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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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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管理措施

一、 控制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措施 1 班组操作尽量专业化砖混结构建筑是劳动密集型工程。为了使以农民工为主的施工队伍能按质量要求进行操作,在组织施工、划分施工段时应尽量均衡,尽量使每一班组人员自始至终做同样工作,以提高操作工人的熟悉程度及劳动生产率。砖混结构施工时,瓦工、钢筋工、砼工、木工、油漆工、防水工、安装工等应分成若干专业班组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 2 施工段划分尽量同班组数相对应。在主体施工阶段有砌墙、模板安装、钢筋绑扎、现浇砼、构件安装等为主导的工种,施工段数应按班组数划分,尽量组织全等节拍均衡施工,使各流水段工程量基本相等,保证专业化班组施工能顺利开展。在时间上统筹安排每天24小时各工序的作业起止时间。为了形成全等节拍流水,一是各班组人数要安排适当,二是各班组不仅要按期完成自身的工作量,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还要为下道工序的尽早展开提供工作面,为组织全等节拍均衡施工提供可靠保证。

二、在现场施工中对工程质量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在经济社会,质量管理理所当然地要和经济挂钩,但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真正的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千万不能本末倒置。质量管理措施要强硬有力,不能讲人情,不能拖泥带水,该一票否决就一票否决。质量管理搞不下去的原因,往往就是已形成的指令被浩瀚的人情海洋所溶解了。质量管理不得力的人该换的要换,不得力的施工队该清退的要清退,决不能心慈手软,否则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现在的质量管理体制有一个弊病,就是管理质量的人没有真正的否决权,技术和行政相对来讲还是分家的。 质量管理措施要有可操作性,过高过低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现在,指挥部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对施工队都有了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光有这些大目标还不够,还要具体细化,并确定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质量管理小目标。 三、技术资料的管理技术资料应充分反映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是否正确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它是单位工程综合评定质量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工程施工中,往往资料与实际情况脱节。原材料的合格证、试(检)验单、验收单与原材料的实际情况不符,材料试验的试样缺乏代表性,取样频率不足,代表数量不确切。在隐蔽工程验收时,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并未全部到位验收,事后为了应付竣工验收再进行补签。至于技术复核资料,有的与工程实际质量状况相差甚远。有的砂浆、砼试块取样制作、养护、试验龄期控制不规范,使试验可比性差。改进措施:原材料必须按标准规定取样,保证取样频率,使其具有代表性。原材料合格证、试(检)验单或记录单内容应齐全、准确,真实反映材料的材质、材性。控制各工序质量的技术复核资料,必须是质检员现场检查的记录,是现场真实情况的反映,同时应是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的依据,作为各工种互相制约质量的手段,真正起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证作用。

四、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上水平 1 认真按标准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结果准确性,对分项工程按标准进行“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三项检查不能少于(住宅楼每层)分项总数的50%,由其基础、主体分布的各项要多检查,勤测量时要充分掌握结构工程总质量水平达到优良水准 .2 严把按规范施工关。对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决不迁就,有问题就要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重做,达到一经发现哪里没有按设计规定施工就能得到及时消除或随时就能得到整改。3 统一归口材料检测和施工试验。所有需要检测和施工试验的建材都应由当地质量部门检测中心统一检测和试验,消除个别施工单位买报告和做假行为。对某些重要施工部位还要进行取样抽查,看实际施工质量与试验结果是否相符,这样,不仅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还能进一步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有效控制,并且自觉地认真按规范按图纸施工。4 设专人跟踪监督、检查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进度是否同步、齐全、可靠,以此促进施工企业加强技术管理,防止后补乱填和造假资料的弊病。5 严把材料(产品)的进场关。最好的办法就是:(1)设立施工现场样品间,对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封样陈列到样品间,作为以后进场材料质量控制的“样本”。(2)由当地质监站检测中心按批分组实地封样试验。(3)对无合格证、无准用证及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进入工地或使用。采取“样板”引路。促进施工企业搞好工程质量。坚持在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项都必须做样板,不做样板或样板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大面积展开施工。做好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要充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对工程质量状况随时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事前要逐项分析可能发生质量问题的各种因素,加以分类排队,找出施工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预防措施。五、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制度

1.各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优产、用户至上。

2.各项目部、施工队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人负责施工质量检测和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在施工到关键性的部位时,必须在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必须按施工规范要求抓落实,保证每道工序和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自检自查,把好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隐蔽工程施工前,必须经过公司质安员、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和设计单位代表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6.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化验、试验,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7.建立建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每个工地有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要根据工程进行的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保证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公司质安员检查。

第2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条公民有权对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危害他人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的必须进行防护。

第八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并满足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业发现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能保障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安全时,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十条施工企业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备和产品。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实行总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诱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经有关部门批准储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可处以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施工,对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员的;

(四)施工现场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时,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各类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对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购买的办公设备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再购买,所购办公设备要经公司机关有关部门备案。(配备人员见附表1)

第四条新购办公设备采取公司与个人按照一定出资比例购买,在规定使用年限后归个人所有。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一般情况是公司所有,个人使用。(见附表1)

第五条原购办公设备由所在单位登记后统一在公司综合工作部备案,原则上在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再重复购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后,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毁损、灭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负责。

第七条在办公设备规定使用年限期间,配备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调动的,公司范围内调动办公设备采取“机随人走”,公司范围外调动办公设备上交公司,由公司返还其剩余年份的出资额。所交办公设备由综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评估后折价处理,原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在规定使用年限期间,办公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年限费用递增办法包干使用,据实列销(见附表2)

第九条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资比例。

l公司经理、书记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据实报销。

l公司副职领导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50%。

l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在基础出资比例上个人降低25%。

l其他岗位人员的办公设备购买费用按照基础出资比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设备性能,有效节约费用开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为完成工作而购买的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手机等。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办公设备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门帐户,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资比例办理报销。

第4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1)薪酬管理欠缺激励性。

事业单位职工薪酬管理与社会私营企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增长和国家财政部门的情况,以及国家的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密切相关,政府人事部统一制定标准的薪酬分配方式,经过审查之后,分发到各个部门的财务部门中。事业单位的职工,具有高度统一的全国性工资制度,很少有像私营企业内部那样,实现工不同职能不同性质的工资分配模式。这种统一的资金薪酬管理制度,缺乏一定的激励。

2)薪酬管理有职务偏向。

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私营企业对于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企业的领导层,非常看重能力突出的员工,对于员工的资历、年龄、学历并不是太看重。领导会给予员工充分的评估,让他们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了得到更多的薪酬奖励。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和私企是有很大的差别,企业的员工获得薪酬和资历、学历、职称存在着密切关系。在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需要年轻人注入新的知识技能,但是在薪酬管理方面还是按照职称的高低职务的大小,来进行分配,导致了很多工作业绩好、能力突出、业务水平强的年轻人,产生抱怨和不公。

3)薪酬管理缺乏科学性。

事业单位在进行人员考核的过程中,考核方式单一,将职工的出勤率按照绩效的方式进行物质结算。这种单一、缺乏科学性的激励方式,就会让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付出太多劳动但是并没有拿到合理的工资,而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在事业单位中,老职工新职工的薪资分配方面的差距也会让新员工产生严重的心理落差,造成事业单位的内部矛盾。

二、事业单位职工薪酬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策略

(一)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方法

事业单位在进行薪酬管理制度之前,应该进行薪酬管理分配标准。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明确考核的标准。在考核过程中,不仅要涵盖职工日常的工作,还要有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有一些考核因素比较灵活,因此要制定灵活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对不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可以让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岗位上的职责,进行目标管理。事业单位应该建立明确的考核标准,职工薪酬的分配要以责任风险相一致,能够将每个岗位的特征反映出来。制定标准的过程中,要站在客观题公正的角度,减少感彩和主观性的认识,用事实说话。

(二)积极交流沟通,保证考核有效性

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希望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工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职工考核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采用正式交流和非正式交流的手段,正式交流主要是和员工进行双向的交流,对这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进行汇总,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取得的成就,建立良好的关系。非正式的交流体现在日常工作中的技术能力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等,在非正式场合了解员工的思想改善员工的工作效率,从而让事业单位的整体得到提升。事业单位的领导要依据岗位的特殊情况,制定公平公正的考核标准,和员工进行双向的沟通,坚持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结合的考核方法,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沟通与交流中进行考核,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有助于员工更加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

(三)使用激励机制,提升职工积极性

建立健全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就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的提高员工的工作兴趣,挖掘员工的潜能,让员工能够主动地积极地完成工作。通常来说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个方面。物质激励一般就是指的奖金、职位、福利、薪酬等;而精神激励包括表扬称赞、授权、自由等。建立完善的激励制度,有助于提高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进程,不把资历学历作为唯一的竞争,建立与人才相适应的奖惩制度、职务晋升制度、管理制度。在分配方面,单位不仅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物质奖励,还要给员工相应的精神奖励,在形式分配过程中,时刻都体现公平公正性,这有助于职工更加努力的工作,始终保持高昂的热情。

(四)依据职工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助

事业单位薪酬管理制度要加入职工的工资补贴。工资补贴主要包括,特殊贡献补贴、室外高温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等。事业单位还要为员工颁发一些福利性的政策,例如春节探亲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要依据职工的工作年限、工作任务、工作完成量进行不同的补贴。对员工进行工资补贴,有助于事业单位的人性化管理。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对于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任务辛苦的职工给予一定程度的高额补贴;而对于工作量小、工作效率低下的职工给予少量补贴或者不给予补贴,从而体现绩效薪酬管理制度。

(五)加强制度引导,完善职工的薪酬观念

第5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主要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应用,其影响已波及到传统建筑业的方方面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可以及时掌握准确、完整信息,可以使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可以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可以使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

通过质量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用公正、公平的监督标准来保证整个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与程序化,强化监管工作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可以使监督人员耳聪目明,卓有成效地开展监督工作,近而推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

工程质量不仅深刻影响着我国基本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而且是从事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企业,个人生死存亡的大事,它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国家对于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一向高度重视。从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试生产等工作及所涉及的对象主体必须进行监督、控制和约束。而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对象的社会范围广,其工作过程涵盖由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直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束、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生产活动全过程。因此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所要收集、处理和反馈的信息量巨大,使得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量巨大、综合性强、技术难度要求高[1].如何对建筑质量监控“海量”的信息进行有效的收集、处理,减轻工程质量监督日常事务工作的负担,提高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实现建筑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手段的现代化问题是急待研究解决。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是解决这一实际课题的有效工具,它对促进政府或其他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主要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建设部于2003年了《2003―2008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这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化建设也随之进入政府规划的快车道阶段。伴随着“纲要”的出台,各地陆续推出了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意见。

近年来,我国在建筑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特别是上海、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区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但整体水平和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发达国家(日本在这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利用市场化手段研发相关软件方面、信息化标准制定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方面及整体规划方面。因此,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我们还要做很多工作。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图形文档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

2、先进检测系统的应用,采用摄像监视系统,覆盖整个施工现场,用以监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现场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3、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将系统行为和形态、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时空表现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系统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进行纠偏校正,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控制。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问题

针对某一个单项或分项工程,系统通过随身电脑的嵌入式软件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以国家和建设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法规文件为依据,引导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2、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所采用的标准问题

系统通过随身电脑的嵌入式软件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提供向导性的监督检查程序和强大的现场帮助支持查询计算系统,引导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完成质量信息的实时采集测评,并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给出处理意见。

3、解决监督检查结果的管理运用问题

整个信息化系统要建立一个与随身电脑或其它形式的客户终端可进行实时信息传递的基于互联网的网络数据库,方便管理者对监督检查信息和监督人员的实时管理控制。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有的主要功能

1、硬件及底层软件系统

硬件及底层软件子系统由服务器端、客户终端及两者间的信息传输体系三部分组成,其主要功能为整个系统提供硬件及底层软件支持。

2、网络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功能为:①接受建设工程网上报监,划拨分配监督任务,制定监督计划。②实现政务公开,各项管理职能、动态信息,国家、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文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查询及监督。③接受网上投诉,并将处理结果上网,供投诉人实时查询。④实行网上备案,网上创优申报,网上通知、公告等,便利企业及下属单位的工作方式,达到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结果,节约办事成本,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⑤接受工地检查系统上传的工地现场监督信息,进行工程建设各环节质量数据的登记、储存。⑥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实时的管理控制。⑦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执法管理。⑧监督检查工作的报表统计。

3、工地检查系统

随着3G时代的到来,可以开发出直接面向工地,执行工地现场监督检查的客户终端。

五、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途径

1、加强行业指导和信息化组织体系建设

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宏观调控,推进信息化规划的实施。

2、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3、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1)加强建筑业信息化法制建设,制定有关信息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制度,改革不适应信息化要求的管理体制。

(2)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人才的挖掘和培养,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重实效的信息化人力资源培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逐步提高执业资格者和相关岗位人员使用本专业的主要软件的比例。

(3)制定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在监督机构资质条件审核中逐步增加信息化方面的要求。

(4)整顿和规范软件市场和网站建设,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软件开发商和信息技术集成商资质管理机制,促进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软件的产业化。

(5)制定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软科学课题研究,在建设过程中提高决策水平。

参考文献

[1]胡思茂。新时期的工程质量监督探讨[J]。科技咨询导报,2007,23:56

第6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 政府监督管理 设计审查

1、政府监督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前政府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建设单位质量目标规划的审核,保证国家有关规划方针、环境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活动成果的监督审核,保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环境质量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施工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通过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有关资质和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各主体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维护良好的建设市场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体系的高效运作。

2、政府监督的意义

从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本质上看,可研决策阶段所形成的质量目标是建设工程质量成败的关键,能否保证国家和公共建设工程质量利益不受损失,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质量目标是否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国家和公众建设工程质量要求,这个质量目标就是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指导纲领,没有正确的质量纲领,就不能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需求的实现。因此,对此阶段建设工程质量活动和行为实施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公众利益的需要,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首要一步。建设工程质量是设计规划出来的,而不仅仅是施工活动的结果,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单位,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技术上可实现的前提,勘察设计活动是质量目标的具体化,是施工建设的重要依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和质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监督,保证勘察设计文件严格符合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目标,准确反映和落实质量目标。施工前,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活动频繁,质量目标的规划,设计计划任务书的编写,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施工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建设监理单位的委托,大型设备的采购活动等都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为了更好地落实业主法人责任制,规范建设工程龙头主体——业主的质量行为,就必须加强对业主从事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开展施工前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前监督管理是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施工前对各建设主体的资质、信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了解和监督管理,使各方主体在其规定的合法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以体系健全,保证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提高工程质量,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人为本”、“事前控制”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前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重要阶段,是全面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体系良性运作的基本措施,是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目标的重要环节。

3、政府监督管理的内容

3.1 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的内容是由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目标所决定的,一是对审查内容的监督,包括对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以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二是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的监督,包括审查机构、程序、审查人员活动及其结果的监督。三是通过内容和审查结果的监督,反映和揭示勘察设计过程中各主体质量行为及活动结果、质量体系及运作情况,进而实现对其各主体在勘察设计阶段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其质量行为规范化,质量体系健全完善、良性运转,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3.2 施工准备阶段其他活动的监督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是业主质量活动最频繁的阶段,除了对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和合同三大内容监督外,业主为施工开工做好有关程序的准备也是极其重要的。

(1)对建设业主施工准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规划许可证,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建设单位应遵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按规定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供货合同,明确并符合质量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

(2)对开工许可的监督管理。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凡是《建筑法》适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是对建设工程施工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审查,是事前控制制度。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第7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一、前言

作为油田地面建设工施工中的重要工作,对其质量进行合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其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实践水平,从而有效优化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整体效果。

二、油田地面工程建设概述

石油在资源分类上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尤为珍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我国的建设事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现已成为人民生产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而衡量一个国家财富的重要标准就是石油量的大小,因此各国都在加大资源的开发力度。我国是石油大国之一,相关的石油行业也发展较为迅速,其能够得到较快发展的重要依据就是油田地面工程的有效建设,由此证明,一个企业发展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油田地面工程建设质量的制约。如工程建设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在投入使用后,就会引起一定的安全事故。现阶段,在油田地面工程的建设上,需要在相关工作人员实地考察通过后,才可以开始设计图纸以及开展经费预算的工作,图纸设计还需要经过层层把关,达到最终审核的标准才能够投入使用。传统模式下,在工程建设上,一个企业需要完成工程的勘测、设计以及施工所有工程,在多年的应用中,带来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这就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变革,以使油田地面工程的建设得到保障。为此,工程管理部门就需要加强管理,认真核实每一个环节。石油企业间也开始将新的管理模式应用于实践中,并加大创新力度,以使我国的石油建设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油田地面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不完善

工程质量的覆盖面极广,涉及领域众多,相关的工程质量规定也相当繁复。尽管如此,我国在该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许多细微之处并未作出规定,且由于更新较慢,对一些新技术、新应用的规定还处于空白阶段。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然而,这并不是完全不可战胜的困难,甲方可提前根据乙方标书所提供的信息对施工阶段进行全面预估,与乙方针对特定模糊领域商议制定一些规定并写进施工合同,最大限度避免争议和摩擦的出现。

2.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

甲方对于油田地面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存在很大漏洞。现阶段,据油田现场人员反应,甲方在工程监管上形式单一、强度较小、频率较低,不能形成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模式。并且甲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深刻认识到形成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对保证整个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部分施工单位甚至抓住甲方这一弱点偷工减料,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3.部分工程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甲方的工程监管队伍有时会出现队伍整体专业素质较低的情况,应引起油田相关部门的重视。工程监管队伍的人员构成应满足现场施工监管的基本要求,不仅应选择专业技术能力强的普通工人,还应引入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工程人员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才。在进行现场监管之前,所有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全面了解本工程实际情况,并有针对性地训练不同岗位所应具有的相关专业能力。

四、提高施工质量监管的具体措施

1.学习与会审设计图纸

对于一个不符合设计的产品来说,是没有什么质量可言的,图纸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施工前必须认真阅读图纸,明白设计意图。在按图施工时,要把学习与会审结合起来,因为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查图纸出现的漏洞和差错,还要考虑建筑的设计是否有利于施工。在有些情况下,虽然设计是符合规范的,但在实际情况下按这种设计进行施工时施工难度大,易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要及时与设计沟通,办理设计联络,保证按图施工时建筑工程的质量达到要求。

2.强化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监理是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全程参与工程,并且对工程进行监控、测评、指导、咨询等工作。为了弥补工程施工中先天不足,必须强化工程管理。在实际情况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强化工程管理:提高监理者自身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坚决不招收无监理资格文凭的人员,新招收的学员应对其进行培训工作。一旦发现有监理人员弄虚作假,一律辞退。监理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明确自身角色适应,合理分工,合理运作,合理完成工程质量监测。同时为了适应监理技术的发展,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交流监理经验,解决监理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监理人员的建立意识。

3.材料管理

建筑原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条件,原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整个工程实体的质量。因此,建筑原材料质量控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尤为重要。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必须全方位、全过程的,它涉及到工程施工的各个方面,应该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全过程。首先,在材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证材料的安全,避免人为损坏。其次,材料进场后,技术负责人对其进行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的检查,并由专业检测公司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退货返厂,以保证材料的质量。施工中所用到的原材料都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4.在施工中跟踪检查

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找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正,对在施工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表现差的提出批评并让其改正。施工中的跟踪检查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工艺。对不同的工序进行现场检查,采取不同的方法严格检查,然后监理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才能对下道工序进行施工。(2)工序之间的交接。尤其是隐蔽工程,事后是无法检查的,在工序交接时,要有相应的责任人的签字记录,保留相应的文字记录。(3)分项目工程的检查验收。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除了做好施工单位的要求,还应听从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为工程留隐患。(4)完善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保证其在质量管理中发挥出良好的作用。完善工序质量的管理体系,把影响工序质量的所有问题都纳入质量管理范围,重点对待重要的和复杂的施工工序,特别设立质量控制点,加强控制。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严格检查工序间的交接,建立施工质量跟踪档案。

5.做好事后检查

事后检查也是一种对建筑质量进行管理的有效措施。虽然对建筑现场施工质量有事前和事中检查,但在实际中,油田地面工程施工后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也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及时进行补救。在这方面,应重点抓好分项工程质量的事后检查,重要的分项目还应请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及验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施工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加强对其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具体实施措施的可行性与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刘春芳.油田地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02):115-116.

第8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罚;

第9篇:公共设施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