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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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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环境论文

第1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环境保护法》第52条新增: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可知我国目前是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强制保险是很明确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只有解决的这些问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可以在强制购买的情况下,不使社会产生矛盾,稳定且有效的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长效绿色保护机制。

(一)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购买必须完善环境污染风险的防范措施,否则造成的环境污染将处于免赔状态。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越多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购买,那么对于环境保护而言就越有利。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意外环境污染事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也是不完善的,而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额度有限,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当地社会和地方政府则赔偿大部分的损害,而且受损的环境和生态系统往往并不计入污染损失当中。正因为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许多环境肇事者承担的少,所以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觉得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没有太大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慢慢实行强制购买,从自愿到强制在这种过渡过程中,一般都是慢慢进行。从自愿到强制一般而言有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完全自愿购买;第二个阶段: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第三个阶段: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第四个阶段:完全强制。这四个阶段一步一步实现完全强制,每一个阶段其实变化的最主要的就是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量。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量不高就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只有让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自愿并且乐意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以后才能够顺利实行完全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为当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心甘情愿,那么就不会产生企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避免了有可能的社会问题。因此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是一定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同样具有追逐利益的性质。企业投保前,保险公司为了确定合理的费率,会雇请专家对企业进行进行环境风险勘察和评估,这是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成本的。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根据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公司的盈利预期很难确定,社会对它的了解度和认可度不高,因此导致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根据2012年5月28日南报网讯报道,记者从南京环保局获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招标已经完成,一共有5家保险公司通过了招标。虽然相比于截止2008年国内总共只有几家保险公司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的参与度有所提高。但是保险公司参与程度还是达不到,我国将来实行强制性保险的程度。保险公司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量不多,会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失去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体系作为支撑,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间一环过于薄弱,根本无法大范围大规模实行,直接影响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也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宣传力度不够,才使得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度不够,购买欲望不强,这样保险就间接影响了保险从自愿到强制的过渡。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保险自愿到强制的进程。因此保险公司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的政府促进机制

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和保险公司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根据2015年5月7日安顺在线的报道:“对按规定投保的参保企业,市环保局会将其投保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可在企业项目审批、评先评优、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投保企业有一些鼓励措施,只是一些优先支持,规定的十分不明确。笔者认为政府的措施很重要。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政府应该是一个促进机制。笔者认为应该由政府干预,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法律。并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补贴制度,最后为了加强自愿购买程度,政府应该对购买与不购买保险的企业区别对待,给予积极购买保险的企业一些除补贴外的政策性好处。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政府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够成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渡到强制性保险的促进机制。

(一)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

由于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追究责任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许多环境事故肇事者只承担了少量的污染损失。大部分的环境污染损失都是最后由

国家承担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很多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便不会害怕意外的环境污染,少量的污染损失相比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本与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需要改善环境污染风险措施的成本而言,似乎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加有经济利益。毕竟企业都追逐更大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权衡之下,选择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意料之中。企业投保积极性由于这种原因,导致投保量十分不可观。因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的明确约束,很多企业会选择钻法律的空隙而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尝试制定出明确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的法律。只有当法律明确了环境污染事故中赔偿责任和发生意外环境污染赔偿机制,这样才能够有助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为了避免巨额的赔偿可能,而选择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此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使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经济利益,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了具有污染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环保保费补贴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额,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投保量十分足,效果十分可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政策性保险,具有保费补贴的话,对需要投保人而言,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国家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公司企业征收适当的环境保护税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目前排污费制度中收的排污费就属于环境保护税收。借鉴采用保费补贴的办法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笔者认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税中应该拿出一部分作为环保保费补贴。环保保费补贴是针对于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当然环境保费补贴万一不够的情况下应该由国家财政出部分钱,作为该补制度的依靠。只有在有稳定利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和具有污染风险的公司才会有投保积极性,主动参与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当中,提高投保量。实行环保保费补贴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自愿性投保到强制性投保过渡中,有效解决可能产生的问题。也是政府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促进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三)政府对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强制性保险过渡到自愿性保险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如果政府在违背大多数企业自愿性的前提下强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转变成强制保险,要求企业必须购买,那么必定会产生很严重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本论文前面提到的减免税款,实行补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投保量,但考虑到某些企业不在乎这些税款和补贴。所以在此过渡期间,政府必须想出一个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投保企业给与的好处是企业无法抗拒的行政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形成全方位的促进机制。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使大家都有能够具体了解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进展情况。对于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政府应该给予相比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更多一点的环境污染指标。环境污染指标对于一个具有污染性风险的企业而言十分重要。应为这个指标是政府给的,假如超过了指标要么就向指标没用完的企业购买指标或者缴纳高额排污费。我国与环境污染指标有直接关系的制度是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于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而言环境污染指标是直接无经济利益挂钩的,有很现实的利益。对于鼓励自愿投保政府还需要更大的力度促进,将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购买作为某些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在前面提到的信息公开后,由政府明确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假如有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那么在某一些项目竞标中,该企业就没有竞标资格。笔者认为,这样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更能促进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积极投保。政府做到以上建议,区别对待投保企业与未投保企业,让未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直接的经济利益和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下,不得不综合考虑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利弊,明显的利益趋势下,未投保的企业也会积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结语

第2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所谓对立,即人类的主观需求和有目的活动,同环境的客观属性和发展规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人类必须认识环境,必须遵循环境的发展变化规律从事生产和活动,不然,就必然会遭到环境的报复和惩罚,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问题就会随之发生。

所谓统一,即人类以环境为载体,总是在一定的环境空间存在,人类的活动总是同其周围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人类既是环境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环境的塑造者,人类的活动不可能无止境地向环境索取,也不可能永远不加限制地在向环境排放废弃物。当人类的行为遭到环境的报复而影响到人类本身的生存和发展时,人类就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环境所能允许的范围。

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就是在这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

当人类刚从动物分化出来,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就已处于初级的状态。早期的人类已懂得猎取食物、取火、制衣、穴居,在各种环境中进行着生存竞争。然而,因其活动能力有限,只能以生活活动和自己的生理代谢过程与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这时,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矛盾尚不突出,人们的努力目标仅是适应环境、利用环境,而很少有意识地改变环境。

随着人类活动能力的增强,使用的工具也日益改善,人类开始懂得改变环境,学会了农耕、养殖、穿衣、住房,人口得以大量的增加,特别是进入了农业文明时代,人们将大片的荒山、草地辟为良田,水利事业的发展,又为农业的丰收提供了保证。然而,在其发展的背后,与环境的矛盾却显得突出起来。由于不节制地毁林垦荒,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草原的毁灭招致荒漠的扩张,不合理的引水灌溉又造成土壤盐化的形成。这些矛盾的激化,曾使繁荣一时的巴比伦文明古国变为一片沙荒,也使玛雅人经受不住干旱、洪水、风沙的侵袭,而不得不丢弃自己亲手创造的文明,离开了故乡,……这就是早期的环境问题。遗憾的是,人们并没有引起警觉,并未认识到这是环境的报复。当时,人类生产力尚不发达,对环境的破坏尚不明显,环境问题尚未达到危及人类生存的地步,故人类仍是我行我素。到了现代工业时代,情况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类社会的生产力、人类的数量、生活范围和规模等已是今非昔比,“人定胜天”的思想占据了人们的头脑,人类在对环境进行改造的同时,对环境的破坏也日益加剧。与此同时,环境的结构组成、物质循环的方式和强度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环境问题随之明朗起来,现代工业使大量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被开采出来,投入环境之中,并随着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又把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出来,其中许多废弃物难以处理、同化,使之对人体及生物造成难以忍受的危害。随着这些有害废弃物的不断累加,造成了环境质量的逐步恶化,使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现代工业还带来了人口问题、城市化问题,农业现代化也派生出来许多方面的环境问题。可见,人类在发挥其积极作用,创造高度物质文明之时,也同样给环境带来消极的副作用,从1934年美国的“黑风暴”到我国年代内蒙古的“人造荒漠”;从60年代的伦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事件、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以至当今世界性的人口的剧增、森林锐减、臭氧层出现空洞等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无一不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这些都是人类与环境对立关系的具体体现。

当然,有对立,必有统一。从古人类的被动适应,到现代人的有意识地改造环境,使之能适应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不体现出人与环境的统一关系。人类从树栖到穴居,从穴居到屋居,从采集自然食物到发展农耕、畜牧等,这些都是人类适应环境的过程,应该说,这也是人与环境的统一过程。随着危及人类生存的现代环境问题的出现,人类开始反省自己,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反应,诸如封山、造林、种草、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视对资源的控制开发和对环境的治理等等,使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能适应环境的发展规律。特别是人类依靠自身的智慧和能力。不断地改造着环境,创造出更能适应人类生存发展、又与环境协调的空间,以达到统一关系的最高境界,例如:英国的“雾都改观”、美国的“死河复活”、日本的“花园工厂”、中国的“三北”防护林带和700多处自然保护区等等,都说明了人类活动与环境关系的统一和改善。

值得庆幸的是,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已成为当今世界人类的共识。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与环境”会议,提出了“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同年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1976年以来,针对大气臭氧层空洞问题,曾多次召开国际会议探讨解决的办法,联合国也通过了2000年前停止使用“氯氟烃”的决议;1992年联合国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各国首脑参加的“环境与发展”会议。这些对策,可以说是促进人类社会同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的新举措。

必须看到,人类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始终贯穿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之中,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对环境资源需求的增长,这个关系也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着,要解决人类同环境对立的矛盾,一方面有赖于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要大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实现人与环境的高度的协调。因此,理顺下列几个关系非常必要:

①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即人类当前的行为或目标要与整体的长远利益和命运相一致,人类的各种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必须有利于生存环境,并获得最大的效益;

②人类的活动能够源源不断地从环境中获得物质和能量,获得良好的生存环境和长久利益,能够健康地幸福地生存下去;

③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相互补偿的良性关系,达到协调系统各要素的有机结合,互成一体;

④人类文化必须促进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必须促进人对自然界利用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第3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禅宗文化;生态环境;人文景观

1 城市生态环境概念

城市生态公园环境就是中国园林艺术的真实写照,它涉及到各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需要建筑师、规划师、生态学者等多个专业人员的参与配合。作为一门科学,园林生态学需要以理性的和经验的思维为基础,而园林生态设计面临的问题却不仅仅是理性思维的问题,它在改善人类环境的过程中,需要将科学与艺术进行创造性的结合;需要体现文化的底蕴和价值;需要激发人们的灵感并产生美的感受,因此,在园林生态学原则的指导下,城市生态公园设计还有大量的基础研究和深化研究要做。

生态文明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新颖状态,丰富的景观要素和物种多样性的环境,为宣传生态和倡导生态文明提供了机会和场所。通过组织植树、认养树木、放养鱼苗、观察动物生活习性和参与生态观测试验等各种活动,以其独特的教育方式,把生态公园办成人们走向自然的第一课堂;还可以拍摄以园中风景和动植物为主题的影像作品,以及将落叶制成书签等,通过这些产品作为宣传生态知识的载体,启迪人们与自然生态环境共存的意识,让游客在公园中领略生态美的同时,树立正确的绿色、环保、生态的生活观念,真正将生态的意识带入每个人的生活中去。从而更好地为我们的城市创造一个生态和谐的人居环境。

2 禅宗思想与生态环境设计

禅宗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对当今的生态伦理观及环境保护有着积极的意义。禅宗认为众生在追求安宁幸福方面没有根本的不同,在佛性上是平等的,因此要善待一切生灵,戒杀、放生;大自然对人类有天覆地载和养育之德,因此对大自然应报感恩之心,反对无度的占有和浪费。这些正与我们所提倡的生态设计观相吻合。

禅宗“彻见心性”对设计思想也有一定的启发。“彻见心性”即揭示事物的本质。我们在设计时,例如在运用材料方面,要提倡展示材料自身的原质,而不要隐藏其自然纹理、质地和颜色。这种自然的做法通常是无污染的,正体现了生态设计思想。禅宗告诉我们众生平等,那么即使那些被认为是卑微的材料,我们也可以用来做设计。美国华盛顿世界资源研究所新设计了一种绿色办公室,全部采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材料。地板用栓树栎树皮做成,栓皮剥落后可以再生。一部分房间的地板用竹子压制而成,竹子生长的极快,砍掉后就可以再长出。办公室柜采用粉碎后的葵花籽壳制成,门用麦秸压制而成,明亮、高雅。

3 禅宗文化与城市生态人文景观

禅宗与造景,中唐时期,随着禅宗美学的兴起,人们将审美主体 的内心体验、直觉感情等的作用提到了极高的地位,使之得以深化,并把禅宗思想融入中国园林的创作中,从而将园林的“ 画境”升华到“意境”。从禅宗的观点看来,世间万物都是佛法或本心的幻化即“青青翠竹,皆是法身,郁郁黄花,无非般若。”这为园林形式上有限的自然山水空间提供了审美体验的无限可能性,打破了小自然与大自然的根本界限。“ 芥子是心,须弥是万卷。纳之于心,何所不可”造园讲究以小见大,咫尺山林。山水画家能在两度空间里用笔墨渲染皴擦“ 咫尺之内而瞻万里之遥,方寸之中乃辨千里之峻”,古代造园家在三度空间中,以土石营造出“ 一峰则太华千寻,一勺则江湖万里”。“ 神与物游,思与境谐”所表达出来的空间意识是有节奏的、和谐的境界。“园林之佳者如诗之绝句,词之小令,皆以少胜多,以咫尺面积创无限空间”。在禅宗看来,规定性越小,想象余地越大,因而少能够胜多,只有简到极点,才能留出最大限度的空间去供人们揣摩与思考。“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这种美正是禅的枯涩中蕴含生机的美,受到人们的喜爱。

禅需要用心去体悟,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破除表象而见到本心;造园同样也是需要去体悟的,要有思想内涵,因而设计中要讲究含蓄美,讲究意境。例如唐代的王维能以诗意入画,又能以画表现诗意,造园体现诗情画意,却又表现出空寂的意境。王维宇摩诘,其名、宇均来源于《维摩经》,其诗“人闲桂花落,夜静春山空。月出惊山乌,时鸥春涧中。”徐增在《说唐解详解》中谓:“空诸所有,即是山空。月出惊山鸟,此时不识不知,

色空具泯”。“不识不知”即《维摩经》中“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识识”的内心体悟境界。王维设计的“辋川别业”有山、岭、岗、坞、湖、溪、泉、滩以及茂密的植被,以天然风景取胜。王伟有诗曰:“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返景入深林,复照青苔上”。“竹里馆”则是大片竹林环绕的一座建筑物。可见王维的诗、画与造园都有空寂悠远的禅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在不断提高,社会越来越需要有思想、有品位的环境景观设计,禅宗思想的借鉴和应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天的社会是个多元文化冲突、碰撞、融合的社会,人们往往浮躁,设计往往急于求成,而禅宗宁静的思想,对大自然的感澈之情,或许可以将一种平和的感觉引入到我们的生活之中,让我们承受巨大压力和无数外界分心之事困扰的心灵有所放松。

参考文献:

[1] 邓毅.城市生态公园规划设计办法[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第4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会计;核算;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一、环境会计的要素

1.环境资产。企业环境资产往往有四个方面的划分,分别是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以及递延资产等。

2.环境负债。指的是企业由于过去的经营或别的事件而打破了环境的平衡性,那么企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实时义务,这种义务需要以资产或是劳务的方式来体现,还有就是需要承担对于未来无法预知的事情的发生的一种潜在义务。

3.环境成本。企业破坏了环境的平衡就得拿出一些成本来进行补救,其往往利用某些成本使有关目标和事件得以实现。

环境成本当中包括虚拟和实际两种成本内容,其中实际成本指的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花费的金钱。而虚拟成本(例如环境污染后造成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它涉及到的范围比较广泛,根据现阶段企业的核算状况,本文并没有对虚拟成本进行研究。往往是第一步计算出环境成本消耗量,接着将成本均摊给每个企业和品种产品。

4.环境收益。环境收益包括实际环境收益和虚拟环境收益两种。实际环境收益也就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各类经济利益,通俗来讲它的含纳范围有企业得到的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内容。虚拟环境收益是不能直接用金钱来换算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也要注明获得的虚拟环境收益信息。

二、环境会计的核算

我国环境会计计量在定量方法和可行性方面没有实际操作标准,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在实务上没有一个合适的分配制度,所以企业也就不能全面的体现出环境资源耗损状况以及补偿状况。因此环境会计核算准确性与信息披露完整性之间也可能会有误差的存在。总结所有企业的问题,笔者对核算的科学设置进行简单的阐述。

1.从“环保存货’、‘环保设施’、‘环保研究与开发’、‘长期待摊环保费用”等方面进行科目核算的定制。在这个过程中 “待摊环保费用”指的是企业在一年以上对环境污染加以治理之后,它的净化辅料等费用超过收益期后价值较之前高一些。

2.创建两种有用的科目,即“环境恢复负债’和‘重大环境事故负债”两种科目,后面再附上估算的方式。

3.设立“环保费用”科目,区分出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这两种费用,即排污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内容,每一种费用都要有对应的监督环境保护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取状况。其中包括以前投入的几种经费,大致有设备采购支出费,排污费和相关环保支出费用,以及对职工进行的补偿,由于环境污染而产生的扣款等费用或者资源补偿费等等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费用。

4.设立“环保留存”科目,只能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环保设施投入等方面,与法定盈余公积的效果类似。

5.进行“环保收益”科目的设立,能够让企业对相应的收益得到区分。实际环境收益当中包括废弃物以及政府发放的采购设备、环保技术开发等的补助或价格补贴和排污权交易而创造的收入等三方面。

三、环境会计的报告

环境会计有着警示的作用,对于企业了解行情,做出判断方面有一个参考依据,及时的调整投资和改造的方针,尽可能的减少由于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损失,在整个企业经营过程中坚定一个目标,那就是“绿色经营”的理念,有效的创建出企业环境的内部监控体系。

1.企业日常环境信息的披露。(1)企业中最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环境问题和产生的后果;第二是针对环境产生的策略;第三就是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要加入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说明。总的来说,环境会计信息中需要披露两个重点就是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两方面。(2)环境治理费用和公司盈利之间的联系都是企业环境要进行的信息披露,说明资本性支出或竞争地位的局势有哪些改变。企业在保证环保资本性支出,保证环保开发研究费用和运营费用,保证治理费用等方面之后,才能够稳定的发展下去。(3)企业要将那些破坏环境法规而进行经济赔偿和那些对严重的环境污染所进行的赔偿着重披露。并且将产品销售成本中已经支付的环境支出附着到企业的附注里面来。(4)建议披露方式以综合式的为主。货币单位或其他单位计量统一用数据来表示,数据不能表示的信息就采用披露的方式放在附注中。综上所述,要最大程度保证内容全面真实,条理清晰。

2.采用专题报告分析模式。在进行对外界的披露需根据国家的规定来实施,而且对于企业积极响应国家环保的方面也可以进行相应的披露。(1)出示重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报告,判定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要从企业水质及噪音污染指标和资源破坏程度指标两方面来考虑。(2)要计算的环境消耗率的类型有很多,其内容不仅有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废水的排放量或者资源产出量,而且包括能耗和水耗等内容,还包含了万元生产总值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此外包括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以及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这两种消耗率,这样才能从报告中看出排污量和资源的优化利用,本质上降低了环境污染的程度,而且在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废物排放方面也减少很多。(3)实务操作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大致分为环境信息计量障碍和环境成本分配障碍两种,所以要逐步的解决;制定出较之前更为完整有效的企业环境会计制度,明确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实务操作更加简便,信息更加准确。

四、结束语

大部分企业往往不太重视环境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在社会成本和机会成本方面则一笔带过,导致企业在经营和投资方案费用收益分析时只顾表面上的成本,使企业的经济指标不够准确,从而对企业经营以及决策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想要企业在竞争白热化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企业就必须主动去寻求有利于企业特点的内部监控体系以及环境会计核算方式,能够让企业获得更平稳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科学;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人体健康

任何一门科学都是基于人类生存的需要而产生的,并在人类对其不断的探索中得到发展、完善。正如早期人类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记数的需要而产生了数学,由于天空中的星斗与农作物的收获及河水的泛滥之间的规律而产生了天文学一样,环境科学便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化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在其带给人类巨大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负作用,这种负作用甚至危害到人类生存的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环境科学与人类息息相关,其任务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制定各项环境标准,为限制污染物的排放提供依据。环境如果受到了污染,就会对人的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这里的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分为两类,即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原生环境是指天然形成的自然环境,如空气、水、土壤等。次生环境是指由于工农业生产和人群聚居等对自然所施加的额外影响,引起人类生存条件的改变。[1]其中次生环境是危害人体健康的主要环境因素,也是环境科学研究的客体。环境污染就是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自然原生环境所造成的危害,这种危害是多方面的。下面就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来说明环境科学的意义。

一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大气是由一定比例的氮、氧、二氧化碳、水蒸气和固体杂质微粒组成的混合物。就干净清洁的空气而言,按其体积计算,在标准状态下,氮气占78.08%,氧气占20.94%,氩气占0.93%,二氧化碳占0.03%,其他气体体积微乎其微。各种自然的变化会引起大气成分的变化,例如火山爆发和森林火灾会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微尘颗粒,但这种变化是局部的、短暂的。而随着现代工业和交通运输的迅速发展,向大气中排放的物质的量越来越多,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引起大气成分发生急剧变化。当大气正常成分之外的物质达到对人类的健康及动植物的生长以及气象气候产生危害时,我们就说大气受到了污染。

(一)污染源。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气;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交通运输。

(二)污染物。颗粒物,SO、SO2、CO、NO、NO2、氟气体、含氯气体等。

(三)危害,谈到大气污染的危害,先举两个具体的例子:1952年12月伦敦发生的光化学烟雾,4天中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多4000多人,其中45岁以上为平时的3倍,1岁以下为平时2倍。被称为“世界公害”和“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之一的洛杉机光化学烟雾事件发生于1955、1970年,前者使400多人呼吸衰竭而死,后者致全市3/4的人患病。下面是大气中污染物对人体的具体危害:

颗粒物:直径小于0.015μm最容易进入人体肺部组织,称为“可吸入因子”,在肺部沉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病变,导致肺心病、心血管疾病。另外微粒物多是污染物的载体和催化剂,可吸附多种污染物如硝酸盐、硫酸盐、金属等,引起肺癌等多种疾病。

SO2:SO2易形成酸雾、酸雨。当空气中的SO2浓度达到15mg/m3时,呼吸道受到刺激,达到20mg/m3时,使人眼睛流泪,咳嗽;当达到100mg/m3时,可致人死亡。

CO:阻碍氧气的传输,使人体缺氧。危害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人的感觉、反应、记忆等机能障碍,严重者会危害血液循环系统,导致生命危险。

NO: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后生成亚硝酸血红蛋白和亚硝酸高铁血红蛋白,使血液运输氧气的能力下降。

NO2:危害人体的呼吸系统。当空气中N02的浓度达100mg/m3时可致人死亡。

二、水污染对健康的危害

水是人体的基本成分,占人体比重的70%,人体的水5—13天更新一次,是生命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如果外界许多物质被混入水源,降低了水质,使水质物理与化学性质发生改变,水质变坏降低了使用价值,称之为水污染。[3]世界卫生组织报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不洁饮水为人类健康十大威胁之一。据统计。淡水占全球水总储量的2,53%,其中可利用的淡水仅占淡水总量的0.34%。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将水危机列为未来十年人类面临的最严重危机之

(一)污染源。污水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污染主要是有机物,一般为蛋白质、糖类等杂质,微生物如沙门氏菌、肠道病毒、志赫氏菌等以及水厂净水工业中加入消毒剂而生成毒副产品DPs如氯仿、四氯化碳等。工业废水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铅、砷、氟、氰化物、氯仿等。

(二)危害

铅:损害神经系统,妨碍儿童发育,引起胎儿畸形。人的耐受量每周为3mg。

砷:饮水中砷含量过高,长期饮用引起皮肤癌发病率增高。

汞:有剧毒,长期作用可形成慢性中毒,损害神经系统。

氟:引起骨骼变形、发脆,损害肾脏肌能,引起关节疼痛,出现氟骨症。

氰化物:导致脑组织受损,呼吸中枢麻痹,严重者中毒致死。

四氯化碳:致癌性、损害肝和肾。

氯仿:具有潜在致癌的危险性。急性毒性为肝和肾的损伤和破坏,包括坏死与硬化。

总大肠菌群:包括沙门氏菌、志赞氏菌、肠道病毒等均可以水为媒介引起肠道传染病。

三、噪声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噪声污染是发声体作不规则的振动时所发出的声音。从生理学角度讲,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即不需要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一)污染源

交通噪声:机动车辆、船舶、飞机所发出的噪声;工业噪声:工厂生产机器运转所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建筑机械工作时发出的噪声;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社会活动、家用电器、音响设各所发声音。

(二)危害

损伤听力:根据损伤程度分为,听觉疲劳,是暂时性、可恢复的,短时间处于强噪声环境中会感到双耳难受、头痛,但回到安静环境后很快就能恢复:噪声性耳聋,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下听觉疲劳得不到及时恢复,耳内器官发生器质性病变;爆震性耳聋,突然暴露于及其强烈的噪声中,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螺旋器从基底急性剥离,使人永久丧失听力。

损害视力:噪声作用于听觉器官,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波及视觉器官,造成视力减弱,使视觉、视野发生异常。

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长期处于高噪声的人比正常环境下的人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发病率高2—3倍。地区噪声每上升1分贝,高血压发病率上升3%。

对生长发育的影响:对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婴幼儿来说,噪音危害尤其明显。经常处在嘈杂环境中的婴儿不仅听力受到损伤,智力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环境污染除了上述三种外,还有与人体健康较为密切相关的放射性污染、电磁波污染等。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一一陈述了。

参考文献:

[1]王俊主,化学污染物与生态效应[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第6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导游生存环境薪酬职业生涯

当前,我国旅游产业日益壮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逐步提高。导游作为旅游业的灵魂,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旅游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旅游服务人员的职业环境也出现了每况愈下的现象。对此,如果旅游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势必影响、阻碍我国旅游业,特别是导游行业的未来健康发展。

导游生存环境现状

薪酬制度不合理

当前,我国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为:底薪(仅有少数的专职导游才会有,约300元每月)+带团津贴(只有部分旅行社发放,约每团每天15或30元)+回扣+小费(只有海外旅行团才有),因此,回扣就成为大多数导游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些地区导游的收入甚至为:回扣+小费-管理费-质量保证金-上团费或人头费-通讯费,至于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则是一概没有。以回扣为主的薪酬制度和微薄的福利待遇,使得导游不得不把很大的一部分精力放在自费景点和顾客购物上,根本无法安心于本职工作。

准入门槛低

国内旅游的飞速发展,导致导游的准入门槛骤然降低。目前,在我国只要具备了高中、中专以上的学历者均可报考导游员,致使部分地区的导游人数大大超过了其实际所需,出现了饱和局面。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黑导、野导充斥着导游市场,导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取上团机会,一些导游不仅不要旅行社的任何报酬,还乐意给旅行社上缴不菲的人头费。

缺乏职业发展前景

一直以来,导游被人们认为是“吃青春饭”的职业。其原因是:首先,游客大都喜欢选择年轻的导游;其次,导游工作量大,工作辛苦,年纪大了,精力、体力吃不消;其三,导游职业虽有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之分,但并未与经济收入相挂钩。加上多数旅行社和导游公司根本不重视导游培训,使导游缺乏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系统。

工作超负荷

导游工作的弹性较大,淡季时间可能有很长时间的休息,一旦上团,一天只能休息三、四个小时,有时一个团刚带完,另一个团马上交接上,精力、体力超常消耗。加上一些旅行社为节约成本,把计调、外联的工作也加到了导游头上,更加重了导游工作的负荷。且旅游活动的关联性强,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游客带来不快,一些游客常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的不满都发泄在导游身上,使导游常代人受过。

安全隐患大

导游工作在第一线,时常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安全压力。首先要承受风景绝好的自然景区所带来的安全压力;其次要承受交通方面的安全压力;此外,还要承受饮食安全的压力。

管理体制不健全

当前,导游属于旅行社或导游公司直接管理,但事实上,无论是旅行社还是导游公司,都仅为导游提供挂靠,均未将导游视为自己的员工,都不是导游工资、福利的保障单位,至于培训、晋升、嘉奖、关怀、尊重、认可、赏识等精神需求,在“单位”就更难得到满足,导游在工作中找不到归属感。

社会地位不高

导游曾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城市名片”、“民间大使”,然而,曾几何时,昔日的“民间大使”成了牟取暴利的“人头贩子”,说起导游,就会联想到回扣、宰客、欺客等负面话题,社会媒体对导游的批评、指责远多于正面报道,导游在社会上的形象一落千丈,曾经的高地位、高收入的职业风光早已不在。

综上所述,导游生存环境的恶化,导致导游素质大幅下降,人员流失十分严重,职业道德意识普遍淡薄,服务质量严重下降,这不仅损害了导游自身的声誉和形象,而且给国家或城市的形象抹黑,阻碍了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优化导游生存环境的措施

造成导游生存环境恶化的因素是复杂的,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优化导游的生存环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完善对导游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导游的准入门槛。将报考中文导游资格证的学历由目前的高中、中专以上的学历改变为大专以上的学历,报考外语导游资格证的学历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以满足我国旅游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后对导游素质的要求。

明确导游的归属。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导游由旅行社和导游公司管理,除旅行社仍可与以前一样向社会提供导游服务外,同时赋予导游公司经营的自,导游公司可同时向旅行社和社会两方面提供导游服务。导游公司要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批后,才能获得经营资格。所有导游人员都必须与旅行社和导游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由聘用单位负责发放导游的薪酬和解决导游的福利待遇,负责导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导游职称评定机制。导游是一种高智能、高体能的服务工作,它不仅具有明显的服务性,更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将导游职称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范围,使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制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挂钩,使导游人员的初级、中级、高级、特级不再只是一个荣誉称号,而是实实在在与个人收入、福利待遇紧密相联的,并为各种等级的导游制定工资指导价,促进导游的职业终身化。

为导游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导游人员外出带团,必须购买人身意外险。

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杜绝旅行社之间的恶性削价竞争。当前旅行社“零、负团费”组团是造成旅行社取消导游薪酬、要导游上交人头费的主要原因。为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控,通过相关媒体公布旅游产品单项服务的最高和最低限价,以制止恶性削价竞争,恢复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惩恶性削价竞争行为。

加强对旅游购物市场的规范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检等部门联合起来,组成执法队伍,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规范和整顿旅游购物市场,使旅游商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打掉高额回扣的源头。

另外,要建立公对公佣金制,旅游购物商店必须与旅行社、导游公司签订佣金合同,确定佣金给付比例和给付方式,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起来,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偷税漏税和私给导游回扣。

加强对无证导游的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对导游的监督管理。为规范导游市场经营秩序,减轻导游的竞争压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其它相关部门联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取缔黑导、野导,净化导游市场。同时应严格执行导游IC卡制度、导游年审制度和建立诚信旅游信息系统,使职业道德败坏、业务素质差的导游无立足之地。

旅行社和导游公司

改善导游薪酬和福利待遇以回扣为主的薪酬制度是导游服务质量降低的直接原因,也是导游职业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的重要根源。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必须根据导游的等级、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质量、工作数量等确定基本工资和带团津贴,使它们成为导游收入的重要来源。此外,可给予导游少量的购物佣金予以鼓励,这样导游就不会拚命增加购物次数,也不会因购物量小而情绪化地对待客人了。其次,要积极改善导游的福利待遇。因为福利反应了企业对导游的长期承诺,它能比高薪更能有效地激励导游爱岗敬业。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交纳养老、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住房公积金等,并根据导游作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使导游无后顾之忧,安心投入工作。

制定并执行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使其能客观、公正地反应导游的工作成绩,将考核的结果与导游的工资级别、奖金分配、福利待遇、晋级直接挂钩,奖优罚劣,对导游进行鞭策与激励。

加强对导游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导游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导游福利待遇的最好表现。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为导游制定一套适合其发展的、周密的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对导游开展培训,增强导游对企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促进导游职业的终身化。

创建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确立企业的价值观、经营理念、道德风气和行为准则,从而全面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企业理念。在物质上,企业应力求使员工的付出与所得一致;在精神上,企业要尊重、关心、爱护导游,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要想真正留住导游,必须能让导游在企业中看到自己的发展前途。为此,旅行社和导游公司应帮助导游进行系统地职业生涯规划,明确在各个年龄阶段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的目标,使导游在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社会支持

整个社会应对导游多一些人文关怀。作为社会媒体,应多从正面宣传报道导游的优秀事迹,客观、公正、公平地报道导游工作的重要性与导游工作的艰辛,让社会多一份对导游工作的理解、肯定和支持,消除人们对导游的误解、曲解,改变导游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增强导游职业的自豪感、荣耀感。

导游自身

导游自身也应积极主动地改善职业环境。首先,应加强文化课的学习,不断提高学识水平和服务技能,努力做到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让游客感到“导有所值”;其次,导游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严于自律,严禁欺客,重塑“民间大使”、“游人之师”、“游人之友”的良好形象,从而逐步提高导游的社会地位。

参考文献:

1.姚媛,马耀峰.我国旅游业的高额回扣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旅游管理,2004(3)

2.冯耕耘.导游员职业倦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第7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摘要:环境人格权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传统人格权法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环境利益,民法应当规定环境人格权,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并采取传统民事救济手段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环境人格权。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的人格权制度是对主体本身进行直接保护的制度,是民法的基础性制度。人格权是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作为生活在环境中的人,应当获得适宜的生存环境,体现出其作为主体的尊严;而生活在被污染的、有害身心健康的环境中的人,则不能被认为是有尊严的。因此,良好适宜的环境是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它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环境人格权是由环境权概念演变而来的,是环境保护吁求在人格权法中的反映。

从传统民法对人身权保护的情况来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是健康权,但通过健康权来实现环境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足的。健康权的侵害是一种医学标准,以身体的功能和疾病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在环境权益侵害中,造成健康的损害已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严重后果,传统人格权无法涵盖。

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内已出现了不少要求保护环境权的案件。如阳光权纠纷、通风权纠纷、水污染纠纷、热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眺望权纠纷、恶臭妨扰纠纷以及家庭装修污染纠纷等等。

可以预见的是,像这样的环境纠纷案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还会越来越多。传统的相邻权制度固然可以提供一定的救济,但这种救济一方面缺乏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还表现出滞后性的不足,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应规定。所以,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日益加强的情况下,在民法典中确立环境人格权是十分必要的。

另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已有立法例。以1996年最新颁布的乌克兰民法典为例,其第二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保护权、消除威胁生命和健康之危险权等等,其中还专门规定了环境权。环境权这时已经成为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乌克兰民法典的这一立法例,代表了当今民法发展的新趋势,值得我们借鉴。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涵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而环境人格权就是权利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是人格权的基本特点,指主体始终享有且与主体不可分离,这是由“人格”的性质决定的。丧失适宜的生存环境意味着主体人格的缺损,是不完整的人格。第二,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具体包括:获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污染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这些利益主要是精神性利益。第三,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为主体正常生活并与他人交往的必备要件。完整的人格不仅应当包括独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包括完整的、获得充分保护的环境人格。这是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含义,只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凸显之前,对环境人格的损害没有发生或者十分轻微,所以没有进入制度规范的视野。因此,环境人格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从法律关系上看,环境人格权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人都赋有对舒适、宁静的自然环境不予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权利。权利的内容应当包含两个主要方面。一是环境安全权,即任何人都赋有保障环境安全的不作为义务,都有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对因造成环境安全危害的行为人可以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现代科学已经证明,安全需要也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是一种仅次于食物需要的需求,它在人的心理健康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界不能完全漠视人的这种基本需求,应当通过立法进行保护。二是环境适宜权,包括身心健康不受损害、生活不受不当妨扰、享受和欣赏自然环境的权利。其中,“健康”的标准不是医学标准,而是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参照法规、规章的标准制定,一般应高于生活中的环境卫生标准,而低于环境保护法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标准。医学标准不是环境人格权的内容,而是健康权的内容。对于生活中轻微的、短暂的甚至是必要的噪声、恶臭、振动等妨扰,一般应当容忍,但对严重的、过分的甚至是恶意的、对时间地点不加选择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害环境适宜权行为。

环境人格权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具体种类,主要包括:

(1)安全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要求生命安全不受环境威胁的权利。

(2)阳光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免受噪光危害及居所获得充足阳光照射的权利。

(3)宁静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

(4)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但正常的、轻微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空气污染除外。

(5)清洁水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享用清洁、卫生的水的权利。

(6)通风权。即民事主体享有保证居所空气流通性的权利。空气流通是居住人身心健康的重要环境因素,因此必须加以保障。

(7)眺望权。即民事主体对其居所的视野开阔性所享有的权利。由于现代城市规模的日益扩张,土地的价值愈发珍贵,所以,对眺望权的享有应当加以限制。不过,在将开阔的视野景观作为不动产当事人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向对方主张眺望权。

三、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民法确认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只有基于民法的这一基本认识,才能对自然人的环境人格权进行有效保护。

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和危害后果往往是传统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只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原则。但在环境侵权行为中,由于其具有危害大、影响深、潜伏时间长、有时危害情况难以查明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违法性”、“主观过错”、“因果关系证明”及“危害后果”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侵权中,“违法性”只是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必不可少的要件,但不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行为不违法但有危害时,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工业污染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似乎已经成为通说,但在侵害环境人格权的情况下,采用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似乎更加合理。笔者认为,来自工业污染、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来自自然人的环境侵害,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上,侵犯环境人格权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比较合理。在危害后果要件上,不以危害后果出现为要件。例如,若安全受到威胁,导致人受惊吓、产生恐惧、失眠、生活秩序严重受干扰等等,即使没有出现危害后果,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侵害环境人格权的一般性民事责任形式

(1)消除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尚未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可能的,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消除现存的危险状态。在人身权法律保护中,消除危险适用于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危险威胁或影响的场合。由于环境人格利益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和不可补偿性,消除危险的预防性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2)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环境人格权行为仍在继续状态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首先向对方提出停止侵害的要求。

(3)排除妨碍。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人身权利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排除妨碍在于采取措施消除仍在持续的危害,以恢复权利的完整状态。

(4)恢复原状。行为人堆放危险物、倾倒废水等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水体、道路、景观等的功能显着下降或者有显着下降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其恢复原状。

(5)赔礼道歉。这种法律保护方法是指责令侵权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赔礼道歉对于抚慰、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具有特殊的作用。基于生活需要的轻微的侵害行为,一般不能苛责当事人赔礼道歉,但恶意者或者严重过失者,要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6)赔偿损失。对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物质性的还是精神性的,都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基本形式。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形式。

环境人格权保护的是环境人格利益,是一种尊严性人格权。所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顺理成章的事。环境人格权作为“其他人格利益”,如果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应当认其为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般人格权法律规定的适用,做出了一个具体的解释,第一条对“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适用的可能。

关于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的意义,杨立新教授认为:“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来说,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作用中,应当大有作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植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上,除了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准确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为公平起见,根据“二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场合下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在无过错责任场合下亦应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补偿功能决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使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完善。

显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由环境侵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也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无过错责任中的损害结果情况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适用。

参考文献:

1.崔卓兰,生存环境维权指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115-128.

2.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J].现代法学,2003,(4):67.

3.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

4.刘长兴.论环境人格权[A].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2.

5.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9.

第8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1.1信息化时代的知识管理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得到迅猛发展,人们越发感受到信息革命带来的积极影响,为其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然而,繁荣背后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另一番景象:如今网络信息总量早已超出了人类所能承受的认知负荷,从过剩的信息中筛选出一小部分符合自己要求的,必将消耗过多无意义的时间和精力。知识管理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帮助个人有效管理飞速增长的信息,把个人认为最重要的且将成为个人知识库的信息进行整合的概念框架,它为那些零散的、随机的信息转换成可系统利用的和可扩展的个人知识提供了一种策略,为个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甘永成认为,知识管理的核心作用有两个:①将隐性知识更加明晰化,一方面将获取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分析、综合,得到可直接用于解决问题和决策的知识化信息;另一方面使知识能更清晰、明确地表达或更容易理解、查找和利用。从学习者的角度来看,网络学习的过程往往是从获取信息开始的。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资源经过学习者的评估、组织、分析、外化的过程,才能成为真正有价值的知识。随着知识数量的增加,学习者还应建立起明确的知识结构体系,并逐步将已有知识归类整理,以便日后的查找和利用。②与他人更好地共享已有的知识,能使知识快速传递到需要的地方,更有效地将思想转化为行动。从知识的角度来看,知识的价值在于流动。只有通过交流和共享,知识才能获得更好的利用和增值效果。对于个人来讲,一方面共享知识能够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获取满足感,并赢得尊重和信赖;另一方面对他人共享的知识、经验进行消化和吸收,有助于丰富知识结构,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知识创新。

1.2个人学习环境与知识管理的契合性

知识管理需要工具的辅助和支持才能提高人的竞争力。然而,专门的知识管理软件由于占用资源大、运行速度慢、高级功能有限等原因,在教育领域中的应用并不十分广泛。随着社会化学习理念的推动和Web2.0技术引发的巨大变革,个人学习环境应运而生,并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知识管理创造了新的机遇。

1.2.1个人学习环境从理念上涵盖知识管理

2004年,个人学习环境(PLE)在英国教育技术和互用性标准JISC中心(centreforeducationaltechnologyandinter-operabilitystandards,JISCCETIS)会议上被正式提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Harmelen认为:个人学习环境是一种能够帮助学习者个体控制和管理自己学习的系统,包括建立学习目标、管理学习内容、控制学习过程和支持学习交流等。实质上学习者学习的过程就是对知识的获取、加工、存储、传递、应用和创新的过程,这与知识管理的基础活动是一致的。此外,MicheleMartin构建了PLE概念图。根据学习阶段将个人学习环境分为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学习行动三个主要方面。通过各类工具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应用,从而更高效地利用信息资源提高学习效果,这与甘永成所提出的个人知识管理的核心是相吻合的。

1.2.2个人学习环境从工具上支持知识管理

个人学习环境不仅在理念上支持知识管理,它还集合了多种工具帮助学习者进行知识管理。Wiki作为一种开放的超文本系统,模糊了信息创造者和信息消费者之间的界限。学习者可以通过目录检索和全文检索两种方式查阅相关条目信息,也可以创建、修改某一主题,将自己的知识分享给他人,以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利用。Blog作为信息的获取与平台,结合了网络环境下读与写两方面的信息承载功能,学习者既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同时又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Flickr、BBS、人人、豆瓣等各类社交网站聚集着海量的志同道合的人群,有利于集思广益;此外,实名制的人脉关系,也为进一步的沟通交流与资源共享提供了诸多便利。随着网络信息的爆炸式增长,RSS阅读器日益得到人们的青睐。用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订阅相关的网页内容,大大缩短了查找信息的时间,提高了学习和工作的效率。近年来,聚合技术逐渐从简单的内容聚合走向了应用聚合,用户可以根据个人偏好将不同的站点或应用放在一个页面内进行集成显示。一站式的用户体验,方便了个人学习环境的构建,也给学习者的个人知识管理带来了新思路。

2个人学习环境模型构建

进入e-learning2.0时代,学习者不再是单纯的消化、吸收课程者组织的课程教学内容,而是充分利用网络上的信息资源,不断创造新内容,并进一步促进知识的传播、应用与创新。如何使学习者在网络学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技术给养,并使学习成效发生显著飞跃,是教育技术研究者的研究重点。文章从学习者的角度出发,依据甘永成和MicheleMartin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基于知识管理的个人学习环境模型。个人学习环境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只有把它纳入到动态的学习过程中去考察,才能设计出符合学生要求,有效支持学生学习的学习环境。个人知识管理的过程主要包含获取加工、交流共享、应用创新三个阶段。获取信息是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即实现对显性知识的编码化和数据库化,包括获取、分析加工和显示存储等环节,交流共享与应用创新是知识管理在信息管理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学习者在此过程中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相互转换,通过进行比较、分析、概括、提炼和推论,促进知识的有效增值。下面将以学习过程中知识管理的一般流程为脉络,对上述模型展开论述。需要说明的是,模型中知识管理与个人学习环境并不是简单的叠加组合,而是更深层次上的动态融合,人、工具、资源、服务可以为知识管理的各个环节服务。

2.1获取加工

获取加工是知识管理的第一步,学习者往往根据自己的需求浏览、查找并收集信息。知识搜索引擎是学习者常用的信息获取工具,学习者可以利用其自然语言查询技术,通过输入简单疑问词句直接搜索得出答案。然而,网页上大部分信息资源几乎都是非结构化的。非结构化的数据信息往往具有以下特征:形式上的高维、海量、异构与动态;内容上的不完整、不确定、无序与歧义;表达上难以用有限规则刻画;翻译与应用上依赖信息利用主体的感知和理解等。这就需要学习者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方法,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鉴别、筛选、组织、归纳和整理,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质量较高的知识集合。知识集合只有充分显示出来才能被进一步的利用,从而创造更大的价值。学习者可以利用Wiki、Bl-og等工具进行知识的外在化(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和组合化(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也可以利用电脑或网络云盘等将组织好的知识存储起来形成一个知识库。值得注意的是,学习者应根据一定的规则给信息内容加以标识并做好分类整理工作,以便日后方便快捷地提取先前资料。

2.2交流共享

网络学习共同体是一个多元化网际助学者的集合体。所谓助学者(facilitators)意指一种多身份的存在,他不仅是教师、学科专家或经过训练的辅导者,还应该是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学习活动参与者,所有人都应当成为共同体学术性对话的主体之一。在个人学习环境中,学习者可以利用QQ群、博客群、论坛社区等应用与助学者之间展开对话,双方可以就某个主题各自提出不同的观点和想法,相互解疑、争辩和评价,相互合作解决各类问题。交流共享的过程涉及到人、工具、服务,自然也涉及资源。然而,信息拥有者习惯于通过“垄断”的方式,将信息、经验作为个人财富的一部分,不愿意把自己最珍贵的知识资源拿与他人共享。这就导致共同体内成员间的交流与共享一直停留在较浅层次,难以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思想交流与知识共享。为了实现良好的共享效果,学习者应摒弃传统的垄断观念,主动共享有价值的思想、观点以及各种显性材料,从而获取他人的理解、信任与认同,不断把交流共享提到新的高度与层次。

2.3应用创新

学习者进行网络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将知识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去。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学习任务按其本身的复杂程度,往往被分为个人任务和协作任务。在个人任务中,学生通常在信息获取、加工、交流、共享过程中逐步构建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实践应用中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从而提出最佳的解决办法。在协作任务中,学习者在主动承担个人任务的同时,还应与他人共享资源、及时沟通,以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一代知识管理强调现有知识的编码化与共享,相比而言,第二代知识管理则更加重视新知识的快速生成,从而提高学习绩效。个人学习环境为知识创新的自然产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平台,许多工具,如概念图、思维导图都能够帮助学习者厘清知识脉络,发现关键环节,产生思维跳跃。随着知识和经验的不断累积,借助想象与灵感,学习者就有可能突破原有的思维框架,产生新的设想与发明。学习者还可以使用Bl-og、Wiki等工具把自己的观点或想法记录下来,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从而促进创新成果的生成。个人学习环境和Web2.0的基础是一样的:社会性网络和社区的兴起,强调创新而不只是消耗。基于知识管理的个人学习环境将学习者置身于一个研究创造的学习环境中,学习者在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不断进行深度思考并展开一系列的分析、探讨活动,这对他们创造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3个人学习环境平台搭建

第9篇:人文环境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责任;强制性保险;商业保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在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其中把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个重点发展领域,这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140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15(未包括松花江污染事故损失)万元。这些损失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世界上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一般都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来转移这种风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它是社会经济和法律建设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直接表现。近几十年来,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财产保险中的重要险种。美国的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相对于国际平均水平的10%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很大,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环境责任保险有着更大的需求。

(一)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紧迫性

1.环境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产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产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是受国家经济发展制约的,责任保险的需求与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二、第三产业占我国经济的比重正在不断上升,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处在徘徊不前的状态。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以各种形式进入中国并开始享受国民待遇,外资保险公司和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中资保险公司在有形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开发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继续开发的潜力有限,而国内环境责任保险市场还是一片空白,抢占环境责任保险市场,无疑将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2.政府减轻财政负担。如果企业没有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转移责任风险,在企业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国家必须承担其社会管理职能,国家财政将会负担最后的责任。2005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2388.0亿元,比2004年增长25.1%,占当年GDP的1.31%,达历史最高水平,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将大大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3.增加监督主体,加强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监督。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保险人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是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通过掌握环境污染事件的统计资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研究;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能相应的减少保险金的赔付,从而增加保险基金的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有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的动力;保险人在对投保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环境污染的隐患,可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投保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消除措施,否则由此引起的保险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还可以采取差别费率和费率优待,对多年无赔付的投保人可采用优惠费率,对赔付记录较多的投保人提高费率,以鼓励投保人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增加治理环境污染的参与主体,即保险公司。这样有利于对环境污染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

4.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环境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企业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造成环境质量的不稳定。随着有关环境责任法律、法规的颁布,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环境责任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当赔偿责任巨大时,企业不仅可能被迫终止生产、销售,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企业要想提高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避免环境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的较大冲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是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的最好的风险管理方法。此外,投保后的企业还可大胆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生产经营得到稳定发展。

5.公众环境维权的实现和社会稳定需要环境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虽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受害者所获赔偿额的多寡受到致害人经济状况的刚性约束,如果污染侵权企业不具有足够的清偿债务的能力,被侵害者将无法得到事实上的救济。通过开发环境责任保险,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建立保险基金,使受害人即公众的利益在承担环境责任的致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确切可靠的保障。如果民事赔偿不能顺利地履行,将会造成很多家庭和个人的焦虑和不安,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环境责任保险保证了这种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功能。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实施油污损害的强制责任保险,作为缔约国,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另外,我国对于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已经实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城市也相继开展,但范围不大,保险规模也很小,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企业投保,且投保呈下降趋势。有的城市由于没有企业投保,已处于停顿状态。总的来说,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是不成功的。就整个环境保护领域,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没有关于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目前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我国试点适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任意保险模式下,企业是否投保取决于其自身意愿,不具有强制性。而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造成短期行为,置环境损害于不顾,不愿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第二,保险责任范围过窄。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将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排除在外。事实上,由于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同样会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累积性污染事故。

第三,保险赔付率过低。在开始试点情况相对较好的初期,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国外保险业的赔付率大多为70%~80%。保险责任范围过窄,风险就相应减少,这是赔付率过低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使得企业不愿投保。

第四,保险费率过高。我国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而其他险种一般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过高的费率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调动其投保的积极性。

第五,我国的环保法规不够健全,尤其是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没有形成压力。虽然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很多排污企业都是地方的利税大户,对当地的财政有重大影响,地方政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对企业的污染行为网开一面,造成排污者很少有忧患意识,认为进行环境责任保险无关紧要。

(三)我国开发环境责任保险的战略选择

1.在发展步骤上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通过渐进的方式构建我国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环境侵权而言,根据环境侵权的原因可以把环境侵权分为突发性的和持续性的两种,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事故发生前一般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也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且能比较容易对损害作出认定;而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延续时间长,甚至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之结果,特别是在环境法律法规因迁就经济发展和技术落后的现状而放宽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其损害的发生往往存在着必然性、确定性。因此,侵权人和受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的具体经过,常常缺乏深刻认识,以至于对侵权行为何时存在、侵权人是谁等问题难以认定,受害人更无从举证。

2.在发展模式上建立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由于环境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和承担责任的特殊性,再加上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国外较为典型的模式有三种:一是以美国和瑞典实行强制保险制度;二是以法国及英国等国家则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的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政策性保险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举办之保险,系属强制性保险,多由政府制定法律为实施依据。决定某种风险是采取商业性保险还是采取政策性保险,取决于该种风险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行为多体现持续性的特点,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所以,对于持续性的环境侵权,应通过国家的宏观政策予以干预,采取政策性保险模式;而对于突发性的环境侵权,由于对侵权人、受害人损害程度的认定较为容易,对其发生的概率也容易统计,因此,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可以采取商业保险模式。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采矿、水泥、造纸、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在城建、公用事业、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可以实行任意环境责任保险,是否投保取决于企业的自愿,因为这类企业是否投保,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都不会很大。

3.在保险范围上以适度范围为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保险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我国有些学者主张应该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但从目前我国的污染现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是不能扩大,与其涉及许多险种在出险后无力赔偿,倒不如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切实发挥点作用更为实际。当然,也不可走入另外一个极端,责任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4.在险种设计中要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我国目前的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较高,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低费率为2.2%,最高为8%,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赔付率又低,企业根本就没有投保的积极性。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要制定相应的条款限制或降低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如限制保险责任范围、明确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给予严厉经济制裁等,以降低道德风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承保时要对投保企业进行检查,严格估算企业的风险程度,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确定损失概率及损失数额有意义的补充资料;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设备和措施提出建议。在合同有效期内,要监督企业的生产活动,提出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明确企业的责任程度,按照污染的种类和造成污染的原因确定不同的赔偿数额,视其违背保险人提出的防污染措施的情况并决定制裁的措施。

5.在保险赔偿限额上,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理论,环境侵权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中造成了环境和他人合法环境权益的损害,就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的责任。但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中,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环境侵权限额赔偿原则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限额赔偿的基础。在环境侵权中,环境本身所遭受的损失和由环境侵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财产、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一般都相当巨大。如果让环境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极可能使该侵权人陷入困境甚至走向破产,这不仅使受害人因侵权人破产而得不到全部赔偿,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基于促进社会发展、提高就业的考虑,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实行有限额的环境侵权赔偿制。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有利于促进投保人、受害人采取措施,减少环境侵权的发生及其损害的扩大。实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制也有利于维持保险机构的清偿能力,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环境侵权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则要复杂得多。保险人为了限制其责任承担,在环境责任保险单中不得不使用“日落条款”,所谓日落条款,是指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的期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条款。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编制适宜的保险合同条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保险人要严格限制责任范围,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生产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列为除外责任。

6.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再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再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进一步分散风险。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环境侵权具有被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严重性,所以,能否有效解决保险人的风险分散问题是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能否广泛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只由一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有可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小或赔付能力较小,在危险发生以后出现赔付不了的情形。所以,承保风险的保险人为了防止自己承担的风险过大,通过寻求其他保险人(再保险人)的方式来分散风险,这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可以避免所担风险过大;对于再保险人而言,通过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予以保险,可以收取保险费,开展保险经营;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人分散了风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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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冬梅,李峰.环境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J].保险研究,2004,(8):35-37.

[3]孙祁祥.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