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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的“三张床”理论更是把西方人对艺术与现实的基本关系的认识发挥到了极致。他的“理念说”认为这个世界分为三个层次:理念的世界,现实的世界和艺术的世界。但是他给艺术的定位非常低,甚至把诗人驱逐出他所勾画的“理想国”。而文艺复兴时期发明的透视法更把这种求真的原则发展到了又一个高峰。
到了大众传媒时代,艺术作品与人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主要表现在艺术作品的形象性向符号性的转变表现得更加的明显。由于机械复制时代的到来,艺术作品不再是不得一见或难得一见的对象。任何东西都可以以商品的身份出现在人的视野,只要你有关于它的需要;因此艺术作品的独特的精神属性也就慢慢被消费属性所侵蚀。这样,艺术作品必然要在精神领域和人们的需要寻找新的平衡点,才能使艺术品自身得以实现。艺术馆模式早已被打破,这只能成为艺术家成功后的最后公展地。而在艺术品成功的过程中,它在某种层面上要和消费时代的生存模式相适应,象广告一样潜移默化地影响大众,并追求达到与流行品一样达到时尚符号水平。
艺术创作的符号化所带来的大众取向加剧了艺术定义的难度。首先艺术走出高贵的殿堂,进入平凡的日常生活,不再是不可一世的奢侈品。其次由于教育的普及,大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它也不再仅仅是学院派进行判定的对象。最后,社会结构的改变,艺术家不再附属于达官贵族,也不再单纯寄生于学院系统,而是大量地进入到商业系统。因此,艺术自身的存在就明显地具有大众倾向,通过与大众密切接触,这就为艺术表现及内容传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这种模仿型的艺术作品及其符号化的结果,最终导致了艺术欣赏的感官化倾向。我们已经过于重视感官愉悦在欣赏艺术过程的作用,而这和当下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的内心浮躁,对于外在世界快餐式消费的心理关系密切。这样就造成了艺术水准的下降,艺术形式也下意识地针对观众的感官享乐。艺术和商业或市场合谋,飞速地将自身变成了娱乐工具和商品。时下的一系列媒体娱乐节目的成因就是符号化和娱乐化泛滥的结果。
艺术的商品化运作使欣赏者既没有产生良好的情感投射,也没有获取到积极的有益于人生的观念价值。而艺术品背后的美育精神本应是艺术存在的题中应有之义。宋代的“江西诗派”被诟病就是因为存在类似的问题。他们的诗作喜用典故,而且他们还提出“点铁成金”、“夺胎换骨”的创作手段。但这毕竟不是艺术品的正常生产程序。艺术创作若是保持这种滑坡态势,最终的结果就是“死亡”。我们势必要对这个趋势加以干预,让艺术重新焕发光彩。而真情实感是这个干预因素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通过艺术交流的是人与人之间真挚的感情,是在欣赏中得到情感共鸣和精神慰藉,而不是读之使人感到乏味。
艺术作品必然要表现为一定的形式,但是形式只是艺术最终效果的一种辅助。如果形式跃迁为艺术表达的主体就会使其效果大打折扣。艺术的本质仍然是人类的情感和生命关怀,我们应该冷静地处理我们面对的艺术现象,不能使其只停留在表层的官能享受,还要使其能够进入接受者的精神领域,与他们的情感价值相沟通,通过有效的对话让他们对其内在的本质有更深刻的理解。
表现:艺术作品情感论
艺术作品不仅仅是能够进入我们感官系统的感性形式,它势必要进入人的情感系统。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通过艺术进行精神沟通和情感交流。苏珊•朗格在论述艺术品时提出,“一件艺术品就是一件表现性的形式,这种创作出来的形式使我们的感官去知觉或供我们想象的,而它所表现的东西就是人类的情感。当然,这里所说的情感是指广义上的情感。”朗格很敏感地捕捉到艺术存在的情感特性。
通过对艺术作品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艺术作品自身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大体上,艺术品可划分为材料层,形式层,意蕴层和意识形态层。这显然是一个有系统、有组织的综合整体,单独强调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像米开朗基罗的雕塑品《大卫》,它所采用的材质是大理石,刻画的是一个肌肉充满力量的男性形象。这与希腊时代的雕塑作品所强调的“高贵的单纯,静穆的伟大”大相径庭,是对过去的雕塑范式的挑战。它体现的是艺术家内心的情感纠葛,是矛盾斗争的内在生命的具象表达。类似的是,中国的古典艺术理论也特别强调“情感”的价值,“诗言志”实际是“求真情”的代名词,而这种真情是在儒家伦理所划定的范围内的。后世西方的浪漫主义作品也表现情感,但这与中国古典艺术既有求真情的相似又有表现方式的不同。中国的艺术作品很容易激发起人的感性想象,而西方的作品却导向人的理性思考。但是,它们共同追求的一个目的就是情感愉悦。
情感是艺术表达的基本要素,这其实与人的基本属性相关。康德认为“人们各种悦意的和烦恼的不同感受之有赖于引起这些感受的外界事物的性质,远不如其有赖于人们自身的感情如何”尤其是对于诗歌来说更是如此。浪漫主义流派诗人华兹华斯提出“诗歌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我们可以看出他对“自我的情感”的强调。这一时期的理论家在评价艺术作品的时候特别强调艺术创造者的重要性,康德认为这是天才的力量。而艺术家们则极力张扬个人的情感,他们对于生命感受极其自信,在作品中充分表现个人的价值理念。但这并不排除西方作品也有伤情的成分,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就是“狂飙突进”运动中的一个特例,而这种低回的旋律在拨动人的心弦所起的作用与那些表现强烈情感的作品相类似。
中国文论有“诗缘情而绮靡”的论断,认为正是情感增加了诗歌的味道。中国古代文人大多是政治型艺术家。这样,一方面艺术的情感因素会影响政治的现实功利性,而政治的现实属性又限制艺术的诗意想象空间的拓展。当政治失意时,他又变成了思想型艺术家,这时候间于政治与世俗生活的伦理问题成为其主要表达的目标。但是当这个文人对于政治和思想都排斥的时候,他就是绝对表情的艺术家,他们把自己面对遭遇所产生的情感艺术化为具有人类普遍意义的情感。王国维曾经在《人间词话》中评价李煜的词,认为他的作品是用血书写出来的,体现的是对人类的生命承担。
艺术作品的情感属性衍生出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艺术是应该表现个人情感还是人类普遍情感?“无论是作为一种情感表现,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对话,艺术无疑都是基于满足人们的各种现实需要之上社会行为的一种‘文而化之’的产物,使得各种社会行为都趋向一种感性的完满,并且使其超越实用性而更具观赏性。”但是,艺术作品如果单单表现个人情感会使其局限在“小我”的空间得不到舒展。如果偏执于自我表现势必会使作品导向绮靡无骨的状态。而人类情感的表达,会让作品产生跨时空的艺术魅力,形成古今之间的对话和精神交流。凡是成功的艺术家,他们的作品都会遵循这样的情感规范,以“小我”起笔最终与“大我”打通融合。
另外,对艺术本质的情感性的过分强调就会减少对其可视性的追求,因为情感性的语言其抽象的程度比描写的语言高。这样的艺术作品在无形中被消解掉许多现实内容,成为后来艺术家所极力反对的矫情样式。所以六朝的颓靡文风是唐代以后中国文论批评的重心,艺术作品的尚实性明显地被提出和张扬。这种虚实之争一直是中国古典艺术的主要样态,只有到了能够把艺术的形象和情感有效结合起来的新样态出现,艺术才能向前选择一新流向。
创造:艺术作品意象论
我们发现再现论对于形式的强调容易使作品走向符号化、官能化,而表现论对于情感的张扬又使作品容易走进主观而脱离现实。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一个更加公允的向度来分析以往的艺术现象呢?法国艺术理论家德比奇曾经提出“在艺术上,持久性要比独特性更为重要,集中的、瞬间的价值命里注定要被永久性所超越。”那么,这种“持久性”到底表现为何种形式呢?这是历来艺术理论家所关心的问题。我们的探讨也是期待寻找到这样一个理论平台,能让我们的批评更有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艺术作品的“持久性”应该依赖于艺术形象表现和艺术欣赏心理的稳定性。对于艺术的最终评判在其价值系统如何整合,也就是主体的价值理念如何与作品的感性形式形成良好的交流。这就需要我们寻找到这种交流所依赖的对象的确定性,即艺术作品内部是否存在一个层面能够将艺术形式和艺术情感统一起来。
康德认为美是“一种美好的感情;之所以这样称它,或则是因为人们可以长久地享受它而不会餍足和疲劳,或则是因为,可以说,它预先假定灵魂有一种敏感性,那同时就把它趋向了道德的冲动,或则是因为它表现了才智与理解力的优异,而与那种全然没有思想的才智和理解力是截然相反的。”在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主体对于对象的感官和情感享受,另一方面他又极力强调灵魂的重要意义,也就是作品中所要表达的伦理价值。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艺术作品的本质应体现为物质形式的精神化。它不单纯地存在于作品的形式或人的情感,而在于这两者的巧妙结合。这也就是朱光潜先生在论述美的本质的时候提出的“主客观的统一”。当然,它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简单相加,而是主客观的协同共时运作后的一个状态。而这个状态是精神性的,或者说是发生在主观领域的。艺术“是一种把人类生态变成直觉审美形式的创造。”艺术可以被抽象为一种创造性,而这种创造性具体表现为意象的发现和展示,通过意象表达的是对社会人生的真理性认识。17世纪左右的培根提出“艺术是人与自然相乘”的著名论断,这里面表达了艺术与自然、人生的关系。而梵高的看法是对这一论断的最佳注脚,他认为“对艺术,我不知道还有没有比下面更好的定义:艺术,是人加入自然,并解放自然。”总之,西方的理论家和艺术家在观照艺术作品时总是会把艺术所依凭的“自然”作为一个重要的质素提及,这类似于中国的“天人合一”,实际上这暗含着对作品形式由来的判断。
艺术作品的意象表达可以同时调动人的感性和理性,这就规避了只重视形式而引起的感官化和只重视情感而引起的远离现实的弊病。艺术意象是艺术作品的高级呈现,它是艺术与非艺术之间的区别的重要表征。苏珊•朗格认为,“‘幻象’是艺术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一个凭借它就可以不必经过科学抽象中的概括过程就能够取得艺术抽象的中心原则。”这个“幻象”也就是克莱夫•贝尔提出的“有意味的形式”,而这种意味应该与人的生命经验相关,是感性价值与理性价值的有机结合体。这就是我们所要谈论的意象的主要构成要素,它包含形式与生命经验。
富商大贾都拥有巨大的宅邸,为了装饰宅邸他们不惜重金求购各种奇珍异宝,“楼台亭舍,花木竹石,杯盘匙筯,无不精美”。这些奢侈的生活需求体现的是他们在物质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对精神财富的极大渴求,当时流传着“堂前无字画,不是旧人家”的说法。书画作品作为重要的精神产品被当时人们所追捧,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扬州这个庞大的书画消费市场自然吸引来产生了许多画家前来。根据《扬州画舫录》的记载,本地画家和各地来扬州的画家中稍具名气的就有一百数十人之多,并且还有许多是当时的名家,其中声名最显著着当属“扬州八怪”。“扬州八怪”也就是后来的扬州画派,其作品风格受人们审美趣味的影响无论题材立意,还是构图用笔,都有鲜明的个性。明末清初绘画受保守思想的禁锢,推崇一味地“摹古”,“八怪”不愿意完全摹描古人,而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进行发展创新,当然他们的这种创新很大一方面也是由当时的商品经济所促成的。
二、绘画商品化的发展对艺术创作的影响
作为绘画商品化最大的需求方商人尤其是盐商,他们虽然处于“四民之末”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却是希望按照文人士大夫的“儒雅”来改变自己,特殊的社会环境使得他们乐于接受新鲜事物。面对“喜新尚奇”的社会风尚,绘画商品的需求方对作品个性的推崇以及绘画艺术市场严酷的规律性,使得这些凭借绘画借以谋生的画家们只能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艺术的变革。正如薛永年先生所云:“新经济因素的滋长与由之而来的绘画供求关系是导致八怪艺术新风尚形成的根本原因。”画家们从艺术观念、绘画题材以及绘画语言等各个方面进行创新来迎合聚集于扬州的大量儒商的审美趣味。
1.受市场化影响在艺术观念上更具创新精神
绘画作品作为商品在市面上流通一定程度上一定要遵守商品的特质,同样都是画家用劳动力创造出来的作品,为了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画家就需要让自己的作品从内容和风格上更加新颖、独特来吸引消费者。例如金农尤擅墨梅,作品有《墨梅图》等,他还有一个独创的隶书体,自谓“漆书”十分有代表性;黄慎以草书入画,多以神仙佛道和反映社会贫困人民生活为题材,作品有《醉眠图》《苏武牧羊图》等;郑燮他对绘画创作颇有创见,能做到以诗出画诗画相通,擅画竹、兰,他还创造了一种六分半书体既集真、草、隶、篆于一体,代表作品有《墨竹图》《兰竹图》等。扬州画派中除了上述提到这几位画家还有李方膺、汪士慎、华嵒、李鱓、罗聘、高凤翰、高翔、闵贞、边寿民等诸人,他们每一个都以其极具创意个性鲜明的作品吸引着购买者的注意。
2.受市场化影响绘画题材及创作手法的转变
受盐商和大众审美的影响在绘画题材选择上多是寻常之物,在传统的梅、竹、兰、菊四君子的基础上增加了各种花鸟以及身边常见的瓜果蔬菜鱼虫为题材;人物方面则多以神仙鬼怪及下层人物为对象;画山水则以一些残山剩石片水进行勾染皴擦,既能表现出文人画的逸趣情怀,又能让盐商及普通大众所喜闻乐见,这便导致了扬州画派在画面的审美表达上更加个性化和现实化。扬州画派多用写意作为创作手法,不像古人那样“五日一山,十日一河”的精工细琢,绘画题材多为写意花鸟,他们当中也有擅长人物和山水的,但几乎都是运用写意的手法,用笔潇洒流畅透露出大写意的酣畅淋漓感。画家这种快速作画的创作手法实际也是由于绘画的商品化为了更快的获得物质资料。在作品的展示上,扬州画派中多数画家都是诗、书、画、印兼善,他们把诗书画三位一体的绘画格局从演进推向成熟。扬州盐商大贾对画家们的个人修为也有全方位的要求,如“扬州二马,以文会友,凡文人来访,进门须先做诗一首,待审定后再决定接待等级”因此画家还必须提高自己的诗书画综合能力,在客观上也造就了扬州画家诗书画兼善的特色。
20世纪初期,法国野兽主义绘画和德国表现主义绘画出现,这两种绘画流派的艺术形象均极度夸张甚至趋于变形,色彩明暗对比强烈,笔触豪迈粗犷、潇洒不羁,标志着现代绘画的正式诞生。1907年,法国立体主义绘画兴起,以抽象的块面进行构图,完全打破了传统绘画中画面的完整性,现代绘画由此进入独立的逻辑创作阶段。1909年,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启发之下,意大利未来主义艺术家尝试通过对线、形、色、光的重叠排列来表现物体的运动感、速度感乃至光感和声音。同时期出现的德国青骑士社将表现主义推向新的高度,在造型设计上无限夸张、强烈扭曲、极度变形,在色彩运用上强弱突出、对比鲜明,在创作技巧上则采取富于哲理意蕴的抽象或半抽象手法,直接促成了抽象主义绘画的产生。抽象主义绘画不再强调形象的象征意义,而是主张使用点、线、面和色彩等基本的绘画语言来传达艺术家的主观情感和态度。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达达主义流派在瑞士形成,并迅速流行于欧洲各国。它完全否定了以往的艺术规范,采用彻底的虚无主义,将拼贴手法、偶然机遇等融合于美术创作之中,个体主观性色彩极强。二三十年代,超现实主义出现,它以精神分析学的潜意识学说为艺术创作的核心理念,主张从梦境、潜意识和臆想中获取灵感,创造出完全摆脱现实束缚的超现实画面。二战后,现代绘画在美国获得进一步发展,分化出抽象表现主义,这种绘画风格集抽象主义、表现主义和超现实主义于一体,彰显出极高程度的自由和个性,构图设计与色彩安排的独到性将现代绘画推向又一个高峰。
二、以抽象变形为构成原则的艺术设计
俄国画家康定斯基是德国青骑士社的重要代表,也是投身抽象主义艺术创作的领军人物。他指出,“点、线、面是造型艺术最基本的单位和语言,它具有符号和图形功能,可以表达不同的性格和丰富的内涵,它具有抽象的形式、艺术的内在本质和非凡的精神”。点是相对于所存在的空间而言面积和体积都非常小的空间占有实体,形状对它来说无关紧要,这就赋予了点以实质的抽象性。线既可以是任何物体的运动轨迹,也可是视为任何形态细长之物的简约存在,在形式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简化性和普遍性,因而也是一种典型的抽象元素。面同样如此,任何一个二维空间,无论形状如何、尺寸如何,均可归为此类,相对于点和线而言,是更为直观的抽象存在。基于其自身的抽象特质,点、线、面的艺术性结合也是抽象的。在现代绘画中,艺术家不再囿于自然事物的本来面貌,而是经过自身情感的加工与个性的灌注,通过剖析内力的运动变化,对事物的外在形态进行抽象变形,着力刻画物质的内在本质,而这种内力的运动变化则被艺术家们视为自然物质的生命活力。因此可以认为,现代绘画是通过点、线、面三种艺术元素的运动组合来表现形态的抽象变化,包括形态的节奏、韵律、方向和位置等,继而展示形态之下饱满的生命活力。例如蒙特里安的作品《树》,通过纵向与横向的线条来表现树木的生长规律与生命特性,位于中心位置的模糊可见的主干,则展示出树木生长运动的主要脉络。由此可见,以抽象变形为核心的构成原则所强调的是事物内部的气势、节奏和生命力这些共性的存在,而不再是外形这种个性因素。这就说明,尽管抽象变形之后,事物的原本形态在现代绘画中不复存在,但其本质的、共性的内涵却清晰可现。又如,在米罗的《绘画》中,观者可以发现其中的很多形象都是由单纯的点构成,并且这些点是富于思想、蕴含表情的,它们艺术性地连成线、结成面,令整个画面充满动态美、节奏感与灵活性,让观者产生无限联想。
三、以分解组合为形态要素的艺术设计
现代绘画以分解组合为形态要素的艺术设计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分别是打散构成、立体解析和意义合成。打散构成是指,在现代绘画中,艺术家往往以局部为形态要素,把单一的自然形或其变形自由分解为部件,这些切断后的部件可以不再具有自然形,也可以不再具有原本的功能,随后,艺术家把这些部件作为绘画的构成要素,使用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来构成新的形象或画面。打散构成是一种自由的分解组合,具有同一性的部件经过重复组合,便可创造出一定的节奏和韵律,进而产生和谐统一的整体美感。例如,在康定斯基的《几个圆形,第323号》中,重复出现了众多大小各异、颜色不同的圆形色块,它们在暗夜之中静静流淌,相互重叠而又彼此分离,整个画面展示出一种强烈的节奏感和运动感,还体现出强烈的和谐美和韵律美。立体解析是一种有规律的分解和组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艺术家把单一的形体分解成为多个立体投影图,再通过诸多艺术手段,将这些投影图组合成为崭新的画面形态。这种分解模式能够让画面产生一种支离破碎的美感,并能营造出一种传统美术所不具备的多维空间感受。西方现代立体主义大师毕加索就是立体解析的典型代表,他将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与绘画完美融合,把所要描绘的对象分解为多个形态各异的部分,创造出与众不同的视觉美感和空间概念。例如,在《拉提琴的人》中,毕加索为观者提供了多个观察角度,观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视角看到同一对象的不同侧面。美国画家希勒继承和发展了毕加索的立体主义,他的《震教徒的农舍》在画面中同时呈现出正面和侧面效果,左侧似乎是蓝天,但上面点缀着三扇窗户,又像是农舍侧面的墙壁。整个画面呈现出复杂的几何式构造,构图严谨稳固,视觉效果丰富,既体现出极强的秩序性,又彰显出透视重叠的效果,源于现实而又超越现实,艺术色彩浓厚,令观者产生耳目一新之感。意义合成是指对多个形态进行分解,从中挑选出一部分意象进行组合与重构,对意象的意义进行叠加,继而扩大形象的内涵。不过,融为一体的意义相互之间并不能保证是完全肯定和包容的关系,它们往往与现实不符,是一种偶然的、随机的结合,呈现出超自然和超现实的特征。通过这种艺术设计方式所构画的图像能够带给观者强烈的内心冲击,让他们产生丰富的联想,感受到图像背后艺术家深刻的思想与充沛的情感。意义合成方法的运用主体是超现实主义画派。超现实主义艺术家强调远离或超越现实,潜入人的内心世界,其创作灵感大多来自人的潜意识及幻觉。他们结合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运用夸张、变形、分解、种族、错位、叠印、倒置等艺术手段,将一些毫不相干的形象拼凑在一起,塑造出近乎荒诞的心理幻境,借此表现人类复杂多变的精神世界。例如,西班牙超现实主义画家萨尔瓦多•达利的《记忆的永恒》,画面中三块停止行走的时钟几乎完全脱离了现实的形态,它们像柔软的面饼一样,一个软绵绵地挂在树枝上,一个呈九十度直角耷拉在像是长着婴儿脸的怪里怪气的生物上,还有一个搭在生物旁边的平台边沿上,仿佛就要融化一般。在空洞荒凉的海湾背景之下,三个超越现实的时钟向观者呈现出一个时间已经绝对停止的绝对安静的世界。在这幅图画中,各个形象细节精准,除却三个钟表以外呈现出高度的写实性,但整个画面在视觉上却带给观者一种荒诞怪异、不合逻辑、同时又似梦似幻的感受。
四、结语
关键词:层次理论;三美论;《天净沙·秋思》
中图分类号:I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2-0335-01
一、文学艺术作品结构层次理论和三美论之间的关系
罗曼·英伽登(Roman Ingarden,1893-1970),波兰著名哲学家、美学家和文艺理论家,他将文学作品结构划分为四个层次:
(一)语音层次,具体意义的承载体,是词语能表达其意义的外部结构。在作品构建中,语音的选择决定了文本的节奏。
(二)意义单元层次,为整个作品提供框架。英伽登将“所有和语词发音有联系并且和它一起创造了‘语词’的东西”[1]称为意义。“语词意义是一个具有适应结构的心理经验的意向构成。它或者是由一种心理行为创造性地构成,或者是在这种构成已经发生之后,由心理行为重新构成或再次意指的。”[2]文学作品的属性由句子所构成的意群决定,即意义单元;意义由“语词”构成的句子展现。
(三)图示化观相层次,任何作品只能用有限的语句表现有限空间内事物的某些方面,大量的“未定点”和“空白”,等待读者用想象进行系统组合与填充。
(四)再现的客体层次,“再现的对象只具有实在的外观,并不是真正地在于实在的时间和空间中”。[3]读者通过意义层看到的形象就是作者在作品中虚构的对象,读者通过意识活动以图示化形式“再现”。
这种分层是对作品内部结构的描述与剖析。在此基础上,许教授结合诗歌文体特点提出了“三美”翻译理论。关于“三美”间的关系,意美是最重要的,音美是次要的,形美是更次要的。
二、许译《天净沙·秋思》中“意、音、形”结合的实例
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是元曲中的佳作,脍炙人口。小令以秋天借景抒情,寓情于景,在景情交融中构成一种凄凉悲苦的意境引发共鸣。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此曲共两句,以众多排列的意象寄寓诗人思想的艺术形象。第一句九个名词排列,无任何连词,分为三组,第一组由下及上,藤缠树,树上落鸦;第二组由近由远,桥、桥下水、水边住家;第三组从远方到眼前,古驿道、道上瘦马,“西风”从触觉上增加了意象的跳跃感,又不超出秋景的范围。“枯”“老”“昏”“瘦”使浓郁的秋色中蕴含游子无限凄凉悲苦的情怀。“断肠人在天涯”更有画龙点睛之妙,使前面所描之景成为人活动的环境,作为内心悲凉情感的触发物。寥寥几笔却勾勒丰富而幽深的意境,是这首小令的魅力所在。许教授摆脱原诗的形式,将原诗拆开重构:
Tune:Sunny Sand
Autumn Thoughts
Ma Zhiyuan
Over old trees wreathed with rotten vines fly crows;
Under a small bridge beside a cot a stream flows;
On ancient road in western breeze a lean horse goes.
Westwards declines the setting sun.
Far,far from home is the heart-broken one.
从意义层次看,许教授采用了意译的方法,“wreathed”意为“to be covered in sth”,用动词过去分词表明“trees”和“vines”之间的所属关系。用小屋“cot”,代指抽象名词“人家”。补译介词“Over”、“Under”、“beside”、“on”和“in”,明确描述了事物间的位置关系;增译谓语“fly”,“flow”,“go”,说明了事物间的主谓关系,使前九个原本模糊的意象都或多或少地具体化了,也给原诗并列静态的景物增加了动感,不仅准确地传递了原诗的意义,还表现出“意美”。动词“decline”英语有“become gradually worse in quality”之意,译文词义贴切对应不仅仅译出了“西下”,还使读者产生联想,由深秋的景色衬出了旅人凄苦的心境。最后“far”一词的重复,突出了原诗的主题,把在外漂泊的旅人那黯然神伤刻画得淋漓尽致,令读者回味从而达到移情的效果。
语音层次上,译文语句流畅通顺,韵律和谐自然。原诗“鸦”“马”和“涯”押尾韵/a/,“家”和“下”押/ia/韵,译文在处理时拆开重组,“昏鸦”译为“fly crows”谓语在前主语在后,将“a stream”置于句尾并增译“flows”,“horse”后增译“goes”是为了和“crows”押尾韵/z/。同样“夕阳”和“断肠人”皆置于词尾为了押尾韵/n/,且“人”用代词“one”也是从韵律角度考虑,从而达到“音美”使译文符合英诗“aaabb”的韵脚,读来琅琅上口。
图示观相层上,译文增译冠词“a”并明确了名词的单复数“trees”“vines”“crows”刻画了:深秋的黄昏,一个风尘仆仆的游子骑着一匹瘦马独行在古道上,看到了古藤缠绕的老树、盘旋天际即将回巢的乌鸦,站在小桥上听着潺潺流水,西风吹来更觉凄凉。题目增译“tune”指明是曲牌名。其次,译文根据英语句法规则、表达习惯,增添了冠词、介词和动词,一改原诗顺序。原诗中三组独立的事物组合被译为三个逻辑完整有主语、谓语和状语的句子,且事物间紧密联系由静变动。“bridge”“cot”前加上介词限制,译为状语成份,而“a stream”成为主语,动词“flows”使读者身临其境——看到了小桥,旁边是小屋,似乎还听到了桥下潺潺的溪流声,具有极强的感染力。让画面再现的客体更为生动,引发读者的好奇心——诗人在深秋黄昏是何心境?译文皆用倒装句式流畅自然,第一四五行全部倒装,第二三行部分倒装,如此的“形美”句式使译诗语言符合英诗表达习惯,更生动形象地传递出原曲凄凉的意境,最大限度地给读者留下了想象空间。
三、结语
许教授通过增译使译文符合英诗的文体表达习惯,采用押尾韵和倒装手法,进行文字雕琢。并灵活运用英伽登的“结构层次说”,从意义、语音、图示观想、再现客体层上,即“意、音、形”协调作用下恰如其分地译出了原诗的秋景,由景烘托出意境;四个层次的自身审美价值,即“意美、音美、形美”共同作用达到“复调和谐”的整体审美价值。
参考文献:
[1]罗曼·英加登著,张振辉译.论文学作品[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83.
关键词:《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例外条款 限制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所有的国际条约中,《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其中历史最悠久同时也最负盛名的公约之一。说其历史悠久是因为他缔结于19世纪末――1886年,说其是最负盛名是因为它要世界范围支配着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关系。这个知识产权公约在经历了一直伴随着它们的种种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之后,已经显示出其他国际条约几乎无法超越的持久性与稳定性。
《伯尔尼公约》从1886年缔结以来到1971的巴黎文本,进行了数次重大修订。其中有关条约的例外条款也经过修改,版权保护也有所变化。《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广义上包括该版权条约的所有适用例外,如第21条(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第38条(过渡性规定的例外)。狭义上则指该条约中所明确指出的版权保护的限制或例外条款,即第2条之二(对某些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的权力)、第6条(对某些非联盟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受到的保护进行限制的可能性)、第10条(使用作品的有限自由)、第10条之二(使用作品的其他自由)、第17条(政府控制作品的流通、表演和展览的权力)等。本文限于讨论狭义的《伯尔尼公约》公约的例外条款,以探究其条款内的深层意义,对例外条款进行解释及及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与公约之间版权限制方面的差异。
一、《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
《伯尔尼公约》的例外条款为:第2条之二 (1)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将政治言论和诉讼过程中的言论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前条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外。(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准许在提供信息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内,对已公开发表的讲授、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进宪登载、播放、公开有线传播,以及进行本公约第11条这二第(1)规定的公开传播。
在第2条之二中,公约准许成员国国内法规定口述作品的保护范围。特别准许各成员国国内全部或部分地拒绝对政治言论以及法官和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给予保护。通过此例外条款的理由是新闻自由。别一方面,有关作者仍然保留汇编其作品出版的专有权,这种汇编的实例是收编有政治家的演说和著名律师的辩护词的最新出版物。同时这一款第2条也给予了成员国就这些口述作品的保护自行做出规定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的范围不断扩大,以便除形诸以文字的报刊使用外,也能考虑到广播电视新闻简报的使用。从此,讲授、演说和其他相同种类的作品不仅可以由报刊登载,而且可以由其他现代传播媒体复制。尽管如此,公约对这种使用还是规定了某些限制:要对这些作品进行自由使用的话,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此外,使用必须限于为提供信息这一合理使用范围。
第6条 如果一非联盟成员国对本联盟一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未给予充分的保护,该成员国对在首次发行之日属于访非成员国国民且在本联盟成员国没有惯常居所的作者的作品,可以对给予保护进行限制。如果首次发行国授用这一权力,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给予因此受到特别对待的作品的保护,无须比首次发行国给予的更广泛。
这一条款试图保持公约的适用范围的统一性,并为此准许对未给予本条约成员国作者充分保护的非联盟成员国实行报复。该条约的目的明显在于尽可能避免一种情况发生,即位于本条约成员国周边的非本条约成员国国民通过在本国和本条约成员国同时发行其作品,并被视为成员国国民而受益;而这些非本条约成员国的国内法提供给本联盟成员国作者的保护又低于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或未提供充分的互惠保护。但是这一制裁仅准许对保护进行限制,而不准许完全拒绝给予保护。如果某条约成员国完全拒绝给予保护就超出了公约所准许的限度。
第9条第(2)款 本联盟民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该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第9条给予成员国一种权力来削弱作者的专有复制权,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复制作品。但给予它们的不是完全的自由。第10条(1)对于已合法地提供给公众的作品,包括报纸上的文章和新闻搞要形式的期刊,准许进行引用,只要这种使用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和本联盟成员国之间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专门协定,可以准许在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或录音录像制品中,以教学示例方法使用文学或艺术作品,只要这种使用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3)根据本条前两款使用作品,应指明出处。如果该作品上署有作者姓名,应同时提及作者姓名。这一条涉及公约本身或国内法对作者利用其作品的专有权的限制,规定这些限制的目的在于满足公众对信息的迫切需求。第10条(1)所指的“引用”是指重复他人所说或所写的话。这里,它是将他人的作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段落纳入自己的作品这一意义上使用的。换言之,引用是指复制某一作品的片断,用来说明某一主题或为某一论点辩护,或用来描述或评论被引用的作品。第10条(2)是泛指在符合已经提到的两个限制条件下以教学示例方法的使用。因此,可以有理由坚持认为,公约准许成员国国内法限制作者禁止将其作品纳入教育广播电视节目和录音录像制口的权利,只要这种使用始终符合公平惯例,而且不超出这一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
第10条之二(1)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未就报刊转载、播放或公开有线传播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对报刊上登载的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宗教头问题目的文章,以及广播电视节目中播放的同类性质的作品,进行转载、播放或上述传播,但一律必须指明出处。(2)本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准许为时事报道并在提供信息目的所证明的合理限度内,以摄影、摄影电影、播放或公开有线传播的方式复制和向公从提供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或艺术作品。
第10条之二(1)对于文字和语言的新闻媒体都十分重要。1967年对它作了若干改动。1967年前的文本曾经规定,有关当前经济、政治或者宗教问题的文章,在没有明确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约自由转载。自从1967年修订以后,关于是否转载的问题就由成员国自行做也决定。这一改动,增强了对作者的保护,明显是对版权保护限制的反限制,因为一度普遍适用的限制现在仅具有可选择性。此外,考虑到技术革新,以现在传播方式,这一条款的范围不仅涉及报刊上登载的新闻文章,而且涉及到那些被播放的文章。也就是说,不仅报社可以使用这样的作品,广播组织也可以使用这种作品。
第17条 本公约的规定绝不影响本联盟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法律或规章,在该国主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时,行使准许、控制或禁止任何作品或制品的流通、表演或展览的权力。
这一条款它涉及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来维护公共秩序的权力。因为,成员国的不受公约赋予作者的权利的影响。作者只能在不与公共秩序相冲突的情况下行使他们的权利。成员国的绝对的凌驾于作者个人的权利。作者的权利必须让位于公共秩序。因此,这一条是赋予成员国某些控制权。
从上述的例外条款来看,我们不难从中发现:(1)赋予有关作品的作者的一种专有权,绝不会妨碍其他权利的行使。(2)准许本联盟成员国报复非联盟成员国。但这种报复仅准许对版权保护进行限制,而不准许完全拒绝给予保护。(3)成员国的不受公约赋予作者的权利的影响。国家公共秩序绝对的凌驾于作者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作为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法,其中的例外条款是协调作者专有权与其他权利人的权利,调节着作者个人利益和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遏止权利无限扩张这一天然特性。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是法学上亘古不变的话题。因此,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时候,通过制度设计为权利设置边界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伯尔尼公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版权保护例外条款的比较
《伯尔尼公约》中,规定了版权保护的三类限制:(1)属于公约明确规定不给予保护的范围,如政治言论和讼诉过程中的言论、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2)属于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如对作者享有复制权的作品,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超大需要范围内,可以从作品引用,包括也报刊提要的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3)是由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条件,如行使广播权的条件以及音乐作品和歌词作者行使录音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在公约的基础上对上述限制规定了三项条件:(1)这种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特例中;(2)该例外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冲突;(3)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中例外条款的差异
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我国政府立法部门在起草《著作权法》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解决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问题,故立法者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故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立法原则和主要条款具有一致性。这一点也得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尽管如此,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例外条款仍然存在着一些出入。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报刊、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属于合理使用。该项涉及到新闻媒介彼此使用对方的作品的情况。《伯尔尼公约》中相应的条文是第10条之二第一款。诚如学者所言,它在两方面超过了《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范围。其一,涉及的作品超出政治、经济和宗教范围。其二,作者没有以声明排除他人的合理使用的机会。值得补充的是,《著作权法》在另一方面却超过了《伯尔尼公约》的要求,因而更少地触及他人的权利。《著作权法》明文限制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是社论和评论员的文章,然而这通常都是新闻机构自己的作品;而《伯尔尼公约》则没有这么严格,它所允许使用的由其他新闻机构刊载或播放的“有关政治、经济和宗教的作品”则不仅仅包括新闻单位自己的作品,也包括大量的其他投稿者的作品。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虽然有许多地方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或者低于其要求的最低保护水准,但是也的确不少方面在保护水平上超过了公约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清:“版权与有关权:限制与例外”,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
[2]参阅国家版权局:《著作权》1992年第2期,第11页.
[3]郑成思:《伯尔尼公约与我国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法律科学》1992年第5期第50-54页.
但问题是“艺术学理论”首先要面对的是艺术作品,不是直接的理论。那么,当他们或我们面对艺术作品如何研究它们,如何诠释它们,并进而上到艺术理论的高度,这就涉及一个对艺术的认识和理论研究的方法问题了。
一、综合艺术实践经验
如何理解“艺术学理论”我们无法绕过它建立的初衷。张道一先生从南京艺术学院调到东南大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艺术学”这门学科。他认为‘‘我国的艺术研究一直停留在分类地进行,缺乏整体的宏构。”mP4)无论是从学科,还是现实艺术研究的状况,都缺乏一个统摄艺术的理论体系和专门探讨、研究这门学问的学科。基于这个现状和认识,张道一先生提出了“应该建立艺术学”的构想策略。诚如张道一先生指出:
“对于艺术的宏观考察,整体研究,综合地探讨它的共性和规律,作为人文科学的一部分进行配列设施,在艺术教学中则一直阙如。在这种情况下,高等院校的专业目录和国家学科目录,就成了一个缺门。譬如说,在学科目录中‘艺术学’属于‘文学类'但只是作为‘一级学科’的总名,用来概括音乐、美术、戏剧、电影、舞蹈等‘二级学科’(专业),而缺少实在的‘二级学科’的‘艺术学'这样,对艺术进行宏观的、综合的、整体的研究,就无法定位。
这里张道一先生已经把构建“艺术学”的目的讲得非常明确了,并率先于1996年在东南大学开始招收全国首届‘‘艺术学”博士生。这就是“艺术学”建立的目的和意义,是构建‘‘艺术学”的初衷。
2011年升级为大门类的艺术学,把原来的二级学科‘‘艺术学”更名为今天大家称谓的“艺术学理论”,避免了与大学科门类‘‘艺术学”名称重复,并升为一级学科。名称的变化并没有改变它的性质。原来的二级学科“艺术学”,与今日的“艺术学理论”本质上完全一致,科学目的、任务没有任何改变。
但是自从艺术学理论成为‘‘大蛋糕”以后,全国各高校纷纷申报艺术学理论硕士点和博士点。就目前高校申报成功的博士点情况来看,艺术学理论的博士点申报成功数为18个点,居艺术学下的一级学博士点最多。为何一下增加了这么多的艺术学理论博士点,这是非常怪异的事情。我们简单分析一下就明白其中的“奥秘”了:其他一级学科都有艺术创作实践学科支撑,也有本学科的史论支撑。艺术实践需要很多的优秀艺术作品,如国家级别的奖、大展、演出等艺术作品,来支撑申报硕、博学科点。这些艺术作品一时半会是弄不出来的。譬如五年一度的全国美展,谁也没有本事马上得一个金奖,就是早期_年_度后又改为一年二度的“梅花奖”,也不是谁想评就评得上的。这需要‘‘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磨砺。这些有艺术实践要求的科学,艺术作品支撑学位点的申报很重要,没有艺术作品的支撑,学科点是拿不下来的。当然本学科的艺术史论也是很重要的理论部分。那么,唯独不需要艺术作品而全凭艺术理论支撑申报的“艺术学理论”硕、博点,就有很大的问题了。即申报的成果材料是否属于艺术学范围内的理论研究成果,非常值得质疑。因为一些申报硕、博点的成果,多是文艺学和美学的研究成果。有的高校甚至就是以文学院的名义申报“艺术学理论”的博士点,居然也成功了。这种乱象就给“艺术学理论”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麻烦和混乱。
从学理上讲,文学属于艺术的范畴。但是从当前的学科上讲,文学与艺术学各属于两大门类科学。而且从学科内部范畴的确认中,艺术学下属的是美术、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电影、电视、曲艺等等视听感觉系统的艺术种类,并不把文学包含在其中。艺术学理论也是对这些“艺术种类”进行综合、宏观、整体的理论研究,讨论艺术规律和原理性的问题。张道一先生把艺术的理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艺术的技法理论;第二层次是艺术的创作理论;第三层次是艺术的原理性理论。
最后一个层次当属我们今天说的“艺术学理论”了,但前面两个理论层次才是它的基础。没有艺术技法理论和艺术创作理论为基础理论,艺术的原理性理论就无法进行展开和研究。艺术技法和艺术创作直接与艺术作品关联,艺术学理论的研究首先也要面对它的研究对象。艺术学理论不能简单地从理论到理论,它需要自己的研究对象——艺术作品作为底层基础。脱离艺术作品的理论,只能是空洞的乌托邦似的理论,也不可能把问题讨论清楚,把理论说透。因此,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应该首先是熟悉各艺术种类的艺术,知道它们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艺术家运用的什么技法,艺术家如何运用的技法,作品的结构如何,布局如何,怎样呈现主题或母题。如果再具体一点,绘画艺术的笔墨生成、技法与艺术原理是一种什么关系,如何去理解中国画论中所探讨的笔墨问题,什么是皴法,为什么说皴法的出现是中国山水画成熟的重大标志。
怎样解读范宽《奚山行旅图》中的皴法与线条的关系问题,怎样理解皴法与树木山石的结构关系问题,李成、郭熙又是如何推进山水画的进程,他们使用的蟹爪树枝造型和卷云山石造型,对中国山水画造成的是什么影响,又怎样分析《清明上河图》中出现的蟹爪树枝的形态与李郭之间存在的关系。再譬如西方绘画。威尼斯画派、荷兰画派对“光”是如何理解和表现的,他们与印象画对“光”的理解和表现的差异是什么,印象派的环境色是依赖什么关系构成的,环境色在画面中是怎样呈现的,如何看待印象画派的写实性质,他们与文艺复兴时期的写实是何种关系的写实,与写实主义又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不从技法和创作上探讨是说不清楚的。《蒙娜丽莎》画面的焦点在什么位置,为何要出现这个焦点,面部的明暗关系和人物结构形成的是何种对位的关系,如此等等。没有这样的艺术技法理论和艺术创作理论为基础,又如何做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昵,又怎么上升到理论高度昵。这里我们还仅仅是以绘画为例——而且是顺便提出几个问题。艺术学理论是要把所有艺术种类全部打通,来探讨艺术的原理性问题和艺术的规律等问题的,而所研究出来的成果,又能揭示所有不同种类艺术共性的本质特征,而不是某一艺术种类的本质特征(否则就是门类理论),还能解释艺术总体规律,又是具有宏观的、综合的和整体的高度的艺术理论。试想,当下这种混乱的现象,如何做艺术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
我们这里提出一个行之有效的简单方法,就是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首先要真的懂得艺术,了解艺术。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学习一些美术、音乐、舞蹈的基础知识。很多的人在探讨中国山水画时,常爱用“散点透视”来理解中国的所谓‘‘透视”问题,而且还有一些研究者,非得把郭熙、郭思父子提出的“三远”当成西方的透视对待。这些都是常识性的错误。为什么我们这里把美术、音乐和舞蹈作为艺术学理论研究者需要具备艺术实践的对象,主要在于这样几个方面:美术是视觉的、空间的艺术,音乐是听觉的、时间艺术。就是说从美术和音乐各自包含了艺术存在方式和感受方式两个方面,人类感受艺术的两大主管精神层面的高级器官——视觉和听觉,被美术和音乐全嚢括尽了。舞蹈的载体非常特殊,它是我们人类自身,情感直接宣泄的载体一“情动于中而形于言。
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如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诗?大序》)从这个层面讲,舞蹈与人类关系最直接。其他的艺术形态诸如戏曲、影视、设计、曲艺等等,都有我们说的美术、音乐和舞蹈的基本要素。除了设计外,但设计与美术相关,其他均是“时空艺术’“视听艺术”或“综合艺术”。如果能够打通美术、音乐、舞蹈这三门艺术种类,基本上就有艺术学理论的视野了。我们把艺术学理论要求打通的核心三门种类美术、音乐和舞蹈,称为“三原色”打通论。我们这里形容的‘‘三原色”来自绘画色彩理论。从色彩的关系上讲,拥有了红黄蓝三原色,就可以调出任何颜色来。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如果拥有美术、音乐和舞蹈这“三原色”,就有综合的学术能力,有宏观的学术视野和整体的驾驭能力。但是,一个从未学过绘画的人,没有艺术实践经验,他哪里会知道这里“形容”的含义。因为他根本不知道何种颜色调在一起,变成的又是一种什么颜色来。如果是一位学过绘画的人,这个形容对他来讲,艺术学理论的困惑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知道为什么要打通各种门类艺术关系的含义,知道艺术学理论是做什么的了。很多“看热闹”的群体,最多知道一些类似这样的概念,仅仅是文字表层的概念而已,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所以,我们倡导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需要掌握美术、音乐和舞蹈的一些基本技法,亲自参与一点艺术实践创作活动,并将这些实践经验综合之,作为自己从事艺术学理论研究的基础知识。
二、形下至形上归纳普遍性
基于以上的艺术实践经验角度,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方法需要“形下至形上”,然后归纳艺术的普遍性和原理性。张道一先生指出:“艺术学则是研究艺术实践、艺术现象和艺术规律的专门学问,它是带有理论性和学术性的,成为系统知识的人文学科。不懂得艺术实践或没有艺术实践的经验,如何去研究艺术实践,如何研究艺术现象,当然也就无法研究艺术规律了。对艺术规律的探究,首先是来自于对艺术本身诸问题研究所得出的结果。艺术理论研究如果不是针对艺术作品去研究问题,而是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一种理论到另一种理论是没有意义的。张道一先生曾借用陈之佛教诲说‘犒史论不要离开实践,一旦与实践脱离,许多问题不但看不出,也吃不透。的确如此,没有艺术实践的人,做出来的东西,多是在被抽空的概念中绕圈子,抓不住艺术的本质性问题。
中国文化思想一直强调的是‘‘道”与“器”的关系问题“道”与“器”的关系正好说明了“艺”与“术”的关系问题。“道”与“艺”对应“器”与‘‘术”对应。中国的“艺术”这个概念就是“道器”概念的物质化具体的呈现。没有形而下的‘‘器”,就不可能产生形而上的“道”。艺术同样如此,没有形而下的‘‘术”,就没有形而上的‘‘艺”。由“器”进‘‘道”是中国文化的基本逻辑。这里正好给我们提供了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就是以艺术作品为研究对象和起点,再上升到艺术的理论高度,即由形而下至形而上的研究方法。脱离艺术作品这个研究对象的理论研究,终究是伪艺术学理论。
这种伪理论的确有。有人提出艺术学理论二级学设立“应用艺术学理论”,这就是本身脱离了艺术作品和艺术实践的人,才会提出这种奇怪的“理论”来。艺术理论不是抽象理论,不是从概念到概念。它本身就是具体的并且对艺术创作具有指导性的意义。这就是艺术学理论的‘‘用”。怎么会再‘‘整”—个古怪的‘‘应用艺术学理论”来。提出这样“理论”的研究者,估计是哲学或美学学术背景出身。因为在美学中提出了“实践美学”,便借用这个概念略微改动,用到了艺术学的学科里来了。我们都知道,哲学和美学在西方来讲本是一家。都是以逻辑的方法,用概念推演概念,概念实证概念的学科。黑格尔就是用他的绝对理念来证明他的美的概念,最终实证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结论。所以,黑格尔的绝对理念、绝对精神和他的美是一致的,美也是抽象的概念。即使黑格尔在他的《美学》着作中谈到了艺术,也是作为论证“美”的概念的,而不是以艺术为研究对象探讨具体的美的本质问题。因此,西方美学中的‘‘美”是抽象的‘‘美”。
实质是把“美”作为一个哲学的概念,探讨的依然是哲学问题。哲学的思维方式就是逻辑推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推论,不是去解决实际问题的,是解决思维本身的问题。故此,随着西方美学发展,美学家们认识到‘‘美”要解决实际问题,要用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去,提出了‘‘实践美学”,近年来也有直接提出“实用美学”的。艺术学则与美学不同,艺术学的建立就是要解决艺术的问题,西方同样如此。所以,一旦美学解决不了艺术的问题,德国的德索(1867-1947)和乌提兹(1883-1965)等西方美学家,将艺术学从美学中分离出来。中国艺术学的建立没有遭遇西方这种“分离”情况,一开始就是针对艺术进行研究的,要解决艺术的问题。中国古代画论、书论、乐论、舞论、曲论,甚至诗论、文论,都是直接以作品为研究对象,并直接解决艺术(也包括文学)的问题。也就是说,中国的艺术学研究是从形而下开始的,然后才提出了形而上的艺术理论来解决艺术问题。诸如气韵论、意象论、意境论、写神论、逸品论、一画论,立象尽意,得意忘象,中得心源,澄怀味象,以形媚道,神与物游,大象无形……这些形而上的艺术理论,就是解决中国艺术问题的艺术理论。再提一个‘‘实用艺术学理论”,不但缺乏起码常识,逻辑也不通。这就是跟着西方文化逻辑跑的结果。最近看到钱乘旦的《中国学术不能再唯“外”是从了》,我们很赞同他的观点:
现在,中国人头脑里装满了“进步”“发展’“先进’“落后”“规律’“必然性”这一类西方文化特有的概念,为了不‘‘落后”,因袭照搬西方话语,也就成了中国学术“进步”的一个标志。20世纪以来,中国学术越来越‘‘欧化’“美化”,其原因就在这里。这不是说,中国学者不是在做中国学术,而是说,有更多的中国学术变成了西方学术的传声器:套用西方方法、论证西方结论、用西方语言说话,甚至直接重复西方话语……学术要求思考,思考是批评的第一步。中国学术不能再人云亦云,不能再唯‘‘外”是从了。现在缺少的正是思考,是在思考基础上的分析与批判,这是当前中国学术最大的障碍。现在的中国学术不是无知,而是没有自信,中国学术应当构筑自己的话语了。
这里对“唯外”的这种现象,批评得非常有道理。艺术学界这种现象也是非常突出。总以为西方人的着作、理论、概念以及表述方式,都是先进的,不用几个西方的概念和理论,就显得自己落后。西方美学中提出了‘‘实践美学”,故此改头换面地跟风,提出了—个所谓的“应用艺术学理论”。为此,艺术学理论学科主要创始人之一,张道一先生批评到:“艺术学研究艺术理论,指导艺术实践,它虽然也带有思辨的成分,但不是思辨型的学科,也不可能将艺术分为理论艺术学和应用艺术学。
艺术学理论研究方法,除了我们指出的从形而下的作品作为切入点外,还有就是最普通的一种研究方法,即归纳法。前面我们用了“三原色”原理来形容艺术学理论需要打通美术、音乐和舞蹈这三门艺术种类的道理。就是说,至少我们应该把美术、音乐和舞蹈的共性探讨、研究和分析出来,从这些种类的艺术创作中,寻找到它们的规律和共同的原理。张道一先生曾经反复做过这样的比喻,他说艺术学(即现在称“艺术学理论”)就像水果,水果是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但又存在着,经常提到它。我们常说“吃水果”。这句话对,也不对。抽象的水果怎么吃,只能吃具体的苹果或香蕉。这就如同其他艺术的门类,如美术、音乐、舞蹈、戏曲戏剧、影视等,是具体的艺术种类。就像苹果、香蕉、梨子、葡萄等,是具体的水果种类,它们为何叫水果,因为它们有‘‘水果”的共性特征。艺术学理论就是要通过这些具体的艺术种类,找出它们共性的东西。为什么美术可以称为艺术,音乐可以称为艺术,舞蹈可以称为艺术,戏曲戏剧、电影电视、设计等都可以称为艺术。
说明它们有共同的原理性的东西,才能被称为‘‘艺术”。归纳出共性的东西,研究原理性的特征,这就是艺术学理论的方法。一旦我们掌握了艺术规律和原理,就可以用这些原理性的和规律性的艺术学理论指导艺术创作实践了。往往有的研究者,过去的学术背景可能是某一种类的艺术,如美术、音乐、设计、舞蹈、影视、戏剧或戏曲等等。在从事艺术学理论研究过程中,如果只限于自己的专业背景,就可能会成为门类艺术的理论研究。局限在美术中,就可能成为美术学的理论研究;局限在音乐中,就是音乐学的理论研究,以此类推。这些都不是艺术学理论的研究。简单地讲,毕竟还有一个学科的问题。从学理上讲,如果没有打通艺术的种类,缺乏归纳的方法,没有整体的宏观学识视野,就做成其他的门类学科研究了。目前艺术学理论博士论文的开题,都会遭遇这个问题。有的艺术学理论博士生论文,不符合学术要求,开题报告跑到别的学科去了,做成了诸如美术学、设计学或戏剧戏曲学等等。
从这个角度讲,艺术学理论对研究者来说,必然有学科的学术要求。既然是用综合的、宏观的和整体的学术研究方法,行之于艺术的分析、揭示和诠释中,就要求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打通”艺术学的各个门类的一级学科,使研究者的思维来回贯穿于各门类艺术创作实践中,及其各自的历史中和现象中。中国有句俗语,叫做‘‘隔行如隔山”,意思就是一行不同一行,差异很大。譬如美术和音乐,表面上看,二者根本不搭边。但同时,中国还有一句俗语,叫做“隔行不隔理”,意思就是说尽管各行不同,不搭边,但是道理是相通的。某种程度上讲,艺术学理论探讨、研究、分析和诠释的就是这个“隔行不隔理”中的这个“理”。研究者能够基于几个艺术种类,再打通这个“理”,基本上就能够有“一通百通”的学术能力了。只有“通”了,才能归纳出‘‘理”来。由此可知研究方法,需要看研究者的学术能力之所及。也由此而知,艺术学理论的研究,对研究者的要求较高。
三、对象、材料和理论结构
艺术学理论的对象、材料和理论结构问题,是研究艺术学理论研究运用方法的问题。绘画、雕塑、设计、音乐、舞蹈、戏剧、戏曲、影视、曲艺等等,从整体、宏观和综合的方面说,它们是艺术学理论的研究‘‘对象”;从具体研究的角度讲,它们是艺术学理论研究运用的‘‘材料”。一定要注意,我们这里对“对象”和“材料”用法和区分的描述。我们可以说,艺术学理论的研究对象就是艺术,因为我们在研究雕塑或乐曲作品时,我们可以笼统地说这个研究对象是艺术。但是,当雕塑或乐曲作为具体运用的“材料”时,即在具体地如何运用这些“材料”时,却关系到是否属于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换句话说,当我们运用和选取这些“材料”时的不同方法,不同用途,不同目的,是区别其是“艺术学理论”研究,还是“美术学”研究、“音乐学与舞蹈学”研究、“设计学”研究,或“戏剧戏曲影视学”研究的重要标志。
有的学者认为,所用的“材料”探讨的是艺术原理性的问题,规律性的问题,即使用的一个门类的“材料”,都属于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这种观念大体是正确的。说大体是正确,是因为在认识艺术学理论的学理方面是正确的。但是不完整,有缺陷,关键点还是“材料”单一,缺乏说服力。譬如仅仅使用书法作品作为艺术学理论研究的材料,某种程度上可能只会解决书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即所探讨书法艺术的规律并不具有普遍性。如果仅仅用绘画艺术作为材料,研究的结果,同样只能说明绘画的问题,可能连雕塑的问题都解决不了,也很难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规律来。以此类推,同理可证。虽然说研究者的主观愿望是基于艺术学理论的宏观、综合和整体的把握艺术本质和规律问题,但是受其所使用的“材料”局限,很难得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来。而且,单一的‘‘材料”也容易被人质疑,或被理解为某个种类的如音乐学或美术学的理论研究。因此,对“材料”的占有、分布和运用,关系艺术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能研究出原理性的问题来。同时也可以以此印证,是否是艺术学理论这门学科的研究。材料的全面性和典型性便是决定艺术学理论研究的基础。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材料,尽可能涵盖所有的艺术种类,至少要涵盖美术、音乐和舞蹈这三方面的作品,用这三方面的作品作为研究对象,同时作为材料,归纳和印证出所研究的实质性问题。在所有被运用的材料中,为了围绕研究的问题,研究者就不能再按照艺术的“分类”来组织材料,而是依据研究的问题“重新”组织材料。从这个角度讲,美术、音乐和舞蹈的作品——材料,就是被打“乱”的,不是按艺术种类组织材料。研究者必须明白,这里没有‘‘种类”(“门类”)之分,唯有总体的艺术作品或艺术材料。
这里就涉及一个材料和理论结构先后的问题。即使不涉及先后问题,也涉及材料与理论结构的关系问题。应该注重的是首先掌握大量的材料,只有拥有了大量材料,才能做研究工作。但是,一些研究者却先框定一个所谓的理论体系,然后根据需要再来补充材料。这样“先入为主”的做法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忽视或遮蔽另一些材料的存在,或者选取材料时为我所用,容易走向片面或极端。前面我们就讲到‘‘形而下至形而上”的方法过程,这个逻辑发展下来就是以材料和对象为依据,即依据艺术创作和艺术现象,去发现和研究问题,研究艺术的规律和原理,研究艺术与人的关系,研究艺术与思想的关系等等。因为只有艺术发生了,我们才有可研究的对象和材料。所以,艺术学理论的理论结构是从艺术创作、艺术现象中去发现问题,探讨艺术的规律和本质,研究艺术与社会、艺术与人的问题。同时,我们要看到的是,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对材料的掌握和运用本身是一种学术能力的表现。对于没有艺术实践经验的人来讲,面对研究的对象——艺术,是麻木的,掌握起来要困难一些,运用起来会吃力一些。没有良好的艺术感受能力,对艺术材料也就没有什么感觉。艺术作品的精奥也会因没感觉而遮蔽,驾驭不了丰富的艺术材料。因此,我们反复强调从事艺术学理论的研究者,自身需要懂得艺术,最好具有一定的艺术实践经验。
四,结语
任何理论的有效性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者使用的方法正确,得出有效性的结论,并能有效地解决艺术问题;二是任何研究出来的新理论,本质上又是一种理论的方法,在于有效地对未知领域的研究运用。当然,前提是前者的有效性,再向前推,就是一个正确的研究方法。正确的研究方法来自于正确的思考。我们在探讨艺术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时,也涉及其他相关问题的探讨。譬如学科问题,分类问题。学科的分类在于明晰制定教育方针策略和教育措施的践行,也在于确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范围,更形而上—点,也在于教育制度的确立。“艺术学”为什么要从原来的“文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大的门类学科,下设5个一级学科(当然5个一级学科是否合理,还可以再探讨),说明了这是中国教育制度和教育方针的进步,也是在学理上把“乱辈”的现象梳理了一下。从学理上讲,文学应该属于艺术的范畴之中。尽管“乱辈”现象还没有彻底被清理,但比起“儿子”成为“老子”要好得多。既然我们已经确立了艺术学的科学范围和对象,在学科的建立中,就需要遵守这个学科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但是,大家在分蛋糕——申报硕、博点的时候,规矩方圆被任意切割。蛋糕是拿到了,可是接下来研究的时候,成了各唱各的戏,想怎样做就怎样做。我们不反对交叉学科的研究,反而鼓励交叉学科的研究。学科交叉会成为一些新的研究方向,甚至出现一些新的学科。为此,张道一在建立‘‘艺术学”时,早就思考到了这个问题:
(一)艺术思维学——这是艺术学与思维学交叉结合的学科。
(二)艺术辩证法——这是艺术学与唯物主义辩证法交叉结合的学科。
(三)艺术伦理学——伦理学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也称“道德学”,是研究人的道德义务的科学。艺术伦理学的建立,既为艺术理论增添了道德哲学的支柱,也充实了艺术的内容。
(四)艺术社会学——社会学是以社会为统一体而进行研究的一门科学,主要研究人类的社会生活及其发展、社会的本质、社会进化的过程及其原理……艺术社会学是将艺术学当做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来研究,有助于在不同的社会中对艺术进行定位,从而发挥艺术的功能。
(五)艺术心理学——心理学是研究心理规律的科学。艺术心理学从艺术的角度研究各种心理活动。
(六)艺术文化学——文化是一个大概念,不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它所包括的内容都很广。艺术是文化的一部分。艺术文化学是在文化的大背景、大范畴内通过比较研究,展示艺术的特点和作用的。
(七)艺术考古学——艺术考古学是艺术学和考古学的结合,它不仅为艺术的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料,使艺术史更加充实丰富,并且也有助于考古学的发展。
(八)宗教艺术学——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一种社会艺术形态,它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而成为一种信仰。宗教艺术学是解释这种历史的现象,阐明艺术以宗教为载体、宗教利用艺术形式的社会影响及其自身的发展的科学。
(九)艺术市场学——市场学的基本概念与基础知识,市场经济,信息,经营与策略票房价值与经纪人,附加价值。
(十)工业艺术学——在现代社会中,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工业艺术学既带有综合的性质,又是一个新兴的学科。
关键词 文艺美学 美学 文艺学 学科定位
整个20世纪80、90年代,随同中国美学界理论研究热情的复苏、高涨与回落,可以说,"文艺美学"的兴起既是一个洋溢着激情与希望的学理事件,同时也是一场充满了理论扩张的艰难、学科建构的重重困惑的过程。尽管在此之前,20世纪初王国维拿叔本华美学的眼光来考察《红楼梦》的悲剧世界、30年代朱光潜对于文艺活动的心理学探究和诗艺的审美发微、40年代宗白华之于中国艺术意境创构的深刻体察,以及邓以蛰、丰子恺、梁实秋等中国学者对于文艺问题的诸多美学讨论,实际都已经在美学上直接进入了艺术活动领域之中,并且也已经提出或构造了种种有关文艺的美学观念和理论;甚至,再往前追溯,全部中国古典美学的行程,大体上就是一个在文艺创作、体验活动的基点上所展开的美学思想发生、发展和变异的历史;但"文艺美学"被正式当作一门特定的"学科"理论来研究,文艺美学研究之在一种学科意义上得到展开,毕竟还是80年代以后所发生的事情。wwW.lw881.com我们有理由认为,作为20世纪中国美学接受了西方美学学科方法以后在自身后期发展中的一种特殊努力,文艺美学研究活动不仅一般地追蹑了中国美学的现代建构意图,而且,它在某种程度上还超逸了人们对于美学的思辨理解,在20世纪中国美学进程上呈现了一种新的理论尝试图景。
然而,也正由于文艺美学研究是最近二十年里才出现的事情,所以,迄今为止,在其学术经历中还存在种种不成熟的方面,或者说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便在所难免--它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当代中国美学研究中的某些学科困惑。本文主要就文艺美学研究的学科定位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初步看法。
一
一般而言,"文艺美学的学科性质"涉及了"文艺美学何以能够成立"这一根本问题,以及它作为一门特定理论学科的存在合法性--为什么我们在一般美学和文艺学(诗学)之外,还一定要设置同样属于纯理论探问性质、同样必须充分体现学科体系的内在完整性建构要求,并且又始终不脱一般美学和文艺学(诗学)学理追求的这样一种基本理论?因此,在我们讨论"文艺美学"问题的时候,总是需要首先解决这样两个方面的疑问:
第一,"文艺美学"学科确立的内在、稳定和连续的结构规定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根据什么样的方式来具体确定"文艺美学"自身唯一有效的理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
第二,在"文艺美学"与一般美学、文艺学(诗学)之间,我们如何确认它们彼此不同的学科建构根据?又如何在这种根据之上来理解作为一门理论学科的"文艺美学"建构定位?换个表述方式,即:"文艺美学"之成为"文艺的美学研究"而不是"美学的文艺学讨论形态"的学科生长点在哪里?
显然,在上面两个问题中,有一个共同的症结点,这就是:当我们把"文艺美学"当作一种自身有效的学科形态来加以对待的时候,我们总是将之理解为有别于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具体规定(范围、对象、范畴及范畴间的联系等)的特殊理论存在;然而,由于这种"特殊性"又不能不联系着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研究过程、讨论方式和学理对象,甚至于还常常要使用它们的某些带有本体特性的理论范畴,因而,对于"文艺美学是什么?"的理解,总是包含了对于"美学是什么?"、"文艺学(诗学)是什么?"的理解与确认。"美学是什么?"和"文艺学(诗学)是什么?"的问题,既是据以进一步阐释"文艺美学是什么?"这个问题的逻辑前提,也是"文艺美学"确立自身独立形象的学科依据。尤其是,当我们试图从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突围而出,并且直接以"文艺美学"作为这种"学科突围"的具体形式和结果,以"文艺美学"标明自己新的学术身份的时候,对于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确切把握,便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正因此,我们常常发现,绝大多数有关"文艺美学"学科定位的阐释,基本上都这样或那样地服从了对于美学或文艺学的定位理解,而正是在这里,"什么是文艺美学"成了一个仍然需要廓清的学科定位的难题。
就我们目前所看到的各种有关"什么是文艺美学"的解答来看,在它们各自的定位理解中,基本上都流露着这样一种一致的倾向:"文艺美学"是一般美学(包括文艺学)问题的特殊化或具体化,而且还是一般美学自我发展中的逻辑必然。①
我们不妨可以拿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美学界出现的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来看一下:
文艺美学是一般美学的一个分支……对艺术美(广义上等于艺术,狭义上指美的艺术或优美的艺术)独特的规律进行探讨……文艺美学的首要任务是以世界观为指导,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文学艺术的美学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美学规律,探讨和揭示文学艺术产生、发展,以及创造和欣赏的美学原理。② 文艺美学是当代美学、诗学在人生意义的寻求上、在人的感性的审美生成上达成到的全新统一……文艺美学不像美学原理那样,侧重基本原理、范畴的探讨,但文艺美学也不像诗学那样,仅仅着眼于文艺的一般规律和内部特性的研究。文艺美学是将美学与诗学统一到人的诗思根基和人的感性审美生成上,透过艺术的创造、作品、阐释这一活动系,去看人自身审美体验的深拓和心灵境界的超越……以追问艺术意义和艺术存在本体为己任。③一般美学结束的地方正是文艺美学的逻辑起点……一般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中所有审美活动的一般规律……文艺美学则主要研究文艺这一特定审美活动的特殊规律……文艺美学的对象是一般美学的对象的特定范围,文艺美学的规律也是一般美学普遍规律的特殊表现。④
这里,我们就看到,上述对于"文艺美学"学科性质的把握中,非常明确地包含有一个前提:"文艺美学"理所当然地是一般美学的合理延续(发展),而一般美学(包括文艺学)本身在这里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存在。如果说,一般美学以人类审美活动的普遍性存在及其基本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那么,"文艺美学"之不同于一般美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从一般美学"照顾不到"的地方--文艺创作、文艺作品、文艺消费/接受的审美特性和审美规律--开始自己的学科建构行程,并进而提出自己对"特殊性"问题的"独特"追问,"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文学艺术的美学规律"、"研究文艺这一特定审美活动的特殊规律"。而如果说,文艺学(诗学)主要着眼于综合考察文艺创作、文艺作品、文艺消费/接受现象的内部本性、结构、功能等,那么,"文艺美学"则探问了文艺学(诗学)所"不涉及"的文艺作为审美活动的本体根据,或者是"以追问艺术意义和艺术存在本体为己任"。理论的疑云在这里悄悄升起!于是,我们不能不十分小心地发出这样的询问:一般美学(包括文艺学)何以在学科意义上充分表明自己具有这种"不证自明"的可能性?
如果一般美学仅仅是以探讨人类审美的一般性(共同性)规律、普遍性本质为终结,那么,为什么我们的任何一部"美学原理"中,都几无例外地要详尽表白自己在诸如"文艺(艺术)的审美特征和活动规律"、"文艺(艺术)创造的审美本质"、"文艺(艺术)活动中的主体存在"等等具体艺术审美问题上的讨论方式和结论,甚至于将对于整个艺术史或各个具体艺术部类的审美考察纳入自己的体系结构之中?就像黑格尔曾经向我们展示的那种美学形态--关于艺术审美问题的思考正构成了黑格尔美学体系的内在结构和具体特色。⑤
显然,问题的重点,似乎不仅在于"文艺美学"是否能够从一般美学和文艺学中"逻辑地"延伸而来,而且还在于:一方面,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不证自明性"本身就是十分可疑的。实际上,就在最近二十多年里,中国美学界围绕"美学是什么?"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不休的争论,有许多美学家曾经试图对美学的学科定位作出自己的理论判断,得出明确的结论。但直到今天,我们都很难说已经获得了这样一种令人确信的关于美学学科合法性的结论;围绕美学学科定位问题所产生的许多似是而非的意见,甚至进一步困扰了我们对美学其他许多问题的深入探掘。相同的情况也出现在文艺理论研究领域:"文艺学"的名称本身就被指责为一个含混不清的概念;它作为一种文学理论研究的总称,既反映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文艺理论界所受到的苏联理论模式和观念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某种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立场--强调文学与社会的实践关系,强调文学研究的社会总括性,始终是文艺学在学科建构方面为自己所设定的美学本位。因此,尽管"文艺学"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名称已经列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但人们却几乎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纷纷议论。⑥
由此可见,"美学是什么?"、"文艺学是什么?"作为问题仍然有待具体探讨,亦即在美学和文艺学的学科定位上,我们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所谓美学(文艺学)的"不证自明"的可能性,其实成了一种虚妄的理论假设。既然如此,以这种并非"不证自明"的存在当作确立自身学科特性的逻辑前提、理论依据,对于"文艺美学"的建构热情来说,便已经不止于简单的误会,甚而是一种灾难了--实际上,当我们企图在美学或文艺学的"分支"意义上来设计"文艺美学"理论宏图及其合法性的时候,学科存在前提上的某种"想当然",普遍地造成了对于美学(包括文艺学)无限扩张的幻觉性热情,并且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又反过来严重危及到了美学(文艺学)本身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从学科对象和研究范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一般性"与"具体性"层面,来划分一般美学与"文艺美学"之间的不同规定,把对于美的普遍性、审美规律的共同性的探讨归于美学范围,而把"文艺活动、文艺作品自身的审美特性和审美规律"当作"文艺美学"的独特领地,这里面又显然充满了某种学科定位上的强制意图。应该看到,一般美学虽然突出以理论思辨方式来逻辑地展开有关美的本质、审美普遍性的研究,强调从存在本体论方面来寻绎美的事实及其内在根据,并且不断在思维抽象中叠架自身。然而,一般美学又从来不曾离开文艺活动这一人类审美的基本领域,从来没有在抽象性中取消掉文艺创造、文艺作品、文艺消费/接受过程的审美具体性。事实上,不仅一般美学之于美的思辨是一种由"具体的抽象"而达致的"抽象的具体",而且,这一"抽象"的所指也同样是文艺之为人类价值实践的审美特性与审美规律。这也就是为什么一般美学总是把对于文艺活动的审美考察、分析放在一个十分显眼和重要位置上的原因。更何况,在一般美学中,一切有关人类审美经验问题的探讨,以及对于人类审美发生问题的理论回答,都总是具体联系着(或者说是依照了)人在自身艺术实践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进行的。特别是当代美学,无论其具体定位方式和定位形态是怎样的,几乎都侧重将对于文艺活动的具体审美分析,包括对于文艺创作过程中的主体结构、文艺批评的价值标准、文艺文本的审美结构形式及其历史特性、文艺文本的接受-阐释活动等的思考,十分严整地包容在美学自身的结构性规定之中。可以这么说,一般美学的确是以思辨和抽象来展开美的问题的研究,但它又始终不脱人类文艺活动的具体审美事实;其对于普遍性、一般性的发现,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对于文艺活动的深刻审美把握而体现出巨大理论意义的。至于文艺理论研究,当然就更不可能超脱文艺活动的审美具体性了。
由此,我们便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如果只是把"文艺美学"定位为"系统地全面地研究文学艺术的美学规律"、"研究文艺这一特定审美活动的特殊规律",或者是"追问艺术意义和艺术存在本体",难免给人以这样的印象:为了使"文艺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能够成立,就必须首先将一般美学从思辨层面对于文艺活动的审美特性和审美规律的探讨、将文艺理论从审美的具体过程出发之于文艺活动的分析,统统"悬搁"起来,以便为"文艺美学"留有余地。否则,"文艺美学"所针对的"文艺的审美特性和审美规律"就不免要同一般美学所必然包容的文艺考察相重叠,其所讨论的"艺术的意义和艺术存在本体"就会同文艺理论所实际研究的问题相重合。换句话说,为了保证"文艺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存在合法性及其理论演绎顺利展开,一般美学和文艺学必须无条件地出让自己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且不说这样的"悬搁",实际是对美学和文艺学的学科基础作了一次流血的"外科手术"。即便"文艺美学"的出现真能让一般美学和文艺学这样做,我们也不禁要问:"文艺美学"是不是真的已经实现了一般美学和文艺学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即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学科,"文艺美学"果然在一般美学和文艺学所"顾及不到"的方面担负起了"独特的"理论任务吗?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予以专门讨论。
毫无疑问,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一个悖论:如果说,建构"文艺美学"是为了克服一般美学抽象玄思的局限,那么,前者之能够成立的前提,实际又要求后者彻底放弃对于文艺审美特性的具体深入;这显然与提出"文艺美学"学科建构的初衷相矛盾。如果说,"文艺美学"有助于我们在强化文艺的审美本位基础上,真正发现人类艺术实践的本体特性,那么,把对文艺特殊审美规律的研究从文艺学中抽取出来,最终其实又更加孤立了文艺理论,并且也无益于我们真正理清文艺与特定社会政治的关系。
当然,"文艺美学"的提出本身有其理论研究上的积极性;最起码,它强化了近二十多年来中国美学界对于文艺活动进行认真的审美研究,把美学的理论视野进一步引向了人类艺术领域。不过,由于"文艺美学"的学科定位问题不仅直接关系着其自身作为一种新学科设想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同时也关系到我们对于一般美学和文艺学学科性质的把握,因而,从学科建构的实际要求出发,对"文艺美学"的特性进行更加细致的具体探究,仍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而要准确定位"文艺美学"的合法性,下面三个问题不能不先行得到回答:
第一,如果说,"文艺美学"以一般美学的独立分支身份出现,它将如何可能逻辑地体现一般美学的学科特性要求?这里,对于美学学科规定性的认识,是从理论上确定"文艺美学"存在合法性的基础。
第二,如果说,"文艺美学"的学科合法性,是基于文艺理论研究无法有效完成文艺活动的审美本质探索,那么,文艺学的存在合法性又是什么?也就是说,作为文学理论研究活动的文艺学将何去何从?
第三,无论把"文艺美学"归于美学的分支,还是将之视作文艺学的"另类",其学科建构都首先要求能够找到专属自身的、无法为其他学科所阐释和解决的独一无二的问题(对象)。那么,这个问题是什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文艺美学"的学科方式又是什么?二
至少,就目前"文艺美学"的实际形态来看,我们很难将它与一般美学或文艺学(诗学)体系相区分。在总的方面,现有的"文艺美学"要么程度不同地重复演绎着一般美学对于文艺问题的讨论形式,尽管这种演绎过程可能具有某种形式上的具体性、形象性,即同一般美学的讨论相比,现有的文艺美学理论往往更注意把讨论引向"作品--作者--读者"的审美联系及其联系方式的美学语境之中,试图在一个较为实在的层面来反证某种美的观念或概念,以此完成"美学的艺术化构造";要么大体上与文艺学(诗学)框架相重叠或交叉,即突出文艺理论研究的审美基点,在"作者--作品--读者"或"创作论--作品论--接受/阅读论"的内在关联方面形成某种本质论的美学解释,从而实现对于"文艺学的美学改造"。因此,就实质而言,现有"文艺美学"在体系构架上还没有达到一般艺术哲学的广度--在丹纳那里,艺术哲学就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系统的理论,其中不仅有着种种本质论的观念,而且还十分具体地深入到艺术发生、艺术效果和艺术史等的哲学与实证研究,广泛论证了"艺术过程的美学问题"。更何况,由于某种非常明显的人为意图,既将艺术的美学本体论探讨留在了一般美学领域,又将艺术过程的结构分析划给了文艺学的讨论,因而,现有的文艺美学研究仍然没有真正达到抽象与具体、思辨与实证有机统一的理论境界,既难以有效地实现对于艺术的本体追问,同时也缺乏对于艺术内部结构的深入的美学证明。
这里,我们可以从研究对象的范围构成方面,拿现有的几种"文艺美学"著作同文艺学著作做一个形态对照:
作为国内最早出版的系统探讨"文艺美学"问题的著作,《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和美学规律》除"绪论"专讲"文艺美学"的对象、范围和方法以外,其余六章分别为:"艺术的审美本质"、"美的艺术和崇高的艺术"、"再现艺术和表现艺术"、"艺术创造"、"艺术作品"、"艺术欣赏与批评"。
《文艺美学》一书的体例为:"文艺美学:美学与诗学的融合"、"审美活动:审美主客体的交流与统一"、"审美体验:艺术本质的核心"、"审美超越:艺术审美价值的本质"、"艺术掌握:人与世界的多维关系"、"艺术本体之真;生命之敞亮和体验之升华"、"艺术的审美构成:作为深层创构的艺术美"、"艺术形象:审美意象及其符号化"、"艺术意境:艺术本体的深层结构"、"艺术形态:艺术形态学脉动及其审美特性"、"艺术阐释接受:文艺审美价值的实现"、"艺术审美教育:人的感性的审美生成"。
相似的,《文艺美学原理》虽出版于90年代,但在"序论"部分简要表述了"文艺美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之后,同样也直接进入到对于"审美--创作"、"创作--作品"、"作品--接受"的论述,分别讨论了"审美活动与审美活动范畴"、"文艺创作作为审美价值的生产活动"、"审美价值生产的基本类型"、"文艺创作中的美学辩证法"、"艺术品的魅力"、"审美智慧"、"审美形式"、"审美价值"、"艺术传播"、"接受美学的遗产背景与课题意义"、"’读’的能动性与历史性"、"’释义循环’及处置策略"、"’接受的幽灵’:文艺与历史实践"等。
蔡仪先生在20世纪70年代末主编的《文学概论》,是一部比较能够体现1949年以后至"新时期"初中国文艺理论研究情势的著作,发行量达到70多万册。全书九章,分别为:"文学是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的意识形态"、"文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学的发生和发展"、"文学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文学作品的种类和体裁"、"文学的创作过程"、"文学的创作方法"、"文学欣赏"、"文学批评"。
而由童庆炳先生主编的《文学理论教程》,作为20世纪90年代中国文艺理论研究的产物,是目前公认较为完备的一部著作,在文艺学成果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五编十七章,除阐述文学理论的性质、形态及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建设问题以外,更详细列论了"文学活动"、"文学活动的意识形态性质"、"社会主义时期的文学活动"、"文学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文学生产过程"、"文学生产原则"、"文学作品的类型"、"文学产品的样式"、"文学产品的本文层次和内在审美形态"、"叙事性产品"、"抒情性产品"、"文学风格"、"文学消费与接受的性质"、"文学接受过程"、"文学批评"等。
客观地说,仅是这种对象构成形态的对照,就已经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现有"文艺美学"在对学科建构的把握上,基本没有超出原有的美学、文艺学范围。如果一定要说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也主要是叙述形式上的,而基本没有体现本质性的差别。这就不能不让我们疑惑:"文艺美学"的建构究竟是为了一种叙述的方便,还是真的能够从根本上找到自己的所在?
事实上,热心于"文艺美学"学科建构的学者,也并非完全没有看到这种学科体系构架上的重复性。只是出于一种"新学科"的设计,他们大多数时候更愿意将这种重复性理解为某种结构方面的序列性组织,亦即认为:在美学系统的纵向结构上,"文艺美学"处在一般美学和部类艺术美学之间的中介位置;在横向上,"文艺美学"又同实用美学、技术美学等一起组成了美学的有机部分。在文艺学系统中,"文艺美学"是文艺学诸多学科中的一种,与文艺社会学、文艺哲学、文艺心理学、文艺伦理学等相并列。显然,这种结构上的归类,至少从表面来看是有诱惑性的,它一方面"避免"了"文艺美学"在理论上的悬空,而让其一头挂在美学的大山上,一头伸进了艺术的活跃空间;另一方面又"化解"了"文艺美学"在逻辑关系上的孤立--因为在一般美学理论与各种具体艺术部类的美学讨论之间,当然要有某种中介、过渡,尽管这种中介和过渡本来可以、也应该由美学自身所内在的艺术话题来完成;而文艺学研究也总是必然会衍生出相互联系的各个层面,包括哲学的、人类学的、伦理学的、心理学的和社会学的探讨等,尽管所有这些探讨在根本上都没有、也不可能回避艺术的审美特性及其审美构造、审美规律。然而,且不说这种"结构序列"设计本身,就是建立在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那种对于"美学--文艺美学--文艺学"各自话题的人为强制之上;仅就把一般美学作这种纵向和横向的结构排列而言,就是相当可疑的。我们很难同意,一般美学之于日常现实的审美方面和技术的审美因素、形式的研究,竟然同美学对于艺术问题的深入把握,是处在两个不同结构序列中的;我们也很难设想,作为美学之纵向结构"中介"环节的文艺的审美研究,如何可能摇身一变成了美学横向方面的一个部类?除非"文艺美学"是作为整个美学系统坐标的中心点而出现。可是,这样一来,既然"文艺美学"成了整个美学系统坐标的中心,在纵向上连接了美的哲学思辨与部类艺术问题的美学研究,在横向上联合着实用美学、技术美学等等,那么,所谓"文艺美学"所研究的,不正都是美学的应有之义、美学的问题吗?如此,则在一般美学之外再另立一种"文艺美学",又岂非画蛇添足?于是,问题其实又回到了我们原来的疑问上:美学究竟是什么?美学的学科定位该当何解?
况且,既在一般美学的结构序列上为"文艺美学"分配了座次,又如何能够将"文艺美学"过继为文艺学的合法子民?我们将何以在逻辑上令人信服地说明,已经是美学分支的"文艺美学",如何在文艺学体系中获得自身确定的学科规定性,而不至于让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也许,所谓"文艺美学"的真正建构难题(矛盾)就在于:一方面,为了区别于一般美学的理论形态,必须有意识地淡化对于美本体的思辨,弱化美学思维之于具体艺术问题的统摄性;另一方面,为了撇清与文艺学的相似性,必须有意识地强化一般艺术问题的美学抽象性,增加文艺理论的哲学光色。应该承认,这种学科建构上的难题不仅没有在已有的文艺美学研究中得到有效克服,相反,倒成了支持某种学术自信的理由。
当然,在20世纪80、90年代的中国美学领域里,同样的情况并不仅止于"文艺美学"一家。从80年代初开始,许多自称是美学分支学科的部类问题研究纷纷出现,例如文化美学、性美学、生理美学、服饰美学 中国美学界一时间仿佛一派"欣欣向荣"。然而,也正由于在学科规定性和理论特定性、独立性方面的缺失,由于许多体系结构上的含混性和人为性,这些"学科"的提出除了造成一种学术虚肿、学科泛化的表象以外,既没有能够真正产生稳定的、自身规范的和有效的学科立足点,也没有能够在真实意义上为美学的现展提供新的知识价值增长。或许,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已经没有任何统一的美学或单一的美学。美学已成为一张不断增生、相互牵制的游戏之网,它是一个开放的家族"。⑦ 可是,作为"开放家族"的当代美学"游戏",不应只是任意的名词扩张,它同样必须依照一定的有序性和内在规矩来展开自身,同样应当在知识价值上体现出一定积累、变化形态的合理性与真实性。那种缺失学科建构的基本出发点和特定逻辑依据的"学科"增生,实质上并没有能够进入这张"游戏之网"。三 从以上分析出发,我们与其说"文艺美学"是一种新的美学或文艺学的分支学科形态,倒不如说,文艺美学研究是中国美学在自身现展之路上所提出的一种可能的学理方式或形态,它从理论层面上明确指向了艺术问题的把握。由是,可能会更易于我们把问题说清楚。
这样说的理由主要在于:第一,就像我们已经反复指出的,迄今为止,"什么是文艺美学?"作为一个问题,仍然是含混不清的。在学科建构意义上,"文艺美学"的独特规定性仍然有待于证明和阐释,而这种证明、阐释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也还是可疑的。
第二,由于几乎所有"文艺美学"的讨论话题,都可以在一般美学和文艺理论体系中找到其叙述形式或阐释过程,而美学与文艺学的当展也正朝着人类艺术活动的审美深层探进;特别是20世纪的各种美学、文艺理论研究,更不断将深入发现具体艺术活动的审美特性当作自己的直接课题--美学和文艺理论不仅没有拒绝具体艺术的审美考察和发现,而且越来越趋向于把研究视点深入进艺术母题之中。⑧ 因此,所谓"文艺美学"其实不过是美学、文艺理论内在话题的当代延伸,而不是区别于当代美学、文艺理论发展的又一种学科存在方式,其建构本来就不可能超逸美学、文艺理论的当代维度。
第三,就此而言,文艺美学研究的任务,其实在于向人们提供一种从内在结构层面上观照艺术的具体审美存在特性、审美表现方式、审美体验过程和规律等的特定理论思路、讨论形态;它不是在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结合点上,也不是作为一般美学和文艺学的中介,而是作为当代美学或文艺理论的自身问题而存在。换句话说,文艺美学研究(更准确的说,是艺术的美学研究)形态的合法性,不是建立在它的学科不确定性之上,而是建立在它作为一种具体理论思路的稳定性与可能性之上的。
当然,我们现在依然可以在约定成俗的意义上继续使用"文艺美学"这个术语,但同时我们应该清楚一点:作为艺术的美学研究,当前"文艺美学"所面临的任务,不在于一定要把它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和建构某种"体系"。⑨ 也许,最明智的做法,就是放弃在"学科"意图上对于"文艺美学"的设计,而转向依照美学、文艺理论的当展特性来找到深化艺术的美学研究的真实理论问题,⑩ 以对问题的确定来奠定文艺美学研究作为一种学理方式或形态的合法性基础,以对问题的阐释来展开文艺美学研究的合法性过程。
以下几个方面似可作为当前文艺美学研究关注的重点:
1. 艺术现代性的追求与文化现代性建构之间的关联问题。
在美学、文艺理论的各种讨论中,艺术从来都是作为一种"人类生命价值"的自我表现/体验形象而出现的。它不仅意味着艺术是人的精神解放的实践载体,是人在自身内在精神活动层面上所拥有的一种价值肯定方式,而且还意味着艺术作为人类精神演化的自我叙事形式,其身份的确认总是同人在一定阶段上的文化利益相联系的。而在当代文化现实中,现代性建构之为一种持续性的过程,不仅关系着文化实践的历史与现实,而且关系着人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表达意愿和表达过程,关系着人在一种历史维度上对自我生命形象的确认。所以,文化的现代性建构不仅涉及人在历史中的存在和价值形式,同时也必然地涉及了人的艺术活动对人的存在和价值形式的形象实现问题。文艺美学研究在探讨艺术的审美本体时,理应对此问题作出回答。这里应注意的:一是文化现代性建构的理论与实践的具体性质;二是艺术现代性追求的内涵及其在文化现代性建构中的位置;三是艺术现代性追求的合法性维度。
2.艺术发展中的美学冲突及其历史变异问题。
这本来是一个艺术史的话题。但在文艺美学研究的视野上,艺术史问题同样可以生出这样几个方面的美学讨论:其一,艺术发展所内含的美学理想的文化指归,究竟怎样通过人的艺术活动而获得实现?其二,美学上的价值差异性,怎样实现其对于艺术发展的控制、操纵?艺术形式的冲突与美学理想的冲突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其三,艺术发展中的美学冲突的历史样态及其实践性变异。应该说,这种讨论过程,将有可能带来文艺美学研究更为深刻的历史根据。
3. 艺术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社会实现机制、过程与形态问题。
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是相联系的。所不同的是,这里更接近于探讨艺术作为一种理想价值形态的社会学动机。也就是说,作为特定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定表现,艺术、艺术活动的内在功能是如何在社会层面上得到体现和认同的?尤其是,当我们常常以不容置疑的态度将艺术表述为一种"人对世界的掌握"时,其意识形态力量又是如何具体体现在人的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既不能仅凭审美的心理经验方式去加以把握,也不能只是通过纯粹思辨来进行主观化的推论,而只有借助于艺术历史与艺术现实的运动关系来进行说明。而这个问题的难点则在于:为了说明艺术的意识形态功能,我们必须首先理解意识形态的历史具体性;为了把握审美意识形态的本质特征,我们又不能不把艺术与其他意识形态形式的共时性关系纳入讨论范围,以便从中确认艺术的意识形态特殊性。
4. 艺术的价值类型问题。
这一研究,主要针对了艺术价值的形态学意义,即艺术价值的分化及其美学实现形态。在以往的美学或文艺理论研究中,有关艺术价值问题的探讨常常被放在一种严密的整体性上来进行;艺术价值的美学阐释并不体现形态分析的历史具体性,而只是从审美本质论立场对艺术价值作出某种统一的概括,所反映的是艺术之为艺术的先在合理性。实际上,在艺术价值问题上,由于人的生存形态不同、人的价值实践的分歧,艺术价值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结果都是具体的、分化的和相异的。不仅不同艺术之间在价值形态上是有分化的,而且由于实践方式、实践基础和过程等的不同,相同艺术的价值构造、价值取向、价值体现也是存在各种差异的--由于这样,"艺术是什么"才会变得如此复杂。文艺美学研究的工作,就是要找出这种不同、差异,并对之进行形态分析,从而使艺术价值问题落实在具体的类型层面上,真正体现出艺术的审美具体性。
5.艺术效果特征问题。
"艺术效果"一向受到人们的关注。不过,我们在这里主要关心的,还不是一般意义上艺术活动与人的精神修养、情感陶冶等的关系,而是当代文化语境中大众传播制度对于艺术活动、艺术作品自身效果的具体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实现过程和美学意义。因为很明显的是,当代艺术的美学变异,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其与当代文化的大众传播特性来决定的;所谓"艺术效果",一方面取决于艺术的表现特性以及艺术在一定文化语境中的自我生存能力,另一方面则取决于艺术活动、艺术作品、艺术接受活动与整个大众传播制度的关系因素和关系结构。包括艺术效果的发生、艺术效果的集中程度、艺术效果的结构方式、艺术效果的体现形态、艺术效果的延伸和艺术效果的变异性转换等等,都以一种非常直观的形式同当代文化的大众传播制度联系在一起。因而,把艺术效果问题与整个文化的大众传播制度问题加以整体考虑,是当前文艺美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获得对于艺术审美本质的当代性把握,在理论上真正体现出现实的价值和立场;文艺美学研究也才可能产生理论的现实有效性。
6.艺术审美的价值限度问题。
这个问题所涉及的,实际是对我们过去一直坚信不疑的那种艺术至上性观念。按照一般的美学理解,在人类价值体系的内在结构上,"真"、"善"、"美"虽然有着某种内在的、稳定的统一性,但在发展逻辑上,它们又是有级别、有递进性的;艺术在其中始终扮演了一种至上价值的表演角色,成为人类在自身实践过程上的最高目标。这种观念在当代文化语境中,其实已经呈现了某种风雨飘摇的景象。不仅人的现实生存实践不断置疑了这种内含着概念先在性的理想,而且,就这一观念把美/艺术当作人类不变的既定实践而言,它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当代文化语境中,不仅艺术本体立场的改变已经是一种十分显著的事实,同时,艺术与美的关系的必然性和同一性也正在被艺术活动本身所拆解。由是,在人类生存实践的价值指归上,艺术审美的价值限度问题便凸现了出来。我们所要讨论的是:艺术在何种意义上可能是审美的?艺术审美的有效性和有限性是如何通过艺术活动自身的方式而呈现出来的?艺术作为人的生命理想的审美实现方式,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具体的价值尺度和客观性?
7.艺术中的审美风尚演变问题。
我们经常说,艺术是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关系、生活实践、生活趣味等现实价值形式的反映;美学、文艺理论也常常论及这方面的话题。但是,这种对于艺术的谈论往往还只停留在一般概念的归结上,很少非常具体地从美学角度透彻分析过艺术创作、艺术作品、艺术接受与社会、时代的风尚演变之间的审美关系特性,也很少充分揭示艺术体现社会审美风尚的具体过程和规律问题。因而,把这个问题作为当前文艺美学研究的对象,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艺术发展与社会审美风尚演变之间关系的探讨,深入揭示:第一,艺术生成中的社会审美趣味、理想与观念的存在和存在方式;第二,社会审美风尚演变活动所导致的艺术的时代具体性、意识形态性;第三,艺术创造如何能够顺应并体现一定社会审美风尚的特性;第四,艺术风格、艺术审美创造的改变,又如何融入社会审美风尚的演变过程之中;第五,艺术的历史在什么样的意义上可以反映为一种审美风尚的历史;第六,艺术活动又是如何体现一个时代社会审美风尚的分裂性的;第七,具体艺术文本的风尚特征;等等。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艺术的美学规律,把握艺术发展的内在过程及其外部因素,都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对于艺术的民族审美特质问题的理解,就与这一研究直接相关。
8.艺术活动与日常活动在人类生存之维上的现实美学关联问题。
这个问题的重点,是我们如何能够在当代文化的现实性上,认真、客观地理解当代艺术的美学转移。由于当代文化发展本身的规律及其影响,当代艺术和艺术活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种改变甚至不是一般形式意义上的,它更带有本体颠覆的特性。艺术和艺术活动在当代文化语境中,逐渐自我消解了自身肩负的沉重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艺术的"创造"本性正在急剧转换之中。⑾ 原本超然于人的日常生活、普通趣味之上的艺术的"美学封闭性",正在不断被当代社会生活的世俗化、享乐化追求所打破;艺术不仅不再能够必然地超度人的灵魂、提供超越性的精神方向,甚至它自己有时也不得不屈服于人的日常意志的压力及其具体利益。这样,把艺术活动与人的日常活动的现实美学关系放在一个现实生存语境中来加以把握,既是对于当代艺术的美学追求的一种具体体会,也是美学和文艺理论研究扩大自己的学术视野、体现自身当代性追问能力的内在根据。注释:
①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文艺美学"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现实性的新的理论话题,得到了中国美学界的关注。其时尚执教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的胡经之先生,首先在1980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美学会议上,针对当时中国高校文科理论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提出:美学教学不能只停留在讲授哲学美学上,应该开拓和发展文艺美学的研究与教学。其《文艺美学及其他》一文(收入《美学向导》,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作为80年代中国最早的一份讨论"文艺美学"的理论文献,具体阐述了"文艺美学"的建构理由,认为"文艺美学是文艺学和美学相结合的产物,它专门研究文学艺术这种社会现象的审美特性和审美规律",是"文艺学和美学的深入发展",促使文艺美学这门"交错于两者之间的新的学科出现了"。此后,"文艺美学"被正式纳入80年代中国美学研究的范围,并且引起美学界不少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兴趣。而我们现在所见到的那些以"文艺美学"为名称,或虽不以"文艺美学"标明身份但却实际是作为"文艺美学"研究成果而出现的论著,大体上都是80、90年代的中国"美学产物"。这反映出:第一,"文艺美学"的提出,其实是一种现实形势的结果,是"应时而生"的理论话题,具有较强的理论应用企图。第二,对于"文艺美学"的种种建构设想,也是中国美学界在80年代"美学热"的催动下,对于"美学的中国化"、"美学体系建设"的一种具体回应方式和成果,它在一定意义上既体现了中国美学家对待美学这门学科的现实态度,同时也体现了最近几十年来中国美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态势,即强调美学之西方传统与中国固有思维成果的结合--把美学的纯思辨过程延伸进感性形象的文艺活动之中,正是自王国维以来20世纪中国美学一以贯之的学理追求之一。
② 周来祥:《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和美学规律》"绪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③ 胡经之:《文艺美学》"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作者的说法同其《文艺美学及其他》中的表述有了微妙的差别,增加了对于文艺美学"以追问艺术意义和艺术存在本体为己任"这一特性的强调。
④ 杜书瀛主编:《文艺美学原理》"序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⑤ 由凯"埃"吉尔伯特和赫"库恩撰写的《美学史》中,就这样讲道:"努力把艺术概念从过分狭窄的理性解说中解救出来,为严格维护艺术的独特性和自主性而奋斗(这种观念意在使艺术同最高尚的精神活动并列,并揭示艺术在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有这一切,又重现于黑格尔的《讲演》中。"(《美学史》下册,第57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
⑥ 参见孟繁华:《激进时代的大学文艺学教学(1949--1978)》。《文学前沿》1999年第一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 李泽厚:《美学四讲》,第14页。三联书店1989年版。重点号为原书所有。
⑧ 西方美学自50年代以后,基本上都显现了对艺术领域的关心和热情。格式塔心理学美学、原型批评美学、现象学美学、符号学美学、结构主义美学、解构主义美学、阐释-接受美学以及法兰克福学派的美学等,尽管它们立场各异、指归不同,然而却都十分关注艺术领域的变动,对于艺术的审美分析成为它们各自体系结构上的重点之一。像《审美经验现象学》(杜夫海纳)、《情感与形式》(苏珊"朗格)、《批评的解剖》(弗莱)、《艺术与视知觉》(阿恩海姆)、《走向接受美学》(姚斯)、《艺术与审美》(乔治"迪基)、《美学理论》(阿多尔诺)等,如今已成为当代美学的经典。
⑨ 在这一方面,当代思想家怀特海讲过一段很有意思的话。他说:"体系化是最无关紧要的","体系化是通过源于科学专业化的方法而进行的普遍性的批判,它预设了一个原初观念的封闭集合",因而造成了"所有有限系统中固有的狭隘性"。(《思想方式》,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