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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智育,轻德育。在如何教育子女的问题上,其实绝大多数家长都知道“教之道,德为先”的道理,明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方向。但是他们在实际中并没有真得这样做,而是陷入了“重智育,轻德育”的泥潭不可自拔。为了提高子女的学习成绩,开发子女的智力水平,他们不惜成本地为子女报各类特长班与辅导班。在当今社会,独生子女家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些家庭的子女习惯于以个人为中心,喜欢乱发脾气。而家长却往往纵容这些不良品行。在他们眼里,孩子学习好是最重要的,放松了对孩子人格的培养,最终造成了家庭教育的失败。
重言传,轻身教。“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所有家长的共同心愿。愿望是好的,但如果没有好的教育方法做支撑,这种美好的愿望就很难实现。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些家长喜欢训斥孩子,也有些家长喜欢拿别的孩子进行攀比,还有些家长喜欢放任自流的方式。这些教育方法不仅收不到理想中的教育效果,而且容易造成孩子的孤僻的性格,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此外,大部分家长习惯用言传的方式教育子女。而与身教方式相比,言传方式不容易被子女接受或信服。而且,有些家长自身的素质和修养比价差,很难起到一个榜样示范作用。总之,在“重言传、轻身教”的情况下,家庭教育很难有所成效。
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健康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不仅指身体上的健康,而且指心理上的健康。然而,许多家长对此缺乏正确认识,产生了“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的错误倾向。受此影响,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家长怕累着孩子而不让他们参加正常的劳动,在吃穿上更是各尽所能,孩子想吃什么就买什么,想穿什么就买什么。长此以往,孩子们就养成了“钱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坏习惯。而且,这种培养方式下出现了许多“小胖子”,身体健康很难保证。与此相反,大部分家长缺乏与孩子的正常沟通与交流,没有密切注意孩子们的心理健康状况,使的许多心理问题积少成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而这也家庭教育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重视品德教育,实现德才兼备。培养德才兼备的子女,是家庭教育的培养目标。而在实现这项目标的过程中,首先要教会子女学会做人,这也是家庭教育的首要问题。为此,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对子女的品德教育。具体而言,除了提供基本的生活帮助以外,家长要善于与子女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与交流,关心子女的思想与品德状况,并引导子女追求上进,教会子女基本的生活技能与生存本领。当子女遇到困难或挫折时,要引导他们用道德与法律的准绳来解决实际问题,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这样,通过长期的品德教育,全面提升子女的思想道德水平与科学文化素养。
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家长对子女的影响是深远的、持久的,而且这种影响不管好坏,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因此,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家长应当充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言传身教,以身作则,向子女传输正面的影响,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以身作则,要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做起。例如,要想教育子女尊老爱幼,首先自己要做到这一点,因为子女往往会效仿家长的行为。这种效仿如果得以持续,就会形成一种习惯和品行。除了学习和生活以外,家长要注重对子女的“智力投资”,根据子女的兴趣、爱好,培养他们的一技之长,并实现他们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6009(2015)24-0026-01
2014年,有三起打架行为成为国人议论的焦点:一是7月26日晚从昆明飞往北京的MU5718次航班上,一名男子因调整座椅靠背不小心把后面一位老太太的水弄洒引起的打架。二是12月12日凌晨从曼谷飞往中国南京的泰国亚洲航空公司FD9001航班上,乘客向空姐泼开水引发飞机返航。三是12月18日由重庆飞香港的国航CA433航班上,前后排旅客因为琐事在万米高空大打出手。
从地面打到空中,由国内打到国外,其影响之恶劣,令国人深恶痛绝。三件事表面看来没有什么关联,但细析之下不难发现,现象背后折射的却是国人公民素质的问题。
作为一名职业教育工作者,也是一个学生家长,更是一个社会公民,我不禁要问:我们过去对学生的道德教育还少吗?诸如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消费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和谐人际关系教育、诚信教育,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甚至具体到禁毒教育、青春期性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然而如此大规模的批量灌输取得的实际效果却实在是微乎其微,原因何在?
笔者认为,我们的公民教育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公民教育的内容安排不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也不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其次,公民教育的连续性不够。德育是有延续性的,公民意识的形成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将暂时储存在学生脑海中的德育知识碎片转变为内化于心的素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第三,公民教育的说教与践行须协同发展,中国的德育是道德教条的灌输,更多地关注了德育规范的警示与约束作用,缺少道德实践。
职业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基本是以技能学习为主,这些学生很早就会走上工作岗位,所以,职业学校学生的公民教育显得更为迫切。职业学校毕业生以怎样的姿态走向社会、走进职场,事关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事关未来劳动者文化素质的提升,事关全社会整体道德能量的形成。
一是职校生公民意识教育与人才培养目标是一致的。培养“道德合格、技能有特长”的学生是职业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教育功能。作为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公民教育重视人格培养、社会公德养成、国家认同,并最终体现在公民行为上,即做人和做事的具体行动中。简言之,做人和做事的基础就是“德技双修”,其中“德”为前提,“技”为根本。
二是职校生公民意识教育最终要指向具体的职场活动。公民的遵章守纪这一道德规范,必须在社交场合和公共活动中得以体现。职业学校的公民教育,不仅要重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更要结合专业思想教育,指向未来的职场活动。譬如,学烹饪的学生要懂得食品卫生安全是道德底线,诚信经营是行为准则,按章纳税是公民的社会责任。其他专业也应结合未来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离开了具体的社会行为、职业行为,已经内化了的公民意识难以得到彰显。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民教育;内容;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信息化时代和全球化时代的来临等社会变迁,使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转变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一个现代化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为了使人生活得更为自由幸福,更为全面地发展自身,实现自身价值。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提升现代意识,培育现代公民。因此,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大力开展公民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和谐社会与公民教育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新主题,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新变化的基础上,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而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总书记从六个方面归纳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这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六个方面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也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或者说,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体现这六个方面的特征。
关于“公民教育”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并不统一,但总的来说,不外乎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民教育指的是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从狭义上看,公民教育是指一种协调个人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的教育,其宗旨在于实现个体的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和道德社会化。它是对每一个公民进行如何做合格公民的教育,这是以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教育目标体系。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公民教育的关系
判断是否建成和谐社会的标准,除了是否具有较高的物质文明,还要看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程度,看公民教育的成就和质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公民教育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将公民教育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视角,与中国传统文化中丰富的和谐思想密切相联。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中国和西方的古代哲人都有“大同社会”和“理想国”的构想。荀子说:万物各得其和以为生,各得其养以成。“和谐”与“中道”被认定是人生的最高境界。中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人类历史上多民族和谐共生的样板。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历来重视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民主法治教育,事实上已经把公民教育纳入了和谐社会的视域。.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强调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在明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情况下,将公民教育纳入其视野,也就顺理成章了。
2.全面和谐社会的公民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是内容上。还是目标上。二者是一致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高公民素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总的来看,与过去相比,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要形成比过去更加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科学技术和文化创新体制,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促进入的全面发展。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较高的公民教育是相伴而生、相伴相随、相辅相成的。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对公民素质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需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同时,全面和谐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不断促进公民教育向更高的层次发展,二者处于一个互动的良性循环之中。公民教育搞得好,就会增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济和社会越是发展和进步,就越增强对公民教育的需求,促进公民教育的不断发展。
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一致的公民教育的内容
1.科学发展观教育。科学发展观是引导和推动着发展的实践朝着一定方向前进的指导思想。执政者的发展观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全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公民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科学发展观是新的形势下对发展观的丰富和发展,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体现了我党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要教育全体公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伦理观念,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观,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道德观,树立生态科技观和科技生态观。
2.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是指培养受教育者热爱祖国的思想和情感,使其立志为建设祖国、保卫祖国贡献力量。现代公民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公民教育范围内,但不把公民教育仅仅局限于爱国主义教育的范畴,在要求受教育者贡献于自己国家的同时,还要求国家给予个体公民的权利。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是民族富强兴盛的精神动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这一宏大而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明确了民族精神要与时俱进的培育思路。将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公民教育范畴,需要强化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归属感,牢固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自觉将个人的荣辱得失与民族盛衰强弱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意识;需要倡导各民族团结和睦,平等互助,维护国家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的民族团结意识;需要弘扬中华民族独立自主、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奋发图强的民族自强意识;需要保护民族气节、维护民族尊严的自尊自信意识。
3.民主法治教育。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是现代公民素质的体现,也是我国现代公民教育的基础。实施公民教育,增强公民意识,重要的是唤起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公民作为政治社会或国家的平等成员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公民教育中的民主法治意识教育主要是培养主体意识和作为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培养少数服从多数和尊重他人的民主习惯,要牢固树立法律的无尚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依法办事的观念。要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做一个积极负责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社会公德教育。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行为规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反映,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循的基本道德。公德教育主要是使公民养成文明礼貌、诚实守法、互助互爱的良好品质,养成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利益、遵守环境道德、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公德教育的核心是教育公民认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依存关系,从而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四、构建和谐社会,公民教育的实施途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公民教育,要把积极推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公民教育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主导的促进作用,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公民教育同样也有促进作用。当今社会,教育的环境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开放性的特征,面对复杂的新环境,公民教育需要以全新的姿态来面对,在教育途径和方法的选择上要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1.弘扬传统文化,丰富教育内容。公民教育如果和传统文化相脱离就会变成没有根的东西,没有根的东西也就没有生命力。我国的公民教育能否真正拥有优势和特色,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关键环节在于能否真正地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吸收、弘扬与创造性的转化上。正如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并强调,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2.转变教育观念,培养公民意识。在传统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下,教学中强调单纯灌输,忽视了学生人格的培养和公民意识的养成,特别是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和创新意识教育,这是制约我国法制社会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们要转变教育观念,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的开放性,在一个开放、尊重多元化的现代公民社会中,将公民教育渗透到思想政治各门课程中,提高学生的民主、平等、自主、批判等现代公民意识。
3.更新教育理念,加强实践锻炼。公民教育重在实效,它不同于文化课程的学习只侧重于讲解和传授,而更侧重于在理解的基础上理性的认可和参与。如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学生以公民身份和角色积极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创设问题情景,在答疑中进行公民教育;对重大的涉及公民教育的热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通过具体公民及其事迹,即以榜样和先进事迹来更好地启发、感染教育对象;在活动过程中感到合作与秩序的重要性;模拟民主选举场景;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更新教育理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培养创新精神,而不仅仅只是思想传承。
4.拓展教育渠道,实现德育创新。学校公民教育是社会公民教育的基础,学校公民教育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改革公民教育课程为主线,改革公民教育办法,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公民教育。此外,公民教育作为全民教育,它的教育对象生活在现实之中,无时无刻不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我们应该调动一切因素、一切手段,包括学校、家庭、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注重营造公民教育的氛围,保持公民教育的渗透性和持久性,使公民在良好的大小氛围中,经受精神的洗礼,提高思想境界,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搞好公民教育。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公民教育的迫切性和现实性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社会的开放和公民参与社会事务机会增多等等,都要求我们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开展公民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提高全民素质。
参考文献
[1]常修泽,和谐社会的价值、特征和构建思路[N].人民日报,2005—03—18.
[2]苗伟伦,公民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转型[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3).
[3]雷骥,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研究领域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5).
[4]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5]刘国华,张积家,对学校公民教育若干理论问题的认识[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
[6]王学风,学校公民教育:塑造公民道德的必修课[J].思想·理论·教育,2006,(3).
这几天,刚搬完家。搬家,主要就是搬书。在将书包装捆扎时,不免有所权衡。但新近得到的一本书,我却提醒自己一定要带上。这就是《高三10班在六楼——一个理科毕业班的“时事讲坛”故事》(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书由曹勇军主编,收录的是南京市第13中学2012年毕业的高三10班59名同学的演讲词。曹勇军老师是中学语文教育方面的名师,在刚刚过去的一个学年,曹老师担任高三10班(理科班)的语文老师。就在这“冲刺阶段”,曹老师却做了一件颇有些不合时宜的事——开设“时事讲坛”:每周几次,在语文课上拿出五分钟或十分钟,请同学走上讲台,就时事热点问题进行演讲。
曹老师再怎么特立独行,临近高考,也不得不把这“讲坛”停下来。所以,直到毕业,还是有一些同学没有演讲过。曹老师与同学们相约,高考结束后,为这些同学专门组织一次演讲活动。2012年6月21日,演讲活动在13中的报告厅进行。我有幸受邀,成为一名听众。
关键词:公民教育; 困境; 检视; 突围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4)01-0110-03
2002年《公民道德教育实施纲要》的颁布,为我国开展公民教育提供了政策支撑,虽然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并没有涵盖公民教育的全部,但对于进一步引导、推动我国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提供了指导作用。公民教育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全民素质发展的需要,也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前,加强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已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如何正确理解公民教育的内涵,如何针对现有的公民教育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策略,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层的思考和探究。
一、公民教育内涵探寻
从法律上来说,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而与该国发生稳定的和全面的法律上联系的个人。此外,公民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且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政治性与社会性内涵的概念,它以社会和国家的一个成员的身份而存在,表达了个人与国家的特定法律关系,并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教育是一个跨学科、跨专业、综合性强、范围广的领域。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同,对于公民教育的理解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公民教育就是旨在培养现代公民的教育,新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社会主义的合格公民”①,是“社会通过培养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成为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有效成员的过程”②。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就是发展主体的认识结构和参与社会的动机,形成公民意识,进而通过个人的积极参与,生成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公正的社会。③
基于对公民教育的认知和理解,我们认为公民教育的内涵是通过公民意识的培育、公民知识的教育、公民行为及能力的培养,最终实现个体公民素质的健全发展及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据此分析,公民教育应包括权利和义务、知识与实践及个体与社会三对关系的和谐统一。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理性的自我认知,以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及在这些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权责意识,其中“权”指公民的权利,“责”指公民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公民社会的本质要求。要培养出健全自律的公民,就必须确立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的理念。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决定了只有当公民越广泛越有保障地享有各方面的权利时,公民自觉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义务才能彻底实现。同样,公民只有认真履行了其对国家的义务,国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实现其各项权利。公民教育应该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去理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和责任,实现权利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平衡。
2.知识与实践的统一
公民知识教育是一个合格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常识教育,是公民意识、能力、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基础,而公民行为及能力的培养以及公民意识的形成必须依靠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体会,公民知识才能真正进入公民个体的内心,内化为他们的自觉行为和能力。公民对于自身权利与责任的认知和理解,也必然需要通过切身的体验和感受。
因此,公民教育必须强调知识与实践的统一。公民教育不仅涉及知识的学习,更重要的是引导和鼓励个体将公民知识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锻炼提升公民能力,养成正确的公民行为。
3.个体与社会的统一
教育的目标就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社会需要的人才,它既关系到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关键问题,也要求培养出来的人符合社会的需求。个人是相对于集体而言的,是历史的、社会的人的个体,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公民教育的内涵体现个体对权利的追求不能完全脱离社会,相反只有在人的独立性基础上,实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才有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和谐发展。
公民教育要实现个体公民素质的健全发展及社会全体公民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这一目标正是体现了公民教育最终要实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培养公民的积极参与精神和公共责任感,公民个体不仅对自己的发展承担责任,也要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承担责任。
二、公民教育困境的检视
基于以上对公民教育内涵的认知,反思公民教育现状,我们认为公民教育存在着公民教育理念狭隘、公民教育内容片面、公民教育环境封闭以及公民教育形式单一的困境。
1.公民教育理念的狭隘性
公民教育强调的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重,公民享有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的一切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应尽的义务。反观目前我国的公民教育,公民在接受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时,把公民意识的培养等同于责任、义务教育,在此种教育理念下,个体更多地接触到的是义务,强调的是个人对国家、社会利益的服从与牺牲。
重视义务教育而轻视权利教育,这样的公民教育理念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如此培养的公民,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义务的主体,个体从小到大接受的都是服从教育,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处于缺位状态。权利意识的低下使得公民主体意识淡薄,缺乏独立的人格意识,表现为无独立性、自主性。
2.公民教育内容的片面性
公民教育解决的是个体公民全面素质的提升及公民整体素质提升的问题,公民素质具有宽泛性,因此,从内容上看,公民教育涉及的范围很广,凡是涉及公民素质的问题都属于该领域,涵盖了公民的思想、道德、教育、科学、文化、法律、政治、生活、职业、社会、心理、身体等多方面的素质教育。
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内容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我们现在强调的公民教育更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指的是公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注重思想问题,核心是理想信念教育,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公民教育。
3.公民教育环境的封闭性
公民教育应该是一个开放、动态的教育系统,而目前我国的公民教育往往是通过学校教学来进行的,学校仍然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场所,公民教育的环境呈现一定的封闭性。基于对公民教育内涵的认知,我们可以认识到,学生不只是学校、课堂上的公民,更是社会中的公民。学生最终要学会承担社会责任,学会保卫自身公民的基本权利,遵守公民道德、法律法规。
如果公民教育仅仅局限于课堂生活和学校教育之中,教育环境的封闭性最终只能造就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个体对社会事务缺乏关心,在现实生活中以自我为中心,只顾自己,不考虑社会的公共需求和利益。
4.公民教育形式的单一性
反观我国目前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形式单一化。从途径上来说,仍然是以知识为重的公民课程教育为主;从方法上来说,公民知识灌输被当作最主要的公民教育方式,教师传授学生一些基本的公民教育知识,学生“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学生缺乏实际公民生活的体验、感悟和锻炼。
公民教育形式的单一性决定了公民教育的过程成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行动相脱离的过程,学生个体在公民教育中仅仅学到了一些抽象的、定义式的、概念化的公民知识,而并不具备公民主体参与的能力和行动。知识与实践的脱离使他们即使掌握了充分的公民知识,也依然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三、公民教育困境的突围
公民教育困境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到公民教育的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可以从深化主体意识,强化权利教育,丰富教育内容,优化教育环境,拓宽教育途径以及创新教育方法几方面着手。
1.深化主体意识,强化权利教育
人是独立的个体,拥有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真正的教育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弘扬以及对人的权利的肯定,从本质上来说,公民教育必然是主体性教育,重义务、轻权利的公民教育理念不利于公民教育的有效实施。深化主体意识,强化权利教育,切实提高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自觉性,是发展公民教育的现实举措。
公民教育应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即自觉地把自己看成是公民,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和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通过教育,让个体充分理解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认同自己的公民角色,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与应享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公民教育应充分体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并把尊重、保护和关爱公民的权利作为公民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同时有效地开展公民的义务教育。这样,公民个体才会在行使自己所拥有权利的同时履行义务,感受个体生存与社会发展的真实存在,成长为敢言权利、承担责任的现代公民。
2.丰富教育内容,优化教育环境
公民教育的内容具有广泛性,除了思想政治和道德方面的教育,还应涉及其他一些领域的公民教育内容,我们应根据我国公民教育的情况,吸收和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借鉴和改进国外公民教育经验,不断丰富公民教育的内容,使公民教育的内容更全面,更具有时代性、现实性和针对性。在当今的公民教育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教育:一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的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包含公共价值理性、公共责任意识以及自制自律行为教育的公共精神教育;三是涉及理性自觉意识、权利义务、独立人格教育的主体意识教育;四是规则素质教育,包含伦理品行及法制规则的教育;五是社会能力的教育,指公民个体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与其他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和协调的能力及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能力。
同时,我们应该优化公民教育的环境,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学校教育是根据学生成长和发展需要而设定的,起着主导作用,学校教育是公民教育的主体环境;家庭教育是以情感性、补充性为特点的,是公民教育的基础环境;社会教育是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利补充,有着重要的辅助和制约作用,是公民教育主体环境与基础环境之外的延续与发展。因此,公民教育要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的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发挥各自优势作用,充分发挥公民教育环境的整体教育作用。
3.拓宽教育途径,创新教育方法
在现有条件下,系统的课堂教学仍然是实施公民教育的主要途径,除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公民教育的实施开辟更为广阔的途径,多关注以实践为主导的活动途径。互动的、参与性的实践活动是课程的必要补充,是实施公民教育的有效途径。可以规划、组织各种校内外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将公民知识的学习与实际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以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比如,校内组织各种公民实践活动,营造学校生活民主化并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生活的氛围,为每个学生提供参与学校、班级决策和管理活动的机会与亲身经历,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治能力、责任感、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在校外的公民教育活动中,社区是学生了解、接触社会的良好平台,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到社区服务当中,培养学生的实践与公民参与能力、参与意识,使公民教育超越课堂,延伸至社区。总之,通过具体的校内外实践活动,学生可以逐步学习、体验与锻炼公民参与的知识和技能,并内化为个体的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素质。
在教育方法上,我们要转变灌输式的公民教育方式,除了直接教学,还可以不断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更多采用讨论、角色扮演及问题解决等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体验、互动和合作。例如,在课堂中举行专题讨论,分析在学校中遇到的各种教育问题,使学生学会思考,活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形成参与社会的意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
注释
①参见《教育专家杨东平解读:总理督学:让“教育家”来主导教育》,载《新京报》,2009年10月24日。
②蓝维等:《公民教育:理论、历史与实践探索》,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
③金生容:《公民品质与公民教育》,载《“信息时代的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国际研讨会”学术论文集》,2005年。
参考文献
[1] 熊孝梅.公民教育:传统德育的困境与转型[J].教育导刊,2011(9):50-52.
[2] 王智慧.论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3):56-58.
关键词:全球公民社会;大学;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1-0007-02
一、全球化与“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化在现代意义上主要是指全球各地普遍发生的事情或过程,如果没有特殊的干扰或拒斥,该过程对于世界上的各国各地将发生同样的或相近的涉触或带动作用。在这里,作为个体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企业集团之间的关系等,均具有跨越国界、超越国家、从而不受“国家性”、“民族性”和“阶级性”严格制约的性质[1]。全球化意味着国家间、地区间及不同种族的社会个体间空间距离的缩小,沟通障碍及发展过程中异质性的弱化、同质性的加强,孕育出了以经济为纽带的全球市场和以全球价值共识为基础的世界新文化形态。全球化浪潮的出现,也使世界各国的人们不得不开始改变原有的生存与生活状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个体正在由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家庭人”、“单位人”和“社会人”变成具有全球公民身份的“国际人”,滋生了“世界公民”的角色。“世界的中国人”、“世界的欧洲人”等“世界公民”正在形成[2] 。
在这样一种宏观社会背景下,不同国家之间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在逐渐缩小,这意味着人类已逐渐进入一种公共生活时代——“全球公民社会”时代。美国学者McGrew称“全球公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共同命运和一致性的大社区。我们生活在一个互相依赖的、四海一家的时代[3]。随着“全球公民社会”场域的形成与影响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全球公民社会”生成的时代意义及其影响等相关问题进行建构性反思。“全球公民社会”的大环境下,人类交往与共生的发展需要促使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公共性”的价值追求与文化理念。面对全球化浪潮的日益高涨以及人们应对全球化问题所表现出来的乏力,人们已经开始探寻提高“地球村民”适应能力的有效路径。人们把目光聚焦到了教育、尤其是各国大学的公民教育上来,并开始对现有的大学公民教育经验进行反思。
二、“全球公民社会”视阈下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缺失
1.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目标的局限性
与西方国家大学实施的公民教育相比,我国大学的公民教育的目标指向性并不是十分鲜明。对大学生群体实施必要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该群体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等是当前我国大学实施的公民教育的基本视界和维度。显然,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价值取向在一定意义上还停留在为工业社会培养合格的、单一性的“经济公民”层面。在这样的公民教育价值取向下,教育者自身对大学公民教育的时代需求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更缺乏改革与创新大学公民教育内涵使之与时俱进的动力。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他们缺乏系统的适应全球化生存与发展需要的公民教育与培训,在一定程度上,该群体的全球竞争意识、主动参与意识、公民的权利与责任意识乃至公共精神与新文化精神等都远远不够。
我国现有的大学公民教育目标的局限性已经开始显现,远远满足不了国家培养合格公民的需要,同时也已经满足不了当代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需求。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态势迫切需要建构具有新文化形态与内涵的大学公民教育。
2.我国大学公民教育边界的缺失
当前,我国一些高校仅仅将大学生的公民教育与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等教育形式相结合,以德育代替公民教育。然而实践中,公民教育并不是“道德教育”的简称,而是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以及心理教育等多个组成部分的教育。当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公民教育是把众多不能归入智育、体育的“某某育”,包括大学生的公民教育都归到德育的门下。大学生的公民教育一旦没有边界、包打天下以及无所不能的话,真正的大学生公民教育也将不复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前我国的大多数高校对于大学生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一部分高校对于大学生公民教育是什么、为了谁、教育什么等一系列本质性问题更是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我国大学公民教育边界的缺失,使培养大学生群体的公共精神及新文化精神的目标与理想只能流于形式。
3.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内容缺乏时代性
其一,大学生“全球公民”意识与价值观教育内容的缺失。当前,大学实施的仍然是以伦理道德和法律常识为核心的传统灌输式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内容的时代性与国际性明显缺失,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以及大学生群体参与未来世界的竞争都是十分不利的。其二,多元文化社会中的适应与生存教育内容缺失。我们缺少对大学生群体的多元文化教育,缺少帮助该群体消除文化分歧与沟通障碍的国际理解与生存教育。其三,大学生公民权利与责任教育的缺失。“全球公民社会”是一个需要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的社会。因而,在“全球公民社会”中生存的每个公民都应具有承担公共责任的意识。同时,每个公民都应具有理性选择与价值判断的能力。当前,我国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关于培养“世界公民”素质方面的内容涉猎有限,大学公民教育内容明显滞后。
三、“全球公民社会”视阈下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策略
1.教育价值取向的确立
面对全球化浪潮以及由此而孕育出来的以全球价值共识为基础的世界新文化形态,我国的大学必须重新调整原有的公民教育价值取向,把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具有全球公民意识及相应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大学公民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转变以往的“德育本位”、“就业本位”的价值取向。在“全球公民社会”视阈下,我国的大学公民教育应确立以下三种核心价值取向:其一,努力培养学生的“全球公民”意识。通过对大学生群体实施有效的“全球公民”教育,培养该群体的国际化视野和“全球公民”的态度与信念。其二,培养大学生的“新文化精神”与理性精神。“新文化精神”是指全球范围内的多元文化与本民族文化相融合的精神。通过实施有效的公民价值观教育,使该群体能够在充分了解世界各国以及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性的基础上,形成尊重差异、理解与包容的全球公民品格。其三,培养大学生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成为积极承担社会公共责任的“主动公民”。
2.大学公民教育内容的丰富与拓展
基于新的大学公民教育价值取向,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内容也需要进行与之相匹配的改革与创新。我国大学的公民教育内容在面对全球化挑战的过程中,在适应我国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必须加以丰富和拓展。具体内容应包括:其一,在当前既有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内容体系中增加关于大学生“全球公民身份”的认知教育,包括向大学生群体教授有关“全球公民”的相关知识。其二,在当前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内容体系中增加关于多元文化和增强国际理解等方面的内容。让学生了解全球范围的发展、人权、环境资源、人口以及安全等问题和内容。其三,教育学生要在全球化的背景与语境下认识自己和自己的国家。
3.构建多元化的大学公民教育平台
在“全球公民”社会视阈下,我国的高校需要打破传统的、单一性的大学生公民教育的知识灌输模式,构建起多元化的大学公民教育实施平台。具体措施如下:其一,构建以社区为媒介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实践基地。我国大学公民教育的实施,在教育的空间范围上应由学校的课堂环境拓展到校园以外的社会空间。通过采取让学生“走出去”的方式,让他们真实地去感受社会的大环境。同时,通过与社区的合作,使大学生群体获得主动参与社区各项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其二,我国大学应构建起有效的“家校合作”平台,从而使大学的公民教育更加具有多元性与开放性。大学应与学生家庭之间进行多元化的沟通和交流,主动向学生家长传递相关的公民教育信息,以取得学生家长对学校公民教育实施的支持与信任,从而使大学公民教育的空间得到有效延伸。其三,积极构建具有“新文化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将大学公民教育的精神渗透于学校的各项组织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实施隐性的大学生公民教育,使学生在学校的潜在教育文化氛围熏陶下养成相应的公民品格。
参考文献:
[1]袁祖社.“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文化意义[J].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公民教育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这一概念虽是从国外引进,但其萌芽却始于清末民初时期严复与梁启超诸公向西方学习,在民国初期与晏阳初先生的主张下得到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日渐丰富,实践活动也在不断涌现,对于公民教育的认识却有不同的观点,公民的概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公民教育的广义含义一般理解为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具体而言公民教育包括什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要求,这也是体现出不同时代社会发展对于公民素质要求的不同。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智慧﹑公民道德和公民法治等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的道德教育﹑公民的政治与法律教育﹑公民的思想教育以及环境教育﹑性教育等。各家观点众多,篇幅有限,本文不再作展开。众多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当前公民教育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公民能够实现自我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具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所谓民主就是要公民能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就有赖于教育的努力。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今日时代的政治文明往往都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奋进也同样证明良好的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治理,因此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显然离不开法律,同时也正是法律保证了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一意见即体现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职能的扩大与保障,同时也是对于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参与管理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法制教育无疑不仅对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必备知识。对于公民教育来说,大体来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可进行的教育途径。家庭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起点,观念意识的培养往往会受到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在德育方面,家长的以身作则总是比再多的苦口婆心都有意义,但家庭的教育显然不是真空的,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而且社会教育显然通过公民实践这一环节给予了公民更多自主选择的可能。家庭和社会的公民教育有很多值得深入展开的空间,也有许多学者积极研究相关理论,但实践方面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开展较少。当前中国的公民教育更多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教育有其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学校职责本身就为教育,公民教育中有大量的知识性要求,学校依赖其良好的资源配置和全面的课程体系,足以提供公民教育所需,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正处于学生求知与观念意识形成阶段,长期的学校教育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思维体系,因此,学校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高校中的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培养的是高素质人才,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且目前伴随高校扩招,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在社会中所占比重大为提高。可以这样说,今日高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决定了明日中国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在这一环节更多思考如何做的更好。今日高校之法律教育无疑是有很多的成效,从1986年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已经快三十个年头了,这些年法制教育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对于依法治国理念有较高的认同感,同时,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的提升也促进大学生知法守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高校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地方。从教育层次上来说,高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从属于德育内容的,因此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但德育与法制教育是有区别的,道德的提升更多是通过内心精神境界的提高,存在大量的感性认知,法律意识培养更多是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更多存在的是理想思考,这就决定两部分内容在讲授方式上是有区别的,这种从属地位也使得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把法制教育当作思想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合并之前的法律基础课注重大而全,更像是一本重要法律汇编,容量很大,但学生学习比较吃力,也难以做到较好的理解并运用,合并后的法律内容避免了汇编的情况,但内容相较德育较少,且更多是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学习,对于具体法律的介绍就更少了,难以应对所需。从教育方法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手段的单一,仍然以理论灌输为主,直接带来的效果就是对生活实践重要的法律学习演变为了单纯的记忆,且考完试就抛之脑后,对未来生活影响甚微。
三、对高校法制教育改进的建议
1.可以在学校开设法律知识的公选课。
由于课时有限,法律知识又极为庞杂,想要在基础课内完成更多的法制教育显然难以实现,因此学校应当集中教师资源,开设一些部门法的公选课,尤其是刑法和民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劳动法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有很高的求知欲,公选课的开设可以使有兴趣有需求的学生学习更多,也避免给其他学生造成学习负担。
2.应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
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已实现大面积覆盖,相关的专业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既有保险财经类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专业技术类法规,这些都是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用到的,实用性较强。
3.集中学校的各项资源进行法制观念的宣传。
法律电影的赏析是了解当代法律观念的重要手段,如著名的《十二努汉》《杀死一只知更鸟》等影片,都是很好的反映法制意识的逐步发展,学生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带动内心深处的对正义等法律理念的思考。还可以运用学校的多媒体资源播放法制节目,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4.最关键的还是要突破单纯的理论灌输教学。
关键词:新型的,积极的受益权,具体性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
所谓基本的是指根本的、主要的;所谓特点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标志。基于以上的认识,笔者认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的界定应考虑几个方面:(1)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该项权利所必需具有的,而不是可有可无的;(2)所指出的特点必须是主要的,而不是细枝末节的;(3)所指出的特点应能使人们正确、全面的把握该项权利,是属于该项权利的特点,而不是其他权利均具有的;(4)该项权利的特点的独特性,不能绝对化;(5)所指出的特点应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共同展示公民受教育权。
早些年,人们对公民受教育权较少系统的、专门的研究,对于该项权利性质特点的探讨多是附带性的。
如龚祥瑞教授认为,从西方各国宪法文本来看,权利主要有三类:①消极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自由、集会自由等各项个人自由,该类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于个人的消极义务。②积极的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受益权,该类权利,是国家所必须积极履行的义务,公民受教育权即属于积极的公民权利。③参政权。[1]
何华辉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人有三种属性:即政治生活的人、社会生活的人和私人生活方面的人,和这三种属性相联系相适应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应该有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个人生活三类基本权利。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2]
近年来,随着公民受教育权受到极大的关注,人们对于该项权利的认识也不断地深入,就特点而言,学者们也提出了很多有见地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兼具社会权与自由权两种权利特性。[3]
该学者还指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种复合性格的人权。[4]
有的学者提出:①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模糊性;②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③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④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⑤受教育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特点。[5]
有的学者认为:①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③受教育权是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6]
还有的学者指出,可以说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但不能说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将受教育权视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是把受教育权误以为是教育权而得出的结论。公民应该享有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予以保障的基本权利,而绝不是同时应承担的义务,教育的工具理性和教育理念的国家本位已不合时宜。[7]
我国的宪法学教科书大多将公民权利分为八、九类,公民受教育权属于文化权利。
在受教育权的诸多已被提出来的特点中,有些是基本上被大家公认的,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以及积极的受益权等,还有一些属于学者们的个人认识,还未达成一致。
社会科学的知识,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理解。笔者在此也不揣浅薄,从上面提到的公民受教育权特点界定的五个方面的考虑出发,借鉴前人的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与传统的权利相比,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新型的公民权利。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宪法做出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宪法产生的时间,可以分为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为了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予以深入的认识,也可以将权利分为传统权利和新型权利。自由权、平等权等公民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即被确认的权利,属于传统权利,而受教育权则是在宪法由近代向现代演变的历史大背景下产生的,它的历史较短,正式入宪是在1919年。同时,自由权等传统权利只规定公民享有此项权利而无义务,受教育权则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又设置了必要的义务,它的内容较新。不管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受教育权具有新型性的特点是较为明显的。
二、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积极的受益权。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一种权利可称之为受益权。受益权又可分为消极的受益权和积极的受益权。刘庆瑞认为:“受益权系人民站在积极的地位,为自己之利益,而向国家要求一定行为之权利。以前,各国宪法多注重于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关于受益权,甚少规定。其有规定者,亦仅以保护自由权之受益权为限,例如司法上的受益权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宪法渐趋向于经济上的平等主义,对经济上的弱者,采取种种保护办法。于是教育上的受益权和经济上的受益权,遂规定于宪法之中。他认为,受益权可分为司法上的受益权,行政上的受益权和教育上的受益权等。”[8]林纪东认为:“受益权,谓人民为其一己之利益,请求国家为某种行为之权利。”他将受益权分为消极性之受益权和积极性之受益权。救济权即为消极性之受益权。“积极性之受益权,亦有多种,如生存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9]笔者认为,台湾学者的分析颇有道理,公民要想享有受教育权,须依赖于国家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基本的设施,实质上即要求国家履行必要的积极义务。
三、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有学者提出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和存在形式等多个方面有不同。[10]学界许多学者虽然对此未明确表态,但从文字处理上看,对两者未作区分。笔者认为两者有差别,人权的政治色彩较浓,权利的法律味道更足,人权更抽象,权利较具体,但大体上说,两者基本相同。人权是一个抽象的、庞杂的概念,我们对人权进行研究必须要将其细化、分类。
目前学界对于人权和权利的分类有多种,台湾的学者多将权利分为三类,即消极的受益权、积极的受益权和参政权。美国有学者将权利分为四类,即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律权利又可分为五种即程序权利、表达权利、身体控制权、财产和服务权利以及组织权利;政治权利又可分为四种即个人权利、组织权利、归化权利和反对权;社会权利也可分为具备能力和预防性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等四种;参与权利包括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企业和行政机构权利以及资本控制权等三种权利。[11]我国大陆学者一般在宪法学教科书里面将权利划分为八、九类。从两个人权公约看,基本上认为权利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几种。
应该说,学者们基于不同认识下对权利的划分有相当的道理,对我们有启发意义,但笔者认为目前存在的对权利的划分也有明显的缺陷:其一,不科学,按照有些学者的分类,无法包罗所有的权利,如三分法(消极、积极受益权、参政权)就将平等权排斥在外了;其二,太烦琐,是指大陆学者的分类法。因此,笔者提出将权利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权利和具体性权利。这种分类法克服了上述分类的缺点,首先这两大类可以将所有的权利包括在内,其次把权利只分成两类,比较简单,便于理解和记忆。基础性权利是指最根本的、最重要的、最抽象的权利,有四个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除了上述四个权利以外,其他权利都是具体性权利。1以此而论,公民受教育权是一项具体性权利。
四、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属
于文化权利。
包含着宪法规范,体现着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宪法关系主要可分四种,即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和社会关系。与该四类宪法关系相对应,宪法权利中的具体性权利也可以分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所谓政治权利包含有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即是政治利益。政治权利是各项政治与自由的通称,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一些传统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由权等即是政治权利。公民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参加国家、社会、企业事业等组织机构的民主决策和管理的权利。
经济权利在根本上谋取的是经济利益,如劳动权等。
社会权利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它是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在法律的社会化潮流中产生的一种权利。按照庞德的理解,法律的发展经历五个发展阶段,分别是原始法阶段、严格法的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在第五阶段,即法律的社会化阶段,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12]所谓社会利益,有学者认为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要求。[13]社会权利即是以社会利益为核心的一种权利,它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它的基本特点是,着眼于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普遍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全。环境权即属于社会权利。
而文化权利须是一国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精神等在其中的凝结和浓缩,具有文化目的。公民受教育权显然属于文化权利。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即是对本国文化的一种继承和发扬,另外也蕴含着深远的文化目的。如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享有和行使该项权利一则可以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二则可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和水平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的文化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得以全面自由发展的前提,在文化甚至包括社会权利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五、从自由权和社会权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实质上是社会权。
有学者认为,受教育权包括教育权、受教育自由、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等四方面内容。受教
育权同时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两种权利的特性。在受教育权的四方面内容中,受教育自由与教育自由侧重自由权,而教育权与教育目的则侧重社会权利特性。[14]此种观点应该来说有较多的新颖性和较大的启发性,但笔者不太同意该观点。首先,我们要确定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国家或别的什么人。所以,笔者不同意受教育权还要包括教育权、教育自由的说法。其次,从公民受教育权的产生理念和实质内容来看,是社会权而不是自由权成为公民受教育权的特性。该权利本身是在国家理念和宪法理念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法律社会化的潮流必然会使新出现的权利受到潮流的影响。该权利的本质是为了公民个人更高层次的发展,更有尊严的生活,同时也是为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些因素也应该使公民受教育权具有更多的社会权属性。当然,并不是说“自由”在公民受教育权中毫无体现,但“自由”是非常局限的、次要的、非本质的。一所高校,它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到底录取哪一位学生的自由,但它必须要录取本地区或本国的学生,这是确定无疑的,是无自由的。一名学生,他有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择校的自由,但他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同时他必须要接受教育,这是对现代社会一个公民的最起码的要求,此时,他也是不自由的。
所以,从自由权和社会权并列在一起的角度来看,公民受教育权可能会有一些自由权的性征,但这是次要的,是以社会权的性征为前提的。
六、公民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
公民受教育权首先是一种权利,列宁所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种权利当它作为基本权利写进宪法,最主要的是把它作为公民权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障公民享有正常的美好的生活。我们在探讨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时,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受教育权的“权利性”上。但是,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孪生兄弟,一面是权利,一面是义务是现代国家大多数宪法权利的鲜明特色。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这是的一个基本观点。早在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就在协会的临时章程中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并在他亲手重新修订的1871年版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继续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15]另外,资本主义国家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发展,国家干预逐渐加强,人们在继续重视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开始强调义务的一面。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宪法关于人民义务之规定,各时代不同,在十八世纪后期,民权革命成功之始,对于人民之义务,甚少规定,可称为缺少义务规定时期。十九世纪以后,各国宪法,对于人民之义务,略有规定,可称为开始义务规定时期。至于二十世纪第一次大战以后,各国新宪法,对于人民之义务,设有较多之规定,且每规定人民享有某种权利时,连带规定其所应负之义务,其所定义务之种类与性质,与前均不相同,可称为重义务时期。”[16]受教育权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宪法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必须的义务。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20条规定:“养育子女、完成其肉体、精神及社会能力为父母的最高义务,且为其自然的权利。”第145条规定:“就学为一般的义务,就学义务的履行,应以在小学修业8年以上,及毕业后至18岁止,在补习学校修业为原则。”它还规定:“受国民小学教育为国民的普遍义务,……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日本和平宪法第26条规定:“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享有按能力受同等教育的权利。一切国民按照法律规定,都负有使受其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我国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75宪法和78宪法也仅规定了受教育权而无义务。1982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不同,其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笔者并不同意有些学者对“公民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一说法的有关质疑和批驳。比如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把受教育权即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妥当的,是混淆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17]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受教育的这种宪法规定方式,不仅产生理论上的困惑,而且也在实践中给教育立法带来困难。19[18]实际上权利与义务是有着密切对应关系的概念,但并非是一一对应关系。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公民自身,其他的如国家、社会、学校和父母等都不是该权利的主体。该项权利的义务主体有多个,包括国家、未成年人的父母、公民自身等等。我们一定要注意在“公民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句话里,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它的主体都是指的公民自身(国家、父母等的义务对于公民是权利决不是义务),所以这种说法并不矛盾,在我们弄清楚它的含义后,自然也就不觉得它混淆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了。既然,理论上无问题,那么在实践中也不会有困难了。
笔者也不同意有的学者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观已过时,在二战后已被受教育的权利观所取代的前提来否认“公民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观点。[19]如我国现行的1982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否认了该学者的判断。该学者还认为在制定1982宪法时,有一种意见左右了46条的制定。那就是“受教育不光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特别是每个家长的义务”,从这句话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家长的义务被强调了,但公民的义务并没有被剔除。该学者却认为立法的愿意是让孩子的父母承担送起子女接受教育的义务,而不是将接受教育视为孩子的义务。这是值得商榷的。
注释:
1关于人权和权利的分类,笔者将在别的文章中专门详细阐述。
参考文献:
[1]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38。
[2]何华辉。比较宪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206,224。
[3]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1—115。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C].第2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74。
[5]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71—74。
[6]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49—52。
[7]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8,14。
[8]刘庆瑞。中华民国宪法要义[M].台湾汉荣书局有限公司,修订十三版。86—92。
[9]林纪东。比较宪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47—251。
[10]徐显明。人权研究[C].第三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56—162。
[11][美]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40。
[12]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73。
[13]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法学,1995(4):54。
[14]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8,103,104。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7。
[16]林纪东。比较宪法[M].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317。
[17]张庆福。论丛[C].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31。
伴随着政治建设的稳步发展,我国对公民意识教育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我国存在公民素质普遍不高、道德意识较为薄弱等问题,因而开展公民意识教育迫在眉睫。思想品德课应担当起公民意识教育的重任。提高学生公民意识可通过树立榜样、创设情境、注重实践等途径。
[关键词]
思想品德;公民意识;榜样;情境;实践
为符合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的需要,也为更好地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应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而这也成为目前学界的一个共识。简单而言,公民意识包括权利与义务意识、责任意识、国家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不过,从教学的效果和学生普遍反映来看,当前思想品德课中公民意识教育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如缺乏相关的、正确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上仍旧遵循传统,重视教师灌输而轻视学生实践,教师自身素质不高、公民意识不够强等。本文结合实际教学经验,提出了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几种方法。
一、树立榜样,鼓励学生形成公民意识
以榜样的力量影响学生,能够让学生在学习榜样的优秀品质的同时形成一定程度的公民意识。所谓的“榜样激励法”,是指教师通过示范典型,让学生感受到他人的优良品质并主动学习、模仿他人行为的方法。使用“榜样激励法”能够将抽象的理论具化为形象的人物或者事件,从而直观、正面地影响学生。教师可以在教学中根据教材内容选取历史人物作为榜样,也可以选取优秀的学生作为榜样,引导学生在了解榜样的行为之际,学习榜样的精神。如学习八年级上册《平等尊重你我他》一课时,教师可以给学生讲述列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故事:“某次列宁去理发,店里只有两个理发师忙不过来,不少人都在排队等候。看到列宁进来后,大家急忙让座请列宁先理。列宁微笑着拒绝了,并对大家说:‘谢谢大家的好意,但是这样做事不合适的,我们都应该遵守公共秩序,按照顺序理发。’说完,列宁自觉地坐到了最后一个位置上。”这个名人故事一方面告诉了学生要遵纪守法,相当于回顾了七年级的教学内容,同时也从侧面告诉学生,这个世界上人人平等,如果大家都能够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社会就会和谐。使用“榜样激励法”时要注意,应选取真实可信的人物或时间,切忌为增加效果而夸大榜样的行为。
二、创设情境,感同身受提高公民意识
情境教学法在很多学科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思想品德学科也不例外。它能够帮助教师将教学内容和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促使学生掌握知识的同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恰当的情境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科体验与感悟。由于公民意识并不是绝对抽象的概念,通过设置相应的情境,可以帮助学生感同身受地思考事件并作出判断。如学习八年级《诚信做人到永远》时,教师可给学生设置这样一个情境并让学生选择判断:“你去参加一家大型外企的面试,面试官看到你时说了一句‘我们原来一起在牛津学习过的’,但是你并没有在牛津学习过,显然面试官认错人了。那么你该做出怎样的反应呢?如果认可面试官的话,可以给自己加分,或许对面试有利……”在学生思考后,对选择指出面试官认错人了的学生和选择将错就错套近乎的学生,教师给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对前者:“听到你诚实的回答后,面试官表示满意,原来这是面试的第一个问题,就这样,你进入了下一轮面试。”而对后者:“面试官表示遗憾,你没有经过考验。”产生了情感认同后的学生,可以切身体会到诚实这一做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拥有诚信品质的人才能够成为合格的公民,才可以为祖国做出有益的贡献。学生的公民意识也就此得到了提高。
三、注重实践,在行动中落实公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