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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银行监管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才逐步形成了“法人监管、内控监管、风险监管和公开监管”等四个监管理念,开始走上规范操作与依法监管之路。应该说现代化和专业化的监管框架和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缺陷。当前,我国银行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协调机制有待建立。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重复监管问题;二是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监管真空”问题。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日趋激烈,各种业务创新也在不断出现,银行、证券与保险机构开始相互参股乃至控股。面对这种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如果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势必会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中间地带形成监管的真空。
(2)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流于形式,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强银行监管,防范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定,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知识准备不足,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跟不上监管的步伐等。
(4)问题银行的救援机制尚未具体形成。《银监法》第38条到40条提出了问题银行的救助、接管、重组和撤消的原则条件,但条件过于含糊,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救援工作的及时展开。
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主要依赖于银行与监管当局双方共同的努力。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银行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最终解决国有银行产权关系不明、所有者缺位、治理结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差、内部人控制等种种弊端,使银行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
(2)切实加强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是尽早识别、预警、监控银行自身风险的首道防线。在监管当局实施合规性监管不能完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鼓励、督促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银行业稳健运行、防范风险进一步扩大和蔓延具有特殊作用。
(3)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4)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5)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一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银监会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信息。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的实时监控。
(6)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7)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需求。。
二、银行监管的理论
银行监管概念中的“监”是监督,“管”是管理。银行监管作为一个复合概念,包含银行监督与银行管理的双重含义。银行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银行监管是指政府机构对银行的监管行为,包括监管机构所制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其具体的实施过程。它是一种官方行为,是由政府主导的、外部施加的监管。然而,官方的监管必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广义的银行监管或者说“银行监管框架”则包括:监管当局制订的法律法令;监管当局具体的监督;监管当局、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激励结构;市场纪律与市场监控;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的纪律与责任;银行机构倒闭时政府的干预与救助措施等。
1、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市场失灵与银行监管。一是外部性。当一个消费者的福利或一家企业的生产直接受到经济中另一个当事人的影响时,我们就说该经济中出现了外部性。银行的经营活动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一家银行倒闭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要远远大于其倒闭的私人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银行的债权人与投资人无法准确地判别高风险银行与低风险银行。这样,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导致其他银行的挤兑,这就是所谓的银行恐慌。二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的双方中一方拥有某些信息而另一方则不拥有,这种信息被称为私人信息(privateinformation)。银行的产生有利于降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当存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出现了银行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可能是交易前的逆向选择,也有可能是交易后的道德风险。
为了减轻逆向选择带来的不利影响,监管机构常常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即对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审批,主要是确保银行具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资本。而为了弱化道德风险对存款者的影响,各国监管当局普遍实行存款保险制度。
(2)政府失灵与银行监管。银行凭借其独特的资产结构,从本质上来讲是稳定和有效的。银行的大部分资产来自于随时可以被存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first-come-first-served)的服务原则。这就使得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机会,因为这要求已有的存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已有存户几乎不可能。因此,银行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危机局面而倒闭。
但是,现代的政府有足够的资源和激励去保护可能的问题银行,而且不大可能对其袖手旁观,这破坏了银行的稳定机制,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银行监管便是政府失灵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政府的救援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在事后可能是有效的,但在事前却是无效的,因为存户会因此忽视存款的风险,银行会忽视投资的风险。考虑到这种道德风险可能会损害社会福利,政府便对银行进行监管来约束银行家的行为。
2、银行监管的收益与成本
在对政府的公共政策进行评价时,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就是所谓的成本—收益分析法(Cost-BenefitAnalysis,CBA)。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对银行业的监管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此时,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过于传统和陈旧,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应当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有效的避免危机,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产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监管团队和业务团队。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66-04
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规范基础,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成立,行使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对全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银行业体制改革、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客观来讲,中国乃至其他国家一直以来较重视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却忽视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几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银行监管的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普遍注意到单纯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无法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因此应在继续完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注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并需注意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动态平衡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相关基本问题介绍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涵
“银行业审慎监管”是一个复合性词语,银行业,即银行这一金融领域,界定了监管的领域范围。审慎,汉语意思是指周密而谨慎。在这一词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监管”一词,①监管的全称为监督管理。监督,汉语意思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②汉语意思是指照管并约束,以及管辖和处理。而监管一词并非是监督和管理含义的简单堆砌,它有其特定的含义,广义上,监管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狭义上,监管指的是监督性管理,英文词regulation。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监管是指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运用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采取的控制活动。④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具备主动干预性,并且这种公权力应受到公法的调整。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研究局局长黄毅认为,监管是指政法专门机构为实现特定目标,依法采取措施对一定领域或行业予以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这一定义体现出了监管权是一项公权力这一基本属性,笔者同意黄毅的观点并认为银行业审慎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权,对银行业金融结构的业务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
(二)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外延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屡次发生,使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仅仅通过对单个银行实施监管措施并不能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并认为应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强调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与之并重。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针对整个银行业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作为监管对象,自上而下实施的,以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为监管目标的监管模式,并全面考虑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一般来说,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通过防范风险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冲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错中复杂,不能单纯的从性质上界定二者的关系,应在监管实施中找出二者的动态关系,并依此为基础制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以发挥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大效用。⑤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本问题除上述介绍外,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对象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时涉及到中国监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完善问题,因此将在下文详述。
二、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现行规范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银行业审慎监管涉及的具体范围应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准备金、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监管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下面将对我国在以上方面的规范及实践现状做简要介绍。
1.资本充足率
2006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以控制因资本不足给银行自身及银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关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也符合《核心原则》16条资本充足率原则,需注意的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核心原则》第三版在第二版强调资本要求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资本要求所反应的银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发展趋势,对此,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及法律修订中应予以重视。
2.贷款准备金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贷款准备金的监管标准、管理要求等。体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理念。
3.资产流动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9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引》中规定,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同时,《核心原则》原则24对流动性风险做出了规定。
4.风险管理
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程序、合规指南、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备、报送或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为实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管而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范围。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于200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作出规定。《核心原则》原则15对风险管理体系做出规定,例如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解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等。⑥此外,银监会制定并引发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力求全方位控制各方面风险,实现银行业审慎监管目标。
5.关联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在第二款中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核心规则》原则20规定了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按市场原则与关联方开展交易、监测这些交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类风险等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以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审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许多制度性成就,但目前取得的成就与银行审慎监管的目标之间仍有许多差距,仍需致力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学者专家及立法者、执法者等的不懈努力完善之。具体来说,银行业审慎监管仍存在以下问题:
1.长期以来,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
中国以及世界上的诸多国家一直以来着重关注微观审慎监管,认为银行业监管要努力实现避免单个银行因各种风险遭受破产,但这样的监管措施无法有效应对周期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也验证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此外,凡事都有两面性,宏观审慎监管也是如此,一味的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并不能完全避免及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也需要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审慎应对。
2.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选择问题
从宏观审慎监管要实现防范及控制整个金融业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业稳定的监管目标中,可以看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由此引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选择问题,并且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确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宏观监管主体问题的规定,为了将宏观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谨慎处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问题。
3.监管的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了对中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 FSAP),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了中国FASP核心原则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尽管银监会有着清晰的审慎监管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受到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影响,监管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FASP评估团特别指出,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实现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在中国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银行体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⑦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但是在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常常行使超法定监管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同时各级政府也常常将银行业监管机构作为银行业的主管单位而不是监管单位,并要求银监部门承担法定之外的职责。⑧以上这些都影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三、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的建议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前者强调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及控制,后者强调对银行业中单个银行风险的防范及控制,为应对长期以来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问题,中国在以后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中应在强调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执行者应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探求能有效防范、控制微观风险及宏观风险的措施。即,微观监管措施与宏观监管措施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例如相关调查权的行使必定同时涉及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人员等的审查,这无疑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目标及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都是有利的。同时,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上,审慎监管的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应经常关注经济学领域关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是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采取就能有效应对风险、维护银行业稳定。胡利琴、彭红枫及彭意三人在研究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问题时,通过同时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变量,分析两者对监管目标的作用方式,若对监管目标的影响是同向的,则说明两者是协调的,否则说明两者在当前监管环境中是冲突的。⑨他们通过研究得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不完全协调,从以微观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过渡到两者配合的审慎监管形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因此需要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选择主体的建议
目前,学界针对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问题上莫衷一是,具体来说,有学者主张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主要理由是:1.央行的目标之一是避免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是关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法律规定,所以央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权有法律依据。2.由央行作为监管者能有效避免多个部门合作应对危机的低效及处理不利。3.央行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身份使其更合适作为银行业监管主体。另有学者认为应遵照中国以往做法另设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主要原因有:1.央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会使其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权力间相互制衡;2.使央行在应对系统性危机时因同时处于不同身份而无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央行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宏观监管部门,国务院选任宏观监管部门组成人员,此部门在组织上隶属于央行,但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行使行为受央行监督,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理念应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宏观监管部门作出任何监管决策时应向央行备案。当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背离时,由国务院裁决该监管决策是否实施。这样即避免宏观监管者因不了解央行宏观经济政策而无法实施高效益监管,又避免了由央行充当宏观监管者而导致权力集中问题。但我国具体由谁充当宏观监管者角色更适合需靠实践考验。
(三)完善监管独立性的建议
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针对第二章中影响监管独立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银行监管协会性质的自律组织,该组织由金融消费者、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该协会应倾听社会对银行改革和监管的政策意见,回应社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诉求,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公正性,以增强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
2.扩大PCA的适用
PCA指“立即干预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指商业银行出现某种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自动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罚措施。目前PCA主要应用于资本监管中。应扩大PCA的应用范围,增强监管技术上的独立性,例如,对于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自动采取处罚措施,提高审慎监管程度。
3.组织专业素质培训
监管机构应经常组织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权。
此外,笔者认为影响监管部门独立性改革最根本障碍是中国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及社会目标的体制,而改善这一问题需要中国长期的努力。
四、总结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后危机时代,中国及其他国家普遍意识到完善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需考虑到风险从宏观角度上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所以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处于同一层次并需要给与关注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已开始了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实施,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运作及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运作模式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全球化及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应在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各国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监管措施,以促进银行及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注释:
①⑥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45.
②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出版社,1979:539.
③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
④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
⑤⑨胡利琴,彭红枫,彭意.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2(11).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监管组织;监管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28-02
一、国外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现状
在世界各国银行监管领域,美国的银行监管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
(一)监管组织机构
目前,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以美国联邦储备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的庞大的金融管理体系。这一巨大的管理体系控制着美国所有的银行,建立起了一个有系统分工的、纵横交错的金融管理网络。其目标是适应银行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建立既保障银行业安全又富有竞争性和活力,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健全的银行监管体制。“两级多元化”的监管体制是美国银行业监管最突出的特点。法律一方面赋予联邦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另一方面又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美国的银行也因此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国民银行”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接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监管。“州立银行”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接受各州政府的银行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具有明显的“两级”监管特点。另外,“多重化”是美国银行业监管的另一特点。除前面所介绍的两个基本监管主体之外,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储备理事会(FRB)等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参与商业银行的监营。
(二)监管措施
1各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通过交流,既加强了不同监管者之间监管信息的交流和沟通,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又通过直接与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沟通,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
2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对公司自身评估报告的阅读和对报告内容的核查,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监管者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或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做出评价。
3为确保商业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获得商业银行关于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足够信息,监管者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收集系统、决策系统的评价,以确保建立在信息收集基础上的银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将现场检查的评价结果与现场检查前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后,决定未来的监管策略。
4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防止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的另一项极为重要的措施。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分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将单一借款与银行自身的资本量挂钩。美国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该行自有资本的10%。
5资本充足率管理始终是监管者控制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重要内容。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商业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商业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商业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现状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况
1在总结以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其中,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坚持以风险为监管主线,是银监会及其派驻机构重要的监管原则。银行监管工作的重心正在从合规性监管向提高内控有效性和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转变。
2在新的监管理念下,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正进行着监管制度、方式和手段的创新,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了一系列审慎监管的规章和指引,全面加强了银行业监管工作,与一些境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新的监管理念及其实践措施在探索建立中国有效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过程中产生了积极效果。银行业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保持了平稳运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双双下降,银行业改革和开放取得了新突破。
(二)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缺陷
1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2银监会与央行的关系需进一步理顺。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及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这些信息应来自监管部门上,由于两个机构存在一定的摩擦,信息共亨困难。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向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应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来发放救助资金。因此,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欠缺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3监管技术指标欠缺。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在对银行监管过程中,科学利用指标体系对银行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的能力还不强,同时,银行机构还未完全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银行信用风险评级工作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增多,现有的监管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层次低和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具备扎实的金融财会知识并掌握现代分析工具的复合型监管人才极度匮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银行监管水平的提高。
三、国外银行业监管的启示
1进一步完善与现代商业银行监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力求使其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银行监管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应大量吸取国际上监管法律法规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完善我们的监管法规体系。
2银监会与中央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紧密合作。银监会与央行保持紧密合作,尤其在信息收集方面的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许多信息均来自于银行监管当局对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银监会也需要央行的信息资料。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英格兰银行和FSA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做法。因此,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之间要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运营情况,通过信息共享和相互提供服务避免重复,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3借鉴和运用国际经验和国际监管惯例,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风险分析系统和监管指标体系。银行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的有关信息进行量化管理,使用相关的经济分析方法如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构成分析法及贷款规模预测、风险集中度预测、流动性预测等对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监管指标的设计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银行机构以及不同的风险特征来确定。监管分析指标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宏观审慎;公共政策
一、 引言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普遍加强了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业的监管,以《巴塞尔协议Ⅲ》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为代表的新监管政策体系的出台,标志着全球金融监管进入了新的时代,然而相关政策如何有效实施,各国政府尚无经验可循。政策工具作为研究公共政策实施的重要领域,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公共理论”和“政府再造”运动在西方各国的兴起,逐步成为政策科学研究的焦点之一,其理论成果也为诸多专门政策研究领域所运用。从金融政策看,以三大操作工具为代表的货币政策工具研究早已出现且数量颇丰,而金融监管政策领域工具取向的研究却非常少,仅散见于宏、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一般论述当中。本文的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对国内外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的梳理和归纳,综合分析先前研究待完善之处,并在借鉴政策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的建议,为完善政府监管“工具箱”服务。
二、 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概念及分类
1. 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概念。一般认为,政策工具是指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特别是政府选择用来执行公共政策,达成政策目标,从而解决政策问题的途径和手段。但已有研究中,鲜有对监管政策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因此,借鉴政策工具概念,本研究认为所谓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是指公共部门为执行监管政策,达成银行业监管目标而选择和运用的途径和手段。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这些途径和手段,直接决定了监管政策工具的种类、数量和性质,进而决定了监管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运用。
2. 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类别。目前,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类别进行了划分。沈坤荣、李莉把世界范围内曾经和正在使用的银行监管工具归纳为三类,即法律工具(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存款利息率上限和资本要求)、制度工具(即存款保险)、政策工具(即监管控制)。在此基础上,根据James R. Barth等人有关正式监管权力的划分,还可将监管控制扩展为监管人员依据及时采取行动权、勒令重组权和宣布资不抵债权三项权力所采取一系列政策行动。OECD认为,识别合适的政策工具是政府为实现政策目标的关键任务,并将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工具划分为监控(Surveillance),基于市场手段的道义劝说,管制,政府担保,再贷款,补贴,许可和特定项目,政府控股或接管等7种。全球金融危机以后,为加强银行业监管,开发新的监管工具,宏观审慎监管理论开始引人关注,这一阶段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的探讨基本局限于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研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和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二分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主流的分类形式。其中,巴曙松等人在阐述审慎性监管时提到,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按这一说法,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还可以分为限制性监管工具和审慎性监管工具两类。
三、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
1. 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分类研究。FSB、BIS和IMF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分为旨在控制或降低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时间维度的政策工具和旨在控制或降低某一时点金融机构关联性和共同风险敞口的跨行业维度的政策工具。李文泓、黄亭亭和巴曙松等人根据国际最新研究动态,将这种分类下的工具总结为逆周期资本调节、动态拨备、杠杆率调整、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更审慎监管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手段。耿楠则结合FSB的研究报告,将实践中常用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归纳为避免信用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所形成的金融不稳定的工具、解决与杠杆率有关的系统性风险被放大问题的工具和减少金融系统结构脆弱性和限制在危机时期溢出效应的工具三种,该分类项下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还可以细分为10余种具体手段(见表1)。
Landau则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两个组成要素(component)即系统性和宏观经济环境,将这两个组成要素与两种选择机制即自动稳定器和监管当局的自由裁量(将在下文详述)进行结合,可以构成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如下分类(见表2)。
2. 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特性研究。田宁指出,资本充足率、动态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四大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本身具有较好地涵盖主要风险指标和操作、测量简便易行两方面优势,同时又具有可能引发商业银行流动性与盈利性之间的权衡问题、可能强调硬性的数量化指标而忽略某些软性因素和可能导致监管要求产生罚优奖劣的政策误导三方面劣势。王刚、刘嘉则从工具内在特性的角度出发,研究了贷款成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优缺点、可行性以及具体设计的要点和机制。于春涛认为拨备作为宏观审慎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关键在于拨备以审慎计提的形式将预期损失计入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从而成为风险承受形式的特性。
3. 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选择研究。与上文Landau的观点类似,黄亭亭认为,逆周期操作有基于规则和相机抉择两种选择方法,前者可通过自动稳定器机制来实现,即设置一个明确的数字目标或政策目标偏离某一参考价值的阀值,当触发这个阈值时,则启动逆周期操作;而相机抉择的方法是指宏观审慎当局“自上而下”的干预,实际就是监管的自由裁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识别和监管工具的选择,他强调应考虑各国金融体系和监管安排的差异性。刘志洋则指出,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发展阶段、汇率政策和冲击的类型等因素会对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选择过程产生影响。
4. 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研究。Yellen指出,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应兼顾基于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平衡,他强调应以基于规则为主,而给监管者自由裁量留下适度空间。Lim、Columba等人则重点分析了宏观审慎政策监管工具实施中必须充分考虑的五方面问题(见表3)。耿楠认为,由于市场数据本身就存在顺周期性问题,基于市场数据对系统性风险贡献进行估计的方法很难使空间维度和时间维度的顺周期性问题同时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实施有很大难度,同时这些工具在不同国家、不同部门之间实施的差异性加大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多部门间协调机制没有落实,也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实施的效果。王忠生、黄伦章还提出,宏观审慎的监管工具、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新框架以及新框架下政策的协调配合给个体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带来的高成本也是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5. 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关系研究。一般认为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等监测指标是比较典型的微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它们是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基础。对于两者的关系,李文泓认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政策工具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政策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异。而项莉、潘凌遥和王忠生、黄伦章等人则指出,宏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工具实际是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的工具之和,其实质是将这些微观审慎监管工具通过建立一个宏观审慎框架来减小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威胁。耿楠的看法是,目前国际上设计和运用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仍然停留在微观层面,与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不够匹配,而政策工具的“宏观性”应体现在运用宏观经济指标或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层面的监管措施的配合,来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
四、 研究结论与展望
纵观已有文献,工具取向或者工具途径的银行业监管研究,大体可以全球金融危机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文献数量相当有限,后一阶段与世界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践相一致,围绕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这一主题有所展开。从文献数量占比看,基本上可以把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等同于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
实际上,政府用以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工具箱”中,远非只有以通过设置谨慎经营规则,借助各类指标或比率监测、预警和控制进行监管的审慎工具。具有强制性的管制工具、以窗口指导为代表的劝说工具、通过信息公开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决策的自愿类工具等等,都是政府常用的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但已有文献基本局限于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这种研究视角上的缺陷,根本在于对政府或公共政策主体所能运用的政策工具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一,对“工具箱”中的工具缺乏系统、全面的分类,即使个别研究者列举了与审慎监管工具并列的其它政策工具,但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少跟进研究。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研究,尽管文献数量开始增多,但基本停留在工具分类、组成和特性的静态分析层次,不同监管目标及其对政策工具的决定性,以及政府在差异化监管情境下政策工具的动态选择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为宗旨的银行业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一样,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政策视角下往往以政策工具的识别、分类、构造和特性研究为基础,重点探讨工具的选择问题,原因在于政策工具的选择是理论和实践的交会点。具体到银行业监管而言,政策工具研究就是要探讨监管机关面对不同的监管问题和情境,如何从完备的“工具箱”中选择合适的政策工具以解决监管问题。为此,建议未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工具研究可按照工具的识别和分类、工具特性及其适用情境、工具选择与优化这一思路(见图1)展开系统研究。
遵循这一思路,未来可重点探讨以下问题:(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政策工具到底有哪些,如何分类。(2)各类政策工具的内在特性是什么,适用于什么样的监管情境,运用政策工具的内外部条件是什么。(3)针对不同的情境,监管机关如何选择监管政策工具,具体机制有哪些。(4)在此基础上,可结合具体政策实践,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对监管政策工具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优化选择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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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田宁.巴塞尔协议Ⅲ下监管工具的SWOT分析.中国金融,2011,(2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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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andau Jean-Pierre.Bubbles and macropru- dential Supervision,200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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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于春洋.拨备作为宏观审慎主要工具之一的分析.国际金融,2013,(2):61-65.
10. 刘志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政策工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8):19-24.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金项目“中国机场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多层次评价研究”(项目号:ZXH2012N00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于多因素识别及影响性分析的航班延误治理研究”(项目号:61179046/F01)。
一、银监会各项职能的正面效应
(一)整合银行业监管力量,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银监会成立以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属于典型的多元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有关监管司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中央金融工委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干部监督管理,国有商业银行还有专门的外部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由于多头交叉监管,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疲于应付各部门的监管,另一方面却可能出现监管“真空”。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整合了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克服了多头监管的弊端,有利于形成统一全面的监管框架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确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单独设立银监会,不仅是为了将央行的双重职能予以分离,加强银行业的系统监管,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中央银行自身的独立性,有利于提高相关货币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性,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在我国央行具有监管和货币政策双重职能的时候,央行有动力予以救助以减轻其监管责任,但也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甚至诱发通货膨胀。将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单设银监会的做法,将有效地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物价水平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监管专业化水平,以应对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的浪潮。八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创新浪潮此起彼伏,对银行业监管产生了较大影响,尤其是增加了新的监管对象——外资金融机构,并改变原有监管对象的行为,加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整个金融系统的复杂性,而且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由于不同业务的交叉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监管的难度也日益加大。因此,建立专业化的银行监管机构,使监管者的工作职责更专一、工作目标更明确、范围更集中,可以更好地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使监管效率大为提高。
二、银行业监管体制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应当指出的是,机构变革仅仅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保障,单纯的监管组织机构改变并不能代替深层次的改革。监管机构如何设置充其量只能算是第二位重要的问题,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技术和监管模式的变革才是深层次的根本性改革。《巴塞尔协议》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认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必要条件是: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制约平衡机制,相对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以及相应的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激励机制。从银监会的体制框架看,我们认为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银监会与中央银行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信息的共享问题。央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是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企业与个人的信贷行为。而这些信息来自于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在信息来源上,两个机构也许会存在一定的摩擦和障碍。因此,建立银监会与央行之间充分、及时的信息沟通机制至关重要。二是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救助问题。由于中央银行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对出现流动性风险和退出市场机构提供资金支持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后,牵涉到两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银监会应当在对金融机构风险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及时审慎地向中央银行提出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中央银行资金支持的形式应当逐步向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靠拢,尽量减少直接发放信用贷款救助,而是通过再贴现形式或某一中介(如设立的风险救助基金、存款保险机构)来发放救助资金。否则,在救助问题上,可能出现央行拯救过度造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或是拯救不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建立中央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有关金融稳定的协调机制已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二)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的业务分工与配合问题。随着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将成为一种趋势。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有必要对各个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分工,对交叉业务协调配合落实监管职责。
(三)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银监会应当在制度上明确监管的层次与次序。地方政府应当定位在大股东的位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重大问题实施内部监督管理,银监会作为外部监管者应当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为目标,要防止大股东侵犯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小股东利益的做法。否则,有可能出现地方政府运用当地金融机构的资源发展地方经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向中央银行转嫁的风险。同时,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关系到银监会独立行使其监管职责的重要问题。
(四)银监会的内部制度建设问题。尽管已经搭建机构的组织架构,但银监会的独立性、监管理念、监管文化、激励机制与监管技术等问题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的如何才是决定银监会体制是否能有效运转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肯定的是,银监会的设立已经打破了原有多头监管的体制,原有的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也势必要经历改革扬弃的过程。
三、实施深层次制度变革,完善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政策建议
(一)实现监管的独立性。我们在加快金融机构体制改革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可信赖的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和一定规模的现场检查队伍,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之间的机动交叉检查。其目的是避免目前监管当局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者与当地的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造成监管的弱化。尽管理论上我们可以建立对监管者定期的异地轮换制度,但考虑到人员流动的高昂成本,实际工作中很难行得通。相反,可替代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强有力的现场检查队伍,实行异地交叉检查,这应是体制约束下的最优方案。
(二)分阶段逐步设立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省一级建立一支业务精良、规模强大的监管队伍。待今后随着监管业务的发展,再根据需要逐步延伸到地市或县一级机构。这样,将有效地减小机构变更带来的不必要的震荡和机构设置过多导致的高昂成本。
一、国内银行业监管政策新进展
1.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一是优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实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一致性。二是积极推进机构主体市场化,稳步开展民营银行试点。首批获准筹建5家试点银行,分别是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三是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四是《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制度破冰。
2.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持续加强和改进银行业监管
一是创新资本工具,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开展优先股试点,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二是开展定量影响测算,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达标要求时限;进一步明确存贷比计算口径,以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三是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四是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统一部署开展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评估和外部评估工作。
3.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二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三是支持区域发展。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方案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发展以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促进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4.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建立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
一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三是强化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加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包括银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5.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银行业务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和规范。增加同业业务透明度,限制发展不合理的同业业务,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二是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督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三是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四是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五是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明确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等要求。
6.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商业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7.持续完善相关会计标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整合原先分布在各项会计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二是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适应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一系列细则并解释,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监管政策变化新趋势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持续深入,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结算等方面面临新的冲击;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也使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二是,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商业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产生冲击。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持续推进和即将落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必将使我国金融环境和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将对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利差和规模扩张获得盈利高速增长的传统模式产生严重冲击。
2.银行业监管规则接轨国际标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监管机构参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3.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风险防控压力上升
在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生息资产增速放缓、净息差有所下降、资产质量压力上升。问题突出行业的企业短期内较难摆脱经营困境,这些企业不良贷款的增长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惯性下滑、信贷成本有所上升;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增加;平台融资集中到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有可能明显上升,商业银行拨备压力和风险控制压力进一步增加。
4.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稳步提升
监管机构继续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推动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现代化金融企业制度。
5.监管压力和市场竞争推动银行转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风险加大
银行业所面临的市场机制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监管标准的提高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加快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转型的步伐。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和中间业务,尤其是理财、信托等融资性表外业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表外化问题,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同业、理财等业务短借长贷,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6.银行基础金融服务价格标准透明化,商业银行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定价难度增大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其政府指导和定价标准趋于透明;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统一设定,银行间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竞争将更加激烈,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权。如何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定价,以在争夺客户资源的同时保持良好的收益,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1.以客户为中心,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发展战略转变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盈利主要依靠发放贷款的模式,加快商业银行由传统商业信贷银行向综合服务的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变。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经营转型,通过强化架构建设、客户分层管理、营销服务体系、结构调整等措施,依托信息化、集约化和差异化管理,打造特色核心竞争优势,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成为资本集约型的跨地域和多种金融领域的专业综合金融提供商。
2.持续加强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商业银行需持续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制衡和激励机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提升资源配置与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和精细化成本核算;强化多层面、多维度的关键绩效的综合评估;建立与价值管理导向相符合的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另外,还需遵循新的会计标准,按规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模式
商业银行需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审查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风险“防火墙”和代偿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先进的风险管理量化技术为支撑,通过强化经济资本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定价等手段,实现从管理风险到经营风险的转变。
4.依法合规进行业务创新,严防风险传染和蔓延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以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也可能成为滋生风险的温床。商业银行需把握住法律或政策的红线,加强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防止风险传染和蔓延。
对政策性银行应实行分业监管
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先后成立,当时是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进行分离,由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粮油棉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的要求,在各自特定的业务领域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的经营方针、市场定位、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必须敏锐地洞察和熟知这些发展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因此,对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分业监管,即根据其业务政策性强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政策性和商业性两块,两块的政策性强度和风险程度都不同,对其监管就不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其中,政策性贷款又可以细分为指令性贷款和指导性贷款,两者在政策性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指令性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属于政策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银行的业务合规性,有无违规操作等。指导性的贷款如果出现了风险、形成了损失,则属于经营性风险,对其监管主要是风险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银行是否做到了审慎经营、有无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实行尽职监管
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突出的问题,究其根本就在于“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问题的根源又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扭曲。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一是与政府的委托关系,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委托关系,层层委托、层层的关系,形成了超长的委托链。委托人对人的约束和控制力逐级弱化,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良贷款二次剥离就是委托关系扭曲的典型例证。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尽职监管,即把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尽职情况作为我们监管的重点。这里所说的尽职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投资者尽职的情况;第二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向其上级行尽职的情况;第三个层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向高管人员尽职的情况。银监会已经制定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指引》,还将研究制定《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旨在加强对高管人员尽职监管的《商业银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评价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今后,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的重点,就是要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其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是否都按要求尽职。
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实行超速监管
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以及内控机制方面相对要好,但在其粗放式的快速扩张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而造成风险管理力度的减弱,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并使得这种快速发展呈现出波动性较大、跳跃式增长的特点,同时金融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这种发展模式的可持续性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超速监管,即将发展速度超出正常速度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的重点。超速监管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而是为了防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盲目超常规的扩张中积聚风险,从而保证其稳健、可持续的发展。对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等监管要求的超速发展,不仅不加以限制,还要为其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超速,则不仅要限制其发展,而且要对超速发展造成风险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严格追究其超速责任。
对城市商业银行应实行法人监管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整合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城市商业银行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司治理机制和由此而带来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最突出的几个表现:一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不作为;二是高级管理层的“内部人控制”;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对城市商业银行监管的关键就在于法人监管。这里所说的法人监管,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进行监管,而是要通过我们的监管,帮助和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真正建立起“三会一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要求,完善其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由银行监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三是坚持城市商业银行总行、支行的两级管理体制,强化总行对支行的扁平化管理,以减少机构层次和管理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衰减、提高科学决策的效率。
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大户监管
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资产质量差、经营效益低、历史包袱重、内部控制弱、经济案件多发、操作风险严重。但在这些问题当中,当前最需引起关注的还是“垒大户”问题。所谓“垒大户”就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主要集中在个别或少数大户身上,“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违反了风险分散的基本规律,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
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关键就在于大户监管,即把监管重点放在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上。大户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要严格执行单户贷款比例管理,县级法人社组建以后,每个社都要根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单户贷款的限额,并确保不得突破,对购买国债、资金拆借业务也要确定一定合理的比例;二是大户监管的侧重点不同,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业务中,侧重对其资金运用的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投资大户、融资大户中,侧重对贷款大户进行监管;在贷款大户中,侧重对投向非农业生产的贷款进行监管;在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侧重对大户贷款的合规情况和授信尽职情况进行监管;三是在做好大户监管的同时,要提倡农村信用社资金不离土、不离乡,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提高信贷支农意识,适当放宽小额农贷条件,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改善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提供支持。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贷意义十分重大,既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分散信贷风险、扩大收入来源、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又有利于农民通过贷款不断扩大生产提高收入、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对信托投资公司应实行产品监管
近年来,相对于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资金信托产品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自从2004年在上海发生了“金新信托”偿付危机的事件后,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性也一直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是投资人对于信托产品不甚了解,而在已发行的信托产品中绝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销售,投资人之所以购买是因为把信托产品当成了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的债券,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因监管法制建设以及内部管理的欠缺,进行了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在发行信托产品时刻意减少信息披露、有意识地模糊风险和违规承诺收益保底等。
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产品监管,即重点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资金信托产品进行监管。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信托产品资金使用方向上的监管,严格控制信托产品将资金运用在房地产等盲目投资和过热行业,严格控制发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产品计划、扩大资金规模,严格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产品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挪用;二是规范资金信托产品的营销宣传和风险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信托产品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保底等,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其产品介绍中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三是加强监管方和被监管方的“透明度建设”,通过信息披露和宣传讲解,逐步普及信托业和信托产品知识,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育成熟的市场主体。
对资产管理公司应实行程序监管
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主要是在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违规问题。在不良资产收购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审查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符合剥离条件的贷款被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造成了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现象,致使部分资产被低价处置,造成国有资产不同程度的流失。
因此,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关键就在于程序监管,即监管的重点是看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的程序是否规范。程序监管的内容:首先,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收购、评估到处置等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管理和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健全资产管理公司相关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流程,做到有章可循和程序化操作;第三,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强化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处置的程序,不得逆程序操作;第四,规范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在完善竞标、拍卖等处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法;第五,加强对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人员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切实防范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确保把国有资产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经理国库;国库业务;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
商业银行国库业务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延伸和补充,对其实施有效监管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在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完整、确保国库收支准确及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由于受不同层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层央行国库监管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碍其职能作用发挥。笔者在对河南省平顶山辖区国库监管工作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从内部和外部视角分析当前基层央行国库,尤其是县支行在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确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概述
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库监督主要是对进入到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的监督。其中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监管是国库监督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国库资金收支在商业银行环节上是否及时准确,监督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业务、支库业务、乡镇国库业务、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否及时准确合规等。在经理国库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监管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框架(见下页表1)。基层央行在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的监管上也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不断完善制度规定,创新监管手段,逐步形成考核定级、综合评价、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以国家金库平顶山市中心支库为例,自2008年起该国库联合财政、税务在辖区开展“优胜国库经收处”创建活动,采取奖惩相济、树立典型与处罚违规并举的方式进行监管;2013年制定了《平顶山市金融机构国库业务监督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建立监管对象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考评结果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有区别、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库监督,并关注服务对象评价与投诉意见,连续、动态、多角度地监管商业银行国库业务,取得显著监管成效。
二、当前制约基层央行国库监管职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一)人力瓶颈阻碍国库监管职责履行。一方面,人员数量少、老龄化问题突出。调查显示,县支行国库一般6-8人,其中专职国库人员仅1-2人,大部分人员除在国库内部身兼多岗外,还兼职会计、反洗钱、发行等其他岗位,同时国库人员平均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上,工作精力逐步减退,仅能满足日常业务工作需要,很难抽出时间和专人开展现场检查,普遍存在集中精力办理业务与国库监管顾此失彼的矛盾,容易出现国库监管“走过场、走形式”现象。另一方面,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国库监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国库监管人员既要懂国库业务,还要掌握银行、财税相关业务知识。但基层国库干部队伍知识层次偏低,大多数人员长期从事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知识结构单一且陈旧,对监管知识、国库、财税及银行新业务掌握不够,较难满足新时期国库监管工作需要。(二)业务变化增加国库监管难度。国库及其链条上相关业务发生较大变化,给基层央行国库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一是国库业务变化。国库信息化的发展改变了业务处理模式,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管难题。在国库业务监管上: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应用实现了缴税业务电子化,税款由清算银行集中与国库清算,如果清算不及时或存在延压问题,基层央行国库无法追究当地经收处责任;商业银行业务系统由其总行统一设计,税款扣划上出现问题基层很难解决,比如某全国性银行,其业务系统当日收到电子扣税信息,次日将资金转入待报解账户,存在事实上税款延压,但基层央行国库在责任追究上存在困难。在国库的监管上: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TCBS)上线运行实现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支库仍然使用单机核算系统(TBS),核算管理模式相对独立且存在较大差别,不利于对其监管。二是商业银行业务变化。以某支库为例,该支库所在辖区国库经收业务量较大的5家商业银行,有4家业务上收,实行业务上收的商业银行所有凭证及单据全部上收到上级行,只有会计报表、分户账和对账单等资料,会计凭证调阅困难,直接影响国库经收业务实地业务检查工作的开展。三是财政业务变化。目前,国库集中支付多采用“先支付、后清算”的模式,即银行根据财政或者预算单位下达的支付指令先行垫付,日终汇总支付总额向央行国库清算,国库处于被动清算的地位,造成对财政资金流向及合规性的监管流于形式。(三)形式限制国库监管作用发挥。商业银行国库作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有效补充,为国库职能的完整履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国库监管作用无法有效发挥。一是体制因素影响国库监管工作开展。国库不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和主流业务,得不到足够重视,存在人员配备少、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直接影响国库制度执行力和业务质量,甚至存在风险隐患,监督检查中虽然对相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但较难得到落实。二是国库日常监管体系缺失。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独立于商业银行核算系统,除资金进出业务外,其他业务未纳入商业银行自身的事后监督。同时,上级国库对国库的监管也仅限于年审、实地业务检查等,缺少有效的日常监管。三是规避监管的趋利动机弱化国库监管。商业银行在对辖内国库业务的分支机构实施行政监管职能时,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容易发生监管缺位或越位现象。在法律、行政法规上,也未对商业银行国库的内部监管职能进行明确规定,导致监管难以落地。(四)与财政不协调影响国库监管工作开展。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的运行机制未完全理顺,基层国库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一些障碍。一是财政专户问题。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数量多、类别杂、资金量大且管理不规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财政专户约15万户,专户内沉淀资金与国库存款余额相当。如此大量财政资金的体外循环造成商业银行的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有碍于国库监管工作的开展。另外,财政专户大量增设虚拟子账户,增加了资金管控风险和监管难度。二是非税收入征缴问题。非税收入征收流程设计不合理、中间环节较多等,容易产生违规开设过渡户或汇缴户行为;在缴库环节存在随意调库、人为控制收入进度的现象,国库无法对其有效监管。
三、提升基层央行对商业银行国库业务监管效能的对策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