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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为有利于双方发展,充分利用双方对外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利因素,加强企业间经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就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经过充分酝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内进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双方承担总额度为伍仟万元的贷款责任担保,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履行各自责任。
三、在乙方需要担保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担保额度总共为 万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还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担保时,甲方可以选择乙方中的一家公司,为甲方提供相同额度的贷款担保。
四、甲、乙双方在履行互为担保时,最长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担保方有权对被担保方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期满还清贷款本息时,被担保方应主动向担保方提供还贷凭证,以便对方及时了解。
五、任何一方为对方担保时,应如实提供各自财务报表、营业执照、信用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企业概况等资料。
六、担保方的继受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受)将受本协议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未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担保方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七、担保方代被担保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担保方追偿。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对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浙江×××钢铁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债权、银行借贷向债权人筹集资金。大陆台资企业主要采用的是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包括台湾银行、大陆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台湾本地银行融资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台湾母公司的名义申请融资贷款,通过DBU(Domesticbankingunit)、海外分行等将资金贷出后再汇入大陆适用;以境外公司的名义向台湾银行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Over-seasbankingunit)、海外分行等申请融资,将款项汇入大陆的子公司账户;大陆银行近年来对大陆台企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诸多全国性银行均向台企提供高额融资授信。2013年8月29日,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与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签署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约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沪台资企业在今后三年内将获总计达30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授信额度;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则主要是大中型台企的选择,如汇丰银行在大陆约20%的业务就来自于台企。
(二)权益融资途径。权益融资主要指发行股票。台资企业一般选择在大陆、台湾和第三地上市。大陆股市于2001年向台资企业开放。2002年11月,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上市公司台湾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香港由于高度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开放的政策,也是台企的上市的选择之一。此外还有台企选择返台上市。尽管台企融资的主要途径在大陆已开放并有政策倾斜,但仍面临一定的融资压力。究其原因,除了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更为直接的是大陆融资途径和融资环境的不便利。以银行贷款为例,大陆银行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财产作为抵押。但台资企业在大陆持有的固定资产一般并不多,将台湾的固定资产抵押又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审批手续和手续费进一步提高了贷款成本。
二、台资企业之融资担保
(一)对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由来。台企融资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两岸金融合作发展和经贸关系发展的脱节。这使得两岸的金融合作既有实际需求也有巨大的潜力,同时也使得加深两岸金融合作成为必然趋势。2009年和2010年,《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备忘录》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分别签订,内容涉及两岸的金融监管合作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方面,这也标志着大陆进一步对台湾开放了金融市场。在这样的趋势引导下,上海亦加大了对台企的支持力度。2010年7月,上海《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沪台合作或台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本市设立和发展。2011年12月,《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出台,《举措》共三个部分,总计十五条。其中,第四条特别指出积极推进台资企业融资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机制,支持台企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对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作用。融资担保可发挥的作用很大:1)融资担保可以破解借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企业的担保人,能够通过提供信用支持来解决银行不敢贷、企业不能贷的两难局面;2)融资担保机构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后,当企业再次贷款时,银行和企业都会增加对贷款的信心,企业的信用度也得以提高,使其可以取得条件更为优惠的贷款;3)融资担保机构一般与特定银行有合作关系,在有利于拓展担保市场的同时还能提高银行的业务水平;4)融资担保的出现有助于改善信贷市场的结构和效率。随着担保行业的专业化,这种专业分工还能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5)担保具有杠杆效应,政府只需要出少量的资金,就可以带动几倍的银行资金投向中小企业;6)融资担保机构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而对企业盈利和公民就业、税收增加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促进作用。此外,和股权融资相比,融资担保对金融市场、企业的要求也很低,且没有监管部门审批的限制,降低了汇率风险和额外的财务成本。
三、解决台企融资问题,加强融资担保监管
(一)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完善。风险控制是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管的重点之一。除了自身的经营风险外,融资担保机构还存在着三方面的风险:一是融资担保行为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有了担保,原本达不到贷款要求的企业可以贷款或可能选择更高风险的贷款,这就导致了“信用逆向选择”;二是被担保人的信用风险。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诸多原因,到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担保机构会成为银行追偿对象;三是与银行合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担保机构和银行的合作通常有两种模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后银行对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和银行给予担保机构授信后担保机构向银行提出贷款。在两种情况中,如果担保机构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贷前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并降低贷款审查积极性;贷后则有贷款偿还不能的风险。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这个问题采取担保责任强制分配制:如美国的担保机构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只担保本金的80%,10万至100万美元,担保本金的75%。贷款银行还要对未担保部分贷款承担实质风险,不得再向借款人提出追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我国在《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第七条中对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担保责任已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处于强势地位,担保机构实际上承担了100%的担保责任。我国可以考虑完善分配担保责任制度,使贷款安全性与银行关联更紧密,促使银行提高审慎性,转移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
在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合作的模式下,担保机构和银行均承担了贷款审核责任,对企业均有追偿权。银行贷款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相应的,对融资担保机构也要规定“审保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以此来规范担保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保障担保的安全和质量。此外,我国还应当提高融资担保再担保和保险的比率。完善再担保体系,促进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间的合作,开展具备足够资金条件的担保公司的再担保业务,发展融资担保的保险业务,使融资担保的风险有效转移,保证担保的安全性。再担保业务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有涉及,《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对此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再担保行业需要扩大业务量,以充分发挥担保的作用。最后,担保机构的监管权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下放到了地方,上海市出台的《管理办法》已对该《暂行办法》中关于担保机构的监管权做出了一定的突破。随着上海自贸区和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相继成立,融资担保业将大有发展。上海可以出台进一步的规定,完善融资担保监管机制。
(二)两岸合作设立面向台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除了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制度,上海市还可以设立专门面向台企的专门政策性担保机构,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这既是对《上海市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实践,也是对在沪台企融资难的响应。两岸合作设立面向台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想还源于海峡两岸的金融交流和金融合作中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两岸金融交流和金融合作的发展。而融资担保行业对市场的开放度要求不高,能够直接满足在沪台企的融资需求。此外,在上海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亦是对当下中国新一轮改革浪潮的呼应。该担保机构如果运行得当,将来可以对台企以外的特定企业开放服务,并可在未来转变为专门服务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面向台企的担保机构可以与台湾方面在资金、信用等方面达成初步的合作意向。资金是融资担保机构的首要保障,稳定的资金来源是融资担保机构的运行基础。上海可以与台湾政府层面或实力较为雄厚的民间组织(例如商会)合作成立基金会,采用政府出资或组织成员出捐的方式,向融资担保机构补充所需资金。台方可向上海提供企业的信用状况,帮助融资担保机构掌握企业情况,提高担保审核效率和质量。同时还可以借鉴互助融资担保机构的做法,发展会员制,扩大业务量和业务范围,惠及更多的台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设立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担保机构经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鼓励担保机构采取公司形式。目前难以采用公司形式的担保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规范,在条件成熟时改组为公司。
第五条担保机构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七条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第九条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和再担保,以及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十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十一条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项目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基础;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的担保机构,可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建立对担保机构资信的定期评级制度。担保机构定期聘请经财政部门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对以财政性资金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损失、资产结构及其社会和经济效益而确定。
第二十条担保机构定期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报表和资料,于每月底前将上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金融机构,必要时可向担保机构的注册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设立的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
关键词:融资担保效率;现状分析;影响因素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收入占GDP总量的60%以上,在促进就业、科技创新、维护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然而,中小企业的发展普遍面临融资难、筹资渠道窄等问题,担保机构的发展被认为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而其效率问题一直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学者们主要从准公共品与微观个体两角度探讨融资担保的效率问题:担保行业是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Boocock和Sheriff(2005)对马来西亚信用担保机构的 NPGS 项目进行了评估,认为担保机构可以增加就业和税收;Kevin等(2010)通过回归分析验证了信用担保的使用可以增加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因此认为融资担保具有附加性,是有效率的。但有学者指出担保机构附加效应的测量受“替代问题”和“贡献模糊”的影响(龚瑾瑜,2006),因而其结论也备受质疑。此外,学者们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究担保效率问题,如使用担保放大倍数(陈晓红,2005)、违约率(Riding&Haines,2001)、代偿率(Hakan&Ahmet,2012)等运行指标来衡量融资担保效率,从微观角度评价担保机构的相对运行效率(崔晓玲,2010)。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效率的衡量在理论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担保效率较低。
一、融资担保效率内涵
所谓效率是指资源配置实现最优化,即用一定的技术和资源为人类提供最大可能的满足。担保行业作为连接中小微企业和银行的金融中介,其存在的意义是为更多融资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服务,使其获得贷款,进而实现普惠金融。
著名学者巴劲松(2007)提出担保机构的“两个维度”,一是担保作为准公共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从而产生的就业率、税收增加等政府关注的社会效应问题,二是担保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个体,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基于这两个维度,本文认为融资担保效率是在担保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为有融资需求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的贡献度。
二、融资担保效率现状
(一)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情况
据中国融资担保协会公布的数据,如表1所示,2012年以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数量急增,由于缺乏行业监管,担保机构质量参差不齐;2012年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下行,行业风险加剧,大批担保机构倒闭。然而,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仍呈现增长趋势,说明担保行业经一番整顿后,发展潜力凸显。
2014年,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占比高达76.5%,而政策性担保机构仅有23.5%。商I性担保机构市场化经营,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对企业的调查有更大的积极性,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对低,然而一些中小企业因为担保费过高而无法选择担保;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风险最终由政府补贴,对企业的调查积极性相对较低,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但是其担保费相对较低,因而更多中小企业会获得担保。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相辅相成,使得更多发展前景较好,但由于自身担保物不足等缺陷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从而使得资源配置优化,社会总福利增加。
(二)融资担保效率现状
融资担保效率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在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通过担保机构的盈利能力与运营质量两方面衡量,担保费率是担保机构盈利能力的一大重要指标,代偿率是反映担保机构运营能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现状较不理想,主要表现在:
1.担保费率低。担保费率是指担保机构按照担保总额一定的比例向被担保企业收取的费用,我国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普遍不高,政策性担保机构由政府部门资金补贴,定位在发挥政策,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担保费率平均在1%~2%;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稍微高,平均2%-4%。担保费收入不能覆盖风险,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担保效率难以提升。
2.代偿率高。代偿率是指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担保机构代为偿还的资金总额与贷款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根据中国融资担保协会数据显示,我国担保行业的代偿率年年攀升,2014年年底已高达2.17%。
融资担保效率实现的根本在于担保行业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贡献度,担保放大倍数与担保覆盖率是衡量担保行业对中小微企业贡献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目前我国担保行业贡献度不高,主要表现在:
(1)放大倍数低。放大倍数是指担保行业净资产与担保余额的比例,反映的是担保行业的经济撬动能力,经济杠杆作用越强,担保余额越大,企业获得贷款越大,担保行业贡献度越大。国外担保放大倍数平均在15~60倍,而我国担保放大倍数仅为2~3倍。
(2)担保覆盖率低。担保覆盖率是指受保中小企业占区域内中小企业总量的比例,担保覆盖率越高,担保行业的贡献度越大。据巴蜀松2013小微企业调研报告显示,70.2%企业虽听说过但从未使用担保公司担保,此外据融资担保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受保企业户数达353万户,较2013年增长18%,而201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4200万家,虽然受保企业户数不断增加,但总体担保覆盖率仍不到10%,担保行业的贡献度仍然有限。
综上可以得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对中小微企业的贡献度有待提高,我国总体融资担保效率并不理想,接下来对其影响因素进行总结。
三、担保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部因素
经济发展情况: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企业项目投资的成功率,投资成功率高,企业按期还款概率越高,担保行业发生代偿的几率越低,近几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增速变缓,由2010年的10.45%降至2015年的6.9%,企业亏损数量增多,担保行业整体效率下降。此外,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担保机构的运行效率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在经济较稳定、总体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担保机构的运行效率总体较高。
法律政策:担保行业起初发展迅速,存在高风险低收益、经营不规范等特点,因此完善的法律体系、合适的风险补偿机制以及监管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担保行业的地位、职能等不明确,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处于劣势;在担保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监管政策不明确,担保行业经营规范性不足,这也是导致担保效率难以实现的原因。
社会信用环境:市场经济很大程度是信用经济,信用秩序可以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可以促使企业守约率的增加,增强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提高担保效率。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是信用环境的重要基础,可以提高担保机构及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促使交易双方对彼此信息的掌握程度,担保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能实现中小企业信息的透明化,从而实现双方共赢;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使得担保机构的信誉得以提升,可以提高协议担保放大倍数、实现风险共担,对提升担保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内部因素
风控制度:担保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风险管理水平是其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标,规范的规章制度,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此外,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物是目前担保机构普遍的风险控制措施之一,然而过高的反担保物要求,不利于担保机构开拓业务,从而降低融资担保效率。
资本规模:资本规模是影响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重要条件,资本规模大的担保机构更易取得金融机构的合作,也能发挥更大的经济杠杆作用,为更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
人力资源质量:正是由于保机构特殊属性,更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人力资源专业化程度高,担保机构管理水平也就越高,可以识别企业的信用水平,分析经济形势、市场变化等因素对担保业务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降低代偿率,提升融资担保效率。
担保机构之间的合作:担保作为一个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行业,其对象是具有较高信用风险的中小企业,而担保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道德风险概率,从行业整体角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重复支出,提高担保总体效率。
四、结语
本文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总结了融资担保效率的内涵,并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担保效率的现状,得出我国融资担保效率较低的结论,并从担保行业内、外部分析了影响担保效率的因素,为实证分析融资担保效率的影响因素奠定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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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晓红,谢晓光.提高我国信用担保经济杠杆效用的研究[J].软科学,2005(04).
[4]Hakan,Ahmet.Evaluating the Credit Guarantee Fund of Turkey as a Partial Guarante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Social Science.2012(03).
[5]崔晓玲,钟田丽.基于DEA的信用担保运行效率求解方法[J].运筹与管理, 2010(06).
[6]巴曙松.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报告[R].2013.
关键词:互助担保;信号博弈;保证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信号传递成本的企业融资互助担保机理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30日
一、引言
担保是提升企业信用资质的重要金融手段,寻求于担保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现今市场上主要存在政策性信用担保、商业性信用担保以及互信用担保等模式,其中互信用担保由于具有减小信息不对称和降低银行风险的优势,而备受市场的青睐。然而,近年来爆出的“上海钢贸互保圈跑路”、“浙江家具互保链断裂”和“互保企业造假骗贷”等事件,又将公众们的视线聚焦到互信用担保上来。由于互助担保组织中的各个企业间存在信用互保的特质,就可能出现某个不良企业的贷款拖垮整个互保组织的问题,近些年来出现的很多事件就是因为互保中的某一个不良企业的不良贷款导致整个互助担保组织出现危机。而这些种种事件体现出的则是互保组织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作为互保组织中的某一家企业,它会存在天然的动机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等会计指标,以期获得更多的贷款,究其原因是因为互助担保组织、银行与企业三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某些企业会有粉饰经营业绩的动机。
本文通过建立互助担保组织与企业的信号博弈模型,分析了在存在信息传递成本与不存在信息传递成本的假设之下的博弈结论。由此理清互信用担保的运行机理,进而为发展互担保模式提供理论依据,解决我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
就企业融资难的问题,Stiglitz首先指出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存在信息不对称,并着重分析与演绎了互助担保贷款体系如何解决借款人道德风险,并减轻外部贷款人监督成本。Berger在研究中发现,由于企业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财务不规范等问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导致银行对企业具有更高的审核成本。林毅夫也指出,大型银行天生不适合为企业服务,他们对企业有很高的服务成本,这也是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对于如何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Banerjee采用博弈分析证明互助担保模式的比较优势在于担保集体中自发的监督机制,此为减轻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Besley通过构造社会惩罚的形式以发挥担保品的功效,从而弱化信贷配给问题。Ghatak构造了企业、银行、担保组织的动态博弈模型,认为贷款成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的选择行为可以有效地化解逆向选择问题。孟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隐性货币收益”、“社会惩罚效应”,“粉饰成本”等因素,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得出互助担保融资模式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钟田丽采用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对互助组织内生性的激励与成本运行机制做出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企业组建互助担保组织的动力来源于降低成本,这种成立互助担保组织的模式成为了企业的一种最佳选择,建议企业互助担保融资机制的设计,应是在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前提下,实现自组织、自运行、自协同、自平衡。崔晓玲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从担保费节约额的分配这个激励机制的视角切入,同时考虑互担保组织内被担保企业相关程度因素,研究了互信用担保运行机理;得出的结论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互的担保组织会对企业具有激励作用,并且更有利于降低成本。
综上分析,本文在充分消化、广泛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同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就互助担保贷款过程中的企业和互助担保组织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构建信号博弈模型,从企业担保贷款保证金角度分析问题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三、博弈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的参与双方分别为企业和互助担保组织。其中,企业有两种类型:?兹={?兹H,?兹L},高盈利能力企业?兹H、低盈利能力企业?兹L,其中高盈利能力企业的概率为P(?兹H)=?酌,低盈利能力企业的概率为P(?兹L)=1-?酌。
假设2: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除了贷款利息外,还包括担保费率,高盈利能力的保费率为RH,低盈利能力的担保费率为RL(RH
假设3:一年后高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为H,低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为L,Ra、Rb分别表示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和存款利率。
假设4:担保组织对企业收取保证金(费率为Rg),企业可以选择接受与否来释放关于自己盈利能力高低的信号,接受与否均可获取担保贷款。
根据前述假设,得出博弈时序如下:
1、自然年根据特定的概率分别从可行的类型集?兹={?兹H,?兹L}里选择企业的类型?兹i。
2、企业观察到自然的选择后,从可行的信号集里M={MF,MNF}中选择信号MF(发送信号)或者MNF(不发送信号),在信号成本无差异的情况下高、低盈利能力企业发送信号的成本均为Rg。高盈利能力企业发送信号的概率P{MF/?兹H}=?琢,低盈利能力企业发送信号的概率为P{MF/?兹L}=?茁;高盈利能力企业不发送信号的概率P{MNF/?兹H}=1-?琢;低盈利能力企业不发送信号的概率为P{MNF/?兹L}=1-?茁。
3、担保组织在观察到企业是否发送信号的战略后,从行动集R={RH,RL}选择担保费率策略(RH为低担保费率,RL为高担保费率)。
由于企业盈利能力是私人信息,担保组织不知道,因此参与双方的博弈属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具有信号传递博弈的特征。所谓信号传递博弈,就是指高盈利能力的企业向信息不对称的担保组织发送信号来传递自己真实类型,从而降低逆向选择带给双方的损失。发送信号的途径按其成本异同分为两类:一是盈利能力高与低的企业传递相同信号时成本无差异;二是不同盈利类型企业传递相同信息成本有较大差异,这两种信号传递机制的效果也有显著区别。为此,本研究将分别对信号传递成本无差异和有差异两种情况进行博弈分析。
四、基于无差异信号传递成本的博弈分析
在整个担保贷款过程中,假定交纳相同比例的保证金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并无差异,即两者的信号传递Rg={F=1/?兹=H}=Rg={F=1/?兹=L},那么这一基于信号成本无差异的信号博弈分析如图1所示。(图1)
在上述情况下,因为已知条件RH
结论1的经济学意义在于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信号传递成本无差异时,该信号博弈仅存在唯一的精炼贝叶斯混同均衡:高盈利能力企业、低盈利能力企业都选择不发送信号,担保组织无法确定企业盈利能力高低,从而无法给出正确的担保费率策略。此种情况下,会形成类似于“柠檬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
五、基于不同信号传递成本的博弈分析
从前述的分析得到,当信号成本无差异时,企业缴纳保证金所发送的信号不能起到类型区分的作用,那么要使信号博弈传递机制起到类型区分的效果,核心在于使博弈模型存在分类均衡解,即高盈利能力企业选择策略{F=1},低盈利能力企业选择策略{F=0},以此使担保组织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根据企业的不同信号而将其正确地分离开来。
Spence曾提出“斯宾塞-莫里斯条件”:信号博弈中分离均衡存在的基本条件是不同类型的信号发送者发送相同信号的成本不同。在本文研究情况下即为:Rg{F=1/?兹=H}≠Rg={F=1/?兹=L},分别以RH表示Rg={F=1/?兹=H},RL表示Rg{F=1/?兹=H}。在担保贷款过程中,显然高盈利能力企业因其盈利能力强,就更加容易筹到“保证金”,换句话说高盈利能力卖家发送信号(缴纳保证金)成本要远低于低盈利能力企业发送信号的成本,即RH
结论2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当信号传递成本不同时,该信号博弈仅存在唯一的贝叶斯分离均衡:高盈利能力企业发送信号,低盈利能力企业不发送信号。当然,这种分离均衡的存在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RL-RH>Rh,表示仅仅当高盈利能力企业享受的担保费率优惠(RL-RH)大于其信号发送成本Rh时,发送信号对高盈利能力企业有利,其才愿意发送信号;(2)Rl>RL-RH,表示仅仅当低盈利能力企业“冒充”高盈利能力企业承担的粉饰成本Rl大于高盈利能力企业享受的担保费率优惠(RL-RH)时,理性的企业才不会发送信号;(3)A>RL-RH,对担保组织来说,仅仅当其从高盈利能力企业得到的额外收益A大于担保费率折扣(RL-RH)时,担保组织才会选择低担保费率策略。当前述所有条件全部满足时,担保组织才可以从企业发送的信号来判断其类型,进而做出正确的担保费率策略,来规避 “逆向选择”问题。
六、结论
本文将互助担保贷款过程中担保保证金作为企业传递信号的途径,建立了没有信号传递成本和有信号传递成本的两种信号博弈模型,运用信号博弈模型分析了在互助担保贷款过程中担保保证金的信息区分作用,得到如下结论:
(一)当信号传递成本无差异时,高盈利能力和低盈利能力企业均混同于不发送信号的精炼贝叶斯均衡。现实中互助担保组织发生的若干造假事件,根本原因就是整个互助担保组织没有很好的区分不同企业的机制,参加互助担保组织的企业信号传递成本无差异,甚至没有信号传递的成本。@就导致了差企业粉饰自己的动机,对整个互助担保组织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二)当信号传递的成本对高低盈利能力企业不同时,交纳保证金这个信号就能区分出企业的优劣,从而克服交易过程中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实际的互助担保机制设计中,应用缴纳保证金这一措施来甄别企业的风险,可以通过这一良好的机制设计来克服互助担保组织的内生缺陷。“上海钢贸互保圈跑路”、“浙江家具互保链断裂”和“互保企业造假骗贷”都是因为互助担保组织中某些企业粉饰自身业绩获得更多的信贷,而出现的还贷问题则将整个组织拖入泥潭,良好的机制则可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鉴于此,互助担保组织在设立担保基金的时候,应将信号传递的成本体现为企业所缴纳的担保金,互助担保组织可适当提高保证金比率,这也就提高了低盈利能力企业通过包装粉饰把自己变成高盈利能力企业的成本。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互助担保组织可以从理论上建立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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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来自企业本身的问题
1.1.1管理经营水平有待提高尽管目前中小企业在我国有很快的发展,然而,差、散、乱的印象始终留在人们的记忆中。导致这种情况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中小企业因其涉及的行业较多,具有面广点多的特点,多头开户成为其普遍存在的情况,这给金融部门造成很大困难,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真实情况进行真正了解。并且企业会因其不断发展而逐渐扩大规模,但中小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显得十分滞后,如财务、人事、生产、营销等方面,与企业的发展节奏不协调,致使企业无法健康发展,无法适应当前的市场竞争。其二,中小企业的生产工艺比较落后,内部的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产品质量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使得经营绩效难以获得良好的效果,而经营绩效不好的结果就是融资信用不好,而资金不足就是融资信用不好所导致的,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大部分中小企业具有较高的负债率,投资发展基金和流动经营资金极度缺乏,以致正常的经营和改造投资都无法维持,更无从谈起通过盈利改变企业的资信,无法通过提高企业的资信而争取外部的不同信用融资。
1.1.2严重缺乏现代融资意识其表现主要有三点:(1)主管的经营观念在绝大部分企业都没有得到转变,对于现代企业的现金流最大化和资本价值增值的过程没有立足于现金流和利润的角度,缺乏对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负债等与资本间相互关系的正确认识,难以充分全面地认清资金在生产中的作用;(2)大部分中小企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负债经营的现代意识严重缺乏,没能全面认清企业经营盈利与企业债务之间的关系,对企业债务融资的意义不能用发展的眼光去认识;(3)现代融资工具没有充分引起大部分企业主管的重视,普遍认为向银行贷款就是融资,始终简单地追求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被切断时,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对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操作能力的欠缺,难以创新现代融资,从而导致中小企业陷入绝境。
1.1.3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缺乏,银行不敢放贷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健全,财务信息的可信度缺乏,没有真实性。很多企业从“自身需要”出发,伪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从而导致会计报表上反映不出企业的真实情况,缺少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负债表是银行贷款发放的主要依据,银行比较容易信任支持一个具有良好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的企业;反之亦然。虚假的会计报表会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陷入危险境地,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出现不良资产。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使资金更加安全,不会轻易发放贷款。
1.2其他方面的问题
1.2.1没有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金融机构有一个比较普遍性的问题就是担保和贷款的中小企业都要承担较高的系统性风险,这需要国家通过一种机制,采取一定手段,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将其风险降至金融机构可以接受的程度。针对这种情况世界各国研究了一个对策,即让政府出面专门为中小企业建立一个信用担保体系。然而该方法却收效甚微。首先,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有限,我国担保基金主要是由地方财政提供,而地方财政的投资能力非常有限,对于社会的需要远远不够。其次,为了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担保机构提出一个非常苛刻的条件,要求申请贷款担保的客户拿出反担保,有的情况下还会比银行担保抵押的贷款要求更加严格,从而就失去了信用担保机构的根本作用。中小企业寻求担保服务困难,无疑导致融资困难。
1.2.2没有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也就是没有较高的社会信誉等级,这作为一个重要因素阻碍着中小企业的融资。主要表现为:(1)法律没有足够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对判决结果缺乏有力的执行能力。债权人会有“打赢官司,看不到钱”,还得拿律师费的尴尬现象。(2)还债意识淡薄对于中小企业来讲非常普遍,大部分中小企业一旦获取贷款后,就开始恶意地、想方设法地拖债、赖债、逃债,不积极还贷,根本不把还贷这项必须履行的义务放在心上,置若罔闻。(3)对其影响较多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如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的逃废银行债权问题没有实施有效手段,采取默许、纵容的态度。经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这种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下难以获得平等地位及合法权益,导致经济合同义务履行方的债权人得不到有效保证,变得非常被动。以此信誉条件为前提,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各金融机构无疑要更加小心,这无疑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2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措施
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比较滞后的状态,信贷市场基本处于银行垄断的状况;此外,现阶段实施的紧缩货币政策,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资金链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出于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尝试着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但势单力薄,杯水车薪,对中小企业来讲,生产规模偏小、资金面狭窄,使中小企业资金缺乏问题无法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我们必须对紧缩货币条件下的金融进行进一步创新,把握当前时机,对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发展,重点处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情况,从而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2.1银企之间关系要以互利合作为根本以我国当前的状况来讲,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所以,城市商业银行等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应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根本经营原则,积极构建与中小企业特点符合的高效、灵活、合理的服务体系。
2.2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不断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30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尽管有了一定的发展,然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在很长时间内还很缺乏,信托公司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亏损严重及违规经营、资本金不足、风险控制弱化等;贷款集中度过高、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在财务公司也非常突出。现阶段,应该多考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构筑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对某些准金融机构进行改造,使其成为信贷机构。
2.3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要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度非常重要,要进一步提升,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要积极建立并不断完善,从而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得到很好的处理。当然,信用担保属于公认的国际高风险行业,必须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分散、识别以及防范,采取严格措施。
关键词:三农;融资担保;制度创新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并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及配套细则,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力度。8月24日,《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对“三农”融资难实施局部突围的政策“试水”。中央接连推出增进“三农”融资的系列政策,既喻示“三农”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也表明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常态下,深化“三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对化解“三农”融资难困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现状
(一)涉农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速度放缓。据中国担保协会统计,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2010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担保余额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2012年,《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出台,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结束了盲目扩张的态势。经过整合优化,机构数量增长速度与融资担保业务量呈现放缓趋势,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和余额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有所下降,2013年末占比分别为9.92%和2.2%,分别比年初下降0.57个、0.04个百分点;2014年末占比分别为9.2%和1.8%,分别比年初下降0.4个、0.72个百分点。
(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速减缓。针对“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央因势利导地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各省(市)根据中央精神也相继出台政策细则,要求加大“三农”信贷投放。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投向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三农”本外币贷款余额19.4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98.37%;农户本外币贷款余额5.36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倍;农业贷款余额3.4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60%。但是,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不良率也企高不降(2014年保持在2.4%水平),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中央提高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考核和差异化存款偏离度考核,“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增长开始进入相对理性的发展轨道。
(三)“三权”逐渐成为“三农”融资的有效手段。农村“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产所有权)融资抵押试点开展以来,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成为农村重要的抵押担保贷款。以重庆市“三权”融资抵押试点为例,据该市金融办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初,重庆市“三权”抵押贷款已超过480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涉农区县,2015年该市计划实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以切实帮助农村增加财产性收入。①
二、“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理支撑,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尽管全国各地农村正在试运行“三权”改革试点,但从法律层面看,“三权”改革缺乏基本法理支撑。如《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即目前“三权”中的前“两权”抵押行为属于违法;《担保法》第34条对可抵押财产范围的定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三农”融资担保外延的扩展,使得“三农”融资担保缺乏创新动力;2010年7月部委联合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相对于《担保法》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及强制力,加之没有专门的“三农”融资担保法律法规予以约束,存在非排他性特征,融资担保公司没有义务一定要为“三农”提供融资担保,致使“三农”融资性担保缺乏源动力———融资性担保公司常常违规经营,追逐利益,不愿意为“三农”融资提供担保。
(二)配套服务缺失,阻碍融资担保业务良性发展。一是“三农”资产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建设滞后。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建立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下称“两权”)流转平台即使在试点地区仍处于启动推进过程中。即当前发生“三农”信贷违约,用“两权”担保的贷款无法依法变现抵押品以实现风险转移。二是农村“三权”确权登记制度进展缓慢。全国“三权”抵押登记做法未达成共识,部分地方不认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抵押登记主体资格,部分地区抵押和公证机构登记手续繁杂且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间接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难度与成本。三是沟通“三农”及融资担保机构的外部征信和评估制度等体制性环境尚未确立。融资担保机构不能直接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信息的有效共享存在障碍,导致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企业均无法获得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不利于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三)合作机制不畅,银担双方风险与利益不对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上处于“甲方”地位,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银担合作机制不合理性也始于此。首先,过高的门槛,致使多数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空间收窄。其次,“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赖以生存与获益的担保杠杆———担保放大倍数受限于不合理的合作机制。按照国际惯例,信贷担保基金的担保放大倍数通常情况下是18倍,而美国担保放大倍数是50倍,日本放大倍数达到60倍。相比较之下,《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不得超过10倍,在具体操作中担保放大倍数甚至远低于10倍之数(见表2)。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与被担保方共谋概率增加,银行为规避机会成本与风险,要求担保机构对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味着担保公司需承担所有风险。
(四)市场风险高企,致使担保机构发展偏离轨道。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企业资金链、互保链吃紧,风险加大、代偿率高是融资担保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由于中国“三农”的脆弱性,使得“三农”融资担保机构面临更为复杂、严峻的境况。部分农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虚假贸易、关联互保、重复抵押等方式骗取银行融资后,将资金投入民间借贷、房地产、股权交易等高风险领域进行“内金融化”操作。一方面,直接导致“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萎缩;另一方面,“内金融化”操作风险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难以为继。
(五)风险补偿缺位,导致融资担保业务半途而废。一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尤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而言,其经营过程中代偿风险难以避免,这就需要确保后续补偿资金及时到位,但部分地方政府对融资担保工作不够重视,致使融资担保机构资金链出现断链。二是有关政策措施不完善或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许多地方尚未建立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资本补充成为难题,融资担保机构只能使用本公司的资本金维续业务。三是“三农”融资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与承诺。从现实看,许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组建初期没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多元化来激活内部构成,从而导致机构在遭遇一系列代偿风险后缺乏持续增资能力。
三、国内外“三农”融资担保实践与经验
(一)美国的复合型信用模式。美国涉农融资担保体系由商业化金融机构、政府农业信贷机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共同构筑,采取“商业银行、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存的复合型信用模式”。农户向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下称“合作社”)递交贷款申请书;再由合作社派专员对农户所出示的抵押物价值做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交付合作社;合作社成员以投票方式通过该评估报告后,即履行担保职责;相关材料由联邦土地银行再次审核并通过后,农户需购买联邦土地银行相当于贷款额5%的股份;同时由联邦土地银行留用1%的贷款额作为手续费,然后将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农地评估价值的85%)发放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将这部分贷款转交给借款人。在担保物设定上,联邦土地银行将担保物与贷款资金捆绑起来。一般说来美国“涉农”贷款资金,除了来自股金和公积金外,主要通过发放联合债券的方式筹集。联合债券的担保物是以12个联邦土地银行联合的股金、公积金和农户所抵押的担保品为质。
(二)日本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日本“三农”融资担保体系是一个以农业协同组合为核心,即以政府为主导的三层级融资担保模式。政府不仅为农业发展提供优惠政策,还直接向农协注资,携手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农业协会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发挥担保人作用,以自身的信誉替农户提供担保与保证。一是信誉担保。农户凭借会员身份以农协组织的声誉地位和长期与金融部门的信贷合作关系获得信用贷款。二是保证担保。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向农户收取4%左右的保证费,为农户提供债务保证。三是建立不良信用处罚机制。为降低信誉、保证担保过程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违约风险最小化,日本农协系统建立了完善的不良信用处罚机制。通过取消贷款资格,解决一次博弈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通过多次博弈让参与者在争取贷款时考虑到违约成本。
(三)印度的自助小组模式。在印度,大多数农户都会通过自发形式组成“借贷自助小组”。自助小组在整个贷款过程中发挥着担保责任人的作用,以自助小组的名誉与全体成员资产作为担保,并对贷款负有偿还责任。在风险防范方面,自助小组内成员互相监督,并凭借相互的熟悉程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政府对“三农”融资担保高度重视,通过完善农户贷款配套制度,建立信贷风险的农业保险分担机制。在印度,农业保险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形式,农户在申请生产性贷款时需要办理强制性保险,但可自愿选取多种农业保险方案。
(四)孟加拉国的农户联保模式。一是以格莱瑕银行为核心向外扩散,在一定区域内,由5个具有同等经济地位且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农户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形成利益共同体;只要一个小组成员有贷款需求,其他成员都要为这笔贷款进行担保。二是格莱瑕银行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资金需求发放贷款,并实行分期偿还。三是联保小组每周会在乡村中心召开相关会议引导与督促成员诚信贷款,并在日常生产生活进行相互监督,在整个联保模式中构筑内部风险监测网。
(五)政银保联动的“寿光(蔬菜产业)试点”。2013年初,山东省寿光市正式启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一是政府出台《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融资担保参与主体的权责,设计了农户、农企失信惩戒等制度安排;并设立专项贷款保证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注资及贷款需求方的资金注入(除政府启动金1000万外,对每笔贷款财政另按照1.5%的贷款额度注资,农户/农企照贷款额度的1%注资)。二是建立银保协作机制。共享相关客户信息,在业务受理、风险控制、贷款追回等阶段密切配合;实施“保证基金+保险理赔”原则,在风险出现后,先由贷款保证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与银行按照既定比例(9∶1)共担,保险公司当年赔付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费4倍时,试点自动停止。三是建立“三农”贷款用途识别机制。对客户群体及贷款额度进行限定,客户只能够凭借真实有效的订单才可获得贷款审批,同时单笔贷款不能超过500万元。
(六)多方合作的“岱山(渔业产业)模式”。岱山田涂作为浙江省舟山渔业的典型代表,其发展壮大,不仅得益于“企业+渔运+渔户”的渔业发展模式,也得益于完善的融资担保机制。一是政银保联手为休闲渔业破解融资难,以岱山休闲渔业融资担保为例,当地财政局、农信联社、人保财险公司联合制定“政银保”合作贷款,其中政府注资成立政府财政担保专项基金,为农企提供担保。二是打破保证、房产、渔船抵押等传统担保模式,探索油品质押、水产品仓储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随着《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管理条例》的颁布,及海域海岛使用权储备中心的设立,为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交易提供了规范化的绿色通道。舟山辖内金融机构适时推出海域抵押贷款,把涉海的休闲渔企海域使用权与土地、码头、海岸线、承包权等抵押物混合打包,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户、农企房屋等高流动性资产不足的难题。
(七)风险共担的“万宁(种植产业)模式”。海南省万宁槟榔产业之所以保持直线增长态势,离不开融资担保的大力支持。其运行模式即:农户同槟榔产业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以此建立起稳定的个人与集体利益共同体关系。在融资担保环节中,农户退居幕后,由合作社代表农户利益,以合作社现有资产及信誉做担保;同时,合作社与下游企业签定长期合作协议,下游企业基于利益合作关系为资质良好的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或其他形式担保,由此形成了农户、合作社、下游农企共同承担风险的担保机制。槟榔作为重点扶持产业,万宁市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全市槟榔产业链上的专业大户、合作社及特定对象提供担保与风险补偿,为槟榔产业增信,并以2000万元风险补偿基金撬动辖内银行贷款资金2亿元。②为进一步发挥风险补偿基金的正效应,还专门出台《扶持槟榔产业综合服务方案》用于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管理,并在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项下增加多户联保担保方式,规定多户联保的条件限定,强化风控:1.贷款需求方户数必须大于等于3;2.其中100万元以下至少3户,100万~150万元至少4户,150万~200万元至少5户③。
四、完善我国“三农”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良好环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践证明,“三农”融资担保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建议修改《民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对“三农”融资担保方式的桎梏,如删除《担保法》第37条第二款中对“农村耕地、宅基地不得抵押”的规定,将解放农村“三权”内容写入新《担保法》及相关法律中,将现阶段国家推行农村“三权”改革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理顺法理逻辑。对《担保法》第34条中关于可抵押财产的范围加以修改,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都纳入其中,扩展“三农”融资担保外延,让“三农”融资担保各类创新模式有法可依。在政策层面上,应充分借鉴国外在“三农”融资担保中的政策导向作用,尽快适应“三农”融资担保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践行以下配套政策:一是鼓励发展各类涉农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对农户各类财产的客观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农户资产能够以合理价位设立抵押,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风险;二是修订行政法规,完善涉农资产抵押登记平台,规范相关产权取得和流转登记流程;三是建立农村物权交易中心,以便担保资产处置变现,切实提高融资担保机构资产的流动性,实现担保的再循环。
(二)完善两个体系,实现层级担保信用先行。一是建立政策性“三农”融资担保体系。2015年8月31日,《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指出“三农”融资担保在内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提出三年基本实现省级再担保机构全面覆盖的目标。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对农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来源推动多元化配置,让民间资本逐利性与资本运营理念先进性融入其中,破解单纯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官僚机制运作虎头蛇尾、后劲不足等问题。对此,要加快培育一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资本多元化,将利益驱动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指导和支撑、民间资本参与、分层次的“三农”融资担保体系,实现“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低成本、高效和可持续。二是建立“三农”融资担保信息支持体系。“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借方会采取机会主义策略取代守信行为,这是因为存在这样风险溢价因素:借方采取背信行为与守信行为利益比较。”而信息充分性与征信制度完备性则通过设立这样一种制度,将背信行为产生的结果从一次博弈转向重复博弈,从而有利于较低违约率的形成。为此,建议借鉴日本“三农”融资担保经验,一方面,鼓励农业合作社、政府、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携手打造信用联网管理平台,实现与融资担保机构信用平台对接;另一方面,按照“三位一体”思维整合信用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建立信用度积分制,实现对信用行为的量化监测。
(三)创新三个层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效率。“三农”融资担保服务效率的提升直接关系到“三农”融资难的破解大局,需要在融资渠道、运作方式、全程保障方面予以创新。一是孵化涉农资本市场,拓展“三农”融资渠道。通过借鉴美国实施土地证券化经验,积极推动涉农企业进入“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实现直接融资,为自身增信,其股权更是间接融资最优的抵押物,最为融资担保市场所青睐。二是改进农户联保模式,深化农户融资互联互保。大胆借鉴印度、孟加拉国实践经验,如改良国内农村现行的“五户联保小额信贷”模式,推行联保组团责任人及据综合信用能力授信机制;转变现存的“政府+银行+农业合作社”三线一体运作模式,剔除政府行政干扰因素。三是借力“保险+期货”方式,创新“三农”保险服务。探索运用“保险+期货”方式,鼓励农产交易所与保险机构、农企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开发,利用期货市场发现价格与套期保值功能改变原来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实现期货、保险、农业的优势互补与多方共赢,为“三农”融资担保提供双重保障。
(四)推进四项改革,释放“三农”融资担保活力。一是深化“三权”改革试点工作,激活农村“三权”金融属性。借助《指导意见》支持新一轮农村产权改革的契机,在法理上寻求突破,为试点提供支撑,增强各方“三权”改革信心;健全“三权”抵押流转、评估专业服务平台,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建立抵押物品处置机制,农户违约行为发生后,允许金融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对农户抵押物进行处置。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体系改革进程,建立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共同支撑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借鉴印度建立国家性农业保险体系经验,推行政府贴补普及农业强制保险,鼓励农户参与商业保险,突出商业保险高代偿率与政策性保险的补贴优势。三是深化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转移机制改革。借鉴“寿光试点”成功经验,通过建立一个积极稳健的损失补偿制度对“三农”融资担保给予正回馈,合理设定风险损失补偿上限与停止机制,实现该机制的有效甄别和可持续性,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发生经济损失沉没成本意愿降低”恶性循环。四是加快银担合作机制改革。一方面,以明确合理的担保放大倍数为突破口,重点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状况管理,实现担保放大倍数的动态管理,扭转现存合作机制中二者地位不等、利益不均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鼓励资金来源多元化与担保资源整合,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实力,解决银行门槛高,不愿开展合作等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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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担保融资
一、嘉兴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的发展现状
自1999年7月嘉兴市成立第一家信用担保机构――嘉兴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也是浙江省内第一家事业法人担保机构以来,截至2011年底,嘉兴市担保机构数已经发展到103家,注册资金总量达到了540 176.5万元。2011年为工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约81亿元,商贸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70亿元,汽车等消费担保额达14亿元,三农和园区基础建设方面的担保额分别为41 891万元和21 452万元。可见,嘉兴地区主要以工业、商贸中小企业担保为主,这也符合其地区经济特征,担保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
(一)嘉兴地区担保机构的发展具有当地特色。嘉兴地区的担保机构遍布全市各县市区,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为各县区的中小企业服务,2011年嘉兴市属的担保总额为53 351万元,南湖区为162 825万元,秀洲区为63 194万元,经济开发区为114 011万元,港区为423 304万元,嘉善为101 624万元,平湖为112 748万元,海盐为372 338万元,海宁为193 089万元,桐乡为115 270万元,其区和海盐两地的担保总额占全市担保总额的45%。海盐和港区主要以特色钢材贸易为专营范围的钢贸担保机构,这样的担保公司更专业,能够更好地为地区特色中小企业服务。另外,嘉兴地区还初步形成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式担保机构、行业性担保机构,向着多形式的方向发展,这对中小企业来说非常有利。
(二)组建了市级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其实是“担保的担保”,是为信用担保机构增信和分担、分散风险的一种特殊担保形式。2012年12月30日嘉兴市成立了再担保机构――嘉兴市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致力于增强市本级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信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
二、嘉兴地区中小企业调查分析
(一)选取样本基本情况。本次调查从嘉兴地区选取中小企业样本规模为70家,最终有效样本规模为60家,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以制造型企业为主。
(二)企业创建期间的主要融资来源调查表设计。分析中小企业的资金来源,本文设计了“企业创建期间的主要融资来源”的问题。调查结果如下:
通过对嘉兴地区60家企业的调查结果分析发现,不论是刚成立的企业,还是已有一定生产经营年限的企业,其资金的组成结构都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内部集资等内源融资,部分企业通过民间借款和银行借款,而对于信用担保融资的企业数为零。可见,企业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三)了解企业目前的资金情况。即企业是否面临资金短缺问题,笔者调查后发现,存在资金短缺的企业有40家,不存在资金短缺的企业有20家。可见,嘉兴地区中小企业依然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了解企业最希望得到的融资渠道。信用借款之后,本文对目前企业认为获得信用担保融资的难易程度及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如下:在调查的60家企业中,只有6家企业认为容易得到信用担保融资,仅占被调查企业的10%,而90%的被调查企业不同程度的认为难以获得信用担保融资。大多数企业认为在获得信用担保融资面临的主要障碍是自身的信用问题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合作不够积极,条件苛刻。
(五)通过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对信用担保融资的作用感受不明显。信用担保的发展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对嘉兴地区60家中小企业的问卷调查中发现,只有12家企业在近三年使用过信用担保融资,80%的企业至今没有与担保机构发生任何关系,已与担保机构发生关系的企业的担保贷款也仅占这些企业全部贷款份额的30%。而对于“信用担保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作用”的看法,有23.33%企业认为有较大的作用,同时也有40%企业认为作用不大。因此,中小企业缺乏合适的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严重限制了其通过信用担保贷款进行融资。
三、存在的问题
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以及对收集到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嘉兴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信用担保机构的制约。(1)担保公司实力不强,缺乏专业人员。目前,嘉兴地区担保机构的规模都不是很大,截至2011年底,嘉兴市共有103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或超过亿元的担保公司有15家,仅占14.56%。另外,在人员配备上也是如此,据了解,嘉兴地区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约800人左右,平均每家担保机构只拥有7.7位从业人员,而这些人员中拥有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更是少之又少。(2)担保资金放大倍数偏低。2012年嘉兴市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为47.96亿元,在保责任总额为95.58亿元,放大倍数约2倍,这与银保合作协议中的放大倍数5-10倍相差甚远。在日本,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为60倍,美国在10-20倍之间。可见,担保资金的作用还没充分发挥,造成担保机构自身资金使用效率低、效益差、业务规模偏小。
(二)中小企业自身的制约。嘉兴地区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财务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会计失真。此外,个别企业存在骗贷、逃债、拖债等行为,严重损坏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在调查中发现,有83%的企业认为不能获得信用担保的原因是自身的信用问题,在曾获得信用担保的企业中,100%的企业表示在获得担保前都要进行信用评估。
(三)银行机构的制约。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是50%-80%左右,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截至2009年6月末嘉兴市仅有3家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了风险分担关系,分别承担7 3至8 2比例不等的信用风险。可见,银行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另外,通过问卷调查统计发现,有80%的企业认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不够积极,条件苛刻”,银行在融资担保体系中的强势地位,增大了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严重影响了信用担保的健康发展。
(四)政府补偿力度不够,补偿机制不完善。尽管嘉兴市制定了风险补偿政策,但是补偿力度不大,不能有效缓解担保机构的负担。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中提到风险补偿政策,但其风险补偿金与年担保月均余额相比实在是渺小。另外,嘉兴市2011年共有103家担保机构,其中国有13家,民营90家,国有仅占12.6%。可见,政府出资的非营利担保机构占比较小,政府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不大。
(五)社会信用环境差,法制欠缺。现阶段,有关我国信用担保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有《担保法》、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法律界定。
四、嘉兴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从调查来看,嘉兴地区担保机构的规模都不是很大,有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甚至还不到100万元,其抗风险能力也必然较弱,同时也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应该多渠道去拓宽融资,扩大其资本金规模,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外,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创新。可以开展引入第四方(风险投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的“桥隧模式”业务,降低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保值增值的能力。另外,还可以针对某个特定行业建立封闭性担保机构,例如嘉兴地区已成立的专门服务于乍浦钢贸园、海盐紧固件企业的担保机构,这种形式值得借鉴与推广,因为其对行业的熟悉,其运行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十分有效的。
(二)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信用担保人才。从调查来看,高素质的信用担保人员较少。因此,应健全担保人才的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可采取在高校内设置有关的专业,或由担保机构与国内外有关学校联合办学等形式,培养专业担保人才,从而满足嘉兴信用担保的发展需要。嘉兴市政府、行业协会要继续组织和开展担保业务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据了解, 2011年浙江省参加信用担保行业从业资格考试的人数有1 896人。
(三)促进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与协作银行进行协商和合作,明确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形式、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评估审查、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相关内容。另外,应充分发挥中小型银行在中小企业担保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型银行本来就有较多的中小企业客户,应充分发挥自身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天然优势,积极参与到信用担保业务中,以此来培养更多的优质客户并保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制度。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中提到关于风险补偿内容,但是其补偿金额非常小,对于高风险、低盈利的担保机构而言是杯水车薪。因此,嘉兴市、区(县)各级政府应继续承担责任,通过税收返还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等手段,有效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补给,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五)政府完善法律法规。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整合现有的《担保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担保法律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搭建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明确信用担保活动的基本规则,以促进信用担保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卢雅芳.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问题研究[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9,(8).
2.冯婉蓉.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经济学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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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是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有效形式,财政部门借助专业化的融资担保机构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缓解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是财政部门实现其工作目标、聚集财力的重要工作,也是履行财政职能的任务之一。财政代表政府为企业作后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宽松的环境,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激活企业活力,创造更多社会产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4374家,其中国有及控股企业1170家,占26.74%;省级企业532家,地市级3822家,占87.32%。这些担保机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了贡献。总体来说,财政部门在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通过政府出资形成规范运作的信用担保行为,进而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机制,解决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困难问题,加快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二是政府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促进其他中小企业商业化担保机构和互动式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财政资金对担保机构市场化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三是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负担,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四是通过财政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管理,国家发改委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公司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管理,加强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财政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
2.1担保业务服务范围的确定偏于传统,束缚了融资担保机构工作创新积极性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政策性担保的覆盖范围小,担保对象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较多,融资需求形式多样。财政代表政府成立担保机构,其主要目的是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根据相关产业政策来确定担保机构的服务范围。财政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应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担保政策的制定上,应多考虑企业需求,加强担保机构独立法人的制度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2.2财政资金总量偏小,信用扩张有限,缺乏后继资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国内多数担保机构资本规模太小导致担保机构风险能力较弱。财政资金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多为一次性投入,后续资金和补偿资金的投入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担保公司的业务风险补偿投入不足,一旦发生代偿,会遭受巨大损失,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十分有限。
2.3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杠杆的撬力不足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还不能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整个融资担保体系的大发展。因一些地方经验不足、内部区域性差异、担保机构发育迟缓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在一些有能力建立融资担保体系的地方,制约了财政扶持的杠杆效应。另外,在互助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上还不足,对再担保投入建设与发展滞后,这样就影响了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杠杆作用的发挥。
2.4财政对融资担保过程中基础环境建设支持不充分财政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担保的基础之一就是加强服务与环境的建设。但是从目前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建设情况来看,平台建设不完善,很难掌握其信用状况、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信息,这就需要担保机构能够使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资源来掌握企业情况。
3加大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措施与建议
3.1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市场化运作和产业政策为导向,逐步加快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引导机制,不断充实担保风险基金。
3.2建立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长效机制在机制的建立中,把这部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并对这部分资金在支持方向上做出合理调整,特别是在目前国家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转型升级稳中提质的情况下,要逐步调整财政资金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的行为。对新成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减少财政资金投入,对现有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补偿基金制,以弥补风险补偿资金不足,增强信用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
3.3加强担保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新《预算法》要求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资金,是政策性资金的市场运作,所以对其监管和公开更为必要。在公共财政体制中,担保资金的流出,属于财政支出的项目,只有严格监管,才能确保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担保资金发挥最大效能,达到预期支出目标。
3.4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信息平台做好中小企业项目库建设,达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会计信用良好,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好,符合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关要求,项目科技含量高,效益明显,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纳入项目库,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
3.5由财政出资建立担保机构监事会对担保业务进行控制,监事会成员单位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及其他出资者组成,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机制,实行内部监督。在外部监管上,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共同参与组成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监管领导小组,实行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