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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这是我国首次将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纳入准则中。
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进行公司财务监管,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以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高低,可能影响财务报告的质量,本文利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有关数据进行验证。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国外Klein(2002)研究发现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异常应计项目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当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不占大多数时,结果更为显著。然而,在盈余管理程度和审计委员会是否100%独立之间却未能发现显著的相关关系。
Xie(2003)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越高,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越少;有财务知识公司知识背景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负相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负相关。
国内,吴清华,王平心,殷俊明(2006)从董事会结构特征与财务呈报质量,董事会专业性特征与财务呈报质量,董事会行为特征与财务呈报质量这三个方面开展了研究,发现专司监督财务呈报质量的审计委员会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很好地降低盈余管理动机和程度。
谢永珍(2006)的实证观察显示,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对信息披露质量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维护高质量的信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夏文贤、陈汉文(2006)则从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角度研究了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研究发现,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外部审计师发生变更的可能性显著降低;且公司审理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收费变化显著负相关。
审计委员会相对董事会,其职责更加专一,因此在对财务报告质量的监管中有更强的专业性,那么就有必要更加详细地研究影响其治理效率的若干因素和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联程度。本文将提出4个假设以检验这些因素和财务报告质量的关系。
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是评价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基础,为了验证设立审计委员会是否能提高财务报告质量,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更可靠。
独立董事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从理论上分析,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那么审计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将表现为更加客观公允,这就提高了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率,从而有可能促进高质量财务报告的生成。为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越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财务审计是高度相关的,因此,如果委员具有财务审计专业背景,将更加有利于其工作的顺利开展。于是,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委员具有财务审计知识背景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高于委员不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背景的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一年内开会的次数,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有利于提高委员的信息对称性,从而便于他们实施监管职能,这可能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为此,我们提出假设。
假设4:审计委员会一年内开会的次数越多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越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从2005年度所有沪深上市公司中选取样本,在1 378家上市公司中,剔除了没有披露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教育背景和一年内开会次数的公司,以及金融类上市公司,最终得到的研究样本是1138家上市公司。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国泰安研究服务中心(省略)的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年报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分析数据库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与计算方法
1.因变量。在财务报告质量的研究中,一般以盈余管理指标来评估公司会计盈余信息的呈报质量,本文同样以盈余管理指标ABS(DAt/At-1)来进行评估,即t年的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与t-1年资产总计比值的绝对值(ABS)。通过应计利润分离法将会计盈余(应计利润总额)分离出可操控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和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Nondiscretionary Accruals),以可操控性应计利润来表征盈余管理的存在或水平,并使用由Jones模型衍生出来的Modified Jones模型,来计算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
NDA t /A t-1 =a1 /A t-1 +a 2 (REV t -REC t )/A t-1 +a 3 PPE t /A t-1
这里a1、a2、a3表示各变量的系数,A t-1表示t-1年的资产总额。
再用利润总额减去非可操控性应计利润,即可得到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进而计算出ABS(DA t /A t-1)来评价财务报告的质量。
2.解释变量。根据前文提出的四个假设,设置了如下四个解释变量(见表1)。
3.控制变量。影响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本文主要研究与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相关的因素,根据相关研究经验及我国特殊制度背景,这里主要选择可能影响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三个指标作为控制变量(见表2)。其中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所选用的股东权益平均余额为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与股东权益期初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三)研究模型
为了验证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相关性,这里设计了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ABS(DA t /A t-1 )=b 0 +b 1 AC+b 2 INDE+b 3 BACK+b 4 TIMES
+b 5 NATION+b6Ln(ASSET)+b 7 ROE
这个模型所要揭示的目标是,影响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因素中,究竟哪些因素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有更强的相关性。
预计,系数b1、b2、b3、b5、b6、b7为负,即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负相关,因为财务报告质量高时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会降低;系数b4为正,因为财务报告质量低时可操控性应计利润会提高。
为此,本文主要选用了描述性统计分析和线性回归方法来共同分析和讨论相关问题。
这里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 13.0和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
四、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从表3可以看出,(1)Abs(DA t /At-1)的最大值达1.59,即是上年度总资产的1.59倍,说明上市公司可以进行的盈余管理空间较大;(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有关审计委员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样本中已有18%的上市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这一专门委员会。(3)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平均达到了56.17%,美国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为独立董事,而目前我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还有待进一步提高。(4)样本中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财务审计知识背景的平均比例是7%,这一现状与审计委员会工作性质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5)样本中存在国有控股大股东的比例是34%,但没有预计的比例高,但为简化处理,本文中对大股东的标准定义为控股50%以上。(6)上市公司之间净资产收益率相差较大,如最低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52.04,而最高的可达0.71。(7)审计委员会平均开会次数为1.33次,明显偏低,且上市公司间的差别也较大,当然,这里只计算审计委员会单独开会的次数。
(二)多元回归分析
自变量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即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对该方程进行回归后,得到F统计量为4.397并在0.01水平上显著,即在显著性水平0.01下,Abs(DAt/At-1)对AC、INDE、BACK、NATION、Ln(ASSET)、ROE、TIMES有显著的线性关系,也即回归方程是显著的。
从表4的多元回归统计结果可知,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相关性不显著,说明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未必高于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比例与ABS(DAt/At-1)之间关系不显著,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比例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未必更高。委员是否具有财务审计知识背景,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关系不显著,说明委员具有财务审计知识背景的上市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同样未必高于委员不具有财务审计知识背景的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国有控股大股东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性,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确还存在问题,本文在此对这个问题不做更深入的探讨。
资产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呈正相关性,资产规模是所有变量中与财务报告质量相关性最显著的变量。说明资产规模越大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质量更好。正如前文对假设4的分析,效益越好的公司,其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小,从而可能提供更高质量的财务报告。
一年内开会的次数,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关系不显著,这主要是由于样本中一年内开会的次数普遍过低引起的。由以上可知,假设1~4均不成立。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了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与财务报告质量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是否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委员是否是独立董事,委员是否具有财务背景,委员会开会次数与财务报告质量并不相关。是否具有国有大股东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正相关,即国有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较低。资产规模与可操控性应计利润负相关,即资产规模越大的公司,财务报告质量较高。
与国外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治理效果并不显著。建议还是应提高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加开会次数,使审计委员会成为积极主动的财务监管者。
【参考文献】
[1] 夏文贤,陈汉文. 《审计师变更、审计收费与审计委员会效率》.《财会通讯》,2006年第2期.
[2] 陈汉文,夏文贤,陈秋金.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案例分析与模式改进》. 《财会通讯》,2004年第1期.
[3] 宋伟亚. 《审计委员会能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吗》.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1期.
[4] 吴清华,王平心,冯均科. 《审计委员会之治理效率》. 《审计研究》,2006年第4期.
[5] 杨忠莲. 《审计委员会国际研究综述》. 《审计研究》,2003年第2期.
[6] 吴清华,王平心,殷俊明.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特征与财务呈报质量》. 《管理评论》,2006年第7期.
[7] 谢永珍. 《中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治理效率的实证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9期.
[8] Klein A.. Audit committee, Board of Director Characteristics and Earnings Management.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02.
关键词:预裂爆破,提高可放性,提高回收率
∏型钢梁放顶煤采煤方法是近十几年来在全国逐步应用的一种采煤新工艺,它具有高产高效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煤矿企业的重视。但在生产过程中,仍有许多矿井没能达到预期效果。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有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及顶煤回收率低等问题。其中,顶煤回收率低是大多数矿井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煤体强度大、节理裂隙不发育、含有较厚夹矸层、韧性较大的褐煤、已经卸压的下分层等情况下,顶煤冒放性不好,容易造成顶煤滞后冒落和产生大块。使工作面单产大大降低,造成投入多、产出少的不合理的局面。
1.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技术
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是在工作面顶板辅助巷道或工作面上下顺槽向顶煤打钻孔,钻孔布置可根据顶煤厚度设计成单排或双排;孔间距根据煤层硬度适当调整,一般在5~10米之间;排距一般在2~5米之间。每一排中的钻孔为平行布置,爆破孔和控制孔间隔布置;爆破孔直径选择50~75mm,控制孔直径选择90~150 mm比较合理。装药采用装药器进行连续装药,采用合理的装药结构,以保证安全起爆并取得良好的预裂效果。
2.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效果考察
深孔控制预裂爆破提高∏型钢梁放顶煤工作面顶煤回收率试验是在我矿二水平四石门22层工作面回风巷一侧进行的。考察的指标有“顶煤运移量”、“顶煤破碎块度”、“工作面回采率”。
2.1顶煤运移量考察分析
考察顶煤运移量是采用“深基点”法进行的。在“未爆破区段”和“爆破区段”分别安设3个基点,基点位置分别距底板5米、7米、11米。其中5米和7米两个基点在顶煤中,11米基点位于顶板中。观测的运移情况见表1。
表1顶煤综合运移量观测数据表
关键词:绩效审计;人民银行;内审工作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2-0094-03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A
绩效审计,又称“3E”审计,是指审计人员采用现代技术方法,对项目或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客观、系统地独立检查、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信息的活动。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法定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内部经营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也是各利益相关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适时开展绩效审计符合审计工作的发展方向,绩效审计也必将成为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央行开展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绩效审计是促进有效履行央行职责的需要。人民银行承担着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及提供金融服务三大职能,对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银行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行使的是管理职能,其行使管理职能的有效性取决于其管理行为的效果和效率。譬如,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主要看执行货币政策的社会效益;金融服务不仅要看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更要注重服务效果;传统合规性审计仅停留在是否合法、合规的层面上,无法全面反映其履职情况,这就要求人民银行通过开展绩效审计,不仅要对财务、资金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检查,还要对货币信贷、金融服务等业务的绩效情况进行评价,以督促央行高效履职。
(二)开展绩效审计是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的需要。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渗透到内部管理的各方面,其根本目的是提供组织自身的“免疫力”,保证其安全健康。因此,内部审计在业务合规性基础上,承担起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传统的合规性审计已无法满足其要求,只有积极推进内部审计转型,探索开展绩效审计,加强对风险、效益的重点关注,才能使内审工作更加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开展绩效审计是有效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人民银行分支行来说,其工作目标是既定的,可以运用的资源一般来说也是既定的,本单位资源配置的效率如何、履行职责的效果如何,是当前人民银行各级行党委重点关注的内容,而绩效审计正是在传统合规性审计解决“对不对”的问题基础上,解决了“好不好”的问题,即达到既定的目标是否做到资源投入更少、既定的资源投入是否做到产出更高、资源投入是否达到了最好的效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内部管理的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日趋完善,业务操作日趋规范,违规现象日趋减少,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客观上要求向绩效审计发展,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高层次监督作用。
二、央行绩效审计的现状
近年来,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绩效审计进行了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积极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总体看,目前对绩效审计的认知和实践仍是初步的。一是观念更新不够,习惯于合规性审计,跳不出合规性审计工作方式、方法的束缚,导致绩效审计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二是对绩效审计的需求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部分领导层未充分认识到审计监督对工作绩效的强化功能,导致领导层、管理层对绩效审计缺乏必要的需求,推动绩效审计发展的原动力不足。三是缺少理论指导和规范性的标准。当前,关于政府部门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在国外相对成型,在国内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对于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国家尚没有一个明确的审计规范,既没有绩效审计指标评价标准,也没有绩效审计准则等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四是审计人员素质和结构尚不能有效适应绩效审计需要。绩效审计既要对工作内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价,更要对工作手段和效率情况进行评判,需要更多的借鉴和吸收现代经营管理技术,综合运用查账技术和管理技术,进行科学严谨的对比分析,目前,辖区各行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与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三、央行开展绩效审计的要素分析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活动的既定方向和要达到的预定结果,人民银行绩效审计可以分为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总体目标是:按照“坚持探索、重在结合、不断总结、逐步推进”的思路推进绩效审计,达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三个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辖区人民银行全面、规范、高效履职,不断提升履职成效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合人民银行实际的绩效审计方法体系,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督促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推动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力促各项工作过程的高效、创新,提高各项工作成效,确保人民银行人力、资金、物资、信息资源等使用的经济性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
(二)基本原则
人民银行开展绩效审计应在遵循独立、客观等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的原则下,重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绩效审计范围应包括被审对象全部工作和工作全过程,根据被审对象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综合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情况。二是先进性原则。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在被评价领域中代表了较优秀的水平,要用最先进尺度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具体工作。
(三)审计立项
在审计对象的选择上,既可以对一个行、一个部门进行综合性绩效评估,也可以对某个有具体绩效属性的项目和工作进行绩效审计。具体来讲,选择绩效审计项目应把握如下要求:一是重要性。选择项目要重点围绕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党委关注或群众关心的热点内容。二是时效性。选择项目要把握审计介入的时机,既不能在问题还没有显露出来时介入,也不能在问题积重难返时介入。三是适用性。选择项目要充分考虑部门或专业的特点,按照审计目标仔细甄别,深入调查,把握好绩效审计的内容。
(四)审计内容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核心内容是履行职能过程中资源利用的经济性、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行政活动的效果性,开展中应当立足“履职全面性、合规性”,注重履职过程,强化履职效果。
立足“履职全面性、合规性”,一是看审计对象该做的是否都做了,即是否按照上级行或本行党委的工作部署及本部门、本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履职;二是看履行职责是否合法、合规。履职全面性、合规性是绩效审计的基础,对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具体规定的宏观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可将审计依据拓宽为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讲话要求、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注重“履职过程”,即履职过程中是否能够结合实际创新工作、积极有为,其主要特点是体现履职规
范、高效、创新,履职过程是取得良好效果的保障。
强化“履职效果”,是指履职效果如何,即所履职取得的管理效果、政策效应、社会效益及其他影响等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这是衡量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最重要的标志。
(五)审计方法
绩效审计的方法多种多样,而每个绩效审计项目又都各具特点,要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法。现阶段适合于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的方法主要包括:
1、审核。审核是指审计人员采用适当的抽样方法从被审计资料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检查,并以此得出审计结论的过程。审核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两种方法结合使用,要注意多选取能够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办理情况、工作完成情况的资料。
2、比较分析。比较分析是将被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与一定的参照物或标准进行分析、比较,以发现其不足或优势的方法,可以分为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要保证参照物或标准的适当性、先进性和动态性。
3、调查问卷。调查问卷方法是为了从比较分散的群体中获取对某一事项的意见和评价,问卷设计应该合理、分层次,同时要考虑被调查对象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选择地发放问卷,以保证问卷调查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4、座谈了解。座谈可以运用于审计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座谈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同时与多入座谈,也可与一人单独座谈;座谈之前,审计人员要对座谈内容、提问方式和问题要点等都要进行周密的设计。
5、实地观察。对部分没有特定审计载体供审计人员检查的审计事项,如工作人员是否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有无恪尽职守、工作纪律和效率如何等,均可通过实地突击观察的方法作出绩效评价。
(六)审计报告
绩效审计结束后,应当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绩效审计报告应包括对被审计对象绩效情况的总体评价和意见建议两大部分,总体评价包括最终的评价等级、履职评价(主要包括履职的全面性、业务的合规性)、过程评价(主要包括履职过程高效性、创新性)、效果评价(包括正向和反向),该部分重点描述需要肯定的亮点、需要指出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四、央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
(一)绩效审计标准设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是绩效审计评价的前提,绩效审计指标的确立要根据不同类别的业务分别设立指标体系,遵循以下标准:
1、政策性标准。政策性标准是指标准化工作的原则和一些具体做法的统一规定;可通过收集、分析与被审计部门或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选择合适的规定作为评价标准。
2、专业性标准。即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是否实现项目所制定的预期目标等。可通过收集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党委下发的有关工作指引、工作要点、领导讲话等资料,选择其中对被审计事项的相关要求和安排作为评价标准的参考。
3、专家(领导)意见。对有些标准不健全或尚未建立评价标准体系的部门或项目,可邀请该项业务专家(领导)进行评估,其意见、建议作为评价标准。
4、历史标准。对被审计单位过去一段时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形成对比分析标准。
5、群众评议。通过座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评议,将其作为评价标准的参考。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要体现出先进性的要求,要用最高标准衡量被审计对象的各个业务环节。
(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充分考虑人民银行履行央行职责的特殊性,以是否有利于充分履行央行职责、是否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管理水平、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民银行声誉和整体形象作为绩效审计评价的总体思路,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由履职及合规、工作过程、工作效果三部分构成。审计评价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履职及合规占比70%(70分),工作过程占比20%(20分);工作效果占比10%(10分)。对履职及合规计分采取扣分制,对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评估计分采取加分方式,分别不能超过所占比重的分数。
(三)绩效审计结果评价设定。根据得出的绩效审计评价计分,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给予绩效审计评价A、B、C、D四个级次。各个级次的标准是:
A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90分以上。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科学地配置并充分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严密,管理规范,岗位职责履行充分、高效,业务工作的开展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工作效果明显。
B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76-89分。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有效,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按部就班。虽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弱点,但对岗位职责的履行产生负面影响较小。
C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60-75分。这类单位或部门,能够较合理地配置和利用公务资源,内部控制比较有效,管理比较规范。虽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弱点,但对岗位职责的履行未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D级,综合评价计分值在60分以下。这类单位或部门,公务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内部控制弱化,管理松懈,业务工作开展被动,随意性较大,存在着较大的无法实现预定工作目标的风险。
关键词:内部审计;组织治理;价值增值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093-04
内部审计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的监督评价、风险控制手段,对优化组织结构、理顺组织运行机制、改善组织治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通过不同的传导途径增加组织价值。所以,应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完善内审在央行治理中的传导途径,确保其效能得到有效发挥。
一、内部审计在央行治理中价值增值途径分析
价值增值是内部审计的根本目标,内审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已由防弊兴利上升为提高机构的管理效率。当实施内审的成本小于可预见的损失时价值就相应地增加。内审通过介入风险管理、履职绩效、廉政建设等领域,促进人民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监督其执行,以减少或避免损失,降低公共资源耗费和央行管理成本,从而达到增值目标。内部审计发挥价值增值作用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监督约束途径。内审部门从建立之初发展至今,监督约束就是内审所具有的最基本职能。通过对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从而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内审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有:一是通过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财会部门遵守财经纪律,合理节约使用各项预算资金;二是通过对会计核算、国库业务、货币发行等业务部门的审计,促进这些部门规范业务操作,杜绝“一手清”等违规问题;三是通过对执法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审计,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流程,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四是围绕基建投资、集中采购、资产处置、科技费用支出等重点环节、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积极开展事前监督及事中监督,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二)制度建设途径。内审部门依据人民银行的业务制度对照开展审计工作时,能够及时发现制度制定与实际执行脱节的地方、制度修改与业务发展的相对滞后地方,通过审计报告或建议职能部门,将问题反馈到上级部门,促成制度的完善与修改。内审部门在对职能部门开展审计时,能够有效发现制度执行的薄弱环节和难点,督促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强化制度的执行。
(三)风险防范途径。风险防范是人民银行内部审计的核心功能,各级内审部门从“审计关注风险,风险引导审计”的理念出发,积极开展风险导向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评估活动,系统勾画了各个部门、各项业务的流程图,排查和表示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提出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从具体的审计工作来看,审计部门从评价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深入到业务管理的细微环节,查找管理的漏洞和风险环节,分析各项业务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监督业务部门贯彻执行制度的执行力,对风险发生的可能程度进行分析估计,并以此为评价标准,对风险起到了积极预防作用。同时,内审还承担着风险管理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组织风险排查、风险自评估等活动,促进各部门加强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还可以通过审计成果的运用,及时向管理层反映或通报关键风险问题,促进各部门对相关问题的防范,起到“审计一个点,影响一大片”的作用。
(四)咨询服务途径。内审部门不仅要发挥为组织“看病”的功能,更要发挥内审为组织提高“免疫力”的功能,提高组织应对风险的能力。内审通过全面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覆盖了央行所有的业务,对业务经营活动的了解全面而且深入,对管理层提供的建议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为领导管理决策起到“参谋”作用。这种咨询服务活动只涉及相关部门和审计部门两方关系人,其目的是通过提高组织实现目标的能力来增加组织价值。目前,咨询活动在央行审计工作中还没有普遍开展,但一定是未来审计发展的方向。
(五)评价鉴证途径。内审承担着对基层单位、同级部门及管理者个人的履职行为、履职效果的评价和鉴证职能。这种职能在绩效审计、履职审计、离任审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绩效审计中,通过对单位和部门工作目标设定的科学性,工作的时效性,内控的健全性等进行审查,对其业绩做出评价。履职审计中,通过对所属单位管理决策、内部控制、工作运行、业务操作进行全面审查,对管理者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干部的考核及使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在离任审计中,通过对管理者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工作效率情况进行评价,为组织部门干部任用提供依据。
二、完善内审在央行治理中价值增值的传导途径
目前,人民银行除了应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更应强化其在组织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评价功能,并不断探索其在央行治理中起到的鉴证作用。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央行内部审计价值增值成效。
(一)探索建立以治理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方式。央行内部审计现有模式以风险为导向,与此同时,可以建立以治理为导向,从央行内部治理的结构进行分析,使得内部审计能够满足提升央行履绩效的目标。具体来说,以治理为导向的央行内审可以首先对央行整体组织模式进行分析,确定审计的风险和重点领域,进而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开展审计工作。
探索和建立央行治理情况的评价手段。建立央行治理情况的评价手段首先要对现有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影响因素,虽然央行和公司在运营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别,但仍可以采用公司治理的相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从内控机制、履职效果、业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多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
探索和建立以治理为导向的央行内部审计流程。在现有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模式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以“治理引导审计、审计服务治理”为目标的治理导向审计。具体分析,可通过以下流程:首先,明确央行治理的最终目标。其次,对央行治理的最终目标进行分解,从内控机制、履职效果、业务状况、经济责任等多因素进行分解。再次,通过具体指标量化这些分析因素,建立相应的定性定量模型,通过具体模型计算出各个因素的得分。最后,确定内审的重点和风险点,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由于以治理为导向的内审需要关注组织成员在组织结构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作用对最终审计结果的影响,因此其评价内审的重点和风险点的过程可能更为困难。 (二)强化以常规型审计为基础的内审模式,确保内部审计涵盖所有重点业务领域。较之新型审计,常规审计往往是经历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实践,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审计模式和审计方法,审计人员也积攒了丰富的审计经验,其审计有据可循,便于开展,在现有央行内部审计中,被广泛开展和实施。因此,人民银行不仅仅要探索新型审计,还要继续强化以常规型审计为基础的内审模式,确保内部审计涵盖所有重点业务领域。首先,要加强经济责任方面的内部审计。根据央行内部审计的要求,需要在离任审计中重点关注经济责任,在履职审计中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和履职绩效。通过审计财务收支状况,查清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有无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的情况,加强对权力的约束和管理,使人民银行各个层级的部门都能够清廉高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内控进行审计,能够发现在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与此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使人民银行各级能够建立有效运行的控制制度和控制程序,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通过对各项职能业务进行审计,能够发现实际操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能从表面发现的问题探寻出深层次的原因,进而提出改善措施,保证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强化人民银行作为央行的履职效果。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整体管理、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能够落实被审计单位各项问题的具体责任人,明确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在审计期内具体的履职情况,明确主管责任。最后,持续关注审计的重点风险点,如基础建设、采购、大规模资金流出等方面,这些方面属于容易出现舞弊腐败的重点关注领域,因此应当对这些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评价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降低使用过程中的低效和浪费,使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三)明确以新型审计为突破口的审计方式,全面提高人民银行内审的层次。与传统审计相比,新型审计将更多的资源放在组织的评价咨询上,并以此为手段作为央行增加内部价值的途径,通过以新型审计为突破口,可以强化人民银行的各项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建议的价值,使内部审计在提升央行管理和提升风控水平中发挥较好的作用。
1.确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新时期,央行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任何一种潜在风险都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央行必须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审模式。人民银行各级行应当开展风险评价和自我评估工作,并以此确定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主要方向,合理布局有限审计资源。进行自我评估时,可以采用控制自我评估的方法(CSA),使业务人员明确掌握存在缺陷并可能产生风险的业务领域,并提出具体措施予以改正,从而使得各个业务部门能够对自我进行改善,并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风险进行评估时,需要加强对各项职能和整体系统运行分析,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建立全过程的风险防控体制,其中在监督检查手段上,需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注重审计方法上的创新,更大程度上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使央行内审工作的自动化水平得以提升。
2.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审计。COSO将内部控制划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要素。根据COSO五要素,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需要把握这五个方面的要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审计方案,形成科学合理、明确清晰、具有指导性的审计操作流程,并以此形成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方案,以便内审人员据此开展相应的自我评价评估工作。在撰写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时,要条理清晰,重点突出,不要过多强调理论,而要根据实际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有针对的意见建议,并通过此项措施改进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管理,促使人民银行各级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
3.多方面开展绩效审计。根据美国政府内审协会的定义,绩效审计指的是根据客观的标准和体系,参照其他相关信息,对政府履职工作进行相应评价,使其能够改善经营管理,并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建议,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这个定义,绩效审计需要明确具体的审计参照体系。对此,人民银行可以大范围的使用绩效审计的方法,如在货币发行、财务执行、内控管理等方面。在人民银行的治理体系中,能够通过目标考核绩效审计来体现内部审计的具体作用,通过实现程度与实际效果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管理的优劣,促进目标考核在人民银行分配资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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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监管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监管部门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适合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审批、轻管理”现象普遍,使监管仅仅滞留在任职资格管理上,缺乏后续行为监管措施,形成监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果。目前,这方面问题仍然存在。
(一)现行监管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缺乏量化指标,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难评价。现实工作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日常监管多采取质询、约见谈话、调查走访、现场检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评价中,采取定性东西多,定量指标少,考核内容也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况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一般情况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员均能顺利通过,很难全面对高管人员履职期间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等履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四)信息渠道不畅,履职行为监管出现断层。由于对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相关信息多数从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中获取,不足以全面及时反映高管人员情况,影响履职行为监管效果。同时,对高管人员的监管目前还未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未实现全省以至全国高管人员监管信息共享,对高管人员跨地区、跨省干部调动,造成监管信息断层,加大了高管人员异地任职的监管成本,也使监管的连续性受到影响,给一些违规高管人员制造了可钻空子。
(五)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存在表面现象。目前,从省、市分局层面来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分散在各监管处室,且普遍没有单独设立机构高管监管岗位,而是由其他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由于这部分人员既要承担非现场监管报表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还要承担繁重的现场检查任务,工作量相当大,难以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专心搞好履职行为监管,使这方面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设想
(一)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内容。鉴于履职行为监管的内容十分丰富,监管考评应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管,突出重点,着重考核经营绩效。据此,可以将监管考评内容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履职期间基本素质的完备性,包括高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制观念;道德品行、行为操守、民主工作作风,是否诚信、廉洁、遵纪守法等;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况;家庭重大事项,包括财务收支,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出境学习工作情况等方面。2.履职期间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备并得到有效遵守;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岗位职责及培训制度是否明确;是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风险责任;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职期间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包括各项政策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有违规经营、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职期间的业务经营有效性,即表现为经营绩效,主要体现为是否完成了上级行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是否取得预期结果;机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升降)状况,拨备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风险和经营指标变化情况等方面。
(二)履职行为监管考核评价方式。在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可依据监管的内容并结合被监管者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多样的履职行为监管方式,在传统约见谈话、考试、现场检查、质询的基础上,加大履职行为调查力度,对高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表现进行专项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对其任职行为的综合评价。
1.制定考评办法,进行量化考评。现行办法虽规定把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纳入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但对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细规定。要从个人品行、工作作风、管理能力、业务经营等方面,通过指标量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履职行为考评,构建起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和任职资格取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体系。
2.坚持现场测评、监管评价和专家评审相结合。考评工作分为现场测评、监管部门评价和专家组评审三部分分别组织评审,将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起来,对被考评人员分别给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不同评审结论,并对基本称职、不称职高管人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3加强考核评价落实,强化履职行为后续监管。要将考评结果反馈给被考评人征求意见,充分尊重其申辩的权力,促使考评依法合规进行。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相应的改进意见要分别送给被考评人员及其上级相应管理部门,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对未落实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则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或撤换。
三、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行为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便于操作掌握。针对目前管理现状,一是建议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增加和细化履职行为监管相关内容,使基层监管部门有章可循,增强基层监管部门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配套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履职行行为监管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资格审查和履职行为监管有机结合。1.要严格市场准人,把好任职资格审查关,防止不合格的人员进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一是严格考试谈话制度,着重考察拟任高管人员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严格调查走访制度,着重考察拟任人的思想品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三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审计中含糊不清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四是实行任职资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批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工作的透明度。2.加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高管人员动态监管体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年度谈话、提醒谈话与诫勉谈话制度,对在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潜在隐患,对高管人员及时进行诫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风险消除在萌芽环节;二是严把考核关,明确并细化考核形式、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定性考核与量化考评相结合,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的考核有依据、监管有标准、处罚有尺度。任职资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经验引入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使高管人员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三是严把评价关,对于年度评价为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于评价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高管人员要实行降职、劝辞和免职处理,保持高管人员监管的严肃性。3.要严格市场退出,谁撞“红线”就处理谁,促使高管人员严格自我管理和约束。
(三)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实行微机管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高管人员监管档案内容,拓宽信息收集来源,特别要增加高管人员履职期间行为监管的资料;二是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档案管理软件,对监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对高管人员及时将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违规违纪情况、责任案件或事故等记录在案,并作为对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重要依据,以此增强高管人员履职考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共享,提高对高管人员监管的效率。
一、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的控制与安排
(一)依法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目标可以简明地确定为:分析分支机构人力、资金、物资和信息资源使用的经济性;通过对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工作运行秩序、工作运行效率的审计评价,评价和提高分支机构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效率和效果;对被审计分支机构实现既定目标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报告,为决策层提供相关的评价意见,防范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二)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内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核心的内容,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界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人民银行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履行职责行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因而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绩效审计评价应该既要强调共性原则,关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整个履职过程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又要强调个性特征,突出重点,着重考核工作绩效。
1.合规性。包括内设机构工作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岗位职责是否严谨、完善,与履职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履职过程中各个程序、环节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规定。
2.有效性。其结果即表现为工作绩效,所谓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务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职取得预期结果;有效益是指履职过程及结果产生了正的外部效应,履行工作岗位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贯彻货币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务等产生综合社会效应。工作绩效是审计评价的重点所在,在具体评价中应适当增加其权重比例。
3.必要性。为综合性审计评价内容,即在对工作人员履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岗位设置存在的必要进行评价,评价的核心是该内设机构及内设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本职岗位上必备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能力,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该岗位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岗位知识,进而作出是否设置和内设机构及相关岗位,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资质留任该岗位。
(三)科学把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重点。一是工作业绩评价。工作业绩是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业绩好坏可以参照上级下达的任期工作综合考评指标或办法、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管理水平、单位本身历史上最高业绩水平,上级行通报的工作考评以及组织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等;二是职责履行评价。重点对行级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被审计对象是否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上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三是财务成果评价。评价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对财务管理措施、办法和成效进行评价;四是资金安全风险评价。主要对存贷款资金、联行资金、清算资金、国库资金、发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风险性状况进行评价;五是内部控制评价。评价各业务部门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情况;评价内控目标的明确性、内控制度的适应性;内部控制的整体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风险水平。
(四)科学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一是要遵循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要结合被评价对象的内部控制和业务运作的实际情况;三是既要首先考虑到并体现出管理层的意图、要求和目标,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评价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要根据中央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补充和完善;五是评价标准要客观、合理、清晰、详细,在可能的情况下,力求制定的评价标准定量化、指标化,建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量化评价体系,便于评价双方参照、操作、执行和规范。
(五)合理设计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指标。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应实行“量化考核,综合评价”的方法,为此应设置一套考核评价指标,通过量化计分,作出定性评价。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级次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或更多层次。一般可以设立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反映分支机构绩效的综合指标,可围绕政务管理、履行职责和资源管理来进行设计。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分,是反映机构绩效的中介指标。三级指标是具体的评价指标。由共同类指标和个性类指标构成。共同类指标是指不分层级、不分部门,对人民银行所有分支机构都必须加以考核的指标。个性类指标是指根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业务设计的。人民银行绩效评价指标可以具体分为:
1.政务管理指标。政务管理指标应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效率和政务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决策应包括决策程序、执行决策程序、决策失误率;行政效率应包括人均业务量、人均占有资源量、工作事项的响应时间等;政务信息应包括信息畅通度、信息错误率等。
2.履行职责指标。履行职责指标应包括完成职责、行为影响、行为潜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职责应包括完成任务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质量,行为违规率,社会公众满意率;行为影响应包括对区域经济金融发展的贡献率;发挥潜能应包括行为改进程度、建议采用率等。
3.资源管理指标。资源管理指标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预算管理。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应包括领导班子的团队精神、人员适应工作的程度等;财务预算管理应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违规率等。
二、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风险的控制与安排
1.合法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这包含两个方面:一工作人员不得越权审计;二审计过程中不得违规。
2.客观性原则。即对绩效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要防止产生先入为主的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把被审计对象工作绩效情况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检查被审计对象审计期限内履职的起始过程,又要看其履职的最终结果,既注重过程又尊重结果,不能只看过程,不计结果,更不能只看结果,不计履职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谨慎性原则。在审计评价时,注意做到“五个不能”: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被审计工作人员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致使审计组不能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内容,审计不能评价;受客观条件的局限,审计组无法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的审计查证,不能评价或者作出保留性评价意见;由于缺乏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无法评价的(不应据此评价的)不能评价;不管是同级监督还是下查一级,审计人员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点水、避重就轻一带而过,也不能模棱两可、闪烁其辞。
三、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的控制与安排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方法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基础,以列举客观事实和数据为主要形式,综合运用图表法进行评价;二是评价以现场评价为主,结合开展辅的非现场评价;三是评价与审计检查、综合分析等内审手段相结合。具体的评价方法有:
1.目标评价法。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方法,通过绩效与标准的对比,来确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项目是否实现预期的要求或目标。
2.因素分析法。这是在目标评价法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标实现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以分析对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
3.比较评价法。这要求首先确定与评价分支机构活动相关的单位作为参照系,把参照单位好的做法作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并将被评价分支机构的活动或目标实现情况与之相比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个参照标准。比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较和结果比较,反映的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标准评价法。这是以工作为中心,以被评价分支机构的工作活动为评估点,分析评价被评估单位活动与工作标准之间的差异。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职位分类基础上的。
在绩效审计中,对绩效结果的评价可以采取评分的方式,评价分值由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定性指标评价得分构成。定量指标评价得分可以通过直接计算获得。定性指标评价得分可以将定性标准从高到低划分为不同档如A、B、C、D、E五档评语,同时规定每档评语的具体要求、基本边界和分值、权重。
四、对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评价要求的控制与安排
1.提高认识,增强内审人员对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视程度,解决好“认识关”。内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审计评价事关内审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闲视之。审计评价工作做得好,可以树立内审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
一、认识: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履职的现实选择
1.素质参差,精力分散,导致履职时“心有余而力不足”。以人行九江中心支行为例,目前内审部门设置是中心支行设有内审科,人员8人,辖内11个县级支行均只设内审岗位并“附属”挂靠在办公室,绝大多数内审员非专职内审。中支内审部门内审人员常年奔波在审计一线,一个项目接一个项目,内审人员与时俱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多,现有内审人员知识更新和素质提升缓慢,专业技能难以跟上业务部门的发展速度。而县级内审岗位人员其综合素质差异更明显,由于县级行多年没有“补员”,各支行优秀人才有限,各部门及重要岗位都要照应到,有的县支行对内审岗位人员的配置其素质客观上难以达到中心支行内审科的要求,何况不少内审员在完成内审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还需要花相当的时间兼顾其他工作,精力分散,而县支行内审岗位人员培训学习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基于内审任务的完成,上级行经常采取抽调下级行内审人员“以查代训”的方式,这种做法虽然锻炼了队伍,但相对系统性学习规范培训而言,其综合效果有限,比如不少审计人员对查出的问题不会归纳总结,针对各项新的业务系统不断推出或更新换代难以做到检查技能同步跟进,对此如若仅试图通过检查途径来达到全面提升内审工作水平只能达到“临阵磨刀”的浅显效果。
2.级别不够,多重领导,导致履职时“心存顾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内审部门对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基层行内审部门而言既要对本行行长负责,同时内审立项除自定外基本上是上级行内审部门统一安排的,无疑又应对其上级行内审部门负责。然而实际运作中其“双负责”的有效性大打折扣,由于中支内审部门只是全行的职能科室之一,县级央行内审人员挂靠办公室,在业务上虽然大多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部署,但在管理上可以说受“多重”领导和管理,有直管和协管领导,还有人事和组织部门,同时还说不定哪天会交流到其它部门,因而心存顾虑,既要考虑到领导的“指示”,又要考虑到自已的“后路”,同时还要考虑上级内审部门的考核情形,由于级别不够在“挤压”中对于问题不得不慎重地以单位形象或利益或个人前程为重,不愿意或不敢过多的暴露问题,容易导致现实检查时“蜻蜓点水”,检查后建议整改的应付情形。
3.认识模糊,机制欠缺,导致履职时尴尬消极。基层央行有些干部尤其是中层干部在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于各对口部门对差错和问题考核较细,追究较严,因而不习惯内审的再监督,认为自己查自己没有必要,对内审工作地位与作用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在县支行,不少人对内审查出的问题难以接受,对好的评价满面春风,而对检查出的问题却满脸乌云,认为于已不利进而呈消极配合心态甚至有的非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出面协调。同时由于内审岗位及人员长期以来普遍缺乏“刚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上现实中评先、评优、晋级等一些与个人相关的考评考核又比较看重民主测评结果,更加重了内审人员在检查中不愿得罪人的心理负担,以上因素久而久之导致内审检查人员养成了在检查时情绪上的尴尬和工作上得过且过的消极。
综上问题,明显表露内审队伍建设相对有效履职的“滞后”性,解决这一问题急待我们进一步强化对内审队伍建设迫切性的认识,在当前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没有大的调整现状下,积极探索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之良策不失为提高央行内审部门履职能力的现实选择。
二、探讨:现阶段人民银行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模式的设想
正视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问题,我们对其运用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可行性思考,对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的内涵可通俗的理解为:一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充分掌握和合理利用;二是指对内审人力资源的计划培养和统筹发展。目前人民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人力资源的使用较普遍采用的是逐级有选择性地抽调辖内内审人员,共同参与上级行组织的内审项目检查。实质上采取的是内审人力资源的“纵向抽调,横向交叉”,这种人力资源统筹方式在实际运行中虽产生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基层内审人员的“属地”管理和考核机制这一根本性问题没有解决,内审人员行动上或心理上的问题依然,其阻滞内审效果的发挥亦必然。为此我们着眼于解决问题,提出以下垂直管理理念,即“内审业务工作及人员管理相对独立,归属上级,项目由上级指定,人员由上级考核”。以此管理理念为指导特提出以下三种模式设想予以商榷:
模式一:实行逐级派驻制。即内审人员由总行派驻分行、分行派驻中心支行、中心支行派驻县支行,形成内审队伍相对独立,业务检查相对集中,逐级负责的内审运作体系。
模式二:打破区域界限,实行跨行政区设置内审派出机构。鉴于目前人民银行跨行政区设立分行的现状,可在各大分行以下对中心支行实行跨区域设置内审派出机构,在几家地市级中心支行中设置一家由分行派驻的内审机构。派出机构人权、财权、事权隶属大分行,其职责是对所辖地市、县两级人民银行实行审计检查监督,审计结论对派出行负责。
模式三:总、分行现行体制不变,以中心支行为单位,实行内审委派制。将县级支行内审人员上收中支统一管理(包括劳资、人事、组织等关系),内审员平时在县支行开展工作,接受中支内审部门领导,实行内审责任追究制,开展内审监督检查时,集中起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以上三种模式任选其一运作,我们认为由于均体现了垂直管理,进而有利于解决“阻滞”,增强履职的有效性。其理由分析如下:其一,垂直管理后,上级内审部门可实施“人才库”管理,针对项目灵活随机地进行人员配置,及时聚集合力,有效避开了以往内审员所在行对其所兼的岗位工作要求和差旅费用考虑及外出检查时的“干预”现象。同时也方便集中培训,有利于解决素质提升以及职能部门业务更新与内审员技能不同步的问题。其二,垂直管理后,直接作为上级内审部门“以上查下”,与现实中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相宜,既避免了同级内审中的“以下查上”的无奈,也避免了当前从下级行抽调内审人员在实施交叉检查过程中存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互留后路的心理。其三,垂直管理后,针对岗位性质有效实施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有利于调动内审人员履职积极性,保证队伍的稳定性。同时内审人员个人业绩与考评考核由上级内审部门统一实施,解除了下级行内审人员怕工作不合本行领导之意而有所担心或不合本行同事之意影响民主测评分值的顾虑,使其放手大胆履职。
三、建议:构建内审人力资源统筹使用长效发展的良好环境
1.领导重视、观念更新。领导对内审工作的态度,决定内审工作的效果,内审工作的效果影响职能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内审工作及人员使用需要领导高度重视,同时领导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具备自觉接受内审监督的观念,消除一些“要监督我”的误解和偏见,进而形成“我要监督”的良好内审监督环境。
2.强化培训、素质达标。由于内审职业的特殊性,内审人员的培训工作对于提高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至关重要。新形势下,央行职能部门业务更新较快,信息化普遍提高,对内审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内审人员的专业性、系统性知识要求越来越高,内审人员的培训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3.科学考核,机制健全。针对现状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如在支行内部建立风险控制评价机制。通过考核指标,对各业务部门驾御职能范围内风险的能力作出综合的科学评价;建立由上至下的内审审计质量管理机制。通过考核指标的制定和测评,由上级审计部门对下级审计部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建立内审人员奖惩约束机制。对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迁挂钩。
关键词:行政执法;审计监督;法治政府建设;作用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
党的十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针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和战略部署。新形势下,法治政府的建设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意义,法治政府将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原则,把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法律实施、严格各项监督、转变政府职能作为重要举措,并加以贯彻落实。但不可否认,受历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依法行政的质量、水平、标准还不高,依法行政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成熟。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步伐。
为此,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以保障行政权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运行。与此同时,审计监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一项监督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其列为“监督”之一,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成效。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经济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审计机关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适应引领新常态,服务深化改革发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转变审计理念,创新法治思维,改进方法手段,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为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一、提高政府公信,加强地方政府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在实际工作中,不难发现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政府执行力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力度,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严。因此,需要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加强地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加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二是要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对重大决策部署的监督力度,促使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做到“令行禁止”,杜绝“有令不止”,提高政府执行力。三是要加强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计监督。加大廉政和纠风治乱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坚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正确行使权力,加强执法主体履职行为审计监督
众所周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唷S捎谌鄙傧嘤Φ闹圃脊娣叮导致自由裁量权力较大,裁量尺度不一,很容易出现执法不公、惩罚过重或过轻、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加强行政执法的审计监督,就要将行政执法主体履职行为纳入监督范围,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职。首先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人大、纪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尽量避免行政机关不当履职产生的矛盾纠纷。其次审计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等履职行为开展审计监督。再次审计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合规性开展审计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掌握合理尺度,提高认识,自觉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
三、促进制度建设,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对待审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推进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整改时间,督促审计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针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归纳,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促进审计意见建议更加规范化和具体化,科学、合理、务实的落实审计整改建议意见。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追踪溯源,要从体制机制上下功夫,要建立一套执行有力、行之有效、高效运作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将审计监督作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内容之一,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范畴。必要时可由纪委、检察院、审计等部门联合成立审计整改监督小组,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究责方式,不断加强工作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四、提升监督能力,加强审计机关自身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实现依法治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就审计工作实际而言,依法行政就是依法审计。因此,审计机关要通过增强法治理念、构建制度体系,规范审计行为,着力提高审计干部依法审计能力,创新审计法治思维和方式,正确做到“三个区分”,切实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加强审计法治建设,以严格规范的审计执法行为,确保问题查处和审计结果经得起时间和实践检验,实现依法审计的整体推进,有效发挥法治作用和维护法治权威。一是要坚持依法审计。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了促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审计法和相关审计条例,目的就是为审计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开展审计监督过程,涉及到的审计执法、审计管理、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多个环节,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制度,这样在结合实际审计工作中,就能够依法办事,按程序、凭证据,确保审计监督工作更趋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二是要强化审计能力建设。审计干部的审计能力是决定审计监督成效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审计干部学习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审计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要做好日常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分类工作。审计监督工作离不开资料文献的实证调查,这些事实性的证据资料是确保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要创新审计方法,做到审计方式手段多样化,提高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如实地观察、询问、外部群众调查、查账取证等,确保审计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要加大审计成果运用。要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要着力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只有高质量的审计报告才能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作用。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审计整改意见落实的监督力度,确保整改意见件件落实。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促进审计成果在党风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运用。四要着力打造审计铁军。要进一步加强审计干部队伍建设,全民提升审计干部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大力培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审计人员核心价值观,认真践行“四个意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硬、业务精、作风优、纪律严的审计铁军,更好地服务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文献:
“独立董事要赢得别人尊重的方式很多,核心是自己有独立人格。”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兼任多家公司独董的王斌对《董事会》记者表示,“做独董,要把独董当作一种事业来看待。马克思?韦伯写了《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书中严格区分职业、事业;即便是要饭的人也有人格问题,他(她)可以穿得很整洁去要饭。”如何把独董当事业?王斌强调这需要平等对待所有股东、正确看待履职风险。
首先做到人格平等
身为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斌的主要研究领域为集团治理与财务管理、管理会计与控制。2000年起,他先后兼任华润双鹤(原双鹤药业)、外运发展、伊利股份、铁汉生态、翠微股份、际华集团等上市公司独董,以及国有企业集团和个别上市公司(如华胜天成)的外部董事。
“董事长、董事、管理层要做到人格平等。如果做不到这个,你就不要当独董。这是根本,尽管很难做到。”王斌说,“所以,去不去做独董,第一要看人。我去做董事,肯定先做案头工作,包括研究公司的情况,以及和公司核心管理层聊天。关键看灵魂人物是不是很直、很正,通过一两次会面大体可以判断出来。如果感觉董事长、总经理等高高在上,那算了,我不是来你公司要碗饭吃的。千万不要被别人瞧不起。”
2015年9月,因为两届任期做满,王斌卸任了一家上市公司独董职务。“我和这家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挺好,因为我们平等。”有意思的是,逢年过节,往往是董事长们先给王斌发短信,说些祝福的话,然后他回复。“我不会主动先发――当然不存在谁先谁后就‘怎么样’,但心里面我们确实是平等的。在企业,董事长有权威性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他在人格上比你高一等。互相的信任、尊重,是交往的前提。如果你在对方心目中就是一个花瓶,你赶紧辞职。而且,如果相信别人把你独董当花瓶对待,那是你不自信。”王斌说,“没有人天生比你聪明,也没有人天生比你笨。无论董事、高管都要抱着人格的平等独立,同时抱着相互学习的态度。”
一方面,独董是花瓶的质疑声很大;另一方面,近年来独董圈中出现了独董是弱势群体的声音。王斌认为,“不能把独董作为弱势群体来看待,否则意味着自我贬低、自废武功,贬低自身形象与人格。”
出于独立性的考虑,A股上市公司独董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王斌觉得,“独董资源有点浪费――两届、6年要退。独立性是个人格的概念,跟履职时间无关。H股公司独董就不存在这种时间问题。”
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中国证监会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独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实践中,一些人包括独董理解为独董的主要职责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王斌直言:“我不太同意独董主要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说法。公司治理的最高价值,是在创造公司价值的同时,平等对待所有股东,这也是经合组织(OECD)治理准则的要求。”
长期以来,中国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一言堂”文化普遍,特别是第一代企业家,不少是“草莽式”英雄,强势、合规意识薄弱。这种情况下,独董践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并不容易。王斌在其履职过程中曾遇到过一件大事。某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曾挪用一笔金额不小的资金,王斌在审查季报时发现,该笔资金未经董事会合理授权、资金用途及去向均不明,完全不符合股东利益。为此,全体独董向董事会递交报告,拟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该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进行专项审计。因公司核心管理层不同意这样做,王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此事向股东大会提交相关报告并同时发表辞职声明。其后,这件事一度影响了王斌的独董任职生涯。时隔多年,他对《董事会》记者强调:“辞职一事谈不上什么高大上,我们就是纯粹地尽责、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没有犹豫、也不后悔。事后看,这个决定是明智的。”
发现公司有较大问题时,有的独董息事宁人,选择沉默,或辞职走人。王斌称,“这不对,往高里说是未尽你的社会责任。走人能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矫正吗?我为什么讲是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矫正,因为你尽责了可能就有某种社会示范效应,这是一种正能量。就像一个老太太摔倒,你扶还是不扶?一个典型事件的披露,社会是有反响的。”
有事情就说出来,不藏着掖着,王斌自认在做事这点上是阳光的。在很多公司,他都得到类似的评价:王老师不错,在董事会上什么话都说出来,不藏着掖着,很透明。“老师这种职业,本身比较干净、不存在所谓公司政治的概念,既然做独董就要对公司负责。所以他们认为我在专业上比较好打交道。独董和公司高管没必要非得建立私人感情。人和人交往的最高境界是让别人觉得很舒服,适度保持一定的距离感就很舒服,就事论事,他不用防着你、你也不用防着他。”
当成事业而非职业
2001年,郑百文独董陆家豪被罚10万元,成为首个遭证监会罚款的独董。2013年,绿大地的3位独董各被罚30万元,远超独董津贴。迄今证监会处罚的独董超过200人,导致一些独董认为履职风险过大。曾有很多独董问王斌,怎么避免独董个人的履职风险?他的回答是:“风险有很多,如经营上的市场风险、个人修为上的道德风险等。作为独董,第一,要了解行业、企业的商业模式;第二,和公司财务总监有良好的沟通;第三,保持和审计师通畅的沟通。当然,知人知面不知心。对于个人修为上的道德风险,需要靠信息来弥补、靠时间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