其较高的专业素养。这也使得国家机关缺少了一批法学人才。
现代大学生对高尚信仰的缺失也是法学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只能听到大学生崇拜某演员、某歌手,却从来没听到崇拜某法学家,或把某学者视作偶像,这其实是现代文化信仰的一种失衡,信息传递的进步虽然改善了人类生活,但同时也从侧面导致了人类文化意识的浅薄。那么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在校本科生究竟能做什么,如何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成就,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与意见:
首先,本科生虽没有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可以进行尝试,本人并不建议大一就,因为大一学生法学专业知识量掌握有限,可能无法从专业的角度用法学名词辩证问题,而这一时期是一个初步学习和了解的过程,需要逐步积累,由浅入深。刚开始尝试发表时,并不一定要写很深奥的课题或探讨学术前沿的问题,那样可能不光自己的专业知识受限,而且也不一定有人能够为你准确解答疑惑,可以先对一些小型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一个本科生可以定期发表一些个人观点,这样你的起步就会早于同期的本科生,同时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字数,这样对个人的专业理论能力是一种提高,论文的数量也是要保证的,这样可以免于自己懈怠对专业知识的研究。
其次,与导师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无论你所在的法学院校是什么层次,总会有教授级别或富有经验的讲师存在,有的学校甚至会请国家机关在职法律人员来进行讲座,对本科生来说这是个很好的与社会法律人接触的途径,通过他们可以学到理论以外的社会工作经验,而这些经验往往是需要长时间的实习和工作才能获得的。
书籍,网络,影视也是获得法学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基本上所有的法学名词都有自己的百度词条,网络甚至比书籍更细化,更全面。而通过国内外与犯罪相关的影视作品可以让学生在闲瑕之余了解一些法学知识,例如cctv法制频道就是中央电视台专门为法律人开设的,其中的法律讲堂会对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后,可以尝试去实习,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做帮手,并不需要自己去处理很复杂的案件,而是要观察资深律师怎样工作的,也不一定需要报酬,因为实践和经验本身就是一种报酬。
实际上当代本科生不应该只把眼光拘于国内的学术圈内,因为毕竟西方法学也是现代法学主要构成之一,而欧美等国的法学家在法学历史上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法学的重大历史变革也大都发生在西方国家。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西方法律仍有大部分需要国人来借鉴和学习,而中国本科生很难有机会在国际上与其它国家法律界人士交流,只能自己通过案例、新闻、书籍资料、影视的方式去了解国际上的法学前沿。但不管通过什么渠道,本科生都应该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知难而上的求学精神,这样即使是本科生,也可以在学术圈内立足。
一、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一)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从未接触过真实的案例,所以毕业后面对非常简单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谈不上运用办案技巧了。同时,由于大学生涉世较浅,对法律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个别部门法学的理论难以理解和领会。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增加法律实践活动。
以税法中的增值税为例,由于大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商品流通过程,也没有见过增值税发票,所以大多数学生对“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这就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通过带领学生到纳税人的公司实地考察,使学生对增值税概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有感性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学理论可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三)学生欠缺驾驭专业语言的能力
任何一个成熟的学科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业语言,法学也不例外。熟练而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办理法律业务是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现在很多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具备这一基本技能。法学专业的教师不难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经常使用非规范的语言表达;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更是白话连篇。
造成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语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点:其一,高校扩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师生比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本应小班授课的专业课只能大班授课。大班授课必然使学生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失去了在课堂上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天然地形成专业语言能力。其二,从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实践看,多数教师授课完毕后不安排书面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之外,基本没有用专业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锻炼机会。
(四)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阶层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职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是大部分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上述单位或机构工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而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没有能力通过这类司法考试。有资料显示,我国法律专业“每年有10多万毕业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学生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平均通过率约为22%,而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平均通过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优势。可见,法学教育离‘职业化’越来越远”[2]。
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缺失
课程设置是教学大纲的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过程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①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②选修课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虽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合同法、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侵权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诊所等。
总观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以发现,只有选修课中的法律诊所是实践课程,而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竟然没有一门实践课程。即使是以选修课形式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只是部分法学院校近几年才刚刚尝试开设的,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这种实践课程缺失的课程设置导致了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介质。法学本科专业的教材作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材的编写模式和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理念的主导下,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编写模式决定了90%以上的教材内容属于法学理论介绍,基本没有案例和实务知识。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材编写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从而使学生很难领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理论的精髓,缺乏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教材学习起来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会安排一些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以弥补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感性认识。但是,课堂教学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具有重复性;而且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作为课堂教学技巧,其采用与否因教师而异,所以很难固定化、规范化和持续化。
(三)课堂教学方式陈旧
课堂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约占本科教学时间的3/4多[3]。因此,课堂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以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理论观点为主。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快速、全面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信息输出机器,学生也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师生间缺乏互动,课堂教学气氛沉闷。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少实践课程,但并非说整个教学过程没有任何实践内容。目前,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在教学计划中都规定了实践环节,一般占总学时的10%左右。但是,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以毕业实习为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4学年,实习单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或由学生自行联系,多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俗称“放羊式”。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而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由于毕业实习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较为分散,且实习单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实习实施全程的监督与指导,也很难全面考察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效果。即便如此,目前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实习也已基本被学生忙于找工作的行为蚕食殆尽。在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大学4年级的学生很难安心地进行毕业实习,往往利用实习时间四处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即使一些学生进行了毕业实习,其实习内容也可能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毫无关系。总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多已经形同虚设[4]。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和法务综合能力培养课程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课程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执业能力,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实践类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法学本科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调整为6∶4,并逐步过渡到5∶5;其次,为了与理论课程相配合,还应单独设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第三,为了加强学生办理案件能力的培养,应开设“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实践课程;第四,为了满足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开设“法律顾问实务”等实践课程。
除了适当增加实践类课程之外,法学本科专业还应增设法务综合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培养学生书写判决书、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能力;开设“法律语言训练”或“法律口才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口头陈述和抗辩能力;开设“法律逻辑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科学的思辨能力;另外,还可以在第二课堂开设“调查走访”“模拟审判”“调解劝导”“演讲辩论”等训练学生执业能力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现行的教材编写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应大量纳入法学教材,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课程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教材,如法理学、民法总论、法律思想史等,更应当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理论进行阐释和剖析,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感性的认识。目前,个别法学教材已经开始尝试把大量案例编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节的理论内容之后,将案例在习题部分进行资料性的罗列,一般不做分析。这虽然较之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有了改进,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论内容之中,且对其缺乏适当的分析,所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只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因此,笔者建议应重视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5]。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2部分构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模拟法庭庭审等;社会实践则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习、法律社会实践等。其次,要将必要的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程。例如,“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习”等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监督考核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将实践教学落于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实效。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然而,现在有很大一部分法学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这些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还应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151 — 03
“法学院距离法院到底有多远”,这无奈心酸的一问,折射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的现实,从2002年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这一缺憾,然而不少法学院校开始步入另一歧途,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司法考试考查范围之外的法学课程。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做法是错误的,本文将从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的背景入手,进而分析出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病所在,最后将对如何构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略陈管见。
一、法学本科教育误入“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歧途之背景分析
众所周知,法学专业再也不是热门专业或者就业时的紧缺专业,就业难、找工作难成了学生和家长共同的心病,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已成为整个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据《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1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93.3%,最低的是法学86.7%;在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中,法学排名第二。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意味着法学教育“产品”的滞销。在劳动用工市场化的今天,法学毕业生“滞销”动摇了法学教育兴盛的根基。那么,法学教育出现困境的根源是什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无非有两大理由:第一,供过于求;第二,质量不符合要求,这两大“滞销”理由也恰恰反映出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现状。
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可能从事法律实务,亦可能从事法学教学或理论研究,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连就业尚存在问题,何谈从事法律实务、教学或科研工作。作为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学本科教育身处窘境之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在校期间,法学学生如能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不仅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更重要的是将会有更广阔的就业空间和发展前景,因此,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证于一体的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较大,通过率一直较低①,很多人甚至包括法学毕生都很难理解,为什么经过了四年的法学专业学习,仍然很难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面对社会的种种质疑,身处尴尬境地的法学院校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开始将就业难归咎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法问题,开始把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攸关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甚至有些学者之间也相互进行论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持续不断,观点难以统一。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司法考试原本只是选拔法律专门人才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已成为法学毕业生检验其法学专业功底的考试,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之弊端
首先,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命题的低水平”???势必降低法学教育的整体层次,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教育有自己的任务和目的,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是其唯一目的,甚至对于培养法学研究人才的各类法学研究所来说,通过司法考试根本不是其教学目的。“以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的导向,无疑降低了对法学教育的要求,也使各类原本有不同定位的法学院系被同质化,甚至有沦为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之虞”。从题型上看,我国司法考试的客观性命题有450的分值,约占司法考试总分的75%,而最能考查学生综合法学理论素养和逻辑思维分析能力的主观题仅占了25%;从考查的知识点看,单纯的记忆性法学知识占有相当多的分数,以至许多记忆力好的非法律专业学生经过短期突击式复习,也能屡屡轻易得手;从考查的学科数量上看,我国司法考试可谓全球之冠,有14门法学科目之多,过多的科目列入司法考试,使得命题考点极其分散,以致许多学科的命题一直停留在浅尝辄止的程度,因而,有些学者称司法考试仅仅是“匠人考试”。
另外,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法律条文极易通过网络获取,单纯讲授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已不再重要,而司法考试过多地注重考查法条知识,此种检测方式日益受到质疑。富勒说过,“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体和程序法律方面的训练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因此,司法考试高度依赖标准化命题的方式,使得“背功”能力强的学生在考试中战无不胜,而把那些具有良好素质、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优秀法学人才拒之门外,司法考试的此种模式长期实行下去,不仅背离了考试的目的,同时将会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久远的不利影响。
其次,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导向,显然是在提倡应试教育。法学院校培养的学生不能全都是法律匠人,只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应同时具备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以及评价各种问题的能力,从而能够主动地,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创造性地司法。无论持不同观点的人是否承认,一旦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那么,整个教育的应试性势必居于突出地位,“司法考试不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一切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在实际教学中势必会被弱化,而应试技巧方面内容的讲授,则会占据教学的重要地位。也许有人会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可以使其避免成为应试教育的产物。但是,只要将考试作为目标,无论如何调整考试范围,也改变不了教学工作围绕考试结果展开的命运,应试教育的模式就不可改变,毕竟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方向。“假若未来司法考试作为职业准入规制手段,特别是作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角色得到进一步的加强,那么,它对法学教育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会愈加深重:它会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远离具备真才实学的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目的;迫使法学教育的主流为了保持毕业生的高比例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而有意忽视当下社会对法律服务做高度专业化和多元分层的要求”???。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对法学本科教育是灾难性的,有悖于大学教育的本质与初衷。
最后,从性质上看,司法考试仅仅是“选拔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资格考试,而不是法学思维分析能力和理论素养的考试,法学教育所具有的多功能性是司法考试所无法比拟的。法学教育具有“传递与创新法律知识;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律信仰”等众多功能与价值,法学院校在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上,较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而司法考试不具备像法学本科教育那样全面的功能,其只能考查出学生的部分法律应用能力,无法检测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因此,司法考试不应动摇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以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不科学的。
当前,一些法学院系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其通过率作为教学质量的衡量标准之一,甚至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把教学重心转移到与其有关的课程上,以司法考试大纲为蓝本修改与制定教学计划,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增加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课时量,削减小部门法的课时量,取消部分与司考无关的课程,为追求好的考试成绩,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亦注重司法考试题型的练习。更有甚者,部分法学院校力求通过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来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在招生中作为优势进行宣传以求获取优秀生源。在此种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学生必然会在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司法考试分数比例高的科目,对于分数比例低的科目则会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尽量少花或不花时间学习。因此,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虽培养了学生的应试与记忆能力,但加重了学生参加考试的功利色彩,降低了学生扩展阅读法学专著与论文的兴趣。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学生法学知识框架的构建,导致法学基本功不扎实、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削弱法学素养的培育。
三、建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良性互动关系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也不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纯粹的司法考试制度难以实现国家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通过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两者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规律与本质,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要求司法考试重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联结好与法学教育现状的关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一)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
1.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时事,重新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其一为职业教育说;其二为精英教育说;其三为通识教育说。???笔者亦认为,鉴于法学教育的分层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更为妥帖,而不应以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其目标。遍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都非一个阶段完成,其共同点在于都将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前者主要培养学生在人文社科基础上构建法学的知识体系,后者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无论如何,优秀的律师或法官是无法直接从法学院校中生成的,需要在律师事务所或法院中长期磨炼,法学教育对于实践性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鞭长莫及、有心无力”。毕竟不是所有法学毕业生都能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法科生都未能真正从事法律职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对法学毕业生的需求逐步多层次化、多类型化,相应地,法学教育也应满足毕业生即将从事多种不同工作的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之客观要求,而不应只是盯在过关司法考试的需求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具有教授或培育“信息型知识、言辞文书技术、法律方法和伦理信仰”等多方面功能,重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现象的相互关系,重视法律思维的训练,这才是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学术型人才为辅的通识教育”所具有的当然内涵。
2.适当兼顾司法考试,改进法学教学方法,尝试法学理论教育者与实务家共同授课、联合培养的方式。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抽象议论等,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色彩浓厚,法律实务知识与操作技能方面的培养相当缺乏,以致许多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因未学习到法律职业者所需的基本技能,一旦走上职场仍需从零开始。改革后的法学课堂教学,应多重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学法等实践性教学方式,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家授课,既有利于学生理论的提升,也有利于学生对法律实务的操作,二者相得益彰。另外,在授课过程中,亦可有机融入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适当通过讲解有争议的试题,向学生展示法律解释学的基本技巧,培养学生独立判断、推理的法律思维能力。但要避免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将其当作教学指挥棒,一味逢迎司法考试,甚至将其通过率作为法学本科教育成功与否的标准。
哈佛大学法学院自19世纪就引进案例教学,将上诉法院的判决汇编成册作为教材,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内容包括各种判例及其所作注释、所提问题、所附论文及所列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围绕这些判例进行,学科设置和课堂教学主要通过研究判例以掌握法理与法条,同时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分析和处理问题,其考试内容与方式,主要是判定考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和综合实践能力。我国曾于2002年召开过关于诊所式法学教育的国际研讨会,期望引进此种教学方法,但到目前为止,真正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法学院系并不多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早成立法律诊所,通过开设专门的诊所教育课程,实现了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又为法学学生提供了法律援助的平台,可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这些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参考与借鉴。
因这些年法学教育迅速发展,学生数量急剧增加,师资力量显得相当缺乏,同时基于评职称的要求,法学教师更多地注重科研,对法律实务问题缺乏相应的实践。如果法学专业教师本身尚未获得法律实践技能,缺乏法律实务知识,就不可能培养出适应社会要求的法律实务人才,在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中,也无法实施有效合理的措施。因此,法学教师也应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与法律实务能力。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等,其法学院教授都会从百忙之中抽出一定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工作。
(二)在法学教育基础上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1.消除“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我国司法考试应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全国统一笔试,第二次为口试,即在考生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并在法院、检察院等法律实务部门实习1年后进行,促进司法考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的司法考试模式,低能高分现象突出,在一些从未接触法律实务的在校生身上,此种现象体现得尤为显著。增加口试内容,可以考察学生的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弥补某些考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只会背不会说,甚至“一问三不知”的缺陷。“法律技术乃一项论辩、对话的技术,律师、法官及检察官的法庭辩论或法庭审判效果之优劣,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高水准的法律功底及口头表达能力。”从国际趋势看,不少国家都实行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例如,德国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要经过两次严格考试,而且都采用口试笔试兼试的方法,两项全部通过的人员方能成为“完全法律人”,才可以申请从事法律职业工作。
关键词 法学 就业 职业 独立学院 司法考试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1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与职业能力要求
1.1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
根据麦可思公司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处在低就业率专业之列,就业率在85%左右,被列入红牌专业。报告还显示,就业者中只有50%的毕业生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由此推断,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大约一半是从事与法学专业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
1.2法学职业能力要求
有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前5名的职业分别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与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些职业的基本能力要求应包括:一是人际交往沟通能力;二是各种文书的写作能力;三是逻辑思维能力;四是实战能力。
2当前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2.1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在创办初期,其人才培养方案主要模仿一本、二本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特点是以培养法学研究人员为目标,采用通识教育的方式,理论教学占绝对的比重。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远不及一本二本的学生,加之独立学院的教学资源、师资水平也与一本二本相距甚远,在此先天不足的条件下,采用与普通院校相同的通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难免会造成学生专业素养不高、就业竞争力不强的被动局面。
2.2专业教师力量薄弱
独立学院初期主要依靠举办高校的师资,后来逐渐建设自有师资队伍。由于独立学院开办时间短,自有师资数量少,且年纪轻、职称低、资历浅。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师一般都具有研究生以上的学历,但他们多数人是从研究生毕业就直接走上讲台,缺少实际工作经验,在授课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结合起来,使教学过于理论化。教师队伍中既有中高级专业职称,又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较少。
2.3教学方法有待改进
2.3.1理论教学
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授课方式仍以教师为主导。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学生被动接受,课堂的参与度不高。此外,法学专业作为应用性学科,在校生因其尚不具备理解专业知识所需的社会经验和社会知识,在教师的讲授方式下,学生们不仅难以对有关知识很好掌握,久而久之,还会对专业产生麻木、厌学等抵触心理。
2.3.2实践教学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有模拟法庭、司法调研、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与咨询、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等内容。大部分实践教学在校外完成,少部分在校内完成。虽然种类多样,但由于多种原因,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尚不能达到有效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效果。
校外实践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主要是学生进行分散实习,包括参加法院旁听、去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因为学校教师参与少,缺乏对学生的有效监管,在学生出现问题或困惑时也难以及时地进行沟通和解决。校内实践教学如模拟法庭,由于受时间、教学资源的限制,学生参与人数有限,难以使每个学生都有锻炼的机会;此外,受案例选择、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影响,模拟法庭往往流于形式,使之类似于话剧演出,偏离了课程设计的初衷。
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措施
3.1合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不高,毕业生有一半从事非法律工作的现实,我们在人才培养的方向上,必须面对现实,既不能照搬普通院校的通识教育,也不能完全进行职业教育,而应做到二者兼顾,通识与职业并重,将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样培养出的人才既能够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又能够适应文秘、市场营销等非法律性质的工作。在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我们不仅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些综合素质包括: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中英文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计算机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等等。当然,对于从事非法律工作的就业者而言,法律素养也是他们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其专业知识优势的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对其工作会大有益处。
3.2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3.2.1走出去,安排青年教师一线挂职锻炼
目前独立学院在招聘专业教师时,往往以学历为唯一聘用标准,在工作中也不太重视教师的司法实务实践锻炼,因而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没有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技能。教师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没有切身的感受,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践操作的训练就会教条化,脱离实际,使得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所以,鼓励青年教师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参加法律咨询工作,有计划安排青年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让他们亲自参与人民调解、法律诉讼、非法律诉讼业务,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3.2.2请进来,聘请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律师走上讲台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加强法学教育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等实务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可以安排他们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理论课、指导实践课程和毕业论文等等,对学生学习体验法律实践技能大有益处。
3.3教学改革
3.3.1理论教学改革
(1)课程内容改革。随着我国法律职业制度的完善,独立学院若要以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人才培养目标,就必然需要将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起来。将司法考试的内容、方向必然要融合到教学内容中,为法学教育确立一种衡量标准,架起本科教育与司法实务的桥梁。
(2)教学方式改革。在理论教学中要避免教师“满堂灌”和脱离实践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要尽可能地联系实际来讲授理论,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比如采取案例教学法,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通过案例的剖析来阐述案例中的法理,同时也训练学生个案的分析能力。
(3)考试方式改革。目前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大部分考试仍沿用任课教师自己出卷、自己评卷的方式进行,由于学生的考试成绩往往与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学生评教意见挂钩,致使考试过于主观、范围狭窄,不能客观地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可以进行如下改革:一是与国家司法考试相接轨,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纳入考试范围,适当提高考试难度;二是为检查学生的法律实务理论和操作能力,可以在试卷中增大案例题、应用题的比重;三是实施教考分离,出卷教师与任课教师的分离、出卷教师与阅卷教师的分离,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3.3.2实践教学改革
(1)增加实践教学的种类。除了被普遍采用的模拟法庭,还可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例,进行自主分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模拟审判软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各种诉讼的角色,感受案件审判。
(2)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要达到预期效果,时间保证至关重要。如法律诊所实训、模拟法庭实训都需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让学生充分进行学习、体验法律实务。
(3)加强过程控制。不同的实践项目,应编制不同的实践大纲,从内容、流程、实践报告等方面做到规范统一。还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考评方法,使实践教学科学化,避免流于形式。
(4)加大经费保障。由于经费有限,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所开设的实践项目难以没有落实到位,如组织学生参加法律援助,需要开支交通费、通讯费等。
(5)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可以是专业性的,如普法宣传、法律咨询、诉讼等,也可以是非专业性的,如征文大赛、演讲辩论大赛等。这些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
参考文献
[1] 兰岚,梁璇.提高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率的探索[J].法制博览,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