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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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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

第1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

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着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

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

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第2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近年来,有新的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出现,是对传统的观点的补充,包括:第一,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往往是是复杂多变的,仅仅依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就需要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因为,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是由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第二,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规范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优势在于其能够最直接的达到自身所追求的目的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规范调整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是法的价值实现。本文认为单纯的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划分的依据显然不够,需要结合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共同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才能对部门法的划分做出准确的把握。

二、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认识现状

对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的明确在本质上反映了学界对循环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的认识程度。围绕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环境法说、”“综合法说”、“独立部门法说”和“经济法说”等几种观点。

(一)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蔡守秋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强调结合经济发展过程保护环境资源和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持续利用、减少废物和废物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的法律。他进而认为,循环经济法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所调整循环经济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调整活动是存在区别的,循环经济法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治理等一些列的活动有关的法律。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虽然在内容和特点上具有部分的一致性,但是在本质上循环经济法还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本人认为: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在一定的程度上难以突破,环境法在对环境问题产生后的治理方式上集中表现为事后治理的处理方式,而循环经济法在对环境问题的应对上体现为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注重经济的发展,所以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子系统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王灿发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应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同时兼具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的内容和特征。与一般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不同,它是三者兼有的法,同时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这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考量,对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所关注的重点就不一致,循环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抛弃对经济利益的思索,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方面又离不开环境法的引导,同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行政因素的参与,因此在对循环经济法定性的过程中需要综合权衡各部门法与循环经济法的关系,最终得出循环经济法属于综合法的结论。上述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对循环经济法的属性进行了定位,但实际上循环经济法还是处于一种“无主”的状态。因为目前理论界并不存在一个称之为综合法的部门法,按照这种定性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经济法、环境法以及行政法在循环经济法的领域攻城掠地。

(三)循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陈泉生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虽然包含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行政法以及科技法的某些内容和特征,与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但在本质上并不隶属,上述四者在分工职责上各有侧重,共同成为适用于环境时代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法律制度。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有着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且旨在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近年来新兴的经济发展方式,循环经济法的发展也相对起步较晚,目前各种理论依据及制度建设的发展尚不够纯熟,在这种背景下过早地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看待,反而不利于循环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说

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代表性的观点是孙佑海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是一部与环境资源保护关系密切的经济法。他认为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单位以及个人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活动或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调控和指导,因此更具有经济法的特点,循环经济法与一般的经济法不同,其法律条文中包含了许多具有环境法属性的规则,因此,循环经济法是与环境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法。这种观点在理论上认为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之间虽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本质上,循环经济的发展依然是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法律及政策为导向,仍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蒋亚娟认为: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同时兼具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单单是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法范畴;从立法理念上考察,循环经济不同于环境和资源法,应当属经济法;从法律调控方式上考察,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上述四种观点比较而言,笔者更为支持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说。不仅经济法和循环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耦合,同时,它们都共同关注经济与环境同时发展的问题。

三、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一)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角度

根据传统经济法关于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划分可以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划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即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和调制受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对应于循环经济法而言,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循环经济管理活动的部门与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消费的单位以及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出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需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都需要转变之前的发展思路,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到追求经济利益增加的过程中,这就需要国家的经济管理主体发挥应有的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发展空间和政策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总是具有逐利性的,无论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还是消费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对不同程度的利益纠纷,包括对资源的获取、对信息的获取以及对市场的占有量等不同,但是不同的主体所具有的市场能力是不同的,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这就需要经济管理主体从中加以协调引导,保证各方主体的利益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实现。另一类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消费的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单位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也就是前文中所涉及到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循环经济对于各类主体在从事自身领域的过程中的要求必然高于传统经济法,比如在生产中尽量采用可代替并能够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的原材料,在销售环节优先销售能够循环重复利用的产品并倡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进行消费。这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各方主体在把目光集中于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也关注于环境资源利益的实现,不能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增值而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背而行。

(二)从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角度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就是指把作为规范的法律运用之于主体日常行为中的具体手段。法律的调整方式是多元的,具体包括鼓励、惩罚、限制、禁止四种。法律规范内容的差异导致法律调整方式在选择上的不同。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法律往往采用鼓励的态度,相反对于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则采用必要的惩罚的手段加以制裁。经济法在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包括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以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看出对于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同样采取了惩罚的态度,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采用了财产行责任和非财产行责任相结合的方式,这与经济法中关于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从法律规范调整目的的角度

循环经济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二者追求的目的一致,主要可以概括为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内容。首先,法是正义的事业,公平也可以理解为公正或正义。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要求同样的主体得到同样的福利,而实质上的公映在循环经济法上就是指代际公平,这与经济法所倡导的协调发展如出一辙。传统中关于经济法中协调的理解主要包括配合适宜和使配合适宜两个方面,循环经济法中的协调在秉承上述理念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同一空间不同时间的主体之间的协调发展,要求在对资源的配置和对环境的使用过程中既满足形式上的公平,同时确保实质上的公平的实现,也就是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带入了经济法的发展思路中,这为经济法的理论完善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其次,效率在通常的理解中可以被认为是价值的最大程度发挥,经济法在一贯的发展过程中同样追求效率的实现,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一些列的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然,面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还应该兼顾环境效率的实现,循环经济所追求的生态效率是:提供有价格竞争优势的、能够满足人类需求并保证生活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逐步降低对生态的影响和资源消耗强度,使之与地球的承载能力相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有价格竞争优势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活质量的产品或服务,都需要经济法所特有的手段参与其中确保实现,否则循环经济目标的追求甚至于循环经济法价值的实现都将称为无缘之木;最后,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就法而言,它是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价值工具,经济法和循环经济法都共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秩序而存在,其融合点在于通过法律引导调整人们自身的行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实现生态环境秩序的有力保障,而生态环境秩序的实现又为社会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如此就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

四、循环经济法在经济法中的位置

第3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法;生态经济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之后,在少数发达国家中出现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实施循环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其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的提出启发了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的关于资源与环境的国际经济研究,拓宽了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研究,把循环经济与生态系统联系起来。

基于上述“循环经济”的主要概念,循环经济的内涵主要包括:第一,要着眼于生态效率。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物质的可循环利用性,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循环经济的前提和本质是清洁生产,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效率;第二,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日益稀缺的环境资源,优化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产业发展的集群化和生态化。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资源与核心的产业,成为生态工业产业链中的主导链,以此为基础将其他类别的产业相连接,组成生态工业网络系统。

二、循环经济制度的国外立法概况

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发达工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纪90年代,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1年4月,日本开始实行八项循环经济法律,其中《推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环型经济社会的根本原则:“根据相关方面共同发挥作用的原则,通过促进物质的循环,减轻环境负荷,谋求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以说,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环经济法律。

美国1965年于第一次将废弃物综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在1986年颁布了《资源保护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环利用的内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较详细、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国的固体废弃物管理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美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

德国1986年颁布了《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发展方向从“怎样处理废弃物”的观点提高到了“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1991年通过了《包装条例》要求将各类包装物的回收规定为国民义务。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系统配套的法规体系。

另外,1992年,韩国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2002年,韩国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改为“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即从限制废弃改为再利用。

此外,在北欧、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多部单项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创建

在“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国策的指导下,2000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启动了我国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步伐,这是建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规定。另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规章,主要有:《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完善现有综合利用政策几点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1989-2000年全国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纲要》、《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冶金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能源部粉煤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现行的这些政策、法律、法规为规范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因此,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应做好以下几面的工作:

(一)将发展循环经济、走生态经济道路的内容写入国家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在宪法的指导下制定。将在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循环经济制度写入宪法,是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最重要的环节。经济发展同资源与环境保护是密切关联的,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必由之路,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环境立法与政策中得以体现。

(二)制定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和相关法律

首先,开展“循环经济”的立法调研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所属的相关部门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先出台促进循环经济立法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而从制定《循环经济法》开始,明确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宗旨、基本原则。尔后可通过制定一个相关法律群落来连接循环经济法的链条作为过渡,最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符合国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对环境污染行为征税是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之策。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加紧制定《环境污染税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调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把发展循环经济与其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起来,如《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等。确立循环经济在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比较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推动措施。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律、法规,缺乏可持续发展相关内容下的原则性指导与具体规定,呈现浓厚的污染防治色彩,应予以调整和修订。另外,加紧制定推动循环经济实施的相关经济政策,特别是循环经济的引导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规相配套。

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健,阎淑萍,苑清敏.论循环经济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J].天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3).

[2]毛寿龙.迈向绿色的市场经济——对经济体制与环境保护的初步分析[C]//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第4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四川法律制度

1979 年以来中国在环境资源保护立法方面已有19 部法律,30 余部行政法规,70 多部部门规章等等,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不少与循环经济有关的内容。如今,我省经济正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资源供给短缺、环境污染总量增大。为了改善我省的环境现状并逐步建设成一个生态大省,我们必须加快推荐循环经济的运行。

一、四川省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

“人口多、底子薄、不平衡、欠发达”仍然是四川最大的省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初级阶段特征更为明显仍然是四川最大的实际,发展不足、发展水平不高仍然是四川最大的问题。循环经济试点阶段和十一五实施至今,效果并不如预期的好,四川省循环经济点主要包括企业、园区、各大行业、领域,横跨农业和工业两大领域,如此大的范围仅仅依靠几项措施在短时间内实现其目标难度较大。循环经济的实施必将长期与传统经济模式进行博弈,经济模式的转变不仅在技术上存在难度,而且在法律保障的具体法规政策上的实施也是需要时间进行细化与有效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省受到了观念、资金、技术、市场等四方面的约束,要使循环经济有效的实施,必须突破这传统的四大约束,完善我省循环经济法律机制。

二、四川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和重点领域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循环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我省应制定细化的循环经济法规和规章,为我省的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制度上的保证。在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下,生态立省、以人为本,加强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新型生态农村,发展生态旅游业。十二五期间,加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建设“四基地”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六大产业”为重点,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建设“三中心”为重点,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以优化调整农业结构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我省节能目标任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大省。

三、四川省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构想

发展循环经济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由于我省循环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障碍需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方可克服。而法律手段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公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是调控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形式,其作用和力度是其他手段无法达到和替代的。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导、规范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

1.市场准入和经济激励制度。把握住市场准入条件是进行循环经济的第一个门槛,市场的准入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定:投资方的资本、节能技术、设备、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清洁生产过程控制、再生资源的利用、产品的生态性等等。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不断加强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促进专业化和规模化企业介入循环经济产业,同时维护省内市场的绿色秩序。

循环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经济激励制度的完善,它可作为对直接管理制度的补充。经济激励制度主要包括税费征收、可交易许可证、押金退款、绿色补贴、价格支持等。其中通过地方税费来进行市场调控的方式比较快速,通过征收排污费、资源使用税和生态消费税等经济方式促使企业寻求资源最大化利用,加大对有害环境的情况增加征税,使其丧失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最终被市场淘汰,推进和落实企业的绿色化。

2.发挥地方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宏观调控功能。我省应当针对四川各区域的环境资源情况,对地区产业结构体系进行重新定位,计划循环经济整体战略,包括循环经济的方向、重点、阶段性目标、考核标准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循环经济监督机构,专门针对我省各大区域的实施情况作分析报告,提高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和效率性,施行政绩考核标准,将循环经济的目标具体而有效的实施。借鉴国际经验,对无污染或少污染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采用绿色GDP代替传统GDP,广泛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以及数量,增加社会对循环经济产业的需求量。

3.推进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利用四川已有的科技优势,以及有大量高等学府的研究基地,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和高校开发和应用环保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增加资源利用率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石,增加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技术创新机制可以从高校与大型企业的联合开发入手,投入开发资金,制定目标,将实践与科学相融合,开发实用性较强的技术投入生产,通过该制度将推动四川省循环经济科技支撑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的建设。

4.加强循环经济的公众参与制度。四川省是一个人口大省,市民的消费观念比较多样化,对循环经济的概念也不够理解,亟需建立可持续消费制度,规定循环经济的公共教育制度、消费信息公开制度,在宣传教育方面引导市民转变消费行为的文化水平,保障循环经济制度真正的深入社会并能有效实施。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社区、学校进行进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活动,例如垃圾回收、废物再利用的生活引导,采取表扬、激励等方式进行鼓励。

5.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资源保护和节约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查处浪费资源等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氛围。同时完善政府内部自身的监督体制,完善细化各项制度,制定各部门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最终有效的运用到实践中。

参考文献:

[1]俞金香:《循环经济法制保障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王树义:《循环经济立法问题专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5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空前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20世纪初,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生了几大公害事件,从而引起了世人的关注。人类开始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不断消耗地球资源的同时,要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只有实行资源的循环利用,才能使地球得以长存。循环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以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最终实现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数众多,人均占有量少,各类资源的消耗很快,在长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污染问题十分严峻。在人均占有量少、资源利用率低、消耗度高的经济发展模式下,资源的供给必将难以为继。我国实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刻不容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建立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才能使循环经济更好地实施和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随着循环经济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在法治国家中,法律作为国家调控的最高形式具有极大的强制性,循环经济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建立以法律为支撑的框架体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可以协调循环经济运行中不同利益体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规范人的经济行为,同时对人们符合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

“循环经济”这一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才引入我国,但是在之前很长时间里,我国已经开始探索“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虽然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是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制定了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真正处理好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关系。

(一)现有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适应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我国现代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有可能不考虑对环境的影响,直接问题就是加剧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但是现在的法律对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却无能为力,只是收取相关的排污费或者处罚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有了新的社会行为,就应该有新的法律来约束,但是我国的法律往往会落后于事态的发展,当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时候,法律会无所适从。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执法主体不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等等,从而会阻碍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部分地区,明明存在污染严重的情况,但是执法部门却不依法办事,不能有效地监督企业,按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经济活动。

(三)司法救济不到位。司法在循环经济体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司法体制的保障,但是当前在案件的受理、审理等环节仍然存在很多困难,有很多原因,比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无法可依”是司法救济最大的难题,法官素质与审判水平不高也会使循环经济司法审查陷入困境,在审理过程中,处理不好政府、企业、个人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律体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对策

为了更好地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完善循环经济法制保障已经刻不容缓,对此提出如下对策:

(一)完善立法方面。在平衡循环经济利益和协调环境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法律,当然,对于循环经济立法保障不仅是制定一部法律了事,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完善执法方面。在执法方面,要确定执法的主体,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从而使环境问题得不到较好的解决,应该将循环经济发展所涉及的各个部门联合起来,各司其职,使每个执法行为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使循环经济法律体制真正得到实施。

第6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一、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规划体系

随着温州市生态城市建设的逐步深化,温州市已经开始逐步完善相应的生态市、县规划体系。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同样也要遵循规划先行的原则,建立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体系。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涉及到经济、科技、法律、政策、教育、宣传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不是环保部门一家单位的工作,需要市委和市政府从战略的高度,组织力量,系统地研究和制定温州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目标、基本原则、具体计划、实施步骤、方针政策和对策措施,以加快温州的循环经济的发展的步伐。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必须将循环经济理念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

温州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计划。此项工作,本课题组组长与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正在开展中。其次,由温州市经济、水利、农业、商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编制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农业发展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制定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政策和工业合理布局等规划,规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确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推广项目,推动温州市循环经济的发展。

温州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循环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农业园区、生态镇乡(村)、生态服务业、家庭型循环经济模式和资源循环型社区建设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温州特色的循环经济规划体系。

循环经济是一种系统化的生态经济系统。制定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就是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采用生态设计方法,提出一系列管理和技术措施,以建立新的具有补偿作用的物流通路,即进行“补链”“补网”,改进和完善现有的经济系统,构造全新的生态经济系统。根据温州市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指标水平,结合温州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状况,按照三级循环经济圈划分方法,提出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初步方案,见表5-1。

二、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温州市没有形成适合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是循环经济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温州市要想快速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温州市政府和各县地方政府除了认真贯彻执行现有的国家、省颁布的相关法律以外,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发展循环经济省市的成功经验,根据温州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省里的部署尽快进行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抓紧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项法规。如先编制《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再逐步制定《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办法》、《温州市工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和资源控制标准》、《温州市固体废弃物回收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废旧家电和计算机回收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城市生活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再资源化办法》、《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办法》等等。

建立和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高消耗、重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及重点行业新建项目、重点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破坏和浪费资源的行为。

三、建立健全生态税收和经济刺激体系

现在的经济刺激措施仍以提高排污收费、减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优先优惠贷款待遇等措施为主,建议温州市政府逐步完善末端费税、源头费税、排污许可证、贴息或免息贷款和生态补偿措施,贯彻和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温州政府可运用原生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差异和利益驱动等经济激励政策来激活发展循环经济的脉搏。例如,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通过征收农业生产资料使用税的方式,控制农业生产中对于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的过度使用,从而逐步诱导农户发展循环经济;对于含有再生材料的商品要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并在政府集团购买中享受优先权。

在增加生态、环境(污染排放)、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税收抵扣。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

进一步加强通过减税、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保证从事资源循环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价格优势,促进本地的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四、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温州市要建立面向企业、生态园区和社会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和监督制度。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是以循环经济的指导原则为基础的,结合所描述对象的特点,能够定量评价所描述对象发展过程的指标集合。温州市的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切实做好有关经济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公布结果,以便比较全面准确地对循环经济的发展情况做出定量描述,有效地进行监测、检查和督促。新晨

第7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陕西;可持续发展;对策

在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会议上,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利的利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是陕西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现状

陕西循环经济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不成熟。陕西循环经济的实践工作也只处于试点阶段,只在小范围内有所发展。因此,陕西的循环经济发展只能说是初步探索。陕西环保总局在这方面做的工作较多,省委省政府也比较重视,在法规、政策、资金上加以扶持,但力度有限。企业是实施循环经济的主力军,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对循环经济的认识不够深刻,支持力度也较弱。

关中是陕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农业主产区,这里是陕西循环经济成长相对较快的地方,陕西在这里进行了产业调整,减少了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布局和建设。同时,充分利用了人才、技术、区域资源的优势,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工作,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政策与资金的支持,生态工业园的建设,绿色技术的研发等方面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陕北是陕西的能源化工基地,但由于历史原因,陕北主要发展的是传统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基本上等于零。一直以来,陕北的发展忽视了环境容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问题。如何给陕北这块循环经济的“冻土”“解冻”,是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障碍之一。

陕南是陕西的生物资源集中地,这里大力发展的是绿色种植、绿色加工、废弃物利用,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等,虽然这些工作开展的时间较晚,力度也不够大,但是已经在积极的探索中,新的发展会接踵而至。

二、陕西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

1、法制不健全

中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真正开始于2003年,陕西的循环经济立法更晚一些,和循环经济立法工作比较发达的德国、日本、美国相比,陕西的循环经济立法从总体上来说处于初级阶段、低水平阶段,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一是现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效用不大;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末端治理”,急需要“前端预防”法律;三是主要法律还未出台等等。因此,陕西急需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和法规体系。

2、资金缺乏

陕西本就不是一个经济强省,政府对循环经济的投入极其有限。企业应该是循环经济的主要投入力量。但是,由于陕西企业的客观情况,企业对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并不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较大,多数企业有经济上的实际困难,二是企业要追求经济效益,这就造成了短视,企业不愿将资金投入循环经济的实践中。因而,总体上造成了对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量极其有限。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资金是重大的障碍之一。

3、技术落后

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废物利用技术,构成了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大力发展这三项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核心。陕西是一个教育大省,却不是一个科技强省,这些技术性的东西还是比较落后的。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才刚刚起步,污染治理技术有了,但由于各种原因,很难实施。废物利用和污染治理也只在浅层次,窄范围内有所应用。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在陕西缺乏研究与推广。

三、发展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是陕西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发展本省的循环经济,陕西有现实困难,但更有客观需要,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其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立法工作,为循环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发展循环经济涉及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各个方面,是对陕西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理方式以及相关战略和政策的重大变革。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陕西要发展循环经济,应借鉴日本,德国和美国的经验,结合陕西实际,首先建立比较紧迫的单项的环境和资源法律、法规。然后,在实践中宽领域、深层次的立法,以期能尽快将陕西的循环经济发展纳入法制范围内。2、发挥导向功能,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陕西政府在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要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定地区循环经济指标体系,彻底扭转单纯追求GDP的政策目标,在这一点上,陕西省政府已传达了中央有关机关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指标参数,作为本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参数。通过征收资源税,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限制省内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使用,限制资源型产品的直接出口,向所有废弃物的生产者征收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能真正体现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以促进生产者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注意环保,自觉减少资源消耗量和废弃物产生量。陕西政府还应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制度,财政信贷鼓励制度,环境标志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使发展循环经济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3、企业要加大投资,开发建立循环经济技术体系

企业是循环经济实践的基本元素。对于企业来说,首先,应勇于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只有当企业自主的认识到发展循环经济是“多赢”的好事时,企业才有更大的主动性去践行循环经济。其次,陕西的企业要大力开发建立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将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纳入企业总体的开发和经营战略之中。循环经济的发展尤其要靠科技。循环经济的技术载体是环境无害化技术。这一技术支撑体系包括:用于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用以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无废少废,生产绿色产品的清洁生产技术等等。循环经济只有通过这些实用技术支撑体系才能实现,否则,循环经济只是空中楼阁。由此可见,陕西的企业能否加大投资力度,开发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循环经济技术体系,是陕西能否真正践行循环经济的关键所在。

4、全社会要倡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陕西应通过绿色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绿色消费意识,引导陕西公众积极参与绿色消费运动。在消费引导方面,陕西各级政府要起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通过政府的绿色采购消费行为,优先采购和使用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为这些产品培养稳定的市场。同时,大力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模式,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循环型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

总之,陕西发展循环经济是历史的选择,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陕西建立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陕西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陕西一定要坚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信心,遵循“4R”原则,

树立新的系统观、资源观和效益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体的,要加强本省的循环经济立法工作,充分发挥起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协力,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总结自身实践的经验教训,切实将本省的循环经济搞上去,建设经济和生态强省。

参考文献

[1]王金南.循环经济学:理论·方法·政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98.

[2]范金.可持续发展下的最优经济增长[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54.

[3]柳江河.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建西部生态省.职工在线,2004-12-15.

[4]王玉庆.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第8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关键词】钢铁企业;循环经济;发展

引言

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循环经济正成为钢铁业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钢铁业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虽然在2012年我过GDP占世界GDP的11.47%,但是我国在重要的资源消耗上占世界的比重也很高,钢铁占比将近30%。目前我国钢铁行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尤为严重,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增加,支撑条件全面紧张,行业集中度没有提升反而呈下降趋势,钢铁行业的平均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因此,钢铁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发展循环经济,也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1],是我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要求。

1.循环经济概念

循环经济是指在物质的利用、循环、再生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是一种建立在资源的回收和循环再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按照能量流动规律和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系统,使经济系统和谐地流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种新形态的经济。循环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按照清洁生产的方式,对能源及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生产活动过程。循环经济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点是低开采,低排放,高利用。

2.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重要阶段,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工业化的进程加快,这就需要钢铁工业的强力支持。这就使得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资源出现短缺,生态环境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环境的意识也有所提高,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要实施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显得十分重要,尤为迫切。这也是我国人口、环境、资源与社会之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发展钢铁业的循环经济是钢铁工业的唯一出路。

3.钢铁业的特点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

钢铁业是典型的流程制造业,它是按照将铁矿石、煤、合金、水、电、空气等自然资源和能源,通过不同的工序连续作业、协同运行的生产流程来工作的,最后才形成钢铁产品和相关的副产品,用作生活或者生产资料。在钢铁业生产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废弃物。钢铁业有以下特点[2]:(1)生产工序多、工艺复杂。钢铁产业是以天然的资源为最初原料的过程工业,从初始原料到最后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化学和物理变化,需要经过若干道生产工序和复杂的工业才能完成。(2)生产规模和物流的吞吐量大、资金密集。为了获得大规模的效益,钢铁工业的生产在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趋势下积极推进并购重组。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4家年产量两千万吨的企业和2家年产量三千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这6家钢铁企业合计产量占全国产量的30.92%。实现现代化的工厂基本产量都在百万吨以上,无论是在技术改造、新增产能,还是在扩张、收购上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因此伴随着巨大的资金流。

4.钢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途径

深刻理解和把握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和特征,是整个钢铁产业成功地探讨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调查显示,到目前为止还有12.96%的干部不知道循环经济这一概念,为此,要深刻把握和理解循环经济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这一核心进行宣传,可利用标语、横幅、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以使每个人都明白,每个人都行动。

4.1 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

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促进钢铁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把可持续发展的具体思想落到实处的具体保证。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需要依靠各种新技术的支撑,更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这样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调查显示有75%的职工认为应该加强制定循环经济法,根据国外一些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加快制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利用法规促进企业推行循环经济法,并且规范和引导企业科学合理的发展循环经济。

4.2 合理调控钢铁工业生产规模

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和合理的规模是钢铁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就目前来看我国已建成的钢铁工业、正在建的钢铁工业和拟定要建的生产能力已经超出国内市场的需求,这就要求必须控制低水平的盲目扩张。综合考虑我国的能源供应、资源承受力等因素,我国钢铁工业的发展定位还是应该先以满足本国市场需求为主,进出口主要是品种调剂。

4.3 实施技术改造升级

实施技术的改造升级,可以为钢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设备条件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准备。发展循环经济,首先要通过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淘汰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设备,应该引进新的高科技含量的环保设备,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设备保障。例如,在转炉炼钢煤气回收利用和除尘方面,可以引进国外干式煤气净化回收技术装备,改变传统的湿法煤气净化技术[3],从而达到节约资源和提高环保的目的。其次要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大资源的再生技术的开发力度,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产品的深度开发。

4.4 加强技术创新

社会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就要创新,加强技术创新,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新条件、探讨新路子是钢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今后发展循环经济应该采取的措施。笔者经过问卷调查发现,有81.2%的员工认为应该加强技术的创新,其中又有60.31%的员工认为加强技术创新是钢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手段。循环经济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因此,钢铁工业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应该持续的创新,为创建资源节约型钢铁产业建筑有力的保障。

4.5 提高钢材使用效率

提高钢材使用效率是钢铁产业转变增长方式的要求。

第一是从减量途径利用钢材,可以提高钢材的强度,开发应用各种耐腐蚀钢材,延长钢材寿命。第一要从循环的途径利用钢材,主要是发展用于建筑的钢结构钢材,使钢材在利用后可以回收循环使用。

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对与减轻环境压力、缓解资源紧缺、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4],并承担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有重要的意义。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已经在我国各大型钢铁企业中兴起,中国的钢铁业走循环经济的道路的责任和义务正在得到践行,并正在努力把钢铁企业建设成为21世纪循环经济的楷模,笔者希望在本文中提到的一些关于发展钢铁循环经济的途径能对大家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岭,张群,张若生.循环经济与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研究[J].冶金经济与管理,2011(15).

[2]宿飞.钢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查与研究[J].科技向导,2011(36).

第9篇:循环经济法范文

关键词:循环经济;立法;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

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是新型化道路的最高形式,是世界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大潮流。为此,一些发达国家把循环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确认、保护和促进。在这方面,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立法动作尤其令另人注意。

1.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建设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在1978年推出了"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产品的拿回制度》。进入可持续发展后,该国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1998年根据这项法律制定了包装法令;[11]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此外,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有关废油(75/439)、钛氧化物(78/176)、下水道淤泥(86/278)、农业污水(90/667)、电池与蓄电池(91/157)、包装物(94/62)等循环利用的指令和1989年的共同体废物管理信息战略,也对德国产生约束力或起指导作用。[6]可见,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丹麦也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订了《废电子电机产品管理法》,扩大了有关主体的循环经济责任;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并通过了关于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之后,汽车和电子电器的生产者责任制法律法规也都相继出台。

2. 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现状

除了制定有关的绿色GDP制度,计划、规划和布局制度,有效管理和监督制度,研发促进制度之外,欧洲联盟及其成员国还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