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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贰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叁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肆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壹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贰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贰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三)家庭调查表。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主管人事部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但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保证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的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铺保: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票据、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之铺保。
第四条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更正。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换保或离职后六个月内如发现有依规约应由原保证人负责的事项,该原保证人不得推卸其保证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职务派免
第一条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二种。
第二条职务的派免除依章程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派免。
第三条职务的派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派(免)令。
第四条职务的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迁调
第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七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
第四条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之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移交者应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
解职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2.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6个月者。
3.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退伍后15天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三)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四)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
第八条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可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违反本公司规章,经本公司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决议免职或解雇者即予免职或解雇。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卸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服务守则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命令及主管的指挥监督,忠实勤勉地执行其职务。对经办业务或工作如有建设性意见时,可以口头或书面陈述建议。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平日的言行应诚实、谦让、廉洁、谨慎、勤勉,同事间要和睦相处以争取公司荣誉。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按规定签到。签到均应亲自为之,不得托人代为签到或代人签到。违者依本规则的规定论处。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除规定之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7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1天论处。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2天论处。超过21次概以旷工3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外,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各级员工每日应办事务必须当日办清,如不能于办公时间内办妥应加班赶办。如有临时发生紧要事项奉主管人员通知时,虽非办公时间亦应遵照办理,不得借故推诿。加班发给加班费,其标准另定。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对顾客或参观来宾应保持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顾客委办事项应力求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敷衍或任意搁置不办。
第七条各级主管就其监督范围以内所发命令,其属下员工有服从的义务,但对其命令有意见时可随时陈述。
第八条各级员工对于两级主管同时所发命令或指挥,以直接主管的命令为准。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对于本公司机密无论是否经管,均不得泄漏。
(三)未奉核准不得擅离职守。
(四)对于所办事项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或向往来行号挪借财物。
(五)非因职务的需要不得动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六)对所保管的文书财物及一切公物应善尽保管之责,不得私自携出或出借。
(七)不得私自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类似的商业或兼任本公司以外职务。但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八)不得任意翻阅不属自己负责的文件、帐簿表册或函件。
(九)不得携带违禁品、引火物及非必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十条本公司各级员工有违反前条规定,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该主管知情不报者亦应负连带责任而受惩处,其涉及保证事项的保证人应负保证有关的责任。
交卸手续第一条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的财物及事务。
第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员工派往国内外实习或考察者其交卸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给假与出差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1.元旦2.圣诞节3.感恩节4.妇女节(限女性)5.劳动节6.复活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娩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翁姑、配偶丧亡可请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民意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壹)科长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科长核准,3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贰)科长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壹拾贰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壹拾叁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发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得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数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第十八条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时可支领旅费,其支给办法另定。
值勤
第一条本公司于休假日及每日办公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职守内各负全责外,可另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警卫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翌日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翌晨上班时止。
第三条员工值勤轮值表由各分支机构编订,于上月底公布及通知值勤人员按时值勤,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勤员工姓名悬示于明显处所。
第四条值勤员工应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处所连续执行职务,不得中途间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事务所或工厂内所指定处所膳宿。
第五条值勤员工遇有事故发生时可先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者,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办理。
第六条值勤员工收到急要文电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者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者,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主管。
第七条值勤员工应将轮值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部门转呈核阅,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值勤员工如遇临时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可由服务单位主管报请核奖,并于每年度终了时,考核其值勤成绩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九条值勤员工在规定值勤时间内,擅离职守者应于记大过处分,如因情节重大误及公务者得从重论处。至于处理紧急事件如有失当,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值勤员工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自行觅妥呈准,出差时亦同,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勤可支领值勤津贴,其标准另定。
考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则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3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1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分数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等级。
第七条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定。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成遗误。
第九条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两星期减发40%,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者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者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过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奖惩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从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惩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五条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周知。
第六条本章所称嘉奖、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七条本公司为求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
待遇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待遇分为1.薪资;2.职务加给;3.特别津贴;4.酬劳金。
第二条各级员工薪水核定标准,依实际需要另定。
第三条本公司顾问及特约人员与临时员工的待遇,视实际需要以聘约或合同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职务加给应按所任主管职务的繁简及责任的轻重分别规定。其标准另定。
第五条本公司年终决算有盈余时,可按照章程的规定提拨奖励金发给编制内的员工。其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福利本公司为安定员工生活,增进员工福利起见,可设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其组织及办法另定。
退休与抚恤
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因超过规定的年龄或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疾不堪胜任职务者,可予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亡或在职死亡者,给予抚恤。其办法另定。
附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登记程序
第五十一条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
第九章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五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六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七条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合上文所提到的三类岗位,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进行现状分析。
1.1针对生产岗位管理的现状分析
从供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出发,针对生产岗位的管理实则是对班组的管理。以班组为单位的生产组织,从形式上看体现为一种正式组织形态,但在其内部却含有不可忽略的非正式组织。作为正式组织的班组在生产制度约束下,将能达到企业所追求的生产绩效。然而,正是因为存在着非正式组织,从而在人际关系影响下时常在班组内部出现不和谐的氛围。特别对于大型国有企业而言,这种因心缘关系、师父和徒弟关系结合起的非正式组织,将极大的制约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效力。
1.2针对技术岗位管理的现状分析
技术岗位在供电企业中承担着技术创新的重任,这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支撑。根据熊彼特对技术创新的定义可知,其首先是对传统技术的突破和颠覆,然后还在于将新的技术应用于商业而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随着供电企业市场化改制的完成,技术岗位也显得岗位核心。但从实践中所反馈的信息来看却发现,企业管理层似乎对技术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技术研发经费的拨付力度,以及为技术人员所营造的工作氛围。
1.3针对管理岗位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供电企业中的管理岗位,因其工作内容所决定主要呈现出生产管理的特征。根据企业管理经验可知,当企业在生产中出现次品时,生产管理因素则占有70%的权重是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源。然而,目前供电企业的生产与管理、技术与管理岗位间并没有形成无缝衔接,从而就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的情况下,弱化了管理岗位的职能发挥。
2分析基础上的创新模式定位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创新企业管理的模式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定位:
2.1创新模式构建的目的定位
笔者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在实施企业管理模式创新时诸多同行都基于工具理性,即创新活动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和“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对此,笔者表示反对。企业作为从事集体活动的场所,其内部组织生态必然受到生产关系的决定,若生产关系处于对抗之中则意味着组织生态时刻被焦虑、不安全感等要素所笼罩。为此,这里需要对创新模式的目的进行定位,即应在适应国企特有组织生态的情况下,建立企业内部的竞合关系,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目标。
2.2创新模式构建的手段定位
企业管理的手段创新构成了优化供电企业管理的核心议题,在节约转换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原则下,需要从制度管理、人本管理两个方面下功夫。不难看出,这实则在于吸取科学学派和行为学派的理论优势,而对其理论方法进行综合应用。另外,还需要重新审视企业文化的功能,应根据企业文化建设的圈层理论,整体推进企业组织生态的优化。
2.3创新模式构建的结果定位
所谓创新模式构建的结果定位是指,供电企业需要对企业管理创新实施控制,这不仅是成本控制的需要,也是降低组织变革阻力的需要。因此,企业管理层应在问题导向下,以及首先解决短板问题的思路下,设计出制度管理创新和人本管理创新的路径,为此这需要引起同行的重视。以上基于目的、手段、结果的定位,便为下文创新的具体途径构建提供了路径指向。
3定位驱动下的具体途径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供电企业创新管理模式的具体途径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3.1深化对三类岗位创新程度的把握
供电企业管理层应针对三类岗位的特点和员工特征,把握好管理创新的程度。不难看出,这是本文一贯的思想。为此,管理层需要深入基层展开调研,首先应弄清楚三类岗位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管理创新的合理性。对于员工特征的考察而言,则需要从员工工作的氛围、员工的需求层次、员工的工作难点等诸多方面来展开调研。可见,这就需要通过多部门的协同调研机制来完成。
3.2生产岗位员工管理创新途径构建
供电企业的生产岗位承担着繁重的、重复性的室内和户外作业任务,这种工作形式和内容极易使班组成员形成烦躁感,特别在执行抢修任务时更是因牺牲与家人团聚的时间而产生焦虑感。为此,在制度管理方面应引入权变管理的元素,使得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灵活调整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从而减轻员工的心理不适感。另外,在人本管理中需要着手优化班组氛围,通过定期组织班组成员交流和拓展活动,改善员工之间的人际关系。
3.3技术岗位员工管理创新途径构建
技术岗位的员工主要通过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在项目制下完成特定的技术研发任务。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来看,技术人员往往处于尊重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层次,因此在制度管理上应为他们建立合理的宽松环境,并在薪酬制度设计上严格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而打破国企传统的大锅饭形态。在人本管理中,企业管理层应深入基层与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从中不仅能使技术人员感到被尊重,也能从交流中为企业的技术变革出谋划策。3.4管理岗位员工管理创新途径构建前面已经提到,生产与管理是不分家的,因此需要在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中强化这两类岗位的联系。笔者建议,可以根据管理岗位工作特点和内容,建立管理人员联系班组的长效机制,通过这种联系机制将能使管理人员及时发现生产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上级主管部门协调下来督促生产部门进行整改。
4实证讨论
近年来,某供电公司不断深化农电“专业一体化”管理,创新制定《供电公司同业对标指标评价方案(2014版)》,将县供电公司同业对标工作纳入公司统一对标体系,同布置、同考核,县供电公司同业对标工作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收到良好效益。明确对标管理重点。将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规划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营销管理、配套保障管理等8个专业作为县供电公司的对标管理重点,明确具体指标要求、实施要点、时间进度,责任落实等关键节点,全面评价各县供电公司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客观真实反映各县供电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对标管理体系。全面梳理该公司县供电企业考核的13项重点指标,细化分解各个公司考核地市公司的66项管理指标,构建农电对标责任体系,健全五个县公司同业对标管理网络,完善指标测算和评价体系,按月进行对标分析,结合公司的对标评价结果,开展指标跟踪分析点评,实现“预测、通报、分析、考核”闭环管理。突出对标经验管理。加强对标实践中先进管理方式和方法的总结,要求5个县公司提前进行典型经验的策划工作,推进综合性、系统性管理探索和优秀经验的发掘提炼。同时突出管理成果,实施绩效改进,有效激发农电干部员工抓管理、谋发展的积极性。
5结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木竹加工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木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木竹加工企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木竹加工企业设立申请的审核、批准,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办理木竹及其制品外运签证,依法对木竹加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木竹加工企业年度审验及清理整顿工作。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法律法规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督管理。
(三)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第三章企业准入、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五条木竹加工企业包括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包括加工个体户)。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可以跨乡镇收购原材,加工产品凭加工许可证办理外运,但不得直接销售和外运原材、原竹;来料加工单位不得收购木材,不得办理木竹外运。
第六条申请木竹加工销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杉木和竹类产品精深加工,木竹综合利用率≥70%;
(二)有木竹加工生产的固定场所;
(三)木材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毛竹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四)经营规模与本地森林资源状况、木竹生产计划相适应;
(五)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木竹加工企业最高数量确定原则:
本着科学布局、限量提质、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指导思想,按照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原则,对木竹加工企业实行宏观控制。
(一)以乡镇年可供木竹原材料为确定准入数量的条件,即: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1000—3000立方米或毛竹采伐计划在5—10万根的乡镇限办1个加工销售类型的木材或毛竹加工企业;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3000立方米以上或毛竹采伐计划在10万根以上的限办2个以下加工销售类型木材或毛竹加工企业;年度商品材采伐限额在1000立方米以下、毛竹采伐计划在5万根以下的乡镇原则上不予办加工销售类型的木竹加工企业。
为方便群众农具、家具、建房等自用材加工以及建筑业用材加工的需求,*镇城区限办3个、*镇限办2个,其他乡镇每个乡镇限办1个来料加工企业。
(二)县经济开发区根据木竹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行总量限制。
(三)世界文化遗产地*、*规划区域内,五溪山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以内,其他旅游景区范围内不予设立木竹加工企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竹加工审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业主申报材料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对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确定县经济开发区为产业基地,新开办的木竹加工企业原则上必须进入县经济开发区。
鼓励龙头木竹加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租赁、合作等形式进行重组或组建产业集团,实行规模经营。企业重组或组建产业集团后应重新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条木竹加工企业要求迁址、改变名称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核实后予以变更,并办理相关证照更换。
第十一条木竹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木竹加工许可证年度审验时间为每年的4月20日—5月31日。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为年度审验合格:
(一)木材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毛竹加工销售企业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
木制产品每立方米原材创税不低于100元,生产竹制产品每百根原竹创税不低于70元。
(二)生产产品为精深加工,木竹原材料来源合法,有清楚的木竹原材料入库、产品销售数量明细台帐;
(三)无违法收购、运输木材及其产品,未擅自变更厂址,没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木竹加工企业要求延续加工许可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准予延续或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木竹加工企业应依法收购木竹,禁止收购盗伐、滥伐的木竹和未经林业站检尺验收、打钢印的木材和竹材。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帐册应清楚完整,如实反映财务活动。应按时进行税务申报,足额缴纳税收。
第十五条木竹加工企业新上项目或调整加工产品,应及时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便于测定产品折率,办理产品外运签证。
第十六条县林业、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木竹经营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实施检查监督,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章产品销售外运管理
第十七条木竹加工企业在县内调运原材原竹或销售其生产经营产品,须持有《县内木竹运输报告单》及林业费金缴纳票据。
第十八条木竹加工企业申请木竹加工制品外运销售签证的,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木竹运输报告单;
(二)木竹加工许可证;
(三)林业费金缴纳票据;
(四)现场发货检验码单;
(五)木竹及其制品销售发票;
(六)属于原材外地调入的还须提供原始《木材运输证》。
木竹加工企业不得以自己名义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办理木竹及其制品销售外运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木竹加工企业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木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未取得木竹经营加工许可,擅自经营加工木竹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木竹经营加工行为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存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木竹加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以低于最低保护价的价格压级压价收购木竹的,由县价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关键词:电力;财务管理;对策;问题
一、当前我国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现状
1、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性
当前我国的电力企业中相当多的一部分尚没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很多企业中都是以会计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这使得企业在实际的过程中要受到各方面的不利影响。
2、电力企业缺乏精细全面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当前电力企业财务预算在编制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很多电力企业没有编制科学合理的增长目标,对于增长率只是采用单一的设定,这样导致预算成为表面的文章而没有实际的作用。对于电力企业来说,其预算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其发展战略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
3、企业财务管理方法的落后性
(1)企业财务软件使用以及信息的标准不统一。电力企业内部没有建立统一的财务信息标准,各种财务软件的使用也十分的混乱,没有实现信息的共享。同时在电力企业内部没有对其财务信息形成有效统一的管理,此外,无法及时有效的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传输,这样由于缺乏沟通,导致财务以及业务信息被分割,无法实现及时的沟通和传递。
(2)企业财务管理方法过于滞后。电力企业的财务部门通常比较庞大,具有大量的会计人员以及财务人员,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庞大的财务机构效率十分的低下,无法及时的收集和传递企业的财务信息,无法为企业的决策人员提供决策的依据,也无法及时的将财务部门所掌握的本企业的资金流动以及日常的经营情况进行共享。电力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只是被动的编制已经完成的业务的会计凭证,对完成的业务的财务信息进行报账和登记。这样,由于电力企业的决策人员在决策的时候无法得到详细的财务信息支持,这时做出的决策容易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电力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我国电力企业财务管理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1、缺乏风险管控意识,风险管理机制不合理
由于电力企业是国有独资垄断经营,长期作为政府机关发挥作用,造成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且电力企业依靠国家计划和优惠政策来配置生产要素。发展靠国家、效益靠政策的机制,缺乏应对市场经济变化的能力,相应地产生了财务风险。“十二五”期间,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市场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企业间的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对电力企业来说充满了挑战和机遇。电力企业同时也面临着不断提高的投资风险、政策性风险、成本控制风险、经营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因素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大了电力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可能性。目前,电力企业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机制也不够健全。
2、推进财务管理集约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财务集约化管理是以财务资源的集团化、集约化运作为中心,建立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科学高效的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增强企业财务管控能力、提升运营效益。目前,各单位财务集约化工作推进不平衡。产业、辅业等单位业务性质差异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财务集约化难度较大。财务职责界面调整和人员定编需尽快落实且财务与业务横向集成难度较大。个别单位思想认识不完全到位,对财务集约化工作重视不够,对公司制定的实施方案理解不深、研究不透,工作中还存在“自转”现象。公司体制尚待理顺,部分单位管理基础不扎实。纵向职责界定不清、横向集成融合难等问题,主要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法人层级过多、历史惯性等造成的。
3、财务管理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不足
财务管理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会计信息系统为基础,全面实现会计电算化,并推行网络财务,提供互联网环境下财务核算、分析、控制、决算和监督等现代化财务管理模式、方法和各项功能,从而进一步使企业实现管理数字化,并最终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目前许多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部分企业生产自动化、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没有完全统一、功能没有开发全面、系统建设科学统筹需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实施保障机制需进一步提升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科学决策。而科学先进的管理模式,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和相关信息的作支撑。电力企业需要把复杂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及时地集成起来,薄弱的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无法满足各类的需求。电力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科学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有效的财务信息系统,以满足电力企业现代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措施
1、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电力企业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其能否实现成本控制的关键所在。可以有效的防止企业内部出现财务犯罪,保证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的开展。第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不相容的分离制度,对于不相容的业务和岗位要分开处理。第二,通过建立明确的授权批准制度,对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以及相应的支出要金子那个授权和批准,从而强化企业的财务控制,防止出现企业的财产流失和财务犯罪。
2、加强财务风险管控,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制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规避不能缺少上下一心的全员参与和制度支撑。为了有效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企业必须从长远利益着眼,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风险的短期和长期识别防御机制,针对外部环境的多种变化,制定多种应变措施,增强企业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对企业的各项投融资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管理并对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评价,有效防范投融资项目。更重要的是,电力企业要抓好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避免企业在财会信息的生成与研究、成本费用的规划与控制、财务决策与资本运营等方面低效率的重复与内耗等现象,更好地发挥企业财务上整体协同效应,规避企业内部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风险以及投融资业务风险。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授权分权,健全文件记录,加强内部稽核,防范和化解风险。
3、实行企业财务的全面预算管理
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客观形势对电力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企业要生存、发展,须从内部管理要效益,实行精细化管理,大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精细化管理能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为企业经营者提供有效的信息。电力企业预算重点是成本费用预算,需要财务人员不断拓宽预算内涵,形成产供销全过程的预算体系。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完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适时控制预算的执行,完善全面预算的考核机制。在整个全面预算管理体系中,人是预算的制订者、预算信息的利用者、预算的执行者、预算制度的被考核者,也是预算工作的主体,是预算工作效果好坏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以人为本是预算管理的核心,必须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使每一个职工都深刻认识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员工作为企业主人翁的意识。
4、加强电力企业财务集约化方面的管理
推进财务集约化管理,要高度重视基础性、全局性工作,特别是要切实把“六统一”作为财务集约化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抓好。在推进中要注重抓基础工作,如开展资产清理、股权投资的重组整合等。基础工作不扎实,集约化管理就会流于形式。电力企业要以财务集约化管理深化应用为核心,不断开发相关的系统功能,完善财务业务流程的管理平台,加强财务业务流程的全过程管理。电力企业要加快财务集约化整体推进步伐,严格按照公司年度财务集约化实施工作计划的要求,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统筹把握推进进度,特别要着重抓好进度滞后单位的工作督导,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优化调整财务职责界面和人员定编,夯实财务集约化管理基础,加大协同运作力度,推动财务与业务在更大范围内的集成融合。
四、结束语
财务管理作为电力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电力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改善,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电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必须加强对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方法分析,结合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大力推进企业财务信息化进程,使财务管理更好地为电力企业服务。
参考文献:
[1]黄栎,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初探[J],中国市场,2011(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虽然经过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在某些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财务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异。目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重使用价值实物管理,轻价值综合管理;(2)重资金总量筹集,轻筹资结构安排;(3)重生产成本管理,轻资金成本控制;(4)重当期收益,轻远期风险控制;(5)重事后总结,轻事前预防;(6)重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轻财务形象管理。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必须针对上述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企业财务管理重点的战略转移,开拓企业财务管理的新领域,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财务工作的重点
1、重视价值综合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企业的经营方式在深度与广度上都得到了有效的拓展,即由一般企业以商品生产为主转为以商品生产和资产经营并重,特别是企业资产处于总量失衡,营运效率低的情况下,通过改组、合并、兼并等方式,实现企业资本的有效流动,达到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财会工作正面临着由只注重对经营活动的记录、整理、核算、分析、检查的会计管理向以综合管理为基础,注重企业资产合理配置、资本有效运用的财务管理新模式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提高对新形式下财会工作的再认识,树立资产经营的观念,构筑财务管理框架,规范管理行为,注重对新时期企业财务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分析与管理,增强管理力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综合管理作用。
2、合理安排资金结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资金及其结构由国家财政和银行统一规定,企业没有条件也无需研究筹资结构问题。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摆在企业面前的问题有:如何调整企业的资金储存量、流量,强化企业内部资金管理,优化企业内部资金配置,有效地权衡其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安排筹资结构,权衡财务杠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有目的地掌握资金的运用和来源之间的结构,权衡其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企业研究和掌握资金结构问题既有外部环境、外界压力,又有内在动力。因此,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应当成为企业目前财务工作的重点。
3、强化事前预算管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采用指令性计划直接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财务缺乏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必须克服过去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消极依赖心理,要根据多变的市场状况,从企业的战略目标出发,事前认真按资金需求动态编制资金预算,避免因事先无资金预算,急需用资金时匆忙筹资,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导致企业资金管理的恶性循环状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给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也给财务管理工作创造了广阔的前景。因此,一方面要注意适时进行财务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同时要有步骤地开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新领域,提高企业资金营运的经济效益,最终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管理工作的新领域
1、加强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及企业本身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人们对未来认识与控制的局限性,理财过程中遇到一定的风险是在所难免的,而且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便越加重大。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已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但对如何加强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如何控制风险,还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因此,认真研究风险问题,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风险予以识别、衡量、分析和控制,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工作中的新课题。企业应当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防、风险控制”的管理机制,特别应加强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通过制定应付风险的方案和措施,以增强企业的财务应变能力,及时有效地阻止不利事件的发生,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我国加入WTO后,机遇和挑战并存,企业的生存环境更加复杂,更需要我们制定企业财务管理战略,建立信息网络,为正确进行各项决策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创造条件。
2、开展货币经营活动。
货币经营活动是指以货币经营本身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独立货币商品经营活动。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健全,不存在使用货币本身进行让渡的场所,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乃至目前的企业尚不能开展货币经营活动。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发育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自身独立运用资金的机制逐步形成,这就给现代企业财务部门从事货币商品经营活动带来了契机,它将成为我国企业财务活动的又一新领域。随着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发达,货币商品经营活动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来讲,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将货币作为商品来经营,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必须独立的组织货币商品的运动,形成一个独立的货币商品经营活动,积极参与证券、票据和外汇的买卖。它将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构成企业财务部门的一项独立的财务运作业务。
3、树立企业财务形象。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性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引言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他赋予知识型员工的内涵是,掌握和运用符号与概念并利用知识与信息的群体。当时只限于运用在某个经理上,现今,这一概念也已推广到大多数白领群体中。知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相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且综合素质高,价值观念较强,创新创造水平高,比较注重薪酬待遇。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创新创造的源泉,因此,企业要想招揽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2我国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2.1国有企业的薪酬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分配时,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岗位分(即根据员工职务高低下发薪酬,越是高层,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观察员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个人能力分、按市场价值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员工的应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资历较高的员工要比新进企业的员工占优势)。上述各种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长,但都存有明显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业良好团体关系的建立,进而阻碍企业的整体进步。
2.2现存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缺陷
自经济实现全球化发展后,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与外资企业等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很多竞争企业利用知识型人员,特别是专家级的知识型员工对工资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诱惑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知识型人才不断跳槽的现象,这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现存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识型员工的内心活动,没有形成明显的薪酬激励制度。知识型员工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学习或深造,其专业知识、劳动价值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种类过于单调,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形式,因而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诱惑力。这些缺陷都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资源的流失,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
3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
国有企业的运转离不开知识型员工的带领和指导,知识型人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识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将对现有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几条补充完善建议。
3.1配合知识型员工的薪金要求,采取合理的激励政策
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应该能够满足知识型员工的薪金要求,基本达到其对薪金报酬的期望值,以符合知识型员工的自我价值估算标准,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当企业给予的薪金低于或与员工的预期值相差太大时,就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内部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另外,在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还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其创新创造的能力;还可以提高员工对本企业的忠实程度,防止一些知识型员工因经不住其他企业的福利诱惑而跳槽,这也是国有企业吸引和留住知识型人才的重要策略。
3.2区分出明显的薪金层次水平,构建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作为一个整体,其团队协作和互助意识是十分重要的。但对于员工的薪金待遇不能一视同仁,对于知识型员工可以根据其工作经验、学历水平、个人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且在不同层次水平的知识型员工之间要形成明显的薪金层次区别,从而突出体现其不同的岗位价值、创造性等。这种薪酬管理方式公平合理,容易被员工所接受,而且,区别的薪酬待遇有助于调动知识型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并促使员工不断完善自己,提高个人能力,突显其技术带头作用,进而使企业的知识型人力资源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
3.3实行动态变化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增加员工的新鲜感
企业一直践行固有的传统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容易造成员工心理上的疲劳感。员工对企业的薪酬安排已经了如指掌,便逐渐对工作产生懈怠,从而造成企业员工整体出现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颓废现象,这会制约企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发展规模的扩大。实行动态变化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使企业各类型员工对公司的薪金、激励制度等有所期待,这样他们就会拼尽全力,埋头苦干,希望能够提高自己的薪金水平。企业在恰当的时机,给员工来一个福利突袭,制造惊喜,可以增加员工的新鲜感,并且企业可以以此为诱导,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其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2]。
3.4建立完整健全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我们对于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尽量建立起完整健全的管理体系。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既能为企业赢得知识型人才资源,还有利于企业的资金管理,进而使国有企业有条不紊地运行。在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中,除了员工的基本工资外,增设适当的福利、一次性激励金、股权分配等各项附加激励措施,可以提高知识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使其安于本岗位工作,全心全意为企业贡献自己的所长。
4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合理薪酬管理制度的实例列举
下面以某一报社对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例,具体分析说明合理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该报社之前采用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修改的员工工资制度,但从长期执行该工资制度的效果来看,员工内部出现平分工资、没有明显的薪酬差别待遇的现象,这使员工处于满足现状,工作兴致不高的状态,进而制约报社的整体发展。因此,该报社决定对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改革修正,以充分发挥薪酬制度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报社采用基本薪酬+绩效考察奖励+福利津贴的基本薪酬模式。针对特别的人才类型,采取相应的薪金吸引策略,以便吸引大量外来人才,增强报社的人才实力;对报社内部员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区分出工资差异,应贯彻执行公平、合理、高效的薪酬分配原则,赏罚分明,不歧视新员工,给每一位员工提供充分展示能力的机会;报社还应不断挖掘新型人才,予以合适的奖赏;每间隔一定的周期,为员工提供出国深造、专业培训、外出度假的优惠福利,满足员工的物质需求,从而提高报社员工的忠诚度,形成报社人才的绝对优势。自该报社对原有工资制度实行改革之后,报社的发展规模和效益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由此可见,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及行之有效的激励措施在一个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5结语
本文详细研究了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不足,依据专业的薪酬管理理论,阐述了几点切实可行的完善措施,报社薪酬制度改革的实例也为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本文的探讨研究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建立起合理健全的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改善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待遇,为企业留住人才。
【参考文献】
【1】程贯平.激励知识型员工的整体薪酬[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3(08):74-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关键词】公务员 仿企业化 人事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仿企业化所具有的特点
(1)不可侵犯公共权威。公务员由政府人员所构成,其服务于民,政府是不容侵犯的,这也是公务员人事管理仿企业化中最根本的一点。尽管其管理制度是由企业管理理念演变而来,但民众的意愿是关键,其改革一定要听取民众的声音,不能损坏民众的利益。政府的权利是人民给予的,公务员工作宗旨就是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决不能侵犯公共权威。
(2)联系市场的竞争体系,运用绩效工资制与聘用制。公务员人事管理仿企业化与传统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较,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在传统的制度中融入聘用制,这一举动突破了传统的终身雇佣制,实施合同聘用制,与其签署短期的工作合同,待合同期满则对其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其考核表现再决定是否继续签约,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与增加其职业危机感。
公务员传统考核制度通常仅仅是其奖罚、评级的根据,甚少跟其薪酬等同。运用适当的考核体系,构建公平公正的考核体系,把考核的结果与公务员的薪资直接挂钩,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其工作热情,有利于构筑学习型的政府,为政府的长期稳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仿企业化的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严格控制绩效目标
将企业绩效目标引进公务员人事管理中,由设立绩效目标,掌控绩效指标、评估绩效结果等方式来鞭策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其行为,让其能够使得行政工作向高效率、高品质发展。并且要不断加强其责任感,让在职的公务员能够做到在其位谋其职,尽力提高其办事效率,完成相关的绩效目标,如此一来不仅能够根绝无为现象,还能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二)有助于公务员人才选拔的透明与公正
公务员的认识调配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绩效,影响着为人民服务的质量,怎样选拔公务员或干部已经成为政府人事工作的关键。公务员人事管理企业化,经由考试而取得聘用资格,并进行定期绩效评价,这样降低客观因素的束缚,其有助于人才纵向晋升,“能者执政,无为者下台”,让优秀人员能够及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有助于政府建立高质量的服务捷径,便于政府塑造良好的形象
执政为民是政府的行政理念,所有的行政活动都要从人民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将人民的满意度作为量度标准,换而言之,群众即政府的顾客,所以,政府一定要持着顾客至上的准则,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尽心尽力完成任务。公务员也已如此,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公众的角度出发,将公众的利益作为始点。除此之外,还能推动广大群众参政议政,让政府能够听到人民的心声,并及时调整或改进政策,提高人民的满意度,自然政府的信任度就会提高,从而使得政府形象得到了塑造。
三、加强公务人员人事管理制度仿企业化的对策
(一)大力栽培新手,培养其企业家的精神
实行新人事管理制度,一定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力量,而这些力量指的就是政府新近的公务员,他们作为政府未来的前沿力量,要想变革,则要经过他们的时间与创新,所以要大力栽培新进人员,提供一定的实践机会与平台。除此之外,还应培养公务员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私营企业的管理者,其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把原本产值比较低的经济资源,在较高的生产力领域中运用,使得利益达到最大化。换而言之,企业家所具备的企业精神是,不断创新,富有变革的勇气,使得利益最大化。若公务员能够用企业家的精神武装自己,那么在行政的时候更容易发现机遇,更好地为服务于公共事业,这样才能使得社会效益最大化,比如,在某些行政项目允许公务员外包,确保民众利益不受损害,保证政府机密不外泄,就能加大政企合作的力度,放手企业处理项目,这样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还能提高效率。
(二)大力宣传仿企业化管理理念,让其被人们所接收
除了上述的方法外,还可以通过精神上的疏导,宣传,把仿企业管理理念的好处充分展现出来,让公务员体会到这是一种是用新时代的政府职能改变,是政府改革的必然趋势,并且这种转变有助于广大民众,便于公务员的长远发展,其能够让公共服务更加高效,服务更具有质量,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还能使得人事的选拔体系更加透明公平公正,使得每位在岗公务员能够得到相等的自我展示的机会,获得相同的晋升空间,这样,仿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才会深入人心,行政人员也会逐渐接受它,这样才能推动仿企业化的有效实行。
参考文献:
[1]程璐.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仿企业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1.
[2]潘其丽.国有企业行政部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