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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思路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偷漏税情况严重。以北京市为例,从2003年—2005年,北京市地税局对1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被查出有问题的企业725家,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24起,有问题比例为66%;检查总计查补10.05亿元,滞纳金一项,就收取5891万元,而因偷逃税款而引发的罚金总额也已经突破千万,达到1817万元。
税务机关已将房地产行业纳税情况确定为监管重点,并且正积极探索建立房地产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还计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应纳税额有关数据的采集、监控和分析能力,同时在行政程序上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行为,建立档案,以便全程跟踪。此外,税务机关还将加大对房地产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明显预见,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的代价将进一步加大,税收筹划成为其在低纳税风险下降低税负的一个重要选择。本文就房地产企业如何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思路。
(一)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和纳税人构成入手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从理论上来讲,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的税种作为切入点,例如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就是一个具有很高税收筹划价值的税种,原因有两个:一是其税率比较高,税负重;二是其税率为超率累进税率,跳跃性大,不同级次之间税收负担的差距大,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率越低,税率越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余地也大。
从纳税人构成切入。我国大量税收共同的特点是以企业的某种类别身份为基础。因此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实现节税目的。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依据混合销售按照“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的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设有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兼营房屋出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另一单位出租的房屋包括很多家具、家电以及其他代收电话、水电费。若不对这些费用分别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这样就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企业可以通过分别核算和收取这些费用,将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予以抵扣。
(二)寻找变量
税收筹划过程就是不断发现并引入变量的过程。所谓变量,就是影响税收政策有差异化选择、能够引起税额变化的因素。影响应纳税额的两个最直接、最根本地因素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越少,其它间接因素都通过这两个因素其作用。虽然这两个因素在不同税种中的内容不同,但采取的筹划方法都得从这两个方面下功夫。
另外,税收筹划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纳税人主动利用税收政策的特定条款来实现减轻纳税成本的目的,房地产企业应寻找在相关税收政策中的特定条款,并加以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包括三类:
差异性条款。例如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从30%到60%,增值率越高,税率越高,其他业务收入相对于房地产销售收入,涉及的税负主要是营业税,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负轻一些。由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简单装修,可以考虑将其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分解房地产价格,这样还可能有效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
选择性条款。税制设计和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不同的纳税处理模式,对一种纳税主体规定了二选一的纳税方法,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测算,选择一种纳税成本较低的纳税处理模式。例如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4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两种方式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有时候存在很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企业可以适当将出租业务转变为承包业务而避免采用依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的方式。
优惠性条款。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充分创造条件,通过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遵循成本收益原则
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筹划为例,合理合法地控制、降低增值率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计税原理上讲,控制、降低增值率有三个办法:降低产品售价、增加可扣除项目与合并核算低增值率业务,同时这些做法造会成收入减少或者其他成本、税负的上升,企业应着眼于总体税后净收益最大化,对筹划方案进行综合考量。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普通住宅,销售价格共计31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500万元。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增值额=3100-2500=600,增值率=600/2500=24%,取第一档税率3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600*30%=180,营业税3100;如果该公司降低商品房售价,按3000万元的价格销售这批商品房,其他条件不变,则纳税情况为:增值额=3000-2500=500,增值率=500/2500=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收入减少100万元,应纳税额减少180万元,所得税前实际收益反而增加80万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显著。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商品房价格仍为3100万元,红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加商品房内部设施,使其可扣除项目增加为2600万元,则应纳土地增值税情况为:增值额=3100-2600=500,增值率=500/2600=19.23%,由于增值率小于20%,此时企业免征土地增值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不仅提高了房屋质量,还减少了净支出,获得了净利益的增加。这种筹划使商品房买卖双方均受益。
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
参考文献
[1]李乐,朱紫云.北京惊曝10亿房地产税款追缴事件[N].中国经营报,2005,9,19
[2]崔荣春.从减肥原理到税务筹划[N].中国税务报,2004,8,31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情况
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加之现在房地产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减小企业税收负担,减轻资金压力,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60%不等。总之,房地产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实现税负的减轻,是公司的唯一选择。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从项目前期、开发过程、销售等不同阶段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三、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税种。以下对税负较大的土地增值税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及若何筹划作详细说明。
(一)土地增值税汇缴实务中存在问题及风险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其高低决定了税负的大小,税率最低为30%,最高为60%,对企业的资金压力大,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及风险:
1.各单位财务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的重要性都有一定认识,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所在单位的限制无法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2.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由于缺乏与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不能取得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支持,对企业整个流程了解不足,筹划无法带来收益。
3.对增值额计算中所涉成本扣除项目的理解不到位,致使未能合理按税法规定归集成本,造成项目工程建安成本虚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二)按房地产开发流程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的税收筹划
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开发主体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
首先应考虑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由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不同,进行选择时,应考虑区域间的税率差异、地区间的优惠政策来选择最适合开发项目的组织形式。
(2)开发方式选择
一个地产项目可分为自建、合作建房和代建三种开发方式。
合作建房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代建房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
2.项目建设阶段
(1)建设期扣除项目筹划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按此规定,成本核算对象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继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另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在地区差异,导致不同地方开发的房地产增值额高低不同,所以,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可对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群体开发项目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按一定区域和不同的分摊方法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借款费用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两种扣除率,即5%或10%。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则计算分摊利息,提供了金融机构证明的,据实扣除;反之,如果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低,则不计算应分摊利息,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方式的选择
可采取直接销售和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等。基于土地增值税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增加销售环节后,适用税率下降,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就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变小。
(2)销售定价的筹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超过其20%,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筹划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在扣除项目既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就是关键,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
(3)把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进行筹划
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则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只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四、对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思考
上述筹划方案看起来推理严密、论证完整、结论可靠,但在实际操作中扔存在着很大风险。税收筹划似乎成镜花水月,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税务筹划不仅是税收的事情,要把它放到整个企业的价值链中去考量。缺少对企业整个流程的了解,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周围利益群体的反应的理论性筹划,并没有十足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土地增值税的特点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及实行按次征收、纳税时间、纳税方法根据房地产转让情况而定。土地增值税的立法原则是适度加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交易行为的宏观调控;抑制土地炒买炒卖保障国家的土地权益;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征收,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基本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二)土地增值税计算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建房等情况,计算土地增值税分四步计算应纳税额。第一步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其中收入额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步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第三步确定适用税率:根据计算的增值率,按照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第四步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全面系统的筹划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只是更多地侧重于理财层面及各自工作相关领域的筹划。比如财务人员在会计的领域中,通过一些会计技巧、会计分摊及会计成本计提等方法的运用,在这些方面的筹划能起到一些节税的目的,但如果想要有更大的作用,想节约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比较困难,因此企业必须从战略管理层面上进行改革,并落实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此外税收筹划不再在只是一个部门和个人的事,而是自上而下各个部门各种岗位的责任,形成全面的系统的筹划体系。
(二)缺少专门的筹划人才
现在大型的房地产企业都在成立或者考虑成立有独立税务经理的税收筹划部门,但目前很多中小型开发商还是财税不分家,财务部的人员兼任税务部的工作,甚至存在出纳比财务总监的权利要大。房地产行业早期比较容易赚钱,财务人员的工作就是报税做账去银行,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样的职位任职不够深入,对财务人员要求不高,导致许多开发商聘用的财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质不高,所以税收筹划还有很多的空间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在筹划人才及技术力量层面上,中小型开发商相对来说还是很薄弱的,许多房地产企业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的蓝海去发掘,因此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税务经理职位并招聘有经验的税收筹划人才,还可以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来针对本企业进行筹划。
(三)外部环境的改变造成行业管理的转型
过去十年是中国房地产企业黄金的时期,毛利高利润空间大,因此房地产企业高层并不重视税收筹划,而现在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通道,许多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压力大,利润空间降低,销售不畅等特点。而房地产企业在资金和销售双重的压力背景下,又遇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的压力,这样迫使房地产企业自身管理由粗放化型向精细化型转变,在这期间精细管理的核心就是,对成本控制中的财税成本控制。
(四)错过最佳的税收筹划时机
现在许多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进行税收筹划。项目开发到这个阶段时,筹划的空间已经很小,此时不是不能进行筹划,而是这个时候可操作的方法已经很少了。所以企业如果在项目开发后期,或者需要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开始税收筹划,筹划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例如,房地产企业刚刚立项,准备在一块地上同时开发公益性项目和住宅项目两个部分,此时土地价格的筹划就尤为重要,为避免所有土地价格的一刀切,在取得土地的时候就要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把价格合理分配到两个项目中去,这样就可以获得更好的筹划效果;如果企业在项目开发中后期才开始筹划,必然会错失扣除项目中最大的筹划空间――土地价格这个部分。
(五)不及时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及各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
国家税收法律政策是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如果许多房地产企业的财税人员不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税务政策,不仅造成其做出的税收筹划价值大打折扣,甚至使得房地产企业遭受不必要的高额税负及税收处罚。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中规定,“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应按单套房屋销售时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标准对普通住宅进行审核确认”,在这之前是按照一栋楼来计算平均值,确认是否符合普通住宅的标准,如果企业的财税人员没有及时了解到这个政策,还用以前的旧政策来筹划,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将无法享受普通住房的优惠政策,这样必然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将会承担高额的税负。
在我国不同地区出台一些有地域特色的税务政策,许多房地产企业并不了解,所以企业要及时了解所在地区税务政策的特色及关注每个地区税务政策的差异,做到最大程度上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的加大扣除项目,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改变项目的转让方式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不应只是停留在理财层面上,要达到战略层面和企业架构方面的高度,形成属于企业高端层的筹划设计和运作。譬如通过对项目转让方式的复杂化,把一个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一个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通过转让项目方式的复杂化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1:A公司将某大厦转让给B公司,大厦转让额为9亿元,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亿元,增值额为6亿元,本次交易不是简单的资产转让,而是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完成的;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1: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 9×5%×(1+7%+
3%)=0.495亿元。
增值率:6÷3×100%=200%,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1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6×50%-3×15%=2.55亿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0.495-2.55)×25%=0.73875亿元。
税后利润:9-3-0.495-2.55-0.73875
=2.21625亿元。
方案2:通过境外股权转让方式。
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股权转让,也没有任何资产交割,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同上,也免征土地增值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9-3)× 10%
=0.6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避税,虽然在境外做的股权交割但其资产包在中国境内,如果反避税成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次为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所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不是25%而是10%。
税后利润:9-3-0.6=5.4亿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方案1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3.78375亿元,税后利润为2.21625亿元,方案2需要缴纳税金合计为0.6亿元,税后利润为5.4亿元,通过把简单的资产转让方式变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方式,可以减少税负并增加企业利润3.18375亿元。
(二)前期合理分配各个项目中的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最好的时机在项目前期,最大的筹划空间是土地成本,如果能在项目前期对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将会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小增值率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从而起到节税的作用。
案例2:A房地产企业以8000万元价格买到一块土地,其中75%的面积开发文化旅游地产及相关配套设施、25%的面积做住宅,而住宅部分总销售收入2.1亿元,按照面积分配的土地成本20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1亿元,本例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1:项目前期不进行筹划。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
+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2-0.1155=7845万元。
增值率:7845÷13155×100%=59.64%,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7845×40%-13155×5%=2480.25万元。
方案2:该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大部分属于文化旅游和公益项目等,所以从政府取得的总土地价格非常优惠,其他房地产企业周边住宅项目的地价是A企业的3倍左右。如果能在事前做一下税收筹划,在取得时和政府部门对土地成本分配进行谈判,把文化旅游项目和住宅项目的土地价格分开,总地价不变还是8000万元,住宅项目部分的地价和周边地价一样6000万元左右,剩下金额2000万元作为文化旅游项目部分的地价。
营业税金及附加:2.1×5%×(1+7%+3%)=1155万元。
增值额:2.1-1-0.6-0.1155=3845万元。
增值率:3845÷17155×100%=22.41%,
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3845×30%=
1153.50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如果能在项目前期把土地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便可以节省税金增加利润1326.75万元。
(三)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5〕26号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因此,房地产企业有时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公共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增值额,来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
承上文案例2:筹划后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额为1153.50万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再增加投资600万元在小区内建设一个居民健身场所和增加一所幼儿园,则项目总成本为17755万元。
增值额:3845-600=3245万元。
增值率:3245÷17755=18.2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额:由于增值率小于20%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房地产企业虽然项目增加600万元的投资款,但可以减少税金1153.50万元,同时增加项目利润553.5万元,并提高了小区的档次、完善了相关配套设施。
(四)利用税率临界点的筹划
我国土地增值税计算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税率范围中都存在税率临界点,利用这些临界点可以直接影响到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的大小,通常基本的方法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通过加大扣除费用或者减少销售收入的方式,使土地增值税税率降低一个级数,从而起到节约税金的作用,基于基本方法的运用又衍生出许多的筹划方案。例如通过增加销售环节的方式,普遍认为减少纳税环节可以减轻税负,增加纳税环节会加大税负,但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却是恰恰相反的,两次买卖或者多次买卖可以减少每次销售房产的增值额和增值率,使土地增值税税率级数下降,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还可以通过分期销售、分期组合不同项目的搭配销售、项目合并清算及减少销售单价等方法。
综上可以计算出增值率、毛利率和税率对应关系为:第1级数为税率30%、增值率不超过5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小于52.95%;第2级数为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增值率超过50%~1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52.95%~65.77%;第3级数为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增值率超过100%~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65.77%~78.59%;第4级数为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增值率超过200%时对应的毛利率区间为78.59%以上。
四、结语
(一)注重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税法虽然在完善之中,但其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许多时候需要依靠征税人员的判断。税收筹划方案有时利用的是法律的边界点和模糊点,但界限往往很难把握,这时可能会出现房地产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与税务部门具体执法的差异,一不小心就会被认定为偷逃税,面临税务处罚,非但没有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成本,得不偿失。考虑到税务部门比房地产企业拥有更多的税法信息以及税务部门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从而避免税收筹划风险,取得应有的收益。
(二)全程监控方案实施过程
税收筹划方案的成功并不只在于其设计的成功,还在于其执行的过程。科学的筹划方案需要有效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财务部门、生产部门、营销部门、人事部门等的通力合作也需要房地产企业与投资者、客户、供应商积极沟通协调。动态监控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是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终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房地产企业具体税收筹划方法
(一)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有时会遇到事先确定客户、定向开发的情况,此时不宜采用建成后销售的方式,而宜采取代建房方式节约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施工建造(自建)建筑物用于销售时,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依据此规定,采用建成后销售的方式,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建筑业营业额和转让不动产营业额分别按3%和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与客户达成协议,建筑资金、土地等均由客户提供,房地产企业只负责开发建造,这种代建行为不发生房产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只需要对建筑行为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与自建后销售的方案相比税负更轻。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可以采用现金投资也可以采用实物不动产投资。如果某房地产企业准备投资5000万资金于甲五星级酒店,可以想象房地产企业这5000万投资资金的取得是以销售房产为前提的,而销售5000万元房产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250万元的营业税,以及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换成实物投资,直接以价值5000万元的不动产投资于该酒店,与现金投资相比,至少节约了250万元的营业税支出。
(二)契税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有时可以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购买股权而不是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这样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并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契税支出。如果对方规模过大,不便全部收购,又可以依据同一文件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由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分立出新的企业,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新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并不需要缴纳契税。然后,房地产企业再将此新企业并购,仍然不需要缴纳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利息扣除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可以看出,利息支出有据实扣除和按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的差别。如果实际利息支出低于土地出让金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宜采用按5%来计算扣除,否则宜据实扣除。事实上在目前的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比较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且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不是靠借款筹资,而是靠权益资本筹资,这些都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2.增值率的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一规定形成了税收筹划的一个临界点,当房地产企业的某个房产项目的增值率在20%左右时,高于20%需征土地增值税,低于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差别将直接影响净收益以及最终决定方案的选择。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为10万平方米,单位售价为8000元每平方米,总计销售额为8亿元。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2.7亿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忽略印花税),则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合计=2+2.7+(2+2.7)×10%+(2+2.7)×20%+8×5%×(1+7%+3%)=6.55(亿元)增值率=(8-6.55)/6.55=22%,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共计缴纳土地增值税1.45亿元×30%=4350(万元)如果此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增加该住宅小区的绿化及相关配套设施,相关开发成本增加至2.83亿元,则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合计=2+2.83+(2+2.83)×10%+(2+2.83)×20%+8×5%×(1+7%+3%)=6.72(亿元)增值率=(8-6.72)/6.72=19%<20%,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两种方案相比,后者比前者多支出了开发成本1300万元,但同时节约了土地增值税4350万元,共计比前者多获得收益3050万元。综上所述,当普通住宅开发项目的增值率在20%左右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是低于20%还是高于20%,有时增值率的提高不一定意味着净收益的减少。当然在调低住宅项目增值率时,除了可以采用上文增加建造成本的方法,还可以采用降低单位售价的方法。
3.装潢款的筹划。目前许多房产开发商推出精装房项目。精装房与毛坯房相比,销售价格中包含了装潢成本,在推高价格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税负的增加。针对这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注册成立一家全资控股独立核算的装潢公司,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及附加;一份为装修服务合同,只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这种方案将以前总价款中的装修价款剔除了出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和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1引言
经济日趋复杂化,传统纳税体制已不适应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状况,我国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推进。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之一,关系着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但现阶段由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不强、筹划方案不完善等,因此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的研究。房地产企业发展迅速,其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份额。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前期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业务繁杂,理解难度大,税收情况更为复杂,相较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涉税风险。基于此,文章以纳税筹划为切入点,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思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2理论基础
2.1税收筹划目标
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无偿性说明纳税是企业资源的净流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前提下,总是想减少税费缴纳。税收筹划策略正是在这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产生。税收筹划可以理解为在众多备选税收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实现税后利润最大。税收筹划得当,企业取得了节税经济利益,在涉税零风险情况下,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提高自身经济利益,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2.2政策依据
税收筹划必须符合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这就需要充分理解税收政策。具体来说,税收筹划主要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以及优惠政策。税收政策的差别化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全面“营改增”作为时间节点将房地产分成了新老项目,老项目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适应选择简易计税,相较之下新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下抵扣进项税,税负会明显降低。利用税收政策的特殊规定是指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和抵扣范围不同,比如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开发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直接扣除,而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一定比例扣除。在这种规定下,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下扩大开发成本总额。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在一定时期对特定项目的鼓励和支持,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思路。
3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3.1增值税
在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情况下,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营改增”的实施对房地产企业来说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筹划得当能降低企业税负。
3.1.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全面“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购进环节取得的进项税可以凭票抵扣,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有重大影响。一般来说,结算方式选择上,企业在购买物料时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样取得的发票能实现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而采用预付或赊购结算方式,只要货款尚未完全付清,房地产企业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实现抵扣进项税的目的。采购方式上,尽量选用集中采购,不仅能取得价格优势,还能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重加强对虚假发票的识别和防范,相关部门人员在接受发票时应仔细辨别真假,确保抵扣进行税额时发票合规。
3.1.2合理选择上游纳税人上游提供货物和劳务的企业纳税人身份是影响进项税抵扣的关键点。在报价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或者建筑企业时,最大限度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如果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可以取得13%、9%或6%三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货物和劳务的提供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申请代开成功后,房地产企业才可适用3%的抵扣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税率,并且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委托代开环节,推迟了房地产企业取得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会增加企业资金占用成本。这种按抵扣率来选择上游企业并不是唯一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考虑净利润,如果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后,企业获得的额外净利润大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那么应当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将上游建筑业务独立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新的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这样终端房地产销售公司以购入方式取得的建筑公司的劳务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房地产企业整体上减少了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1.3利用进项税抵扣额“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营业税,开发精装房所产生的直接材料以及人工费用等全部计入房屋成本,销售时不能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开发精装房的材料费用和人工成本,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具体来说,精装房中可以进行装饰、配置家具家电,购买时按13%的基本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销售精装房时,将装饰费用以及配置的家具家电款等合计计入房价销售额,按销售不动产9%计算销项税,这样房地产企业在精装房环节可能获得4%的额外抵扣率。目前绝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受融资约束的影响,开发多为毛坯房,这些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精装修房的比例,使企业少缴纳增值税,还能提升品牌影响力。
3.2土地增值税
开发建造阶段,土地增值税在开发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房地产企业资金回收慢、开发周期长等特点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使用压力,因此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
3.2.1合理利用征税范围在二级市场上未发生产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转让”特征。房地产企业建房方式主要分为自己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代建和合作建房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税负较重。代建房屋是在委托方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房产,房屋建成后房屋产权仍归委托方所有,建造过程中收取的代建费用属于提供劳务服务收入,不动产产权未发生转移,这项行为也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采用代建行为需要提前确定买房客户。合作建房是指合作双方共同建造房屋,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其中一方是土地的持有方,免除了先转让土地再去购买房产这一环节,由此不仅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还有印花税、契税等多项税收。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寻找到这样的合作方,双方均可实现节税和获利的收益。
3.2.2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另一条思路。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时,需要提前对房屋建筑类型做出合理区分,分别计算其土地增值税。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做出明确的区分,分开核算各自的销售额,这样对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标准住房才符合税收优惠的范围。其次,纳税人可将住宅的售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确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控制好产品的价格,此时需要纳税人计算不同售价的备选方案企业净利润情况,这样将土地增值率控制在20%内,以此来达到免税的效果。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扩大普通标准住房的建筑面积,充分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3.2.3利用税收政策特殊规定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与增值率成正比,增值率是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例,增值额是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降低增值税要从降低增值率入手,需要合理筹划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但降低售价会影响企业利润,所以纳税人需要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经过简单装修后对房屋进行出售,纳税人可将最终售价拆分,分成出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独立核算房屋原价和装修费用,这样装修合同对应的收入属于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只需缴纳增值税,不并入到销售房屋的价格中,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不包含装修费用,大大减少了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按一定标准抵扣,不是按实际支出扣除。当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能够合理确定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开发成本、土地价款和利息合计的5%以内;当开发费用中的财务利息支出不能确定时,开发费用扣除限额为土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10%。企业筹资一般选取负债筹资或权益筹资。税法规定,合理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利息属于开发费用的一部分也可以扣除,从扣除项目来看,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负债筹资的比例。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利息费用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扣除方式,加大了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如果房地产企业利息支出大于地价款和开发成本合计的5%,这时应当选择第一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否则,房地产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资方式,选择第二种开发费用扣除方式。除上述单独降低售价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采用综合方法降低增值率。如企业可以加大开发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满足用户高质量需求,而这部分投入资金的成本可以从提高售价中得以补偿;另一方面增加了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增值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风险;税种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4日
一、税务筹划的框架(图1)
二、各节点筹划内容(图2)
三、可筹划税种简述
基于企业的经营策略和项目实际情况,针对于各税种的筹划可能性和筹划结果,如表1所示。(表1)
需要注意的是所述筹划空间为经验判断,且部分税种筹划结果为理论结果,具体需要结合最新税法文件和主管税务机关执法尺度进行调整。
四、地方税务政策解读(以南京项目为例)
(一)成本对象。成本对象由企业开工之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企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备案确认的计税成本对象计算各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
(二)关于预提(应付)费用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在税前扣除。
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计税毛利率。目前,开发项目位于南京市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五、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
(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类型分为:1、普通标准住宅;2、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3、非住宅类房产。
(三)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
(四)装修装饰费用的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六)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普通住宅按2%预征率预征;3、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按3%预征率预征;4、非住宅类房产按4%预征率预征。
六、分税种筹划详述
(一)企业所得税
1、开发成本的筹划。对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销售收入受市场价格影响很大,总体成本、费用控制会根据项目定位及规划设定,以上因素可视同为固定值,可调节空间很小,因此通过成本分摊方式的调整,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如合理提高开发成本,增加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2、成本费用的筹划。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土增清算时多扣除成本,刻意增加成本类科目的金额,造成企业所得税提前纳税、土增清算不能扣除的结果。合理合规的安排成本费用划分,达到前期多扣除费用的目的。同时可根据各年预算,合理安排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三项经费等支出,控制在税法规定的限额比例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3、弥补亏损的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初期,会连续几年税务利润亏损,合理安排销售时点,可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弥补亏损的优势,降低前期所得税税负。这种筹划方式适用于开发周期较长、销售时点较晚的项目。
(二)营业税。营业税为收付实现制,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到款项或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同时考虑到“营改增”政策的变化,地税势必会对营业税等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税种严格管理,其筹划空间较小但风险很高,不建议对此税种筹划。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根据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业态不同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其筹划空间较小,不建议对此税种筹划。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如表2所示,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表2)从多角度把控适用税率,降低土增实际税负,以下几点仅从筹划方法的角度分析:
1、收入的调整。假定成本为不变量,结合预售阶段的筹划方案以及预测销售金额,调整销售单价,使清算部分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部分的50%,即适用最低的30%税率;或通过收入区间的调整使税后利润最大化。
2、成本的划分。假定收入为不变量,可以通过成本的划分,合理提高清算成本,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
3、清算时点及顺序的确定。项目包括住宅、商业、车库、储藏室等业态,其中住宅和非住宅(商业、车库、储藏室等)为清算业态,受销售安排和项目立项所限,上述清算业态不能出具单独的清算报告,且根据清算时点要求,即销售比例达到85%或销售许可证满三年,届时增值额较高的业态销售比例较大,会提高清算项目前期的增值额,有可能出现前期清算补税,二次清算退税的情况,如合理调整销售计划,可推延补税时点。
4、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税务筹划方案
目前,税务机关一般以区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关键词]房产出租;土地转让;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56-01
现在我国正处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时期,社会资源不断地进行优化配置,部分社会闲置资源重新组合在所难免。房产出租,土地转让较为普遍,如何使企业能够保持较低的运行成本,又能依法纳税,相关税收筹划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房产出租
现在公司逐步向零库存发展,库房大量闲置。而部分闲置的库房用于出租,但是,租赁的税负过高,要降低税负,必须完成房屋租赁与库房仓储的转换。这里要明确租赁与仓储的含义。所谓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方将房屋的使用权让度给承租方,并收取租金的一种契约形式;仓储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库房所有人用仓库代客贮存、保管货物,并收取仓储费的一种契约形式。不同的经营行为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法规,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营业税:租赁业、仓储业均应缴纳营业税,税率相同;房产税:房产自用的,其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1.2%计算缴纳;房产用于租赁的,其房产税依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依流转税的7%+3%+2%(各地可能不同)。从上述各税种计税公式的不同可以看出,由于房产税计税方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应纳税额的差异,这就预示了税收筹划的机会。
税收筹划方法: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增加服务内容,配备保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由于仓储保管而节省房产税,而给公司带来效益。但出租变为仓储后,需要增加支付保管人员一定费用,公司可在增加的保管费用与节省的房产税额之间综合比较,选择适合的方法。
二、土地转让
现实社会当中部分开发商中标得到土地以后,因诸多原因,无法完成房地产开发,因此,土地转让流转在现实社会比较普遍,现就各种转让方式的税负进行分析
1 是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相关税负:(1)营业税,按增值部分缴纳,(2)土地增值税,正常缴纳,(3)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4)契税,按3%-5%的税率缴纳。(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2 是生地变熟地再办理交易转让:(1)营业税,按增值部分缴纳,如第一种相同,(2)土地增值税,同第一种方法比较,根据相关条例,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筹划空间就是加计20%开发成本扣除。(3)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缴纳的变化,实际缴纳税额跟第一方方法有差异。(4)契税,按3%-5%的税率缴纳。(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3 是土地投资入股变成股权:(1)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风险,不征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正常缴纳;(3)、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4);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5)印花税:万分之五缴纳。
税收筹划方法:根据上述,筹划空间在于营业税的减免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上,同时由于营业税的减免以及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而导致所得税应纳税额也会产生差异,因此,综合计算各种方法应纳税额,进行比较,选择合适的方法。
4 代建房屋是个极其简单的问题,就其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业”科目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再征一道企业所得税就万事大吉了。但是,将一普通的房地产开发销售通过合法的形式演变成代建房屋却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企业因此将获得巨大的税收利益。试想,销售房屋环节,是按成交价格全额计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而代建只就结算劳务所得计征;销售房屋所需回避或缴纳的巨额土地增值税根本不属代建行为的征收范围;购房者应纳的契税由于未发生产权转移,完全可以回避;关于所得税方面,由于税基的大幅减少,少纳税款是显而易见的;至于节省的印花税,在这里就显得微乎其微了。当然,这需要全盘的策划和详尽的操作步骤,而且为了防范不应有的法律风险,要在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下,与委托方签订一揽子协议,将预期利润化整为零在各项协议中或以管理费的形式体现。下面通过案例说明。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具有开发周期时间长、开发业务样式多形式复杂、资金占用量大等几大特点。因此,企业如何通过合法而且合理的方式方法将赋税这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来使得企业达到减轻税务的压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税收筹划的内容和意义
房产开发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税收成本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税收筹划就是将这些费用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因此税收筹划对于公司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及税收都有重要积极的意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合理合规的税收筹划政策能够有效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在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了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对于国家来说,企业良好的税收筹划能够促进企业本身跟随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优化,国家税收和经济的发展都会促进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费用税收筹划模式和方法
(一)可以选择将增值额进行抵消或减少纳税的平均费用
对于生产单位而言,如果是一个长时间的开发行为,我们可以将这段时间内开发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业务成本开发费用来分摊并进行调整。这样将获得的该阶段的增值额进行平均分摊,这样可以避免除出现某个时间段有过高的增值率现象的产生,从而避免过多的税款缴纳出去,起到节约资金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从一开始立项起就考虑将税务这块进行一套完整的税收筹划,那么这个项目就成功了一半。所以说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的的开发形式和税收形式。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产品所获得的资金收入扣除政策要求的项目金额后剩余部分的资金被称作增值额,该部分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最重要组成直接关系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的大小,更是影响纳税金额多少的直接因素。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开发企业其开发成本支出越高,那么它应缴纳的税金就会越小,反之如果开发成本支出越低,则它应缴纳的税金就会越大。纳税人如果能够按一定比例和限度进一步扩大费用支出,这就会节省大量的应缴纳的税金。但是凡事都有个限度,如果过量而且毫无限制的采用这种方式的税收筹划,将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注意,后果就是倒逼这税务部门重新调整纳税政策,结果是企业非但没能按自己的预期设想,反而浪费时间得不偿失。
(二)税收筹划可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会计处理方法的筹划包括预提费用、个人所得税、开发的产品与可出租的产品、正常营业、管理和财务等几方面的费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广告宣传费用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广告费用的支出都有一个限度,就是说房地产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广告宣传等费用支出均不得超过产品销售收入的15%内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广告部分需要统一策划,费用由总公司统一列支,为避免出现总公司因广告费支出超出15%,,而子公司不足15%的情况发生。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让与子公司业务有关系的广告费由子公司来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成时还运用预提费用得方式,提前把增加成本的部分计入,该运转的作用就是根据市场和法规合规合理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间,为房地产企业赢得充分的时间价值。
(三)利息支付的税收筹划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活动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一般来说企业可通过筹集基金的方式、银行贷款的方式等来实现资金的来源以用于开发项目。房产企业如何利用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来降低纳税基数也是属于税收筹划的一部分。例如可以贷款或筹集资金的利息部分当做税前提前列支,这样也能达到抵税效应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纳税金额。对于债券融资方式来说,股票属于权益资金的范畴,只能按照税后的利润来进行按比例分配,所以该方式不能作为筹划来降低房产企业的纳税基数。其他方面我们还可以合理利用资金利息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我国税法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其增值额中涉及到房产企业开发活动的费用利息支出时,如果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计算分摊并且让其能够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其按照实际扣除资金利息,但最多只能扣除土地成本以及开发成本资金总和的5%。不能超过同一时间段内商业银行同样类别业务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四)可以通过临界点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该方式可作为房地产企业开发活动中的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来使用,根据我国税务法的规定要求,建设中的普通商品房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为20%,该数值就是税务纳税的临界点。房地产行业中它一般用来计算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规定指出,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且销售住宅时,其增值税额没有能够超过扣除项目资金金额的20%,则可以免征土地部分的增值税;如果说其增值额度超过了项目本身按规定需要扣除的项目资金金额的20%,就应该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费率对项目全部增值额度进行计算缴纳。该部分中出现的“20%的增值率”指的是“普通住宅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因此如果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住宅的增值率小于20%的土地增值税缴税临界点。可以增加项目开发的成本措施费用,通过用于扣除的计算基数,来降低房产销售的增值金额以便减少需要缴纳的税金;此外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降低资金收入,使得整个项目的增值率小于20%以下,从而享受到该项项目的税收优惠。
(五)可利用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的方法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这就说明如果房地产销售的增值率越高的话,那么它所缴纳的税率也会越高。针对这种状况,可通选择用房地产两次销售的税收筹划方法,通过筹划将房地产产品的销售单价分解来实施,以降低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率。此外如果房屋销售的是已经装修过的房屋,那么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将该装修过的部分单独出来,作为一个独立核算项来纳入税收筹划,以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三、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实际应用
结合上文所提到的方法方式,我们就企业税后优惠政策有利于帮助企业优化税收筹划这条来举例。假设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收筹划进行数据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政策:在准备出售公司的住宅产品时,以企业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资金20%为纳税分界线,如果纳税金额低于此分界线金额企业则可以免除税务规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如果高出此条分界线金额就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税金。假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个一年度销售完去年已建好的商品房住宅面积10000平方米,工程扣除项目金额5100万元,该企业现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出将房屋销售价单价定为6300元/平米;二是将房屋销售单价定为6600元/平米,分别计算后可以选出收益较大的定价方案。当房屋销售价格6300元/m2时,房屋售价:6300×10000=6300(万元)税金部分:6300×5%×(1+11%)=349.7(万元)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100+349.7=5449.7(万元)企业增值额:6300-5449.7=850.3(万元)增值率:850.3÷5449.7≈15.6%;因为15.6%小于20%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以单价6300元/平米来销售时获得的利润大于6600元/平米销售时所得的利润。因此房地产生产企业非常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充分了解税务部门的政策和其他有利条件,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